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遠古時代 3

① 摩爾根:《古代社會》,第631 頁,三聯書店。

存在的差異程度等問題,是難以說明的。因此,若把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視為各自相互對應的話,則解釋不了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從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從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關系趨勢基本一致來看,可認為當基本反映了半坡類型社會的實際情形。可知死于青年年齡級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遠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史家為1.97:1,元君廟是1.43:1。下詳),死于中年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廟則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死于老年級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兩地卻均大大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如果當時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話,那麼便可認為當時女性多半死于兒童時期,其次是青、中年時期,尤其是青年時期,而能活到老年者,遠少于男性。這說明女性的壽命,又比男性的壽命更為短促。

史家能確定性別的成年人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成年男女的比例為1.97:1。元君廟已定性別的成年人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男性占59.8%,女性占40.1%。成年男女比例1.49:1。兩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為1.86:1。元君廟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間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歸于兩者所規定的成年年齡下限有所不同。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兒童人數應當相近,元君廟統計中,把自十四歲以上的人都歸入成年,史家確定“青年”的年齡下限不明,如後者規定的“青年”的年齡下限,大于十四歲的話,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對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經說過:成年“男女的數目,不管社會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恩格斯的這一論斷,自然概括了他當時見到的人口統計的情況,而現在見到的當今人口統計,也不出恩格斯的這一論斷。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況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女性過多地少于男往的成年人性別結構的這一顯著特點,似乎可視為一種反常的情況。

目前,廟底溝類型前期尚無探討當時人口問題的材料,暫用基本與其同時的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資料,作些說明。

和半坡類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劉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當時成年人口總數的比例,則略有提高。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確定性別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為1.24:1。邳縣四戶鎮大墩予發掘二十七座劉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齡、性別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兩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為1.3:1。劉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類型提高約43%。

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是不同譜系的文化遺存,年代晚于半坡類型,社會發展階段也和半坡類型相區別,而處于父系氏族制初期,它們的成年人口性別結構差異的原因,是地域?還是年代或社會制度?目前還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斷。但是,半坡類型婦女除和男人擔負著至少是同樣的繁重勞動並過著艱難生活外,在當時醫療水平低下情況下,生育和撫養子女損害了健康,甚或奪走了她們的生命,無疑,是婦女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較高年歲愈來愈少的主要原因。元君廟半數以上婦女死亡于十五——三十歲的事② 繆勒爾:《家族論》,第160 頁,商務印書館。

③ 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7 頁,商務印書館1977 年。

① 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 年第2 期。

實,應是這一解釋的重要根據。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成年人口性別結構的差異,或許和婦女勞動條件及婦幼衛生的變化有關。

在史家村見到的股骨變形彎曲,腰椎椎體間形成骨橋、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廟人骨鑒定報告指出的當時居民的牙齒普遍遭到嚴重磨損,以及有著壓縮性骨折、骨刺的現象,同當時居民壽命短促的情況,集中地反映了半坡類型時期生活及勞動十分艱苦的情景。同時,在維護生存的斗爭中,半坡類型居民已積累了一些醫療知識。元君廟見到的橈骨及顱骨陳舊性骨折,便是說明他們已具有一定的醫療護理知識的例證。自然,目前還無法說明這是自然醫療抑或人為醫療的結果。但從當時人們已具有相當好的人體骨骼知識來看,後者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

《橫陣墓地試析》蠡測該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遺存並估定其存續時間為一百年,同時,據年齡鑒定推算居民平均壽命為二○·三——二○·八歲,死亡率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為三百三十人計算,指出當時經常性人口當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慮到這墓地的東南和西南還有個別墓葬未被發現,尤其是出生率應高于死亡率諸因素的情況下,認為橫陣氏族的經常性人口當多于七、八十或八、九十人。《姜寨》據氏族居住區房屋面積和數量,及其可容納人口數,推定每一氏族經常性人員應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認為這里五個氏族的人口總數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陝西華縣經較全面調查,發現半坡類型遺址五處①,年代大致同時。村落當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橫陣兩地人口數加權平均,作為半坡類型村落居民數的話,則知當時華縣人口約為一千五百人左右。考慮到遺址經曆年破壞及還有未發現的遺址,這里估計的人口數,當是比較保守的數字。

① 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 年。① 嚴文明:《橫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 年。第三節仰韶前期的黃河下游和長江中下游後岡一期文化與大汶口文化早期後岡一期文化是據1931 年發掘的後岡遺址而被確認的一種遺存①,是同半坡文化並存的另一譜系的考古學文化。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著源流關系,並經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長為龍山文化及岳石文化。如果和史書對照,它當是東夷的一個發展階段。

後岡一期文化的分布,是以河套及山東半島為犄角,廣布于自太行地帶以東的整個黃河下游地區。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間存在著交錯、對峙和爭奪,隨著半坡文化的壯大,尤其是其後繼者廟底溝文化的東侵,節節後退,至遲到大汶口文化劉林期,已退縮到山東地區及黃淮平原的北部。在文化上,兩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況下,彼此吸收對方的因素,後岡一期文化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響。但分布在伊洛——鄭州地區的半坡文化,融合了後岡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別具特色。

後岡一期文化陶器的質地、顏色、制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繪圖案,貌似半坡文化。仔細觀察分析,則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較多的長頸小口壺,同時,陶盆數量極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裝飾方面,這里存在著紅色彩繪,碗、缽流行“紅頂”裝飾,而無動物形彩繪圖案及罕見繩紋,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著根本區別(圖2—39)。

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②無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灶及直領小口雙耳壺,在文化面貌及特征方面,和一般確認的後岡一期文化存在著一些區別。它的直領小口雙耳壺和帶餅形假圈足的缽、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崗文化同類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較早。以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和磁山、裴李崗文圖2-39 後崗一期文化陶器化及後岡一期文化進行比較,無疑,其整體西貌更接近于後者。可否因此把它歸入後岡一期文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後岡一期文化的經濟門類及制作生產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術水平,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從後岡和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斧、鏟、刀、錛四類工具彼此數量比例關系,似乎還可認為它們在生產經濟方面還存在著某些區別。下面是這三處遺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質斧、鏟、刀、錛的數量比例關系統計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燒光農業的雙重用途,難以把它作為分析木作和農業比重關系的資料。從鑄和鏟、刀這類木作與農業工具的數量關系,可知後岡一期文化的木作對農業的比重,低于半坡文化,同時,它們各自斧、鏟數量關系表明,後岡一期文化的農業,以鋤耕經營方式所占比重大于半坡文化,後者的經營方式多半是砍倒燒光。效益是衡量生產發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標①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 卷,第56 頁。

②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 年第2 期。③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 年第2 期。志。從農業工序來看,收割情況是判斷效益的關鍵。半坡及北首嶺兩遺址出土石刀和斧、鏟的比例,高于後岡同類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嶺木作對農業的比重大于後岡的情況,反映後岡一期文化農業效益低于半坡文化。

址斧鏟刀錛後岡2.33 10 1 1半坡、北首嶺8.17 1 4.76 2.17器石類例別比遺至今,後岡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規模的發掘工作及重要發現。所以,關于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體情況還不清楚,只能從一些零星的發現,了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體情形。

這文化的房屋分圓形和方形兩種,均為半地穴式。後岡H5 是平面呈橢圓形半地穴式居室,東西徑2.9M,南北徑約2M,南面有一條出入通道。居室底部用細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層可能是因燒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層較薄的燒土。四十里坡F1①,是一長方形圓角半地穴式建築,破壞相當嚴重。南壁保存較好,長5.4 米,殘高3 厘米,南北壁間距4.8 米。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層焙烤的草泥土。居住面下有一層較厚的墊土,門道在南壁,方向220°,灶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橢圓形,深35 厘米,火膛內抹有草泥土,燒烤堅硬。至于房基以上的牆及屋頂的情況,可從後岡發掘中見到的大量紅燒上塊窺知一些訊息。這里發現的紅燒土塊,一類表面平整,上有一層厚約4 厘米的白色灰末,另一類表面有木板和葦條編織痕跡,一般板痕在內,葦條痕在外,木板痕寬6、厚0.35、殘長13—16 厘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塊木板排列而成,葦條痕直徑0.5—0.8,殘長12 厘米,經緯分明,經線以五條為一組,緯線作單股,間隔較大,象是用繩拴在縱者之外。可見,這里房屋牆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結構,基本上同于半坡文化。

後岡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分單人葬和合葬兩種。後者少則二人,多者達廿四人。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尸體放置形式,基本為仰身直肢,少數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內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內的一次葬者,有的將其脛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壓于盆骨及股骨之下者,這類墓葬往往較短。這種處置尸體的方式,似乎是一種有意安排的葬式。頭均向南,所見墓葬均無隨葬品。這里的小孩實行甕棺葬。甕棺往往成群,一般作環狀分布。葬具有兩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缽相扣者居多。墓坑平面一般呈圓形,甕棺正置于坑中。

濮陽西水坡發現的伴著用蚌殼鋪成動物紋樣的墓葬,為探討後岡一期文化的宗教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狀況,提供了新的材料(圖2-40)。

西水坡M45 是一在東、西、北三面各設一小龕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兩側及底邊呈弧曲狀的凸字。墓塘的主體部位埋一壯年男性,仰身直① 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 年。

肢,頭南足北,東、西、北三龕各置一尸體,依次為年齡、性別不明者、十二歲左右的女性和十六歲左右的男性。東龕尸體的長度略和西龕者相當,推測其年齡當亦在十圖2—40 濮陽西水坡M45 二歲上下。三者均仰身直肢,東西龕者頭都向南,北龕的尸體頭向東。那位十二歲左右的女性的頭部,見有刀砍的痕跡。另外,在壯年男性腳下方,距腳約35 厘米處,橫置兩根人的脛骨。這些尸體的放置情形,和後岡一期文化所見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種關系的表現,如是,是什麼關系?

還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壯年男性的東、西兩側,分別用蚌殼精心鋪塑一龍一虎圖案,進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體位置。龍頭朝北,背朝西,全長1.78、高0.67 米,昂首,曲頸,弓身,長尾,前爪扒,後爪蹬,狀似騰飛;虎頭朝北,背朝東,全長1.39、高0.63 米,頭微低,圜目圓睜,張口露齒,虎尾下垂,四肢交遞,狀如行走。在M45 之北,還有一合體龍虎,龍虎為一軀,虎背上還有一鹿。龍的頭部擺塑一蜘蛛,正對龍的前方擺塑一圓球。同時,在這合體龍虎以南,又有一蚌殼擺塑的龍,頭朝東,背上騎一人。這龍以北近處還有一蚌殼擺塑的虎,虎頭朝西,作奔跑狀。無疑,擺塑的動物群,當是埋葬M45 壯年男性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跡②。如此,可見這位墓主人當是社會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龍是古代傳說中能興云作雨的神異動物,封建時代又以龍作為皇帝的象征。在西水坡之後,約當公元前三千年前後的廟底溝文化晚期、紅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中禮器上,均見到龍的不同形象。廟底溝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繪龍,被認為與鯢魚有關。紅山文化的龍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的龍,分別是由豬和可能是從鱷的形象的藝術演化。可見,龍的形象或關于它的意識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過程中,信仰龍的不同考古學文化的居民,在對龍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斷的交往過程。對龍的信仰意識及關于它的形象的藝術表現形式,反映與其有關宗教信仰的發展進程。無須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龍和後世的龍的藝術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于相當完善這一事實本身,即使關于它的意識與藝術形象最初表現,亦表明它所表現的宗教已步入自覺意識的程度。因為對龍的崇拜,不是起源于對某一具體生物的崇拜,龍是一種宗教信仰的表記,本身就是宗教意識加工出來並寄以依托于它的結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從考古學觀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現,作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標志。在武安磁山遺址可見到兩種不同的祭儀形式③。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豐年的一種宗教活動。這里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後放入糧食,樹籽、豬狗和含炊器在內的成組陶器,再經燔燒和瘞埋,完成虔誠神聖的祭儀;其一是“供奉”,是將成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盤、磨棒這類生產及加工糧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過某種儀式,以希冀擴充這些器物實用功能,表達祈求豐年的情感。至半坡文化時期,半坡發現的埋在地下的兩個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號窖穴中見到的② 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報告編寫組:《華縣、渭南古代遺址調查與試掘》,《考古學報》1980 年第3期。

③ 梁思永:《後岡發掘小記》,《梁思永考古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59 年。有蓋的小陶罐,可能就是與祭祀有關活動的產物,大概是奉獻“粟米之神”以求更多的收獲。半坡陶盆上配置魚紋的圖案,可能具有某種魔術征驗的意義,是借以表達獲取更大量的生產物的宗教畫。這里特意埋藏在大型一號房子居住面下的帶蓋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層中的人頭骨及其旁邊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儀式有關的包括人牲在內的祭祀遺存。這類與宗教巫術的人祭、人殉,由于在發掘廟底溝文化遺址時能更多地見到被棄置的小孩尸體,以及人和動物共存于灰坑的現象,而給人們增強了這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印象。可見,把和M45 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處于西龕年的頭部有刀砍痕跡的少年,視為M45 壯年男往的殉人,是不無道理的。

張光直教授對西水坡M45 及其相關的遺存進行研究的結果①,認為龍虎鹿擺塑藝術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龍虎鹿三0 。東晉葛洪(約283—343年)《抱樸子》內十五中說:“若能乘0 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凡乘0 者有三法,一曰龍0 ,二曰虎0 ,三曰鹿盧0 。..乘0 須長齋絕葷菜斷血食,一年之後乃可乘此三0 耳。..龍0 行最遠,其它者不過千里也。”0 ,《說文》云:“舉足小高也,從足喬聲”。龍0 、虎0 、鹿0 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們為腳力,上天入地,與鬼神來往,其中尤以龍0 腳力最強。《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矯靈應經》說:“三矯經者上則龍矯,中則虎矯,下則鹿矯。..大凡學仙之道,用龍矯者,龍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術,鬼神莫能測,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龍矯者,奉道之士,欲游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惡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處自有神祗來朝現”。據此可認為濮陽M45 的墓主是個原始道士或者巫師,而用蚌殼擺塑的龍、虎、鹿乃是他能召喚使用的三0 的藝術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0 的形象。這樣,西水坡M45 及其有關遺存的發現,就可把道教的淵源推到後岡一期文化時期。

由于把西水坡M45 及其有關遺存,推定為與道敏三0 有關的巫術性質和確定墓主人為巫師的認識,因而,一方面可以認為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師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又何嘗不能將這組遺存整體視為是巫師為了某種目的帶著助手及三0 入地的宗教行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獻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軍事民主制及階級社會存在著必然的聯系,甚至把前者視為後者的標志的問題①,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還在人類創造具有剝削、壓迫和階級這類現象的社會之前,就已創造了超人類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類崇拜的神。人們為了從神那里獲得佑護,便侍奉神。隨著人類關于神觀念的發展,出現了殉、牲一類的祭祀行為,導致神權的產生。同時,伴隨宗教信仰及宗教行為的日益複雜,先是為了祭祀等宗教活動臨時推舉出“巫師”,後來,祭祀等宗教行為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乃至出現了專業巫師。巫師是半人半神,是溝通人與天地諸神的橋梁。至遲,① 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磁縣界段營發掘簡報》,《考古》1974 年第6 期。唐云明:《試論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類型與分期》,《考古》1977 年第4 期。

① 材料取自: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71 年安陽後岡發掘簡報》,《考古》1972 年第3 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後岡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82 年第6 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 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 年。

① 張家口考古隊:《蔚縣考古紀略》,《考古與文物》,1982 年第4 期。宗教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起,人們侍奉神的同時,也就要待奉巫師。既然,剝削、壓迫及階級這類社會現象,是從無剝削、無壓迫及無階級社會中脫胎出來的,那麼、維護剝削、壓迫和階級統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為人們接受的辦法,就是從傳統中尋找武器,並加以擴充和宣揚。在思想領域內的最好武器,是已經存在的神權,所以,諸民族的最初階級社會的那些統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權神授這類統治把戲,便是出于這里講的原因。

基于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師和統治者,是曆史進程中依次出現的三種不同的社會現象,同時,又在一定的曆史階段導致這三種社會現象相互聯結。從西水坡M45 直接見到的只是侍奉巫師的現象,何況包括這位巫師在內的所有埋葬現象,還可能是出于某種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獻行為哩!?同時,無論是後岡一期文化,還是當時整個中國社會,都未進入上述的後一曆史境域,因此,難以依據M45 這類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跡,認定遺留這遺跡的社會“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發展到軍事民主制階段”,更不能說“階級已經產生”①。

在黃河下游,繼後岡一期文化之後,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劉林期。它的年代約與廟底溝文化前期相當。由于廟底溝文化的東遷,劉林期的分布范圍,遠較後岡一期文化縮小。目前,只在魯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膠東半島才見到這時期居民留下的遺址和墓地。同時,劉林期居民積極接受並融合了廟底溝文化的先進因素,將自己的生產力及社會關系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並對江淮地區及長江下游和遼東半島產生了積極影響。

劉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組合,自具特征。陶器的顏色,基本為紅色,也有少數呈灰、黑色的,質地多為夾砂及泥質兩類,還有一定數量的夾蚌末、夾云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面和磨光,無繩紋,常見的紋飾有點紋、劃紋、弦紋及附加堆紋,紅衣、彩繪、鏤孔及籃紋數量較少。基本器形為鼎(上身為罐、缽、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缽、罐及少量的器蓋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學文化的面貌保持著區別(圖2—41)。

圖2—41 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1.3.5.鼎;2.缽;4.豆;6.觚形器(山東兗州王因出土)。

劉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風俗。同時,在王因還見到一些人頭骨的下臼齒外惻,留有石質或陶質的球,相應地齒面萎縮內收而呈馬蹄形,和齒面磨損甚重的現象,顯然,是死者生前將石質或陶質小球長期含于口內所致①。觀察王因三六六個人骨個體(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結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占所觀察的個體總數76.8%。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別占男女總數的77.4%和75.2%。同時,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對上側門齒,兩位女性分別拔除一上頜中門齒及一對上頜側門齒,和一對上側門齒及一犬齒,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個上頜中門齒。拔牙的年齡,在觀察的個體中,男性沒見到小于14—15 歲者,女性也未見到小于十六一十七歲① 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 年第3 期;《濮陽出土六千年前的龍虎圖案》,《中國文物報》1988 年1 月29 日。

① 卜工:《磁山祭祀遺址及相關問題》,《文物》1987 年第1 期。

①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 年。

者。如果考慮到拔牙以後的齒槽閉合要一二年的時間,並不計個體和性別之間在施術年齡的某些差異,那麼一般來說拔牙時間是在14 歲左右,也就是人的第一組牙齒(乳齒)被後來長出的第二組牙齒(恒齒,不包括第三臼齒)全部取代完成之時,即進入性成熟的轉折時期進行的。這時,第二性征的發育已很明顯,青春期開始,在生理上為邁入成年准備了條件。據此,可認為拔去一對上頜側門齒,是對已達到成年而獲得婚姻資格的人進行成丁禮的一項內容。

從存在公共墓地和至今考古發掘不多、亦少有報導的遺址來看,劉林期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長島北莊的這時期遺址②,由于其居民和遼東半島的同時期居民存在著較多的經濟、文化交往,文化面貌上有著較多的自身特點。這里發掘房屋遺跡十六座,皆系圓角方形或長方形的半穴居。F16 是一圓角方形的半穴居,東西長6.2、南北寬5.2 米,深0.6—0.7 米,門道略朝西南。坑壁經過特別加工處理,修整均較陡直,普遍掛抹了一層灰黃的細密純淨的牆皮泥,在北壁及南壁的西段及整個西壁,還增抹上一層白色的料姜石粉。門道呈斜坡式,在南壁中部。門道北側有一可能是備雨水倒灌而設的貯水坑。居住面鋪墊平坦而堅硬。室內有三個灶,門道兩側各一,另一個灶較大,位于緊靠北牆基中部沖門方向。埋柱洞共有二十五個,其中分布于房基坑周壁十七個,居住面中部兩個,門道兩側四個。依據房基形狀、結構和柱洞的排列,房頂當是四角攢尖式。從房基坑坑壁的最大高度推測,在牆基的上面可能還有一段以木棍、草和泥巴構成的木骨泥牆。門道處則應有一門棚(圖2—42)。

劉林期居民死後,葬于公共墓地。墓地分為墓區,如劉林墓圖2—42 長島北莊F16 地是由五個墓區組成的①。葬俗以單人一次葬為主,也有少數合葬墓。王因的合葬墓較多,但它在墓葬總數中,也只占極少數。這里有二次葬式的合葬,也有一次葬式的合葬。前者內含尸體較多,最多的一座墓葬達二十二個個體。這類墓的死者,多數墓內均為男性成年個體,少數墓內是男女老幼兼有。後者,內含個體二、三人,墓內死者往往同為男性,或同為女性。死者在墓穴中擺放的姿式,基本是頭向東,仰身直肢,極少數死者,是俯身或側身曲肢和盤腿盤臂者。二次葬式,一般是將頭向置于肢骨、體骨的上方、是象征性地仰身直肢葬。隨葬品多為陶器、石質工具,有的墓年還有裝飾品和其它用品。陶器多置于死者腹部以下部位,其它物品多見于死者生前佩戴部位。墓穴絕大多數是呈長方形的豎穴,少數為具有生上或熟土二層台者。後者的剖面為倒置的凸字形,隨葬的陶器,一般放在二層台上。至今,發掘中雖未見葬具,但熟土二層台很可能是葬具周圍的填土。生產工具以石、骨質地的為主。這時廣泛使用磨制技術加工石器,和為了使石器牢固地捆縛在柄上而相當普遍地推廣了對鑽方法制造穿孔的技術。隨葬的石器,不少是因使用而致殘破的。如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發現的五件石斧中,三件是僅存刃部的殘品①。甚至這里隨葬品最多的M44,出土的石鏟也殘缺刃② 張光直:《濮陽三0 與中國古代美術上的人獸母題》,《文物》1988 年第11 期。① 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 年第3 期。① 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 年第3 期。部。類似情況還見于劉林第二次發掘①。其報告發表的穿孔石斧標本,刃部都有殘損痕跡。隨葬器物多達二十五件的M185 出土的穿孔斧,因長期使用及反複修磨而形成凹形刃口,至入葬時刃口仍有殘損。這就表明,當時制造一件磨制石器還是很不容易的,磨制石器是人們的寶貴用品。

石器的種類以斧、錛為主。在劉林第二次發掘中,斧、錛的數量,分別占遺址出土工具總數的31.25%和41%。同地墓葬中隨葬斧、鑄的數量,均占隨葬工具總數31%。大墩子墓葬出土的九十五件石工具②中,斧、鑄分別占14.73%和49.47%。從遺址及墓葬所出石斧的總的情況來看,體薄穿孔的石斧的數量,只占較小比例。其次是石鏟及石鑿,例如在野店墓葬隨葬的斧、錛、鑿及鏟的總數中,均僅占11%①,在大墩子墓隨葬的石工具中,它們分別為8.4%和12.6%。劉林期的刀、鐮,無論是墓葬,還是遺址,均極少見。這是否是由于使用別種收割工具,或是其它原因,目前尚說不清楚。盡管如此,上述情況表明,原始農業和以錛鑿為工具的手工業,在劉林期的社會生產中,已占有根重要的地位。

屬于原始手工業方面的作業,還有骨角牙器制作、制陶和編織。顯然,在陶器的成型工序上,陶工已較廣泛地使用了慢輪。

從使用魚鏢、槍頭、網墜、彈丸和鏃隨葬,以及從遺址及墓葬中發現的鹿角、骨、龜甲和大量獐牙及其制品來看,在經濟生活中,漁獵業還占著重要地位。

家畜的飼養,已有了進一步發展,成為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

在發掘劉林遺址采集的六百五十二件獸骨中,豬牙床有一百七十一具,占26%多。此外,還有牛、羊及狗獸骨。劉林①和大墩子都有用狗殉葬,或如大墩子M213 那樣,以陶狗作為隨葬品的現象,說明狗已是當時人們的重要伴侶。劉林M100 中,發現一件用豬牙雕刻的豬頭形飾物,嘴、眼、鼻俱備,維妙維肖,如果猜還沒有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食物和對豬的習性缺乏深刻了解,很難出現以豬為題材的藝術作品。這件豬頭形飾物,生動地表現了當時養豬業已有一定的發展。它從一個側面又反映了農業已占據了重要地位。

馬克思認為:“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②。前述劉林期社會生產及經濟,決定它只能處于氏族制階段。在社會勞動分工中擔負主要職能的,是婦女還是男子?是區分母系氏族制還是父系氏族制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劉林第一次發掘的五十二座墓葬中,只鑒定了七座墓葬中死者的性別及年齡。三座女性墓中,除隨葬尚不明確用途的牙勾工具外,別無其它工具隨葬。而在四座成年男性墓葬中,除M16 這位五十——六十歲的老年隨葬牙勾外,M1、M7、M25 分別隨葬了錛及礪石、斧及礪石和斧。M25 還同時用槍頭和狗隨葬,表明死者生前還是一位獵手(圖2-43)。可見,當時男子擁有基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兗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9 年第1 期。

② 韓康信、潘其風:《我國拔牙風俗的源流及其意義》,《考古》,1981 年第1 期。① 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等:《山東長島北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7 年第5 期。①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 年第2 期。②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 年第2 期。本生產中使用的主要的工具。

圖2—43 劉林M25 和骨梳(1)、牙雕豬頭(2)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的墓主,均經性別、年齡鑒定。這里男性成年六十六,女性成年五十一,少年二,十三歲以下兒童十四,二人合葬者三,性別不明成年人九③。在十四座兒童墓中,除M176 內的十二歲左右死者隨葬牙勾形器外,其它均無工具隨葬。這從一側面反映了隨葬工具的情況,是和死者生前所從事的勞動有關的。在性別確定的一百一十七座成年單人墓中,五十二座隨葬了工具。其中女性十七座,占女性總數的33%:男性三十五座,占其總數的53%。可見,使用工具隨葬的比例男性高于女性。現將隨葬工具、種類,依性別統計如下表。

工性具別斧錛鑿礪石彈丸網墜小刀牙勾形器錐針紡輪總數男9 16 1 5 2 2 1 16 13 6 71女6 1 3 5 12 2 3 3 32男子隨葬的工具約占總數的70%,女子只占30%。在種類上,婦女用鑄隨葬的只有一例一件,男子則有七例十六件,且女子沒有鑿、彈丸、網墜隨葬;男子卻缺乏紡輪隨葬。可見,男性擁有工具的數量多于婦女,同時,以鑄鑿為主要工具的手工勞動及漁獵生產領域,已主要是男子的勞動部門,而紡織這類家務勞動主要由婦女擔當。同時,這里男子使用斧隨葬的有九人,用牙勾形器隨葬的十一人(同時隨葬斧者不計),分別占隨葬工具的男子總數的約26%和31%;婦女使用斧隨葬的有六人,用牙勾形器者僅二人(同時隨葬斧者未計),分別占擁有工具隨葬婦女的約35%和12%。如果依有些研究者認為牙勾形器是用于農業的工具的話,那麼,它說明婦女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性雖略低于男子,但依然起著值得注意的作用。

類似的情況,也見于野店和大墩子。

野店被確定性別、年齡的墓葬八座,其中雙人墓兩座,單人墓男、女各三座。女性單人墓中,兩座隨葬紡輪,一座未隨葬工具,在兩座雙人墓中的兩位女性,一位隨葬了骨針,另一位隨葬了石斧(圖2-44)。三座男性單人墓,分別隨葬了石鑄,或石斧及礪石,或石鑄、礪石、骨鑿及骨鏈。

大墩子也是只在男性墓中才見到鏃、魚鏢一類漁獵生產工具。這里的M44和劉林M25 近似,隨葬品極為豐富。該墓主人用狗、魚鏢、骨管(拉箭板指)①和斧鏟,形象地標示他不僅是位農民,同時還是位漁獵能手。同時,和漁獵工具發現的情況相反,絕大多數的紡輪卻都出自婦女墓葬中,而且,百分之③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 年第2 期。①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 年第2 期。又《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

七十的被確定為成年女性的墓葬,都用紡輪隨葬。可見,大墩子漁獵和紡織勞動分工的情況,也和劉林一致。

在農業和手工業方面,大墩子第二次發掘的墓葬有十座隨葬了石鏟,其中男性八座,女性僅兩座,出土獐牙勾形器的十五座墓的主人均屬男性。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的婦女墓葬中,只有M25 和M30 分別隨葬了斧、鑄和鑿。也就是只有10%的女子用斧隨葬,20%的婦女死後隨葬鑄。這里隨葬斧、錛的男性墓,分別占男性墓的20%,而且,對兩次發掘大墩子墓葬統計表明,鑿只見于男性墓葬。更應引起注意的是,使用斧、錛、鑿這樣成套的石質工具隨葬者,均為男性。其中的M4 和M32 還同時出土了碎石片、牙料及較多的骨、牙制品,形象地指明死者生前是位具有特殊技能的善攻石、骨、牙料的手工業匠人。這種手工業匠人只在成年男子中出現的現象,和原始手工業基本上由男性擔當的情況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

可見,在以農業為基本生計,家畜飼養、漁獵和手工業占著重要地位的劉林期社會中,在男子至少也和婦女一樣加入了農業勞動,獨占了漁獵部門,和成為手工業勞動的主要擔負者的情況下,顯然可以認為,男子已把社會勞動的主要職能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婦女的勞動在家族和社會中的意義,已是今非昔比,降到次要地位了。

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勞動的作用及意義的提高,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標志,也是它的結果。生產力的發展和男子在生產對比關系中占據的優越地位,是父系制代替母權制的經濟基礎。而男子控制或為其所有的財產超過婦女的私有財產,並在這種對比關系中占據主導或統治地位,以及由此產主的改變母女財產繼承制為父子財產繼承制的要求,是導致母權制之被顛覆,而代之為父系制的直接動因②。在劉林期,這種性質的經濟基礎和實現這種性質變革的動因,早已存在,並且,已產生了作為父系氏族制特征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考古學見到的這方面的事實,便是成對的異性成年男女合葬墓。為方便說明,將這類合葬墓列表如下頁:表列四處墓地八座合葬墓,劉林的M102、M144、大墩子M67(M86)和野店M88 均為成年男女,據王因簡報①關于合葬墓的分類來看,這三座異性合葬墓中的男女,亦當為成年。唯劉林K21 中的男女,按現今標准,應歸為少年,但原始社會中的民族,成丁禮年齡在十三——十五歲間者,並非少數。同時,從本節關于劉林期流行的拔牙風俗的年齡來看,可認為墓中兩人均② 山東省博物館、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鄒縣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 年。① 江蘇省文物工作隊:《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一次發掘》,《考古學報》,1962 年第1 期。地點墓號墓主人性別、年齡、葬式隨葬器物備注M21 15 歲女性,居左。13歲男性,居右。兩人並列,臉對臉,仰身直肢。

陶罐2 件,均放在女性下肢骨上。此外還有牙勾5 ,紡輪1 ,彈丸7 和玉石飾1 。

M10255 歲左右女性,居左。

55 — 60 歲男性,居右。

兩人上身相靠,男住左臂壓在女性右臂上,仰身直肢。

彩陶缽1 ,觚形杯2及鼎8 等8 件陶器和■牙1 件。男性腹部放著2 鼎及1 觚形杯,剩下的隨葬品都放在女性腹部。

劉 林M144成年女性1 ,成年男性1 。遷葬鼎4 、觚形杯1 ,豆2 ,石斧1 。

大 墩 子M 67M86M67 壯年女住,居右;M 86 中年男性後左。

兩人並排緊靠,仰身直肢。

男性隨葬獐牙勾形器1 、骨棲1 、龜甲1 、骨魚鏢4 、陶鼎3 ,三足高柄杯1 。女性隨葬獐牙勾形器1 、石紡輪1 、龜甲1 、陶豆1 、鼎2 、罐2 、碗1 、器蓋1 、三足高柄杯1 。

同一座墓,編墩了兩個墓號。

這墓號,實可作骨架理解。

野店M88 女性青年,居右;男性壯年。兩人並徘緊靠,仰身直肢。

龜甲1 副,置于兩人盆骨之間。小鼎1 、缽形鼎1 及骨針1 位于女性青年左小腿骨右側。小石環1 放在男性壯年下頜骨下方,陶鐲6 件套在男性壯年右腕骨上,另3 件陶鐲套在男性壯年左腕骨上。

王 因異性合葬墓三座詳情未報導已通過了成了禮而進入了成年行列。無論後岡一期文化,還是已被確認為母權制時代的半坡類型,都未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因此,應將這類墓葬的出現視為曆史現象的同時,還當把合葬墓中的男女視為夫妻,而且是現實的夫妻關系發展到牢固程度在葬俗上的表現形式。

已知墓中男女葬式,均仰身直肢,並排平列,男女居左居右,尚無定制,同時,女性擁有的隨葬品,尤其是陶器,往往還多于男性,反映夫妻生前人格、地位及經濟關系是平等的,甚至,在家內經濟生活中,或許妻子較丈夫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

實現世系及財產從母系繼承制轉化為父系繼承制,是從女性為中心的對偶婚過渡到以男性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大墩子的一座一位男性中年帶著一個八——十歲小孩的合葬墓,是劉林期隨著一夫一妻制婚姻確立的同時,實現了世系及財產關系的父系繼承制的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劉林和大墩子的合葬墓的年代,可推到野店二期(劉林M102)或略早于野店三期,野店合葬墓的年代,屬野店三期,王因在野店一、二期時,不僅不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還相當廣泛地流行在劉林、大墩子及野店未見的集體二次合葬制及多人同性合葬制。至野店三期時,王因雖見到三座成對異性合葬墓,但仍以同性合葬墓為主。可見,在實現向父系制過渡時,劉林期的諸居民點的情況顯示出不平衡性。如果王因發現的那兩座一位成年女性及一個未成年個體的合葬墓的年代,相當于野店三期的話,還可以認為在同一居民點的居民,一部分人實行一夫一妻制時,另一部分人還可能仍然過著母系制生活。

一般認為這些不同地點的墓地,是氏族的墓地。劉林墓地分為五個墓群,“這些一個個的墓群則很可能是血緣關系更為密切的家族葬地”②,家族葬地包含了單人葬及數量極少的夫妻合葬墓。可見,成對的夫妻包含在家族中,家族包含在氏族中。氏族墓地被劃分為若干家族墓區,反映了家族經濟在氏族中具有很大的獨立性。氏族墓地的存在,則反映家族經濟的發展,還沒有達到沖破氏族制的程度。

私有制的發展進程,決定父系氏族制的狀況。在一定的曆史條件下,貧富分化的程度,是私有制進程的一面鏡子。反之,從這面鏡子,可看到私有制發展水平,進而了解父系氏族制所處的階段。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出土陶容器(包括極少量器蓋)

五百二十四件,石斧、鑄、鑿、鏟工具四十八件。平均每墓可葬陶器3.61件,石工具不足半件。這兩類器物是當時的重要財富。故可把它們的總量視為劉林氏族的社會財富總和的縮影,將各墓出土的這兩類器物看成死者生前占有財富的縮影。上述墓葬可分為如下四類:(一)凡隨葬陶器六件以上,或雖不足六件陶器,而有兩件以上石工具者,屬富裕墓葬;(二)凡隨葬陶器三——五件,或有一件石工具者,是中等墓葬;(三)凡無石工具而有一、二件陶器,或無陶器但有其他隨葬品者,為下等墓葬;(四)無隨葬品者,是“赤貧”墓葬。依此四類,列成下表。

②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 卷,第320—321 頁。

(一) (二) (三) (四) 墓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墓男19 146 27 15 44 5 26 27 6女13 141 8 18 67 5 13 14 7成1 8 2 6 5 9 1雙人3 31 1少年2 8 2兒童2 16 1 5 6 2 5總數40 350 38 36 122 10 50 52 19類數量死者(四)類墓十九座,占總教的13.1%,沒有隨葬品;(三)類墓五十座,占總數的34.48%,雖有隨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數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數之下。相反,(一)類墓四十座,占總數的約27.6%,卻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別約相當各自總數的66.4%和75%。且其中個別墓葬的隨葬陶器高達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達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見的彩陶也出于這類墓中。類似的情況,也見于大墩子。因為這里第一次發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3.5件,恰和劉林相近。按在劉林使用的方法,將這里的墓葬也分為四類,見下表。

(一) (二) (三) (四) 墓數類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石工具墓陶器墓男4 30 12 5 16 1 4 3 1女3 22 6 5 18 2 1 1成2 4 1 1 1 1總數7 52 18 12 38 4 6 5 2量死者(一)類墓葬,占墓葬總數的25.9%,擁有54.7 繩的陶器和81.8%的石工具。在這類墓葬中,那些手工業匠人和漁獵能手的隨葬品,是頗引人注目的,他們躊有錐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還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產工具隨葬。M44 就有骨錐十三件及骨針八件,還有一條狗:M32 用骨錐十九件、骨針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隨葬。與此相反,(四)、(三)兩類墓葬,占墓葬總數29.6%,只占隨葬陶器總數的5.2%。

可見,兩地隨葬品情況,反映墓主人占有的財富存在著差別。

值得注意的是,劉林及大墩子婦女隨葬陶器的數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于男子。劉林和大墩子(一)類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隨葬陶器,分別為7.7件和7.5 件,而兩地同類墓中的女性墓的隨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別為10.8件和7.3 件。同樣,劉林和大墩子(二)類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別剛達三件或3.2 件,婦女則是3.7 件和3.6 件。顯然,婦女在家族中對財產擁有較大的支配權,其家族和社會地位,並未因母權制被顛覆這一“人類所經曆過的最激進的革命”而變得今昔兩重天。無疑,這同漸進地、和平地實現這一變革有關,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征。

在個體制家庭還包含在家族的社會中,財富不均的現象,主要是表現于家族之間。劉林T413 的二十四座墓葬,隨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隨葬陶器最多的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及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僅有的隨葬陶器達八件的兩座兒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10—15 歲的少年墓,都在這個探方內。同時,T406、T407及T408 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兩座,三——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無陶器隨葬的多達八座,占了三分之一。顯然,兒童和少年隨葬品的多寡,當不出于自身的原因,而取決于其所屬家族的經濟狀況。可見,T413 家族比較富裕,T406—T408 家族則較為貧困。這種家族間貪官分化的現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產物。

如果將這兩墓地和半坡類型的元君廟及史家①比較,可見到如下情況:墓器(一) (二) (三)元·墓葬18.75 47.29 33.66劉·墓葬26.75 35.16 38.59元·陶器36.94 47.69 15.34劉·陶器60.55 31.64 7.55墓類比例葬陶表中墓類(一)、(二)和(三)的含義,分別相當于劉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劉”分別代表元君廟及史家兩墓地和劉林及大墩子兩墓地,比例數是指同類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如劉(一)類墓葬的比例數,是劉林、大墩子(一)類墓葬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分析表列數字可見:1.劉林及大墩子(三)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的同類墓擴大,而所占陶器的比例反而縮小,反映這部分居民生前占有財富的情況,較元君廟及史家惡化;2.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增加。前者(二)

類墓的比例,卻較後者減少。若把它們的(一)、(二)類墓所占比例比較,元君廟及史家仍少于劉林及大墩子。可見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增加,可能是前一時期(二)類墓者分化的結果;3.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所占陶器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同類墓所占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類墓占有陶器比例少于後者。表明劉林期的財富向(一)類墓集中。

①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 年第3 期。另外,元君廟和史家(一)類墓隨葬的陶器,墓均數分別是同地(三)

類墓的5 倍和3.5 倍,而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隨葬陶器,則分別是同地(三)類墓的11.6 倍和11.8 倍。

可見,在貧富分化方面,劉林期較半坡類型擴大了,私有制也進一步發展。

現在,可將劉林期社會的一些特點,歸納如下:1.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已擔任主要職能,或在生產中起主要作用。他們中間出現了一些具有專業特長的勞動能手。這些人占著較多的財富,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婦女在某些生產領域中還起著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說,她們在生產勞動中的地位,已退居第二位了。

2.家族已明顯地分裂為富裕的和貧因的。私有制進一步發展了,貧富分化還未能導致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同時,貧困的人數較少,多數人的經濟狀況,都在中等以上的水平。作為後來父權制特點的家內奴隸尚未出現。3.存在著一夫一妻婚姻。婦女在家族和社會中,基本上和男于處于相等的地位,而在家內經濟生活中,或許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或支配權。

大溪文化早期與馬家浜文化大溪文化是以四川省巫山縣大溪遺址①命名的。其年代,前期可進入半坡類型,後期約和廟底溝類型相始終。標題所說的早期的涵義,並非該文化本身分期的“早期”,是指約和黃河流域仰韶時代前期年代相當的大溪文化遺存,即基本上是自大溪文化三期①以前的遺存。同時,目前還難以大溪文化的分期標准界定大量的具體遺存的年代,尤其是還不明白該考古學文化的分期和該文化社會進程的聯系,所以,這里所講的內容,可能涉入大溪文化四期的材料。這在目前確難以避免。

大溪文化的分布地區是:西起瞿塘峽兩岸,東達洪湖之濱,北自荊山南麓,南抵洞庭湖畔,處在中國東西、南北交通的腹地,面積約5 萬平方公里(圖2-45)。這文化的陶器,基本上呈紅色,圖2-45 大溪文化遺址分布示意圖1.大溪;2.龔家大溝;3.朝天咀;4.中堡島;5.楊家灣;6.清水灘:7.紅花套:8.西門河;9,關廟山;10.楊木崗;11;陳家灣;12.朱家台;13.毛家山;14.蔡家台:15.桂花樹;16.柳關;17.三元宮;18.丁家崗;19.劃城崗;20.湯家崗;21.王家崗;22.車轱山。

盛行紅衣。外表常為紅色的陶器,內表卻為灰黑色。同時,也有少數的陶器呈灰色、黑色、橙黃色和白色的。較早的白陶,色澤灰黃,主要成分為SiO2,另有較多的Al2O3,較晚的白陶,往往還有較多的MgO,而顏色潔白。陶器的質地分泥質和粗陶兩類。粗陶除夾砂、蚌末外,另有單純以稻殼作羼和料的。陶器的主要紋飾有戳印紋、弦紋、刻劃紋、堆紋、鏤孔和彩繪,也有少量的線① 張忠培:《大汶口文化劉林期遺存試析》,《吉林大學學報》1979 年第1 期。① 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 年第1 期。圖2-46 大溪文化陶、石、玉器1.彩陶罐;2.圈足盤;3.曲腹杯;4.圈足碗;5.器蓋;6.罐形鼎7.器座;8.雙環形石飾;9.10.玉玦;11.缽形三足器;12.彩陶瓶;13.豆;14.石斧。紋。戳印紋是大溪文化最具特征的紋飾②。它是由圓形、半圓、新月、三角、S 形、X 形、菱形、長方、方形、工字形及篦點組成的幾何形圖案(圖2-46)。彩陶數量不多,一般是在泥質紅陶外表先塗紅農再畫黑彩,也有赭彩,個別的是白衣黑彩及紅彩。同時,還有內彩。圖案可分兩類;一類是由曲線、弧形三角、曲邊塊狀及圓點,配以直線的幾何形,當是受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影響的產物,但其中常見的絞索紋及平行帶中夾鳥形或橫人字形(實為前者之變簡)紋,頗具自身特色;另一類是由直線條帶、菱形方格、銀齒形、圓圈及點狀線組成的幾何形,此類圖案,自具風格(圖2—47)。器形主要是釜、鼎罐、圈足盤、圈足碗、雙腹杯、筒形瓶、斂圖2—47 關廟山、毛家山、丁家崗出土陶器1.2.碗;3.杯;4.盤。口簋、斂口缽、器蓋、器座及支座。三足器很少,流行圈足器。三足器除鼎罐外,還有三足缽。這些器類下的三足,系由矮圈足切除其余部分而成。這表明三足器的產生,是受圈足器的啟發而沿襲了圈足器傳統的產物。陶器均為手制,除早期遺留用貼塑法制陶外,基本上用泥條盤築法制成陶坯,再在慢輪上加工修整成器。陶器燒成溫度較低,如紅花套標本為600°—700℃,大溪標本為750°—810℃,三元宮標本為880℃①。劃城崗發現的由火道、火膛及煙囪組成而無窯異的陶窯①,不僅說明陶器是在陶窯內燒制的,而且,其煙囪位置及無窯箅的結構特點,和以紅燒土塊作壘砌陶窯的材料,還說明是這文化自身的發明。

就上述大溪文化的考古學文化特征所顯示的文化面貌,尤其是以該文化較早階段的丁家崗下層遺存①,和石門皂市下層遺存②進行比較,可看出西者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大溪文化是從石門皂市下層遺存生長起來的。

同時,自大溪文化居民分布區溯漢水而上,進入漢水上游的陝南地區,沿丹江、浙水則與伊洛地區相連,此兩地均是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分布區,更有甚者,在湖北境內的漢水流域及河南境內的浙水沿岸,均零散地分布著二些半坡和廟底溝兩類型居民的移民點①,這有利的地理條件和當時②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兗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9 年第1 期。

① 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2 年第2 期。① 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 年第1 期。① Nelson,N.C.,Jonrnal of the CentraI AsiAtic Expedition to the yangtse River Gorges Region, typewrittenmanuscript,An1o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New York。四川長江流域文物保護委員會文物考古隊:《四川巫山大溪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記略》,《文物》1961 年第11 期。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 年第4 期。

② 李文傑:《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 年第2 期。① 湖南省博物館:《湖南安鄉縣湯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82 年第4 期;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 年第4 期。

這些文化居民分布的格局,為它們進行文化、經濟交流提供了相當便利的條件。

近來,在漢水上游陝南地區的半坡類型遺存中,已見到大溪文化的具有戳印幾何形紋飾的白陶圈足盤殘片①,前面談到的大溪文化彩繪圖案所表現出來的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的影響,均表明大溪文化和半坡及廟底溝兩類型之間確已存在相當廣泛而深入的文化、經濟交流。

當然,大溪文化居民區還可同四川、江西腹地、廣東和位于淮河流域的河南及安徽部分地區,甚至通過中間媒介而同長江下游的同時代居民,進行了經濟文化的交往。有的學者通過時大溪文化和長江下游的河姆渡、崧澤及良渚等文化的玉器種類、形制、用途的比較研究②,認為大溪文化的玦、璜這類玉飾品,是長江下游文化傳播的產物,同時並非依樣畫葫蘆,體現出了大溪文化居民的創造性加工。但是,從大溪文化基本內涵來看,沿著漢水,尤其是由浙水溝通同伊洛地區的聯系,當是大溪文化居民對外交往的主要方向。需進一步指出的是,當黃河中上游步入廟底溝類型時期,它們之間的這種交流,才達到相當頻繁的階段。同時,住居在江漢地區的大溪文化居民能直接吸收廟底溝類型的信息,而使他們和洞庭湖畔的同胞的文化面貌,呈現著顯著區別。考古學為了標示這種差別,分別稱之為關廟山類型和湯家崗類型③。

大溪文化居民聚族而居。他們留下的居住遺址,往往見于靠近水源的高地下。房屋的基本特點是:大多為地面上的建築,形式分圓形、方形和長方形;半地穴式房屋,只有圓形的一種。地面起建的房子,往往先挖牆基槽及立柱洞,立柱後,用燒土碎塊摻和粘上填實牆基糟,形成上築牆根。再在立柱之間編紮竹片竹竿,里外抹泥,成為編竹夾泥牆。為支撐屋頂,室內一般也挖洞立柱。屋內地面下用紅燒土塊鋪墊,表面敷塗細泥並經火烤,有的屋內圍築灶坑。有些房屋設具有護棚的門道,還有的房屋備有撐簷立拄或專門的簷廊。關廟山F22 是一座地面起建的長、寬近6 米,房頂為四面坡的方形建築④,門開于西牆正中,設有略高于居住面的門坎。該房屋的居住面、牆基及牆和室內設置立柱的材料、結構及構造程序,均同于上述大溪文化房屋建築的一般情況。F22 的灶坑,設在房屋正中,方形,四周有埂,內有一條南北向隔梁,將灶坑一分為二,埂、隔梁及灶坑面均抹泥敷平。灶坑東南角築一高于灶坑埂的紅燒上台,頂部呈鍋底狀,抹一層泥,可放置圓底釜一類的陶器。

F22 自灶坑東北角至北牆中部偏東,在室內墊層上起築一堵隔牆,將房屋北半部分為東西兩間。屋牆外四面均用紅燒土塊鋪成散水,厚5—15 厘米,低于室內地面12—15 厘米。居住面上有陶器五件,其中一件筒形罐內還存著小石錛、骨笄、扁錐形骨器、小虎角及野豬牙各一件。散水上放著三件陶器和二件石斧。據此可看出當時居民簡單的生產、生活情景。

穩定的生活資料的生產經濟,是這種定居生活的必要前題。以稻殼碎末作為陶器的羼和料,紅花套、關廟山、毛家山及三元宮等地建築遺跡的紅燒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 年。② 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 年第4 期,③ 湖南省博物誼:《澧縣東田丁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湖南考古輯刊》1。④ 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石門縣皂市下層新石器遺存》,《考古》1986 年第1 期。土塊中,普遍羼和稻殼和稻草末。紅花套燒土塊中的稻殼標本,經鑒定為粳稻。這些情況,顯示大溪文化居民以營稻作農業經濟為主。大溪遺址的堆積中,普遍夾有魚骨渣,還見牛下頜骨、鹿角及牙和麂子角,不少墓葬使用魚和龜及野豬牙及獸骨制品乃至狗隨葬,例如M78、M93、M153 及M138 等均隨葬了魚。M138⑤內葬一40—50 歲男性,隨葬魚六條,分別置于頭下及左肩下各一,左手處和右腳下分別為二條、三條。在三元宮H8 內,發現了牛、羊、豬及魚骨①。可見,當時漁獵及飼養業也居一定地位。各地均未見到網墜,只見到石矛、骨矛及石鏃,可能當時江河中魚相當豐富,以致無須制網捕魚。同時,紡輪及骨針的發現,證明還存在紡織及縫紉這類家庭副業。

制石及制陶是大溪文化居民的兩大手工生產部門。制陶已如前述。在大溪文化遺址及墓葬中,只發現斧,鏟、鋤、錛、鑿、刀、杵及礪石這幾種石質制品。數量以斧最多,其次為錛,再次為鑿,其余石制品的數量均很少。例如三元宮遺址中期出土斧、鑄的數量,分別占石工具總數的66%和23.7%②;大溪第三次發掘的墓葬中隨葬的斧、錛、鑿的數量,分別占石工具總數的56.7%、30.6%和0.82%。石斧多為弧頂或平頂,器身平面呈梯形,中段較頂部粗厚。穿孔石斧和石鏟,數量較少,出現的時間較晚。石鑄器身平面一般呈梯形,少數亦有呈長方形者。石鑿則基本上呈長方形。石器中仍有一定數量的打制石器,多數則是經磨制加工而成的,但通體精磨而棱角分明的器形很少。

大溪第三次發掘的被定為早期而查明了性別的四十八座成年墓葬③中,女性二十七座,男性二十一座。凡隨葬石質的斧、錛、鑿及紡輪這類工具中的一種者,女性墓七座,右其總數約26%,男性墓八座,占其總數的約38%,可見用石質工具隨葬的情況,成年男性相對地多于女性,反映男性在使用這類工具生產中的地位,高于女性。在這些墓中,用石紡輪隨葬的,只有M79這位成年女性一例,或許說明紡織這類勞動是女性的專業。同時,男女均使用斧、錛、鑿這類石工具隨葬,也表明男女在用這類工具的勞動中,尚未存在明顯的分工。不過,同時以斧、錛及鑿隨葬者,女性僅M167 一例,占隨葬石工具的女性成年墓總數的14.3%,男性有M166、M175、M187 及M208 四座,占隨葬石工具的男性墓總數的50%,可見,不僅表明男性具有使用這幾種工具能力的人數多于女性,也說明在這類勞動中男性較女性居于更重要的地位。

大溪文化居民死後,除在關廟山、紅花套見到小孩實行甕棺葬而可能是**和小孩分別埋葬外,其它各地的**和小孩均共葬于公共墓地中。

關廟山的甕棺葬①,發現于遺址中。這里的葬坑分圓形豎穴和淺盆形橫穴兩種,甕棺的放置形式,亦有豎置和橫置。葬具均為夾砂(炭)或泥質紅(灰)陶的鼓腹圜底罐,有的甕棺口上倒置一件碗或盤作蓋。此外,均無隨葬品。公共墓地當有一定的排列規律。除在大溪見到一座母子合葬墓(M121)

⑤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浙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 年;《湖北鄖縣秘均縣考古調查和試掘》,《考古學集刊》第四集。

①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龍崗寺》,文物出版社,1990 年。

② 楊建芳:《大溪文化玉器淵源探索》,《南方民族考古》1。

③ 李文傑,《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 年第2 期。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1983 年第1 期。外,其他均為豎穴單人葬,至今沒有發現葬具。人架絕大多數頭南足北,除較多的仰身直肢和極少的俯身直肢葬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屈肢葬。後者特點顯明,形式多樣,分仰身屈肢、側身屈肢和俯身屈肢,以仰身屈肢最為普遍,有的兩腿並靠,彎向左邊或右邊,雙手往往交叉置于腹部,有的呈蹲踞式,下肢向上蜷曲,膝蓋彎及胸前,雙手在臀部旁或抱住臀部,有的為危坐式,雙腳交叉壓于臀部,雙手伸直或放腹部(圖2—48)。大圖2—48 大溪文化屈肢葬式(四川巫山大溪出土)部分墓內都隨葬了器物:陶器、工具和裝飾品,有的墓內還隨葬了魚、龜和狗。隨葬器物多置于臀部以上部位。陶器放在人架上部或頭兩側;生產工具中的石器,常置于胸部或枕在頭骨之下;玉、石、骨、蚌和象牙質的玦、環、珠、璜、鐲及壁這類裝飾品,一般見于死者生前佩戴的地方。這些葬俗的特點,顯示大溪文化和黃河流域乃至長江下游地區的同時期居民,在習俗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在半坡類型年代范圍內而住居于太湖平原及杭州灣地區的居民留下的遺存,具有鮮明的考古學文化特征,是因浙江嘉興馬家浜的發掘①得以認識的,故名之為馬家浜文化。

這文化的葬俗自具特點,無論是成年人,還是小孩,死後都埋在公共墓地中,盛行單人葬,至今發掘的二百二十余座墓葬中,只有六座同性合葬墓,墓中均葬二人,女性或男性各為三座②。墓中的尸體基本上是按俯身的姿式擺放,馬家浜確認葬式的十七位死者,俯身葬式的占64.7%,其余均為仰身葬;常州圩墩的92%的死者,均為俯身葬③(圖2—49)。死者的下肢基本上為直肢的形式。其頭向絕大多數向北,吳縣草鞋山能判明頭向的九十四座墓葬中的死者④,八十六座向北,占91.5%,剩下的八座墓,或向西,或向東,也有向南的。至今,見于報導的只有馬家浜墓地中的兩位死者骨架旁,看到由木板構成的長方形葬圖2—49 圩墩馬家浜文化墓地(部分)

具的遺跡,其它均無。同時,相當數量的死者都沒有隨葬品,那些帶有隨葬品的死者,其隨葬品的數量亦很少。圩墩六十二座墓葬中,無隨葬品的有三十二座,隨葬一至三件器物的二十五座,四至七件的僅五座①。草鞋山的一○六座墓葬中,二十五座墓沒有隨葬品,七十八座墓只有一至三件隨葬品,有四件隨葬品的墓葬僅兩座。M38 較為特殊,隨葬了九件器物。該墓的主人是一位二十五歲至三十歲的女性,隨葬豆、盆各一件、骨柶三件、石斧一件、“L”形鹿角器二件和玉飾一件。圩墩隨葬品最多的兩座墓葬,M14 是位老年男性,有五件陶器及一件石紡輪,M16 是一中年女性,隨葬陶器四件,陶紡輪和骨錐、鏃各一件。這或許反映婦女和男性老人在親屬中擁有較多的財產支配權,地位亦較高。

隨葬品都是死者生前使用的器物,即陶器、工具及裝飾品,凡隨葬一件① 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 年第4 期。② 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 年第4 期。③ 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 年第4 期。④ 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 年第4 期。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1年第4 期。

陶器者,大多數為豆,其次為缽,隨葬二件以上者,再配以釜,或罐,或鼎,或壺,生產工具多為斧及紡輪,也有錛、鑿,個別為鋤者。裝飾品中最多的是玉玦,其次為玉璜,也有玉環或玉鐲。隨葬器物的位置,陶器或放在頭骨上方,或置于腳下,或陳列于骨架的一側,也有壓在尸體下面或置于骨體之上者,生產工具多放在死者的腰部,裝飾品則見于死者生前配戴的部位,如玉玦均發現于耳部。

在馬家浜、邱城、梅堰、圩墩及草鞋山等地,都發現了居住建築殘跡,使人們認識當時的房屋多為方形,少數為圓形,均是地面起建的木構建築。吳江梅堰發現的以蛤蜊殼為地面的建築遺跡①,厚7—33 厘米,它適于防潮,這種地面上有的還見草木灰和排列整齊、縱橫交織的蘆葦層,草鞋山F3 是一處直徑2.3—2.7 米的約近圓形的地基,周圍環繞排列十個柱洞,有的柱洞中殘留著木拄。這里還發現一些零散的木柱,有的下面墊著一至二塊木板作柱礎,有的木柱周圍發現印有蘆葦痕跡的燒土塊、草繩、用草繩捆紮的草束、蘆席、篾席等當時建房用材。吳興邱城的一處建築呈長方形②,兩邊排列相距3.5 米的若干方形柱洞,室內地面是用小碎石、陶片、沙粒、蛤蜊殼、螺螄殼和粘土羼和築成的,上面再鋪上一層泥沙,拍緊後再以火煅燒,硬度很高,厚10—18 厘米。這里的柱洞底部也墊一、二塊厚木板。室外四周還有排水溝的設施。馬家浜發現的一座建築,也是呈長方形。其南北長7 米,東西寬2.75—3 米,東、西兩側各有六個柱洞,南邊中部有一柱洞,東側自北往南數四、五柱洞之間的間距較大,當為房門處。柱洞內填粘土,兩個柱洞尚存殘木柱,四個柱洞中有作為柱礎朽木板痕跡。房屋的地面為一層厚約8 厘米的黃綠色硬土。在房屋的北部,發現了延伸到室外的大片紅燒土,全為不規則的大塊,面較平整,上留有樹枝或蘆葦燒毀後的痕跡。在這片紅燒土塊的南端,上面還壓著大量草灰。這當是房屋燒毀時倒塌的屋牆和房頂的殘留。發掘時,在這房屋范圍內采集了陶片、骨鏃及骨鑿等。

馬家浜文化的陶器頗具特色,多作紅色,也有為數不多的灰色及黑色陶,質地分泥質及夾砂的兩類,夾砂陶羼和料是砂粒和蚌末,一般質地較租。器壁外紅里黑或表紅胎黑,是泥質紅陶的特點。陶器均為手制,部分經過慢輪修整,燒成溫度為800°—870℃。器表以素面為主,盛行在陶器上塗抹紅衣,不僅常以此作為泥質紅陶的裝飾,同時,亦見于一些夾砂紅陶乃至泥質黑陶中一些器皿。紋飾較簡單,有弦紋、刻點紋、按壓窩紋、小鏤孔及附加堆紋和彩繪。彩繪陶雖少,卻頗具特點,有紅彩及黑彩兩種,基本上是由直線條紋組成的幾何形紋飾,如由網格三角形及長方形或由拱橋紋組成的圖案。器形種類不多,主要器形是寬簷深腹圜底釜、扁錐足或圓錐形足的釜形鼎、喇叭形座的豆、敞口盆、缽、雙耳罐和平底或帶三、四個足的盉及壺,以及特征鮮明的長方形燒火袈(可能是用于燒烤食物的爐箅)。這里的陶器有的往往安上雞冠耳或尤具特色的牛鼻式耳(圖2—50)。

馬家浜文化層位上晚于河姆渡文化。從陶器形態分析,可認為它直接起源于以羅家角早期為代表的遺存。後者基本上同于河姆渡遺址的早期,而同時保持著一些地域性差異,兩者當屬同一文化的不同的地方性變體。同時,馬家浜文化的後繼者,是崧澤文化。這種文化和蘇北的青蓮崗為代表的遺存① 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浙江嘉興馬家浜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61 年第2 期。② 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文物資料叢刊》3。

有著較多的聯系,也如前述,通過中間媒介而和大溪文化交往,羅家角較晚地層中出上的白陶豆③,可能是大溪文化影響的產物。

馬家濱文化用石、玉及骨、角、陶等材料制作工具、用具及裝飾品。骨角器有“L”形鹿角器、鑿、鏃、矛、魚鏢、錐及針等:陶器有紡輪、網墜及杵:石、玉器育斧、錛、鋤、礪石及玦、璜、環、鐲,以及木材制成的木鏟及泥抹子等。已廣泛采用磨制技術制作石、玉及骨角器,石斧中有不少是穿孔石斧,較晚階段出現了有段石錛。居民過著以稻作農業為主的定居生活,漁獵采集業相當發達。據草鞋山及崧澤出土的稻谷及炭化米的鑒定,知當時種植的稻谷有籼稻和粳稻兩種。馬家浜出士的獸骨,約超過陶片十余倍,在T1 及T2 的50 平方米年,約有獸骨一千公斤左右,經鑒定知為水牛、鹿、野豬、狐狸、麝、水龜及蚌等,其中以水牛及鹿為最多。草鞋山出土的動物遺骨中,最多的是梅花鹿、四不像、野豬、牙麞及水牛、也有狗,水生動物則有草龜、鱉、河蚌、鯉魚及鯽魚。梅堰出土的獸骨經鑒定得知是以牛骨及鹿角占多數,其中很多骨、角見到經砸、擊、鋸削留下的痕跡,圩墩發現的螺螄殼多被敲去尾部,當為食用的殘留。一些遺址中還見到梅核、圓角菱及桃核。這些情況,顯示漁獵及采集仍是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

水牛、豬及狗是當時飼養的家畜。

草鞋山發現的三塊紡織物殘片,經鑒定認為纖維原料可能是野生葛,織物為緯起花的羅紋織物。織物的密度是,經密每厘米約十根,緯密每厘米羅紋部約二十六至二十八根,地部十三至十四根,花紋為山形斜紋和菱形斜紋,織物組織結構是絞紗羅紋,嵌入繞環斜紋,還有羅紋邊組織。它不同于此時在黃河流域陶器底部印痕所反映的平紋粗麻布,是相當進步的織造工藝的產物。

圩墩發掘的六十二座墓葬④中,被確定性別的成年人墓四十四座,其中男性二十四,女性二十座。具有隨葬器物的墓葬,男性八座,占整個男性墓的33.33%,女性墓十二座,占女性墓總數的60%,可見,女性擁有隨葬品的比例高于男性。同時,女性墓中隨葬工具的計十座,其中九座隨葬的是紡輪,一座隨葬穿孔石斧,在隨葬紡輪的一座墓葬(M16)中,同時還隨葬了骨鏃;男性墓隨葬工具四座,兩座是“L”形鹿角器,一座是石錛及骨鏃,另一座墓主人是老年,隨葬了石紡輪。圩墩1972 年發掘①所見到的情形是,玉玦、玉璜及紡輪是女性的隨葬品(1973 年發掘的M40,隨葬玉塊兩塊,鑒定亦為女性),“L”形鹿角器則是男性的隨葬品。可見紡織是婦女的勞動領域,使用“L”形鹿角器的勞動,則只是男子從事的職業,除此之外,在其它勞動領域中男女性別似乎不存在明顯的界限。同時,女性擁有隨葬品的墓葬比例居高的情況,可能是婦女地位較高的反映,或許馬家浜文化居民的社會,還處于母系氏族制階段。

③ 常州市博物館:《江蘇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時代遺址的調查和試掘》,《考古》1974 年第3 期。④ 同②。

① 吳蘇:《圩墩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8 年第4 期。第三章銅石並用時代(約公元前3500 年至前2000 年)

第一節這一時期的概觀大約從公元前3500 年開始,我國的遠古文化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銅石並用時代。

我國的銅器究竟是什麼時候發明的,目前還不能遵為定論。雖然古文獻中有“黃帝采首山之銅,鑄鼎于荊山之下”(《史記·封禪書》)和“蚩尤作冶”(《尸子》)、“蚩尤以金作兵器”(《世本》)的傳說,但黃帝、蚩尤是否真有其人,是否真有采銅、作冶、作銅兵的事,都是很難確證的,他們所處的真實年代更是難以論定。我們從這些只鱗片爪的傳說記載中,只能知道古人認為銅器的發明較早而已。不過,近年來的考古發現已為這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我們現在已可大致認定,至少在仰韶文化的後期,即大約在公元前3500 年以後的一個時期,我們的祖先已經知道了銅,並且已會制造簡單的小件銅器。

銅和許多金屬一樣具有美麗的光澤,又富有延展性,可以經過錘煉做出很細很薄的器具。銅器用壞了還可以回爐重新鍛打或鑄造,以做成新的器具。這些都是傳統的石器所不可比擬的。但銅的原料比較少,有天然產狀的銅更少;當時對銅礦的認識還十分困難,認識和發現了也不易開采。加以煉銅時所需溫度較高,純銅熔點為1084℃,在當時並不是很容易達到的。所以在銅器發明以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我們所能看到的僅僅是一些很小的器具如小刀、錐、鑿、鑽、指環動手鐲等,無論在生產上還是在日常生活上都還沒有占居重要地位。從成份來看,大多數屬紅銅,即比較純的銅,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從天然銅塊制造出來的;有些則含雜質甚多,包括錫、鉛、鋅、鐵及某些非金屬物質,故有些表現為青銅甚至黃銅的性狀。但那多半不是人們有意識地制造的合金,而是礦石本身不純所致。這情況大約一直繼續到夏代以前,即大約公元前2000 年前的時期。①從那以後,人們已經學會制造青銅器,從而進入了我國曆史上光輝燦爛的青銅時代。

在銅石並用時代,石器制作技術已臻完善,農業生產進一步提高,物質文化的內容逐漸豐富起來。不同地區之間和同一地區、同一人們集團內部的分化都明顯加深,而家庭的結合則日見穩固。從前分散的部落逐漸結成聯盟,中心聚落和城堡相繼出現,掠奪性戰爭愈演愈烈,最後導致了原始社會的解體。

就整體而言,我國的銅石並用時代還可分為早晚兩期。早期大約從公元前3500 年至前2600 年,相當于仰韶文化後期。這時在黃河中游分布著仰韶文化,黃河下游是大汶口文化,黃河上游是馬家窯文化。在長江流域,中游的兩湖地區主要是大溪文化晚期和屈家嶺文化,下游包括太湖流域主要是崧澤文化。

這階段的銅器還很稀少,僅在個別地點發現了小件銅器或銅器制作的痕跡。石器則已普遍通體磨光,並已廣泛地運用切割法和管鑽法這種相當先進的石器加工方法,有些地方出現了專門制作石器的手工業作坊。農具中的石鏟向扁薄發展,形式變得多樣化,有梯形鏟、舌形鏟和雙肩鏟等。陶器的顏① 江蘇省文物工作隊:《江蘇吳江梅堰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63 年第6 期。色和質地趨于多樣化,除紅陶外,還有黑陶、灰陶、青灰陶和白陶。陶器種類增多,普遍出現高領甕和帶咀罐。同時出現了各種地方性產品,如大汶口文化的鬹、背水壺和觚形杯,大溪文化的雙腹杯和直筒形瓶,仰韶文化的喇叭口尖底瓶等。這一階段最流行的陶器紋飾是籃紋和附加堆紋。彩陶由盛而衰乃至消滅,同時出現某些彩繪陶,即在陶器燒成後再繪上花紋,容易脫落,通常是在黑陶上繪朱紅色或紅黃兩色花紋。

各地都出現一些大型的村落遺址,其面積從數十萬到一百多萬平方米不等。有的遺址有兩三百座房屋,有的墓地有上千座墓葬;有的村落遺址中的房屋規模和質量明顯高于周圍的遺址,有的地方的墓葬特別大,隨葬品不但特別多,而且做工極精、遠高于周圍其它墓地。這些情況表明當時已出現某種中心部落,即部落聯盟的經常性駐地。

埋葬習俗的變化十分明顯。除個別的例外,前一時期流行的多人合葬與同性合葬已經基本絕跡,大量流行單人葬,同時新出現一些一對成年男女的埋葬。這種埋葬一般是男左女右,似已形成某種制度。推測這些都是一種夫妻合葬,是家庭經濟鞏固的一種表現。

這時在某些墓地中,大中小墓葬的分化十分明顯,大墓可以有一、二百件隨葬品,其中有玉器、象牙雕刻,鼉鼓及各色精美陶器,有時還隨葬十幾乃至幾十個豬頭或豬下顎骨,而小墓隨葬僅一二件質地粗劣的產品。這說明部落內部的分化也已十分明顯。不過這種情況往往只是某些中心部落的墓地才是這樣,多數墓地則只存在小型墓和個別中型墓葬。

銅石並用時代晚期大約從公元前2600 年至前2000 年,正是龍山文化及其同時代諸文化活躍的時期。這時期民族文化區已經萌芽,一些考古學文化往往可以同古史傳說中的族系相照應。龍山文化分布于黃河下游的山東和蘇北一帶,當是東夷的史前文化;黃河中游的河南、河北、山西、陝西等地分布著“中原龍山文化”,它本身又包含著後崗二期文化、造律台類型、王灣三期文化、陶寺類型和客省莊二期文化等,應是諸夏的史前文化;長江中游在屈家嶺文化之後是石家河文化,應當是苗蠻各族的史前文化;長江下游至杭州灣一帶是良渚文化,它可能是古越人史前文化的一支。

這一階段在黃河長江流域已普遍發現銅器,種類包括手工工具、裝飾品、個別生活用品和樂器。陶器往往采用輪制,尤以東方沿海一帶為甚。由于燒制技術的改變,這時已很少見到紅陶,一般是黑陶和灰陶。彩陶完全消失,個別地方有彩繪陶。在黃河中游和長江中游的廣大地區,除繩紋和籃紋外還流行方格紋,東方沿海則多素面或弦紋。

這一階段在中心部落的基礎上出現了城牆設施,這些古城可能是當時的軍事、政治中心。房屋建築技術有明顯的進步,許多地方都使用夯築或土坯砌牆,黃河中游往往使用白灰抹牆和地面。

這一階段的某些墓地大中小墓葬分化明顯,個別出現了殉葬。到處都有許多亂葬坑,有的地方還發現有做頭蓋杯和剝頭皮的風俗,用卜骨占卜之風十分盛行,而占卜的主要內容可能是戰爭。凡此都說明這時已進入軍事民主時期,人們站在城樓上已經可以望見東方文明的曙光了。

第二節銅石並用時代早期仰韶、王灣和大河村仰韶村的遺址發現以後,人們一直懷疑其文化遺存是否單純,是否還可以劃分為若干文化期。1959 至1960 年發掘了河南洛陽王灣遺址,發現了十分豐富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存,其特征同仰韶村者基本相同。而王灣有非常清楚的地層關系,依據它可將其全部遺存劃分為三大期,其中王灣一期為仰韶文化前期,王灣二期即為仰韶文化後期,而二期本身又可分為前後兩段或細分為四段①。1972 至1975 年發掘的鄭州大河村遺址,也是一處包含很多文化期的十分豐富的新石器文化遺址。它的第三期和第四期大體相當于王灣二期的前段(圖3—1),第五期則相當于王灣二期的後段或稍晚。①為了搞清楚仰韶村遺址的分期,1980 至1981 年進行了小規模發掘,獲得了十分清晰的地層關系,可據以將該遺址初步劃分為四期。它的第二期相當于王灣圖3—1 仰韶文化後期的器物(鄭州大河村F20 出土)

1—6.陶鼎;7—9、13—15、陶罐;10.11.29.陶壺;12.骨笄;16.17.陶杯;18.19.石球;20.陶箅;21.陶碗;22.28.陶豆;23.陶盆;24.26.陶器蓋;27.殘陶器;25.彩陶缽;28.彩陶罐。

二期前段,第三期則相當于王灣二期的後段。①仰韶村、王灣和大河村的仰韶後期遺存,在河南中西部的伊洛——鄭州地區是有代表性的。其前段過去曾稱之為豫西仰韶文化,後來又被稱為秦王寨類型或大河村類型;其後段則是與廟底溝二期文化相當的一種地方性遺存。

這些遺存的共同特征是:磨制石器發達,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梯形鏟、有肩鏟和穿孔扁斧;紅陶逐漸減少而黑陶灰陶逐漸增加,彩陶逐漸減少而籃紋、附加堆紋陶逐漸增加,代表性陶器是鑿形足鼎、折腹盆、小口高領甕、帶咀罐和鏤孔豆等。流行分間式房屋;墓葬多單人葬,很少見隨葬品。嬰兒葬具非專用品而多實用器,且形式多樣而不固定,常用鼎、豆、彩罐、盆、甕等扣合而成。這些都同仰韶前期有很大的不同。

仰韶後期文化發展的統一性和地方差異在陝西、山西、河北等地也分布著豐富的仰韶後期遺存。它們同伊洛——鄭州地區的仰韶遺存有許多共同之處,例如都有喇叭口尖底瓶、帶咀罐、直筒形罐、籃紋發達等;它們有相似的發展規律,如彩陶減少而籃紋和附加堆紋增加,紅陶減少而灰陶增加等:它們的發展階段也基本上是同步的,都可劃分為兩個較小的階段:前段在陝西是半坡晚期類型,在山西南部和河南西部是西王村類型,在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是大司空類型,它們同王灣二期① 《江蘇吳興邱城遺址發掘簡介》,《考古》1959 年第9 期。

① 羅家角考古隊:《桐鄉縣羅家角遺址發掘報告》,《浙江省文物考古所學刊》1981 年。① 吳蘇:《圩墩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8 年第4 期。的前段或秦王寨類型是基本同時的(圖3—2);後段在陝西是泉護二期,在晉南豫西是廟底溝二期,在冀南豫北是台口類型,它們同王灣二期的後段是基本同時的。

但是,各地仰韶遺存又有很明顯的差異。從陶質陶色來看,河南、河北細泥陶較多,黑陶和灰陶較多;而陝西、山西細泥陶圖3—2 仰韶後期地方類型的分布1.半坡晚朗類型;2.西王村類型;3.秦王寨類型;4.大司空類型;5.海生不浪類型。

少,灰褐陶較多;從陶器紋飾來看,河南、河北彩陶較多,素面陶較多,同時有一定數量的籃紋陶;即山西、陝西彩陶極少,素面陶也較少,籃紋和附加堆紋甚多,並有一定數量的繩紋。就是豫北、冀南同伊洛——鄭州地區,彩陶花紋也是很不一樣的。前者多豆莢紋、細腰紋、雙鉤紋和竹葉紋,後者多帶狀網格紋、∽紋、X 紋等。器形的差別就更大些。陝南關中地區器形比較簡單,僅寬平沿盆和繩紋罐較富特征。晉南豫西多直筒罐、斝;伊洛——鄭州地區多鼎、豆已如前述,而冀南豫北則基本上無鼎、豆和尖底瓶,那里較富特征的器物是斂口彩陶缽和折腹彩陶盆等。

應當指出,上述地區在仰韶前期的文化面貌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但其差別不如後期明顯,且發展趨勢不同:前期是差別越品來越小而統一性越來越大,後期是差別越來越大。這種內部分化趨勢的加強,以及仰韶文化基本特征的逐漸消失,最終導致了仰韶文化的消亡。

仰韶後期相鄰諸文化的蓬勃發展仰韶前期對相鄰原始文化的影響是逐漸加強的。到了仰韶後期,相鄰諸原始文化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它們受到仰韶文化的影響日漸縮小,而對仰韶文化的影響則不斷增加。這一變化在山東和蘇北的大汶口文化中表現得特別明顯。

大汶口文化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張從劉林等墓地所代表的時期算起,有的主張從大汶口早期墓葬所代表的時期開始,還有主張從所謂景芝期或大汶口晚期墓開始的。不論怎樣劃分,公元前3500 年前後(大汶口早期墓開始的年代)應是一個重要的分界線②,而這也正是仰韶文化前期和後期的分界線。

正是在這個分界線以後,大汶口文化的若干主要特征才逐漸形成。例如陶器中的鬶、背水壺、盉、高柄杯、筒形杯、高領甕、大口尊等,都是在這條分界線以後逐漸出現的,鼎和豆雖然出現得很早(也延續得很晚),從這以後在形制上也有顯著的變化。

這時陶器的質地和顏色也變得多樣化起來。除一般的泥質陶和夾砂陶外,還有細泥陶(原料經過精細的加工淘洗)和白陶(用高嶺土做原料)。紅陶逐漸減少,黑陶和灰陶逐漸增加,還有一種青灰色的細泥陶也是前所未見的。

這時陶器的紋飾中出現籃紋和大量鏤孔。某些紅陶施深紅色陶衣。彩陶② 常州市博物館:《江蘇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時代遺址的調查和試掘》,《考古》1974 年第2 期。逐漸減少,彩紋多單色(黑色或紅色),也有用黑、紅、白幾種顏色飾于同一器物上的。在彩陶花紋中使用白色線條乃是大汶口文化的一個特點。彩紋母題多網格紋(帶狀、菱形、三角形等)、波浪紋、折波紋、旋渦紋等(圖3—3)。

這時石器開始采用切割法和管鑽法,一般通體磨光形體也非常規整。有些穿孔玉斧的加工更是達到了很高的工藝水平。

這時期的墓葬發現甚多,一般實行單人葬,以前較流行的多人合葬和同性合葬這時已基本消失,僅魯東見有個別的例子。在若干墓地中都發現過一些夫妻合葬墓,男左女右,似已形成某種制度。而某些墓地中大墓和小墓的區別已非常明顯,反映了氏族社會內部的貧富分化。

可以看出,上述特征不但同前一階段有很大的變化和進步,就是同仰韶後期的文化特征也是十分不同的。它的某些工藝水平如石器和玉器的制作、白陶的制造等,都比同時期的仰韶文化為高。由此可見到了仰韶文化後期,它的東方鄰居不但已經趕上,而且在某些方面超過了它自己的發展水平。不過大汶口文化的發展並不是在自我封閉的情況下實現的,它同仰韶文化及其它相鄰原始文化存在著相當密切的關系。不難看出,大汶口文化的鼎、豆的形制顯然影響到仰韶文化的同類器物,它所特有的背水壺也不只一次地在仰韶文化秦王寨類型的遺存中發現。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河南省仰韶文化的分布范圍內,往往發現有典型的大汶口文化的墓葬。說明大汶口文化對于仰韶文化的影響,至少有一部分是伴隨著人口的流動而實的。

同一時期仰韶文化對大汶口文化的影響在程度上雖然要小一些,也還是相當明顯的。例如仰韶文化陶器上的籃紋和彩陶上的帶狀網格紋,就都是在這個時候傳入大汶口文化的。

兩個文化的密切聯系,還可從二者發展的同步性體現出來。仰韶文化後期可分兩個階段,大汶舊文化也有相應的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二看幾乎同時出現小口高領甕,很難說是誰影響了誰。仰韶文化出現帶咀罐,而大汶口文化則出現盉,盡管器形不同,在帶咀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到第二階段又幾乎同時出現袋足器,不過仰韶文化是斝而大汶口文化是袋足鬶。至于在陶質、陶色和紋飾的變化趨勢方面,在若干器物形制的細節方面,這種同步性幾乎到處可見。只是這種發展並沒有淹沒兩個文化自身的特色,毋甯說由于兩個文化內容的日益豐富,它們的特色倒是比以前更加鮮明了。

類似的情況在長江中游的新石器文化中也能看得出來。那里相當于仰韶文化後期第一階段的是大溪文化晚期,相當于第二階段的則是屈家嶺文化。大溪文化分布干湖北大部、四川東部和湖南北部。其晚期石器多通體磨光,並廣泛運用切割法和管鑽法,典型器形有穿孔扁斧、圭形鑿和有肩錛等。陶器多紅色和黑色,也有少量灰色和米黃色的。紋飾有瓦紋、戳印紋和鏤孔。一部分紅陶施深紅色陶衣,彩紋多用黑色畫成波浪紋、旋渦紋、蘭草紋、欞格紋等,米黃色陶上則畫橫帶、方格和菱格紋等。有些黑陶上有朱繪,亦多幾何圖形,唯常因易于脫落而難于複原全形。大溪文化中最有代表性的器物是圈足盤、圈足簋、筒形瓶、雙腹杯、小口壺等。其它有鼎、罐、盆、甑、碗等。

大溪文化的居民種植水稻,許多房屋的墊基土和牆皮中都摻和了大量的稻草和稻殼。住房多平地起建,有的甚至築成較周圍稍高的台子。除單間外,也出現了雙間的。房屋夾壁常用竹篾編成,有的柱子也用竹子來做。

大溪文化的墓葬一般為單人長方土坑,葬式特別,有仰身屈肢(蹲踞式、跪式)和側身屈肢等多種,而仰身直肢反較少見。

屈家嶺文化主要是繼承了大溪文化,同時吸取了一部分仰韶文化的因素發展起來的。它的生產工具、經濟乃至房屋建築的技術都和大溪文化晚期相差不多,只是分間式房屋大為增加。一般是每所房子分為兩間或三間,個別也有分為五、六間的。

屈家嶺文化的陶器多灰色,紅陶和黑陶均甚少,也有部分米黃陶。有少量瓦紋、篦刷紋、籃紋和鏤孔。彩陶減少,主要是米黃色蛋殼彩陶,其花紋除方格子和菱形格子外,多用有濃淡的墨汁在器內外暈染,猶如云彩。器形多扁足鼎、豆、杯、碗、圈足碗、高柄杯、罐、乳缽和臼等(圖3—4)。大溪文化和屈家嶺文化都同仰韶文化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大溪文化中的典型器物雙腹杯,屈家嶺文化中的典型器物蛋殼彩陶杯和粗陶高柄杯,都曾在仰韶文化後期遺存中發現過。仰韶文化後期秦王寨類型中分間房屋的出現可能也是受到了大溪文化晚期分間房屋的影響。大溪文化中的某些彩陶和屈家嶺文化中的籃紋陶等,則應是受仰韶文化影響的產物。至于小口高領甕的出現,以及折盤豆等的形制特點,則是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和大溪——屈家嶺文化所共同有的,並且具有相同的發展階段。

圖3—4 屈家嶺文化的陶器(京山屈家嶺出土)

1.罐;2.鼎;3.杯;4.甑;5.器蓋;6.8.彩陶碗;7.壺;9.10.彩陶紡輪;11.豆。

長江下游新石器文化發展的序列和階段性雖然是比較清楚的,但相當于仰韶文化後期的遺存發現較少,似乎也不完全是同步的,同仰韶文化的關系也沒有大汶口文化和大溪——屈家嶺文化那樣密切和直接。

近年來,在安徽的江淮平原發現了薛家崗文化,它是因其典型遺址潛山薛家崗而得名的。該遺址的新石器文化可分四期,第一期文化遺物甚少,年代大體與馬家浜文化相當;第四期遺存更少,年代應相當于龍山文化早期,都不在本節討論的范圍。第二、三期是該遺址的主要遺存,也應是薛家崗文化的主要內容。

從某些跡象來看,第二期文化可能同劉林期相當,第三期文化可能同花廳期相當。第三期的碳14 年代3220±125BC(T16(4)草木灰,經樹輪校正)也同花廳期差不多。但這兩期的分界似不如大汶口文化和仰韶文化那樣清楚。

薛家崗第三期文化的主要特征,在石器方面是加工精細,已用管鑽,通體磨光,以穿孔扁斧、多孔石刀和長條形有段石鑄為大宗。穿孔扁斧中有的用紅色繪花果形紋,恐非單純的工具或武器,而是一種帶儀仗性質的鉞。多孔石刀依長短不同穿一、三、五、七、九、十一或十三孔,均為單數,最長達51.6 厘米,有的也用紅色繪花果形紋,本當是一種砍刀或鍘刀而作為儀仗性器物。玉器也較發達,有斧、環、璜、管、琮等,有的上面還留有旋切痕跡。

陶器以鼎、豆、壺為大宗,次為盆、碗、杯、鬶、甑等。鼎多釜形,鑿形足,足根略起肩,與花廳期鼎足相近。另一種盆形鼎,寬扁足,足上有美麗的刻畫紋,是本文化的一個特點。鬶身如壺,無流,條狀把手,形狀與第二期文化的鬶接近而有別于花廳期的圜把鬶。甑是套在鼎上用的,一般無底(箅),當是用竹篾或荊條編成的活動箅子來用的。這些陶器以黑灰色為主,多數為素面,不尚紋彩,只有少數刻劃紋、戳印紋、弦紋和鏤孔等,未見彩陶和彩繪陶(圖3—5)。

在太湖、杭州灣地區,相當于花廳期或薛家崗第三期文化的是松澤文化和越城期(或稱張陵山類型),而相當于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則是良諸文化早期。在這個地區較早的遺存,從河姆渡文化到馬家浜文化,近年都有許多發現,文化面貌比較清楚,從越城期起則資料甚少,要充分說明這一時期的文化特征及其同相鄰文化的關系,還有待于更多的田野考古發現。

總之,在仰韶文化後期,黃河中下游和長江中下游的文化都已有了較大的發展,黃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和長江中游的大溪——屈家嶺文化,在某些方面已經超過了仰韶文化,並給予仰韶文化以較大的影響。這些文化之間一方面有相當密切的聯系,且發展階段也大致是同步的;另一方面又各具特色,構成一幅豐富多彩的圖景。這可以說是本階段文化發展的一個總特點。

石器制作技術和農業生產水平的提高我國新石器時代一般是打制石器和磨制石器並存,只是打制石器越來越少,磨制石器越來越多,並且從局部磨光發展到通體磨光。一般很少穿孔,穿孔方法也很原始(刮、挖、琢、燧石鑽等)。到公元前3500 年左右進入銅石並用時代,打制石器已很少見,絕大多數是通體磨光,棱角方正。廣泛采用切割法加工。穿孔器增加,且往往是管鑽的。由此可見,作為新石器時代的最重要特征的磨制石器,在當時僅僅是初步的發展,到銅石並用時代才進入比較完善和成熟的階段。

這種變化如此明顯,可以很容易找出許多例子來加以說明。河南陝縣廟底溝一期應屬新石器時代的晚期,在其約二千六百件石器中,打制的幾乎占87%,磨制的僅13%稍多一點,穿孔僅占3.6%;到廟底溝二期共82 件石器中,打制僅占13%稍多一點,磨制的迅速上升到86%以上,穿孔的亦占30%以上。鄭州大河村三至五期石器146 件,幾乎全為磨制,只是其中部分是局部磨光,穿孔亦占20%以上,且第四期就有管鑽的扁斧。

但各地石器制作技術的發展是不平衡的。我們在這里要著重指出一個事實,就是在銅石並用時代,在黃河中下游和長江中下游這一廣大地區,正是仰韶文化的石器制作技術是最低的,無論大汶口文化,大溪——屈家嶺文化,還是薛家崗三期文化等,其石器制作都已相當成熟,都比仰韶文化後期為高。大汶口墓地隨葬的一七五件工具和二○六件裝飾品全部都是磨制的,而且除礪石等外都是通體磨光的,有些甚至進行了拋光,略可鑒人。工具中穿孔者約占半數,裝飾品幾乎每件都穿孔,且大多數穿孔是用管鑽的。玉器加工是石器加工的一個發展。大汶口有些玉器加工甚為精致,尤其是10 號墓隨葬的一件墨玉穿孔扁斧,長19 厘米,輪廓方正,厚薄均勻,管鑽穿孔,看起來就象是機械加工成的一樣,洵為精品①。

薛家崗三期文化一四二件石器全部都是磨制的,少數也進行了拋光,穿孔一百件,占70%以上,而且都是管鑽的。同地玉器也甚為發達,計一六八件,多用做裝飾品,幾乎都有穿孔,有些穿孔也是管鑽的①(圖3—6)。長江中游大溪文化晚期和屈家嶺文化的石器制造也很精圖3—6 薛家崗文化的生產工具和玩具1.2.石鉞;3.有段石錛;4.有段石鑿;5.6.石刀;7.石鏃;8—10.陶球;11.陶紡輪。

美。例如在湖北松滋桂花樹發現的一大批大溪文化晚期的石器,包括穿孔扁斧、錛、有肩錛、鑿、圭形鑿等,就幾乎都是通體磨光的。有一件石斧中部有相對兩道切鋸凹槽,原來應是改制為石鑿的,只是尚未最後裁斷。另一件圭形鑿上還清楚地留下了兩邊裁斷的痕跡。扁斧均用管鑽法穿孔,兩面對鑽②。

屈家嶺文化的石器也幾乎全是磨制的,有些器物磨制甚精,並用管鑽法穿孔。但遺址中有不少殘器上保留部分打制痕跡,大概是制作過程中的殘次品,在墓葬中一般不見①。

在湖北宜都紅花套大溪文化晚期的遺存中曾發現多處石器制造場,有助于了解當時石器制造的工藝和程序。這種工場一般是從地面挖一個淺穴,直徑二、三米或三、四米,周圍有幾個柱洞,大概上面要搭一個簡陋的棚子。地面不平,中間稍稍凹下,里面堆滿了料石及廢石片,還有一些石器制造工具、半成品和殘次品等。遺址處在長江邊上,所用石料都是河灘上的礫石。石料的質地、大小和形狀都是經過選擇的,從而可盡量減少人為的加工。每個工場中放一兩塊石砧——也是從江邊采來的大礫石,其長徑約40—50 厘米,上面有密密麻麻的經過砸擊的疤痕。石砧旁邊常能發現一些石錘,都是用便于握持的礫石充任。又分兩種,一種較厚重而短,一邊有許多砸擊的疤痕,當是打擊粗坯的工具。另一種較細長,體較輕,兩端有砸擊痕,當是琢擊用具。將這些工具對照各種半成品、殘次品來看,當時選料以後要經過打擊,開出粗坯,然後要經過琢擊成形。有些斧子經琢擊後,磨磨刃口就可以了,大多數器物則通體磨光,有必要穿孔的器物則進行穿孔。遺址中發現的所有穿孔標本,如扁斧的孔壁多豎宜,有的孔始鑽時由于偏位留下的旋轉槽以及大量的石芯等,都說明當時是用管鑽法穿孔的。

對比仰韶後期遺存,雖也有通體磨光的石器,但並未占絕對多數;切割法和管鑽法雖已采用,但寥寥可數。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幾點:一、大汶口文化、薛家崗第三期文化和大溪文化等的石器多出自墓葬,是成品和精品。而仰韶文化者多出自居址,成品、殘次品混在一起,顯得比較落後,屈家嶺遺址也有類似的情況。

① 嚴文明:《論中國的銅石並用時代》,《史前研究》1984 年第1 期。① 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 年第4 期。嚴文明:《從王灣看仰韶村》,《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 年。

② 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大河村遣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9 年第3 期。①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澠池仰韶遺址1980—1981 年發掘報告》,《史前研究》1985 年第3 期。二、經濟類型的影響。仰韶文化地區為黃土,多種粟、黍,宜于用石鏟翻耕和石刀(一種爪鐮)割穗,這些工具並不一定要求制作如何精良才能使用;長江流域多水田,種稻,一般不用石鏟也不用石刀收割,其石器主要是手工工具和武器,制作較農具稍微講究一些。

三、在充分考慮以上兩條的情況下,恐怕還要承認當地文化發展水平確實較高,在石器以及玉器制造方面確實已超過了仰韶文化,從而才有可能對仰韶文化給予較大的影響。正如前面所已經談到的,這正是仰韶後期黃河、長江流域文化發展的一個特點。

這時的經濟,一般仍是農業、養畜業、漁獵、采集和手工業相結合的一種綜合經濟,而農業顯然已占居主要地位。

由于自然環境和傳統的不同,黃河流域同長江流域種植的作物和使用的農具是不同的。黃河流域種植的作物主要是粟。陝西西安半坡仰韶晚期的115號窖穴中發現有粟的朽灰①。該窖穴口徑1.15,底徑1.68,深0.52 米,容積當為0.83 立方米,換算成新鮮小米當有一千余斤(每立方米粟重約1200—1300 斤)。河南臨汝大張仰韶後期遺存中也發現有粟粒①。在山東,膠縣三里河一座大汶口文化晚期的糧食庫房中有一個儲糧窖穴,容積約有3 立方米,中間儲滿粟的朽灰②,如換算成新鮮粟當有三、四千斤(圖3—7)。這類窖穴,在一個遺址中往往是成群分布的,只是多為空窖,不是萬不得已,人們不會把糧食遺留下來聽其腐爛。如果考慮到這些情況,當時糧食的生產量和儲量圖3—7 大汶口文化晚期的糧倉是很可觀的。

是很可觀的。

粟是一種耐旱作物。而黃河流域屬半干旱地帶,年雨量只有400—700毫米左右,冬春苦旱而夏季高溫多雨,最適于粟的生長。現有考古資料表明,至少在公元前6000 年左右的磁山文化時期便已種植粟類作物,仰韶後期僅僅是進一步發展了粟的生產。這種發展的程度如果單從發現的谷物遺存本身是不易估計的,而農具的發展倒是一個較明確的指示物。

早在磁山文化時期就已有舌形石鏟了,個體甚小,當是一種挖土或翻土工具。仰韶前期石鏟變得十分寬大而厚重,一件就有好幾斤重。不但仰韶文化如此,在同期的河北、山東等地的新石器文化中也是如此。到了仰韶後期,石鏟變得較為規范化。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梯形或近長方形,二是有肩的長方形,後者與以後出現的青銅鏟乃至鐵雷的形狀已經十分相近。這些鏟都較扁薄,刃部平直或近乎平直,上面有八字形的磨蝕溝,是長期挖土而形成的典型的使用痕跡。這種工具當然也可以用于一般的土建工程,如挖窖穴、挖半地穴式房基甚至挖墓等,都是很適用的。但它同時又可做為翻地的農具。根據先秦文獻記載,中國古代在犁出現以前的耕具主要是耒耜,耒是全木質的不易保存。耜在象形文字中有一個寬體的頭,當即是鏟,可能大部分是石鏟。或者反過來說,考古發現的一般被稱為石鏟的農具可能即是耜頭。有人① 與大汶口早期墓處于同一文化期的山東諸城呈子一期M7 所出木炭的C14。年代,經校正為公元前3550±165 年。

① 山東省文物管理處等:《大汶口》,文物出版社,1974 年。

② 安徽省文物工作隊:《潛山薛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2 年第3 期。把這一時期的農業稱為耙耕農業不是沒有道理的。

仰韶後期石鏟的進步性主要體現在形制趨向于合理化。磁山文化的石鏟個體大小,工作效率有限。仰韶前期石鏟又過于寬大厚重,難于安柄,即使當時人體力較強恐怕也不那麼方便。仰韶後期的石鏟可謂不大不小,重量適中,無論是梯形鏟還是有肩鏟都較易于安柄。後來的青銅鏟和鐵鏟都模仿和繼承了這時出現的有肩石鏟,正是說明這種形制已趨于合理化從而長期穩定下來了。

仰韶文化的收割用農具主要是石刀,確切些說是石爪鐮。仰韶前期就已有了爪鐮,但數量較少,多是用陶片改制的。個別石爪鐮則多是打成兩側帶缺口的式樣。仰韶後期的石刀則多為長方形,磨制,背穿一孔。這在形制的合理化方面已經邁出了一大步。到龍山文化的時代一般為長方形穿雙孔,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半月形穿雙孔的,這兩種形態一直繼承到現代,只不過用錢代替石頭罷了。

既然仰韶後期在兩種主要農具的形制合理化方面都有很大進步,其效率亦當有顯著的提高。這一情況或可從一個方面說明當時農業有了較大進展,在耜耕農業的總范圍內發展到了一個較高的階段。

在原始農業發展的總進程中,長江流域一開始就走著不同的道路。那里主要是種植水稻,相應也使用著不同的農具。

在大溪文化晚期的遺存中發現稻谷、稻殼或稻草(炭化的,或只留痕跡的)的地點有湖北宜都紅花套、江陵毛家山和湖南禮縣三元宮等處,在屈家嶺文化中發現同類遺存的地點有湖北武昌放鷹台、京山屈家嶺、鄖縣青龍泉、河南浙川黃楝樹等處。它們大多是摻在泥土中抹牆或墊房基的。單是屈家嶺一處,在面積約500 平方米的范圍內,就發現大量摻有稻谷殼和稻草的紅燒土,總量約達200 立方米,有的地方稻殼和稻草密結成層,其數量是十分巨大的①。

在長江下游發現稻谷遺存的有安徽潛山薛家崗和浙江吳興錢山漾的良渚文化早期遺存等。

放鷹合和屈家嶺等地發現的稻谷遺存,經已故水稻學家丁穎鑒定,認為是粳稻。那些稻粒一般長7 毫米,寬約3.5 毫米,谷殼呈談稈黃或灰稈黃色,稃面有格子形顆粒突起,稃棱和稃間有茸毛,稃端有粗大芒尖,同現代栽培種比較,接近于大粒的粳型品種②。

當時的稻作農業使用什麼農具至今尚不甚清楚。沒有發現石鏟,也沒有發現象浙江余姚河姆渡那樣的骨鏟或木鏟。在長江流域,土壤一般微帶酸性,骨器、木器都極易腐壞。如果不是象河姆渡那樣的特殊條件(地下水位高並較穩定,文化層基本隔離空氣),這類器物是很難保存下來的。而鑒于水田翻泥的特殊需要,骨鏟或木鏟比石鏟要好用一些。

長江流域也沒有發現爪鐮式石刀或陶刀,僅在屈家嶺發現過少量石鐮。

這是因為水稻不宜用爪鐮收割,也不一定用鐮收割。很可能僅在少數情況下用鐮,而大部分直接用手捋。

鑒于長江流域在這一時期文化的發展水平已不低于黃河流域,石器制作技術甚至較仰韶文化為高。再考慮到現已發現的那樣普遍而大量的稻谷遺① 湖北省荊州地區博物館:《湖北松滋縣桂花樹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76 年第3 期。②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隊:《京山屈家嶺》;文物出版社,1965 年。

存,其農業生產水平當亦同仰韶文化不相上下。

制陶業的進步和彩陶的衰退我國新石器時代的陶器生產,到公元首3500 年左右即發生顯著的變化。

那就是用快輪制坯代替手制,用密封飲窯制造還原氣氛的燒法代替敞口氧化燒法,用拍印紋飾或打磨光滑的方法來代替畫彩,這一過程繼續了將近一千年,到公元前2600 年左右才基本完成。

早先的陶器制坯方法,有直接捏塑、泥條盤築、泥圈疊築和泥片敷築等各種,統名之曰手制。到仰韶前期的許多陶器已開始用慢輪修整。仰韶文化後期、大漢口文化、屈家嶺文化和薛家崗第三期文化等都開始出現完全由快輪拉坯制造的陶器,只是比例尚小,又多屬小型器,如碗、碟、杯和小罐之類,其趨勢則是逐漸加多的。

與此同時,各地陶窯普遍進行了改革。河南鄭州林山紫、陝縣廟底溝和山東泰安大汶口等地發現的陶窯,都是由火膛伸出兩三股主火道,由主火道再分出若干支火道,火道上面築算,箅面滿布火眼,這就使窯室內的火力比較均勻。與仰韶前期只有兩股火道,窯箅上僅有一圈火眼者大不相同(圖3—8)。再者,林山砦和廟底溝陶窯都發現有殘窯壁,均為內收,完全不同于仰韶前期窯的直壁。這種窯壁內收的作法當是為了封窯的方便。在陶器燒到一定火候時密封飲窯,就會制造出還原氣氛而燒出灰陶,此時如果讓大量松煙進入,使其發生滲炭作用,就會燒出很好的黑陶,可見這一時期黑陶和灰陶的逐漸增加,與陶窯的改變均有直接的關系。

紅陶和灰、黑陶器數量的消長在各地都表現得十分明顯。例如河南陝縣廟底溝一期(仰韶前期之末)紅陶為89.64%,灰陶為10.34%,黑陶僅0.03%:二期(仰韶後期之末)則一變而為灰陶占97.07%,黑陶0.88%,紅陶只有2.05%。鄭州大河村也有類似的過程,它的第一、二期(仰韶前期)紅陶占80.85%,灰陶占18.65%,白陶占0.5%;而第三至五期(仰韶後期)灰陶已上升為71.03%,紅陶降為35.7%,另有少量的黑陶和白陶。大汶口文化以陶色多樣化為特點,據泰安大汶口墓地隨葬一0 九七件陶器中,紅陶(包括彩陶)僅占32.45%,其它是灰陶圖3—8 廟底溝二期文化的陶窯(三門峽市廟底溝出土)

上,頂視圖,下.剖面圖。

37.01%,黑陶12.49%,白陶18.05%。灰、黑、白陶加起來已是紅陶的2.08 倍。

仰韶文化及其同時代的諸原始文化是以彩陶著稱的,而彩紋最適于畫在紅陶上,紅陶的減少使得彩陶也跟著減少。彩陶的風格也發生很大變化,母題逐漸減少,色彩單調(但有個別的例外),最後線條也走向草率而終至消失。

仰韶前期的彩陶花紋多是用幾何圖形構成的,較早的多直邊(三角紋、寬帶紋、菱形紋、細腰紋等),較晚的多曲邊(凹邊三角紋、新月紋、圓點紋等),較少使用線條。仰韶後期恰恰相反,多用線條(直線、曲線等)而很少用幾何形圖形。前一時期的動物花紋到這時也已消失。

除以上共同的趨勢外,各地彩陶的衰退的速度和消失的時間不同,具體紋飾內容也有很大差別,它們是劃分文化類型,並進而探索人們共同體的分布及其相互關系的重要資料。

仰韶後期在陝西渭河流域和山西南部已極少彩陶。著名的西安半坡遺址僅在一件寬平緣盆的緣面畫了幾道平行紅色線條。山西芮城西王村也只有幾片陶片上畫紅色或黑色線條。但在晉中的太原義井和太谷白燕等地則仍保留較多彩陶。義井彩陶多用紅色粗條畫成網格、平行線和重環紋等,也有少數棋盤格紋。自燕則常用黑色鑲邊的赭色寬帶畫成卷曲紋和平行條紋等。

河南中西部的伊洛——鄭州地區彩陶也較多,發展階段十分明顯。較早的一期,如大河村第三期和王灣二期一段,還保留有仰韶前期的若干特色。有些陶器先施白衣,再在上面用黑紅二色畫彩,花紋有六角星紋、太陽紋、重圈紋、細腰紋和網格紋(帶形、菱形、方形等)等。第二期如大河村第四期和王灣二期二、三段,已無白衣,多為紅彩,紋樣以帶狀網格紋為主,其它還有∽紋、X 紋、水草紋等。第三期如王灣二期四段或廟底溝二期,只剩帶狀網格紋一種,且筆道草率,數量亦極少。此後就再不見彩陶了。

河南北部和河北南部是木司空類犁的分布地區。那里的彩陶多用紅色勾畫,紋樣主要有細腰紋、豆莢紋、竹葉紋、雙鉤紋,也有少量帶狀網格紋。其後發展到台口一期,彩陶已極為稀少,僅用紅色或黑色線條畫成帶狀網格紋和平行線紋等。

山東境內大汶口文化的彩陶多飾紅衣,用紅色、黑色或黑白兩色畫彩。

早期花紋有三角紋、三角形網格紋、帶狀網格紋、波形紋和折波紋等。晚期在大部分地方已經消失,唯個別地方的少數大墓中作為工藝品隨葬,故反而做得特別精致。紋樣多用黑白兩色畫在紅色陶衣上,有旋渦紋、菱形紋、三角紋和網格紋等。

長江中游大溪文化晚期的彩陶分為兩種,一種在紅陶上用黑色粗線條畫成絢索紋、旋渦紋和草葉紋等;另一種在米黃陶上畫黑色格子紋、菱形紋等。在某些黑陶上則有朱繪的圖案花紋。屈家嶺文化繼承了大溪文化的第二種彩陶而又有所發展。所有彩陶幾乎都是米黃色的,胎壁甚薄,稱為蛋殼彩陶。其花紋或用紅色畫網格紋、旋渦紋和棋盤格紋等,而大部分是用濃淡不等的墨色在器內外暈染,有如雨天的云彩,這是屈家嶺文化的一個突出的特征。此外,屈家嶺文化還有大量彩陶紡輪,多用紅色線條(少數用黑色)畫成中心對稱的旋渦紋、重圈紋、交錯平行線紋等,也有滿天星紋和太極形紋。長江下游的彩陶本來就不發達,到崧澤期已只有個別彩陶,而同時發展了較多的彩繪陶。薛家崗三期文化沒有彩陶,也沒有彩繪陶,而在某些石鉞和多孔石刀上有花果形朱繪。良渚文化早期有個別彩繪,似為漆繪。同時在某些紅陶高領甕上有深紅線條畫成的旋渦紋和平行線紋等,與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彩陶頗多相似之處。

總而言之,各地彩陶不管有多少差別,也不論其自身多少變化,在公元前3500 年以後都已走向衰落的道路,並且或遲或早地消失了。到公元前2600年以後,也就是銅石並用時代晚期,在黃河中下游和長江中下游的廣大地區就再也看不到彩陶了。代之而起的主要是籃紋陶,它以黃河中游為多,黃河下游和長江中游較少,長江下游僅見個別的例子。黃河中游除籃紋陶外還有繩紋和少量方格紋陶器,其它地區則多素面無紋,表面常打磨光亮,或者加飾一些弦紋、刻劃紋、戳印紋和鏤孔等,加上陶色又多為灰黑色,顯得素靜淡雅,與彩陶那種鮮豔華麗的風格迥然不同。

這種審美觀念的變化,直接的原因,是燒窯技術的改變。既然燒出的大多是灰黑陶,在這種陶器上是很難畫彩的;人們試驗了一下用朱繪和彩繪來代替,終因易于脫落、不便使用而未能繼續發展。但燒窯技術的改變,又可能與窯體擴大有關。仰韶前期的陶窯,窯室直徑一般在0.8 米左右。而後期的窯室直徑往往達到1 米左右。大汶口的陶窯(屬大汶口文化晚期)更大,窯室直徑達1.83 米。這樣大的窯敞口煅燒難于保持穩定的高溫。而封頂窯則比較易于解決這個問題。

由于生產的發展,人們對于陶器的需求不斷增長,對陶器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陶窯的擴大乃是提高陶器生產水平的總的努力中的一個部分。而當時已開始的輪制技術則不但能提高勞動生產率,還能使產品體態勻稱,厚薄一致。這兩種技術改革以及制陶業人員的相對專業化,使得當時的陶器生產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說到制陶業人員的相對專業化,只要同仰韶前期相比就能看得比較清楚。仰韶前期的一些居址旁邊,如陝西西安半坡、臨潼姜寨和華縣泉護村等地,都發現過集中的窯群,當時燒陶顯然是一種集體的作業。仰韶後期以及同時期的其它考古學文化中至今沒有發現那樣集中的窯群。而在大汶口文化的若干墓葬中,有時隨葬數量極多的陶器。例如山東曲阜西夏侯一號墓隨葬一一九件陶器,其中單是鼎就有三十一件,豆有四十二件①。臨沂大范莊十七號墓隨葬八十五件陶器,其中背水壺即有四十一件,瓶三十二件,同地十八號墓隨葬七十六件陶器,單背水壺就有四十四件②。莒縣大朱村有一座墓中單是高柄杯就隨葬一0 三件。這樣集中地用陶器隨葬,顯然不是為了死者冥中的生活需要,即在生時也沒有這種需要。如果死者是某種專業化的陶工,陶器是他用以交換其它生活必需品的財富,那麼死後用那麼多陶器隨葬就比較容易理解了。陶器生產的專業化也就意味著經常性交換的發展,即原始商品經濟的發展。它對文化的傳布顯然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其所以在河南仰韶文化的腹地能夠發現不少大汶口文化的陶器,從這里也可得到部分的解釋。分間房屋的出現和家庭形態的變化從前的房屋都是單間的。從公元前3500 年以後,不少地方陸續出現一些分間式房屋,尤以河南和湖北地區的仰韶文化與屈家嶺文化居民中最為流行。

河南鄭州大河村曾發現許多分間房屋,其中兩間的兩座(F17、18,F19、20)、四間的也是兩座(F1—4、F6—9),分別屬于第三期和第四期。

第十七、十八號房子(F17、18)是一個套間,中間有門道相通。第十九、二十號房子則是相連的兩間房,保存甚好,可作為這類房子的一個典型。此房坐北朝南,西間(F20)較大,南北4.13,東西3.7 米,室內面積約15.2平方米。南邊開門,室內中間偏東有一灶台。東間(F 19)南北3.3,東西2.3 米,室內面積約7.6 平方米。東牆北端開門,寬0.62 米,中有門限。門外設門垛,室內西北角有灶台。

這座房屋的格局連同室外地坪和窖穴應是一次設計的。建造的工藝和程①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 年,第45—46 頁。② 黃其煦:《黃河流域新石器時代衣耕文化中的作物》,《農業考古》1982 年第2 期。序大體是:1.平好地基,鋪墊較干燥的草泥,其上抹砂漿,再在其上挖好牆壁的基糟,在房子南挖窖穴;2.在基槽內立木柱,有的間距僅約8 厘米,有的間距達0.3 米,其間填若干蘆葦束,然後每隔約10 厘米綁一橫木,使整個牆壁固結在一起,同時用木條架起屋頂;3.用草拌泥塗抹屋頂及牆壁內外,再用沙漿抹牆皮及屋面:4.用沙漿抹地皮數層,再做方形灶台及擋火牆。

這種房子複原起來可能是兩面坡或三面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