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規則(二)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范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沖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沖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J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6)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J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于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J)te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 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k)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l)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m)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n)犯有暴力行為。 (o)嚴重犯規。 (p)用汙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q)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采用非危險動作進行沖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沖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借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的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待比賽成死球後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信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後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于規則第十二章第3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范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沖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擺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汙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11)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汙言穢語、辱罵性語言,不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12)裁判員認為守J1員故意用身體壓在球上超過其所需的時間,應判為不正當行為,並作如下判罰: (a)被警告及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如重犯時,則罰令出場。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唾沫或有其它類似的無禮行為,應視為暴力行為,按規則第十二章(J款處理。 (14)當裁判員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不正當行為時,則罰令該隊員出場。 (15)如果裁判員認為在進攻隊員突破防守隊員有明顯得分機會時,防守隊員故意犯規,裁判員判任意球(或球點球),但由于該防守隊員的犯規直接妨礙了進攻隊員先前的得分機會,故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犯規隊員由于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4)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入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複。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複。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于9.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盡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 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國際理事會決議: (1)為區別直接任意球與間接任意球,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任意球踢出後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時或成死球時為止。 (2)踢任意球時,隊員如不退至規定的距離,裁判員應給予警告。任何再犯者,應罰令出場。裁判員對企圖以侵入規定距離延遲執行踢出任意球者,應視為嚴重的不正當行為。 (3)踢任意球時,任何隊員亂跳亂舞、故作姿態,企圖分散對方隊員注意力,裁判員應視為不正當行為,並給予警告。 15)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並至少距罰球點9.15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動)。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複。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准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入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複後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裁判員判定罰球,點球後,應在所有隊員都按規定站好位置後再發出執行信號。 (2)(a)罰球點球踢出後在向球門運行中如受到外來因素阻止時,應重罰。(b)罰球,點球踢出後,球從守門員、橫木或門柱彈回場內而被外來因素阻止時,裁判員應暫停比賽,並在球與外來因素接觸的地點墜球恢複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a)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發現守門員未按規定站在球門線的正確位置時,裁判員仍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未罰中,應重罰。(b)在裁判員已發生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被踢動前,如守門員移動腳步,裁判員仍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未罰中,應重罰。(c)在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之前,如有守方隊員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裁判員仍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未罰中,應重罰。有關犯規隊員應被警告。 (4)(a)當執行罰球點球時,如踢罰球,點球的隊員有不正當行為,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犯規隊員應被警告。(b)在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之前,如有攻方隊員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裁判員應允許踢出該罰球,如球罰中,則判無效,應重罰。有關犯規隊員應被警告。(c)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球從守門員、橫木或門柱彈回場內而未進入球門時,裁判員應暫停比賽,警告犯規隊員,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球門區內,則可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5)(a)在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前,守門員在球門線上移動位置或腳步,同時攻方隊員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如球已踢出,應重罰。該攻方隊員應被警告。(b)在裁判員已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前,雙方各有一名隊員侵入罰球區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時,如罰球已踢出,亦應重罰。該兩名犯規隊員均應被警告。 (6)在上半場或全場比賽終了,當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應延長至該罰球踢完為止,即裁判員已判定是否進球時為止。在這種情況下,當罰球點球被踢出後,除守方守門員外,雙方任何隊員在該罰球,點球結束前均不得踢或觸及球。 (7)當在延長時間執行罰球,點球時:(a)上述各條除(2)(b)款及(4)(c)款外,均適用于一般情況。(b)在(2)(b)款及(4)(c)款所述情況下,球從守門員、橫木或門柱彈回時,比賽應立即停止。 16)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複。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入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在場內再次用手觸球,裁判員應判罰直接任意球。 (2)隊員擲界外球時,必須有部體面向場內。 (3)擲界外球時,對方隊員在附近手舞足蹈或故作姿態,企圖妨礙擲球或分散擲球隊員注意力,應視為不正當行為,所有犯規隊員均應被警告。 (4)如隊員不在球出界處擲界外球,裁判員應判由對方在原球出界處擲界外球。 ★部分補充說明★ 下面所列出的條款和說明完全符合競賽規則和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的精神,所以裁判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1.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 足球是一項競爭激烈的體育項目,為了取得比賽的主動,最終獲得比賽勝利,比賽雙方隊員為此都將全力進行競爭拼搏,所以,裁判員必須確保比賽在公正的原則下進行。 然而足球場上嚴格禁止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裁判員也必須對場上出現的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依據競賽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嚴厲處罰。 上述兩種犯規可解釋為: (a)嚴重犯規是指隊員在比賽搶球的過程中對對方隊員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規行為。 (b)暴力行為是指比賽進行中或比賽成死球時隊員目的不是在球,而對對方隊員施加的暴力性犯規行為。如果發生在比賽中,裁判員將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判由對方罰球點球);如果發生在成死球時,裁判員將根據犯規前死球情況擲界外球、任意球等)恢複比賽。然而,在比賽進行中或比賽成死球時,隊員的上述行為是施加在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觀眾等時,仍被視為暴力行為;如果發生在比賽中的比賽場上,裁判員應判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發生在比賽中的比賽場外,則裁判員應在犯規時球所在地點墜球恢複比賽;如果發生在成死球時,裁判員將根據犯規前成死球情況(擲界外球、任意球時)恢複比賽。 2.鏟球> (a)如果隊員用單腿或雙腿從側後方進行鏟球,且不帶有危險性的動作是允許的,但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鏟球動作的目的不是去鏟球,而是鏟向對方隊員,將判罰直接任意球,並給予犯規隊員警告。 (b)如果隊員從背後帶有暴力性動作進行鏟球,且鏟到球的可能性很小,則裁判員必須判罰任意球,並將犯規隊員罰出場。 3.對守門員的犯規 下列情況隊員應被視為犯規: (a)以爭頭球為目的而跳向守門員; (b)為阻止守門員將球發出而在守門員身前進行干擾; (c)為在同隊隊員踢角球和球沒進入比賽前,占據有利位置以阻擋守門員,而在角球踢出時站在守門員身前。 (d)守門員正在發球的過程中隊員企圖踢球。 4.阻擋 球在隊員的控制范圍內,且該隊員為避免讓對方搶到球,又沒有手臂動作進行護球,不應視為阻擋。 如果隊員為延緩對方進攻,而直接擋在對方隊員身前或在對方隊員與球之前跑動或將身體插在中間阻擋者,裁判員應判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然而,如果隊員利用手、臂、腿或身體的其它部位,為阻止對方的進攻而進行故意的身體接觸行為,裁判員應判對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由對方罰球點球。 5.倒勾球或凌空踢球 裁判員如果認為上述踢球對方隊員不構成危險動作,則是允許的。 6.跳向對方 隊員以爭頂頭球為目的而跳向對方隊員,裁判員應判由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7.隊員用手拉扯對方 裁判員對于隊員用手、臂、腿或身體從對方背後進行的犯規將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有關條款,判由對方踢直接任意球。當比賽成死球時,隊員為阻止對方隊員跑位而進行的拉扯行為仍視為犯規,應進行必要的處罰。 8.對于隊員手球或拉扯對方的警告 一般情況,裁判員對于隊員的手球和拉人犯規很少給予警告,但下列情況裁判員必須認定為不正當行為並對犯規隊員給予警告: (a)隊員在不可能踢或觸及到球時,為阻止對方隊員得到球而用單手或雙手推擊球或抱住球。 (b)隊員為阻止對方隊員得到球進行拉扯行為。 (c)隊員為阻止對方進攻隊員將要得分時用手觸球,此情況將根據前面規則第十二章國際理事會決議第16條進行處罰。 9.任意球 (a)裁判員判罰間接任意球時手勢應為上舉,只有當球發出並且由其他隊員踢或觸及時或球發出後直接成死球時裁判員的手勢方能結束。 (b)凡是防守隊員故意延誤對方罰踢任意球時,裁判員應警告該防守隊員(黃牌),再犯者將該隊員罰令出場(紅牌)。 (c)執行任意球時,當球未被踢出,防守隊員從人牆中過早地沖出至球少于9.15米時,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再犯者將該隊員罰令出場。 由于規則已明確所有防守隊員在執行任意球時必須退離球至少9.15處,所以,為能使比賽盡快恢複,裁判員要根據場上情況做出正確的判決。 10.罰球點球 (a)罰球點球時的行為罰球點球時,守門員必須站在球門線上不得移動,除守門員和主罰隊員外,其他隊員必須站在罰球區外距罰球點至少9.15米處,且只要當球被踢出時方可移動。 任何違反上述情況者裁判員將根據規則第十四章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b)上半時比賽結束或全場比賽結束時的罰球點球當比賽上半場或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被踢出後,觸及球門球、橫梁、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後進入球門,只要沒有犯規行為,均應判勝一球。 11.隊員處于越位位置 (a)處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犯規。 (b)如果裁判員認為,同隊隊員踢或觸球一刹那,越位位置的隊員在進攻的活動區域內且。 (1)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或(2)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上述情況下,應判越位。 (c)下列情況,隊員處于越位位置,將不判越位:(1)僅僅處于越位位置;或(2)該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12.守門員 必須遵守下列原則: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a)當守門員用手接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行走超過四步,或者在行走四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在未經罰球區外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及前再次用手觸球;或(b)如果裁判員認為該守門員出于戰術目的,為了拖延比賽時間以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上述情況裁判員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13.連續犯規 隊員連續違犯規則者,裁判員應予以警告。 14.隊員由于兩次警告被罰出場 如果某隊員被罰出場是由于第二次被警告,裁判員應首先出示黃牌後立即再出示紅牌。 15。換人 場上被換隊員必須經過裁判員允許並且等比賽成死球時,方可下場,此時替補隊員方可在中線處進場。 16.隊員受傷 隊員受傷時,如果裁判員允許,隊里的官員是可以進場的,但只是為了鑒定傷情並將隊員抬出場,而不是在場內進行護理。 17.對待裁判員的態度 隊員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抗議者應予以警告;侮辱、謾罵裁判員者應罰令出場;場上隊長,雖然對隊里負有責任,但同樣設有特權。 18.擲界外球 擲界外球必須在離邊線外一米內的范圍內進行;防守隊員不允許站在擲球隊員身前進行干擾。 19.延誤時間 隊員延誤時間應被視為不正當行為予以警告。 (a)隊員 ——佯裝受傷。 ——踢任意球時,故意將球放在錯誤地點執行,以求裁判員糾正,後重新放在正確地點執行。 ——似乎准備執行擲界外球突然將球遞給同隊隊員來執行。 ——裁判員停止比賽後將球踢走或用手將球抱走。 ——裁判員判罰任意球後,防守隊員為使同隊有時間組織人牆而站在球前。 ——過長的延誤執行擲界外球和任意球的時間。 ——替人時,場上隊員延緩下場時間。 (b)守門員 ——為使本隊獲得時間而采取的策略。 20.進球的慶祝 進球後,隊員在場內表示正常的允許范圍內的慶祝是可以的,但不能延誤時間,不能沖出比賽場外(越過廣告牌,跑到觀眾席或替補席上),或表現出不正當的行為時裁判員應給予警告。 21.比賽中飲水 比賽成死球時運動員只允許在邊線處飲水,但絕不允許向場內投擲塑料水袋或其它裝水皿具。 22.鞋釘的檢查 裁判員由巡邊員協同必須在休息室通向場地的走廊上檢查隊員的鞋釘,因為運動員將要去場地開始比賽。 23.隊員裝備 裁判員要確保每個上場隊員的著裝必須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運動員必須清楚他們的上衣必須塞在短褲里,護襪必須提起。裁判員同時還要確保每個隊員戴著護腿板並且確保有隊員身著能危及其他人安全的物品。 24.互踢球點球訣勝的規定 有關以互踢球點球訣勝的規定(在淘汰賽中決出勝負)在淘汰賽中,兩隊比賽成平局,則以互踢球點球的方式決出勝負(取代平局抽簽)。 國際理事會在1970年6月27日的會議上接受國際足聯的建議,終止在淘汰賽中成平局時對兩隊中決定晉級或授獎時采用抽簽的辦法,代之以比賽結束時以互踢球點球決定勝負,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1.裁判員選定一個作為互踢球點球的球門。 2.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以投市方式決定某方先踢,猜中一方應先踢。 3.裁判員對每個隊員所踢球點球情況,要作好記錄。 4.(a)按下列(c)、(d)兩款的規定,兩隊應各踢五球。(b)應該全部輪流踢。(c)兩隊在各自踢滿5次前,如果一隊明顯超過另一隊,即超過另一隊踢滿5次時可能射中的球數,則比賽應結束。(d)如兩隊均已踢滿5次,雙方進球數相同或均未進球,則踢球點球按同樣順序繼續,直至雙方踢球次數相同(無需再踢五球),而一隊較另一隊多進一球時為止。 5.射中球數較多的隊,不論其踢球次數,應按4(a)、4(c)和4(d)款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准予進入下輪比賽或被宣布為比賽的優勝隊。 6.(a)除下列(b)款規定外,唯有比賽結束時或規定的延長期比賽結束時在場上的隊員,包括任何得到或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暫時離場而不在場上者均可參加踢球點球。(b)在踢球點球時,場上守門員受傷可由規定數額以內未滿額的替補隊員替補。 7.每次踢球點球均應由雙方隊員依次進行,直到每個場上所有隊員,包括守門員或按第6款規定更換上場的替補隊員都踢過一次後,同一隊的隊員方可踢第二次。 8.根據第6款規定,在互踢球點球決勝過程中,任何時候場上隊員均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9.(a)除踢球點球的隊員和兩名守門員外,其他所有場上隊員在互踢球點球決勝時均應在中圈以內。(b)踢球點球隊員同隊的守門員,必須在比賽場內、罰球區外並至少距罰球點9.15米的一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的後回。(c)在球點球踢出前,守門員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 10.在不與上述第;至9款規定相矛盾的前提下,競賽規則及國際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同樣適用于踢球點球決勝時發生的情況。 注意:如果在以踢球點球決勝結束前,發生光線不足的情況“可用投幣或抽簽的辦法決定比賽勝負。 競賽中有關裁判員的補充說明 競賽中有關裁判員的補充說明 裁判員在互踢球點球時應做的工作: 1.選擇進行互踢球點球的球門,而此前一定要觀察兩個比賽隊的球迷在哪個球門後面。 2.投市猜中一方應先踢球點球。 3.除兩個比賽隊的上場隊員外,其他如官員、教練、領隊等無關人員必須離開場地。 4.除主踢隊員和兩個守門員外,其他上場隊員均應在中圈內。 5,主踢隊員隊的守門員應在罰球區外(見“互踢球點球決定勝負示意圖”)。 6.在執行踢球點球時,要特別注意守門員的犯規行為,例如:踢球前移動。 7。認真進行踢球點球的記錄。 8.同兩位中立巡邊員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例如:一個巡邊員在中圈組織隊員輪流去踢球點球,另一個巡邊員協助裁員確認球是否進門。 9.裁判員必須認真正確地組織好互踢球點球,一定要按照規則要求執行。 10.以互踢球點球決定勝負不是正常比賽的一個部分,它僅是決定勝負的一種方法。 11.如果在互踢球點球時照明設備損壞而不能繼續進行,則以投市或抽簽的方法決定勝負。 12.受傷隊員可以不參加互踢球點球。 13.選擇主踢隊員是兩個比賽隊的工作,而裁判員的職責是確保互踢球點球的正確進行。 14.如果一個隊的所有上場隊員都已執行了踢球點球,在進行第二輪踢球時,可以不按照第一輪的順序進行。 15.一個隊員在比賽中已被出示黃牌,如果在執行踢球點球時再次犯有被警告的行為時應將其罰令出場。 16.如果賽場的照明設備在延長期比賽結束後,在互踢球點球決勝負前發生故障,而且在一定時間內不能修複,裁判員將以投市或抽簽的方式決定勝負。 17。沒有參加正常比賽包括延長期比賽的替補隊員,不允許參加互踢球點球決勝負的過程,守門員在互踢球點球時受傷除外。 18.如果一個隊已經有10個隊員執行了踢球點球,但由于有一名隊員已被罰出場,可由已經執行踢球點球的隊員中任何一個進行第十一次踢球。 19.如果在延長期比賽結束後,一些上場隊員離開場地拒不參加互踢球點球,而這些隊員又未受傷,裁判員應停止進行踢球點球,並在賽後把此情況書面報告主管部門。 20.在以互踢球點球決定勝負或正常比賽結束仍要執行踢球點球時,如果球踢到球門立柱、橫木或守門員身體彈入球門,進球有效。 技術區域: 1.技術區域規格:從替補席兩側;米,垂直向距邊線;米處畫線(如圖示)。 2.技術區域內的人數由競賽規程決定。 3.根據競賽規程,在比賽前確認具體的指揮人員,並不得更換。 4.只允許;人在技術區域內進行戰術指揮,指揮後立即返回替補席,不得干擾裁判員工作。 5.以下情況除外:當場上隊員受傷,裁判員允許教練員或其他官員進場時。 6.教練員准其他在技術區域內指揮的人員從比賽開始至結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替補裁判員的職責: 1.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比賽中在裁判員或巡邊員不能繼續擔任工作的情況下,上場參加替補工作。 2。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替補裁判員應擔任比賽的裁判員,或者由第一巡邊員擔任裁判員而替補裁判員擔任巡邊員。 3.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4.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5.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征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6,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果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則通知巡邊員並告知裁判員。 7.由于競賽規則中沒有明確替補裁判員的職責,所以替補裁判員應在賽前、賽中和賽後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裁判員與巡邊員的配合: 在前面的競賽規則中,均未涉及裁判員與巡邊員在比賽中的相互關系,但在規則第五章及第六章中關于裁判員及巡邊員的職權的規定,應被恰當地解釋為配合。規則第六章規定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其職責(服從裁判員的決定)應為: (a)當球成死球時作出旗示。 (b)當球越出球門線時,指明應判角球還是球門球。 (c)指明應由何方擲界外球。 (d)協助裁判員執行規則。 協助的內容為: 1.當球的整體出界時發出信號。 2.指明應由何方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引起裁判員對粗野動作與不正當行為的注意。 4.提示裁判員替補隊員。 5.對裁判員咨詢的任何問題提供意見。 中立巡邊員 關于上述協助,以中立巡邊員所提供的意見最佳。由于俱樂部的巡邊員都有局限性,所以上述2.3.4各項一般都不求助于非中立的巡邊員。假如是中立的巡邊員,則必須被作為助理裁判員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員必須懂得采取不同的態度,因為實際上是三個人在管理比賽,但仍以裁判員為主,而巡邊員以適當的方式協助其控制比賽。 俱樂部巡邊員: 為得到俱樂部巡邊員最有效的配合,應采取下列步驟: 1.兩名俱樂部的巡邊員均應于比賽前向裁判員報到和接受他的指示,並被告知無論巡邊員的意見如何,都應無條件地以裁判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2.俱樂部巡邊員的職權是當球全部越出邊線時發出信號,並指出應由何方擲界外球,但最終應以裁判員的判決為主。 裁判員應牢記上述特有的責任,在賽前決定如何要求俱樂部的巡邊員,並明確地告訴他們如何才能給予最好的協助。必不可少的是在任何比賽前,三個人要進行商討。作為三個人首領的裁判員須能向他的助手清楚地指出,如何才能給予他最好的幫助。為了避免混亂起見,裁判員的指示必須明確。巡邊員必須懂得裁判員具有更重要的職權。如果他們之間有任何不同意見時,則必須無條件地接受裁判員的決定。巡邊員必須協助裁判員,即不過分地干擾也不應成為對立的關系。 如巡邊員都是中立者時,裁判員應采用對角線裁判制;如巡邊員不是中立者時,裁判員應告訴巡邊員他所采用的方法。裁判員與巡邊員應在下列情況進行合作,並向巡邊員指出: (a)比賽時間應以裁判員的表為依據。 (b)每一巡邊員將負責比賽的各自半場。 (J他們在比賽前的任務,諸如檢查一切比賽設備等。 (d)根據需要,確定哪一位是第一巡邊員。 (~踢角球時應站立的位置。 (f)看見巡邊員提示的信號,如果不采納時應給予巡邊員信號。 (g)在擲界外球時,裁判員與巡邊員的分工及職權。一些裁判員專門注意手部動作,巡邊員則注意腳部動作的犯規。裁判員不應固定在球場的某一對角線上,當根據場地狀況、風向、陽光或其它情況須改變至相反的對角線時,裁判員應將他的意圖向兩名巡邊員交待清楚,兩名巡邊員應立即調換至另一半場指定的界線處。由于球場的整個長度都要被利用,這樣改變對角線的優點是更容易看清在靠近邊線處所發生的情況。還可以增加其它方面的配合,但主要在于三個人對每一項內容均應了解。 裁判員和巡邊員的信號: 本書所列舉的信號圖示,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各會員國協會注冊的裁判員均應采用。本書第74一77頁列出了裁判員手勢圖,這些手勢簡單易懂,被裁判員普遍采用。 裁判員在比賽中沒有必要解釋自己的判罰,也沒有必要模仿犯規動作。在適當的時候,裁判員可以采用簡單的手勢或言語,以增進與隊員之間的了解,促進交流,這對隊員和裁判員雙方都有利。裁判員對比賽中犯規動作的過分誇張模仿有傷大雅,也易引起誤解。 比賽中裁判員應指出擲界外球的地點,以防止隊員隨意擲出而違例。一句“繼續,有利”可使隊員明白裁判員並未漏判這個犯規,而是掌握了有利條款。即使在球出邊線前,輕微擦到另一隊員而出界,裁判員也應予以示意,這更有助于裁判員與隊員之間的理解,使彼此之間的關系更為融洽。 裁判員所有的信號都應力求簡單,清晰。這些信號是為了有效地掌握比賽,保證比賽盡可能順利進行下去。這些信號是為了指明比賽的下…個進程,而不是指當時發生的情況。 伸單臂指出方向以表示角球、球門球或犯規及罰球的方向等等;高舉單臂用以表示任意球是間接任意球。如果某個隊員有禮貌地詢問這個任意球是直接還是間接時,裁判員可用簡單語言予以答複,這都有助于雙方的相互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