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經部二十三

○禮類存目一

△《周禮補亡》·六卷(衍聖公孔昭煥家藏本)

元邱葵撰。葵字吉甫,莆田人。《閩書》作同安人,未之詳也。是書本俞庭

椿、王與之之說,謂冬官一職散見五官。又參以諸家之說,訂定天官之屬五十九、

地官之屬五十七、春官之屬六十、夏官之屬五十、秋官之屬五十七、冬官之屬五

十四。又云:“先王不能以祿食養無用之官,故《周官》雖曰三百六十,而兼攝

相半。如掌葛徵絺绤、掌染草斂染草之類,每官掌一事,無是事未必有是官也。”

其說皆自信不疑。《周禮》一書,不過闕《冬官》耳。至南宋淳熙、嘉熙之間,

俞、王二家倡為異說,而五官俱亂。葵又從而推波助瀾。《閩書》稱宋末科舉廢,

葵杜門勵學,居海嶼中,因自號釣磯翁。所著有《易解義》、《書解義》、《詩

口義》、《春秋通義》、《四書日講》、《周禮補亡》。”今諸書散佚,惟此書

為世所詬病,轉以見異而存。據葵《自序》,書蓋成於泰定丙子,葵年八十一矣。

虛殫一生之力,使至今談《周禮》者稱俞庭椿為變亂古經之魁,而葵與王與之為

煽助異說之黨,不亦傎歟?其書世有二本。其一分六卷,題曰《周禮注》。其

一即此本,不分卷數,而題曰《周禮冬官補亡》。《經義考》又作《周禮全書》,

而注曰:“一作《周禮補亡》。”案此書別無他長,惟補亡是其本志,故今以

《補亡》之名著錄焉。

△《周禮集注》·七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何喬新撰。喬新字廷秀,江西廣昌人。景泰甲戍進士,官至刑部尚書。諡

文肅。事跡具《明史》本傳。是書謂《冬官》不亡,大約沿俞庭椿、王與之、邱

葵及晏璧偽托吳澄之說,臆為竄亂。如引邱葵說,謂太史直筆而書,為天官之屬

無疑,不知《太史》之文曰“讀禮書而協事”,又曰“以書協禮事”,又曰“執

其禮事”,然則《太史》當入《春官》,《經》有明文可據。《唐職官志》以太

史合屬禮曹,是其遺意。今並入《天官》,既不通經,且不明史矣。又如引偽

本吳澄《考注》說,謂諸子掌國子之倅,使之修德學道,當入教官之屬,不知

《諸子》之職曰“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法治

之”,蓋主以戎事詔國子,故隸《司馬》。今徒以修德學道之語,並入《司徒》,

則《夏官·都司馬》之職曰“掌其政學”,亦未嘗不及於教,將並移入《司徒》

歟?是皆妄取前人謬戾之論,割裂倒置,踵其失而加甚。故前後義例,率不能自

通,徒為談《周禮》者所詬病耳。

△《周禮定本》·四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舒芬撰。芬有《周易箋》,已著錄。茲編亦其所著《梓溪內集》之一。大

旨祖俞庭椿《冬官》不亡,雜出於五官之說,而參以偽本吳澄《考注》,複以己

意進退之。凡為《五官敘辨》五篇、《六官圖說》一篇、《周官剔偽》一篇、

《周禮正經》六篇。刪舊本《考工記》,移《天官·太宰》、《地官·大司徒》

之文以入於《冬官·大司空》。移《小司徒》及《遂人》之文入《小司空》。又

移《天官》之掌舍、幕人、掌次,《地官》之遂師、遂大夫、縣正、鄙師、酂長、

里宰、鄰長、土訓、誦訓、司稼、草人、稻人、場人、囿人、載師、閭師、縣師、

均人、稍人、旅師、山虞、林衡、川衡、澤虞、跡人、卝人、角人、羽人、

掌葛、掌染草、掌炭、掌茶、掌蜃、舂人、舍人、倉人、廩人、遺人、委人、稿

人,《夏官》之掌畜、職方氏、形方氏、山師、川師、邍師、司勳、量人,

以屬《冬官》。《明史》芬本傳稱:“芬精於《周禮》,嘗謂《周禮》視《儀禮》、

《禮記》猶蜀之視吳、魏。疾革,其子請所言,惟以未及表章《周禮》為恨。”

於是經可云篤信。夫俞氏之書為荒經蔑古之祖,芬不能訂正其訛,乃噓其已燼之

焰而更加厲焉。甚且刪削舊文,十幾二三。自命曰“定本”,傎彌甚矣。

△《讀禮疑圖》·六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季本撰。本有《易學四同》,已著錄。是書辨論《周禮》賦役諸法,祖何

休、林孝存之說,以為戰國策士之所述。前三卷以其疑《周禮》者為圖辨之。後

三卷依據《孟子》立斷,因及後代徭役、軍屯之法,論其得失。大旨主於輕徭薄

賦,其意未始不善,其說亦辨而可聽。然古今時勢各殊,制度亦異,有不得盡以

後世情形推論前代者。至其牽合《魯頌》“公車千乘,公徒三萬”,則欲改《小

司徒》“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之文,謂四當作五。又增

“四都為同”一語,則更輾轉竄亂矣。蓋本傳姚江之學,故高明之過,其流至於

如斯也。

△《考工記述注》·二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明林兆珂撰。兆珂有《詩經多識編》,已著錄。此編因《考工記》一書文句

古奧,乃取漢唐注疏參訂訓詁以疏通其大意,於《記》文皆旁加圈點,綴以評語。

蓋仿謝枋得批《檀弓》標出章法、句法、字法之例,使童蒙誦習,以當古文選本,

於名物制度絕無所發明。末附《考工記圖》一卷,亦林希逸之舊本,無所增損也。

△《周禮訓雋》·二十卷(副都禦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陳深撰。深字子淵,長興人。嘉靖乙酉舉人,官至雷州府推官,是書略無

考證,而割裂五官歸于《冬官》,則沿俞庭椿輩之謬論,無足錄也。

△《周禮因論》·一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唐樞撰。樞有《易修墨守》,已著錄。是書以民極為《周禮》本原,蓋本

葉時《禮經會元》之說,謂《詩》蔽以一言曰“思無邪”,《周禮》蔽以一言曰

“為民極”也。其駁夏休《井田譜》之妄,亦卓然有識。然其文如語錄,寥寥數

條,未為詳備,不足以言詁經也。

△《周禮發明》·一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明沈瑤撰。瑤字林珍,德清人。嘉靖癸丑進士,官至兵部郎中。是編於六官

之後各為總論一篇。《冬官》一職則雜取司徒之屬補其闕,蓋用《三禮考注》之

本。所錄《經》文頗多刪節,所謂發明者寥寥數頁,亦僅如鄉塾之講章。

△《周禮述注》·六卷(編修鄭際唐家藏本)

明金瑤撰。瑤有《六爻原意》,已著錄。是書成於萬曆己卯。前有瑤《自序》

並所作《凡例》十條,謂《周禮》之文為漢儒所竄改,其中有偽官亂句,悉為考

定,別以陰文書之。大旨本元吳澄《三禮考注》、明何喬新《周禮集注》之說,

而又以臆見更定之。其《補冬官》之末,附以《改官議》、《改文議》二篇,即

評論二氏之得失者也。案《冬官》不亡、亂入五《官》之邪說,倡于宋俞庭椿,

益之以元之邱葵,皆變亂古文,為經學之蟊賊。至吳澄《三禮考注》,本晏璧所

偽托,實亦沿三家之流弊。何喬新之《集注》,又其重佁也。瑤未見俞、邱之

書,遂奉吳、何為鼻祖。所定偽官亂句諸條。若親得周公舊本,一一互校而知者,

其無稽更不足辨矣。

△《周禮說》·十四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徐即登撰。即登字獻和,又字德峻,號匡岳,豐城人。萬曆癸未進士,官

至河南按察使。其書前十三卷解五官,不載《考工記》。末一卷為《冬官闕疑》,

蓋亦取俞庭椿之說,但尚未敢改《經》耳。然明言某官移易為最允,某官移易為

未協,已毅然斷為當改矣,何闕疑之云乎?

△《批點考工記》·一卷(內閣學士紀昀家藏本)

明郭正域撰。正域字美命,江夏人。萬曆癸未進士,官至禮部侍郎。諡文毅。

事跡具《明史》本傳。是編取《考工記》之文,圈點批評,惟論其章法、句法、

字法。每節後所附注釋,亦頗淺略。蓋為論文而作,不為詁經而作也。

△《周禮完解》·十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郝敬撰。敬有《周易正解》,已著錄。此書亦謂《冬官》散見於五官而又

變幻其辭,謂陽分六官以成歲序,陰省冬官以法五行,穿鑿尤甚。中間橫生枝節,

不一而足。如《典瑞》職“王晉大圭,執鎮圭”,晉即搢字,鄭眾《注》本不誤。

賈《疏》云:“搢,插也。謂插大圭長三尺玉笏於帶間,手執鎮圭尺二寸。”其

義亦最明。而敬謂“接見曰晉。晉,進也。行禮從容漸進,如日之升”,以附會

於《經》文“朝日”之語。果終歲如是乎?此亦務勝古人之過矣。

△《周禮古本訂注》·六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郭良翰撰。良翰字道憲,莆田人。萬曆中以蔭官太仆寺寺丞。是編《自序》,

謂俞庭椿、王與之、邱葵、吳澄、何喬新五家補本分割殊甚,不知《冬官》可以

不補,五《官》必不可淆。五《官》自存,《冬官》自闕,何必強臆以亂成經。

因取古本訂正之。其持論甚允。而附葉時《冬官補亡》一篇於《考工記》之前,

仍俞庭椿等《冬官》散在五《官》之說,又自相矛盾矣。其注亦皆揣摩文句,無

所考正,非解三《禮》之法也。

△《古周禮》·六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郎兆玉撰。兆玉字完白,仁和人。萬曆癸丑進士。是書謂之古《周禮》者,

自別於俞庭椿諸人之改本也。其注皆抄撮舊文,罕能通貫。然暖暖姝姝守一先生

之言,視他家之變亂古經,與其妄也甯拘矣。

△《考工記通》·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徐昭慶撰。昭慶字穆如,宣城人。是書《凡例》有曰“此注本之朱周翰之

《句解》,上而參之鄭康成,下而合之周啟明、孫士龍諸家,用成是帙。惟欲取

便初學,故自忘其固陋”云云。今觀其書,多斤斤於章法、句法、字法,而典據

殊少,則《凡例》蓋道其實也。其中時亦自出己意,攻駁前人。如“貉逾汶則死”,

此汶本齊魯間水,陸德明音釋不誤,而昭慶謂此是岷江,不當音問,引《史記》

為證。不知《史記》固汶與岷通,未嘗以《考工記》之汶為岷山也。

△《重訂古周禮》·六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陳仁錫撰。仁錫有《系辭十篇書》,已著錄。是編不用俞庭椿改本,與郎

兆玉相同。其稱“重訂”,當即因兆玉本也。然五官皆移《敘官》於“惟王建國”

之前,亦非古本。又其《凡例》曰:“考《漢藝文志》,是書原闕《冬官》,漢

儒補以《考工記》,未免割裂聖經,不必妄為補綴。”而六卷仍列《考工記》,

乃自違其說。其注釋多剽窈朱申《句解》,體例尤為猥雜。殆庸劣坊賈托名,未

必真出仁錫也。

△《周禮注疏合解》·十八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張采撰。采字受先,太倉人。崇禎戊辰進士,官臨川縣知縣,福王時為禮

部員外郎。《明史·文苑傳》附見《張溥傳》中。采與溥為複社領袖,在當日聲

望動天下,然此書疏淺特甚,豈亦托名耶?

△《讀周禮略記》·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朝瑛撰。朝瑛有《讀易略記》,已著錄。是書不全錄《經》文,但每段

標其起止,云自某句至某句。其注於漢唐舊說頗不留意。如《稻人》下駁鄭氏每

井九夫,旁加一夫,以治溝洫。不知旁加一夫即所謂閑民者也。大概朝瑛涉獵九

經,而三《禮》則用功較淺云。

△《古周禮釋評》·六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明孫攀撰。攀字士龍,宣城人。是書因朱申《周禮句解》稍為訂補,別以音

釋、評語標注上方,如村塾讀本之式,均無足采。惟當明之季,異學爭鳴,能不

刪削《經》文,亦不竄亂次序,兢兢守鄭、賈之本,猶此勝於彼焉。

△《考工記纂注》·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程明哲撰。明哲字如晦,歙縣人。是書主於評點字句,於《經》義無所發

明。名為《纂注》,實僅剿襲林希逸《考工記圖解》之文。其誤亦皆沿林本,惟

《經》中“軓”字皆改為“軌”,獨與林本不同。考《詩·匏葉篇疏》曰:

“《說文》云:軌,車轍也。軓,車軾前也。”軌聲九,軓聲凡。《辀人》

之“軓前十尺而策半之”,鄭司農云:“軓謂軾前也。《大馭》‘王祭兩軹,

祭軓,乃飲’古書軓為范。”杜子春云:“軓當為范。”《小戎傳》曰:

“陰,掩軓也。”《箋》曰:“掩軓在軾前,垂辀上。”然則諸言軾前,皆

謂軓也。《中庸》云:“車同軌。”《匠人》云:“經塗九軌。”《注》云:

“軌謂轍廣也。”是二字辨別顯然,林希逸《圖解》尚不誤。今明哲于希逸之誤

皆襲之,其不誤者轉改之,亦可謂不善改矣。


△《周禮說略》·六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於《周禮》之中偶有所見,即摘其一節一語而疏之。以非解

全《經》,故云《說略》。書中多引郝敬之說,則在敬以後矣。大抵議論多而考

證少。如謂官屬三百六十以象天,今檢其數,乃贏其一,如《易》之大衍虛其一

也。可謂穿鑿無理。又如《牧師》“孟春焚牧,仲春通淫”,與《月令》季春游

牧不合。蓋鳥獸孳尾,多乘春氣,《經》特略舉其大凡。仲春、季春相去無幾,

不必過泥。而此書謂《月令》為秦時書,秦地寒涼,萬物後動,故後《周禮》一

月。不知秦地即周地,無中外南北之分也。是足見其隨文生義,不能深考事實矣。

△《周禮文物大全》(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不著撰人名氏。亦無序、跋。其版為藍朱二色,首列六官之所屬,次為制度

器物諸圖,終以諸儒傳授圖。大抵轉相剿襲、摹寫失真。如王宮制圖,外朝為致

民三詢之地,雉門為人民觀法之區,則外朝應在雉門之外,而此圖列於庫門之外。

他若裘冕無旒,六贄未備,壇壝市肆,亦弗詳載。蓋鄉塾兔園冊也。考宋乾道中,

昌州楊甲作《六經圖》,其《周禮》圖曰《文物大全》,與此書之名相合。又國

朝廬江盧云英,因其父所刻信州石本《五經圖》重為編輯,其《周禮》圖亦曰

《文物大全》。然楊氏圖凡四十有三,盧氏圖凡五十有一,均與此本不符。疑坊

肆書賈於盧氏《五經圖》中摘其《周禮》諸圖,而稍稍竄亂之,別為一書以售其

欺耳。

△《周禮訂釋古本》(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芝藻撰。芝藻有《大易疏義》,已著錄。是書前有康熙丁丑《自序》。

大抵宗俞庭椿之說而小變之,謂《冬官》未亡而不必補;《考工記》之文奇變而

軌乎法,非周公莫能為之;虛其官而詳具其法,官省則繁費減,法詳則凡事有。

作五官可以兼攝,《冬官》可無設也。其說甚巧。然鄭封於宣王時,秦封於孝王

時,周公安得稱鄭之刀?又得稱秦無廬?是開卷即無以自解,更奚論其他也?其

解“九賦”云:“邦中四郊即鄉遂地。”是並百里為郊、六鄉在遠郊、六遂在甸

之異,亦未詳考。惟《遂人》溝洫說云:“《遂人》所謂十夫者,十井之夫也。

其云十夫有溝,則是十井之遂同歸於溝也,故《匠人》謂之井間。既謂之間,則

非一井可知。”較舊注差為明晰耳。

△《高注周禮》·二十二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高愈撰。愈字紫超,無錫人。順治中歲貢生。《江南通志》載愈著《周

官集解》十六卷,當即是書。其分卷各異,殆傳寫者不同也。書中采前人之說多

本諸王昭禹《訂義》,亦間有發明。其中有最駁者數條,如《大司徒》:“諸公

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諸伯之

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

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鄭康成《注》謂其食者半、參之一、四之一

者,乃天子食此諸侯之貢也,不用先鄭之說。愈謂諸侯自食其半、三之一、四之

一,而以其餘貢天子。其說頗詆康成。今考《春秋》昭公十三年《傳》曰:“昔

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杜注:“公侯地廣,故取貢者多。”

如愈所說,公地五百里乃自食其半,以其半貢天子。侯伯地四百里、三百里,僅

自食其三之一,乃以其二貢天子。子男地二百里、一百里,僅自食其四之一,乃

以其三貢天子。則尊反貢輕,而卑反貢重矣。昭公十三年《傳》又曰:“卑而貢

重者甸服也。”杜注:“甸服謂天子畿內共職貢,即公卿大夫之采地。”鄭玄

《小司徒注》:“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公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卿凡四

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大夫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是食采者卑與尊同,

故云卑而貢重。是周制甸服貢重,尚不過四分之一,豈邦國所貢乃至於三之二、

四之三乎?《司勳》文曰:“凡頒賞地,三之一食。”《注》云:“賞地之稅三

分,王食其一。”與《大司徒》所云其食者半、其食者三之一、四之一,均為王

之所食,與《大司徒》文例義略同。愈乃不一置解,而獨於此別生異說,似未貫

洽全經也。又《小司徒》曰:“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

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鄭玄《注》曰:“此謂造都鄙也。”

愈乃曰:“四縣為都,計田止一千二十四井,以《稍人》丘乘法推之,止得兵車

六十四乘,視百乘之家猶遜焉。而《傳》稱先王之制,大都三國之一,中五之一,

小九之一。今此八千一百九十二家,不能當天子六鄉、六遂十五之一。是猶不足

稱小都,而況大都乎?”今考《春秋》隱公元年《傳》:“先王之制,大都不過

三國之一。”杜《注》謂都城當國三分之一,非謂田邑車乘當國三分之一也,愈

不得引以為難。且四縣為都,本小都也,積四小都乃為大都。今愈以四縣之都為

大都,於鄭《注》尚未詳考。又《春秋》襄公二十七年《傳》曰:“惟卿備百邑。”

杜《注》云:“此一乘之邑。”孔《疏》云:“百乘為采邑之極。”《坊記疏》

謂公之孤、侯伯之卿與天子之三公同,俱方百里。是惟大都方百里者乃得有百乘,

而天子之卿止得小都五十里,安得同於侯伯之卿?又甯以不及百乘為嫌耶?至四

縣為都,凡一千二十四井,以《司馬》“甸出一乘”之法求之,所出本不及十六

乘,而愈乃謂得兵車六十四乘,尤舛誤矣。《稍人》:“掌丘乘之政令。”鄭讀

“乘”為“甸”,謂掌丘及甸之政令也。愈謂“乘”字不當改讀,遂謂一丘出一

乘。考《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杜《注》:“長轂一乘,甸所賦。

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若《稍人》已令丘出一乘,則興周之制也,

《春秋》又何得書以示譏耶?又《韓詩》“維禹陳攵之”,《毛詩》“陳攵”作

“甸”。陳攵訓曰乘,甸亦訓曰乘。古陳、乘、甸三字音同,故讀乘為甸。愈不

知古音,故有此疑,是亦妄難鄭氏也。他如謂郊社相對,社即祭地,更無北郊;

九夫為井即十夫有溝,都鄙鄉遂不異制:則均襲舊文,無庸更辨者矣。

△《周禮惜陰錄》·六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徐世沐撰。世沐有《周易惜陰錄》,已著錄。是編於典制罕所考證,惟

推求於文句之間,好以臆斷。如“王齋日三舉”,所以增一舉者,謂助氣以行禮。

而世沐謂三字誤,當作不。則致齋豈茹素之謂乎?《樂師》職“帗舞”,帗

之為羽,無可疑者。而世沐獨取先鄭祓除之義,亦為未合。《考工記》“畫繢之

事,青與白相次,赤與黑相次”,自是配色之法。而世沐以為仁義相資,禮智相

合,健順相成,亦過於穿鑿也。

△《周官辨非》·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萬斯大撰。斯大有《儀禮商》,已著錄。是編力攻《周禮》之偽,曆引

諸經之相牴牾者以相詰難。大旨病其官冗而賦重。案古經滋後人之疑者,惟古文

《尚書》與《周禮》。然古文《尚書》突出於漢魏以後,其傳授無徵,而牴牾有

證。吳棫所疑,雖朱子亦以為然。閻若璩之所辨,毛奇齡百計不能勝,蓋有由

也。《周官》初出,林孝存雖相排擊,然先後二鄭,咸證其非偽。通儒授受,必

有所徵。雖其書輾轉流傳,不免有所附益,容有可疑,然亦揣摩事理,想像其詞,

迄不能如《尚書》一經,能指某篇為今文,某篇為古文也。斯大徒見劉歆、王安

石用之而敗,又見前代官吏之濫,賦斂之苛,在在足以病民,遂意三代必無是事。

竟條舉《周禮》而詆斥之,其意未始不善。而懲羹吹齏,至於非毀古經,其事則

終不可訓也。魏禧疾明末諸臣屈身闖賊,遂疑《論語》論管仲、召忽一章為不出

於孔子,其亦此類歟?

△《周禮問》·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是書皆設為或問,辨《周禮》

出戰國之末,不出劉歆。凡十七目:一論《周禮》非漢人偽作,凡四條。一論六

官三官二官,凡二條。一論古無三司名。一論塚宰。一論《周禮》與《尚書》、

《大戴禮》表里。一論周六卿、唐虞六卿。一論司徒、司空。一論天地四時之名

所始。一論宰夫。一論官名、官職同異。一論人數多寡。一論祿數不及人數。一

論分土三等同異。一論九州閑田。一論《周官》非秦制。一論羅氏攻《周禮》之

繆。一論與他經同文。而其書與目不甚相應,蓋亦其門人所誤題也。其持論是非

相半。如《小宰》紀六官之屬各六十,賈《疏》謂指宮正至夏采諸職。奇齡謂

《經》文“其屬六十”乃據六卿本職之下所屬大夫士也。六卿各有長官,如後世

所稱堂上官。除一卿二中大夫外,所屬有下大夫四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二

人,合得六十人,略無闕溢。今考《春官》除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

擬一堂上官,不入六十之數,則《肆師》下大夫四人,即為屬官,如後世所稱曹

郎矣。乃《肆師》之職曰:“凡國之大事,治其禮儀,以佐宗伯。”賈《疏》曰:

“肆師與小宗伯同為中下大夫,命數如一,故二人同佐宗伯。”據此則肆師明為

宗伯副貳之官,即經文亦明云肆師掌禮治事如宗伯之儀。今奇齡必屈肆師為屬吏,

同于後世之曹郎,其說似弗能通。奇齡又以《周禮》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

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不合于《王制》、《孟子》,遂據《周禮》謂封國有

大功者必需益地,即不能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限之。特約為之制,公不過五

百里,侯不過四百里,伯與子男以是為差。其說似巧。但《明堂位》“封周公于

曲阜七百里”,則奇齡所謂公不過五百里者則已過之矣。加封之制,不應己創之

而己又隳之也。故《司勳》文曰:“凡賞無常,經重視功”。明乎加封亦不得立

常數矣。奇齡立論,大率類此。其他不無翼經之說,然以為戰國人作,則仍用何

休六國陰謀之說,與指為劉歆所作者亦相去無幾。陽雖翼之,陰實攻之矣。與其

以《儀禮》為戰國之書,同一好為異論,不足據也。

△《周禮節訓》·六卷(編修勵守謙家藏本)

國朝黃叔琳撰。叔琳有《研北易鈔》,已著錄。是編名曰《節訓》,蓋節錄

而訓釋之也。《經》文既非完本,所輯注文又皆不著名氏。觀其《自序》,蓋家

塾私課之本,故其《凡例》亦曰“聊備兔園之一冊”云。

△《周官析疑》·三十六卷、《考工記析義》·四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國朝方苞撰。苞有《周官集注》,已著錄。是書以《周官》為一編,《考工

記》為一編,各分篇第,世亦兩本別行。然前有顧琮《序》,稱合《考工》為四

十卷。則本非兩書,特不欲以河間獻王所補與《經》相淆,故各為卷目耳。其書

體會《經》文,頗得大義。然於說有難通者,輒指為後人所竄,因力詆康成之

《注》。若《太宰》:“以九賦斂財賄。”鄭《注》:“賦,口率出泉也。今之

算泉,民或謂之賦。”苞謂九賦即九職邦、郊、甸、稍、縣、都之田賦,則農所

貢公田之九穀與圃牧嬪婦之貢也。關市之賦,即商賈百工之貢也。山澤之賦,即

虞衡之貢也。園圃藪牧,即邦、郊、甸、稍、縣、都之地。農工、商賈、嬪婦、

臣妾、閑民,即邦、郊、甸、稍、縣、都之人。今考《載師》,首言園廛,次近

郊,次遠郊,次甸、稍、縣、疆,明別園廛於甸、稍、縣、疆之外,則九職之園

圃,不得合於九賦之邦、郊、甸、稍、縣、都可知。苞以九職之圃牧、嬪婦、臣

妾、閑民統於九賦之邦、郊、甸、稍、縣、都,而九賦之關市、山澤豈獨出於邦、

郊、甸、稍、縣、都之外,《經》文又何以別舉之乎?苞不過因九職內百工商賈

可以當九賦之關市,虞衡可以當九賦之山澤,而園圃、藪牧、嬪婦、臣妾、閑民

於九賦更無所歸,遂強入於邦、郊、甸、稍、縣都之中,庶乎九職、九賦得混為

一,即以斥鄭《注》口率出泉之非,而不知鄭《注》此文,實據本文“財賄”二

字起義。《外府》曰:“掌邦布之入出。”其下曰:“凡祭祀、賓客、喪紀、會

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赍、錫予之財用。”《注》曰:“布,泉也。”《泉府》

曰:“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此皆以泉為財。《荀子》曰:“厚刀布之斂以奪

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則以刀布為財,與田稅為食對舉。《經》於九府

既云斂財賄,則知九賦內兼有泉矣。九賦所以供九式,故九賦曰財賄,而九式曰

財用。凡祭祀、賓客、喪荒、羞服、工事、幣帛、芻秣、匪頒、好用,資於穀者

少,資於泉者多。而泉之所入,止有市征之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

不過當關市之一賦,此外則惟有宅不毛者之里布,均未足以充九式之用。若不資

泉於邦、郊、甸、稍、縣、都等,則職歲所云官府都鄙之出財用,恐終年常不給

也。考《漢書·本紀》,高祖四年,初為算賦,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賦錢,人

百二十為一算。《賈捐之傳》:“民賦四十,丁男三歲一事。”是一歲每丁不過

賦十三錢有奇。又《新論》:“漢宣以來,百姓賦錢,歲餘二十萬,僅二百貫耳。”


較之後代封椿、留州諸色目,不及萬分之一。而周之九賦,視之亦云薄矣。乃苞

襲宋人之說,猶以鄭注“口率出泉”為厚斂。此因末流而病其本也。又《泉府》

曰:“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受之,以國服為之息。”苞以劉歆增竄此節,

附會王莽,且謂《司市》職“以泉府同貨而斂賒”,則有賒而無貸明矣。今考

《周書·大匡解》曰:“賦灑其幣,鄉正保貸。”又《管子》:“發故屋,辟故

窌,以假貸,而以公量收之。”則是齊之家有貸,由於國有貸也。又《左氏傳》:

“齊使有司寬政:毀關、去禁、薄斂、已責。”《注》曰:“除逋責。”又成二

年《傳》亦曰:“楚乃大戶已責,逮鰥救乏。”考責即是貸,故《小宰》曰:

“聽稱責以傳別。”鄭《注》:“稱責為貸予。”賈《疏》:“稱責謂舉責生子。

於官於民,俱為稱也。”故房玄齡注《管子》“責而食者幾何家”,亦以責為出

息也。然則貸民之制,自《泉府》外,既見於《小宰》,又見於《春秋傳》、

《管子》,而苞指為王莽創制,誤矣。《管子·治國篇》曰:“則民倍貸以給上

之徵矣。”《注》:“倍貸謂貸一還二。”此所謂橫斂也。若以國服為之息,約

所出不過十一,略使子餘於母,以為不涸之藏。取於民者微,而濟於民者大,此

先王惠鮮之精意。苞乃反以疑《經》,不亦過乎?又《載師》:“近郊十一,遠

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苞亦指為劉歆之所竄。不知以近郊、

遠郊、甸、稍、縣、都通計之,則四十分而稅六,猶是什一而少強耳。賈《疏》

引《異義公羊》云:“什一據諸侯邦國,《載師》特據王畿。王畿稅法輕近而重

遠者,近者勞、遠者逸故也。諸侯邦國無遠近之差者,以其國地狹少,役賦事暇。”

據此,則賦逾什一者止王畿內四百里。而通邦國萬里計之,仍未乖乎什一之大凡

也。《禹貢》因九州差為九等,荊州田第八、賦第三,雍州田第一、賦第六。

《通典》謂《禹貢》定稅什一,而輕重有九等之不同。則知什一乃統九州計之,

非每州皆什一也。故《三禮義宗》謂稅俱什一,而郊內、郊外收藉不同。苞乃力

詆《經》文,亦為勇於自信。蓋苞徒見王莽、王安石之假借《經》義以行私,故

鰓鰓然預杜其源,其立意不為不善,而不知弊在後人之依托,不在聖人之制作。

曹操複古九州以自廣其封域,可因以議《禹貢》冀州失之過廣乎!

△《周官辨》·一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國朝方苞撰。是書就《周禮》中可疑者摘出數條,斷以己見,分《別偽》、

《辨惑》二門。大旨以竄亂歸之劉歆,凡十篇。已錄入所著《望溪文集》中。此

其初出別行之本也。

△《周禮集傳》·六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李文炤撰。文炤有《周易本義拾遺》,已著錄。是書前有《自序》,謂:

“朱子曾稱《周禮》為天理爛熟之書,表章雖明,而訓釋未逮。諸儒之說,不能

有醇無疵。因遠稽博采,上推列聖之因革,下鑒列代之興衰,以竊附於《詩》、

《書》、《集傳》之後。”其自命甚高。今觀其書,不過隨文釋義,無所考證。

多引先儒議論及後世事跡,曼衍牽合,亦非詁經之正體。惟《考工記》之前,複

旁搜官名於傳記之中,以補《冬官》之闕,計官三十有五,中有大司空、小司空、

豕人、權人、都司空、家司空六官,皆不言所據。昔錢病俞廷椿以後割取

五官,殊失古本之舊,因著《冬官補亡》三卷,所補凡二十有一。其與炤相同者,

惟後稷、農正、農師、水師、匠師、工師、舟牧、工正、圬人九官,司空則不立

大、小之名。餘尚有十一官,為文炤所未載。殆由未見書歟?

△《周官翼疏》·三十卷(山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淑撰。淑字季和,常熟人。雍正癸卯進士。是書彙輯漢、唐、宋、明

以來及國朝李光地、顧炎武、方苞之說,分為五部。凡疏解《經》義者,曰《正

義》。於本義引伸旁通者,曰《通論》。考訂注疏之失者,曰《辨正》。綜列後

世事跡、援史證《經》者,曰《餘論》。別著新義、以備參考者,曰《存異》。

書各六卷,而總以《翼疏》為名。其《正義》六卷,則又每卷自為上下。皆采輯

前人之說,不以己見參之。書成於雍正丁未,前有自作《條例》十二則。

△《周禮會要》·六卷(侍講劉亨地家藏本)

國朝王文清撰。文清號九溪,甯鄉人。雍正甲辰進士,官至宗人府主事。是

編以《周禮》注疏浩繁,但約括諸家,略疏字義,以便讀者。其《凡例》稱《經》

文一字不遺,亦一字不動。然《敘官》亦《經》文也,自五官之長外,餘官則俱

刪之矣。

△《周禮質疑》·五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劉青芝撰。青芝有《學詩闕疑》,已著錄。是書摘《周禮》舊注及前人

經訓互相參證,間亦取後代之事以引伸其義,頗與鄭、賈為難,然臆斷多而考證

少。宋儒事事排漢儒,獨三《禮》注疏不敢輕詆,知禮不可以空言說也。青芝視

之太易矣。

△《周禮輯義》·十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兆錫有《周易本義述蘊》,已著錄。是書多本《周禮訂義》,

攻詰鄭《注》。若謂匠人、遂人同制;井田不分都鄙、公邑;《大司馬》“凡令

賦,上地家三人,中地二家五人,下地家二人”,非專指邦國;又力斥《小司徒》

鄭《注》旁加之說。此類皆襲前人緒論,不足深求。其自出新意者,如《司尊彝》

“春祠、夏禴,祼用雞彝、鳥彝,皆有舟。其朝踐用兩獻尊,其再獻用兩象尊,

皆有罍,諸臣之所昨也。”兆錫謂皆有舟與皆有罍對舉,則舟、罍皆是尊名。今

考禮圖,六彝為上尊,盛三斗;六尊為中尊,盛五斗;六罍為下尊,盛一石。故

《爾雅》曰:“彝、卣、罍,器也”。郭璞《注》云:“皆盛酒尊。”孫炎《注》

云:“尊彝為上,罍為下,卣居中。”然則罍本下尊,不待兆錫申說。若以舟為

尊,則未會此《經》之義。夫彝、尊、罍得列於上、中、下三尊者,以《司尊彝》

於雞彝、鳥彝則曰“祼用”,於獻尊、象尊則曰“朝踐用”、“再獻用”,於罍

則曰“諸臣之所昨”,獨於舟不著所用,則舟不得列於尊可知。兆錫但知“皆有

舟”與“皆有罍”對舉,謂舟與罍同,而不知“皆有罍”句下有“諸臣所昨”明

文,“皆有舟”句下別無明文,此舟、罍不同之明證也。考鄭司農曰:“舟,尊

下台,若今時承槃。”《鄉射記》曰:“命弟子設豐。”《注》云:“設以承其

爵。”《玉藻》曰:“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亦所以承尊。舟之

承尊,蓋亦猶是。安得曰尊?賈公彥《疏》謂舟宜若後世酒船,陸佃亦謂若今酒

船。殆以形類酒船,故名曰舟耳,非以酒船即舟也。如此之類,頗傷於臆斷。至

若辨賈《疏》北郊用裘之說,謂盛夏用裘必不能行,後世遂至天地合祭。謂《大

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為制賦之成數,

《孟子》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為出軍之實數。此類亦自樹一義,不為無見。

然遽詆鄭玄為過始,又談何容易也?

△《周禮拾義》(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李大濬撰。大濬,安溪人。是書采輯《注》、《疏》及諸家之說,間附

以案語。然於禮家所聚訟者,如幣餘之賦,馬氏與林孝存、王與之之說不同;井

田之法,《孟子》與《漢志》不同;九獻之禮,諸儒各異:皆並采其說,不加論

斷。書中多載李光地說,蓋大濬為光地之族云。

△《周禮三注粹鈔》·二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國朝高宸撰。宸字北侍,福清人。雍正中諸生。是書詮釋《周禮》,而不錄

《考工記》。其《冬官補亡篇》有云“俞庭椿著《複古編》,謂《冬官》不亡,

雜出於五官之中。其後王次點、邱吉甫皆因之,吳草廬遂為《考注》”云云,是

所據之本為俞廷椿《複古編》,則所謂“三注”當即指王、邱、吳三家。而書中

不標名氏,直以己意融貫成文,又多迂闊不情之論,為三家之所無。莫明其體例

何似。卷首《自序》一篇,亦泛論治法、道法,無一字及著書之旨。

○附錄

△《周禮井田譜》·二十卷(永樂大典本)

宋夏休撰。休,會稽人。紹興中進士。樓鑰《序》云:“以上書補官,一試

吏而止。”亦未詳為何官也。其書因井田之法,別以己意推演,創立規制。於鄉

遂之官聯、溝遂之縱橫、王侯之畿疆、田萊之差數、兵農之相因、頒祿之多寡、

門子游倅之法、兆域昭穆之制、郊社宗廟之位、城郭內外之分以及次舍廬室市廛

次敘,三鼓四金五常九旗五路五車和門八節,皆摹繪為圖,若真可坐言起行者。

其考訂舊文,亦多出新意。如曰:“野之萊田,以時治之而已,不必盡耕作也。

以其菰蒲之利,柴蒿之屬,刈之複生,采之複出也。不然,既不謂之易,則一家

之力豈能歲耕田百畝、萊二百畝?蓋萊者刈獲之名,虞人萊所田之野是也。”又

曰:“庶人受一廛,耕百畝。適長用力,所謂可任用者家二人。適子之適,力複

可耕,則可任用者三人矣,故適子之適謂之餘子。雖適子之適力未及耕,而有庶

子及耕,則亦三人,故庶子謂為餘夫也。”又曰:“古之附庸不可以為國,地方

百里則可以為同。《春秋》蕭同叔子,何休注以為國名是也。”又曰:“五十里

為則,《大宗伯》曰:‘五命賜則’。《注》云:‘則者未成國之名’。以漢制

考之可見。”如是之類,尚可存備一說。至於以《管子》“經言”解《論語》

“自經於溝瀆”為經正溝瀆之制,則附會甚矣。夫阡陌既開以後,井田廢二千餘

載矣。雖以聖人居天子之位,亦不能割裂州郡,劖平城堡,驅天下久安耕鑿之

民,悉奪其所有,使之蕩析變遷,以均貧富。一二迂儒,乃竊竊然私議複之,是

亂天下之術也。使果能行,又豈止王安石之新法哉?同時瑞安黃毅乃為作《答問》

一篇,條舉或者之說,一一為之疏通證明,殆不知其何心矣?陳傅良之《序》有

曰:“其說以不能成都鄙者為閑田,不可為軍師者為閑民,鄉遂市官皆小者兼大

者,他亦上下相攝,備其數,不必具其員,皆通論。餘多泥於度數,未必皆葉。”

似稍稍致其不滿。永嘉之學,雖頗涉事功,而能熟講於成敗,此亦一證矣。此書

《宋志》著錄。明唐樞作《周禮論》,力斥其謬,則樞尚及見之。朱彝尊《經義

考》注曰“未見”,蓋無用之書,傳之者少也。惟《永樂大典》之內全部具存,

檢核所言,實無可采。姑附存其目,而糾正其失如右。

△《周禮沿革傳》·四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魏校撰。校字子才,號莊渠,昆山人。弘治乙丑進士,官至太常寺卿,遷

國子監祭酒,未上卒。諡恭簡。事跡具《明史·儒林傳》。是編取《周禮》六官

之屬,證以秦漢而下官制沿革,迄明代而止。僅有《天官》、《地官》、《春官》,

蓋未成之稿也。夫時殊事異,文質異宜,雖三代亦不相沿襲。校於數千年後乃欲

舉陳跡以繩今,不亂天下不止。其斷斷不可,人人能解,即校亦非竟不知。特以

不談三代,世即不目為醇儒,故不能不持此論耳。《自序》一篇故摹典誥,亦此

意也。

──右“禮類”《周禮》之屬三十七部,二百七十七卷內三部無數,《附錄》

二部,二十四卷,皆附《存目》。

△《釋宮》·一卷(通行本)

舊本題“宋朱子撰”。原載《晦菴大全集》中,此其別行之本也。然實李如

圭作,編集者誤入,說見如圭《釋宮》條下。

△《儀禮節解》·十七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郝敬撰。敬有《周易正解》,已著錄。敬所作《九經解》,皆好為議論,

輕詆先儒。此編尤誤信樂史“五可疑”之說,謂《儀禮》不可為經,尤其乖謬。

所解亦粗率自用,好為臆斷。如《士昏禮》“升自西階”一條,《經》於饗婦而

後云“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則未饗以前婦固不得以主自處,壻亦不

得以室相授。升自西階,在婦為無專制之義,在壻則亦猶舅姑於婦先以客禮之

之義。而敬謂父在子不由阼,不知為人子者居不主奧,而此時何以即席于奧耶?

蓋由此升者,特以道婦故也。於“舅坐,答拜”一條,又謂新婦拜舅立,而使其

舅坐答拜之,於理未當。不知此是婦人肅拜,故舅坐以答之。尊卑之分宜然,無

可疑也。又如《士冠禮》七體、二十一體,度數宜詳。《公食大夫禮》“魚、腸

胃、倫膚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與陳祥道《禮書》謂諸侯當十三、

天子當十五者未合,宜有折衷,而往往以數語了之。知其於考據之學終淺,非說

《禮》之專門也。其間有可取者,如裼襲有衣之裼襲,有玉之裼襲,鄭《注》泥


《玉藻》之文,於《聘義》還玉還璋,皆以為易衣加衣之儀;《覲禮》“匹馬,

卓上”,蓋卓立向前之義,鄭《注》誤以卓為的;及《公食大夫禮》又鼎{冖鼎}

“若束若編”非以茅為鼏之類。敬之所辨,亦時有千慮之一得,然所見亦罕矣。

△《禮經集注》·十七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張鳳翔撰。鳳翔字蓬元,堂邑人。萬曆辛丑進士,官至兵部尚書。是書主

朱子《儀禮》為經之說,大旨以鄭《注》為主。其間自出新義者,則多所未允。

如《士冠禮》文“降自西階,適東壁,北面,見於母。”鄭《注》以適東壁為出

闈門,賈《疏》謂母冠子無事在闈門外,故子出闈門見之。敖繼公不從鄭義,以

適東壁為在東堂下,其說已非。鳳翔又以為適東壁者又升自阼階,適東壁房前,

北面見母。是時母已在房,果如所言,則“降自西階”之後,仍當有“升阼階”

之文,何以《經》文無之耶?此類數處,皆立異而不能精確也。

△《讀儀禮略記》·十七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朱朝瑛撰。朝瑛有《讀易略記》,已著錄。是書於《經》文不全錄,第曰

自某至某。所錄多敖繼公、郝敬之說,取材頗儉。其自為說者,亦精義無幾。

△《儀禮惜陰錄》·八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徐世沐撰。世沐有《周易惜陰錄》,已著錄。是書逐節逐句分解,撮標

注義,頗為明簡,較所注他經稍善,然亦疏於考證。如《士冠禮》云:“闕項青

組纓。”汲古閣本鄭《注》:“闕讀如‘有頍者弁’之頍,滕薛名蔮為頍。”

世沐謂字書無此蔮字而疑之,不知蔮本當作簂。《後漢·烏桓傳》

云:“猶中國有簂、步搖。”注云:“簂音吉悔反,字或為幗。”蓋

簂、幗二字通。《續漢書·輿服志》云:“太皇太後、太後入廟,翦氂簂。

公、卿、列侯、二千石夫人紺繒簂。”《廣雅》曰:“簂謂之。”

故《玉篇》、《廣韻》、《集韻》、《類篇》俱作簂字,可以正刊本作蔮

之訛。至若《釋名》曰:“簂,恢也,魯人曰頍。頍,傾也,著之傾近前也。”

即鄭《注》滕、薛名蔮為頍之確證。而《釋名》作簂不作蔮,則汲

古閣本鄭《注》作蔮,其誤顯然。世沐心知其誤而不能究其所以誤,殊核之

未審。又此書多載鄭《注》所引古今文,然闕漏不可枚舉。即如《士冠禮注》云:

“古文闑為{埶木},閾為蹙。”又云:“古文旅作臚。”又云:“今文纁皆作熏。”

又云:“古文盥皆作浣。”又云:“壹古文皆作一。”又云:“今文枋為柄。”

又云:“古文啐為呼。”又云:“古文亶為癉。”又云:“今文格為嘏。”此九

條俱失載,則他篇可知。又若《士冠禮》“戒賓”節在“筮賓”之前,而世沐謂

戒賓當在筮賓之後。今考鄭《注》,戒賓者,戒主人之僚友;筮賓者,筮其可使

冠子者。蓋先戒眾賓,後乃於眾賓內更筮其最吉,特使冠子。故賈《疏》謂取人

之法先筮後戒。今以此賓是賢者,必知是吉,故先戒賓。賓已許,方始筮之。以

其賢,恒自吉,故先戒後筮。此義最易曉,而世沐謂當先筮後戒,疏矣。至謂冠

子一醮足矣,三醮則意複詞縟,具文滋偽。又謂字冠者不當有祝詞之類,尤臆斷

之說也。

△《喪禮吾說篇》·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奇齡說經,好立異義,而顛舛

乖謬,則莫過於是書。大旨以子夏《喪服傳》為戰國以後人偽作,故逐條攻擊,

務反其說。其叛經之尤者,如謂喪服有齊衰無斬衰。考《釋名·釋喪服》曰:

“斬衰,不緝其末,直翦斬而已。齊,齊也。”故鄭注《喪服傳》曰:“斬,不

緝。齊,緝也。”與《釋名》之義相符。奇齡乃謂齊而不緝,乃齊之本名。而從

而緝之,則又以緝齊得名。三年之重齊不緝,期功則緝之。然所謂齊而不緝,仍

是《釋名》“斬衰,不緝其末”之說。又何必陽改其名而陰存其實乎?至謂期功

以下之齊乃緝,則齊衰三年者皆已不緝,是改斬之名下同於齊,又改齊之實上同

於斬。支離怪變,彌為不可究矣。奇齡以《周禮》、《儀禮》同出戰國人偽撰,

故於《周禮·司服職》齊衰、斬衰之文,置之不道。至《左氏》乃奇齡所最信者

也。考昭公十年《傳》:“晉平公卒,叔向曰:孤斬焉在衰绖之中。”杜預《注》

曰:“既葬,未卒哭,猶服斬衰。”明為斬衰之確證。乃引《雜記》“三年之喪

如斬”語,謂非服斬之義。襄公十七年《傳》:“齊晏桓子卒,晏嬰粗縗斬,苴

绖帶杖,菅屨。”是斷斷不得謂之非斬服者。奇齡亦謂“斬”字下屬“苴绖帶”

為句,乃斬苴麻以為绖帶。《荀子》一書,亦奇齡之所最信也。考《三年問篇》

明出斬衰之名,不能複辨,則曰《禮論篇》中但有齊衰無斬衰,《三年問篇》乃

後人妄改。夫稍可穿鑿之處,即改易其訓詁句讀以就己說。至必不可掩之處,則

遁而謂之妄改。持是以往,天下複有可據之書乎?奇齡又謂三年之喪當為三十六

月,不得折月,而又無解於《荀子·禮論篇》“二十五月而畢”之文,遂謂畢者

乃畢衰服也,至二十七月禫後又加禫服九月。考《間傳》曰:“中月而禫,

禫而纖,無所不佩。”孔穎達《疏》曰:“此謂禫祭既畢,吉祭以後,無所

不佩。”又《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喪大

記》曰:“禫而從禦,吉祭而複寢。”《檀弓》曰:“是月禫,徙月樂。”

《間傳》又曰:“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飲酒者先飲醴酒,食肉者先食

乾肉,是徵諸禮經,顯有典訓。今奇齡謂禫後服綅冠素端者凡十月,與《經》

義無一相合。豈先王制禮之意乎?其他若謂父在為母不當期年,父母不當為長子

三年,皆據律以議《經》。至謂本生父母不當降在期服,傳重者不必嫡孫,則不

特叛《經》,且背律矣。豈非恃其博洽,違心巧辨哉?

△《儀禮訓義》·十七卷(庶吉士蔡廷舉家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有《自序》,題“康熙庚申”,則近時人也。其書以一篇

為一卷,第約取《注》、《疏》而參以朱子及楊複之說。其餘諸家,概不采錄。

雖頗簡易,然禮制委曲,非一家之言所可盡,《注》、《疏》以外,限以朱子師

弟二人,遂舉諸儒而屏之,殆非該貫之道也。

△《儀禮釋例》·一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國朝江永撰。永有《周禮疑義舉要》,已著錄。是書標曰《釋例》,實止釋

服一類,寥寥數頁,蓋未成之書。其釋冕服一條,辨注家冕廣八寸、長尺六寸、

績麻三十升布為之之誤,謂禮家相傳八十縷為升,古布幅闊二尺二寸,周尺甚短,

以八尺當今之五尺,二尺二寸當今之一尺三寸七分半。如冕延有三十升,其經二

千四百縷。是今尺一分之地,須容十七縷有奇,雖績麻極細,亦不能為此。其說

驗諸實事,最為細析。又謂冕有前旒無後旒,故《大戴禮》及東方朔俱云,冕而

前旒,所以蔽明。《玉藻》、《郊特牲》云十有二旒,不云二十四旒。漢明帝制

冕旒有前無後,正合古義。《玉藻》云“前後邃延”,不過謂冕長尺六寸,前延

後延至武皆深邃耳,非謂前後皆有旒也。其說與鄭《注》互異,亦可相參。惟宗

陳祥道之說,謂《周禮》之韋弁即爵弁,其說過新,不可信。考《士冠禮》“爵

弁服”《注》曰:“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緅,其

布三十升。”《周禮》“凡兵事韋弁服”《注》曰:“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

衣裳。”此爵弁、韋弁顯異者也。惟《書》云:“二人雀弁執惠。”偽孔《傳》

云:“雀韋弁。”似即以爵弁為韋弁者。然孔穎達《疏》云:“據阮諶《三禮圖》,

雀弁以布為之。此《傳》言雀韋弁者,此人執兵,宜以韋為之。然下言冕執兵者

不可以韋為冕,未知孔意如何。”則孔《疏》於此《傳》原不深信。且即以爵韋

為之,要止得名曰爵弁,不得通名韋弁。故《釋名》曰:“以爵韋為之,謂之爵

弁。韎韋為之,謂之韋弁。”二語極為分晰,不容相混。至於《周禮·司服》有

韋弁無爵弁,賈《疏》云:“爵弁之服,惟有承天變及天子哭諸侯乃服之。所服

非常,故天子吉服不列之。”此義頗得。如必謂韋弁即爵弁,《司服》未嘗遺爵

弁,則王之吉服自大裘至冠弁,其等殺凡八。公之服自袞冕以下,大裘不得服。

侯伯之服自鷩冕以下,袞冕不得服。以次殺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韋弁不得服。

其制甚明。如韋弁即爵弁,士於禮已不得服矣,何以《士冠禮》曰:“爵弁服纁

裳”乎?且《儀禮·士冠禮》、《士昏禮》、《士喪禮》既有爵弁服,而《聘禮》

曰:“君使卿韋弁歸饔餼。”又曰:“夕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則是既有爵

弁,又有韋弁明矣。又安得以《司服》不載為疑也。永又補祥道之說曰:“《詩》

方叔將兵,服其命服,朱芾斯皇。又曰:韎韐有奭,以作六師。皆爵弁服之韠也。”

今考《詩》“服其命服,朱芾斯皇”《箋》曰:“云命服者,命為將受王命之服

也。天子之服韋弁,服朱衣裳也。”據此,則即《左氏傳》所云“韎韋之跗”

《注》,正戎服之常也。必云爵弁之韠,殊無顯據。又《詩》“韎韐有奭,以作

六師”《箋》曰:“此諸侯世子也。除三年之喪,服士服而來,未遇爵命之時,

時有征伐之事,天子以其賢,任為將軍。”《疏》曰:“將軍之時,猶未得命,

由是仍服韎韐。”據此,則《經》云“以作六師”,蓋將受命為將軍,非已臨六

師而以爵弁之韎韐為戎服也。故三章皆云“君子至止”,言諸侯初至天子之朝,

非即臨戎可知。永引此二詩,亦未為確據。蓋永考證本精,而此則草創之本耳。

△《儀禮易讀》·十七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馬駉撰。駉字德淳,山陰人。《儀禮》經文詰曲,《注》、《疏》浩繁,

向稱難讀。是編刻於乾隆乙亥。於《經》文諸句之中,略添虛字聯絡之,以疏通

大意。又仿高頭講章之式,彙諸說於上方。大約以鄭《注》、賈《疏》為主,而

兼采元敖繼公《集說》、明郝敬《集解》及近時張爾岐《句讀》諸書,間亦參以

己意。取便初學而已,不足以闡《經》義也。

○附錄

△《五服集證》·六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徐駿撰。駿,常熟人。是書成於正統戊午。考論五服之制,設為問答以明

之。大旨於古制遵朱子《家禮》,當代之制則遵明太祖《孝慈錄》。所采諸書,

不過十餘種而已。《明史·藝文志》作一卷。此本六卷。考《序》末有“大明歲

次壬申進德書堂新刊”字,則此本猶屬舊刻,不由竄亂。《明史》誤以六字為一

字耳。

△《讀禮問》·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吳肅公撰。肅公有《詩問》,已著錄。是書取禮家喪服之制意所未喻者

辨之,又雜論俗禮之不合於古者共六十五條。間有可采,而師心之處為多。

△《服制圖考》·八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朱建子撰。建子字辰起,秀水人。朱彝尊之從子也。是編集曆代喪服禮

制,每條下分古有今無、古無今有、古重今輕、古輕今重四目。後為《雜問篇》,

凡三十九條。所引經傳禮書及諸家文集,頗稱該洽。然斬衰之喪有三十四條,而

所引僅三十一條。如《政和禮》所載“夫為祖、曾祖、高祖承重者,妻從夫之喪”

及《孝慈錄》所載“為人後者,為所後祖母之喪”,皆古今異制,而建子未及詳

載。又齊衰杖期,如《儀禮》所載繼母嫁,從,為之服報,大功九月。如《通典》

所載為人後者,為本生祖父母服儀。亦古今異制,當一例詳辨者,亦皆脫略。則

考核尚未甚密也。

△《讀禮紀略》·六卷、附《婚禮廣義》·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朱董祥撰。董祥字熊占,長洲人。是書成於康熙乙卯,乃其居父喪時所

作。皆以糾正世俗之誤。其間有泥古而過者,如母喪齊衰三年,固古者喪無二斬

之義。然自明洪武以後,凡律令之文,皆云為母斬衰。仍欲依《喪服》之文服齊

衰,等而上之,將遵古禮為母期年耶?是亂王制也。昭穆祔遷之說,陸佃已與何、

張異議。至同堂異室而無左昭右穆之次者,朱子已云“為禮者猶執祔祖之文,似

無意義”,而兩存其說矣。董祥必欲昭遷而穆不動,穆遷而昭不移,不幾於親盡

者不必祧,而祧者不必親盡乎?其他微文瑣節,事事繩以古義。持之有故,言之

成理,而實多滯礙而難行。至於喪親匿喪之類,皆律有正條,懸如日月,更不待

龂龂辨論矣。後附《婚禮廣義》一卷,斟酌今古之間,較為易行。然皆前人家儀

所已有,無勞複衍為也。

──右“禮類”《儀禮》之屬九部,一百五卷,《附錄》四部,二十二卷,

皆附《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