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太玄論

【太玄論上】

蘇子曰:言無有善惡也,苟有得乎吾心而言也,則其辭不索而獲。夫子之于《易》吾見其思焉而得之者也,于《春秋》吾見其感焉而得之者也,于《論語》吾見其觸焉而得之者也。思焉而得,故其言深,感焉而得,故其言切,觸焉而得,故其言易。聖人之言得之天,而不以人參焉。故夫後之學者可以天遇,而不可以人得也。方其為書也,猶其為言也,方其為言也,猶其為心也。書有以加乎其言,言有以加乎其心,聖人以為自欺。後之不得乎其心而為言,不得乎其言而為書,吾于揚雄見之矣。

疑而問,問而辯,問辯之道也。揚雄之《法言》,辯乎其不足問也,問乎其不足疑也,求聞于後世而不待其有得,君子無取焉耳。《太玄》者,雄之所以自附于夫子而無得于心者也。使雄有得于心,吾知《太玄》之不作。何則?瘍醫之不為疾醫,樂其有得于瘍也;疾醫之不能為,而喪其所以為瘍,此瘍醫之所懼也。若夫妄人礪針磨砭,乃欲為俞跗、扁鵲之事,彼誠無得于心而侈于外也。使雄有孟軻之書而肯以為《太玄》耶?惟其所得之不足樂,故大為之名以僥幸于聖人而已。且夫《易》之所為作者,雄不知也。以為為數耶,以為為道耶,惟其為道也,故六十卦而無加,六十四卦而無損。及其以為數,而後有六日七分之說生焉。聖人之意曰:六十四卦者,《易》也。六日七分者,吾以為曆也。在曆以數勝,在《易》以道勝。然則《易》之所為作,其亦可知矣。蓋自漢以來,《六經》始有異論。夫聖人之言無所不通,而其用意固有所在也。惟其求而不可得,于是乃始雜取天下奇怪可喜之說而納諸其中,而天下之工乎曲學小數者,亦欲自附于《六經》以求信于天下,然而君子不取也。《太玄》者,雄所以擬《易》也。觀其始于一而終于八十一,是四乘之極而不可加也。從三方之算而九之,並夜于晝,為二百四十有三日,三分其方而一,以為三州;三分其州而一,以為三部;二分其部而一,以為三家。此猶六十之不可加,而六十四之不可損也。雄以為未也,從而加之曰《》,又曰《贏》,曰:吾以求合乎三百六十有五與夫四分之一者也。曰《》也,曰《贏》也,是何為者?或曰以象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在《贏》而不在《》。《》者,斗之二十六也。或曰以象閏。閏之積也,起于《難》之七,而于此加焉,是強為之辭也。且其言曰:譬諸人,增則贅,而割則虧。今也,重不足于曆,而輕以其書加焉,是不為《太玄》也,為《太初曆》也。聖人之所略,揚雄之所詳;聖人之所重,揚雄之所忽,是其為道不足取也。道之不足取也,吾乃今求其數。求合首三百六十有五與夫四分之一者,固雄意也,贊之七百三十有一,是日之三百六十有五與夫四分之一也。後之學者曰:吾不知夫二十八宿之次,與夫日行之度也,而于《太玄》焉求之。則吾懼夫積日之無以處也。曆者,天下之至微,要之千載而可行者也。四分而加一,是四歲而加一日也,率四歲而加之,千載之後,吾恐大冬之為大夏也。且夫四分其日而贊得二焉,故贊者可以為偶,而不可以為奇,其勢然也。雄之所欲加者四分之三,而所加者四,是其為數不足考也。

君子之為書,猶工人之作器也,見其形以知其用。有鼎而加柄焉,是無問其工之材不材,與其金之良苦,而其不可以為鼎者,固已明矣。況乎加《》與《贏》而不合乎二十八宿之度;是柄而不任操,吾無取也巳。

【太玄論中】

四分日之一,或曰一百分日之二十五,在四以為一,在百以為二十五,唯其所在而加之,豈有常數哉?六日七分者,以八十言者也。苟有以適于用,吾斯從而加之矣。《坎》、《離》、《震》、《兌》各守其方,而六十卦之爻分散于三百六十日。聖人不以五日四分日之一者害其為《易》,而以七分者加焉,此非有所法乎?日月星辰之度,天地五行之數也,以其上之不可以八,而下之不可以六,故以七分者加之,使夫《易》者亦不為無用于曆而已矣。夫八十分與夫七分者,皆非其所以為《易》也。上、下而為卦,九、六而為爻,此其所以為《易》也。聖人不于其所以為《易》者加之,故加焉而不害其為《易》。若夫四位而為首,九行而為贊,此正其所以為《太玄》者也。而雄于此加焉,故吾不知其為《太玄》也。始于《中》之一,而訖于《養》之九,闕焉而未見者,四分日之三而已矣。以一百八分而為日,以一分而加之,一首之外盡八十一首,而四分日之三者可以見矣。觀《周》之一,知晝夜之不在乎奇偶,而在其所承;觀《中》之九,知休咎之不在乎晝夜,而在其所處。故積其分至于《養》之九,而可以無患。蓋《易》之本六日以為卦,《太玄》之初四日有半以為首,而皆以四百八十七分,求合乎二十八宿之度,加分而其數定,去《》、《贏》而其道勝,吾無憾焉耳。

【太玄論下】

《太玄》之策三十有六,虛三而三十有三用焉。曰其說出于《易》。《易》曰:“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是雄之所以為虛三之說也。夫大衍之數,是數之宗,而萬物之所取用也。今夫蓍,亦用者之一而已矣。或用其千萬,或用其一二,唯其所用而蓍也,用其四十有九焉。五者生之終也,十者成之極也。生之終,成之極,則天下又何以過之?故曰五十。五十者,五十有五云也,非四十有九而益一云也。天下之數于是宗焉,則《玄》無乃亦將取之。且夫四十有九者,豈有他哉?極其所當用之數而取之于大衍者,衍其所當用之策數,而舉其大略焉耳。吾將以老陽之九而明之,則夫七八六者,可以從而見焉。今夫一爻而三變,一變而掛一,是三用也。四四揲之,歸奇于扌力,是十用也。既扌力而數其余,是三十有六用也。三與十、與三十六,而四十九之數成焉。增之則贏,損之則虧。四十有九足以成爻,而未始有虛一之道,吾不知先儒何從而得之也。聖人之所為,當然而然耳。區區于天地五行之數而牽合于其間者,亦見其勞而無取矣。聖人觀乎三才之體而取諸其象,故八卦皆以三畫,及其欲推之于六十四也,則從而六之,吾又不知先儒之何以配乎六也。聖人之意,直曰非六無以變。非六無以變是非四十九無以揲也。《太玄》之算極于三,以三而計之,掛其一,再扌力其五,而數其余之二十七,是亦三十三之數,不可以有加也。今其說曰三六,又曰二九,又曰倍天之數,又曰地虛三以扮天三,皆求《易》之過矣。夫卜筮者,聖人所以探吉凶之自然,故為是不可逆知之數,而寓諸其無心之物,故雖折草毀瓦,而皆有以前禍福之兆。聖人懼無以自神其心,而交于冥莫恍惚之間也,故擇時日,登龜取蓍而廟藏焉。聖人之視蓍龜也,若或依之以自神其心,而非蓍龜之能靈也。況乎區區牽合于天地五行之數,其說固已迂矣。卜筮者,為不可逆知者也。旦筮用三經皆奇,夕筮用三緯,日中夜中用二經一緯,皆奇偶雜。則是吉凶之純駁不在其逢,而在其時。使夫旦筮者不為大休,則為大咎,而日中夜中與夫夕筮者,大休大咎終不可得而遇也。《中》之九曰顛,靈氣形反,當晝而凶,蓋有之矣。占從其詞,不從其數,其誰曰不可?吾欲去其《》與其《贏》,加其首之一分,損其蓍之三策,不從其數之可以逆知,而從其詞之不可以前定,庶乎其無罪也。

【太玄總例引】

吾既作《太玄論》,或者讀揚子之書未知其詳,而以意詰吾說,病辭之不給也,為作此例。凡雄之法與夫先儒之論,其可取者皆在。有未盡傳之己意,曰姑觀是焉。蓋雄者好奇而務深,故辭多誇大,而可觀者鮮。始之以十八策,中之以三十六,終之以七十二,積之以二萬六千二百四十四,張而不已,誰不能然。蓋總例之外無觀焉。

○四位

《玄》首之數,在乎方、州、部、家。〈推《玄》算備矣。〉初揲而得之為家,逆而次之極于方。凡所以謂之方、州、部、家者,義不在乎其數也,取天下有別之名而加之耳。夫天下之大,所以略別之者謂之方,方之中分之稍詳者謂之州,舉一類而為之所者謂之部,舉一人而為之別者謂之家。蓋方者別之大,而家者其小別者也。故《玄》,家一一而轉,而有八十一家;部三三而轉,而有二十七部;州九九而轉,而有九州;方二十七而轉,而有三方。四者旋相為配,而無所不遇,故有八十一首。

○九贊

方、州、部、家之于《玄》,一首而加一算,故四位皆及于三,而其算止于八十一,率一算而九贊系之。贊者,所以為首之日;而算者,所以為首之次也,故二者並行,而其用各異。非如《易》之六畫有以應乎六爻之辭也。《玄》之大體以二贊而當一日,贊之奇偶或以為晝,或以為夜。奇首之晝在乎贊之奇,偶首之晝在乎贊之偶,率十有八贊而後九日備。一首而九贊,其勢然也。故于九贊之間,三三相附以當天之始、中、終,地之下、中、上,與人之思、禍、福,三者自相變,而皆可以當其一首之贊。故《玄》之所以有九行者,亦以其贊言也。五行之次,水始于一、六,土終五、十,而《玄》數不及十。說者以為,土,君象也。水、火、木、金四者,是當先後于土者也。至于八十一首之間,則亦以九九相從,以當天、地、人三者之變,與夫九行之數,故舉其首之當水,與天之始始,地之下下,人之思內者以為九天。〈謂《中》《羨》《從》《更》《ㄧ》《廓》《減》《沉》《成》也。〉

○八十一首

一首而九贊,二贊為一日,率一首而四日有半,奇首之次九,為偶首初一日之晝,故自奇之一至于偶之一,而後得為五日。觀范望之注而考之其星度,則奇首之九贊為五日,而偶首止于四。〈范注:周之初一日入牛六度,賢之初一日入女二度。〉《玄》曰“九日平分”,范說非也。蓋一首之數定,而八十一首之數,從可知矣。日之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玄》之八十一首而未增《》《贏》也,當其三百六十四度有半,于天度為不及,故《》與《贏》者,又加其一度焉。〈《玄》論備矣。〉夫方、州、部、家之算,雖無與乎贊之日,然及夫推而求其日也,皆舉算而以九乘焉。故夫算者,亦可以通之于日也。四位皆及于三,而周天之日亦可以概見于其中矣。三方之算,五十有四九之半之為二百四十三日,三州之算,十有八九之半之為八十一日;三部之算,六九之半之為二十七日;三家之算,三九之半之為十三日有半,而《》、《贏》不與焉。故列方、州、部、家之極數,而以所得之日,系之其下而為圖。〈《玄》以《太初曆》作,故節候星度皆據焉。〉

○揲法

三十有六而策視焉。天以三分,終于六成,故十八策;〈一二三之別數是為三分,三分之積數是為六成,三六之相乘是為十八策。〉天不施,地不成,因而倍之。地則虛三以扮天。故蓍之數三十有六,而揲用三十三。別一以掛于左手之小指,中分其余以三數之,並余于扌力之後而三數其余,七為一,八為二,九為三。八扌力而四位成。雄之說曰:“一扌力之後,而數其余。”夫一掛一扌力之多不過乎六,既六,而其余二十七者可以為九,而不可以為八九,況夫不至于六九。《太玄》,雄作,其揲法宜不謬,意者傳之失也。王涯之說,一扌力之後而三三數之,三七之余而一一數之,及八以為二,及九以為三,不及八,不及九,從三三之數而以三七為一,是苟以牽合乎一扌力之言,而不知夫八者須掛一扌力三而後成,而扌力終不可以三也。《易》之三揲也,每分輒掛而列乎三指之間。《玄》之再扌力也,再扌力不掛,而歸于初扌力之指。吾于其掛而後分也見焉。《易》分而後掛,故每分輒掛,掛必異處,故列乎三指之間,《玄》掛而後分,故再扌力不掛;再扌力不掛,故歸于初扌力之指。指者,視其掛者也。然則不再扌力,而知雄之不先掛也。

○占法

占有四:曰星,曰時,曰數,曰辭。星者,二十八宿與五行之從違也。〈如《中》水、牛、北方宿,則是星從,否則違。〉時者,所筮之時,與所遇之首之從違也。如冬至以後筮,而反遇應以下之首,則是時違,否則從。〉數者,首贊奇偶之從違也。〈一、三、五、七、九,陽家之晝,陰家之夜。二、四、六、八,陽家之夜,陰家之晝。晝詞多休,夜詞多咎。《太玄》因經緯以分三表。南北為經,東西為緯,一、六水在北,二、七火在南,五土在中,故一、二、五、六、七為經。三、八木在東,四、九金在西,故三、四、八、九為緯。取三經以為旦筮之一表,一、五、七是也。取三緯以為夕筮之一表,三、四、八是也。取二經一緯以為日中、夜中,筮之一表,二、六、九是也。今夫旦筮而遇奇首,曰一從、二從、三從,是謂大休。遇偶首則曰一違、二違、三違,是謂大咎。日中夜中筮而遇偶首曰一從、二從、三違,始、中休,終咎。遇奇首,則曰一違、二違、三從,始、中咎,終休。夕筮而遇奇首,曰一從、二違、三違、始休,中、終咎。遇偶首則曰一違、二從、三從、始咎,中、終休。大率如此。〉辭者,辭之從違也。〈各觀其表之辭,觀始終決從違。〉

○推玄算

家一置一,二置二,三置三。部一勿增,二增三,三增六。州一勿增,二增九,三增十八。方一勿增,二增二十七,三增五十四。四位之積算,則是其首去《中》之策數也。

○求表之贊

置首去《中》策數,〈惟其所遇之首而置之,如《應》去《中》四十一,則置四十一。〉減一而九之,〈如《應》置四十一,則減一為四十。以九乘四十得三百六十。〉增贊,〈惟其所求之贊而增之,一則增一,二則增二。〉半之則得贊去冬至日數矣。〈如《應》首九之得三百六十。若求《應》一贊,則增一為三百六十一,半得百八十有半,則是《應》之一去冬至百八十日有半也。〉偶為所得日之夜,奇為所明日之晝。〈此非一首之間一為奇而二為偶者也,半之而奇謂之奇,半之而偶謂之偶。若不增一,為百八十日,則是《法》首日之夜;增一則奇,乃是明日《應》首之晝。〉九之者,為贊也。〈一首九贊。〉減一者,為增贊也。〈容有不盡求其九贊,故減而後增。〉半之者,為日也。〈二贊為一日。〉求星從牽牛始,除算盡,則是其日也。〈如《應》之一,去冬至百八十日有半,以二十八宿之度,自牛以下除之盡,百八十算有半,即是《應》之一日在井二十九度半也。〉除算盡,則是其日也者,星之度、日之日也。〈日一日而行一度。〉斗振天而進日,違天而退。〈日行與斗建異,日自北而西,西而南,南而東,東而複于北;斗自北而東,東而南,南而西,西而複于北。〉《玄》日書斗書,〈如求星之法逆而求之可也。〉而月不書。

○曆法

十九歲為一章,二十七章、五百一十三歲為一會,三會、八十一章、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三統、九會、二百四十三章、四千六百一十七歲為一元。一章閏分盡,一會月蝕盡,一統朔分盡,一元六甲盡。“自子至辰,自辰至申,自申至子。是為三元。冠之以甲,而章、會、統、元與月蝕俱沒。”此雄之自述云爾。夫盡者,生于不齊者也。不齊之積而至于齊,是以有盡也。斗與天而東,日違天而西,終日而成度,盡度而成期,故不齊者,非出于斗與日,出于月也。日舒而月速,于是有晦朔、弦望、進退之不齊;惟其不齊,故要之于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而後四者皆盡;又從而三之,萬有三千八百五十一歲,冬至朔旦複得甲子,而十二辰盡也。此五盡者,曆之所以有法也。今《玄》告曰:“《玄》日書斗書,而月不書。”夫七百三十一贊,二贊而為一日,固其勢不得書月也。苟月而不書,則夫曆法之可見于《玄》者,止于一期。而此五盡者,雄之所強存而已。日故別其一期之法于前,而存其五盡之數于後,蓋不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