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上  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

陽平王京兆王濟陰王汝陰王樂浪王廣平王

景穆皇帝十四男。恭皇後生文成皇帝。袁椒房生陽平幽王新成。尉椒房生京

兆康王子推、濟陰王小新成。陽椒房生汝陰靈王天賜。樂浪厲王萬壽、廣平殤王

洛侯,母並闕。孟椒房生任城康王云。劉椒房生南安惠王楨、城陽康王長壽。慕

容椒房生章武敬王太洛。尉椒房生樂陵康王胡兒。孟椒房生安定靖王休。趙王深

早薨,無傳,母闕。魏舊太子後庭未有位號,高宗即位,恭宗宮人有子者,並號

為椒房。

陽平王新成,太安三年封,拜征西大將軍。後為內都大官。薨,諡曰幽。

長子安壽,襲爵。高祖賜名頤。累遷懷朔鎮大將,都督三道諸軍事北討。詔

徵赴京,勖以戰伐之事。對曰:“當仰仗廟算,使呼韓同渭橋之禮。”帝歎曰:

“壯哉王言!朕所望也。”未發,遭母憂,詔遣侍臣以金革敦喻。既殯而發,與

陸叡集三道諸將議軍途所詣。于是中道出黑山,東道趨士盧河,西道向侯延河。

軍過大磧,大破蠕蠕。頤入朝,詔曰:“王之前言,果不虛也。”後除朔州刺史。

及恒州刺史穆泰謀反,遣使推頤為主。頤密以狀聞,泰等伏誅,帝甚嘉之。世宗

景明元年,薨于青州刺史,諡曰莊王。傳國至孫宗胤,肅宗時,坐殺叔父賜死,

爵除。

頤弟衍,字安樂,賜爵廣陵侯。位梁州刺史,表請假王,以崇威重。詔曰:

“可謂無厭求也,所請不合。”轉徐州刺史,至州病重,帝敕徐成伯乘傳療。疾

差,成伯還,帝曰“卿定名醫”,賚絹三千匹。成伯辭,請受一千。帝曰:“《

詩》云‘人之云亡,邦國殄瘁。’以是而言,豈惟三千匹乎?”其為帝所重如此。

後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余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

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余尊之義,便可大功。”後卒于雍州刺史,諡曰

康侯。衍性清慎,所在廉潔,又不營產業,曆牧四州,皆有稱績,亡日無斂尸具。

子暢。

暢弟融,字叔融。貌甚短陋,驍武過人。莊帝謀殺爾朱榮,以融為直閣將軍。

及爾朱兆入洛,融逃人間。

衍弟欽,字思若。位中書監、尚書右仆射、儀同三司。欽色尤黑,故時人號

為黑面仆射。欽淫從兄麗妻崔氏,為禦史中尉封回劾奏,遇赦免。尋除司州牧。

欽少好學,早有令譽,時人語曰:“皇宗略略,壽安、思若。”及晚年貴重,不

能有所匡益,識者輕之。欽曾托青州人高僧壽為子求師,師至,未幾逃去。欽以

讓僧壽。僧壽性滑稽,反謂欽曰:“凡人絕粒,七日乃死;始經五朝,便爾逃遁。

去食就信,實有所闕。”欽乃大慚,于是待客稍厚。後除司空公,封钜平縣公。

于河陰遇害,贈假黃鉞、太師、太尉公。

子子孝,字季業。早有令譽,年八歲,司徒崔光見而異之曰:“後生領袖,

必此人也。”

京兆王子推,太安五年封。位侍中、征南大將軍、長安鎮都大將。子推性沉

雅,善于綏接,秦雍之人,服其威惠。入為中都大官,察獄有稱。顯祖將禪位于

子推,以大臣固諫,乃傳高祖。高祖即位,拜侍中、本將軍、開府儀同三司、青

州刺史,未至,道薨。

子太興,襲。拜長安鎮都大將,以黷貨,削除官爵。後除秘書監,還複前爵,

拜統萬鎮將,改封西河。後改鎮為夏州,仍以太興為刺史。除守衛尉卿。初,太

興遇患,請諸沙門行道,所有資財,一時布施,乞求病愈,名曰“散生齋”。及

齋後,僧皆四散,有一沙門方云乞齋余食。太興戲之曰:“齋食既盡,唯有酒肉。”

沙門曰:“亦能食之。”因出酒一斗,羊腳一只,食盡猶言不飽。及辭出後,酒

肉俱在。出門追之,無所見。太興遂佛前乞願,向者之師當非俗人,若此病得差,

即舍王爵入道。未幾便愈,遂請為沙門。表十余上,乃見許。時高祖南討在軍,

詔皇太子于四月八日為之下發,施帛二千匹。既為沙門,更名僧懿,居嵩山。太

和二十二年終。

子昴,字伯暉,襲。薨。

子悰,字魏慶,襲。孝靜時,累遷太尉、錄尚書事、司州牧、青州刺史。薨

于州,贈假黃鉞、太傅、司徒公,諡曰文。悰寬和有度量,美容貌,風望儼然,

得喪之間,不見于色。性清儉,不營產業,身死之日,家無余財。

昴弟仲景,性嚴峭。莊帝時,兼禦史中尉,京師肅然。每向台,恒駕赤牛,

時人號“赤牛中尉”。太昌初,為河南尹,奉法無私。時吏部尚書樊子鵠部下縱

橫,又為盜竊,仲景密加收捕,悉獲之,咸即行決。于是豪貴寒心。出帝將西行,

授仲景中軍大都督,留京師。齊獻武王欲至洛陽,仲景遂棄妻子而遁。

仲景弟暹,字叔照。莊帝初,除南兗州刺史。在州猛暴,多所殺害。元顥入

洛,暹據州不屈。莊帝還宮,封汝陽王,遷秦州刺史。先時,秦州城人屢為反覆,

暹盡誅之,存者十一二。普泰元年,除涼州刺史,貪暴無極。欲規府人及商胡富

人財物,詐一台符,誑諸豪等云欲加賞,一時屠戮,所有資財生口,悉沒自入。

孝靜時,位侍中、錄尚書事。薨,贈太師、錄尚書。

子沖,襲。無子,國絕。

太興弟遙,字太原。有器望,以左衛將軍從高祖南征,賜爵饒陽男。世宗初,

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余尊所厭,不許。

肅宗初,累遷左光祿大夫,仍領護軍。遷冀州刺史。遙以諸胡先無籍貫,奸

良莫辨,悉令造籍。又以諸胡設籍,當欲稅之,以充軍用。胡人不願,乃共構遙,

云取納金馬。禦史按驗,事與胡同,遙坐除名。遙陳枉不已,敕有司重究,乃披

雪。遷右光祿大夫。時冀州沙門法慶既為妖幻,遂說勃海人李歸伯。歸伯合家從

之,招率鄉人,推法慶為主。法慶以歸伯為十住菩薩、平魔軍司、定漢王,自號

“大乘”。殺一人者為一住菩薩,殺十人為十住菩薩。又合狂藥,令人服之,父

子兄弟不相知識,唯以殺害為事。于是聚眾殺阜城令,破勃海郡,殺害吏人。刺

史蕭寶夤遣兼長史崔伯驎討之,敗于煮棗城,伯驎戰沒。凶眾遂盛,所在屠滅寺

舍,斬戮僧尼,焚燒經像,云新佛出世,除去舊魔。詔以遙為使持節、都督北征

諸軍事,帥步騎十萬以討之。法慶相率攻遙,遙並擊破之。遙遣輔國將軍張虯等

率騎追掩,討破,擒法慶並其妻尼惠暉等,斬之,傳首京師。後擒歸伯,戮于都

市。

初,遙大功昆弟,皆是恭宗之孫,至肅宗而本服絕,故除遙等屬籍。遙表曰:

“竊聞聖人所以南面而聽天下,其不可得變革者,則親也,尊也。四世而緦服窮,

五世而袒免,六世而親屬竭矣。去茲以往,猶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

又《律》云議親者,非唯當世之屬親,曆謂先帝之五世。謹尋斯旨,將以廣帝宗,

重磐石。先皇所以變茲事條,為此別制者,太和之季,方有意于吳蜀,經始之費,

慮深在初,割減之起,暫出當時也。且臨淮王提,分屬籍之始,高祖賜帛三千匹,

所以重分離;樂良王長命,亦賜縑二千匹,所以存慈眷。此皆先朝殷勤克念,不

得已而然者也。古人有言,百足之蟲至死不僵者,以其輔己者眾。臣誠不欲妄親

太階,苟求潤屋,但傷大宗一分,則天子屬籍不過十數人而已。在漢,諸王之子

不限多少,皆列土而封,謂之曰侯,至于魏晉,莫不廣胙河山,稱之曰公者,蓋

惡其大宗之不固,骨肉之恩疏矣。臣去皇上,雖是五世之遠,于先帝便是天子之

孫,高祖所以國秩祿賦複給衣食,後族唯給其賦不與衣食者,欲以別外內、限異

同也。今諸廟之感,在心未忘;行道之悲,倏然已及。其諸封者,身亡之日,三

年服終,然後改奪。今朝廷猶在遏密之中,便議此事,實用未安。”詔付尚書博

議以聞。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仆射元暉奏同遙表。靈太後不從。卒,諡曰宣

公。

遙弟恒,字景安,粗涉書史。恒以《春秋》之義,為名不以山川,表求改名

芝。曆位太常卿、中書監、侍中。後于河陰遇害。贈太傅、司徒公,諡曰宣穆公。

濟陰王小新成,和平二年封。頗有武略。庫莫奚侵擾,詔新成率眾討之。新

成乃多為毒酒,賊既漸逼,便棄營而去。賊至,喜而競飲,聊無所備。遂簡輕騎,

因醉縱擊,俘馘甚多。後位外都大官。薨,贈大將軍,諡曰惠公。

子郁,字伏生,襲。位開府。為徐州刺史,以黷貨賜死,國除。

長子弼,字邕明,剛正有文學。位中散大夫。以世嫡應襲先爵,為季父尚書

仆射麗因于氏親寵,遂奪弼王爵,橫授同母兄子誕。于是弼絕棄人事,托疾還私

第。世宗徵為侍中,弼上表固讓。入嵩山,以穴為室,布衣蔬食,卒。建義元年,

子暉業訴複王爵。永安三年,追贈尚書令、司徒公,諡曰文獻。初,弼嘗夢人謂

之曰:“君身不得傳世封,其紹先爵者,君長子紹遠也。”弼覺,即語暉業。終

如其言。

暉業,少險薄,多與寇盜交通。長乃變節,涉子史,亦頗屬文,而慷慨有志

節。曆位司空、太尉,加特進,領中書監,錄尚書事。齊文襄嘗問之曰:“此何

所披覽?”對曰:“數尋伊霍之《傳》,不讀曹馬之書。”暉業以時運漸謝,不

複圖全,唯事飲啖,一日三羊,三日一犢。又嘗賦詩云:“昔居王道泰,濟濟富

群英。今逢世路阻,狐兔郁縱橫。”齊初,降封美陽縣公,開府儀同三司、特進。

暉業之在晉陽也,無所交通,居常閑暇,乃撰魏藩王家世,號為《辨宗室錄》,

四十卷,行于世。

暉業弟昭業,頗有學尚,位諫議大夫。莊帝將幸洛南,昭業立于閶闔門外,

扣馬諫。帝避之而過,後勞勉之。位給事黃門侍郎、衛將軍、右光祿大夫。卒,

諡曰文侯。

郁弟偃,字仲FM,位太中大夫。卒。

子誕,字曇首。初,誕伯父郁以貪汙賜死,爵除。景明三年,誕訴云:伯郁

前朝之封,正以年長襲封,以罪除爵。爵由謬襲,襲應歸正。詔以偃正元妃息曇

首,濟陰王嫡孫,可聽紹封,以纂先緒。誕既襲爵,除齊州刺史。在州貪暴,大

為人患,牛馬騾驢,無不逼奪。家之奴隸,悉迫取良人為婦。有沙門為誕采藥,

還而見之,誕曰:“師從外來,有何消息?”對曰:“唯聞王貪,願王早代。”

誕曰:“齊州七萬戶,吾至來,一家未得三十錢,何得言貪?”後為禦史中尉元

纂所糾,會赦免。薨,諡曰靜王。

子撫,字伯懿,襲。莊帝初,為從兄暉業訴奪王爵。

偃弟麗,字寶掌。位兼宗正卿、右衛將軍,遷光祿勳,宗正、右衛如故。時

秦州屠各王法智推州主簿呂苟兒為主,號建明元年,置立百官,攻逼州郡。涇州

人陳瞻亦聚眾自稱王,號聖明元年。詔以麗為使持節、都督、秦州刺史,與別駕

楊椿討之。苟兒率眾十余萬屯孤山,列據諸險,圍逼州城。麗出擊,大破之,便

進軍永洛。賊徒逆戰,麗夜擊走之。行秦州事李韶破苟兒于孤山,乘勝追奔三十

里,獲其父母妻子,斬賊王五人。其余相繼歸降,諸城之圍,亦悉奔散。苟兒率

其王公三十余人詣麗請罪。椿又斬瞻。麗因平賊之勢,枉掠良善七百余人。世宗

嘉其功,詔有司不聽追檢。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吏人患之。其妻崔氏誕一男,

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徒流案未申台者,一時放免。遷冀州刺史,入為尚書左仆射。

帝問曰:“聞公在州,殺戮無理,枉濫非一,又大殺道人。”對曰:“臣在冀州

可殺道人二百許人,亦複何多?”帝曰:“一物不得其所,若納諸隍,況殺道人

二百而言不多。”麗脫冠謝,賜坐。卒,諡曰威。

子顯和,少有節操,曆司徒記室參軍。司徒崔光每見之曰:“元參軍風流清

秀,容止閑雅,乃宰相之器。”除徐州安東府長史。刺史元法僧叛,顯和與戰被

擒,執手命與連坐。顯和曰:“顯和與阿翁同源別派,皆是磐石之宗,一朝以地

外叛,若遇董狐,能無慚德!”遂不肯坐。法僧猶欲慰喻,顯和曰:“乃可死作

惡鬼,不能坐為叛臣。”及將殺之,神色自若。建義初,贈秦州刺史。

汝陰王天賜,和平三年封,拜鎮南大將軍、虎牢鎮都大將。後為內都大官。

高祖初,殿中尚書胡莫寒簡西部敕勒豪富兼丁者為殿中武士,而大納財貨,簡選

不平。眾怒,殺莫寒及高平假鎮將奚陵,于是諸部敕勒悉叛。詔天賜與給事中羅

云督諸軍討之。前鋒敕勒詐降,云信之。副將元伏曰:“敕勒色動,恐將有變,

今不設備,將為所圖。”云不從。敕勒輕騎數千襲殺云,天賜僅得自全。後除征

北大將軍、護匈奴中郎將。累遷懷朔鎮大將。坐貪殘,恕死,削除官爵。卒,高

祖哭于思政觀,贈本爵,葬從王禮,諡曰靈王。

子逞,字萬安。卒于齊州刺史,諡曰威。

逞子慶和,東豫州刺史。為蕭衍將所攻,舉城降之。衍以為北道總督、魏王。

至項城,朝廷出師討之,望風退走。衍責之曰:“言同百舌,膽若鼷鼠。”遂徙

合浦。

逞弟泛,字普安。自元士稍遷營州刺史。性貪殘,人不堪命,相率逐之,泛

走平州。後除光祿大夫、宗正卿,封東燕縣男。于河陰遇害。

天賜第五子脩義,字壽安。涉獵書傳,頗有文才,為高祖所知。自元士稍遷

左將軍、齊州刺史。脩義以齊州頻喪刺史,累表固辭。詔曰:“脩短有命,吉凶

由人,何得過致憂憚,以乖維城之寄。違凶就吉,時亦有之,可聽更立館宇。”

于是移理東城。脩義為政,寬和愛人,在州四歲,不殺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

遷秦州刺史。肅宗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靈太後詔

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藩岳何得越職干陳!”在州多受納。

累遷吏部尚書。及在銓衡,唯專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時中散大夫高

居者,有旨先敘,時上黨郡缺,居遂求之。脩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居大言不

遜,脩義命左右牽曳之。居對大眾呼天唱賊。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

居指脩義曰:“此座上者,違天子明詔,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

脩義失色。居行罵而出。後欲邀車駕論脩義罪狀,左仆射蕭寶夤諭之,乃止。

二秦反,假脩義兼尚右仆射、西道行台、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脩義性好

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元志敗沒,賊

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討之,以脩義為雍州刺史。卒于州,贈司空,諡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

樂浪王萬壽,和平三年封,拜征東大將軍,鎮和龍。性貪暴,徵還,道憂薨。

諡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薨。

子長命,襲。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肅宗時,複前爵,位太常少卿。出帝泛舟天淵池,命宗室諸王陪宴。

忠愚而無智,性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褲,錦為緣。帝謂曰:

“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忠曰:“臣少來所愛,情存綺羅,歌

衣舞服,是臣所願。”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薨,諡曰殤。無子,後以陽平幽王第五子匡後之。

匡字建扶,性耿介,有氣節。高祖器之,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

朕躬。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

世宗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茹皓始有寵,百僚微憚之。世宗曾于山陵還,

詔匡陪乘,又命皓登車。皓褰裳將上,匡諫止。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當

時壯其忠謇。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

績。遷恒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藩、二藩王妻悉有妃號,而三藩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

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號,竊為疑。詔曰:“夫貴于朝,妻榮于室,婦

女無定,升從其夫。三藩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妻者,齊也,理與已齊,可

從妃例。”自是三藩王妻名號始定。後除度支尚書。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

紹洛侯封,詔付尚書議。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時世宗委政于肇,朝廷傾憚,唯匡與

肇抗衡。先自造棺,置于廳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殺切諫。肇聞而惡

之。後因與太常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禦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禦,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彝倫攸斁。大魏應期,奄有四海。高祖

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複舊典。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

《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屬云構中遷,尚未云就。高祖

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准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鍾。

皆向成訖,表求觀試。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芳

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經史複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時尚書令

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

訖量校,從其善者。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

朝廷,用裁金石。于時議者,多云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二途參

差,頻經考議。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扶。

以比崇尺,自相乖背。量省二三,謂芳為得。而尚書臣匡表云劉孫二尺,長短相

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言取中黍,校彼二家,云並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

途,請求議判。當時議者,或是于匡。兩途舛駁,未即時定。肇又云:權斛斗尺,

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複彝序。

匡更表列,據己十是,云芳十非。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鍾石之

名,希播制作之譽。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已。阿黨劉

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雖未指鹿化馬,移

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又言:“芳昔與崇

競,恒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

推先朝。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複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

刖足內朝,抱璞人外。”囂言肆意,彰于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斗尺權度,正是所司。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

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計

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于人,規

成虛譽。況匡表云:“所據銅權,形如古志,明是漢作,非莽別造。”及案《權

銘》云:“黃帝始祖,德布于虞;虞帝始祖,德布于新。”若莽佐漢時事,甯有

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云:莽居攝,即變漢制度。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

複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臣既比之,權然相合。更云:“芳尺與千

金堰不同。”臣複量比,因見其異。二三浮濫,難可據准。又云:“共構虛端,

妄為疑似,托以先朝,云非己制。”

臣按此欺詐,乃在于匡,不在于芳。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鍾律,管籥

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云:“依

先朝所班新尺,複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鍾律,調正分寸而已。”檢匡造時在

牒後一歲,芳于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

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詔書。以黍成寸,首尾曆然,甯有輒

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若恃權阿黨,詐托

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

宰相,訕謗明時。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趙

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

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詔曰“可”。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出為兗州刺史。匡臨發,帝引見于東堂,勞勉之。匡猶以尺度

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台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

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複

云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肅宗初,入為禦史中尉。匡嚴于彈糾,始奏于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後

並不許。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

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于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曆,往代良

規。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

不舛。”又詔曰:“故廣平殤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不祀忽

諸。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磐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

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太

師、高陽王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且匡云

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又晉中書監荀勖云,後漢至魏,尺長于古四

分有余。于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鍾,遂改正之。尋勖所造

之尺與高祖所定,毫厘略同。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時亦准議令施用。仰惟孝

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

遵先皇之制。”詔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致執奪,匡剛隘,內遂不平。先所造棺猶

在僧寺,乃複修事,將與澄相攻。澄頗知之。後將赴省,與匡逢遇,騶卒相撾,

朝野駭愕。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余條,廷尉處以死刑。詔付八座議,特加原宥,

削爵除官。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

兼尚書行台。遇疾還京。孝昌初,卒,諡曰文貞。後追複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齊受禪,爵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