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中古時代-明時期 13

阻壞鹽法,暗損國課,這還只是勳戚經商對于國家收入的損害,而他們對于社會更深遠的損害,則是破壞了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由于他們對商業的介入,使得本應成長起來的商人和經商秩序遭到嚴重的破壞。這正如王毓銓所說的:“這是他們(勳戚貴族)所繼承的中國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的曆史傳統,也是地主階級發展的道路。”②也就是說,他們所代表的不是經濟的進步,而是對經濟進步的破壞與反動。

② 王毓銓:《萊蕪集》九《明朝勳貴興販牟利怙勢豪奪》。

第三節界限分明的官與民在中國的傳統等級社會中,作為社會上層等級的,除去皇室和勳戚貴族之外,還有一個相當龐大的社會群體,即官僚階層。官僚階層不同于皇室貴族,他們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權等級,而是通過科舉考試或其他途徑進入官僚行列,從而取得了與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會結構中,官與民是界限分明的兩個等級。一般來說,官僚們雖然也屬于地主階級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會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與無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經濟上的地位有著相當大的區別。無身份的地主在當時的社會觀念中,也還是屬于民的行列,他們除去擁有對主要生產資料——土地的占有並以此作為剝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則與一般農民沒有什麼區別。明代官與民之間如此鮮明的界限,反映了當時的等級社會特征。

明初,朱元璋便通過薦舉、科舉和學校作為選官的途徑,開始建立起一套龐大的官僚隊伍。但是此時由于建國未久,整個官僚體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國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團,在建國之初基本上是依附于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長、劉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團的領袖人物。這時候的官僚們,受到太祖所施行的嚴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未能夠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洪武中所發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藍玉案”主要是針對功勳集團的話,那麼“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則主要針對了當時的官僚集團成員。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官員的貪汙腐敗,其結果則直接打擊了整個官僚隊伍,造成了“仕不為君用”的政治局面。當時人在談到這種情況時曾說:終洪武一朝“無幾時無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禍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親友”①。這當然不僅僅是太祖個人好惡的結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會條件下,為了緩和社會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勢力發展的時代需求。所以後人在談及洪武與永樂間官僚成分的變化時曾說:“國初右武事、上民功,士之出為世用者,不限以科第。至于永樂紀元,民庶且富,文教大興。龍飛初科,取士倍蓰于前。一時績學館閣試政方洲者多其人。至今言進士科者首稱之。蓋文皇帝所以鼓舞一世,摩礪天下,而為此盛舉耳。”①其實在洪武與永樂之間,明朝的士大夫們還經曆了一個他們心目中更為美好的建文時期,那是一個被視為寬仁和文治的最理想的時期,但是由于明成祖的奪位而被永樂朝所代替,那種為士大夫們所樂道的建文之治最終流產。永樂中對于建文遺臣的殘酷殺戮,使明初文官階層的發展再次受阻,一切都似乎又回到了開國的時代,但是那畢竟是不同的了。朱棣的成功只是明政權內部的一次皇位爭奪,而不是改朝換代,雖然又出現了一① 解縉:《大庖西封事》,《明經世文編》卷十一。

①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三二《吳縣儒學進士題名記》。

批幫助成祖奪位的新貴,整個國家體制卻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仍然延續了洪武和建文兩朝的基點——官僚化的進程還在緩慢繼續。

永樂初的名臣解縉在家書中對于自己生活情況的描寫,很能夠代表當時官員們的普遍狀況:“在此每月關米七石,其余每石折鈔共七千貫。又嘗留下三石,粜四石,得鈔百余貫。而馬料豆每石五十貫,稻草亦甚貴。時時雖有賞賜,隨得隨用,又作些人情,又置些書,盡是虛花用了。衣服靴帽飲食之類,所費不貲。”②當時的另一位名臣戶部尚書夏原吉為來京探親的弟弟送行時,所贈也不過米二石。生活上的清貧,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官僚勢力的衰弱。這時候的官僚們真正體現出了在國家機器上的服務作用。這種情形直到永樂末年才開始發生改變。永樂末,由于成祖多病不臨朝,一些官員趁此機會開始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史料中說:“太宗自十五六年,數疾不視朝,扈從之臣,請托賄賂,公行無忌。”①仁宗即位後,改變了永樂中皇帝治國的狀況,以及永樂後期吏治的失控,文官治國的局面開始形成。宣宗時在此基礎之上,對于吏治進一步整頓,完成了從開國到守成的變化。而與此同時,明代官僚政體也得到了完善。

大約從仁、宣到成化以前半個世紀左右時間里,明朝的官僚士大夫們還是處在恢複與發展之中。這一段時間對于明朝的官僚士大夫們來說,實在是十分關鍵的時期,經過這半個世紀的發展,他們開始真正羽翼豐滿,在政治上和經濟上成為主導勢力。成化以後,他們更進一步不再安于舊有窠臼的限制,開始用放縱和獵奇去彌補生理和心理的不足。這時候他們那種天然的雙重性開始暴露出來。他們一方面在朝廷和各級官府中充當國家機器的執行者,一方面卻又在農村鄉鎮以身份地主的面目,成為地方勢力的代表。從而構成了明朝最重大的社會問題之一的鄉官問題。

清代史學家趙翼曾說:“前明一代風氣,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橫征,民不堪命,而縉紳居鄉者,亦多倚勢恃強,視細民為弱肉,上下相護,民無所控訴也。”②經過長期的官僚政治局面,從朝廷到地方,無處不形成一張張關系的密網,本來分散的官僚個體的權力,通過這樣的關系網聯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種可以左右朝廷與地方政治的力量。清人對此有十分生動的評述:明季縉紳,威權赫奕,凡中式者,報錄人多持短棍,從門打入廳堂,窗戶盡毀,謂之改換門庭。工匠隨行,立刻修整,永為主顧。有通譜者,招婿者,投拜門生者,乘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贈,以為長城焉。尤重師生年誼,平昔稍有睚眦,即囑巡撫訪拿,甚至門下之人,遇有司對簿,將刑,豪奴上稟,主人呼喚,立即扶出,有司無可如何。其他細事,雖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出則乘大轎,扇蓋引導于前,生員則門斗張油傘前導。婚喪之家,紳衿不與齊民同②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十四。

① 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二八《仁宣致治》。

②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四《明鄉官虐民之害》。

坐,另構一室,名曰大賓堂,蓋徒知尚爵,而不知尚德尚齒矣。①這里所謂的尚爵,實際上是尚等級、尚權力。讀書人一旦中式,便開始進入了官僚的行列,也便取得了相應的特權,他的一切也便由此而得來了。到明朝中後期,各地田連阡陌,奴仆成群的大地主,也都是權勢顯赫的大官僚。如像嚴嵩、徐階、董其昌等,便是其中的代表。清初人鄭廉談到明末河南情況時曾說:“是時中州鼎盛,縉紳之家,率以田廬仆從相雄長。田之多者千余頃,即少者亦不下五七百頃。”②河南在明後期確是社會矛盾最為激烈的地方,“明季河南諸藩最橫,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產子女盡入公室,民怨已極”③。從藩王到官僚們如此的橫行,民怨已極最終導致了明朝政權的覆亡。

在中國的封建社會中,這些官僚體現了國家權力,他們本身擔負著平衡社會矛盾的作用,然而卻同時又作為身份地主,利用自身的特權成為農村中侵奪田地,蔭占人戶,破壞社會平衡的勢力。這種封建社會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造成了中國封建社會中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與經濟的危機。

成化朝開始出現了內閣首輔制度,這反映了明代官僚體制的進一步成熟。官僚內部的政治爭斗也因此而更加激化。到嘉靖以後,這種政治斗爭進一步公開以黨爭形式出現,官僚階層開始進一步走向了沒落。

封建社會的政治與經濟危機進一步加深了官僚階層內部的分裂,針對當時政治經濟形勢,官僚階層內部往往會產生出不同的政治觀點,因此,明代官僚階層內部的斗爭主要是以政治斗爭形式體現出來的。

從嘉靖、隆慶年間內閣的紛爭,到萬曆以後東林黨、閹黨以及浙、齊、昆、楚、宣諸黨的形成,明代官僚集團內部的斗爭愈演愈烈。他們斗爭的實質是,一部分官僚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變;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機的存在,而希望通過清明政治來緩和危機。他們因此在執政路線上發生激烈的分歧,最終導致由不同的政治主張而組合的政治派別,形成黨社。在這場黨社斗爭中,即使是東林黨那樣的相對開明的黨人們,也從未有過改變社會政治體制的主張,他們充其量也只是追求一種政治上相對清明的舊秩序而已。因為他們始終只能是官僚政體中的一部分。但是他們在經濟生活上,由于大都處于商品經濟相對發達的江南地區,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新思潮的影響,因此在他們的政治主張上有時會體現出一些維護士農工商利益的要求,他們也因此而得到了城鄉平民的同情與支持。這于是給官僚階層內部的政治瓦解提供了一次機會,可惜這次機會在強大的舊勢力的壓制下最終流產了,留給人們的只能是黨爭給本已難以克服的政治與經濟危機的雪上加霜。所以後人在評論明朝黨爭時,一直都認定黨爭誤國的結果。近世清史學家孟① 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卷上。

② 鄭廉:《豫變紀略》卷二。

③ 汪價:《中州雜俎》卷一。

森教授曾經說過:“門戶之禍,起自萬曆。..在萬曆間不過把持朝局,排除異己而汲引同黨,至邊事既起,各立門戶之言官,以封疆為逞志之具,將帥之功罪賢不肖悉淆混于黨論,而任事者無所措手足矣。建州坐大,清太祖遂成王業,其乘機于明廷門戶之爭者固不小也。”①由明朝官僚政體所建立的明朝秩序,最終還是葬送在官僚政體的手中。

明朝官僚政體自身變化的另一個方面,是它所維系的等級化的破壞。官僚政體在明朝中葉以後,還受到了來自富商、地主等非身份者捐納授官的影響。這在當時被看作是解決國家財政危機的辦法之一。

明朝的納貲授官始于景泰之初。當時正值“土木之變”後,邊事危急而財政匱乏,因以戶部議令軍民輸納者給冠帶,官吏罪廢者,輸草于邊得複職。這在當時雖然是權宜之制,也立即遭到了反對,所以行之未久即從禮部侍郎姚夔議止。明代的捐納制度真正開始于成化朝,而成化朝也正是明代社會的第一次變化時期。這顯然決非巧合。

成化二年(1466)以鎮壓荊襄地區流民起義用兵,令生員納米百石以上入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而止。納米入監之事早于景泰間即已有之。富民輸納授武職或者散官也早在成化前即已有先例。但是如同成化間這樣明確的捐納條例,以前是尚不多見的,而且這時候雖然名義上僅限于授散官,其實恐多有實授官職的情況,因為到了弘治五年(1492),吏部尚書王恕上奏中即說到:“永樂、宣德、正統間,天下亦有災傷,各邊亦有軍餉,當時無捐粟例,糧不聞不足,軍民不聞困弊。比年來,一遇災歉,輒行捐例。人既以財進身,欲其砥礪廉隅如循吏,豈可得也?”①這已是弘治初年革罷傳奉官之後的事情,捐納授官在弘治“中興”的初起也並未曾廢革。至正德初年,捐納的規定更加明確:凡陰陽、僧道、醫官有缺,許其生徒及仕宦子孫、農民納銀送部,免考授官,其等有四;軍民客商人等納銀,許授七品以下的散官,榮其終身,仍免雜徭,其等有三;民間子弟納銀,許授都、布、按、府、州、縣諸司承差、知印吏役,其等有八。再至萬曆中“時殿閣中書,無不以貲進者”②。捐納授官已經成為司空見慣之事。

捐納授官實際上是金錢與特權的交換,它與近世社會學者們所說的人們通過考試進入中產階級的官僚秩序有著明顯的不同,相反它是中產以上的富人不通過考試而進入官僚體系之中。明代的捐納授官與前代的不同之處也正在這里。在廢除了舊的一成不變的選官制度之後,在考試成為進入官僚階層的唯一途徑的時候,捐納便是對于等級社會的一種破壞,它再次打破了等級社會的秩序,使明代社會向著按照經濟地位區分階級的方向上又跨出了一① 孟森《明清史講義》(上)第二編第六章第一節《天啟初門戶之害》。① 龍文彬:《明會要》卷四九《選舉·納貲》引《昭代典則》。

② 《明史》卷二二四《宋纁傳》。

步。

第四節農村的階級對立明代社會階級結構的主體是農民,社會構成的主要體現是農村的階級對立。

在明代,如同寶塔式的社會結構體當中,農民是社會的底層,同時也是支撐整個社會的主體。按照明代等級社會的觀念,農民是指沒有任何特權身份的農業生產者,其中包括了佃農、自耕農、富裕農民、中小地主乃至沒有身份的大地主(包括部分商業地主)。但是他們實際屬于完全不同的階級。對此我們可以按照今天的習慣,將他們分為農民和地主。除去農民和地主外,明代的農村中還有相當數量的身份地主,即貴族及官僚地主,以及地位更低于一般農民的雇工和奴仆。我們一般所說的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主要便表現在當時農村的社會構成上。

明初的農村,由于戰亂後的特殊環境及朱元璋為恢複和發展生產而制定的各項政策,為個體農民的生產提供了有利條件,當時的農村形成了以個體自耕農民、國家佃戶和中小地主為主的社會結構。洪武元年(1368)的《大赦天下詔》中寫道:“州郡人民因兵亂逃避他方,田產已歸于有力之家,其耕墾成熟者,聽為己業。若還鄉複業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內如數給與耕種。其余荒田,亦許民墾為己業,免徭役三年。”①從當時的史料記錄來看,雖然後來出現了不期而稅的現象,但是農民們開耕的荒田,則確實成為了己業。

以往的曆史著作中都談到了洪武時在農村始終推行了一種鼓勵耕墾的政策,其目的當然是為了使人民與土地結合,以恢複生產,以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但是洪武時的鼓勵耕墾的政策其實是曾經有所變化的。大約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前,所推行的是一種保證耕者有田的政策,而二十一年以後,則推行了一種組織農民耕種的政策。這兩種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後果,前者是造就了大批自己有田耕種的農民(或稱自耕農),後者則造就了大批耕種官田地的國家佃戶。

在洪武、永樂期間,由于民屯的發展,農民由社民,即土著農民和屯民,即民屯農戶構成。社民是在明初複業的農民,即原有的鄉土居民。屯民的成分要相對複雜一些,主要包括罪囚、“故元遺民”、公侯家人和儀從中的逾制多余之戶、自願為民屯種的州縣屬吏、洪武中內徙的邊地州縣民戶和永樂中複置的邊地州縣民戶、被遷徙的農戶等。其中以遷徙屯田的農戶最為主要。明初為了發展生產,將民戶由地少人多地區遷往地多人少地區,當時出現了許多屯民多于社民的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民與屯民漸相混合,明中葉以後,官田私有化更有所發展,社民與屯民的區別主要在于所耕田地賦役輕重而已。正德、嘉靖間桂萼在《成安政事記》中說道:“〔成安縣〕十① 《明太祖實錄》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三社八屯,社即周司徒所謂各以其土所宜,木名社于野是也。屯者,以先世民尚稀,遷朔方關右民屯田焉。當時遷民多于郭西,亦民屯所謂西關廂屯是也。然無其實數,竄民因為奸。..蓋社民狃此土故占地廣,賦役倍輸之屯,屯益繁,地不能給用,不常逃複,于是詭社避差。..”①不論是自耕農民,還是國家佃戶,就階級關系而言,他們都是直接承擔國家賦役的民戶,是封建皇權的階級基礎。由于大量無主田地可供這些農戶們開耕,所以一般來說,他們並不存在喪失土地或者淪為地主佃戶的問題,當時農民的流亡,大多是由于賦役過重,無力承擔。剛剛處于恢複之中的小農經濟,禁不起哪怕是稍加的壓力,不期而稅或者大戶的靠損,都會造成小農的破產。但是在明初,即使是破產流亡的農民,他們的最終結果也只能是還鄉複業(或者有少量被移民屯種)。這種特殊情形之下,明初的農村社會階級結構中,便形成了以有田地農戶為主體的結構特征。這種情形一直保持到了正統間土地兼並日趨嚴重以後。隨著土地兼並的日趨嚴重,失去土地的農民逐漸淪為地主或者貴族們的私人佃戶,明初那種以自耕農民為主體的社會階級結構也就一去不複返了。

農戶既然有田地耕種,並且承擔官府賦役,因此他們與其對立的階級——地主階級的矛盾,也就處于了相對緩和的時期。這時候的封建國家為了保證國家的正常財政收入,對于地主階級勢力的發展采取了限制甚至打擊的策略。在朱元璋親撰的《禦制大誥》中,除有關吏治的案例之外,也有相當多的關于懲治農村中豪強地主的案例。但是明政權畢竟是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權,它從根本上維護的最終只能是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到了建文以後,地主階級的勢力便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當燕王朱棣起兵奪位的時候,江南一帶便已經出現了農民起而響應,攻殺地方大戶的情形。當然,這只是階級矛盾激化的一點苗頭,真正階級矛盾激化則是正統以後的事情了。正統十三年(1448)福建沙田的鄧茂七起義便帶有明顯的階級對立特征,而與明初那些帶有明顯宗教起義傳統或者直接針對國家賦役的起義有所不同。茂七“嘗佃人田,例于輸租外,饋田主以薪米雞鴨,茂七始倡其民革之。又以輸租于遠者,令田主自運而歸,不許輒送其家。田主訴于縣..縣聞于上司..。至是懼討,乃刑白馬,歃血誓眾,遂舉兵反”①。農村中田主即地主,與農民即佃戶之間的矛盾開始走向激化。

明中期以後,雖然總的趨勢是土地兼並日益加劇,但是南北不同地區農民的情況也有一些不同的變化。例如北方地區,由于一般情況下相對地廣人稀,農民可以有田地耕種。明宣宗曾經在他的一篇名為《耕夫記》的談話記錄中寫到宣德時北方農民的情況:庚戌春暮,謁二陵歸,道昌平之東郊,見道旁耕者跽而耕,不仰以視,不輟以休。召而問焉,曰:“何若是之勤哉?”跽曰:“勤,我職也。”曰:“亦有時而逸乎?”曰:“農之于① 黃瑜:《雙槐歲抄》卷六。

田,春則耕,夏則耘,秋而熟則獲,三者皆用勤也,有一弗勤,農弗成功,而寒餒及之,奈何敢怠?”曰:“冬其遂逸乎?”曰:“冬,然後執力役于縣官,亦我之職,不敢怠也。”②這段談話生動地勾畫出了當時北方自耕農民的生活狀況。但是宣宗所看到的其實並不能代表當時農民的普遍狀況。這只能說明,在沒有天災人禍,沒有發生土地兼並的情況下,農民尚可以勉強維持基本的生活。一旦發生天災人禍,農民的生活便無法維持了。仁、宣時期是明朝從開國到守成的變化時期。當時所推行的一系列相對寬松的政策,對于改變農民生活狀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從有明一代的情況來看,下層農民即小農們的生活,一直是貧苦不堪的。從仁、宣之後,到正統間農民流亡的情況便已是日趨嚴重,成、弘以後,北方農民貧困化的情況並無絲毫改變,正德末年楊廷和所談北方的情況與宣宗的《耕夫記》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各地水旱相仍,災異迭見。歲用錢糧,小民拖欠數多,各處軍士月糧,經年無支,該鎮奏討,殆無虛日。欲征之于民而脂膏已竭,欲取之于官,而帑藏已空。閭閻之間,愁苦萬狀,饑寒所迫,嘯聚為非者,在在有之。其畿內州縣及山東、河南、陝西等處,盜賊百十成群,白晝公行劫掠。居民被害,商旅不通。①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顯然不僅僅是水旱災異。我們看到的永樂十九年遷都後北方各省饑民的情況,也曾經是“水旱相仍,民至剝樹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顛踣疲乏路,賣妻鬻子以求苟活。..猶且徭役不息,征斂不休”②。那時候雖然是永樂的盛世,與正德時農民的生活卻又何其相似乃爾,在整整經曆了一百年以後,北方的農民生活上幾乎沒有一點變化,這實在是一個令人感到震驚的事實。

江南地區與北方有所不同,由于自然條件富庶,使得農民生活要明顯好于北方,但是從明初以來江南一直都是朝廷賦稅重地,尤其是大量重賦的官田地,給耕種者以極重的負擔。這種情況完全是由于曆史原因人為造成的。《明史·食貨志》中說:“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①這是明初政治報複與嚴猛政治的產物。到成祖以後,還依然繼續著這種政策。例如建文遺臣高翔在成祖奪位後被族誅,諸給高氏產者皆加稅,目的是為了“令世世罵翔也”②。不過高翔不是蘇松人,而是陝西人,這只是一個極為典型的例子。成祖以後江南的重賦問題開始表現了出來,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便是無法完賦。

②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十。

① 《明世宗實錄》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② 談遷:《國榷》卷十七,成祖永樂十九年四月甲辰。

①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②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傳》。

蘇、常諸府稅糧,自洪、永以來,逋多待免。大戶及巾靴游談之士,例不納糧,納糧無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擾不定。③也就是說,真正受到重賦之擾的主要還是下層農民。到宣德初年,僅蘇州一府拖欠的稅糧就多達八百萬石,相當于全國正常歲入的三分之一。這實際上已經造成財政上的困難,發展下去必將是國民兩竭。洪熙元年(1425)廣西右布政周幹自蘇、常、嘉、湖等府巡視還京,曾經上言蘇州等處農民逃亡的情況。稱:“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④這時仁宗已經去世,宣宗即位,于是從宣德初年起,明朝廷開始議減官田租額,“宣德五年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著為令。’”①這在當時對農民的生活來說應該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後,江南巡撫周忱又進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這一次由于多人的反對沒有能夠實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豐收。為防止糧價暴跌國家以官鈔平糴,並由此而建立起濟農倉。這對于江南農民的生活情況有著相當大的關系,甚至一直影響到了明朝中期以後。但是這次減少的官田租賦額度甚小,對于真正減輕農民負擔的作用並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減額是在正統元年(1436):“正統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②這雖然還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對于稅收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國家歲入由宣德間的三千零一十八萬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銳減為正統間的二千六百八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統後的歲入,基本上在這個數字上下浮動。

當然,這只是官方公布的數字,與實際的情況相去還是甚遠的。何良俊就曾經記述了松江農村農民的不同情況。

蓋各處之田雖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懸絕者。夫東西兩鄉,不但土有肥瘠,西鄉田低水平,易于車戽,夫妻二人,可種二十五畝,稍勤者可至三十畝。且土肥獲多,每畝收三石者不論,只說收三石五斗,每歲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東鄉田高岸陡,車皆直豎,無異于汲水。稍不到,苗盡槁死。每遇旱歲,車聲徹夜不休。夫妻二人極力耕種,止可五畝。若年歲豐熟,每畝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黃豆四五斗耳。農夫終歲勤動,還租之後,不彀二三月飯米。即望來歲麥熟,以為種田資本。至夏中只吃粗麥粥。日夜車水,足底皆穿。其與西鄉吃魚干白米飯種田者,天淵不同矣。①不過,一般來說,江南地區自然條件要好于北方,農民的狀況也較北方為好。明朝人說:“閩田兩收,北人詫以為異,至嶺南則三收矣。斗米十余錢,魚③ 萬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額賦》。

④ 顧炎武:《中隨筆》卷二上。

①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傳》。

②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

①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十四。

蝦盈市,隨意取給,不甚論值。單夾之衣,可過隆冬。”北方則田地雖多,“然磽確寡入,視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見貧皂村氓,問其家,動曰有地十余頃,計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②。

江南農民占有的土地雖然明顯少于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國之初大都是曾經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對于明初授田的具體情況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從明初對于農民墾荒及田主不准拋荒的種種政策來看,當時無論南北,農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數字還相當驚人。例如著名的狹鄉徽州就曾有過明初各授田三十六畝的記錄。③這種情況到明中葉以後便不複存在了。隨著土地兼並的日趨嚴重,大批農民變成了地主的佃戶。所以盡管南北各地有著由于自然條件所造成的農民生活差異,但是從農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來看,都有一個明顯的共同之處,便是終年勞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稱富庶的江南,其實也是“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①明朝中葉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的貧富差別也日益擴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並大量土地,租佃關系矛盾也就日漸激化。階級對立激化的表現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斂的民變和農民起義明顯增多。如萬曆間黃梅的劉汝國即起于入富戶蔡氏家中“搶掠”。又有太湖應采者,亦起于以饑民為主體專門搶劫富室之民變。崇禎間蘇州一帶“田主有鄉居者,征租于佃戶,各佃聚焚其居,搶掠其資”②,南洋方懷忠率數鄉農民,蜂擁至城下,聲稱:“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體現。③當然,當時土地兼並一方面是出于勢豪之家的侵奪,而就明代的特殊情況,其中更有相當多是出于下層農民的投獻。農民因為不堪徭賦,將自己田產獻于當地勢豪大戶,這些獻田的農民也因此而成為了大戶的家奴,在當時也稱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記:吾婁風俗,極重主仆。男子入富室為奴,即立身契,終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孫累世不得脫籍。間有富厚者,以多金贖之,即名贖而終不得與等肩,此制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緣上下,累累起家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饑寒,更借托聲勢,外人不得輕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極力衛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④使用家奴在當時南北各地都有。當時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資雇募,而南方則多為小民自動投充。

明季縉紳,多收投靠,而世隸之邑幾無王民矣。然主勢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產、② 謝肇淛:《五雜俎》卷四。

③ 參見程尚寬:《新安名族志》卷上《汪·竦川》。

① 顧炎武:《菰中隨筆》卷二上。

② 葉紹袁:《啟禎聞見錄》卷二。

③ 陳鴻:《莆變小乘》,轉引自謝國楨:《明代農民起義史料選編》附錄第226 頁。坑主貲財,轉獻新貴有勢,因而投牒興訟者,有司亦惟力是視而已。①這大約應該是有明萬曆、天啟間達到了高峰。農民將自己的田地與自己本人一起“投獻”到縉紳之家,目的本是為了求得保護,既擺脫國家徭賦的征索,又取得主人的聲勢。其中當然確有一些因此而發達起來的例子,甚至有些世仆子弟讀書有成,取得功名,但卻無法擺脫奴仆的身份。如《複社紀略》中所述延陵世睿家僮張嶤的事件:“延陵世睿有家僮張嶤者能文章,少受業于越自新,兩張(張采、張溥)收之為弟子,主人不之許,使之供隸役,職抄謄。嶤恥之,避之南張(張采)所。延陵拘其父母,南張為請甚力,事雖解,而使供役如初故。嶤不能堪,舉家徙之武陵。吳來之處之客席。未幾,兩張使之入泮,吳江延陵控之當事,求正叛之罪,卒不勝。久之,兩張囑州守周仲漣攜來之手書,造延陵進贖金,為嶤削隸籍。”其後便引發了陸文聲以此為由對複社的訐奏之事。主人對于奴仆的壓迫必然激化主奴之間的矛盾,因此到崇禎以後不斷發生“奴變”,也就是勢在難免了。晚明因奴仆而引發的事變最著名者當是“民抄董宦”的事件。不過“民抄董宦”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奴變”,真正意義上的“奴變”應當是指那些奴仆的反抗斗爭。如崇禎十四年(1641)松江府奴仆陳丑的暴亂,以及十七年浦東等地奴仆起事焚殺主人的事變等。其中除去為生活所迫入主人家中搶奪財物者外,更多的則是奴仆們的索契斗爭,即所謂:“逆奴群聚,向主人索鬻身文契。..有不與者,即焚其廬。”①同年,嘉定華氏拷掠家奴,激起奴變,“各大姓奴同時起,縛主杖之。踞坐索身券,或殺或辱,所至數萬人,百里內如沸”②。待到張獻忠破麻城時,大批奴仆起而響應,則更將這場階級斗爭融入了波瀾壯闊的明末農民起義之中。

① 孫之 :《二申野錄》卷八“四月條注”,轉引自謝國楨:《明季奴變考》。① 吳履震:《五茸志逸隨筆》卷七。

② 王季重:《祁忠敏公年譜》。

第五節成分複雜的城鎮階級構成一般來說,城鎮的階級構成較之農村要複雜一些。它不像農村那樣可以用地主與農民的簡單對立來概括。城鎮的階級構成由于階層、行業以及城鎮的不同類型而不盡相同。

明代城鎮的發展經曆了前後兩個不同的階段。從太祖朱元璋建國直到成化、弘治之世可以算作是明代城鎮發展的前期,這一時期的城鎮主要是作為全國乃至地方的統治中心而發揮著政治控制的功能。學者們一般稱之為政治型城市。

與這種明顯政治型城市相類似的還有一種軍事型城鎮,它們多處于邊塞地區或者內地的軍事要地。這種城鎮中有些雖然不是地方政治中心,但是實際上就國家控制的角度而論,它們所起的作用則都是國家對地方,包括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因此這些城鎮的構成往往多有相近之處。

與這種政治軍事型城鎮截然不同的是工商型城鎮。明代的工商型城鎮發展也經曆了前後兩個時期,它的第一個發展時期是在明永樂修浚漕運以後,伴隨著南糧北調,沿運河一帶逐漸形成了一些工商業發達的城鎮。如北京附近的通州(今通縣),在元末經戰亂而城毀,“只編籬寨而已”。到明永樂遷都北京,隨著漕運的疏通,通州成為了南糧北調的集散地,開始發展為漕河沿線的重要市鎮。成化、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曾說:“文皇建都,治必南向,州名曰通,作我東障。高城巍峨,有兵有民,漕河北來,餉粟云屯。儲盈庾增,新城是築”①。然而通州作為工商型城鎮真正得到發展的時期還是在成化、弘治以後。隨著北京作為都城消費的增長,通州不再僅是南糧北調的集散中心,而且成為了“百貨彙集處”,萬曆時蔣一葵更記述通州張家灣的情形:“張家灣為潞河下流,南北水陸要會也。自潞河南至長店四十里,水勢環曲,官船客舫,漕運舟航,駢集于此。弦唱相聞,最稱繁盛。”當時人的詩中寫道:“潞水東灣四十程,煙光無數紫云生。王孫馳馬城邊過,笑指紅樓聽玉箏。”②除去通州這類沿運河而發展的城鎮外,江南一帶還有相當數量伴隨著明朝中葉以後商品生產發展而形成的工商業市鎮,這種市鎮的興起構成了明朝城市發展的特征。

由于城鎮的類型不同,因此城鎮的社會階級結構也必然不盡相同,而且這種情況也伴隨著城鎮自身的發展而發生著變化。

一般來說,在明初年除南北兩京外,各地方城鎮主要都是各地的政治中心,或者軍事重地。這些城鎮社會構成中最為突出的便是國家控制機能,因此也就必然十分突出地表現出等級社會的特征。像南、北兩京,它們的社會階級構成中首先要包括皇室貴族和官僚,由他們構成了封建統治的主體,他① 《欽定日下舊聞考》卷一○八《京畿》。

② 《長安客話》卷六《潞河》。

們是鮮明的官民區別中的官,是統治者。明太祖建都南京,明成祖建都北京,都是在遷徙富民基礎上來保證京師優勢的,所以在明朝兩京內保存了一批城市富戶。這些富戶遷入南北兩京,成為京城廂坊的住戶,也就是當時京城的民,但他們後來在社會地位上也在不斷變化,或者從事于經商而進入商人行列,或者通過科舉而進入官僚集團。大約只有少數依靠殷實家底或者原籍的支持而維持著相對富裕的生活。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城市生活與農村相對脫離,也就脫離開了農村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因此城市經濟生活主要必須依賴于商品的交換,于是商人也就自然成為城市生活中最為活躍的階層。除去商人之外,在明代的城市生活中,還包括了大量的城市平民,他們大都是城市的勞動者,也是城市人口中的主體。他們靠自身的手藝勞作、支棚設攤或者肩挑手提叫賣為生。他們的勞動構成了城鎮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而在城市生活當中與之俱來的還有那些構成了最下層社會的無業游民、娼妓、乞丐、流氓等。這不僅是在南北兩京,在當時幾乎所有的城鎮中都有著這樣基本的社會構成,即使是邊塞軍事重鎮,除去由武臣代替了內地城鎮的官僚,由軍戶取代了民戶之外,並無根本的區別。所以一般來說,明朝前期城鎮階級結構相對比較簡單,除去官府之外城鎮居民是統一編戶的。如太祖建國初的北平(今北京),“悉城內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編為排甲,而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遇各衙門有大典禮,則按籍給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各曰‘行戶’。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總以一人答應,歲終踐更,其各曰‘當行’”①。這樣的編戶應役,與農村中的情況十分相似,而之所以能夠用這樣的方式編戶,是當時官府的需求相對簡約,而民戶的行當也尚不甚多。

明代中葉以後,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鎮的社會階級結構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而變得更加複雜起來。萬曆時人曾記述到當時京師北京的情況:“京師風氣悍勁,其人尚斗而不勤本業。今因帝都所在,萬國梯航,鱗次畢集。然市肆貿遷,皆四遠之貨,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土人則游手度日,苟且延生而已。”所以京師只有四種人為多:“奄豎多于縉紳,婦女多于男子,娼妓多于良家,乞丐多于商賈。至于市陌之風塵,輪蹄之紛糅,奸盜之叢錯,駔儈之出沒,蓋盡人間不美之俗,不良之輩,而京師皆有之。”②而在太祖建國之初,不要說北方,即使是作為六朝故都的南京,也不會有這樣的情形。據當時人的估計,北京五城兵馬司轄管的乞丐便不下萬人,“一年凍死毒死不下數千,而丐之多如故也”③。除此之外,“如京師閹豎、宮女、娼妓、僧道,合之已不啻十萬人矣,其它藩省雖無婦寺,而緇黃游方,接武① 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② 謝肇淛:《五雜俎》卷三《地部》。

③ 《五雜俎》卷五《人部》。

遠近,粉黛倚門,充牣城市”④。這顯然已不僅限于京師,而是一種全國普遍存在的現象了。

這實在是一個十分驚人的數字。這里所說的閹豎、宮女都是皇宮中的成員,他們在宮中為皇室服務,不屬于城市平民的范圍,但是他們同時又都是城市生活的消費者,娼妓與僧道雖然應當屬于城市中的平民,但是他們卻不事生產。

除去娼妓僧道者外,當時的城鎮中還多有游手無賴之輩。這些人不事生產,結為團伙,專事敲詐勒索,甚至斗毆殺人,被稱作光棍。他們中的一些人還開設賭場、販賣人口,或者偷盜搶劫,成為城市生活中的最不穩定因素。如此大量的寄生人口在城鎮居住,就為其商業的發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因此以京城為代表的這些城鎮也同時都是商人集中之地,待到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舊有的等級社會受到了挑戰,金錢開始成為決定人們社會地位的主要因素,于是開始由一批富商大賈與官員共同構成了城市的上層社會。不過這些大商人雖然擁有大量的財富,他們在人數上卻並不很多,在當時的城鎮居民中,更多的還是那些城鎮勞動者。

無論是在京城還是地方城市中,都必須有相應數量的各行各業勞動者才能夠保障城市的日常生活。根據萬曆間關于北京鋪行情況的記述來看,為京城生活服務的一百三十二行中,除去典當等一百行本多利重的行當應屬城市商人經營之列,其余三十二行都被列入到了貧民以微資覓微利的行列,如網邊行、針蓖行、雜糧行、碾子行、砂鍋行、蒸作行、土堿行、豆粉行、雜菜行、豆腐行、抄報行、賣筆行、荊筐行、柴草行、燒煤行、等秤行、泥罐行、裁縫行、刊字行、圖書行、打碑行、鼓吹行、抿刷行、骨簪羅圈行、筆繩行、淘洗行、箍桶行、泥塑行、媒人行、竹篩行、土工行等,此外還有如賣餅、賣菜、肩挑、背負、販易雜貨等項,則更在鋪行之下了。①這些更為下層的勞動者姑且不論,僅當時開列的這三十二種下層鋪行,其從業者便多達三萬四千三百七十七戶,占當時北京鋪商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六②,人口也當以十萬計。這些城市勞動者構成了城鎮居民的主要部分。

到明中葉以後,這種情形也不限于京城或各省都會等消費型城市,即使是江南一帶新興起的工商型城鎮中,也出現了大量相應為城鎮生活服務的行當。例如當時的蘇、松一帶,“洋貨、皮貨、綢緞、衣飾、金玉、珠寶、參藥諸鋪,戲園、游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不知有幾千人享用于其間,而這成千上萬人的享受需求,又為成千上萬人提供了從業的機會。所以當時人說:“有千萬人之奢華,即有千萬人之生理。若欲變千萬人之奢華而返于淳,必將使千萬人之生理亦幾于絕。此天地間損益流通,不可轉移之局也。”④ 《五條俎》卷八《人部》。

① 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② 參見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318 頁。

③這種城市消費的發展,為流入城市的人口提供了就業的機會,所以當時有人稱之為“窮人大養濟院”。這雖然說得過頭了一些,但也不無道理,“金閶商賈云集,宴會無時,戲館數十處,每日演劇,養活小民,不下數萬人。..蘇郡五方雜處,如寺院,戲館,游船、賭博、青樓、蟋蟀鵪鶉等局,皆窮人大養濟院。一旦令其改業,則必失業,且流為游棍、為乞丐、為盜賊,害無底止矣”④。這里所說的都是典型的城市服務行業,他們雖然不直接從事生產,但仍當屬城市勞動者的行列。這些不直接從事生產的城市勞動者人數越多,也就說明當時城市的消費化程度越高。盡管城鎮居民本身也需要消費,但是當時真正的消費主體還是達官貴人和富商大賈。那些城鎮生產勞動者和非生產勞動者除去為城鎮居民服務之外,主要也還是為了這些人服務,也就是為了城鎮自身服務。

城鎮行業的複雜決定了城鎮社會構成必然複雜。因此明朝人在談到當時的社會結構時,將傳統的所謂四民、六民發展而為二十四民,即除去士、農、工、商及兵、僧之外,又增加了道、醫、卜、星命、相面、相地、弈師、駔儈、駕長、舁人、蓖頭、修腳、修養、倡家、小唱、優人、雜劇、響馬巨窩等。①這樣的分類是否恰當姑且不論,從中所表現出來的城鎮社會中各種行當的複雜則是顯而易見的。

明中後期的城鎮,一方面伴隨著市場網絡的發展而發展,另一方面又與原有的政治中心型城鎮相結合,從而形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城市化的自身特征:政治型城鎮的工商化。這種工商化的城鎮社會容納了相當數量從農村流入的人口,但是卻無法改變中國傳統城鎮的政治中心特征,城鎮的工商化為城鎮自身服務成了一大特點,這就必然限制了城鎮的工商化進程。盡管江南經濟發達地區在工商化發展中走得更快一些。除去一些因手工業或者商業發展而新興的市鎮外,當時的大中型城市中,還不可能將城市人口盡可能地轉化為城鎮的生產者,從而形成了相當數量的無業流民,或者不事生產的占卜、星命、相面、相地、賣淫,或者成為游手無賴。如果這些人可以統稱之為“市民”的話,那也只能是城鎮居住民戶的泛稱而已。

③ 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卷上。

④ 謝肇淛:《五雜俎》卷三《地部》。

① 參見姚旅:《露書》卷九。

第六節獨立的經濟群體——商人與商幫在明代的社會結構中,商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在人數上雖然並不很多,但是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卻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明初,由于戰亂後的恢複,國家的政策必須鼓勵農業生產,所以推行的是一條重本抑末的路線。被稱之為末的商人受到了當時政策上的種種限制。商人是屬于庶民范圍的,但是洪武十四年(1381)關于庶民冠服的規定中卻給予了商人更為嚴格的限制:“十四年令農衣綢、紗、絹、布,商賈只衣絹、布。農家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得衣綢、紗。”①不准商人衣綢紗,從表面上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商人有衣飾的炫耀,社會上也就不會有人因羨慕商賈的富有而棄本趨末。

但是這本來就是一個十分矛盾的問題,商人通過經商致饒,在經濟上取得主導地位,他們在經濟生活上的富有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僅僅因為服飾上的限制並不會影響到人們經商的熱情。所以當時太祖這些做法很可能還有另外一個目的,那便是要通過對商人的限制,扭轉元代商人甚高的社會地位,以提倡明初重農抑商的社會風氣。

事實上明初的商人經商活動是十分有限的,以當時臨清會通局上報的歲辦課鈔數額為例,便可見其一斑。洪武間臨清會通局歲辦課鈔共計八千七百五十三貫,到永樂元年(1403)更減為二十九貫,這實際上已無商稅的意義了。

朱元璋的做法在一定時間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末的作用,但是明初商人活動不甚發達的主要原因,還是由于受到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限制。當時的整個社會還處于生產的恢複發展時期,對于商品的需求還不很大,商品生產還不十分發達。但即使是這樣,那些對于商人的社會限制也不可能維持長久,隨著“開中法”的實施,北方邊防地區的鹽商首先發展了起來。

我們在明初的商界中能夠看到的幾乎只有鹽商。

《明史》提到:“明初募鹽商于各邊開中,謂之商屯。”①又稱:“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②以給鹽引行鹽為條件,吸引商人運糧到邊境,邊境軍儲賴以充足,而商人也可由此取得行鹽資格,再通過販運食鹽獲利。這種開中的做法在當時不僅吸引了一批商人,同時也吸引了相當多的勢豪勳貴,于是在明代的鹽商行列中包括了成分不同的官商與普通商人。這里面的普通商人主要是山西和陝西的商人,通常也合稱之為山陝商人。

① 《明史》卷六七《輿服志》。

①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② 《明史》卷八○《食貨志》。

明初所推行的開中制雖然刺激了鹽商們的發展,但是由于勢豪勳貴們的爭利,一般商人無力與之相抗衡,那些運糧到邊得到鹽引卻無法取得食鹽的商人,只能無限止地去守支等待,甚至父子相繼守支多年而得不到食鹽,成為徒有其名的鹽商。中小商人很快在這毫無公正可言的商業競爭中失利破產,只有少數財力雄厚的商人保留了下來,成為真正的行鹽大賈。所以明初的開中法雖然給了北方商人以發展的機會,卻並未因此而出現北方商人的發展高潮。在明代最為著名的商幫——晉商與陝西商幫的形成並不在明初,而是在明朝中葉以後。

對于明代的商人們來說,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便是弘治五年(1492)的葉淇變法。當時任戶部尚書的葉淇提出了對于開中制的變革:“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①葉淇雖然因此而被指為破壞北邊軍儲的禍首,但是商人們卻從此而開始了一個新的經營天地。

其實事情並不出于葉淇的個人意願,事實上葉淇變法也是出于當時時勢所迫,改輸粟到邊防的開中法為輸銀官府,既是為了增加國庫的收入,也是為了解決權勢官商們對商利的侵奪。從這種代表了商人利益的變法中,已經開始看到了明代商人的力量。

自從正統、天順以後,社會經濟較之明初有了相當大的發展。成化、弘治時,社會經濟生活便已發展得十分的繁榮。當時人記述蘇州等地的情形說:“閭簷輻輳,萬瓦甃鱗,城隅濠股,亭館布列,略無隙地。輿馬從蓋,壺觴罍盒,交馳于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載妓之舟,魚貫于綠波朱閣之間,絲竹謳舞與市聲相雜。凡上供錦綺、文具、花果、珍羞奇異之物,歲有所增。若刻絲累漆之屬,自浙宋以來,其藝久廢,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產益多。”①這種城市生活的繁榮與商業的繁榮是密不可分的。內地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給商人們提供了活躍的市場,明初那種依賴于輸粟邊衛而換取行鹽資格的做法也便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于是從邊地到內地各種大小經營商一下子變得興旺了起來。在學者們常常提到的明清晉、陝、甯波、山東、廣東、福建、洞庭、江右、龍游、徽州十大商幫中,除去“江右商幫”興起較早外,其余的九大商幫均形成于成化、弘治以後。②這也就是說,大約從成化、弘治時起,商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開始在明朝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種生活中嶄露出來。

明代的商人以商幫的形式出現于曆史舞台,充分體現了其自身的地域與血緣紐帶關系。這也是中國商人發展的一個主要特征。這些重要商幫的產生地區,大多為地少人稠或者山多地少的去處。在農業發展上的限制迫使他們① 《明史》卷八○《食貨志》。

① 王锜:《寓圃雜記》卷五《吳中近年之盛》。

② 參見張海鵬、張海瀛主編:《中國十大商幫》。

走上了經商之路,而他們的經商活動又大都無法在其原籍本土進行,于是從邊陲到內地,凡是便于商業活動的地區都成為了商人們的活動領域。中國廣闊的國土為商人活動提供了充實的內在的市場,地域與血緣紐帶則對于商人們起到了自身保護與互助的作用。明代的商人于是沿著這樣一條自身發展道路成長了起來。而福建商幫、廣東商幫和洞庭商幫更將自己的行商范圍擴大到了海外,《拍案驚奇》中《轉運漢遇巧洞庭紅》便是一個洞庭商人在海外發跡的故事。大約從成、弘以後,商幫和商業經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到嘉靖、萬曆之際,徽商與晉商已成為南北富室的代表: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江北則推山右。新安大賈,魚鹽為業,藏鏹有至百萬者,其它二三十萬,則中賈耳。山右或鹽或絲,或轉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①據說嘉靖時嚴嵩之子嚴世蕃曾論天下富戶,家產在百萬以上者為一等,共十七家,其中晉商三姓,徽商二姓。商人在明朝人的經濟生活中已經與勳貴官僚取得了同樣的地位。這種結果的意義就不僅在于商幫自身的發展,而且顯然開始影響到了整個社會,像嚴氏父子這樣貴極一時的權臣也在談論天下富戶,財富的吸引力自然是滲透了整個的明代社會。事實上從明中葉以後,社會上對于人生價值的追求已經開始由單一的做官轉變成為做官或者經商,社會觀念與明初有了根本的區別。

在經濟上取得了主導地位的商人們,開始需要並且有可能進一步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證自身的利益。于是官商結合成為了明代商人發展的必然途徑。

明代的商人在經營發展中必須結交官員,以作為自身經商的政治保障。

這在晉商與徽商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所以明朝人一般常說晉商偏于俗而義氣,徽商偏于雅而好交。如像晉商中的張四教,其父及叔父均為商人,而其兄張四維、舅父王崇古則為朝廷中的重要官員。又如徽商中的梅仲和凌和貴等人“重交游,樂與賢士大夫款洽”。“自達官紳士及氓庶無不以禮相接,與地方長吏過從款洽”。而姑蘇為冠蓋往來之地,“慕公名者恒造廬以訪”②。他們還往往通過對于官員們的經濟資助或者聯姻以取得與官員結盟。《二刻拍案驚奇》中寫到一個徽商事先將一女子“認做自己女兒,不爭財物,反賠嫁妝,只貪個紗帽往來,便心滿意足”①。這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當然也有一些商人家庭的成員進入到官僚隊伍之中,如像前述張四維,以及汪道昆等。他們在對待農商的本末關系上與以往的傳統認識開始有了明顯的區別。汪道昆就曾說道:“竊聞先王重本抑末,故薄農稅而重征商,余則以為不然。直壹視而平施之耳。日中為市,肇自神農,蓋與耒耜並興,交相為重,耕者十一,文王不以農故而畢蠲。..然關市之征,不逾十一,要之各得其① 《五雜俎》卷六四。

② 參見張海鵬、王廷元主編:《徽商研究》,第315 頁。

① 《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五《韓侍郎婢夫人》。

所,商何負于農?”②這番話出于身為兵部尚書的汪道昆之口,其意義就不僅是個別人對農商持有不同于傳統的價值觀了。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隨著明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有不少官僚開始經營工商業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帶,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並有若干織機,雇工織作,已不再罕見。盡管官員們在某種程度上對于商人還間或有所卑視,但是他們在政治經濟上的聯系使他們實際上已經處在了同一個社會階層。對此我們從當時的傳奇戲曲和小說中便可明顯看到,過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當主人公的作品中,開始出現了發跡的商人。

在明代社會中,商人永遠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雖然在經濟實力上並不相同,但是在經濟與政治利益上卻是一致的。他們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為了找尋依靠,在真實的利益與感情上他們則往往更接近于城市居民。這是商品經濟發展本身與封建體制矛盾的必然結果。發生于萬曆年間礦監稅使引發的民變斗爭中,商人們明顯地站到了民變的一邊。在蘇州發生的以葛賢領導的民變中,商人們從自身利益出發,直接參與了這場反抗稅監孫隆的斗爭。其後葛賢被赦出獄後,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贈,以表崇敬之意。①商人們在政治與經濟上的成功刺激了他們的自信。在他們周圍于是開始形成一種自身的文化,這雖然還沒有能夠脫離開傳統的儒家文化的范疇,但是其中增加了相當多的商業化的內容。所謂“賈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開始成為商人中的一種時尚。

明代商幫商業文化的一個重要體現便是對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葉以後的徽州一帶,“雖十家村落,亦有諷誦之聲”②。教育成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業經濟發達的江浙一帶,讀書已成為風俗,後生小子無不讀書,二十無成始從農商百業之藝。這種重教之風在北方的晉商當中也頗為普遍,被視為陋而實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際也成為了地方與家庭教育的推動者。

除教育之外,晉商對于文物古董收藏鑒賞方面的發展,徽商對于書版刻印及傳奇戲曲的支持,也都在當時開的風氣之先,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在明代後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對于文化活動的支持成為人們文化生活中常見的事情,一些影響較大的大規模戲劇演出,也多出于商人在經濟上的支持。商業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對于商業的發展與風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種商業風氣。在中國傳統商業道德上的誠信、節儉、好義、樂施等崇尚,都與當時商業文化的塑造有著直接的關系。商人與商業的發展促進了明代社會的繁榮,商業經營直接關系到了社會② 《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吳使君榷政碑》。

① 《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第255 條。

② 萬曆《休甯縣志·風俗》。

商品生產的發展,江南地區新興工商城鎮的出現,便是商業發展的一種成果。商人與商業發展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明代傳統的封建社會結構,盡管這種沖擊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舊的等級界限。這都或多或少給中國社會帶來一點近代化的萌動。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卻又不可能成為封建制度的對抗力量,他們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現在官商結合上,他們在經濟上的成功則又往往是用來購置田產宅園。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時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幫自身也帶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征,如封建宗族勢力在商幫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響,這都使得他們無法從根本上成為一個獨立于封建政體之外的群體。

第八章商業第一節明代商業的特點明代社會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商業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中地位的提高。明中葉以後,國家對商稅的征收,已成為財政收入的一個不可或缺的來源。僅以鈔關為例,弘治十五年(1502)全國鈔關收入二千七百十九余萬貫,折合白銀約八萬兩,在當年太倉收入中約占百分之三左右;至萬曆六年(1578),鈔關收入增至三十二萬五千兩,為當年太倉庫收入的百分之八;萬曆二十五年(1597)達四十萬七千五百兩,約占太倉庫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①。可見明朝商稅在國家財政中的比重與日俱增。萬曆中期以後,明廷大興土木,皇室奢靡無度,使國用陡增,財政日蹙。不久,遼東戰事又起,軍餉無出,朝廷于是決定以加派重斂百姓。商稅又成為加派的對象。據《天府廣記》載,天啟五年(1625),全國八個鈔關歲入正余銀②高達四百八十萬余兩③,為萬曆中期鈔關歲入正銀的十二倍。足見商稅已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占有了相當重要的地位。

農業、手工業生產水平的較大幅度提高,國家的長期和平穩定,以及全國道路交通的改善和暢通,為商業的繁榮與發展創造了條件。與這種情況相適應,明代建有一套較為完整、系統、嚴格的商業制度。這一制度是在沿襲過去曆代,尤其是宋元兩朝煩雜眾多商業制度的基礎上,結合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的需要,有繼承有創造地逐步形成的。綜觀其形成過程,有前簡後繁、前虛後實、前弛後嚴,由零散到比較系統,從較大隨意性到逐漸有序的特點。《明史·食貨志》在言及關稅時說:“關市之征,宋元頗煩雜,明初務簡約,其後增置漸多。行赍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大致反映了整個明朝商制形成發展的過程。

明朝的商業制度主要由朝廷制定頒立,同時在長期商業活動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業守則、條規,也屬于制度范疇內。明中葉以後,隨著明朝政權危機的日趨嚴重,統治者利用訂立制度的權力,加劇了對商業的重征暴斂和對商人的控制及超經濟強制,嚴重壓抑乃至摧殘了蓬勃繁榮的商業活動。盡管如此,在當時形勢下,一些商制在保障商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證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進貿易在更大范圍以更大規模開展等方面,還是起了積極作用的。明代的商業制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① 參見何本方《明代榷關淺析》,刊于《商鴻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紀念論文集》。② 指向國家交納的正額(包括加派)和羨余兩部分。

③ 孫承澤:《天府廣記》卷十三。

第二節市場管理制度明初,由于遭連年戰亂之累,社會生產力低下,朝廷又推行重農抑商政策,因此當時商品交易十分有限,市場普遍弱小。經過幾十年的休養生息,到宣德年間,社會經濟得到恢複發展,大量富余的農產品尤其是經濟作物產品和手工業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刺激了市場的迅速發展。明中葉以後,商業活動更加頻繁,各地市場繁榮,並日臻成熟。其表現為不僅市場規模大、交易品種多,而且其結構也向多層次、多方位、行業化方向發展。明朝統治者在不同時期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強化國家對市場貿易的控制與管理。與此同時,市場本身也在實踐中約定俗成了貿易參與者務必遵守的一些條規、守則,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較齊備的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管理機構明代城市的市場由兵馬司兼管。洪武元年(1368),太祖令在京(南京)兵馬司兼管市司,並規定在外府州各兵馬司也“一體兼領市司”①。永樂二年(1404),北京也設城市兵馬司,成祖遷都北京後,分置五城兵馬司,分領京師坊鋪,行市司實際管轄權②。

農村集市,由地方官府管理。集市的開設廢銷,集期的調整,集市的分轄等,都須由當地官府批准或指定。

此外,城鄉許多官、私牙也參與市集管理。明初,朝廷一度打算取締牙行,以將市場管理權直接操縱于自己手中。但隨著市場的擴大,牙商普遍存在,並活躍于城鄉之間,而且地方各封建勢力又依賴于他們的協管作用,因此牙行非但取締不了,而且迫使朝廷承認甚至保護他們,使其在市場管理之中始終占有一席之地。有些集市,還有集頭參與管理。史載,“諸市皆官為校勘斛斗秤,又有牙役以分之,集頭以總之。山市則縣倅親往治焉”①。“市之在鄉者,恒有集頭,以把持其中”②。

市場管理項目① 《明太祖實錄》卷三七。

② 明代城鎮置坊、鋪、牌,市司在行政上理應由所在府縣管轄,可是朝廷將市司的實際管轄權歸兵馬指揮司。兵馬指揮司本是城市治安管理機構。這樣做的原因,很可能因為城鎮市場、商賈流動性大,不易管理,比如北京,如沈榜言,“京城多銷戶,多非土著,兩縣未易制也”(《宛署雜記》)。市司管理權歸兵馬司,意在更好地維持市場秩序和治安。

① 萬曆《安丘縣志》卷五《建置考》“街市”。

② 乾隆《夏津縣志》卷二《建置志》“鎮集”。

明代市場管理項目眾多,其中商稅下有專章論述,其他主要如下。

1.度量衡管理制度。度量衡的統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朝廷對此高度重視。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下令鑄造新的鐵斛、鐵升,以為標准量器。二年(1369),再下令,“凡斛斗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降鐵斗鐵升,較定則樣制造,發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轉發行省,依樣制造,校勘相同,發下所屬府州,各府正官提調依法制造,較勘付與各州縣倉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鋪之家,須要赴官印烙。鄉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使”③。明令市場貿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須與官定標准相吻,且經官府核定烙印後,方可用于市場交易。以後每隔數年,如洪熙元年(1425)、正統元年(1436)、景泰二年(1451)、成化五年(1469)、嘉靖二十七年( 1548)等,朝廷都頒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後來,司農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標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負責,“凡度量衡,〔工部〕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①。依照朝廷統一下發標准量器,各地逐級依樣制造後,“立平准,懸于市肆,諭貿易之人,有大小低昂,聽其較量”②。各地對依標准樣生產度量衡器具十分嚴格,如明中葉人陳鐸描寫等秤鋪的制作,要求等秤“錘兒無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數兒須勻密。世人個個討便宜,賴你成平易。鋪面營生,出入一例,好名頭從此起。輕重在眼里,權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③。

朝廷還嚴格對度量衡的監管。一是派兵馬指揮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針對違法作弊現象,制定法律,給以一定處罰:“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調失于校勘者,減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④。有些地方,發現度量衡不合法,則“重責枷示不貸”⑤。

統一度量衡制度對買賣雙方進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場的發展。如山東濟南府萊蕪縣的十七個集市,因“斛斗秤尺,官為之謹,又有牙役以分之,集頭以總之,故貿易平而爭者鮮少矣”⑥。

2.物價管理制度。物價平穩、合理,是市場有序乃至國家安定的一種表現,也是市場貿易渠道暢通的關鍵之一。朝廷對此一直很重視。洪武元年③ 萬曆《大明會典》卷三七《課程》“權置”。

①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工部”。

② 嘉靖《六合縣志》卷一《地理志》,轉引自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③ 陳鐸:《坐隱先生精訂滑稽余韻》“等秤鋪”,轉引自路工《訪書見聞錄》。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市廛》“私造斛斗秤尺”。

⑤ 崇禎《祁州志》卷十《雜事志》“興革利弊”附:平量法。

⑥ 嘉靖《萊蕪縣志》卷二《集市》,轉引自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368),太祖針對當時物價起伏較大的情況,命在京、在外兵馬司每隔二三日“時其物價”①,即由官方確定物價,並向民間公布,以平抑市場價格。二年(1369),又制定“時估”制,命“府州縣行屬”,“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逐一核實,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如果“物貨價直高下不一,官司與民貿易,隨時估計”②。二十六年(1393),又規定,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的價格,“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于上司”③。宣德元年(1426),朝廷頒令,凡“藏匿貨物、高增價值”的客商,都要給以罰鈔處理④。《明律》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己者,准盜竊論,免刺”⑤;“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計贓,重者准竊盜論,免刺”⑥。嘉靖二年(1523),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項規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經紀,謹較斗秤,備訪物價”⑦之制。當時物價的基准,是以國民賴以生存的糧食的價格為轉移的。朝廷為掌握平抑物價的主動權,通過國家行為,如建立預備倉,實行收糴、平粜制度等,來保證物價的平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①。對于贏利過多的行業,政府則采取限制措施。如對既無“舟車之榷”,又無“江湖之險”的典當行業,《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若他們違禁取利,要給予“笞四十”的懲處②。

商品質量管理制度商品質量問題,一般由各行各業的商品經銷者自己來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則規定,並賦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③。貨物“不牢固”,① 顧炎武:《日知錄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② 《大明會典》卷三七《課程》“時估”。

③ 《大明會典》卷三七《課程》“時估”。

④ 《大明會典》卷三一《庫藏》“鈔法”。

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戶律》“市廛”。

⑥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戶律》“市廛”。

⑦ 梁材:《議勘光祿寺錢糧疏》,《明經世文編》卷一○二。

① 參見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② 《明律》卷九《戶律》“錢債,違禁取利”。

③ 《明律》卷十《戶律》“市廛”;《大明會典》卷一六四《市廛》。

紡織品“紕薄”、“短狹”,均屬次、劣商品;“不真實”,則是指冒牌、假偽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狹”,也指尺寸不合格、數量不足的商品。實際上這是規定了偽劣與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場交易,否則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價和質量管理制度,對于約束奸商,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均起過積極作用。然而,由于機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嚴重存在,市場貿易中高抬物價、弄虛作假、欺詐行騙的情形屢見不鮮。尤其明中葉後,不法商人更和貪官汙吏相互勾結,沆瀣一氣,使物價、質量等制度形同虛設,成為一紙空文。正德年間,流傳民間的一首俗曲說,生藥鋪里“高價空青,值錢片腦,罕見牛黃。等盤上不依斤兩,紙色中那管炎涼。病至危亡,加倍還償。以假充真,有藥無方”。香鋪內“有香名色無香味,戧喉噴鼻。一團煙氣,多半是榆皮”①。

貨幣規范制度貨幣在商品經濟中是商品交換的主要媒介,是市場貿易得以公平進行的關鍵。政府對貨幣的規范、管理一般都十分嚴格。但由于明朝不恰當地推行“鈔法”,致使幾度出現國鈔危機,造成流通貨幣的混亂。盡管如此,明政府還是在不同時期,根據當時情勢,作出反應,制定修正應急措施,加強對貨幣的管理與規范。

洪武初年,明朝規定銅錢和大明寶鈔“兼使”,二者同為合法流通貨幣。它們之間的比價是:“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鈔四貫,准黃金一兩”②。但不允許以金銀直接交易,“違者治罪”。十三年(1380),紙鈔在流通過程中破損嚴重,政府頒布“倒鈔法”,鄉民、商旅可“以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③,用這一辦法推動國鈔在市場上通行,並保證紙鈔發行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二十七年(1394),寶鈔貶值,民間重錢輕鈔,政府為扭轉這種趨勢,限軍民商賈在半月之中,將所有銅錢交有司收歸官,依數換鈔,不許行使銅錢,並對“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者,罪之”④。但這只是一紙空令,對實際無甚補救,民間依然使用銅錢、金銀。三十年(1397),因杭州諸郡“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政府又頒布禁止以金銀交易的命令。永樂六年(1408),鈔法更壞,政府再申嚴金銀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惡論”①,即處以死刑。宣德元年(1426),對以金銀交易者,定出罰鈔之例。正統十三年(1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銅錢,以強挽鈔法。其實① 陳鐸:《坐隱先生精訂滑稽余韻》“生藥鋪、香鋪”,引自路工《訪書見聞錄》。② 《明史》卷三一《食貨志》“鈔法”。

③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費。

④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① 《明太宗實錄》卷十八。

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發行寶鈔沒有以貴金屬作為儲備,濫印濫發,造成極大貶值。百姓對寶鈔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廢棄之勢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頒布米麥折銀之令後,不得不下令市場也“弛用銀之禁”。從此“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②萬曆年間,經濟較為發達的江南地區,市場貿易“強半用銀”③。但此時社會上造制低色、假銀現象非常嚴重,大都市商業界更是“專造偽銀”、“偽銀盛行”。對此,政府也屢頒嚴禁法令,但終因沒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鈔勢式微之時,政府對錢的使用也作出過規定,市場上通行明各朝“制錢”,也可用“前朝舊錢”。但因私鑄錢幣有大利可圖,所以市場中使用私鑄錢幣的現象十分嚴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偽錢。嘉靖三年(1524),“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銀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禦史緝訪,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④。六年(1527),再下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偽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並各城兵馬司出首”,違者“嚴行究治”①。

隆慶元年(1567),朝廷頒定,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②。從此肯定了白銀在市場中為主要貨幣的地位。

流通領域銀錢並用的實際,導致了一種專門兌換貨幣的機構——錢莊(也稱錢鋪、錢桌、錢肆等)的產生。為了控制交換中的基本等價,政府對錢莊的經營是作出限制和規定的,這從當時錢莊為官府所立的保證狀式中可以窺見:“錢行△今于抵結,為錢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發下官錢,承領出外,開肆貿易,不敢虧損,所結是實。”③這表明,(1)錢莊進行錢銀兌換,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規定的比價及其他有關法令、章程;( 2)錢莊營業必須要承領官府一定的借貸款項。

對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場貿易中為買賣雙方說合的中介人,也稱之為牙儈、經紀、牙人、駔儈等等。他們協助官府參與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價,辨識假銀、偽錢,征收商稅等市場管理工作,並為賣方提供膳宿、貨棧、交通方便以及為②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錢鈔”。

③ 《春明夢余錄》卷四七。

④ 《大明會典》卷三一《庫藏》“錢法”。

①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十一《錢幣》。

② 《大明會典》卷三一《庫藏》“錢法”。

③ 《四民便用積玉全書》卷十六《狀式》,轉引自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買賣雙方牽線說合等,在大宗貿易中充當重要角色。商人們認為,“買賣要牙”,“買貨無牙,稱輕物假;賣貨無牙,銀偽價盲。所謂牙者,權貴賤,別精粗,衡重輕,革偽妄也”①。可見牙行的重要。正因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對市場行情的經驗和政府給予的特權,把持行市,擾亂正常的市場貿易秩序,從中漁利。時人說他們,“將無作有,當行久慣,把秤滑熟。十分客貨才成就,一分先抽”②。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締一切官私牙行,但實際上根本行不通,最後只好撤銷原議,同意設牙,同時對他們設定限制。對“高抬低估”物價、“刁蹬留難”商賈的牙商給予嚴處:“拿縛赴京,常枷號令,至死而後已,家遷化外。”③三十年(1397),朝廷“命戶部申明牙儈朘剝商賈私成交易之禁”④。這是對不法牙行實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後期,國內較大的商貿都通過牙行進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動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設官牙與私牙兩類。官牙是明朝官僚、諸王開設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鎮中協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稅、管理市場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經紀人。政府對他們的身份有明確的規定,“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必須“選有抵業人戶充應”⑤,並要得到官府認可,交納帖價,獲得牙帖⑥,方可營業。牙帖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如果想繼續充牙,則要“換帖”,重新納價申請牙帖⑦。如若不再充當,就須上繳此帖。另外,政府還允許軍兵充當牙行,鎮甯鳳陽定遠縣池河的軍營中,“舊例,該營出給官軍帖文,以充牙儈,取其貨稅,以供操貨”①。

朝廷規定,牙行可以從事的合法活動是,(1)領到官府頒發的印信文簿後,在交通要道上,如實填寫商人、船戶的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②。(2)要如數開報收稅”,將收來的稅款,如數交付監察禦史、主事稽考③。(3)說合買賣,代商賈買進賣出貨物,幫助雇請車船、腳夫,解決客商停放貨物、供應食宿諸問題,並從中收取牙傭。(4)評估物價,繳納牙稅等。

① 《士商類要》卷二《買賣機關》,轉引自楊正泰《明代的驛站》。

② 陳鐸:《坐隱先生精訂滑稽余韻》“牙人”。

③ 《禦制大誥三編·私牙騙民第二十六》,轉引自張德信、毛佩琦主編《洪武禦制全書》。④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一。

⑤ 熊鳴岐:《昭代王章》卷一,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八章。⑥ 萬曆《揚州府志》卷二○《風物志》,“俗習”中記:“官為給帖”。⑦ 據袁黃:《寶坻政書》卷十四《給帖入市示》載,萬曆時,“許窮民入市者告官給帖,過秋成納谷一石,即換新帖,以來年憑據,不願者即繳帖”。

① 《明神宗實錄》卷四一八。

②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戶律》“市廛”。

③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對于在以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牙商,明律定有處置辦法:(1)私充牙行,即沒有得到官府批准,發給牙帖者,杖八十④。(2)“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客隱者,笞五十革去”⑤。(3)在評估物價時,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己者准竊盜論”⑥。(4)與商賈勾結,“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⑦。(5)強行邀截客商貨物者,“不論有無誆賒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陪(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⑧,等等。然而,牙商違法還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時,往往“豐其款待,割鵝開宴,招妓演戲以為常。商貨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經年坐守者有之。禮貌漸衰,而供給漸薄矣,情狀甚慘”。而“官斯地者,慎勿等為征債,漫不經心,漫不加刑,漫不區處可也”①。牙行的違法欺詐,一直是明代城鎮商業活動中的一大禍害。

城鄉市集管理制度市集是各地進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場所。各地對市集的稱呼不一,廣東稱之謂“虛”,川西稱之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稱“店”等等。市集還分城集與鄉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來是地方商品經濟發展程度的體現,而非統治者隨心所欲意志的結果,然而,具有權威的地方政府,為掌握和控制這種自由交換的集市貿易,對市集采取了人為和嚴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定點。由知州、知縣確定市集開設地點。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開封府臨颍縣,“知縣李實立縣市。每月南街二集,東西北中及四關廂各三集”②。宣德十年(1435),開封府尉氏縣知州選擇城中東街、東門外、小十字街等處,設立了十四個集市③。嘉靖間,保定府蠡縣知縣李複初開創了北關市④。西安府商南縣,知縣郝京儒“立東關、西關、南關三集”⑤。有些市集地點,官府都規定得十分具體:如尉氏縣曹寨集,知縣劉紹將其位置定④ 熊鳴岐:《昭代王章》卷一。

⑤ 熊鳴岐:《昭代王章》卷一。

⑥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戶律》“市廛”。

⑦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戶律》“市廛”。

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戶律》“市廛”。

① 李樂:《續見聞雜記》卷十一。

② 嘉靖《臨颍志》卷三《建置志》“坊市”。

③ 嘉靖《尉氏縣志》卷一《風土類》“市集”。

④ 嘉靖《蠡縣志》卷二。

⑤ 嘉靖《商輅商南縣志》卷二《建置》“市集”。

在“縣南三十里”;白家潭集,知縣曾嘉誥規定在“縣東南五十里”⑥。一些縣州增設市集,也由當地官府決定。如成化年間,內鄉知縣沃頻就下令在西峽口增開一鄉集,在東西街廂再加設二城集①,等等。

二是定期。城鄉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確定開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長短、稀密,視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而異。明朝初年,經濟蕭條,集期間隔較長。如臨颍縣,洪武中每月全縣總共只開二三集。一般都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縣,全縣共有八個市集,官府規定,每集每月分別逢一日或二日開市,此指某集于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開市②,為十日一集者。甯波府象山縣,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開市③,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內鄉縣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開市,間隔為五日,不過“俱在大中街一處開設”④,全縣城只此一市。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集市貿易日趨興旺。為從民便,地方官府所制定的集期漸次頻繁,間隔縮短,從十日一市改為三日一市、間日一市,並向常日市方向發展。如兗州府壽張縣,“古以四五為期,正德乙亥(即正德十五年,公元1515 年),知縣陶傑始更為偶日”⑤。“柘城縣關廂,原間日一集。正德五年,知縣高舉易為常市”⑥。江南有許多鄉村市集,也都超越了定期市的階段,如蘇州府昆山縣的半山橋市,“民居輻輳,朝夕為市”⑦。

三是一些地方官府對市集規模、經營商品等也有規定。如德州府,永樂九年(1411)因其州治遷至衛城,便在衛城附近招集四方商旅,“分城而治”。官府指定“南關為民市,為大市。小西關為軍市,為小市。角南為馬市,北為羊市,東為米市”①。保定易州共有易州、柴廠等八集。易州、永安坊二集又各分二市。此二市中,規定一為大市,另一為小市②。嘉靖、萬曆年間的紹興府市集,就只許經營日用常物,“無珍奇”③。

明中葉以後,在經濟發達地區,特別是長江三角洲一帶,固定的市集逐漸向市鎮化轉型。如松江、吳江等地原有的集市,由于居民日盛,商賈輻輳,⑥ 嘉靖《尉氏縣志》卷一《風土類》“市集”。

① 嘉靖《光山縣志》卷一《風土志》“里店”。

② 嘉靖《光山縣志》卷一《風土志》“里店”。

③ 嘉靖《甯波府志》卷九《經制志》“都鄙”。

④ 成化《內鄉縣志》卷二《食貨略》“市集”。

⑤ 清康熙《壽張縣志》卷一《方輿志》“市集”。

⑥ 嘉靖《柘城縣志》卷一《地理志》“市集”。

⑦ 嘉靖《昆山縣志》卷四《市鎮》。

① 乾隆《德州志》卷四《疆域志》“市鎮”。

② 弘治《易州志》卷五《街坊》。

③ 萬曆《紹興府志》卷一《疆域志》。

紛紛自成市井,使城鎮數目激增。其時,官府將它們納入了城市的管理之中。商人、商店自定的經營管理制度在長期的經營實踐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人們為了求生存、發展,往往在總結經營經驗的基礎上,為自己立下了許多訓戒、條規,久而久之,有些則走向制度化。

明代行商中有“客商規略”、“為客十要”④等,坐賈鋪店中有行規、店規。具體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商業禮儀制度、商品分級分類銷售制度、商業廣告制度、商業道德規范制度等等。蘇州孫春陽南貨鋪的經營管理制度,是當時最突出、最典型的一例。史載,該鋪“天下聞名,鋪中之物,亦貢上田。..其為鋪也,如州縣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貨房、海貨房、醃臘房、醬貨房、蜜餞房、蠟燭房。售者由櫃上給錢取一票,自往各房發貨,而管總者掌其綱。一日一小結,一年一大結”①。這里首先反映了該店采用的是一種衙門式的管理制度,分門別類,明細完備。其次,從它“鋪中之物,亦貢上田”,及海貨等房外貨內品的“選制之精”,可見其內部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精密的外購制度。再次,從它財、貨分開,使各司其職,賬目清楚,相互監督等來看,又見其高超的經營手段。

孫春陽南貨鋪的種種店規,顯示出我國明代商店經營已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由商賈們在商業活動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店規、守則中,有不少是前朝鮮有、只有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現的新鮮的經營管理模式,如(1)合資制度,也稱同本制。這可從商人的合約中窺見其大概內容:“各出本銀若干,同心揭膽,營謀生意,所得利錢,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資本,以為淵源不竭之計。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備,不得支動店銀,混亂帳目。”②這種合伙股份式經營制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為這種制度,雖不能使入股者在商業成功時暴富,卻能使他們在商業失敗時免于傾家蕩產。注重血緣親族關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經營,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間,或同里、同鄉之人,結伙經營。徽人汪道昆曾總結說,“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資”③,指出了合資的優勢。(2)伙計制度。“凡商賈之家貧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經營,謂之伙計”①。嘉靖、萬曆年間人沈思孝說,在山西平陽、澤、潞豪商中,“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計。④ 錢泳:《履園叢話》雜記下。

① 錢泳:《履園叢話》雜記下。

② 呂希紹:《新刻徽郡補釋士民便讀通考》,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③ 《太函集》卷一《送劉大夫按察貴州序》。

① 歸莊:《歸莊集》卷七《洞庭三烈婦傳》。

一人出本,眾伙共商之”②,即富商出錢股,貧商出力股,雙方共同經營。伙計制度在大商人中較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納居士在《豆棚閑話》中記述了同樣情況,一個擁有二十萬資金的徽商,“大小伙計,就有百余人”。顯然其中多是雇主剝削伙計,但雇主、伙計的職責和義務都各有規定。(3)有些商鋪建立掌事制度,即大店家專雇一出納財貨之人,謂之掌事。掌事的職責,以六字概括:“謹出納,嚴蓋藏”③。(4)賬目制度。有掌事制度,必有帳目制度。明商普遍認為“收支隨手入帳,不致失記差訛”④。“人家掌事,必記帳目,蓋懼其有更變,人有死亡,則筆記分明,雖百年猶可考也。”記賬格式,一般分“舊管”、“新收”、“開除”、“見在”四項。而且“雖微物錢數,亦必日月具報明白”⑤。可見當時有些店家的記賬制度已相當完備。這些新的經營管理模式,體現了明代商業經營文化的新水平,反過來,它們又推動了民間商貿的發展。

② 沈思孝:《晉錄》,轉引自傅衣凌《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注文。③ 孔齊:《至正直記》,轉引自謝國楨上述書。此條雖記元末事,但明時商業經濟更為發達,掌事制度只能比元末更為完備。

④ 《士商類要》卷二《為客十要》,轉引自楊正泰編《明代驛站考》。

⑤ 孔齊:《至正直記》。

第三節商稅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商稅是國家以強制手段,向用于交換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稅。商稅自古有之。在封建社會,商稅收入有限。但作為國家財政的一項收入,以及出于封建統治者為維持自給自足小農經濟而采取的強本抑末政策的需要,曆朝對商稅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制度予以控制。到明代,尤其是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市場的活躍繁榮,豐厚的商業利潤成為統治者追求的目標,商稅收入也在日趨匱乏的國家財政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例,成為明統治者重要的財源之一。這就迫使明廷制定出比以往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稅征收和管理體系,以保證朝廷對商業的控制和國家財政的收入。明代商稅制度是整個商業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詳盡具體、最具時代特色的部分。

商稅的征收機構明代商稅衙門林立,機構旁出多門,比較龐雜,主要有:1.稅課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就在他所轄區域內建立宣課司、通課司,作為商稅征收機構。明朝建立後,朝廷又把全國各府的商稅征收衙門通稱稅課司,州縣稱稅課局,隸屬戶部。同時,在一些大的市鎮及道路交通的關津、橋梁、渡口處設立分司、分局,或派員駐紮征稅。洪武初,設在京城諸門和各府、州、縣市集的稅課司局,約四百所左右①。成祖遷都後,在北京設置順天府、正陽門等九個稅課機構。處于關津要道的安徽臨淮河上,洪武中“設廣濟、長淮二關”②,南方商人北上,“至長淮關,吏留而稅之”①。從商人在關上“書填商船貨物”以“送稅課司征稅”的情形看,這些水道上的關卡,顯然是稅課司的隸屬機構。明初杭州府設有府稅課司,江漲、城北稅課分司等七個稅收衙門及東新關、板橋關、觀音關三小關,行商往來,查勘稅票後,“方可放行”②。這表明陸上道路關要處的關卡也是稅課司的下屬機構。

稅課司局的職責是“以司市廛”,具體來說,制定商品納稅細則收取各類商稅,然後將收得稅款“年終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數目”,① 據《續文獻通考》卷十八《征榷考》載,全國稅課司、局有四百多所,而萬曆《明會典》統計,明初商稅機關共三百八十所,至萬曆間截並為一百一十一所。這里取“四百所左右”。② 《明宣宗實錄》卷一○七。

① 《明太祖實錄》卷九八。

②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二十一冊上。參見唐文基:《明朝對行商的管理和征稅》,《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逐級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來年解到京都戶部③。

各稅課司、局主管官員稱大使、副使。洪武中大使、副使多由儒士擔任,歸屬地方官府管轄,時人記述,“國家立稅課以征天下之貨,郡有司,州縣有局,..然多以儒者司之”④。永樂以後,逐漸改由朝廷直接派禦史、主事、監生等到各處稅務機構“閘辦商稅”⑤。這是政府加強中央對商稅征管的一大措施。大使、副使下還有攢典、巡攔。巡攔本是均徭之役,但各稅課司局的巡攔,明朝規定,“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⑥,即巡攔等稅務人員必須由市井中的富裕商民來承擔。他們既具體負責收稅,又協助管理市場。

2.竹木抽分局(廠、場):洪武初,朝廷在竹木柴薪盛產區的道路關津處,設立竹木抽分局,從商人販運的竹木等貨物中抽取若干實物以為官有,供朝廷土木營造之需。抽分起初為抽取實物,後漸轉化為同等貨幣,實際就是商稅。當時蘇州的閶門、葑門、太倉等地,都設有抽分局,“抽分竹木、柴炭、茅草、蘆柴等物”①。十三年(1380),有些抽分局一度被革罷。以後,又陸續在南京、北京等地,設置抽分局:“抽分在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在外者,曰真定、杭州、太平、蘭州、廣甯..科竹木、柴薪。”②抽分局、場大抵隸屬工部,“明世竹木之稅屬工部”③。蕪湖的抽分廠“系工部分司..主管長江大河竹木稅”④。宣德年間,鈔關普遍設立後,抽分局也有被稱為工部鈔關的。明中後期,全國抽分局數量比宣德前又有所增加。

抽分竹木局、場一般也設大使、副使,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後來,在一些比較重要的地方,朝廷特派中央大員,如工部主事、給事中、禦史等官監臨抽分⑤。竹木局長官下設吏役人員,如官攢軍士、老人、書手等等。萬曆年間蕪湖有省祭官吏、冊房書手、直堂書手、算書、門子、承舍、陰陽生、皂隸、買辦、巡兵、水手、表背、刻字匠等吏役二百七十一人。這些吏役在抽分局長官率領下,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如省祭官吏負責“守關、點江抽分、報丈尺、差查小抽、放單”。冊房書手負責“呈堂公文、兩京季報冊簿、行下牌票、書柬禮儀、修造廠署、補置家伙等項”。算書負責“大抽簰捆並③ 《諸司職掌·戶科》“金科”。

④ 鄭真:《滎陽外史事》卷二四《送泗州稅課局副使金仲考滿序》。

⑤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⑥ 《續文獻通考》卷十六《職役考》。

① 民國《吳縣志》卷四六。

② 《明史稿》卷六三《食貨五》“課稅”。此條史料臚列不全。明代全國究竟有多少抽分局,待考。③ 劉洪謨:《蕪關榷志》卷上,轉引自李龍潛《明代鈔關制度述評》,《明史研究》第4 輯。④ 清康熙《太平府志》卷十二。

⑤ 《續文獻通考》卷二四《雜征斂》。

一座小抽算明標數,發吏出票”①。

3.鈔關:這是明中葉出現的、為明朝所特有的商稅征收衙門。明初無鈔關。宣德初年,朝廷濫印紙幣,造成寶鈔大肆泛濫、大幅貶值的局面,為挽救寶鈔,朝廷采取措施,疏通鈔法,其中之一就是在一些道路、關津處,設立關卡,對來往商人征收寶鈔以強令寶鈔流通,同時增加日益困乏的國家財政收入。四年(1429),明廷首先在南北二京間的沿運河重鎮漷縣、臨清、濟甯、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設立七個鈔關,于是鈔關名起②。正統年間,移漷縣鈔關至河西務,為河西務鈔關。正統後,鈔關開設漸多。計有景泰元年(1450)設置的蘇州滸墅鈔關、江西九江鈔關、湖廣武昌金沙洲鈔關、杭州北新鈔關,及成化、弘治、正德年間設立的壽州正陽鈔關、廣東南雄太平橋梅關、贛州黽角尾贛關等。但這些鈔關時閉時開。其中開設時間長、較為著名的,為河西務、臨清、淮安、揚州、蘇州、杭州、九江七處鈔關。鈔關主要向行商所雇舟船等運輸工具征稅,又稱“船料”。所收之稅歸屬戶部,因此鈔關系戶部分司,也稱戶部鈔關。鈔關初設時,政府都委派“本府通判等官管理。..上受巡撫、巡按、分巡、分守管官節制”③。但戶部不時派員進行監收。明中葉後,政府為控制榷關之征,特規定各處鈔關由戶部委派禦史、主事主持。萬曆間,朝廷還派稅監坐鎮各鈔關。鈔關也置有眾多吏役人員,如嘉靖年間,滸墅鈔關有府吏、老人、陰陽生、庫夫、門子、館夫、銀匠、船埠頭等,共一百零六人①。他們的職責,是在關長帶領下,管理開放關口、丈量船只、登錄簿冊、收兌鈔銀、解送餉銀等。

以上三類商稅征收衙門,結構大致規整,人員齊全,且各有分管,獨立行事。但也有互相交叉、替代之處。如北新、臨清鈔關也兼收商稅②;滸墅鈔關還兼轄周邊稅課司、局九處,並征商稅③。明中葉後,淮安抽分廠、九江抽分所都征收商稅。

除上述三個主要機構外,塌房、官店、官牙也兼收商稅。尤其官店,“國家設立官店,經收稅課”④。景泰之後,朝廷專為官店規定了收稅准則、細則,成為明朝事實上的又一征稅機構。明後期,朝廷綱紀弛廢,為攫取財富,從皇室到地方政府,都私自添設征稅機關,收取無名稅項,致使稅網如織,① 劉洪謨:《蕪關榷志》卷上。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③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五《戶部》“鈔關”。

① 參見李龍潛:《明代鈔關制度述評》,《明史研究》第4 輯。

② 據嘉靖《滸關志》卷十一《禁令》。參見魏林《明鈔關的設置與管理制度》,《鄭州大學學報》1986 年第1 期。

③ 參見李龍潛:《明代鈔關制度述評》。

④ 《明景泰實錄》卷二七。朱元璋曾改官店為宣課司、通課司,就證明官店本來就有征稅的職能。以後,明代官店非但沒有因改為宣課司而消失,相反,終明之世,官店一直存在。重盤如剝,遂成為重罪商人之一大禍害。

商稅的征課與管理有明一代,朝廷和地方都制定過許多商稅“則例”,如《起條納稅例》、《戶部議定船料則例》、《竹木征收則例》、《大興、宛平二縣收稅則例》等。這些則例記載了當時商稅稅種、稅率、征課客體、征取方法等方面的規定,為我們窺探有明一代的商稅征收提供了可靠材料。茲分述如下。

稅種、稅目與征課標准①明代商稅稅種大體可分為買賣交易稅(亦可稱營業稅)、關稅、門攤稅、儲藏稅等。交易稅為從價稅。明初制度,細民日常用品、纖悉之物及書籍、農具免稅,其他貨物買賣,要納交易稅。如“買賣田宅、頭匹”,要“赴務投稅”②。洪武十三年(1380),朝廷下令“凡酒、醋、門攤等酌物價錠有差”③。永樂元年(1403),朝廷仍免軍民常用雜物等稅。永樂六年(1408),北京一地征稅的商品就有羅、緞、綾、錦、布匹、毛皮、紙張、糖、銅鐵、盤、碗、竹帚、水果、藥材、各種海產、水產等二百多種④。這時已稅及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稅率概為三十稅洪熙元年(1425),在戶部尚書夏原吉的建議下,朝廷始征市肆門攤稅,即對各城鎮“開張店鋪之家,審其生業,分別等則”,進行征稅,這是向坐賈或攤販征收門面或攤位稅。宣德四年(1429),朝廷以“鈔法不通,皆由客商積貨不稅與市肆鬻賣者阻撓所致”為由,在設立鈔關的同時,在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等三十三個府、州、縣的商賈麇集地增收門攤稅五倍①。雖朝廷表示,倍加門攤等稅,“候鈔法通止”,但事實上,門攤一稅終明未止,且成為常例正課。其征稅標准,多有變化,在正統七年(1442)時,“每季緞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余悉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值多寡取稅”②。以後,市肆門攤稅有增無減。嘉、萬以後,還要根據鋪戶坐賈資產情況征收代役銀等。

抽分竹木局主要征收實物。凡舟、車裝載竹木、蘆柴等一應之物均須抽① 自漢以降,中國曆代封建政府都實行鹽、茶等專賣制度,明朝繼承了這種制度,因此,鹽、茶稅是對商人征收的一種特殊稅,也是明政府財政收入的大宗來源。它們有別于一般常規性商稅,故此所論商稅制度不將這二項包括在內。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③ 《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二二三《雜稅部》。照這條史料看,這里所謂的門攤稅應為交易稅(從價稅),與洪、宣年間所增之市肆門攤稅應該有別。

④ 詳見《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二二三《雜稅部》。

① 《大明會典》卷三一《庫藏》“鈔法律”。

② 《明英宗實錄》卷八八。

分。明太祖定制,抽分竹木局也為三十取一。但實際並非如此。洪武年間南京龍江大勝港竹木局規定,松木、杉板、水竹、竹交椅等“十分取二”,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一”,蘆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永樂十三年(1415),通州、白河等抽分局規定,松木、杉木板、水竹等“三十分取六”,蒿柴、豆稭等“三十分取三”,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二”,稻草、茅草“三十分取一”,蘆葦“三十分取五”③。抽分局除征竹木外,還對磚瓦、鐵料等征稅。淮安抽分廠對“切鐵、鋼板、建(福建)鐵、新鐵、黃鐵、釘坯、鐵錢..凡四十件”④都征稅。明中葉後,竹木抽分局的稅開始向貨幣稅過渡,不久即以貨幣代替實物。

鈔關主要是對運貨之舟船征稅,又稱船料、船鈔。其課征定額,戶部在宣德四年(1429)規定,以裝載物貨舟船“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⑤,即是以裝貨的多少,亦即船的大小及路程的遠近為計量標准,空船不征,物貨不稅。如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甯,濟甯至臨清,臨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納鈔一百貫”;由北京直達南京,或南京直達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①。即分段行駛和直達,同樣大小的船只,所交的稅是一樣的。所謂“一百料”,是根據商船船頭長度和梁頭座數估算的。以遮洋船為例,頭長一丈一尺,梁頭十六座,即算作一百料。其他類型的船也各有標准和計算辦法。但載貨之船形狀大小各異,以每百料起征數目又太高,後來遂改為按梁頭廣狹征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九年(1530),明世宗又規定,度梁頭時,“以成尺為限,勿科畸零”②。即舟船梁寬五尺以上起征,且以尺為單位累征,尺以下不計。如九江鈔關,每五尺納鈔二十貫五百五十文,錢四十三文有奇③。但各地鈔關所征船料並不相同,同一鈔關前後所征也不相同。如江南一帶鈔關,對梁頭為一丈的平料船,嘉靖時交船料銀四錢,萬曆時提高為五錢六分,明末時又多出了補料、加補料等名目,顯然又有了提高④。但鈔關對舟船以梁頭廣狹征稅的原則和制度,終明一代,基本無大的變動。

其他,如商品運到銷售地,商人必須按規定將貨物存入塌房、官店,于是除了要交商業交易稅外,還要交塌房稅等。景泰二年(1451),商人開始要向塌房等交“牙錢”。以當時大興、宛平的收稅則例為例,共有二百多種③ 光緒《荊州府志》卷十。

④ 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四《抽分稅辦》。

⑤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商稅”。

① 《明宣宗實錄》卷五五。據唐文基《明朝對行商的管理和征稅》(刊于《中國史研究》1982 年第2 期)一文的觀點,一料相當于一石。

②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商稅”。

③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八○《江西二》。

④ 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九《食貨志》“關稅”。

商品要交納商稅、牙錢鈔、塌房鈔。

“上等羅緞,每匹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十五貫;..上等紗綾錦,每匹..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貫七百文;..細羊羔皮襖,每領..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五貫..”①如果說,明初的商稅稅率為三十稅一,這里三種並收,實際稅率變為十分取一了。塌房、官店也須向稅務機構納稅。永樂七年(1409),朝廷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門水塌房例,稅銀一分,宣課分司收”。還要交“免牙、塌房錢二分,看守人收用”②。一些私營塌房、庫房、旅店等與商品流通有關的服務行業,更必須交納營業稅。一般來講,“塌房、庫房、店舍停塌客商貨物者,每間每月納鈔五百貫”③。此外,還有車馬過稅,“驢騾車受雇裝載物貨,或出或入,每輛納鈔二百貫”④。明中葉以後,朝廷綱紀敗弛,加之國用激增,國庫空虛,統治階級遂將斂財的目光瞄准商人。他們任意開設稅種,對商人重盤苛征。如正德間增京城九門稅,嘉靖末抽淮安過壩稅。萬曆朝,各種商稅更是多如牛毛。從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親國戚、達官顯貴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稅,如天津店租、廣州珠榷、門攤商稅、油布雜稅等。其時,商船進京,除原有的船料鈔外,還要征收正、條兩稅,共計三項。所謂“無物不稅,無處不稅、無人不稅”已為當時的真實寫照。商稅的繁雜苛重,使全國商業蒙受極大損害。商稅管理與監察制度在對商稅的管理方面,明代確立了許多制度,概括起來,比較正規和成體系的大致有:時估、報單、起條預稅定額以及對稅務官的考核、對稅務機構的監察等等。

1.時估制。永樂六年(1408),明成祖令順天府、宛平、大興二縣,拘集鋪戶,估定各商品時價,然後按時價收取三十分之一的交易稅①。這即是征稅前的時估制。景泰二年(1451)。朝廷重申這一規定,令順天府及二縣“俱集各行,依時估計物貨價直,照舊折收鈔貫”②,“凡商客紗羅、綾錦、絹布及皮貨、瓷器、草席、雨傘、鮮果、野味等一切貨物以時估價直收稅鈔、牙錢鈔、房鈔若干貫及文各有差。估計未盡者,照相當則例收納”③,強化了由官商合作估定商品價值,然後征稅的做法。明中期之後,朝廷加強了對商賈的重征,稅種稅目劇增,這種以官商合作對商品估價然後征稅的做法已不合時宜,況且朝廷本身在召商買辦大宗物料時的會估都名存實亡了。稅前的時估制終被統治者棄置而消亡。

①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③ 《明宣宗實錄》卷五五;又見《續文獻通考·征榷考》。

④ 《明宣宗實錄》卷五五;又見《續文獻通考·征榷考》。

① 參見《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二二三“雜稅部”。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③ 《續文獻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2.申報制。凡商,無論是開店設鋪的坐賈,還是長途販運的行商,都要向稅務機構如實填表申報自己出售或販運的物貨,及其數目,是為申報制度。坐賈在申請占籍時,要向當地官府或稅課司局自報所貨所業。行商持貨出發前在向當地申辦填寫路行時,必須將其資本、貨物等“明于引間”;途經水陸關卡,在鈔關設置前,則在廣濟、長淮等關,“書填商船物貨,送稅課司征稅”。建立鈔關後,更要填寫船單。船單中要開列船戶籍貫、姓名,貨物名稱、數量、起止地點以及船只式樣、梁頭尺寸和該納鈔銀若干等等。長途販運經過多處鈔關,尤其是再過臨清、杭州二關,商人則要多次或再次填報。船戶報單後,鈔關據報單征稅、放行。行商住店時,又須在店曆上填清經銷貨物名稱。牙店主人及船埠頭還要對過關時的報單進行檢核上報。稅課司局照報單所填商品數量品種,與本部門納稅登記互為參照,“定出稅銀”①。商人交稅後,司局開出稅票,商人持稅票方能進入市場買賣。

3.起條預稅制。這是明中葉時,朝廷為防止商人偷逃稅款,更為多斂早收商稅而強行推行的稅款預收制度。弘治元年(1488),朝廷“令客商販到諸貨,若系張家灣發賣者,省令赴局投稅。若系京城發賣者,以十分為率,張家灣起條三分,崇文門收稅七分”②。這大概就是起條預稅的肇始,即張家灣的貨物,若要發往京師出賣,則先在張家灣交十分之三的商稅,由張家灣稅課司開具稅票(謂之起條),商貨到京城崇文門稅課司,憑張家灣稅票再交剩余的十分之七。這就是起條預稅制。這一制度有明顯的不合理性,因此,正德元年(1506),曾一度取消。但到嘉靖朝由于國用緊蹙,為補不足,朝廷又恢複了這一制度。十年(1531),朝廷頒布例令:凡經“崇文門客貨,例該二百五十貫以上起條”③。嘉靖三十二年(1553),又令:凡經京城往居庸關南口的商貨,要在京宣課司預交稅款,獲得稅票,才能啟程。④萬曆十一年(1583),朝廷進一步議准,在臨清實行預稅制:“一應商貨,如在臨清發賣者,照舊全稅。在四外各地發賣者,臨清先稅六分,至賣處補稅四分。其赴河西務、崇文門卸賣者,臨清先稅二分,然後印發紅單,明注某處發賣,給商執至河西務補稅八分,共足十分之數。”朝廷並令地方將這一規定“刻示關前,示諭各商遵守”⑤。預稅似乎並不加收稅額,但事實上不可能如此。多增加一道稅卡,勢必增加一分搜刮,無怪嘉靖十年的規定特別強調起條之後,各收稅衙門必須“止照分司原稅之數,不許加收”。顯然加收已是一種普遍現象。

4.定額制。朱元璋曾認為,“地之所產有常數,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稅① 嘉靖《滸關志》卷十一《禁令》。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③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④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⑤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自有定額”①。但主張與民休養生息的他又對商稅定額表示過懷疑,他說:“商稅之征,歲有不同,若以往年概為定額,尚有不足,豈不病民?宜隨其多寡從實征之。”②因此明初商稅雖有定額,其數目一般以所設司局第一年或某一年的征收數為准,但執行並不嚴格,也有的稅課司、局從實征收。永樂二十一年(1423),明成祖采納山東巡撫陳濟建議,派員在京城及淮安、濟甯、東昌、臨清、德州、直沽等地“監榷商稅一年,以為定額”③。商稅定額遂為制度。

對商稅定額,朝廷管理很嚴。如征不及額者,責令巡攔或當地百姓賠納④。或罷革差額過大的稅課司、局官員,直至撤消司、局,改由府州縣官府衙門征收當地商稅。朝廷還經常派員到各地核實定額標准,對已不再經商者免除其稅額;令新開張者申報納稅;每過若干年要根據實情重新“立為定額”⑤。可見定額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商品流通的高漲而增加。但稅有定額這一制度沒有動搖。

明前期鈔關也無定額,為量實而征。如臨清鈔關,在景泰、弘治年間就“課無定額”。後來各鈔關都建立起定額。據萬曆《明會典·鈔關》條記,全國主要的鈔關歲額,河西務為一百十九萬余貫,臨清一千二百六十萬余貫,滸墅關五百八十六萬余貫,九江一百九十三萬余貫,杭州一百九十萬余貫,淮安三百萬余貫,揚州一百六十九萬余貫,七關總計為二千八百十七萬余貫。這是否就是鈔關歲入之定額,尚不能肯定。但成化十六年(1480),戶部向朝廷題奏鈔關事宜時說:“各鈔關每年大約收鈔二千四百余萬貫,近年委官多方作弊,以致數不及原額。”①這就明確表明,至少在成化年間戶部鈔關已有定額。工部鈔關(竹木抽分局)在明中葉後,也仿效戶部鈔關,實行了定額制。

鈔關定額也跟其他商稅定額一樣,並非定而不變,而是呈逐漸上升的趨勢。弘治十五年(1502),戶部統計,各鈔關船料鈔年入達三千七百十九余萬貫,跟成化年間相比,二十多年內增加了一半以上。這種趨勢到嘉靖年間更加明顯。一方面是由于當時貿易更加活躍,商品流量擴大,使可征商稅增加,更主要的是朝廷將定額制作為考核稅官的重要內容,規定鈔關長官“倘懲收逾額,則破格優錄”,若“解不如額”,則“不准考核”,還要受到處①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

②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五。

③ 《續文獻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④ 《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九記,正統十三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奏:“‘本府屬縣自國初取勘開鋪店及賣酒醋之家,歲課鈔十萬六千八十貫有奇,經曆年久,中有乏絕者,其鈔歲令巡攔、里甲陪(賠)補。’上從之,乃命戶部布其令于天下。”

⑤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

① 《明憲宗實錄》卷一九九。

分②。如此,各鈔關長官為爭取“優錄”,則競相多方搜刮,以示自己“逾額”的業績。于是有“正關之外,複設小關凡二十處”③者;有因“額課不敷”而向往來民船民舡“俱報梁頭,或報價銀納抽”①者;更有“例所不載,亦牽合使無遺算”②者,使鈔關征課大大超過正額。如杭州北新關,在嘉靖初年“所收稅課司折銀,常盈正額”。顯然這種超額大大加重了商人的負擔,擴大了朝廷和商人間的矛盾。弘治及嘉靖中期,明廷曾以“量為中制”為原則,對鈔關定額進行重新調整,試圖緩解這一矛盾。如成化二十年(1484),杭州南關工部鈔關重新確定歲額:“查前十年約其中數定為則例”③。嘉靖二十二年(1543),戶部將杭州北新關歲入關稅“酌數歲之中,取其不多不寡者,著為額”,定額為歲解銀三萬四千九百余兩④。但這一做法並未取得效果。各關長官為取得“優錄”,更為中飽私囊,明中暗中繼續加額超征,遂使正額外的盈余成為常數,而原定額淪為虛文。嘉靖四十一年(1562),朝廷下令各鈔關除將歲入定額如期解入太倉外,“各將余饒悉入公帑”⑤,企圖以此整肅貪橫,遏制各關太多的超額征收。但仍無作用。如北新關在朝廷下令的第二年(嘉靖四十二年,1563 年),依然有商稅羨余銀二萬多兩⑥,幾近歲入正額的六成。而朝廷乘機通過此舉,將超過定額的多征稅額充為國用,以解財政之急,並逐漸將此項收入變為“常額”而公開向各鈔關、稅課司局征收,遂使商稅中有“正余銀”之稱。所謂正,即為正額,余為正額外多征的部分,也稱羨余等。待到政府公開向商人征收“正余銀”,表明商稅的定額制已在事實上被廢棄了。

5.監察稽考制。這是國家為維持商稅制度正常運轉,保證商稅收入而對納稅人和征稅機構稅官采取的一種行政督察措施。

明朝對納稅人的監督,主要由地方官府及當地稅務部門來承擔。行商坐賈在申請占籍、路引時的填報資產與經營情況(詳見下章)、貿易過程中的申報(報單)、停塌客店中的登記,直到商賈到稅務衙門納稅,各稅務機關都持各布政司所發印信簿籍一扇,“將日逐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①。這一切無不是為了保證稅源、多征稅額對納稅人實行的監督手段。

② 轉錄于李龍潛《明代鈔關制度述評》,《明史研究》第4 輯。

③ 王文南:《榷稅關記》,載光緒《荊州府志》卷九《建署志》。

①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八冊《徐淮》。

②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一一冊《浙江上》引《北新關志》。③ 《明憲宗實錄》卷二五六。

④ 雍正《北新關志》卷四《課額》。

⑤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⑥ 《明世宗實錄》卷五二八。

①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然而,國家商稅收入能否最後完成,即及時如數上繳國庫,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于稅務機關、主要是稅務官員是否奉公守法。明中葉以後,大小官員貪枉腐敗已經成風。稅官橫征暴斂、中飽私囊為國家商稅不能如數收繳的一大障礙。如鈔關、抽分廠掌官“將在官錢隱漏侵克”,甚至“藏其所收簿籍,致使無從查考”②。國庫的日漸空匱,迫使朝廷對其僚屬進行必要的規范與約束。明朝對稅務機關及稅官的監察稽考制度主要有兩項:簿籍稽考制和遣官制。

簿籍稽考制。嘉靖年間,戶部尚書梁材針對稅務機關的問題,改革和完善了鈔關的簿籍稽考制度。他重建兩種文簿。一是掛號文簿。此簿類似存根發票冊,原來只設一扇,由鈔關收掌。此時每樣裝釘為二扇,與收料文票掛號相聯,又都在官司編號,用印鈴記,然後才能交委官使用。其中一扇由鈔關委官收執,“遇有船戶納料,就將船梁丈尺並料銀分兩,明開票內,仍照票數目填寫在簿,掛號對同無差,將票給付船戶收照”①。另一扇送地方官司收掌,以備查核。二是稽考文簿。此簿共設三扇,由戶部加印後發給各鈔關。其中一扇,規定必須轉發給選委的地方佐貳官,令他們在每日閉關時,主持“將收過錢糧,眼同登記”②,然後呈報戶部主事。主事查核實數後,再在另外兩扇文簿上“親筆于前件項下照款填注明白”③。待他任滿之日,將這三扇文簿一扇存留本關備照,一扇由所委地方佐貳官收執,一扇送部查考。當商人納交貨稅時,鈔關長官每天要根據掛號簿存根所記,將船梁闊狹、料銀多寡等,類算總數,逐一登記在稽考文簿中。再定期將一扇用過掛號簿籍送鈔關所在官府收貯。每逢鈔關按季起解稅銀,戶部主事要根據稽考文簿,地方委官則根據掛號簿,分別開列船梁丈尺和料銀分兩等項數目,呈報戶部。鈔關所在的地方官府,則將收貯的一扇原填掛號簿鈐封後,交付解銀官員赍送戶部,由其逐一查對磨算,幾處相符,方准繳銷解進④。

抽分廠、場也仿鈔關實行簿籍制度。約于隆慶二年(1568),南京、蕪湖抽分廠,“照依荊、杭二處鈔關條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內四扇發本地方有司登記所抽料價,四扇該廠主事收掌,四扇填報南京工部稽查,該廠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貳官抽驗登記”⑤。真定抽分廠也規定,每歲“首發一印信號簿與撫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同知,逐日將抽到各木登記..”①,這便是抽分廠、場設置的簿籍制。萬曆七年(1579),戶部進一步規定,② 《明孝宗實錄》卷一六一。

①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③ 嘉靖《滸關志》卷十一《禁令》。

④ 嘉靖《滸關志》卷十一《禁令》。

⑤ 《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二二四。

① 《大明會典》卷二○四《抽分》。

商人到達貨物銷售地時,要將經過鈔關和抽分廠的納稅所得稅票繳予當地稅課衙門,“每季解銀,備造一冊並原收稅票送部磨對”②。

簿籍稽考制度本身不可不謂嚴密細致,但在政治腐敗的明朝末期,再嚴密的制度也阻止不了各級官吏的貪汙。這點連明世宗也不能不承認:各鈔關“關務累經申飭,給有稽查文簿,所司玩視成風,往往入多報少;委用府佐,徒相比為奸,致虧國課”③。

遣官制。這是朝廷或地方政府派遣特派官員對稅課機關進行監察的一種制度,它始于永樂年間。永樂十年(1412),朝廷今“各處巡撫禦史及按察司官,體察閘辦課程,凡有以該稅鈔數倍增收,及將瑣碎之物一概勒索稅者,治以重罪”④。弘治二年(1489),朝廷令北京、南京各差禦史及主事一員監收崇文門宣課分司和南京上新河稅課司商稅。隆慶元年(1567),鑒于京師九門稅課司“信征橫索”的做法,朝廷采納刑部孫枝建議,令分管五城禦史,“各委兵馬司一員監收”商稅,“歲中會同部官覆奏”⑤。這是朝廷直接派員對稅課機構進行監察。另一種是朝廷責令地方布政司遣官監察。弘治元年(1488),令順天府委官二員于草橋、盧溝橋宣課司監收商稅。嘉靖元年(1522),朝廷令“廣東、江西巡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⑥。

宣德年間設立鈔關,朝廷就在南京至北京沿河各關“差禦史及戶部官照鈔法例,監收船料”①。正統至景泰年間,又派主事分別至淮安、臨清、湖廣、金沙洲、蘇松二府、上新河等地監收船料。弘治六年(1493),朝廷為直接控制、掌握關榷之征,令由戶部委差主事任各鈔關長官,負責征榷事宜。為對委官進行監督,朝廷又令各地方政府派遣通判、同知之類的佐貳官,每日赴關監督收稅,“聽鈔關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傾煎銀兩,以候類解”②。抽分局大體情況與此相似。嘉靖年間,朝廷加強了對委官的考核,遣差未任鈔關長官的其他戶部主事,“每年終備開委官賢否送部,轉咨吏部黜陟”③。明廷推行這項制度,本意是要對委官進行監督,可事實上遣官難以節制差官(委官),更抵禦不了明朝吏治的敗壞。其結果往往是差、遣官互相勾結,狼狽為奸,共同作奸犯科,進一步敗壞稅法。

6.懲處制度。這項制度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對納稅人違背稅制的處罰。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③ 《明世宗實錄》卷五三四。

④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⑤ 龍文彬:《明會要》卷五七《食貨》“商稅”。

⑥ 《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二二三《雜稅部》。

①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②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③ 參見李龍潛《明代鈔關制度述評》,刊《明史研究》第4 輯。

二是對征稅者違紀犯法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