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度第六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莊王並國二十六,

開地三千里,莊王之氓社稷也,而荊以亡。齊桓公並國三十,啟地三千里,桓公

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燕襄王以河為境,以薊為國,襲涿、方城,殘齊,平中

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厘王攻燕救趙,取

地河東;攻盡陶、魏之地,加兵于齊,私平陸之都;攻韓拔管,勝于淇下;睢陽

之事,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荊軍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帶之國;

安厘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荊莊、齊桓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則燕、魏

可以強。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

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

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

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

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于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

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

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

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無功。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奸

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

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壹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屬數雖多,

非所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于群臣之

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

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

主之不上斷于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

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

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賢者之為人臣,北面委質,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

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


上盡制之。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頭,下以修足;清暖寒熱,不得不救入;

鏌铘傳體,不敢弗搏,無私賢哲之臣,無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里

之慼。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

臣不謂廉。詐說逆法,倍主強諫,臣不謂忠。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

離俗隱居,而以非上,臣不謂義。外使諸侯,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以恐其主,

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卑主之名以顯其身,

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也。先

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毋或作惡,從王之路。”古者

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

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

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

佞,奸邪無所依。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

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之。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動

無非法。法,所以凌過游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貸錯,制不共門。

威制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巧匠

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

木斷,准夷而高科削,權衡懸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

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

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

莫如法。厲官威名,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

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

上下不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