飾邪第十九

鑿龜數策,兆曰“大吉”,而以攻燕者,趙也。鑿龜數策,兆曰“大吉”,

而以攻趙者,燕也。劇辛之事,燕無功而社稷危;鄒衍之事,燕無功而國道絕。

趙代先得意于燕,後得意于齊,國亂節高。自以為與秦提衡,非趙龜神而燕龜欺

也。趙又嘗鑿龜數策而北伐燕,將劫燕以逆秦,兆曰“大吉”。始攻大梁而秦出

上黨矣,兵至厘而六城拔矣;至陽城,秦拔鄴矣;龐援揄兵而南,則鄣盡矣。臣

故曰:趙龜雖無遠見于燕,且宜近見于秦。秦以其“大吉”,辟地有實,救燕有

有名。趙以其“大吉”,地削兵辱,主不得意而死。又非秦龜神而趙龜欺也。初

時者,魏數年東鄉攻盡陶、衛,數年西鄉以失其國。此非豐隆、五行、太一、王

相、攝提、六神、五括、天河、殷搶、歲星非數年在西也,又非天缺、弧逆、刑

星、熒惑、奎台數年在東也。故曰:龜策鬼神不足舉勝,左右背鄉不足以專戰。

然而恃之,愚莫大焉。

古者先王盡力于親民,加事于明法。彼法明,則忠臣勸;罰必,則邪臣止。

忠勸邪止而地廣主尊者,秦是也。群臣朋黨比周,以隱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

者,山東是也。亂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強者王,古之道也。越王勾踐恃大朋之

龜與吳戰而不勝,身臣入宦于吳;反國棄龜,明法親民以報吳,則夫差為擒。故

恃鬼神者慢于法,恃諸侯者危其國。曹恃齊而不聽宋,齊攻荊而宋滅曹。荊恃吳

而不聽齊,越伐吳而齊滅荊。許恃荊而不聽魏,荊攻宋而魏滅許。鄭恃魏而不聽

韓,魏攻荊而韓滅鄭。今者韓國小而恃大國,主慢而聽秦、魏,恃齊、荊為用,

而小國愈亡。故恃人不足以廣壤,而韓不見也。荊為攻魏而加兵許、鄢,齊攻任

扈而削魏,不足以存鄭,而韓弗知也。此皆不明其法禁以治其國,恃外以滅其社

稷者也。

臣故曰:明于治之數,則國雖小,富;賞罰敬信,民雖寡,強。賞罰無度,

國雖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無地無民,堯、舜不能以王,三代不能

以強。人主又以過予,人臣又以徒取。舍法律而言先王明古之功者,上任之以國。

臣故曰:是願古之功,以古之賞賞今之人也。主以是過予,而臣以此徒取矣。主

過予,則臣偷幸;臣徒取,則功不尊。無功者受賞,則財匱而民望;財匱而民望,

則民不盡力矣。故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以勸,有刑不足以

禁,則國雖大,必危。

故曰:小知不可使謀事,小忠不可使主法。荊恭王與晉厲公戰于鄢陵,荊師

敗,恭王傷,酣戰。而司馬子反渴而求飲,其友豎穀陽奉卮酒而進之。子反曰:

“去之,此酒也。”豎彀陽曰:“非也。”子反受而飲之。子反為人嗜酒,甘之,

不能絕之于口,醉而臥。恭王欲複戰而謀事,使人召子反,子反辭以心疾。恭王

駕而往視之,入幄中,聞酒臭而還,曰:“今日之戰,寡人目親傷,所恃者司馬,

司馬又如此,是亡荊國之社稷而不恤吾眾也。寡人無與複戰矣。”罷師而去之,

斬子反以為大戮。故曰:豎彀陽之進酒也,非以端惡子反也,實心以忠愛之,而

適足以殺之而已矣。此行小忠而賊大忠者也。故曰:小忠,大忠之賊也。若使小


忠主法,則必將赦罪,赦罪以相愛,是與下安矣,然而妨害于治民者也。

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

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矣。當趙之方明國律,從大軍之時,人眾兵

強,辟地齊、燕;及國律慢,用者弱,而國日削矣。當燕之方明奉法,審官斷之

時,東縣齊國,南盡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斷不用,左右交爭,論從其下,

則兵弱而地削,國制于鄰敵矣。故曰: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強弱如是其明矣,

而世主弗為,國亡宜矣。語曰:“家有常業,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亡。”

夫舍常法而從私意,則臣下飾于智能;臣下飾于智能,則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

道行,治國之道廢也。治國之道,去害法者,則不惑于智能,不矯于名譽矣。昔

者舜使吏決鴻水,先令有功而舜殺之;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

禹斬之。以此觀之,先令者殺,後令者斬,則古者先貴如令矣。故鏡執清而無事,

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事,輕重從而載焉。夫搖鏡,則不得為明;搖衡,則

不得為正,法之謂也。故先王以道為常,以法為本。本治者名尊,本亂者名絕。

凡智能明通,有以則行,無以則止。故智能單,道不可傳于人。而道法萬全,智

能多失。夫懸衡而知平,設規而知圓,萬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飾于道之故,故佚

而有功。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亂主使民飾于智,不知道之故,

故勞而無功。釋法禁而聽請謁,群臣賣官于上,取賞于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

群臣。故民無盡力事主之心,而務為交于上。民好上交,則貨財上流,而巧說者

用。若是,則有功者愈少。奸臣愈進而材臣退,則主惑而不知所行,民聚而不知

所道。此廢法禁,後功勞,舉名譽,聽請謁之失也。凡敗法之人,必設詐托物以

來親,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亂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賢佐之所以侵也。故

人臣稱伊尹、管仲之功,則背法飾智有資;稱比干、子胥之忠而見殺,則疾強諫

有辭。夫上稱賢明,下稱暴亂,不可以取類,若是者禁。君子立法,以為是也。

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為非者是邪。以智過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

公義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為賞勸,不可為罰沮,人臣之私義也。私義

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義。修身潔白而行公行正,

居官無私,人臣之公義也;汙行從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則

人臣去私心行公義;亂主在上,則人臣去公義行私心,故君臣異心。君以計畜臣,

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害國而利臣,君不為也。

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國無親。君臣也者,以計合者也。至夫臨難必死,

盡智竭力,為法為之。故先王明賞以勸之,嚴刑以威之。賞刑明,則民盡死;民

盡死,則兵強主尊。刑賞不察,則民無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則兵弱主卑。故

先王賢佐盡力竭智。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審,先王知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