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中古時代-明時期 1

題記本卷論述中國封建社會的衰老時期明代的曆史。

明代,起于洪武元年(1368),亡于崇禎十七年(1644)。它是繼秦漢、隋唐、宋元之後又一個統一的皇朝。明代有許多新的東西是以前所沒有的,這表明了它在曆史上的進步。

封建的土地關系是封建制度的基礎。它的變化盡管很小,但觸及到社會組織的根本。明代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得不是很顯著,但動搖已經開始了。封建依附關系是封建化在人身上的直接反映,明代的人身依附關系是逐漸向松弛方面發展的。

農民的反封建斗爭曆代不絕,但像明末農民大起義那樣規模之大、范圍之廣、時間之長,是前所未有的。這也透露了曆史上的新消息。

明代,兄弟民族之間的關系和中外關系,其密切程度都超過以往。在科學技術發展上,也不同于以往。我們對明代曆史的研究,必須放寬視野,加深力度。盡管一時尚不能有太大的成果,但前途是光明的。我們應當寄予極大的期望。

本卷主編王毓銓同志是明史的專家,1910 年生于山東萊蕪。他于1936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曆史系,1946 年獲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碩士學位,1947 年曾任美國古錢學會博物館遠東部主任。1950 年回國後,任中國曆史博物館陳列部主任,1955 年任中國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研究員。1978 年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主任兼研究生院博士、碩士生導師。1989 年以後,任中國明史學會會長、顧問。他在明史研究上有豐厚的成果,主要著作有:《Early Chinese Coinage》(《中國古貨幣》)、《我國古代貨幣的起源和發展》、《明代的軍屯》、《萊蕪集》。近年的主要論文有:《明朝徭役審編與土地》、《籍、貫、籍貫》、《曆史研究必須實事求是》、《封建社會的土地具有主人的身份》、《納糧也是當差》、《中國古代經濟史研究議》、《明朝的配戶當差制》、《戶役田述略》、《明朝田地赤契與賦役黃冊》等。半個多世紀的學術研究,使他形成了關于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史比較有系統而完整的觀點。他對本卷的撰寫有具體的考慮。

八十年代初,多卷本《中國通史》各卷編寫組陸續成立。明史卷的編寫小組也于1984 年應運而生。當時的編寫組成員有商傳、毛佩琦、張顯清、王天有、廖心一、任道斌等同志。1987 年冬,王毓銓同志和我一起在北京師范大學主持召開了編寫工作會議,確定了本卷的編寫大綱和編寫宗旨,明史工作正式展開。

商傳同志,1945 年生于北京。1968 年畢業于北京師范學院(今首都師范大學)曆史系,1978 年至1981 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謝國楨同志攻讀明史。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社會史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中國明史學會副秘書長。著有《永樂皇帝》、《明代文化志》,參加主編《中國曆史大辭典·明史卷》,並發表學術論文多篇。他為本卷撰寫了序說部分第一章的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綜述部分的第十二章;典志部分的第七章,第九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十章的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傳記部分的第五章第二節,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三節,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四十章和第五十一章。

毛佩琦同志,1967 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檔案系,1978 至1981 年在中國人民大學師從尚鉞同志攻讀明清史研究生。現任國家文物局對外交流博物館館長兼黨委書記,教授,主編《歲月河山》、《中國社會通史》(明代卷),並撰有論文多篇。他為本卷綜述部分做了組稿、審稿工作,並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四章和第四十八章。

張顯清同志,1962 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曆史系。1962 至1965 年在中國科學院師從吳晗同志攻讀明史研究生。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黨委辦公室主任、研究員。著有《嚴嵩傳》,並撰有論文多篇。

王天有同志,1968 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曆史系,1978 至1981 年在北京大學師從商鴻逵、許大齡同志攻讀明清史研究生。現任北京大學曆史系主任、教授。著有《〈明史職官志〉校注》、《東林黨與晚明政治》,並撰寫論文多篇。

任道斌同志,1981 年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謝國楨同志攻讀明史研究生。現任中國美術學院教授,著有《方以智年譜》、《趙孟頫系年》,主編《中國少數民族美術史》,發表論文多篇。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三十八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三十九章第二節,第四十章第二節,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五十三章第二節。

廖心一同志,1977 年考入北京師范大學曆史系,1979 年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王毓銓同志攻讀明史研究生。著有《明朝小通史》,並撰有論文多篇。他為本卷撰寫了綜述部分的第四章、第六章;傳記部分的第十七章第二節、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四章第一節、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一章。

除上述幾位同志外,參加本卷編寫工作的同志依次如下:阿風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序說部分的第一章第四節。

林金樹同志,1964 年畢業于上海複旦大學曆史系。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明清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著有《天啟皇帝大傳》,並發表論文多篇。他為本卷撰寫了序說部分的第二章;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章;傳記部分的第十四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六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四章、第三十五章、第五十二章。

尹選波同志,人民出版社編輯。他為本卷撰寫了綜述部分的第一章。

張美娣同志,上海人民出版社副編審。她為本卷撰寫了綜述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章。

張英聘同志,中國地方志辦公室助理研究員。她為本卷撰寫了綜述部分的第五章,第七章,第九章(與王熹同志合作);典志部分的第九章第三節、第四節;傳記部分的第一章。

高壽仙同志,北京行政學院副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綜述部分的第八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

王熹同志,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副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綜述部分的第九章(與張英聘同志合作)、第十章、第十一章。

范楚玉同志,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她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一章;傳記部分的第四十六章第一節。

梁勇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

張兆裕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五章。

華覺明同志,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周衛榮同志,中國錢幣博物館副研究員。他們為本卷共同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一節、第三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八節。

楊文衡同志,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二節、第四節;傳記部分的第四十六章第二節,第四十七章第一節,第五十九章。

何紹庚同志,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九節、第十節、第十一節、第十二節;傳記部分的第五十五章,並負責科技部分的通稿工作。

張清建同志,四川師范學院化學系講師。他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一節;傳記部分的第五十八章。

李進堯同志,中國礦業大學教授。他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三節。

凌光、朱大為同志,石油部石油勘探開發設計院高級工程師。他們為本卷共同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十四節。

許敏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她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八章;傳記部分的第二十四章第二節、第三節。

李松茂同志,中央民族大學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伊斯蘭研究中心學術委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典志部分的第十章第四節;傳記部分的第三章第三節。

鄧建軍同志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

張德信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二章第三節、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二章第二節。

張憲博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二章第四節。

馬壽千同志,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三章第二節(與韓新光同志合撰)、第五十四章第三節。

韓新光同志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五章第一節(與馬壽千同志合撰)。

孫湘云同志,華中師范大學曆史系講師。她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五章第一節。

江心力同志,山東省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她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六章第二節,第十三章第一節、第二節。

楊懷中同志,甯夏社會科學院名譽院長、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七章。

呂景琳同志,山東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十二章第一節。

李雪慧同志,《中國檢察報》編輯。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二十八章、第三十二章第二節。

徐凱同志,北京大學曆史系副教授。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二十九章。

張自成同志,《中國文物報》編輯。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第五十一章第二節。

白崇人同志,《民族文學》雜志副主編、編審,中央民族大學兼職教授。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四十四章。

蔡景峰同志,中國中醫研究院醫史文獻研究所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四十五章。

潘吉星同志,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四十七章第二節。

譚天星同志,國務院華僑史研究所副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四十九章。

范中義同志,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五十一章第三節。

林永匡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五十二章。

楊志清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副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五十四章第一節、第二節。

杜昇云同志,北京師范大學天文系和科學史中心教授。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五十六章。

王冰同志,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副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五十七章。

劉昌芝同志,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副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六十章。

李經緯同志,中國中醫研究院醫史文獻研究所研究員。他為本卷撰寫了傳記部分的第六十一章。

劉雪英同志,北京師范大學史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她為本卷做了選圖、編目和部分定稿工作。宮偉同志參與了本卷的部分攝圖工作。

由于我們的工作做得不夠,作者多有疏漏,只有以後補上了。

本卷賴各位同志的努力,終于完成。如果從1987 年算起,時至今日,已有十年了。王毓銓同志在學術觀點上同我頗多接近,後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共事。我們曾經合作撰寫了《說秦漢到明末官手工業和封建制度的關系》的文章,對曆史問題的看法彼此差異不多。毓銓同志因健康關系,本卷的許多具體工作由商傳同志協助辦理,有時我也參加點意見。如有錯誤,尚望讀者指正。

周振甫同志和顧誠同志分別為本卷上、下冊題字,在此表示感謝。

白壽彝1997 年9 月12 日于北京中國通史甲編序說第一章文獻資料第一節基本史料明實錄明實錄是明朝官修的“國史”,是明朝最重要的官修史籍。明朝共修有十三朝實錄:《明太祖實錄》二百五十七卷;《明太宗實錄》一百三十卷;《明仁宗實錄》十卷;《明宣宗實錄》一百十五卷;《明英宗實錄》三百六十一卷;《明憲宗實錄》二百九十三卷;《明孝宗實錄》二百二十四卷;《明武宗實錄》一百九十七卷;《明世宗實錄》五百六十六卷;《明穆宗實錄》七十卷;《明神宗實錄》五百九十六卷;《明光宗實錄》八卷;《明熹宗實錄》八十四卷。

其中建文朝無實錄,《太宗實錄》前九卷為《奉天靖難記》,不書建文年號,只寫元、二、三、四年,卷十上至卷十五記建文四年(1402)秋七月燕王朱棣奪位後之事,時未改元永樂,革除建文年號,稱洪武三十五年。景泰朝實錄附于《英宗實錄》中,雖未單獨修纂,卻也未廢年號。崇禎朝明亡,故無官修實錄。

明制,新皇帝登極後,即詔修前朝實錄。曆朝開局修纂實錄,均設監修、總裁、纂修諸官。禮部咨中外官署采輯史事,並派遣官吏、國子生等分赴各地訪求前朝事跡,劄送史館。實錄修成後,謄錄正副二本,底稿于正式進呈前焚于太液池旁椒園。正本嘉靖前藏于內府,嘉靖十三年(1534)後,藏于皇史宬。副本初藏于古今通集庫,後改藏于內閣。

《明太祖實錄》凡三修。《明史·藝文志》記:《明太祖實錄》二五七卷。建文元年(1399)董倫等修。永樂元年(1403)解縉等重修。九年(1411)胡廣等複修。起元至正辛卯(1351),訖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首尾四十八年。萬曆時,允科臣楊天民請,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跡于後。①今所見之《明太祖實錄》,即三修本,前二修本則均已不得見其書。

《明太祖實錄》三修本成書于永樂十六年(1418)。自建文元年初修之始,至永樂三修告竣,二十年間三成其書。中經“靖難”之役燕王奪位,政事、人事變動甚大,因而引起對本書的各種議論,加之曆來史家多稱頌建文“寬仁”,不滿于燕王奪位後對建文遺臣之殺戮,故多指斥永樂中之三修,“事皆改竄,罪在重修”①。然而究其修纂史實,並不盡如此。

《明太祖實錄》初修于建文元年正月,書成于建文三年(1401)十二月,前後凡三年。

當洪武晚年,太子朱標病逝,太孫朱允炆年幼,諸王覬覦皇位,藩釁已萌。洪武三十一年(1398)七月,命曹國公李景隆突執周王,廢為庶人,數日後,便有“征江西處士楊士奇充實錄纂修官”之命②。至建文元年正月正式開局修書,則同月又廢代王。四月湘王自焚,五月廢齊王,六月廢岷王,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北平(今北京),“靖難”之役爆發。建文三年十二月書成上呈時,則燕王揮師南下,戰局已定。半年後燕師入南京。由此可知,其一修《明太祖實錄》始于“靖難”起兵之前夕,終于燕王奪位之前夕,大略與“靖難”之役相始終。在這一曆史背景下修成的《明太祖實錄》中,對于燕王及諸藩的記述,自然會多有指斥之處。因此燕王奪位後,“以前任知府葉惠仲等修《太祖實錄》,指斥靖難君臣為逆黨,論死籍沒”③。

既然《明太祖實錄》中有此記述,燕王朱棣奪位後必然亟命修改,建文四年(時改稱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下令重修《明太祖實錄》,此距燕王奪位僅三月,而距建文一修成書尚不足一年。①利用這次改修《明太祖實錄》以正其奪位之名,這與當時大戮建文遺臣目的乃是一致的。

這次重修,前後僅用了八個月,至永樂元年六月即匆匆成書。全書一百八十三卷,分寫一百六十五冊,此即所謂《明太祖實錄》二修本。②從修纂時間及過程來看,這並非一次真正的重修,而只是在原書基礎之上,將其中觸犯忌諱之處作刪改增訂而已。這是出于當時形勢所需,“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詳”③。因此便決定了此書必然還將有第三次修纂。

《明太祖實錄》第三次修纂始于永樂九年,至十六年五月書成,曆時六年七個月。全書計二百五十七卷,分寫二百五十冊,又有《寶訓》十五卷,分寫十五冊。④① 張岱:《琅嬛文集》卷三《征修明史檄》。

②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監修實錄》。

③ 《監修實錄》作葉仲惠。今據《明史》卷一四三本傳改。

① 《明太宗實錄》卷十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己未。

② 李景隆、解縉:《進實錄表》,影印本《明太祖實錄》卷首。

③ 《明太宗實錄》卷一二○,永樂九年十月乙巳。

④ 夏原吉:《進實錄表》,《明太祖實錄》卷首。

這次修纂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當時全體內閣成員幾乎都參與了修纂工作;再是監修官姚廣孝和夏原吉均直接參與修纂工作。

從這三次修書參與的人員來看,雖然主要修纂者人數相當,但情況卻有所不同。一修、三修用人較為精當,二修人數雖多,卻有不少掛名而實未與者。如《進實錄表》中所列之王景、胡儼、楊榮、金幼孜等,《明太宗實錄》、《明史》等書均未記其與修之事。其領銜監修者李景隆才品均劣,又多用監生、生員,此為永樂之初,史官乏人,且當時在政局變動之後,人心未定,豈能盡心于考訂編修國史。至三修之時,朱棣已用胡廣之言,停止追治所謂“奸黨”,時當永樂盛世,所用多為當時名臣,著力于“訪問考稽,從實修纂、補遺、潤色,次第成書”①。因此三修本從內容上不僅較前二修豐富,而且較前二修為好。

《明太祖實錄》一修、二修本今均已不得見其書。《明太祖實錄》二修書成,即焚一修本,為使不留改動之痕跡。但三修書成,卻並未焚二修本。是以二修本曾傳至明末。明末清初顧炎武曾記:“聞之前輩老先生曰:《太祖實錄》凡三修。一修于建文之時,則其書已焚,不存于世矣。再修于永樂之初,則昔時大梁宗正西亭曾有其書,而洪水滔天之後,遂不可問。”②明實錄中另一部被改修的是《明光宗實錄》。

明光宗朱常洛在位僅一個月,實錄僅八卷,但卻經曆二修。《明史·藝文志》記:《光宗實錄》八卷,天啟三年(1623)葉向高等修成。有熹宗禦制序。既而霍維華等改修,未及上而熹宗崩,至崇禎元年(1628)始進呈,向高本並貯皇史宬。③《明光宗實錄》的改修,源于明萬曆以後的黨爭。據史載初修本出于周炳漠、張鼐之手,而由葉向高裁定。“初,天啟時,詔修《光宗實錄》,禮部侍郎周炳謨載神宗時儲位臲■及‘妖書’、‘梃擊’諸事,直筆無所阿。其後忠賢盜柄,禦史石三畏劾削炳謨職。忠賢使其黨重修,是非倒置。”①對此,葉向高早有所慮,曾說:“光宗在位僅一月,實錄所載多潛邸時事,然其間亦有干礙而難直書,牽連而難盡書。脫稿日余與同官互閱,皆以為允。而自余歸後,言者哄然,以張差、進藥、移宮三事為非是,得旨改正。”②張差即“梃擊”之主犯,進藥即“紅丸”案。這明末三案是閹黨與東林黨沖突之焦點。待到天啟四年(1624)魏忠賢大肆誅滅東林黨人後,便必然要改述其史事。朱國楨《皇明大政記》稱:“光宗在位止一月。實錄先上,以‘三案’改修。蓋群奸仗魏逆之勢恣行如此。首先建議者黃承昊也,把持塗改者① 姚廣孝:《與夏尚書》,《明經世文編》卷十三。

② 顧炎武:《亭林文集》卷三《答湯荊峴書》。

③ 《明史》卷九七《藝文志》。

① 《明史》卷二五一《文震孟傳》。

②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十三。

霍維華、謝啟光、徐紹吉也。”

閹黨所篡改,以“三案”史事為主,但光宗在位僅一月,為太子時有“梃擊”案,即位後有“紅丸”案,死後又有“移宮”案,貫穿其全部活動,實屬大事,是非亦明。閹黨所改之《光宗實錄》,“不為人采信,明史館不予傳錄,故終于湮沒無傳也”③。今所見《明光宗實錄》乃葉向高等原修本。明十三朝實錄,除《明太祖實錄》、《明光宗實錄》經重修外,余皆無重修本。

清人徐乾學曾對明諸朝實錄給予概論:明之實錄,洪、永兩朝,最為率略。莫詳于弘治,而焦芳之筆,褒貶殊多顛倒。莫疏于萬曆,而顧秉謙之修纂,敘述一無足采。其敘事精明而詳略適中者,嘉靖一朝而已。仁、宣、英、憲勝于文皇,正德、隆慶劣于世廟,此曆朝實錄之大概也。④此為就明實錄本身之比較而言,至于明實錄之史料價值,則自明朝以來,史家多有所議論,且多批評之辭,惟明史家王世貞及清人萬斯同較為公允。

王世貞稱:“國史之失職,未有甚于我朝者也。故事有不諱始命內閣翰林臣纂修實錄,六科取故奏,部院咨陳牘而已。其于左右史記言動,闕如也。是故,無所考而不得書,國忸袞闕,則有所避而不敢書。而其甚者,當筆之士或有私好惡焉,則有所考無所避而不欲書,即書,故無當也。”“雖然國史人恣而善蔽真,其敘章典、述文獻,不可廢也。”①萬斯同雖對明實錄“暗于大而明于小,詳于細而略于巨”②給予批評,但仍對其有推崇之論:“吾少館某氏,其家有列朝實錄,吾默識暗誦,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遺也。長游四方,從故家求遺書,旁及郡志邑乘雜家志傳之文,莫不網羅參互,而要以實錄為指歸。蓋實錄者直載其事與言,而無所增飾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察之,則其人之本末,十得八九矣。然言之發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則非他書不能具也。凡實錄之難詳者,吾以他書證之,他書之誣且濫者,吾以所得于實錄者裁之。”③明實錄從《太祖實錄》起便強調事直文簡,理明義彰,對典章制度記述尤為詳明,成為後世研究有明一代典制的最主要史料。明實錄的另一重要特點是收有重要人物傳記,其中雖間有隱諱失實之處,但仍保留了較為豐富之史料,成為後人纂修明史列傳及研究這些人物和曆史的重要資料。

對于明實錄中保存的史料,不同研究范圍的人,見解也不相同。總括來看,明實錄所記,偏重于政治事件、制度,而缺乏社會經濟方面內容,這是③ 影印本《明光宗實錄校勘記》。

①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二○《史乘考誤一》。

② 萬斯同:《群書疑辨》卷十二《讀太租實錄》。

③ 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二八《萬先生斯同傳》。

史官們囿于封建正史編修傳統之必然結果。

《皇明寶訓》《皇明寶訓》與明實錄一樣,亦為明代之官修正史。有明一代先後共修有十三朝寶訓:《明太祖寶訓》十五卷,今存六卷;《明太宗寶訓》五卷;《明仁宗寶訓》二卷;《明宣宗寶訓》五卷;《明英宗寶訓》三卷;《明憲宗寶訓》三卷;《明孝宗寶訓》三卷;《明武宗寶訓》二卷;《明世宗寶訓》九卷;《明穆宗寶訓》二卷;《明神宗寶訓》十二卷,今存十一、十二卷,共十二頁;《明光宗寶訓》一卷,已殘,存七頁;《明熹宗寶訓》四卷,存五十三頁。

明制,寶訓與實錄同時修纂。其制始于永樂中三修《太祖實錄》。夏原吉《進實錄表》中稱:謹撰述太祖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實錄二百五十七卷,計二百五冊,寶訓五十七卷,計十五冊,謹伏闕上進。①表中所稱寶訓五十七卷,今已不存。待到萬曆年間呂本校訂刊行《皇明寶訓》時,《太祖寶訓》僅存六卷,自太祖至穆宗共四十卷。美國國會圖書館藏有此刊本,台灣影印出版。

所謂寶訓,即為皇帝語錄,按照內容分類輯錄。這些內容實錄中均有記述,文字也盡相同,不過將“上曰”之類,改為“太祖曰”罷了。但是寶訓集中了皇帝的言論,又分類開列,易檢索,易讀,作為“遺之子孫”的訓條,既實用又方便。

以《太祖寶訓》為例,卷一:論治道、敬天、孝思、謹好尚、謙德、經國、封建、興學;卷二:尊儒術、聖學、褒功臣、教太子諸王、正家道、厚俗、議禮、興禮樂、崇教化;卷三:任官、守法、求言、納諫、去讒佞、卻貢獻、勤民、理財、節儉;卷四:戒奢侈、勵忠節、報功、警戒、弭災異、屏異端、評古、仁政;卷五:求賢、恤刑、賞罰、寬賦、恩澤、賑貸、保全功臣、禮前代、禮臣下、訓將士;卷六:諭群臣、武備、馭夷狄、懷遠人、① 《明太祖實錄》卷首。

辨邪正、育人才、務實。共五十一目。此為有明一代寶訓之開創,後世所輯,均依此體例,僅分目略有不同而已。

明朝諸帝,優劣殊分,太祖、太宗(成祖)均以百戰創業,勤于政務;仁、宣守成,弘治中興,亦有所建樹,言論中,多有可取之處。至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諸朝,荒政怠國,言行不一。所謂“寶訓”,不能反映其實,史料價值也就較差了。順便一點要說及的,明朝皇帝訓言、敕諭、批文,均多白話,“寶訓”所用文言,蓋出自史官潤飾之筆。

《大明會典》簡稱《明會典》,前後共纂修三次,第一次于弘治十年(1497)開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書,于正德六年頒行;第二次于嘉靖年間續修五十三卷,未頒行;第三次于萬曆四年(1576)重修,至萬曆十五年修成,為二百二十八卷。

會典修纂會典者,彙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體例首創于《明會典》。

“四庫”收于“政書”類。曆代典籍中,“政書”一類,首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記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葉,通述曆代政治經濟制度之沿革;唐人蘇冕撰《會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見者,宋人王溥《唐會要》。然而“會要”體,舊作類書,蓋為檢索之便,述事簡明。《唐會要》因所錄史籍散佚不存而獨具價值,至兩漢、三國及明之會要,則儼然工具書。

《明會典》不同于《通典》及“會要”諸書。其專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經多次補纂刪潤,備載諸典制之事例,為當朝人修當朝典制最為豐富充實者,後為清人所沿襲而作清會典及事例。《明會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稱:會典一書,蓋昉《唐六典》而加詳焉。太祖初著《諸司職掌》,至英宗複辟,複命詞臣纂修條格,以續職掌之後。蓋會典已權輿于此,但未及成帙耳。①國初事簡,有《諸司職掌》為典章制度之依據。至英宗以後,事例漸繁,故修條格,續于職掌之後,一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據,且可條存事例為今後用據之本。

會典之正式開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劉健、李東陽、謝遷充總裁官,程敏政、王鼇、楊守阯充副總裁。當日又有內閣大學士徐溥等請賜所修書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據,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書名《大明會典》”①。

此為初修會典之始。此修先後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書成。實錄記:①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重修會典》。

① 《明孝宗實錄》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纂修《大明會典》成,翰林院進呈,上禦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禮畢,賜總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戶部尚書謹身殿大學士劉健等宴于禮部,命英國公張懋及六部尚書、都察院左都禦史侍宴。②典極隆重。即日孝宗親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會典時,內閣首輔為徐溥,故當時總裁官以徐溥為首。次年春,劉健進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為首輔,徐溥以目疾乞歸,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會典》成書,劉健“加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華蓋殿大學士,與(李)東陽、(謝)遷同賜蟒衣”③。

此修因未及刊行,內容不甚詳。今正德會典基本便是弘治原書。今所存正德會典及萬曆會典前均有孝宗《禦制明會典序》,並有《纂輯遺書》與《弘治間凡例》。可知書凡一百八十卷,所據有《諸司職掌》、《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禮儀定式》、《稽古定式》、《孝慈錄》、《教民榜文》、《大明律》、《軍法定律》、《憲綱》。

弘治會典雖未刊行,但它卻開創了《明會典》的基本體例。以往于會典之體例,或稱其“蓋昉《唐六典》而加詳焉①”。或以為其仿《元典章》之舊體。此不過後人類比之法。依四庫之分類,《唐六典》列于史部職官類,不入政書。《元典章》則並非盡以官署為綱,且“體例瞀亂,漫無端緒②”。不足與明會典相擬。

關于會典體例,弘治間凡例已有明述:“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③又據明人所記,天順間已有詞臣纂修條格,以續職掌之後,遂開會典之先例,弘治開局修纂,依此未變。會典首刊于正德四年(1509),正德《禦制明會典序》稱:朕嗣位之四年,為正德己巳。檢閱前帙,不能無魯魚亥豕之誤。複命內閣,重加參校,補正遺闕,又數月而成。④可知此次刊行,對弘治原書有所校補,且時經數月。正德校刊會典,始于四年五月:初纂修《孝宗實錄》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嘗與修《大明會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職銜、履曆與到館日期,至是上之。詔纂修實錄,重事也,其即照例擬升職等第以聞。且謂先年劉健等以編纂會典為名,多所糜費,已升之職,俱革之。其書仍令大學士李東② 《明孝宗實錄》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③ 《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

①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重修會典》。

② 《四庫全書總目》卷八三《史部·政書類存目一》。

③ 《大明會典·弘治間凡例》。

④ 正德《禦制明會典序》。

陽等複視更定,務令明白。①此本為劉瑾專權,裁抑文臣之舉。同年為避劉瑾請遷南京之戶部郎中陳洪謨記稱:“初,《大明會典》成,內閣自李東陽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職。瑾以為破壞祖制宗書,妄增新例,毀其書,悉追奪各官升職,惟東陽不奪。”②東陽雖未奪官,仍有降支俸祿之罰。降職者有梁儲、靳貴、傅珪、朱希周、毛紀、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張芮、毛澄、顧清、楊守阯、王華,降俸者並有楊廷和、白鉞、劉機。劉瑾干部擬降處以議未盡滿意,時得旨從之,“仍謂吏部奏擬欺隱含糊,法有未盡,姑存大體不究”③。主要即為李東陽降俸為未能盡法。“瑾欲裁抑儒巨,謂舊例纂修升秩為過,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複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實錄》已有升賜,事載四年四月實錄,至此旋降旋複均出劉瑾之意。

黜降之外,陳洪謨有“毀其書”之記述,殊可存疑。實錄僅謂劉健等“多所糜費”。陳洪謨則記有“以為破壞祖宗制書,妄增新例”云云。然觀劉瑾降黜諸臣,意不在書而在人,似未必有毀書之舉。且正德校刊會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僅半載有余,180 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勢難完成。當以原書為本,另作校補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會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禦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禦制序文。所列總裁官為大學士李東陽、焦芳、楊廷和,副總裁官為吏部尚書梁儲,纂修官為翰林學士毛紀、侍講學士傅珪、侍讀毛澄和朱希周、編修潘辰等人。與劉瑾降黜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兩修會典,參與之人亦稍有異。正德校刊會典,卷目同于弘治原書,並無新纂凡例,事例亦僅記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後人記續修會典,或有不記此修者。

會典續修,見于嘉靖年間。嘉靖間續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書。其間凡兩續修,一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諭內閣:“仍將弘治十五年以後,至嘉靖七年續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當,寫成上進,續修附入。”①一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閣臣嚴嵩之請,續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當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補之數。嘉靖間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續纂內容:一、正原本之差訛,補其脫漏,並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

二、變更事目,有應分立之目,有應合立之目,有分類不當者,有增立未盡者,另有目下記事不詳或失實者,舊立目而今無其事者,均予刪補重訂。三、將原有分類總注中不統一之處,統一格式。

四、增補等制禮儀,舊制不載則增立新目,舊制變更者載于舊目之下。

① ③④《明武宗實錄》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② 陳洪謨:《繼世紀聞》卷三。

①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諭內閣》。

五、新立之壇廟冠服儀仗等制度,各繪制成圖,隨類附入。

六、增加世宗禦制冊告等文。

七、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當時已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故不隸衙門,移列于師、傅之後。

八、更訂南京各衙門事例混記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書,以嘉靖八年敕諭內閣時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續修成書時計則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應為不少。然當時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條凡例之中,僅一條為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而嘉靖續修之可貴者,亦僅在此。萬曆中,內閣大學士張居正等上重修會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間,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經進呈,未蒙刊布。”①對于嘉靖間兩修會典,後人評價不高,初則張永嘉、桂安仁、夏貴溪等為政,以議禮諸臣續典,自然強調以興獻王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過于突出新制,舊制反而簡略不詳。再修又以嚴分宜為總裁,嚴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禮逾法之處更多。又嘉靖時祀典太濫,明人即已有所議論,書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發刊,後亦不傳。

隆慶二年(1568),都禦史孫應鼇奏請事例,附入會典。萬曆初年,又有給事中林景旸等複申前請。但因當嘉靖、隆慶兩朝實錄尚未告成,“披閱校正,日不暇給,若複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②。

至萬曆四年六月,始有內閣大學士張居正、呂調陽、張四維合疏奏請開館續修會典。是月神宗敕諭內閣,擇日開館。此修至萬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進書,前後十余年,纂成萬曆《明會典》二百二十八卷。會典成書後期,張居正病逝,繼有抄沒之禍,故重修之總裁列名閣臣申時行、許國、王錫爵,副總裁禮部尚書沈鯉,吏部侍郎沈一貫、朱賡,禮部侍郎王弘海、張位、于慎行,侍讀學士徐顯清等。纂修官有趙用賢、劉虞夔、劉元震、孫繼皋、黃洪憲、曾朝節、劉楚先、張應元、陸可教、楊起元、楊德政、馮琦、莊履豐、蕭良有、王庭譔、余繼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謄錄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幾可與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舉,首先將弘治、嘉靖兩朝舊本再行校訂補輯,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後事例補入,補至稿成之萬曆乙酉(十三年)。舊體例以《諸司職掌》為本,列曆年事例于後,然《諸司職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為類事編年,凡《諸司職掌》所記,改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則改寫洪武元年,《大誥》則稱洪武二十年。其余頒降各書,均依此例。戶口賦稅等項則例,首載洪武間數,以記其始;次載弘治間數,以記其中,次載萬曆①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內閣《重修奏本》。

②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內閣《重修奏本》。

六年(1578)會計之數,以別登耗。嘉靖間數字,因增減無幾,略去。而涉及嘉靖間重大定制,如三大營之設,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閱為隆慶三年(1569)創行,其規制儀節,皆備書不省。舊會典事例只以編年排述,不便閱讀,改為以事分類,以類分年,其中再以圈隔開記述,以便檢閱。凡舊會典中以舊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經此次重修,無論其內容、形式、體例,均更趨完善。

清修《四庫全書總目》,得正德刊《明會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見嘉、萬諸續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卻推而論之曰:“殆以嘉靖時祀典太濫,萬曆時秕政孔多,不足為訓,故世不甚傳歟?”①據今所見正德、萬曆二會典相比較,此推論失之偏頗。嘉靖時所續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濫之嫌,萬曆會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價值而論,誠在正德會典之上。

會典卷目《明會典》凡四修,兩次刊行。今得見者,正德、萬曆二會典。

正德《明會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戶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禮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書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順天府,應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祿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鴻臚寺;卷一百七十三:國子監;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寶司;卷一百七十六:欽天監、太醫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監、五城兵馬指揮司;卷一百七十八:僧錄司、道錄司、神樂觀;卷一百七十九:五軍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錦衣衛、旗手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羽林前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

萬曆《明會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戶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禮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書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順天府,應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祿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鴻臚寺;卷二百二十:國子監;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寶司;卷二百二十三:欽天監;卷二百二十四:太醫院;① 《四庫全書總目》卷八一《史部·政書類一》。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監、五城兵馬指揮司;卷二百二十六:僧錄司、道錄司、神樂觀;卷二百二十七:五軍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錦衣衛、旗手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羽林前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

以二書卷目相比,可知萬曆會典中吏部少二卷,戶部增三卷,禮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單立一卷,太仆寺單立一卷,太醫院單立一卷,合計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間續修《明會典》,補五十三卷,與萬曆中所增卷數相近,雖未得見其書,然萬曆續修大致當以嘉靖續修本為依據,萬曆《重修凡例》稱:“遵奉敕諭,將弘治、嘉靖兩朝舊本,校訂補輯。”①亦蓋指此而言,故得萬曆會典,則嘉靖會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間續纂凡例》記:“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②查萬曆《重修凡例》,並無增補壇廟冠服儀仗諸圖之記述,可知今萬曆會典中得見之禮部諸圖,系增于嘉靖續修之時。

以往于嘉靖續修多有微詞,主要即認為其時祀典太濫。不僅卷數增加十一卷,圖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圖,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帶、車帶、革帶系蔽膝、革帶系佩綬、鎮圭、鞋襪、皮弁、絳紗袍、紅裳、中單等,並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後冠服、文武官冠服等。這樣就比正德會典中只有公侯駙馬伯及文武官員官服花樣內容豐富了許多,給後人留下直觀資料,並未有冗濫之感。

祀制之圖,正德會典中重視新舊之對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廟、山川壇、社稷壇等舊圖,再列弘治間諸圖。萬曆會典除諸祀祭之圖外,增加了各種祭器之圖。祀典陳設之圖也較前形象化。總之,萬曆會典較正德會典在附圖方面勝之一籌。

此外萬曆會典于兵部鎮戍下載圖二十幅,其文稱:“天下險隘要沖,在職方皆有圖本,今不能盡載。而邊事特重,故載鎮戍總圖一,九邊圖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蠻瑤僮之屬,所宜備禦者,咸著于總圖焉。”①萬曆會典于兵部所增內容最多,達二十卷。蓋因嘉靖以後南倭北虜,軍事日繁,制度變更,事例屢增之緣故。以《各鎮分例》遼東為例,正德會典不述,萬曆會典則記:“遼東孤懸千里,國初廢郡縣置衛所,以防虜寇。獨于遼陽開原,設自在、安樂二州,處降夷。東北則女直建州、毛憐等衛,西北則朵顏、福徐、泰甯三衛,分地授官,通貢互市,寇盜亦少。嘉靖間虜入,大得利去,遂剽掠無時,邊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虛,兵馬彫耗,戰守之難,① 《明會典》卷首《萬曆重修凡例》。

② 《明會典》卷首《萬曆重修凡例》。

① 《明會典》卷一三三《鎮戍八·圖本》。

十倍他鎮矣。”②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屢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憐諸“夷”。清初修《四庫全書總目》稱未見萬曆會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庫時不見萬曆會典,則修《明史》亦不見其書,然《明史》諸志中錄萬曆會典之處屢見而不鮮矣。

會典述例《明會典》作為一代之政書,其修纂目的本為當時及後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據,所謂:“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①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當”,不僅典制完備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關典章諸志,如禮、食貨、職官、兵、刑法、輿服、儀衛、選舉等,均以會典為重要依據,其時雖稱未見萬曆會典,而諸志中文字間有抄錄會典之痕跡。

會典之修纂,不以它書為據,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門,各委屬官,將所載各司事例,再行檢查校勘,若有差錯,備細貼注明白,送史館改正”②。“其近年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各令選委司屬官,遵照體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開具送館。”③再由史館中纂修人員將各衙門上報材料選編成書。此程序與纂修實錄相仿,“凡修史,則取諸司前後奏牘,分為吏、戶、禮、兵、刑、工,為十館,事繁者為二館,分派諸人,以年月編次,雜合成之,副總裁削之,內閣大臣總裁潤色”④。實錄以編年成書,會典以分類編集。由此可知會典之價值,後世修史及考訂史志,多以會典為據,茲述例于下。

《明史·選舉志》記“監生曆事”,系抄錄于《會典》:“凡監生曆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三十五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曆。”而《會典》所記,更詳于此。六部名額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數①。

又《明史·職官志》中“蔭敘”之制,原載于會典:“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蔭一子以其世祿。”“凡蔭敘,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志》則將洪武二十六年,誤作十六年②。黃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證》,稱:“類是者未遑概舉。”③② 《明會典》卷一二九《鎮戌四·各鎮分例》。

① 張居正:《張太岳文集》卷四十《請重修大明會典疏》。

②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諭內閣》。

③ 萬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諭內閣》。

④ 王鏊:《震澤長語》。

① 《明會典》卷二二○《國子監》。

② 《明會典》卷六《驗封清吏司·蔭敘》。

③ 黃云眉:《明史考記),第493 頁。

關于都察院之設置,《明史·職官志》記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會典》則記:“國初置禦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④其間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記:遣監察禦史林願孫榮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禦史台雖設有察院監察禦史,但未分道治事。設都察院後,始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此稱“分按各道罪囚”,則已設都察院無疑。⑤凡《明史》之抄自會典者,照錄則無誤,更改則錯出,如自永樂五年(1407)起,漸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緬甸八館之記述,系據《明會典》卷二“提督四夷館”。《明太宗實錄》卷六五,永樂五年三月癸酉,僅記有“選國子生蔣禮等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譯書..置館于長安右門之外處之。”⑥《明史》所能據者,僅會典一書。

再如《明史》記會試之額,稱洪武乙丑、永樂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為明朝盛事。其會試之額數,見于會典卷七七,而永樂間取錄四百七十二人則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會試之年,臆改丙戌,誤為永樂四年。殊不知永樂奪位,建文四年(1402)鄉試未行,永樂元年補鄉試,二年始有會試。《明會典》諸卷目中,以戶、禮、兵三部內容最豐,合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計不過八十三卷。戶、禮、兵三部中,戶部雖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卻超過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記田土、屯田、稅糧、人戶等項數字,尤為可貴。

《明史·食貨志》首列“戶口”,其所記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戶口一千六百零五萬二千八百六十戶,六千零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萬曆六年(1578),戶一千零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①此三年之數字,均出自《明會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記戶數有誤,會典記為一千零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②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數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零五十八頃。《明史》中此數字抄自正德會典,正德會典載,當年民田三百六十二萬九千六百零一頃七畝,官田五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六頃九十三畝,合計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零五十八頃。但《食貨志》又稱:“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而實際當為“六之一”。③至于稅糧之數,萬曆會典有三個年份的統計數字,一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征夏稅秋糧總數”,一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並④ 《明會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⑥ 《明太宗實錄》卷六五,永樂五年三月癸酉。

① 《明史》卷七七《食貨一》及校勘記。

② 《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戶口一》。

直隸府州實征夏稅秋糧總數”,一為“萬曆六年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征夏稅秋糧總數”。既有全國總數,又有分征數額,其夏稅又分大小米麥絲絹麻苧棉鈔等項,秋糧分為米棉苧麻布綿絲鈔桐油紅花馬匹等項。《明史·食貨志·賦役》系本于此。其所列兩稅各項之外,如稱:“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余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①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余石,除去十五萬石民糧,官糧當為二百五十九萬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糧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稱“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貨志·賦役》有述及匠戶之制,文稱:“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輪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②原文中有輪班誤作輸班之失,中華書局點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論。而其所謂“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蓋指輪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會典》記:嘉靖二十七年(1548)議准,工役囚人“如果貧病不堪,照例每月出辦工價銀一錢,委官雇人上工,不許額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輪班工匠則“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北匠出銀六錢”③。此為輪班工匠輸罰班銀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將二者混淆,須以會典為據,以正其誤。

漕運之數,《明史》記成化八年(1472)後始定四百萬石之常額,下有北糧南糧之數及兌運、改兌、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兩倉之數,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見于《明會典》,而會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兌運、改兌及加耗等詳明數字,不僅可補《明史》記述,且可知四百萬石之數,其中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並非大概之數,而是以此數字為根本,分派于諸布政司及諸府,務求合乎此數。蓋漕運之數定自總額,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數額,讀之往往誤以為漕運四百萬石乃一大概之數。

述及改兌之議,《明史》記:“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①《明會典》則于成化七年(1471)前記:“凡水次交兌,宣德七年,令官軍運糧,各于附近府州縣水次,江南民運糧于瓜洲、淮安二處交兌。河南所屬民運糧至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船官軍領運。山東糧于濟甯交兌。”又記:“正統九年,令江南漕糧,于九江水次交兌。”②是改兌之議,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貨志》中其他失誤,李洵教授《明史食貨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論,于此不①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②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校勘記十七。

③ 《明會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①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

② 《明會典》卷二七《漕運、漕規》。

複贅述。

《明會典》于禮部記述獨詳,達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禮典,《明史》稱:“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務未遑,首開禮、樂二局,廣征耆儒,分曹究討。”③撰成《存心錄》、《大明集禮》。洪武三十一年間,所著可考見者還有《孝慈錄》、《洪武禮制》、《禮儀定式》、《諸司職掌》、《稽古定制》、《國朝制作》、《大禮要議》、《皇朝禮制》、《大明禮制》、《洪武禮法》、《禮制集要》、《禮制節文》、《太常集禮》、《禮書》等。

自洪武以後,禮制漸增。“永樂中,頒《文公家禮》于天下,又定巡狩、監國及經筵日講之制。後宮罷殉,始于英宗。陵廟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禮作樂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複朝日夕月于東西郊,罷二祖並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蠶,祭聖師,易至聖先師號,皆能折衷于古。獨其排眾議,祔睿宗太廟躋武宗上,徇本生而違大統,以明察始而以豐昵終矣。..今其存者,若《明倫大典》,則禦制序文以行之;《祀儀成典》,則李時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議》,則張孚敬所進者也。至《大明會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禮制尤詳。世宗、神宗時,數有增益,一代成憲略具是焉。”①觀有明一代禮制之形成,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一為洪武之初創,而總結于弘治間;一為嘉靖之更定,而總結于萬曆之世。留為成憲者,則萬曆會典禮部之記述。

今查會典禮部所述,更定者不論,創于嘉靖間者,有“冬至大祀慶成儀”、“皇嬪冊立儀”、“皇子、皇女誕生命名儀”、“親蠶儀”、“皇嬪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節拜”、“帝社稷”、“太歲月將”、“大禘”、“先聖先師”等二十余種,其中有些後罷。

《明會典》雖詳于禮典,明人仍有批評:“儀制莫重于登極,當以為首,乃居朝儀之後;宴莫大于慶成,宜詳,止書大略;至封爵,是國家重典,並未一及。朝賀儀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後之前,是矣。中宮雖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內,原自有別,亦冠于太皇太後之前。均內也,以婦先姑,可乎?喪禮以皇太後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後于章聖皇太後之後,不已太甚乎?開天聖後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國尊崇之後之前。雖儀注非實事,甯不觸目動心?”①此論不為無理,然均屬編纂體例不當,非記述之誤,考讀有明一代禮制,仍當首舉會典。

會典于吏、戶、禮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諸司衙門,事例亦稱詳盡。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葉以後,兵事日繁,京營制度及變更之驛遞、馬政諸項,內容十分豐富。萬曆會典較之正德會典陡增二十卷,蓋③ 《明史》卷四七《禮志序》。

① 《明史》卷四七《禮志序》。

① 朱國楨:《湧幢小品》一《大明會典》。

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備述。

以上所列,多為會典之可取處,至于其缺失之處,自然在所難免。體例所限,姑且不論,即其記述事例,亦間有斷章取義,述事不明者。如記永樂初設北京行部之事,與其後設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誤以行部職權同于行在六部,則將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與設于北京之臨時朝廷機構混談。再如述及明初墾荒,則與移民屯種混同記述,易使人將民屯與移民墾荒誤為一談。此均屬弘治後修史者于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細考訂之結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

《明史》《明史》三百三十二卷,目錄四卷,共三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傳二百二十卷。《明史》的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少于《宋史》,居第二位。

《明史》為清代官修的前朝正史,大學士張廷玉總裁成書。這部正史自清順治二年(1645)下詔修纂,到乾隆四年(1739)刊行問世,前後長達九十五年,為二十四史中修纂時間最長的一部。

《明史》卷帙多,修纂時間長,使其具有許多與諸史不同的特點。

《明史》的成書及其背景《明史》自開修到刊行,曆時將近百年,百年修一史,這實在是罕見之事。那麼《明史》的修纂為什麼會曆時這樣長久呢?這主要是由于當時的曆史條件所決定的。縱觀《明史》的修纂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無績可言的初修階段。

《明史》的正式開館修纂始于清順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 年5 月26 日)。據清順治朝實錄記載,當日以修《明史》總裁官內三院大學士馮銓、洪承疇、李建泰、范文程、剛林、祁充格等奏請,正式設置副總裁官,以學士、侍讀學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並且選定纂修、收掌、謄錄官。

此時正值清軍入關之初,立足未穩便急于詔修《明史》,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當時南京的弘光朝廷正與清朝隔江對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認弘光的南明政權存在。二是以此籠絡明朝遺臣,通過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漢族官員有一種情感上的寄托。

從當時的形勢來看,開館修史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雖然到五月十五日(6 月8 日)清軍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滅亡,五月二十八日(6 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實際上清軍在江南遭到了軍民的堅決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剃發令”後,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戰斗有閻應元領導的江陰保衛戰,固守孤城達兩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權覆滅後,明臣黃道周、鄭芝龍等奉唐王朱聿鍵于福州建立了隆武政權;與此同時,張國維、張煌言等奉魯王朱以海于紹興監國;李自成農民起義軍余部也與明總督何騰蛟結合抗清。到順治三年(1646),明臣蘇觀生等奉唐王朱聿■在廣州建立了紹武政權,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擁立桂王朱由榔建立了永曆政權。順治六年(1649),張獻忠農民軍余部在孫可望、李定國率領下,與南明永曆政權結合,成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軍占據的北方各地,與南方抗清形勢呼應,山東、山西、陝西、甘肅義師紛起,一些降清明朝將領也先後舉旗抗清,在全國范圍內,幾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順治九年(1652)李定國率軍收複寶慶、全州、桂林的戰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殺。順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魯王部下張名振、張煌言等率舟師攻入長江,直抵南京近郊;鄭成功亦率水軍攻克舟山。這樣的抗清斗爭,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曆帝被吳三桂所殺,鄭成功、李定國先後去世,始告一段落。

在這樣戰火紛飛、政局未定的情況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開館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康熙皇帝拘禁權臣鼇拜,開始親政。然而此時政局又有新的變化。康熙十二年(1673),由于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吳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發了“三藩之亂”,從此,又開始了長達八年之久的戰亂。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吳三桂之孫吳世璠自殺。“三藩之亂”期間,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無暇顧及《明史》的修纂,因此,順治二年(1645)所下修纂《明史》的詔令,實際只是一紙空文,它的政策作用遠遠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階段無績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當時不僅沒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檔案,而且在征求圖書時,獻書者也極少,就連最基本的史料明代曆朝實錄也不完整,天啟朝實錄缺少七年以後部分,崇禎朝因亡國而無實錄。如此種種,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進展。所以,直到“三藩之亂”基本平定之後,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動手修纂《明史》,其間已曆時三十五年之久。

2.卓有成效的五十年。

“三藩之亂”雖然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始告結束,但是《明史》的修纂工作卻並未等到此時,而要略早幾年。康熙十七年(1678)詔征博學鴻儒,次年三月,試博學鴻儒一百四十三人于體仁閣,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從這時候起,正式動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階段即告開始。

這時“三藩之亂”雖未平定,但朝廷勝利之大局已定。康熙十七年(1678)八月,吳三桂死後,清廷便由以軍事為主轉向了追求進一步的政局穩定。康熙皇帝詔開博學鴻儒科和開修《明史》,正是他炫耀文治、穩定人心之舉。修纂《明史》是康熙皇帝用來籠絡知名人士,尤其是那些堅持明朝遺民立場,不肯做清朝官吏的著名文人的一種手段。此時明亡已久,決無複興之可能,這些遺民之情,也只能寄托于修纂《明史》之中了。

康熙皇帝雖然表現出對修纂《明史》的重視,但是他深知,國家穩定之基礎並非修書,而在于經濟。早在他親政之初,便“以三藩及河務、漕運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書而懸之宮中柱上”①。待到三藩、台灣及准噶爾先後平定,他更感到天下無事,而以治理黃河為最重要。

正因為康熙十八年(1679)博學鴻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種政治手段,所以其結果也必然會時重時輕,遷延時日,前後用了將近五十年時間,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仍然未能完成這部官修的前朝史。

但是,這時的情況與順治二年(1645)下詔初修時已經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穩定,經濟也逐漸恢複,到康熙後期更出現了繁榮盛世,這些都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條件,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資料的征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這近五十年時間,雖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卻是《明史》成書的關鍵階段。我們今天所見《明史》之雛形便是在此時形成的。

到雍正元年(1723)為止,先後完成了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種是萬斯同審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種是他審定的四百十六卷本,這兩種稿本都被稱作萬氏《明史稿》。此外還有王鴻緒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進呈的《明史(列傳部分)》二百零五卷本,這實際上是在萬氏《明史稿》基礎上刪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六月,王鴻緒又一次進呈《明史稿》,包括紀、志、表、傳,共計三百十卷,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後來刊刻的所謂《橫云山人明史稿》。

3.最後成書階段。

經曆將近五十年斷斷續續地修纂,《明史》成書的基本工作業已完成。

雍正元年(1723),王鴻緒進呈《明史稿》,清廷重開史局,以隆科多、王頊齡為監修,張廷玉等為總裁,在王氏《明史稿》基礎之上,增損成書。這次開局修《明史》,雖有康熙年間眾史家之努力及萬氏、王氏《明史稿》為本,但仍集中了數十人之力,前後用了十三年時間方始告竣。

雍正皇帝的即位,一向有“奪嫡”之說,成為清初的一大疑案。盡管對此眾說不一,但康熙末年立儲之爭與雍正皇帝的即位,則是曆史事實。雍正皇帝是一位強權的專制皇帝。他登極後,著手削弱諸王旗主勢力,打擊“朋黨”,以至到骨肉相殘。雍正皇帝也是一位追求功利的有為之君,在文治和武功方面都要求有建樹。因此,在他即位之初便詔令開修《明史》,也就不足為奇了。康熙晚年,諸子為以自身的表現去求得繼承皇位的機會,便曾有過修書之舉,即陳夢雷侍讀誠郡王允祉之邸所纂《古今圖書集成》。陳夢雷後因雍正皇帝與兄弟相殘,受牽罹禍,下場頗為不幸,然而《古今圖書集成》則于雍正年間繼續編成刊行,反而成為雍正皇帝彰文之舉。

① 《清聖祖實錄》卷一五六,康熙三十一年二月辛巳。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開修《明史》的原因,還在于可以由此表現其對父皇遺志的繼承。康熙年間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繼續。

這一次開修《明史》貫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學士張廷玉進表,持續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結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終于得以問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從康熙中到雍正末。這時正是清朝的鼎盛時期。盡管清朝統治者從其統治需要出發,在修史時為達其目的,不可能給予真正的關心與支持,但是由于社會長期穩定,經濟的恢複發展,文化的日趨繁榮,在客觀上為修史提供了有利條件,使得修纂人員能夠盡其所能,使這部《明史》保持了許多諸史所不及的特點。

《明史》編纂體例舉要《明史》是一部紀傳體史書,它的編纂體例沿襲了前朝諸史,分為紀、志、表、傳四種。《明史》雖然與前朝諸史同屬紀傳體史書,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實際編纂內容,與諸史並不完全相同。

1.本紀。

本紀共二十四卷:《太祖紀》三卷,《恭閔帝(建文帝)紀》一卷,《成祖紀》三卷,《仁宗紀》一卷,《宣宗紀》一卷,《英宗紀》前後共二卷,《景帝紀》一卷,《憲宗紀》二卷,《孝宗紀》一卷,《武宗紀》一卷,《世宗紀》二卷,《穆宗紀》一卷,《神宗紀》二卷,光宗紀附于神宗後,《熹宗紀》一卷,《莊烈帝紀》二卷。

就卷數而論,《明史》本紀所占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而論,則所占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體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體史書中,是以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曆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盡覽盡知。這應該算是《明史》修纂整體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尊重史實,不以明代官定史論為據。如建文帝年號于成祖奪位後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實錄》之後。《明史》中則專立《恭閔帝紀》一卷,甚為得體。再如英宗削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得當。清代史家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史臣曲筆。今分英宗為前後兩紀,而列景帝紀于中,斟酌最為盡善。”①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①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九。

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後,廢其帝號廟號,複稱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于後妃傳後,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朱祐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曆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于萬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後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于是附于《神宗本紀》之後,未單立一卷,僅以數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卷記史,然而又不盡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占三卷,因其為開國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占三卷,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後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占二卷,莊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合其立綱之體。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體,筆墨雖少,卻完整明了,輕重適宜。《明史》本紀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決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南明諸帝立紀,甚至于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家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于“文字獄”之禍。

2.志。

《明史》本紀之後即為志,史家常說,“讀史必先讀志”。《明史》志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曆志》九卷,《地理志》七卷,《禮志》十四卷,《樂志》三卷,《儀衛志》一卷,《輿服志》四卷,《選舉志》三卷,《職官志》五卷,《食貨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藝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湯斌之手。湯斌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頗有所建言。順治初修《明史》時,他曾應詔陳言,請廣搜野乘遺書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傳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顏布哈之義。我朝順治元、二年間,前明諸臣亦有抗節不屈,臨危致命者,與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諸臣勿事瞻顧,昭示綱常于萬世。”此下于所司,招致馮銓等人攻擊,說他“誇獎抗逆之人”,幸虧順治皇帝贊許湯斌之言,才未因此獲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時,湯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總裁,因此《明史》中本紀、志、列傳不少篇出其筆下。但湯斌頗重經學,于天文則非其所長,其所撰《天文志》較為難讀。

《明史·天文志序》稱:“自司馬遷述《天官》,而曆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遼史》獨否,謂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變既著本紀,則《天文志》近于衍。其說頗當。..然因此遂廢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雖無古今之異,而談天之家,測天之器,往往後勝于前。無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義泯焉無傳,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時,西洋人利瑪竇等入中國,精于天文、曆算之學,發微闡奧,運算制器,前此未嘗有也。茲掇其要,論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雖然仍抱對天文之輕視,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學的發展,尤其是西方傳教士帶來的西洋天文學知識,于中國傳統天文學頗有裨補。《天文志》除第一卷敘述傳統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于古,而有驗于天”者外,還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從明太祖至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天文儀器)的發展變化。第二卷與第三卷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合聚”,“五緯掩犯恒星”,以至“星晝見”、“暈適”、“星變”、“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筆了《五行志》和《曆志》的編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體仿《漢書》及前代諸史,記自洪武至崇禎間所謂“祥異”之事。其三卷中,首卷為水,如恒寒、恒陰、雪霜、冰雹、雷震、魚孽、蝗蝻、豕禍、龍蛇之孽、馬異、人痾、疾疫、鼓妖、隕石、水潦、水變、黑眚黑祥,皆屬之水。第二卷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異、羽蟲之孽、羊禍、火災、火異、赤眚赤祥屬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雞禍、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屬之木。第三卷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詩妖、毛蟲之孽、犬禍、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屬之金;以恒風、風霾晦冥、花孽、蟲孽、牛禍、地震、山頹、雨毛、地生毛、年饑、黃眚黃祥屬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不夠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認為其“無大用”。①《曆志》共九卷。明代曆法,由于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新。其《曆法沿革》一卷,對朱載堉《聖壽萬年曆》、《律曆融通》介紹較詳,後徐光啟等督修曆法,重視西洋曆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曆志》的一大特點。

《曆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表之外而有圖,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于《大統曆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曆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曆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卷。《曆志》述事雖詳,因涉于曆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別,及明朝所用《大統曆》與《回回曆》之別,頗為難讀。

① 柴德賡:《史籍舉要》。

《曆志》之後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為我國曆史上統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盡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統一全國後,京師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分領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交阯、貴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後,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國一統遂定。英宗天順五年(1461),李賢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統志》九十卷,為明朝全國政區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明史·地理志》則“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兩京一卷,山東、山西一卷,河南、陝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廣、浙江一卷、福建、廣東、廣西一卷,云南、貴州一卷。南、北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總述之後,再以府、州、縣分述。後附都司、衛、所之設置沿革,內容頗為詳盡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後人有作考辨糾誤者。

《禮志》十四卷,吳苑所撰。禮、樂為曆朝統治者所重視,禮教為治民之本。禮儀反映了一個時代的政治及社會生活狀況。禮儀同時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補充。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朝代,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變化,禮制也發生了較明顯的變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後,複有“禮崩樂壞”之勢,而所謂“禮崩樂壞”則正是社會變革之時。《明史·禮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這方面內容。

《禮志》所述,首為吉禮,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諸壇、諸廟等,共六卷。次為嘉禮,以宮中之禮為主,附有地方“鄉飲酒禮”,共三卷有余。嘉禮之後為賓禮,除來賓之禮外,官民相見之禮亦屬之列。賓禮附嘉禮後,篇僅半卷。後有軍禮一卷。再後則為凶禮三卷,述陵寢喪制。正符古五禮之制。《禮志》的優點是敘述較詳,缺點是官民之禮過簡,且所述禮儀,難于讀明,需與《明會典》諸書相參而讀。

《明史·樂志》三卷,主要記述有明一代樂器及樂章之制,以禮為本,樂隨禮行。樂制所述並非明代音樂,而仍為禮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載堉,為近代音樂創始之名人,惜其所創,非《樂志》所述。

《儀衛志》一卷,《輿服志》四卷,內容亦與禮制相關,記述較詳盡。

《明史》仿《宋史》體例,《禮志》、《樂志》、《儀衛志》、《輿服志》均立而分述,較前諸史所立更為全善。

《選舉志》三卷,所述頗有特點。其序言稱:“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于是矣。”

因此《明史·選舉志》首卷為學校,次卷為科目,三卷則薦舉、任官銓選考察。明初重薦舉,永樂以後;科目漸盛,薦舉日輕,此種變化于志中敘述十分清楚,其體例為制度與事例夾敘,使人易讀易懂,一目了然。《選舉志》出自陸葇之手,陸葇進士出身,又選博學鴻儒,于選舉關鍵,自當有所體會,故述史頗為得體。

《職官志》五卷,為《明史》諸志中之重點。明初太祖朱元璋罷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設內閣,中國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為一大變化時期,又有宦官衙門之設與曆朝不同,其特點顯而易見。

《明史·職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內及邊的記述方法。南北兩京官署,以北京為主,南京官專立于後,述記頗簡。

其一卷所述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國子監、衍聖公。

三卷: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鴻臚寺、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行人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五城兵馬司、順天府、武學、僧道錄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應天府、王府長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馬寺、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府、州、縣、儒學、巡檢司、驛、稅課司、倉庫、織染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鐵冶所、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

五卷:公侯伯、駙馬都尉、五軍都督府、京營、京衛、錦衣衛、南京守備、南京五軍都督府、南京衛、王府護衛、總兵官、留守司、都司、各衛、各所、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軍民府。

《職官志》中于內閣敘述不詳,而以六部為重,是因六部為明代官制主體,但明代內閣作用之大,設置之突出,實應多述。都察院系改原禦史台而置,為明代始置。都禦史職關紀綱風憲,尤其重要。又有巡撫之職,為都禦史外任,並有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名目;監察禦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長,此亦史筆之用心。

宦官專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諸衙之後。首述十二監、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門,及諸庫、房、廠、提督、守備、鎮守諸職,記述頗為清楚。如記提督東廠,下記:“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為之。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眾輔。各私設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員。”明代宦官之權勢,躍然于紙上。

且宦官之後,另有評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鑄鐵牌“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至永樂後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劉瑾、魏忠賢之專權,直至明亡,頗有總結。清朝以此為戒,宦官遂無干政之機,這實在是以史為鑒。

明代土司制度,亦為當時一大特點,故職官之尾專立土官,文字雖然不多,卻給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實潘耒所作,實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但據記潘耒對編纂《食貨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萬曆朝實錄之有關食貨者,共鈔六十余本,密行細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紙,少亦二十余紙,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認為潘耒曾作有食貨之稿,或為長編。後王原入史館纂《食貨志》即所見《學庵類稿》中的《明食貨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貨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農桑。卷二:戶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賦役(附荒政)。卷五:漕運(附海運)。卷六:倉庫(附馬房、倉場)。卷七:鹽法。卷八:錢鈔。卷九:茶礬。卷十:課稅。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會計(附俸餉)。

王鴻緒所上《明史稿》鈔本中,除將“會計”並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內容與王原《明食貨志》幾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

卷一:戶口、田制(附屯田、莊田)。卷二:賦役。卷三:漕運、倉庫。卷四:鹽法、茶法。卷五: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商稅、市舶、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織造、燒造、俸餉、會計。除去內容有所增減外,基本略同。因此說《明史·食貨志》系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食貨志》將“明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于篇”①。自清朝以來,論者甚為推崇,但其實志中錯誤之處甚多,且有文字過簡不明之處,待後尚有介紹,故于此不贅。

《河渠志》六卷,依舊史之例,分河而述。黃河分上、下,共二卷,運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運半卷。《明食貨志》中海運原附于漕運之後。淮、泇、衛、漳、沁、滹沱、桑乾、膠萊諸河共為一卷,直省水利另為一卷。顯而易見,《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著重于河工和漕運。其內容與食貨可互為補充。

《兵志》四卷,記有明一代軍政之詳。首卷記:京營、侍衛上直軍(附皇城守衛、京城巡捕)、四衛營。第二卷記:衛所、班軍。第三卷記:邊防、海防(附江防)、民壯、土兵(附鄉兵)。第四卷記:清理軍伍、訓練、賞功、火器、車船、馬政。

明代兵制特點突出,主要體現明太祖集權之用心。所謂“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于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遺意而更為詳密。

① 楊椿:《上明鑒綱目館總裁書》。

①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序》。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虜”,軍事至為重要,而形勢所變又迫使軍制屢更。其間沿革變化,《兵志》中記述頗為清楚,只第一卷內關于京營之記述與《職官志》互為交叉,采用簡述方法與之互為補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僅三卷。明初太祖極重刑律,後因循日久,雖視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點。《刑法志》三卷,每卷無題類之別,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執行情況。此卷內容本易與《職官志》諸法司重複,而史官姜宸英撰寫得體。《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點,開首便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歎也。”此卷記廠衛之事較詳,史論甚佳。廠衛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錦衣衛鎮撫司獄,末年廢罷,至永樂中複置,且立東廠。立東廠事實錄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隱晦遮掩,《刑法志》頗予詳述,此舉甚當,亦補《職官志》之所難述。

《藝文志》四卷,出目錄學名家黃虞稷之筆。黃虞稷撰有《千頃堂書目》,于目錄之學甚為博知。《藝文志序》另出倪燦之手,文中申明本志體例,僅錄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與前史不同。“前史兼錄古今載籍,以為皆其時柱下之所有也。明萬曆中,修撰焦竑修國史,輯《經籍志》,號稱詳博。然延閣廣內之藏,竑亦無從遍覽,則前代陳編,何憑記錄,區區掇拾遺聞,冀以上承《隋志》,而贗書錯列,徒滋訛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數莫考、疑信未定者,甯闕而不詳云。”

自《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之修,搜羅曆代圖書,考其存亡,為目錄學整理之大功業。《明史·藝文志》不采用此種修纂方法,專取有明一代之書,似簡而實詳,確是頗有用心者。然智者百慮,不免一失,如其著錄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體例而論,必為誤錄之書。

《藝文志》四卷,依經、史、子、集排述。一曰經,共十類:《易》、《書》、《詩》、《禮》、《樂》、《春秋》、《孝經》、《諸經》、《四書》、《小學》。二曰史,共十類:正史、雜史、史鈔、故事、職官、儀注、刑法、傳記、地理、譜牒。三曰子,共十二類:儒家、雜家、農家、小說家、兵書、天文、曆數、五行、藝術、類書、道家、釋家。四曰集,共三類:別集、總集、文史。其經部收書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計收書四千五百八十九部。雖然並未能將有明一代圖書盡收其中,仍不失為一大功績,而為了解明代目錄書籍之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戚恩澤侯表》一卷,《宰輔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表》為首創,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評《七卿年表》稱:“蓋取《漢書·公卿表》之意。明時閣部並重,雖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關,則略之。南京九卿亦閑局,無庸表也。”所謂七卿,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加上都察院都禦史,此為有明一代政體之本。另《宰輔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中書省並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參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祖奪位後,始改記內閣諸臣,則實為內閣諸臣表。

《明史》諸表的最初修纂似與紀、志、列傳同時進行,王鴻緒康熙間增損史館舊稿,先成于列傳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傳之說。其雍正元年(1723)進呈《明史稿》時,于諸表所改不大,諸王表仍舊,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為宰輔,大臣中、下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諸表俱備。諸表之修,則並非依據《明史列傳》,表中所載,可與列傳記述互為補證。4.列傳。

《列傳》二百二十卷,構成了《明史》之主體。共二十二類。《後妃傳》二卷;《興宗孝康皇帝(附皇後、呂太後)傳》、《睿宗興獻皇帝(附皇後)傳》共一卷;《諸王傳》五卷;《公主傳》一卷;諸臣傳,前並有明開國前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傳》一卷;《儒林傳》三卷;《文苑傳》四卷;《忠義傳》七卷;《孝義傳》二卷;《隱逸傳》一卷;《方伎傳》一卷;《外戚傳》一卷;《列女傳》一卷;《宦官傳》二卷;《閹黨傳》一卷;《佞幸傳》一卷;《奸臣傳》一卷;《流賊傳》一卷;《土司傳》中,《湖廣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貴州土司》一卷、《廣西土司》三卷,計十卷;《外國傳》九卷;《西域傳》四卷。

《明史》列傳基本沿舊史之體例,但亦有其創新之處。《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六《明史》條提要中稱:“列傳從舊例者十三,創新例者三,曰《閹黨》、曰《流賊》、曰《土司》。蓋貂珰之禍,雖漢、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趨勢附膻,則惟明人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別為一傳,所以著亂亡之源,不但示斧鉞之誅也。闖、獻二寇,至于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據群雄之比,故別立之。至于土司,古謂羈縻州也。不內不外,釁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馭之道,與牧民殊,與禦敵國又殊,故自為一類焉。”應該說,創設《閹黨》、《流賊》、《土司》三類傳,確實符合于明史之實際情況,這與諸表中創設《七卿表》有異曲同工之處。明代宦官之干政,雖不及漢、唐諸朝有廢立之舉,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顏于閹宦,而成一時之氣焰,則為亙古未有。《閹黨傳》所列四十六人,屬劉瑾黨者七人,余皆魏忠賢之黨。讀《閹黨傳序》可知史館諸人于明亡之鑒深痛而慨然。然而與《流賊傳》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賊傳序》自唐賽兒起義論起,直至李自成、張獻忠之亡明,文稱:“自唐賽兒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賊諸臣傳中。獨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張獻忠傳》。”其中《李自成傳》長達萬余言,為《明史》諸傳中之最長者。從修史者角度雖主要為後人之鑒,卻因此而保留較為豐富的有關記載,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賊”諸臣傳中。

《明史》列傳之體例采用類傳形式,除以類分傳外,于諸臣傳中亦因類分卷,而未盡以父子及孫等為傳。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興傳》、《韓林兒傳》、《劉福通傳》,雖亦為明建國前群雄之列,而與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關系不同,歸為一卷。陳友諒、張士誠、方國珍、明玉珍合為一卷,擴廓、陳友定、把匝剌瓦爾密合為一卷。諸臣中,如徐達、常遇春單為一卷,是功臣亦有別而分立。史臣為建文帝遺臣列傳頗詳,甚至有傳聞之人,能列立傳者盡量立傳,也是史臣寄托遺民之情的一種方式。

《明史》諸列傳中,亦多見以事附傳之體例。如卷一八九《夏良勝傳》,附同下詔獄者萬潮、陳九川、張衍瑞、姜龍、徐鏊、姚繼岩傳,均連署進言諫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馬錄傳》附顏頤壽、聶賢、湯沐、劉琦、盧瓊、沈漢、王科,均嘉靖中“李福達之獄”受牽之人。如隆慶中禦史龐尚鵬疏中稱:“據李同之獄,福達罪益彰,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禍,可謂慘烈。”此附傳後史官評論中所引述,以為同事附傳之由也。此類附傳,于《明史》中不勝枚舉。

《明史》列傳中,《外國傳》及《西域傳》,反映了當時與境外國家及部落地區等的聯系,保存了大量東南亞及中亞等地曆史資料,是研究這些國家曆史及中外關系史的較好參考資料。

總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諸史修纂之經驗,成為二十四史中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後諸史中,更為突出。清代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劄記·明史》中指出:“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見《明史》體例優于諸史者之大概。

《明史》評述《明史》體例堪稱完善而優于諸史,此已有公論。而作為一部紀傳體官修正史,就其記述有明一代曆史而論,則尚有優劣之評。

清人于《明史》,推崇備至,蓋因官修而曆四代始成書。清代史學家趙翼作《廿二史劄記》,于《明史》多有贊譽之文。他總括談到《明史》的幾大優點:一是修纂時間長。“蓋閱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計算,至乾隆初刊行止)而後訖事,古來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動手時間早。“惟其修于康熙時,去前朝未遠,見聞尚接,故事跡原委多得其真,非同《後漢書》之修于宋,《晉書》之修于唐,徒據舊人記載而整齊其文也。”三是詳于考訂。“又經數十年參考訂正,或增或刪,或離或合,故事益詳而文益簡。且是非久而後定,執筆者無所徇隱于其間,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修宋、遼、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時日迫促,不暇致詳,而潦草完事也。..執筆者不知幾經審定而後成篇,此《明史》一書實為近代諸史所不及,非細心默觀,不知其精審也。”此三大特點,也便決定了《明史》優勝之處。

清人對《明史》的評價,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認為,這是出于“清人對《明史》例不敢議”,“正所謂其不敢貶斥者也”。“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點而表揚之。”然而,其實清人對《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見,趙翼《廿二史劄記》中已有所表述,而近人對《明史》的評價,更為公允,茲就諸人之論,簡述于下。

1.《明史》的史料價值。

《明史》成書時間最長,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勢所定,同時也說明其搜集史料,考訂撰寫之艱難。

《明史》史料之來源,已見前述,趙翼所謂,“惟其修于康熙時,去前朝未遠,見聞尚接,故事跡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實始修于順治二年(1645),則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諸朝並存。趙翼言不及此,一是順治中並未認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跡不談。然而實際上順治中已著手于史料的收集。

清初開局修《明史》,確距明亡未遠,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則即使以順治初修計算,與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遙,所謂“見聞相接”,只能是明末之事,大約在萬曆以後。因此,清初修史諸人,從一開始便注重于史料收集。如湯斌于順治中與修《明史》時,便建言廣搜野乘遺書。到康熙中大批人材入館修史,對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籌。

就其史料價值而言,總的來看,《明史》是一部史料價值較高的正史。

《明史》的修纂,帶有遺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萬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學者黃宗羲弟子,被聘為《明史》總審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參加修史,不署銜,不受俸,完全是一種遺民立場。修史者的這種立場,也就使得他們在修史過程中,盡量保留明代曆史內容,以寄托遺民思故國之情感。

明初曆史,時隔久遠,修史時盡量照顧曆史脈絡,存其真貌。如明代野史記有徐達病故之事,稱徐達有背疽,最忌食鵝肉,明太祖朱元璋賜之蒸鵝,徐達流涕食之,遂卒。後世史家多認為是無稽之談。劉基之死,則《誠意伯文集》中記有太祖聖諭之言,歸罪于左丞相胡惟庸,“並謂其毒基至死云”。徐達、劉基之見忌見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雖不可盡信,亦絕非無稽之談。《明史》徐達、劉基二傳中卻只記太祖對二人始終恩禮,毫無纖芥之疑。這是因為史官們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達、劉基這樣能保始終,已屬僅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詞。而同時對徐達、劉基見猜忌之說,亦非全部加以掩飾。《李仕魯傳》中便有劉基、徐達見忌之語。這也是一種記史的方法。這種情況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記述,有時可以達到自證的效果。如建文遜國之事,《恭閔帝紀》記:“宮中火起,帝不知所終。燕王遣中使出帝後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終,又言出帝後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後又稱:“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舉正統間僧人楊行祥詭稱建文帝之事。“自後滇、黔、巴、蜀間,相傳有帝為僧時往來跡。”則又將出亡事作傳聞而記。然記建文遜國事,非止此而已。《明史》卷三○四《鄭和傳》記:“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蹤跡之。”卷一六九《胡 傳》:“傳言建文蹈海去,帝分遣內臣鄭和數輩,浮海下西洋。”又遣胡 ,“遍行天下州郡鄉邑,隱察建文帝安在”。而卷一一八《谷王朱橞傳》記谷王言:“往年我開金川門出建文君,今在邸中。我將為申大義,事發有日矣。”谷王雖欲以此言欺蔽眾人,但其身為金川門之變當事人,更造此言,足見建文帝並非焚死宮中。

在建文遜國一事上,《明史》的記述亦有其變化的。近代史學家孟森(心史)先生作有《萬季野明史稿辨誣》,其中談到《明史》舊本與今所見通行本的不同記述。舊本作建文焚死說,並傳此說之定于萬斯同。民初修《清史》,其《萬斯同傳》稿中專記此事一則。孟森先生在駁斥此說定于萬氏的同時,指出關于建文自焚的斷論取決于清初政治之需,“朱三太子之案,至康熙四十八年乃結。明崇禎帝之子,坐以詐冒而戮之。館臣定稿,正在天下洶洶,傳有朱三太子之日。清廷必以朱三太子為妄傳,以安人心,且便于弋獲之後,可以假冒定讞,以除所忌。其用意與明成祖之對建文同。故于修《明史》而及建文,亦必主張建文為焚死,以見失國之君主或其子孫,斷無能隱遁在野之理。館臣可有此希旨之舉,季野先生必無此媚世之心也”。但是,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詔改《明史》本紀時,“去朱三太子事已遠,既不慮天下複有思明之人,亦不慮明複有系天下之望的裔”,于是將文字改為存疑之說。由此亦可知一代修史之艱難。

再如記于謙之死,系因石亨、曹吉祥誣以謀立襄王世子定罪。但《于謙傳》中僅記遭石、曹之誣陷,未提謀立之事。因此事為定罪之因,談及則須辨誣,傳文必繁,且與襄王傳重複,因此記述于《襄王瞻墡傳》中。英宗複辟後,于皇太後閣中見襄王金符。乃因“土木之變”後,欲召襄王而未果,其符遂留閣中。頓知並非于謙等人于景帝病危時私取符相召,于謙所蒙之冤也就不辯自白。

《明史》之所以有其較高的史料價值,不僅因其記史求真得體,還因其重于考訂。至今能見史館諸人文集之中尚存考辨文字。

以明太祖朱元璋死後燕王奔喪與否為例,則朱彝尊時有專文辨證,見《曝書亭集·史館上總裁第四書》:“伏承閣下委撰明文皇帝紀。彝尊本之實錄,參之野紀,削繁證謬,屏誣善之辭,擬稿三卷,業上之史館矣。昨睹同館所纂《建文帝紀》,具書燕王來朝一事,合之鄙稿,書法相違。彝尊愚暗,非敢露才揚己,暴人之短,惟是史當取信百世,詎可以無為有?故敢述其所聞,複上書于閣下。”下有五段考辨文字,一為建文初燕王入朝之不可信,今所見《恭閔帝紀》已刪去此說。二為成祖備禮葬建文之說不可信,今亦不見于本紀。三為天下大師墓之不可信,四為《從亡隨筆》之不可信,五為《致身錄》之不可信,均辨建文出亡之傳聞。朱彝尊的論證,均為修史所采納。袁崇煥之被殺,如今人所共知為一大冤案。但在明末清初之際,世人並不知其實情。趙翼《廿二史劄記》有《袁崇煥之死》:“袁崇煥之死,今日固共知其冤。而在當時,不惟崇禎帝恨其引我朝兵脅和(時帝怒甚,欲族誅崇煥,以何如寵申救,免死者三百余口。見《如寵傳》),即舉朝之臣,及京城內外,無不訾其賣國者。楊士聰平心而論,亦但言其罪不至此,而不知其所以得禍之由。其所撰《玉堂薈記》云:己巳之變,當時士馬物力足以相當,袁崇煥初至一戰,人心甫定。而袁于大珰少所結好,毀言日至,竟罹極刑。乃京師小民亦群以為奸臣賣國,至有啖其肉者,其蜚語皆出自內閹云。可見是時引敵脅和之說已萬口一詞。士聰雖略知謗言之出自中涓,然究未知中涓何以有此說也。直至我朝修史時,參校《(清)太宗實錄》,始知此事乃我朝設間,謂崇煥密有成約,令所獲宦官楊姓者知之,陰縱使去。楊監奔還大內,告于帝,帝深信不疑,遂磔崇煥于市。于是《崇煥傳》內有所據依,直書其事,而崇煥之冤始白。使修史時不加詳考,則賣國之說久已並為一談,誰複能辨其誣者。于此可見《明史》立傳之詳慎。是非功罪,銖黍不淆,真可傳信千古也。”

這確實是修史者勤于考訂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