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諸子百家——法家

長期以來,理論界都將韓非當做法家。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欠妥。韓非從其學術性質上來看,應為法家。本文就談談對這個問題的新看法,不當之處,敬請批評。 一、先秦百家爭鳴存在一個法家 理論界之所以將韓非當成法家,首要原因是不承認先秦百家爭鳴存在過一個法家,既然先秦不存在法家,韓非就無可爭議地是法家了。這是值得商榷的。 應當指出,在先秦百家爭鳴中,申不害曾第一個打出了術的旗號,倡導並實踐了以術治國的思想。如《韓非子·定法》說:“今申不害言術”;《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說:“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史記·韓世家》亦說:“申不害相韓,修術行道,國內以治,諸侯不來侵伐。”從韓非和司馬遷的記述來看,術是申不害思想的核心。 申不害的“術治”是一種怎樣的學說呢?《申子》二篇已不可盡見,我們只能從《群書治要》之《大體》殘篇來窺其一斑,他說:“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故善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設于不敢,藏于無事,竄端匿疏(跡),示天下無為。”就是說,君主首先要絕對集權,抓“本”對臣下“契名責實”,表面“無為”,實際“無不為”。這就是術治的最基本要求。 那麼什麼是“術”呢?“術”,今天來講,就是策略、權術、陰謀,“以術治國”實際上就是將策略思想升華為政治思想,即有思想、有理論、有體系的陰謀政治,或權術政治。這便是法家的思相本質。 因此,中國古代百家爭鳴確曾過存在過一個法家,申不害就是其創始人。過去,理論界有人將申子當做了法家,這是不對的。申子雖也說過應當“以法治國”,但法在他思想中不占主導地位,並是前人的思想理論,而術才是他拓天荒的發明。 二、秦漢時期對韓非思想所屬的朦朧劃分 在先秦,《韓非子》產生較遲,略晚于《呂氏春秋》,早于秦統一。所以,關于韓非學術性質的問題,先秦文獻都未記載,我們只能從史記來窺其一斑。我們知道,秦是以韓非學說為治國指導思想的。《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載:始皇在廢除《呂氏春秋》後,“人或傳其書(指《韓非子》)至秦。秦王見《孤憤》、《五蠹》之書曰:‘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自此,秦便以《韓非子》治國了。秦統一後,“焚書”、“坑儒”的理論根據就出自《韓非子》。二世在責備右相馮去疾等人時,開口就說:“吾聞之韓子曰”(1);在責備李斯時,亦先講“吾有私議而有所聞于韓子也”(2)。後來,李斯在向二世上的《大督責書》中,也反複說“故申子曰”;“夫不能修申、韓之明術,行督責之道,專以天下自適也,而徒務苦形勞神,以身殉百姓,則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貴哉”;“是故,韓子曰”;“然後可謂能明申、韓之術,而修商鞅之法,雖申、韓複生,不能加也。”(3)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秦雖以《韓非子》治國,但也包括《申子》,李斯在文中三次稱申、韓,還有商鞅。就是說,在先秦人們是將申、商、韓並為一個體系來看待的。過去,理論界只籠統地說“秦以法家思想治國”不科學,應明確為申、韓思想。因為在先秦,法家還包括《經法》、《慎子》等,這些著作秦人並不喜歡。 漢初亦然。《史記·儒林列傳》說:“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所謂“刑名”,就是漢初對先秦所有談法、術等文獻的總稱。然而,文帝所好的“刑名”是什麼呢?我們今天從馬王堆漢墓出土的文獻可知:主要是《經法》、《十大經》。這兩部著作的哲學思想雖是道,但其政治思想都是法,即真真正正的法家。這里不包括申、商、韓的“形名”。景帝也好“刑名”(4),但景帝所好的“刑名”與文帝不同,即對韓有所偏重,他重用晁錯就是一例。司馬遷說過:“晁錯明申、商。”(5)不過,後來景帝很快就發現是個錯誤,便毅然誅了晁錯,又回到文帝所好的“刑名”上來了。武帝繼位,為避免“黃老之治”中的“刑名”與申、商、韓“刑名”相混,果斷地采納了衛綰的建議:“所舉賢良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之言,亂國政,請皆罷。”(6)正式罷黜了“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刑名”,這里不包括《經法》、《十大經》之“刑名”,後來《經法》、《十大經》之“刑名”是武帝六年田蚡絀抑的。 2先秦諸子百家——法家 從以上分析可知,早在秦漢時期,人們就對古代之“刑名”學說自然分成了兩派:一派是《經法》、《十大經》等之“刑名”,另一派是申、商、韓等之“刑名”。如果說《申子》是法家的話,那麼在古人眼里,韓非毫無疑問也是法家。 三、韓非為法家之質疑 傳統上,理論界將韓非當做法家,主要根據是:韓非贊同“以法治國”,這是值得商榷的。 誠然,韓非贊同“以法治國”。如《韓非子·有度》說:“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但應當指出:韓非除贊同“以法治國”,外還贊同“以術治國”,不要忽視了術在韓非時代,也是一種治國思想,而且是最先產生于韓國的治國思想身為韓國貴族的韓非,自然會受這種思想熏陶。如其《定法》說:“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就是說,在韓非這里,術與法都是治國思想。因此,怎能片面地說韓非是法家呢?這里必須要認真分析:韓非思想的主要方面到底是“法”還是“術”? 我們知道,韓非曾認為:法與術不可分。其《定法》說:“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于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法與術不可分,是否意味著在韓非那里二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呢?過去,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稱韓非為“法術”家,就給人以某種等同的感覺。其實不妥。在一個人的思想中,若有兩個相等的學術范疇,其中必有一個起主要作用,另一個起輔助作用,兩個平起平坐是不可能的。正如哲學上的二元論,貌似公允,最後不倒入唯物主義就倒入唯心主義。韓非的法與術亦如此。 只要我們細讀《韓非子》,就不難發現二者的差別。如:關于法,《韓非子·難三》謂:“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說疑》言:“法者,官之所師也。”這就告訴我們,法就等于罰,是具體刑罰或律條,主要針對人民群眾,由各級官員所掌握施行。而術,《韓非子·難三》說:“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禦群臣者也。”又說:“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不得滿室。”可見,術為君主所執,是國君治國之最重要的思想。如其《定法》所說:“主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一個為君主所執,一個為臣下所師;一個是君主禦臣的工具,一個是臣下牧民的規章,術大法大不就不言而喻了嗎! 而且,法與術不相容。側重以法治國,就要排斥術;側重以術治國,就要排斥法,二者只能以一個為基礎。因為法治的要求是公平與公開,公開才能保證公平,公平才敢公開,術治的基本特點是隱秘性,即“藏之于胸”、“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不得滿室”等,隱秘就不敢公開,不敢公開,就難以保證公平。這樣,韓非的法與術不可分,並要求要“以術擅法”,實際就等于掏空了法治,最後倒入術治,本質仍為術。 由此可見,韓非思想的基本傾向是術,不是法,韓非應為法家。 四、如何正確理解韓非的“勢” 過去,理論界都說韓非是法、術、勢相結合,即以法為主,吸取了申子的術與慎到的勢。從上面的分析可知,韓非思想基本傾向是術,那麼如何理解其勢呢? 應當指出,“勢”作為一個學術范疇,不是慎到正式提出來的。請看《慎子·威德》:“毛嬙、西施,天下之至姣也。衣之以皮倛,則見者皆走;易之以元緆,則行者皆止。由是觀之,則元緆色之助也,姣者辭之,則色厭矣。走背跋〔足龠〕,窮谷野,走十里,藥也,走背辭藥則足廢。故騰蛇游霧,飛龍乘云,云罷霧霽,與蚯蚓同,則失其所乘也。故賢而屈于不肖者,權輕也;不肖而服于賢者,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使其鄰家;至南面而王,則令行禁止。由此觀之,賢不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以屈賢矣。故無名而斷者,權重也;弩弱而矰高者,乘于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眾也。故舉重越高者,不慢于藥;愛赤子者,不慢于保;絕險曆遠者,不慢于禦。此得助則成,釋助則廢矣。”這里,慎到先是列舉了幾個具體事例,然後試圖從每一個事例中引出一個道理,如毛嬙,引出個“助”;走背,引出個“藥”;騰蛇,引出個“乘”;賢與不肖,引出個“勢位”等。慎到這里用的詞是“勢位”,不是“勢”,“勢位”與“助”、“藥”、“乘”是並列的,都是很具體的道理,最後選定的一般概念是“助”,既不是“勢位”,也不是單獨的“勢”字。就是說,慎到只是有某些“勢位”思想,沒有正式提出“勢”的范疇。 4先秦諸子百家——法家 再次,韓非從吳起那里吸取的仍是術。在《韓非子》中,他具體向吳起吸取的主要是國家的政體思想。如其《和氏》說:“昔吳起教楚掉王以楚國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眾,若此則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不如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絕滅百吏之祿秩,捐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這里,吳起主張加強君權,消滅封君,進而取締分封制。他的這一做法經韓非鼓吹,後來成了秦“廢分封,行郡縣”搞絕對統一中央集權制的理論基礎。筆者曾撰文指出:郡縣制是法家的政體主張,法家一直是堅持分封制的。(8) 複次,韓非還對《慎子》及《管子》中的法家思想進行了批評。如上所述,慎到的“勢位”本屬法家思想,韓非將其改造成了法家理論。《管子》中有部分法家思想,韓非亦對此進行了清理和批評。如其《難三》說:“《管子》曰:‘言于室,滿于室;言于堂,滿于堂,是謂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謂‘言室滿室,言堂滿堂’者,非特謂游歡飲食之言也,必謂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于堂;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不得滿堂。而《管子》猶曰‘言于室滿室,言于堂滿堂’,非法術之言也。”韓非認為,必須用術來改造《管子》! 由此可見,韓非總的來講,應是法家集大成者。 六、韓非是法家“義理”學派的創始人 傳統上,理論界只將韓非當成法家和法、術、勢相結合以及法家集大成者,沒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思想體系。應當說,這種看法不只是對韓非學說的定性不准,而且貶低了韓非學說的理論價值。筆者認為,韓非不只是法家,也不只是法家集大成者,而且還創立了法家的一個新派別——義理學說,將法家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 我們先看“義”。《韓非子》之《解老》說:“義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貴賤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親疏內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懷上宜,子事父宜,賤敬貴宜,知交朋友之相助也宜,親者內而疏者外宜,謂其宜也,宜而為之。”韓非首次將“義”釋為“宜”。“宜”之第一位的表現,就是“君臣上下之事”,即人與人的政治關系。後面所有的其他之“宜”,都要以“君臣上下之宜”為准則。由此,韓非的“義”就是一種新的政治思想,即治國理論。應當指出,“義”在中國古代最先屬倫理道德范疇,是一種不圖私利,講求立公或公而忘私的美德,後來墨子將其發展成了一個政治范疇。不過,墨子的“義”與韓非的“義”有質的不同。墨子的“義”,產生于經濟領域,包含一定的經濟內容,即物質利益。如《墨子·經上》說:“義,利也。”韓非的“義”,則純產生于政治領域,不只沒有經濟內容,相反卻完全排斥物質利益。如其《說疑》曾說:“若夫周滑之,鄭王孫申,陳公孫甯、儀行父,荊芋尹申亥,隨少師,越種干,吳王孫頟,晉陽成泄,齊豎刁、易牙,此十二人者之為其臣也,皆思小利而忘法義。”韓非提出“義”,至少有兩方面原因:一是術作為一種陰謀政治,整人哲學,太赤裸裸了,還是偽裝些好;二是術本身玄機太深,君難測,臣亦難測,不好把握,還是將其具體化、模式化才好便于操作。應當說,韓非將術發展成“義”,其內涵更加明確透徹,外表也更加冠冕堂皇了。 再看“理”。“理”是韓非哲學思想的核心。理在中國古代最早當動詞用,如《詩經·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東南其畝。”後來在《經法》、《荀子》等文獻中,被概括為哲學范疇,指與“道”相關的具體事物的特殊規律或法則。如《經法·論》說:“物各(合其道者),謂之理。理之所在謂之道。物有不合于道者,謂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謂之逆。”理始終是個小范疇,道是大范疇,道制約著理。韓非是怎樣將理升華為其哲學之核心的呢?第一,將理首先做為其哲學的非常重要和基本的范疇。如其《解老》說:“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萬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為物之制。萬物各異理,萬物各異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無常操。”這里,韓非雖把道仍做為理的根本和最高范疇,但理具體統攝萬事萬物的觀點是明確的,理在其哲學中的地位也是顯著的。第二,提高理在認識論中的絕對作用,擺脫道的羈絆。其《解老》說:“凡理者,方圓、短長、粗靡、堅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後可得道也。”認識了理,就認識了道,不認識理,就不能認識道。這與《經法》等文獻中“求理于道”,“得道才能成理”則完全相反。第三,突出理在改造世界中的獨立作用,使道成為可有可無的軀殼。其《解老》說:“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理定而物易割也”;“思慮熟,則得事理,得事理則必成功。”就是說,在實踐上只要“緣理”或“循理”辦事即可,而不象《經法》等文獻那樣,非得從道出發才行。第四,把“道理”並列。其《解老》說:“嗇之謂術也,先于道理。夫能嗇也,是從于道而服于理者也。眾人離于患,陷于禍,猶未知退,而不服從道理。聖人,未見禍患之形,虛無服從于道理,以稱蚤服”;“夫緣道理以從事者,無不能成。 5先秦諸子百家——法家 ”把“道理”並列,亦是韓非破天荒之發明。 這說明,他已把理升華成了一個與道具有同等地位的最高哲學范疇,道被徹底掏空了,理成了其哲學思想的核心。第五,單獨用理來說明問題,並貶低道。在《解老》中,他多次講:“動棄理,則無成功”;“今建于理者,其持祿也久”;“舉動理,則少禍害”;“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則少成功,藏大器而數徙之,則多敗傷。”等等。這是將理獨立于道的表現,《解老》還說:“所謂‘有國之母’:母者,道也;道也者,生于所以有國之術;所以有國之術,故謂之‘有國之母’。”韓非認為:道生于術。顯然,道在他那里已沒有什麼價值了。韓非的哲學便完全成了理哲學。韓非的理哲學到底是唯物主義還是唯心主義?應當說,這個問題很複雜,還需做深入分析。不過,有兩點可以肯定:一是唯物論與唯心論的因素都有;二是從唯心論上說偏重于主觀唯心主義。如《解老》說:“夫能自全也而盡隨于萬物之理者,必且有天生。天生也者,生心也,故天下之道盡之生也。” 韓非的“義理”學說在治國上的具體運用,有四點值得重視:一是義後來被他概括成了三綱的前身——“三順”理論,其《忠孝》說:“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二是義與利發生沖突時,不要“思小利而忘法義”。三是理在實踐上被他概括成了“任理去欲”。如其《南面》說:“人主欲為事,不能通其端末,而以明其欲,有為之者,其不得利,必以害反。知此者,任理去欲。”四是“任理去欲”的深化,便是“誅心說”。其《說疑》說:“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誅心說的最高境界是不讓人去想! 七、韓非不是法家的學術及曆史意義 ...... 正確認識韓非的學術性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能使我們進一步認清《公羊春秋》不是儒學,董仲舒也非儒家。我們知道,《公羊春秋》的思想核心是義,董仲舒《春秋繁露》的思想核心也是義,這兩個義都出自《韓非子》,是韓非的義之借尸還魂。《公羊春秋》發展的“誅心說”,《春秋繁露》發展的“三綱”理論,亦都出自《韓非子》,即其始作俑者都是韓非。所以,《公羊春秋》本質上為法家文獻,董仲舒屬法家。 其次,能使我們對《韓非子》增進了認識。過去,理論界將韓非當作法家,無法發現《韓非子》的真諦,只有還其法家的本來面目,才能更好地了解《韓非子》,發現其義理學說。只有發現其義理學說,才能正確評價韓非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對後來整個傳統文化的影響。同時,還能更好地理解中國古代的“刑名”學說,及法家與法家的聯系與區別。 再次,使我們能更好地對傳統文化進行反思。過去,理論界都把“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當作傳統文化反思的基點。筆者早就指出,這是子虛烏有。漢武帝采納主父偃的“推恩令”才是反思的科學基點。應當指出,《公羊春秋》與《春秋繁露》在漢代的存在,就是對“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說的有力回擊,也是對漢武帝采納主父偃的“推恩令”之百家合流的中心——“儒術合流”基點說的最好證明。儒術合流在本質上就是韓非法家之義理學說與儒學的合流。我們只有正確認識《韓非子》才能對百家合流作出科學的揭示,進而推動傳統文化反思向深層次發展。 注: (1)(2)(3)(4)(5)《史記》:《秦始皇本紀》;《李斯列傳》;《李斯列傳》;《儒林列傳》;《袁盎晁錯列傳》。 (6)《漢書》:《武帝紀》 (7)《韓非子》:《定法》 (8)(11)拙作:《漢武帝采納主父偃的“推恩令”是中國傳統文化反思的科學基點》,載《南京社會科學》1995年第4期。 (9)拙作:《董仲舒非儒家論》,載《江海學刊》1995年第4期。 (10)拙作:《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子虛烏有》,載《南京社會科學》1993年第6期。 于南京“困陋齋” (載《江蘇社會科學》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