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秦二世朝史實窺謎

《史記》秦二世朝史實窺謎 僅就秦王朝曆史而言,司馬遷的《史記》無疑最具權威性。由于曆史本身的極其錯綜複雜,即使司馬遷去秦不遠,其掌握材料最多,其記載中自相矛盾之處亦複不少。現試就秦二世一朝之記載失准而前人論述絕少者擇述如下: 秦二世誅諸公子大臣究竟是主動倡議還是被動附議 據《秦始皇本紀》:“(二世)乃陰與趙高謀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強,及諸公子必與我爭,為之奈何。”在這種情況下,趙高獻計,遍誅大臣諸公子。又據《李斯列傳》:“二世燕居,乃召高與謀事,謂曰:夫人生居世間也,譬猶騁六驥過決隙也。吾既已臨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志之所樂,以安宗廟,而樂萬姓,長有天下,終吾年壽,其道可乎。”于是,趙高提出殺戮主張,二世然其言而予以落實。雖然兩處記載中都以趙高之謀為主,但其間二世的角色出入甚大:一為處心積慮欲掀腥風,一為經人提醒陡生殺機。應該說,這兩種可能都存在。從二世葬始皇大量宮人從死,封工匠于墓道之中的事情可以看出其殘暴,其倡議殺戮不足為怪。但考慮到行為的延續性及性格發展過程,二世經人提醒而為非作歹的可能性更大。如沙丘之謀時,胡亥對由自己代扶蘇而立,尚有些許不忍之心,及“已聞扶蘇死,既欲釋蒙恬”(《蒙恬列傳》)。這些或可表明,至少到那時,二世還沒有發展到歹毒的程度。扶蘇已死,又安葬了始皇,胡亥有松一口氣、縱情享樂之想也很自然。應該看到,殺戮諸公子大臣既是鞏固政權的需要,也是沙丘陰謀的繼續。以陰謀開創的事業,理當為陰謀為後繼。趙高作為沙丘之謀的主謀,他在殺戮事件中再次成為主謀,也是理之必然的事。 誅諸公子大臣時,秦二世身在何處 《秦始皇本紀》載,二世元年春,二世東巡,四月還至咸陽,殺戮之事便在此期間發生。同本紀,趙高為二世計曰:“……今上出,不因此時案郡縣守尉有罪者誅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今時不師文而決于武力,願陛下遂從時毋疑,即群臣不及謀。”這些記載至少表明了兩種可能:一為二世東巡時授意郡守誅大臣公子,二為二世東行前將殺戮付諸實施。從字面上看,趙高和二世的本意是想趁自己離開咸陽期間,將潛在的政治隱患除掉。從理論上說,這個計劃的真實含義是要二世不在犯罪現場,一切罪名不妨推給郡縣守尉。但據《李斯列傳》載,公子高自請為始皇殉葬;《蒙恬列傳》載,子嬰進諫不誅蒙氏(此事甚至提示事件發生在三十七年九月)、二世遣使誅蒙氏兄弟,均表明二世當時身在咸陽朝廷,否則無法處理這些事情。承前一條問題,殺戮主張的提出從步調上來看,應緊接于二世即位之後、東巡之前。很難設想,二世及趙高有如此之大的擔心,事又涉及如此之多的大臣公子,他們能放心東巡,而期盼郡縣守尉將這些棘手問題處理妥貼。除非二世留有聖旨,而這樣一來,他在場與否又沒有分別,也就沒有必要提什麼時機問題了(趙高語)。綜合觀之,誅大臣公子時,秦二世應該身在咸陽朝廷,此或為東巡之前的事情。 二世大興殺戮時,子嬰、蒙毅對二世的稱謂可疑 考之《秦始皇本紀》,《李斯列傳》,二世即位初即自稱“朕”,趙高稱其為“上”或“陛下”公子高稱其為“上”。而《蒙恬列傳》載子嬰諫二世不誅蒙氏,言稱二世為“主”;蒙毅自辨詞稱二世為太子;蒙恬自辨詞稱二世為“陛下”;二世責蒙毅言亦自稱“朕”。《蒙恬列傳》涉及到的稱謂均為口語對話,或許司馬遷為了記載之生動而以口語體的曆史記錄。然稱謂一道,事關名份,不該有如此懸殊差別。如二世名份已定,稱“主”已見不倫,稱“太子”更是大謬。是否因為事發時,二世的名份還未最終確定,事涉殺戮時間問題,這種稱謂歧象值得深究。如果二世名份確實未定,這次殺戮的開始時間甚至可以推前到秦始皇下葬之前。 二世為太子人選之謎 根據《蒙恬列傳》,趙高言蒙毅阻胡亥為太子,二世也以此為由給蒙毅定罪,看來,秦始皇生前至少有一度曾打算立胡亥為太子。蒙毅之自辯辭也稱:“以臣不知太子之能,則太子獨從,周旋天下,去諸公子絕遠,臣無所疑矣。夫先主之舉用太子,數年之積也,臣乃何言之敢諫,何慮之敢謀!”按這番說辭,二世被立為太子的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如果這樣的話,曆史公認的二世之立,能否定性為篡位就成了疑問。秦始皇對胡亥有偏愛,令其獨從、周游天下是一證;讓趙高教習胡亥又是一證。《蒙恬列傳》載:“高雅得幸于胡亥,欲立之。”不能排除有過為胡亥謀立太子的活動的可能。但秦始皇未立太子又是事實,《李斯列傳》載,“蒙恬止扶蘇曰:陛下居外,未立太子,使臣將三十萬眾守邊,公子為監,此天下重任也。”日後,漢儒也將此事作為曆史教訓告誡人主。《劉敬叔孫通列傳》載,叔孫通諫劉邦不得易太子曰:“秦以不早定扶蘇,令趙高得以詐立胡亥,自使滅祀,此陛下所親見。”叔孫通為秦始皇朝博士,劉邦也是曆史的見證人,此事一定不假。那麼,二世是否真為始皇屬意,就成了曆史之謎。 蒙氏兄弟受誅之疑點 《史記》中以蒙氏受誅疑點為最多,其內容大略如下:①據《蒙恬列傳》,蒙氏兄弟死難,蒙毅在前,蒙恬在後;②《李斯列傳》載趙高言:“且蒙恬已死,蒙毅將兵居外”;③據《蒙恬列傳》,誅蒙氏由趙高策劃,而胡亥使者對蒙毅傳達旨意又說是丞相定罪;④《蒙恬列傳》中,蒙毅口口聲聲稱胡亥為太子,本傳中還多次提到胡亥之名而不稱“上”或“二世”;⑤《李斯列傳》載,沙丘之謀,陰謀者偽造始皇書,以不忠之名賜蒙恬死;⑥《蒙恬列傳》中,二世以蒙毅“有大罪,法及內史”,行法于蒙恬。綜而言之,蒙氏兄弟死難誰先誰後很難確定,以囚禁時間推算,當是蒙恬在前囚于陽周,蒙毅隨後囚于代,隨時都有可能死于非命。而蒙恬自辯稱自己“身雖囚繋,其勢足以倍畔”之說恐與實際情況不符。以秦律之苛,不可能允許一個囚徒有發號施令之便,如蒙恬有此想法,只會加速他的死亡。還有一種可以考慮的可能是,蒙氏兄弟之誅屬于秦二世的同一時間之決定,其死亡先後或可依二世命令頒布之地距二人囚禁之地的距離遠近所決定。據沙丘之謀推斷,丞相李斯對蒙氏有敵意,為了防止蒙氏在政治上東山再起,李斯對蒙氏之誅推波助瀾也屬正常。據《蒙恬列傳》,蒙毅被囚為葬秦始皇之前的事,故不存在趙高所謂“蒙毅將兵居外”的問題。蒙毅稱胡亥為太子,應視為二世未即位或即位未久,表明蒙氏之誅在二世即位之前或之初,與日後的大規模殺戮不是同一起事件。蒙恬死罪之名有二,其有前後輕重之分,理推為前重後輕,前罪屬身犯,後罪屬株連。蒙恬未死于重罪而死于輕罪即是一疑;二世及趙高均為刑律行家,竟在此問題上自相矛盾又是一疑;重擬罪名無異于坦認前次定罪為偽,在此情況下,蒙恬如何肯甘心自盡,這更是疑問。總之,蒙氏之誅的史料貫穿滲透于秦二世早期殺戮的全過程,其事實、時間相互出入、矛盾錯雜,辨不勝辨,定不勝定,應屬曆史重大難題。 何人誚讓李斯 《李斯列傳》載:“李斯子由為三川守,群盜吳廣等西略地過去,弗能禁。章邯以逐破廣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屬,誚讓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盜如此。李斯恐懼,重爵祿,不知所出,乃阿二世意,欲求容,以書對曰(略)”這段文字夾置于二世對“李斯數欲請間諫”的責問及李斯惶恐作答之間。從文意上看,因李由未能在三川攔截住吳廣所部的西進,而使李斯受到誚讓。李斯在秦廷群臣中官階最高,能對其誚讓者,只能是秦二世。據上文意,似乎李斯在被誚讓之餘為保爵祿而曲意逢迎,上了一本推崇苛政獨裁的奏章(即被筆者略去的一大段文字),遂了二世之意。但此奏章內容與受誚讓毫不相關,即使其能為二世的獨夫心態提供理論依據,也不能平息二世對李由失職的遷怒之情。因而此奏有無的放矢、文不對題之嫌。于是,這里顯然存在一個是誰誚讓了李斯的疑問。據《秦始皇本紀》,李斯因進諫而獲罪,與《李斯列傳》有出入,但列傳中,李斯獲罪之由多少也與進諫有關。如果是二世誚讓李斯,則李斯從此便有一重大把柄為秦二世掌握,很難設想,李斯日後還會在勸諫一道上欲有所作為。再者,李斯子李由最終戰死于雍丘,即現在的河南杞縣,當時屬碭郡,三川即今洛陽,為三川郡治所,兩地相距好幾百里。是否可以認為李由受到貶黜,沒能死在三川守任上。如果是二世誚讓李斯,恐怕李斯難逃株連之災。按上文提及的尚不能定論的蒙恬死于蒙毅株連之成例,李斯的地位極可能下降,但事實上沒有,否則,趙高就沒有必要處心積慮欲除之而後快了。另外,如果是二世誚讓李斯,就算他無心重處李斯,趙高也不會放過這個機會。趙高一定會利用二世的怒氣置李斯于死地,可他沒有這樣做,而日後趙高陷害李斯的罪名竟然還是以李由失職為由頭。顯而易見,秦二世不是誚讓李斯之人。那麼,是何人誚讓李斯的呢?是否有這樣一種可能,前線將領派人帶回前方的戰況,使得朝廷上對李由失職有點風言風語,並沒有誰真正去誚讓李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