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上  律曆志第一上

《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自伏羲畫八卦,由

數起,至黃帝、堯、舜而大備。三代稽古,法度章焉。周衰官失,孔子陳後王之

法,曰:“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舉逸民,四方之政行矣。”漢興,北平侯

張蒼首律曆事,孝武帝時樂官考正。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譽,征天下通

知鍾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劉歆等典領條奏,言之最詳。故刪其偽辭,取正義著于

篇。

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參五以變,錯綜其

數,稽之于古今,效之于氣物,和之于心耳,考之于經傳,咸得其實,靡不協同。

數者,一、十、百、千、萬也,所以算數事物,順性命之理也。《書》曰:

“先其算命。”本起于黃鍾之數,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積之,曆十二辰之數,十

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數備矣。其算法用竹,徑一分,長六寸,二百七十

一枚而成六觚,為一握。徑象乾律黃鍾之一,而長象坤呂林鍾之長。其數以《易》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陽六爻,得周流六虛之象也。夫推曆生律制器,

規圜矩方,權重衡平,准繩嘉量,探賾索隱,鉤深至遠,莫不用焉。度長短者不

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累。紀于一,協于十,長于百,大

于千,衍千萬,其法在算術。宣于天下,小學是則。職在太史,羲和掌之。

聲者,宮、商、角、徵、羽也。所以作樂者,諧八音,蕩滌人之邪意,全其

正性,移風易俗也。八音:土曰塤,匏曰笙,皮曰鼓,竹曰管,絲曰弦,石曰磬,

金曰鍾,木曰祝。五聲和,八音諧,而樂成。商之為言章也,物成孰可章度也。

角,觸也,物觸地而出,戴芒角也。宮,中也,居中央,暢四方,唱始施生,為

四聲綱也。徵,祉也,物盛大而繁祉也。羽,宇也,物聚臧,宇覆之地。夫聲者,

中于宮,觸于角,祉于徵,章于商,宇于羽,故四聲為宮紀也。協之五行,則角

為木,五常為仁,五事為貌。商為金,為義,為言;徵為火,為禮,為視;羽為

水,為智,為聽;宮為土,為信,為思。以君、臣、民、事、物言之,則宮為君,

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唱和有象,故言君臣位事之體也。

五聲為本,生于黃種之律。九寸為宮,或損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

六相生,陰陽之應也。律十有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律以統氣類物,一曰黃

鍾,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賓,五曰夷則,六曰亡射。呂以旅陽宣氣,一

曰林鍾,二曰南呂,三曰應鍾,四曰大呂,五曰夾鍾,六曰中呂。有三統之義焉。

其傳曰,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之解谷,生其

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制十二筒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

雌鳴亦六,比黃鍾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

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黃鍾:黃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鍾者,種也。天之中數五,五為聲,聲上

宮,五聲莫大焉。地之中數六,六為律,律有形有色,色上黃,五色莫盛焉。故

陽氣施種于黃泉,孳萌萬物,為六氣元也。以黃色名元氣律者,著宮聲也。宮以

九唱六,變動不居,周流六虛。始于子,在十一月。大呂:呂,旅也,言陰大,

旅助黃鍾宣氣而牙物也。位于丑,在十二月。太族:族,奏也,言陽氣大,奏地

而達物也。位于寅,在正月,夾鍾:言陰夾助太族宣四方之氣而出種物也。位于

卯,在二月。姑洗:洗,潔也,言陽氣洗物辜浩之也。位于辰,在三月。中呂:

言微陰始起未成,著于其中旅助姑洗宣氣齊物也。位于巳,在四月。蕤賓:蕤,

繼也;賓,導也,言陽始導陰氣使繼養物也。位于午,在五月。林鍾:林,君也,

言陰氣受任,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也。位于未,在六月。夷則:則,法也,

言陽氣正法度,而使陰氣夷當傷之物也。位于申,在七月。南呂:南,任也,言

陰氣旅助夷則任成萬物也。位于酉,在八月。亡射:射,厭也,言陽氣究物,而

使陰氣畢剝落之,終而複始,亡厭已也。位于戌,在九月。應鍾:言陰氣應亡謝,

該臧萬物而雜陽閡種也。位于亥,在十月。

三統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紀也。十一月,“乾”之初九,陽氣伏于地下,

始著為一,萬物萌動,鍾于太陰,故黃鍾為天統,律長九寸。九者,所以究極中

和,為萬物元也。《易》曰:“立天之道,曰陰與陽。”六月,“坤”之初六,

陰氣受任于太陽,繼養化柔,萬物生長,茂之于未,令種剛強大,故林鍾為地統,

律長六寸。六者,所以含陽之施,茂之于六合之內,令剛柔有體也“立地之道,

曰柔與剛。”“‘乾’知太始,‘坤’作成物。”正月,“乾”之九三,萬物棣

通,族出于寅,人奉而成之,仁以養之,義以行之,令事物各得其理。寅,木也,

為仁;其聲,商也,為義。故太族為人統,律長八寸,象八卦,宓戲氏之所以順

天地,通神明,類萬物之情也。“立人之道,日仁與義。”“在天成象,在地成

形。”“後以裁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此三律之謂矣,是為

三統。

其于三正也,黃鍾,子,為天正;林鍾,未之沖丑,為地正;太族,寅,為

人正。三正正始,是以地正適其始紐于陽東北丑位。《易》曰“東北喪朋,乃終

有慶”,答應之道也。及黃鍾為宮,則太族、姑洗、林鍾、南呂皆以正聲應,無

有忽微,不複與它律為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黃鍾而它律,雖當其月自宮者,

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黃鍾至尊,亡與並也。

《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于一,終于二十有五。其義紀之

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以天地

五位之合終于十者乘之,為八百一十分,應曆一統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黃鍾

之實也。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地之數始于二,終于三十。其義紀之以兩,

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終地之數,得六十,以地中數六乘之,為三百六十分,

當期之日,林鍾之實。人者,繼天順地,序氣成物,統八卦,調八風,理八政,

正八節,諧八音,舞八佾,監八方,被八荒,以終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

義極天地之變,以天地五位之合終于十者乘之,為六百四十分,以應六十四卦,

大族之實也。《書》曰:“天功人其代之。”天兼地,人則天,故以五位之合乘

焉,“唯天為大,唯堯則之”之象也。地以中數乘者,陰道理內,在中饋之象也。

三統相通,故黃鍾、林鍾、太族律長皆全寸而亡余分也。

天之中數五,地之中數六,而二者為合。六為虛,五為聲,周流于六虛。虛

者,爻律夫陰陽,登降運行,列為十二,而律呂和矣。太極元氣,函三為一。極,

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動于子。參之于丑,得三。又參之于寅,得九。

又參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參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參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

又參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參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于申,得

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于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于戌,得五萬九千

四十九。又參之于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鍾于子,化生

萬物者也。故孳萌于子,紐牙于丑,引達于寅,冒茆于卯,振美于辰,已盛于巳,

咢布于午,昧曖于未,申堅于申,留孰于酉,畢入于戌,該閡于亥。出甲于甲,

奮軋于乙,明炳于丙,大盛于丁,豐茂于戊,理紀于己,斂更于庚,悉新于辛,

懷任于壬,陳揆于癸。故陰陽之施化,萬物之終始,既類旅于律呂,又經曆于日

辰,而變化之情可見矣。

玉衡杓建,天之綱也;日月初躔,星之紀也。綱紀之交,以原始造設,合樂

用焉。律呂唱和,以育生成化,歌奏用焉。指顧取象,然後陰陽萬物靡不條鬯該

成。故以成之數忖該之積如法為一寸,則黃鍾之長也。參分損一,下生林鍾。參

分林鍾益一,上生太族。參分太族損一,下生南呂。參分南呂益一,上生姑洗。

參分姑洗損一,下生應鍾。參分應鍾益一,上生蕤賓。參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

參分大呂益一,上生夷則。參分夷則損一,下生夾鍾。參分夾鍾益一,上生亡射。

參分亡射損一,下生中呂。陰陽相生,自黃鍾始而左旋,八八為伍。其法皆用銅。

職在大樂,太常掌之。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鍾之長。以子谷秬黍

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

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其法用銅,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

寸、尺、丈存焉。用竹為引,高一分,廣六分,長十丈,其方法矩,高廣之數,

陰陽之象也。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別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

張也。引者,信也。夫度者,別于分,忖于寸,蒦尺,張于丈,信于引。引者,

信天下也。職在內官,廷尉掌之。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黃鍾之龠,用度數審

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

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

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

天兩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陰陽之象也。其圜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

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聲中黃鍾,始于黃鍾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龠者,黃

鍾律之實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合之量也。斗者,

聚升之量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夫量者,躍于龠,合于合,登于升,聚

于斗,角于斛也。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其道如底,以

見准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其在天也,佐助旋機,斟酌建指,以

齊七政,故曰玉衡。《論語》云:“立則見其參于前也,在車則見其倚于衡也。”

又曰:“齊之以禮。”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于黃鍾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

鈞。四鈞為石。忖為十八,《易》十有八變之象也。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

鈞之,其余小大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無端,終而

複始,無窮已也。銖者,物繇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鍾律之

重也。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銖,《易》

二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均也,

陽施其氣,陰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權與物均,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當

萬物之象也。四百八十兩者,六旬行八節之象也。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

石者,大也,權之大者也。始于銖,兩于兩,明于斤,均于鈞,終于石,物終石

大也。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終于十二辰而

複于子,黃鍾之象也。千九百二十兩者,陰陽之數也。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

也。四萬六千八十銖者,萬一千五百二十物曆四時之象也。而歲功成就,五權謹

矣。

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圜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准,准正則平衡

而鈞權矣。是為五則。規者,所以規圜器械,令得其類也。矩者,矩方器械,令

不失其形也。規矩相須,陰陽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繩者,

上下端直,經緯四通也。准繩連體,衡權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輔弼執玉,

以冀天子。《詩》云:“尹氏大師,秉國之鈞,四方是維,天子是毗,俾民不迷。”

咸有五象,其義一也。以陰陽言之,大陰者,北方。北,伏也,陽氣伏于下,于

時為冬。冬,終也,物終臧,乃可稱。水潤下。知者謀,謀者重,故為權也。大

陽者,南方。南,任也,陽氣任養物,于時為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

火炎上。禮者齊,齊者平,故為衡也。少陰者,西方。西,遷也,陰氣遷落物,

于時為秋。秋A3也,物A3斂,乃成孰。金從革,改更也。義者成,成者方,故為

矩也。少陽者,東方。東,動也,陽氣動物,于時為春。春,蠢也,物蠢生,乃

動運。木曲直。仁者生,生者圜,故為規也。中央者,陰陽之內,四方之中,經

緯通達,乃能端直,于時為四季。土稼嗇蕃息。信者誠,誠者直,故為繩也。五

則揆物,有輕重、圜方、平直、陰陽之義,四方、四時之體,五常、五行之象。

厥法有品,各順其方而應其行。職在大行,鴻臚掌之。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內五言,女聽。”予

者,帝舜也。言以律呂和五聲,施之八音,合之成樂。七者,天地四時人之始也。

順以歌詠五常之言,聽之則順乎天地,序乎四時,應人倫,本陰陽,原情性,風

之以德,感之以樂,莫不同乎一。唯聖人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聞之也。今

廣延群儒,博謀講道,修明舊典,同律,審度,嘉量,平衡,均權,正准,直繩,

立于五則,備數和聲,以利兆民,貞天下于一,同海內之歸。凡律、度、量、衡

用銅者,各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也。銅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濕、寒暑變

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用

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曆數之起上矣。傳述顓頊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後三苗亂德,二官

咸廢,而閏余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堯複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故

《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歲三百有

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允厘百官,眾功皆美。”其後以授舜曰:“咨

爾舜,天之曆數在爾躬。”“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

而五紀明曆法。故自殷、周,皆創業改制,咸正曆紀,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

應天道。三代既沒,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記,

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曆》。戰國擾攘,秦兼

天下,未皇暇也,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上黑。

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顓頊曆》,

比于六曆,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

多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大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

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禦史大夫皃寬明經術,上乃詔寬曰:“與博士

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

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臣

等聞學褊陋,不能明。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複前

聖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

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于是乃詔禦史曰:“乃者有司言曆未定,

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讎也。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

起五部,建氣物分數。然則上矣。書缺樂弛,朕甚難之。依違以惟,未能修明。

其以七年為元年。”遂詔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曆》。乃

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

弦望。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閼逢攝提格之

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乃選

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余人,方

士唐都、巴郡落下閎與焉。都分天部,而閎運算轉曆。其法以律起曆,曰:“律

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與長相終。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複。

三複而得甲子。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故黃鍾紀元氣之謂律。律,法也,

莫不取法焉。”與鄧平所治同。于是皆觀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閎、平

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

名曰陰曆。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曆者,朔而後月乃生。平曰:“陽曆朔皆

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

者十七家,複使校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複覆《太初曆》晦、朔、弦、望,皆

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曆,以平為太史丞。

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曆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

為。傳黃帝《調律曆》,漢元年以來用之。今陰陽不調,宜更曆之過也。”詔下

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詰問,壽王不服。妄人請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雜

候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曆用狀。奏可。詔與丞相、

禦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鳳

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壽王課疏遠。案漢元年不用黃帝

《調曆》,壽王非漢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詔勿劾。複候,盡六年。

《太初曆》第一。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壽王及待詔李信

治黃帝《調曆》,課皆疏闊,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余歲。丞相屬寶、長安單

安國、安陵杯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壽王

又移《帝王錄》,舜、禹年歲不合人年。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驪山女亦為天

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壽王猥曰安得五家

曆,又妄盲《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

世。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襖言欲亂制度,不道。

奏可。壽王候課,比三年下,終不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誹謗益甚,

竟以下吏。故曆本之驗在于天,自漢曆初起,盡元鳳六年,三十六歲,而是非堅

定。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

統曆》及《譜》以說《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曆《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時。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所謂命也。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

為陰中,萬物以成。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

生,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

又曰“治曆明時”,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曆不正,以閏余一之歲為蔀首。故

《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而司曆以為在建戌,史

書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自文公閏月

不告朔,至此百有余年,莫能正曆數。故子貢欲去其餼羊,孔子愛其禮,而著其

法于《春秋》。《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傳》曰:“不書日,官

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日禦不失日以授百

官于朝。”言告朔也。元典曆始曰元。《傳》曰:“元,善之長也。”共養三德

為善。又曰:“元,體之長也。”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于春三月,每月書

王,元之三統也。三統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

實如法得一。黃鍾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鍾初六,

呂之首,陰之變也。皆參天兩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

為法。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

呂,而十二辰立矣。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傳》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

天有六氣,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

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複始。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鍾,其實一

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經》

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于春每

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

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成敗,《易》吉凶之效也。

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傳》曰:

“龜,象也。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

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余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以

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

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

是以能生吉凶。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

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

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並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

故為閏法。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

望之會。以會數乘之,則周天朔旦冬至,是為會月。九會而複元,黃鍾初九之數

也。經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啟、

閉者,節也。分、至者,中也。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故《傳》

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余于終。履端于始,序則不愆;

舉正于中,民則不惑;歸余于終,事則不誖。”此聖王之重閏也。以五位乘會

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參閏法為周

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七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余七分。此

中朔相求之術也。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閏

法,是為統歲。三統,是為元歲。元歲之閏,陰陽災,三弦閏法。《易》九厄曰:

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陽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

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

次四百八十,陽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

五十七。是以《春秋》曰:“舉正于中。”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

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

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

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云物,為備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

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故傳不曰冬至,

而曰日南至。極于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斗綱之端連貫

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

凡十二次。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斗建下為十二辰。視其建而知其次。故曰:

“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經》曰“春,王正月”,《傳》曰:

周正月“火出,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

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迭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故三

五相包而生。天統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地統受之于丑初,日肇化而黃,

至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統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天

施複于子,地化自丑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

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為統首。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

亦如之。五行與三統相錯。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

之象。”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極統三德五

事。故三辰之合于三統也,日合于天統,月合于地統,斗合于人統。五星之合于

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熒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歲星,土合于鎮星。三辰

五星而相經緯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

生土。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陰陽比類,

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隆于六體。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

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參之則得“乾”之策,

兩之則得“坤”之策。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

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

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

後大成。五星會終,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而

與日月會。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而與三統會。三統二千三百六十

三萬九千四十,而複于太極上元。九章歲而六之為法,太極上元為實,實如法得

一,陰陰各萬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氣體之數,天下之能事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