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國之有食貨,猶人之有飲食也。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然燧人、庖

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無飲食之疾。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

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飲食自不闕焉,故能適饑

飽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約

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

金于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熙

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

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

議不容不急。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汙池數罟,往往而然。考其立國以來,所謂

食貨之法,犖犖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官田

曰租,私田曰稅。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征

錢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國,歸

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

陛間諮及其增減,則州縣征求于小民蓋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

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殫述。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

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有司始以三

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

各不同。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罷之未久,會計者

告用乏,又即舉行。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

饒。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曆年者,郡

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詰其故焉。

至于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

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凡產銅地

脈,遺吏境內訪察無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闕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

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若

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滯。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

廣布。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

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

鑄大錢,所准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

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策,遂

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錢,在官利于用大鈔,而大鈔出

多,民益見輕。在私利于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于是,禁官不得用大

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貫至百貫

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

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

更作通寶,准銀並用。通寶未久複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鈔,名曰珍貨。珍貨

未久複作寶會,汔無定制,而金祚訖矣。

曆觀自古財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台、钜橋之類,不足論也。其國亡財匱,

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金之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

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斂之名,而不能致富國之實。及其亡也,括粟、闌糴,一切

掊克之政靡不為之。加賦數倍,豫借數年,或欲得鈔則豫賣下年差科。高琪為相,

議至榷油。進納濫官,輒售空名宣敕,或欲與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

終至德號、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貲而鬻之。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

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賞激,動以王爵

固結其心,重爵不蔇,則以國姓賜之。名實混淆,倫法飖壞,皆不暇顧,國

欲不亂,其可得乎?迨夫宋絕歲幣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至使樞

府武騎盡于南伐。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後乃尺寸無補,三軍僨亡,我師

壓境,兵財俱困,無以禦之。故志金之食貨者,不能不為之掩卷而興慨也。《傳》

曰:“作法于涼,其弊猶貪。作法于貪,弊將若何。”金起東海,其俗純實,可

與返古。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曠閑,遺黎惴惴,何求不獲。使

於斯時,縱不能複井地溝洫之制,若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產,仿其租庸調之

法以足國計,何至百年之內所為經畫紛紛然,與其國相終始耶!其弊在于急一時

之利,踵久壞之法,及其中葉,鄙遼儉樸,襲宋繁縟之文;懲宋寬柔,加遼操切

之政。是棄二國之所長,而並用其所短也。繁褥勝必至于傷財,操切勝必至于害

民,訖金之世,國用易匱,民心易離,豈不由是歟?作法不慎厥初,變法以救其

弊,只益甚焉耳。其他鹽策、酒曲、常平、和糴、茶稅、征商、榷場等法,大概

多宋舊人之所建明,息耗無定,變易靡恒,視錢鈔何異?田制、水利、區田之目,

或驟行隨輟,或屢試無效,或熟議未行,咸著無篇,以備一代之制云。

○戶口

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

無夫為寡妻妾,諸篤廢疾不為丁。戶主推其長充,內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

不課設戶。令民以五家為保。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其令

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構而難覺察,

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

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

主首四人,二百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違。

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

首。寺觀則設綱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顧錢,募強

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

里正,複以主首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願者二年一更代。)凡

戶口計帳,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縣以里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

戶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實數報

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內達上司,無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漢

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凡

沒入官良人,隸宮籍監為監戶,沒入官奴婢,隸太府監為官戶。

當收國二年時,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貧民多依權右為苟安,多隱蔽為奴婢

者。太祖下詔曰:“比以歲凶民饑,多附豪族,因陷為奴隸。及有犯法,征償莫

辦,折身為奴。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以為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為良,

元約以一人贖者從便。”天輔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將移其民于泰

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昱等苴其土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

謀克中民戶萬余,使宗人婆盧火統之,屯種于泰州。婆廬火舊居阿注滸水(又作

按出虎),至是遷焉。其居甯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歡、奚撻罕等四謀

克,挈家屬耕具,徙于泰州,仍賜婆盧火耕牛五十。天輔六年,既定山西諸州,

以上京為內地,則移其民實之。又命耶律佛頂以兵護送諸降人于渾河路,以皇弟

昂監之,命從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諸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

誘,複命皇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送,處之嶺東,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

命昂鎮守上京路。既而,上聞昂已過上京,而降人複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

堇出里底往戒諭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詳穩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

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

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于內地。太宗天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

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詔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聽

以丁力等者贖之。”又詔孛堇阿實賚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

身者,命官為贖。今聞尚有未複者,其悉閱贖之。”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遷置

甯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有自鬻為奴者,詔以丁力等者易之。

三年,禁內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權勢家不得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

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詔兵興以來,良人被略為驅者,

聽其父母妻子贖之。熙宗皇統四年詔陝西、蒲、解、汝、蔡等州歲饑,百姓流落

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良,丁男三匹,婦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

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

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

府路一千六百余戶,自陳皆長白山星顯、禪春河女直人,遼時簽為獵戶,移居于

此,號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義兵之興,首詣軍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

詔從之。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

以貧乏,詔定制禁之。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人戶,兄弟親屬若各隨所分土,

與漢人錯居,每四五十戶結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二十

一年六月,徙銀山側民于臨潢。又命避役之戶舉家逃于他所者,元貫及所寓司縣

官同罪,為定制。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娉者,須取

問房親及村老給據,方許娉於良人。是年八月,奏猛安謀克戶口、墾地、牛具之

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

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

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

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內正口九

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

百四。迭剌、唐西二部五飐,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

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墾田萬六千二十四頃

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祿人一子、及農民避課役,

為僧道者。大定初,天下戶才三百余萬,至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千四

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

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

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當,

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禦史范楫分

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

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農

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老與他游食,浮費百倍。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

末作傷農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六百九

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余石,

除官兵二年之費,余驗口計之,口月食五斗,可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積

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議所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六月,

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余戶,萬三千九百余口,此後為良為驅,皆

從已斷為定。明昌六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凡言女直進士,不須稱女直字。卿

等誤作回避女直、契丹語,非也。今如分別戶民,則女直言本戶,漢戶及契丹,

余謂之雜戶。”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

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萬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二貫。泰和七年

六月,敕,中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之,事畢則複業,以致大

損不逃之戶。令省臣詳議。宰臣奏:“舊制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

賞告者錢五萬。先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如實銷乏者,內從禦史台,外從按

察司,體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戶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

八十一萬六千七十九。(戶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一十五,口

增八百八十二萬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極盛也。

及衛紹王之時,軍旅不息,宣宗立而南遷,死徙之余,所在為虛矣。戶口日

耗,軍費日急,賦斂繁重,皆仰給于河南,民不堪命,率棄廬田,相繼亡去。及

屢降詔招複業者,免其歲之租,然以國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

不敢還。興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懸賞募人捕亡戶,而複慮騷動,遂命依已降詔

書,已免債逋,更招一月,違而不來者然後捕獲治罪,而以所遺地賜人。四年,

省臣奏:“河南以歲饑而賦役不息,所亡戶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複業者,

論如律。”時河壖為疆,烽鞞屢警,故集慶軍節度使溫迪罕達言:“亳州戶舊六

萬,自南遷以來,不勝調發,相繼逃去,所存者曾無十一,碭山下邑,野無居民

矣!”

○通檢推排

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

行征之制也。金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余,民之貧富變更,

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時,

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是用

遣信臣泰甯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

俾元元無不均之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又命:“凡

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

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永元面責

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

一有來申訴者,則血肉淋離,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對,故惟棣

州稍平。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貧富輕重,適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余年,

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富貧差發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

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自窩斡叛後,貧富反複,今當籍其夾戶,推其

家貲,儻有軍役庶可均也。”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甯、平章政事安禮,樞密副

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仆從差使,余無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

目,止驗產業科差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

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

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

所見上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一猛安所領八謀克,一例

科差。設如一謀無內,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平

均。正隆興兵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謂平。朕于

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往年散置契丹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

安業。安禮雖盡忠,未審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

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至

二十二年八月,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

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分

路推排。

九月,詔:“毋令富者匿隱畜產,貧戶或有不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

畜,絕無等級,富者幸免,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核實貧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民戶通檢既定,設有

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于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

屢推排也。”上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臣者,

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錢至六十余貫,視其他奉使無如臣

多者。但小民無知,法出奸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年不

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二十六年,複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

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數。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錢三百五萬余貫,除三

百萬貫外,令減五萬余貫。今減不及數,複續收二萬余貫,即是實二萬貫爾,而

曰續收,何也?”對曰:“此謂舊脫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舊無力耕種,而今耕

種者也。”上曰:“通檢舊數,止于視其營運息耗,與房地多寡,而加減之。彼

人賣地,此人買之,皆舊數也。至如營運。此強則彼弱,強者增之,弱者減之而

已。且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不在多寡也。朕恐實有營運富家所當出

者,反分與貧者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為國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農民如有積粟,

毋充物力,錢慳之郡,所納錢貨則許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馬百祿等推

排遭墊溺州縣之貧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達等言:“民地已納稅,

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財所出差役,是為重並也。”遂詳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二。

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錢五千六百余貫。明昌三年八

月,敕尚書省:“百姓當豐稔之時不務積貯,一遇凶儉輒有阻饑,何法可使民重

谷而多積也。”宰臣對曰:“二十九年,已詔農民能積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

民之物力與地土通推者,亦減十分之二,此固其術也。”承安元年,尚書省奏:

“是年九月當推排,以有故不克。”詔以冬已深,比事畢恐妨農作,乃權止之。

二年冬十月,敕令議通檢,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檢後,距今已十年,舊

戶貧弱者眾,儻遲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賣物業,止隨物推收,析戶

異居者許令別籍,戶絕及困弱者減免,新強者詳審增之,止當從實,不必敷足元

數。邊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書賈執剛、吏部侍郎高汝礪先

推排在都兩警巡院,示為諸路法。每路差官一員,命提刑司官一員副之。三年九

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二貫四百九十文,舊額三百

二萬二千七百十八貫九百二十二文,以貧乏除免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一十一貫。除

上京,北京、西京路無新強增者,余路計收二十萬二千九十五貫。泰和二年閏十

二月,上以推排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迫事繁,難得其實,

敕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令自今典賣事產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

時止拘浮財物力以增減之。泰和四年十二月,上以職官仕于遠方,其家物力有應

除而不除者,遂定典賣實業逐時推收,若無浮財營運,應除免者,令本家陳告,

集坊村人戶推唱,驗實免之。造籍後如無人告,一月內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標附

于籍。五年,以西京、北京邊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舊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

十五萬三千余貫,遂減為二十八萬七千余貫。五年六月,簽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

“近制,令人戶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強,銷舊弱,庶得其實。

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並,卒難詳審,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

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違期不言者坐罪。且

令諸處稅務,具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仍敕

物力既隨業,通推時止令定浮財。八年九月,以吏部尚書賈守謙、知濟南府事蒲

察張家奴、莒州刺史完顏百嘉、南京路轉運使宋元吉等十三員,分路同本路按察

司官一員,推排諸路。上召至香閣,親諭之曰:“朕選卿等隨路推排,除推收外,

其新強消乏戶,雖集眾推唱,然消乏者勿銷不盡,如一戶物力元三百貫,今蠲免

二百五十貫猶有未當者。新強勿添盡,量存其力,如一戶可添三百貫,而止添二

百貫之類。卿等各宜盡心,一推之後十年利害所關,苟不副所任,罪當不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