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節:“兵為將有”之制(2)



步隊親兵什長一名,日給銀一錢六分。步隊親兵十名,日給銀一錢五分。共為一棚,火夫一名。此專備營官差遣及出隊時留守營盤之用。毋許再向各哨派人當差;

馬勇日給銀一錢四分,雜費銀月給六錢。每四名為一棚,馬夫二名,火夫一名,棚夫一名;

搬運軍械、草料,公長夫四十名。凡長夫每名日給銀一錢,火夫每名日給銀一錢一分;

營官領藍夾棚二架、白單棚一架,幫辦領藍夾棚一架、白單棚一架。馬隊親兵領白單棚二架、馬圈棚子二個。步隊親兵領白單棚二架。每哨領藍夾棚一架、白單棚六架、馬圈棚子七個;

每營月給燭一百五十斤、油二百斤;

每營百馬之內,每年准報倒斃三十六匹。如數換領,以資彌補。另于哨弁兵勇雜費銀內,每月扣出三錢,作為添補馬匹公項,名曰朋馬銀。營官總理其事,月派哨官一員,輪流經管。遇有馬匹額外倒斃,及病瘦不堪馳使者,即行抽撥此項,隨時采買添補;

每馬月給麩料草豆銀二兩。每年三、四、五等月,青草正茂,可以放食,每馬減銀五錢,只給一兩五錢;

馬醫、鐵匠、號褂、旗幟、大小掃把、鐵刮、竹槽,出自營官公項;

修補鞍上坐褥、布屜、後、轡頭,哨官、兵勇自辦;

籠頭、偏,哨官、兵勇自辦;

馬藥錢,營官出自公費,哨弁、兵勇出自雜費;

更換鞍橋、油皮韉、肚帶及拴肚帶寬皮條、拴蹬窄皮條、皮紮、鐵嚼全副、馬槍、弓箭、腰刀、紮草刀、草料口袋,由軍械所辦給;

凡紮營之處,先擇斜坡掘地二弓,以為馬圈,可拴四馬兵勇之棚,即與馬圈棚子相對。哨官之棚,亦與哨官馬圈相對。凡支馬圈之時,兵勇四名,與馬夫二名,親自鋤挖。如馬圈辦理不妥,將該哨官分別嚴懲。

最令曾國藩擔心的,便是綠營兵將的游惰積習。“國藩數年來痛恨軍營習氣,武弁自守備以上無不喪盡天良,故決不用營兵,不用鎮將”。因此他在挑選湘軍官兵時格外嚴格苛刻。他指出,湘軍士兵與國家軍隊不同,當兵並不是吃飯謀生的手段,而是為了保家衛國。湘軍士兵的理想條件是那些“技藝嫻熟、年輕力壯、樸實而有農夫土氣”的農民,而對于“油頭滑面,有市井氣者,有衙門氣者”,則概不錄用。士兵應召入伍後,為防止士兵違紀逃亡,曾國藩將其一一登錄在案,造具府縣、里居、父母、兄弟、妻子名姓等項清冊。

曾國藩吸取綠營軍“將不知兵、兵不聽命”的經驗教訓,把湘軍打造成一支“兵為將有”的私屬性軍隊。具體言之,曾國藩身為湘軍統帥,所有營官由其直接任命與撤換,營官只對他個人負責。營官自行委派指定哨官,後者僅對前者負責。哨官則自主招募兵勇。營、哨各級軍官可謂湘軍之靈魂。曾國藩深知湘軍成敗系于軍官之手,因此對其選拔分外留意。他認為帶勇之人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要才勘治民,第二要不怕死,第三要不計名利,第四要耐受辛苦。”

曾國藩在兩江總督任上頒布的《勸誡營官四條》,可謂其創辦湘軍經驗的總結。

一曰禁騷擾以安民。所惡乎賊匪者,以其淫擄焚殺,擾民害民也。所貴乎官兵者,以其救民安民也。若官兵擾害百姓,則與賊匪無殊矣。故帶兵之道,以禁止騷擾為第一義。百姓最怕者,惟強擄民夫、強占民房二事。擄夫則行者辛苦,居者愁思;占房則器物毀壞,家口流離。為營官者,先禁此二事,更于淫搶壓買等事一一禁止,則造福無窮矣。

二曰戒煙賭以儆惰。戰守乃極勞苦之事,全仗身體強壯,精神完足,方能敬慎不敗。洋煙、賭博二者,既費銀錢,又耗精神,不能起早,不能守夜,斷無不誤軍事之理。軍事最喜朝氣,最忌暮氣,惰則皆暮氣也。洋煙癮發之人,涕淚交流,遍身癱軟;賭博勞夜之人,神魂顛倒,竟日癡迷,全是一種暮氣。久驕而不敗者,容或有之,久惰則立見敗亡矣。故欲保軍士常新之氣,必自戒煙賭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