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第50節:別譜新聲配梅郎(3)

戴笠通過各種途徑調查,結果發現是黃秋岳在會後將此事透露給其子黃晟,而黃晟素來親日,便將此軍事機密泄漏給日寇,最後南京軍委會會審,黃秋岳父子于同年8月26日,以叛國罪被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對于此事,顯而易見,黃秋岳漢奸案罪行重大,案情確鑿,在當時或事後似乎都別無異議,且早已為史家所采信,幾成定論。

然而,名記者兼作家曹聚仁卻依事論理,寫了一篇題為《也談黃秋岳》的時評,他認為:“黃秋岳父子,以文士的散漫習氣,終于替日本方面做情報工作,那是事實。

但做情報工作,乃是他做中央政治會議秘書的時期。

他實在也很懶,只是把政治會議的決議案原封不動地交給日本使館而已。

這樣,日本方面所公布的有關國民政府的政治會議決議案,和南京方面一樣迅速。

這就引起了國民政府當局的懷疑。

經過偵察,知道和黃秋岳的秘書工作有關。

因此,1935年春天,便把黃秋岳從中央政治會議秘書的職位上調開,他就失去了參與機密的機會了。

邵力子先生也對我說:‘黃秋岳是不會知道軍事會議的軍事秘密的。

’”曹聚仁又說:“1937年8月間,日方已有在沿海作戰的計劃,因此,把他們在長江的海軍集中到長江下游來。

他們的軍艦下駛,比國軍沉船封江早一星期,所以用不著黃秋岳父子來送情報的。

到了今天,還說黃秋岳父子出賣長江封鎖計劃,也就等于說‘九一八’之夕,張學良陪著胡蝶跳舞一樣,不合事實。”學者陳禮榮在《民國“肅奸”的一大疑案》一文中,基本肯定了曹聚仁的論斷,他認為曹聚仁所做出的結論,絕非為漢奸洗冤,而在于告誡世人要記住“眾惡之必察”的明訓,強調對于史事的考辨須得真實可信。

曹聚仁在文章的結尾肯定地說:“所以,黃秋岳父子是漢奸自不待言,但他們並沒有出賣長江封鎖的機會。”陳禮榮認為,如果恰似曹聚仁所言,黃秋岳早在1935年春便被當局從中央政治會議秘書的職位上調開了,可為什麼一直到事發兩年之後,才會被當作“向日本出賣我國封鎖江陰重要軍事情報”的間諜被處決呢?這是不是意味著,面對一再失利的軍事敗績,當局為了鼓舞軍心民氣,不得不拉個人出來“祭刀”?假如曹聚仁所說不謬,那麼像黃秋岳這樣既有一定社會聲望,且又是個無職無權的末路文人,當局就是殺掉他也根本不算什麼!

十年後的1947年春,史家陳寅恪偶讀《花隨人聖庵摭憶》,有感而發,曾寫下一首《丁亥春日閱〈花隨人聖庵筆記〉深賞其〈游台山看杏花〉詩因題一律》。

詩曰:

當年聞禍費疑猜,今日開編惜此才。

世亂佳人還作賊,劫終殘帙幸余灰。

荒山久絕前游盛,斷句猶牽後死哀。

見說台花又發,詩魂應悔不多來。

詩畢意猶未盡,陳寅恪複題短跋于後:“秋岳坐漢奸罪死,世人皆曰可殺。

然今日取其書觀之,則援引廣博,論斷精確,近來談清代掌故諸著作中,實稱上品,未可以人廢言也。”陳禮榮認為陳寅恪對于黃秋岳漢奸案的最先反應“聞禍費疑猜”,顯然是有其道理的。

尤其是在“世人皆曰可殺”的情勢下,他在詩的結尾處寫下“見說台花又發,詩魂應悔不多來”之句,應當包含著更多的無奈與悲哀。

然而,畢竟是事關民族大義,所以他只能以“未可以人廢言”的忠告來勸勉世人正確看待黃秋岳及其《花隨人聖庵摭憶》。

按理而論,假如黃秋岳真像政府當局及新聞傳媒所指控的那樣,陳寅恪斷然不會也不必要對其下場有如此“聞禍費疑猜”的情緒反應。

無獨有偶,錢鍾書早在1943年就曾寫有《題新刊〈聆風詩集〉》七律一首,《聆風詩集》是黃秋岳的作品,錢鍾書詩云:

良家十郡鬼猶雄,頸血難償竟試鋒。

失足真遺千古恨,低頭應愧九原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