卷十一  志第一

◎志序曆上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至于楚《書》、

鄭《志》、晉《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于後。司馬遷制

一家之言,始區別名題。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于紀傳之外,創立八書。

片文只事,鴻纖備舉。班氏因之,靡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律曆》、

《禮樂》,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

殖》、《平准》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

采孟軻之書,用序《食貨》。劉向《鴻范》,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

墨異部,朱贛博采風謠,尤為詳洽。固並因仍,以為三志。而《禮樂》疏簡,所

漏者多,典章事數,百不記一。《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

紛然莫辨。是故蔡邕于朔方上書,謂宜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坑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劉歆《七略》,

固之《藝文》,蓋為此也。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

堤築之功,勞役天下。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咸入禮

典。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

志,亦其宜也。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竊以班氏《律曆》,前事已詳,自楊

偉改創《景初》,而《魏書》闕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自魏至宋,

宜入今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

《輿服》,並各立志。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云別事,旗章服物,

非禮而何?今總而裁之,同謂《禮志》。《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

派別,附之紀傳。《樂經》殘缺,其來已遠。班氏所述,止抄舉《樂記》;馬彪

《後書》,又不備續。至于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

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概見。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

聲舊典,咸有遺文。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

聲,不先訓以義。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

無一可了。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淫哇

之辭,並皆詳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複記錄。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

熙之元。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升明二年

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聖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紀。蓋所以神明寶位,幽

贊禎符,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爰逮

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

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亦由明主居上,而

震蝕之災不弭;百靈咸順,而懸象之應獨違。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

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去來紛擾,無

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

徙江外,幽、並、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

免身于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佇鴻雁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

樹邦邑,思複舊井。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托,邦名邑號,難或詳書。大宋受命,

重啟邊隙,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亡播遷,複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

同名異實。今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注,悉加推討,隨條

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于事為易。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

《宋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

固、馬遷共為一家者也。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淵流

浩漫,非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雖斟酌前史,備睹姘嗤,而愛嗜異

情,取舍殊意,每含豪握簡,杼軸忘餐,終亦不足與班、左並馳,董、南齊轡。

庶為後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

間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夫聲有清濁,故協

以宮商;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質有累重,故平以鈞

石。故《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夫

樂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鍾鼓干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

患,樂之情也;欣喜歡愛,樂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

故能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故曰:“樂者,心之

動也;聲者,樂之象也。”《周禮》曰:“乃奏黃鍾,歌大呂,舞《云門》,以

祀天神。乃奏太蔟,歌應鍾,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

樂。又曰:“圜鍾為宮,黃鍾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

瑟,《云門》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

而禮矣。”地祇人鬼,禮亦如之。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故黃鍾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

鍾。鍾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鍾之實。故

黃鍾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鍾。林鍾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

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數

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鍾。應鍾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蕤賓之數五

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數五

十,主七月,上生夾鍾。夾鍾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

主九月,上生中呂。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極不生,鍾律不能複相

生。)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鍾,不比于正音,

故為和。(姑洗三月,應鍾十月,不與正音比效為和。和,徙聲也。)應鍾生蕤

賓,蕤賓不比于正音,故為繆。(繆,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

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鍾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鍾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

二十四時。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鍾之宮也;庚子,

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黃鍾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

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

八尺而為尋。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匹。匹者,中人

之度也,一匹為制。秋分而禾定,(,禾穗芒也。)定而禾孰。律

之數十二,故十二而當一粟,十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

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為丈。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

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天有四時,以成

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

十斤為一鈞。四時而一歲,故四鈞而一石。”“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

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曆之

數,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云曰:“聲生于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

戊癸為宮。)律生于辰,(謂子為黃鍾,丑為大呂之屬。)聲以情質,(質,正

也。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聲。)聲

律相協,而八音生。(協,和。)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金、石、匏、

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

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

景長極,黃鍾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

炭重而衡低。進退于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效則和,否

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

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

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

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曆。孝武之世,置協律之官。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于小黃令焦延壽。其下生、上生,終

于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于南事,而六十律畢

矣。夫十二律之變至于六十,猶八卦之變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

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

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

其余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

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

冬至而複,陰陽寒暖風雨之占于是生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准以

定數。准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弦,

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其術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續漢志》具載其律准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故待

詔嚴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嵩子學審曉律,

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

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

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准。靈帝熹平六年,東

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准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

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

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表略)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

林鍾,三分益一,上生太蔟。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鍾,然後五聲、

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今上生不及黃鍾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

十八為一分,此則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

三分損一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

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于南事,為六十律,

竟複不合,彌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陽氣

施種于黃鍾,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

假托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云《前漢志》但載十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馬

彪皆已志之。漢末,亡失雅樂。黃初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

作。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鍾,其聲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

清濁任意。更相訴白于魏王。魏王取玉所鑄鍾,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于是

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主。

晉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禦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

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

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

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于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

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調張

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

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

還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

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

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制,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知寫笛造

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于後者也。謹條牒諸律,

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講肄

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

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于經禮,于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

太樂、樂府施行。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禦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

銘題作者姓名。其余無所施用,還付禦府毀。”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

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令當複取其下徵之聲;于法,聲濁者

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諸孔,雖不校試,

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

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余。

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辭曰:“自和

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

魯基、種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

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

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

初不複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鍾磬

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于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鍾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于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鍾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弦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

猶鍾磬,宜必合于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

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輒令部郎劉秀、鄧昊、

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

“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

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鍾;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鍾,皆以律呂之義,紀

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

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

黃鍾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鍾。”《周語》曰:“黃鍾所以宣

養六氣九德也。”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于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始。”《周禮》載六律六同。

《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纂《律曆志》,亦紀十

二律。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古作,其言亦曰:

“今無能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于樂。謹依典記,以五

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了,

故複重作蕤賓伏孔笛。其制云:

黃鍾之笛,正聲應黃鍾,下徵應林鍾,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周語》

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主聲調法,以黃鍾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

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鍾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正聲

調法,黃鍾為宮,(第一孔。)應鍾為變宮,(第二孔。)南呂為羽,(第三孔。)

林鍾為徵,(第四孔。)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姑洗為角,(笛體中聲。)

太蔟為商。(笛後出孔也。商聲濁于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

孔,令在宮上,清于宮也。然則宮商正也,余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

轉濁也。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正聲調法,

黃鍾為宮,(作黃鍾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鍾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

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宮生徵,黃鍾生林鍾也。(以林鍾之律從宮孔下度之,

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徵生商,林鍾生太蔟也。(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

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以南呂律度從角孔下度

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

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然則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從

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于附商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

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複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

雖一部再倍,但令均同。適足為唱和之聲,無害于曲均故也。《周語》曰:匏竹

利制,議宜,謂便于事用從宜者也。)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鍾也。(上句所謂當

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點識之,以應律也。從此點下行度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

也。)變宮生變徵,應鍾生蕤賓也。(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

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

一者也。)下徵調法,林鍾為宮,(第四孔也。本正聲黃鍾之徵。徵清當在宮上,

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者。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南呂為商,(第三孔也。本正聲黃鍾之羽,

今為下徵之商。)應鍾為角,(第二孔也。本正聲黃鍾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鍾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鍾為宮,大呂當變徵。而黃鍾笛本無大呂之聲,故

假用黃鍾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鍾及太蔟、應鍾三孔。

黃鍾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硙之,則得大呂變徵

之聲矣。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

今為下徵之徵。)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

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

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

中翕聲也,于正聲為角,于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

清角。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賓為商,(正也。)林鍾為角,

(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鍾為徵,(正也。)黃鍾為羽,(非

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余四聲非

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鍾也。)短者四之,(其余十笛,

皆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長短大小不合

于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

取其聲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變也。(宮有

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于宮孔,倍

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于琴

徵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語》

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語》

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周語》曰:“二間

夾鍾,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鍾,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語》

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語》

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林

鍾亦如之。)

林鍾之笛:正聲應林鍾,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語》

曰:“四間林鍾,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尺六寸。(《周語》曰:“夷則

所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周語》曰:

“五間南呂,贊陽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周語》曰:“無射

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鍾之笛:正聲應應鍾,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語》

曰:“六間應鍾,均利器用,俾應複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始知後漢

至魏,尺度漸長于古四分有余。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

《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漢世故鍾,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于牛,其聲

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

音。咸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咸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為

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黃鍾箱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十四年,

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

寸六分。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

尺九寸二分。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

尺五寸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