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第四任 寶靈JoHn Bowring(6)

1858年初,仍有人舉報高和爾貪贓枉法行為。香港律政司(總檢查官)安士迪重新辦理高和爾一案,彈劾高和爾十九條罪狀:(一)玷辱官紳。(二)自營娼業。(三)包庇盜匪。(四)以妓作婦。(五)包辦妓院及娼妓牌照。(六)私通盜黨。(七)聽信讒言。(八)假借權威。(九)為匪作保。(十)蒙蔽上司。(十一)合伙分贓。(十二)容庇犯婦。(十三)勒釋海盜。(十四)廣置私產。(十五)私營丑業。(十六)縱容戚屬。(十七)收取昂租。(十八)秘密社黨。(十九)公行賄賂。

安士迪對高和爾的彈劾,總督寶靈數月置之不理。安士迪憤然上報英國政府。寶靈見事情鬧大,只得下令組織五人審查委員會受理此事。在審查委員會質詢時,布烈治攻擊律政司安士迪制造讒言,安士迪則將對方黑幕一一揭露。雙方爭吵不休。寶靈組織的審查委員會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法,在審查報告中斷定,所列十九條罪狀,其中八條為捕風捉影之說,七條僅有嫌疑,無確切證據,其余四條事實俱在。但審查委員會認為高和爾的犯法行為,出于一時過失,若給予革職處分,則處罰失當。

香港總督寶靈對審查結果十分滿意,聲稱這一裁決澄清了高和爾的問題,是對安士迪制造流言蜚語的譴責。總督控制下的行政局還通過決議,指責安士迪多次在正式場合因謾罵引起爭吵,聲言他的意見經常判斷失誤,狂妄偏激。

安士迪沒有屈從于寶靈的壓力,繼續指控高和爾,要求進行公正的審判。寶靈主意堅持不變。1859年1月,安士迪被迫離職返回英國。但香港反對高和爾的輿論並未平息。後來,英國政府指令新任總督羅便臣繼續審查高和爾的問題。高和爾見勢不妙,拒絕傳喚答詢,辭去職務,逃之夭夭。1861年9月,行政局公布審查結果,指出高和爾與黃墨洲交結,證據確鑿,玷辱官聲,應依法給予革職處分。但此時高和爾早已離職,香港政府只是說說了事,並未給他任何處分。

市民告總督

早年在香港辦報不受什麼限制,辦報人不是傳教士,就是英商或與英商關系密切的人。例如怡和洋行的大股東馬地臣是《香港記錄報》的股東。《孖剌報》的主筆孖剌是商人出身,曾在廣州的英國商行工作,後來又經營過米業和運送華工。當時的英文報紙多半是英商的喉舌。香港政府本來特別注意照顧英商的利益,但英商還是常常與香港政府發生意見沖突。當時香港和英國傳遞消息靠船只,港府和倫敦互通信息,往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英商和香港政府之間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時解決,他們便通過報紙抨擊香港政府,發泄不滿情緒。他們的出發點往往是個人得失,但是他們對早期香港政府某些官員劣跡的揭露卻往往是真實的。

1850年,德倫收購了《中國之友》與《香港公報》。德倫是鴉片戰爭以前就到廣東經商的,英國占領香港後他即到港府田土廳任職,後來調任登記官署。1847年,他指責當時已任職輔政司的威廉?堅有受賄嫌疑,在高等法院敗訴,遭受撤職處分。從此與港府官員不和。

德倫購買《中國之友》正是想利用輿論作為報複的工具,對港府官員進行揭露和報複。

1857年,毒面包案件發生時,德倫也是受害的英國人,他不甘精神和醫藥費用的損失,向張亞霖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6月開庭審理,審問結果,德倫勝訴。法官判給賠償費1010元。但張亞霖財產在封,只能等結案後再支付。不料,7月張亞霖釋放逃往越南,德倫的賠償費落了空。于是,和所有受害人一起遷怒于張亞霖的律師必烈啫士,說他自己的律師費到手,就故意安排張亞霖秘密離港。由于毒面包案要求賠償未得到滿足,德倫對香港政府積怨很深。所以,他在報紙上對徇私舞弊的政府官員發動了猛烈的抨擊。

1857年8月,德倫在自己的報紙《中國之友》上發表文章大罵必烈啫士,指責他只顧自己發財,不管別人死活。必烈啫士向法庭提出控告,指稱德倫犯誹謗罪。但香港其他英國人也指責必烈啫士,說他已經是港府署理輔政司,卻為一個要毒殺全體英國人的中國嫌疑犯擔任辯護,而且收受金錢,有虧職守。1858年7月23日,因黃墨洲勾結海盜一案,德倫撰文抨擊調查委員會,並揭露代理輔政司布烈治和總登記官高和爾勾結舞弊、包庇犯人。對于德倫的揭露,寶靈政府十分惱火,便以“誹謗政府罪”起訴德倫。幸虧有已經離職的原律政司安士迪代他辯護,法庭才以“證據不實”撤銷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