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上古時代 6

“初立,欲和諸侯,與秦桓公夾河而盟。歸而秦倍盟,與翟謀伐晉。三年,使呂相讓秦,因與諸侯伐秦”(《史記·晉世家》)。晉人一向所稱的齊、秦、狄、楚四強,這時除楚之外,都為晉所制服。魯成公十二年(公元前579年),宋國執政者華元因與楚國令尹子重、晉國中軍元帥架書友好,聽說晉、楚均有議和之意,便從中促成了曆史上所說的第一次弭兵會議。但是,由于晉、楚兩國都無誠意,這次弭兵僅使兩國矛盾得到了一時的緩和,到魯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 年)春,楚國首先背約向鄭、衛進攻。次年,晉因鄭國服從于楚而伐鄭,鄭國求救于楚,楚恭王率軍救鄭。晉軍渡過黃河,與楚軍在鄢陵(今河南鄢陵縣)相遇,兩軍大戰,楚國敗北而歸。晉的勝利助長了晉厲公的驕傲情緒。他于魯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74 年)“欲盡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左傳》成公十七年),殺掉了郤至、郤锜、郤犨,想以此① 1942 年陝西岐山縣任家村出土,同時出土銅器一百余件,下落不明。詳見《陝西省博物館、陝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藏青銅器圖釋》。

加強君權。但是,由于晉國公室弱而卿大夫強的趨勢已難扭轉,所以第二年,厲公反被欒書、中行偃以其黨襲捕,“囚之”。厲公被殺後,架書派荀■“迎公子周于周來,至絳,刑雞與大夫盟、而立之,是為悼公”(《史記·晉世家》)。

晉悼公繼位以後,“始命百官,施舍己(免)責(債),逮(惠及)鰥寡,振(起)廢滯(免職或長期沒有遷升的),匡乏困,救災患,禁淫慝,薄賦斂,宥罪戾,節器用,時(有一定時限)用民”,因而國基得以穩定;然後又任命一批才能稱職、德行稱爵的官吏,做到了“舉不失職,官不易方(常道),爵不逾德,師不陵正,旅不逼師,民無謗言”(均見《左傳》成公十八年),為晉國複霸打下了基礎。

晉悼公在對待戎族的政策方面,采取了魏繹的和戎政策,即“戎狄薦居,貴貨易土,土可賈焉,一也;邊鄙不聳,民狎其野,穡人成功,二也;戎狄事晉,四鄰振動,諸侯威懷,三也;以德綏戎,師徒不勤,甲兵不頓,四也;鑒于後羿,而用德度,遠至邇安,五也”《左傳》襄公四年)。也就是用財物去騙取戎族的大片土地,以代替過去的軍事殺伐,派魏絳去安撫諸戎,與戎族結盟,從此晉國免除了後顧之憂,便可抽出兵力和楚國爭奪鄭、宋,爭霸中原了。

鄢陵之戰以來,鄭國一直服從于楚。魯襄公二年(公元前571 年),晉在虎牢(今河南汜水)築城以逼鄭。出于鄭國經不起晉國的壓力,“鄭人乃成”(《左傳》襄公二年),又轉向于晉。這時,晉、楚俱弱,但因晉國略占上風,楚國不能與晉國對抗,晉悼公才能複霸,但其最大成效也就在于征服了鄭國而已。此時,由于各國公室業已衰弱,大夫日強,春秋時代的曆史逐漸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原爭霸至此也就接近尾聲矣。

第二節春秋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春秋時期的各國兼並與大國爭霸曆史局面的出現,實質上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其地方不平衡性在政治上的一種反映。

鐵制工具的使用春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首先是從生產工具的變化和發展開始的。鐵制工具在中國是什麼時代發明和使用的,目前學術界還有爭議。1972 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遺址中出土了一組青銅器和玉器,是一個墓葬的殉葬品,其中有一件鐵刃銅鉞。

這件兵器在銅質的鉞身前部嵌以鐵制的鉞刃,據鑒定,這個鐵刃可能來自隕鐵。有的同志據此說,在商代鐵的使用已經開始了①。人類使用隕石制成的鐵器雖然開始很早,不過由于隕石來源稀少,當然不可能對當時生產起什麼作用。隕鐵的利用雖然能使人類初次認識了鐵,對于後來的鐵礦的冶煉也可能會有幫助,但是隕鐵的使用並不能證明當時人類已經有了鐵的發明。《詩經·大雅·公劉篇》里描寫周的祖先公劉到■地建國時,曾經“取厲取鍛,止基乃理”。《尚書·費誓篇》記述成王時魯國伯禽討伐徐戎的誓師詞中又說:“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有人據此認為公劉時代已有鐵制工具,西周初期已用鐵兵器,都難成說。《公劉篇》的“鍛”字,本也作“碫”,《毛傳》云:“碫,石也。”鍛,自應作碫為是。《說文》訓碫云:“石也。”段玉裁以為“《大雅》:‘取厲取嘏’今本作‘取鍛’,當依釋文本又作嘏。”

直到目前為止,出土資料還沒有確切的證據說明西周時期已有鐵制農具出現。

《詩經·秦風·駟■篇》云:“駟■紮阜,六轡在手”,孔穎達《正義》“■”字又徑作“鐵”字②,這是先秦典籍中所見最早的“鐵”字。這里既把黑色的馬稱為“■”或“鐵”,必然這種黑色金屬在當時已是常見之物,而後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馬也稱為■。

《駟■篇》為秦襄公時詩,正當兩周之交。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國的鐵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的周王畿內已經使用于農業生產。《秦公镈》、《秦公鍾》早已流傳于世,1978 年在陝西寶雞縣楊家灣太公廟村出土的五件青銅鍾和三件镈更是這方面的代表作。鍾、镈上都有長篇銘文,據此可知其為秦武公時所造。1978 年在甘肅靈合縣景家莊春秋早期的秦墓中又出土有一把銅柄鐵劍。所有這些,都可與上述文獻記載互相印證。

不過,這時的鐵只能是一種通過低溫固體還原法或稱塊煉法煉出來的“鍛鐵”,不可能是“鑄鐵’。《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 年)載晉國的趙鞅、荀寅帶領軍隊在汝水旁邊築城,借此向“國”中征收軍賦“一鼓鐵”,用來鑄“刑鼎”。這“一鼓鐵”,壯預注云:“令晉國各出功力,共鼓行為鐵,計令一鼓而足”,認為“鼓”是“鼓鑄”之意,孔穎達《正義》引服虔說:“《曲禮》曰:獻米者操量鼓,取晉國一鼓鐵鑄之。”《管子·地數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今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注曰:“鼓,十① 詳見《積微居金文說》,第138 頁。

② 同上書,第138—139 頁。

二斛也。”《孔子家語·正論篇》亦載此事,注云:“三十斤謂之鍾,鍾四謂之石,石四謂之鼓。”《小爾雅》說同。這都主張“鼓”是一種量器單位。我們認為,不論“鼓”字如何解釋,這些記載都反映了當時的冶鐵技術已經能夠鑄出比較大量的“鑄鐵”,說明我國的冶鐵技術已由過去的“鍛”發展到了“鑄”的階段。在目前的考古發現中,年代較早的鐵器計有三批六件。江蘇六合程橋吳墓的兩件鐵器①,是用塊煉鐵作為原料,鐵條特征表現很清楚。洛陽水泥制品廠灰坑出土的空首鐵镈①和長沙識字嶺314 號墓出土的小鐵镈①都是用鑄鐵鑄造的。據此更可以判斷:我國古代勞動人民在掌握塊煉法不久,就發明了冶煉生鐵的技術,說明由于我國青銅鼓鑄技術的發展,加快了煉錢技術的進程。

《國語·齊語》記載管仲的話說:“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 、夷、斤、■,試諸壤土。”可見,春秋時期的兵器雖然仍用青銅鑄造,而在農具、木工具方面已經采用鐵制的了。春秋中葉齊靈公時的《叔夷鍾》銘中有“造或徒四千”的記載,“或”,當是“鐵”字的初文,可知,此時似乎已有大批采鐵冶煉的官徒。當時的冶鐵技術,已經達到了較高階段,據說,吳王闔閭鑄造“干將”、“莫邪”兩把寶劍時,曾使用“童女童男三百人鼓蒙裝炭”,然後,“金鐵刀湍,遂以成劍”(《吳越春秋。闔閭內傳》),說明當時煉爐上所使用的橐是不少的。這種鼓風用的大皮囊因其形式象橐而得名,其鼓風管因和■的管樂器差不多,就稱為“■”。這種鼓風設備也就被稱為“橐■”。後來《老子》的作者曾把宇宙整個空間比作這種鼓風設備,說:“天地之間,其猶橐■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老子》第五章)。這種橐,當時可能是用牛皮作的,所以墨子說:“橐以牛皮”、“灶用四橐”(《墨子·備穴》)。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春秋時代的鐵制工具出土數量畢竟很少,這表明當時鐵制工具的使用還很不普遍。例如前引長江流域在江蘇六合春秋晚期吳國墓葬中發現的農具和手工業工具,均為青銅制造。就是在中原地區,例如在河南洛陽王城①、鄭州碧沙崗①和山西侯馬①等地春秋中晚期以至春秋戰國之際的遺址中,還普遍存在石、骨、蚌器的生產工具。恩格斯說:“鐵使更大面積的農田耕作,開墾廣闊的森林地區,成為可能:它給手工業工人提供了一種其堅固和銳利非石頭或當時所知道的其他金屬所能抵當的工具。所有這些,都是逐漸實現的;最初的鐵往往比青銅軟,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①。鐵器的使用提高了生產力,使社會經濟有了顯著發展,也使社會夫系發生了變化。

農業技術的進步① 劉寶楠:《論語正義·季氏篇》引語。

① 詳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國爵姓存滅》。

① 顧棟高:《春秋大事表·春秋賓禮表敘》。

① 詳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四·列國疆域》。

① 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一冊,第196 頁,傳說1931 年在河南濬縣也出土過一件嵌銅戈和一件嵌鐵刃的銅鉞,現在美國。據了解,其鐵刃也都是隕鐵所制。

① 《毛詩注疏校勘記》六之四云:“《正義》本當是鐵字,鐵為■之借。”① 參見南京博物院:《江蘇六合程橋二號東周墓》,《考古》,1974 年第2 期。鐵制工具的使用為深耕和興修水利等創造了條件。

鐵制農具出現以後,牛耕漸趨普遍起來,牛耕技術的發展,只有與鐵器的使用相配合,方可發揮出它的功能。社會上的語言習俗,能夠反映一種行為或事實的普遍存在,而且這種行為或事實,又多是存在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馬耕,字子牛②,都以“牛”和“耕”作為名和字,顯示了牛耕的行為早在孔子以前既已存在了。《論語》中的“犁牛”③之詞,《國語》中的“畎畝之勤”①的記載,更加證明春秋時代存在牛耕的事實。《左傳》宣公十一年曰:申叔時使于齊,反,複命而退。王使讓之,曰:“夏征舒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諸侯、縣公皆慶寡人,女獨不慶寡人,何故?”對曰:“猶可辭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討而戮之,君之義也。抑人亦有言曰:“牽牛以蹊人之田,而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奪之牛,罪己重矣。”

這段文字雖然並未明言那踐踏田地的牛就是耕牛,但從牛既可牽之看來,其必為耕牛無疑。西周末年宣王“不籍千畝”時,虢文公曾經勸諫,力請恢複那種傳之已久的籍田制度時,其中雖然提到自天予以下,公卿百官們如何象征性地耕地。即“王耕一坺,班三之,庶人終于千畝”(《國語·周語上》),但在文中從頭到尾未見只字與牛耕有關的言辭出現。可見,宣王時代是沒有牛耕的,至少可以說,那時的牛耕尚未成為一種正式的耕作技術。而《左傳》中的“牽牛以蹊”的記載,在孔子生前半個世紀,此事又與牛耕有關,因而我們可以論定,至遲在公元前七六世紀之間,牛已廣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

鐵制工具的使用,也給興修水利提供了方便。公元前563 年,鄭國大夫子駟“為田洫”②(《左傳》襄公十年),因需在田里挖掘溝洫,遭到貴族的反對。後來子產執政時,使“田有封洫”③,即一面調整土地,一面挖掘溝洫,似乎得到了成功,“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均見《左傳》襄公三十年),就是當時人們對于他的歌頌。此外,傳說楚國令尹孫叔敖主持修建了勺陂(在今安徽壽縣),灌溉農田一萬多頃,擴大了稻田(《後漢書·王景傳》)。吳國在春秋末年曾修運河“邪溝”。正是由于當時各國都有國家經營的水利事業,所以在“葵丘之會”的盟約中有“無障谷”(《公羊傳》僖公三年)、“無曲防”(《孟子·告子下》),即或以鄰國為壑,或斷鄰國的水源的規定。上述水利事業的發展,也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達。

有關春秋時期的手工業、商業和貨幣等重要史實,在本卷第三部分中另有專題敘述,這里就不贅述了。

井田制的內部量變與“書社”的出現② 轉引自北大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考古》第236 頁。

③ 多見中國科學院考古所:《長沙發掘報告》,第66 頁,① 參見郭寶鈞等:《一九五四年春洛陽西部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56 年第2 期。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第一隊:《鄭州碧沙崗發掘簡報》,《文物參考資料》1956 年第3 期。③ 山西省文管會侯馬工作站:《1959 年“牛村古城”南東周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60 年第8 期。鐵制工具的出現,農業技術的進步,使得當時的農業產量有了提高後,公社農民對“私田”上的勞動增加了興趣,因而出現了“公田不治”的現象。針對這一情況,當時的奴隸主貴族便一反過去傳統,取消“公田”、“私田”的區分,實行了“履畝而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制度。為了“履畝而稅”,首先必須使公社農民的“私田”固定化,從此公社內部的土地制度,便由過去的暫時占有變為永久占有,即由“三年一換主(土)易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經)變為“自愛其處”,即:“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漢書·食貨志上》)。由于各個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制度的變化,有先有後。在春秋列國中,首先實行“履畝而稅”的,是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繼齊國之後,則是晉國之“作爰田”(《左傳》僖公十五年)。魯國的“初稅畝”(《左傳》宣公十五年),也是一種“履畝而稅”制,所以,《谷梁傳》宣公十五年解釋說:“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楚國在魯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 年)也對當時的田制進行了改革,“量入修賦”(《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國在魯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 年)也曾對公社土地進行了改革。《左傳》襄公三十年中所說的“田有封洫”,是指整理土地經界溝洫而言,“廬井有伍”則是把原來井田中農民的土地廬舍進行調整之義。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的秦國,通過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的“初租禾”(《史記·六國年表》),也完成了上述田賦制度的變化④。這種“履畝而稅”制的出現,雖然不是自然發展的產物,是通過階級斗爭完成的,但它也與公社農民在耕種公社土地之余,另外種植墾荒土地而逃稅有看密切關系。也就是說,這種逃稅情況如果持久下去,奴隸主貴族的剝削收入也就因之相對減少。所以,他們便采取了“履畝而稅”制,按公社農民實際耕種面積多少征稅,不管它是公社的還是墾荒而來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稅。于是奴隸主貴族的剝削便可大大增加起來。《左傳》宣公十五年解釋“初稅畝”時說:“以豐財也”,正得其旨。

春秋時代各國的上述變化,都促成了公社農民使用的土地固定化。公社土地不再重新分配也是我國土地私有制確立的一個必經過程①。

春秋時代井田制的內部量變,並沒有使當時的公社解體,公社土地的公有制也沒有完全過渡到私有制。當時的公社雖仍存在,但是公社農民這個個體與國家的隸屬關系愈來愈密切。從這時起,各國普遍出現了“書社”組織,“書社三百”(《呂氏春秋·高義篇》)、“書社四十”(《呂氏春秋·知接篇》)等,便是其例。《荀子·仲尼篇》王先謙注云:“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版”,《周禮·天官·宮伯》鄭眾注云:“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戶籍,謂之戶版”。“圖”,《周禮·天官·司會》鄭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可見,春秋時期以後的公社所以稱為書社的原因,當是因為公社必須把公社內的戶口、土地數字制成清冊上交于各國④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 卷第159 頁。

① 有人認定春秋時代尚無牛耕,所以硬說這個“耕,字是“■”的錯字;司馬耕當作“司馬■”,冉耕也就該作“冉■”了。這種“改字說經”法,純屬臆測之辭,不可輕信。統治者,作為對公社農民征稅和力役的根據②。《周劄·地官·小司徒》職的“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天官·小宰》職的“三曰聽閭里以版圖”,也都是反映這一事實的記錄。

“國”“野”關系的漏除與軍賦田稅的加重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內部量變,過去的“國”“野”統治關系也在逐漸泯除。《左傳》定公六年云:“陽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國人于毫社。“魯國有兩社,一為周社,一為毫社。周社自是魯之國社,以其為周公後也。魯因商奄之地,並因其遺民,故立毫社。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亳社,《公羊》、《谷梁》並以為亡國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這里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盟于“亳社”者本是殷族,應稱“庶人”或“野人”,但是現在卻說“國人盟于亳社”。這就告訴我們,被征服的殷人,此時已與西周時期不同,由于“國”“野”關系已經混同,就被稱為“國人”了。從此以後,他們的社會地位已與“國人”相同,因而也就開始服兵役和繳納軍賦了。

《司馬法》云:“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三百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周禮·地官·載師》注引)《管子·度地》又云:“百家為里,里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司馬法》的“州”,無疑是在郊外,從遂、術可通假看來,《管子》“術十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野”之間,適與《周禮·載師》的“遠郊”相當。我們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來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時代的晉國,為了擴充兵源而“作州兵”(《左傳》僖公十五年),要“州”內的“野人”也服兵役。按照禮法,晉國只能有一軍的兵力,晉獻公“作二軍”(《左傳》閔公元年);晉文公搜于被廬,“作三軍”(《左傳》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後又搜于清原,“作五軍”(《左傳》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後“舍二軍”(《左傳》文公六年),複三軍之數;到了公元前588 年則改“作六軍”(《左傳》成公三年),永為定制。當時的軍隊來源,史載甚簡,雖難推測,但是其由二軍為三軍、五軍,當是“作州兵”的直接結果。又如,《左傳》成公元年,魯國“作丘甲”,昭公四年鄭國“作丘賦”。“丘”,本來也是“野人”居住之區,既不當兵,也不出兵賦,而今魯、鄭兩國“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賦。所以,《谷梁傳》說:“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成公元年)。《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楚國■掩為司馬,于木“使庀賦,數甲兵”,大概也是編“野人”為軍的。所以楚王後來說:“昔諸侯遠我而畏晉,今我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諸侯其畏我乎?”(《左傳》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紀中葉以前,諸侯的兵力還不大,例如齊桓稱霸時不過“革車六百乘”(《國語·齊語》。各本“六”作“八”,據王引之說改),晉、楚城濮之戰時,晉“車七百乘”(《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後來的晉、齊鞍之戰,晉軍也只出八百乘而已。幾十年後的諸侯列國,幾乎都已全國皆兵,可見當時公社農民的軍賦負擔之重。所以,鄭國子產“作丘賦”時,“國人”指責他說:“其父死于路,己為蠆尾,以令于國,國將若之何?”(《左傳》昭公四年)。

② 《論語·雍也篇》:“子謂仲弓曰:犁牛之子,骍且角。雖欲無用,山川其舍諸?”我國的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之後,公社農民繳納給國家貢賦,便由“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國語·魯語下》)即“國”中行徹法、“野”里行助法,逐漸轉變以一律行徹法的剝削方式了。《論語,顏淵篇》云:哀公問于有著曰:“年譏,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里的“二,吾猶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曰:“謂十二而稅”,是③。《孟子·告子下》又說:“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為二十取一過輕,魯國什取二又過重,足見那時的徹法稅率自然較少于什二,其為什一無疑。但是,自春秋中葉各國采取“履畝而稅”以來,隨著各國奴隸主貴族的日趨奢侈腐化,田稅也在不斷地增加。

階級關系的變化春秋時代,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長期的政治斗爭與兼並戰爭,加速了公社組織的演變,財富的集中,公社農民的破產和一些貴族的沒落,使得當時的階級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

奴隸主貴族春秋時期,備諸侯國仍按宗法制度進行分封,所以受封地者多為貴族出身的卿大夫,其受田多少也依封建等級的高低而定。如,晉國之制“大國之卿,一旅之矚”,一旅之田為五百畝:“上大夫,一卒之田”(均見《國語·晉語八》),一卒之田為百畝。衛國之制”唯卿備百邑”(《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但是卿大夫除封地之外,還有如“鄭伯賞入陣之功”(《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賜子展八邑、子產六邑,因功而得賞田者。另外,卿大夫的“分室”“奪田”之事也多,幾乎無世無之,而且時代愈下,侵奪的現象愈激烈,這種侵奪行為多起于貴族的斗爭。田邑被奪者,往往不惜犧牲一切,孤注一擲,出之以叛亂。因為失邑失田,則財源斷絕,淪為“疏食”者,同時職守喪失,權勢亦盡,等于削掉貴族的身份。薳氏叛楚,所因“喪職之族”(《左傳》昭公十三年),也就是室邑田土被奪之人。這種非法的奪邑斗爭不僅常常引起流血政變的後果,而且又使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成了一句空話,奴隸主貴族內部開始發生變化。各國的奴隸主貴族在長期的兼並戰爭與政治斗爭中,有的逐漸降為農民或者淪為奴隸。《左傳》信公三十三年云:“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褥,其妻馌之”;昭公二十年又云:“(伍)員如吳..而耕于鄙”;《國語·晉語九》也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于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這里的冀缺、伍員、范氏和中行氏幾家貴族都是政治斗爭中的失敗者,現在都在田野里耕種,成了自耕農民。《左傳》僖公二十五年載,周天子以樊陽之田賜晉文公,樊陽不服,晉軍圍之。樊陽人“蒼葛呼曰:‘..此,誰非王之親姻,其俘之也?’”這也是貴族在沒落為自由民或奴隸前的一種哀號。《左傳》昭公三年記載,晉國叔向曾對晏嬰說:③ 《國語·晉語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于齊:甯廟之犧,為畎畝之勤》。”

“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這是貴族降為奴隸的一個明顯例證。

“國人”參政及其限度西周時期由于有著“國”“野”區別,“國人”和“野人”不僅在政治、經濟和軍事上存在權利義務的不同,而且在建學受教育方面也有差別。但是,到了春秋時代,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公社的內部量變和井田制度從“換主(土)易居”向“自愛其處”的轉變,“國”“野”和“國人”“野人”的差別也就逐漸走向混滅。這時的“國人”已經包括“野人”在內,有時又稱“小人”或“庶人”。

春秋時期的邦國建立在國人之上,當時的統治者如果得不到國人的支持,往往敗亡,所以楚沈尹戌曾說:“民棄其上,不亡何待?”(《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楚靈王時,貴族政變“入楚”,靈王在乾溪,右尹子革勸他“請待于郊,以聽國人”。靈王無道,不得民心,自知“眾怒不可犯”,不敢入楚,田縊于芋。後來發動政變的貴族子弟子干、子皙也曰:“眾怒如水火焉,不可為謀”,懼國人之怒而自殺(均見《左傳》昭公十三年)。“國人”干政的方式,或決定國君廢立,或過問外交和戰,或參議國都遷徙,這在例如鄭、衛、宋、曹、陳、許、莒等中小國家里表現得最為明顯,可能這是保留的原始共同體的遺習較多的緣故。公元前642 年,邢人、狄人伐衛,“衛侯以國讓父兄子弟,及朝眾曰:‘苟能治之,燬(衛文公名)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于訾婁。狄師還”(《左傳》僖公十八年)。這里的“眾”,當指國人。國人無權指染王位,但是凡國之事需要經過全體國人的認可,所以衛侯讓位而朝國人,國人反對,貴族也無可奈何。公元前497 年,晉國大夫范氏、中行氏攻晉定公,“國人助公,二子敗,從而伐之”(《左傳》定公十三年),“鄭子孔之為政也專,國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國人伐之,殺子孔而分其室”(《左傳》襄公十九年)。得到國人的支持,甚至太子可以弑其君父,“莒紀公生太子仆,又生季佗。愛季佗而黜仆,且多行無禮于國。仆因國人以弑紀公”(《左傳》文公十八年),便是其例。除內政外,在外交方面,國人也起決定作用。春秋時代晉楚爭霸,中原小國深受其苦,朝楚則晉攻之,朝晉則楚伐之。衛國在晉楚間,有一次“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放出其君,以說于晉”,衛侯乃“出居于襄牛”(《左傳》信公二十八年)。春秋末年,吳國興起于東南,與楚爭霸,濱臨的陳、蔡兩國亦蒙其害。公元前506 年,吳軍入楚都,“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左傳》哀公元年)。公元前597 年,楚子圍鄭,封鎖十七日,“鄭人卜行成(求和),不吉;卜臨(哭)于大宮,且巷出車,吉”(《左傳》宣公十二年),國人與統治者皆大哭,准備遷都。公元前640 年,秦、晉戰于韓原,晉惠公被俘。秦伯合晉使呂甥,盟于王城。秦伯問:“晉國和乎?對曰:“不和”。《左傳》僖公十五年紀其事云: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喪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圉也,曰:“必報仇,甯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以晉這樣一個國家,還認為一國也是由君子(貴族)與小人(國人)所組成,國人在當時政治中有著重要地位,必須貴族與國人“和”,國家才能有指望。公元前634 年,齊孝公伐魯北鄙,僖公命展喜犒齊師,讓他向展禽請教如何措辭。齊侯問曰:“魯人恐乎?”展喜對曰:“小人恐矣,君子則否”(《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展禽即柳下惠,對于國家存亡的應答,依然也是小人、君子並舉,可見國人在當時各國政治生活中舉足輕重。由此我們認為《周禮·秋官·小司寇》職:“致萬民而詢焉”的“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決非向壁虛構之事,當與公社殘存息息相關。

春秋時代的國人,與當時各國的國君、貴族雖然形成了鼎足而立的勢力,但其干與政治是有先天的限度,即他們平時影響政治的行為只是訴諸輿論,即所謂“謗言”而已。例如,晉平公問師曠“衛人出其君,不亦甚乎?”時,師曠回答說:“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輔察其政。史為書,瞽為詩,工誦箴諫,大夫規誨,士傳言,庶人謗,商旅于市,百工獻藝”(《左傳》襄公十四年)。這里的“庶人謗”就是《國語·周語上》周邵公所謂的“庶人傳語”,也即“鄭人游于鄉校,以論執政”(《左傳》襄公三十一年)的意思,都是止于輿論批評而已。《詩經》有國風,詩序曰:“風,諷也。”國風確實包括有國人的輿論。中國古代一般都有采集民意之官,所謂“詢于芻蕘”(《詩經·大雅·板》),便是其例。但是貴族對于這仲“謗言”“知而不已”、“訊予不顧”(《詩經·陳風·墓門》),即可聽也可不聽,並不致于制約政治制度。所以,周厲王為慮“國人謗王”,厲王怒,派人監視,謗則殺之。“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國語·周語上》),即使在國人忍無可忍起而暴動時,也都是與貴族共同發起的,象“陳國城,版築而殺人。役人相命,各殺其長,逐殺慶虎、慶寅”(《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並非常例。

在中國古代社會里,由于殘存著公社組織,加上氏族共同體的遺習,也就造成了一種力量,使當時的貴族不敢輕侮他們,一旦生產力有了發展,公社逐漸解體,公社凝結體煙消云散時,國人干預政治的力量,就必然隨之瓦解矣。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云:“(晉侯)聽輿人之謀曰:稱‘舍于墓。’師遷焉。曹人凶懼。”又云:晉侯“聽輿人之誦曰:‘原田每每,舍其舊而新是謀。’公疑焉。”這里的“輿人”很難知其具體身份。但從《國語·晉語三》的“惠公入而背外內之賄,輿人誦之曰..’;《楚語上》的“近臣諫,遠臣謗,輿人誦,以自誥也”以及《左傳》襄公三十年的子產“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等記載看來,“輿人”也常常有誦,又有土地,且有“衣冠”,並有能受教育的“子弟”,似與“國人”身份相近。

春秋時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社的內部量度,在農業生產者中間,出現了“隸農”,他們“雖獲沃田,而勤易(治)之,將不克饗,為人而已”(《國語·晉語一》)。這個“隸農”,當是一種庸耕者。《左傳》襄公二十七年的“仆賃于野”即郊野有自由貧民可供雇庸,更是其征。恩格斯曾經指出:“包括著整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的雇用勞動是很古老的;它個別地和分散地同奴隸制度並存了幾百年。但是只有在曆史前提已經具備時,這一萌芽才能發展成資本主義生產方式”①。可見,在奴隸社會中存在著雇傭勞動現象是不足為奇的。

奴隸春秋時代的奴隸種類頗多,僅就《左傳》昭公七年載,就有皂、輿、隸、僚、仆、台、圉和牧。此外,還有■(《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奴(《論語·微子》)、婢子(《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徒人(《左傳》① 田洫,指出間溝洫。子駟為田洫,或以興修水利為名,或以整頓田界為名,尚有爭論。莊公八年)、閽(《左傳》昭公五年)等,至于象“小臣”之類,尚待考證者,暫皆不論。

當時的主要奴隸來源是戰俘,因而《左傳》中常有“大獲”(隱公六年)、“盡獲之”(襄公二十七年)、“盡俘”(定公十五年)等記錄。各國貴族為了能夠掠奪奴隸,往往不擇手段。公元前585 年,晉國大夫伯宗、夏陽說率領軍隊本來是和衛國、鄭國一起攻打宋國的,但是到了衛國附近,因見衛國沒有防備,就要襲擊衛,夏陽說:“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左傳》成公六年)。後來經過伯宗的勸阻才停了下來。不但大國如此,一些小國也不例外。邪國乘■國插秧之際,偷襲■國,“盡俘以歸”(《左傳》昭公十八年)。就連小小胡國,也利用吳師入楚的時機,“盡俘楚邑之近胡者”(《左傳》定公十五年),結果招來了亡國的禍害。

罪人沒為奴隸,也是奴隸的主要來源之一。楚公子棄疾出使晉國,路經鄭國,對其隨從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廢,小人降”(《左傳》昭公六年),也就是說如果觸犯命令,君子撤職,小人降為奴隸。《呂氏春秋·精通篇》載,鍾子期聽到擊磐的聲音很悲,使人召來其人而問其故。擊磐者回答說:“臣之父不幸而殺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為公家為酒,臣之身得生,而為公家擊磐,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他本想贖回母親,自己卻是一無所有,而且本身也是“公家之財”。這個故事,更是罪人為奴的絕好例證。殺人者本身受刑,家屬要淪為奴隸,是當時的一般慣例。

奴隸的第三個來源是買賣奴隸。《呂氏春秋,觀世篇》里以為越石父的淪落是“齊人,累之”,《史記·管晏列傳》也說:“越石父賢,在縲泄中。”但是《晏子春秋·內篇雜上》卻云:“晏子之晉,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負芻,息于塗側者,以為君子也。使人問焉,曰:‘子為何者也?’對曰:‘我越石父也。’晏子曰:‘何為至此?”曰:‘吾為人臣仆于中牟,見使將歸。’晏子曰:‘何為為仆?’對曰:‘不免凍餓之切吾身,是以為仆也。’晏子曰:‘為仆幾何?’對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贖乎?’對曰:‘可。’遂解左驂以贈之,因載而與之歸。”這里說的越石父淪落與犯罪無關,而是迫于凍餓而賣身為奴的。《呂氏春秋·察微篇》記載:“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貢贖魯人于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複贖人矣。’”這個故事比較叮信,因為一般掠賣奴隸多半不在本地販賣,而是轉運他地銷售。這里所說“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則是可信的。《國語·吳語》所謂“妻子鬻”的記載,也是奴隸買賣現象的反映。正是因為春秋時代有出賣女為妾的事實,所以子產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左傳》昭公元年)。春秋時代掠賣奴隸的雖已相當普遍,但是賣身為奴的事例為數不多,債務奴隸似乎還不存在,這與當時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尚未完全解體有著密切關系。

春秋時期的奴隸多為官府所有。《左傳》隱公五年云:“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這里的皂隸已若賤官,管理“器用”等,與普通奴隸不同。他們“不知遷業”,世襲為之。《國語·晉語四》云:“皂隸食職”,韋昭注曰:“各以其職大小食祿”,可知皂隸乃是一種官府奴隸。各國官府奴隸的具體數字,史書雖無明確記載,但從齊靈公滅萊一役獲得大量戰俘,齊襄公“九妃六嬪,陳妾數百”(《國語·齊語》),可知齊國國君擁有大量奴隸。晉國的荀林父有“狄臣千室”(《左傳》宣公十五年),狄臣即狄俘,一室以五人計,就有五千人之多。

《叔夷鍾》銘云:“余易女..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厘仆或即萊俘,以一家五人計,三百五十家就有一千七百五十人。可見各國大夫也有大量奴隸。貴族之外,一般平民家中也擁有奴隸。

春秋時代,奴隸聽從事的生產事業,首先是手工業。《叔夷鍾》云:“余命女(汝)司■(予)厘造■(鐵)徒四千,為女敵察。”“厘造鐵徒”是出身于萊的刑徒,其數目競達四千之多,實在驚人。齊國的這種鐵官徒在政府控制下進行生產,與漢代的鐵官徒幾乎完全相同。《越絕書》卷二云:“闔廬以鑄干將劍,歐冶僮女三百人。”《吳越春秋》卷四又云:“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裝炭,金鐵刀濡,遂以成劍,陽曰干將,陰曰莫邪。”這些童男童女都是奴隸,似乎也是國家所有。女奴從事養蠶、紡織的也較常見。齊國的“蠶妾”(《國語·晉語四)、鄭國的“女工妾”(《國語·晉語七》),便是其證。《左傳》昭公七年杜注云:“養馬曰圉,養牛曰牧。”可見,當時也有從事畜牧業的奴隸。

奴隸也有為貴族從事非生產性勞動和為滿足他們的荒淫腐化需要而用于家內勞動者。《左傳》襄公十一年云:“鄭人賄晉侯,以師悝、師觸、師蠲..歌鍾二肆,及其镈磬,女樂二八。”《呂氏春秋·壅塞篇》云:“秦繆公時,戎強大,秦繆公遺之女樂二八與良宰焉。”這里的師悝等與女樂,都是國有奴隸。此外還有守門的“閽”、作陪嫁的“媵”、守館的“館人”、“妾”、“豎”、“寺人”等,他們都是奴隸主貴族所奴役或任意屠殺的奴隸。晉景公死,他的“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側,遂以為殉”(《左傳》成公十年)。晉“平晏(公)射鴳不死,使豎襄搏之,失。公怒,拘將殺之”(《國語·晉語八》),便是其例。

綜上可見,春秋時代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長期政治斗爭和兼並戰爭的影響,引起了當時階級關系的變化,預示了中國奴隸社會開始走向動蕩的曆史趨勢。

第三節各國的大夫兼並與南方的混戰向戌弭兵從春秋前期齊桓公創霸業起,直到春秋中葉之末,晉、楚再盟于宋止,諸大國為了爭霸砍殺了百余年,弄得中小國家不僅要貢納財物,而且受到戰爭之害也頗深重。地處晉、吳、齊、楚交通要道之間的宋、鄭兩國,首鼠兩端,吃盡了大國苦頭。這兩個國家對待晉、楚的政策如同鄭大夫子良所說:“晉、楚不務德而兵爭,與其來者可也。晉、楚無信,我焉得有信?”(《左傳》宣公十一年)晉、楚兩國皆咽內爭外患而筋疲力盡,諸侯間也實在受不了“犧牲玉帛,待于二境”(《左傳》襄公八年)的苦痛,于是再由宋國發起弭兵運動。

宋國的執政者向戌與晉、楚兩國的當權者趙武(即趙孟,又稱趙文子)

和子木(即屈建)是好友,他想利用這種關系,在諸侯間發起弭兵運動。魯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 年),向戌先到晉國去找中軍元帥趙武,趙武和眾大夫商量對策,韓宣子曰:“兵,民之殘也,財用之蠹,小國之大葘也。將或弭之,雖曰不可(不能成功),必將許之。弗許,楚將許之,以召諸侯,則我失為盟主矣”,因而晉國贊同了向戌的倡議。向戌又去楚國,“楚亦許之”,(均見《左傳》襄公二十七年),接著齊、秦和其他一些中小國家也都表示同意。

是年五月至七月,晉、楚、齊、宋、衛、鄭、魯、陳、邾、滕、許、蔡等候國的卿大夫和小國君主在宋都商邱盟會,秦國雖然同意弭兵,但沒有出席會議。在會上,楚國首先提出“晉、楚之從,交相見”(《左傳》襄公二十七年)的要求。這個“晉、楚之從”是指附屬于晉、楚的各國,“交相見”,意謂原屬晉的朝楚,屬楚的朝晉。這就是說,原先分別從屬晉、楚的中小國家,現在要同時負擔向晉楚兩國朝貢的義務。由于原來從屬于晉國的侯國占多數,這就使晉國吃了虧。于是,晉趙武說:“晉、楚、齊、秦匹也。晉之不能于齊,猶楚之不能于秦也。楚君若能使秦君辱于敝邑,寡君敢不固請于齊?”(《左傳》襄公二十七年)最後商定,齊、秦兩國除外,其他各國都須“交相見”,楚國還是占了便宜。這樣一來,兩國的附屬國必須既朝晉又朝楚,承認晉、楚為其共同的霸主。當時如果不是晉、楚兩國勢均力敵,這種現象是不會出現的。

弭兵會議後,晉、楚兩國之間在四十年內沒有發生沖突,戰爭的中心便由中原移到了東南地區的吳、楚,吳、越之間。這時的中原諸侯國雖然免受了大國的征伐,但從小國人民的負擔來說,並未減輕,因為他們的貢納較前增加了一倍。

例如,公元前544 年,晉人司馬女叔侯對晉君說:“魯之于晉也,職貢不乏,玩好時至,公卿大夫相繼于朝,史不絕書,府無虛月”(《左傳》襄公二十九年)。鄭國對晉、楚的貢納也是很重的。公元前551 年,晉國派人到鄭國要貢品時,子產回答說:鄭國對于晉國,“不朝之間,無歲不聘,無役不從。以大國政令之無常,國家罷病,不虞薦至,無日不惕,豈敢忘職”(《左傳》襄公二十二年)。春秋時代,魯、鄭等國對于晉、楚大國屬于二等國,但是它們對于一些小國又是強者,小國對于它們又有負擔。魯向邾、■等國索取貢物,便是其例。

小國對于大國的貢納,當然還是落到人民頭上,因而人民負擔也就不斷加重。所以在齊國“民參其力,二入于公”;在晉國“庶民罷敝,而公室滋侈。道殖相望,而女富溢尤”(均見《左傳》昭公三年);在楚國,“道殖相望,盜賊司目,民無所放(依),是之不恤,而蓄聚不厭”(《國語·楚語下》)。當時的人民由于遭受到如此沉重壓榨,因而人民反抗,也較普遍。所以記載中說:楚國“寇盜充斥”(《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魯、鄭“多盜”(《左傳》襄公二十一年)。齊國因為施用嚴刑鎮壓人民的反抗,以致“國之諸市,屢賤踴貴”(《左傳》昭公三年)。這種現象的出現,正如墨子所云:“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辭過篇》)。弭兵約後,各國便由過去的國與國的斗爭逐漸轉向國內斗爭,使一些侯國內部發生了政治經濟等方面的變化,舊制度也逐漸為新制度所代替。因此可以說,洱兵之會是春秋時期由諸侯兼並轉向大夫兼並的關鍵之年,也是春秋時代由前期轉入後期的標志。

各國內政的變遷中原弭兵之後,各國的內政逐漸下移到卿大夫手中,出現了大夫專政的局面。

晉國公元前633 年,晉國始“作三軍”,以“郤縠將中軍”②(《左傳》僖公二十六年),此為郤氏始興。公元前632 年,郤縠卒,“原軫(即先軫,原為其食邑,晉人多以食邑為氏)將中軍”(《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此為先氏始興。公元前627 年,先軫“免胄入狄師,死焉”,其子“先且居將中軍”(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2 年,先且居(即霍伯,霍蓋其采邑)死,次年,陽處父“易中軍”(文公六年),趙盾為政,逐孤氏,逼晉君,靈公欲殺之,未克,反為所殺,趙盾立成公,此為趙氏始興。《左傳》宣公二年云:“初,麗姬之亂,詛無畜群公子,自是晉無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子)而為之田,以為公族(為公族大夫)。又宦其余子,亦為余子(亦治余子之政);其庶子為公行。晉于是有公族、余子、公行。”從此晉國以異姓、異氏為公族,公室卑弱從此始。公元前601 年,“郤缺(代趙盾)為政”(《左傳》宣公八年)。公元前597 年,郤缺已死,荀林父代之“將中軍”(《左傳》宣公十二年),此為荀氏(中行氏)始興。次年,晉殺先縠,先氏亡。公元前593 年,“命士會將中軍”(《左傳》宣公十六年),代荀林父為政,此為范氏(士氏)始興。次年,士會請老,郤克為政。公元前587 年,“欒書將中軍”(《左傳》成公四年),代郤克為政,此為欒氏始興。公元前574 年,晉厲公殺三郤(郡锜、郤犨、郤至),郤氏亡,“欒書、中行偃遂執公焉”(《左傳》成公十七年),“使程滑弑厲公”(《左傳》成公十八年)。公元前573 年,韓獻子(即韓厥)為政”(《左傳》成公十八年),此為韓氏始興,公元前566 年,“韓獻子告老”(《左傳》襄公七年),知■為政,此為知氏(中行氏之別支)始興。公元前560 年,“荀偃將中軍’(《左傳》襄公十三年),代知■為政。公元前554 年,荀偃死,士匄為政,范、欒二氏不和,士匄逐欒盈,晉內亂。越二年,欒氏亡。公元② 按,封,捐田界;洫,指水溝。《說文》謂廣四尺深四尺為之溝;廣八尺深八尺為之洫,此洫也包括溝,田間之水道。但觀下文,子產之封洫似較子駟有所不同。

前548 年,士匄已死,“趙文子(即趙武)為政”(《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趙氏再興。公元前541 年,趙武死,韓起為政。公元前514 年,韓起死,“魏獻子(即魏舒)為政”(《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此為魏氏始興。至此,晉有韓、趙、魏、范、知、中行六大卿族即“六卿”。他們擁有實際政治權力和廣大土地,漸漸不把國君放在眼里,“晉益弱,六卿皆大”(《史記·晉世家》)。公元前509 年,魏舒死,范秧為政。公元前497 年,趙鞅代范鞅為政,趙鞅與范、中行氏不和,范、中行氏入于朝歌以叛。公元前490 年,“晉圍柏人,荀寅、士吉射奔齊”(《左傳》哀公五年),范、中行氏亡。公元前475 年,知瑤代趙鞅為政。至此,晉國卿族只剩下了知、韓、魏、趙四家,其中以知氏為最強。後來,知伯與趙氏為敵,趙氏說服韓、魏,三家聯合滅了知氏,就形成了三家分晉的局勢。關于韓、趙、魏為什麼能在大夫兼並中取得勝利問題,似乎可以從《銀雀山竹簡》中得到一些了解。如云:吳王問孫子曰:“六將軍分守晉國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孫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孰為之次?”“智是(氏)為次。”“孰為之次?”“韓、魏為次。趙毋失其故法,晉國歸焉。”吳王曰:“其說可得聞乎?”孫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為■(畹),以百六十步為■(畝),而伍稅之。其□田陝(狹),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為范、中行是(氏)次。韓、魏制田,以百步為■(畹),以二百步為■(畝),而伍稅[之]。其□田陝(狹),其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為智是(氏)次。趙是(氏)制田,以百廿步為■(畹),二百冊步為■(畝),公無稅焉。公家貧,其置士少,主金(儉)臣□,以禦富民,故曰固國。晉國歸焉。”吳王曰:“善。王者之道,□□厚愛其民者也”①。從孫武回答吳王的話中可以看出,那時六家的田制雖然都已突破了“百畝為田”的舊“經界”,而范氏、中行氏和知氏的田畝制遠沒有韓、趙、魏的大,也就是說,滅亡早的范、中行、知三家,田制小、剝削重、養士多、生活奢侈,因此不得人心。而韓、趙、魏三家,畝制大、剝削輕、養士少、生活節儉,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孫武對于晉國六卿存亡的分析,當是一個接近曆史事實的看法。

齊國齊國的世卿大族,較之晉國為少,桓公稱霸以前只有國、高二氏。

公元前574 年,“齊侯使崔杼為大夫,使慶克佐之”(《左傳》成公十七年),此為崔、慶二氏預政之始。公元前554 年,崔杼立齊莊公,始得政。公元前548 年,崔杼殺莊公立靈公“而相之,慶封為左相”(《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次二年,慶封“滅崔氏”(《左傳》襄公二十六年)當國。公元前545年,陳、鮑二氏合欒、高(皆出于齊惠公,此欒氏謂欒施,字子旗;高氏謂高強,字子良)共滅慶氏。欒、高二氏“皆嗜酒,信內多怨,強于陳、鮑氏而惡之”(《左傳》昭公十年),陳、鮑滅之。春秋末年的陳氏(即田氏),原來是陳國貴族,早在魯莊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 年),陳公子完在陳國一次政治斗爭中失敗,逃到齊國,從此就在齊國有了立足點。除滅欒、高後,陳桓子召回群公子,向各公族討好,得到高唐的賞邑,于是“陳氏始大”(《左傳》昭公十年),政權被他所統一,立定了代齊的基礎。所以,晏子回答叔① 詳見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出版社第五章第183—192 頁。向曾說:“此季世也,吾弗知。齊其為陳氏矣!公棄其民,而歸于陳氏。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則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民參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蠢,而三老凍餒,國之諸市,屨賤踴貴。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欲無獲民,將焉辟之?箕伯、直柄、虞遂、伯戲(陳氏之先),其相胡公(陳國始封之祖)、大姬(胡公妃),已在齊矣。”(《左傳》昭公三年)

魯國魯國因“秉周禮”的緣故,由公族執掌大政。魯公族中以季、孟、叔三家最強,他們都是桓公之後,所以稱作“三桓”。公元前659 年,季友戰敗莒師,“公賜季友汶陽之田及費”(《左傳》僖公元年),汶陽之田邊齊,後為齊人所取,費則僻在東南,所以長為季氏所有,季氏以此為根據地而執魯政,強于二家。孟氏有成,叔氏有郈,都邊于齊,勢力並不鞏固。公元前510 年,“魯文公薨,而東門遂殺嫡立庶,魯君于是乎失國”(《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後來,東門氏因與三桓爭政,被三桓除掉,從此政權更集中于季氏。公元前562 年,魯“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左傳》襄公十一年)。按,魯國公室本為二軍,今作三軍,改為季孫、叔孫、孟孫各私有一軍,其不足數,由三氏各以原有的私乘補充。從此以後,三家的勢力格外強盛。公元前561 年,季武子執政,從此政治大權盡歸季氏。為了降低公室的地位,公元前537 年“舍中軍”,“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于公”,以“卑公室”(均見《左傳》昭公五年),從此,魯國人民只向三家納征,再由三家轉向昭公交納貢賦。這樣一來,魯國實際上已分成三國,魯君不過保有一個宗主虛名和部分民賦而已。公元前517 年,昭公由于受不了季氏的凌逼,就起兵攻襲季氏。季氏得叔、孟兩家的幫助,合力把昭公趕出國都,終身不能回來。從此季氏代行君權,凡八年。魯昭公死于外時,“趙簡子問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諸侯與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何也?(“何”字各本無,今從金澤文庫本增)’對曰:“..天生季氏,以二魯侯,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魯君世從(縱)其失(佚),季氏世修其勤,民亡君矣。雖死于外,其誰矜之?’”(《左傳》昭公三十二年)由此可見,季氏在與魯君爭奪政權的斗爭中注意爭取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因而宋國樂祁說:“政在季氏三世矣,魯君喪政四世矣。無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左傳》昭公二十五年)。鄭國鄭國因近周室,保守周制,也是一個公族執政的國家。鄭國的政權下移,始自“鄭七穆”(《左傳》襄公二十六年)。鄭穆公十一子,子然、子孔、士子孔三族已亡,子羽不為卿,所存而當政者有子展公孫舍之為罕氏、子西公孫夏為駟氏、子產公孫僑為國氏、伯有良肖為良氏、子大叔游吉為游氏、子石公孫段為豐氏、子石印段為印氏,故曰七穆。公元前605 年,鄭靈公死,“鄭人立子良”(《左傳》宣公四年),是為穆族執政之始,自是以後,穆公各族,更迭為政。公元前571 年,“子罕當國”(《左傳》襄公二年)。公元前563 年,“子駟當國”(《左傳》襄公十年)。公元前555年,子孔執政,“欲去諸大夫”(《左傳》襄公十八年)。公元前554 年,“鄭人使子展當國”(《左傳》襄公二十年)。公元前544 年,伯有執政,鄭內亂,伯有死,子皮執政,授權子產。公元前522 年,子產死,“(子)太叔為政”(《左傳》昭公二十年)。鄭國自子太叔以後,執政者還有駟顓、罕達、駟弘,都是穆族,茲不詳述。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鄭國執政大夫子皮,與下述宋國執政大夫司城子罕都曾貸糧與國人,因而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所以,晉國大夫叔向說:“鄭之罕(子展、子皮、罕氏),宋之樂(宋子罕、樂氏),其後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國乎!民之歸也。施而不德,樂氏加焉,其以宋升降乎!”(《左傳》襄公二十九年)

宋國宋國在春秋諸侯國中,一直積弱不振,其主要症結是由于他的宗法制度穩固,強宗大族擅權,政治上因循守舊的緣故。宋昭公時的司馬樂豫說:“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根無所庇陰矣”(《左傳》文公七年);楚國太宰犯又云:“諸侯唯宋事其君”(《左傳》昭公二十一年),便是其證,不過,春秋中葉以後,宋國政權也稍下移。先是華元執政,時間很久,後是司城子罕,再後則是向戌,向戍之後為華亥,華亥之後為樂大心,樂大心之後為皇瑗,皇瑗之後為皇緩,至春秋之未為樂筏。

衛國衛國在春秋初年,尚算一個大國,但是“狄人伐衛”(《左傳》閔公二年)後,特別是到了春秋中葉,齊、晉交侵,已逐漸成了一個小國。衛國內部局面的變化,雖然不需詳考,只要指出孫、甯二氏都是逼君之大族,衛君且被逐出國,以及其後二氏夷滅,春秋末年的南氏(公子邱之後)執政,大權悉在其手,便可以概其余。

上述各國的大夫之間,也在不斷互相兼並,擴大領地,爭奪奴隸和財富。例如,魯閔公傅“奪卜■田”(《左傳》閔公二年);晉大夫“郤锜奪夷陽五田..郤犨與長魚矯爭田,執而梏之,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左傳》成公十七年)。“爭田”之外,還有“奪室”、“兼室”、“分室”。這種“室”,究竟包括哪些內容呢?晉國范文子批評晉厲公時說:“今我戰又勝荊與鄭,吾君..大其私暖而益婦人田,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將與幾人?”又說:“于是乎君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斂,大其私暱,殺三郤而尸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均見《國語·晉語六》)。從這兩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厲公“大其私暱而益婦人田”,當是“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將與幾人”,結果“殺三郡而尸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這里的“室”,韋昭注云:“妻妾貨財”、“家資也”。可見,其中包括土地以及妻孥、臣僚、仆庸、奴隸和其他財富。所以,齊國崔行殺高厚而“兼其室”(《左傳》襄公十九年),陳氏、鮑氏敗欒施、高強而“分其室”(《左傳》昭公十年),楚國申公巫臣取夏姬奔晉,子重、子反殺其族而“分其室”(《左傳》成公七年),楚公子圍殺大司馬芳掩而“取其室”(《左傳》襄公三十年)。在大夫兼並過程中,加強了勢力強大的大夫地位,在各諸侯國中他們成了實際的執政者。各國執政大夫所以能在同國君的斗爭中取得勝利,主要是他們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上述的大夫交替執政,也就結束了禮樂征伐自諸侯出的局面。

縣郡的出現與刑法的公布縣郡的出現縣的起源或舉楚或舉秦,今難詳證。春秋時期,世族世官制度還未衰落,晉、楚等國雖已開始了縣的設置,晉、吳並已開始郡的設置,但郡縣中的縣大夫或縣公,仍然大都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擔任,與戰國時期的縣令全由國君任免者不同。

楚國設縣最早。約公元前680 年,楚文王以彭仲爽“為令尹”,“實縣申、息”(《左傳》哀公十六年)。按,息之滅在魯莊公十四年:“蔡哀侯為莘故,繩息偽以語楚子,楚子如息,以令入享,遂滅息”,申與息地相接。《左傳》莊公六年:“楚文王伐申”,申之滅當在此時。這是見于記載的楚設縣和縣置尹之始。《左傳》載,陳在楚莊王、靈王、惠王時曾經四度為楚所滅而為縣。看來,楚國的縣都是把沿邊的諸侯國滅亡後而設置的。《左傳》宣公十二年云:“若惠顧前好,檄福于厲、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縣。”九為虛數,不必如杜注、孔疏等實指為某國某縣,說明到了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經多了起來。楚國縣的長官稱為縣公,也稱為尹。楚縣長官之所以稱為公,據《左傳》莊公三十年杜注云:“楚僭號,縣尹僭皆稱公。”楚國的高級官吏大都稱為尹,如令尹就是楚國最高官職,其次尚有左尹、右尹、箴尹、連尹、宮廄尹等。楚國縣尹的地位僅次于楚國的令尹和司馬,縣尹可直接升為司馬。

晉在春秋時設縣亦較早。公元前635 年,“晉侯圍原”。“原降”,“遷原伯貫于冀,趙衰為原大夫,狐溱為溫大夫”(《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晉稱縣的長官為大夫。原大夫、溫大夫即原縣、溫縣的大夫。公元前627 年,晉國肯臣薦舉郤缺有功,襄公賞以“先茅之縣”(《左傳》僖公三十三年),這是晉國見于記載的設縣和置縣大夫之始。公元前594 年,晉勝秦于輔氏,“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士伯以瓜衍之縣”(《左傳宣公十五年),說明晉國在春秋中葉已較普遍地設置縣。室,為其居住之處,故用作計算單位。此賞以勞動力,包括所耕土地等,與韋昭注“妻妾貨財”意義相同。這里室、縣並稱,其私有性質甚明。後來,楚國聲子告誡令尹子木開赦伍舉之罪,因為伍舉准備投奔晉國,“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晉國的名族,伍舉有縣而與之比,更可推知這是作為私人采邑的縣。晉國對于他國來奔的人的賞賜,也以縣為單位,更可見晉在春秋中葉置縣的普遍。到了春秋後期,不僅國君已掌握有很多的縣,強大的大夫隨著權力的增大,亦已轄有若干縣。公元前537 年,“韓宣子如楚送女,叔向為介”。楚靈王欲“以韓起(宣子)為閽,以羊舌肸(叔向)為司宮”以辱晉,蓬啟疆以為“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晉人若喪韓起、楊倞,五卿、八大夫輔韓須、楊石,因其十家九縣,長毅九百,其余四十縣,遺守四千,奮其武怒,以報其大恥。伯華謀之,中行伯、魏舒帥之,其蔑不濟矣”(均見《左傳》昭公五年)。可見,晉在平公時韓氏已有七縣,羊舌氏已有二縣,晉全國已有四十九縣。縣之別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為大,出得起重賦。這里“縣”與大家、強家互稱,饒有意義。到了晉頃公時,公元前514 年,“魏獻子為政,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晉的縣同卿大夫的采邑已有不同。卿大夫的采邑,只要不是奪爵滅宗,總是代代世襲的。縣大夫雖然也有世襲的,但它則經常更換。例如,州縣原屬郤稱,到魯成公十七年晉厲公滅三郤後,又歸于趙氏,後又傳于欒豹。欒豹滅後,便把州縣給了鄭國的公孫段。公孫段死後,又傳于其子豐施。鄭國的子產又把州縣通過韓宣子交換給了晉國。韓宣子不願把州縣據為己有,乃“以易原縣(原本晉邑,不知何時屬宋樂氏)于樂大心”(《左傳》昭公七年),說明晉的縣大多不是世襲的。這就說明到了春秋末年,隨著晉公室的衰微,大夫的專政和大夫的兼並,強大的大夫所直屬的縣越來越多,同時又多私有性質,經常互換。同時,由于縣的普及,原來國與野的分界,亦已逐漸消失了。

最初的縣都設在邊地,《淮南子·主術》高誘注云:“縣,遠也”,甚是。這些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國君任命的縣之長官是可以世襲的。例如楚的申縣,第一個縣公為申公斗班,而繼任者申公斗克(字儀文),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晉的原縣,第一個縣大夫為趙衰,稱為原季,而繼任者為趙衰之子趙同,亦稱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晉,晉以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襲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晉、楚等大國為了加強集權,強化邊地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並來的小國改建為縣,不作為卿大夫的封邑。縣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縣內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征賦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國君的集中統治,另方面又加強了邊防。《左傳》成公七年,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于申、呂(二縣)以為賞田”,申公巫臣說:“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禦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于漢”,便是其證。

春秋後期,隨著社會的變化,晉國出現了代表新興勢力的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就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了縣制,因而縣也就逐漸變成了一種地方行政組織。到春秋未年,晉國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然遠較縣為大,但其地位要比縣低。所以,趙簡子在作戰時宣誓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即郡下分設若干縣,當是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以後的事情。

春秋時代,設有正式縣制者,似乎只有晉、楚兩國,其他各國雖在記載中有縣、郡等記載,似有問題。例如《史記·秦本記》說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這里所載之縣,或即“縣鄙”之意。以春秋時期秦國尚很落後,特別是從《史記,秦本記》和《商君列傳》載商秧變法時始“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觀之,在此之前似乎沒有縣制。魯信公九年(公元前651 年),秦納晉惠公,《國語·晉語二》載惠公對秦使曰:“君實有郡縣”。春秋時,楚國未聞有“郡”,晉“郡”又在縣之下,因而《晉語》所云,似為戰國時人的口頭術語,未可驟信。

刑法的公布春秋以前的刑律,據《尚書·呂刑》說雖有“五刑之屬三千”,但它沒有指出這些條款是公布的。也就是說,對于當時的奴隸和平民,在什麼情況下用什麼樣的刑,完全由奴隸主貴族自己臨時來決定,致使“令不測其深淺,常畏威而懼罪也”(《左傳》昭公六年,孔穎達疏語)。這種“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記·曲禮上》)的曆史局面,到了春秋時代已彼玉室衰微、公室卑弱,大夫專政與大夫之間的兼並的事實所打破。

為了緩和當時的社會矛盾,公元前536 年鄭子產“鑄刑書”,這是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當鄭國鑄造公布刑書的時候,晉國叔向曾給予產一封信,責備他說:“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並有爭心,以征于書而繳幸以成之,弗可為也。..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產回信說:“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均見《左傳》昭公六年)。這更證明春秋以前的刑津是掌握在貴族手中的,他不願把刑法公布,怕的是喪失了貴族階級過去的那種家長制的生殺予奪的權柄。但是,現在為時勢所迫,子產為了“救世”而甘冒不韙,竟把刑典公布出來。

叔向雖然曾經盡力反對子產鑄刑書,然而由于時勢所迫,僅僅相隔二十三年,叔向自己的祖國即晉國趙鞅、荀寅也“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了。那時也遭到維護家長奴隸制的孔子的反對。孔子對他批評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均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孔子的話和叔向的一模一樣,可見那時的奴隸主貴族是何等強烈的反對成文法典的公布!春秋未年,似乎又有私家制造的刑律的事。如公元前501 年,鄭國的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左傳》定公九年)。《竹刑》大約也是一種刑書,把條文寫在竹簡上的。

刑律是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他們利益的工具,春秋時代公布刑法本身,如同子產所說是為了“救世”,以延續他們即將崩潰的命運,反映了社會矛盾的尖銳。但從當時的曆史條件來看,也反映了隨著公社開始走向解體而帶來的政治上的進步。恩格斯說:“古代的公社,在它繼續存在的地方,在數千年中曾經是從印度到俄國的最野蠻的國家形式即東方專制制度的基礎。只有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己的力量繼續向前邁進,他們最初的經濟進步就在于利用奴隸勞動來提高和進一步發展生產”①。春秋時代的刑法公布,則是這種最殘暴的國家形態的某些改良,它是人民以自己的反抗斗爭所取得的成果,也在政治上反映了中國奴隸社會的演變。

南方的混戰與越之滅吳公元前546 年弭兵會議之後,當中原各國正在鬧著內政變遷期間,南方的楚、吳、越之間開始了激烈的爭戰,形成了三國鼎立的形勢。楚在吳、越之西,吳在越北楚東,越在楚吳的東南,三國地勢,以楚為優,但是,吳、越是新興國家,銳氣較盛,所以在春秋末期,楚國的勢力反而較為遜色。然而吳、越畢竟基礎較差,雖然一時達到了極盛情勢,不久也就衰弱下去,真是所謂“其興也悖(勃)焉”,“其亡也忽焉”(《左傳》慶公十一年)。吳楚之爭與吳國爭霸地處長江下游的吳國,據《史記·吳太伯世家》載,“太伯之奔荊蠻,自號句吳。荊蠻義之,從而歸之千余家。”可見,當時這里並無國家機構出現。太伯只是受到該地氏族的擁戴成了他們的首領而已。周武玉滅商後,“求太伯、仲雍之後,得周章。周章已君吳,因而封之。”聯系到解放後在今丹徒煙墩山出土的《宜侯矢■》銘中的“矢”就是周章②。看來,《宜侯矢■》是康王時器,周章的受封也在康王時期。按,宜、虞、吳,甯鎮地區方言,古音可能相近,因而中原人初稱之為“宜”,因而宜侯即與吳國有關。太伯死,仲雍立,傳十四世到春秋初年。吳受周封後,始終① 恩格斯說:“耕地起初是暫時的、後來便永久地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財產的過度,是逐漸完成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 第160 頁)。

② 從比以後各國先後出現整理戶籍的記載,例如齊國的“正戶籍”(《管子·國蓄篇》)、晉國的“損其戶數”(《國語·晉語九》)、楚國的“乃大戶”(《左傳》成公二年)、秦國的“初為戶籍,相伍”(《七國考》,中華書局,第89 頁)等,皆是其證。

沒有認真地把周王當作“天子”看待,因而直到春秋前期,吳國和中原各國也沒有什麼往來。

公元前583 年,晉國采納了從楚逃亡到晉國的申公巫臣的策略,扶植吳國以制楚。巫臣到吳後,“教吳乘車,教之成陣,教之叛楚”,從此“吳始戊楚”,屬于楚的一些蠻夷,“吳盡取之,是以始大”(均見《左傳》成公七年),“于是始通于中國”(《史記·吳太伯世家》)。

春秋中後期,吳國的社會經濟有了較大發展,今江蘇六合程橋東周一號墓出土了九件編鍾,都有“攻■”①銘文,就是吳國的稱號,二號墓出土有鐵條,說明吳國也生產了鐵器。吳國的青銅冶鑄技術也有相當水平,《左傳》載魯國曾經接受吳王壽夢之鼎,還有吳王壽夢之戈。傳世和新出土的吳玉夫差劍計有四件,形飾精美,刃口鋒利。傳說吳國所鑄的干將、莫邪寶劍是蓋世銳器,證明其實有所本。

公元前515 年,公子光殺死王僚即位,是為吳玉闔閭。他不但在飲食起居方面“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壇,器不彤鏤,宮室不觀,舟車不飾,衣服財用,擇不敢費”,較為儉樸,而且“在國,天有葘瘍,親巡其孤寡而共其乏困..勤恤其民,而與之勞逸”(均見《左傳》哀公元年),得到了人民的支持。闔閭即位四年,吳國“滅徐(今安徽泗縣北)”(《左傳》昭公三十年),楚國已經感到吳國將是一個不易對付的勁敵。

由楚國逃亡于吳國的楚臣伍員(字子胥)提出了長期的戰略方針。他認為“楚執政眾而乖,莫適任患”,因而建議吳王把吳軍分成三部分,即“三師以肆(勞)”,用一支軍隊經常出動,“被出則歸,彼歸則出”,如此輪番地去擾楚,便可削弱楚人,而後“以三軍繼之,必大克之”(均見《左傳》昭公三十年)。吳王接受了這一計謀,實踐有效,從楚昭王即位之後,“無歲不有吳師”(《左傳》定公四年),使楚“于是乎病”(《左傳》昭公三十年)。從此,吳國已經轉入了戰略進攻。

公元前506 年,吳國大舉攻楚,吳軍溯淮而上,在淮汭(當在蔡國附近)舍舟登陸,和楚軍夾漢水對峙。楚左司馬戌向令尹子常獻分兵夾攻之計,即“子沿漢而與之上下,我悉方城外以毀其舟,還塞大隧、直轅、冥阨。子濟漢而伐之,我自後擊之”(佐傳》定公四年)。不料左司馬去後,子常又聽了武城黑和史皇的話,獨自與吳開戰。渡過漢水列陣,轉戰于大別山、小別山(均在漢陽縣北),接仗三次,楚兵已是不利。等到兩軍正式在柏舉(今湖北麻城)交鋒,吳王弟夫■王統帥屬軍五千先攻子常,子常敗退,楚軍擾亂,吳軍趁勢進攻,楚軍大敗。從攻楚以來,吳軍五戰皆捷,一直打到郢都(今湖北江陵),楚昭玉奔于隨(今湖北隨縣)。楚申包胥入秦求師,擊敗吳師,越國也出兵攻吳,吳兵始退。楚國由于這次失敗,元氣大傷,國內人心惶惶,形勢緊張,于是把國都北遷至都(今湖北宜城縣東南),因而失去了它的霸國地位。

吳越爭衡與越之滅吳《史記·越世家》說,無余之後二十余世傳至允常,始見于春秋,允常之後就是春秋晚期稱霸滅吳的越王勾踐。

越國的社會發展,曆史記載不甚清楚。據《吳越春秋·越王無余外傳》① 1972 年4 月,從山東臨沂西漢墓中發掘出大量的論兵的竹簡,其中有題為《吳問》的殘簡九枚,共計250字,記載了孫武與吳王闔閭的問對。其中說:“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為婉(畹),以一百六十步為■(畝),而伍稅之。”這里的“伍稅之”,指的是稅率,即五分抽一,與魯國的十分抽二是一致的。說,無余始封時“人民山居”,“乃複隨陵陸而耕種,或逐禽鹿而給食,無余質樸,不設宮室之飾,從民所居”,說明當時社會生活還較原始。不過,這個地方的水稻栽培,發展很早,近年在浙江余姚河姆渡發現了距今七千多年前的人工栽培水稻,便是其證。傳助的《姑馮句鑃》銘中的“姑馮”,郭沫若云:“當即越王勾踐時之大夫馮同”①;《者■鍾》銘中的“者■”,容庚云:“當作者■,即越王勾踐之子王■與”(《史記·越世家》)①,可知越國的青銅工業已有很大發展。吳國的名劍干將、莫邪,據說也是受了越國的青銅工業的影響而鑄成的。

與吳相鄰的越國,乘吳忙于攻楚之際,經常襲擊吳國。公元前510 年,“吳伐越,始用師于越也”(《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公元前496 年,吳又伐越,兩國在檇李(今浙江嘉興市)開戰,吳師戰敗,吳王闔閭負傷而死。子夫差即位後,派人每天站在庭中,經常提醒他說:“夫差!而(爾)忘越王之殺而父乎!”則對曰:“唯。不敢忘!”(《左傳》定公十四年)這樣過了三年,夫差准備充足,開始動手報仇。

公元前494 年,吳王夫差帶兵伐越,在夫椒(今江蘇太湖椒山)地方打敗越兵,順勢攻破越都。越王勾踐只剩五千甲士,保守在會稽山(今浙江紹興市),派大夫文種勾通吳太宰噽,向吳王委屈請和,伍員不同意,講了一個夏代少康怎樣從危險中求生存,發展壯大終滅政敵寒促,中興夏族的故事,並且分析吳、越兩國同處三江之地,不能並存的形勢後說:“勾踐能親而務德,施不失人,親不棄勞。與我同壤而世為仇讎。于是乎克而弗取,將又存之,違天而長寇讎。後雖悔之,不可食已,姬之衰之,日可俟矣!”

但是,吳王夫差因勝越而驕傲自滿,不聽伍員建議,而答應了越王勾踐的議和,班師回國。吳王夫差戰勝越人之後,自以為從此沒有後顧之憂,同時也被越人的甘辭與厚賂所迷惑,加之夫差為人“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嬙嬪禦焉,一日之行,聽欲必成,玩好必從,珍異是聚,觀樂是務,視民如讎,而用之日新”(均見《左傳》哀公元年),也就預示著吳國必將衰亡的趨勢,當時的吳王夫差一心想北上中原,伐陳、征服魯、宋。公元前486 年,夫差准備攻齊,城邗溝,通江淮,作了北進的准備。公元前485 年,吳伐齊,齊人殺齊悼公以與吳和。公元前482 年,吳國又從淮河開運河,北連沂水,西接濟水,自吳率軍乘舟至黃池(今河南封丘西南),與晉爭奪霸主地位。越王勾踐戰敗之後,不忘會稽之恥,“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訓”(《左傳》哀公元年),越的國力逐漸恢複起來。為了激勵自己,勾踐曾“苦身勞心,夜以接日,目臥則攻之以蓼,足寒則漬之以水”,“懸膽于戶,出入嘗之”(《吳越春秋·卷八》)。他還“身自耕作,夫人自織..與百姓同其勞”(《史記·越王勾踐世家》),“十年不收于國,民俱有三年之食”。為了發展生產,增加人口,他“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人民生兒育女,都由公家“令醫守之”,而且“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均見《國語·越語上》)。公元①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311 頁,注①。

① 春秋時代,卿與將軍是不分的,平時為卿,戰時統率一軍,則以將軍相稱。《通典·職官十》云:“諸侯之制,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其將亦命卿也。魏獻子、衛文子並居將軍之號。”這時的將軍並非官名,自戰國以後才發展成武官的官名,卿與將軍,開始分途,各有所掌。前482 年,乘吳王夫差率軍北上會諸侯于黃池,國內空虛,便命范蠡自海道入淮,斷絕吳軍歸路,自率大軍攻入吳都,斬獲吳太子友等。夫差聞報後,生怕消息泄漏,勉強向晉爭得盟主虛號,急忙回國,與越求和。由于吳的長期窮兵黷武,民力凋敝不堪,難于與越對抗。公元前473 年,越王勾踐突然大舉攻吳,把吳都圍困了三年,終把吳國滅掉,吳王夫差“乃縊”(《左傳》哀公二十二年)而死。

越王匈踐滅吳以後,也步吳之後塵,開始經營北方,起兵渡過淮河,和齊、晉等國會于徐州(今山東薛縣),致貢于周元王,王使人賜勾踐昨,命為諸侯之伯。這時的越國甚強,所以墨子說:“今天下好戰之國,齊、晉、楚、越”(《墨子·非攻下》)。

華夏與各族的走向融合春秋時期由于地方經濟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當時的中原各國較為先進者稱為華夏,和他們相比鄰或錯雜居住較為落後者則被稱為戎狄蠻夷,但未必盡是血緣之別。因此,各族的名稱界限不嚴,對于某地的居民,有時稱“夷”,有時稱“蠻”,有的稱“戎”或“狄”。崔述云:“蓋蠻夷乃四方之總稱,而戎狄則蠻夷種類部落之號,非以四者分四方也”①,其說有據。《左傳》中雖有“四裔”之稱,開始了四方四族說的先聲,但尚未有以“夷”、“蠻”、“戎”、“狄”分配于四方的概念。所謂“東夷”、“西戎”、“北狄”、“南蠻”之稱,到了戰國以下漢族形成前後才逐漸出現。

周王室所分封的許多侯國,主要居于黃河流域的中、下游。

這些國家,一般都具有比較先進的生產力和比較發達的文化,而且已處在奴隸制社會階段,它們在古代文獻中,稱為中國①、華夏①、中夏①等不同名稱。

夷即“尸”字,甲骨卜辭中有“隹尸方受又”(《甲》279)、“侯告伐尸方”(《粹》1187)等記載。金文中有“東夷”(《小臣■■》)、“南夷”(《宗周鍾》)、“淮夷”(《兮甲盤》),又有“西門夷”、“■(■)夷”、“京夷”和“■(界)身夷”(均見《師西■》),等等。文獻中主要有舒夷、淮夷、徐夷和萊夷。舒夷在今安徽中部,淮夷分布于今淮河下游,徐夷又稱徐戎(《尚書·費誓》)或徐方(《詩·大雅·常武》),在今安徽泗縣北。萊夷,在今山東半島的東北部。至于所謂“九夷”者,不一定是確指,言其支裔繁多而已。

蠻字見于金文,為稱“蠻”(《兮甲盤》),也有稱“蠻方”(虢季子白盤》)者,似指西北方的ǎ狁而言。晉、秦兩國附近也有所謂“百蠻”(《晉公■》)和“蠻”(《秦公鍾》)的,和《詩經·大雅·抑》中的“蠻方”一樣均指西北之族。此外,河南韓國附近有“百蠻”(《詩經·大雅·韓奕》)、東方魯國附近有“蠻貉”(《詩經·魯頌·■宮》)。《詩經》中又有“蠻荊”(《小雅·采芑》)之稱,指楚國,《左傳》中的“陸渾蠻氏”(成公① 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一]》,《孫子兵法·吳問》,文物出版社,1975 年。①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220—221 頁。

① 唐蘭:《宜侯矢■考釋》,《考古學報》1965 年第2 期。

①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154 頁云:“此‘攻■王元,余謂即吳王壽夢之長子諸樊也。”六年)、“戎蠻子”(昭公十六年),都指居于中原的戎蠻之族。顧棟高云:春秋時期,中原各國“往往不能舉其號第,稱蠻曰‘群蠻’,濮曰‘百濮’,以概之,蓋其種類實繁,其地為今某州縣亦難可深考。”①戎字也見于甲骨卜辭,如云:“征戎”(《乙》4692),周代金文中有“東國■戎”(《班■》銘),又有將ǎ狁稱為“戎”(《不■■》)的。《尚書·費誓》稱徐為戎,《左傳》中的“戎”名國族者很多,有魯、曹附近之“戎”(《左傳》隱公二年、莊公二十年和二十四年);有楚國南方之“盧戎”(《左傳》桓公十三年)和“戎”(《左傳》文公十六年)。又有“北戎”(《左傳》隱公九年、桓公六年、僖公十年),大概與晉、鄭、齊、許諸國相近,似為居于黃河以北而鄰近“諸夏”之戎。還有“山戎”(《左傳》莊公三十年),當是居于“北戎”鄰近的山區之中,也有說它在山東境內曾與齊、燕諸國發生交涉。所謂“諸戎”(佐傳》襄公四年、昭公六年),大概居于河北山西境內:“驪戎”、“犬戎”等,在晉國附近,曾與晉國通婚,似是晉之附庸。《詩經》、《左傳》和《國語》皆有“西戎”之稱。中原黃河流域,也多戎族,“楊拒、泉皋、伊雒之戎”、“陸渾之戎”,(也稱“陰戎”、“九州之戎”)、“戎蠻氏”等,皆是其例。司馬遷云:“自隴以西有綿諸、繩戎、翟、■之戎,歧、梁山、涇、漆之北有義渠、大荔、烏氏、胸衍之戎,而晉北有林胡、樓煩之戎,燕北有東胡、山戎。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長,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史記·匈奴列傳》),足見戎族確是一個支系甚多,不相統一,經常變動,“隨地立名,隨時易號”②的大族,要想弄清它的支系和分布,確實困難。

狄字也見于周代金文,如“狄”(《曾伯■簠》)、“■狄”(《猶鍾》)等。春秋時代,狄族主要有白狄、赤狄、長狄三個支系。赤狄、白狄縱橫于山西、河北等地,其勢力有時達到山東、河南境內。長狄活動在山西臨汾、長治至山東邊境一帶,侵擾過齊、魯、宋、衛諸國。除上之西北東皆有狄族外,據《左傳》哀公四年,楚“司馬起豐、析與狄戎,以臨上雒”看來,當時的南方楚國也有附屬的狄族。

春秋時期華夏和夷、蠻、戎、狄等族由于長期散居錯處,互相影響、頻繁交往和密切聯系的結果,逐漸走向融合。

文化上的相互交流是造成融合的主要條件。公元前559 年,晉國范宣子與姜戎駒支發生過爭執,駒支答複他說:“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蟄市不通,言語不達,何惡之能為?不與于會,亦無瞢焉”,說明戎族和華夏族在文化上是不同的。但是,這位戎族首領卻能“賦《青蠅》而退”(均見《左傳》襄公十四年)。《青蠅》的首章二句是“豈弟(愷悌)君子,無信饞言”(《詩經·小雅》)。駒支既能賦詩而言志,證明他受中原文化影響的深入程度。公元前525 年,魯昭公設宴招待郯子。昭公問郯子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時郯子對答如流,而且講了許多曆史典故。“仲尼聞之,見于郯子而學之。既而告人日:‘吾聞之,天子失官,官學在四夷,猶信。’”(《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國非夷,因與夷族雜居,孔子故發此議論,反映了中原文化的廣泛傳播。公元前516 年,周王子朝爭王位失敗後,與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宮囂奉周之典籍以奔楚”(《左傳》昭公二十六年),①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第157 頁。

② 同上注眉批。

更是周文化南下入楚的一個重要例證。春秋晚期,吳公子季劄在魯國聆聽周朝的音樂舞蹈,對于樂工們為他歌唱《周南》、《召南》時所做“美哉,始基之矣,猶未也,然勤而不怨矣”;為他歌唱《邶》、《鄘》、《衛》時又做“美哉,淵乎!優而不困者也”(《左傳》襄公二十九年)等評價來看,中原華夏文化對于吳國已有深刻的影響。與此同時,其他各族文化也豐富了華夏文化。公元前662 年,齊敗山戎,獻“戎菽”(《谷梁傳》莊公三十一年)于魯。《管子·戒第》也說:齊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蔥與戎叔,布之天下。”中原有寂,未必始于此時,但說齊桓公北伐後,將“戎菽”(戴望云:“戎菽,胡豆”)推廣開來,“布之天下”,當無問題。騎射之術,舊傳始于趙武靈王。《左傳》昭公二十五年云:“左師展將以公乘馬而歸。”杜注、孔疏及陸德明《釋文》皆謂此為騎馬,王應麟《困學紀聞》四亦言之。可見,至遲在春秋晚期,中原國家己是車、騎並用,是與當時各族間的長期密切交往分不開的。

對于各族融合起作用的還有各族之間的相互通婚。春秋時代的晉國是與其他各族通婚較多的國家。例如,晉獻公“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後來,獻公伐儷戎,“驪戎男女以驪姬,歸,生奚齊,其梯生卓于”(均見《左傳》莊公二十八年)。到了晉公子重耳“奔狄”時,“狄人伐廧咎如,獲其二女。叔隗、季隗,納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鯈、叔劉;以叔隗妻趙衰,生盾。”(《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同時,晉國也嫁女子戎狄。例如“潞子嬰兒之夫人,晉景公之姊也”(《左傳》宣公十五年)。此外,楚國、吳國也與中原各國有著通婚關系,就連周襄王也曾“以其(狄人)女為後”(《左傳》僖公二十四年)。這種血統的混合,是春秋時代比較普遍的現象。

在春秋時期近三百年,華夏族與夷、蠻、戎、狄等族之間的逐步融合,為我國古代各族史揭開了新的一頁,這種融合,在漢族形成之後也在進行著。戰國以後,“漢族所以人數這樣多,就是因為它吸收了別的民族”①。漢民族作為中華民族的主體,對于維護國家的統一起了巨大的作用。而各個少數民族對于祖國曆史的貢獻也是不能忽視的。

附:春秋列國世系表(公元前770—前403 年)

① 崔述:《豐鎬考信別錄》卷三。

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770 年辛未平王宣臼元年五十一年鄭武公滑突元年二十七年— 768 癸酉三年魯惠公弗生元年四十六年— 766 乙亥五年燕哀侯元年二年— 765 丙子六年秦文公元年五十年宋武公司空元年十八年一764 丁丑七年燕鄭侯元年三十六年— 763 戊寅八年楚霄敖(熊坎)元年六年— 761 庚辰十年蔡共侯興元年二年— 759 壬午十二年蔡戴侯元年二年曹穆公元年三年— 757 甲申十四年楚蚡冒元年十七年衛莊公楊元年二十三年— 756 乙酉十五年曹桓公終生元生五十五年— 754 丁亥十七年陳文公圉元年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749 壬辰二十二年蔡宣侯撒元年三十五年— 747 甲午二十四年宋宣公力元年十九年— 745 丙申二十六年晉昭侯元年六年— 744 丁酉二十七年陳桓公元年三十八年— 743 戊戌二十八年鄭莊公寤生四十三年— 740 辛丑三十一年楚武王元年五十一年— 739 壬寅三十二年晉孝侯平元年十六年— 734 丁未三十七年衛桓公完元年十六年— 730 辛亥四十一年齊釐公祿父三十三年— 728 癸丑四十三年宋穆公和元年九年燕穆侯元年十八年— 723 戊午四十八年晉鄂侯郤元年六年— 722 已未四十九年魯隱公息姑十一年— 719 壬戌桓王林元年二十三年宋殤公與夷元年九年— 718 癸亥二年衛宣公晉元年十九年— 717 甲子三年晉哀侯光元年八年— 715 丙寅五年秦甯公元年十二年— 714 丁卯六年蔡桓侯封人元年二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711 庚午九年魯桓公允元年二十三年— 710 辛未十年宋公馮元年十九年燕宣侯元年十三年— 709 壬申十一年晉小子元年三年— 706 乙亥十四年晉侯湣元年二十九年陳厲公他元年七年— 703 戊寅十七年秦出公元年六年— 701 庚辰十九年曹莊公射姑元年三十一年— 700 辛巳二十年鄭厲公突元年四年— 699 壬午二十一年衛惠公朔元年三十一年陳莊公林元年七年— 697 甲申二十三年齊襄公諸兒元年十二年秦武公元年二十年— 696 乙酉莊王佗元年十五年燕桓公元年七年衛君黔牟元年十年鄭昭公忽元年二年— 694 丁亥三年蔡哀侯獻舞元年二十年鄭君子亹元年— 693 戊子四年魯莊公同元年三十二年鄭君子嬰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692 己丑五年陳宣公杵臼元年四十五年— 691 庚寅六年宋湣公捷元年十年— 690 辛卯七年燕莊公元年三十三年— 689 壬辰八年楚文王貲元年十三年— 686 乙未十一年衛惠公朔十四年三十一年— 685 丙申十二年齊桓公禦說元年四十三年— 681 庚子釐王胡齊元年五年宋桓公禦說元年三十一年— 679 壬寅三年鄭厲公突(複立)元年七年— 678 癸卯四年晉武公稱三十八年三十九年— 677 甲辰五年秦德公元年二年— 676 乙巳惠王閬元年二十五年晉獻公詭諸元年二十六年楚堵敖囏元年五年— 675 丙午二年秦宣公元年十二年— 674 丁未三年蔡穆侯盻元年二十九年— 672 已酉五年鄭文公捷元年四十五年— 671 庚戌六年楚成王惲元年四十六年— 670 辛亥七年曹釐公夷元年九年— 668 癸丑九年衛懿公赤元年八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663 戊午十四年秦成公元年四年— 661 庚申十六年曹昭公元年九年魯湣公開元年二年— 660 辛酉十七年衛戴公申元年二十五年— 659 壬戌十八年魯釐公申元年三十三年秦穆公任元元年三十九年衛文公燬元年二十五年— 657 甲子二十年燕襄公元年四十年— 652 已巳二十五年曹共公元年三十五年— 651 庚午襄王鄭元年三十三年— 650 辛未二年晉惠公夷吾元年十四年宋襄公茲父元年十四年— 647 甲戌五年陳穆公欵元年十六年— 645 丙子七年蔡莊公甲午元年三十四年— 642 已卯十年齊孝公昭元年十年曹懷公圉元年— 636 乙酉十六年晉文公重耳元年九年宋成公王臣元年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634 丁亥十八年衛成公鄭元年三十五年— 632 己丑二十年齊昭公潘元年二十八年— 631 庚寅二十一年陳共公朔元年十八年— 627 甲午二十五年晉襄公糊元年七年鄭穆公蘭元年二十二年— 626 乙未二十六年魯文公興元年十八年— 625 丙申二十七年楚穆王商臣元年十二年— 620 辛丑三十二年晉靈公夷皋元年十四年秦康公罃元年十二年— 619 壬寅三十三年宋昭公杵臼元年九年— 618 癸卯頃王壬臣元年六年— 617 甲辰二年曹文公壽元年二十三年燕桓公元年十六年— 613 戊申六年楚莊王侶元年二十三年陳靈公平國元年十五年— 612 已酉匡王班元年六年齊懿公商人元年四年— 611 庚戌二年蔡文公申元年二十年— 610 辛亥三年宋文公鮑元年二十二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585 丙子簡王夷元年十四年吳王壽夢元年二十五年— 584 丁丑二年鄭成公喻元年十四年— 581 庚辰五年齊靈公環元年二十八年— 580 辛巳六年晉厲公壽曼元年八年— 577 甲申九年曹成公負芻元年二十三年— 576 乙酉十年秦景公元年四十年衛獻公衍元年十八年— 575 丙戌十一年宋平公成元年四十四年— 573 戊子十三年燕武公元年十九年— 572 乙丑十四年魯襄公午元年三十一年晉悼公元年十五年— 571 庚寅靈王泄心元年二十七年— 570 辛卯二年關釐公惲元年五年— 568 癸巳四年陳哀公弱元年三十五年— 565 丙申七年鄭簡公嘉元年三十六年— 560 辛丑十二年吳王諸樊元年十三年— 559 壬寅十三年楚康王招元年十五年— 558 癸卯十四年衛殤公狄元年十二年— 557 甲辰十五年晉平公彪元年二十六年— 554 丁未十八年曹武公生元年二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燕文公元年六年— 553 戊申十九年齊莊公光元年六年— 548 癸丑二十四年燕懿公元年四年— 547 甲寅二十五年齊景公杵臼元年五十八年吳王餘祭元年十七年— 546 乙卯二十六年衛獻公衍後元年三年— 544 丁巳景王貴元年二十五年楚郟敖員元年四年— 543 戊申二年衛襄公惡元年九年— 542 已未三年蔡靈侯班元年十二年— 541 庚申四年魯昭公稠元年三十二年— 540 辛酉五年楚靈王圍元年十二年— 536 乙丑九年秦哀公元年三十六年— 535 丙寅十年燕悼公元年七年— 534 丁卯十一年衛靈公元年四十二年— 533 戊辰十二年陳惠公吳元年二十八年— 531 庚午十四年晉昭公夷元年六年宋元公佐元年十五年— 530 辛未十五年蔡侯廬元年九年吳王餘昧元年四年— 529 壬申十六年鄭定公甯元年十六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528 癸酉十七年楚平王居元年十三年燕共王元年五年— 527 甲戌十八年燕平公須元年四年— 526 乙亥十九年吳王僚元年十二年— 525 丙子二十年晉頃公棄疾元年十四年— 523 戊寅二十二年曹悼公午元年九年燕平公元年十九年— 521 庚辰二十四年蔡悼侯車國元年三年— 520 辛巳二十五年悼王猛元年— 519 壬午敬王匄元年四十三年— 518 癸未二年蔡昭侯申元年二十八年— 516 乙酉四年宋景公頭曼元年六十四年— 515 丙戌五年楚昭王珍元年二十七年— 514 丁亥六年曹襄公元年五年吳王闔閭元年十九年— 513 戊子七年鄭獻公蠆元年十三年— 511 庚寅九年晉定公午元年三十六年— 510 辛卯十年越王允常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509 壬辰十一年魯定公宋元年十五年曹隱公元年四年— 505 丙酉十五年陳懷公柳元年四年曹靖公路元年四年— 504 丁酉十六年燕簡公元年十二年— 501 庚子十九年陳湣公越元年二十三年曹伯陽元年十五年— 500 辛丑二十年秦惠公元年十年鄭聲公勝元年三十八年— 496 乙巳二十四年越王勾踐元年三十二年— 495 丙午二十五年吳王夫差元年二十三年— 494 丁未二十六年魯哀公將元年二十七年— 492 已酉二十八年衛出公輒元年十二年燕獻公元年二十八年— 490 壬子三十年秦悼公元年十四年蔡成公朔元年十九年— 489 壬子三十一年齊孺子荼元年— 488 癸丑三十二年齊悼陽公陽生元年四年楚惠王章元年五十七年— 484 丁巳三十六年齊簡公壬元年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 480 辛酉四十年齊平公驁元年二十五年衛莊公蒯聵元年三年— 477 甲子四十三年衛君起元年— 476 乙丑元王仁(赤) 元年八年衛出公輒後元年二十一年秦厲共公元年三十四年— 474 丁卯三年晉出公錯(鑿) 元年二十三年— 471 庚午六年蔡侯產元年十五年— 468 癸酉貞定王介元年二十八年— 466 乙亥三年魯悼公甯元年三十七年— 464 丁丑五年燕孝公元年十五年越王鹿郢元年三年— 462 已卯七年鄭哀公易元年八年一458 癸未十一年越王不壽元年十年— 457 甲申十二年趙襄子無恤元年三十三年— 456 乙酉十三年蔡元侯元年六年— 455 丙戌十四年衛悼公黔元年五年齊宣公就匝元年五十一年— 454 丁亥十五年鄭共公丑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燕成公載元年十六年— 452 己丑十七年宋君啟元年二年— 451 庚寅十八年晉敬公元年十八年— 450 辛卯十九年衛敬公弗元年十九年蔡侯齊元年四年(滅于楚)宋昭公特(得) 元年四十七年— 448 癸已二十一年越王朱勾元年三十七年— 445 丙申二十四魏文侯斯元年五十年— 442 已亥二十七年秦躁公元年十四年— 441 庚子哀王去疾元年思王叔元年— 440 辛丑考王嵬元年十五年— 438 癸卯三年燕文公元年二十四年— 433 戊申八年晉幽公柳元年十八年-431 庚戌十年衛昭公糾元年六年楚簡王仲元年二十四年— 428 癸丑十三年秦懷公元年四年魯元公嘉元年二十一年— 425 丙辰威烈王午元年二十四年衛懷公黔元年十一年— 424 丁巳二年秦靈公元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趙桓子嘉元年韓武子啟章十六年— 423 戊午三年趙獻侯浣元年十五年— 422 己未四年鄭幽公巳元年二十七年— 415 丙寅十一年晉烈公止元年二十七年— 414 丁卯十二年秦簡公悼子十五年燕簡公元年衛慎公頹元年四十二年— 411 庚午十五年越玉翳元年三十六年— 408 癸酉十八年韓景侯虔元年九年趙烈侯籍元年二十二年— 407 甲戌十九年魯穆公顯元年三十三年楚聲王當元年六年— 404 丁丑二十二年齊康公貸元年二十六年田齊太公和元年十九年

第五章戰國時期第一節戰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封建制生產關系的逐漸生長“戰國”一詞,在當時就已有了,但還沒有作為特定的專用名詞。例如,《成國策·秦策四》載頓弱說:“山東戰國有六”。《楚策二》載昭常對楚襄王說:“今去東地五百里,是去戰國之半也。”《趙策三》載趙奢說:“今取古之為萬國者,分以為戰國七。”《燕策一》載蘇代又說:“凡天下之戰國七,而燕處弱焉。”到了漢代初年,“戰國”這個詞義還沒有變化。《史記·平准書》:“自是之後,天下爭于戰國”,便是其證。曆史上把秦統一前的“七雄”稱為“戰國時代”,應該是從西漢末年劉向編定《戰國策》一書後開始的。

戰國時期是我國古代曆史大變革的時期。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體系的崩壞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由于中國幅員廣大,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直到戰國中期山東半島的鄒國仍有前社會的殘霞余輝。公元前七六世紀之交,舊社會開始加速潰散解體,新的社會也在這時發出曙光,到了秦的統一,中國才大體上告一段落。

這個轉變就各諸侯國來說,雖然變革的時間有先有後,變革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但其變革,都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有看直接關系。

鐵器的廣泛使用和農業的發展戰國時代,由于冶鐵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和鐵礦的開發,鐵制工具已經在當時的各種生產領域中普遍使用。據《管子》所記,當時必須有鐵制工具,“然後成為農”,“然後成為車”,“然後成為女”(《輕重乙篇》),“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海王》)。戰國中期,孟子曾以社會分工為必然而反對主張“賢者與民並耕而食”的許行,並問其弟予陳相說:“許予以釜甑爨,以鐵耕乎?”(《膝文公上》)可知當時中原地區“鐵耕”已經非常普遍,許行不用“鐵耕”已成了出乎常情的事。從有關文獻記載和近年考古發掘出土的工具來看,鐵制農具有耒、耜、犁、銚、耨、■、鋤等;鐵制手工業工具有刀、斧、鑿、鋸、錐、錘等;鐵制兵器有仗、矛、劍、甲胄等;在人們的裝飾品中,如帶鉤也有用鐵制造的。鐵器的普遍使用,有助于新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新的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新的生產關系的成長,推動著生產關系的變革。正如馬克思所指出:“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于生產什麼,而在于怎樣生產,用什麼勞動資料生產。勞動資料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借以進行的社會關系的指示器。”②鐵制農具的推廣有利于大量荒地的開墾,便于深耕、發土、平田、除草和收割,大大提高了耕作效率,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耕作技術的進步戰國時代,耕牛的使用雖然還不很普遍,但也已開始推廣。在牛拉鐵犁的發明與使用以前,翻地要靠人力,即所謂“耦耕”。使用牛耕比耦耕提高效率很多,不過當時所用的犁鏵比後世的要笨鈍窄小得多。從山西渾源出土的牛尊③來看,春秋後期晉國的牛都已穿有鼻環,說明牛已被牽引從事生產勞動。戰國時稱牛鼻環為“三棬”,《呂氏春秋·重已》② 《尚書·梓材》云:“皇天既付中國民,越(與)厥疆土。”

③ 《尚書.堯典》云:“蠻夷滑夏”。偽傳:“夏,華夏也。”

云:“使五尺豎子引其棬。而牛姿所以之,順也。”春秋晚期晉國的范氏、中行氏失敗後,逃到齊國,其子孫變為農民“將耕于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國語·晉福》),即把養在宗廟祭祀用的犧牲放到田畝里耕作,說明當時的牛耕情狀。戰國時代,牛耕的進一步普遍和技術的進步,從河南輝縣固圍村和河北易縣燕下都遺址出土的鐵犁鏵皆為V 形,前端尖銳,後端寬闊,銳端有直棱,能加強刺土力,便可證明。

耕作技術的進步,主要出現了“深耕易耨”(《孟子·梁惠王上》)。

易是快速的意思,“易耨”或稱為“疾耨”。《管子·度地》說:“大暑至,萬物榮華,利以疾耨”。“疾耨”也或稱為“熟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說:耨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表明深耕已經普遍推行。《呂氏春秋·任地》說:“上田棄畝,下用棄甽。五耕五耨,必審以盡。其深殖之度,陰土必得;大草不生,又無螟蜮。”這里所說的“其深殖之度,陰土必得”,就是說深耕一定要達到表土下層水墒部分,才能有利于農作物生長;“大草不生,又無螟蜮”,他們已認識到通過深耕可以收到消滅雜草和蟲害的效果。《呂氏春秋·辯土》又說:“故畝欲廣以平,甽欲小以深;下得陰,然後咸生。”這里所說的“下得陰”是指農作物從地下吸收水分和肥分;所謂“上得陽”,是指農作物從天上得到陽光。深耕不僅能提高田畝產量,而且還可減輕蟲旱之害,所以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

水利灌溉的發達鐵制工具的使用,使戰國時期的各國都能興修較大規模的水利工程。為了和黃河的泛濫作斗爭,黃河下游的各國都修築有比較長的堤防。當時齊和趙、魏是以黃河為界的,趙、魏兩國的地勢較高,黃河泛濫時齊國受害較重,因而齊國首先沿黃河修築了一條離河二十五里的長堤防。自從齊國修了長堤,“河水東抵齊堤,則西泛趙、魏”,于是趙、魏也沿黃河修了一條離黃河二十五里的長堤。當時一些大國修築堤防主要是為了本國利益,即所謂“蓋堤防之作,近起戰國,壅防百川,各以為利”。這種工程雖然給齊、趙、魏帶來了一些好處,例如河水“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築室宅,遂成聚落”(均見《漢書·溝洫志》引賈讓奏言上),然而,由于當時各國分裂,不能統一治理,也就自然發生了“以鄰國為壑”(《孟子·告子下》)的弊害。在與水害作斗爭的過程中,當時也積累了一些經驗,或者說:“巨防容螻,而漂邑殺人”(《呂氏春秋·慎小》);或者說:“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潰”(《韓非子·喻老》)。魏國有個白圭(名丹)自己還誇言“丹之治水也,愈于禹”(《孟子·告子下》)。為了灌溉而開鑿的運河,在戰國時代也增多了。魏國在魏文侯時,鄴(今河北磁縣東南)縣令西門豹曾興“引漳水溉鄴”(《史記·河渠書》)的水利工程,開了十二條渠,利用灌溉沖洗,使得含有過多鹽堿成分的“惡田”變成了能種稻粱的良田,所以“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瀉鹵兮生稻粱”(《漢書·溝洫志》)。魏國有個湖泊叫“圃田”(今河南中牟西),公元前360 年,魏國在黃河、圃田間開鑿一條運河,使黃河水流入圃田,又從大梁北郊開鑿運河引圃田水來灌溉(《水經·渠水注》引《竹書紀年》),就是鴻溝最早的一段。鴻溝把濟、汝、淮、泗和長江之間溝通了起來。最著名的水利工程是秦昭王時蜀郡守李冰父子總結成都平原人民與岷江水害斗爭的經驗而築成的都江堰。岷江沿途高山深谷,水流湍急,每年夏秋,水量驟增,灌縣以下常泛濫成災。相傳在李冰主持下,在今灌縣西邊的岷江中鑿開了與虎頭山相連的離堆,在離堆上游修築了分水堤和湃水壩,將岷江分為內江(即郫江)和外江(即檢江),分散了岷江的水流,既免除了泛濫的水災,又便利了航運和灌溉,使成都平原成為“水旱從人,不知饑饉”(《華陽國志》卷三)的天府之國。

其次的大水利工程是秦國的鄭國渠。在秦始皇並兼六國前,韓國為了使秦國疲于水利工程的修築,無力東侵,派水工鄭國進說秦國,開鑿涇水,從仲山(今陝西徑陽西北)開鑿一條運河,引涇水向西到瓠口(即焦獲澤),再從瓠口開鑿運河經今三原、富平、蒲域等縣進入洛水(即北洛水)。在修築過程中,秦王發現了韓國的陰謀要殺掉鄭國,但聽了鄭國說到此渠修成,對秦國有萬代益處後,就讓他繼續完成這一工程,稱為鄭國渠。鄭國渠全長三百多里,灌溉面積可達四萬多頃,約合今天的一百二十多萬畝,使關中地區成為“無荒年”的“沃野”之地,畝產粟可達一鍾(六斛四斗),為秦之統一六國提供了有利的物質基礎。

春秋以前,一般采用“抱甕而出灌”(《莊子·天地》)即抱著汲水瓶灌溉的原始方法。到了春秋後期,在一些農業生產比較發達的侯國內,才開始出現了“桔槔”灌溉的方法。桔槔也稱為“橋”,它是用兩根直木組成,一根豎立河邊或井邊,一根用繩掛在豎立的直木的頂端。橫木上一端系重物,一端系長繩掛上水桶。它是利用杠杆原理來汲水的,汲水時,把長繩一拉,讓水桶浸入井水中汲水,把繩子一放,由于一端系有重物,水桶就上升。這就是《莊子·天運》中所說的“引之則俯,舍之則仰”。據說,這種“桔槔”是“鑿木為機,後重前輕,挈水若抽,數(速)如泆湯”(《莊子·天地》),一天可灌田百畦,節省了不少勞動力。

施肥等技術的進步和農業產量的提高施肥是改良土壤、保持地力和提高產量的一項重要措施。孟子在論定當時“貢法”的弊害時曾說:“農民在荒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滕文公上》),說明那時已經普遍施肥。《荀子·富國》說:“掩地表畝,刺草殖谷,多糞肥田,是農夫眾庶之事也。”這是說,戰國時期從政府到農民都很注意積肥、造肥和施肥,並且認為施肥是農民應該作的。這時的農民,從生產實踐中已經認識到了野草、樹葉在上中腐爛便可作為肥料,所以《荀子·致士》說:“樹落則糞本”。《禮記·月令》又說:季夏之月“土潤溽暑,大雨時行,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疆”。

在播種方法上,我國古代農民在農業生產實踐中也逐漸摸索出了一些經驗。保證農作物通風、吸收陽光、促進農作物茁壯生長的先進耕作方法,到了戰國時代,已為當時農民普遍重視。《呂氏春秋·辯土》說:“莖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莖生有行,故速長;弱不相害,故速大,衡(橫)行必得,縱行必術,正其行,通其風。”這就是說,農作物的行距適當,互相就不會受影響,這樣就長得快,長得好;行距相當,便于通風,使農作物舒展生長,得到良好的收成。

對于除草,也為當時農民所注意。關于除草,春秋以前記載不詳,《國語,齊語》中有:“挾其槍、刈、耨、镈,以旦暮從事于田野”的記載。這是說,此時的農民早晚都在田間用農具除草保苗。

當時農民也認識到病蟲害的嚴重性。《商君書·農戰》說:“今夫螟、螣、蚼蠋,春生秋死,一出而民數年不食。”螟是吃苗心的害蟲,螣是吃葉子的害蟲,蚼蠋是一種象蠶的害蟲。《呂氏春秋·不屈》說:“蝗螟,農夫得而殺之,奚故?為其害稼也”,說明當時在注意消滅蟲害,撲殺害蟲方面已經大大向前進了一步。

隨著鐵制工具的普遍使用,牛耕的推行,灌溉事業的發展,肥料的使用,農業生產量也有了提高。據魏文侯相李悝的估計,戰國初年魏國農民的一般產量,一畝地普通可以產粟一石半,上熟可以四倍,中熟可以三倍,下熟可以一倍;小饑可收一石,中饑可收七斗,大饑只能收三斗。戰國時一畝約為今天的三分之一畝,當時的一石約當今之五分之一石,即二斗。李悝曾主張“盡地力之教”(《漢書·食貨志上》),認為勤謹耕作的每畝可多生產三斗,不勤奮的每畝要減產三斗,其間就有六斗之差。由于農業產量的提高,當時一百畝的收獲“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萬章下》)。

《禮記·月令》記載盂春之月“食麥”,孟秋之月“登谷”。孟子既說■麥(大麥)到“日至”(夏至)時成熟(《告子上》);又說七八月(夏正五六月)間干旱,苗(粟苗)就會枯槁(《梁惠王上》),這樣大麥收割後,粟苗又生長著,可知當時齊國已經推行著兩熟制。《呂氏春秋·任地》還說:“今茲(年)美禾,來茲美麥”,這是說,今年豐收了禾,接著種麥,來年又收了麥。《荀子·富國》更說:“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則畝數盆(古量器名),一歲而再獲之。”可見,戰國時期已經推行了一年兩熟制,這就必然大大提高單位面積的年產量。當然土壤較差或邊遠地區,也還保留著落後的輪作制,所以,《呂氏春秋·樂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

農業經濟的總結戰國時期,農業生產發展到一個新水平的重要標志,是當時已出現了對于農業生產經驗總結的著作。

據《漢書·藝文志》所錄,戰國諸子中的農家,有專門講究農家之學的專門著作《神農》二十篇和《野老》十七篇。據顏師古注,《神農》是戰國時諸子“道耕農事,托之神農”;《野老》是“六國時,在齊、楚間”人的著作。這兩部書,可能在班固之時還能看到,後來亡佚。現在所能見到的農家著作,只有《呂氏春秋》中的《上農》、《任地》、《辯土》、《審時》四篇。《上農》中提出了重農的理論,闡明了農業與政治的關系,此篇中的重農理論和戰國時法家的重農政策是一致的。《任地》一開始就假借後稷名義,提出了十個問題,包括使用土地、整地作畦、滅草保墒、中耕除草等方面問題。《辯土》對《任地》中提出的問題作了具體的回答,主要講使用土地,以人力改變土質問題。《審時》是重點講各種作物與時間季節的關系,即“得時之稼興,失時之稼約(減產)”。這四篇可能來源于一部假托後稷的農書。

《呂氏春秋》之外,在先秦典籍中還可以看到一些與農業生產有密切關系,專講水、肥、土壤的一些零散著述,《尚書·禹貢》、《管子,地員》、《周禮·草人》等曾列舉不同的土壤,說明戰國時代人們已開始對土壤進行研究。《禹貢》中列舉當時全國九大地區的土質、肥力和田賦的情況,分別劃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級。比如冀州(主要包括今之河北和山西、內蒙、遼甯、河南的部分地區)“厥土惟白壤”,“厥田惟中中”(肥力是第五等),“厥賦為上上錯”(田賦是第一等間或第二等)。冀州據《周禮·職方》說,其地宜種黍、稷。又如兗州(主要在今山東、河南、河北交界一帶),土帶黑色並且松散(“厥土黑憤”),肥力屬于第六等(“厥田惟中下”),田賦是第九級(“厥賦貞,作十有三載,乃同”)。本來按土肥應多收賦稅,可能因為這一帶地處黃河下游,常有水患,地廣人稀,可能要十三年後才能使土地複原,而和其他州一樣收取田賦即所謂“十三載乃同”。

戰國時代,不僅十分重視栽培技術,也已經重視選擇優良品種。據《史記·貨殖列傳》載,白圭曾以“長斗石,取上種”和“欲長錢,取下谷”相提並論。“長斗石”是說增長糧食的產量,“取上種”是說必須選取上等品種。這說明,至少到了戰國中期,人們已經認識到優良品種對提高糧食產量起著重要作用。

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和鐵制工具用于手工業,大大推動了手工業的發展。

當時的主要手工業有冶金、木工、漆工、陶工、皮革、煮鹽和紡織,等等。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密,又促進了戰國的商業交換關系的發達,正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當時農民不從事手工業,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業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為了適應商業交換的需要,各國都鑄造了大量的金屬錢幣。在整個戰國時代,由于各國之間的不統一,所以各國貨幣的形制、重量、單位也各不相同。這時所鑄造的貨幣,計有四種不同的形式。所有這些,將在本卷丙編《手工業、商業和貨幣》項中詳細論述。

都市與交通的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商賈的往來販賣,促使了都市的繁榮和交通的發達。

殷商和西周時期的城市,看不到整齊規劃的城市布局,實質上不過是一個有圍牆的農村而已。這種城市的建立都不是根據工商業發展的需要或依據人民自己的利益和意圖,把一個人口薈萃的非城市地點改建為城市的。所有的城市,多是根據統治階級的統治需要在某些殖民點上建立起來,並且遠在工商業還沒有充分發展以前建立起來的。春秋時期,列國並存,當時的諸侯、大夫的城築都邑之風,屢見文獻記載;各地現存的春秋城址,為數也頗不少。當時的城市反映出逐漸由政治、軍事的功能轉變為具有經濟功能。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商業的發展往往成了交換的中心城市,使商周城市的初級形態發生了變化,其經濟功能有了顯著的增強。據《鹽鐵論·通有》說,當時如“燕之涿(今河北涿縣)、薊(今北京市),趙之邯鄲(今河北邯鄲市),魏之溫(今河南溫縣西)、軹(今河南濟源南),韓之榮陽,齊之臨淄,楚之宛丘,鄭之陽翟(今河南禹縣),三川之二周④,富冠海內,皆為天下名都。”其實還不止這些,例如宋的定陶,趙的離石,魏的安邑、大梁,齊的莒、薛,楚的郢、壽春等都是當時工商業發達、人口眾多的都市。

《戰國策·趙策三》載趙奢說,古時“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人雖眾,無過三千家者”,而現在“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墨子·非攻中》),已經普遍出現。“萬家之縣”、“萬家之邑”(《戰國策·趙策一》、《韓非子·十過》)、“萬戶之都”(《趙策四》)也已到處存在。這種城邑規模的擴大,人口的增加,都和當時工商業的發達有一定關系。

④ 《荀子·儒效》云:“居夏而夏”。楊倞注:“夏,中夏也。”《左傳》定公十年云:“裔不謀夏,夷不亂華。”孔疏:“中國有禮義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在列國的國都中,以齊國的臨淄規模最大。據當時人講,那時城中共有七萬戶,若以每戶五口計,也有三十五萬人之多。當時街道上非常繁榮,行人擁擠塞路。《戰國策·齊策一》說:“臨淄之途,車轂擊,人肩摩”。從地下發掘情況看,臨淄故城,是由大小兩座相互銜接的城組成:大城南北約四公里半,東西約四公里;小城在其西南角,周圍約五公里,宮殿在小城西北部的夯土台基上。市區在大城的西部和小城的北部,符合《考工記》“面朝後市”的記述。在小城的南部有冶鐵、煉銅、鑄幣、制骨等各種手工業作坊多處①。據說,那時的大都市里有“縣(懸)幟甚高”的“酤酒者”(《韓非子,外儲說右上》);有“賣駿馬者”(《戰國策·燕策二》),有賣兔的所謂“積兔滿市”(《呂氏春秋·慎勢》);還有賣卜者,齊國公孫闬曾“使人操十金而往卜于市”(《戰國策·齊策一》),便是其證。在市區四周有“市門”,設有“市吏”(《韓非子·內儲說上》)來管理。

《詩經·小雅·大東》中的“周道”、“周行”,在《詩經》中數見不鮮,它是君子、貴人車駕往來的大道。《國語·周語中》說:這種國道,“列樹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而《左傳》襄公九年,晉國的鄆人還曾“斬行栗”,則以栗樹為表道樹。到了戰國時期,與商業都市發展的同時,為聯系各個城市的交通網道,也相應地發展起來。這時中原地區的陸路交通有了很大發展,在魏、趙、齊等國之間有著許多交錯的大道,當時稱為“午道”(《戰國策·趙策二》)。從成皋沿黃河到函谷關,有一條交通大道,當時人通稱“成皋之路”(《戰國策·秦策三》)。在秦國,從漢中越過七盤嶺進入蜀地,有一條通道叫做石牛道,也叫金牛道。在楚國,從南陽東出伏牛山隘口,有一條通向中原的大道,叫做“夏路”(《戰國縱橫家書二十四》)。

古時官吏旅行,可能有所謂候館逆旅。如《周禮·地官·遺人》職所謂“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但此設備,並非一般行人可以享受。所以,《左傳》文公五年陽處父聘于衛,返通甯,甯嬴從之。據說這位甯嬴是逆旅大夫,即專司官吏過境事務的官員。陽處父代表晉國聘問友邦,方能得到逆旅的招待。到了戰國時代,隨著商業的發達和都市的發展,大約以營利為目的的逆旅開始出現。例如《莊子·山木篇》云:“陽子之(至)宋,宿于逆旅。”這個逆旅,當是旅店。至于商鞅立法,客舍不能不先驗明客人身分,可知當時的逆旅行業已在官府人員監查之下,與後代的旅店,並無二致了。

驛傳之制,當有臨時與常設兩種。常設的驛傳,據《周禮·秋官·行夫》職說,邦國傳速,使者必定持以旌節調度任務。《韓非子·難勢》云:“夫良馬固車,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禦之,追速致遠,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五十里而一置”,大約是一日之程,這種常設的驛站,當即以此為度。乘驛旅行,雖是官吏負族的特權,但是有了驛傳之設,能使當時的交通路線固定了。

水路交通的史料,遠比陸路為少。南方諸國荊楚吳越,多江海湖泊,水路用舟自然早已有了。當時南方和北方之間的水路交通也有發展。在今太湖、鄱陽湖、洞庭湖的周圍,水道縱橫,四通八達。岷江、長江、漢水以及湘水、資水、沅水、豐水的交通,也很暢通。同時由于邗溝和鴻溝等南北向的運河開鑿,南北水上交通更有了大的發展。

① 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當時的水陸運輸物資的數量是很大的。壽縣楚墓出土的《鄂君啟節》銘云:“屯三舟為一舿(舸),五十舿”,這是說水上運輸,集三舟合為一舸,以“五十舸”即一百五十舟為限。又云:“女(如)馬,女牛,女憊(特),屯二十台(以)堂(當)一車;女(如)■(擔)徒,屯二十■台堂一車;台(以)毀于五十乘之中。”這是規定陸上運輸以五十車為限。如用馬牛等牲畜來馱載貨物,則集十匹以當一車;如用肩挑即“擔徒”來挑擔,則二十擔以當一車。所謂“以毀于五十乘之中”,就是必須把牲畜馱載的、用人肩挑的折算好,從規定的五十乘中扣除。這樣在運輸的通行證上明文規定陸路以五十輛車為限,水路以一百五十只船為限,說明戰國中期以後商人水陸運輸物質的規模已經很大了。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戰國時代的交通已是四通八達,形成了一個交通網,商人們在這些交通要道上往來不絕。這樣也就打破了戰國以前那種各地區間閉塞不通的局面,各地區的物資得到交流,不僅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的融合,而且在經濟文化上又為全國的統一創造和准備了條件。

古代公社的解體與封建生產關系的成長由于鐵器的普遍應用,戰國時代的社會生產力大大提高。特別是由于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長期殘存于我國古代社會里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走向了解體道路,土地私有制開始發生,社會經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封建生產關系逐漸生長起來。

古代公社的解體與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我國古代社會里,由于殘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當時的工商業也就不可能發達。我們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麼商品生產①,但是剝奪公社剩余產品的國家,卻可以把這種產品拋入流通的過程。也就是說,商品生產者是公社,而占有者是國家。如同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所說:“在奴隸關系、農奴關系、貢賦關系(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系)下,只有奴隸主、封建主、接受貢物的國家,才是產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產品的出售者”①。這種在公社基礎上的產品生產,是通過貢賦關系,由接受貢物的國家來實現的。所以當時的工商業者基本上是一種官工、官商,這就是所謂“工商食官”,即當時的工商業主要由官府統一經營管理、組織加工,其產品由官府核價出售,工商業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養。

《禮記》一書雖然是孔門後學所作,但書中所記內容,應當是有所根據的。《禮記·王制》說:“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車(皆指有功所得之物),不粥于市。宗廟之器,不粥于市。犧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就是說,當時的手工業產品,除人民生活用品外,一般是不准出售的。有些物品雖然准許在市場出售,但有許多限制①,這就妨礙了手工業生產的商品化。正是由于當時的手工業產品主要是為了滿足奴隸主貴族的享用,而不是為了交換,因而也就實行了一種“處工就官府”(《國語·齊語》)的制度。所以,《禮記·王制》又云:“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市、不移官、① 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① 周恩來:《關于我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問題》,民族出版社,1980 年第10 頁。①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204 頁,出鄉不與士齒。”即以技術為奴隸主貴族服務的,如祝、史、射、禦、醫、卜和各種技工藝人,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變行業。《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所說的“民不遷、農不移、商賈不變”,也是這個意思,“工賈不變”雖是為了保持工藝熟練,但主要是對工商業者的控制,防止“工人數變業,則失其功”(《韓非子·解老》)。這時的商業,也由當時的官府統一管理,凡是官府所制造的手工業品,需要交換時,都需經過“賈人”來核價,即《晉語四》韋昭注云“府藏皆有賈人,以知物價”。當時的商業活動,雖在市場上進行,即所謂“處商就市井”(《國語·齊語》),但是根據當時的經營管理制度必須由官府壟斷市場,掌握物價。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主要是為了保證奴隸主貴族的需要,不是為了發展和擴大商業貿易,因而這種“工商食官”制度,實際上阻礙了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到了戰國時代,如前所述,由于鐵制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發達,不但使農工之間進一步分工,而且也出現了“一個不從事生產而只從事產品交換的階級——商人”①。據《史記·貨殖列傳》記載,戰國時代有很多有名的私營手工業主。一個是趙地邯鄲的郭縱,他以冶鐵為業,其富可與王侯相比。另一個是以煮鹽起家的猗頓。還有一個女手工業主,就是始皇帝為之修築“懷清台”的巴寡婦清,她的先人是開采丹砂的,她一直守著這個行業,成了有名的巨富。此外,象蜀地卓氏的先人和宛地孔氏的先人等等,他們都是原來戰國時代趙國和魏國的私人冶鐵手工業者,這些人都是從平民中興起的專業生產交換商品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馬遷稱他們為“素封”(《史記·貨殖列傳》)。“素封”的出現,也就表志著我國古代社會中“工商食官”制度的結束。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金屬貨幣也隨之而生。戰國以前,以重量計的貨幣雖已產生,但只有出現了金屬貨幣之後,才算正式代替了以物易物的階段。恩格斯把這種金屬貨幣稱之為“商品的商品”,如云:“這種商品以隱蔽的方式包含著其它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變為任何隨心所欲的東西的魔法手段。誰握有它,誰就統治了生產世界”①。

這種商品交換關系的發生,對于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公社組織起著瓦解作用。如同馬克思所說:“這種不受公社控制的動產,個體交換的對象(在交換中,投機取巧起極大的作用)將日益強烈地對整個農村經濟施加壓力。這就是破壞原始的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的因素。它把別的因素帶進來,引起公社內部各種利益和私欲的沖突,這種沖突,首先會破壞耕地的公有制,然後會破壞森林、牧場、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這些東西變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屬物,也就會逐漸變成私有了”①。在戰國時代,由于公社的解體,各個公社農民占有原來由公社分給他的“小塊土地的占有權,現在變得如此牢固,以致這些小塊土地作為世襲財產而屬于他們了。..土地現在可以成為出賣和抵押的商品了”①。這就打破了過去的“田里不粥”的舊慣例,出現① 1923 年出土于山西渾源縣李峪村,《渾源縣彝器圖》、《中國古青銅選》中均有著錄,現藏上海博物館。

① 三川:東周以伊水、洛水、黃河為三川。秦在這里設三川郡,在今河南洛陽、鄭州一帶。二周:本指西周公和東周公。這里指東周公的封地鞏縣和西周公的封地河南(洛陽西)。① 參見群力:《臨淄齊國故城勘探記要》,《文物》1972 年第5 期。

①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說:“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會分工,但產品並不成為商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55 頁)。

了土地私有和土地的買賣。這時出現的土地自由買賣,是社會經濟中的一個重要變化。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漢書·食貨志上》)。實際上商鞅以前,秦國以外,土地買賣已經逐漸開始,商鞅只是進一步在法律上承認土地買賣的合法性而已。整個戰國時代,雖然仍有授田制度,但土地買賣業已流行。長平之戰前,趙國起用趙括為將,趙括的母親就指責趙括說:“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由于土地已經開始買賣,有土地的農民常因不能維持生活而出賣土地,到荀子時,“無置錐之地”(《荀子·儒效》)已經成為成語。《呂氏春秋·為欲》更明確地說:“無立錐之地,至貧也”。

農民的分化與佃農的出現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壞,公社農民將其自耕土地,即“私田”變為私有土地後,在我國古代曆史中便出現了一個自耕農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極盛時期,造成了戰國時代農業的發達與社會經濟的顯著發展。正如馬克思所指出:“土地的所有權是個人獨立發展的基礎。它也是農業本身發展的一個必要的過渡階段”②。但是由于它本身的脆弱,在高利貸、商業資本和課稅的侵蝕之下,造成了農民的分化。馬克思說:“高利貸和稅收制度必然會到處促使這種所有制沒落。資本在土地價格上的支出,勢必奪去用于耕作資本。生產資料的無止境地分散,生產者本身無止境地分離。人力發生巨大的浪費。生產條件日趨惡化和生產資料日益昂貴,是小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規律。對這種生產方式來說,好年成也是一種不幸”①。這段話,雖然主要是對農奴制瓦解後的小農說的,但用來分析戰國時期的小農經濟也是適用的。戰國時期,國家對于農民除了“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稅”,“以其常役,修其城郭”以外,還要“厚作斂于百姓,暴奪民之衣食之財”(《墨子·辭過》)。孟子又說:“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盡心下》)。荀子也說有“田野之稅”,“刀布之斂”(《荀子·王霸》)。秦國從商鞅變法後,開始按戶征收人口稅,稱為“戶賦”或“口賦”。《商君書·農戰》說:“百姓曰:我疾農,先實公倉,收余以食親,為上忘生而戰,以尊主安國也。”所謂“實公倉”,就是向國家繳納田租。《商君書·去強》又說:“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國富者強。”所謂“民不逃粟”,就是按戶征收地稅和戶賦,不讓逃避。據云夢《秦簡》看來,國家向農民征收的地稅不僅有禾稼,還有芻(飼料)和稿(禾稈),規定每一頃田要“入芻三石,稿二石”(《田律》),還要交納戶賦,不准隱瞞戶口,即“弗令出戶賦。”(《法律答問》)。當時農民的租稅徭役負擔是很重的,所以孟子說:“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

有的農民在失掉耕地之後,便為人雇用。例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②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364 頁。

① 例如《禮記·王制》云:“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不中變,不粥子市。布帛精粗不中數(數,織布所需的升數,有如今夭的“若干支紗”之類),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亂正色,不粥于市。綿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于市。”

云:“家貧,無以妻之,傭末(及)反”。《五蠹》也說:“澤居苦水者,買庸(傭)而決竇(瀆)。”《外儲說左上》又說:“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云也。”也就是說,引文中的主人給庸客美羹、錢布(銅幣),是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當時的農民,也有放棄本業轉入工商業的,更有失去土地後流入城市做雇工即“市傭”(《荀子·議兵》)、“庸保”(《史記·刺客列傳》)的。《商君書·墾令》說:“無得取庸,則大夫家長不建繕..而庸民無所于食,是必農。”這是說,政府不准雇工,大夫就不雇人修建房屋;雇工沒有飯吃,就必然務農。當時使用耕地的人也不少,《呂氏春秋·上農》說:“農上不聞,不敢私籍于庸”,即沒有高級爵位,就不准私自庸用雇農,便是其例。當時,還有替人“灌園”(《戰國策·齊策六》)的庸夫。

這時的農民,還有在高利貸的嚴重盤剝下棄產流亡的。例如馮 所謂“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史記·孟嘗君列傳》);也有因饑餓死在溝壑中的,即孟子所說的“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滕文公上》)。然而,那些不甘心淪為奴隸的農民,為此而進行著激烈的反抗斗爭。當時比較普遍的一種形式就是“壯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稱為“流民”。春秋末年以來就已經發生的所謂“鄭國多盜”(《左傳》昭公二十年)、“魯多盜”(《左傳》襄公二十一年)以及所謂“盜”蹠,並非奴隸暴動,而是一些不甘賣身為奴的武裝流民而已。

破產農民的另一條出路,據《漢書·食貨志上》載董仲舒說:是“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這種佃農,在戰國時可能是已經東鱗西爪地出現。或者租賃土地進行耕種,以收獲量十分之五為地租。中國的封建生產關系就是在這樣複雜而尖銳的階級對立中產生了,並在繼續發展中。到了戰國末年,農民為了逃避繁重賦役,有的甯願依附到豪強地主之下,甘願作佃農。《韓非子·備內》說:“徭役多則民苦,民苦則權勢起,權勢起則複除重,複除重則貴人富”,說明當時有權勢的貴人,趁人民苦于“徭役多”的時機,用包庇免除徭役的特權誘使貧苦農民歸附到他們的門下,成為他們的佃客,忍受他們的剝削。《韓非子·詭使》曾說:“悉租稅,專民力,所以備難充倉府(庫)也。而士卒之逃事狀(藏)匿,附托有威之門,以避徭賦,而上不得者萬數。”這些有威之門,就是《商君書·墾令》所說的“祿厚而稅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後來秦漢時代的豪強地主。戰國時代還有一種依附于地主的農民叫做“庶子”。秦國規定能夠斬敵甲首一個的“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即賞給爵位一級,給予庶子一人。又說:“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均見《商君書·境內》)。就是說:有爵者可以得到無爵者作為庶子,每一級爵可以得到一個庶子;當有爵者沒有特殊役事的時候,庶子每月要給大夫服役六天:當有爵者有特殊勞役時,要按服役期限供給庶子食糧而養起來。這種庶子,雖然規定在一般情況每月只給主人服役六天,但是主人有特殊勞役時隨時可以調來服役而養起來,實際上是一種人身依附關系較強的佃農。這種佃農,在商鞅變法前可能已經普遍存在,商鞅只是把它規定成了一種制度而已。

奴隸戰國時代的農民,遇到“天饑歲荒”就不得不“嫁妻賣子”(《韓非子·六反》)而淪為奴隸,已經是普遍現象。在嚴重的剝削和殘酷的兵災下,據說魏、韓兩國“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滿海內矣”(《戰國策·秦策四》)。戰國以前的奴隸來源,一是俘虜、二是罪犯,而且多是家內奴隸性質。到了戰國時代,開始出現債務奴隸,這是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井田制度崩潰後的必然結果。戰國時代,有相當數量的官私奴隸。

戰國時代官府奴隸的一個來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隸的通稱①,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稱。秦國的“隸臣妾”是一種官奴婢性質。據《秦律》看,隸臣妾按其勞役類別,年令和性質發給低于一般人民的口糧標准,如果他們使用或管理的器物牲畜有丟失,還要“以其日月減其衣食”的三分之一來償還。至于稱為“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刑徒,其性質與隸臣妾不同,前者有固定的刑期,而後者則需終身為官府服役,必須取贖才能恢複自由。當時官府奴隸的另一個來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兒女沒收為奴隸。商鞅變法,公開宣布“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便是其例。從《秦律》來看,當時稱為隸臣、隸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們賣掉,或作賞賜品。例如秦王曾以“文繡千匹、好女百人”送給義渠君(《戰國策·秦策二》)。

《周禮·地官·質人》職云:“掌成(鄭注云:“成,平也”。當指估定物產的價格)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這里的人民和牛馬一樣在市場出賣,當然是奴隸。所以《漢書·王莽傳》載王莽改制的詔令中也說:“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當時,由于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一些被降為官府奴隸的,也還可以用金錢贖買回來。例如《呂氏春秋·察微》云:“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于府。”這種事情,在當時比較普遍,所以《呂氏春秋·觀世》又說:“晏子之晉,見反裘負芻息于塗者,以為君子也,使人問焉。曰:‘易為而至此?’對曰:‘齊人,累之,名為越石父。’晏子曰:‘ !’遽解左驂以贖之,載而與歸。”《戰國策·宋衛策》也說:“衛嗣君時,骨(胥)靡逃之魏。衛贖之百全,不與;乃請以左氏。”用一馬贖回一個奴隸當屬一般,而用左氏一邑換回一個奴隸,當然是個特殊情況。

戰國時代的官府奴婢,除用于手工業生產外,也被用于農業生產。《秦律》規定“隸臣田者”,在農忙時的二月到九月,每月口糧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就是為了從事各種差役。《韓非子·喻老》云:“故冬耕之稼,後稷不能羨也;豐年大禾,臧獲不能惡也。以一人力,則後稷不足;隨自然,則臧獲有余。”楊雄《方言》說:“海岱之間,罵奴曰臧,罵婢曰獲”。《漢書·司馬遷傳》顏師古注又引晉灼曰:“臧獲,敗敵所被虜獲為奴隸者。”《名義考》引《風俗通》更云:“臧,被罪沒官為奴婢;獲,逃亡獲得為奴婢。”可見,《喻老》中的“臧獲”是指奴隸。《韓非子·五蠹》又說:“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鍤以為民先,殷無胈,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于此矣。”《禮記·少儀》說:“臣則友之”。鄭注云:“臣,謂囚俘”,這個“臣”就是俘虜。“左之”,就是用左手加以牽制,用右手攻其反抗的意思。可見,“臣虜”也就是俘虜,古以俘虜為奴仆,所以又稱奴仆為臣虜。《五蠹》所說的“身執耒鍤以為民先”就是《論語·憲問》中所說的“禹稷躬耕而有天下”,指的是農業生產。這里既把“執耒鍤”以從事農業生產說成是①“臣虜之勞”,這就反映出戰國末年奴隸還用于農業生產領域里的事實。戰國時代的私營大工商業者,也常用奴隸從事生產。例如白圭曾“與用事僮仆同苦樂”(《史記·貨殖列傳》)。所謂“用事僮仆”就是隨從主人經營事業的奴隸,這與“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樂已者而釋主人,主人使之也”(《呂氏春秋·分職》)的情況,完全不同。當時經營工商業的人,都有很多奴隸,蜀卓氏“富至僮千人”(《史記·貨殖列傳》),呂不韋“家僮萬人”,“嫪毐家僮數千人”(《史記·呂不韋傳》),便是其例。正因為如此,《秦律》還有保護私人對奴隸的占有和奴役的規定。如果臣妾有侵犯主人利益,或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為,就要給予處罰。例如,男奴“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封診式》),主人可以請求賣給官府,變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請求官府將她處以黥刑和劓刑。

戰國時期,保有較多的奴隸制殘余,一方面是由于奴隸制的影響還很大,另方面地主階級掌握政權後,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保留奴隸制的殘余,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

地主階級的主長恩格斯在《法蘭克時代》一文中說:“自主地使土地占有的原始平等不但可能而且必然轉化為它的對立物。日耳曼人的自主地,在舊日羅馬領土上一出現,就變成了跟它同時並存的羅馬人的地產所早已變成的那種東西,即變成了商品。財產分配日益不均,貧富矛盾日益擴大,財產日益集中于少數人手中,這是一切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基礎的社會的確定不移的規律:雖然這一規律在近代資本主義生產中得到了它的充分的發展,但並非一定要在資本主義生產中才能起作用。所以,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②戰國時代起,隨著土地買賣而來的土地兼並,使“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出現了許多貴族及其以外的土地占有者,他們逐漸轉化為地主。

戰國時代的貴族,包括各國國君的親屬和貴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中有些人被封為國君,除享有征收封邑賦稅的特權外,還占有大量土地,例如趙國的平原君和齊國的孟嘗君就是這樣。他們都以封邑的租稅為自己的收入,但須納稅給國家。他們還利用權勢包庇所屬農民逃避國家的賦稅徭役,許多不堪賦稅、徭役負擔的農民,也就被迫歸依他們。由于“事私門”的愈來越多,弄得“公民少而私人眾矣”(《韓非子·五蠹》),所以戰國時代常常發生國君與封建貴族之間爭奪勞動力的斗爭。

當時的個別農民,也有當了封建官吏而爬上地主階級地位的。例如中牟的農民甯越,由于“苦耕稼之勞”,求學十五年,成了周威公的“師”(《呂氏春秋·博志》),自然有了不少土地。當時的各國政權為了獎勵“耕戰之士”,常常采取賞田的辦法。例如吳起為魏的西河郡守,為了要攻克秦的小亭,曾懸賞“有能先登者,仕之國大夫,賜之上田,上宅”(《韓非子·內儲說上》)。魏國考選“武卒”,中試的可以“利其田宅”(《荀子·議兵》)。秦在商鞅變法後,頒有二十等爵賞賜軍功,接功大小賞給爵位,一級爵位可得田一頃。這樣由軍功而占有土地逐漸變為地主的為數也不很少。

當時社會上還有一般的地主,他們多是由于兼並或開荒而發展成為地主的。《史記·蘇秦列傳》說:“且使我有洛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②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 卷,第162 頁。

印乎!”有負郭之田二頃的,就是一般地主。這里既然說有負郭田二頃就什麼也不想干,說明當時有一般地主的剝削收入就能過上優裕的生活。商鞅變法規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的“名田宅”,是准許地主以個人名義占有田宅的意思。這種“名田”制度早已存在,商鞅作出這樣的規定,只是在法律上承認其合法性,確定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已。秦漢時代的“名田”制度就起源于此。

戰國時代,有許多大手工業者和大商人占有大批奴隸從事工商業。但是,他們卻“以末(工商)致財,用本(農)守之”(《史記,貨殖列傳》)。他們和官僚、貴族勾結在一起,形成了當時統治階級的核心。

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里奇的複信草稿——三稿》中指出:“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制上和農奴制上的一系列社會。”①這就是說,農業公社解體後,有兩個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隸制度,或者走向農奴制即封建社會。殘存于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公社組織解體後,不是前者,當是逐漸走向了封建制社會。

①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第450 頁。

第二節戰國“七雄”與各國的變法圖強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 年)是《史記·六國年表》開始的一年。依司馬遷的意思,從這一年算起成為另一個時代,也就是戰國的開始。司馬光《資治通鑒》的開始時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 年),從王命韓虔、魏斯、趙籍為諸侯一事算起,比《史記·六國年表》晚七十三年。這是因為《春秋》紀事迄于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 年),孔子卒在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 年),司馬光故意推遲幾十年,表示不敢銜接《春秋》。其實為了分期方便起見,還是司馬遷的《六國年表》比較清朗一些,春秋以後就是戰國,不會有一個非春秋、非戰國的一段時間。

三晉、田齊的興起與七國的形成晉文公稱霸後,由于晉國內部斗爭,到了春秋末年,在過去的幾十家卿大夫中,只剩下了知氏、范氏、中行氏和韓、趙、魏六家,即所謂“六卿”。這六家又互相兼並,范氏和中行氏倒下後,就只有智伯瑤為首的智氏、韓康子虎為首的韓氏、趙襄子無恤為首的趙氏和魏桓子駒為首的魏氏四家掌握晉國的命運。四卿之中又以趙、智兩氏較強,韓、魏兩氏只有團結起來,在趙、智二氏之中作一選擇,來維持自己的存在。公元前455 年,智伯又脅迫韓、魏和他合兵攻趙,把趙襄子圍在晉陽,決汾水灌城。臨到城快要攻破時,韓、魏突然和趙氏勾結起來,捉住了智伯瑤,殺了智氏全族,瓜分了智氏的全部土地。不久,三家又將公室的土地和人民,除曲沃(今山西聞喜縣)、絳州(今山西翼城東南)外,也都瓜分了。這時的晉國國君降到了三家之下,卑屈到要朝見三家大夫的程度。公元前403 年,周威烈王正式加封韓虔為韓侯(即韓景侯)、趙籍為趙侯(即趙列侯)、魏斯為魏侯(即魏文侯)。韓、趙、魏三國原來是晉的三家大夫,所以又稱作三晉。

三晉建侯後十七年即公元前386 年,齊國的蛻變也已完成。

如前所述,所謂田氏即陳氏(陳田古音相同,春秋記載用陳,戰國記載用田)的始祖乃是陳國的一個公子,名完,與齊桓公同時。陳公子完避亂奔齊,甚得桓公的寵悅,仕為“工正”。五世後,傳到孔子所要討伐的陳恒。陳恒聯合齊國的鮑氏,滅了當時專權的欒、高二氏,並且沒收了兩家的土地。陳恒死後,其子陳乞繼做齊相,更把齊都邑的大夫盡換了自己的宗人,再傳兩世到陳和(田和)即田太公。這時正值姜齊的末代國君齊康公即位,他沉湎酒色,不理朝政。公元前391 年,田和把康公遷到海邊,只留一城之地作為他的食邑。公元前387 年,田和與魏武侯在濁澤相會,把自己正式列位諸侯。第二年,田和即被周天子封為齊侯。

三家分晉和田氏代齊,表面看來,好象只是統治階級內部的爭權斗爭,但是如把它放在當時整個曆史環境中觀之,就可以看出它是春秋戰國間新興封建勢力和舊勢力斗爭的一個縮影。春秋時代的一百余國,經過不斷兼並,到戰國初年,見于文獻的約有十幾個國家。其中大國有秦、齊、楚、燕、韓、趙、魏,這就是所說的戰國“七雄”。七個大國的疆域,大致是這樣:秦國,東到黃河、函谷與三晉為鄰;南有巴蜀與楚國相接:西及西北與西戎和匈奴諸部為鄰。國土約占有今之陝西關中和甘肅的東南部以及四川、青海、甯夏等部分地區。

魏國,東有淮、穎與齊和宋國相鄰;南部有鴻溝與楚國為鄰;西及黃河西岸與秦為鄰(河西地在公元前328 年入秦);西南與韓為鄰;北與趙國為鄰。國土約占今之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陝西、河北的部分地區。

趙國,東有清河(今河北清河西)與齊為鄰;南有漳河與魏為界;西有黃河與秦相望;北有燕國以易水為界;西北與匈奴為鄰,約占有今之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的中部和西南部以及內蒙古自治區的一部分。

韓國,夾在魏與秦、楚之間,四周都是比較強大的國家,約占今之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東南部。

楚國,東到大海,南有蒼梧(即湖北南部的九嶷山)與百越為鄰;西至巴、黔而與秦為鄰;北達中原,與韓、魏、宋、齊相接,約占有今之湖北全省及河南、安徽、湖南、江蘇、浙江等省的一部分。

齊國,東濱大海,南有泰山與魯、宋為鄰(後齊滅宋而占有其地);西有清河與趙為鄰;北有渤海與燕為鄰,主要占有今之山東北部、河北東南部。燕國,東有遼東與朝鮮為鄰;南和齊國交界;西有云中、九原與趙國相鄰;北有東胡、林胡、樓煩諸部,約占有今之河北北部、山西東北部和遼甯、吉林的一部分。

上述的七國疆域,是後來的事,戰國初期的區域當是九分天下而不是七分天下。《孟子·梁惠王上》曾經說:“海內之地,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這種區劃方式,與“七雄”或《尚書·禹貢》的九州,都不相同。它和成書于戰國初期的《周禮》中的情狀比較相符。《夏官·職方氏》職云:(一)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指山之特大者,以為州之鎮)曰會稽,其澤藪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指蓄水可以灌溉的川澤)五湖。(地區上應為越國)

(二)正南曰荊州,其山鎮曰衡山,其澤蔽曰云瞢,其川江漢,其浸颎湛。(地區上應為楚國)

(三)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其川滎雒,其浸波溠。(地區上應為韓國及“二周”)

(四)正東曰青州,其山鎮曰沂山,其澤藪曰望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地區上應為齊國)

(五)河東曰兗州,其山鎮曰岱山,其澤藪曰大野,其川河■,其浸廬維。(地區上應為魯、宋、衛諸國)

(六)正西曰雍州,其山鎮曰嶽山,其澤藪曰弦蒲,其川涇汭,其浸渭、洛。(地區上應為秦國)

(七)東北曰幽州,其山鎮曰醫無閭,其澤藪曰■養,其川河■,其浸葘、時。(地區上應為燕國)

(八)河內曰冀州,其山鎮曰霍山,其澤藪曰楊紆,其川漳,其浸汾、潞。(地區上應為魏國)

(九)正北曰並州,其山鎮曰恒山,其澤藪曰昭余祁,其川虖池、嘔夷,其浸淶。(地區上應為趙國)

上述“七雄”之外,在中原地區還有一些小國,首先需要說到的是“二周”即“東周”和“西周”。在周考王即位時,封他的弟弟揭于舊王城以繼舊周公的地位,就是河南桓公,也就是西周之始;其孫惠公在考王晚年又封其少子班于鞏,後來就稱在鞏的周為東周。從此以後,王畿就分裂為東周和西周,一直到秦滅西周、東周為止。周赧王五十九年,奉使將軍樛攻西周,周赧王盡獻其邑三十六、口三萬,周天子及西周君同時亡國。再過六年,秦相呂不韋並滅東周。從周考王以後,周室的殘余王畿,分裂成為東西二周,周王只是一個掛名的共主,不僅不能指揮諸侯,即就王畿而言,周王也不能直接領有,沒有尺籍寸土了。這樣一來,原來的周天子,實際上已經成為夾在大國之間的小國之君。其所以能夠苟延殘喘下去是因為“西周之地,絕長補短,不過百里,名為天下共主,裂其地不足以肥國,得其眾不足以勁兵。雖無攻之,名為弑君”(《史記·楚世家》),故為各國所放置。

在三晉之東,齊、楚之間有戰國時人所稱道的“泗上十二諸侯”(《戰國策·楚策一》)。淮泗之間殘存之國雖然不少,但是難以實指其國。在戰國初期,應當存有魯、衛、宋、滕、鄒諸邦。宋和魯、衛本來國力相當,不過到了後來,魯、衛和“二周”一樣,由衰微以至于滅亡,宋到了後來,曾一度發展國力,然最後仍為齊翦滅。除了“二周”和“泗上十二諸侯”兩個區域以外,只有一個中小型的中山國,在趙、魏之間,其余大國與大國之間,已經再無小國了。當時還有很多的少數族分布在四周,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樓煩、東胡和義渠,南方有百越;西南有巴、蜀,等等。

魏國的李悝變法隨著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階級關系的變動,在上層建築方面也勢必有所調整。戰國初年各國所進行的變法活動,正是順應當時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出現的一種政治改革。

魏國的“河東土地平易,有鹽鐵之饒”,其“俗剛強,多豪傑侵奪,薄恩禮,好生分”(《漢書·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經濟基礎在于宗法貴族對于土地所有權的掌有,“鹽鐵之饒”是井田制度破壞後的經濟活動,在土地私有出現後,才能有“侵奪”和“分”,所以“多豪傑侵奪”和“好分生”,則表示了魏國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禮”是貴族社會的倫理規范,“薄恩禮”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現象。在這樣的曆史條件下,戰國初年“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攻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韓非子·飾邪》)。

公元前445 年,魏文侯即位,他禮賢下士。用人唯賢,先後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樂羊為將,吳起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還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戰國時期的招賢養士之風,可以說是由魏文侯開始的。他的用士參政的作法,標志著過去“任人唯親”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賢”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強匡天下,威行四鄰”,乃是因為李悝“務盡地力”(《史記·貨殖列傳》)和“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晉書·刑法志》)的結果。李悝的“務盡地力”有兩項措施:一是重新劃分土地,正式承認土地私有,發展農業生產,從而鞏固地主階級政權的經濟基礎。他指出:在百里見方的范圍內有九萬頃土地,“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還有“六百萬畝”。如果農民“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斗);不勤,則損亦如之”。一進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萬石”(《漢書·食貨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產積極性,造成了兼並。所以《史記·平淮書》中說:“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強君。自是之後,天下爭于戰國,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故庶人之富或累巨萬,而貧者或不厭糟糠;有國強者或並群小以臣諸侯,而弱國或絕祀而滅世。”土地私有的出現,也造成了貧富不均的情形。這主要是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商人對糧食操縱的必然結果。商人操縱糧食的方法是賤價向農民買入,高價賣給人民,因而造成“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由于農傷,所以農夫“常困”而“有不勸耕之心”(《漢書·食貨志上》)。

因此,李悝又實行了一種“平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饑,則收百石;中饑,七十石;大饑,三十石。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價)平則止。小饑則發小熟之所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糴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補不足也”(《漢書·食貨志上》)。這個政策,除了鼓勵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義就是經濟上的國君集權。前云的“仁義”和“推讓”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觀念,而李悝經濟政策的實施,就大大地打擊了宗法的道德觀念,所以司馬遷云:“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

李悝的《法經》,今雖不傳,但從《晉書·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內容分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因而把懲罰“盜”“賊”作為封建統治的首要任務,把《盜法》、《賊法》列為《法經》之首。李悝認為“盜賊須劾捕,故著《囚》(原誤作“網”)、《捕》二篇。”《雜法》包括懲罰“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種違法行為的條文,規定了對于淫亂、賭博、盜竊官府印信、貪汙賄賂以及僭越逾制和議論政府法令等的懲治辦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減”,就是根據不同情況,對于犯法者加重或減刑的規定。李悝的《法經》內容中雖然也有針對統治階級內部的條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鎮壓和防止農民的反抗斗爭,是一部加強地主階級專政的法典。這部《法經》“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見《晉書·刑法志》);“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愛至北齊..隋因北齊..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義·名例》)。由此可見,李悝的《法經》不但為後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據,而且又對後來的中國有深遠的影響。

此外,李悝又主張要禁“技巧之民”,他說:“雕文刻鏤,害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傷女工者也。農事害,則饑之本也;女工傷,則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則國貧民侈”(《說苑·反質》)。他還主張“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實行“食有勞而祿有功”(《說苑·政理》),所謂“淫民”,就是沒落的公族封君之後。這樣一來,也就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改為按功勞大小而分別授予職位和爵位,有利于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

在軍事上,李悝起用吳起,嚴格挑選兵士,“以武卒奮(師古曰:“奮,興起。”)”(《漢書·刑法志》)。這種“武卒”,乃是“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荀子·議兵》)。我們知道,春秋時代,本無常備兵,至吳起設置後,需“中試”,並且有一定的待遇為“複其戶,利其田宅”,就使當時的戰斗力有了提高,魏國在戰國初年也就成了一個最為富強的國家。

吳起在楚國的變法吳起,衛國左氏(山東定陶西)人,“曾學于曾子,事魯君”(《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他是當時著名兵家,有兵書傳後。《韓非子·五蠹》說:“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便是其證。魯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國家,吳起因受讒去魯。由魯至魏,時魏君文侯,吳起曾為魏國將兵,大敗秦師,後任西河守,抵禦秦、韓,甚為得力。他“與士卒最下者同衣食,臥不設席,行不騎乘,親裹贏糧,與士卒分勞苦”(《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因此大得軍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變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呂氏春秋·執一》)的情況下,吳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吳起被任為“宛守”(《說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陽),防禦魏、韓。

楚國是個“蠻夷”(《史記·楚世家》)國家,地廣而有“川澤山林之饒”,商業不發達,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漢書·地理志下》)。可知楚國所受宗法影響較少,且無商人勢力。到了戰國中葉,楚國的“大巨太重,封君太眾”,他們“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貧國弱兵”(《韓非子·和氏》)。公元前404 年和391 年,楚國曾兩次受到三晉的進攻,吃了敗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國送了厚禮,才在秦國的幫助下講了和。楚悼王在這種內外交困的情況下,便任用吳起作令尹,主持變法。

吳起變法的主要點是:“限制舊貴族,改變世襲的分封制,“廢公族疏遠者”(《史記·吳起列傳》)。吳起主張對封君的子孫“三世而收爵祿”(《韓非子·和氏》),減削官吏的祿序,精減裁汰“無能”、“無用”和“不急之官”(《戰國策·秦策三》)。根據楚國地廣人稀的特點,他認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過去舊貴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區來的做法,應該加以糾正,因而下令“貴人往實廣虛之地”(《呂氏春秋·貴卒》)。這就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也有利于開發荒地。

吳起為了整頓楚國官場歪風,還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毀譽”、“塞私門之請、一楚國之俗”和“破橫散從(縱),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戰國策·秦策三》)的主張,要求大家能夠為“公”而忘“私”,“行義”而不計毀譽,一心為地主政權效力。

吳起的改革造成了深遠的影響。1958 年,安徽壽縣發現的《鄂君啟節》是楚懷王時封君鄂君啟的通行證,上面記載有對封君的各種限制,如車船的大小、載重、行程等等,這應該是吳起變法的直接結果。這時的楚國,在諸侯中逐漸強盛起來,“南平百越,北並陳、蔡、郤三晉,西伐秦”(《史記·孫子吳起列傳》),成了南方的一個強國。

吳起在變法過程中,曾遭到舊貴族的反對,貴人“皆甚苦之”(《呂氏春秋·貴卒》),甚至連改變“兩版垣(用夾板填土築牆)”的簡陋建築方法,也被“見惡(怨)”《呂氏春秋·義賞》)。所以,進行改革僅一年,悼王死,舊貴族便攻殺吳起于悼王喪所。楚肅王即位後,按照楚國法律,“麗兵于王尸者,盡加重罪,逮三族”(《呂氏春秋·貴卒》),結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記·吳起列傳》),舊貴族的勢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齊國鄒忌的改革公元前357 年齊威王即位,雖然已離田和正式列為齊侯三十年,但是齊國仍處于內優外患的境地。不久,鄒忌就“以鼓琴見威王”,用“鼓琴”的節奏來說明“治國家而餌(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個月後就授給他“相印”。

鄒忌為相後,對于國君,“請謹毋離前”,“請謹事左右”;對于人民,“請謹自附于萬民”;對于臣下,“請謹擇君子,毋雜小人其間”,“請謹修法律而督奸吏”,執行了順從國君行事,選擇“君子”擔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雜,修訂法律而監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鄒忌推薦人才給齊威王,威王把他們都視為“寶”。齊威王二十四年,齊威王與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獵時,魏惠王誇耀自己有“徑寸之珠”十枚,可“照車前後各十二乘”,所以是“寶”。但是,齊威王則說他的“寶”與魏惠王的寶不同,是幾個得力的大臣,他們是“守南城,則楚人不敢為寇東取”的檀子,“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則燕人祭北門,趙人祭西門”的黔夫,“使備盜賊,則道不拾遺”的種首,他們“將以照千里,豈特十二乘哉!”這都是鄒忌推行法家“謹擇君子”政策的結果。齊威王時,為了整頓吏治,曾經獎勵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給,官無留事,東方以甯”的即墨大夫,懲辦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貧苦”,卻賄賂國王左右使譽言日聞的阿大夫和欺騙國君的官吏,使齊國“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均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這又是鄒忌推行法家“謹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體實施。同時,又由于鄒忌的進說,齊威王獎勵群臣吏民進諫:“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于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據載,“令初下,群臣進諫,門庭若市”,數月之後,還有人進諫,一年之後,“雖欲言無可進者”(均見《戰國策·齊策一》)。這段記載,難免有其誇大之處,但其提倡臣下進諫的作法,對于地主階級的政治改革是有好處的。

齊威王時又用軍事家孫臏改革軍事,鼓勵人民習武,規定在戰爭中“得一首者,則賜贖錙金”(《荀子·議兵》),加強了軍事力量。

由于齊威王進行了改革變法,實行君主集權和法治,齊國也逐漸強大起來。公元前353 年,首敗魏國于桂陵,公元前343 年,又大敗魏國于馬陵,“于是齊最強于諸侯,自稱為王,以令天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韓國申不害的改革戰國初期,韓國曾經進行過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夠徹底,“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韓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亂。大約在公元前354 年,韓昭侯用申不害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實行了進一步的改革。

關于申不害生平事跡記載不多,司馬遷把他放在《老子韓非列傳》中,只有六十九個字的敘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滎陽南)人,出身比較微賤,韓昭侯時為韓相,十五年而卒。他是個講究“術”的法家,其理論“本于黃老而主刑名”,可能是從黃老學派發展起來的。司馬遷說,申不害“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而《漢書·藝文志》著錄《申子》六篇,已亡佚。現在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有別人引用的零章斷句,比較完整的有魏征《群書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體篇》②。

申不害言“術”也講“法”,如云:“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主張“明法正義”,“任法而不任智”(《太平禦覽》卷638 引《申子》)。《韓非子·定法》中又說:“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韓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卻不能不說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後(指令)相悖(《韓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說的“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謂“術”,則是一種用以貫徹執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韓國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諸實施,作為他治理韓國的准則,把“術”用到韓國推行政治改革,貫徹法治的實踐中去。

申不害認為:君主治國,務要集權,主張“明君使其巨並進輻湊”,不允許“一臣專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聽,奪之政而專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國”。因此,他主張要做到“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體》)。申不言在主張君主“設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時,特別強調“術”。他所說的“術”,就是韓非所說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也”(《韓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監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張“為人臣(君)者,操契以責其名”《申子·大體》),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們是否名副其實。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責實”呢,在他看來,就是要靠“術”這個手段,也就是韓非所說的“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禦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三》)。申不害主張要“去聽”、“去視”、“去智”(《呂氏春秋·任數》),就是裝著不聽、不著、不知,實際上卻可以聽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這就可以作到“獨視”、“獨聽”、和“獨斷”。所以申不害說:“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為了更好地駕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還主張國君要“無為,而治就是要“藏于無事”,“示天下無為”(《申子·大體》)。他要國君平時不要讓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點,使臣下猜不透國君的企圖,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國君之所好而弄虛做假,從而臣下就只好去盡力做好份內事,不能越職亂來。申不害所說的“治不逾官,雖知弗言”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臣下篡奪國君的大權。申不害講究的統治之“術”,雖然使國君可以用來駕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來爭權奪利,所以“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均見《韓非子·定法》)。司馬遷說:“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但是申不害的變法效果,遠不如魏、齊、秦等國,無怪乎韓國在三晉中,以至于戰國七雄中,始終處于弱下的地位。

秦國的商鞅變法秦是一個文化比較落後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時,②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190—191 頁。

為犬戎所敗。平王東遷,秦國“救周有功,賜受■、豐之地,列為諸侯”。其民“好稼穡、務本業”,“號稱陸海,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均見《漢書;地理志下》)。可見,秦是一個受封曆史較短,沒有多大宗法勢力的農戰之國。公元前341 年,秦獻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憤于“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均見《史記·秦本記》),衛鞅就在此時自衛入秦。

衛鞅為衛之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孫,亦稱公孫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後,號稱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學”,曾為魏相公孫座的家臣。入秦後,為了說服秦孝公變法,商鞅駁斥了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的“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謬論後,提出了一個“變古”的曆史觀,即“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史記·商君列傳》),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上的准備。

第一次變法公元前356 年,秦孝公以商鞅為左庶長,實行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有:(一)“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者同罰”(《商君列傳》)。這就是在按五家為伍、十家為一什的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建立一種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的制度,告發“奸人”的可以同斬得敵人首級一樣受賞,不告發的要被腰斬。如果一家藏“奸”,與投降敵人一樣受處罰;其余九家,倘不檢舉告發,則要一起辦罪。這樣,也就摧毀了“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的“親親”宗法關系,使宗法的父子關系轉向一種純粹政治上的君臣關系。(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這里的“本業”,指男耕女織;“未業”,指商業和手工業;“複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奴婢。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商君列傳》),拆散家長制的大家庭,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使生產組織從家庭公社轉變為個體小生產,發展私有制。

(三)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商君列傳》),以有“軍功”者,來取代“有親”者,廢除了以血緣為根據的“封建親戚”的原則和禁止反映氏族殘余之“血親複仇”的私斗。(四)為了重建社會階級,又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君列傳》),即貴族的依據是軍功,而不是“親親”。當時的“爵”分為二十級,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級,每家占有田宅奴隸的數字和服飾也按爵級而不同。這樣,宗族舊家如果沒有軍功,過去的族籍便被廢除,使得貴族的與生俱來的特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

(五)為了推行變法,又斷然采取了“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時,又下令禁止私門請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變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統治,發展農業生產,削弱貴族特權,以行國君集權。這就引起了舊貴族的反抗,一時國都之內“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史記·商君列傳》),當時太子也違反了法令,商鞅嚴懲太子的師傅以做眾,從此無人敢公開反對。公元前352 年,衛鞅因功由大庶長升為大良造,相當于中原各國相國兼將軍的官職。

第二次變法公元前350 年,商鞅又下第二次變法令。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著重于新制度的建設,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徹底革除殘留的戎狄舊習,加強封建統治。這種習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說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史記·商君列傳》)。古代秦國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談到這種家庭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應當指出,至少在俄國,大家都知道,家長對于公社的年輕婦女,特別是對他的兒媳常常濫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們作為後房;俄羅斯民歌對于這點有很好的描寫”①。商鞅所謂“為男女之別”可能是改革了這種落後的風俗。

(二)“平斗桶權衡丈尺”(《史記·商君列傳》),由中央統一度量衡,結束春秋以來“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賦稅的征收和商業的經營。

(三)“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史記·秦本記》作“四十一縣”,此據《商君列傳》),廢封建,行郡縣。縣制的普遍推行,是為了把全國兵政大權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政治體制,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進一步剝奪奴隸主貴族的權利。

(四)“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全面實行土地私有制。“開阡陌”的“開”,當是“破壞鏟削之意”(朱熹《開阡陌辯),蔡澤所說:商君“決裂阡陌,教民耕戰”(《戰國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來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新田界。具體些說,就是把原來的“百步為畝”的“阡陌”、“封疆”,開拓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重新設置“阡陌”和“封疆”。《新唐書·突厥傳》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官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為畝,可能也是適應當時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在商鞅看來,為“農”就是為“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即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于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為里,出戰卒萬,“名出于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另外,在過去的一家受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的賦稅負擔頗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卻需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從事工商業,那麼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畝受田。這樣一來,每①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9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