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右職吏員雜選

右職。省令史、譯史。皇統八年格,初考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諸人越

進義,每三十月各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職官。正

隆二年,更為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人遷敦武校尉,余人遷保義校尉,百五

十月出職,系正班與從七品。若自樞密院台六部轉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數通算出

職。大定二年,複以三十月遷一官,亦以百二十月出職,與正、從七品。院台六

部及它府司轉省而不及考者,以三月折兩月,一考與從七,兩考正七品,三考與

六品。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職者,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五錄事,

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月出職者,初刺同、運判、推官等,二、三中

令,四上令,回呈省。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從七品,須曆縣令

三任,第五任則升正七品。兩考以上除正七品,再任降除縣令,三、四皆與正七

品,第五任則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任與六品,

第五任則升從五品。

省女直譯史。大定二十八年,制以見任從七、從八人內,勾六十歲以上者相

視用之。明昌三年,取見役契丹譯史內女直、契丹字熟閑者,無則以前省契丹譯

史出職官及國史院女直書寫,見任七品、八品、九品官充。

省通事。大定二十年格,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考與八品,

三考者從七品,余與部令譯史一體免差。

禦史台令史、譯史。皇統八年遷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職,正隆二年格,百五

十月出職,皆九品,系正班。大定二年,百二十月出職,皆以三十月遷一官。其

出職,一考、兩考皆與九品,三考與八品。明昌三年,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

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場舉人本台試補者,若不足,于密院六部見役品官、及契

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承安三年,敕凡補一人必詢于眾,雖為公選,亦恐久漸生

弊。況又在書史之上,不試而即用,本台出身門戶似涉太優,遂令除本台班內祗、

令譯史名闕外,于試中樞密院令譯史人內以名次取用,不足,即于隨部班祗令譯

史上名轉充。若須用終場舉人之闕,則令三次終場舉人,每科舉後與它試書史人

同程試驗,榜次用之。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五人,

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

樞密院令史、譯史。令史。正隆二年,制遷考與省同,出職除系正班正、從

八品。大定二十一年,定元帥府令譯史三十月遷一官,百二十月出職,一考、兩

考與八品除授,三考與從七品。十四年,遂命內祗、並三品職事官承蔭人、與四

品五品班祗、及吏員人通試,中選者用之。

十六年,定一考、兩考者,初錄事、軍判、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同

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令。(二十六年,兩考者免下令一任。)

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錄事、軍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

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令,八上令。十七年,制試補緦麻袒免以

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職事子弟設四人,吏員二人。

睦親府、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遷考出職,與台部同。部令史、譯史,皇

統八年格,初考三十月遷一重,女直人依本格,余人越進義,第二、第三考各

遷一重,第四考並遷兩重,百二十月出職八品已下。正隆二年,遷考與省右職令

史同,出職九品。大定二十一年,宗正府、六部、台、統軍司令史,番部譯史,

元帥府通事,皆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系班,一考、兩考與九品,三考已

上與八品除授。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蔭子孫一混試充,尋以為不倫,命以

四品五品子孫及吏員試中者,依舊例補,六品以下不與。十五年,命免差使。十

六年格,一考兩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錄事、軍防

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錄事、軍防判,再除

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後免此除),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按察司書吏,以終場舉人內選補,遷加出職同台部。

凡內外諸吏員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給,凡都目皆自朝差。

海陵初,除尚書省、樞密院、禦史台吏員外,皆為雜班,乃召諸吏員于昌明殿,

諭之曰:“爾等勿以班次稍降為歉,果有人才,當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監吏

員,以內省司舊吏員、及外路試中司吏補。

大定二年,戶部郎中曹望之言:“隨處胥吏猥多,乞減其半。”詔胥吏仍舊,

但禁用貼書。又命縣吏闕,則令推舉行止修舉為鄉里所重者充。三年,以外路司

吏久不升轉,往往交通豪右為奸,命與孔目官每三十月則一轉,移于它處。七年,

敕隨朝司屬吏員通事譯史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理算。又詔吏人但犯贓

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旨,不許複敘。又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

戶口與課之多寡,增減之。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

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近下

局分承應,以待再試。彼既知不得免試,必當盡心以求進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

品以上子孫試補。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尚書省謂:“吏人試補

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蔭人,複恐不閑案牘,或致敗事。舊格惟許五品職官

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

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蔭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

人試補者仍舊。泰和四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浸

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曆六案文字,

與同類分受賄賂。吏目通曆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遂定制,

依舊三十月移轉,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八年,以僉東京按察司事楊云

翼言,書吏書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

凡右職官,天德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大定十二年,敕

鎮國以上即與省除。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

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權注丞簿。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

簿。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始令出職。又以舊制通曆五任令呈省,詔減為

四任。明昌三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于選調窒礙,今後依舊兩除一差,

候員闕相副,則複舊制。

泰和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見格,官至明威

者並注縣令,或犯選並虧永人,若帶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遂令曾虧永及犯選

格,女直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又以守闕簿丞,近者十九月、遠

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

威方注丞簿。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曆者,班內祗同。),皆驗官資

注授。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宣武以上

與中簿(功酬人與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曆縣令四

任,如帶定遠已曆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

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並體察不堪臨民,謂之犯選格。)女直人選至武

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

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貞祐三

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

簿,至安遠則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四年,複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

中令,安遠注上令,四任呈省。

檢法、知法。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法,初考、兩考皆除司

候,三考者除上簿。五年,定制,十年內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除警

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三考則除市丞。大定二年,制曾

三考者,不拘十年內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擬當合得本門戶。除授,舊授紥

付,大定三年始命給敕,以律科人為之。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

之制。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則兩除一差。

女直知法、檢法。大定三年格,以台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差

使人內奏差,考滿比元出身升一等,依隨路知事例給敕,以三十月為任。明昌五

年,以省院台部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止,試一月,

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兩考升二等,

呈省。

太常寺檢討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余人進義,百五

十月出職,系雜班。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系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闕收補者及一

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內

祗在班,初、次任注正、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班祗在班,初九

品,次、三正、從八品,四、五從七品。而後呈省。已上三等,並以六十月為滿,

各遷一重。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干者進一官黜之。才干者

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十六年,定制,

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

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內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

簿,三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

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錄事,軍防判,五錄事,六都軍,七下令,八中令,

九上令,回呈省。

國史院書寫。正隆元年,定制,女直書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

百字以上。契丹書寫,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

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字出題。漢人則試論一道。遷考出職同太常檢

討。

宗室將軍。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從六。副將軍以七品

出職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為滿,中都、上京初從七,二錄事、軍防判,三

入本門戶。余路,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門戶。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

隨朝。

內侍禦直。內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

武,余人遷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同上。大定六年,更定收補內侍格,能

誦一大經、以《論語》、《孟子》內能誦一書,並善書劄者,月給奉八貫石,稍

識字能書者七貫石,不識字六貫石。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創寄

錄官名,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凡宮中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敘俸給涉于太濫,正隆

時乃無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諭有

司曰:“宮中諸局分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其差

者,複多不解文字而不干,故公私不便。今從願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

舊承應。其十人長,雖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余依例放還。”七年,詔

宰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醫、司天、內侍外、余

局分並令收充勾當。”

護衛,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遷敦武,余遷保義,百五

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下、從六品以上除。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勇,百二十

月出職。大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余人敦武。十八年,

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複除從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升授從五

品,再勒留者各遷一官。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曆,不勒留者,初從六品,

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從五。勒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

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

令。兩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升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

正七升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升從五品。

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大定二年格,

並同護衛。十四年,初收。余人遷進義,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

七品除。

奉禦,十六人,以內駙馬充,舊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

二年格,同符寶郎。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

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余人曆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出職正班九品。大

定十四年定新官制,從下添兩重,女直初考進義,余人進義副尉。十七年格,有

蔭者初中簿,二下簿,無蔭者注縣尉,已後則依格。明昌元年格,有蔭者每勒留

一考則減一資。二年,以八品出職。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

二上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

八上令。勒留一考者升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兩考者升上令,

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凡奉禦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年增為百五十月,

二十九年複舊,承安四年複增。

東宮護衛,正隆二年,出職正班從八品。大定二年,正從七品。初收女直遷

敦武,余人保義。

閣門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遷敦武,余人保義,出職正班從八品。大定

二年格,出職從七品。八年定格,初都軍,二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

六中令,七上令。已帶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

中令,六上令。泰和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

令。

筆硯承奉,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更為筆硯供奉,後以避顯宗諱,複更

今名。正隆二年,女直人遷敦武,余曆進義,無出身。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遷

敦武,余保義,出職正班從七品。吏格,初都軍,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

上令。

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與八品。

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有服外戚、功臣子孫

為之。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大定二十八年,出職八品,二上簿,回驗官資注

授。

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內祗人選充。大定三年,女直人遷敦武,余人

遷進義,出職九品。

知把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大定二年,出職九品。十四年格,

同奉職。二十一年定格,有蔭者,初中簿,二軍器庫副,後依本門戶差注。無蔭

者,與差使。

凡已上諸局分承應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為一考,五考出職,

無出身者五十月止遷一官。大定二年,三年格,皆三十月為考,遷一重,四考出

職。十二年,複加為五考。大定二十九年,又為四考。承安四年,複為五考。自

大定十二年,凡增考者,惟護衛則否。

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職。大定二年格,十人長,

每三十月遷一重,四考出職九品。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敦武,余人

進義。轉十人長者其後依親軍例,轉五十人長者以三十月遷加,雖未至十人長而

遷加至敦武者,依本門戶出職。十二年,加為五考。二十一年格,與知把書畫同。

二十八年,以合數監同人內,從下選差。明昌元年,如八貫石本把闕,六貫石局

內選。六年,半于隨局承應人內選。左右藏庫本把,八人,格同內藏。大定二十

九年設,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儀鸞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

昌元年,設十五人,格比內藏本把。尚食局本把,四人,大定二十八年設,格同

儀鸞。尚輦局本把,六人,二十八年設,格同儀鸞。

典客署書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內祗、並終場舉人慎行止者,試三

國奉使接送禮儀、並往複書表,格同國史院書寫。十四年,以女直人識漢字班內

祗一同試補。大定二十四年,終場舉人出職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門戶。

明昌五年,複許終場舉人材質端偉、言語辯捷者,與內班祗同試,與正九除。

捧案,八人,大定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蔭人,命宣徽院揀試儀觀修整者,

格同尚衣承奉。二十一年,格同知把書畫。

擎執儤使,大定四年,以內職及承奉班內選。明昌六年,以皇家袒免以上

親、不足則于外戚,並三品已上散官、五品以上職事官應蔭子孫弟兄侄,以宣徽

院選有德而美形貌者。

奉輦,舊名拽輦兒,大定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執。

妃奉事,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職,大定十八年更今名。

格同知把書畫。

東宮妃護衛,十人,大定十三年,格同親王府祗候郎君。二十八年,有蔭人

與副巡檢、譏察,無蔭人與司軍,軍轄等除。東宮入殿小底,三十月遷一重。初

考,女直人遷敦武,余人遷保義。吏格,有蔭無蔭其出職,初八品,二上簿,三

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東宮筆硯,五十月遷一重,

百五十月出職正班九品。無蔭人差使。有蔭人,大定二十一年格,與二十一年

知把書畫格同。

正班局分,尚藥、果子本把、奉膳、奉飲、司裀、儀鸞、武庫本把、掌器、

掌輦、習騎、群子都管、生料庫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蔭人,知把書畫格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諸局分長行並曆三百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

雜班局分,鷹坊子、尚食局廚子、果子廚子、食庫車本把、儀鸞典幄、武庫

槍寨、司獸、錢帛庫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傘子。貞元元年,制弩手、

傘子、尚廄局小底、尚食局廚子,並授府州作院都監。大定二十九年,長行三百

月、十人長九十月出職。弩手、傘子四百月出職。其他局分,若秘書監楷書及琴、

棋、書、阮、象、說話待詔,尚廄局醫獸、駝馬牛羊群子、酪人,皆無出身。

侍衛親軍長行,初收,遷一重,女直敦武,余人進義。每五十月遷一重。以

次轉五十人長者,則每三十月遷一重。如五十人長內遷至武義者,以五十人長本

門戶出職。五十人長每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系正班,與九品除授,有蔭

者八品除授。如轉百人長者,則三十月遷一重,六十月出職,系正班八品,有蔭

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戶任滿,有蔭者注七品都軍、正將,無蔭及五十戶有蔭者,

注八品刺郡、都巡檢、副將。五十戶無蔭者及長行有蔭者,注縣尉,無蔭注散巡

檢。十六年,有蔭百戶,初中令,二都軍、正將,三、四祿事,五下令,六中令、

七上令,回呈省。無蔭者,初都軍、正將,二錄事,三、四副將、巡檢,五都軍、

正將,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識字者也。不識字者,初止縣尉,

次主簿。二十一年,有蔭者初中簿,二縣尉。無蔭者初縣尉,二散巡檢。已後,

依本門戶,識字、不識字並用差注。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職,余三百

月出職。吏格,先察可親民、及不可者,驗其資曆,若已任回帶明威、懷遠者,

驗資擬注。

拱衛直,正隆名龍翔軍,無出身。大定二年,改龍翔軍為拱衛司。定格,軍

使,什將,長行,每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敦武,余人進義。遷至指揮使,則三

十月出職,遷一重,系正班,與諸司都監。雖未至指揮使,遷至武義出職,系雜

班,與差使。

司天長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遷一重,女直敦武,余人進義,無出身。

太醫,格同。貞元元年,嘗罷去六十余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遷一重,女

直人敦武,余人進義,無出身。

教坊,正隆間有典城牧民者,大定間罷,遂定格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