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志第六

◎禮儀六

建中元年三月,禮儀使上言:“東都太廟闕木主,請造以祔。”初,武後于

東都立高祖、太宗、高宗三廟。至中宗已後,兩京太廟,四時並饗。至德亂後,

木主多亡缺未祔。于是議者紛然,而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廟,遍立群主,

時饗之。其二曰,建廟立主,存而不祭,若皇輿時巡,則就饗焉。其三曰,存其

廟,瘞其主,駕或東幸,則飾齋車奉京師群廟之主以往。議者皆不決而罷。

貞元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歸崇敬上疏:“東都太廟,不合置木主。謹按典

禮。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重作栗主,則埋桑主。所以神無二主,猶天無二日,

土無二王也。今東都太廟,是則天皇後所建,以置武氏木主。中宗去其主而存其

廟,蓋將以備行幸遷都之所也。且殷人屢遷,前八後五,前後遷都一十三度,不

可每都而別立神主也。議者或云:‘東都神主,已曾虔奉而禮之,豈可以一朝廢

之乎?’且虞祭則立桑主而虔祀,練祭則立栗主而埋桑主,豈桑主不曾虔祀,而

乃埋之?又所闕之主,不可更作,作之不時,非禮也。”

長慶元年二月,分司官庫部員外郎李渤奏:“太微宮神主,請歸祔太廟。”

敕付東都留守鄭絪商量聞奏。‘絪奏云:“臣謹詳三代典禮,上稽高祖、太宗之

制度,未嘗有並建兩朝、並饗二主之禮。天授之際,祀典變革。中宗初複舊物,

未暇詳考典章,遂于洛陽創宗廟。是行遷都之制,實非建國之儀。及西歸上都,

因循未廢。德宗嗣統,墜典克修,東都九廟,不複告饗。謹按《禮記》,仲尼答

曾子問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所以明二主

之非禮也。陛下接千載之大統,揚累聖之耿光,憲章先王,垂法後嗣。況宗廟之

禮,至尊至重,違經黷祀,時謂不欽。特望擇三代令典,守高祖、太宗之憲度,

鑒神龍權宜之制,遵建中矯正之禮,依經複古,允屬聖明。伏以太微宮光皇帝三

代、睿宗聖文孝武皇帝神主,參考經義,不合祔饗。至于遷置神主之禮,三代以

降,經無明文。伏望委中書門下與公卿禮官質正詳定。”敕付所司。

太常博士王彥威等奏議曰:

謹按國初故事,無兩都並建宗廟、並行饗祭之禮。伏尋《周書》、《召誥》、

《洛誥》之說,實有祭告豐廟、洛廟之文,是則周人兩都並建宗祧,至則告饗。

然則兩都皆祭祖考,禮祀並興。自神龍複辟,中宗嗣位,廟既偕作,饗亦並行。

天寶末,兩都傾陷,神主亡失。肅宗既複舊物,但建廟作主于上都。其東都神主,

大曆中始于人間得之,遂寓于太微宮,不複祔饗。

臣等謹按經傳,王者之制,凡建居室,宗廟為先,廟必有主,主必在廟。是

則立廟兩都,蓋行古之道,主必在廟,實依禮經。今謹參詳,理合升祔。謹按光

皇帝是追王,高宗、中宗、睿宗是祧廟之主,其神主合藏于太廟從西第一夾室。

景皇帝是始封不遷之祖,其神主合藏于太廟從西第一室。高祖、太宗、玄宗、肅

宗、代宗是創業有功親廟之祖。伏准《江都集禮》:‘正廟之主,藏于太室之中。’

《禮記》:‘君廟之主,有故則聚而藏諸祖廟。’伏以德宗之下,神主未作,代

宗之上,後主先亡,若歸本室,有虛神主。事雖可據,理或未安。今高祖已下神

主,並合藏于太祖之廟,依舊准故事不饗。如陛下肆覲東後,移幸洛陽,自非祧

主,合歸本室。其余闕主,又當特作,而祔饗時祭、禘、祫如儀。臣又按國家追

王故事,太祖之上,又有德明、興聖、懿祖別廟。今光皇帝神主,即懿祖也。伏

緣東都先無前件廟宇,光皇帝神主今請權祔于太廟夾室,居元皇帝之上。如駕在

東都,即請准上都式營建別廟,作德明、興聖、獻祖神主,備禮升祔。又于太廟

夾室奉迎光皇帝神主歸別廟第四室,禘、祫如儀。

或問曰:“禮,作栗主,瘞桑主。漢、魏並有瘞桑之議,大曆中亦瘞孝敬皇

帝神主,今祔而不瘞,如之何?”答曰:“作主依神,理無可埋,漢魏瘞藏,事

非允愜。孝敬尊非正統,廟廢而主獨存,從而瘞藏,為葉情理。”

又問:“古者巡狩,必載遷主,今東都主又祔于廟。”答曰:“古者師行以

遷主,無則主命,自非遷祖之主,別無出廟之文。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則

兩都宗廟,各宜有主。”

又問曰:“古者作主,必因虞、練,若主必歸祔,則室不可虛,則當補已亡

之主,創當祔之主。禮經無說,如之何?”答曰:“虞、練作主,禮之正也。非

時作主,事之權也。王者遭時為法,因事制宜,苟無其常,則思其變。如駕或東

幸,廟仍虛主,即准肅宗廣德二年上都作主故事,特作闕主而祔。蓋主不可闕,

故禮貴從宜,《春秋》之義,變而正之者。”臣伏思祖宗之主,神靈所憑,寓于

太微,不入宗廟,據經複本,允屬聖明。

至是下尚書省集議,而郎吏所議,與彥威多同。丞郎則各執所見,或曰“神

主合藏于太微宮;”或云“並合埋瘞”;或云“闕主當作”;或云“輿駕東幸,

即載上都神主而東”。咸以意言,不本經據。竟以紛議不定,遂不舉行。

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東都太廟九室神主,共二十六座,自祿山叛

後,取太廟為軍營,神主棄于街巷,所司潛收聚,見在太微宮內新造小屋之內。

其太廟屋室並在,可以修崇。大和中,太常博士議,以為東都不合置神主,車駕

東幸,即載主而行。至今因循,尚未修建。望令尚書省集公卿及禮官、學官詳議。

如不要更置,須有收藏去處。如合置,望以所拆大寺材木修建。既是宗室官居守,

便望令充修東都太廟使,勾當修繕。”奉敕宜依。

六年三月,太常博士鄭路等奏:“東都太微宮神主二十座,去年二月二十九

日禮院分析聞奏訖。伏奉今月七日敕,‘此禮至重,須遵典故,宜令禮官、學官

同議聞奏’者。臣今與學官等詳議訖,謹具分析如後:獻祖宣皇帝、宣莊皇後、

懿祖光皇帝、光懿皇後、文德皇後、高宗天皇大帝、則天皇後、中宗大聖大昭孝

皇帝、和思皇後、昭成皇後、孝敬皇帝、地敬哀皇後已前十二座,親盡迭毀,宜

遷諸太廟,祔于興聖廟。禘祫之歲,乃一祭之。東都無興聖廟可祔,伏請且權藏

于太廟夾室。未題神主十四座,前件神主既無題號之文,難伸祝告之禮。今與禮

官等商量,伏請告遷之日,但瘞于舊太微宮內空閑之地。恭酌事理,庶協從宜。”

制可。

太常博士段瑰等三十九人奏議曰:

禮之所立,本于誠敬;廟之所設,實在尊嚴。既曰薦誠,則宜統一。昔周之

東西有廟,亦可征其所由。但緣卜洛之初,既須營建,又以遷都未決,因議兩留。

酌其事情,匪務于廣,祭法明矣。

伏以東都太廟,廢已多時,若議增修,稍乖前訓。何者?東都始制寢廟于天

後、中宗之朝,事出一時,非貞觀、開元之法,前後因循不廢者,亦踵鎬京之文

也。《記》曰:“祭不欲數,數則煩。”天寶之中,兩京悉為寇陷,西都廟貌如

故,東都因此散亡。是知九廟之靈,不欲歆其煩祀也。自建中不葺之後,彌曆歲

年。今若廟貌惟新,即須室別有主。舊主雖在,大半合祧,必幾筵而存之,所謂

宜祧不祧也。孔子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也”,謂廟不得無主者也。舊主如

有留去,新廟便合創添。謹按《左傳》云:“祔練作主。”又戴聖云:“虞而立

幾筵。”如或過時成之,便是以凶干吉。創添既不典,虛廟又非儀。考諸禮文,

進退無守。

或曰“漢于郡國置宗廟凡百余所,今止東西立廟,有何不安”者。當漢氏承

秦焚燒之余,不識典故,至于廟制,率意而行。比及元、成二帝之間,貢禹、韋

玄成等繼出,果有正論,竟從毀除。足知漢初不本于禮經,又安可程法也?或曰

“幾筵不得複設,廟寢何妨修營,侯車駕時巡,便合于所載之主”者。究其終始,

又得以論之。昨者降敕參詳,本為欲收舊主,主既不立,廟何可施?假令行幸九

州;一一皆立廟乎”愚以為廟不可修,主宜藏瘞,或就瘞于坎室,或瘞于兩階間,

此乃百代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敕:“段瑰等詳議,東都不可立廟。李福等別狀,又有異同。國家

制度,須合典禮,證據未一,則難建立。宜並令赴都省對議,須歸至當。”

工部尚書薛元賞等議:

伏以建中時,公卿奏請修建東都慶廟,當時之議,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

其廟,備立其主,時饗之日,以他官攝行。二曰,建廟立主,存而不祭,皇輿時

巡,則就饗焉。三曰,存其廟,一瘞其主。臣等立其三議,參酌禮經,理宜存廟,

不合置主。

謹按《禮祭義》曰:“建國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禮記》云:“君

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是知王者建邦設都,必先宗廟、社稷。況周武受命,

始都于豐,成王相宅,又卜于洛,烝祭歲于新邑,冊周公于太室。故《書》曰:

“戊辰,王在新邑,烝祭歲。王入太室祼。”成王厥後複立于豐,雖成洛邑,未

嘗久處。逮于平王,始定東遷。則周之豐、鎬,皆有宗廟明矣。又按,曾子問

“廟有二主”,夫子對以“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

未知其為禮”者。昔齊桓公作二主,夫子譏之,以為偽主。是知二主不可並設,

亦明矣。夫聖王建社以厚本,立廟以尊祖,所以京邑必有宗社。今國家定周、秦

之兩地,為東西之兩宅,辟九衢而立宮闕,設百司而嚴拱衛,取法玄象,號為京

師。既嚴帝宅,難虛神位,若無宗廟,何謂皇都?然依人者神,在誠者祀,誠非

外至,必由中出,理合親敬,用交神明。位宜存于兩都,廟可偕立;誠難專于二

祭,主不並設。

或以《禮》云“七廟五廟無虛主”,是謂不可無主。所以天子巡狩,亦有所

尊,尚飾齋車,載遷主以行。今若修廟瘞主,同東都太廟,九室皆虛,既違于經,

須征其說。臣複探賾禮意,因得盡而論之。所云“七廟五廟無虛主”,是謂見饗

之廟不可虛也。今之兩都,雖各有廟,禘祫饗獻,斯皆親奉于上京,神主幾筵,

不可虛陳于東廟。且《禮》云:“唯聖人為能饗帝,孝子為能饗親。”昔漢韋玄

成議廢郡國祀,亦曰:“立廟京師,躬親承事,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祭。”人

情禮意,如此較然。二室既不並居,二廟豈可偕祔?但所都之國,見饗之廟,既

無虛室,則葉通經議者,又欲置主不饗,以俟巡幸。昔魯作僖公之主,不于虞、

練之時,《春秋》書而譏之。合祔之主,作非其時,尚為所譏。今若置不合祔之

主,不因時而作,違經越禮,莫甚于此。豈有九室合饗之主,而有置而不饗之文?

兩廟始創于周公,二主獲譏于夫子。自古制作,皆范周孔,舊典猶在,足可明征。

臣所以言東都廟則合存,主不合置。今將修建廟宇,誠不虧于典禮。其見在太微

宮中六主,請待東都建修太廟畢,具禮迎置于西夾室,閟而不饗,式彰陛下嚴祀

之敬,以明聖朝尊祖之義。

吏部郎中鄭亞等五人議:“據禮院奏,以為東都太廟既廢,不可複修,見在

太微宮神主,請瘞于所寓之地。有乖經訓,不敢雷同。臣所以別進議狀,請修祔

主,並依典禮,兼與建中元年禮儀使顏真卿所奏事同。臣與公卿等重議,皆以為

廟固合修,主不可瘞,即與臣等別狀意同。但眾議猶疑東西二廟,各設神主,恐

涉廟有二主之義,請修廟虛室,以太微宮所寓神主藏于夾室之中。伏以六主神位,

內有不祧之宗,今用遷廟之儀,猶未合禮。臣等猶未敢署眾狀,蓋為闕疑。”

太學博士直弘文館鄭遂等七人議曰:“夫論國之大事,必本乎正而根乎經,

以臻于中道。聖朝以廣孝為先,以得禮為貴,而臣下敢不以經對。三論六故,已

詳于前議矣。再捧天問,而陳乎諸家之說,求于典訓,考乎大中,廟有必修之文,

主無可置之理。何則?正經正史,兩都之廟可征。《禮》稱‘天子不卜處太廟’,

‘擇日卜建國之地,則宗廟可知’。則廢廟之說,恐非所宜廢。謹按《詩》、

《書》、《禮》三經及漢朝兩史,兩都並設廟,而載主之制,久已行之。敢不明

征而去文飾,援據經文,不易前見,東都太廟,合務修崇,而舊主當瘞,請于太

微宮所藏之所。皇帝有事于洛,則奉齋車載主以行。”

太常博士顧德章議曰:

夫禮雖緣情,將明厥要,實在得中,必過禮而求多,則反虧于誠敬。伏以神

龍之際,天命有歸,移武氏廟于長安,即其地而置太廟,以至天寶初複,不為建

都。而設議曰:“中宗立廟于東都,無乖舊典。”征其意,不亦謬乎?

又曰“東都太廟,至于睿宗、玄宗,猶奉而不易”者。蓋緣嘗所尊奉,不敢

輒廢也。今則廢已多時,猶循莫舉之典也。又曰“雖貞觀之始,草創未暇,豈可

謂此事非開元之法”者。謹按定《開元六典敕》曰:“聽政之暇,錯綜古今,法

以《周官》,作為《唐典》。覽其本末,千載一朝。《春秋》謂考古之法也。行

之可久,不曰然歟?”此時東都太廟見在,《六典》序兩都宮闕,西都具太廟之

位,東都則存而不論,足明事出一時,又安得曰“開元之法”也?又三代禮樂,

莫盛于周。昨者論議之時,便宜細大,取法于周,遷而立廟。今立廟不因遷,何

美之而不能師之也?又曰“建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

先”者。謹按《六典》,永昌中則天以東都為神都。爾後漸加營構,營室百司,

于是備矣。今之宮室百司,乃武氏改命所備也。上都已建國立宗廟,不合引言。

又曰:“東都洛陽祭孝宣等五帝,長安祭孝成等三帝”。以此為置廟之例,則大

非也。當漢兩處有廟,所祭之帝各別。今東都建廟作主,與上都盡同,概而論之,

失之甚者。又曰“今或東洛複太廟,有司同日侍祭,以此為數,實所未解”者。

謹按天寶三載詔曰:“頃四時有事于太廟,兩京同日。自今已後,兩京各宜別擇

日。”載在祀典,可得而詳。且立廟造主,所以祭神,而曰存而勿祀,出自何經?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而欲立虛廟,法于何典?前稱廟貌如故者,即指建中之

中,就有而言,以為國之先也。前以非時不造主者,謂見有神主,不得以非時而

造也。若江左至德之際,主並散亡,不可拘以例也。或曰“廢主之瘞,請在太微

宮”者。謹按天寶二年敕曰:“古之制禮,祭用質明,義兼取于尚幽,情實緣于

既沒。我聖祖澹然當在,為道之法,既殊有盡之期,宜展事生之禮。自今已後,

每至聖祖宮有昭告,宜改用卯時”者。今欲以主瘞于宮所,即與此敕全乖。又曰:

主不合瘞,請藏夾室”者。謹按前代藏主,頗有異同。至如夾室,宜用以序昭穆

也。今廟主俱不中禮,則無禘祫之文。又曰君子將營宮室,以宗廟為先,則建國

營宮室而宗廟必設。東都既有宮室,而太廟不合不營。凡以論之,其義斯勝。而

西周、東漢,並曰兩都,其各有宗廟之證,經史昭然,又得以極思于揚榷。《詩》

曰:“其繩則直,縮板以載,作廟翼翼。”《大雅》“瓜瓞”,言豐廟之作也。

又曰:“于穆清廟,肅雍顯相。”洛邑既成,以率文王之祀。此《詩》言洛之廟

也。《書》曰:“成王既至洛,烝祭歲,文王骍牛一。”又曰“裸于太室”,康

王又居豐,“命畢公保厘東郊。”豈有無廟而可烝祭,非都而設保厘?則《書》

東西之廟也。逮于後漢卜洛,西京之廟亦存。建武二年,于洛陽立廟,而成、哀、

平三帝祭于西京。一十八年,親幸長安,行禘禮,當時五室列于洛都,三帝留于

京廟,行幸之歲,與合食之期相會,不奉齋車,又安可以成此禮?則知兩廟周人

成法,載主以行,漢家通制。或以當虛一都之廟為不可,而引“七廟無虛主”之

文。《禮》言一都之廟,室不虛主,非為兩都各廟而不可虛也。既聯出征之辭,

更明載主之意,因事而言,理實相統,非如詩人更可斷章以取義也。古人求神之

所非一,奉神之意無二,故廢桑主,重作栗主,既事理之,以明其一也。

或又引《左氏傳》築郿凡例,謂“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而立建主之論。

按魯莊公二十八年冬,築郿,《左傳》為築發凡例,《谷梁》譏因藪澤之利,

《公羊》稱避凶年造邑之嫌。三傳異同,左氏為短。何則?當春秋二百年間,魯

凡城二十四邑,唯郿一邑稱築,其二十三邑,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執此為建

主之端,又非通論。或又曰:“廢主之瘞,何以在于太微宮所藏之所;宜舍故依

新,前已列矣。”按瘞主之位有三:或于北牖之下,或在西階之間,廟之事也。

其不當立之主,但隨其所以瘞之。夫主瘞乎當立之廟,斯不然矣。以在所而言,

則太微宮所藏之所,與漢之寢園無異。曆代以降,建一都者多,兩都者少。今國

家崇東西之宅,極嚴奉之典,而以各廟為疑,合以建都故事,以相質正,即周、

漢是也。今詳議所征,究其年代,率皆一都之時,豈可以擬議,亦孰敢獻酬于其

間?詳考經旨,古人謀寢必及于廟,未有設寢而不立廟者。國家承隋氏之弊,草

創未暇,後雖建于垂拱,而事有所合。其後當干戈甯戢之歲,文物大備之朝,曆

于十一聖,不議廢之。豈不以事雖出于一時,廟有合立之理,而不可一一革也。

今洛都之制,上自宮殿樓觀,下及百辟之司,與西京無異。鑾輿之至也,雖厮役

之賤,必歸其所理也。豈先帝之主,獨無其所安乎?時也,虞主尚瘞,廢主宜然。

或以馬融、李舟二人稱“寢無傷于偕立,廟不妨于暫虛”,是則馬融、李舟,可

法于宣尼矣。以此擬議,乖當則深。

或稱“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者。謹按春秋

二百四十年間,惟郿一邑稱築。如城郎、費之類,各有所因,或以他防,或以自

固,謂之盡有宗廟,理則極非。或稱“聖主有複古之功,簡冊有考文之美,五帝

不同樂,三王不同禮,遭時為法,因事制宜”。此則必作有為,非有司之事也。

如有司之職,但合一一據經;變禮從時,則須俟明詔也。

凡不修之證,略有七條:廟立因遷,一也;已廢不舉,二也;廟不可虛,三

也;非時不造主,四也;合載遷主行,五也;尊無二上,六也;《六典》不書,

七也。謹按文王遷豐立廟,武王遷鎬立廟,成王遷洛立廟,今東都不因遷而欲立

廟,是違因遷立廟也。謹按《禮記》曰:“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

之,莫敢廢也。”今東都太廟,廢已八朝,若果立之,是違已廢不舉也。謹按

《禮記》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今欲立虛廟,是違廟不可虛也。謹按《左

傳》:“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記》又曰:“過時不祭,禮也。”合

禮之祭,過時猶廢,非禮之主,可以作乎?今欲非時作主,是違非時不作主也。

謹按《曾子問》:“古者師行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遷廟主行,

載于齋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皇氏云:“遷廟主

者,載遷一室之主也。”今欲載群廟之主以行,是違載遷之主也。謹按《禮記》

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也。”今欲兩都建廟作

主,是違尊無二上也。謹按《六典》序兩都宮闕及廟宇,此時東都有廟不載,是

違《六典》不書也。遍考書傳,並不合修。浸以武德、貞觀之中,作法垂范之日,

文物大備,儒彥畢臻,若可修營,不應議不及矣。《記》曰:樂由天作,禮以地

制。天之體,動也。地之體,止也。”此明樂可作,禮難變也。伏惟陛下誠明載

物,莊敬禦天,孝方切于祖宗,事乃求于根本。再令集議,俾定所長。臣實職司,

敢不條白以對。

德章又有上中書門下及禮院詳議兩狀,並同載于後。其一曰:

伏見八月六日敕,欲修東都太廟,令會議事。此時已有議狀,准禮不合更修。

尚書丞郎已下三十八人,皆同署狀。德章官在禮寺,實忝司存,當聖上嚴禋敬事

之時,會相公尚古黜華之日,脫國之祀典,有乖禮文,豈唯受責于曠官,竊懼貽

恥于明代。所以勤勤懇懇,將不言而又言也。

昨者異同之意,盡可指陳。一則以有都之名,便合立廟;次同欲崇修廟宇,

以候時巡。殊不知廟不合虛,主惟載一也。謹按貞觀九年詔曰:“太原之地,肇

基王業,事均豐、沛,義等宛、譙,約禮而言,須議立廟。”時秘書監顏師古議

曰:“臣傍觀祭典,遍考禮經,宗廟皆在京師,不于下土別置。昔周之豐、鎬,

實為遷都,乃是因事便營,非云一時別立。”太宗許其奏,即日而停。由是而言,

太原豈無都號,太原爾時猶廢,東都不立可知。且廟室惟新,即須有主,主既藏

瘞,非虛而何?是有都立廟之言,不攻而自破矣。又按《曾子問》曰:“古者師

行,必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遷廟主行,載于齋車,言必有尊

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矣。”皇氏云:“遷廟主者,惟載新遷一室之主

也。”未祧之主,無載行之文。假使候時巡,自可修營一室,議構九室,有何依

憑?

夫宗廟,尊事也,重事也,至尊至重,安得以疑文定論。言苟不經,則為擅

議。近者敕旨,凡以議事,皆須一一據經。若無經文,任以史證。如或經史皆不

據者,不得率意而言。則立廟東都,正經史無據,果從臆說,無乃前後相違也。

《書》曰:“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會議者四十八人,所同者六七人耳,比

夫二三之喻,又何其多也!夫堯、舜之為帝,迄今稱詠之者,非有他術異智者也,

以其有賢臣輔翼,能順考古道也。故堯之書曰“若稽古帝堯。”《孔氏傳》曰:

“能順考古道。”傳說佐殷之君,亦曰“事不師古,匪說攸聞。”考之古道既如

前,驗以國章又如此,將求典實,無以易諸。伏希必本正經,稍抑浮議,踵皋、

夔之古道,法周、孔之遺文,則天下守貞之儒,實所幸甚。其余已具前議。

其二曰:

夫宗廟之設,主于誠敬,旋觀典禮,貳則非誠。是以匪因遷都,則不別立廟

宇。《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又曰:

“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則東都太廟,廢已多時,

若議增修,稍違前志。何者?聖曆、神龍之際,武後始複明辟,中宗取其廟易置

太廟焉,本欲權固人心,非經久之制也。伏以所存神主,既請祧藏,今廟室惟新,

即須有主。神主非時不造,廟寢又無虛議,如修複以俟時巡,惟載一主,備在方

冊,可得而詳。又引經中義有數等,或是弟子之語,或是他人之言。今廟不可虛,

尊無二上,非時不造主,合載一主行,皆大聖祖及宣尼親所發明者,比之常據,

不可同塗。又丘明修《春秋》,悉以君子定褒貶,至陳泄以忠獲罪,晉文以臣召

君,于此數條,不複稱君子,將評得失,特以宣尼斷之。《傳》曰:“危疑之理,

須聖言以明也。”或以東都不同他都,地有壇社宮闕,欲議權葺,似是無妨。此

則酌于意懷,非曰經據也。但以遍討今古,無有壇社立廟之證,用以為說,實所

未安。謹按上自殷、周,傍稽故實,除因遷都之外,無別立廟之文。

制曰:“自古議禮,皆酌人情。必稷嗣知幾,賈生達識,方可發揮大政,潤

色皇猷,其他管窺,蓋不足數。公卿之議,實可施行,德章所陳,最為淺近,豈

得苟申獨見,妄有異同?事貴酌中,理宜從眾。宜令有司擇日修崇太廟,以留守

李石充使勾當。”六年三月,擇日既定,禮官既行,旋以武宗登遐,其事遂寢。

宣宗即位,竟迎太微宮神主祔東都太廟,禘祫之禮,盡出神主合食于太祖之前。

《貞觀禮》,祫享,功臣配享于廟庭,禘享則不配。當時令文,祫禘之日,

功臣並得配享。貞觀十六年,將行禘祭,有司請集禮官學士等議,太常卿韋挺等

一十八人議曰:“古之王者,富有四海,而不朝夕上膳于宗廟者,患其禮過也。

故曰:‘春秋祭祀,以時思之。’至于臣有大功享祿,其後孝子率禮,潔粢豐盛,

禮、祀、烝、嘗,四時不輟,國家大祫,又得配焉。所以昭明其勳,尊顯其德,

以勸嗣臣也。其禘及時享,功臣皆不應預。故周禮六功之官,皆配大烝而已。先

儒皆取大烝為祫祭。高堂隆、庾蔚之等多遵鄭學,未有將為時享。又漢、魏祫祀,

皆在十月,晉朝禮官,欲用孟秋殷祭,左仆射孔安國啟彈,坐免者不一。梁初誤

禘功臣,左丞何佟之駁議,武帝允而依行。降洎周、齊,俱遵此禮。竊以五年再

殷,合諸天道,一大一小,通人雅論,小則人臣不預,大則兼及功臣。今禮禘無

功臣,誠謂禮不可易。”乃詔改令從禮。至開元中改修禮,複令禘祫俱以功臣配

饗焉。

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將祫享于太廟。時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

禘”《公羊傳》云“五年而再殷祭”,議交互莫能斷決。太學博士史璨等議曰:

“按《禮記正義》引鄭玄《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廟。《公羊傳》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喪

畢,新君二年當祫,明年當禘于群廟。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後禘去前禘五

年。以此定之,則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爾已後,五年而再殷祭,則六年當祫,

八年當禘。又昭公十年,齊歸薨,至十三年喪畢當祫,為平丘之會,冬,公如晉。

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傳》云‘有事于武宮’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

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襄宮’是也。如上所云,則禘

已後隔三年祫,已後隔二年禘。此則有合禮經,不違《傳》義。”自此依璨等議

為定。

開元六年秋,睿宗喪畢,祫享于太廟。自後又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

自計年,不相通數。至二十七年,凡經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訖,冬又當祫。太

常議曰:

禘祫二禮,俱為殷祭,祫為合食祖廟,禘謂諦序尊卑。申先君逮下之慈,成

群嗣奉親之孝,事異常享,有時行之。然而祭不欲數,數則黷;亦不欲疏,疏則

怠。故王者法諸天道,制祀典焉。烝嘗象時,禘祫如閏。五歲再閏,天道大成,

宗廟法之,再為殷祭者也。謹按《禮記·王制》、《周官·宗伯》,鄭玄注解,

高堂所議,並云“國君嗣位,三年喪畢,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廟。自爾已後,

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漢、魏故事,貞觀實錄,並用此禮。又按《禮緯》及

《魯禮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謂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

及《五經通義》、許慎《異義》、何休《春秋》、賀循《祭議》,並云三年一禘。

何也?以為三年一閏,天道小備,五年再閏,天道大備故也。此則五年再殷,通

計其數,一祫一禘,迭相乘矣。今太廟禘祫,各自數年,兩岐俱下,不相通計。

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禘之後,並為再祫,或五年之內,驟有三殷。法

天象閏之期,既違其度;五歲再殷之制,數又不同。求之禮文,頗為乖失。

說者或云:“禘祫二禮,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數相舛。祫以三紀,抵小

而合;禘以五斷,至十而周。有茲參差,難以通計。”竊以三祫五禘之說,本出

《禮緯》,五歲再殷之數,同在其篇,會通二文,非相詭也。蓋以禘後置祫,二

周有半,舉以全數,謂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閏,只用三十二月也。其禘祫異稱,

各隨四時,秋冬為祫,春夏為禘。祭名雖異,為殷則同,譬如礿、祠、烝、嘗,

其體一也。鄭玄謂祫大禘小,傳或謂祫小禘大,肆陳之間,或有增減,通計之義,

初無異同。蓋象閏之法,相傳久矣。惟晉代陳舒有三年一殷之議,自五年、八年

又十一、十四,尋其議文所引,亦以象閏為言。且六歲再殷,何名象閏?五年一

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說,固難憑也。

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歸,稽古之理,若茲昭著。禘祫二祭,通計明矣。今

請以開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

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複始。

又禘祫之說,非唯一家,五歲再殷之文,既相師矣,法天象閏之理,大抵亦同。

而禘後置祫,或近或遠,盈縮之度,有二法焉:鄭玄宗高堂,則先三而後二;徐

邈之議,則先二而後三。謹按鄭氏所注,先三之法,約三祫五禘之文,存三歲五

年之位。以為甲年既禘,丁年當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

周而複始,以此相承。祫後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後去祫,三十二月而遙,分

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異端,置祫于秋,則三十九月為前,二十一月為後,

雖小有愈,其間尚偏。竊據本文,皆云象閏,二閏相去,則平分矣。兩殷之序,

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舉全數,二周有半,實准三年,于此置祫,不違文

矣,何必拘滯隔三正乎?蓋千慮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議,有異于是,研核

周審,最為可憑。以為二禘相去,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

丙年冬祫,有象閏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文,既無乖越;五歲再殷之制,疏

數有均。校之諸儒,義實長久。今請依據以定二殷,預推祭月,周而複始。

禮部員外郎崔宗之駁下太常,令更詳議,令集賢學士陸善經等更加詳核,善

經亦以其議為允。于是太常卿韋縚奏曰:“禮有禘祫,俱稱殷祭,二法更用,

鱗次相承。或云五歲再殷,一禘一祫。或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法天象閏,大

趣皆同。皆以太廟禘祫,計年有差,考于經傳,微有所乖。頃在四月,已行禘享,

今指孟冬,又申祫儀,合食禮頻,恐違先典。伏以陛下能事畢舉,舊物咸甄,宗

祏祗慎之時,經訓申明之日。臣等忝在持禮,職司討論,輒據舊文,定其倫序。

請以今年夏禘,便為殷祭之源,自此之後,禘、祫相代,五年再殷,周而複始。

其今年冬祫,准禮合停,望令所司但行時享,即嚴禋不黷,庶合舊儀。”制從之。

舊儀,天寶八年閏六月六日敕文:“禘祫之禮,以存序位,質文之變,蓋取

隨時。國家系本仙宗,業承聖祖,重熙累盛,既錫無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

易之典。自今已後,每禘祫並于太清宮聖祖前設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禮,欽若

玄象,下以盡虔祭之誠,無違至道。比來每緣禘祫,時享則停,事雖適于從宜,

禮或虧于必備。已後每緣禘祫,其常享以素饌,三焚香以代三獻。”

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太常博士陳京上疏言:“今年十月,祫享太廟,並合饗

遷廟獻祖、懿祖二神主。《春秋》之義,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

升合食于太祖。太祖之位,在西而東向,其下子孫,昭穆相對,南北為別,初無

毀廟遷主不享之文。征是禮也,自于周室,而國朝祀典,當與周異。且周以後稷

配天,為始封之祖,而下乃立廟。廟毀主遷,皆在太祖之後。禘祫之時,無先于

太廟太祖者。正太祖東向之位,全其尊而不疑。然今年十月祫饗太廟,伏請據魏、

晉舊制為比,則構築別廟。東晉以征西等四府君為別廟,至禘祫之時,則于太廟

正太祖之位以申其尊,別廟祭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以敘其親。伏以國家若

用此義,則宜別為獻祖、懿祖立廟,禘祫祭之,以重其親;則太祖于太廟遂居東

向,以全其尊。伏以德明、興聖二皇帝,曩立廟,至禘祫之時,常用饗禮,今則

別廟之制,使就興聖廟藏祔為宜。”敕下尚書省百僚集議。禮儀使太子少師顏真

卿議曰:“議者或云獻祖、懿祖親遠廟遷,不當祫享,宜永閟西夾室。又議者云

二祖宜同祫享,于太祖並昭穆,而空太祖東向之位。又議者云,二祖若同袷享,

即太祖之位永不得正,宜奉遷二祖神主祔藏于德明皇帝廟。臣伏以三議俱未為允。

且禮經殘缺,既無明據,儒者能方義類,斟酌其中,則可舉而行之,蓋協于正也。

伏惟太祖景皇帝以受命始封之功,處百代不遷之廟,配天崇享,是極尊嚴。且至

禘祫之時,暫居昭穆之位,屈己申孝,敬奉祖宗,緣齒族之禮,廣尊先之道,此

實太祖明神烝烝之本意,亦所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也。請依晉蔡謨等議,至十

月祫享之日奉獻祖神主居東向之位,自懿祖、太祖洎諸祖宗,遵左昭右穆之列。

此有彰國家重本尚順之明義,足為萬代不易之令典也。又議者請奉二祖神主于德

明皇帝廟,行祫祭之禮。夫祫,合也。故《公羊傳》云:‘大事者何?祫也。’

若祫祭不陳于太廟而享于德明廟,是乃分食也,豈謂合食乎?名實相乖,深失禮

意,固不可行也。”

貞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太常卿裴郁奏曰:“禘、祫之禮,殷、周以遷廟

皆出太祖之後,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及漢高受命,無始封祖,以高皇帝為

太祖。太上皇,高帝之父,立廟享祀,不在昭穆合食之列,為尊于太祖故也。魏

武創業,文帝受命,亦即以武帝為太祖。其高皇、太皇、處士君等,並為屬尊,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晉宣創業,武帝受命,亦即以宣帝為太祖。其征西、颍川等

四府君,亦為屬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國家誕受天命,累聖重光。景皇帝始封

唐公,實為太祖。中間世數既近,于三昭三穆之內,故皇家太廟,惟有六室。其

弘農府君、宣、光二祖,尊于太祖,親盡則遷,不在昭穆之數。著在禮志,可舉

而行。開元中,加置九廟,獻、懿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東向之

尊。今二祖已祧,九室惟序,則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

不遷,而居昭穆,獻、懿二祖,親盡廟遷,而居東向,征諸故實,實所未安。請

下百僚僉議。”敕旨依。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七人議曰:

《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周制也。七者,太祖及

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也。太祖,後稷也。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晉朝博士孫欽議云:“王者受命太祖及

諸侯始封之君,其已前神主,據已上數過五代即毀其廟,禘祫不複及也。禘祫所

及者,謂受命太祖之後,迭毀主升藏于二祧者也。雖百代,禘祫及之。”伏以獻、

懿二祖,太祖以前親盡之主也。擬三代以降之制,則禘祫不及矣。代祖神主,則

太祖已下毀廟之主,則《公羊傳》所謂“已毀廟之主,陳于太祖”者是也。謹按

漢永光四年詔,議罷郡國廟及親盡之祖,丞相韋玄成議太上、孝惠廟,皆親盡宜

毀,太上廟主宜瘞于園,孝惠主遷于太祖廟。奏可。太上,同太祖已前之主,瘞

于園,禘祫不及故也,則今獻、懿二祖之比也。孝惠遷于太祖廟,明太祖已下子

孫,同禘祫所及,則今代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自魏、晉及宋、齊、陳、隋相承,

始受命之君皆立廟,虛太祖之位。自太祖之後至七代君,則太祖東向位,乃成七

廟。太祖以前之主,魏明帝則遷處士主置于園邑,歲時使令丞奉薦,世數猶近故

也。至東晉明帝崩,以征西等三祖遷入西除,名之曰祧,以准遠廟。至康帝崩,

穆帝立,于是京兆遷入西除,同謂之祧,如前之禮,並禘祫所不及。

國朝始饗四廟,宣、光並太祖、世祖神主祔于廟。貞觀九年,將祔高祖于太

廟,朱子奢請准禮立七廟,其三昭三穆,各置神主。太祖,依晉宋以來故事,虛

其位,待遞遷方處之東向位。于是始祔弘農府君及高祖為六室,虛太祖之位而行

禘祫。至二十三年,太宗祔廟,弘農府君乃藏于西夾室。文明元年,高宗祔廟,

始遷宣皇帝于西夾室。開元十年,玄宗特立九廟,于是追尊宣皇帝為獻祖,複列

于正室,光皇帝為懿祖,以備九室。禘祫猶虛太祖之位。祝文于三祖不稱臣,明

全廟數而已。至德二載克複後,新作九廟神主,遂不造弘農府君神主,明禘祫不

及故也。至寶應二年,祔玄宗、肅宗于廟,遷獻、懿二祖于西夾室,始以太祖當

東向位,以獻、懿二祖為是太祖以前親盡神主,准禮禘祫不及,凡十八年。至建

中二年十月,將祫饗,禮儀使顏真卿狀奏:合出獻、懿二祖神主行事,其布位次

第及東面尊位,請准東晉蔡謨等議為定。遂以獻祖當東向,以懿祖于昭位南向,

以太祖于穆位北向,以次左昭右穆,陳列行事。且蔡謨當時雖有其議,事竟不行,

而我唐廟祧,豈可為准?嶸伏以嘗、禘、郊、社,尊無二上,瘞毀遷藏,禮有義

斷。以獻、懿為親盡之主,太祖已當東向之尊,一朝改移,實非典故。謂宜複先

朝故事,獻、懿神主藏于西夾室,以類《祭法》所謂“遠廟為祧,去祧為壇,去

壇為墠,壇、墠有禱則祭,無禱乃止。”太祖既昭配天地,位當東向之尊。

庶上守貞觀之首制,中奉開元之成規,下遵寶應之嚴式,符合經義,不失舊章。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議曰:

天子受命之君,諸侯始封之祖,皆為太祖。故雖天子,必有尊也,是以尊太

祖焉;故雖諸侯,必有先也,亦以尊太祖焉。故太祖已下,親盡而毀。洎秦滅學,

漢不及禮,不列昭穆,不建迭毀。晉失之,宋因之。于是有違五廟之制,于是有

虛太祖之位。夫不列昭穆,非所以示人有序也;不建迭毀,非所以示人有殺也;

違五廟之制,非所以示人有別也;虛太祖之位,非所以示人有尊也。此禮之所由

廢。按《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今獻祖祧也,懿祖

亦祧也,唐未受命,猶士禮也。是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禮祭之,不敢以太祖之

位易之。今而易之,無乃亂先王之序乎?昔周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之

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漢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

而毀之。唐有天下,追王獻、懿二祖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則不

可代太祖之位明矣。

又按《周禮》有先公之祧,有先王之祧。先公之遷主,藏乎後稷之廟,其周

未受命之祧乎?先王之遷主,藏乎文王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

以異廟也。今獻祖已下之祧,猶先公也;太祖已下之祧,猶先王也。請築別廟以

居二祖,則行周之禮,複古之道。故漢之禮,因于周也;魏之禮,因于漢也;隋

之禮,因于魏也。皆立三廟,有二祧。又立私廟四于南陽,亦後漢制也。以為人

之子,事大宗降其私親,故私廟所以奉本宗也。太廟所以尊正統也。雖古今異時,

文質異禮,而右禮之情,與問禮之本者,莫不通其變,酌而行之。故上致其崇,

則太祖屬尊乎上矣;下盡其殺,則祧主親盡于下矣;中處其中,則王者主祧于中

矣。

工部郎中張薦等議曰:“昔殷、周以稷、珣始封,為不遷之祖,其毀廟之主,

皆稷、珣之後,所以昭、穆合祭,尊卑不差。如夏後氏以禹始封,遂為不遷之祖。

故夏五廟,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據此則鯀之親盡,其主已遷。左氏既稱‘禹不先

鯀’,足明遷廟之主,中屬尊于始封祖者,亦在合食之位矣。又據晉、宋、齊、

梁、北齊、周、隋史,其太祖已下,並同禘祫,未嘗限斷遷毀之主。伏以南北八

代,非無碩學巨儒,宗廟大事,議必精博,驗于史冊,其禮僉同。又詳魏、晉、

宋、齊、梁、北齊、周、隋故事,及《貞觀》、《顯慶》、《開元禮》所述,禘

袷並虛東向。既行之已久,實群情所安。且太祖處清廟第一之室,其神主雖百代

不遷,永歆烝嘗,上配天地,于郊廟無不正矣。若至禘、祫之時,暫居昭穆之列,

屈己申孝,以奉祖禰,豈非伯禹烝烝敬鯀之道歟?亦是魏、晉及周、隋之太祖,

不敢以卑厭尊之義也。議者或欲遷二祖于興聖廟,及請別置築室,至禘祫年饗之。

夫祫,合也。此乃分食,殊乖禮意。又欲藏于西夾室,永不及祀,無異漢代瘞園,

尤為不可。輒敢征據正經,考論舊史,請奉獻、懿二祖與太祖並從昭穆之位,而

虛東向。”

司勳員外郎裴樞議曰:“禮之必立宗子者,蓋為收其族人,東向之主,亦猶

是也。若祔于遠廟,無乃中有一間,等上不倫。西位常虛,則太祖永厭于昭穆;

異廟別祭,則祫饗何主乎合食?永閟比于姜嫄,則推祥禖而無事。《禮》云:

‘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所以宗廟嚴,社稷重。’由是言也,

太祖之上複有追尊之祖,則親親尊祖之義,無乃乖乎?太廟之外,輕置別祭之廟,

則宗廟無乃不嚴,社稷無乃不重乎?且漢丞相韋玄成請瘞于園,晉征士虞喜請瘞

于廟兩階之間。喜又引左氏說,古者先王日祭于祖考,月祀于曾高,時享及二祧,

歲祫及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是謂郊宗之上,複有石室之祖,斯最近矣。但

當時議所居石室,未有准的。喜請于夾室中,愚以為石室可據,所以處之之道未

安。何者?夾室謂居太祖之下毀主,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未有卑處正位,尊

在傍居。考理即心,恐非允協。今若建石室于園寢,遷神主以永安,采漢、晉之

舊章,仍禘袷之一祭,修古禮之殘缺,為國朝之典故,庶乎《春秋》變禮之正,

動也中者焉。”

考功員外郎陳京議曰:“京前為太常博士,已于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奏議祫

饗獻、懿二祖所安之位,請下百僚博采所疑。其時禮儀使顏真卿因是上狀,與京

議異,京議未行。伏見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詔下太常卿裴郁所奏,大抵與京議相

會。伏以興聖皇帝,同獻祖之曾祖,懿祖之高祖。夫以曾孫祔列于曾、高之廟,

豈禮之不可哉?實人情之大順也。”

京兆少尹韋武議曰:“凡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群廟大合,禘則各序其

祧。謂主遷彌遠,祧室既修,當袷之歲,當以獻祖居于東向,而懿祖序其昭穆,

以極所親。若行禘禮,則太祖複筵于西,以眾主列其左右。是則于太祖不為降屈,

于獻祖無所厭卑。考禮酌情,謂當行此為勝。”

同官縣尉仲子陵議曰:“今儒者乃援‘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之語,欲令已

祧獻祖,權居東向,配天太祖,屈居昭穆,此不通之甚也。凡左氏‘不先食’之

言,且以正文公之逆祀,儒者安知非夏後廟數未足之時,而言禹不先鯀乎!且漢

之禘、祫,蓋不足征。魏、晉已還,太祖皆近,是太祖之上,皆有遷主。曆代所

疑,或引《閟宮》之詩而永閟,或因虞主之義而瘞園,或緣遠廟為祧以築宮,或

言太祖實卑而虛位。惟東晉蔡謨憑左氏‘不先食’以為說,欲令征西東向。均之

數者,此最不安。且蔡謨此議,非晉所行。前有司不本謨改築之言,取征西東向

之一句為萬代法,此共不可甚也。臣又思之,永閟瘞園,則臣子之心有所不安;

權虛正位,則太祖之尊無時而定。則別築一室,義差可安。且興聖之于獻祖,乃

曾祖也,昭穆有序,饗祀以時。伏請奉獻、懿二祖遷于德明、興聖廟,此其大順

也。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別廟,是分食也,何合之為?臣以為德明、興聖二廟,

每禘祫之年,亦皆饗薦,是亦分食,奚疑于二祖乎?”

其月二十七日,吏部郎中柳冕上《禘祫義證》,凡一十四道,以備顧問,並

議奏聞。至三月十二日,祠部奏郁等議狀。

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敕:“于頎等議狀,所請各殊,理在討論,用求精當。

宜令尚書省會百僚與國子監儒官,切磋舊狀,定可否,仍委所司具事件聞奏。”

其月二十六日,左司郎中陸淳奏曰:“臣尋七年百僚所議,雖有一十六狀,總其

歸趣,三端而已。于頎等一十四狀,並云複太祖之位。張薦狀則云並列昭穆,而

虛東饗之位。韋武狀同云當祫之歲,獻祖居于東向,行禘之禮,太祖複筵于西。

謹按禮經及先儒之說,複太祖之位,位既正也,義在不疑。太祖之位既正,懿、

獻二主,當有所歸。詳考十四狀,其意有四:一曰藏諸夾室,二曰置之別廟,三

曰遷于園寢,四曰祔于興聖。藏諸夾室,是無饗獻之期,異乎周人藏于二祧之義,

禮不可行也。置之別廟,始于魏明之說,實非《禮經》之文。晉義熙九年,雖立

此義,已後亦無行者。遷于園寢,是亂宗廟之儀,既無所憑,殊乖經意,不足征

也。惟有祔于興聖之廟,禘祫之歲乃一祭之,庶乎亡于禮者之禮,而得變之正也。”

十九年三月,給事中陳京奏:“禘是大合祖宗之祭,必尊太祖之位,以正昭

穆。今年遇禘,伏恐須定向來所議之禮。”敕曰:“禘祫之禮,祭之大者,先有

眾議,猶未精詳,宜令百僚會議以聞。”時左仆射姚南仲等獻議狀五十七封,詔

付都省再集百僚議定聞奏。戶部尚書王紹等五十五人奏議:“請奉遷獻祖、懿祖

神主祔德明、興聖廟,請別增兩室奉安神主。緣二十四日禘祭,修廟未成,請于

德明、興聖廟垣內權設幕屋為二室,暫安神主。候增修廟室成,准禮遷祔神主入

新廟。每至禘祫年,各于本室行饗禮。”從之。是月十五日,遷獻祖、懿祖神主

權祔德明、興聖廟之幕殿。二十四日,饗太廟。自此景皇帝始居東向之尊,元皇

帝已下依左昭右穆之列矣。二祖新廟成,敕曰:“奉遷獻祖、懿祖神主,正太祖

景皇帝之位,虔告之禮,當任重臣。宜令檢校司空平章事杜佑攝太尉,告太清宮;

門下侍郎平章事崔損攝太尉,告太廟。”又詔曰:“國之大事,式在明禋。王者

孝饗,莫重于禘祭,所以尊祖而正昭穆也。朕承列聖之休德,荷上天之睠命,

虔奉牲幣,二十五年。永惟宗廟之位,禘嘗之序,夙夜祗栗,不敢自專。是用延

訪公卿,稽參古禮,博考群議,至于再三。敬以令辰,奉遷獻祖宣皇帝神主、懿

祖光皇帝神主,祔于德明、興聖皇帝廟。太祖景皇帝正東向之位。宜令所司循禮,

務極精嚴,祗肅祀典,載深感惕。咨爾中外,宜悉朕懷。”

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奏:“禘祫祝文稱號,穆宗皇帝、宣懿皇後韋氏、

敬宗皇帝、文宗皇帝、武宗皇帝,緣從前序親親,以穆宗皇帝室稱為皇兄,未合

禮文。得修撰官朱儔等狀稱:‘禮敘尊尊,不敘親親。陛下于穆宗、敬宗、武宗

三室祝文,恐須但稱嗣皇帝臣某昭告于某宗。’臣等同考禮經,于義為允。”從

之。貞元十二年,祫祭太廟。近例,祫祭及親拜郊,皆令中使一人引伐國寶至壇

所,所以昭示武功。至是上以伐國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禮官一人,就內庫

監領至太廟焉。

舊儀,高祖之廟,則開府儀同三司淮安王神通、禮部尚書河間王孝恭、陝東

道大行台右仆射鄖國公殷開山、吏部尚書渝國公劉政會配饗。太宗之廟,則司空

梁國公房玄齡、尚書右仆射萊國公杜如晦、尚書左仆射申國公高士廉配饗。高宗

之廟,則司空英國公李勣、尚書左仆射北平縣公張行成、中書令高唐縣公馬周配

饗。中宗之廟,則侍中平陽郡王敬暉、侍中扶陽郡王桓彥范、中書令南陽郡王袁

恕己配享。睿宗之廟,則太子太傅許國公蘇瑰、尚書左丞相徐國公劉幽求配饗。

天寶六載正月,詔:京城章懷、節湣、惠莊、惠文、惠宣太子,與隱太子、

懿德太子同為一廟,呼為七太子廟,以便于祀享。太廟配饗功臣,高祖室加裴寂、

劉文靜,太宗室加長孫無忌、李靖、杜如晦,高宗室加褚遂良、高季輔、劉仁軌,

中宗室加狄仁傑、魏元忠、王同皎等十一人。大祭祀,骍犢減數。十載,太廟置

內官。十一載閏三月,制:“自今已後,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造食,薦太廟,

每室一牙盤,內官享薦。仍五日一開室門灑掃。”其後又有玄宗子靜德太子廟,

肅宗子恭懿太子廟。孝敬廟在東京太廟院內,貞順皇後、讓皇帝廟在京中。余皆

四時致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