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中古時代-明時期 9

④ 《明英宗實錄》卷一二七,正統十年三月辛丑條。

⑤ 《明英宗實錄》卷一二一,正統九年九月己酉條。

① 周忱:《與行在戶部諸公書》,《明經世文編》卷二二。

② 參見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逃戶》;《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③ 《明太祖實錄》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條。

④ 參見《明會要》卷五○《民政一·逃戶》。

① 《明太宗實錄》卷一二四,永樂二十年十月戊子條。

要貢獻。但他畢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勞,亦有過錯。他在位期間實施了一系列的大動作,有的值得歌頌,有的難免有副作用。當時最為轟動的有三件:遷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鄭和下西洋。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為大明帝國樹起了威武強盛的形象,又使國家財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賦役負擔。于是從宣德朝開始,人戶逃亡的現象很快蔓延開來。宣德帝為了制止這種現象、鞏固皇權的經濟基礎,宣德五年(1430),一方面,選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財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劇難治之地:以況鍾為蘇州知府、趙豫為松江知府、莫愚為常州知府、馬儀為杭州知府、陳本深為吉安知府、羅以禮為西安知府、邵旻為武昌知府、陳鼎為建昌知府、何文淵為溫州知府。又擇才堪重任之臣周忱為工部侍郎,巡撫財賦重地江南,督責稅糧,整理賦役,均平官民田科則;另一方面,還是實行寬恤政策。他說:“人情皆欲安居,誰肯棄業他徙?..比聞漳州強賊,皆是逃民,罪雖可誅,情亦可憫。推原其始,責在有司,其即榜示各處,務從寬恤,若有擾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貸。”②正統元年(1436)六月,為了摸清各地逃戶的情況,命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陝西、南北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灶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系軍籍則開某衛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處巡撫並清軍禦史處,督令複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了多稅糧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地四十畝,俱照輕則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灶籍,灶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輾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①。

正統八年(1443),令逃軍、逃匠、逃犯人等,自首者免罪。

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明軍慘敗,國力大衰,社會開始動蕩不安,逃戶現象加劇,一些大臣對此深為憂慮。景泰五年(1454),鎮守福建兵部尚書孫原貞上言:臣昔官河南,嘗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萬戶。此輩悉轉徙南陽、唐、鄧、樊間,群聚謀生,安保其不為盜?宜及今年豐,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為編戶,給田業,課農桑,立社學、鄉約,使敦本務業。生計既定,徐議賦役,可無他日患矣②。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撫陝西右都禦史陳價奏曰:“平涼、延安、慶陽等府所屬人戶,為因年荒賊擾,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遺田土、糧草、② 《明宣宗實錄》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條。

① 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逃戶》。此處文字據李洵《明史食貨志校注》第6 頁,中華書局1982年版。

② 《明英宗實錄》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條。

鈔、絹,俱責現存人戶代納。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慮追賠,不願複業。臣愚,欲將逃于河南、山西、湖廣、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處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縣發人起取。無分彼此,悉與口糧。其代逃戶賠納者,悉與蠲除。凡公私逋負,一皆停免。庶逃者樂于複業,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戶部商議,以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擬起取;遠而無定在者,宜行該巡撫官勘實遣回。于糧差實免二年,于賠納則量蠲其半”。詔從之①。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撫湖廣都禦史閻仲宇奏:“本鎮地方,多流民嘯聚。請下各州縣審核,有系逃軍、逃匠、逃囚者,各遞解原籍處理。其不系逋逃,願自還鄉者,撫遣以歸。如住久置有產業,不願回還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後,隨墾田多少,從輕納糧當差。若軍匠冒稱民籍者,從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詔從其議②。

由此可見,明朝廷對逃戶的政策不外數條:動用武力強迫還鄉複業;老弱不能歸或已在外地成家立業等原因而不願歸者,准予所在附籍;適當減免賦役;原來的戶籍不得改變。中心是為了使所有的民戶都必須有戶籍,人人都在戶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變原來的戶籍類別,以保證社會治安和應征丁糧數目。

明代的“逃戶”,就其政治、經濟地位而論,除了以貧民為主體外,還有一種類型,那就是有錢有勢的富戶。富戶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漢代徙富民實關中之制,又懲元末豪強欺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余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成祖時,複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平)、大(興)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輒選其本籍殷實戶僉補①。

宣德以後,隨著法制松懈和貧民逃亡日趨嚴重,那些當初被遷徙南京、鳳陽、北京的富戶,也由于長期困累于徭役,紛紛開始逃竄。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間又出台了對付富戶逃亡的政策,總的精神比對貧民逃戶嚴厲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戶逃亡,一律發邊境地區充軍,官司、鄰里隱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處者,正犯發口外充軍。

至成化時稍作變動,令順天府查勘在逃富戶,應清勾者,造冊送部,發① 《明憲宗實錄》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條。

② 《明孝宗實錄》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條。

① 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富戶》;《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關于明太祖移徙富戶實京師及其戶數,《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條云:明太祖諭工部臣曰:“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于關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師。卿其令有司,驗丁產殷富者,分遣其來。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戶。”各該司、府、州縣,拘解補役。

迄弘治朝始為放寬,改為罰銀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每戶每年征銀三兩,轉發宛平、大興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嘉靖時,又進一步放松,減為征銀二兩,以充邊餉。嘉靖二十九年(1550)題准:將原收富戶銀兩,曆支四百兩,給宛平、大興二縣廂長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戶果系逃亡,節年累徭戶幫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減銀一兩,止征二兩解部②。

流民“流民”與“逃戶”(富戶除外),有時很難分別開,按照《明史·食貨志》所下定義,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戶”主要是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則主要是由于饑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際王夫之說:“流民,不知何時而始有,自宋以上無聞。大抵自元政不綱,富者驕而貧者頑惰,有司莫之問。未流之先,不為存恤;既流之後,不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劇。初為流民,既為流寇,遂延綿而不可弭”①。流民,“自宋以上無聞”一說,恐有些失實。在封建社會,哪朝哪代沒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來,流民成批湧現則屬無疑。明朝從宣德開始日趨嚴重,至成化時規模空前,矛盾激化,並主要集中于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湖廣諸省。

據《明憲宗實錄》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條記載,當時僅南陽及荊、襄一帶,就有流民十余萬人。同書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條稱:于時荊、襄、安、沔之間,“流民不下百萬”。

明初洪武、永樂二朝,對待流民的政策,與對待逃戶大體相當,主要是以招撫為主,減輕賦役,令其還鄉複業。洪武初年,韓政鎮守河北,由于實行招撫政策,流民複業者甚眾②。永樂四年(1406)九月,朝廷對蘇、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濟,還鄉複業者達十二萬余戶。永樂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詔:凡流民歸里複業者,三年免予賦役。宣德以後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饑民流徙南陽諸郡,不下十余萬。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窮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撫輯,發倉糧賑濟。正統時,除繼續使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救助之外,又從組織上采取了一些具體措施。正統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編里互保,由所在甲長嚴加管束,並設撫民佐貳官。凡歸本籍務業者,官給耕牛、種籽、口糧。又從河南、山西巡撫于謙之請,對流民複業者免征稅糧。正統六年(1441),山東、陝西二省流民二十余萬人流入河南,于謙發粟救濟,同時令官安撫,授田給牛耕種,流民得以安居務業①。景泰初年,對河南、山西等處流民還鄉複業者,有的計口給糧,有的免除賦役五年。

② 以上參見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富戶》。

① 王夫之:《惡夢》。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第388 頁。② 《明史》卷一三○《韓政傳》。

① 參見《明史》卷一七○《于謙傳》。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並加劇,加之災傷頻仍,河南、陝西、湖廣、四川等省,流民蜂擁而起,且集中屯聚荊襄地區,發動武裝起義,成為明朝曆史上流民潮最為高漲的時期。封建國家對流民的政策,也從此發生了明顯變化,一方面以軍事鎮壓為主,另一方面令添設專官撫治,從組織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時,從各處流入湖廣荊、襄山區的流民,多達百萬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劉通號“劉千斤”,集眾數萬起義,署將軍、元帥等職,稱“漢王”,建元德勝,進軍于襄、鄧之間。次年閏三月,朝廷派大軍鎮壓,劉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黨李胡子等人冒死起義,稱“大平王”,設立總兵、先鋒等職。朝廷前後調兵二十五萬,分八路進行血腥圍剿。與此同時,為了整治荊襄山區流民,朝廷不斷加強地方統治力量,于湖廣境內增設府、州、縣,在湖廣周邊地區設專官進行撫輯。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副使一員,于漢中撫治流民。又專門為此增置府、縣,建立鄖陽府,設上津等縣,從事統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在重(慶)、夔(州)、保、順四府,撫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設河南布政司參議一員,于南陽縣撫輯流民。自是,一時席卷湖廣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還鄉複業。

明朝統治者采取上述種種措施,其目的都是為了把人民緊緊控制在國家手里,維護戶籍制度,防止人戶流徙、動搖賦役根基,以保證“皇統萬世不易”。

隨著流民大潮的結束,從正德年開始,朝廷對各地流民又逐漸恢複以經濟扶持的做法,進行優恤安撫。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給京師流民發放米糧,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詔山東、山西、陝西、河南、湖廣流民歸業務本者,官給糧食、廬舍、耕牛和種籽,五年免納租稅。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詔流民還鄉複業者給耕牛、種籽,開墾閑田者十年免租。隆慶元年(1567)七月,招山東、河南被災流民複業,免租五年。萬曆四年(1576),刑科給事中郭四維言:山東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數十社者。皆因災眚頻仍,催科無序。數年之逋,取盈一時,小民安所措足。乞諭有司,務酌緩急,加意招徠,有不稱者,治以撫按法。萬曆帝以為然。

關于“附籍”與鰥寡孤獨“附籍”,簡單說就是原先外來的人戶,附入後來所在地的戶籍,成為當地正式的編戶民。其由來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來的“逃戶”與“流民”,其次為文武官吏及其家屬。前者,緣于封建剝削制度;後者,是出于維持國家機器運轉,加強統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為了控制戶口和土地,嚴禁百姓流移,變亂戶籍。然而,殘酷的政治經濟壓迫,又不斷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戶與流民,無論統治者采取什麼手段,都不可能使他們一一回到原籍,終歸有一部分人在他鄉異土生存下去,傳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實行官員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從政,必須異地對調,一些文武官死于外鄉,而其家屬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對這些人如何處置、管理,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為它涉及到生產發展、社會秩序,以及對待官僚家屬等一系列複雜問題。在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區別戶等,寬嚴相濟。具體有:第一,對非世襲的民戶,許予隨地附籍。例如,正統初年山西參政王來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還故土,每以失產複逃去。乞請隨在附籍為便。上從其請①。

第二,對世襲的永充戶,不許隨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軍、匠、灶役戶,冒充民籍者,發還。這條規定,到了嘉靖年間有所松動。嘉靖六年(1527),詔巡城禦史,嚴督該兵馬司官查勘京師附住軍、民人等,其年久置立產業者,令附籍宛平、大興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編南畿流民戶入籍。

第三,對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按其離原籍道里遠近酌情處置。正統十三年(1448)令,凡離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發還本籍。景泰中,令文職改調事故(事故,指或被處死,或病死,或受處分等)等項官員遺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灶役,朦朧報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原籍官司收管,聽繼②。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附籍問題最根本的一點,就是堅持人戶“畢以其業著籍”,不得變亂,凡世代永充的軍、匠、灶戶,更不得改變。總而言之,凡人戶都必須編入戶籍,納入朝廷的管理范圍,不得脫戶。若離開原籍,應隨地附籍。否則,就要受到懲罰。《明律》第四《戶律一》明文規定:“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鰥寡孤獨如果說,一些“附籍”者流落異鄉的處境有時令人為之可歎的話,那末,許多鰥寡孤獨者的命運,更使人感到憐憫。這些人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往往不為人注意,成為被遺忘的角落。當然,他們中間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產無勞力;有的兩者皆無,是社會的負擔,國家的包袱。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這個群體畢竟是人戶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養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曆代對他們都采取優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國之初,雖然民力財力俱困,百廢待舉,明太祖也沒有忘記他們。

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詔救濟中原貧民。八月,又詔對鰥寡孤獨者時加存恤。同時著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于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國各郡縣置立養老院(養濟院),收養無業貧民,每人每月給米三斗、薪材三十斤,① 參見《明史》卷一七二《王來傳》。

② 以上參見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附籍人戶》。

冬夏各給布一匹,小孩發給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糧。又設漏澤園,收埋貧民,在府州縣立義塚。對高年者,實行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給窮民無告者房舍、衣食。爾後,多次下令給鈔和口糧。洪武十四年(1381),編制“賦役黃冊”時,盡管他們不能服徭役,也沒有拋棄他們,將其編入里甲組織之中,列于圖尾,名為“畸零”,視其為整個國家戶口的有機組成部分①。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詔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每年給米六石。建文元年(1399)令每年給米三石,由親戚收養;篤廢殘疾者收入養老院,按例支取衣、糧。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命順天府尹加意恤貧,一概收入養老院。天順元年(1457),令收養貧民,在大興、宛平二縣各設養老院一所,日給二餐。成化以後,由于流移日多,經濟困難,救濟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京師地區。但救濟物多為董事者據為私物。成化十六年(1481),戶部進言:大興、宛平二縣,歲廩孤老七千四百九十余人,歲贍糧二萬六千九百余石,布如人數。近有司疏于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無告之民不沾實惠,宜令府尹勤于巡視,使惠澤下流,毋負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請,詔天下有司殫心存恤。所在巡按禦史廉其怠者,奏聞治罪。

朝廷優恤鰥寡孤獨,目的在于通過宣揚皇帝的“仁慈”與“德意”,防止他們擾害社會秩序,鞏固現存制度。到了明代後期,由于政治日益腐敗、國家財政危機,鰥寡孤獨者的處境,也終于越來越“困窮可憫”。

① 有一種觀點認為:鰥寡孤獨者,“一般不計算在總戶數之內”。

第三節調整人口布局明初的移民墾荒調整人口布局,在明初是通過移民墾荒運動而實現的。這次移民墾荒運動的出現,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背景。又反過來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重大的政治作用。而影響最深遠的,是由此基本奠定了中國近代人口分布的格局,為南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協調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明代調整人口布局,最初是從明太祖朱元璋開始的。朱元璋之所以要實施這個大動作,組織大規模的移民運動,歸根結底是為了加快人口增長,恢複社會經濟,鞏固皇權統治。

明皇朝,是在元末群雄割據中建立起來的。

元朝末年,政治敗壞,經濟衰退,民不聊生。元順帝至正十一年(1351),全國反元大起義爆發,一時間,群雄並起,擁兵據地,稱王稱帝,爭奪天下,干戈不息。在他們當中,除去明太祖朱元璋的南京政權(亦稱“西吳”政權),尚有兵力最強大、割據江西與湖廣等地的“大漢國”陳友諒;經濟實力最強,立都蘇州的“大周國”張士誠(又稱“東吳”政權)。他們是朱元璋的主要勁敵。此外,還有稱雄浙東海上的武裝集團方國珍、建國四川重慶的“夏”政權明玉珍等。群雄割據局面的出現,很快演變成為一場群雄之間與群雄和元皇朝之間複雜、激烈、持久的戰爭。這場戰爭,從至正八年(1348)方國珍起兵海上開始,迄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南京稱帝建國為止,曆時整整二十年。朱元璋即位以後,為了完成統一大業,又與元朝殘存勢力進行了二十多年的南征北戰。前後總計近五十年。在這場戰爭中,朱元璋是唯一的勝利者。他用戰爭的手段,打敗了敵人,建立了政權。但是明朝政權的建立,並不意味著他已經取得了最後的勝利,可以高枕無憂,在他面前仍然擺著重重困難。其中,最使他感到頭痛的問題是,由于連年戰爭造成許多地方居民死亡,人口減少,田園荒蕪,社會經濟嚴重破壞。同時,也使全國各地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進一步加劇。

史稱:“自兵興以來,民無甯居,連年饑饉,田地荒蕪”①。耕桑之地變為草莽,道路榛塞,“人煙斷絕”①,所在蕭條。江、淮之間,不少地方是“百里無幾家,但見風塵起”。黃河以北廣大地區,情景更加可憐。如眾所知,北方本為元朝統治的心腹之區,飽受賦役剝削由來已久。明朝建立以後,朱元璋為了統一中國,又把主戰場由南方移到北方,于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命徐達統帥二十萬大軍北伐中原,入山東、轉河南,從此戰① 《明太祖實錄》卷十二。

① 《明太祖實錄》卷三三。

火不息、硝煙彌漫,“地多荒蕪,遺骸遍野”②。其間,受禍最烈的是久罹兵革的山東、河南兩省。山東、河南,原為北方的兩個大省,人口眾多。元末以來,因為人民大量逃亡,竟然成為“多是無人之地”。洪武元年七月,明太祖對新任命的北方守令說:新附之邦,民生凋瘵,若不加以安養,必將再次流離失所。同年十二月,命宋冕為河南開封知府,諭之曰:今喪亂之後,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謂田野辟,戶口增,此正為中原今日之急務③。當地的守土官也多次上書朝廷,說: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宜召鄉民無田者往辟④。洪武三年(1370)三月,鄭州知府蘇琦上言時政,曰:“自辛卯(至正二十三年)河南起兵,天下騷然。兼以無政衰微,將帥凌暴,十年之間,耕桑之地變為草莽。”⑤繼而,戶部郎中劉九皋疏言:河北諸郡,自兵後田多荒蕪,居民鮮少⑥。從這些言論可以看出,北方地區所受的破壞最為嚴重,特別是山東、河南、河北等地。于是,各地之間也就形成了一種十分鮮明、相互對比強烈的反差現象;北方不少地方,“多是無人之地”,地多人少,時稱“寬鄉”;南方和北方某些地區,卻是“地狹人稠”,地少人多,時稱“狹鄉”。

如何改變這種局面,自然而然也就成為明太祖必須解答的一道大難題。

明太祖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移民墾荒和軍隊屯田,向著變“田多荒蕪,居民鮮少”為“田野辟,戶口增”的目標前進。這場移民墾荒運動,雖然是沿襲前代舊制,但其規模之大,延續時間之久,參與的人數之多,則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將軍徐達揮師北伐中原的同時,下令遷徙蘇州府富民充實濠州(今安徽鳳陽),明初移民運動,由此拉開序幕。其後,不斷完善,全面推廣,深入發展。

洪武三年(1370)五月,在河南設立司農司,議計民授田,負責移民墾荒事宜。六月,以蘇、松、嘉、湖、杭五府地狹民稠,而皇明發祥地臨濠地多閑棄,遷五府無田貧民四千余戶往耕①。

洪武四年(1371)三月,移山後之民一萬七千戶到北平耕種。六月,複徙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戶、十九萬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處衛所和州縣。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遺民三萬二千八百六十戶到北平開荒種田,分別落戶于大興、宛平、良鄉、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薊州、昌平、順義等地②。洪武九年(1376)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隸真定等處民無產業者,往鳳② 《明太祖實錄》卷五五。

③ 《明太祖實錄》卷三七。

④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⑤ 《明太祖實錄》卷五○。

⑥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

①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② 《明太祖實錄》卷六六。

陽墾田。

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遷廣東番禺、東莞、增城諸縣元將何真所部降民二萬四千四百余人到泗州屯墾①。

洪武二十年(1387)十月,命湖廣常德、辰州民有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耕云南②。

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月,移山西澤、潞二州貧民往河南就耕。

洪武二十二年(1389)四月,遷蘇、松、杭、嘉、湖、溫、台諸府民無田者,到滁、和二州等地開荒。九月,召募山西地狹民稠府州縣之民,赴北平、山東、河南土曠人稀之地耕作。

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命戶部籍浙江等省、應天諸府富民一萬四千三百余戶,悉徙其家,以實京師(南京)。

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二月,移山東登、萊諸府民貧無產者五千六百三十五戶,赴本省東昌等處編籍耕種。

上列至正二十七年十月至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的十幾次移民中,有戶口數據可考者七次,如按每戶五口推算,合計約五十九萬零三百七十五人。“太祖時徙民最多”。明太祖以後,移民墾荒運動繼續進行。

建文四年(1402)九月,徙山西民無田者到北平種田,五年內不征稅糧。永樂元年(1403)八月,“靖難”之役結束以後,明成祖發遣流罪以下者墾田北京。又遷蘇州等十府、浙江等九省富民三千余戶,填實北京。

永樂二年(1404)九月,移山西居民萬戶入北京務農。

永樂十四年(1416)一月,遷徙山東、山西、湖廣無業流民,往保安州開荒,三年免租。

以上所舉只是國初洪武、永樂年間規模較大的移民墾荒事例。至于由江南移入江北地區;江、浙省內各地的移徙;湖廣移居云、貴、川,以及由內地移入邊區或由邊區移到內地的,更是不計其數。其中,由山西移居北京、河南、山東等地和山東本省東西部之間的移民,次數尤為繁多,不勝枚舉。“朝廷所移民曰移徙”。明初朝廷移民墾荒,至永樂末年基本結束。“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明代初年,恢複社會生產,調整人口布局,除了移民墾荒之外,另一個重大措施,就是開展軍隊屯田。軍隊屯田,主要集中于東北、西南、西北等廣大邊陲地區,即遼東、薊州、宣府、大同、榆林、甯夏、甘肅、固原、太原等“九邊”地區。正如《明史·食貨志》所說的:洪、永之世,“東起遼左(東),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于交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辟”。這場軍民墾荒大生產,也是一次人口布局大調整,這是由移民和軍隊屯田的區域與方①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②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六。

向所決定的。

移民的原則和路線明初朝廷實行移民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從“狹鄉”移居“寬鄉”,以均衡人口、調節地力,使“地無遺利”,“人無失業,而有恒產”。當時移民的區域和路線,都充分證明這一點。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的地區,依次為:山西及山東東部,移出人數為五十萬以上;塞北地區,約移出四十七萬(主要是出于政治、軍事目的考慮);江南蘇、松諸府,約移出二十萬人。

而移入人口最多的,“多是無人之地”的山東西部、河南及北京三地交界處,總計約移入一百萬人。其次,南京、臨濠、泗州各約移入二十余萬人。洪武時移民的路線:前期,主要是由塞北→華北;江南→臨濠。

中期,廣東→淮南;全國各地→南京。

後期,山西南部→山東南部;河北北部、北京南部、山東東部→山東西部。

到了永樂年,由于發生了“靖難”戰爭、出兵安南、遷都北京,以及鄭和下西洋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國內的政治、經濟、軍事形勢都發生了新的變化。因此,對移民的區域與路線也相應進行了一些調整。是時,移出人口列于首位的地區是南京。一是因為它已變為陪都,不再是全國政治中心。二是人口過多,洪武末年,駐軍除外,尚有三十余萬人,且多匠戶。其次,為山西與山東東部,總計約移出十余萬人。原因是“民戶丁多”,且“多無田”。再次,為安南,約移出二萬人,意在安撫。移入居民最多的為北京,總計為三十萬人左右。原因是北京本為人稀地曠之區,同時也是為了建設、充實京師。

總之,除一部分邊民和故元官吏將士之外,都是由人多地少的地區移入人少地多的地區。洪、永二朝的移民人數,有數字可考者為二百萬左右,實際可能有四百萬左右①。再加上大批軍隊開入邊境地區屯田,長期從事生產,有一部分人以致世世代代留在那里,事實上與移民無異。如此眾多的軍民進行空間大轉移,由“人稠地窄”之區移居“人稀地曠”之地,對于改變人口分布密度無疑起著重要作用。

明代初年移民運動從至正二十七年(1367)開始,迄永樂末年大體結束,前後約六十年。這次移民能夠順利開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應該① 近年有人提出,僅洪武二十六年(1393)移入長江流域的人口就達七百萬(見曹樹基:《明代初年長江流域的人口遷移》,《中華文史論叢》第47 輯)。

說與當時的戶口制度有密切關系。正是由于有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戶口制度,戶籍管理嚴密,因此朝廷對于各地人口分布情況,各家各戶的職業、人丁事產等,大體有所了解,發動起來就比較容易,對移民區域、方位、人數的確定,才能做到比較符合客觀實際。而移民墾荒的結果,又增加了耕地面積,使大批無田的貧民有田可種,生活從此有所保障,安心在家務農。不僅有利于促進人口增長,恢複農村生產,而且有助于減少逃亡和流移,進一步鞏固戶口制度,更有利戶口管理和賦役征派。

第四節戶口統計混亂明代戶口統計的范圍和方法戶口統計,意義重大。它既是整個戶口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環,又是維護和健全戶口制度的一種重要手段。只有通過調查、統計,才能及時發現戶口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是否有變亂戶籍、漏口、脫戶、逃亡等。也唯有運用統計手段,才能比較准確地掌握各種人口數據,為各項決策提供依據。

嚴格說,戶口統計的內容應是全面、准確的,包括靜態與動態兩方面。

例如,各個行政區域(司、府、州、縣、鄉、都、保等)的戶數和口數;男、女人數及其比例;各個年齡段人數;軍、民、匠、灶等各類役戶的戶數與人數;各個時期(或各朝)戶口數及其升降變動;各種民戶(富戶、貧戶等)的產業(田土、耕牛、房屋等)占有情況;全國每年死亡與出生人口數等等,都屬于戶口統計的范疇。其中,最基本、最起碼的一點,是必須對一代的總戶數與總口數有一個比較完整、精確可靠的統計數字。遺憾的是,就連這一點在明代的戶口統計中也難以做到(其他各代亦然)。以致在幾百年後的今天,人們對有明一代的戶口數還是若明若暗,沒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和明確的說法,給明代經濟史,特別是人口史的研究帶來了諸多困難。

明代究竟有多少人口?這是明代戶口統計中的首要問題。目前,史學界對這個問題有種種推測和說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種:明代初年約有一億人口;明代萬曆中葉有一億五千萬人口;明代(或明末)人口總數為二億左右。

除去時間差別,透過這三個不同數字,仍然可以發現各家觀點的歧異。

造成這種歧異的原因,有的是由于對曆史文獻資料存在著不同的理解、認識與解釋,但最根本的是因為曆史文獻資料不齊全,尤其是官府統計上的混亂。

對于明代的戶口統計,首先需要明確它的統計范圍。這里包括區域地理范圍和宗室人口登記范圍。

明皇朝,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帝國,幅員遼闊,而封疆代有變化。

“明初封略,東起朝鮮,西據吐番,南包安南。北距大磧,東西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萬零九百四里。自成祖棄大甯,徙東勝,宣宗遷開平于獨石,世宗時複棄哈密、河套,則東起遼海,西至嘉峪,南至瓊、崖、北抵云、朔,東西萬余里,南北萬里。其聲教所訖,歲時納贄,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羈屬者,不在此數”①。當時東北、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廣大邊疆地① 《明史》卷四○《地理志·序》。

區,都是大明帝國的領土,都與明廷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各個方面保持著極為密切的關系。但在經濟上有一點值得注意,這些地區對明朝廷只是“歲時納贄”而已,其戶口數(包括田土數)始終沒有包括在朝廷的統計范圍之內。也就是說,無論明朝的封疆如何變化,明朝廷戶口統計的地理區域范圍,從明初到明末一直只限于兩京十三省,即京師(北京)、南京、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湖廣、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所謂“全國”和“天下”,都是這個意思。

另外,明朝宗室的人口也不在官府的戶口統計數之內,而是自成系列,單獨登入皇族的族譜“玉牒”。“天潢日繁”,宗室人口增長迅速,至明朝末年為三十萬人左右。

對于明朝的戶口統計,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需要認真深入探討,亦即明朝官府統計的人口數,到底是專指服役的男子,還是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統計中的一方面內容。再說,“服役的男子”一詞,亦有含混、籠統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謂黃冊所記的人口是專指服役的男子,這男子含不含十六歲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歲以上免役的男子?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數左右。合與不含對人口總量的影響可謂重大。

第三,根據一般的規律,在人類自身的再生產中,男性與女性的比例約為1∶1 左右。如果黃冊所記人口不含女口在內,那麼《明實錄》、《大明會典》、《諸司職掌》諸書所記的人口數,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這是說不通的。因為它們的材料無疑來自司府州縣的彙總,而司府州縣又是來自里甲的彙總。里甲的戶口與賦役黃冊的戶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黃冊的人口數當含男女老小在內。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冊籍所記人口的“口”,並非專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內。這在明朝曆史文獻中亦非無例可證。《明實錄》所記曆年人口數,多數使用“口”字,這個“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內的“人口”。如,《明神宗實錄》卷三七九萬曆三十年十二月條載:“口男婦共五千六百三十五萬五千五十口”。天啟五年、六年兩年使用的也是“人口”,還有用“名口”的。把這個“口男婦”數、“人口”數、“名口”數,與其前後所記的“口”數互相對照一下,其含義完全一樣,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總數,不是專指男子,更非專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顯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說,明初已有一億人口,又說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麼,明初人口總數豈不超過二億多。明末又當有多少億。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統計中的一方面內容。再說,“服役的男子”一詞,亦有含混、籠統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謂黃冊所記的人口是專指服役的男子,這男子含不含十六歲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歲以上免役的男子?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數左右。含與不含對人口總量的影響可謂重大。

第三,根據一般的規律,在人類自身的再生產中,男性與女性的比例約為1∶1 左右。如果黃冊所記人口不含女口在內,那麼《明實錄》、《大明會典》、《諸司職掌》諸書所記的人口數,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這是說不通的。因為它們的材料無疑來自司府州縣的彙總,而司府州縣又是來自里甲的彙總。里甲的戶口與賦役黃冊的戶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黃冊的人口數當含男女老小在內。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冊籍所記人口的“口”,並非專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內。這在明朝曆史文獻中亦非無例可證。《明實錄》所記曆年人口數,多數使用“口”字,這個“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內的“人口”。如,《明神宗實錄》卷三七九萬曆三十年十二月條載:“口男婦共五千六百三十五萬五千五十口”。天啟五年、六年兩年使用的也是“人口”,還有用“名口”的。把這個“口男婦”數、“人口”數、“名口”數,與其前後所記的“口”數互相對照一下,其含義完全一樣,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總數,不是專指男子,更非專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顯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說,明初已有一億人口,又說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麼,明初人口總數豈不超過二億多。明末又當有多少億。

戶口統計混亂不堪下面,再檢討明朝官府戶口統計的混亂現象。

明太祖從一開始就非常重視戶口統計。早在明建國以前,他就為建立戶口統計做了大量的准備工作。建國以後,又不惜人力、物力,直至派遣大軍下鄉,和各級地方官一起,普查人口,核實登記。然後逐級彙總上報朝廷,每年年終由中書省將戶口增減情況報告皇上。洪武十三年(1380),中書省革除以後,這項工作改由戶部負責。洪武十四年編造賦役黃冊以後,戶口登記和管理更加嚴格、細密。由里甲長督責挨家挨戶登錄人丁事產,審核造冊,一式四份,一上戶部,其余分別保存于布政司、府、縣,以便複核、比照。戶口統計項目之詳細,要求之嚴格,方法之完備,絕非前代所可比。按理說,明代的戶口統計應是清清楚楚,人口數也應是一目了然。但令人感到不解的,事實偏偏不是這樣。無論是地方司、府、州、縣等基層單位編造的,還是中央有關部門(戶部)進呈皇上的,可以說都是一團混亂。明太祖在世時已經出現不少問題,明太祖以後問題更加嚴重。

為了便于檢討、分析,先將《明實錄》所載曆年人口數摘錄于下(戶數略):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 人。

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

建文四年(1402)56301026 人。

永樂元年(1403)66598337 人。

永樂二年(1404)50950470 人。

永樂三年(1405)51688500 人。

永樂四年(1406)51524656 人。

永樂五年(1407)51878572 人。

永樂六年(1408)51502077 人。

永樂七年(1409)51694769 人。

永樂八年(1410)51795255 人。

永樂九年(1411)51446834 人。

永樂十年(1412)65377633 人。

永樂十一年(1413)50950244 人。

永樂十二年(1414)51618209 人。

永樂十三年(1415)51524436 人。

永樂十四年(1416)51878172 人。

永樂十五年(1417)51501867 人。

永樂十六年(1418)51694549 人。

永樂十七年(1419)51794935 人。

永樂十八年(1420)51446434 人。

永樂十九年(1421)51794228 人。

永樂二十年(1422)52688691 人。

永樂二十一年(1423)52763178 人。

永樂二十二年(1424)52468153 人。

洪熙元年(1425)52083650 人。

宣德元年(1426)51960119 人。

宣德二年(1427)52070885 人。

宣德三年(1428)52144021 人。

宣德四年(1429)53184816 人。

宣德五年(1430)51365851 人。

宣德六年(1431)50565259 人。

宣德七年(1432)50667805 人。

宣德八年(1433)50628346 人。

宣德九年(1434)50627456 人。

宣德十年(1435)50627569 人。

正統元年(1436)52323998 人。

正統二年(1437)51790316 人。

正統三年(1438)51841182 人。

正統四年(1439)51740390 人。

正統五年(1440)51811758 人。

正統六年(1441)52056290 人。

正統七年(1442)53949951 人。

正統八年(1443)52993882 人。

正統九年(1444)53655066 人。

正統十年(1445)53773934 人。

正統十一年(1446)53740321 人。

正統十二年(1447)53949787 人。

正統十三年(1448)53534498 人。

正統十四年(1449)53171070 人。

景泰元年(1450)53403954 人。

景泰二年(1451)53433830 人。

景泰三年(1452)53507730 人。

景泰四年(1453)53369460 人。

景泰五年(1454)53811196 人。

景泰六年(1455)53807470 人。

景泰七年(1456)53712925 人。

天順元年(1457)54338476 人。

天順二年(1458)54205069 人。

天順三年(1459)53710308 人。

天順四年(1460)53747400 人。

天順五年(1461)53748160 人。

天順六年(1462)54160634 人。

天順七年(1463)56370250 人。

天順八年(1464)60499330 人。

成化元年(1465)60472540 人。

成化二年(1466)60653724 人。

成化三年(1467)59929455 人。

成化四年(1468)61615850 人。

成化五年(1469)61727584 人。

成化六年(1470)61819814 人。

成化七年(1471)61819945 人。

成化八年(1472)61821232 人。

成化九年(1473)61823480 人。

成化十年(1474)61852810 人。

成化十一年(1475)61852891 人。

成化十二年(1476)61853281 人。

成化十三年(1477)61853581 人。

成化十四年(1478)61832198 人。

成化十五年(1479)71850132 人。

成化十六年(1480)62456993 人。

成化十七年(1481)62457997 人。

成化十八年(1482)62452677 人。

成化十九年(1483)62452860 人。

成化二十年(1484)62885829 人。

成化二十一年(1485)62885930 人。

成化二十二年(1486)65442680 人。

成化二十三年(1487)50207134 人。

弘治元年(1488)50207934 人。

弘治二年(1489)50302769 人。

弘治三年(1490)50307843 人。

弘治四年(1491)50503356 人①。

弘治五年(1492)50506325 人。

弘治六年(1493)50539561 人。

弘治七年(1494)50614196 人。

弘治八年(1495)50678953 人。

弘治九年(1496)50727539 人。

弘治十年(1497)50765186 人。

弘治十一年(1498)50855375 人。

弘治十二年(1499)50827568 人。

弘治十三年(1500)50858937 人。

弘治十四年(1501)50895236 人。

弘治十五年(1502)50908672 人①。

弘治十六年(1503)50981289 人。

弘治十七年(1504)60155835 人。

弘治十八年(1505)59919822 人。

正德元年(1506)46802050 人。

正德二年(1507)55906806 人。

正德三年(1508)59425208 人。

正德四年(1509)59514145 人。

正德五年(1510)59499759 人。

正德六年(1511)60446135 人。

正德七年(1512)60590309 人。

正德八年(1513)63284203 人。

正德九年(1514)62123324 人。

① 《大明會典》記為53281158 人。

① 《後湖志》卷二《黃冊戶口》記為61416375 人。

正德十年(1515)62573730 人。

正德十一年(1516)62573736 人。

正德十二年(1517)62627810 人。

正德十三年(1518)62664295 人。

正德十四年(1519)62695812 人。

正德十五年(1520)60606220 人。

嘉靖元年(1522)61929862 人。

嘉靖十一年(1532)61712993 人。

嘉靖二十一年(1542)63401252 人②。

嘉靖三十一年(1552)63344107 人。

嘉靖四十一年(1562)63654248 人。

隆慶元年(1567)62537419 人。

隆慶二年(1568)62537419 人。

隆慶三年(1569)62537419 人。

隆慶四年(1570)62537419 人。

隆慶五年(1571)62537419 人。

萬曆三十年(1602)56355050 人。

泰昌元年(1620)51655459 人。

天啟元年(1621)51655459 人。

天啟三年(1623)51655459 人。

天啟五年(1625)51655459.5(口半)。

天啟六年(1626)51655459.5(口半)。

從上列《明實錄》一組變化無常的數字中,可以明白看出,明朝官府的人口統計存在著諸多問題。

其一、有頭無尾。按照明朝祖宗定下的制度:天下戶口,“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而上列數字表明,從建文四年(1402)至天啟六年(1626)的224 年中,通過《明實錄》顯示出來的、有戶口統計數字的只有136 次(年)。其中,永樂、洪熙、宣德、正統、景泰、天順、成化、弘治、泰昌九朝最為完整,年年都有統計數字。建文缺三年;正德缺一年;嘉靖朝計四十五年,僅有四次,缺四十一年;隆慶缺一年;萬曆朝計四十八年,僅有一次,缺四十七年;天啟缺三年。從建文朝到天啟朝共有九十六年沒有戶口數字,不知是有司沒有進行統計,還是《明實錄》沒有登記。但它至少說明明朝的戶口統計制度,從嘉靖朝開始已經遭到嚴重破壞,不像當初那樣為人重視。

還有,按規定戶口之數載諸“賦役黃冊”,“賦役黃冊”始造于洪武十四年(1381)。爾後,“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即每十年造一次。據此,從洪武二十四年至崇禎十七年( 1644),則攢造黃冊之年應為:洪武二十② 《後湖志》卷二《黃冊戶口》記為62530195 人。

四年(1391)、建文三年(1401)、永樂九年(1411)、永樂十九年(1421)宣德六年(1431)、正統六年(1441)、景泰二年(1451)、天順五年(1461)、成化七年(1471)、成化十七年(1481)、弘治四年(1491)、弘治十四年(1501)、正德六年(1511)、正德十六年(1521)、嘉靖十年(1531)。嘉靖二十年(1541)、嘉靖三十年(1551)、嘉靖四十年(1561)、隆慶五年(1571)、萬曆九年(1581)、萬曆十九年(1591)、萬曆二十九年(1601)、萬曆三十九年(1611)、天啟元年(1621)、崇禎四年(1631)、崇禎十四年(1641)。但在《明實錄》里,從建文朝到天啟朝,建文三年、正德十六年都沒有記載戶口統計數字;嘉靖朝只有四年有戶口統計數字,而且皆非為造黃冊之年;隆慶六年(1572)也沒有戶口統計數字(此年非造黃冊之年);萬曆朝只有一年有戶口統計數字,但亦非造黃冊之年;天啟二、四、七年也未見有戶口數字(皆非為造黃冊之年)。這也同樣足以說明:到了明代中後期,隨著整個社會風氣的變化,人們的法制觀念已經漸漸淡薄,祖制的威嚴已經遭到蔑視,再也不是按原來規定的時間,每十年都必須“更定其冊”了。其二,人口數越來越少。在《明實錄》記載的136 個人口數據中,人口數最多的一年是成化十五年(1479),計為71850132 人;最少的是正德元年(1506),僅為46802050 人。短短二十七年間,減少25048082 人,少了三分之一以上。在其余的134 個數據中,6600 余萬者1;6500 余萬者2;6300余萬者4;6200 多萬者17;6100 多萬者13;6000 萬左右者7;5900 多萬者5;5700 多萬者1;5600 余萬者3;5500 余萬者1;5400 多萬者4;530O 多萬者18;5200 余萬者9;5100 多萬者25;5000 多萬者24。其中,5000 至5300 多萬者計76 個,5400 至5900 多萬者14 個,兩項計90 個。可見,絕大多數都低于開國洪武朝的三個人口統計數字。經過200 多年的長期發展,經濟又比較發達,文化頗為繁榮,在此期間也沒有發生全國性的滅絕人口的大規模戰爭,社會秩序總的說來比較平靜,人口數量反而出現如此大起大落,總的趨于下降的態勢,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怪事。對此,《明史》的作者引用周忱的話說:“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于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跡也。’”周忱此言出自其宣德七年(1432)所撰之《與行在戶部諸公書》。時間上指宣德七年以前;空間上主要限于江南一帶。不能用它說明全國的人口變化現象,更不能以此解釋有明一代人口越來越少的根本原因。其症結恐怕主要仍在于人口統計混亂、失實。

其三,變化無常。從列朝看,人口數量較多,且變動不甚激烈者,在永樂以後唯有成化一朝。其次,正德、隆慶二朝,亦大多數在6000 余萬人左右。人口較少,但相對穩定者有永樂(只有永樂元年為66598337 人、永樂十年為65377633 人)、宣德、弘治、天啟四朝,均只有5000 萬至5100 余萬人左右。從整個升降走勢看,呈波浪形狀態:自永樂、宣德至正統中葉,大多數只有5100 多萬人;由正統中葉開始逐漸回升,迄成化末年達到高峰,增長為6200 多萬人,成化十五年高達7100 多萬人,成為明代人口最多的一年;從弘治朝開始,又忽然大幅度跌落為5000 余萬人左右,弘治末年起再度迅速回升為6000 余萬人;及正德、嘉靖、隆慶稍增為6200 余萬至6300余萬之間;天啟時再度回落到5100 余萬左右。成化朝是明代流民現象最為嚴重的時期,而明朝官府統計到的人口數卻最多。這種變化無章可循,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明史·食貨志》的作者,引明人王世貞的話說:“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于前。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將這段話,與前列數字對照一下,可以發現不少問題。一是靖難兵起“民數反增于前”不全面、不准確。洪武朝三次的人口統計數字不僅多于建文四年的56301026 人,而且大大超過永樂二年至九年、十一年至二十二年的5000余萬至5200 余萬之間(只有永樂元年、十年兩次超過洪武年間)。二是“至天順間為最衰”,更與事實不符。天順朝計八年,元年、二年、六年均為5400余萬人,三年至五年為5300 余萬人,七年為5600 余萬人,八年為6000 余萬人,均多于宣德朝和正統朝的5000 余萬至5300 余萬左右,與正統中葉以後至景泰末年基本持平。三是“成、弘繼盛”之說欠妥。成化時,確實興盛。而弘治時從統計數看,非但未能興盛起來,反而大幅度下降為5000 余萬人左右,成為明代人口數量最少的時期之一。四是“正德以後又減”亦有誤。除正德元年的46802050 人之外,自正德二年起升為55906806 人,三年以後不斷上升,從59425208 人升至63284203 人,直到隆慶朝仍保持在6200 余萬人以上,與成化時一樣,同為明代人口數量較多的時期之一。萬曆以後才再度減少。

其四,連年照抄。照抄,亦稱“抄舊”。所謂“抄舊”,顧名思義,就是每逢大造新冊時,將舊冊的數字,原封不動地抄入新冊。在戶口統計方面,“抄舊”現象最為典型的,當數隆慶、天啟二朝。隆慶自元年至五年,年年都是為戶10008805、為口62537419。天啟計七年,有戶口統計數字的有元年、三年、五年、六年四年。在這四年中,每一年均是為戶9835426、為口51655459①。如果說有什麼不同,那就是天啟五年與六年比元年和三年每年都多出半口。所謂“五分丁”。著名明史專家王毓銓對此評論說:“一戶未增,一戶未減。一人未生,一人未死。如或有生有死,則死生口數不多不少正相當。這好像是不可能的怪事,但在官場中這卻是典型的慣行故事”②。戶口興衰,取決于社會經濟與政治形勢。在上述種種弊病中,最為突出的是變化無常,毫無規律可尋,以致不可能從戶口數量的增減變動中,透視出經濟與政治形勢的變化。說得明白一點,就是這種統計數據問題太多,不足為信。明朝官府戶口統計中所存在的這些弊病,不是一時一地的問題,而① 天啟朝的戶口數字,實為抄自泰昌元年(1620)。

② 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中國曆史博物館館刊》1989 年第13、14 期。是“天下之通弊”。朝廷的統計數字是這樣,地方司、府、州、縣編造的冊籍也是如此。對于產生這種弊病的根源,必須從當時的封建剝削制度和官僚主義惡習中去尋找。由于封建剝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驅使官紳、地主瘋狂追求財貨,掠奪土地,奴役人民。同時為了減輕自家的賦役負擔,利用權勢,有意隱瞞丁口,逃避戶口統計。那些無權無勢的廣大貧苦農民,則因為承受不了沉重的賦役剝削,而不斷逃亡,飄泊四方,使官府難以准確地進行戶口統計。至于官僚主義惡習對戶口統計的危害,更是明顯可見。從明初開始,最高統治者為了保證賦役征調,一再強調天下丁口、田土“務不失原額”。其實皇帝所關心的只是賦稅和徭役“不失原額”,稅糧不得減少,勞役必須按時完成。而對于戶口統計數究竟增減多少,他並不怎麼感興趣。那些官吏,由于利益的驅動,為了安身立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權益,為求得田土、戶口之數“不失原額”,對于田土和戶口統計一般都是應付差事,很少認真辦理。有的為“避耗減之名,而開除不列”,失額的不除,新增的不加,不管它是否准確。有的干脆照抄“原額”,“大抵足舊數而止”。有的只求紙上的數字,不問實際情況。有的視統計造冊為具文,“隨時捏算”,胡編亂造,因循苟且,徒事虛文。有的甚至營私舞弊、嫁禍于人。所以,明人說賦役黃冊是“在冊不過紙上之捏,在戶尤為空中之影”,不實、不准。名為黃冊,實為“偽冊”,根本靠不住。總之,是“有司之造冊與戶科、戶部之稽查,皆僅兒戲耳”①。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時有變化。這是客觀事實。但是,由于明朝官府視戶口統計為“兒戲”,混亂不堪,致使有明一代的戶口之數,已經不是一般的差錯,而是絕大多數令人難以置信。前引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一文,在談到如何看待明朝官府的戶口統計數字時,有一段非常深刻、精辟的分析:第一,“就一般情況說,《明實錄》和明朝史書里的官府戶口數字,不可為據”;第二,“明初立法嚴猛,一般人不敢輕易犯法脫漏戶口。《明史》謂‘戶口增減,由于政令張弛’。明朝和其他各朝一樣,政令都是先張後弛。政令張時,隱漏可能不會太多,官府戶口數字或與實際大致相符”;第三,“遇有認真辦事的知府、知縣,他們編造的戶口數字就比較可信。認真的知府如況鍾,認真的知縣如桂萼、海瑞、葉春及、沈榜等。可惜的是像他們那樣的認真辦事的地方官為數極少”。

王毓銓的意見,尖銳而中肯,把明朝官府戶口統計的問題,以及後人在研究明朝戶口之數時應持的態度,說得明明白白。據此,我們以為在考察明代戶口之數的時候,應結合經濟政治形勢變化的大背景,利用現存的某些戶口統計資料,以明初立法嚴猛的洪武朝的戶口數為基礎,以人口密度最大的①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

江南為重點,從宏觀上加以把握。

明代人口數據的比較研究洪武朝官府統計的人口之數(戶數暫不予考慮),現存的數字有下列三個: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 人①;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②;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 人③。

萬曆《大明會典》與《明史·食貨志》所記明代人口的三個數字分別為: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 人;弘治四年(1491)53281158 人①;萬曆六年(1578)60692856 人②。

第一個數字,在《諸司職掌》、《大明會典》、《後湖志》里,都同時記有各省直的細數,可與總數互相驗證。第二、三兩個數字,只有《大明會典》一書記有各省直的細數。

以上兩組數字,顯然都有問題。

先看,第一組洪武朝的三個數字。

洪武朝三個數字的統計范圍,十四年為南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陝西、河南、廣西、山東、北平、四川、江西、湖廣、廣東、福建等十二布政司(省)。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增加云南省。云南人口少(二十四年為354797 人, 二十六年降為259270 人),于全局影響不大。另外,經驗算: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數,各省直細數之和比總數少400001 人;二十四年,則比總數多出49754 人;二十六年,又比總數少20069 人。值得注意的,是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數。

從洪武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四年的十年間,全國人口減少3098744 人,且南方除四川省增加103139 人外,其余各省均出現負增長,具體如下:南直—179129 人;浙江—1888598 人;江西—826871 人;湖廣—501165 人;①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本年和二十四年,同時記有各省直細數。

② 《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

③ 《諸司職掌·戶部職掌》。《後湖志》卷二《黃冊戶口》所記相同,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總數》亦同。

① 是年人口數,《明實錄》記為50503356 人,兩者相差2777802 人。

② 是年人口數,未見《明實錄》有記載。

廣東—590231 人;廣西—71137 人;福建—546806 人。

以上七省計減少4603937 人。

與南方相反,該年北方各省人口數全部呈正增長,具體如下:山西+382983 人;陝西+334805 人;河南+215904 人;山東+475828 人;北平+87492 人;以上五省計增加1497012 人。

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人口增加是有道理的。因為經過移民墾荒和軍隊屯田,耕地增加了,農民的生活狀況有了改善,死亡率會有所降低,出生率必有所增長。而南方各省人口全面下降,則是不可理喻的。因為南方同樣開展移民墾荒,發展生產;明太祖打擊江南豪強地主,整治欺隱丁糧、轉嫁賦役,扶持貧困;減低江南重租官田的租額等,這些都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再說,當時移民也沒有移到北方各省的,江南蘇、松諸府,廣東等處都是移到南直臨濠、泗州、南京等地。另外,從洪武元年到五年還將大批邊民和故元官吏將士移入南京。所以,到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無論如何應與北方一樣大量增加,而不該是大量減少。

洪武二十六年,全國人口總數上升,當是比較可信的,不可信的是北方各省以及四川、云南的人口數這一年全面下降。

與洪武二十四年相比,這一年南方各省(除四川減少100876 人、云南減少95527 人)的人口全部增加,具體為:南直+674028 人;浙江+1825927 人;江西+826871 人;湖廣+610755 人;廣東+426181 人;廣西+90669 人;福建+623362 人。

以上七省計增5077793 人。

北方各省下降的情況,分別為:山西—34130 人;陝西—173236 人;河南—194449 人;山東—416667 人;北平—54300 人。

以上五省總計減少872782 人。

明太祖立法嚴猛,到了洪武二十六年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藍玉案)已基本結束,各項典章制度亦基本建立,法制頗為健全;《大明律》、《大誥》等法令,即將公市施行;國家機關工作開始規范,頒行《諸司職掌》;經濟立法方面,賦役黃冊、魚鱗圖冊,均已實施;移民墾荒、軍隊屯田、興修水利等項工作全面展開。總之,整個社會經濟已開始由恢複階段轉入發展時期。因此,無論南方還是北方,人口肯定出現增長。例如,云南于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以後,即不斷移入不少居民(不算屯軍),迄洪武二十六年,人口豈能減少。北方山西等五省移民人數最多,但都是在這五省之內移動,並沒有移到南方地區的(從總體上說)。所以,可以明確地說,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北方各省的人口也不應呈下降趨勢。有人說,明初的人口升降是控制與反控制斗爭的結果。這種解釋似乎缺乏說服力。何以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南方各省全都進行反控制,而四川及北方各省皆沒有反控制?洪武二十六年則倒過來,南方各省不進行反控制,四川、云南及北方各省又不約而同進行反控制?在賦役黃冊頒行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戶部官曾向皇上奏曰:“天下郡縣所進賦役黃冊,丁糧之數,類多錯誤。”①如果說是黃冊本身有問題,為何洪武二十四年南方各省的人口數都減少而北方各省都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又整個變了樣,北方各省皆減少而南方各省均增加?所以,這個問題尚須進一步研究。

根據洪武朝的政治、法律以及經濟恢複發展情況,我們以為可以對當時南北方人口增長問題作出一種最保守的推測,即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無論如何也不會少于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六年北方的人口,無論如何不會低于洪武二十四年。

若依此推測,則洪武二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六年南北各省的人口總和,應分別為:洪武二十四年: 59873305(十四年總數)+ 1497012(北方山西五省新增數)+103139(四川新增數)+ 354797(云南新計入人口數)= 61828253人。

洪武二十六年:61828253(二十四年總數)+5077793(南直等七省新增數)=66906046 人①。

以上兩年全國人口數的推測,肯定不會超出實有人口數,因為:第一,南直等七省人口基數大。洪武二十六年比二十四年增加5077793①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① 據《明太祖實錄》、《諸司職掌》、《大明會典》、《後湖志》的有關資料,南直、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福建等七省,洪武十四年計為42842130 人、二十四年為38238193 人、二十六年為43315986人;四川、云南兩省,洪武二十四年計為1922451 人、二十六年為1726048 人;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直等五省,洪武十四年計為15166659 人、二十四年為16663671 人、二十六年為15483709 人。人。兩年間平均每年增加2538896 人,似乎偏大得多,是不可能的。但若與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計為42842130 人相比,則十二年間亦僅增加473856人。

第二,北方山西等五省,洪武二十四年比十四年增加1497012 人,平均每省在十年內只增加299402 人,也肯定不會超過實際的增長數。

當然,不能以這些推測作為統計依據。所以,我們還必須回過來,以官府提供的人口統計數字作為依據,探討一下當時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數。洪武朝為明朝建國之初,明太祖立法嚴明,有令必行,官民多畏法,人口欺隱之數相對少些。洪武十四年為明朝第一次大造賦役黃冊之年,也是明朝第一次出現官府統計的全國人口數字。

雖然這個數字有不少問題,但總的說來還是比較合乎實際的。按照官府的統計,洪武十四年為59873305 人,洪武二十六年為60545812 人,年增長率為0.093%。從洪武朝到萬曆初,社會生產雖有波動,但總的是不斷向前發展,又沒有發生絕滅人口的全國性大規模軍事戰爭。據此,可以在承認這些基本事實的前提下,以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數為基數,以洪武十四年到二十六年的年增長率0.093%作為以後曆年增長率的標准,對萬曆六年全國人口數作出估計。自洪武十四年迄萬曆六年計197 年。則萬曆六年的人口數如下式:59873305×(1+0.093%)197=71905705(人),比萬曆《大明會典》所記多11212849 人。

自然,必須明確這個數字僅是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數字,而非實際人口數字。

以下,再看第二組內明代中後期全國人口的兩個官方數字。

弘治四年的數字,最令人懷疑。

萬曆六年的數字,亦不無問題。

南方各省,在有明一代自始至終是人口最為稠密之區。這個地區人口增減,對全國人口數量影響最大。因此是探析明代人口變化的重點所在。

為了便于檢討,茲將南直等七省弘治四年和萬曆六年的人口升降走勢,分別表列于後:(一)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人口變動表弘治四年人口數較洪武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六年增減南直7983518 - 2257484 - 2078355 - 2752383浙江5.05843 - 5244395 - 3355797 - 5181724(續表)

弘治四年人口數較洪武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六年增減江西6549800 - 2432681 - 1605810 - 2432681湖廣3781714 - 811356 - 310191 - 920946廣東1817384 - 1354566 - 764335 - 1190516廣西1676274 + 213135 + 284272 + 193603福建2106060 - 1734190 - 1187384 - 1810746合計29220593 - 13621537 - 9017600 - 14095393(二)萬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變動表萬曆六年人口數較弘治四年增減南直10602641 + 2619123浙江5153005 - 152838江西5859026 - 690774湖廣4398780 + 617066廣東2040655 + 223271廣西1186179 - 490095福建1738793 - 367267合計30979079 + 1758486從洪武二十六年至弘治四年總計98 年。按《諸司職掌》、《大明會典》、《後湖志》的記載,全國在籍人口減少7264654 人。如按《明孝宗實錄》卷五八的記錄,則減額更多,達到10042456 人。弘治四年人口數字如此銳減,與當時的社會形勢是很不協調的。如前所說,成化時農民大量逃亡,流民蜂起,全國人口統計數字仍絕大多數在6200 萬以上。而到了弘治年,流民大潮已經結束,成千上萬的流民紛紛還鄉複業或隨地附籍,僅湖廣荊襄山區這類人就有上百萬。這些還鄉複業者或隨地附籍者,戶口自然在官府的控制與統計之列。再說,明中葉幾次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亦已經成為曆史,社會秩序漸趨穩定,南方經濟開始迅速發展,華北農村的經濟面貌也大為改觀。何以隨著皇位易主,明憲宗死,明孝宗即位,全國人口統計數字也馬上跟著驟減千萬左右。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數問題更大。

自洪武至弘治,南方經濟日趨繁榮,江南蘇、松諸府這個人口最密集的財賦之區,發展尤其迅速。而上列表一顯示,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除廣西之外,其余六省人口皆大為減少。最嚴重的是浙江,竟然比洪武十四年減少49.8%,比洪武二十四年減少38.8%,比洪武二十六年減少49.4%。其次是福建,分別減少45%、36%、46%。

從萬曆元年起,大學士張居正為內閣首輔。張居正為政,執法嚴猛,講求富國強兵,凡事務實,進行政治經濟改革,非常重視賦役管理和戶口問題。而由表二可見,弘治四年到萬曆六年的八十七年間,按官府的統計數字,全國人口增加7411698 人①。內中,南直等七省通算只增加1758486 人,約占全國新增數的23%。這種增長速度,不僅與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相稱,而且與其原來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大為遜色。按官府的人口統計,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計為42842130 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71.5%;洪武二十四年計為38238194 人,占全國的67.4%;洪武二十六年計為43315986 人,亦占全國的71.5%。即使到了弘治四年,共計為29220593 人,仍占全國的54.8%。就是到了萬曆六年的30979079 人,其人口數仍占全國人口總數的51%,為何其新增數僅占全國新增數的23%?難道是其出生率比北方各省低,或者其死亡率比北方各省高?南直等省除嘉靖中一度遭受“倭患”之苦外,其他條件均大大優于北方地區。人口減于洪武年,實屬反常。

因此,對于萬曆六年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數,還得根據洪武年間的人口數進行估算。

按照官方統計的人口數字,洪武二十六年南直等七省計為43315986 人,比洪武十四年的42842130 人增加473856 人,年增長率為0.092%,恰與前面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全國人口的年增長率大致相同。現在仍然采用全國人口的估算方法,以洪武十四年42842130 人為基數,以0.092%的增長率為其以後曆年的增長率。由洪武十四年迄萬曆六年計197 年。則萬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數,可如下式估算:42842130×(1+0.092%)197=51350704(人)。

比《大明會典》統計的30979079 人,多出20371625 人。

最後,再檢索一下官府統計的北方山西等五省以及四川、云南、貴州明代中後期人口變動走向。此八省,弘治四年計為24058564 人,萬曆六年為29815762 人。八十七年間,共增加5757198 人。據《明太祖實錄》卷一四○的記載,洪武十四年山西計4030454 人、陝西2155000 人、河南1891087 人、山東5196715 人、北平1893403 人、四川1465515 人。六省合計為16632174人。洪武二十六年這六省合計為16950487 人,比洪武十四年增加318313 人,年增長率為0.16%。由于云南洪武十四年無人口統計數,而貴州則直到永樂以後始有人口統計數。況且這兩個省人口少,于大局關系不大。為了與前面的估計方法保持一致,這里仍以16632174 人作為洪武十四年四川、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平六省的人口基數,以0.16%為其以後曆年的增長率。由洪武十四年迄萬曆六年計197 年。則萬曆六年四川、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京人口總數,當如下式:16632174×(1+0. 16%)197=22789208(人)

比《大明會典》所記少5258890 人。

萬曆六年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福建七省的人口數① 以《大明會典》為准,因其備載各省直細數。

為51350704 人,四川、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京的人口數為22789208人,兩項合計為74139912 人。如再加上萬曆六年云南1476692 人、貴州290972 人,總計為75907576 人。則比萬曆《大明會典》所記的60692856人,多出15214720 人。這是采取南北分別估計的結果。這個結果與上述進行全國統一估計的71923108 人,只相差3984468 人。如果考慮到洪武十四年全國人口基數沒有云、貴兩省人口的因素,則相差就更小了。

第四章賦役制度第一節明初賦役制度的重建以魚鱗冊為經,黃冊為緯的賦役制度明初的賦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對全國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經濟基礎之上。一方面,皇帝是全國人民的大宗主,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在社會各階級、階層間居有支配地位,全國人民都要被皇帝編制在戶籍冊中成為其編戶民(役戶),除皇室、勳臣、國戚及少數欽賜優免者外,無不被分撥承擔徭役,為皇帝納糧當差。百司臣僚、地方庶尹替皇帝經管土地、牧養百姓、管理國家,聽候皇帝差遣,是綱紀之仆,故官亦役也。另一方面,皇帝又是全國最大的地主,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戶役田。無論是原報抄籍的事產、祖遺田宅,抑或是無地人戶被撥與開墾的臨近空閑地、移徙寬鄉時墾種的田地,以及自認自報經官府批准的荒地,它們的被授予或被允許管業,都是以役戶必須執行其本等差役為前提的。戶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種什麼田當什麼差。並且戶役田不得自由買賣,土地買賣必須嚴格稅糧的推收過割手續。這樣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則入賦于君,制也”①的封建邏輯,無論輸賦納糧或當差承役,都是編戶民的封建義務,是封建的貢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誡其臣民:“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②“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封建政權的基礎是土地和人民。土地是主要的生產資料,人民是從事生產的勞動者,只有使生產資料和勞動結合起來,然後才能產生滿足郡國所需的賦役。另外,民有常產則有恒心,只有使百姓擁有生生之具的衣食之資——田宅,他們才能安居樂業,為王輸賦當差,進而達到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的治平境界。雄才大略的朱元璋精于治道,自然明白此理,他在繼承宋元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創造魚鱗圖冊和黃冊制度,將全國的土地和人民編管起來,並使民附著于土,為其納糧當差。魚鱗圖冊即田地之圖,它是針對“元季喪亂,版籍多亡,國賦無准”③的混亂局面,為切實掌握各地耕田數字以杜絕隱田逃稅而設立的。其編制程序為:由朝廷派人或由地方官主持,逐田度量核實田畝,“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編類為冊”。“以圖所繪狀若魚鱗,故①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三冊《南陽府志·田賦》。

②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

③ 《明史》卷七七《食貨一》。

號魚鱗圖冊”④。朱元璋對魚鱗圖冊的經理循序漸進,它萌芽于龍鳳時期⑤,迄明立國,朱元璋多次遣使行天下,在全國各地進行核實田畝、攢造魚鱗圖冊的試點,洪武二十年,魚鱗圖冊編制完成,並在全國許多地區推廣。與魚鱗圖冊並行的是黃冊,前者用于括地,後者用于括戶。黃冊的前身是戶帖。“洪武三年,詔戶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戶帖備開籍貫、丁口、產業于上,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于部,帖給于戶。①戶帖既是戶籍的根據,又是征收賦役的憑證。黃冊是在戶帖的基礎上產生的。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各給戶帖,備開籍貫丁產,有司歲加稽察,十年一造,造必審圖,皆據戶帖現額添減開除”②。冊成為四本,“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③。黃冊的主要內容有:(1)用里甲將人民編管起來,使之附著于土,然後驅其力以供徭役。它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里甲既是戶籍管理單位,又是僉編應承徭役的基層組織,還是民間自治機構。(2)黃冊十年重新編定一次,曰大造。“黃冊所載,人丁事產其經也,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其緯也。”④一百十戶必須各自依照格式開寫本戶人丁事產,有司據之將人戶分為上中下三等(並九則),以憑點差。明初的賦役制度正是以魚鱗冊為經,黃冊為緯建立並發展起來的。“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⑤,黃冊以戶為主,詳載各戶的人丁與產業結合狀況,凡屬同一業戶的坐落不同的土地皆登載在黃冊中,官以此定戶等,以戶等征派徭役。魚鱗冊以土地為主,詳載土地的形狀、性質、等級及種類,凡屬該地區內的所有土地狀況皆可按圖索驥。二者互補,相得益彰。“按圖(魚鱗圖冊)以稽荒熟,為某人現業,則田土不可隱;按冊(黃冊)以稽某家某戶占田若干,坐落某處,則稅不可逋。”①從而保證了國家賦役的正常征派。

“配戶當差”

在此基礎上,朱元璋建立起配戶當差的戶役法制度,驅民之力以供役。

④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

⑤ 欒成顯:《龍鳳時期朱元璋經理魚鱗冊考析》,《中國史研究》1988 年第4 期。① 《明太祖實錄》卷五八;《正德會典》卷二○《戶部五》。

② 萬曆《武進縣志》卷三《錢谷一》。

③ 《明史》卷七七《食貨一》。

④ 楊廉:《後湖志序》,《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一。

⑤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

① 萬曆《武進縣志·額賦》。

戶役法就是皇帝以戶為編制單位,依封建國家的不同需要將全國的人戶分編為若干不同的役種,為每一役種設立一役籍,驅使他們去承擔各種差役。配戶當差就是定戶當差。其內容包括:(1)役皆永充。皇家朝廷僉撥一定數量的人戶去承當一定的差役,撥就的人戶被編在同一冊籍(版籍)里,那冊籍里規定的差役就是那同一冊籍人戶共同的籍。籍就是役籍,通稱戶籍。男子十六歲成丁即須附籍供役,六十歲免役。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繼,世代相承。《大明律》明確規定:“人戶以籍為定”,嚴禁“脫免及變亂版籍”、“詐冒脫免避重就輕”②。(2)役因籍役。編戶民必須納糧當差,配戶當差的“配”即抑配,就是強制。不同役籍的役戶所配給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戶種田輸租,軍戶守禦供役,匠戶只應造作,灶戶煮海制鹽,馬戶牧養軍馬,牛戶畜牧官牛等等,專戶專役。明代的正役(辦納糧草)和雜泛差役(均徭、丁田之役、上命非時的雜役)僉撥征派時,不同役籍的人戶其應承情況各異,如民戶正役和雜役全都要承當;而馬戶、牛戶、陵戶、墳戶、壇戶、站戶等卻正雜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職遣差;其他役戶則一律應承當正役,雜泛差役量予優免。(3)役有役田。役戶的職責是備驅使,供力役。役使者欲役民之力就必須先制民之產,賦予其“生生之具”,以維持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于是便出現戶役田。戶役田就是當差地,入什麼籍當什麼差,種什麼田。民戶種民田、民地,當民差;軍戶種軍田、軍地,當軍差;匠戶種匠田、匠地,當匠差;灶戶種灶田、灶地,當灶差。因為戶役田的賦予或授給以役戶執行其本等差役為前提,某一役戶的戶役田便與該役戶的本分(役籍)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從而也就具有了該役戶本等差役的負擔。役皆永充,籍不得改,各色役戶的田土也不許脫役而買賣。民田雖然可以買賣,但民田上的民差于買賣之際必須明白推收過割,務以不損失該項田土向朝廷辦納的賦役原額為前提。重役戶的重役田,如軍田、灶田、匠田等不許買賣,以防止當差役戶喪失應役的條件。而且為使維持該差役的田土不失原額,重役戶還不許分家析產、將戶下子弟過房別人、入贅做輕役戶的女婿。(4)以戶供丁。配戶當差的戶役法是以家族為供丁單位、供役單位、責任單位,這對朝廷含有如下效益:以戶出丁,丁不離戶;以戶供丁,丁賴其戶;以戶養丁,子孫相承。以軍戶供軍差為例:軍丁按戶征發,應役軍戶必須戶出一丁赴指定衛所當兵應役,該役丁即為正軍。正軍的軍裝、盤費、馬匹皆為自備。除正軍外,每一軍戶還得出余丁一名,隨同正軍到衛,在營生理,佐助正軍,供給軍裝。軍戶戶下還得保留一丁以供給在營正軍。軍戶戶下還必須預備一丁為繼丁,倘若遇正軍事故逃亡,則由清軍禦史到役戶戶丁的原貫戶下勾解繼丁應當。所以帝王役使的不僅僅是應役正軍一名丁身,而是役使著其戶下的全部家人的勞動和事產。故有“一軍出則一家敝”之諺。而且一旦帝王僉配某些戶應當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該役戶役丁的無償勞動及其戶下的② 《大明律·戶律》。

無償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