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經部十九

○禮類一

古稱議禮如聚訟。然《儀禮》難讀,儒者罕通,不能聚訟。《禮記》輯自漢

儒,某增某減,具有主名,亦無庸聚訟。所辨論求勝者,《周禮》一書而已。考

《大司樂》章先見於魏文侯時,理不容偽。河間獻王但言闕《冬官》一篇,不言

簡編失次,則竄亂移補者亦妄。三《禮》並立,一從古本,無可疑也。鄭康成

《注》,賈公彥、孔穎達《疏》,於名物度數特詳。宋儒攻擊,僅摭其好引讖緯

一失,至其訓詁則弗能逾越。蓋得其節文,乃可推制作之精意,不比《孝經》、

《論語》可推尋文句而談。本漢唐之《注》、《疏》,而佐以宋儒之義理,亦無

可疑也。謹以類區分,定為六目:曰《周禮》、曰《儀禮》、曰《禮記》、曰

《三禮總義》、曰《通禮》、曰《雜禮書》。六目之中,各以時代為先後,庶源

流同異,可比而考焉。

△《周禮注疏》·四十二卷(內府藏本)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玄有《易注》,已著錄。公彥,洺州永年人。永徽

中,官至太學博士。事跡具《舊唐書·儒學傳》。《周禮》一書,上自河間獻王。

於諸經之中,其出最晚。其真偽亦紛如聚訟,不可縷舉。惟《橫渠語錄》曰:

“《周禮》是的當之書,然其間必有末世增入者。”鄭樵《通志》引孫處之言曰

“周公居攝六年之後,書成歸豐,而實未嘗行。蓋周公之為《周禮》,亦猶唐之

顯慶、開元禮,預為之以待他日之用,其實未嘗行也。惟其未經行,故僅述大略,

俟其臨事而損益之。故建都之制,不與《召誥》、《洛誥》合,封國之制,不與

《武成》、《孟子》合,設官之制,不與《周官》合,九畿之制,不與《禹貢》

合”云云(案此條所云,惟《召誥》、《洛誥》、《孟子》顯相舛異,至《禹貢》

乃唐虞之制,《武成》、《周官》乃梅賾古文《尚書》,《王制》乃漢文帝博士

所追述,皆不足以為難,其說蓋離合參半),其說差為近之,然亦未盡也。夫

《周禮》作於周初,而周事之可考者,不過春秋以後。其東遷以前三百餘年,官

制之沿革,政典之損益,除舊布新,不知凡幾。其初去成、康未遠,不過因其舊

章,稍為改易。而改易之人,不皆周公也。於是以後世之法竄入之,其書遂雜。

其後去之愈遠,時移勢變,不可行者漸多,其書遂廢。此亦如後世律令條格,率

數十年而一脩,脩則必有所附益。特世近者可考,年遠者無徵,其增刪之跡,遂

靡所稽,統以為周公之舊耳。迨乎法制既更,簡編猶在,好古者留為文獻,故其

書閱久而仍存。此又如開元《六典》、政和《五禮》,在當代已不行用,而今日

尚有傳本,不足異也。使其作偽,何不全偽六官,而必闕其一,至以千金購之不

得哉?且作偽者必剽取舊文,借真者以實其贗,古文《尚書》是也。劉歆宗《左

傳》,而《左傳》所云《禮經》,皆不見於《周禮》。《儀禮》十七篇,皆在

《七略》所載古經七十篇中;《禮記》四十九篇,亦在劉向所錄二百十四篇中。

而《儀禮·聘禮》賓行饔餼之物、禾米芻薪之數、籩豆簠簋之實、鉶壺鼎甕之列,

與《掌客》之文不同。又《大射禮》天子、諸侯侯數、侯制與《司射》之文不同。

《禮記·雜記》載子、男執圭與《典瑞》之文不同。《禮器》天子、諸侯席數與

《司幾筵》之文不同。如斯之類,與二《禮》多相矛盾。歆果贗托周公為此書,

又何難牽就其文,使與經傳相合,以相證驗,而必留此異同,以啟後人之攻擊?

然則《周禮》一書不盡原文,而非出依托,可概睹矣。《考工記》稱鄭之刀,又

稱秦無廬,鄭封於宣王時,秦封於孝王時,其非周公之舊典,已無疑義。《南齊

書》稱:“文惠太子鎮雍州,有盜發楚王塚,獲竹簡書,青絲編,簡廣數分,長

二尺有奇,得十餘簡,以示王僧虔。僧虔曰:是科斗書《考工記》。”則其為秦

以前書亦灼然可知。雖不足以當《冬官》,然百工為九經之一,其工為九官之一,

先王原以制器為大事,存之尚稍見古制。俞庭椿以下,紛紛割裂五官,均無知妄

作耳。鄭《注》《隋志》作十二卷,賈《疏》文繁,乃析為五十卷,《新、舊唐

志》並同。今本四十二卷,不知何人所並。玄於三《禮》之學,本為專門,故所

釋特精。惟好引緯書,是其一短。《歐陽修集》有《請校正五經劄子》,欲刪削

其書。然緯書不盡可據,亦非盡不可據,在審別其是非而已,不必竄易古書也。

又好改經字,亦其一失。然所注但曰“當作某”耳,尚不似北宋以後連篇累牘,

動稱錯簡,則亦不必苛責於玄矣。公彥之《疏》,亦極博核,足以發揮鄭學。

《朱子語錄》稱“《五經》疏中,《周禮疏》最好。”蓋宋儒惟朱子深於《禮》,

故能知鄭、賈之善云。

△《周官新義》·十六卷、附《考工記解》·二卷(永樂大典本)

宋王安石撰。安石事跡詳《宋史》本傳。晁公武《讀書志》曰:“熙甯中置

經義局,撰《三經義》,皆本王安石《經說》。“三經”,《書》、《詩》、

《周禮》也。”新經《毛詩義》凡二十卷,《尚書義》凡十三卷,今並佚。《周

禮新義》本二十二卷,明萬曆中《重編內閣書目》尚載其名,故朱彝尊《經義考》

不敢著其已佚,但注曰“未見”。然外間實無傳本,即明以來內閣舊籍,亦實無

此書。惟《永樂大典》中所載最夥。蓋《內閣書目》據《文淵閣書目》,《文淵

閣書目》即修《永樂大典》所徵之書。其時尚有完帙,故采之最詳也。考蔡絛

《鐵圍山叢談》曰“王元澤奉詔為《三經義》,時王丞相介甫為之提舉。《詩》、

《書》蓋多出元澤及諸門弟子手,《周禮新義》實丞相親為之筆削者。政和中,

有司上言,天府所籍吳氏資多有王丞相文書。於是朝廷悉藏諸秘閣,用是吾得見

之。《周禮新義》,筆跡如斜風細雨,誠介甫親書”云云,然則《三經義》中惟

《周禮》為安石手著矣。安石以《周禮》亂宋,學者類能言之。然《周禮》之不

可行於後世,微特人人知之,安石亦未嘗不知也。安石之意,本以宋當積弱之後,

而欲濟之以富強。又懼富強之說必為儒者所排擊,於是附會《經》義以鉗儒者之

口,實非真信《周禮》為可行。迨其後用之不得其人,行之不得其道,百弊叢生,

而宋以大壞。其弊亦非真緣《周禮》以致誤。羅大經《鶴林玉露》《詠安石放魚》

詩曰:“錯認蒼姬六典書,中原從此變蕭疏。”是猶為安石所绐,未究其假借六

藝之本懷也。因是而攻《周禮》,因是而攻安石所注之《周禮》,是寬其影附之

巧謀,而科以迂腐之薄譴矣。故安石怙權植黨之罪,萬萬無可辭。安石解《經》

之說,則與所立新法各為一事。程子取其《易解》,朱子、王應麟均取其《尚書

義》,所謂言各有當也。今觀此書,惟訓詁多用《字說》,病其牽合。其餘依

《經》詮義,如所解“八則”之治都鄙,“八統”之馭萬民,“九兩”之系邦國

者,皆具有發明,無所謂舞文害道之處。故王昭禹、林之奇、王與之、陳友仁等

注《周禮》,頗據其說,欽定《周官義疏》亦不廢采用。又安可盡以人廢耶?安

石神宗時所上《五事劄子》及《神宗日錄》,載安石所引《周官》及楊時《龜山

集》中所駁平頒興積一條,其文皆在《地官》中。今《永樂大典》闕《地官》、

《夏官》二卷,其說遂不可考。然所佚適屬其瑕類,則所存者益不必苛詆矣。安

石本未解《考工記》,而《永樂大典》乃備載其說。據晁公武《讀書志》,蓋鄭

宗顏輯安石《字說》為之,以補其闕。今亦並錄其解,備一家之書焉。

△《周禮詳解》·四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宋王昭禹撰。陳振孫《書錄解題》曰:“昭禹,未詳何人。近世為舉子業者

多用之,其學皆宗王氏新說。王與之作《周禮訂義》,類編姓氏、世次,列於龜

山楊時之後,曰字光遠,亦不詳其爵里。當為徽、欽時人。”今按其書,解“惟

王建國”云:“業格于上下謂之王,或而圍之謂之國。”解“匪頒之式”云:

“散其所藏曰匪,以等級之曰頒。故匪從匚從非,言其分而非藏也。頒從分從頁,

言自上而頒之下。”解“圃”曰:“園有眾甫謂之圃。”解“鮑魚”曰:“魚之

鮮者包以致之。”解“鱐”曰:“魚之乾者肅以致之。”解“司徒”云:“於

文反後為司,蓋後從一從廠從口,則所以出命,司反之則守令而已。從一則所以

一眾,司反之則分眾以治之而已。從廠則承上世之庇覆以君天下,司反之則以君

之爵為執事之法而已。”其附會穿鑿,皆遵王氏《字說》。蓋當時《三經新義》

列在學官,功令所懸,故昭禹因之不改。然其發明義旨,則有不盡同於王氏之學

者。如解《泉府》“以國服為之息”云:“各以其所服國事賈物為息。若農以粟

米,工以器械,皆以其所有也。周之衰,不能為民正田制地,稅斂無度,又從而

貸之,則凶年饑歲無以為償矣。下無以償,上之人又必責之,則稱貸之法,豈特

無補於民哉?求以國服為之息,恐收還其母而不得。”蓋已目睹青苗之弊,而陰

破其說矣。至其闡發《經》義,有足訂《注》、《疏》之誤者。如解《載師》

“里布屋粟”,謂“國宅無征,民居有征無布。以其不毛,使之有里布。民出耕

在田廬,入居在里,其屋有田以出粟。今不耕田,則計屋而斂之,謂之屋粟。”

不從先儒以里布為二十五家之泉、屋粟為三夫之粟。又解“近郊十一,遠郊二十

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固當時正役,後因遠近劇易而制云云,皆

為先儒所未發。故宋人釋《周禮》者,如王與之《訂義》、林之奇《講義》多引

其說,固不得以遵用新說而盡廢之也。五官皆不載《敘官》。宋末朱申作《句解》,

蓋從其例,究為一失。今姑仍舊本錄之。內附載陸德明《釋文》,而卷首以德明

之名冠昭禹前。今考昭禹《自序》末云:“因《釋文》而作。”或後人所增入,

以德明時代在前,遂題諸昭禹上歟?今仍錄其音釋而德明之名則附著於此,不複

並列簡端焉。

△《周禮複古編》·一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宋俞庭椿撰。庭椿字壽翁,臨川人。乾道八年進士,官古田令。是書《宋志》

作三卷。今本作一卷,標曰:“陳友仁編”。蓋友仁訂正《周禮集說》,而以此

書附其後也。庭椿之說,謂五官所屬皆六十,不得有羨,其羨者皆取以補《冬官》。

鑿空臆斷,其謬妄殆不足辨。又謂《天官·世婦》與《春官·世婦》、《夏官·

環人》與《秋官·環人》,為一官複出,當省並之。其說似巧而其謬尤甚。二世

婦與二環人無論職掌各殊。即以《序官》考之,天官世婦為王之後宮,故與九嬪

八十一禦女皆無官屬。至於《春官》世婦為王之宮官,故每宮卿一人,下大夫四

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六人,與《天官·世婦》顯異。鄭

《注》以漢之大長秋、詹事、中少府、太仆為證,其說本確。庭椿乃合而一之,

是誤以《春官》之世婦為婦人也。至於《司馬》環人之屬下士六人,史二人,徒

十有二人。《秋官》環人之屬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若二環人

是一官,何所屬之中、下士及史、胥、徒乃各不同如此耶?此好立異說者之適以

自蔽也。然複古之說始於庭椿,厥後邱葵、吳澄皆襲其謬,說《周禮》者遂有

《冬官》不亡之一派。分門別戶,輾轉蔓延,其弊至明末而未已。故特存其書,

著竄亂聖經之始,為學者之炯戒焉。

△《禮經會元》·四卷(內府藏本)

宋葉時撰。時字秀發,自號竹野愚叟,錢塘人。淳熙十一年進士及第,授奉

國軍節度推官,曆官吏部尚書。理宗初以顯謨閣學士出知建甯府,後以寶文閣學

士提舉崇福宮。卒諡文康。其立朝無大功過,惟函韓侂胄首以乞和,出時之謀。

是書前有《竹野先生傳》,不著撰人名氏。稱時奏“侂胄專政無君,罔上不道,

乞梟首置之淮甸,積尸叢塚之間以謝天下,上納之”云云(案此《傳》稱甯宗為

上,當出宋人之筆),曲諱其事,非實錄也。其書括《周禮》以立論,凡一百篇。

第一篇泛論《禮經》,乃其總序;第二篇駁漢儒之失;第一百篇補《冬官》之亡。

其發揮《經》義者實九十七篇,內《朝儀》、《宮衛》、《王畿》、《祭樂》、

《明堂》、《分星》六篇各系以圖。其《祭樂》後所附之圖,實樂舞之圖。蓋刊

本舛訛,移於前幅。其說與鄭伯謙《太平經國之書》體例略同,議論亦多相出入。

時於伯謙為前輩,然《竹野先生傳》中稱其晚居嘉興,乃著此書,以授門人三山


翁合。則二書之作,相去不遠。或伯謙取時書而約之,或時因伯謙書而廣之,均

未可定。然伯謙所論或有駁雜,時則大體無疵。惟必欲複封建、井田、肉刑之類,

頗迂闊爾。其《注疏》一篇謂劉歆誣《周禮》,猶先儒舊論。至謂河間獻王以

《考工記》補《冬官》為累《周禮》,且謂漢武帝不信《周禮》由此一篇。其說

鑿空無據。又謂鄭康成《注》深害《周禮》,詆其不當用緯書注耀魄寶等帝名及

用《國語》注分野,用《司馬法》注邱乘,用《左傳》注冕服九章,用《禮記》

注袆衣副編。夫康成引緯,歐陽修《乞校正五經劄子》已專論之,無煩時之剿

說。至於《國語》、《司馬法》、《左傳》、《禮記》皆古書也,時乃謂不當引

以證《經》,然則注《周禮》者當引何等書耶?其《補亡》一篇,謂《冬官》散

見五官,亦俞庭椿之瑣說。時不咎其亂《經》,陰相襲用(案《補亡》用庭椿之

說,而不言說出於庭椿),反以讀鄭《注》者為叛經,傎又甚矣!《傳》稱其

與紫陽朱文公相友善,然朱子於《詩》攻康成,於《禮》不攻康成。此足知朱子

之得於《禮》者深,時之得於《禮》者淺也。以其大旨醇正,多能闡發“體國經

野”之深意,故數百年來,講禮者猶有取焉。

△《太平經國之書》·十一卷(內府藏本)

宋鄭伯謙撰。伯謙字節卿,永嘉人。官修職郎、衢州府學教授。王與之《周

禮訂義》,首列宋代說《周禮》者四十五家,伯謙為第三十一,居黃度、項安世

之間。蓋甯宗、理宗時人。是書發揮《周禮》之義。其曰《太平經國書》者,取

劉歆“周公致太平之跡”語也。首列四圖:一曰《成周官制》,一曰《秦漢官制》,

一曰《漢官制》,一曰《漢南北軍》。所圖僅三朝之職掌宿衛,蓋其大意欲以宮

中、府中文事、武事一統於太宰,故惟冠此四圖,明古制也。其書為目三十:曰

《教化》、《奉天》、《省官》、《內治》、《官吏》、《宰相》、《宮民》、

《官刑》、《攬權》、《養民》、《稅賦》、《節財》、《保治》、《考課》、

《賓祭》、《相體》、《內外》、《官制》、《臣職》、《官民》、《官衛》、

《奉養》、《祭享》、《愛物》、《醫官》、《鹽酒》、《理財》、《內帑》、

《會計》、《內治》。其中《內外》一門、《會計》一門,又各分為上、下篇,

凡論三十二篇。皆以《周官》制度類聚貫通,設為問答,推明建官之所以然。多

參證後代史事,以明古法之善。其論《天官·玉府》諸職一條,車若水《腳氣集》

頗稱之。然其間命意,間有不可解者。如《齊東野語》記韓侂胄之敗,殿司夏震

尚聲喏於道旁。《梅磵詩話》記紹定辛卯臨安大火,九廟俱毀,獨丞相史彌遠

賜第以殿司軍救撲而存。故洪咨夔詩有“殿前將軍猛如虎,救得汾陽令公府。祖

宗神靈飛上天,痛哉九廟成焦土”之句。其時武統於文,相權可謂重極,而此書

《宰相》一篇,尚欲更重其權。又宋人南渡之餘,湖山歌舞,不複措意中原,正

宜進臥薪嘗膽之戒,而此書《奉養》一篇,乃深斥漢文帝之節儉為非,所論皆不

可為訓。毋乃當理宗信任賈似道時,曲學阿世以干進歟?以他篇貫通《經》義,

尚頗有發明,舊本流傳,久行於世,姑節取焉而已。

△《周官總義》·三十卷(永樂大典本)

宋易祓撰。祓有《周易總義》,已著錄。是書陳振孫《書錄解題》不載,惟

趙希弁《讀書附志》著錄,稱許儀為之序,刻於衡陽。今衡陽本世已無傳,惟

《永樂大典》尚載其《天官》、《春官》、《秋官》、《考工記》,而《地官》、

《夏官》亦佚。謹裒合四官之文,編次成帙,以存其舊。其《地官》、《夏官》

則采王與之《周禮訂義》所引以補其亡。仍依《讀書附志》所列,勒為三十卷。

雖非完帙,然十已得其八九矣。其書研索《經》文,斷以己意,與先儒頗有異同。

如論《大宰》“九賦”,則援《載師》之任地及《司市》、《司關》、《卝

人》、《角人》、《職幣》等職以駁口率出泉之說。論宗廟“九獻”,則合《籩

人》、《醢人》、《內宰》、《司尊彝》及《行人》“王禮再祼”之文,以駁列

祼事於九獻之說。論《肆師》之“祈珥”,則引《羊人》、《小子》及《山虞》

諸條,以糾改“祈”為“刉”、改“珥”為“衈”之說。論《辀人》之

“四旗”,則曆辨《巾車》、《司常》、《大司馬》、《大行人》與《考工記》

不合,以明《曲禮》車騎為戰國之制。諸如此類,雖持論互有短長,要皆以《經》

釋《經》,非鑿空杜撰。至於《內宰》“二事”,則改為副貳之貳;於《酒正》

“式法”,則指為九式之法;於園廛、漆林諸賦,則謂以什一取民,又於一分、

中分、十一、十二、二十而三數等而輸之於王;於《凌人》“斬冰”,則謂十二

月為建亥之月,先令之於亥月,而後三為凌室,以待亥子丑三月之藏:亦皆自出

新義。而於《職方氏》之地理山川,尤為詳悉。蓋祓雖人品卑汙,而於《經》義

則頗有考據,不以韓侂胄、蘇師旦故掩其著書之功也。

△《周禮訂義》·八十卷(內府藏本)

宋王與之撰。與之字次點,樂清人。淳祐二年六月行在秘書省准敕訪求書籍,

牒溫州宣取是編。知溫州趙汝騰奏進,特補一官,授賓州文學。後終於通判泗州。

此本省牒、州狀、都司看詳及敕旨均錄載卷首,蓋猶宋本之舊。前有真德秀《序》,

作於紹定五年壬辰,下距進書時十年。又有趙汝騰《後序》,作於嘉熙元年丁酉,

下距進書時六年。故汝騰奏稱“素識其人”,又稱“德秀歿後,與之益刪繁取要,

由博得約,其書益精粹無疵也。”所采舊說凡五十一家,然唐以前僅杜子春、鄭

興、鄭眾、鄭玄、崔靈恩、賈公彥等六家,其餘四十五家則皆宋人,凡文集、語

錄無不搜采。蓋以當代諸儒為主,古義特附存而已。德秀稱“鄭、賈諸儒析名物,

辨制度,不為無功,而聖人微旨終莫之睹。惟洛之程氏、關中之張氏獨得聖經精

微之蘊。永嘉王君,其學本於程、張”云云,蓋以義理為本,典制為末,故所取

宋人獨多矣。其注《考工記》,據古文《尚書》、《周官·司空》之職,謂《冬

官》未嘗亡,實沿俞庭椿之謬說。汝騰《後序》亦稱之,殊為舛誤。然庭椿淆亂

五官,臆為點竄,與之則僅持是論而不敢移掇《經》文,視庭椿固為有間。至其

以《序官》散附諸官,考陸德明《經典釋文》、晉干寶注《周禮》,雖先有此例,

究事由意創,先儒之所不遵,不得援以為據也。惟是四十五家之書,今佚其十之

八九,僅賴是編以傳。雖貴近賤遠,不及李鼎祚《周易集解》能存古義,而蒐羅

宏富,固亦房審權《周易義海》之亞矣。又案邱葵《周禮補亡序》稱:“嘉熙間

東嘉王次點作《周官補遺》,由是《周禮》之六官始得為全書。”今本實無《補

遺》,未審別為一書,或附此書內而佚之。然憑臆改《經》之說,正以不存為最

善,固無庸深考也。

△《鬳齋考工記解》·二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宋林希逸撰。希逸字肅翁,福清人。端平二年進士,景定間官司農少卿,終

中書舍人。自漢河間獻王取《考工記》補《周官》,於是《經》與《記》合為一

書,然後儒亦往往別釋之。唐有杜牧注,宋有陳祥道、林亦之、王炎諸家解,今

並不傳,獨希逸此注僅存。宋儒務攻漢儒,故其書多與鄭康成《注》相剌繆。然

以綆參分寸之二為輪外兩邊有護牙者,以較為車箱前橫在式之上,則不合於輪輿

之制;於倨句一矩有半,解仍鄭氏《注》。其圖乃以鼓為倨,股為句,則不合於

磬折之度;於戈之長內則折前,謂援與胡、句相並如磬之折;於皋鼓之倨句磬折,

謂“鼓為圓物,何緣有倨句磬折之形?恐有脫文”:皆於古器制度未之詳核。特

以《經》文古奧,猝不易明。希逸注明白淺顯,初學易以尋求。且諸工之事非圖

不顯,希逸以《三禮圖》之有關於《記》者,采摭附入,亦頗便於省覽。故讀

《周禮》者,至今猶傳其書焉。

△《周禮句解》·十二卷(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宋朱申撰。申事跡無考,里貫亦未詳。按《江西通志》有朱申字繼宣,宋太

學生。又李心傳《道命錄》有淳祐十一年新安朱申《序》,其結銜題“朝散大夫

知江州軍州兼管內勸農營田事”。似為二人,不知此書誰所著也。逐句詮釋,大

略根據《注》、《疏》,義取簡約。其中所見有與《注》、《疏》異者。若太宰

之職“五曰貢賦”,鄭《注》曰:“賦,口率出泉也。貢,功也,九職之功所稅

也。”是書則易之曰:“賦,稅也。貢,獻也。”有力主《注》、《疏》而曲為

引證者。若《大司徒》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以下,則堅守注中“半為附庸”之

說,而不執《孟子》、《王制》以疑《周禮》。至於《注》、《疏》之疑不能決

者,若《小司徒》“四丘為甸”以下,《注》謂旁加之數乃治洫澮之數;《大司

樂》“圜鍾為宮”以下,《注》謂天宮夾鍾不用中呂等律,以其與地宮同位之類,

則皆闕而不載。雖循文詁義,無大發明。而較之竄亂古《經》、橫生新義者,猶

不失謹嚴之義。惟《序官》乃《經》文之綱領,申以其無假詮釋,遂削而不載,

頗乖體要。是則因陋就簡之失矣。

△《周禮集說》·十卷(編修汪如藻家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有元初陳友仁《序》,稱其友“云山沈則正近得此書於霅,

編節條理與《東萊讀詩記》、《東齋書傳》相類,名氏則未聞也。癸未攜以歸,

訓詁未詳者,益以賈氏、王氏之疏說。辨析未明者,附以前輩諸老之議論”云云,

蓋友仁因宋人舊本重緝也。友仁字君複,湖州人。《序》題“丙子後九歲”。丙

子為宋亡之歲,友仁不題至元年號而上溯丙子以系年,蓋亦宋之遺民,故仿陶潛

不書年號,但稱甲子之例。然陶潛在晉諸詩,亦但題甲子,非以入宋之故。原集

具存,友仁未之詳考耳。卷首有《總綱領》一篇、《官制總論》一篇、又《凡例》

一篇,分條闡說,極為賅洽。每官之前,又各為《總論》一篇,所引《注》、

《疏》及諸儒之說,俱能擷其精粹,而於王安石《新經義》采摘尤多。蓋安石

《三經新義》雖為宋人所攻,而《周官新義》則王昭禹述之於前(見所作《周禮

詳解》),林之奇述之於後(案之奇學出呂本中,本元祐一派,而作《周禮全解》

亦用安石之說,見王與之《周禮訂義》),故此書亦相承援引,不廢其文也。

《考工記》後附俞庭椿《周禮複古編》一卷,殊為疣贅,有失別裁。然不肯變易

古《經》而兼存其說,以待後人之論定,較庭椿之妄誕則略有間矣。原佚《地官》

二卷,其《春官總論》亦佚。黃虞稷《千頃堂書目》云“關中劉儲秀嘗補注以行”,

今未之見,亦姑仍其舊闕之焉。

△《周官集傳》·十六卷(永樂大典本)

元毛應龍撰。案張萱《內閣書目》稱“應龍字介石,豫章人。大德間嘗官澧

州教授”,而江西志乘俱軼其名,始末已不可詳考矣。是書於諸家訓釋,引據頗

博,而於鄭鍔之《解義》、徐氏之《音辨》及歐陽謙之之說,所采尤多。其自出

己意者,則題“應龍曰”以別之。其中有沿襲誤說、未考古義者。如《鍾師》

“掌金奏,以鍾鼓奏《九夏》”,杜子春、鄭康成皆以“九夏”為樂曲,而應龍

獨引歐陽謙之說,謂“《左傳襄四年》曰:‘金奏《肆夏》之三,工歌《文王》

之三。’《文王》而曰工歌,是有詩而可歌者也。《肆夏》而曰金奏,是徒有其

聲,可以金奏而無詩可歌明矣”。今考孔穎達《左傳疏》云:“作樂先擊鍾,故

稱金奏。此晉人作樂先歌《肆夏》,《肆夏》是作樂之初,故於《肆夏》言金奏

也。次工歌《文王》,樂已先作,非複以金為始,故言工歌也。”其說足與鄭

《注》相發明。如以《九夏》之文統“金奏”之下,即以為非樂曲,則《鍾師》

又有“凡射,王奏《騶虞》,諸侯奏《貍首》,卿大夫奏《采蘋》,士奏《采蘩》”

之文貫於“金奏”下,豈亦均非樂曲乎?又《甸祝》“禂牲禂馬”,鄭《注》:

“禂讀如誅之誅,今侏大字也。為牲祭求肥充,為馬祭求肥健也。”應龍亦主

謙之說,謂:“禂,稠也,禱牲稠盛也。”以康成改讀為非。考禂、侏二字

古音本通,非康成改讀。揚雄《國三老箴》“負乘覆餗,奸寇侏張”,《晉書


·慕容垂載記》苻堅報書曰“侏張幽顯”,《魏書·恩倖傳》“侏張不已”,

《北齊書·源彪傳》“吳賊侏張”,侏張即诪張。侏與诪,猶侏與禂,音同故

義借,安得指為康成改讀乎?又《栗氏》為鬴,應龍引鄭鍔之說曰:“《晏子》

謂六斗四升為鬴,《管子》謂百升而成釜,康成則謂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

曰釜,為六斗四升。以下文觀之,其臀一寸,其實一豆。豆當為斗釜之臀,一寸

而容一斗,則釜之內方一尺而容十斗,無可疑者。十斗則百升,正管仲所謂釜也。

康成謂四升曰豆,每四而加,故區至釜而六斗四升。彼殊不考之於《梓人》也。

梓人為飲器,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夫一

獻則一升矣,三酬則九升也。以一合九,非十升為豆而何?而康成謂四升為豆,

失之矣。”今考康成謂鬴六斗四升,實據《經》文方尺、深尺以粟米法算之,蓋

粟米法方一尺、深一尺六寸二分乃容一石。鍔以鬴容一石,則是鬴方尺深尺六寸

二分矣,其何以解於《經》文方尺、深尺耶?《管子·海王篇》:“鹽百升而釜。”

房玄齡注謂:“鹽十二兩七銖一黍十分之一為升,當米六合四勺。百升之鹽,七

十六斤十二兩十七銖、二累為釜,當米六斗四升。”則是《海王篇》百升之釜,

乃實百升之鹽,非實百升之粟也。今鍔以《管子》量鹽之鬴為《栗氏》量粟之鬴,

比擬已為不倫。至於康成注《梓人》,以豆為斗,實以豆止四升,不及一獻三酬

之數。鍔誤以豆為飲器,遂牽合十升之文,反詆改豆為斗之非。不知古以斗飲,

不以豆飲。《詩·行葦篇》毛《傳》曰:“大斗長三尺。”《戰國策》曰:“令

工人作為金斗,長其尾,與代王飲,即因反斗擊之。”此斗為飲器之證也。《越

語》曰:“觴酒豆肉。”《韓子·外儲篇》曰:“取一豆肉。”是豆實食器,而

非飲器之證也。又安得引《梓人》之文為《管子》之旁證乎?諸如此類,皆未免

膠執舊文,疏於考核。至於冕服車旗之度、廟祧昭穆之制、《司尊彝》之六尊六

彝、《司幾筵》之五幾五席、方弓義弓之異名、正歲正月之並用,條列引證,頗

為明晰。宋以來諸家散佚之說,尚因是以存其崖略。則蒐輯之功,固亦非鮮矣。

其書諸家著錄,皆云二十四卷。今散見於《永樂大典》者,《地官》、《夏官》

適當闕帙。其餘四官,首尾頗為完具。謹錄為十六卷,以一官四卷,共得二十四

卷,計之仍其舊第也。應龍所著。別有《周官或問》五卷,在《集傳》之外。

《永樂大典》割附《集傳》之後。其存者僅《天官》十九條、《春官》十四條、

《秋官》、《冬官》各一條,篇幅寥寥,不能別成一帙。今仍附於各《傳》下,

既免以畸零散佚,且使一家之說互相參證,亦足以資發明焉。

△《周禮傳》·十卷、《圖說》·二卷、《翼傳》·二卷(浙江范懋柱家天

一閣藏本)

明王應電撰。應電字昭明,昆山人。嘉靖中遭倭亂,避居江西,遂終於泰和。

受業魏校之門,其書中稱“師云”者,即述校語。故《明史·儒林傳》即附之

《校傳》後焉。史稱“應電篤好《周禮》,謂《周禮》自宋以後,胡宏、季本各

著書指摘其瑕釁至數十萬言,俞壽翁、吳澄則以為《冬官》不亡、雜見於五官中

而更次之,近世何喬新、陳鳳梧、舒芬亦各以己意更定。然此皆諸儒之《周禮》

也。乃覃研十數載,先求聖人之心,溯斯禮之源。次考天象之文,原設官之意。

推五官離合之故,見綱維統體之極。因顯以探微,因細以繹大,成《周禮傳詁》

數十卷”云云,蓋應電於《周禮》之學,用力頗深。此三書雖各為卷帙,實相輔

而行。核其大致,亦瑕瑜互見。其《傳》十卷,黜《考工記》不錄,猶曰專解古

《經》,至割裂《序官》之文,凡同職相統者,使區分部居,各以類從,則頗嫌

竄亂。然論說頗為醇正,雖略於考證,而義理多所發明。其《圖說》二卷,用以

稽考《傳》義。中如《職方氏》“九州”之類,有圖無說。又有如女官、女奚、

女奴諸辨,有說無圖。上卷《明堂表》一篇,亦有錄無書。蓋原本所闕。下卷闕

《井邑》、《邱甸》諸圖、則別見《翼傳》,故不複載也。所說間有舛誤者。如

謂“社即地祗,夏至有事于方澤,乃祭大社”。考《春官·司服》希冕以祀社稷、

五祀序於毳冕以祀四望、山川之下,故鄭康成《酒正注》列社稷於小祭,其說本

明。應電以當地祗大祭,殊於《經》義有乖。至謂明堂即王之六寢,宗祀文王以

配上帝,不得於王之寢地,當在南郊,與郊天同。迎尸則於明堂。又謂郊天迎尸,

亦當於明堂。考《通典》載:“南郊去國五十里,明堂在國三里之外、七里之內。”

則相距凡四十餘里,安有祭時迎尸,遠在四十里外者?《周禮·掌次》:“凡祭

祀,張尸次。”蓋尸幄切近壝宮,迎尸即於此幄。應電未核《注》、《疏》,故

有此訛。他如圖南郊於朝日之前,既從其序,而圖祈穀於迎暑之後,又頗顛舛。

然其《自序》,謂舊《周禮》圖冕服則類為男女之形,而章服仍不明;井邑則類

為大方隔,而溝洫仍不分:則亦頗有所訂正。今姑與其《傳》並存,以備一家之

說。其《翼傳》二卷,凡分七篇。上卷曰《冬官補義》,曰《天王會通》、曰

《學周禮法》、曰《治地事宜》。下卷曰《握奇經傳》、曰《非周禮辨》、曰

《經傳正訛》。其《冬官補義》擬補土司空、工師、梓人、器府、四瀆、匠人、

壘壁氏、巡方、考工、准人、嗇夫、柱下史、左史、右史、水泉、魚政、鹽法、

豕人十八官,未免意為揣測。其《天王會通》,以《天官書》所列諸星分配諸官,

以為王者憲天而出治,亦多涉附會。其《學周禮法》,論《周禮》有必不可複者,

及後人假仿之妄,舊注解釋之謬,改聲改字之非與細物為自古相傳之遺,官事有

兼涉不擾之法,皆為有見。餘則多錄舊文。其《治地事宜》,直欲複井田之制,

殊失之迂。其《握奇經傳》,雜參以後世之法,亦失之駁。其《非周禮辨》,駁

正諸家,尚為明析。其《經傳正訛》,則於《周禮》以外兼涉群經。非惟以篆改

隸,並欲以籀改篆,則拾其師魏校《六書精蘊》之說,而不知其流於詭誕矣。大

抵三書之中,多參臆說,不盡可從。以《周禮》、《儀禮》至明幾為絕學,故取

長棄短,略采數家,以姑備一朝之經術。所謂不得已而思其次也。三書凡十四卷,

《明史》作數十卷,蓋約舉之詞。朱彝尊《經義考》惟載《傳》十卷,《圖說》

二卷,《學周禮法》一卷,《非周禮辨》一卷,而不載《翼傳》之名,頗為疏漏。

又所引黃虞稷語,乃《翼傳》之解題,而系之《周禮傳》下,亦為舛誤。豈偶然

疏略,未及檢其全書歟?

△《周禮全經釋原》·十四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柯尚遷撰。尚遷字喬可,長樂人。自號陽石山人。嘉靖中由貢生官邢台縣

縣丞。其書自《天官》至《冬官》凡十二卷,又附以《周禮通論》、《周禮通今

續論》各一卷。前列《序》二篇,《源流序論》一篇,《六官目問》四篇,《全

經綱領》十二條,《釋原凡例》七條。書中訓解,其稱“釋”者,皆采輯古注。

其曰“原”者,則尚遷推闡作《經》本意也。《周禮》本闕《冬官》,尚遷宗俞

庭椿之說,稍為變易,取《遂人》以下《地官》之事分為《冬官》,自遂人至旅

下士正六十人,以符六官各六十一之數,故曰“全經”。較庭椿之紛更割裂,似

為稍勝,唐順之、姜寶皆深是之,然仍不出宋人錯簡之曲說。且改《經》文“安

擾那國”為“富邦國”,又以吳澄所補“惟王建國”以下四十字冠於《冬官》之

首,則猶之乎竄亂古經矣。以其訓詁《經》義尚條暢分明,有所闡發,故與王應

電書皆節取以備一家,朱彝尊《經義考》所載,與此本卷數相同,而注云:“內

《源流敘論》一卷,《通論》一卷。”今此本《通論》之外,尚有《續論》,而

《源流敘論》乃在卷首,不列十四卷之中,與彝尊所注不合。或彝尊未及細檢,

亦如王應電書歟?

△《周禮注疏刪翼》·三十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明王志長撰。志長字平仲,昆山人。萬曆中舉人。《明史·文苑傳》附見其

兄《志堅傳》中,稱其亦深於經學。是書於鄭《注》、賈《疏》多刊削其繁文,

故謂之“刪”。又雜引諸家之說以發明其義,故謂之“翼”。《周禮》一書,得

鄭《注》而訓詁明,得賈《疏》而名物制度考究大備。後有作者,弗能越也。周、

張、程、朱諸儒,自度徵實之學必不能出漢唐上,故雖盛稱《周禮》,而皆無箋

注之專書。其傳於今者,王安石、王昭禹始推尋於文句之間;王與之始脫略舊文,

多集新說;葉時、鄭伯謙始別立標題,借《經》以抒議。其於《經》義,蓋在離

合之間。於是考證之學漸變為論辨之學,而鄭、賈幾乎從祧矣。志長此書,亦多

采宋以後說,浮文妨要,蓋所不免。而能以《注》、《疏》為根柢,尚變而不離

其宗。且自朱申以後,苟趨簡易,以《敘官》為無用而刪之,《經》遂有目無綱。

俞庭椿、邱葵以後,又多騁臆見,竄亂五官,以補《冬官》之亡,《經》遂更無

完簡。沿及明代,彌逐頹波,破碎支離,益非其舊。志長能恪遵古本,亦為力遏

橫流。在經學荒蕪之日,臨深為高,亦可謂研心古義者矣。惠棟作《精華錄訓纂》,

因金榮誤引其文,遂並以村書詆志長,乃相輕已甚之詞,不必盡允也。

△《欽定周官義疏》·四十八卷

乾隆十三年禦定《三禮義疏》之第一部也。考《漢志》載《周官經》六篇、

《傳》四篇,故杜子春、鄭興、鄭眾、賈逵、衛宏、張衡所注,皆稱《周官》。

馬融、鄭玄所注,猶稱《周官禮》。迨唐賈公彥作《疏》,始沿用省文,稱為

《周禮》,實非本名。今仍題曰《周官》,從其朔也。首冠以禦制《日知薈說》

論《周官》者十則,以昭千古之權衡。其采掇群言,則分為七例:一曰正義,直

詁《經》義,確然無疑者也。二曰辨正,後儒駁正,至當不易者也。三曰通論,

或以本節本句參證他篇,比類以測義,或引他經與此互相發明者也。四曰餘論,

雖非正解而依附《經》義,於事物之理有所推闡者也。五曰存疑,各持一說,義

亦可通;又或已經駁論,而持此者多,未敢偏廢者也。六曰存異,名物象數,久

遠無傳,難得其真,或創立一說,雖未即愜人心,而不得不存之以資考辨者也。

七曰總論,本節之義已經訓解,又合數節而論之,合一職而論之者也。大抵《周

官》六典,其源確出周公,而流傳既久,不免有所竄亂,不必以為疑,亦不必以

為諱。說《周官》者以鄭氏為專門,而訓詁既繁,不免有所出入,不可護其短,

亦不可沒其長。是書博徵約取,持論至平。於《考工記注》奧澀不可解者不強為

之詞,尤合聖人闕疑之義也。

△《周禮述注》·二十四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國朝李光坡撰。光坡字耜卿,號茂夫,安溪人。大學士光地之弟也。杭世駿

《榕城詩話》稱其家居不仕,潛心經學,著有《三禮述注》,此即其一也。其書

取《注》、《疏》之文,刪繁舉要,以溯訓詁之源。又旁采諸家,參以己意,以

闡制作之義。雖於鄭、賈名物度數之文,多所刊削,而析理明通,措詞簡要,頗

足為初學之津梁。考其兄光地《榕村集》中,有《周官筆記》一卷,皆標舉要義,

不以考證辨難為長。其侄鍾倫亦有《周禮訓纂》,與光坡此書體例相近。蓋其家

學如是也。宋儒喜談三代,故講《周禮》者恒多。又鑒於熙甯之新法,故恒牽引

末代弊政,支離詰駁,於《注》、《疏》多所攻擊,議論盛而《經》義反淆。光

坡此書,不及漢學之博奧,亦不至如宋學之蔓衍,平心靜氣,務求理明而詞達。

於說經之家,亦可謂適中之道矣。

△《周禮訓纂》·二十一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國朝李鍾倫撰。鍾倫字世得,安溪人。康熙癸酉舉人,未仕而卒。此書自

《天官》至《秋官》,詳纂注疏,加以訓義。惟闕《考工記》不釋,蓋以河間獻

王所補,非周公之古《經》也。書後有乾隆丁丑其子廣平府知府清馥《跋》,稱

鍾倫初受三《禮》於其叔光坡。康熙癸酉鄉薦公車後,日侍其父光地於京邸。及

光地出督順天學政,複遷直隸巡撫,十餘年中,鍾倫皆隨行,得其指授。又多與

宣城梅文鼎、長洲何焯、宿遷徐用錫、河間王之銳,同里陳萬策等互相討論。故


其學具有本源。凡所詮釋,頗得《周官》大義。惟於名物度數,不甚加意,故往

往考之弗詳。如《巾車》“重翟,錫面朱總。厭翟,勒面繢總。安車,彫面鹥總。

皆有容蓋。”《注》:“總以繒為之,著馬勒,直兩耳與兩鑣。容為幨車,山東

謂之裳帷。車衡輨亦宜有焉。蓋如今小車蓋也。皆有容有蓋,則重翟、厭翟,

謂蔽也。安車無蔽,謂去飾也。”鍾倫謂:“總惟當施馬,於車義無所取。”考

蔡邕《獨斷》曰:“飛軨以緹油,廣八寸,長注地。左畫蒼龍,右畫白虎,系

軸頭。”《續漢輿服志》曰:“乘輿重牙斑輪,升龍飛軨。”注引薛綜《東京

賦注》“飛軨以緹油,廣八寸,長注地。系軸頭。”所云緹油,即注所云總,

以繒為之。所云軸頭,即注所云輨。然則飛軨即總之在車者,而鍾倫謂總惟

飾馬,誤矣。鍾倫又謂:“容以繒結四旁之上際,其四旁之下際則以翟為蔽。”

考《經》文“皆有容蓋”,實兼承上重翟、厭翟、安車而言。但重翟、厭翟二車

既有容蓋,又有翟蔽兩旁,以畫飾,安車則惟有容蓋,而無翟飾耳。既無翟飾,

即惟藉裳帷為障蔽。裳帷之制,當四面圍合,上下通徹。故《詩》曰:“漸車帷

裳。”《箋》云:“帷裳,童容也。”《方言》:“襜褕,江淮南楚謂之衤童

褣”。童容與衤童褣義同。蓋衤童褣長襦,上下相連以覆體,車之帷裳垂

覆上下,形相似也。又《士昏禮》:“婦車亦如之,有裧。”《注》“裧,

車裳帷。”《續漢書輿服志》注:“舊典傳車驂駕赤帷裳,惟郭賀為冀州,敕去

襜帷。”《釋名》:“衽,襜也。在襜襜然。”云襜帷,蓋如裳衽下垂也。凡此

皆同於《巾車》之安車,但有帷裳,無重翟、厭翟者也。如鍾倫所云“帷裳但結

四旁之上際,其四旁下際以翟為蔽”,則安車但蔽上際,不複蔽下際矣。《釋名》

曰:“容車,婦人所載小車也。其蓋施帷,以隱蔽其形容也。”若容但蔽上際,

不及下際,豈能隱蔽形容乎?如此之類,頗為疏舛。然如辨禘祫、社稷、學校諸

篇,皆考證詳核。又如《司馬法》謂:“革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鍾倫據蔡氏說,謂:“一乘不止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是輕車用馬馳者,

更有二十五人,將重車在後。”今考《新書》:“攻車七十五人,前拒一隊,左

右角二隊,守車一隊,炊子十人,守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共二十五人。

攻守二乘,共百人。”又《尉繚子·伍制》:“令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

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起

於五人,訖於百人,蓋軍中之制,自一乘起。此皆一乘百人之明驗,足證其說之

精核。又明於推步之術,訓《大司徒》土圭之法,謂:“百六十餘里,景已差一

寸。”亦得諸實測,非同講學家之空言也。

△《周官集注》·十二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國朝方苞撰。苞字鳳九,號靈皋,亦號望溪,桐城人。康熙丙戌會試中式舉

人,官至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後落職修書,特賜侍講銜致仕。是編集諸家之

說詮釋《周禮》,謂:“其書皆六官程式,非記禮之文。後儒因《漢志·周官》

六篇列於禮家,相沿誤稱《周禮》。故改題本號,以複其初。”其注仿朱子之例,

采合眾說者,不複標目。全引一家之說者,乃著其名。凡其顯然舛誤之說,皆置

不論。惟似是而非者,乃略為考正。有推極義類、旁見側出者,亦仿朱子之例,

以圈外別之。訓詁簡明,持論醇正,於初學頗為有裨。其書成於康熙庚子。後苞

別著《周官辨》十卷,指《周官》之文為劉歆竄改以媚王莽,證以《漢書·莽傳》

事跡,曆指某節、某句為歆所增,言之鑿鑿,如目睹其筆削者。自以為學力既深,

鑒別真偽,發千古之所未言。然明代金瑤先有是論,特苞更援引史事耳。持論太

高,頗難依據,轉不及此書之謹嚴矣。

△《禮說》·十四卷(副都禦史黃登賢家藏本)

國朝惠士奇撰。士奇有《半農易說》,已著錄。是編不載《周禮》經文,惟

標舉其有所考證辨駁者,各為之說,依《經》文次序編之,凡《天官》二卷,計

六十一條。《地官》三卷,計六十三條。《春官》四卷,計九十五條。《夏官》

二卷,計六十一條。《秋官》二卷,亦六十一條。《考工記》一卷,計四十條。

古聖王經世之道,莫切於《禮》,然必悉其名物而後可求其制度,得其制度而後

可語其精微,猶之治《春秋》者不核當日之事實,即不能明聖人之褒貶。故說

《禮》則必以鄭氏為宗,亦猶說《春秋》者必以左傳為本。鄭氏之時,去周已遠。

故所注《周禮》,多比擬漢制以明之。今去漢末複閱千六百年,鄭氏所謂猶今某

物、某事、某官者,又多不解為何語。而當日經師訓詁,輾轉流傳,亦往往形聲

並異,不可以今音、今字推求。士奇此書,於古音、古字皆為之分別疏通,使無

疑似。複援引諸史百家之文,或以證明周制,或以參考鄭氏所引之漢制,以遞求

周制,而各闡其制作之深意。在近時說《禮》之家,持論最有根柢。其中如因巫

降之禮,遂謂漢師丹之使巫下神為非惑左道;因《貍首》之射,遂謂周萇宏之射

諸侯為非依物怪;因庶民攻說,翦氏攻禜,遂謂段成式所記西域木天壇法禳蟲為

周之遺術:皆不免拘泥古義,曲為之詞。又如因含玉而引及餐玉之法,則失之蔓

衍。因《左傳》稱仍叔之子為弱,遂據以斷犁牛之子為犢,亦失之附會。至於引

《墨子》以證司盟之詛,並以證《春秋》之觀社,取其去古未遠,可資旁證可也,

遂謂不讀非聖之書者非善讀書,則詞不達意,欲矯空談之弊,乃激而涉於偏矣。

然統觀全書,徵引博而皆有本原,辨論繁而悉有條理。百瑜一瑕,終不能廢其所

長也。

△《周官祿田考》·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彤撰。彤有《尚書小疏》,已著錄。自歐陽修有《周禮》“官多田少,

祿且不給”之疑,後人多從其說。即有辨者,不過以攝官為詞,彤獨詳究周制,

以與之辨。因撰是書,分《官爵數》、《公田數》、《祿田數》三篇。凡田、爵、

祿之數不見於《經》者,或求諸《注》。不見於《注》者,則據《經》起例,推

闡旁通,補《經》所無乃適如《經》之所有。其說精密淹通,於鄭、賈《注》、

《疏》以後,可云特出。其中稍有牴牾者,如謂子、男之國不得有中士。考《孟

子》稱小國地方五十里,有“中士倍下士”之文。趙岐《注》曰:“子、男為小

國。《王制》曰: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

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穎達《疏》謂:“諸侯統公、侯、

伯、子、男。”則子、男有中士矣。《王制》又曰:“其有中士、下士,數各居

其上之三分。”鄭《注》謂:“上、中、下士二十七人,各三分之。”《周禮·

太宰》賈《疏》釋此文,謂:“朝聘之位,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士,中士當下

士,下士當其空。小國之上士當次國之中士,中士當下士,下士當其空。故云各

居其上之三分。”若子、男無中士,則小國之士不敷三分之數,與《經》文戾矣。

彤又謂:“加田之制,國八十里者,其加田極於百里,四十里者,極於五十里。

二十里者,極於二十五里。”考《司勳》文曰:“凡賞地無常,輕重視功。”又

曰:“惟加田無征。”鄭《注》曰:“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夫賞田且無

常數,況加田乎?《春秋·宣公十五年傳》:“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又賞士伯

以瓜衍之縣。”《襄公二十六年傳》:“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賜之先輅三命之

服,先八邑。”《襄公二十七年傳》:“公與免餘邑六十。”《襄公二十八年傳》:

“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此無論其為賞為加,率無常數,正可與《司勳》文

相證。而彤定以二十里、十里、五里,稽諸經傳,略無明文。又彤算畿內百萬井,

去山陵林麓等三十六萬井,存田六十四萬井,以為三分去一,本於班固《刑法志》。

今考百萬井而去三十六萬井,乃二十五分而去九。《班志》本不云三分去一,彤

所引殊為誤記。且《班志》非為《周官》作注,故立算不必盡據《經》文。今彤

既據《經》文,即當參校《經》義,求其吻合。考鄭《載師注》算近郊百里則用

三分去一之法,算六遂以外則用十八分去五之法。蓋近郊以內,不易之地家百畝,

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相通三夫,而受六夫之地。至六遂以外,

上地家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家百畝,萊百畝;下地家百畝,萊二百畝。相通六

夫,而受十三夫之地。其所受之田,既較近郊為加多,則所去之地,即當較近郊

為加少。故郊內三分去一,而遂外僅十八分去五也。夫以三分去一算遂外之地,

且猶病其過多,而況於二十五分而去九乎?此不信鄭《注》之所以疏也。至謂

《遂人》十夫亦為井田,乃襲宋人緒論,尤疏於考校。然其百慮一失者僅此三四

條耳,亦可云湛深經術者矣。

△《周禮疑義舉要》·七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國朝江永撰。永字慎修,婺源人。是書融會鄭《注》,參以新說,於《經》

義多所闡發。其解《考工記》二卷,尤為精核。如《經》文:“六尺有六寸之輪,

軹崇三尺有三寸也。加軫與轐焉,四尺也。”軫圍尺一寸,見於《經》文,而

轐圍不著。並軫、轐以求七寸之崇,頗為難合。鄭《注》亦未及詳解。永則

謂“軫方徑二寸七分有半,自軸心上至軫面,總高七寸。轂入輿下,左右軌在轂

上,須稍高,容轂轉,故轂上必有轐庋之。轐之圍徑無正文。《辀人》當兔

之圍,居辀長十之一,方徑三寸六分,辀亦在輿下庋輿者,則兔圍與當兔同可知。

軸半徑三寸二分,加轐方徑三寸六分,共高五寸八分。以密率算,轂半徑五寸

一分弱,中間距軌七分強,可容轂轉。以五寸八分,加後軫出轐上者,約一寸

二分,總高七寸。輿版之厚上與軫平,亦以一寸二分為率。後軫在輿下餘一寸五

分,辀踵為缺曲以承之。算加軫與轐之七寸,當從辀算起,蓋辀在軸上,必當

輿底相切。而兩旁伏兔,亦必與辀齊平。故知辀之當兔圍,必與兔圍等大。後不

言兔圍者,因辀以見”云云。考《釋名》曰:“軫橫在前,如臥床之有枕也。枕,

橫也,橫在下也。薦版在上,如薦席也。”似輿板在上而軫在下。永謂軫面與輿

版相平,似乎不合。然輿版之下仍餘軫一寸五分,則其說仍不相悖。又考《說文》

曰:“,車伏兔下革也。”則是伏兔鉗轂之處,尚有革承其間。永算伏兔距

轂崇三寸六分,而伏兔下革厚尚未算入。要其增分甚微,固亦無妨於約算也。又

《經》文曰:“參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式之制具詳於《曲禮》

孔《疏》。其說謂車箱長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後二,橫一木,下去車床三尺三

寸,謂之為式。又於式上二尺二寸橫一木,謂之為較。至宋林希逸,又謂揉者揉

其木使正直而為之。永則謂“揉兩曲木,自兩旁合於前,通車前三分隧之一,皆

可謂之式。式崇三尺三寸,並式深處言之。兩端與兩輢之植軹相接,軍中望遠,

亦可一足履前式,一足覆旁式。《左傳》長勺之戰‘登軾而望’是也。若較在式

上,如何能登軾而望?若較於隧三分之前橫架一木,則在陰版之內,車外不見式

矣。《記》如何云苟有車,必見其式”云云。考鄭《注》曰:“兵車之式深尺四

寸三分寸之二”,則《經》所云“一在前者”皆為式。凡一尺四寸有奇之地,

《注》始得云“式深”。若僅於兩輢之中橫架一木,名之曰式,則一木前後更

不為式,《注》又何得以深淺度式乎?孔《疏》謂橫架一木於車箱內,蓋未會鄭

《注》“式深”二字之義。又鄭《注》云“較,兩輢上出式者”,兩輢則兩

箱版也。上出式而度之以兩輢,則兩較各在兩箱之上明矣。故《釋名》曰:

“較在箱上”,不云較在式上,是其明證。孔《疏》之誤顯然。至於《經》文凡

云揉者,皆揉之使曲,而希逸反謂“揉之使直”,尤屬不考。均不及永之所說確

鑿有徵。其他援引典核,率皆類此。其於古制,亦可謂考之詳矣。

──右“禮類”《周禮》之屬二十二部,四百五十三卷,皆文淵閣著錄。

(案:《周禮》古謂之《周官》,欽定《三禮義疏》已複其本名。以諸家注

本題《周禮》者十之九,難於一一追改,故姑從鄭玄以來相沿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