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卷-近代後編(1919-1949) 7

(三)外資和官辦化工企業1.日本在華化工企業。

近代帝國主義的入侵,取得了在中國設廠的許多特殊權利。帝國主義侵華留下的化工企業,以日本在華北和東北所辦的企業最多。

1933 年日本在大連甘井子成立滿洲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即大連化學廠的前身)。1935 年正式投產,生產硫酸、硝酸、合成氨、硫酸銨、硝酸銨等化工產品。合成氨能力為年產5 萬噸,硫酸銨為18 萬噸。硫酸工場有5 套共牆式九塔法硫酸裝置和濃接觸法硫酸裝置,塔式法硫酸裝置生產能力為12萬噸,接觸法為2 萬噸。1936 年日本又在甘井子創建滿洲曹達株式會社(即大連堿廠前身),利用東北原鹽生產純堿和苛化燒堿,生產能力為年產純堿7.2 萬噸,燒堿為3000 噸。1938 年在沈陽建立奉天曹達株式氯堿廠(即沈陽化工廠前身),制造燒堿、鹽酸和漂白粉。1945 年建成了滿洲礦山公司葫蘆島硫酸廠,利用楊家杖子鉛鋅礦冶煉副產的二氧化硫生產硫酸。侵華戰爭期間日本在東北投資建設的橡膠廠有30 家,主要是東洋輪胎公司和太陽、亞細亞橡膠公司。在青島、天津、上海等地也建有橡膠廠30 多個,其中青島橡皮工廠有一定規模。

1938 年日偽華北鹽業公司在漢沽設廠,次年投產,產品為燒堿、溴素、氯化鎂、氯化鉀等。1939 年東洋化學株式會社在漢沽建立氯堿工廠,1942年投產,生產燒堿、鹽酸、溴素、氯化鉀、氯化鎂、氯酸鉀。同年,日偽華北鹽業公司在大沽辦了氯堿廠(大沽化工廠前身),次年投產,產品為液堿、漂白粉、氯化鉀、氯化鎂、溴素等。以上三個氯堿廠都采用西門子式水平隔膜電解槽,生產漂白粉用磚室法裝置。

2.官辦化工企業。

解放前國民黨政府僅建有為數不多的化學兵工廠、硫酸廠、燒堿廠、純堿廠、酒精廠和煉油廠等,產品在基本化工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大。河南鞏縣兵工廠是國民黨政府最大的化學兵工廠,1932 年建立氯堿分廠,采用圓筒型伏斯式(Vorce)電解槽,共80 台,單槽負荷電流為1000 安培,所有設備都自美國引進,氯產品有鹽酸、液氯、燒堿。1934 年我國第一座接觸法生產硫酸裝置在鞏縣兵工廠分廠投產。抗戰時期,該廠內遷至四川滬州,改稱第二十三兵工廠。國民黨政府還辦了江西硫酸廠、昆明化工材料廠,產量都很少。抗戰勝利後,接收了日軍侵華留下的化工企業,但廠房、設備和器材遭到嚴重盜買和破壞,生產大都停頓。1947 年資源委員會在南京籌備中央化工廠,到1949 年解放時才建成一幢廠房。

(四)抗日根據地的化學工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個革命根據地,為適應戰爭需要,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靠自己的力量發展化工技術,創辦了一些小型化工企業,主要是醫藥和軍事化學工業。

1940 年在晉察冀邊區的唐縣大安溝,用陶瓷大缸作設備建了一個硫酸廠,土法生產少量硫酸、硝酸,用于制造火藥。

1940 年在太行根據地麻田鎮附近的白布礁建立了塔式法硫酸工廠和小瀑式硫酸濃縮設備。1942 年在陝甘甯邊區延安北面的紫芳溝建立了鉛室法硫酸廠,以硫磺為原料,產品經濃縮制成濃度為94%的硫酸。1939 年陝甘甯邊區創辦了衛生材料廠,又稱延安八路軍制藥廠。1943 年成立山東新華制藥廠,生產黃碘、酒精、葡萄糖等。1943 年在張家口建起了新華制藥廠。

根據地的化學工業在極惡劣的環境中經過十多年的艱苦創業,自力更生解決技術問題,成為中國近代化工的組成部分。

(五)化工科技成果1.有機合成研究。

這一時期由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研究院開展少量的天然有機和有機合成研究。在天然有機方面特別是中藥有效成分的研究方面,有麻黃素的藥理作用、鉤吻和漢防己生物堿等的分離及結構分析工作。合成方面有雌性甾族激素的全合成等。在當時條件下,能取得這樣的成果確實極為可貴。

在烴類、鹵代物、醇、脂肪酸、醚、氨基酸、金屬有機化合物、雜環化合物等合成方面,許多人做過研究工作,對中國有機合成化學的發展起了先驅作用。

1932 年張錦等人曾以γ-二酮和苯胺合成了類似聯苯的吡咯衍生物,並研究了它的立體化學。1933 年紀育灃和田遇霖以β—醛酸酯或β—酮酸合成嘧啶的羥基、氨基或硫氫基衍生物。1936 年薩本鐵、劉達夫找到了乙內酰脲及其衍生物的兩種制備方法。

1941 年莊長恭成功地應用了Diels-Alder 反應、Dieck-mann 反應環化多環化合物,合成了具有甾族碳架的菲族類似物,在該領域中取得了出色的成績,可惜研究工作因日本侵華而中斷。1947 年薩本鐵和紀育灃等人合成了α—氨基噻唑和氯代噻唑。

在氨基酸合成方面,1938—1948 年,林國鎬、黃耀曾等人利用Hoffmann反應原理,改善了合成反應條件,制備了19 種氨基酸。1934 年程有慶等用玉米粉、豆餅及不同的金屬催化劑合成了d—型麩氨酸,以銅與三氯化鐵為催化劑時,得率提高。

另外,在中藥成分研究方面、合成汽油方面、合成醋酸方面,均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2.有機合成反應的研究。

這一時期,一些有機化學家對Friedel-Crafts 反應所用的試劑、應用范圍以及反應條件曾作過一些研究。

在甾體化學合成反應方面,黃鳴龍等人首次發現了甾體中的雙烯酮酚反應,該反應可以用于合成雌性激素。在應用雙烯酮酚反應研究山道年及其一類物的主體結構時,發現變質山道年的4 個主體異構體在酸、堿作用下可以“成圈”地轉變。這一發現在當時天然有機化學領域有重大理論意義,由此推斷出山道年及其一類的絕對構型,並為合成提供了理論依據。

在氧化還原反應方面,1946 年黃鳴龍改進了Wolff-Kishner 還原法,被稱為“伏爾夫—基希納—黃鳴龍法”,該改良法不僅是一個經濟、簡單、可靠的還原法,而且使用范圍廣,在有機合成上被廣泛采用,並已編入各國有機化學教科書中。

3.高分子材料的研究。

1941 年徐名材接辦重慶動力油料廠時,用植物油裂解煉成燃料油與潤滑油,並進行燃料、合成樹脂與酚醛塑料的研究,曾先後獲國家經濟部專利10余項。1945 年他在上海化工廠工作時,組織生產硫化元(硫化黑)、硫化草綠、直接藍、橡膠制品、黃蠟布、酚醛塑料及軟水劑等,為上海化工廠發展塑料加工奠定了基礎。

4.化學工程的研究。

1931 年杜長明研究碳球形顆粒在氣流中的燃燒,首先提出了外擴散對于燃燒反應的影響,其論文《碳的燃燒速度》迄今被列為對化學反應工程學科早期發展有影響的論文之一。

1928 年張克忠研究精餾過程機理的博士論文,得到美國化工界高度評價。

蘇元複等人在四十年代共同研究液—液萃取設備和有關基礎理論。他本人曾用溶劑萃取法從麻黃草浸漬液提取麻黃素和從獨居石砂提取鈾和釷,並用于工業生產。1932 年顧毓珍發表論文《關于流體在管內流動時的摩擦因素及流體的速度分布》,在理論分析和實驗的基礎上,分別得出新的計算式,被廣泛采用。

5.其他輕化工研究。

三十年代初,李潤田研制出各種不同香型和不同用途的混合香精,使“鷹牌”香精的質量不斷提高。1935 年李潤田創辦了我國最早的香精配造廠——鑒臣香精廠,自制緊缺的香原料供生產混合香精之用,從此開了我國香料工業之先河。

在感光化學材料方面,1938 年,曾所儀試制成功照相底片,質量達到了國外同類產品的水平,經各大照相館試用後受到歡迎。1941 年,曾所儀利用自己設計制造的設備,首次成批生產了國產照相底片和幻燈片,同時還制成了印相紙。經專家鑒定,他制造的幻燈片和照相底片,質量已接近國外干片制作法的產品。他所用的方法可大大縮短照相紙的制造工藝流程,而且還能大量節省原材料。

在釀造學研究中,1935 年遠東最大的酒精廠——中國酒精廠正式投產後,任該廠總化學師的陳騊聲根據長期的實踐經驗和專門研究,出版了中國酒精制造的第一本專著《酒精》(1936 年),而後又出版了《釀造學總論》(上下卷,1937 年)和《釀造學分論》(上下卷,1941 年)。

總之,近代中國的化學工業在動蕩中艱難起步,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生產了必要的化工原料,但並未形成工業體系,生產品種少,產量低,化工科技成果很少,技術水平落後。據統計,近代中國主要化工產品的最高年產量僅為:硫酸18 萬噸,硫酸銨22.6 萬噸,純堿10.3 萬噸,燒堿1.2 萬噸,輪胎4 萬條。1949 年全國化工總產值僅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6%。化學工業真正健康快速發展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後開始的。

第六節輕工業紡織從1919 年以後,到1949 年末,我國的紡織工業已經形成包括原料工業、加工工業和裝備工業的系統雛形。加工工業中有棉紡織及棉印染、毛紡織、麻紡織、絲絹紡織、針織、複制、服裝等行業。其中毛紡織、絲絹紡織及針織行業內部均包含染色整理部分。服裝行業還帶有很大的手工生產成分。化纖行業和裝備行業尚在萌芽狀態。生產規模計棉紡織516 萬錠,6.39 萬台織機,毛紡織15 萬錠,0.2 萬台織機,麻紡織3 萬錠,近千台織機,繅絲8.9萬緒,絹紡3 萬錠,絲織機4.07 萬台。職工71.2 萬人,內技術人員0.8 萬人,年耗用各種原料60 萬噸。

(一)紡紗技術的進步1.二三十年代的紡織技術水平。

二十世紀初,西方先進國家對紡紗的牽伸機構進行了幾次革新,1906 年發明的三羅拉雙區牽伸只有7—8 倍,1911 年出現的皮圈式便提高到18—20倍。1923 年卡氏(casablancas)皮圈式更有改進,使牽伸可達25 倍。這些新技術由英人和日人逐步傳入中國。日本人在仿造中還有創新,如“日東式”、“大阪機工式”等在日資在華工廠中廣泛使用,不久為中國人所掌握。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紡紗支數也有所提高。16 英支成了標准產品,用于織12 磅細布。工人當車能力也提高到梳棉每人12 台,粗紗每2 台3 人,細紗每台3 人,搖紗每台1 人。此外,輔助工大多數被取消。每萬錠紗廠用工減至600 人。①中國技術人員在掌握了引進的新型紡紗機器技術之後,不斷作出改進和革新。早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因美國造清棉機除塵效率差,中國技術人員就自行添置補充。英國造細紗機用圓的錠繩傳動,打滑較多,中國技術人員就改造成美國式用扁的錠帶傳動。並條、粗紗、細紗各機的下羅拉都進行淬火,以減少磨損。其上面的皮輥均改為活套,使其轉動靈活。

到三十年代,歐美各國在紡紗設備上多有改進。如造出單程清棉機,即把松包、給棉、開棉、清棉聯合成一部機器。又造出並卷機、單程粗紗機、大牽伸與超大牽伸細紗機等。這些新型機器設備使工藝流程得到簡化,生產效率得到提高。1932 年,41 家華商棉紡廠已不同程度地引進這些新型設備。①我國自行仿造紡紗機器的鐵工廠、機修廠也紛紛出現。在這種技術基礎① 參見朱仙舫:《三十年來中國之紡織工業》,《三十年來中國工程》,1945 年,第9 卷第8 期,第325頁。

① 參見《25 年來我國棉紡織業之回顧與前瞻》,《杼聲》1937 年第1 期。上,紡紗支數更有提高:20 英支成了標准商品。在華日資紗廠則以紡32 英支為多。在引進精梳機的工廠,有紡到60、80 英支的,可用于織造府綢、直貢呢、玻璃紗、麻紗(細薄棉織物)、洋標、雨衣布等。工人擋車能力更有提高,清棉每人2 台,梳棉每人16—20 台,並條每人18—21 尾,頭道粗紗每人1 台,2 道粗紗每人2 台,單程粗紗每人2—4 台,細紗每台1—2 人。每萬錠紗廠用工減到200 人以下。但據1932 年國際勞工局資料,每萬錠需工人數日本61 人,英國40 人,美國34 人②。中國紗廠與它們相比,還有不小差距。

2.抗日戰爭期間小型紡紗機的創制。

抗日戰爭期間,中國技術人員因地制宜,創造並推廣了一些適于戰時使用的短流程、輕小型紡紗成套設備。其中比較成熟的有新農式和三步法。新農式成套紡紗機在抗日戰爭初期由企業家榮爾仁和紡織專家張方佐等創議由上海申新二廠技術人員創制①。在大西南後方推廣使用,頗受歡迎。這套設備包括臥式錐形開棉機、末道清棉機、梳棉機、頭二道兼用並條機、超大牽伸細紗機、搖紗機和打包機。每套128 錠,占地面積只75 平方米,動力10 匹馬力。全套設備可用2 輛卡車載運,所以極便于偏僻山區使用。這套機器是參照當時通用的動力機器加以簡化、縮小,重新設計制造的。全部采用鋼鐵材料。每台機器配小電動機單獨傳動(當時大廠的機器大都用天軸集體傳動)。開棉、清棉、梳棉機機幅只有750 毫米。並條機采用5 羅拉大牽伸,每台配有頭道、二道各3 眼並列。省去了粗紗機,二道棉條直接上超大牽伸細紗機。細紗牽伸改為4 羅拉雙皮圈式,牽伸可達40 倍。搖紗、打包也相應簡化。

三步法成套紡紗機同時由紡織專家鄒春座等在無錫和嘉定創制②,並投入生產。這套機器把原來棉紡的清棉、梳棉、並條、粗紗、細紗、搖紗和成包等7 道工序縮成彈棉、並條、細紗3 道成紗,配上搖紗和成包即成紡紗全過程。彈棉機用刺輥開松,出機淨棉做成小條以小卷喂入。細紗機用3 羅拉雙區雙皮圈超大牽伸,由棉條直接成紗,牽伸可達50—100 倍。這套機器結構簡化。如牽伸機構設計成可以無須調節羅拉隔距;細紗卷繞成形改為花籃螺栓式,由後羅拉尾部凸輪、撥針撥動齒輪,使其回轉形成級升。每台細紗機初造48 錠,後改為84 錠。全套機器均用鐵木結構,除了最必要的關鍵零件如軸、軸承、齒輪、羅拉、錠子、錠座,鋼領等用鋼鐵材料外,其余如機② 參見朱仙舫:《三十年來中國之紡織工業》,《三十年來中國工程》,1945 年,第9 卷第8 期,第325頁。

① 參見張坤興:《新農式紡紗機》,《中國近代紡織史研究資料彙編》第2 輯,1988 年,第33 頁;李向云:《新農式超大牽伸小型紡紗機》,《染織紡》,1940 年第3 期,第2519 頁。② 參見鄒春座:《三步法鐵木紡紗機說明書》,《中國近代紡織史研究資料彙編》第1 輯,1988 年,第53頁,架等全部采用木條由對銷螺栓交叉連接,不用接榫。這樣,加工制造和安裝極為方便。成紗質量可與大型機器所產相匹敵。

新農式、三步法以及其他類似的簡化紡紗機系列是為適應戰爭環境而發明創制的,在戰爭結束後,發達國家更新下來的“二手(舊)設備”廉價大量輸入我國,需要花大力氣的簡易系列定型工作就不可能有人關心,終于成為曇花一現,銷聲匿跡了。

3.戰後紡紗技術的改進。

抗日戰爭結束後,技術人員對大廠所用的細紗牽伸機構也進行過改革。

主要有紡建式和雷炳林式等。

紡建式大牽伸由中紡公司上海第二紡織機械廠于1947 年設計制造①。主要是把原來日本仿造的改進型卡氏大牽伸的皮圈架改為上下分開,並把前、中、後彈簧加壓改為可調。改後牽伸可達30 倍。

雷炳林大牽伸以創制人名命名②。主要把原來固定皮圈銷改為上銷用彈簧控制的活動式。這樣,無論紗條粗細如何變化,上下皮圈銷口始終能起夾持作用。

在引進新型紡紗設備的使用方面,我國技術人員摸索出了一套針對原料特性的不同工藝。如清棉工程,對27 毫米以下的棉花(印度棉和低級美棉)須加強大的沖擊力,采用單道喂棉和3 翼斬刀打手,且讓打手在給棉板嘴邊直接把棉花打下。對28 毫米以上的長絨棉等原料,則采用3 根喂棉輥及豪豬式打手,其作用較柔和。對于染色棉花,則采用梳針打手,可使棉卷光潔。在除塵方面,采用了布袋濾塵器,大大改善了清棉、梳棉車間的勞動條件。(二)機織技術的進步1.二三十年代機織技術水平。

近代動力織機有許多進步。西方先進國家1895 年發明了自動換紆。接著,日本人仿造並加以改進,成為廣泛使用于在華日資廠的“阪本式”自動換紆織機。1926 年日本人發明了自動換梭的“豐田式”織機,隨後也逐漸推廣于在華日資廠,並且不久慢慢把阪本式壓倒。①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起,中國技術人員逐漸增多。回國留學生也紛紛把國外先進的機織技術和生產管理方法介紹到了國內。我國織布工廠逐步推行合理化操作法,如保全之平車、揩車、定位、水平;運轉之分段、接頭、加油、掃除等等都有了一定的規范。熟練工人漸多,看台能力提高。普通棉織機2人3 台,整經機3 人2 台,輔助工人也有所減少。100 台棉織機的車間用工減至230 人。每24 小時每台可織14 磅布2 匹(每匹42 碼)。②① 參見朱洪建:《紡建式大牽伸》,《紡織建設月刊》,1948 年第2 期。② 參見歐陽威廉:《雷炳林大牽伸》,《紡織建設月刊》,1948 年第6 期。① 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紡織》,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年版。② 參見周啟澄等:《中國近代紡織史》,中國紡織出版社1997 年版。

2.抗日戰爭前後機織技術的進步。

抗日戰爭前後,我國各廠都推廣自動織機,即在普通力織機上添加2 個裝置:經紗斷頭自停裝置和緯紗自動補給裝置。這樣,在紆管上緯紗用完時可不停車而自動換入新的紆管或是新的梭子,經紗斷頭也容易發現,及時接上,從而大大提高織機運轉效率,也減少了缺經疵布,提高產品質量。為了增長機器連續運轉時間,又推行了大卷裝,如加大梭子,加長紆管,增大絡紗筒子等。對于自動織機,看台能力提到每人20 台,同一時期歐美、日本看台數還要高些。但這不是因為當時中國工人不如外國工人,而是因為中國紡紗設備陳舊的居多,成紗強力偏低,不勻率偏大;而且織造准備工程的設備也較落後,以致織機上經、緯紗斷頭率比外國高。①機器的傳動已逐步由天軸或地軸集體傳動改為車頭小電動機單獨傳動。這樣,車間里阻礙光線、沾附飛花的長皮帶沒有了,既減少皮帶打滑,又較為安全,運轉效率和車間環境也有所改善。②有少數工廠已開始采用改進了的“高速整經機”。此機對筒子架作了改進,使經紗引出清晰,接頭方便。③織物的品種,棉布漸以12 磅細布為主,平布幅寬增至90 厘米,斜紋布75 厘米,還生產出府綢、嗶嘰、直貢呢、雨衣布、玻璃紗、麻紗等特色棉織品。產量每24 小時每台織機可產12 磅細布82 米,或16 磅粗布101 米。④二十世紀四十年代,我國各廠在織造准備工程方面有了不少進步。如絡經由豎錠式錠子回轉,改為槽筒式由摩擦傳動回轉,使絡紗張力不問卷繞直徑多大,均可保持穩定不變,而且可以絡成圓柱形或寶塔形(截頭圓錐形)筒子。整經機筒子架過去在使用圓柱形筒子時,經紗放出要通過筒子的回轉,限制了速度的提高。後來先是在筒子錠軸加裝滾珠軸承,減小筒子回轉時的阻力;後來又改用寶塔形經紗筒子,使經紗放出可以通過自寶塔尖方向的軸向退繞,筒子可以固定不動。這樣,整經時張力會大大降低,整經速度可大大提高。在操作上把工作筒子的紗尾和預備筒子的紗頭接起來,這樣就免去了停車成批換筒子的操作,大大提高了整經機的效率。漿紗機的張力和上漿率與回潮率控制方面,也有了改進。在上海還探索過用雙槽、分漿、分烘技術在棉紗上漿時同時進行紗線染色。穿經方面,在大批量穩定品種,采用了結經機,可利用“了機”余紗連綜筘與新的織軸上的紗由機器自動對應接結。在織機上織格子布的工廠,采用了多梭箱自動緯紗換色的織機。①① 參見《25 年來我國棉紡織業之回顧與前瞻》,《杼聲》,1937 年第1 期。② 參見《25 年來我國棉紡織業之回顧與前瞻》,《杼聲》,1937 年第1 期。③ 參見《25 年來我國棉紡織業之回顧與前瞻》,《杼聲》,1937 年第1 期。④ 參見《25 年來我國棉紡織業之回顧與前瞻》,《杼聲》,1937 年第1 期。① 參見《紡織周刊》,1946 年第7 期,第168 頁;《近數十年來棉紡織技術進步綜述》,《紡織周刊》第6 期。

在織坯整理方面,配備了驗布機、刮布台、壓光機、疊布機、打印機、成包機等,可以依次對織坯檢驗定等、刮布壓光、疊布印商標、打包,成為成品入庫,以供銷售,或供印染。②造紙1919 至1949 年,中國的造紙業有了新的發展。其中1919 至1937 年是機器造紙業發展較快的時期,興建了數十個機器造紙廠,已能生產各種品類的紙張,一批從海外歸來的學習西方造紙技術的留學生則為中國造紙業和造紙技術的發展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抗日戰爭時期,由于戰爭的破壞和影響,中國的機器造紙廠或倒閉或西遷,而同時洋紙的進口也大受限制。雖然這期間在西南地區新建了9 家機器造紙廠,但是,其生產能力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在這種形勢下,無論在國民黨統治區,還是在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傳統的手工造紙業均得到了充分發展的機會。解放戰爭時期,國民政府在東北地區和台灣省接收了日本侵略者遺留下來的一批規模較大的紙漿廠和造紙廠,但由于國民黨統治的腐敗以及內戰爆發,造紙業並未得到應有的發展。

(一)造紙業的發展五四運動以後,中國機器造紙工業中又出現了一批新的工廠,總計在抗戰前夕,全國(東北除外)共有機器造紙廠32 個,資本合計為1340.02 萬元,年生產能力共為65447 噸,在當時紙張消費總量中只占10%左右,比重還是比較小的。①這一時期造紙業的特點是出現了一批用稻草生產紙板的造紙廠。最早的一家是1920 年成立的江蘇省蘇州的華盛造紙廠,用多烘缸圓網造紙機生產黃板紙(俗稱馬糞紙),全年產量為4500 噸。以後又出現了浙江杭州的武林造紙廠(1921 年)、天津的振華造紙廠(1923 年)、蘇州的華章造紙廠(1924 年)和上海的竟成造紙廠(1924 年)四家專業生產黃板紙的造紙廠。由于我國的機器造紙工業自誕生以來,先後成立的12 家造紙廠都是生產薄紙的,這些板紙廠的出現填補了紙張品種中的空白,適應了國內工業發展的需要,並打破了過去國內黃板紙市場幾乎由日本獨占的局面。

1930 年,上海勤業文具公司在浙江省桐廬縣的桐君山麓建立了我國第一家生產謄寫蠟紙原紙的手工紙廠,用國產雁皮生產出抄造技術難度大的薄型皮紙——謄寫蠟紙原紙,彌補了國內手工紙產品的空白,也有力地抵制了日本產品的壟斷。

② 參見《棉布的整理工作》,《紡織染工程》,1950 年第7 期。

① 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輕工業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中國近代造紙工業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 年版。

1936 年浙江省嘉興的民豐造紙廠依靠本國技術專家的力量,試制成功生產工藝複雜的卷煙盤紙,在市場上取代了外國的進口貨,並獲得當時國民政府實業部的專利。①以上所述我國造紙工業的成就均反映出在這個時期我國造紙工業的技術水平已有了顯著的提高。

抗日戰爭時期,沿海地區及長江中下游的許多造紙廠開始西遷。國民政府遷至重慶後,四川省一時成為國民黨統治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中心。由于抗戰前四川只有嘉樂造紙廠一家,紙張供不應求。在此形勢下,國民黨統治區內的機器造紙工業有所發展,總共建設了9 家新的造紙廠。其中1937 年開始由上海輾轉內遷至四川省重慶貓兒石的原龍章造紙廠建成投產,廠名為中央造紙廠,年產機制紙能力為1200 噸,工人470 余人,是當時後方規模最大的造紙廠。該廠為現在重慶造紙廠的前身。

太平洋戰爭發生後,進口紙張的來源瀕于斷絕,形成了各地紙張奇缺的局面。在此形勢下,手工造紙業出現了複興的景象,產量有所增加,特別是在抗戰後方國民黨統治地區尤為顯著。許多原來生產迷信紙等粗紙為大宗的手工造紙業紛紛改產文化用紙,並在紙漿中加入松香膠來適應鋼筆書寫和兩面印刷的需要,稱為“改良紙”或“土報紙”,其色澤和質量雖較差,但在當時填補了紙張的短缺,適應了戰時的需要。

1941 至1942 年著名國畫家張大千先生因戰時宣紙供應困難,曾兩次親自到四川著名手工紙產地夾江縣指導槽戶在原有漂白竹紙生產技術的基礎上,配入少量漂白麻漿,成功地制造出仿宣紙,即現在有名的“大千書畫紙”①。

抗日戰爭期間,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為了解決因國民黨封鎖帶來的用紙困難,也組織了手工紙的生產。1939 年在陝北延安縣甘谷驛由李雙全等人組織成立了振華造紙廠,利用當地出產的馬蘭草為原料生產可供書寫和印刷用的“馬蘭紙”,這是根據地內最早成立的一家造紙廠。②1942 年5 月,為解決中共南方局的機關報《新華日報》需要的印刷用紙,在四川省華瑩山下的廣安縣古橋鄉丁家坪建設手工造紙廠,定名為中心紙廠,共有職工400 余人。

1942 年在蘇北阜甯縣徐家油坊創辦了手工抄造鈔票紙的鹽阜造紙廠,以桑皮為原料並摻配少量羊毛,抄造出具有良好防偽性能的鈔票紙,曾用以印制“抗幣”,在根據地內流通使用。①1945 年中共蘇中行署在江蘇省寶應縣射陽湖區李家溝建立了蘇中造紙① 殷舒飛、范欽爍:《浙江造紙工業史》,《浙江造紙》1993 年第1 期,第44—45 頁。① 參見馬曉俊:《大千書畫紙》,《紙和造紙》1984 年第4 期,第37—38 頁。② 中國造紙學會:《中國造紙年鑒》(1993)第397 頁,輕工業出版社。① 參見江蘇省造紙學會:《江蘇省造紙史》,《江蘇造紙》1995 年第3 期,第58—60 頁。廠,利用當地麥秸為原料生產出耐水性好、拉力強、紙面帶有布紋、不易偽造的鈔票紙,印成的鈔票在華中和山東敵後根據地內流通使用。②抗日戰爭勝利以後,國民政府接收了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期間在我國東北和台灣以掠奪我國造紙原料資源為目的興建的一批紙漿廠和造紙廠。從1918年起到1945 年日本投降為止,東北地區達到年生產紙漿能力9 萬噸與紙張能力13 萬噸左右。③其中日本侵略者在東北三省掠奪東北的森林、蘆葦、大豆稈等資源建設的紙漿廠(包括人造絲漿廠)共有8 個,造紙廠共有34 個,國人創辦的造紙廠有17 個。這批接收的紙漿廠和造紙廠中的一部分屬大型企業,具有當時比較先進的技術,如吉林汪清的東洋木漿株式會社即今石峴造紙廠的前身,以生產亞硫酸鈣法化學木漿和新聞紙為主;吉林開山屯的東滿人造絲木漿株式會社,即今開山屯化學纖維漿廠的前身;遼甯營口的康德葦漿株式會社,即令營口造紙廠的前身;遼甯錦州紙漿株式會社即今錦州造紙廠的前身。以上兩個葦漿造紙廠以生產亞硫酸鎂法葦漿和印刷紙為主。新中國成立後,通過一系列的恢複改造工作後,使東北地區成為我國現代造紙工業的重要基地之一。

祖國寶島台灣省自1895 年被日本帝國主義侵占統治長達50 年之久,也在1945 年日本投降後得到光複。在日本侵占台灣期間,日本人利用當地的甘蔗渣、木材等資源興建的各種規模的造紙廠總計約20 家,產量最高的1941年曾生產紙漿31600 噸,紙23550 噸。①這批紙漿廠和造紙廠也為後來台灣發展現代化造紙工業奠定了初步基礎。

解放戰爭時期,由于內戰爆發,導致通貨膨脹,物價飛漲,美國紙張大量傾銷,各造紙廠一般生產均不正常,開工不足,產量下降。民族資本的機器造紙工業在這一時期只是掙紮圖存,到全國解放前夕,已處于癱瘓狀態。(二)造紙技術及科教的發展1919 至1937 年,我國到日本和歐美學習西方造紙技術的留學生相繼回國,開始在我國造紙生產技術、科研、教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924 年留日造紙專家方漢城撰寫的《造紙概論》在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這是中國第一本較全面介紹機制紙生產技術的專著。②1929 年上海江南制紙公司的留法造紙專家陳彭年在江蘇鎮江高資鎮附近的增課洲,利用當地出產的蘆葦制成紙漿運往上海造紙,獲得當時國民政府工商部的專利和免稅五年的獎勵。

② 參見陶厚卿:《戰火紛飛的蘇中——華中造紙廠》,《紙史研究》第4 期,第45—49 頁。③ 參見韋承興:《日本軍國主義掠奪我國東北地區造紙資源及其造紙工業史略》,《紙史研究》第11 期,第62—69 頁。

① 參見韋承興:《日本軍國主義統治時期的台灣造紙工業史略》,《紙史研究》第13 期,第30—37 頁。② 參見紀力:《方漢城及其著作〈造紙概論〉》,《紙和造紙》1990 年第2 期,第52 頁。這是國內最早自營原料基地的制漿工廠。①1931 年在德國學習造紙的留學生發起成立中國造紙研究會,同年移回國內,並約集留學英、美、日等國的學友以及在國內從事造紙技術工作者參加,擴大組織,將研究會改名為中國造紙協會,這是中國最早的造紙學術團體。②1933 年留德造紙專家錢子甯等在蘇州滸墅關,開辦中元造紙試驗所,以造紙試驗為主,兼生產各種新型薄紙;同時廣招全國各省學員,教授制漿造紙技能。該所既是小型機器造紙廠,又集科研、教育于一體,培養機器造紙人才,在全國屬首創。該所生產的蠶種紙取代了進口產品,滿足了當時江浙一帶養蠶業的需要。③抗日戰爭期間,國內大批的造紙專家云集四川,對推動後方造紙工業的技術進步創建了許多重要的業績,並培養出一批技術骨干,為我國造紙工業的發展打下了初步的基礎。

1939 年4 月國民黨政府開辦的國立中央技藝專科學校在四川樂山創建,該校設有造紙科,學制3 年,招收高中畢業生,是中國最早的設有造紙專業的高等學校,教師中許多是從國外留學歸來的造紙技術專家。該校培養的造紙技術專業人才在新中國成立後,大多數成為全國各地的造紙技術骨干①。抗日戰爭初期,由南京內遷重慶的中央工業試驗所分出來的纖維實驗室,在留德造紙專家張永惠博士的主持下對我國29 種造紙原料進行了系統的分析研究②,為充分利用國產纖維原料,發展中國造紙工業提供了科學依據,其研究成果至今仍經常為造紙界所引用。

1945 年在四川宜賓新建的中國造紙廠,在留美造紙專家金瀚③的主持下成功地利用當地的馬尾松木材為原料生產出機械木漿和化學木漿,供制造新聞紙和牛皮紙之用,年產各種紙1500 噸。這是我國最早大量利用馬尾松木材制漿造紙的廠家。該廠即為現在的我國十大新聞紙廠之一的宜賓造紙廠的前身。

印刷一、1919 至1937 年中國近代印刷業的崛起自1919 到1937 年抗戰前夕,經過國人數十年之努力,中國近代印刷業① 參見江蘇省造紙學會:《江蘇省造紙史》,《江蘇造紙》1995 年第3 期,第48—49 頁。② 參見紀力:《中國最早的造紙學術團體》,《紙和造紙》1990 年第1 期,第22 頁。③ 參見江蘇省造紙學會:《江蘇省造紙史》,《江蘇造紙》1995 年第3 期,第49—50 頁。① 參見姜錦春:《憶中央技藝專科學校造紙專業》,《紙和造紙》1983 年第1 期,第51 頁。② 參見張永惠:《中國造紙原料之研究》(一)(二),《工業中心》第Ⅷ卷3/4 期,第Ⅹ卷3/4 期。③ 參見江淮、舟濤:《金瀚與新聞紙》,《福建造紙》1985 年第4 期,第57—59 頁。在工藝技術、設備器材、科研教育、印刷出版諸方面,都得到長足進展,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局面和勢頭。

(一)中國傳統印刷業的更替辛亥革命前後,隨著帝國主義對中國侵略的加劇、中國革新運動的開展和民族近代印刷工業的崛起,以鉛印、石印以至照相平印為業的印刷機構在全國各地紛紛建立,原有從事傳統的雕版印刷與活字印刷的印刷機構也先後改用新傳入的近代印刷術。中國的傳統印刷逐漸讓位于鉛與火,退出了中心舞台。

另一方面,中國的傳統印刷,尤其是雕版印刷,經過千余年的發展,自有其西方近代印刷術難以比擬的特長和優點。因此,即使在中國民族近代印刷業崛起之時,傳統的雕版印刷仍在應用中。尤其是佛教經典和木版年畫的刻印,迄今仍在進行。被北京榮寶齋稱作木版水印的饾版印刷,更以近現代印刷無法取代、幾可亂真的高超技藝,在現代印刷百花園中依然獨放異彩,為世人所稱頌。

(二)印刷學術團體的創建和印刷科研、印刷教育與出版事業的發展1.上海——中國近代印刷中心地位的形成。

民國初年,包括墨海書館、美華書館、申報館、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等大型、有影響的近代印刷企業在內的、全國80%的新型印刷企業都設于上海,足見上海在全國印刷行業的中心地位業已形成。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中國圖書出版的90%、報刊出版的80%,均出自上海。上海在中國民族近代印刷業崛起方面,發揮著曆史性的、舉足輕重的作用。

2.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印刷學術團體的創立。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是中國近代印刷業發展的極盛時期。在當時的印刷中心上海,集中了一批印刷行業的先進分子。他們在民族危亡之際,為振興中國的印刷工業,嘔心瀝血,艱苦創業,努力學習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致力于培養中國的技術人才;他們發起成立印刷學術團體,開辦印刷技術學校,研究新的印刷機械和技術,在推動近代印刷事業的發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可貴的貢獻。

1933 年5 月,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印刷學術團體——“中國印刷學會”在上海光裕里58 號成立。最初,根據學會章程,設立了由五至七人組成的“全體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下設總務、教育、研究三個系。次年12 月改設理事會,由郁仲華(主席)、唐鏡元(副主席)、糜文溶(書記)、柳溥慶(會計)、沈蓮芳5 人組成。共有會員26 人。理事會下設雜志編輯委員會,由柳溥慶任主任,委員有糜文溶、高元宰、沈勵吾和顧秋水。

中國印刷學會的成立,是中國印刷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件大事,它標志著中國印刷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時期,一個在印刷科研、印刷教育、印刷出版和技術交流諸方面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工作並取得豐碩成果的曆史新時期。

3.印刷科研工作的開展及成果。

遠在中國印刷學會成立之前,國人已對西方傳入的近代印刷技術進行研究、吸收和利用。例如:1900 年,上海文明書局的趙鴻雪先生根據西文圖書資料介紹的照相制版法,成功地進行了照相銅鋅版的研制;1902 年,上海文明書局研制珂羅版印刷又獲得成功並付諸實施;1933 年,柳溥慶在上海三一印刷廠采用平凹版制版工藝,成功地印制了《美術生活畫報》,更于1936年采用四色平凹版新工藝,印制了《中國印刷》第一期插圖。插圖畫面層次豐富、網點光潔,至今仍色彩鮮豔,為中國三十年代印刷水平之實物見證。1935 年,柳溥慶、陳宏閣研究中文照相排字機獲得成功。1935 年9 月29 日的上海《申報》和1936 年第一期《中國印刷》對此作了類似的報道。上海《申報》在“留法學生柳溥慶發明照相排字機”大字標題下報道云:“近國人美術照相制版專家柳溥慶君,費數年之心血,應用照相原理設計制造排字機。其構造極為精巧,所占地位僅一小間,即能排制各種大小字號之文字,且備有隸體字及其他美術體之字模,可以排印各種書報雜志。聞該機現已制成,正向實業部請求專利。”據圖樣分析,柳氏研制的這台照相排字機,與五十年代開始生產使用的第一代手動式照相排字機原理相同,結構相似。在三十年代社會、技術條件下能研制出這樣水平的照相排字機,實在是難能可貴的。遺憾的是,這一成果因發生在八一三事變日軍侵占上海時期而未能付諸應用。

4.印刷教育事業的開端。

曆史上,中國在印刷技術的傳授和繼承方面,一向以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直到本世紀初方有學校教育之出現。1904 年清朝軍咨府所屬京師測繪學堂開設制版印刷班,為中國以學校進行印刷教育之開端。中國印刷學會成立後,有計劃地加強了印刷學校教育。計有1933 年成舍我先生創辦的北平新聞專科學校,李石曾先生創辦的上海圖書學校以及上海斯高學校,蘇州美術專科學校,鎮江中華三育研究所印刷部,上海中國美術制版印刷函授學校等。以上海圖書學校為例,該校以“即工即學生產自給”為宗旨,設圖書、出版、印制、組織四科,補習、訓練二班。其中印制科設有印刷工場,名為“工讀印制社”,下分印制、排字、澆鑄、制模四股。印制科的學生修業三年,設中文排字、西文排字、鉛印、石印、鑄字、澆膠、澆版、裝訂、制版、鐵工等課程。

5.印刷書刊的出版。

本世紀三十年代,中國曾出版賀聖鼐、賴彥予著《近代中國印刷術》和印刷專業雜志數種。其中:《近代中國印刷術》詳細介紹了近代印刷術的傳入和發展情況,它的出版,為後人了解和研究近代印刷的發展留下了不可多得的珍貴資料。

出版印刷雜志,計有《中華印刷》、《中國印刷》、《藝文印刷月刊》、《神州印刷》四種。其中:《中華印刷》創刊于1935 年,高元宰主編;《中國印刷》創刊于1936 年,系中國印刷學會主編之季刊;《藝文印刷月刊》1937 年創刊,劉龍光主編;《神州印刷》僅見于《藝文印刷月刊》之收購書名廣告,未見實物流傳。這四種印刷專業雜志,以《藝文印刷月刊》影響最大、發行最久,共出版25 期。內容多為介紹國內外印刷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以及國內外印刷發展情況。

中國印刷學術團體的創立和印刷科研、印刷教育、印刷專業書刊的出版等印刷事業中新興領域的肇始和發展,是中國近代民族印刷業崛起的重要標志之一,為中國印刷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印刷設備器材工業的萌芽和發展近代印刷采用機械設備和相應器材進行生產,離不開印刷設備及器材工業的支持和配合。早期的印刷設備、器材,均由國外進口。後來隨著中國近代印刷工業的崛起,國人自辦的由維修、仿制到自行設計和制造近代印刷機械設備的機器制造廠和造紙、制墨等相關企業應運而生並得到初步的發展。1895 年,中國第一家印刷機械廠——李湧昌機器廠在上海創立。隨後,公義昌機器廠、貽來牟鐵工廠等七家印刷機器廠相繼建立。這八家印刷機器廠建廠初期均以印刷機修理為主要業務。辛亥革命後,上海、北京、青島、廣州、長沙、長春等地紛紛建立印刷機器廠。這些印刷機器廠除修配印刷機外,開始生產石印機、鉛印機、圓盤機、切紙機、照相機等當時亟需的印刷機械設備,為中國印刷機器制造業之先驅。此後,除魏聚成、順昌、姚公記、明精等一些規模較大的印刷機器廠陸續創建外,商務印書館等大型出版印刷企業也自建印刷機械修配和生產機構。其中商務印書館自1903 年起即開始生產石印機、鉛印機、鑄字機等多種印刷機械設備,到1926 年,已擴建成有相當規模的華東機器制造廠。

(四)近代印刷工藝技術的演進近代印刷術雖來自歐美,但其由印刷數十個字母組成的西文轉向印刷數以萬計的中文,為我所用,則非國人參與不可,故其在中國有著一個吸收、演進過程。即使在傳入初期西方傳教士對中文活字的研制中,也同樣離不開國人的參與和配合。1807 年馬禮遜來華雇人刻中文字模,受雇者自然是中國人。1832 年前石印術傳入中國,這手書中文上版者,也必是中國人。此後,無論凸版印刷、平版印刷,還是凹版印刷,在其傳入、發展進程中,國人都作出了重要貢獻。譬如:1909 年,“上海商務印書館乃倩字學家,將姜氏排字架悉心厘正,..從此排印報章時文困難減矣”①。1922 年,張菊生先生從排字架、鉛字分類法和鉛字檢查法三者同時入手革新,又創新式排字架。

1909 年,商務印書館創制二號楷書鉛字,由徐錫祥鐫刻字模。1916 年,① 張靜廬:《中國近代出版史料初編》,群聯出版社1953 年版,第261 頁。錢塘丁氏仿宋代精刻歐體活字,倡制“聚珍仿宋活字”。1918 年,海陵韓佑子先生創制“仿古活字”。

1925 年,王寵佑先生創制華文排鑄機。

1902 年,趙鴻雪先生研制銅鋅版制版法,曆時數月而告成。同年,又試制珂羅版,亦告成功。

1888 年,元和王肇鋐在日本習得雕刻銅凹版之法,並著有《銅刻小記》詳記之。

1935 年,柳溥慶先生費數年心血,研制成功手動照相排字機。

從以上數例,可見國人在西方近代印刷術傳入與發展中作為之一斑。正如賀聖鼐先生在《近代中國印刷術》一書的“結論”中所說的:“綜觀此過去數十年吾國印刷術,誠不可謂之無進步。曆年派人至東西各國學習考察,同時不惜巨金,延選高等印刷技師,教授藝徒,故數十年間,印刷人才輩出,凡外國印刷之能事,國人今皆能自任之而有余,其技術之精者,直可與外來技師抗衡。”①二、日本侵華戰爭對中國印刷業的破壞和摧殘1937 年,日本的侵華戰爭,給正在崛起中的中國近代印刷業造成了毀滅性的破壞和摧殘,使崛起並高速發展著的近代印刷業迅即從停滯走向衰退。日寇的鐵蹄踏向哪里,哪里的印刷企業則不明不白地為日人所據有,不少設備器材甚至工人被劫往日本。剩下來的,要麼為日人占有,要麼被迫停業。當時全國最大的兩家印刷企業——商務印書館和中華書局,都沒有逃脫這一悲慘的命運。不少從上海等大城市向大後方轉移的印刷設備器材,在轉移途中被日軍飛機炸毀。譬如,商務印書館從上海運往重慶的印刷設備就被日寇的飛機炸沉在洞庭湖中。

對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的中國印刷業,可根據當時的政治軍事形勢,從國統區、解放區和淪陷區三個方面加以記述。

(一)國統區的印刷業抗日戰爭爆發後,北平、天津、南京、上海、武漢等印刷工業比較發達的大城市先後為日軍侵占。這些城市的印刷企業遂向內地轉移。轉移後最集中的地方是重慶和桂林。

重慶在抗日戰爭期間,有許多文化、出版界知名人士云集于此。為喚起民眾,抗日救國,創辦了一些新的印刷廠,並由上海、武漢等地遷來很多印刷廠,出版了《新華日報》、《全民抗戰》等多種報刊和書籍。據不完全統計,1945 年前,重慶計有印刷所、店500 多家。原上海的商務印書館和中華書局均在此設廠。其中規模最大的是中心印書局,有資金700 萬元;職工人數最多的是中央印制廠的重慶印刷廠,有1500 多人。

桂林地處邊陲,交通落後,戰前印刷業十分落後。抗戰爆發,上海、武① 賀聖鼐:《近代中國印刷術》,參見《裝訂源流和補遺》,中國書籍出版社1993 年版。漢、廣州等地的出版印刷企業撤退到桂林,加上文化名人云集,使桂林印刷廠、出版社、書店林立,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計有包括生活書店、新華日報、三戶圖書社、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開明書店、正中書局等著名出版社和書店在內的出版企業220 余家;包括三戶印刷廠、秦記西南印刷廠、廣西印刷廠等著名印刷廠在內的印刷廠100 多家。擁有對開印刷機50余台,四開印刷機60 余台,設備先進,技術進步。為抗戰時期全國出版印刷業集中地之一。被譽為中國抗日戰爭時期的“文化城”。

除重慶、桂林外,四川的成都、云南的昆明、貴州的貴陽,以及廣西的南甯、湖南的邵陽和衡陽、江西的贛州等一些邊遠城市的印刷業也相對集中,但規模遠遜于重慶和桂林。

(二)解放區的印刷業抗日戰爭爆發後,中國共產黨在各抗日根據地,創建了許多印刷廠。

1935 年10 月,中共中央率工農紅軍主力長征到達陝北,延安成為中共中央所在地,隨後在陝甘甯邊區建立了中央印刷廠(1937)、八路軍印刷廠(1938)、光華印刷廠,並在綏德建立了抗敵印刷廠。此後,在其他根據地陸續建立印刷廠多處。基本情況是:晉察冀邊區建有晉察冀日報印刷廠、冀中新華印刷廠、冀中導報印刷廠等;晉綏抗日根據地建有呂梁印刷廠、晉西美術工廠、太岳日報印刷廠等;山東抗日根據地建有大眾日報印刷廠、泰山時報印刷廠、渤海書局等;華中抗日根據地建有新四軍皖南軍部印刷所、拂曉報印刷廠、淮北印鈔廠、七七報印刷廠、鄂豫地區建設銀行印鈔廠、中原印刷廠等;浙東抗日根據地建有四明山戰斗報印刷所;江蘇抗日根據地建有江南印刷廠、東進報印刷所、蘇南報印刷所、茅山地委印刷所、前進報印刷所、蘇中報印刷所、蘇北印刷廠等。

(三)淪陷區的印刷業在淪陷區,出于侵略的需要,日軍到處建立由漢奸支撐的偽政權,並組建由日人經營的出版印刷機構,以便在新聞出版文教宣傳諸方面加強控制,為侵華戰爭和最終滅亡中國服務。譬如:日人控制下的東北偽滿時期,重要刊物多達100 多種,報紙約40 家,負責人多是日本人,文字多用日文、滿文。在中國辦報刊,不用中文而用日文,狼子亡我之心,昭然若揭。與之相比,國人私人資本印刷業則日益蕭條和萎縮。

1939 年,日本在北平建立了華北淪陷後的最大的新民印書館,從侵華日軍中挑選懂得印刷的日本人擔任各部門負責人,職工多達2000 人。到1940年,日人在北平開辦的印刷廠已多達29 家。與此同時,中國人開辦的印刷廠則日漸衰落。就連一度興盛的京華印書館(商務印書館的北平印刷廠),在日本友利洋行控制下,也難以繼續經營,職工僅剩40 人左右。

全國印刷中心上海,抗戰前印刷廠已多達近千家。設備齊全,技術先進。抗日戰爭爆發,不少印刷廠向大後方遷移。1941 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前,被稱作“孤島”的租界,還保留一些印刷廠。太平洋戰爭爆發,日軍占領租界,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世界書局被搶劫一空,不少印刷廠被查封,報社印刷廠則為日軍掠占,改印日偽報紙。上海印刷業每況愈下,處在蕭條中。在淪陷區,一方面是中國印刷業遭受嚴重破壞而致蕭條;而另一方面,日本侵略者卻大力發展自己控制的印刷廠。如北平日偽政權主持的《新民報》印刷廠,于1938 年從日本購進一台84 英寸高速輪轉機,為各報社設備最新者,這些廠在設備、技術相對先進條件下,為日偽印刷侵略中國所需的教科書、報刊和宣傳品。

三、抗戰勝利後的中國印刷業1945 年8 月日本投降後,出版印刷企業紛紛回遷,上海再次成為中國出版印刷業中心。

上海在抗日戰爭爆發前夕,各類印刷廠近千家;淪陷後陡減至約200 家;抗戰勝利後,大批廠家回遷。據1946 年《上海市年鑒》載:“勝利後,內地出版社遷滬者多至數十家,加上本市原有出版家之努力,發行單行本數,據今夏統計已有4000 余種,數量在50 萬冊。”這一年,出版各種報紙數十種,雜志430 種;造紙廠34 家;鉛印廠316 家,彩印廠107 家。可見抗戰勝利後的恢複是相當迅速的。北平、南京、天津等其他以往印刷業較發達的城市,情況相同,不再贅述。

遺憾的是,不久,國民黨又挑起內戰。解放戰爭期間,隨著軍事形勢的發展,國統區的印刷業于抗戰勝利後出現的繁榮和生機逐漸消失,而解放區的印刷業卻呈現出一片生機。

抗戰勝利後,中共中央委派許多干部到東北、華北等解放區開辟工作,重新調整、組建了許多印刷廠。例如:1946 年4 月成立江海印刷公司,下屬江海導報印刷廠、韜奮印刷廠、東台民報印刷廠三個廠。11 月,又將江海導報、韜奮二廠改組成蘇中韜奮印刷廠。1947 年10 月,蘇中韜奮印刷廠又與鹽阜印刷廠、黃海印刷廠合並調整為華中日報印刷廠、華中新華書店印刷廠、華中指揮部政治部印刷廠。

1946 年起,在東北建有佳木斯印刷廠、東安印刷廠、東北日報印刷廠、東北鐵路印刷廠、哈爾濱新華印刷廠等多家印刷廠。

1947 年,魯中印鈔廠並入渤海印鈔廠,1948 年遷至濟南,改稱中國人民銀行第三印制局。

1948 年,山東新華書店成立印刷部,下轄9 個印刷廠。同年,建立中南新華書店(建有規模較大的印刷廠)。該店1949 年遷至武漢,改稱新華書店中南總分店,下轄12 個印刷廠。

其中,與解放後印刷業發展有著直接關系的是抗戰勝利後各地區新華書店的組建。當時,各解放區統一設立了集中編、印、發的新華書店,各地新華書店下都設有印刷廠。這些新華書店的建立,也為解放後印刷業的發展打下了基礎。

第三章土地制度與土地改革土地制度是前資本主義社會中最基本的制度。中國幾千年的土地制度,影響著社會的各個領域。到了近代,由于資本主義列強的入侵,出現了更加複雜和嚴重的土地問題。民國時期,在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權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越來越尖銳,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社會的動蕩不安,迫使各政治派別提出種種土地改革的主張和方案,成敗俱有,一一為曆史所抉擇。

第一節民國時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態在複雜的土地關系中,所有權居于絕對統治地位,它決定和制約著土地關系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地廣人多,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極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態繁雜,其性質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國家的土地所有指土地由國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態。在我國封建社會里,這種形態是指屯田、墾田、營田、官莊、沒入田、職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澤等等,清末民初總稱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總稱為“民田”相對而言。

辛亥革命以後,由于在政治上結束了封建帝制,原來掌握在滿族統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場也大規模的丈放和開墾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開拍賣,使國有土地私有化。東北、內蒙等地最為明顯。“自1905 至1929,二十四年之間,黑龍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歸私人所有,大部轉入大地主之手。”①據抗日戰爭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趨勢如下②:官公田時期總計合計莊田各種官田廟田及其他公田私有地明朝萬曆年間(十六世紀末)

100 50 9.2 27.2 13.6 50清朝光緒年間( 1887 年)

100 18.8 7.8 11 81.2民國時期(1929 — 1933 年)100 6.7 2.3 1 3.4 93.3官公地名義上不屬任何私人,但當權的統治者有權對它隨意處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統治台灣時期,曾強占大宗良田,作為其移民的立足點。日本的壟斷集團台灣糖業公司、台灣茶葉公司等都附有上萬公頃土地的大農場。1945 年日本投降後,屬于日本官方和私人的產業被國民政府接收,列為公地者約18 萬公頃,占當時台灣可耕地總面積81.6 萬公頃的21.6%,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過大陸的情況,這也是後來到五十年代台灣當局能搞“公① 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 輯,三聯書店,1957 年版,第74 頁。② 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科學出版社1955 年版,第275 頁。原編者說:光緒年間的統計,將廟田及其他公田等是並入私有地計算,若歸屬官公田項下,官公地則占25%。地放領”的客觀條件。

地主的土地所有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參加勞動(或僅有輕微勞動),主要靠出租土地剝削。民國時期,這種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體,是封建半封建生產關系的核心,它不僅左右農業生產中的各種經濟關系,而且還能影響手工副業、商業、金融業和城鎮的面貌,進而造成許多不合理的上層建築方面(特別是基層政權)的社會現象。

辛亥革命沒有觸動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現了一批軍閥大地主階層,“如河南的袁世凱,湖南的趙恒惕,四川的劉湘、劉文輝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幾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幾個不是出身于軍閥、官僚的”①。袁世凱在其家鄉河南彰德和汲縣、輝縣等地有田產4 萬畝。他的部屬張敬堯、倪嗣沖在安徽各有土地7 至8 萬畝。徐世昌在輝縣有5000 多畝。曹錕兄弟是天津靜海一帶最大的地主,並壟斷了那里的水利設施。在東北,張作霖圈地150 萬畝,張煥相有1.4 萬畝,吳俊陞有2 萬畝。西北的馬鴻逵有地產10 萬余畝。廣東陳炯明在其老家海豐讓士兵拿著“將軍府”的竹簽隨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軍閥地主占全縣耕地66%,其中占田最多的有3 萬畝以上。劉文彩早年只是一個占有30 多畝的小地主,到1927 年前後,仗恃家族軍閥勢力,瘋狂搶奪兼並土地,竟達1.2 萬畝之多。

同時,中國的商人、高利貸者積聚大量貨幣後,也和軍閥官僚一樣爭購土地,其原因,一是認為田產比其他財產穩定保險,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不用10 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價。這與西歐不同,西歐的商人資本是往工業方面投資,與封建主對立;中國商人則熱衷將利潤轉化為田產,采取封建地租剝削增加財富,與封建地主聯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這是民國以來封建半封建土地關系延續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

據1922 年調查,安徽蕪湖36 戶地主的職業,商人23 戶,占64%,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5%,平均每戶占地1300 畝①。1929 年調查廣東新會191戶地主,商人兼地主138 戶,占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0%。1930 年,江蘇民政廳對該省占地1000 畝到6 萬畝的374 家大地主的調查情況,更充分反映了地主與軍閥官僚、商人、高利貸者四位一體,對投資實業並不感興趣。且看下表:江蘇374 家大地主的主要職業①① 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 輯,第14 頁。

① 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 輯,第324 頁。

① 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展望出版社1987 年版,第88 頁。項別軍政官吏放高利貸者商人經營實業者家數44 69 36 12江蘇南部% 27.3 42.9 22.4 7.4家數122 60 31江蘇北部% 57.3 28.2 14.5家數166 129 67 12合計% 44.4 34.5 17.9 3.2“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種特殊形態。這是指農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稱為祭田、社田、太公田(廣東等),祠堂田、眾田(浙江等)、義莊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實是封建宗法關系的產物,一般不敢私賣,常被族長(大多是地主豪紳)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濟、助學之用,余數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團地主”之稱,是地主階級最穩固的基礎②。故此,族田應歸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種。據統計,1928 至1930 年廣東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30%,約1260 萬畝之多③。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10%。土地改革,廢除“族田”,是摧毀封建地主經濟基礎及其政治勢力的一大措施。

根據行政院農村複興委員會1933 年對陝、豫、蘇、浙、粵、桂6 省農村調查的總結(陳翰笙、薛暮橋、孫曉村、王寅生等參與調查):占農村人口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農占18%的耕地,19.6%的中農占17.8%的耕地,70.5%的貧雇農占18.4%的耕地。①再從全國范圍來看,陶直夫(即錢俊瑞)1934 年根據各方材料的綜合估算如下:中國土地的分配②戶數所有土地戶(萬) % 面積(萬畝) %*平均每戶土地面積(畝)

總數6000 100 140000 100 23.3地主240 4 70000 50 291.7富農360 6 25200 18 70中農1200 20 21000 15 17.5貧雇農4200 70 23800 17 5.7② 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99—101 頁。

③ 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99—101 頁。

① 薛暮橋:《中國農村經濟常識》,新知書店1937 年版,第26 頁。

② 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189 頁。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團地主”的“族田”等在內。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農僅次于地主,富農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具有半地主性質。地主、半地主或富農占全國農戶不到10%,而占有全國耕地的60%上下,而且多數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戶均來計算,地主戶均占田是中農的16 倍多,是貧雇農的51 倍。而這種封建半封建性質的土地關系,以50%左右的地租率計,地主不勞而獲,每年從佃農半佃農手中獲取糧食600 億斤以上,大多用于寄生性的揮霍,必然導致人地關系的緊張,農業生產力的衰退,這是民國時期最落後和最反動的一種生產關系。

農民的土地所有主要是指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小塊私有土地。

中國是以農立國,自耕農在社會經濟總和中占有不可忽視的地位,對農業生產的發展起著顯著的作用。在中國曆史上,自耕農數量的增減,往往標志著整個社會和經濟的興衰,同時,由于自耕農的小塊土地肩負著國家賦稅的重擔,因而封建皇朝的開明君主一般是重視對自耕農的扶植。自耕農素有“天子之農”之稱。曆代皇朝後期,社會動亂不已,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並造成大量自耕農半自耕農的破產。

民國時期,北洋政府的軍閥官僚熱衷于搶奪土地,更談不上頒布扶植自耕農的法令。南京國民政府的“土地法”雖有扶植自耕農的條文,但卻收效甚微。在內亂、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農逐年減少,無地化的趨勢加速。22 省農民無地化的趨勢①(%)

時期合計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1912 100 49 23 281931 100 46 23 311936 100 46 24 301947 100 42 25 33一般說,總農戶中自耕農、半自耕農的比重,華北、西北地區要比華中、華南地區大些。各地自耕農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劇烈,如江蘇丹陽,1931 至1936 年,總農戶中自耕農由45%下降為30%,半自耕農由40%下降為35%,佃農則由15%劇升為35%。①農民自耕比佃耕為優。一是土地屬于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① 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276 頁。

① 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 輯,第733 頁。

和擔心抽田退佃,願意投資有利于提高土地的豐度;二是四場收益除承擔國家的賦稅外,沒有地租剝削,在經營條件與佃耕相等的情況下,自耕農收益比佃農大,有利于改善自身的生活、生產條件;三是自耕農有自己的“恒產”,有恒產者有恒心,既愛其地產,必愛其家鄉,比佃農安居樂業,有利于社會安定與鄉村建設。

可是自耕農作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點,是其不穩定性,不斷出現“兩極分化”。個別自耕農雖有可能勤勞致富後上升為富農地主,但多數自耕農趨向破產。原因在于:其一,當國家無限度地橫征暴斂時,自耕農成為沉重的賦稅和徭役的主要負擔者;其二,外國資本入侵,造成一個買辦的和商業高利貸的剝削網,進行不等價的交換,自耕農半自耕農成為它們在農村掠奪的主要對象;其三,對于天災人禍的襲擊,自耕農身單力薄,無力抗衡。所以,就物質條件(土地)而言,農民的小塊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補充和附庸;就勞動條件而言,自耕農半自耕農是佃農和雇農的潛在後備軍。可以說,農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種處于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過渡的特色。

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指土地所有者采取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使用雇傭勞動,產品的全部或大部是為市場而生產的商品,從中賺取利潤的一種土地所有。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將大塊土地出租給農業資本家,收取農業資本家雇工經營超過其平均利潤的那部分剩余價值,即共同分割剩余價值收取資本主義地租為前提的一種土地所有。這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價值規律在土地經營中發生作用,代替超經濟強制的封建主義剝削方式而新興的一種土地所有。

習慣上稱中國富農為農村資產階級,將富農土地所有稱為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這並不確當。事實上,中國富農不少是出租土地或兼放高利貸的,帶有濃重的封建性剝削,它們對土地的占有並不是真正的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真正屬于雇工經營為市場而生產商品的新式富農(包括經營地主),為數不多。二十世紀初出現的新式農墾企業,租進或購進大塊土地,雇傭農業勞動者采取資本主義經營方式者,寥寥無幾。二十年代初新式農墾企業最盛之時,占有耕地也不過1000 多萬畝,只占全國總耕地的1%,而且也不景氣,有的退變,有的倒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阻擋了中國資本主義農業發展的道路。

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從鴉片戰爭開始,殖民主義勢力不斷侵略中國,掠奪中國的土地、財富與勞動力。它們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將搶去或“租借”、詐騙的一大片一大片國土民田置于自己的專管之下。這些土地,殖民主義者有任意處置權,成為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于中國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于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義列強以1843 年《虎門條約》(《南京條約》的附件之一)中關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劃設租界,建立殖民統治機構(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儼若國中之國。租界內的土地一經承租即永歸租戶。租界范圍又不斷隨意擴大。1925 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築路一下子擴大7923 英畝(1 英畝約合6 市畝),超過了原來租界面積。租界的土地永租權,等于剝奪了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殖民分子對土地可任意處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賃租,榨取高額利潤。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後,大刮地皮,大搞房地產投機,在利用越界築路擴大租界中,很快成為“地皮大王”,1931 年死時的財產竟達400 萬英鎊(相當1.3 億枚銀元)。“租借地”。甲午戰爭後,列強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強租中國的港灣。在被租借地區,列強不僅享有土地使用權,甚至有領土權,不付任何代價,這無異于領土主權的“割讓”。德國強租膠州灣後設立膠州保護領地,把“膠州”納入德國的殖民地之列。英國把強租的九龍半島稱為“新界”,與被其割占的香港同置于香港總督殖民統治之下。沙俄強租旅大後,設“關東省”,視同俄國領土。列強並以租借地作為在中國劃分勢力范圍的軍事據點,在其勢力范圍內操有築路、開礦、辦廠等特權,大量侵奪中國國土民田。僅沙俄修築東清鐵路即侵占土地16 萬多垧。

教會侵奪民田。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外國傳教士開始享有“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①的特權。

義和團反帝斗爭失敗後,“外國教堂,依條約應特別認為法人,得享有土地所有權”②。在直隸(今河北),法國天主教獻縣張家莊總堂,從1856年建堂到1949 年,共侵占農田5975 畝,民房3330 間③。在四川西部,天主教會占有土地30 萬畝。綏遠省265 所天主堂竟占有土地500 萬畝。此番情況遍及全國。教會對占有的大量土地,同樣采取分割小塊出租的方式經營,致力于保持資本主義前期的剝削方式。它與中國傳統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在于農民不入教不許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賜給的把戲,並享有收租谷而不繳納賦稅的特權,此亦是殖民主義土地所有的一種特征。

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最為突出的是日本帝國主義對我國國土民田的搶奪。日本占領台灣後,曾以“山林原野調查”之名,出動軍隊1.2 萬人,由日本台灣總督任總指揮,任意掠占土地。到1914 年,劃為官有的土地達752091① 《中法北京條約》,1860 年10 月。

② 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 輯,第40 頁。

③ 《天主堂在獻縣等處的田產》,載《近代史資料》1982 年第1 期。

甲(1 甲相當于0.9691 公頃,約14.55 市畝),而認定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31179 甲。隨後將官有地廉價拋售給日本壟斷資本集團,其收入在台灣總督府經常歲入中所占的比重,1910 年為53%,1916 年為70% ,1927 年達78%。④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占領東北,迫不及待地加緊移民,侵占中國農田。

到1936 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萬戶移住計劃”,目標為侵奪土地1000 萬町步(約1.5 億市畝)。日本侵略者除強行低價收買(一般不到市價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險地”和“維持治安”的名義,驅趕中國農民離開家園。如1939 年5 月強迫黑河上游上馬廠等7 個屯207 戶居民遷離,占地2450 垧。6 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 個屯的土地7500 垧。①根據日本政府炮制的“開拓三法”(即《開拓團法》、《開拓農業協同組合法》、《開拓農場法》),將日本集團移民稱為“開拓民”,他們的農業用地、房舍等為“世襲家產制”,不允典賣和轉移給中國人,使開拓團永遠成為在東北農村殖民統治的據點。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0%以上。如吉林省舒蘭縣四家房的大日向開拓團,每戶平均20 町步(約300 市畝)土地,其中19 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獲量的60%,遠遠超過當地以往的地租率。②少數民族的土地關系中國是由56 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的國家。由于曆史上多次的民族大遷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雜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狀況。而遠離漢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社會發展階段則比較落後,有的地區還保持封建領主制度、奴隸制度,甚至原始公社制度等等。其土地制度、土地關系有顯明的特點。

1.藏族封建領主土地關系。

藏族的封建領主土地關系由來已久。民國時期土地屬于官府、貴族、寺院三大領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內,一切土地都屬于三大領主所有。

農奴一般稱為“差巴”(藏語意為支差的人),從領主那里領得一塊“份地”,要向領主與官府承擔苛重的無償差役。以拉薩區兩個領主莊園內差勞役為例:① 見《愛輝縣志》,北方文物社1986 年版,第28 頁。

② 〔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國主義與中國》第257—258 頁。

莊園名稱領主系統每戶份地(克)① 常年差(天) 臨時差(天)

鄧豁卡寺廟14 360 160黑丁豁卡貴族12 360 295①克是藏族的一種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種1 克種子(約25 市斤)的地,其面積相當于1 市畝。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農具,但人身依附于領主,世代被束縛在領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來,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里,份地被抽回,財產被沒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為“堆窮”或“朗生”。

“堆窮”(藏語意為“小戶”),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給粗劣的食料,終日從事繁重的勞動,不得溫飽。毫無政治權利,社會地位很低。

“朗生”一譯為“囊生”(藏語意為家內奴隸),是最低下的等級,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可以被買賣、贈送、陪嫁和任意處罰,甚至沒有自己的家室,不准婚配,私生子長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領主土地關系。

傣族居住在云南德宏、西雙版納等地,公元十四世紀由奴隸制進入封建領主制時代,一直持續到二十世紀中葉。

傣族領主土地關系集中體現為“瀾召領召”一語,直譯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領主。最高首腦的“召”稱“召片領”,意為“廣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來的大土司。“召片領”分封親近人員做各地的領主,稱為“召勐”(勐,意為地方),“一勐之主”即小土司,封地可以世襲。到二十世紀時有30 余“召勐”作為一級行政區劃單位,分別控制轄境內的軍政財經實權,對召片領承擔各種軍事政治義務。召勐又把轄區內的土地連同農奴,分封給自己的屬官,作為俸祿,俸田多少和官職大小是相稱的,對其所屬的農奴及轄區內各族人民進行統治和剝削。

農奴有不同等級,較高級的稱為“傣勐”(意為“土著”),占農戶總數的55%,沿襲古老的農村公社組織形式,聚居成寨,領種較多的耕地和私有較多的耕畜。較低級的稱為“滾很召”(意為“官家的人”),占農戶總數的39%,主要是被釋放的家奴,領種土地較少。農奴領得“份地”後,要提供與之相應的勞役與貢賦,用自己的耕牛和農具無償代耕各級領主的“公田”,承擔修水渠、修路、修橋與各種強制性的勞役。農奴為自己“份地”(稱為“私田”)的勞動與為領主“公田”的勞動,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是嚴格分開的,實質上是勞役地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以及農奴的消極反抗,領主不得不改變剝削方式,將“公田”交農奴包種包收包產,甚至有將“公田”劃為“份地”,一並分配給農奴耕種,只收實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漸消失的景象,類似春秋戰國之際井田制的崩潰。

3.涼山彝族奴隸制土地關系。

民國時期分布在四川大小涼山的彝族奴隸制社會,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等級制度十分森嚴。黑彝自視為血統“高貴”、“純潔”的貴族等級,稱為“諾合”,絕大多數為奴隸主,是彝族的統治者,占總人口的7%,占有70%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統治者,統稱為“節伙”,有“曲諾”、“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語“阿圖阿加”的簡稱,意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單身奴隸呷西經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來的,約占總人口的33% 。他們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為主子從事繁重的田間勞動和家務勞動,通常靠主子給一小塊“耕食地”,勉強維持家庭生活。阿加沒有人身自由,仍屬于某主子,無自己的婚權和子女的親權。

“呷西”,彝語“呷西呷洛”的簡稱,意為“主子鍋灶旁邊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虜或買賣來的,也有從“阿加”子女中抽來的,約占總人口的10%。呷西基本上是單身奴隸,幾乎一無所有,毫無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里,整年干最累最髒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買賣和虐殺。

“曲諾”,彝語中的“曲”是白色之意,即稱白彝,主要是由曆來的阿加贖身後繁衍而來的,約占總人口的50%,是被統治者中的最高等級。曲諾的人身仍隸屬于黑彝奴隸主,不能隨意遷出主子家支所控制的地區,每年要為主子服一定天數的無償勞役和受其他剝削。曲諾一般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極個別有上升為曲諾奴隸主,也有不少下降為阿加和呷西。彝族奴隸主是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者,也是奴隸的占有者。

奴隸主一般將其土地劃分為兩部分:即“自營地”(也叫“節伙耕作地”)和“耕食地”。“節伙耕作地”即奴隸主利用阿加、呷西和曲諾的勞役直接經營的那一部分土地,約占其總土地數的70%以上,是其剝削收入的主要部分。“耕食地”是供給阿加維持生活用的。有的奴隸主將其荒地山林出租招佃,一般是曲諾承租,待開發改良土質後又借故奪回。有的則因遠處的田地不宜自營而出租。這些租佃方式並不是作為奴隸制的對立面而出現的,它只是奴隸主進行剝削的一種補充手段而已。但在涼山邊緣地區,因受漢族封建租佃關系的影響,奴隸的怠工、破壞農具或逃亡,奴隸主難以控制,而不得不出租耕地。這反映了涼山彝族的土地關系所發生的緩慢變化。

4.獨龍、怒族、布朗族等村社土地共有關系。

獨龍族分布在云南獨龍江流域,還處于刀耕火種的原始生產方式階段,以采集、漁獵補充生活之不足,與落後的生產力相適應,耕地極大部分未固定,有輪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樹地”(指村寨附近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圍的“園地”(屬個體家庭所有)。

“克恩”是獨龍族原始共同體的基本形態,“克恩”成員使用自己的農具共同耕種“火山地”、“水冬瓜樹地”,種籽也由各戶平均攤出,收獲物平均分配。每個“克恩”還有公共的獵場、魚口、采集場等使用。“園地”一般是私有伙耕(即一家有地,幾家合種)或私有私耕。個體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漸解體中。

怒族分布在云南怒江流域,土地關系與獨龍族大同小異,存在著氏族原始公有、家族伙有共耕與個體私有三種形態。伙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轉化的一種過渡形態,其特點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種、平均分配。受漢族、白族的土地私有制影響,怒族也開始出現家族伙有土地的轉讓與買賣,使伙有土地逐漸被個體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西雙版納、雙江等地山區,還保留著原始公社的殘余形態,由若干“考公”(家族組織)與個體家庭構成的農村公社的領地,有著嚴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未經許可,不准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屬物。族內存在三種土地所有關系:一是農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員可自由墾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耕作,產品按戶平均分配;三是個體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園地,不占主導地位。

還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數民族都是處于類似的社會發展階段,以土地公有為基礎,正在經曆著由共同生產、共同消費緩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過渡。綜上所述,民國時期中國存在著複雜的各種形態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態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這種所有關系,嚴重阻礙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強加于中國的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華民族于死地。不鏟除此類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關系,就不可能更新生產方式。

第二節私有土地的繼承與轉移私人地產的繼承我國自古以來,民間對于私人地產的繼承就十分重視。清朝的《大清律例》對地產的繼承有十分具體而繁瑣的條文,並相沿至民國時期。在中國,不允許一個人用遺囑的方式把地產轉給他自己兒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論兒子怎樣墮落或揮霍、瘋癲或低能也不例外。地產繼承的普遍習慣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且以子數均分”。民國以來,少許開明家庭的女兒也能分得一些地產。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們願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長子代父,撫養待嫁的姐妹,暫時不析產分家。如果無親生男性子嗣,可由養子或過繼之子繼承。如果無任何男性繼承人,則需宗族有關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議商定地產的處置,也可由女兒繼承。亡夫而無子無女的寡婦,“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則夫家地產不許帶走。一般情況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為避免自己去世後出現析產的糾紛,生前就作出析產的安排,邀請家族有關各方到場作證,寫下字據,簽名畫押,俗稱“分家”。這種地產繼承權屬于法律實施范圍,無須官方批准,也無須繳納繼承稅。只是發生爭執,家庭協商不得解決的情況下,上訴官方,才有政府當局出面干預。

即使實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區,習俗上嫡長子有權多分,或分雙份;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長孫也可得一份,以續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戶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撥出一部分土地,專供祭祀祖宗之用,這也是過去“族田”、“祭田”、“公堂田”產生的緣由。

縱觀我國私人地產的繼承有以下特點:第一,實行多子均分制,分散地權。它不同于西歐的嫡長子繼承法,而且中國曆來無遺產稅,繼承人誰也不願放棄應得的那份地產,致使地權日趨分散,地塊日漸碎分,這對于封建地主的土地兼並是個自然沖擊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產之後,多戶頭的紈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盤剝比以前更加厲害。而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分家析產,使地塊碎分,不利于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費人力畜力,有礙農業生產的發展。

第二,中國農民視土地為命根,對于地產的繼承十分重視。它反映了近代中國的農村仍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特征。以農為生,守地為業,尤其是人多地少,別無生產門類的情況下,繼承大宗地產,可顯示自己的榮富,繼承幾畝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產,可以自種,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賣,比任何其他財富更實在更可貴,所以,我國的農民對地產的私有觀念比任何歐美國家要強烈得多。因而,從政府法律到民間習慣,關于地產的繼承、買賣、典當等格外重視規定的手續。民間慣例,約定俗成,因循沿襲。

第三,強調“子承父份”,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礎。我國民間地產的繼承,竭力避免宗族地產的外流。自古以來,認為地產外流是對祖先的不孝,敗壞家族名聲。因此,在析產中對本族親房、對同姓寬容厚待,對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制。當地產繼承處置出現矛盾時,五服之內的房族有權干預,房族的長者有至上的權威加以仲裁,防止地產向族外流散。繼承如此,買賣、典當也如此。所以有權勢的殷戶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維護宗法關系,建祠堂,上祖墳,續家譜等等,有其物質基礎,不許族田買賣變更。民田的典當與買賣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讓渡,自古就有。曆代官公田的封賜、配授、世襲、贈送、丈放、招墾、侵奪、抄沒等等,均屬此類,而大量存在的是民間私田的典當、買賣,特別是土地兼並加劇的歲月里,盛行民田的典當、買賣。地產的典當、買賣形式,有絕賣、活賣、典當、抵押、加找、回贖等等,按一般慣例,都要辦理嚴格規定的契據手續。

“絕賣”,為地產原主(賣主)將土地賣掉、放棄贖回權的一種賣契,即地產一次性了割。為了使該項土地買賣得以認可,法律規定地契上須寫明“絕賣永不回贖”字樣。

“活賣”,為賣主保留贖回權的一種契約。活賣的地價要比絕賣的低。

法律規定這種形式的地契須寫明“活賣准貼找回贖”字樣。同時必須寫明回贖的年限。如賣主到期不贖,買主則繼續管業。事實上,農民的土地一經活賣或典當出去,便不易回贖,回贖的件數一般不過半數。

“典當”(俗稱活典),為原業主(出典主)交出地產作為所得代價的擔保品的一種契約。典當價一般相當于地價的50%至60%。原業主在未償還借款(典當價)贖回土地以前,放棄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當與活賣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價差額和在規定年限內回贖土地的權利。不同之處,典當的回贖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屆時不贖,則轉為售賣,另立賣契。但已典當出去的地產,原業主不能再典當或抵押給第三者,即“一產兩典”為法律所不許可;但“先典後賣”卻為習慣所公認,即“攔典不攔賣”的慣例。

“抵押”則不同。抵押土地的債務人,只以地產作為借款的擔保,並不交出土地,但要對借款付息,債權人並不收用土地,只是債務人不能照約償還借款本息時,債權人有權索取所擔保的地產。當原業主(債務人)還清借款本息時,“抵押”契約即撤銷。

“加找”,是指活賣或典當的原業主無力回贖時,賣主向買主收受地價差額的一種契約,將地產完全割讓對方。這種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絕”。如果買主或典主不同意原業主(賣主)加找地價差額的要求,原業主可依法將地產以較高價格售與第三者,償還從前得自第二業主的借款,所謂“當不攔賣”的慣例。法律也允許第二業主將地產轉典給第三者,如果和原來典當價有差額,那麼在“回贖”或“加找”時就涉及三方,加以協議解決。

“回贖”,按活賣或典當契約上規定期限進行回贖。在規定期限以前,未得買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贖。規定期限屆滿時,也不得拒絕原業主回贖。如果沒有規定期限,一般是允許三年後隨時可以回贖。回贖時,地產如有損壞(非自然災害的損壞),原業主可從贖金中扣除。地產如有增補改良,典主可向回贖者提出收回其投資或索取補償金。如果回贖時,地價確有增漲,原業主應“加價回贖”,其增加之額由雙方協定。還有政府與民間對于荒年迫于糊口賤價出售的絕賣地,有“皆許回贖”的慣例。

對于“回贖”制度,民國四年(1915 年)北洋政府曾專門頒發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規定活賣的回贖期以20 年為限,典當以不過10 年為限,屆期不贖,則聽憑買主或典主過戶投稅。即取消往日無限期的“回贖”制度。到三四十年代,新買主往往不願“回贖”,而願“絕賣”一次性了割,回贖制度趨向沒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無地化速度之加快。土地買賣、典當活動,必須辦理立契據手續。契據沒有統一格式,但內容、專用名詞是比較一致的。契據的內容一般載明:(1)賣地人或賣主情因需款,茲將某某處幾畝幾分田地憑中出賣或出典給某人,得價若干;(2)地畝坐落四至;(3)地價筆下交足不欠;(4)寫明“絕賣不准回贖”或“活賣”或“典當”規定回贖期限;(5)該地以後由買主、典主或現業主管業,悉聽自便,不得干涉;(6)欲後有憑,立契存照,等等。手續要求很嚴格,地契的數字一律是大寫,末後要寫上“整”,以防將來塗改偽冒的問題。辦理時還必須有“中人”2 人以上在場參與,“中人”多半是買賣雙方的親朋或鄰居,契據上必須有賣主(原業主)和“中人”的姓名,親筆簽名畫押或加蓋印章。

土地買賣、地產過戶的最後一道手續,由買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轉移交割的稅契手續,稅契規定為賣價的3%至5%。買賣雙方為了減輕契稅的負擔,也有隱瞞地價的做法,比如絕賣價為10OO 元,分寫成兩張內容完全一樣(各500 元)的賣契,買主只用其中的一張到政府部門去辦理稅契,當繳納契銀後,蓋上政府的朱紅鈐印,一般稱之為“紅契”,即有法律效力,從此地產正式過戶,今後由新業主承納糧差。沒蓋印的契據,俗稱“白契”,雖無法律保障,但在民間地產轉移中也承認其效用。

第三節農村的租佃關系民國時期農村的土地關系中,廣泛存在著租佃經營,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的封建性地租剝削,而只存在極少量的采用資本主義農業經營的租佃關系。中國的封建租佃制由來早,形態雜,租額重,對中國農業經濟的作用和影響極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將土地租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余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占有的部分,馬克思指出:“不論地租有什麼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的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①封建社會地租形態的一般發展順序是: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後兩種形態也稱作代役租。這三種地租形態雖然按順序發生,但純粹的形態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錯。在中國,一直是實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勞役地租也還有相當的殘余(主要是少數民族地區),而貨幣地租則始終沒有占主導地位。由于民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租佃關系是非常錯綜複雜的。

佃農比重大,經營規模小中國自秦漢始,佃耕現象一直存在。民國以後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據1936 年全國22 省1120 個縣的調查報告,佃農占農戶總數的30% ,半佃農占24% 。在地區分布上,華中華南的佃農半佃農在70%以上,而華北地區比重較低。1947 年調查,佃農半佃農在全國總農戶中的比重上升為58% 。佃農半佃農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采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者,絕大部分都是租佃5 畝上下的小塊土地進行手工業生產的小農經營形式,仍屬于自然經濟狀態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關系。

租佃形式多樣而落後據1934 年對22 省879 縣的調查統計,實物地租占78.8% (其中分成租占28.1% ,定額租占50.7% ),貨幣地租占21.2% ,並存在勞役地租。分成租,是佃農按當年生產的農產品的一個固定的比例數(或稱若干成)交納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預,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塊的全部生產過程,以及佃農的人身自由。當收割時,地主往往親自或派管家到場監督分成。

定額租,是在生產前即按畝規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國時期最流①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714 頁。

行的一種實物地租形式。定額租由于租額事先已定,佃農在生產上有較多的自主權和靈活性,對于改進生產技術,增加投資和勞力,起了積極的刺激作用。定額租又有硬租和軟租之分:硬租又稱“鐵租”,不論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額;軟租又稱“議租”,在遇到災年時可以商議酌情減免。貨幣地租,是實物定額租的轉化形式,是以貨幣形態占有佃農的剩余勞動,所以最初的貨幣地租有實物折租之說,稱為“折租”或“錢租”。貨幣地租在民國時期比重仍然不大,僅占租佃形式的21.2% (1936 年),它多流行于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大城市附近、經濟作物區以及東北和河套的新墾區。貨幣地租迫使農產品投向市場,促進舊生產方式發生變革,即導致封建主義地租向資本主義地租過渡。

地租形式的變化,也受其他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影響,如抗日戰爭時,國民黨統治區由于物價猛漲,貨幣貶值,糧食奇缺,地主豪紳為了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願收取錢租而出現了向實物地租的逆轉。據1941 年對後方的12 省調查,錢租改為分成租的19.1% ,改為定額實物租的17.9% ,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錢租改為實物租的占50% 至75% ,甚至還有逆轉為勞役地租的情況。

勞役地租,前文講述的西藏、云南等地少數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領主對農奴的剝削,就是這種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現。但是,經濟比較發達的沿海地區也殘存有勞役地租,如江蘇的寶山、嘉定等地,有佃戶租種一畝田,稱為“腳色田”,必須給地主出工40 天左右,此等天數能耕種兩畝田,折合實物地租相當一倍上下,而且在農忙季節,“腳色”(地主稱佃農為“腳色”,具有農奴含義)必須先到地主自營地上勞動,而眼看租種的“腳色田”耽誤農時受損失。特別是日本帝國主義占領上海後,工人失業眾多,紛紛回鄉謀生,當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腳色田”榨取佃農。

租佃期短,或者無定期據1934 年對11 省的調查統計,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總計1 年3 — 10 年10 — 29 年永佃無定期1924 年% 26 24 9 12 291934 年% 27 24 8 11 30表中反映租佃期為1 年的和無定期的比重,從1924 年的55% ,上升到1934 年57% ,而且口頭租約居多。租佃期短,這不利于佃農投資和投力,往往出現掠奪式的破壞地力。租期不定,使佃農唯恐地主隨時抽地,不得不唯命是從。而地主縮減租佃期限是為了隨時抽田另佃,以達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剝削率高民國時期占統治形式的實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畝產量的50%左右,在南方有的縣份高達70%至80%,甚至個別地區高達正產物的100%以上,貨幣地租一般都超過地價的10%,有的高達20%上下。國際慣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購買年來衡量,購買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額等于該地地價。購買年越長,地租越輕,反之,地租就越重。據1934 年對14 省的統計,各式租額的購買年一般是8 至9 年,有的地區僅有4 至5 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西歐的購買年英國為27 至30 年,德國為20 年,可見中國地租量苛重。

地租剝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畝地租量畝收獲量%)來表示剝削率是不=大精確的。因為佃農投入的生產資料如種子、肥料、農藥、農具折舊等成本費一般占去畝收獲量的15%至20%,並未扣除。所以有人認為地租量應和田場實際收獲量的增值部分比較(即畝地租量畝收獲量生產資料成本%),-=來衡量地租剝削程度是有道理的。還有人認為地租量侵占剩余勞動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勞動的程度(即地租量剩余勞動必要勞動%)來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們認為,地租剝削率作為一個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剝削程度的科學概念,誠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的剩余價值剝削率那樣,准確揭示資本對勞動力的剝削程度的話,那麼,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下的地租剝削率,也應該以地租對勞動力的剝削程度來加以揭示,才是比較科學的。地租剝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勞動量來計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義地租剝削率地租量必要勞動量(即生活資料支出)

== %這個公式和上文所舉的那幾種計算法是有區別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農勞動的使用所創造的,把地租剝削看作是對佃農勞動力的剝削,這是更深層地觸及了封建主義地租的本質。舉例而言:①① 資料來源: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選輯》,第311—312 頁,以及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 輯,第270 頁。

地區四川成都廣西郁林江蘇吳縣浙江武義河北北塘時期1926 年1933 年1933 年1934 年1934 年佃農(家) 23 家平均26 家平均l l 11.租佃(畝) 未詳未詳14 12 102.四場收入(元) 554.2 270.l 241 136.0 90.03.生產資料支出(元) 80.l 66.9 8l.6 23.2 30.04.生活資料支出(元) 138.4 183.9 168.2 96.7 35.05.剩余勞動〔2 —(3 + 4)〕(元)335.7 19.3 - 8.6 14.l 25.06.剩余勞動率〔54 〕(%)

242.6 10.5 無16.6 71.47.地租(元) 348.0 68.5 72 51.8 40.08.收支相抵〔2-( 3+4+7 )〕(元)

— 12.3 -49.2 - 80.6 - 35.7 - 15.09.地租率[ ]72 (%)

62.8 25.4 30 38.l 44.410.地租侵占必要勞動[7 54-] (%)

3.7 35.4 47.9 36.9 42.911.地租剝削率[ ]7 4(%)

251.4 37.2 42.8 53.6 114.3上表可知,各地佃農的剩余勞動率差別很大,江蘇吳縣為負數,最高為四川成都的242.6%,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條件好有關,它反映了中國農業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為廣西郁林的25.4%,最高為四川成都的62.8%,所有地租不僅侵吞了佃農的剩余勞動,還侵占了佃農部分必要勞動。所有地租剝削率都高于剩余勞動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達251.4% (四川成都),而且剩余勞動率高,地租率、地租剝削率也高,幾乎同步遞增。這說明佃農提高生產力的成果,盡被地主階級奪去了。這就是民國時期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租佃關系的主要症結。

地租率與田等產量的背離無論是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過上等田。據1930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統計:各等田地實物地租對產額的百分比①省份報告地區上中下吉林21 33.8 34.5 35.4山東8 48.5 51.8 55.6浙江37 48.2 49.2 50.6貴州11 51 51.7 54.7貨幣地租(錢租)也是如此。同年統計材料表明全國20 省水田的錢租對地價的百分比,上等占10.3%,中等占11.3%,下等占12%;旱地上等占10.3%,中等占11%,下等占11.5%,等等。這說明越是壓在底層的佃農,所負擔的地租率就越高,因為貧苦的佃農,往往很難租到上等田,而只能租到中下等田。

押租預租盛行,附加租名目繁多據1933 年國民政府主計處調查全國359 個縣,有押租的169 縣,占47%,尤其在長江流域、珠江流域盛行,粵、貴、川、鄂、蘇、浙等省流行押租的縣數達60%以上,四川且超過了90%,這與這些地區佃耕比重大,佃農競相租佃的情況是分不開的。而押租金額各地高低不一,有的低于年地租量,有的相等,有的甚至超過五六倍(如江西九江)。押租成為地主預防佃農欠租的一種重要手段。

還有預租,就是佃農在租種前(一般是年前或清明前),先將地租(一般是錢租)交付,不管收成如何,預租則保證了地主的收益。

不論押租或預租,在各地的比重都趨于上升,租金也在加大。如江蘇昆山縣押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05 年為25.5%,1914 年上升為40. 9 %,1924年達61. 8 %;寶山縣劉行楊行一帶預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23 年為15%至20%,到1932 年上升為60%至70%。

還有其他超經濟剝削和附加租。如:當佃戶向田東承租時要擺“認東酒”,地主或管家來收租時要設“迎東酒”、“交租飯”;常年有“田信雞”、“田信鴨”,“嘗新米”、“嘗新果”;各地存在的“包佃制”、“莊頭制”和“租棧”等,中間人從中漁利,層層勒索;還有小畝出租、大斗收租,佃戶為地主無償挑水、抬轎、修房..甚至云南等地地主逼迫佃農參加械斗賣命,對欠租佃農拘捕拷打和強迫其妻女為奴仆等等。

山東曲阜孔府,遍布各莊的佃戶,分別為鴨蛋戶、掃帚戶、葦子戶、修路戶、哭喪戶等等,孔府全年所需的鴨蛋、掃帚、葦蓆等全由佃戶無償供給,① 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788 頁。

孔府、孔廟、孔林之間道路保養全由修路戶無償出工,甚至孔府死人出殯由眾多的哭喪戶來哭喪送喪,如此五花八門的超經濟剝削和壓迫,反映佃農的人身隸屬關系類似農奴。

永佃制趨向沒落明清時期形成的永佃制,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後漸次衰落。永佃制的形成是廣大貧苦農民長期斗爭的結果,是用血和汗換來的。有的是佃農由于墾荒支付工本而獲得;有的是交納一筆押租金後而獲得;有的是自耕農典賣土地時,只出賣土地的“田底”權,而保留了“田面”的永遠耕作權;也有的是通過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認永佃權,防止地主“奪田改佃”等等。這種租佃關系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較普遍地存在,約占佃耕總數的30%上下。在永佃制下,地權被分割,即分為“田底”與“田面”(各地名稱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買”“小買”,江蘇有叫“大田”“小田”、“大業”“小業”,廣東有叫“大租”“小租”、“質田”“糧田”等等,性質是一致的),佃農不僅有權長期使用土地,租額較輕;而且可以出租或典賣“田面”權。即使地主典賣田底權,亦無礙佃戶的田面權,這便是所謂“換主不換佃”、“賣田不賣耕”的慣例。這說明佃農獲得一部分地權,是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種沖擊。佃權相對穩定,也有利于改善生產條件。

但是,國民黨政府統治全國後頒布的《民法》規定:“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無書面契約的永佃權“遭撤佃者,比比皆是”①。曆史表明:永佃權只是一時緩解租佃關系的緊張,而不能徹底解決農民土地問題。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徹底廢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

① 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 輯,第253 頁。

第四節農村土地的經營問題土地問題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兩方面問題。土地占有決定與制約著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則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質和作用,反映農業生產力的水平。兩者密切相關。民國時期農村土地的經營,有如下形式:小農經營形式民國時期的耕地多數被地主富農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農和貧雇農。農民一家一戶是一個生產單位,經營的田場狹小,有機構成差,剩余勞動率低下。

根據國民黨土地委員會1934 年對16 省163 縣的統計,平均每戶經營面積為15.7 畝,其中47%的農戶不足10 畝,而且每戶地塊也是七零八落。中國農民經營規模細小的原因:一是中國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 市畝;二是民族工業不發達,吸收不了農村的剩余勞動力,而多子析產制使各戶田場越來越狹小;三是中貧農的經濟能力薄弱,無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種。中國農村一個整勞動力常年在田場勞動時間折合的天數一般是110 天上下,這是農業勞動力的極大的浪費。

在農業資金、耕畜、農具方面,據1933 年22 省統計,農村總戶數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糧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產性開支(如伙食、婚喪等),用于生產性開支則不到10%。借款購置農具和耕畜的很少,無耕畜和耕畜不足的與年俱增。據對浙江嘉善、陝西郃縣兩地農家耕畜占有情況的調查,1933 年已有近半農戶無力飼養耕畜。連魚米之鄉的江蘇無錫禮社鎮,在三十年代也出現“農民無力養牛,年有減少,至今已完全絕跡。耕田翻土,全用人力”①的情況。

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走上農業機械化道路之時,我國對機械農具的使用則微乎其微。據統計,全國電力灌溉(使用抽水機)的田畝,最多的年份(1930 年)也不過5 萬畝,還不到全國總耕地的萬分之一。從1915 年由國外購進第一台拖拉機起,到1949 年,除台灣省外,總數也不過401 台(標准台)。

農業勞動者素質低,農業生產技術停滯不前。作為主要農業勞動者的貧苦農民,由于長期遭受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的掠奪和盤剝,過著牛馬不如的生活,體質差,平均壽命僅及35 歲,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學文化知識幾乎是零,農業生產全憑經驗,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種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蟲求神,因而農業生產力低下,單位面積產量長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① 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 輯,第977 頁。

主要農產品單位面積產量的變動(1931—1947)①單位:每市畝/市斤作物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46 1947秈粳稻336 383 351 281 347 355 339 247小麥146 146 154 153 137 151 140 138高粱165 187 180 170 190 209 183 168小米164 167 161 168 172 176 166 139玉米184 194 178 176 194 176 179 171大豆145 163 183 144 130 161 148 150油菜籽82 87 80 90 88 84 75 85芝麻83 79 76 82 75 69花生258 243 224 250 225 227棉花28 29 30 28 27 34 30 28煙葉159 153 154 154 147 —如果同外國相比,1928 至1930 年間每公頃的稻米產量以百公斤計:中國是18.9,美國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②。中國稻米的單位面積產量遠不如外國。

由于小農經營田場規模狹小,生產水平低下,加上頻繁的天災戰禍,剩余勞動率一般是很低的。據1933 年千家駒等人對廣西郁林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兼佃農、佃農、佃農兼雇農的分別調查,這四類農家田場和家庭手工副業的收入,抵償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即必要勞動)的支出之後,剩余勞動及其剩余勞動率(%)分別為:49.5 元(19%)、51.2 元(23.9%)、36.2元(19.7%)、28.8 元(20%)①。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勞動力很少,而勞動的自然條件又貧弱,剩余勞動便也很少。即使這樣低下的剩余勞動,自耕農還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賦稅,佃農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幾乎都是全部侵占剩余勞動和一部分必要勞動。

大農經營形式大農主要是指地主富農自己雇工經營的田場,其規模較大,在華中華南是30 畝以上,在新墾區和華北是50 畝以上。大農的資金比較充足,擁有足夠的勞動人手和耕畜,有較完善的生產工具和較多的肥料,也比較注意改良① 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361 頁。

② 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456 頁。

① 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776—778 頁。

種子和改良生產技術,生產率較高,經營目的是為了營利。應該說大農經營是舊中國農業中一種比較先進的經濟成分,帶有資本主義農業經濟的性質。自己經營田場的地主,曆稱“經營地主”,它和富農的區別,是地主本人不參加勞動,土地往往由“大伙計”或管家代為管理。從全國來說,為數甚少,唯山東、河北有一定數量。如山東淄川縣栗家莊村荊堂畢家,有耕地900 畝,其中600 畝雇工經營,有長工30 多人,季節性短工,農忙時多達120 人,備有各類生產和運輸工具,資金和畜力、肥料充足,畝產高出當地的一倍左右,產品大多運到集市上出賣。同時,樹荊堂還開設一個擁有72架織機、雇工上百人的絲織手工工場。①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兼手工工場主的經營地主。另一調查,山東莒南縣團林3 個村和贛榆縣金山3 個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 戶,戶均耕地81 畝,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經營的18 戶,一半出租一半自營的9 戶,全部出租的10 戶。該地經營地主在地主總數中的比重是大的。②富農雇工經營在近代中國經濟作物領域率先出現後,一度富有生機。富農代表農村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其經營的發展或萎縮,一般是窺測農業生產是否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重要標志。

但在全國范圍內富農經濟並不發達,到三十年代明顯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當時薛暮橋所分析的:“(1)他們雖有廣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甯願分割開來租給農民,不肯自己經營;(2)他們雖有大量資金,但因利息極高,所以甯願放債,不肯用來購買機器;(3)勞力太不值錢,使用機器反不合算。”③到四十年代末期,據全國12 個省區的調查,富農占總農戶的比例從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為4%左右,土地占有數占耕地的總數從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為13%左右。④新式墾殖企業經營形式具有資本主義農業經營性質的新式農牧墾殖企業,出現在二十世紀初,最早的是1901 年張謇創辦的通海墾牧公司。1912 年全國18 省注冊的農牧墾殖公司有171 家,資本總額635 萬多元①。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幾年里,伴隨著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墾殖公司曾有較迅速的發展。據蘇、皖、浙、魯、豫、晉、吉、察8 省不完全的統計,1912 年有墾殖公司59 家,資本286 萬元,到1919 年達610 家、資本4576 萬元②。其中,蘇北沿海的墾① 景蘇等:《清代山東經營地主底社會性質》,山東人民出版社1959 年版,第70—73 頁。② 參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471—475 頁。

③ 薛暮橋:《舊中國的農村經濟》,1980 年再版,第196 頁。

① 見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1 輯,第697 頁。

② 見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 輯,第339—341 頁。

殖公司發展尤為迅猛,到1922 年有45 家,資本達2014.6 萬元(缺12 家數),占地637.8 萬畝。(缺4 家數)

這些新式墾殖企業有以下特點:第一,從企業創辦人來看,多半是官僚、軍閥和當地士紳,真正由商人、實業家創辦的不多。

第二,從企業的組織形式看,新式墾殖公司多為股份公司和合資公司。

據統計,1912 年農商部登記注冊的171 家農墾企業中,股份制為112 家,占總數的65.5%;合資的為35 家,占20.5%;其他24 家,占14%。

第三,從企業的生產手段看,擁有一些農機設備,而多數還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從企業的經營效果看,一般說來,規模小的企業效益好些,資本主義色彩較濃。

到二十年代後期,新式墾殖企業明顯走向下坡。據南京國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報告:蘇北鹽墾區的16 個萬畝以上的墾殖公司,除4 個公司情況不明外,其余全是負債,總數達1074 萬元,各公司的未墾地占80%,甚至有5 個公司一點也未開墾。結果是紛紛“割地了債”,蘇北墾殖企業如此敗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國墾殖企業的共同厄運。

除上述之外,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甯邊區和其他抗日根據地,通過開展大生產運動,出現了像南泥灣等地土地公有、集體勞動、共同消費的經營形式。還有在農民自願互利的原則下,建立以個體經濟為基礎的農業集體勞動合作組織,如變工隊、紮工隊、互助組等。這些新型的經營形式,利于農業生產的發展,具有社會主義萌芽的性質。但就全國來說,它們還只占很小的部分。

中國農村土地關系的症結民國時期以富農為代表的大農經營和新式農墾企業未能正常發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小農租佃經營占統治地位,地權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銳。本來,隨著土地所有權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對集中,大農經營逐漸取代小農經營,是商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般規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國的資本主義農業生產不能自由發展,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如東南沿海地區小農租佃經營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國的小農經營,主要是小農租佃經營,田場狹小,“靠天”種地,資金匱乏,畜力不足,農具簡陋,肥料短缺,技術改良困難,勞力浪費嚴重,剩余勞動很少,加上苛租、重稅、高利和買辦商業資本的盤剝,必要勞動也被侵占,連簡單再生產也難以維持。

這些殘酷的事實,深刻揭示了中國農村土地關系的症結:一方面,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包括半地主式富農),很少像德國容克地主那樣,大規模地雇工經營,榨取農業工人的剩余價值,去發展資本主義農業;另方面,租佃經營者主要是貧苦農民,資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國農業資本家那樣,從地主手里租入大塊土地,創設雇工經營的農場。而且一度興起的富農雇工經營和為數不多的新式農墾企業,很快因無利可圖甚至虧本,而走向衰落。地權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農掠奪農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額地租,這就是民國時期占統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農租佃經營相結合的經濟結構。

地主富農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塊碎分使用的越厲害。廣大農民既無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獨立生活,又沒有別的出路,一家幾個兄弟分家析產,田場一再細分,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並且由于農民不斷失地,促進了租佃的競爭,而彈性地租又驅使地主對農民進行更加苛刻的剝削。如此惡性循環,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關系的桎梏下,生產力非常低下,是民國時期農業生產長期停滯不前,農民極端窮困和落後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階級關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饑餓佃農的尖銳對立,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動蕩不安。所以說,這種極不合理的土地關系,“是我們民族被侵略、被壓迫、窮困及落後的根源,是我們國家民主化、工業化、獨立、統一及富強的基本障礙”①。因此,非進行土地制度的徹底改革,則不能解放社會生產力,更談不上振興中華了。

① 劉少奇:《關于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1950 年6 月14 日),《劉少奇選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 頁。

第五節改革土地制度的種種主張與斗爭徹底變革我國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毀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統治根基,是實現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中心問題,也是解放農民、解放社會生產力的一個關鍵問題。因此,一切黨派和政治活動人物,都要在這個問題上表態、亮相,受檢驗、被取舍,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正如毛澤東在1936 年所說的,“誰贏得農民,誰就贏得中國;誰能解決土地問題,誰就能贏得農民”。②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主張中國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在創立中國同盟會時,就提出“平均地權”作為民生主義的核心、解決土地問題的綱領。

平均地權的目標,是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孫中山從自然法的觀點,論證了土地應歸為公有,而不該歸私人壟斷。他認為:“原夫土地公有,實為精確不磨之論。人類發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類消滅以後,土地必長此存留。可見土地實為社會所有,人于其間又惡得而私之耶。”“欲求生產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將土地收回公有,而後始可謀社會永遠之幸福也。”①一般說來,資產階級實現土地國有的途徑有三:一是稅去地主,用征收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辦法,實行土地國有;二是買去地主,用收買的辦法,把地主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強制手段沒收地主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主張,主要是采取第一條途徑,但也不排斥後兩條途徑。其具體步驟和方法是:“規定地價,照價征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地價由地主自報並登記在冊。地價稅采用累進稅法,地價愈高,其稅愈重。照價收買的規定可使地主在呈報地價時不願少報也不敢多報,少報怕政府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多報怕政府照地價抽稅,吃重稅的虧。漲價歸公,“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于國家,為國民所共享”。②1912 年初,孫中山出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曾提議試行平均地權,但由于意見不一,南京臨時政府未能頒布有關平均地權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 月1 日他辭去臨時大總統職的當天,發表以“民生主義與社會革命”為② 引自《斯諾文集》第1 冊,新華出版社1984 年版,第208 頁。

① 《孫中山全集》第2 卷,中華書局1982 年版,第514 頁。

② 《孫中山全集》第1 卷,中華書局1981 年版,第297 頁。

主題的演說,強調“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麼社會革命已成七八分了”③。此後,孫中山一有機會,就把實施平均地權綱領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1921 年5 月,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後,曾設立土地局,著手整理田土,並約請德國土地問題專家單維廉博士來華,研討地價稅問題,但因陳炯明叛變而中止。1923 年2 月,孫中山在廣州重建大元帥府,設立廣東全省經界總局,著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記,制定土地稅條例,並再次聘請單維廉為顧問,襄助其事。當時擬定的《土地登記測量及征稅條例草案》,規定土地增值稅當為100%,即土地所有之增價當征其全數,歸諸公家。強調要有相應的經濟制裁措施,而斷無調和遷就之余地。

正在此際,國共兩黨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 年1 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宣言”中,將“平均地權”的重心,放在解決農村土地問題上。“宣言”明確指出:“中國以農立國,而全國各階級所受痛苦,以農民為尤甚。國民黨之主張則以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①國民黨“一大”閉幕之翌日(1924 年1 月31 日),國民黨中央決定設立農民部,孫中山提名老同盟會員、共產黨員林祖涵出任部長,彭湃為秘書。孫中山還親自審定公布《農民協會章程》,創辦“農民運動講習所”。孫中山在講習所第一屆畢業典禮上發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講,深刻論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他說:“民生主義真是達到目的,農民問題真是完全解決,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們對于農民問題的最終結果。”因為“中國的人口,農民是占大多數,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們由很辛苦勤勞得來的糧食,被地主奪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幾乎不能夠自養,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強調:“這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我們應該馬上用政治和法律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民生問題便無從解決”①。從此,響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喚醒民眾,為解決土地問題而奮斗。

至于如何實現耕者有其田,孫中山主張通過立法手段“和平解決”,“讓農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損失”,做到“兩不吃虧”②。同時,孫中山也考慮過另一種辦法,即“仿效俄國的急進辦法,把所有的田地馬上拿來充公,分給農民”③。只是認為當時條件還“沒有預備”,不能馬上拿來實行。孫中山在1924 年11 月北上前夕,親自簽署了“二五減租”令,“即減少農民現納租稅——從百分之五十中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實現耕者有③ 《孫中山全集》第2 卷,第320 頁① 《孫中山全集》第9 卷,中華書局1986 年版,第120 頁。

① 《孫中山全集》第9 卷,第399—400 頁。

② 《孫中山全集》第10 卷,中華書局1986 年版,第558 頁。

③ 《孫中山全集》第10 卷,第556 頁。

其田的一個重要步驟。但尚未貫徹,孫中山即過早去世。

國共兩黨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與斗爭二十世紀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曾有兩次合作,兩次分裂,都與土地問題密切相關。

1924 年國民黨“一大”後,在土地問題上,共產黨人和國民黨左派一起貫徹“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張,特別是支持農民減租斗爭,有效地動員和組織農民投身國民革命,促成北伐戰爭的勝利進軍。

但是,國民黨是一個很龐雜的組織,始終存在著一股代表買辦豪紳階級利益的右翼勢力,因此,在土地問題上,國民黨內部以及國共之間的斗爭是必不可免的。國民黨“一大”通過的政綱,由于右翼勢力的干擾,刪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歸國有的條文。對于孫中山的二五減租等政令,右翼勢力則陽奉陰違。他們尤其害怕和忌恨兩湖地區出現的農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紛紛“要挾國民黨放棄土地改革政策,以賺得大地主和劣紳的愛戴”①,以致終于發動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變,大肆“清黨”、“反共”,背棄國民黨“一大”宣言。

即使在這種形勢下,1927 年7 月29 日,中共中央致國民黨同志書中還呼籲“實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號”,“繼續孫中山先生的國民革命偉業”②。由于國民黨反動集團的背叛,國共兩黨分裂,出現了“耕者有其田”與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內戰。

南京國民政府在1930 年6 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征收等5 編397 條,洋洋兩萬多言,核心是保護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連“耕者有其田”的字樣也沒有。即使對“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過“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將依法征收等,也沒具體限額。

國民黨當局極端仇視和反對共產黨在蘇區領導農民進行的以實現“耕者有其田”為目標的土地革命。1932 年10 月頒布的《剿匪區內各省農村土地處理條例》規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律以發還原主,確定其所有權為原則。”③公然策動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紳階級組織“還鄉團”、“複興會”進行反攻倒算。蔣介石還通電強調:“今日中國之土地,不患缺乏,並不患地主把持。統計全國人口與土地之分配,尚屬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認業主地權,保① 《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3 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 年版,第170 頁。② 《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3 冊,第235、237 頁。

③ 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4 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 年版,第130 頁。持目前農村秩序”①。于是,1930 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諸實施,有的立法委員和政府官員即明目張膽地叫囂,“對于私有地最高面積之限制,應予刪除”;“關于地租最高額之規定,應予刪除”等等②。所以,在1936 年喧鬧一場的“土地法修改原則”的爭議中,竟連孫中山曾再三強調的地價稅應采取累進稅率的原則,國民黨中央都通不過。

七七事變後,國共第二次合作,兩黨對土地政策都作了相應的調整。但國民黨戰時土地政策和戰區的二五減租剛剛開了個好兆頭,蔣介石集團又唯恐共產黨“坐大”,不斷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國統區二五減租一再中輟、擱淺。1941 年12 月,國民黨中央頒布《土地政策戰時實施綱要》十條,雖然重申了“平均地權,為總理民生主義實行之要道”,並視之為“適應抗戰需要”的“當務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國計民生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為重。結果是“減租無由”,“增稅有著”,扶植自耕農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賦征實、征購雖對充實軍糧調劑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殺雞取卵。國統區土地關系更加惡化,農業生產明顯衰退。

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始終不渝地執行減租減息政策。其原則是:第一,實行減租減息,以改善農民生活,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第二,實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財產的私有權,以有利于聯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對待富農,既照減其封建性剝削的租和息,又保護其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工生產,以鼓勵富農發展生產和聯合富農抗日。減租減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為共產黨解決中國農民土地問題的一個重要階段。

八年抗戰勝利後,各黨派本來可以遵循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的精神,建立民主聯合政府,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減租減息,再采取適當方法,有步驟地達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蔣介石集團挑起全面內戰之後,中共中央在1946 年7月還一再考慮“對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沒收辦法,擬根據孫中山照價收買的精神,采取適當辦法解決之,而且允許地主保留一定數額的土地。對抗戰民主運動有功者,給以優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①。直到1947 年2月,中共中央還向各地通報陝甘甯邊區若干地方試行“以公債征購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記者贊許”的經驗。②與此相反,蔣介石集團仍是“以不變應萬變”,不論“二五減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謂《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也好,《農地改革法草案》爭論也好,一概以“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則來對付。“甚至比較緩和得許多的限田辦法,在政務會議中還有人反對,認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① 《蔣委員長對于解決土地問題意見》,《地政月刊》第1 卷第11 期,1933 年11 月。② 蕭錚回憶錄:《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0 年版,第117、81 頁。① 《中共中央關于向民盟人士說明我黨土地政策給周恩來、董必武的指示》,1946 年7 月19 日。載《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 冊,第512 頁。

② 參見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 冊,第524 頁。

失掉地主對于政府的擁護”③。國民黨中央常委張道藩也不得不承認,共產黨“在積極倡導國父‘耕者有其田’和我們的‘二五減租’的制度。我們..根本沒有付諸實施,這真是可恥之極”①。

後來,國民黨當局跼促台灣一隅,正是“銘記大陸的慘痛,銳意改進土地制度”②,使台灣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別關于土地問題的主張國共第一次合作徹底破裂後,中國共產黨確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總方針,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來解決土地問題”③。其他政治派別、社會名流也紛紛提出解決土地問題的主張和方案。

1.第三黨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黨,是指1928 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華革命黨,1930 年8 月正式改組為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它的領導人是著名的國民黨左派鄧演達。該黨從成立時起,就高舉孫中山的革命旗幟,非常重視農民土地問題。在第三黨的綱領性文件《政治主張》中,規定了“在原則上主張土地國有,而用耕者有其田為過渡的辦法”④。要點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國民會議規定土地法,確定農戶占有耕地的最高額與最低額,以及國家收買土地定價法;發行50 年長期土地公債,收買超過私人最高額的土地;公共團體的土地歸為國有;一切軍閥貪官汙吏土豪劣紳及其他反革命團體的全部財產,沒收為國有;收為國有的土地分配給耕作的農民,但只限于使用權與收益權,而不准私行買賣土地。

這些規定表明了第三黨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真誠意願。但他們不贊同共產黨采取無條件地沒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張“平民革命”,取得政權,由平民國家通過立法手段,以“收買”辦法來解決。結果,鄧演達在1931 年11 月被蔣介石秘密殺害,第三黨遭受極大打擊。1933 年11 月,第三黨參與了蔣光鼐、蔡廷鍇、李濟深、陳銘樞等在福建成立的“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綱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實現計口授田”,亦由于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蔣介石集團鎮壓下去,“計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國民黨改組派與中國托派關于土地問題的主張。

國民黨改組派(中國國民黨改組同志會),是1928 年至1931 年間,從國民黨當權集團中分裂出來,以汪精衛、陳公博為首的既反蔣又反共的政治③ 《土地改革》第1 卷第5 期,第8 頁,1948 年6 月1 日。

① 《土地問題座談會紀錄》(1948 年4 月8 日),《土地改革》第1 卷第3 期。② 殷章甫:《中國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 年版,第162 頁。

③ 《中共“八七”會議告全黨黨員書》,1927 年8 月7 日。

④ 《鄧演達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63 頁。

派別,他們在改組派刊物《革命評論》、《前進》上發表政論,標榜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主張將來由政府明令收買土地歸國有,但認為中國沒有大地主,否定中國封建主義土地制度的存在,“無以農民暴動沒收土地之必要”,惡毒攻擊中共領導的土地革命是“惡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對第三黨之存在”①。改組派自己則未曾提出一個像樣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案。中國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對于中國問題的觀點,認為1924—1927 年大革命後,封建勢力已變成殘余勢力之殘余,“中國土地問題,主要的已不是封建關系而是資本主義關系了”①。從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陳獨秀則誣蔑中共領導的土地革命和紅軍戰爭是“盲動”、“投機”、“冒險”、“陰謀”。

3.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張。

閻錫山統治的山西,與中共領導的陝北革命根據地隔河相望,深恐中共勢力蔓延晉西。閻錫山認為,共產黨是“以土地革命為奪取農民心理之要訣”,“防共不得不解決土地問題”。于是在1935 年8 月底召開的晉西防共會議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辦法。其內容:由村公所發行無利公債,將全村土地收買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為一份,劃為若干份地,分給村籍農民耕作;村民18 歲呈領份地,到58 歲將地繳還;土地公債以產業保護稅、不勞動稅、利息所得稅、勞動所得稅擔保,分年償還;耕作農民除繳納占農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勞動所得稅和產業保護稅外,田賦照舊交納。

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辦法公布後,曾經轟動全國,引起各界評論,多數持否定態度。論者們認為,“這完全是反映自足經濟時代的封建割據的思想”②。村公所是地主階級的禦用機關,村公所的公田實際上是成為地主豪紳的私產。“土地村公有”只不過“是一劑大眾的迷魂湯”而已。結果由于各方面(特別是當地農民)的質疑和反對,沒法進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學會派關于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國地政學會1933 年1 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單位是團體會員。該會集中了國民黨中研究土地問題的專家學者,主要負責人有蕭錚、萬國鼎等,是國內研究土地問題的一個很有影響的機構,它舉辦地政研究班,創立地政學院,創辦《地政月刊》等,有組織地研究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土地政策,翻譯和研究近代各國的土地政策和理論,為國民黨當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謀劃策。但其內部在看法上有嚴重分歧。

① 陳公博:《黨的改組原則》(1928 年7 月8 日),載《革命評論》第10 期。① 任曙:《中國經濟研究緒論》,《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資料選輯),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481 頁。

② 孫冶方:《私有?村有?國有?》,《中國農村》第2 卷第1 期,1936 年1 月出版。蕭錚等人鑒于我國土地問題的嚴重性,于1947 年4 月成立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發表“宣言”,十分尖銳地指出:“中國的土地問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嚴重,它已使我們的國家和民族走到一個前進或落後、興隆或頹敗的關頭上;如果我們不能解決它,它便會解決我們。”①提出天然資源國有,市地市有,農地農有的主張。並發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進土地改革運動”。1948 年2 月,該會公布醞釀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有:“全國農耕土地,應自即日起,一律歸現耕農民所有。”“現在佃耕他人土地之農民,分年清償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化佃農為自耕農。上項地價為現租額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納。但現租額以不超過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之。”根絕土地兼並,“凡非從事于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購買耕地”。“各地佃農應組織佃農協會,代為辦理土地登記收繳地價”等等①。按“方案”條文來看,確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權轉移到佃農手中的內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後,京滬各大報紛紛揭載全文,引起國內外的強烈反響。蕭錚等人又在方案基礎上擬定《農地改革法草案》提請立法院審理,終因意見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會名流也圍繞如何實現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則發表自己的見解。國民革命失敗時,北京大學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國家出錢購買地主的土地,實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兒達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張。經濟學家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歸結為“永佃權”,主張改良租佃制度,讓佃戶永久放心去種。社會學家吳景超1934 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債券收買地主土地分給農民,由農民分期償還債券本息的方案;1948 年春他又率先評論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認為用14 年時間完成轉移地權是太長了,應縮為7 年等等。1948 年春,社會上土地改革的呼聲非常強烈,大學教授倪青等47 人、刁作謙等99 人分別聯名要求當局從速厲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于1948 年4 月15 日發表不流血革命運動宣言,要求制定全國的土地改革計劃。

以上情況反映了各政治派別和各界人士十分關注土地問題,看到土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改革土地制度勢在必行。

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改革路線、方針和政策1927 年中國共產黨舉行八一南昌起義,打響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第一槍。提出“繼續為反帝國主義與實行解決土地問題奮斗”①。接著中共①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成立宣言》1947 年4 月6 日,載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 冊,第4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