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規則(一)

1)注解 在不違背規則原則的前提下,各國可根據不同級別的比賽(例如:16歲以下青少年比賽、35歲以上年齡的比賽、女子足球比賽)作如下變動: 1.比賽場地的大小; 2.比賽用球的大小、重量、材料構成, 3.球門的寬度和高度; 4.比賽時間; 5.替補人數。 如要進行其它方面的改動,則應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對于裁判員、巡邊員、運動員和官員來講,男子足球的競賽規則同樣適用于女子。 2)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于120米或少于90米,寬度不得多于9O米或少于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于110米或少于100米,寬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于1.50米高的平頂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5.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16.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16.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7.32米、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44米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厘米。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 注: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制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場地的大小應為:最大110X75米,最小100X64米。 (2)各國家協會對比賽場地大小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在舉辦國際比賽時,必須在賽前將比賽地,或及球場大小通知客隊協會。 (3)本理事會通過的競賽規則的量度對照表: 130碼:120米8英尺:2.44米 120碼:110米5英尺:1.50米 110碼:100米28英寸:0.71米 100碼:90米27英寸:0.68米 80碼:75米9英寸:0.22米 70碼:64米5英寸:0.12米 50碼:45米3/4英寸:0.019米 18碼:16.50米l/2英寸:0.0127米 12碼:11米3/8英寸:0.010米 10碼:9.15米14英兩:396克 8碼:7.32米16英兩:453克 6碼:5.50米8.5磅/英寸2:600克/厘米2 1碼:1米15.6磅/英寸2:1100克/厘米2 (4)球門線應畫得與門柱及橫木寬度相同,這樣使球門線與門柱的前後沿相一致。 (5)從球門線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畫球門區域和罰球區域),均須刨”了柱內側量起。 (6)球場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均應包括在該區域面積之內。 (7)所有足球協會均應提供標准的設備,特別是在國際比賽時,尤應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設備必須符合規定。若不符合規定,必須呈報國際足聯。 (8)凡按競賽規則舉行的正式比賽,如球門橫木脫位或折斷,則應立即暫停或終止比賽,除非將橫木修整恢複原位或更換新橫木,並不再對球員構成危險,不可用繩子代替橫木。 在友誼比賽中,經雙方同意,如將該橫木移出並不再對球員構成危險後,可以不用橫木恢複比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用繩子代替橫木。如不用繩子而球從門柱間越過球(了線,裁判員認為這個高度是在橫木下面時,應判為勝一球。 在停止比賽後又恢複比賽時。應當由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複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複比賽。 (9)各國家協會可在規則第一章規定的范圍內對橫木及門柱的厚度、寬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適當的規定。 (10)門柱及橫木必須用木材、金屬或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的其它材料制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門柱及橫木不允許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狀。門柱必須為白顏色。 (11)國際比賽前增加的表演賽,只應在比賽當天由比賽雙方的代表及裁判員(擔任該場國際比賽的)考慮場地情況同意後舉行。 (12)各國家足球協會,特別是在舉辦國際比賽時: 必須限制在場邊的攝影人員的人數。 應該在兩條球門線後各畫一條線(攝影人員限制線)。該線距角旗至少2米,球門區線與球門線交點至少3.50米,門柱至少6米。 不准攝影人員超越限制線。 不准使用閃光燈等人工光源。 3)球的介紹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于0.6一1.1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民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制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准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于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複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複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6)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4)隊員人數 (1)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為守門員。 (2)凡屬國際足聯、洲際足聯會或各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有正式競賽規程的任何比賽,都要按下列規定更換替補隊員: (a)獲得各有關國際協會或國家協會的批准。 (b)根據下面(c)的限制,競賽規程應規定是否有替補隊員及替補隊員人數和允許有幾名替補隊員。 (c)任何比賽,每隊至多允許有兩名替補隊員上場,這兩名替補隊員必須是根據競賽規程要求,在賽前交給裁判員的不超過 5名的替補隊員名單之中的。 (3)任何其它比賽,均可按上述規定更換替補隊員,也可在賽前由雙方協商達成最多不超過5名替補隊員的協議,並在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未通知裁判員或雙方未達成協議,則上場替補隊員不得多于兩名。在任何情況下,上場替補隊員都必須是按要求在賽前交給裁判員的替補隊員(不超過5名)名單之中的。 (4)任何其他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但須事先通知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5)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則: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f)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1)對于違反本章第4條規則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2)如替補隊員未經過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比賽應由裁判員在暫停時球所在的地點執行墜球恢複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對違反本章任何其他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可以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球門區的半邊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線上執行。 (4)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員,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于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隊員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 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0匕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5)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于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a)對于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複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 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國際錦標賽、國際俱樂部杯賽及各國俱樂部間的友誼賽,裁判員必須在比賽前檢查所有上場隊員的裝備,嚴格制止裝備不符合國際足聯競賽規則第四章要求的隊員上場比賽,直至該隊員的裝備合乎規定為止。任何正式比賽的規程中都要列入此項規定。 (2)如裁判員發現某隊員穿戴有違反規定的物件,並可能傷害其他隊員時,則應立即令其摘除。如該隊員不服從,則不允許其參加比賽。 (3)隊員因裝備不符合第四章規定而不准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參加比賽時,則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先向裁判員報告,經裁判員檢查認為符合規定後,方可入場。 (4)隊員因違反規則第四章規定而被停止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比賽時違反規則第十二章(j)款,即未經裁判員允許而進場,則應給予警告。如裁判員因對該隊員給予警告而暫停比賽時,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如果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6)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 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複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于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複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應穿著和比賽雙方服裝的顏色有明顯區別的裁判服。 (2)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除有關國家的協會同意選派本協會下屬人員擔任外,應由中立自家人員擔任。 (3)裁判員必須從正式的國際裁判名單中選派。在業余和青年國際比賽時,可不采用此決議。 (4)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遇有觀眾、工作人員、隊員,已登記的替補隊員或其他人員不守紀律或有不正當行為,不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附近,裁判員均應向主辦機構報告,以便采取適當措施。 (5)巡邊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如裁判員處在有利于判斷的位置,並看清楚發生的情況,則不必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如巡邊員是中立的,且處于更有利位置時,則裁判員應考慮巡邊員的信號。如巡邊員在球進入球門前及時提供了信號,則裁判員可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而判該球無效。 (6)裁判員只能在恢複比賽前更改判決。 (7)如裁判員已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使比賽繼續進行,則不論使有利一方是否獲益,即使未給任何手勢表示,也不得任意改變原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不予處理。 (8)制定規則的用意是使比賽順利進行,盡可能少地受到干擾,裁判員應判罰故意犯規行為。如經常對情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懷疑的犯規鳴哨判罰,則會使隊員反感、動怒並影響觀眾情緒。 (9)按規則第五章(d)款的規定,裁判員在發生嚴重騷亂時有權終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裁判員應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10)隊員同時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11)裁判員本人未能發現的情況,應依照中立巡邊員提示的信號作出處理。 (12)比賽時,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場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13)比賽進行中,教練員可以向場內運動員傳達戰術上的指示,但無論是教練員或其他官員都必須嚴守其責,且只允許在規定的技術區域內進行場外指揮。 (14)擔任比賽的替補裁判員一定要按照國際足球理事會制定的規定進行工作。 7)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a)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b)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c)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國際理事會決議: (1)中立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意,但仍應以裁判員的決定為准。 (2)國家a級比賽,各國足球協會必須選派當年度國際足聯在冊的中立國巡邊員。 (3)在國際比賽中,巡邊員的手旗應用鮮明的顏色,如鮮紅及黃色等,建議在其它比賽中也采用該色手旗。 (4)只有根據裁判員對巡邊員不合理的干擾或不稱職的報告,才可給巡邊員紀律處分。 8)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于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如裁判員因根據規則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賽時,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承認當時比賽結果外,該場比賽應全部重新進行。 (2)上半場終了後,隊員有休息的權利。 9)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複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複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當裁判員墜球而在球未著地前,如有隊員犯規,則裁判員應按其犯規的輕重,予以警告或罰令出場。因為隊員犯規時球不在比賽中,不能判由對方踢任意球。裁判員應重新墜球。 (2)禁止由參加比賽隊員以外的人開球。 10)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a)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b)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杆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于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國際理事會決議: 球場內各區域的界線,均應包括在各區域的范圍以內。因此,邊線及球門線均屬于比賽場地。 11)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國際理事會決議: (1)規則第十章規定的勝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況下,球在進入球門前受外界干擾所阻止,不能判為勝一球。如這種情況發生在比賽中,除執行罰球點球時外,應暫停比賽,由裁判員在事故發生的地,點墜球恢複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如有觀眾進入球場,企圖阻球入門,但未觸及球,如該球進入球門,則應判勝一球。如該觀眾觸及球或妨礙比賽,則裁判員應暫停比賽,在事故發生地點墜球恢複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12)越位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于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ie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判斷越位,是以同隊隊員將球傳給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時。如隊員處在非越位位置,同隊隊員向他傳球或踢出任意球時,該隊員在球飛行時跑到前方也不構成越位。 (2)如果進攻隊員平行于對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或平行子對方最後兩名以上(含兩名)防守隊員,那麼該進攻隊員不越位。 13)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