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遠古時代 4

由于房屋失火,牆壁和地面都被燒成堅硬的紅燒土,使某些結構得以保存下來。也正因為是偶然失火,人們來不及將室內器物搬走,那些燒不掉的陶器等盡管被倒塌的房頂和牆壁砸碎,卻全部保存了下來,據此可以了解當時室內的布置和基本的日用器皿。

在西間的灶台上放置了兩個陶鼎和一個陶壺,可知那是炊事的處所。其它器物都放在房間的西部,東部沒有器物,而且有擋火牆與灶台相隔,當是入睡的地方,南部僅有一碗,也許是房頂倒下時砸飛過來的,那里也可睡一人。這間房子睡人的地方較窄,大約只能睡兩人,如果東北角再有個小孩打橫,充其量也只有三人,他們位置分散,當是無婚姻生活的老者或兒童。這房子里的器物比較豐富,計有鼎七、豆二、罐九、杯二、壺四、蓋三、碗、缽、盆、甕、瓶各一,還有一件不知名殘器,共三十三件陶器,其中有四件彩陶器(碗、缽、杯、壺各一)。此外尚有骨笄一,石球二,陶球和陶紡輪各一。

東間灶台上有兩鼎一缽,顯然也是炊事處所。其它器物基本上集中在北部,僅東南角有一彩陶缽,中部偏南有一盆。房間中南部有較大的空地可以坐臥,較適于過婚姻生活的成年及其嬰兒歇息。室內陶器計有鼎六、罐六、缽三、盆二及壺、甕各一件,共十九件。另外還有石球、陶紡輪和陶插笄器各一件。兩間房子內均沒有發現生產工具,可能是人們已帶著工具外出勞動去了的緣故。

四間的房子,看來都是從兩間房子擴大而成。例如F6—9,原先只有F8、9 兩套間,以後依托F8 的東牆續建了F6,這F6 實際也是一個兩套間。最後又依托F6 的西南角和F8 的東南角續建一間小屋F7。實際上成了一所五開間的房子。又如F1—4,原先只有F1、2 兩間屋子,後來依托F1 的東牆續蓋F3,最後又依托F3 的東牆續蓋F4,F1 內的隔牆也可能是後續的,圖3—9 大河村的分間式房屋F1—4上.平面圖下.剖面圖實際上也是五開間。這種逐漸擴大的情況,反映了家庭(假如一所房子是住著一個家庭的話)人口數量的增加和人口結構的變化。

F1—4 的建造工藝和程序與F19、20 基本相同。也是由于偶爾失火的緣故(這類房子由于大量使用木料和蘆葦,房頂矮塌,灶台又往往緊貼牆壁,是很容易失火的),室內器物被保存下來了(圖3—9)。

西間F2 是一個窄長的房間,南北5.39,東西2.64 米,室內面積約14平方米。門開在正南邊。北部有三個土台,一在西北角,邊緣呈弧形,高18厘米。上面放礪石一塊,泥質灰陶罐和泥質灰陶缸各一件,緊靠上台南邊有夾砂灰陶罐一件,可能也是從土台上滾下來的。東北角有一方形土台,高僅8 厘米。上面放一彩陶罐和一件泥質灰陶的小口高領甕,甕內盛滿糧食,李璠鑒定為高粱米,黃其煦用灰象法鑒定未找到有關的灰象,因而難以斷定是何種谷物。由于皮殼均已去盡,當是已預備好隨時可以燒飯的糧食。另外,土台上還發現有兩顆蓮子。從擺放的東西來看,這兩個台子都不可能是灶台,也不會是取暖的火塘,而只是放置器物的固定場所。

在東北角土台南64 厘米處又有一方形土台,其北邊有一擋火牆。台上沒有發現炊器或其他任何器物,整個F2 室內也沒有發現炊器,所以這個台子不大可能是灶台,而可能是冬季取暖的燒火台,或者是與宗教活動有關的地方,如同云南佤族房子中除有主火塘、客火塘外,還有一個敬神問卜的鬼火塘一樣。

這房子中部以南基本上是空地,僅在西牆根發現一石彈丸,南部沖門有一骨錐。這塊地方應可供兩三人歇息。

中間的F1 開間較大,南北長5.2,東西寬4 米。中間有一套間,南北長3.58,東西寬1.84 米,面積約6.6 平方米。這樣外間就只剩約12 平方米了(隔牆所占建築面積除外)。套間內靠西牆有一方形土台,高僅3 厘米,北部有一擋火牆,當是取暖用的燒火台。套間內沒有發現任何器物。但有三個柱洞,分布沒有規律,又與整個建築結構不協調,估計是後期栽柱所形成的,與本房子無關,倒是與本房子南邊的幾個柱洞可能有些關聯。這套間當可住兩三個人,他(她)們很可能是這一家庭(假如這所房子的居民可稱得上一個家庭的話)的主事人及其幼兒。

外間靠西牆有一方形灶台,高3—5 厘米,北邊殘留有擋火牆。室內放置器物甚多,主要分布在北半部。其中陶器即有二十八件,計夾砂、紅陶鼎十一、泥質灰陶鼎二、夾砂灰陶罐二、紅陶罐三、彩陶罐二,以及彩陶缽、紅陶缽、紅陶豆、彩陶壺、雙聯彩陶壺、小口平底瓶、泥質灰陶缸和器蓋各一件。由于陶鼎都集中在這間屋子里,故知炊事乃是集中在這間房子里進行的。房內發現的其它器物還有陶紡輪三、礪石一、骨錐、殘骨器一、骨笄五、鹿角一、陶球三、石彈丸一、陶環八和海蚌殼等。有趣的是在這里也沒有發現人們常用的大型生產工具如石鏟、石斧、石刀等。推測是人們帶在身邊外出勞動時,房子不幸被火燒了。

外間南半有較大一塊空地,可供兩三人歇息。外間的門開在北邊直通室外,另有一門通套間。一門通向東邊,但在F3 做成後,在東門下做了一個土台,這門下部加了一段薄薄的矮牆,就只能做窗戶了。

F3 是利用F1 的東牆接續蓋成的。室內南北3.7,東西2.1 米,面積約7.8 平方米。門開在北邊,西牆下有一方形土台。沒有發現任何器物,當是專門住人的地方。

F4 又緊靠F3 東部,南北長2.57,東西寬0.87 米,北邊開門。沒有其它設施,也沒有發現任何遺物。推測是放柴草或糧食的庫房,被大火燒光了。我們從這所房子的結構和室年布局可以推知,它的居民應是包括十多個人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當然應視為一個家庭,否則他(她)們就不會這樣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個家庭的人口不但比那兩間一單元的家庭人口多些,人口結構也應複雜一些。就是說其中過婚姻生活的成年人可能不只一對,而是有兩三對。否則他(她)們盡可以往較大的房子而不必隔成很小的開間。這種家庭的結構,應同新石器時代者(那時只有單間房子,而若干大、中、小型房子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有本質的不同。

還有一點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雙間房子有時附帶有窖穴(如F19、20),多間房子則有不住人的小型庫房,如F1—4 中的F4 和F6—9 中的F7 都是。說明這種家庭已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因而才有自己單獨的儲備。這種情況同新石器時代也是大不相同的。

象大河村那種分間房屋並不是個別的現象。例如河南滎陽點軍台的F1就是一所雙套間的房屋③。唐河寨茨崗有雙套間房屋,鎮平趙灣有三套間房屋,南陽黃山有雙套間和六開間的房屋,浙川黃棟樹有雙套間和三套間的房屋,湖北均縣朱家台和鄖縣青龍泉都有雙間房屋。這些分間房子都屬于仰韶文化後期或屈家嶺文化,即銅石並用時代早期。可見這時家庭形態的變化已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形成為一種鮮明的時代特征。

但我們在分析分間房屋普遍出現的社會意義時,還應注意一個事實,就是這些分間房屋往往是同單間房屋同時存在的,分間房屋並沒有完全取代單間房屋,有的地方甚至單間房屋還是主要的建築形式。這種單間房屋有些可能為新分離的小家庭所建造,有些則可能同幾所房子一起屬于一個家庭。還有個別的大房子。如大河村15 號房子南北13,東西9.4 米,面積達120 平方米以上。惜較殘破,又因其上為F14 所疊壓而未完全清理,詳情不明。不過在普遍存在小房子和分間房子的情況下,這樣大的單間房子顯得很突出,當不是一般的住房,可能是原始社會晚期常見的那種男子同盟的集體住所,或氏族的一般公共活動場所。

至今還沒有發現一個較完整的仰韶後期的村落。根據一些局部的材料只能看出房屋分布上的某些特點。多數地方喜歡把房子排成一長排,相互間擠得很緊。而且房子壞了後重建的房屋仍然保持著原來排列的位置,而不作散點分布。例如大河村的F6—9、F5、Fl0、F1—4 和F16 五所單間或分間房子便是依次自西而東排成一長列的;F17、18 和F19、20 兩個雙間房子也東西排列著,它們年代雖有先後,但仍維持排列的位置。點軍台F1、F2、F3、F5及一座未編號的房子自東向西排成一長排,雙套間和單間都排在一起。浙川黃楝樹的房屋多兩間和三間的,都緊密地排成一個大直角形,由于其余部分沒有發掘,不知整體是否排成凹字形或四方形。這種情況,應該被認為是氏族組織性和集體觀念的一種體現。家庭雖然越來越表現其獨立性,但畢竟還是脆弱的,還不能離開氏族公社而存在,因而在住房布局上采取了上述的形式。

浙川下王崗的長屋在房屋建築中既體現家庭分化,又反映社群集體觀念的典型例子當推河南浙川下王崗仰韶三期的長屋①。這房子座北朝南,通長約85 米,進深6.3至8 米不等。面闊29 間,東頭向南伸出3 間,共有32 間居室,如果加上門廳,總共便有49 間。這是我國史前房屋遺跡中最長、分間最多的一座(圖3—10)。

這座房子的正房都有門廳,因而形成十七個單元的套房。其中十二個為③ 昌濰地區藝術館等:《山東膠縣三里河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7 年第4 期。①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嶺》,文物出版社,1965 年。

雙間套,即兩間內室帶一門廳;五個為單間套,即一間內室帶一門廳。東頭伸出的三間沒有門廳,門向也不盡一致,是單間房。

這房子發現時已有一些損壞。大致兩頭保存較好,中間的正房和東頭的單間房破壞比較嚴重,所以有些房間內部的情況已不大清楚了。在保存較好的房間中,有十個房間發現有竹席的痕跡,其中包括雙套間房、單套間房和單問房。鋪竹席的地方應為睡臥之用,可見這三類房間都是臥室。有十一個房間發現有灶,其中也包括雙間套房、單間套房和單間房。由此可見每一種自成單元的房子的居民都是一個基本獨立的生活單位。換句話說,這個長屋里的居民,不論是住在雙套間房、單套間房還是單間房里的,都是一個在消費上基本獨立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長屋中的各個房間不僅結構不同,面積也有較大的差別。

例如最大的單間房有18.79 平方米,最小的雙間套房中兩間內室面積的總和才有13.6 平方米。可以設想,房間面積的大小應當與家庭人口數目相關;而房屋結構的不同則應與家庭人員構成的情況相關。單間房或單間套房的人口構成可能比較簡單,而雙間套房家庭中應有不便住在同一房間的成員。前者組成為對偶制的核心家庭,後者可能已發展到多偶家庭或擴大家庭。

正房門廳的設置可能有兩個目的,一來避免內室過份外露,二來也可存放一些東西。門廳內絕無竹席或火灶的設置,說明它不可能做臥室或廚房。從存放東西的功能來看,它同大河村多間房中的庫房的性質相近,都是家庭已有一定的獨立經濟的反映。當然,這種家庭經濟的獨立性只是相對的,就生產上且不去說,單就分配上來說,也不能算是完全獨立的。因為門廳地方很小,又要做過道,能放的東西有限,而長屋西頭則有一個公共的倉庫。這倉庫現存19 個柱子洞,圍成直徑4.36 米的圓圈。既沒有發現居住面、灶坑,又沒有牆壁的痕跡。如果是牲畜圈欄,地面應該有類似糞便的髒土,但並沒有發現這樣的髒土。況且全長屋17 家人共用這麼一個小小的畜圈也不合情理。因此我們推測它是一種建在柱子上的糧倉。長江流域雨水較多,氣候潮濕,不宜挖地窖儲藏糧食,而必須設法隔潮。最好的辦法便是把糧倉架起來。這種高腳式糧倉至今在南方還很流行。既然有這樣一個公共的糧倉,說明當時還存在著定期分配糧食的制度。公社經濟依然有它的生命力,家庭經濟還處在比較脆弱的早期發展階段。

大地灣的原始殿堂和宗教性建築仰韶文化後期不但有分間的住房,而且有類似殿堂的大型公共建築和宗教性建築。甘肅秦安大地灣便發現了多處這樣的遺跡。

大地灣遺址包含兩個部分。甲址在五營河岸邊,是仰韶文化前期半坡類型的村落遺址;乙址在甲址以南的小山坡上,是仰韶文化後期的大型村落遺址。這個遺址以北邊山坡上的901 號房子為中心,向南作扇面形展開。其中又分成若干小區,每個小區中都有比較大型的房子和小房子。

901 號房子是一座由前堂、後室和東西兩個廂房構成的多間式大型建築①,以前堂的建築最為講究(圖3—11)。該室寬16 米,進深8 米,面積近130 平方米。正門朝南,有門垛,左右有對稱的兩個側門,在東西牆上還各① 丁穎:《江漢平原新石器時代紅燒土中的稻谷殼考查》,《考古學報》1959 年第4 期。有一門通向廂房。從正門進去,迎面有一個大火塘,直徑超過兩米半,殘高約半米。火塘後側有兩個對稱的頂梁柱,柱徑約90 厘米。南北牆壁上各有8根扶牆柱,柱徑40—50 厘米,有青石柱礎。地面、火塘表面、柱子、牆壁和房頂里面均抹用料姜石燒成的灰漿,顯得潔淨明亮。地面做工更為考究,先是平整地面並壓實,上面鋪10—15 厘米厚的草泥燒土塊,再上面為用小石子、砂粒和人造陶質輕骨料摻灰漿做成的混凝土層,厚約15—20 厘米。表面經壓實磨光,呈青黑色,很象現代的水泥地面。經測試每平方厘米可抗壓120公斤,強圖3—11 大地灣的原始殿堂度相當于100 號水泥砂地面。

後室和兩廂房都已殘破,原有面積不甚清楚,但都比前堂為小,建築質量也較差。地面是黃土硬面,牆壁也僅抹草泥土。這些房子殘存面積連同前堂的面積總共約290 平方米,是當時規模最大的一所房子。

房子前面還有一個約130 平方米的地坪,有兩排柱洞,每排六個:柱洞前有一排青石板,也是六個,與柱洞相對應。西邊後排柱洞旁還有一個露天火塘。

房內出土的器物頗為特殊,其中直徑46 厘米的四足鼎、畚箕形陶器、平底釜等都是在一般遺址中所不見的,另有罐、盤、缽、缸等。

這房子規模宏大,質量考究,遠遠超過一般的居室,當是一所召開頭人會議或舉行盛大宗教儀式的公共建築。其中的大火塘顯然不是為一般炊事之用,而可能是燃燒宗教聖火的處所。室內出土一些不同尋常的器物也說明這房子的公共性質和特殊性質。問題是這房子應是多大范圍或何種級別的公共建築。它在大地灣乙址固然是獨一無二的,而像大地灣乙址那樣規模的聚落遺址在方圓多少公里也是僅見的,因此它至少是一個部落聯盟的首腦駐地,那室外的柱子可能是代表各氏族部落的圖騰柱,那柱邊的青石板和火塘可能是准備犧牲獻祭的設施。象這樣的公共建築,堪稱為仰韶後期的原始殿堂!前面說過,901 號房屋南邊還有許多房子,其分布呈扇形展開。並且可劃分為若干小區,每小區中也有較大的房子。它們的門向朝北,旁邊的小房子也是門向朝北。從背陽向陰來說是很不合理的。況且由于地形的緣故,當地冬天北風特別強勁。如果不是在社會組織或宗教信仰上有特殊的要求,恐怕是不會這樣安排的。

關于這種小區中較大房子的性質,可以405 號房子為例加以說明①。該房為一個大單間,東西寬13.8 米,南北進深11.2 米,室內面積150 平方米,加上室外屋簷散水的整個基址則達270 平方米。房屋的地面結構、火塘、頂梁柱和扶牆柱等的作法同901 號房子的前堂都差不多,因此它也當是一所舉行頭人會議或宗教儀式的公共建築,只是規格比901 號房稍低一級罷了。在400 號房子以西約70 米,有一座小型的建築,寬5.82—5.94 米,進深4.65—4.74 米,面積僅27.5 平方米。門朝北,也有門垛,進門有火塘,一對頂梁柱,周圍有扶牆柱,其平面布局也與901 號房子的前堂相似。只是規模小得多了。這房子的地面和牆壁也抹上灰漿,顯得非常聖潔。特別值得①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隊:《山東曲阜西夏侯遺址第一次發掘報告》, 《考古學報》1964 年第2期。

注意的是在火塘後面的地面上畫了一幅頗大的宗教畫,象是兩個人在一個方形台子旁邊跳舞。每人都是雙腿交叉,左手摸頭,右手持棍棒。台子上則放著兩個犧牲。其內容可能是描繪殺牲獻祭的儀式,也可能是祈求狩獵成功的巫術畫。如此神聖的地面當不能讓人隨意踐踏,而這房子的面積甚小又不足以留出足夠的地方讓人居住。因此這房子應是一所宗教性建築,而不會是一般的居室②。這種專門的宗教性建築,在仰韶文化前期是沒有見過的。

墓地概況和埋葬習俗的變化銅石並用時代早期的墓葬以大汶口文化發現為多,仰韶文化、大溪——屈家嶺文化和薛家崗第三期文化等也發現了不少。

仰韶文化後期的墓地,主要見于鄭州大河村、後莊王、洛陽王灣和陝縣廟底溝二期等處。各地墓葬一般比較集中。成年人均為長方形土坑墓,寬僅容身,全部為單人葬。各地頭向不盡一致,王灣為北偏西,大河村為南略偏西,廟底溝則基本為南向。仰臥直肢,僅個別為屈肢或俯身葬。很少見有隨葬品。如廟底溝145 座墓中僅兩座墓各隨葬一個蛋殼彩陶杯,那兩個杯子很明顯是屈家嶺文化的風格。大河村36 座墓,僅三墓隨葬陶器,其中二墓分別隨葬一鼎和一碗,唯一隨葬兩件陶器的是9 號墓,死者是老年女性,隨葬兩件大汶口文化風格的背水壺。仰韶後期墓的隨葬品如此稀少,僅有的隨葬品又多系外來風格,與同時期日用器物的豐富多彩,如在大河村F1—4 和F19、20 中所見到那樣,適成鮮明的對照。

同期嬰兒多系甕棺葬,其分布也相當密集。如大河村一個100 平方米的探方中即發現有46 座。葬具多用日常生活中的實用陶器而非專門制做的。如大河村60 座甕棺葬中,鼎與尖底罐扣合者一座,豆與尖底罐扣合者一座,盆與罐扣合的一座,兩罐相扣的二座,單用一盆的三座,一罐的十三座,一鼎的三十八座,一缸的一座。這同仰韶前期葬具較一致(盆缽扣甕或尖底瓶葬)的情況頗不相同。

大溪文化晚期一般為單人葬,個別有母子合葬。**多長方形豎穴或墓坑不明,嬰兒有甕棺葬。**葬式以仰身直肢葬為主,個別有屈肢葬和俯身葬的。隨葬品有明顯差別,多的一墓五十余件,少的一、二件或根本沒有。隨葬品中有生產工具如石斧、穿孔扁斧、錛等,生活用具如陶圈足盤、杯、瓶、碗、缽、罐等,還有玉璜、玉玦、象牙鐲、綠松石墜飾等裝飾品,有的墓用象牙、魚或龜隨葬。①屈家嶺文化的埋葬習俗與大溪文化晚期基本相同,只是屈肢葬更少一些,也未見隨葬魚或龜的。嬰兒用甕棺葬,葬具為甕或罐上蓋以盆、缽、鼎或豆等,與仰韶後期者略同。

在長江下游的薛家崗三期文化中曾發現八十座墓葬,但因在早期文化層上,墓擴不明,骨架也全部腐朽無存,僅能據隨葬器物的集中狀況辨別墓葬所在。這些墓葬中隨葬品一般不甚豐富,但比仰韶文化要多。其中二——四件的占60%,五——九件的占27.5%,十件以上的占12.5%,包括生產工具、生活用具和裝飾品等,多是生前使用過的實用器物。石斧和多孔石刀等② 臨沂文物組:《山東臨沂大范莊新石器時代墓葬的發掘》,《考古》1975 年第1 期。① 鄭州市博物館:《滎陽點軍台遺址1980 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 年第4 期。常有使用痕跡,但有些畫紅色花果紋者似屬儀隊性質。陶器常以鼎、豆、壺為組合,也有用鬶、甑、盆等隨葬的。玉器數量頗多,有穿孔扁斧、玉鐲、玉璜、玉玦、玉琮、玉管和墜飾等。

這個時期發現墓葬最多、研究也較深入的是大汶口文化。屬于這一文化的墓地,經過發掘的有山東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鄒縣野店、滕縣崗上村、膠縣三里河、濰縣魯家口、諸城呈子和前寨、安邱景芝鎮、日照東海峪、臨沂大范莊、莒縣陵陽河和大朱村,以及江蘇邱縣大墩子和新沂花廳村等多處,以大汶口的發掘規模最大。

每一墓地中的墓葬都十分密集。一般均為長方形豎穴,小者僅可容身,大者可達13—17 平方米以上。如大汶口十號墓長4.2,寬3.2 米,六十號墓長4.65,寬2.98 米:陵陽河六號墓長4.55,寬3.8 米,十七號墓長4.6,寬3.23 米。但這樣大的墓僅見于大汶口和陵陽河,其他地方雖亦有大墓,規模卻相對小一些。在大汶口和陵陽河,較大的墓均有二層台,有木槨或木棺。木槨一般由原木交疊成井字形,頂部用原木橫蓋,一般無底,少數底部有排列稀疏的原木。這種槨室同墓壁之間,以及槨室內均有隨葬品。木棺較小,亦多用原木,有四壁及頂、蓋,隨葬品一般置于棺外。個別有僅用原木蓋頂的。

一般為單人葬,也有少量男女合葬或成年與小孩的合葬。例如大汶口一三三座墓葬中有八座合葬,其中經過性別鑒定的四墓,三墓均為一對男女,男左女右,另一座也有一對男女,男左女右,女人右側還有一個女孩(圖3-12)。類似的情況在野店和大墩于也能見到。前寨墓地中雖沒有發現合葬,但有五對時期圖3—12 大汶口文化的夫妻合葬墓(泰安大汶口M35)

上欄為隨葬器物,下欄自下至上:男、女、小孩。相同、年齡相若的男女墓葬緊緊相靠。所有這些情況在新石器時代前期是沒有見過的,應是家庭和婚姻形態發生了深刻變化的一種反映。

如前所述,這時期的農業和手工業(制石、制陶等)都有較大的發展,相應出現了專業化分工和經常性的商業交換。這些活動並不需要、甚至己沒有可能全部在氏族公社規模的基礎上來進行,于是家族在生產上的地位和作用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從前那種強調親族聯系的、不鞏固的、沒有自營經濟的對偶家庭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建立新的更加鞏固的婚姻和家庭關系已成為必要,一種以父系為基礎、具有相對獨立經濟的對偶制核心家庭產生了。在大河村、點軍台、黃楝樹等許多地方看到的那種不大的、分間式房屋,應是適應于這種新的家庭生活而建造的。這種房屋一下子在很大一個范圍內發展起來,其原因蓋在這里。

這種新的對偶家庭,夫妻二人僅有分工的不同,他們都要參加社會生產勞動,都有義務供養他們的子女。因此他們在經濟關系和社會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當然這不是說絕對意義的平等,但至少還談不上一方對另一方的壓迫和統治。大汶口文化中所有夫妻合葬或成對埋葬都沒有發現男方或女方的明顯優勢;在單個墓的隨葬品中,女性同男性一樣有多有少,就是這種平等關系的證據。至于在合葬中往往是男左女右,也不應按後世出現的左尊右卑觀念去看待史前社會的習俗。我們只能說當時似已形成某種制度,已不是一種隨意的安排,說明新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社會普遍承認的比較穩定的因素了。

以上所述當是一般情況,至于較偏遠的地區,如魯東諸城呈子和棲霞楊家圈,都還存在著多人合葬這種古老的風俗。那些地方家庭和婚姻形態的變化可能要稍晚一步。

在大汶口文化的埋葬習俗中,很明顯地反映下列特點:一是家庭的分化,即家庭對氏族公社的相對獨立性的加強,家庭開始從氏族中分化出來,其內容已如前述。二是勞動的分化,即生產勞動的專業化分工的發展。這種分工,已不限于男女性別和年齡等級的自然分工,而且存在著社會分工。如大汶口有十座墓中隨葬較多石器、骨牙器等工具,有的一墓就有六件石斧(鉞)。這類墓中往往伴出礪石、骨料或牙料,墓主人當是制作石器或骨牙器的手工業者。西夏侯和大范莊的一些墓葬的隨葬品主要是陶器,有的一種器物即達數十件,總數則多達一百余件,遠遠超過日常生活的需要,其墓主人很可能是專業的陶工。大位口有些墓隨葬豬頭,三里河和前寨等地有些墓隨葬豬下顎骨,雖然這類墓往往較大,隨葬其它器物也較多,所以有些學者緒合民族法的情況,將豬頭或豬下顎骨視為財富的標志,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大汶口和西夏侯等墓地中,一些最大或東西最多的墓葬往往不用或僅用一兩件豬頭隨葬,隨葬陶器或石器甚多的墓很少用豬頭或豬下顎隨葬。因此用豬頭或豬下顎隨葬也部分反映了勞動分工,那些墓主人應比一般人飼養更多的豬。由于勞動的社會分工,產品的交換便成為經常性的事情。在家庭已發展為相對獨立並已有部分自營經濟的情況下,勞動的社會分工和產品交換都會產生貧富分化,這也就是大紋口文化埋葬習俗中表現的第三個特點。

大汶口文化中貧富分化的現象,在許多墓地都表現得很明顯,如大墩子一五六座墓葬中,僅八座隨葬器物較多(每墓二十五件以上),最多者五十五件,多數在五件以下,有些墓一無所有。西夏侯十一座墓中,隨葬器物最多的一號墓有一二四件,最少的僅二十余件。野店、前寨、三里河、陵陽河、大朱村等處也有類似的情況。而貧富差別最顯著的乃是大汶口和陵陽河墓地。

在大汶口墓地的一三三座墓葬中,大約有半數墓坑僅能容身,沒有葬具,隨葬陶器均在五件以下,質量低劣,有的一無所有,其它器物也很少。如六十二號墓只有一枚獐牙,七十號墓是兩位成年人合葬,總共只有一把石斧(鉞),六十一號墓也只有一件陶鼎和一塊礪石。中等人的墓葬稍大,有的有葬具,隨葬器物可達十幾件或幾十件。少數大型墓不僅墓坑大,有木槨或木棺之類的葬具,而且隨葬品極多,總數可達一、二百件,其中大多為珍貴的物品,例如十號墓埋葬一位五十多歲的女性,其墓坑長4.2,寬3.2 米,坑內有由圓木構成的木槨,里面似塗朱色。槨內又挖小坑,似更有一棺或軟質葬具,人架即在此小坑內(圖3—13)。發掘時于人架周身發現覆蓋一層約有2 厘米厚的黑灰,當為衣著或裹尸布一類的遺存。死者手握獐牙,右臂佩玉鐲,頭攏象牙梳,額頭上戴一串二十七件長方形的石片飾,頸部繞一串三十一顆管狀石珠,胸前佩一串十九片松綠石飾,可謂盛裝入斂。其余還有大量隨葬品分別放置在槨內、槨外和中央小坑中,計有陶器八十二件(內中有十二件帶蓋者),石器四件,玉器二件,內中有一極精制的墨玉鉞。還有象牙器五件(雕筒二、管一、片二),骨器一件(雕筒),豬頭兩個,豬骨十五塊,鱷魚鱗板八十四塊等,如按單件計數,總共有二八九件之多。

上述物件中,豬骨可能原是帶骨豬肉的遺留。鱷魚鱗板發現時分別放置兩處,當是用鱷魚皮蒙鼓(即所謂鼉鼓)的遺留。鱷魚皮、象牙和玉石等貴重材料當是從外地交換或掠奪得來的,玉器和象牙器還需要有專門技術的工匠兼藝術家進行加工。這類珍貴物品不但在大汶口較小的墓中沒有,就是同一文化中的其它墓地的大墓中也很難得見到,于此可以想見此墓主人的富足和奢華了。

這墓隨葬的陶器也不同尋常。其中單白陶器即有二十五件(另有三件器蓋),包括鼎、壺、背水壺、鬶、盉、單把杯和高柄杯等,制作精致,且多成雙成對,這種白陶在較小型的墓中是不見的,在別的大汶口文化遺址中也是罕見的。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很少見到彩陶,即使偶有發現,質量也較差,花紋草率。而十號墓中兩件彩陶背水壺則做得極為精致,先塗紅色地子,再用黑自相間的線條繪成三角紋、旋渦紋、重圈紋和連珠紋等,構成一幅和諧統一的裝飾圖樣,色彩對比也十分鮮明。黑陶更屬大宗,單黑陶瓶即達三十八件。這種器物造型優美做工精細,僅見于少數大墓,絕大多數的中小型墓中是沒有的。

上述情況應足以說明在大汶口文化時期已存在貧富分化。而且在個別遺址中已是非常突出的現象了。

貧富分化往往造成社會地位的分化,而社會地位的不同有時也會加深貧富分化的進程。但在某些時候,社會地位較高的人不見得每個部很富裕,而較富裕的人也不見得每個都爭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這是兩個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有些跡象表明當時已出現社會地位的分化。它是當時埋葬習俗的第四個特點。

大汶口有二十座墓葬隨葬穿孔石斧,也就是石鉞,約占全部墓葬的15%,這類墓一般同時隨葬骨質或象牙雕筒和指環,隨葬陶器、石、骨器和豬頭也較多,其身份除某些石骨制作的手工業者外,多數應為武士或氏族貴族,他們同時也是較富的人。其中個別的有象牙琮、玉鉞乃至鼉鼓,則當是部落乃至部落聯盟的酋長。大汶口還有十一座墓出土龜甲,有的穿孔或塗朱,有的中盛砂粒,一般佩于腰下。除個別情況外,這些出龜甲的墓葬一般不出石鉞、雕筒或指環。這些墓隨葬東西也較多,他們是另一批富戶,其身份可能是巫師,人數僅占8%強。大汶口一一七號墓埋一未成年男性,他不可能有什麼戰功,但卻隨葬了除最大的十號墓以外的另一把玉斧(鉞),其余尚有骨雕筒一,象牙雕筒二,束發器一對,以及玉筍、臂環和大量陶器,看來他不僅繼承了財產,也繼承了氏族貴族的身份,表明世襲制也已萌芽了。

因為貧富分化和某種氏族貴族世襲制的存在,一些家族在氏族內長期處于較富裕和顯貴的地位。這種情況在大汶口墓地中有所表現,如最北部的一群墓,早期便是整個墓地中隨葬品最豐富的,到晚期仍然如此。最南的一群墓,從早到晚都是墓坑最小、隨葬器物也最貧乏的。中間一群從早到晚也不富有。但在中群和南群之間,多半還是屬于南群的幾座晚期墓規模較大,東西也較多,那應是一些氏族新貴,是貧富分化和社會分化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在陵陽河墓地,上述情況也許看得更為清楚。該處墓地已發掘大汶口文化墓葬四十五座,分為四群、第一群在遺址北部河攤上;第二群在遺址西北河灘上,距第一群約50 米;第三群在遺址東北,距第一群約60 米:第四群在遺址東南,距第三群約100 米。其中只有第一群是大墓,其它三群都是小墓①。這些墓雖都屬大汶口文化晚期,本身又還可分為早中晚三小期。在第一墓群中早期的二十四號墓長4.3,寬2.1 米,東南略殘。有木槨,隨葬豬下顎骨二十九塊,殘存陶器仍有三十五件,還有石臂環、石鏟、骨矛和玉墜等裝飾品。中期的二十五號墓長3.4,寬1.45 米,有井字形木槨。隨葬豬下顎骨七塊,陶器七十三件,還有石環和石管等。晚期六號墓規模最大,墓坑長4.55,寬3.8 米,有井字形木槨,墓主人為一成年男性。隨葬豬下顎骨二十一塊,陶器一六一件,其中僅高柄杯即達九十三件。還有石鉞、石壁、骨雕筒、石墜飾等。十六號墓規模也差不多,只是隨葬獵下顎骨更多一些,達三十三塊。從這個墓群來看,自始至終都是比較富有的,而且是越來越富。其中有的墓中有代表權力的石鉞,有的墓中有刻著象形符號的大口尊,這當是一個占統治地位的家族的專屬墓區。

花廳墓地在大汶口文化的墓地中,花廳墓地比較特殊,一是出現了殉人,二是有許多良渚文化的因素或輸入品。這個墓地位于江蘇省新沂縣西南約十八公里的花廳村北,面積初步估計約30 萬平方米。1952、1953、1987 和1989 年先後進行了四次發掘,發現墓葬近百座①。墓地分南北兩區,南區年代較早,屬通常所說的花廳期,所出器物完全是大汶口文化的特征,墓葬規模也都比較小。北區有的墓屬花廳期,有的較晚,大約相當于大汶口文化的晚期或良渚文化的早期。這一墓區中除小墓外還有十座大型墓,它們彼此相鄰,自成一片,在墓地中顯得非常突出。

這些大墓一般長近5 米,寬近3 米,有些墓設有槨室。隨葬品往往多達一百余件,包括陶器、石器、玉器、彩繪木器和整豬、整狗等。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墓中出土的陶器和玉器等很大部分具有良渚文化的作風,只有一部分屬于大汶口文化。例如陶器中的T 字形足鼎、雙鼻壺、寬把帶流杯、飾瓦楞紋或竹節紋的豆和圈足罐等,都是良渚文化的器物。只有背水壺、盉、個別鏤孔大圈足豆和部分罐可算是大汶口文化的器物。先後出土的五百余件(組)玉器中包括有斧、鉞、錛、琮、錐形器、琮形管、璜、環、珠、管、指環、耳墜等。這些玉器在良渚文化的遺址中差不多都能找到,有些玉器是良渚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所共出的,幾乎沒有一種是大汶口文化特有的。特別是在琮和錐形器上有近似微雕的簡化神人獸面紋,從工藝到題材都是良渚文化的產物。這種題材有明顯的宗教色彩,是良渚文化居民所信奉和崇拜的對象,不大可能傳播到其它文化並為那里的居民所接受。因此,這些大墓的主人應屬于良渚文化。

同一個墓地中一區屬大汶口文化,另一區屬良渚文化;或者是小墓屬大汶口文化,大墓屬良渚文化,這是一種非常罕見的情況。花廳在大汶口文化分布的邊區以內,而良渚文化的分布區則遠在江南太湖周圍的滬甯杭地區,距花廳達數百公里。在花廳出現良渚文化的大墓應是良渚貴族入侵和強行占據的結果。分析大墓中的殉人,這個問題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在花廳發現的十座大墓中有八座有殉人現象。其中墓二十主人為成年男性,臥于墓室正中,①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浙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 年。

① 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秦安大地灣901 號房址發掘簡報》,《文物》1986 年第2 期。在他腳下的二層台上橫臥兩名圖3—14 花廳第20 號大墓少年尸骨,緊貼少年身邊葬一狗,頭部葬一豬(圖3—14);六十號墓的主人是30 歲左右的男子,腳下也有一豬一狗,左下側則殉葬一對中年男女和三個兒童:五十號墓的主人是25 歲左右的男子,腳下殉葬兩個十歲左右的兒童;三十四號墓主人骨架已朽,腳下也殉葬兩個十歲左右的兒童;三十五號墓的主人為一青年,腳下殉葬一個兒童;六十一號墓的主人為一意外死亡的女性,年約20 歲,左側偏下殉葬一名少女;十六號墓主人骨架已朽,左側偏下殉葬一名男孩;十八號墓主人為一青年,右側偏下殉葬一成年女性和兩個幼兒。這些殉葬者在墓中放置的位置同墓主人有明顯的差別,且不止一次地與豬狗同樣處置,顯然不是墓主人的親屬而是身份較低的人。他(她)們既同墓主人一同埋葬,當不是正常死亡後的安葬而是強迫為墓主人殉葬。在良清文化的本上發現過許多大墓,只有上海福泉山一處有殉葬的現象。假定花廳大墓的主人確屬良渚文化,他們不會跑到幾百公里外的大汶口文化區再把本族的人員用來殉葬,因此殉葬的人應屬大汶口文化。假定大墓的主人和殉葬者都屬大汶口文化那根本說不通,因為大汶口文化腹地的一些大墓中從來就沒有發現殉葬的現象,他們不會偏偏到花廳來要求殉葬,而墓中的隨葬品又大多屬良渚文化。假定墓主人屬大汶口文化而殉葬者屬良渚文化也有說不通的地方,因為殉葬者多為小孩,有的甚至是嬰幼兒,良渚文化的人是否會拖家帶口跑到這里便是一個疑問:再說墓中主要是良渚器物,墓主人雖可作為戰利品隨葬,但卻不應缺少代表自己身份的物品,而墓中最能代表身份的物品當推飾有神人獸面紋的琮和錐形器,特別是項飾上也有帶這種紋樣的小琮,所以墓主人非良渚文化莫屬(圖3—15)。

良渚文化的征服者把大汶口文化的居民用來殉葬,反映了這兩個集團斗爭的激烈。殉葬者中缺乏青壯年男性也許是因為他們多已戰死或敗走了,逃不走的兒童、婦女和她們的幼兒便遭到了這樣的厄運。由此看來,花廳的殉葬還只是一種偶然現象,還沒有形成制度,也不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同後來商周時代的殉葬制度是有原則區別的。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它畢竟是貪富分化出現以後,刺激社會發生掠奪性戰爭的產物。敵方的俘虜既可強迫殉葬,自然也可以強迫服役,從而為奴隸制的發生創造了條件。

中心聚落的形成從前的部落是分散的,除了某種親緣關系或臨時性軍事同盟之外,缺乏經常性的經濟或政治性聯系。現在由于專業性分工和實物交換的發展,財產日漸積累起來,刺激了掠奪性戰爭的發展。由于軍事行動或集體防衛的需要,人們往往在關系比較密切的部落之間建立起比較長期和牢固的聯盟關系。在聯盟中往往有一個中心部落,它是聯盟議事會的召集者和聯盟篝火的保持者。它的駐地自然就會成為一系列活動和聯系的中心。這種情況應能在考古遺存中反映出來。

前面談到的甘肅秦安大地灣乙址仰韶晚期遺存中,有用原始水泥構築的、面積達一、二百平方米的原始殿堂的圓柱大廳,廳中有燃燒聖火的巨型火塘,還有地面塗灰漿並畫人物畫的宗教性建築等,這些都是左近同一時代、同一文化性質的其它遺址所不見的。那些遺址僅有一般性居室。看來大地灣在仰韶晚期應已形成為一個中心部落的駐地了。

大汶口文化則從另外的側面反映了同樣的社會現象。魯中南和蘇北的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鄒縣野店、滕縣崗上村和邳縣大墩子等處都發現過大汶口文化的許多墓葬,它們的文化特征包括埋葬習俗等都大體相同,但又存在著如下的差別:1,各處墓葬雖都有大小和隨葬品多少精粗的差別,表明當時已普遍存在貧富的差別。但差別的程度互有不同,沒有第二個遺址發現過象大位口十號墓隨葬那樣多珍貴物品的大墓,沒有第二個遺址所表現的貧富差別有大汶口那樣突出,當時最富的少數人僅僅集居在大汶口一個地點;2.大汶口有若干較大的墓有木槨或木棺等葬具,有些大墓中隨葬著特別精致的物品,如玉鉞、象牙梳、象牙雕筒、鱷魚皮(蒙鼓用)、白陶等等,其它墓地中都沒有見到,其中有些原料是外地產品,只有通過交換或掠奪的手段才能得到,有些需要高超的工藝和大量的勞動時間才能做成。特別是象西夏侯某些最富的成員也只是用一百多件陶器和少量石、骨、蚌器隨葬,沒有那些精致的工藝品和儀杖化的物品,可見後者是代表了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而有這種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人只是集中埋葬在大汶口。

由此可見,泰安大汶口應是魯中南地區的某個中心部落的駐地。

在山東的東南部和江蘇邊境,也曾發現過許多大汶口文化的墓地,如莒縣大朱村、陵陽河、諸城前寨、膠縣三里河、日照東海峪和新沂花廳村等處。其中除花廳村有特殊情況已如前述外,也只有大朱村、陵陽河和前寨墓葬的貧富分化表現得較突出,只有這三個地方在大口陶尊上刻寫了圖畫文字。這幾處也好象是某種中心部落的駐地,而陵陽河乃是最主要的一個中心。

類似大地灣或大汶口那樣的中心聚落在別的地方也是存在的,例如河南鄭州大河村的仰韶後期遺存和湖北京山屈家嶺的屈家嶺文化遺存等,都是規模相當大的,只是有些中心聚落可能尚未發現,有些雖已發現,但由于發掘面積過小尚不能充分表現其已達到的發展水平。這類中心部落的駐地或中心聚落一般表現為經濟比較發達,並可能是當時經濟交流的比較活躍的場所;就是在文化上和軍事,宗教等權力上也表現為控制一個地區的核心,從而為往後城市的起源奠定了初步的物質基礎。

裝飾品、工藝品、圖畫文字這時期因為經濟的發展和貧富的分化,一些較富的人普遍講究裝飾,尤以氏族貴族為最。這在墓葬中看得很清楚。大型墓葬中不但其它隨葬品多,裝飾品也特別多,質地、造型都很講究;中等墓裝飾品甚少,小墓基本上沒有什麼裝飾品。

裝飾品質地多為玉器,也有一些石器、骨器、牙器和陶器。後者主要是陶環,那大概是較窮的人用的。玉器中最普遍的是璜,在大汶口文化、仰韶文化、屈家嶺文化、薛家崗三期文化和崧澤文化等遺存中都能見到。其次是手鐲和指環,再次是珠、管、墜飾和玦等,形態各異。主要是裝飾頭部、頸部和胸部,還有腰部和手腕。有些地方用骨管和骨珠,大汶口文化的一些較大的墓中常于人骨頭部置牙約發器。但是除仰韶文化外,其它地方很少發現骨笄,那大概與當地披發文身的習俗有關。

工藝品的種類有很多。有一些富有者的墓中,往往有一些做工精細的玉質、象牙和骨料制做的工藝品。例如大汶口文化中就有玲瓏剔透的象牙雕筒、象牙梳等。斧鉞的柄端往往套一骨筒,上面刻著輪箍形花紋,有的還鑲嵌綠松石。有些玉牌飾不但穿孔,而且還刻出一些花紋(圖3—16)。

圖3—16 大汶口文化的工藝品(泰安大汶口出土)

1.象牙梳;2—4.6.象牙雕筒;5.象牙環。

在大汶口文化的陶器中,有一些做成動物形狀,如膠縣三里河的犬尊、豕尊、長島北莊的鳧尊,大汶口的獸尊,還有龜形和鳥形尊等。其中有一些明顯是在陶鬶的基礎上改造的,有些則看不出同其它器物有什麼聯系。這些器物一般在頭部加意塑造,形象逼真生動。其它部位則根據實際情況稍稍改變形狀。它同時又是一個水器或溫器,便于加熱和液體的倒出。是一種藝術和實用相結合的產品。商周青銅器中的許多禽獸形犧尊,應該是承襲大汶口文化的陶犧尊發展起來的。

長江流域的大溪文化晚期到屈家嶺文化以及薛家崗三期文化都有許多陶球。空心,內裝若干豌豆大小的陶丸,搖之發出響聲,當是兒童玩具或樂器。陶球上有許多圓形鏤孔,孔與孔間常用篦點紋、錐刺紋或劃紋相連,構成非常美麗的圖案。個別陶球上有畫彩色圖案的。

屈家嶺文化的紡輪中,有一種形體較薄較輕者,呈米黃色,上畫各種彩紋,謂之彩陶紡輪。彩紋多用深紅色,也有用黑色的。圖案母題富于變化,大致有重圈紋、旋渦紋、交錯平行線、爪形紋、格子紋、麻點紋、太極紋、弧形紋等。畫面有的渾然一體,有的等分為二分、三分、四分或五分,十分美麗。

圖畫文字主要見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屈家嶺文化晚期和良渚文化早期也有一些,均刻于大口陶尊上,也有刻在玉器上的。這種陶尊一般為夾砂陶,灰色或紅褐色,胎壁甚厚,近底部越來越厚,表面往往飾斜籃紋。圖畫文字一般刻于陶尊上腹部近口處,非常醒目;個別也有刻在近底部的。大多數一器一字,個別有刻兩字的。

大汶口文化的圖畫文字主要發現于山東莒縣陵陽河,共十二器十四字,莒縣大朱村四器四字,諸城前寨一器一字。總計有十六器(或殘片)十八字①。這些圖畫文字可歸納為七種。其中五種為單體字,兩種有單體,又有複體(圖3—17)。而不論單體、複體,在形態上又還有不少變化。現簡述如下:圖3—17 大汶口文化的圖畫文字(莒縣陵陽河出土)

A、基本圖形為一圓圈下加一附帶圖樣,因附帶圖樣之不同又可分為三式:AI、圓圈下加一新月形,如陵陽河M7 所出大口尊殘片上的圖形:AⅡ、圓圈下加一似新月形,唯凹邊中部凸起,如陵陽河采集的一件陶尊上即有此圖形;AⅢ、圓圈下似兩個飄帶左右飄起,如陵陽河采集的大口尊殘片上的圖① 甘肅省博物館文物工作隊:《秦安大地灣405 號新石器時代房屋遺址》,《文物》1983 年第11 期。形。

A′是A 種圖形的複體或繁體,一般在A 種圖形下加一五峰山形。亦可分為二式:A′I、為人AI 下加一弧底的五峰山形或火形,如大朱村H1 所出大口尊上的圖形;A′Ⅱ、為AⅡ下加平底的五峰山形或火形,如陵陽河采集的大口尊上的圖形,諸城前寨大口尊殘器上亦有平底五峰山形,但上部圖形僅剩右邊半個新月,全形應與A′Ⅱ近似。

A 種圖形的圓圈,一般認為是日的象形,下方附加部分有的認為是火,有的認為是朝霞,故被釋為靈或旦。但AⅢ的兩根飄帶既不象火,也不象朝霞。且三種圖形判然有別,恐不能均釋為某一個字。A′種圖形是A 的複體化。其下方圖形一般被釋為山,但象A′I 為弧底,兩邊小尖斜出,完全不象山峰,似亦不能不加區別地都釋為山。我們只能說A 及其複體化的A′為一個有聯系的圖形體系,如果說是圖畫文字,應該是互有聯系的五個字,而非一個字的五種寫法。

B、為一斜置的四凹邊的長方形,位置在大口陶尊的近底部,是大汶口文化圖畫文字中唯一不刻劃在陶尊上腹近口部的。標本有三,一為陵陽河采集,二出于陵陽河十九號墓,三出自大朱村二十六號墓,三者形體完全相同。凌陽河采集的那件陶尊的上腹近口處還有一短柄臿形的圖畫文字。四凹邊的長方形所象何物不易斷定,僅知在甲骨文和全文中有類似的圖形,用作人名或族名。

C、為一鉞的全形,鉞為長方形、穿孔,與大汶口文化所出玉鎖和石鉞形狀相同。此圖形有一柄,全長約為鉞長的兩倍半稍多,全形與甲骨文和金文中的鉞字近似。僅陵陽河采集一件陶尊上有此字,同器另一面與此字對稱的地方還有一短柄臿形的圖畫文字。

D、為一錛的全形,錛的刃部為偏鋒,柄端套一圓形,似為骨筒。此字多釋為斤,僅陵陽河采集一件。

E、為短柄臿形,臿上的圓圈可能代表鏟起的土塊。細分有兩式:EI、柄端略寬,呈雙凹形,雷上有五個圓圈。陵陽河采集一件,與B 種圖畫文字同出一器。又大朱村采集的一件幾乎全同,唯柄端已殘;EⅡ、柄端略尖,全柄如圭形,臿上有七個圓圈。僅陵陽河采集一件,與C 種圖畫文字同出一器。

F、全形似雙層筒形帽,帽頂垂掛兩串珠飾。李學勤先生認為是一種不加羽飾的冠,近是。僅大朱村十六號墓出土一例。

F′、應為F 的複體,呈一帶羽飾的冠形。冠體部分也是雙層筒形,唯下筒較上筒為大,與F 相反。帽筒兩邊有羽飾。李學勤認為此或許就是原始的皇。《禮記·王制》:“有虞氏皇而祭。”鄭注:“皇,冕屬,畫羽飾焉。”此字有二,一出陵陽河十七號墓,另一出同地十一號墓填土,略殘。

G、象一房子頂上栽一樹,此或是古代的社主。《論語·八佾》:“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此種以樹木為社主的風俗起源甚古,大汶口文化中有這種圖形,或許表明是這種風俗的一個來源。標本見于陵陽河二十五號墓。

上述圖畫文字中有一些是塗朱的,如E、F 各種;有些則不塗朱,如A、C 等各種。凡塗朱者必先將地子抹平。有些地子抹平而未見塗朱痕跡者,究竟本來就沒有塗朱,還是塗過朱以後被無意擦掉了,難以斷定。

關于這些圖畫文字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已是文字,有的認為尚不是文字。主張已是文字的又有尚屬初步發展和已屬比較進步的文字之別;主張不是文字的也有程度不同。有的認為只是原始記事范疇的符號或圖形體系;有的認為與後來漢字形成有很大關系,是一種原始文字,原始的象形文字、圖畫文字或象形符號。從現有全部資料來分析,後一種看法是比較有說服力的。

首先,這些刻畫的圖形雖然有一些與實物十分相象,如C 鉞、D 錛和E臿的輪廓都很逼真,但並不是一般的圖畫。否則就不會專選某種器物如陶大口尊,在專門的部位,用同一種刻劃方法來做。況且有些圖形已有相當程度的抽象化,筆道簡練,所象事物難以確定,其結構又有一定的規律,成為一種互有聯系的圖形體系。所以它是可以記事和傳遞信息的符號是沒有問題的。

當然,文字也是一種可以記事和傳遞信息的符號。它與非文字符號的區別,不僅是信息載荷量極大,而且是以記錄語言為特征的,是語言的符號化。非文字的符號則不能擔負這一職能。現在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大汶口文化的圖畫文字已能記錄和傳遞語言,因為我們現在所見的都是單個的圖形,無法表達完整的句予,而語言是以句子為基本單位的。

任何文字的起源都應有一個過程。漢字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一字一音,但商周時期的甲骨文和金文中有不少合體字就不是一字一音。再早一些,很可能是納西族的東巴文那樣一字數音。九個點可以念成“九粒沙子”,九個橢圓圈可以讀成“九個雞蛋”,不是單有一個“九”的數目字再加表事物性質的字如沙子、雞蛋等。事實上這種字在表達語言時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只有經師代代相傳才能念得出來。大汶口文化的圖畫文字在造字方法上似乎同東巴文更為接近,因此它應該是接近早期文字而尚非正式文字的一種圖畫文字。

我們在估計這種圖畫文字的意義時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它已形成一個圖形體系,其中包括多種形體不同而又互有聯系的符號,應能記錄較複雜的事情,其表達能力應遠遠超過結繩、刻槽或樹葉信之類的記號系統;第二,這種圖畫文字不僅見于莒縣陵陽河和大朱村,也見于諸城前寨,說明已有一定的流通范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南京北陰陽營二號灰坑中也曾出上一件大口尊,上腹近口部有一個F′的圖形。該坑同出細頸鬶和盆等,年代正好與大汶口文化晚期和良諸文化早期相當。更有進者,中國曆史博物館收藏一件十九節大玉琮,上刻AⅡ圖形及一斜三角紋,該琮是良渚文化的典型器物①;美國弗利爾美術館收藏著弗利爾本人1919 年在上海收購據說出自浙江的一批玉器,其中有一個玉鐲上刻與大汶口文化AⅡ一樣的圖畫文字和另一個鳥形符號:另一個玉壁上刻一鳥站立在一個階梯狀台子上,下面也刻一個AI 形圖畫文字,只是圓圈中加云紋,新月形中加一道線。兩件玉器當屬良渚文化早期,即與北陰陽營二號灰坑同時。由于這幾個圖畫文字的發現,知道大汶口文化與良渚文化有密切關系,其圖畫文字在那樣遙遠的地方也是能夠認識的;① 甘肅省文物工作隊:《大地灣遺址仰韶晚期地畫的發現》,《文物》1986 年第2 期。第三,由于良渚文化玉器上也刻著與大汶口文化晚期一樣的圖畫文字,可見那種圖畫文字不一定只刻在陶尊上,很可能還用在別的場合,比如木板或什麼別的東西上。由于那些東西是有機質的,我們現在已難以發現。如果有這種情況,那也不能排除有若干圖畫文字在一起連用的可能;第四,大汶口文化的圖畫文字中,有一些與甲骨文和商周全文的形狀和造字方法都很相近。甲骨文和金文中的許多族徽往往保留古老的形態,與大汶口文化的圖畫文字更為相近。現在我們知道類似的圖畫文字不但大汶口文化晚期有,良渚文化早期和屈家嶺文化晚期也有。有理由相信,這些圖畫文字應是後來形成古漢字體系的基礎。

第三節銅石並用時代晚期我國的銅石並用時代晚期,大體上相當于龍山文化的時期,即公元前2600 年—前2000 年左右的一段時期。這時期銅器的使用逐漸加多,除紅銅外還有青銅和黃銅。各地考古學文化都有明顯的發展,更加逼近了文明的大門。我們把這一時代稱為龍山時代。

龍山文化和龍山時代龍山時代一名是在龍山文化的基礎上提出來的①。國此要知道什麼是龍山時代,應當先知道什麼是龍山文化。

1928 年,吳金鼎在山東濟南市東邊不遠的曆城縣龍山鎮附近發現了城子崖遺址(今屬章丘縣),1930 年秋進行了第一次發掘,獲知它的下層是一種以黑陶為特征的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當時尚未發現銅器)。因為它與前此在河南等地發現的以紅色彩陶為特征的仰韶文化不同,故以其發現地點龍山鎮命名為龍山文化①。後來在河南北部又發現一些雖沒有城子崖下層陶器那麼黑,但也是多灰黑陶而沒有彩陶的遺存,也被劃歸龍山文化。並以為龍山文化是從山東發源,逐漸傳到河南北部而成為商文化的主要來源。到三十年代末,因發現的遺址較多而看出各地遺存的文化面貌並不完全相同,故梁思永將其分為山東沿海區、豫北區和杭州灣區,指出豫北區才是商文化的直接前驅。

五十年代以來,有關的遺址發現得越來越多,龍山文化的范圍也越劃越大。有的僅以黑陶為標准,將蘇南、浙北的良渚文化以及福建、台灣等有黑陶的遺存都劃歸龍山文化;有的雖注意到龍山文化應包括若干獨特的類型品,但又囿于過去自東向西傳播的觀點,或認為龍山文化是從仰韶文化直接發展而來,把龍山文化的范圍限定在黃河流域,往西直到陝西。

不少學者指出,黑陶固然是龍山文化的突出特征,但並不是唯一的特征。如果簡單地以有無黑陶來作為劃分龍山文化的標准,勢必將范圍不適當地擴大,把一些與龍山文化並無關系的文化遺存包括進去。至于龍山文化從東往西傳播的觀點,並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而為學術界所否定。龍山文化也不是從仰韶文化發展而來,它的直接前身是大汶口文化,現在已是公認的事實。由仰韶文化發展而來的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共同體,它包括後崗二期文化、王灣三期文化、陶寺類型、三里橋類型和客省莊二期文化等,豫東的造律台類型也有密切關系,我們可以統稱為中原龍山文化。中原龍山文化同龍山文化不僅分布地域不同,文化特征不同,來源和去向也都不同。所以很多人主張把它同龍山文化分開,不應看成是同一考古學文化。湖北也有與龍山文化同一時期的遺存,過去被稱為湖北龍山文化或青龍泉三期文化等。現在一般也從龍山文化中劃出而重新命名為石家河文化。

這樣,與龍山文化同一時代,在黃河流域還分布有中原龍山文化和齊家文化,在長江流域則有石家河文化和良渚文化中晚期。這些文化不僅屬于同一時代,具有相似的發展水平,而且相互間也有不同程度的聯系,存在著一① 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 年第4 期。① 山東省考古所等:《山東莒縣陵陽河大汶口文化墓葬發掘簡報》,《史前研究》1987 年第3 期。定的共同性,因而被統稱為龍山時代(圖3—18)。

考古學文化的分布和民族文化區的萌芽如前所述,在龍山時代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考古學文化。這些文化各有明確的分布地域,它的某些特征常常能同曆史傳說中分布于該地區的原始部落相聯系,因此這些考古學文化當是民族文化區的萌芽。

龍山文化主要分布在山東省,南及江蘇北部,遼東半島和河北唐山一帶也受到它的強烈影響。這個文化的主要特征是輪制黑陶特別發達,器表往往為素面或打磨光亮,顯得素雅大方。主要器形有鼎、鬶、甗、罐、盆、豆、碗、杯等,就中以蛋殼黑陶杯最為精致。石器中多舌形鏟、長方形石刀、石鐮和剖面菱形的鏃等。房屋多為方形,以夯土為基。存在公共墓地,流行單人豎穴土坑墓,隨葬品有相當的差別。在人骨鑒定中發現少數有拔牙的風俗。這說明龍山文化是繼承大汶口文化發展而來的,因而它的居民還保持著他們祖先的遺風。

由于龍山文化分布地方甚廣,各地文化面貌還有不少差別,據此至少可以分為四個文化區或文化類型。即膠東區的楊家圈類型,膠萊區的兩城鎮類型,魯西北的城子崖類型和魯中南的尹家城類型。這種地方性文化區或文化類型,其實早在大汶口文化時期就基本形成了,到龍山文化以後的岳石文化時期依然保持這種差別,只是邊界稍有變動。假如龍山文化及以前的大汶口文化和以後的岳石文化是一個大的人們共同體先後相繼的文化遺存,則這個大的人們共同體內還包含若干較小的人們共同體。

根據古史傳說,東方的部落主要是太昊和少昊,可統稱為兩吳集團。《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謂少昊氏“遂濟窮桑”。《尸子》、《帝王世紀》謂少昊“邑于窮桑”;而《左傳·定公四年》謂周初分封時“命以伯禽,而封于少吳之虛”,因知窮桑當在曲阜左近,今曲阜東有少吳陵,是後人根據傳說建立起來的。少昊活動的范圍當不限于曲阜,而可能遍及山東各地。《左傳·昭公十六年》記郯子的一段話是很值得注意的:“郯子曰..我高祖少吳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于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曆正也,玄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祝鳩氏司徒也,鴡鳩氏司馬也,鸤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也,五鳩鳩民者也。五雉為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九扈為九農正,扈民無淫者也。”表面看來,這是一個相當完整的職官系統,實際上可能有後人的附會和整齊化。但它透露了許多信息:(一)所謂少昊氏可能是一個很大的族系,里面包含許多氏族、胞族乃至部落,並各以一種鳥為其圖騰;(二)據《左傳·昭公二十年》晏子的一段對話,知始居齊地的是爽鳩氏,在今淄博臨淄區左近;而作為少吳後裔的郯國在今山東東南郯城縣一帶,均距曲阜數百公里。故知少昊的族系並非僅居曲阜一帶而可能遍及山東全境。至于太吳之墟在陳,一般認為在河南淮陽左近。既云太昊,當與少昊有關。而龍山文化及其以前的大汶口文化的各地方類型,應是反映少昊族系內的各地方分支。到夏代,這些人民始稱為夷,或是夏人統稱東方之人為夷。而夷有九種,說明內部也有許多分支,那大概就是岳石文化存在若干地方類型的主要原因。這樣看來,龍山文化可能是少吳或兩昊族系的文化,是夷人的史前文化。中原龍山文化分布的范圍最大,內容也最龐雜。其中包括分布于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的後崗二期文化,分布于河南中部偏西的王灣三期文化,河南西部的三里橋類型,山西南部的陶寺類型,以及陝西關中地區的客省莊二期文化等。河南東部的造律台類型,在文化面貌上介于龍山文化和中原龍山文化之間;但若按曆史傳說,那里似應是兩昊集團的太昊氏活動的領域。

中原龍山文化的陶器顏色比龍山文化為淺,而且愈西愈淺。即黑陶愈西愈少,而灰陶愈西愈多,並且到山西和陝西還有一部分灰褐陶。輪制陶的比例也是愈西愈少。大部分陶器有繩紋、籃紋或方格紋,只是在不同的地方類型中這三種陶器的比例有所不同。這里沒有龍山文化中那樣精美的蛋殼黑陶杯,極少見鬶,鼎和豆也遠不及龍山文化那樣多。相反這里有很多的鬲、斝、甑雙腹盆和小口高領甕等。石器大致和龍山文化接近,但缺少舌形鏟而多有肩鏟,箭頭剖面多三角形。房屋多為圓形,地面及四壁抹白灰,稱為“白灰面”。同時也有分間式長方形房屋。建築中常用夯土、土坯和白灰。有很大的公共墓地,其中大墓和小墓的差別達到非常顯著的程度。

中原龍山文化分布的地方,是廣義的中原地區。依據古史傳說,這里在原始社會是黃帝和炎帝族系的居民活動的地方,我們可將這兩個族系合稱為黃炎集國。

黃帝和炎帝究竟發源于什麼地方,向無定說。《國語、晉語四》有一段話說:“昔少典氏娶于有 氏,生黃帝、炎帝。黃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異德,故黃帝為姬,炎帝為姜。”徐旭生據此考訂炎帝起于陝西渭水中游,黃帝則起于陝西北部,然後均向東發展②。無論如何,這兩個族系的關系是很密切的,姬姓和姜姓世為婚姻也是事實。《史記·五帝本紀》曾談到黃帝與炎帝戰子阪泉之野,又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野。《逸周書·嘗麥》篇謂赤帝(按赤帝即炎帝)與蚩尤爭于涿鹿之河,寅帝殺蚩尤于中冀。《山海經·大荒北經》謂黃帝命應龍攻蚩尤于冀州之野。這里提到的地名都在今河北境內,是黃炎集團又在河北。

《史記·五帝本紀》還說:“天下有不順者,黃帝從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嘗甯居。東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雞頭;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葷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河。”丸山,據《括地志》在青州臨朐縣界,岱宗即泰山。雞頭在甘肅,《史記·始皇本紀》:巡隴西北地出雞頭山。熊當為熊耳山,據《括地志》熊耳山在商州洛縣西。葷粥即後來的匈奴。如果真象《史記》所講的,黃帝的戰功和巡幸的地方如此之大,就有點象後來的始皇帝了,但這在當時是不可能的。如果把黃帝理解為一個族系,則它活動的地方奶是以中原為中心而與四周發生交涉,這與考古學文化分布的狀況還是基本上相合的。

中原龍山文化分布的地區,早先是仰韶文化,中原龍山文化即是繼承仰韶文化而發展起來的。繼中原龍山文化之後而發展起來的,在河南中西部和山西南部是二里頭文化,在河南北部和河北南部是先商文化,在陝西關中地帶是先周文化。自此以後,中原地區的人民往往自稱為華夏或諸夏。其所以稱諸夏,正同稱九夷一樣,表明內部還有許多支族。而炎帝、黃帝則被尊為華夏族的祖先,華夏族的人民即成了“炎黃裔胄”。

良渚文化分布于江蘇南部和浙江北部,是因最初發現的典型遺址浙江杭② 南京博物院:《1987 年江蘇新沂花廳遺址的發掘》,《文物》1990 年第2 期;南京博物院花廳考古隊:《江蘇新沂花廳遺址1989 年發掘紀要》,《東南文化》1990 年第1.2 期。縣良渚鎮(今屬余杭縣)而得名的①。良渚文化的陶器雖然看起來也是黑色的,但多是黑皮灰胎而並非純黑陶,也沒有象龍山文化那樣的蛋殼黑陶。陶器表面也多素雅而不尚文采,只有一些特別講究的陶器上有朱繪或針刻花紋。陶器種類主要有鼎、豆、圈足盤、雙鼻壺、單粑帶流杯和小口高領甕等,除個別的鬶外,基本上沒有袋足器。良渚文化的玉器多為通體磨制,並且廣泛地采用切割法和管鑽法。石器種類甚多,主要有斧、鑄、有段錛、鑿、長方形和半月形刀、犁鏵、破上器和耘田器等,後三者是良渚文化所特有的,是適應水田操作的一套農具。

良渚文化的玉器特別發達。一個墓地的發掘,所獲玉器往往數以千計。

其種類有琮、璧、鉞、璜、鐲、環、管、珠、杖頭及各種裝飾品,其雕工之精、數量之多、品種之複雜,為同時代及前此諸考古學文化之冠。至今尚未發現完整的房屋建築,但據某些殘存遺跡來看,當時既有干欄式建築,也有上坯砌的房屋。富人和平民墓地已經分開,不少地方為貴族造墓地而築起很大的土台。到處都出現聚落遺址群,就中以良清鎮所在的遺址群為最大。良渚文化所在的區域在古揚州境內,《尚書·禹貢》揚州條中的震澤和《周禮·職方氏》揚州條中的具區,都是指本地區中心的太湖而言。《呂氏春秋·有始覽》:“東南曰揚州,越也”,明指揚州為越地。史傳太伯奔吳,《史記·吳太伯世家》稱奔荊蠻,司馬貞《史記正義》解釋說,荊蠻是“南夷之地,蠻亦稱越”。《吳越春秋》以為越王勾踐是夏少康庶子無余的後裔,而無余曾封于越。看來越曾是地名,又是族名。後來推而廣之,把我國東南沿海的非華夏族系的人民統稱為越,以至有閩越、甌越、南越、駱越、揚越等許多名稱。古越人和越地的情況,古文獻中記載甚少。《職方氏》講揚州的一段話雖是說西周時的情形,但也可作一參考:“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曰會稽,其澤獲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五湖,其利金錫竹箭,其民二男五女,其畜宜鳥魯,其谷宜稻。”這種江湖甚多、物產富饒的自然地理條件,正是產生以稻作農業為基礎的發達的史前文化的基礎,良渚文化則是這一發展的高峰和最後階段。

石家河文化是以其首次發現的遺址湖北天門石家河而得名的①。石家河是一個包括二十多個地點的遺址群,1955 年發掘了三房灣、羅家柏嶺等四處遺址。其中較早的屬屈家嶺文化,較晚的即石家河文化,但因資料未曾報導而不為人知。後來在湖北境內發現的同類或相近的遺存曾被命名為青龍泉三期文化、季家湖文化、湖北龍山文化、長江中游龍山文化等,現多主張統一為石家河文化而分為若干地方類型。

石家河文化以灰陶為主,同時有相當數量的桔紅色粗陶和少量黑陶。泥質陶多為輪制。大部分素面無紋,少數有籃紋和方格紋。主要器形有鼎、鬶、豆、圈足盤、高領罐、粗紅陶杯、缸等。石器磨制甚精,主要有鉞、斧、鑄、鐮、鏃等。石家河曾出大量陶塑動物,包括雞、長尾鳥、猴、象,狗、豬等,形成一種鮮明的特色。

關于石家河文化的地方類型目前還缺乏詳細的論述。大體說來,至少可分為四個類型,即湖北西北至河南西南部的青龍泉類型、湖北西南到湖南北部的季家湖類型、湖北東南到湖南東北的堯家林類型以及江漢平原的石家河① 李學勤:《論新出大汶口文化陶器符號》,《文物》1987 年第12 期。① 石志廉:《最大最古的■紋碧玉琮》, 《中國文物報》1987 年10 月1 日。類型。

石家河文化分布的地區,大體相當于遠古時代三苗集團的活動區域。《戰國策·魏策一》載吳起的話說:“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彭蠡即今之波陽湖,衡山當是《山海經·中次十一經》里所說的衡山,郝懿行認為它是指河南省西南部的雉衡山。文山雖不知為現今的哪一座山,但據其方位不外是洞庭、波陽之間偏南的某山。這個范圍正是石家河文化分布的范圍,所以石家河文化很可能就是三苗族系的文化。三苗在曆史上與華夏族系有非常密切的關系,舜、禹均曾與三畝打過仗。而石家河文化與中原龍山文化關系最為密切,有不少文化因素相似,這當然不是偶然的巧合。

總上所說,龍山時代分布著許多考古學文化,它們分別同傳說中的黃炎、兩吳、越和三苗等集團有密切的關系,而這些集團後來又發展為華夏、東夷、吳越、荊楚等族系。所以說龍山時代考古學文化的分布,實際反映著民族文化區的萌芽和初步形成。而這幾個民族文化區在我國古代文明的起源與發展中都曾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

銅器和石器的改進在龍山時代的各考古學文化中,除良渚文化外均已發現銅器。銅器分布面的擴大和數量的增加,顯示它已越過最初的發展階段而到達了銅石並用時代的晚期(圖3—19)。

在龍山文化的遺址中有五處發現了銅器或銅煉渣①。其中圖3—19 龍山時代的銅器1.銅鈴(襄汾陶寺);2.銅牌(唐山大城山);3.銅錐(膠縣三里河)。有山東膠縣三里河的兩段殘銅錐,諸城呈子的殘銅片,棲霞楊家圈的一段殘銅錐和一些煉渣與礦石碎末,日照堯王城的銅煉渣和長島店子的殘銅片等。

楊家圈的礦石經鑒定主要是孔雀石,即堿式碳酸銅。三里橋的兩件殘銅錐雖然不在一起,並且是先後兩次發掘時發現的,但從其形狀和粗細的程度相象、斷口大致能對接、成份和金相組織也都相似來看,可能原屬一件標本而干早期殘斷所致。這件銅錐是鑄造而成的,對金相組織的觀察發現有樹枝狀結晶,組織不均勻,成分也有較大偏析。其中含鋅約20.2%—26.4%,錫0.35%—2.15%,鉛1.77%—4.26%,硫0.053%—0.43%,鐵0.585%—0.93%,矽0.043%—0.11%,除銅、鋅外,其余成份應為雜質。由于其中含硫,並與鉛化合成為硫化鉛,說明原料是不純的,熔煉方法也是原始的。據推測這件錐可能是利用含有銅、鋅的氧化共生礦在木炭的還原氣氛下得到的,而不大可能是人們有意摻鋅制成的合金黃銅。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組曾進行實驗,證明黃銅冶煉可以在較低溫度下通過氣——固相反應進行。因此只要有銅鋅共生礦,原始冶煉即可得到黃銅①。而山東膠縣附近的昌濰、煙台、臨沂等地區,銅鋅或銅鋅鉛共生礦資源十分豐富。因此在龍山文化中出現質地不純的黃銅,是並不奇怪的。

① 嚴文明:《龍山文比和龍山時代》,《文物》1981 年第6 期。

① 李濟、梁思永、吳金鼎等:《城子崖》,1934 年。

中原龍山文化也有多處發現銅器或煉銅遺跡,一是河南鄭州董砦的方形小銅片,二是登封王城崗的一件殘銅器片,三是臨汝煤山的煉銅柑鍋殘片,四是山西襄汾陶寺的銅鈴等。

煤山的坩鍋殘片分別發現在兩個灰坑中,內壁保留有一層層的固化銅液,最多的一片上有六層,每層厚約1 毫米。經化驗分析含銅的近似值為95%,應為紅銅①。陶寺的銅鈴是一座墓葬的隨葬品。鈴高2.65 厘米,橫剖面呈棱形,長6.3、寬3.7 厘米。系合范鑄成,頂部鑽一圓孔。經測定含銅97.86%,鉛1.54%,鋅0.16%,應系紅銅①。鈴外包布,據布痕看系平紋織法,但經緯粗細不同,密度為每平方厘米16×20 根,當為較細的麻布。河北唐山大城山的文化性質應是受中原龍山文化和龍山文化的影響而又有自己的特點。那里發現有兩塊穿孔銅片,穿孔方法系兩面對鑽,與石器鑽孔方法一致。兩塊銅片的含銅量分別為99.33%和97.97%,另有少量錫、銀、鉛、鎂等雜質,也是紅銅。

內蒙古伊克昭盟的朱開溝遺址,較接近于中原龍山文化而又有自己的特點,其中發現了銅錐和銅手鐲等。

在長江中游的石家河文化遺存中,最近也發現了許多銅塊,地點在湖北天門石家河。

至于黃河上游的齊家文化,更是在多處遺址發現了銅器,其種類有刀、錐、匕、指環、斧、鏡等,除鏡為青銅外,其它經鑒定的亦多屬紅銅。

上述情況說明,在龍山時代的確已普遍使用銅器。最普遍使用的是錐,其次是刀匕之屬,其它則有斧、鐲、指環、鈴、鏡等,即一些小件的手工工具、梳妝用具、裝飾品和樂器等。應用的范圍還是很有限的。銅器的成份中,絕大部分屬紅銅,也有少數為黃銅或青銅,不論哪種銅器,其中都有一定數量的雜質。而此時的青銅或黃銅,實際是由銅鋅共生礦或銅錫鉛共生礦經原始方法冶煉出來的,並不是有意制造的合金。因此這個時代還只能是銅石並用時代而不是青銅時代。

這個時期的石器幾乎都是磨制的了,切割法和管鑽法等技術更加廣泛地應用,石器種類和形態更加多樣化,地區性差別也更加明顯。可以說,這個時期才達到了石器制造技術和應用范圍的頂峰,相形之下,過去曾廣泛應用于工具制造的骨角器、蚌器和陶器均已降到不重要的地位。

農具方面,江南的變化比黃河流域更明顯些。例如在良渚文化中已普遍發現犁鏵、破土器和耘田器①,這些都是根據水田耕作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石犁形體呈扁薄等腰三角形,犁尖夾角約40°—50°,兩腰有刃,中部有一至三孔。小者長僅15 厘米,大者長近50 厘米,後端略平或內凹。這種石犁確切些說只是犁的工作部分鏵,而且這種鏵必須固定在犁床上,很可能在它上面還要加一塊凸脊的木板,一則有利于固定鏵,二則可起分土作用。這是在我國發現的最早的石犁。過去在內蒙昭盟一帶的紅山文化中發現的所謂石犁,很可能只是一種尖頭的石鏟。

所謂破上器又可稱為開溝犁,大體呈三角形,底邊為單面刃,前邊大于後邊,前角小于後角,因而呈向前傾斜狀。頂端向後有一斜柄,或在後邊的① 徐旭生:《中國古史的傳說時代》,第40—48 頁,文物出版社。

① 施昕更:《良渚》,1938 年。

① 石龍過江水庫指揮部文物工作隊:《湖北京山、天門考古發掘簡報》,《考古通訊》1956 年第3 期。上端有一缺口以利安柄,後一種形式常在缺口的前邊穿一孔。這種器物體形小者通長20 多厘米,大者達50 厘米以上,刃部大多嚴重磨損,使用時因過于笨重難于一人揮動,很可能是一人前挽,一人後推以用于破土的農具。良渚文化所在地水網密布,沼澤甚多,其中常叢生蘆葦和其它草類,要開辟成水田,除要砍除或燒掉葦草外,泥里盤根錯節是很難翻動或推平的,破土器實是一種斬斷草根以利翻耕的器具,是專為開荒用的耕具。

犁耕的出現,不但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也提高了翻地的質量,還為畜力的利用提供了可能。所以在農業發展史上,總是把犁耕農業同鋤耕農業相區別,在我國的具體情況可能是與箱耕農業相區別,成為一個新的更高的發展階段。

在黃河流域,耕作農具仍然是石鏟或石耜。龍山文化的石鏟多舌形,中原龍山文化的石鏟則多近長方形的梯形或雙肩形。二者均較輕薄,刃部寬度一般不超過10 厘米,但很鋒利,器身通體磨光,對黃土地帶的翻地來說還是很適用的。

這時期的收割農具主要是石刀,即石爪鐮,同時也普遍地出現了石鐮,只是數量還比較少。石刀形狀多為長方形,一般比仰韶後期石刀為長,多數仍穿一孔,也有穿兩孔的。在良渚文化中還曾發現少量半月形石刀。一般說來,石刀是割穗的,而石鐮是連莖杆一起割的。所以石鐮的普追出現,意味著對作物莖杆的利用更為重視了。

作為手工工具的石器仍然是斧、錛、鑿和紡輪,後者大多是陶質的,石紡輪只占一小部分。鑿的數量比前一時期有所增加,可能意味著榫卯技術有新的發展。石錛中除常型者外,在良渚文化中已普遍發現有段石錛——它是我國東南地區傳統石器之一,對東南亞和太平洋各群島有較大影響。

如果說這時期手工工具的變化還不十分顯著的話,那麼武器的發展卻是十分明顯的了。這時主要的武器是石鏃和石鉞,同時有少量的石矛。在此以前箭頭主要是骨制的,也有少量蚌制和石制的,這時則主要變成石制的了。以前的箭頭多扁平或圓錐形的,多數無鋌,這時則多三棱或剖面呈菱形,並且鋒、身、鋌三部分分化明顯。在分布地域上,中原龍山文化多三棱形,龍山文化與長江流域諸文化則多剖面呈菱形者。這種遠射武器的顯著發展和改進,以及近距離使用的刺兵——矛的出現,都說明這時期戰爭行動大大加劇了。

玉器工藝的發展龍山時代的玉器比前一時期更多,制作也更精良了。在龍山文化、中原龍山文化、良渚文化和石家河文化的遺址中都出土過許多玉器,其中以良渚文化出上的數量最多,種類也比較複雜(圖3—20)。

玉器的制作工藝,照理應是磨制石器工藝的延伸和升華。因為玉不過是一種美好的石頭,有些加工石器的方法也廣泛用于玉器的加工。但玉器畢竟不同于一般石器,這不但是因為材料不同,制法上有很多差異,更重要的是品類和功能有十分明顯的區別,從而形成為一種獨特的工藝。

龍山時代的玉器多用軟玉,在礦物學中應屬具有交織纖維圖3—20 良渚文化的玉器1.7;琮;2.山形飾;3.衣扣;4.璜;5.鳥;6.錐形器;8.帶鉤。顯微結構的透閃石、陽起石系列。這種玉材的硬度一般為莫氏6 度,有美麗的顏色和質感,能夠加工成各種形狀的器物和優美的花紋。

玉器的加工大體有裁料、成形、作孔、雕刻花紋和拋光等工序。裁斷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在石器加工中常用的片鋸切割,一種是玉器加工中特有的線切割,這在一些玉料和玉器本身上留下的痕跡上可以清楚地分辨出來。無論用哪種切割方法,都需要有硬度高于玉的中間介質即解玉砂,正如現代玉器加工也必須用解玉砂一樣。

一般器物經過切割已大體成形,個別特殊器形還須輔助以雕琢,比起石器制作中往往用打制毛坯成形的方法來要准確和省料得多。

絕大部分玉器都有穿孔,而且一般都用管鑽的方法,所用管料大抵為竹,這同石器制作用的管鑽法基本相同。但玉器中管鑽應用的范圍要廣泛得多,鑽孔也深得多。例如有的玉管直徑僅1—2 厘米,長卻有10—20 厘米,有的琮更長達30—40 厘米,要一下子直穿鑽透,其難度可以想見。據觀察,良渚文化的玉器無論厚薄均用雙面鑽,且兩面鑽的深度相若,如有傾斜也往往相對,故有人推測當時已有兩極鑽具,掌握了從兩面同時鑽進的技術①。

花紋的雕刻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透雕,多施于玉璜和各種牌飾。鏤透部分一般先畫出范圍,鑽出小孔,再用線加解玉砂鋸割,最後在透雕體上加刻陰線花紋。另一種是浮雕加線刻,一般用浮雕表現主體花紋,用陰刻表現地紋或背景紋飾,浮雕也常刻鉤云紋,形成三層紋飾。在良渚文化的玉器花紋中,以神人獸面紋最有代表性,背景紋飾是一個戴羽冠的神人,他的胸部**和肚臍部分用浮雕強調成大獸面形,獸面上又育陰刻紋。整個紋樣複雜細膩,有時一個毫米寬度有四五道刻紋。根據刻線放大的情況觀察,應是用堅硬的石雕刻器完成的。

這個時代的玉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用作禮器或儀仗的工具和武器,其中主要是鉞,其次是斧、錛、刀等;二類是宗教用品,主要有琮、璧等;三類是裝飾品,數量最多,有頭飾、耳墜、項飾、佩飾、手鐲、指環等以及服裝上的用品如帶鉤、圓扣和各種綴飾,此外還有一些單獨的藝術品如人、人頭、魚、鳥、龜等的小件圓雕。

各地玉器的種類、形制和花紋不盡相同,應用的范圍也有差別。目前發現玉器最多的是良渚文化,僅余杭反山一處墓地就有一千一百余件(組),如按單件計算則達三千二百多件。余杭瑤山、上海福泉山、江蘇武進寺墩等處也有大量發現,至今發現玉器的良渚文化遺址已達二十多處。其它地方目前發現不大多,可能是大墓發現較少的緣故。

在各種玉器中,鉞、琮、璧處于非常突出的地位,也是各地區文化遺存中常見的器物。

玉鉞在反山和瑤山都曾發現較完整的組件。一般包括玉質的鉞冠、鉞身和鉞柄端,三者大多為素面,也有刻精細花紋的。鉞柄當為剖面呈橢圓形的木柄,有的髹紅漆並鑲嵌大量玉粒。從鉞端到鉞柄端的長度,反山M14:221為74 厘米,M20:144 為74 厘米,瑤山M7:32 為80 厘米。這種鉞做得如此精致,又沒有任何砍削的使用痕跡,當是軍事首領的一種權杖。《史記·殷本紀》載:“湯自把鉞,以伐昆吾,遂伐桀。”《尚韋·牧誓》載:“(周① 嚴文明:《論中國的銅石並用時代》,《史前研究》,1984 年第1 期。武)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商湯和周武王姬發當時都是指揮軍隊的最高首領,他們手里都拿著鉞,可見鉞是軍權的象征。而良渚文化中用鉞隨葬的墓主人,生前也當是一位軍事首領。

琮在良渚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所有玉器中,它是做得最講究的。最好的一件琮出自余杭反山12 號墓,呈乳白色,高3.8 射徑17.1—17.6厘米,重6.5 公斤,是矮體琮中最大的一件。該琮紋飾雕工極精,四面直槽年每槽兩個人體與獸面複合象,四個轉角處有雙重獸面紋。人體全身僅高3厘米,雙眼圓睜,闊鼻寬嘴,嘴中露出整齊的兩排牙齒。頭戴寬大羽冠。上臂平伸彎時,雙手指向胸懷,有的手指頭都刻出了指甲。下身盤腿而坐,足卻被刻成似鳥爪的形狀。全身刻卷云紋,關節部位有小片外伸,很象是穿著皮甲。人體的胸腹部以淺浮雕突出一獸面(或亦為人面)紋,眼、鼻、嘴均刻劃清晰,嘴里有獠牙。樣子很象是掛在那個雙腿盤坐的人身上的一個獸面胸牌,用以顯示其神聖和威嚴(圖3—21)。

迄今最大的一件玉琮現藏中國曆史博物館。該琮高49.2 厘圖3—21 反山大琮上的神人獸面紋(放大像,原高約3 厘米)

米,紋飾分十九節,其上端正中刻有圓圈下加火形符號,與大汶口文化陶尊上的圖畫文字完全相同;底部內側刻有斜三角記號,此器形狀、風格完全是良諸文化式的,卻有大汶口文化的圖畫文字,是值得注意的,類似的情況還見于玉璧、玉鐲等。

中國古代琮與璧常並提,《周禮·大宗伯》載:“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儀禮·聘禮》:“受享束帛加璧;受夫人之聘璋,享玄 ,束帛加琮,皆如初。”鄭注:“君享用璧,夫人用琮,天地配合之象也。”《考工記·玉人》:“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璧琮八寸,以 聘..駔琮五寸,宗後以為權。大琮十有二寸,射四寸,厚寸,是謂內鎮,宗後守之。駔琮七寸,鼻寸有半寸,天子以為權..瑑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從這些記載我們只知道璧琮都是禮器並且往往相互配伍,不同等級的人所用璧琮的大小亦不同。但這是周代理想化的制度,史前時期的良渚文化當不會有這樣嚴格。從它只出于大墓來看,可以斷定當時只有貴族才能掌握。張光直認為琮的意義尤為重大,是巫師借以通天地的法器,並認為中國曆史上有一個巫政結合並產生特權階級的玉蹤時代①。就良渚文化來說,這個見解是值得注意的。但良渚文化的琮有各種形態並可大別為兩類,一類較租矮,上面往往有比較精細的花紋!另一類較細高,往往被分為許多節,花紋簡單,玉質也較差。前者多出于太湖南岸,以良渚遺址群為大宗:後者多出于太湖北岸,僅武進寺墩3 號墓就出上三十二件之多。二者的功用也許不完全相同。

玉璧絕大部分也出于良渚文化,有時與琮同出,有時則不盡然,加工遠不如琮那麼精細。但美國弗利爾美術館的幾件據傳出自浙江的玉璧上,雕刻著鳥立于柱上的圖畫,則是少見的精品。

輪制陶器的流行① 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組:《中國早期銅器的初步研究》,《考古學報》1981 年第3 期。龍山時代制陶業的進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廣泛使用快輪拉坯,二是陶窯結構的改進。

陶輪又稱陶車或陶鈞,是一個圓盤形工作台,中軸插入地下套管,用手搖或腳踏使其轉動。陶輪早在仰韶時代便已出現,那時制坯的方法主要是泥條盤築,做大件器物時利用陶輪可以避免陶工來國轉動,畫彩時也有許多方便,那種陶輪一般稱為慢輪。龍山時代則是利用陶輪的快速轉動直接拉坯,一件器物幾秒鍾就拉出來了,加上必要的修理也只需要幾分鍾時間,勞動生產率比慢輪上用泥條盤築法生產要提高許多倍。盡管至今沒有發現當時使用的陶輪,但若觀察陶器上遺留下來的制造痕跡,再與現代陶器上的制造痕跡進行對比,就能一目了然。大凡用快輪拉坯制造出來的陶器(即通常所說的輪制陶器),總是器身正圓,胎壁厚薄均勻,里外有許多旋轉時留下的同心周線。有的器物表面因打磨光亮而不見同心周線,里面總還是非常清晰的。制坯完成,一般要用細繩割下,此時輪子還沒有完全停止轉動,所以割下的痕跡總是偏心螺旋紋。凡具有以上特征的,即可肯定是輪制陶器。這樣的輪制陶器在仰韶文化後期和大汶口文化後期的遺存中已發現有極少的標本,而到龍山時代則大量出現。不過即使在龍山時代,各地的情況也有很大差別。大致說來,龍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的輪制技術最為發達,差不多所有陶器都是輪制的。即使是最不便于輪制的陶鬶,也往往分段輪旋制出頸部和袋足部再結合起來。其它許多較複雜的器物如小口高領罐、蛋殼黑陶杯、豆、圈足盤、雙鼻壺等也都是分段輪制然後粘接起來的,碗、盆、杯等簡單器物則一次拉坯即成。器物的附件如流、把、鼻、足、耳等不便輪制的部分,往往先手制或模制,然後粘接到器身上去(圖3—22)。

圖3—22 龍山文化的陶器1.5.鼎;2.高領罐;3.器蓋;4.鬶;6.單把罐;7.盆;8.杯;9.豆(1—3.6.8.兩城鎮出土,4.5.7.9.城子崖出土)。

龍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的陶工不但熟練地掌握了輪制技術並加以最廣泛的應用,而且在陶器造型和表面處理上也盡量表現出輪旋痕跡特有的美感,所以一般不加其它紋飾,而只是用輪子直接旋出竹節狀墳、陰弦紋等,有時在局部范圍有不同形狀的鏤孔或刻劃紋。在某些最精美的陶器上則用極細的針刻圖案。

龍山文化中的蛋殼黑陶杯可算是這個時期制陶技術的最高成就。這種陶杯顯然是從大汶口文化的黑陶高柄杯發展而來的,但二者制法不同,造型上也有較大的差異。龍山文化的蛋殼黑陶杯一般育較高的柄,杯身為圓底形,常有寬緣盤形口,有些杯的杯身部分做成兩層壁,內壁形成膽便于盛物(也許是酒),外壁則可鏤刻成美麗的花紋。這種杯通高約15—20 厘米,口徑差等,而壁厚多在0.5—1 毫米之間,最薄的僅0.3 毫米,全器還不到一兩重,拿起來顯得十分輕巧。

這種器物是怎樣制造出來的呢?有不少人位過研究和試驗,近來終于比較明白了①。首先對原料的選擇和制備比較嚴格,需要細膩純淨的粘土,其中絕不能含硫,否則便會燒流。經過多次淘洗,其粒度至少應在300 目以上。稍揉後還要經過長期陳腐。用時要反複揉泥,至少要比制普通陶器時多花三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隊:《河南臨汝煤山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2 年第4 期。倍以上的功夫,這樣泥土就不至皸裂,可塑性能極好。杯坯一般分三段拉成,稍于後用泥漿粘接。此時坯體還較厚,必須在陶輪上用刮刀反複旋薄。為了車好坯子,必須要設刀架。車速不能太快,一般掌握在每分鍾80—100 轉即可;轉動還必須均勻,故一定要用慣性輪。坯子車好後還要進行鏤刻,因為坯體極薄,又尚未入窯,故鏤刻時應十分細心,否則就容易擠碎以至前功盡棄。等一切准備妥當,即可入窯。由于坯體極輕,如果直接放在窯內,點火後由于空氣的對流會使坯體浮動而相互碰碎,故必須有匣缽。現在已經發現了這樣的匣缽,為厚胎夾砂陶,底部有一長方形孔,大小正好容納一個蛋殼黑陶杯。為了獲得又黑又光亮的效果,選擇泥土時最好是含錳的,或在燒窯時選擇蘆葦等含錳的燃料,燒成後不久即出窯,乘熱打磨,即十分光亮。由此可見,要制成一件蛋殼黑陶杯是十分不容易的,必須有根高技藝的專門的陶工。推測當時可能只有少數幾個制陶中心能做,其它地方要設法去交換。我們在山東長島縣的砣磯島上曾發現與濰坊姚官莊完全一樣的蛋殼黑陶杯,可能就是同一陶工的制品。如果確實如此,說明當時交換的范圍已經很大了。中原龍山文化和石家河文化輪制陶器的比例不如龍山文化和良渚文化那樣高,大約只有半數為快輪制造。陶器顏色也不如龍山文化等那麼深,除黑陶外,還有大量的灰陶,石家河文化中還有較多的桔紅粗陶。在中原龍山文化中,也是越往西輪制陶越少,黑陶越少。如客省莊二期文化約80%以上為灰陶,18% 為紅陶,黑陶僅占1%多些。輪制陶僅占少數,而大量的是泥條盤築和模制。有些鬲足內有反繩紋,當是用原有鬲足為內模的一種證據。這兩個文化的陶器除素面和磨光以外,還有不少飾籃紋、繩紋或方格紋,從而造成一種與東方沿海地區的陶器很不相同的風格。這三種紋飾在各地的比例頗不相同,具體的紋樣也有差別。大致說來,北部和西部的繩紋較多,如後崗二期文化、陶寺類型、客省莊二期文化等均是;中部和東部的方格紋較多,如王灣三期文化和造律台類型均是。籃紋比較普遍,但早期較多,且多斜行、紋樣較寬而淺;晚期略減,多豎行,較窄而深。

由于黑陶和灰陶大量流行,在中原龍山文化和石家河文化中又多籃紋、繩紋和方格紋,在這種陶器上均不適于畫彩,所以曾經風行很長時間的彩陶到這時已經全然絕跡。但在某些較講究的陶器上還有彩繪。如良渚文化的一些黑陶豆和圈足盤上常有朱繪,後崗二期文化的某些黑陶盆和圈足盤上也有朱繪或朱、黃兩色彩繪,陶寺類型中更有較發達的彩繪。這種彩繪陶是在陶器燒好以後再畫上去的,根容易擦掉;所用顏料比較濃厚,類似于現今水粉畫的顏料。這種彩繪陶器不適于做生活用器,一般用于祭器或隨葬用冥器。這個時期陶窯的結構與銅石並用時代早期基本相同而與新石器時代晚期者有很大的差別。窯室仍為圓形,有北字形或川字形火道,窯壁呈孤形彎曲。內蒙涼城老虎山的窯保存最好,頂為穹隆頂,這樣的結構便于封窯。在基本燒成後的高溫情況下密封飲窯,使窯內造成還原氣氛,容易燒出灰陶和黑陶。所以這時陶器以灰色和黑色為主,是與陶窯結構的改變分不開的。陶窯的體積也比以前擴大。仰韶前期的窯室直徑一般為0.8 米:龍山時代小的直徑約1 米,大的直徑可達1.5 米以上。這樣每窯所燒陶器就可多好幾倍。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可看出的專業化制陶工匠的出現,到龍山時代顯然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紡織、漆木工和釀酒的進步龍山時代紡織業的進步可從兩個方面看得出來,一是麻織品更加精細,二是絲織品的出現。

仰韶時代已經有了麻布,根據一些陶器上的印痕知道都用平紋織法,其密度一般為每平方厘米6×9 至12×15 根。到龍山時代麻布仍然是平紋織法,但有時經緯線粗細不同,紋理更加細密。如前舉山西陶寺銅鈴上的包布每平方厘米為16×20 根,甘肅永靖大何莊齊家文化陶罐上的麻布每平方厘米是30×30 根,良渚文化中最細的麻布每平方厘米是20×30 根。這樣細的麻布,不但要有相應的細扣,而且首先要給麻纖維脫膠,否則難以紡出那樣細而均勻的麻紗。這時的紡輪很明顯有大小兩種,大約就是為紡不同粗細的麻紗而制的。

曆來傳說是黃帝的妻子西陵氏嫘祖發明養桑蠶繅絲,《路史》引《蠶經》說:“西陵氏始勸蠶”。但這傳說是否真實,黃帝究竟相當于考古學上的哪個時期,都是很難說的。現在我們知道,至少在龍山時代的良渚文化中是已經有絲織物了。浙江吳興錢山漾良渚文化遺址中曾發現有絲帶、絲線和絹片②。絲帶分10 股,每股單紗3 根,編成兩排平行的人字形紋,寬約0.5 厘米。絹片系平紋織法,經緯粗細相仿,撚回方向為S 型,織物密度為每平方厘米47×47 根,這已經是很細的絲織物了。

漆木器是很難保存的東西,所以至今發現甚少。但從良渚文化和中原龍山文化的一些發現來看,當時漆器至少在貴族的生活中應已得到了較廣泛的應用。良渚文化的漆器均發現于較大的墓葬中,能辨器形的有盤、觶和杯等,有的棺木上也很象是塗漆的。這些漆器一般為黑色,畫朱紅色花紋,有的還鑲嵌玉粒。山西陶寺的大型墓中往往發現木器殘跡,其種類有鼓、圈足盤、長方平盤、斗、豆、案、俎、匣和谷倉模型等(圖3-23)。這些器物的木胎均已腐朽成灰,只是通過上面的彩皮才可辨出器形。

圖3—23 陶寺的木器1.2.豆;3.房屋模型。

這些彩皮往往呈卷狀,很可能是漆皮。往往以紅色為地,上面用白、黃、黑、藍、綠等色彩畫出美麗的圖案。

關于夏代以前即有漆器這件事,在先秦文獻中已有記載。《韓非子·十過篇》中說:“堯禪天下,虞舜受之,作為食器,斬山木而財之,削鋸修之跡,流漆墨其上,輸之于宮以為食器,諸侯以為益侈,國之不服者十三。舜禪天下而傳之于禹,禹作為祭器,墨染其外,而朱畫其內”。

這段話告訴我們:1.在堯舜禹的時代,漆器還是很珍貴的,即使是堯舜那樣的貴族首領用為食器,人們還覺得太奢侈了;2. 漆器的用途是食器和祭器;3.漆器的顏色主要是黑色和紅色,用紅色畫花紋。這幾點同在中原龍山文化和良諸文化中的發現都是基本上相符合的。

釀酒的曆史不如絲織物和漆器的制作那樣清楚。一般認為,至少在銅石並用時代早期就知道釀酒了,大汶口文化和屈家嶺文化中的高柄杯都應當是飲酒器。到銅石並用時代酒器做得更精致了,龍山文化的蛋殼黑陶杯,良諸②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等:《山西襄汾陶寺遺址首次發現銅器》,《考古》1984 年第2期。

文化中的某些黑陶杯和漆觶、漆杯等都可能是酒器。如果這個判斷不至大謬,則龍山時代飲酒的風氣較前一時期又有新的發展。

建築技術的提高與房屋結構的變化龍山時代迄今沒有發現大型房屋建築,但從大量的小型房屋基址來看,知道當時房屋的類型已比從前複雜,種類多樣化了;特別是建築技術有較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夯築技術的發明。在龍山文化和中原龍山文化中,常常發現夯土的房基。如山東日照東海峪的一些房子就是這種築法。據報導,那里房屋的建築程序是先築低矮的台基,然後築牆體、室外護坡和室內地基。這些台基、護坡和室內地基均為分層築成,土質堅硬,層次分明,每層上面有不規則形的凹窩,推測是用不規則形石塊夯築而成的①。至于這時普遍出現的城堡,更是夯築技術的濫觴。

二是土坯牆的出現。現知河南永城王油坊、湯陰白營、安陽後崗和淮陽平糧台等地都發現了用土坯砌牆的房子;上海福泉山和浙江余杭大官山果園等良渚文化遺址中更發現了燒過的紅色土坯或磚。王油坊、白營和後崗的土坯都沒有固定的規格,一般長20—50、寬15—38、厚4—9 厘米。土坯用深褐色粘土制成,內夾少量小紅燒土塊。這顯然是和泥制坯並曬乾後才使用的。砌牆的方法是錯縫疊砌,用黃泥粘接。用這種土坯砌築的都是村落中的一般房屋,往往是圓形的單間小屋。平糧台的房屋是做在城內的,有台基,每棟房分為若干小間,有的室內甚至設有走廊,比一般村落中的房屋要講究得多(圖3-24)。這種房屋的土坯也比較規整,一號房的土坯長32、寬27—29、厚8—10 厘米,四號房土坯較大,長58、寬26—30、厚6—8 厘米。砌成牆體後在牆面抹草泥。用這種土坯砌成的房子,從外形看已與現代的土坯房沒有多大區別。至于良渚文化的火燒土坯,無論福圖3—24 平糧台的土坯房泉山還是大官山果園的,大小規格也不大整齊。發現時全部經火燒過,故外面呈磚紅色,里面因未燒透而呈黑灰色。現時難以判斷它們是因失火而燒成紅色的,還是有意燒成的磚。如果是後者,那就是我國最早用于建築的小磚了。

三是石灰的廣泛應用。河北、河南和陝西的許多屬于中原龍山文化的房子,其地面和牆壁往往抹一層厚約2 毫米的白灰,表面光滑平整,質地堅硬,顏色淨白。經化驗其成份同現代石灰基本一樣。過去以為是用料姜石燒的,但料姜石含土較多,不易做到那麼純淨潔白;也有推測是用貝蚌類燒制的蜃灰,但象龍山時代房屋建築中那樣大量使用白灰,單用貝蚌類燒制的蜃灰恐也難于滿足需要。在安陽後崗曾發現白灰渣坑,為過濾石灰後殘渣的堆積坑,邯鄲澗溝曾發現白灰坑,為已調好的白灰漿凝固而成,後崗等遺址更發現過未燒透的石灰石堆積,有些地方還有燒石灰的窯。由此看來,當時已經知道開采石灰石礦以燒制石灰了。這同前一階段只知用料姜石燒制不純的石灰以調制似水泥的灰漿,還是有很大差別的。

房屋的結構頗具有地方特色,而同一地區則反映出城鄉差別。

① 牟永抗、宋兆麟:《江浙的石犁和破土器——試論我國犁耕的起源》,《農業考古》1931 年第2 期。龍山文化的房屋在日照東海峪、棲霞楊家圈、諸城呈子和膠縣三里河等地均有發現。一般為方形或略呈長方形,單間,室內面積約15—20 平方米,較大的有近40 平方米者。有的先做台基,有的則在平地起建。地基常先經夯築,地面抹黃泥或草泥而不用白灰,僅接近後崗二期文化分布區的茌平尚莊一座殘房有白灰面。牆育垛泥和木骨泥牆兩種。前者多用草泥層層垛砌:後者多先挖基槽,在其中立住紮棍再抹草泥。有的基槽深挖1 米以上,如楊家圈的幾座房子便是那樣。

中原龍山文化的村落中多為圓形單間房子,且多用白灰抹平地面和牆壁,與龍山文化多方形而不用自灰的風格頗不相同。但中原龍山文化分布面很大,各地方類型也有一些差別。就中以分布于河北和河南北部的後崗二期文化最為典型。東邊接近于龍山文化的造律台類型則既有方形又有圓形,既有白灰面房基,又有用黃泥或草泥築的房基,表現為龍山文化與中原龍山文化的雙重風格。西邊接近于齊家文化的客省莊二期文化,房子有圓形和方形的,還有前方後圓的雙間房,不少有白灰面,但房基多半地穴式,表現為中原龍山文化和齊家文化的雙重風格。

屬于後崗二期文化的房屋以安陽後崗和湯陰白營發現較多。其它尚有安陽大寒南崗、將台、蔣台屯,河北邯鄲澗溝等多處。其中安陽後崗早在1931年即發現過塗白灰面的圓形房基,以後在1958、1959、1971、1972、1979各年都進行過發掘,僅1979 年就發現房屋三十九座①:而湯陰白營于1976—1978 年的發掘即發現房屋六十三座①。除個別早期房屋有半地穴者外,一般均為平地起建,或築出軟周圍地面稍高的地基,地基有明顯的夯層和夯窩。在地基上起牆育三種形式,最多的是垛泥牆,其次是木骨泥牆和土坯牆。絕大部分室內地面和牆壁抹白灰,顯得潔白亮堂,室內正中育一塊圓形灶面,為取暖和炊事的地方,室外有護坡和散水。個別房屋室內有墊木板的。這種房屋同仰韶文化的一般居室相比,居住起來顯然要舒適一些。

在這些房屋建築中有兩點情況值得注意:一是用小孩奠基,如後崗即有十五座房子下或附近埋有小孩,從地層關系來看是在建房過程中埋入的,最多一座房子下埋四個小孩。這顯然不是正常的死亡和埋葬,而是建房時舉行奠基儀式的犧牲。這種用人奠基的現象,到商代得到很大的發展。二是許多房子內或房子近旁有小的窖穴,其底部和四壁常抹白灰,比較講究,當是屬于房主人的儲藏窖穴。這同仰韶文化前期窖穴成群而不與個別小房子相連系的情況相比,說明以一座小房子為單位的家庭已發展為在消費上更為獨立的單位。

上述兩點情況,在造律台類型的王油坊遺址中同樣存在。說明它不是孤立的現象,而可能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特別是王油坊除用小孩奠基外,還有用大人奠基的。如第20 號房屋東北有三人相互疊壓,骨架周圍的土都築得非常堅硬,顯然是築地基時一同埋入的。這三人均為男性,年齡在25—35 歲之間,其額部以上的頭頂骨均已被去掉,顯然不是正常的死亡和埋葬,很可能是戰俘用來奠基。商代用于奠基的正是有小孩也有**,說明龍山時代的社會同商代已有某些接近的因素。

客省莊二期文化的房址主要發現于西安客省莊、武功趙家來和臨潼康家① 牟永抗:《良渚玉器三題》,《文物》1989 年第5 期。

① 張光直:《談琮及其在中國古史上的意義》,《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 年。等處。客省莊發現了十座房址①,除一座殘破的圓形房屋難以確定是否分間以外,其余九座都是雙間套房,五座前後均為方形或長方形,四座是前方後圓房。這些房屋面積一般較小,把內室和外室的面積加起來,小的僅10 平方米左右,大的也不足20 平方米。外室一般有門道,有窖穴,灶址偏于一側或掏成壁灶;內室較平,火塘設于正中,當為臥房。所有房屋都是地穴式的,口小底大,現存深度1.28 米至2 米以上。除個別較大的外室有一、二柱洞外,一般不見柱洞。推測外間是地穴式,內間有可能是窯洞。

康家的房屋基址已發現一百多座,分若干排,每排房子又分若干組,每組房子少則兩三間,多則五六間(圖3—25)。從而構成一種層次分明、布局有序的聚落結構①。所有房屋均座北朝南,門向南偏東10°—15°。長方形單室,進深略大于寬,居住面積僅9—12 平方米。居住面多抹白灰,也有用膠泥或草筋泥的,中間設一圓形火塘。房屋前牆有的用土坯或草泥,其余三面牆則用夯土築成。牆壁殘高多為15—40 厘米,個別保存好的高1.1—1.3米。每所房屋的東西側牆體往往向前伸出一段,形成門垛。前後兩排房之間相距6—9 米,形成公共的院落。

圖3—25 臨潼康家的排房康家的聚落大概持續了比較長的時間,所以房子毀棄以後,又在原址建造新居,有的房子上下疊壓三四層,最多可達七八層之多,而村落的總體布局沒有變化。

武功趙家來曾發現十座房屋①,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半地穴式,有四座,長方形,面積約為12—13 平方米;第二種是窯洞式,僅一座,洞壁保存高達3 米以上;第三種是半窯洞半起牆式,有五座,後半為窯洞,殘存洞壁高達2.6米,前牆及兩側壁的前段為夯土築成。在這些房子的前面有數道夯土牆隔成的院落,這是在我國史前遺址中第一次發現室外的院落建築(圖3—26)。它從另一角度證明家庭獨立性有了明顯的加強。

這時期城內的住宅僅在淮陽平糧台發現幾處①。均為長方形分間房屋,全用土坯砌成,與一般村落多圓形單間用垛泥牆砌的風格大不相同。如四號房基有一長15 米多、寬5.7 米、高0.72 米的台基,在台基上用土坯砌牆。房屋分為四間,北邊有一寬0.92 米的走廊。奇怪的是這樣講究的房屋沒有用白灰面抹牆和地面。這房的位置在城東南角,推測城的中心偏北當有更高級的主體建築。這種城鄉房屋的差別,是當時社會分化的突出表現之一。

城堡和水井的出現古書謂“鯀作城”(《世本》),鯀為禹父,屬夏以前的唐虞時代。假如象許多學者所主張的二里頭文化是夏文化,那麼唐虞時代就應相當于龍山① 鍾華南:《大汶口——龍山文化黑陶高柄杯的模擬試驗》,《考古學文化論集》(二),文物出版社,1989 年,① 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吳興錢山漾遺址第一、二次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60 年第2 期。① 山東省博物館等,《一九七五年東海峪遺址的發掘》,《考古》1976 年第6 期。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79 年安陽後崗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5 年第1期。

時代,或至少是龍山時代的晚期。而考古學者所發現的最早的城堡,正是屬于龍山時代的。

現知屬于龍山時代的城堡有山東章丘城子崖、壽光邊線王,河南登封王城崗、淮陽平糧台,內蒙古包頭阿善、涼城老虎山、湖北石首走馬嶺和湖南澧縣南岳等處。河南安陽後崗也曾發現過一段70 米長,2—4 米寬的夯土牆,因規模較小,只能算是個一般村落的土圍子。事實上,上述兒處城堡遺址有些也只是個土圍子或石頭牆圍子。例如王城崗有兩座夯上圍牆,規模都很小②。東邊一座僅剩西南角,西牆殘長65 米,南牆殘長30 米,原大不知。但因東邊被水沖毀而築西邊小城堡,並以東城西牆為西城的東牆。由此推測東城大致不會比西城更大多少。而西城南牆82.4 米,西牆92 米,面積不過7000多平方米,確實只夠得上一個小土圍子。老虎山和阿善城堡是依山坡而建立的,前者略作橢圓形,長短徑大約為380×310 米,比王城崗大多了。這兩處都是就地采石砌起來的,或至少是石頭幫砌牆邊。但從圍牆內的房屋等遺跡並無特殊情況來看,也只能看作是一個擁有堅固防禦工事的較大的村寨遺址。另外一些城堡遺址只是發現了城牆,城內情況尚不清楚,現時也很難准確估計其意義。

多少作過一些工作,對城內情況已有一定了解的現在還只有平糧台一處。它的情況顯然和一般的村落遺址不同,至少應看作是早期城市的一個雛形(圖3—27)。

這個城的規模並不算大,每邊僅185 米,正方形,城內面積34000 多平方米,如果包括城牆及外側附加部分,總面積也僅5 萬多平方米。但該城十分堅固,牆體甚厚,現存堵基寬約13 米,殘高3 米多,頂部寬8—10 米,如果複原起來,所需土方圖3—27 淮陽平糧台的城堡(示意圖)

1.地下水道;2.門衛房;F.土坯房;Y.窯;H.灰坑。

大約不少于4 萬立方米,工程還是相當大的。

這個城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規劃整齊:全城成正方形,座北朝南,方向為磁北偏東6 度,幾乎與子午線重合。南門較大,為正門,設于南牆正中;北門甚小,又略偏西,當為後門。這種格局顯然是精心規劃的,它所體現的方正對稱的思想一直影響到中國古代城市幾千年的發展,成為中國城市的一大特色。

2.防衛設施嚴密:城牆本身便是最大的防衛設施。有了城牆還需要考慮城門的管理。這座城為此專門設立了門衛房。此門衛房用土坯砌成,東西相對,兩房之間的通道寬僅1.7 米,便于把守。門衛房中有灶面,守門人可用為炊事,亦可為冬季取暖之用。

3.有公共下水道設施:一個城被嚴密地圍起來後,必須解決供水和排水的問題。供水設施現尚未發現,估計應為水井。排水設施也僅發現了5 米多長一段,整個長度和走向尚不清楚。雖然如此,僅就現已發掘的一段來說,已足以說明當時有了公共的下水道設施。此段下水道正通過南城門,埋設在距地面0.3 米以下。水道本身由專門燒制的陶管套接而成,每節陶管長35② 河南省安陽地區文物管理委員會:《湯陰白營河南龍山文化村落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3。—45 厘米,直徑細端23—26 厘米,粗端為27—32 厘米。每節細端朝南,套入另一節的粗端。而整個管道是北端即城內稍高于南端,故知此下水道是為解決城內廢水向城外排放的。但一根管道排水有限,故用三根並攏,剖面看起來象倒品字形。即下面一根,上面並列兩根。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加大了排水量,二方面又避免陶管太大難于燒造及容易壓碎之虞。

4.有較高級的房屋建築:現在僅挖掘了十幾座房基,都在東南角,應不是主體建築。即使如此,這些房子一般都是用土坯砌築的分間式建築,有的用夯上做台基,房內有走廊,比一般村落的房子講究得多。由此可知城內的居民主要是貴族,是統治者。否則他們是難以調集那麼多人力,為他們建造那麼堅固的城防工事的。

5.有手工業設施:在城內東南、東北、西南都發現了陶窯;東南角第15 號灰坑內發現銅渣,說明當時在城內煉銅和制造陶器,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軍事城堡。

6.有宗教活動的遺跡:如城西南角內側埋一大一小兩頭完整的牛骨架,當為殺牲祭奠的遺跡。城內發現一些小孩埋葬,有甕棺葬、土坑葬和灰坑埋葬。其中有些是正常埋葬,有的也可能是祭奠的遺留。

上述幾個特點足以說明,象平糧台那樣的城址,已經具備早期城市的基本要素。它應是政治中心,因而有較高級的房屋,有規劃整齊的市政建設;它也可能是經濟中心和宗教中心,因而才有煉銅(這是當時最先進的手工業)和燒制陶器的遺跡,以及宰殺大牲畜祭奠的遺跡。正因為它有如此重要的位置,才會調集那麼多人力修建那麼堅固的城堡。這種城堡顯然已不是一般村落的土圍子,而是一個雛形的城市了。

這里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平糧台遺址的規模並不大,出土器物也不見特別講究的,龍山時代諸考古學文化中比平糧台大得多的遺址還有許多,有些遺址出土的器物相當精致,有些遺址中發現了很大的墓葬而對生活區缺乏了解,凡此都預示龍山時代應有更大的城址。

早在1930 年發掘第一個龍山文化的遺址城子崖時就發現了一個夯土城,城子崖因此得名①。因為那個遺址中還有周代遺存,所以後來許多人懷疑那個城址是否屬于龍山文化。1964 年作者詳細察看了殘留城垣的夯土結構和包含物,提出有可能屬岳石文化的意見。1989 至1990 年春,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對城子崖遺址進行了勘探和試掘,才第一次查明那里存在著不同時代的主個城垣,分別屬于龍山文化、岳石文化和周代,其中以龍山文化的城址最大①。

城子崖龍山文化的城址平面接近方形,東南西三邊城垣較直,北邊城垣向外突出,拐角呈圓弧形。城內東西寬約430 余米,南北最長處達530 米,面積達20 多萬平方米。殘存的城牆有些已深埋于現今地表以下2.5—5 米處,城腳殘寬8—13 米。大部分挖有基槽,有的部位則在原有溝濠上夯築起牆。夯土結構有兩種,一種用石塊夯,一種用單棍夯,二者也許不是一次作成的,或許在龍山時期就曾經進行過局部的修補。

城子崖龍山文化城址發現的意義在于,它是足以代表龍山時代發展水平的唯一大型城址。如果說面積僅有城子崖城址七分之一左右的平糧台城址便①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灃西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1962 年。①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康家考古隊:《陝西臨潼康家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8 年第5、6 期。已有了不同一般的設施,清楚地顯示了城鄉的差別,那麼如果對城子崖遺址進行全面發掘,必將有更加完備的設施和更講究的建築遺存被揭露出來,使我們對龍山時代的社會有更加深刻的認識。

龍山時代的村落遺址不可勝數,其中經過較大規模發掘的有河南湯陰自營、安陽後崗、永城王油坊和陝西臨潼康家等處,每處都曾發掘出土數十座乃至一百余座房址。康家的房子已如前述,幾乎全是單間小屋,成組成排。顯示出嚴密的規劃而看不出明顯的內部差別。其余三處基本上也都是單間小房子,排列密集,樣式幾乎千篇一律。直到目前,還沒有聽說有哪一個龍山時代的村落遺址發現過象仰韶晚期的那種分間式大房子,也幾乎看不出那種在仰韶晚期出現的同一村落中房屋分化的情況。這也許是由于城市的出現,物質財富逐漸向城市集中,從而抑制了普通村落中內部分化的進程,使這時期城鄉的分化逐步代替了鄉村內部的分化。

城市從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須以鄉村為依托,靠鄉村提供糧食、原料和人力資源,又給予鄉村以技術、文化和手工制品等方面的支持,從而建立起新的社會聯系的格局。由于城市往往被貴族階層控制,用作剝削和壓迫鄉村的工具,所以這種新的社會聯系又是與城鄉對立的形式所表現的社會分裂而相伴發展的。無論如何,城市的發生總是一種進步,因為在那里不但集中了物質財富,還集中了最先進的技術和最優秀的人才,故城市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就意味著文明的發生,城市的發展程度往往代表文明的發展程度。不過這一切在龍山時代還剛剛露出端倪,可以算是文明的一線曙光。

圖3-28 湯陰白營的水井與城市的出現幾乎同時出現了水井。史傳瞽叟使舜穿井(《孟子·萬章》、《史記·五帝本紀》),又傳伯益作井(《呂氏春秋·勿躬篇》、《世本》、《淮南子·本經訓》)。時代都在有夏以前,按照前面的推測,當在龍山時代晚期。現在在中原龍山文化遺存中發現水井的遺址有河北邯鄲澗溝、河南湯陰白營和洛陽矬李等處,江蘇吳縣澄湖更有屬于良渚文化的水井群。白營的水井深達11 米,井壁用木棍自下而上層層疊起,累計有四十六層,木棍交叉處有榫,頂視成井字形,于此可為井字造字時所象實物找到根據(圖3—28)。澗溝的井為土井,建于陶窯附近,並有水溝通向窯邊的和泥坑,看來是為制陶時淘泥用的。許多水井底部都有掉下去的許多陶汲水罐,澄湖的一些罐子上還有繩絡的痕跡,可知當時是用陶罐來汲水的。

有了水井,不但使制陶等用水獲得方便,使居址的安排不必緊靠河湖等天然水源,從而使人們有可能開辟更多的地方,更可解決城市的供水問題。它是龍山時代具有深遠意義的一項發明。

朱封大墓與陶寺墓地龍山時代的墓地以良清文化發現得最多,以中原龍山文化的陶寺墓地為最大。但以單個墓葬來說,則以山東臨胸朱封的三座墓葬為最大。

朱封遺址位于臨胸縣南約五公里,東南瀕獼河,1987 年曾在那里發掘一座龍山文化的重槨墓①,1989 年又發掘了兩座M203 是一座重槨一棺墓,墓塘①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武功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1988 年。長6.30—6.44 米,寬4.10—4.55 米,深1.48—1.72 米。內槨之外為生土二層台,外槨即置于生土二層台上,外槨之外又築成熟土二層台。外槨呈井字形,長4.65 米,寬2.75 米,現存高度為0.34—0.52 米,厚0.12—0.16 米。未見蓋板痕跡。內諄亦呈井字形,長3.85 米,寬1.60 米,現存高度0.50—0.55 米,厚0.12—0.15 米。無底,但有蓋板。棺長2.60米,寬0.58—0.60 米,現存高度0.30 米,壁厚5—12 厘米,底厚3—4厘米。棺底下有兩根墊木。人骨保存不好,頭朝東,仰身直肢,僅能判斷為一成年人。此墓在棺內隨葬玉鉞三件、玉環一件、松綠石管珠五件、松綠石片九十五件。內槨蓋板上置石鏃和骨鏃共十八件。在棺與內槨之間以及內槨與外槨之間隨葬各種精美陶器五十件,種類有鼎、鬶、罍、罐、盆、豆、盂、盒和單把杯等,其中三十二件有蓋。棺與內槨間有兩堆陶器底部發現彩繪,一片似長方形,長50、寬30 厘米,有紅、黑兩種顏色:另一片略成梯形,長寬各約70 厘米,有紅、黑、灰、自等多種顏色。推測是兩件盛放陶器的彩繪木器。內槨與外槨間有一堆陶器上也發現紅、黑兩色的彩繪,形狀已不可辨,也可能是裝陶器的彩繪木器的殘跡。此外在棺內發現有零星的紅色彩繪,內槨與外槨之間也發現數處面積較大的多色彩繪。

M1 與M203 的形制十分相似,規模也差不多,也是重槨一棺,但只發現了槨室,推測槨室以外還應有更大的墓塘(圖3—29)。現存小墓塘長4.4、寬2.5 米。外槨長4.1、寬2 米,厚10 厘米,兩矩邊伸出呈Ⅱ字形。內停形狀與外停相同,長2.81、寬圖3—29 朱封1 號墓平面圖1.61 米,板厚5 厘米。內槨與外槨之間設一腳箱,長1.42、寬1.20米。內槨南面置棺,北面設邊箱。棺長2、寬0.64 米,板厚5 厘米;邊箱長1.78、寬0.43 米,二者均有紅黃兩色彩繪。外槨板內側釘兩排共十二根短木樁,以防槨板往里擠。棺和邊箱的底部有三根墊木。死者仰身直肢,雙手交于腹部,據骨骼觀察似為一中年女性。手握獐牙,頭戴松綠石耳墜,胸部有玉管等,當為項飾。隨葬器物主要放在腳箱,其中陶器有鼎、鬶、罍、罐、豆、盆、蛋殼陶杯、單把杯、三足盆等,另有骨匕和蚌器等共三十多件。邊箱中有兩件蛋殼陶杯,估計還應有衣服等有機物今己腐朽無存。停頂上則有白陶鬶和兩塊豬下頜骨,內槨東北角有磨制陶餅,外槨北側有獸骨和八個泥彈丸,東側有泥塑動物和網墜。

M202 雖只有一槨一棺,但墓葬規模和隨葬器物並不比重槨墓稍差。該墓長6.68 米,寬度不詳,有生土二層台。槨長4.38 米,兩短邊伸出如M1者。槨頂有橫梁和蓋板。棺長2.64、寬0.72 米,底有墊木。死者仰身直肢,身高1.75 米左右,性別不辨。此墓中有小型邊箱,內置蛋殼陶杯、骨匕、礪石和鱷魚骨板數十片。棺槨之間多有彩繪,當系彩繪木器朽爛後的遺痕。隨葬器物豐富,除大量陶器外,還有石器、骨器、玉器和大量松綠石制品。玉器中最精美的系兩件玉笄,其一為半透明乳白色,上面有三個浮雕人面像;另一件墨綠色,呈竹節狀,未端連綴一扇形透雕,乳白色,兩面鑲松綠石,是難得的藝術精品。

龍山文化墓地至今已經發現不少,其中主要有日照兩城鎮、臨沂大范莊、諸城呈子、膠縣三里河、濰縣魯家口、濰坊柿子行、泗水尹家城等處,其中沒有一個地方發現大墓。尹家城一墓稍大,也不如朱封大墓的規模。這種情況應該是與龍山時代已出現城市和鄉村的差別相一致的。這就是說,朱封的大墓應該屬于某個城市的貴族階層,而其它許多地方的中小墓葬則應是一般鄉村中居民的埋葬。

朱封大墓中還有一點也是特別值得注意的,就是重槨的出現。中國古代的棺槨制度是表示等級的禮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什麼人用幾重槨是有規定的。朱封大墓的重槨與單槨相比,在放置隨葬品的功能上並不稍勝,其所以要用單槨或重槨,最大的可能是表示地位等級的不同。如果這個推測不至大錯,則龍山時代不但已出現不同等級身份的人,且有一套反映這種等級差別的制度了。

關于在龍山時代即已出現等級制度一事,還可以從陶寺墓地的情況中得到反映。這個墓地位于山西省襄汾縣,面積超過了萬平方米。如連居住區等整個遺址計算,總面積達300 多萬平方米。墓葬分布甚密,僅1978—1982年發掘的2000 平方米范圍年,即已發現墓葬七百余座②。其中北部和中部情況不同,應屬兩個相鄰的墓區。

墓葬可分大、中、小三種,分別占1.3%、11.4%和87.3%。大墓長3 米上下,寬2—2.75 米。有木棺,內撒朱砂,隨葬品多達一二百件,其中往往有龍紋盤、石罄、木鼓、大量漆木器、陶器和玉石器等。例如3015 號墓即有棺板灰痕,其外側放置隨葬品。右側主要是炊器和飲食器具;右下放有木姐、木匣、石刀、石鎊,右側中部有陶灶、陶斝、陶罐,右上方有木豆、木盤和木斗。左側主要放置樂器、工具、武器等;左下方有木鼓、石罄、石研磨盤和磨棒:左側中部有成束的石鏃和骨鏃,單石鏈就有一百十一件;左側上方有玉石器、骨器、木豆、木倉模型及不辨器形的彩繪漆木器等多件。足端近墓壁處有一整豬骨架,頭被砍下置于右側陶斝內。此墓骨架已朽,且較零亂,似屬二次葬(圖3—30)。

中型墓一般長2.2—2.5 米,寬1 米左右。一般有木棺,隨葬成組陶器及少量彩繪木器、玉石器及豬下頜骨等。有的保存較好的有麻布殮衾。例如1650 號墓,長3.45、寬0.96—1.18、圖3—30 陶寺3015 號大。深3.35 米。墓底經整修,用碎陶片及燒土砸成硬面,上置木棺。木棺長1.90、寬0.50—0.65 米,頭大尾小。底板上鋪網狀麻織物一層,厚約1 厘米。死者為成年男性,平臥于麻織物上,周身裹以麻布,頭部與上身為白色,下身為灰色,足部橙黃色,外部撒朱砂一層。人體上覆蓋麻織物,反複捆疊達十至十二層,直至棺口益板。棺蓋上再覆麻織物一層,兩側垂至棺底。外部用麻繩捆綁。棺的上方及四周灑木炭渣一層,厚約0.5 厘米。然後填土。象這樣完整的木棺和大量衣衾出土的情況,在我國史前考古中還是僅見的。

與上述大中型墓形成鮮明對比的是87%以上的小型墓絕大多數無任何葬具和隨葬品,僅個別的有木棺,或兩三件骨笄、陶罐之類的隨葬品。

大中型墓與小型墓主人的區別,不僅是貧富的差別,還應有身份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因為大中型墓中往往出玉鈉和石鉞,應是軍事權力的象征;有些大型墓中有石磐、木鼓等,更應是特殊地位的標志。由此可見陶寺墓地所代表的社會集團已有初步的階級分化,這同城市的出現和城鄉分化所反映的②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南淮陽平糧台龍山文化城址試掘簡報》,《文物》1983 年第3 期。社會狀況是一致的。

良渚文化的祭壇與貴族墳山1987 年五六月間,浙江省文物考占研究所在余杭安溪鄉瑤山發掘了一處良渚文化的祭壇遺址①。瑤山北依天目山,東南臨東苕溪,為一高出河面約30 米的小土山。其南面為沖積平原,分布著有四十幾處遺址的良渚文化遺址群,瑤山為該遺址群中的遺址之一。

祭壇建在小山頂上,平面略呈方形,每邊長約20 米,西邊和北邊還保留有石頭砌成的護坡。壇面中心有一紅土台,長約7.6、寬約6 米。圍繞紅土台有一灰土帶,寬1.7—2.1 米不等。灰土帶外是黃褐上,上面有散亂的礫石,推測原先上面是鋪礫石的。此祭壇所用的紅土、灰土和礫石都需從別的地方搬運上去,工程量是不小的(圖3—31)。

圖3—31 余杭瑤山的祭壇1.紅土;2.灰土;3.黃褐土;4.石砌護坡。

祭壇上沒有發現房屋建築,也沒有發現生活遺物。僅在石頭砌的護坡中發現一些陶片,當是建造祭壇時打碎扔棄的飲食用具。用這麼大的人力在山頭上構築如此方正的壇台,其意義雖不能確知,但根據跡象推測,最大的可能是祭天禮地的場所,是祭司和貴族首領們通達天意以維護其統治的重要設施。這從良渚文化大墓中常有玉琮、玉鉞並且上面常刻神徽的情況也可得到一些啟示。

目前良渚文化的祭壇除瑤山外,附近的彙觀山也可能是另外的一座。但這兩座祭壇後來都被廢除而做了貴族們的墓地。

瑤山上一共埋了十二座墓,均南北向。分為兩排:前排即南排七座,後排五座,墓葬打破祭壇,且不少是跨線打破的,如M2、M6、M7、M12 均同時打破紅上台和灰土帶,M9、M11 同時打破灰土帶和黃褐土台,M1 和K3 同時打破黃褐土台和石砌護坡,可見這個墓地是祭壇廢止後形成的。

墓葬形制均為長方形豎穴,長2.5—3.7、寬0.8—2.15、深0.35—1.70 米。墓底平整,有的發現回字形痕跡,推測已有棺、槨之類的葬具。人骨均已朽壞,僅7 號墓殘存頭骨和牙齒朽痕,位于該墓南端,知其頭部朝南。其它墓多南端稍寬,推測整個墓地都是頭部朝南安葬的。

墓葬的排列並不十分整齊,間距也有大小。前排3 號和10 號墓僅距0.25米,後排6 號與11 號墓則相距6 米左右。南排的7 號墓打破了北排11 號墓的一角。看來這些墓並非同時,而是先後埋葬的,可能北排較早而南排較晚。兩排墓雖都有大小,但南排相對較大,隨葬器物較多並多有玉琮、石鉞,北排未見這兩種器物。看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的財富日漸增加,埋葬習俗上也略有變化。

南排最大的墓是已被盜掘的12 號墓,從盜掘者手中收集起來的玉器即達三四四件。其次是7 號墓,出土器物一六○件(組),其中玉器達一四八件(組),包括琮、鉞、三叉形器、錐形飾、冠狀飾、帶鉤、串飾等。由于有玉帶鉤的發現,結合錢山漾已發現絲織物的事實,和下述反山玉瓊等器物上① 李濟、梁思永、吳全鼎等:《城子崖》,1934 年。

雕刻的人體身披皮甲的形象,可知當時的服裝已是很講究的了。同墓還出土陶器鼎、豆、罐、缸各一件,鑲嵌玉粒並有彩畫的漆觶一件,鯊魚牙四枚。同墓地中也有較小的墓,加1 號墓隨葬器物三十件(組),5 號墓隨葬器物僅十二件(組)。如何理解這同一墓地中墓葬的大小和隨葬品多少這種差別的性質呢?表面看起來,這似乎是表明死者生前貧富不均。但考慮整個墓地只有十二座墓,還是前後若干年陸續埋入的,埋的地方又是不久前還作過祭壇的那樣一個神聖的地方。因此很可能只是一個貴族家族的墓地而不大象是幾個家族的墓地。這樣死者墓葬的大小和隨葬品的多少就不是什麼貧富差別,而不過是對同一家族內不同地位、不同聲望和有不同貢獻的人的不同處置罷了。

反山墓地在瑤山西南約5 公里。所謂反山,不過是良渚文化時期人工堆築成的一個大墳山,高6.35—7.3 米,東西原長約100 米,南北寬約30米,體積約2 萬余立方米,工程頗大。根據其上有比較方正的灰色上帶來看,原先也可能作祭壇用過,後來同瑤山一樣作為墓地。已發掘的西頭共發現十二座墓,墓上統一封土1.3—1.4 米①。墓葬均為長方形豎穴,大體分成南北兩排,但不大整齊。骨骼多已腐爛,從個別墓殘留的頭骨和隨葬品分布位置來看,推測頭向朝南略偏西,與瑤山墓地基本一致。

墓內有棺床及棺木痕跡,棺木上有大片朱紅色塗層,似為漆棺,有些墓似有槨室。隨葬品以玉器為多,少者數十件,多者達數百件。放置位置大體相同:頭上為冠上玉飾,胸腹放玉琮,右側放玉鉞,腿腳部放玉璧和石鉞,腳下放陶器,另有許多玉管、玉珠等(圖3—32)。

20 號墓是一座大墓,長3.95、寬1.75—1.96、深1.32 米。隨葬陶器二件,石器二十四件,象牙器九件,鯊魚牙一枚,玉器一七○件(組),若以單件計為五一一件,共計五四七件。18 號墓較小,長2.95、寬1.45—1.65、深0.3 米。隨葬陶器四件,石器一件,玉器三十九件(組),以單件計為六十四件,共計六十九件。這種差別的性質,正如對瑤山墓地的分析一樣,不能簡單地看成是貧官差別,而可能與死者生前的地位、聲望和實際貢獻有關。因為即使是較小的18 號墓,仍然有棺和幾十件器物,特別是幾十件玉器,並且同其它大墓一起埋在一個特意築成的大墳山上,這同普通遺址邊的小墓是無法相比的。

在良渚文化中,象反山這樣的墳山多有發現,其中著名的有上海青浦福泉山,江蘇武進寺墩,吳縣草鞋山和張陵山等處。這些所謂山、墩實際上都是由良渚文化時期的人們堆築起來的墳山。其中福泉山的一些墓葬上還發現紅燒土坯或原始磚。是否存在墓上建築,是很值得注意的。在上述墳山上都埋著較大的墓葬並出土許多玉器。相形之下,一些遺址附近的小型墓地完全未加營建,墓坑甚小,無棺痕,隨葬品一般僅有幾件石器和陶器,實在是鮮明的對比。像這樣把貴族墓地與平民墓地完全分離開來,對貴族墓地普遍營建巨大墳山的作法,在龍山時代的各個考古學文化中是僅見的。說明良渚文化居民的貧富分化和階級分化都已達到相當尖銳的程度。

埋葬習俗所反映的階級分化現象① 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城子崖遺址又有重大發現,龍山、岳石、周代城址重見天日》,《中國文物報》1990 年7 月26 日。

龍山時代的墓地,不只見于良渚文化、龍山文化的朱封和陶寺墓地,在內蒙古伊盟准格爾旗的朱開溝,山東膠縣三里河、諸城呈子、日照兩城鎮和東海峪、泗水尹家城、臨沂大范莊,湖北天門石家河窯場等龍山文化和石家河遺存中也多所發現。這個時期的埋葬習俗存在著以下幾個共同特征:1.普遍存在公共墓地,但規模不如前一時期那麼大,說明一個墓地所代表的社會組織與以前有所不同。假如以前常以胞族和氏族為單位的話,這時則可能是以氏族和家族為單位的;2.除良渚文化外,同一墓地中往往有大墓和小墓的差別,有時這種差別表現得十分突出。陶寺是這樣,尹家城、石家河窯場等地也是這樣。大墓往往有棺或有棺槨,隨葬成百件的器物,其中不乏十分珍貴的玉器、象牙器和漆木器等。而小墓不但沒有任何葬具,且絕大部分也沒有任何隨葬品,極少數有隨葬品的也只是一二件質量甚劣的陶器和骨錐等。有些墓地大墓有專門的墓區,如陶寺即是。而良渚文化則有專門為埋貴族大墓而建的墳山。這說明當時已存在著以家族為單位的明顯的貧富分化現象;3.在一些大墓中,往往隨葬象征軍權的石鉞或玉鉞,象征宗教權的玉琮或玉璧。說明富人常常是把握軍事、宗教和經濟特權的。他們至少已部分地脫離普通群眾而成為氏族貴族;4.這時一般為單人葬,不見前一時期常見的夫妻合葬。只是在陶寺的大墓群中,有的男性大墓兩旁有女性墓葬。這一變化究竟代表什麼意義,尚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5.這時除正式墓葬外,還有大量的亂葬坑。每坑里面埋數人以至十數人不等。其中有的身有傷痕,有的身首異處,有的作掙紮狀。這些死者可能是成爭的犧牲者或被處死的戰俘乃至奴隸;6.在許多房屋和城牆下往往有奠基坑,其中埋小孩或**,他們更可能是奴隸或家僮。

因此,從埋葬習俗來看,這時期顯然已存在初步的階級分化,這同從城堡和村落遺址中觀察到的情況是一致的。

頭蓋杯和剝頭皮風俗河北邯鄲澗溝遺址的兩座半地穴式房址中,各放置三個人頭益骨,位置在房屋中央,其年代應屬後崗二期文化的早期①。

所有頭蓋都是從眉弓經顳骨到枕後砍下來的,目的在獲得一個完整的頭蓋。從頭蓋上的斧痕來判斷,砍頭的方法當是將被砍者打倒在地並捆綁起來,甚至被他人踩在腳下。先砍後部,因為那里斧痕最多,且有砍偏了的痕跡,表明被砍者尚在掙紮。然後順次把腦蓋揭下來。

兩座房子中的頭蓋都是西整一殘,可能是有意識的安排。其中H13 中的三個骨壁特厚而粗糙,可能是屬于中青年男性的:T39(6B)中的三個骨壁甚薄,額都較高而平光,有的骨縫還沒有完全密合,可能是屬于青年女注的。有趣的是後三個頭骨上都有割頭皮的刀痕:一個從額部經頭頂直至枕部有一條筆直的刀痕;一個頂骨中央有從前到後來回錯動的刀痕,其中有兩條向前① 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臨朐縣西朱封龍山文化重槨墓的清理》,《海岱考古》第一輯。一直延伸到額部,向後隔了一段,到枕骨上又有同方向的刀痕,顯然是刀子不快,割了多次才割下來的痕跡;另一個殘頭蓋骨上也有類似的刀痕。由此可見,同出在T39(6B)這座半地穴房子的可能屬于三個年輕女子的頭蓋都被從正中切開頭皮而剝下來。H13 的三個可能屬中青年男性的頭蓋骨上沒有這種痕跡,他們或者不剝頭皮,或者是剝頭皮的方法不同,即揪著頭皮整個兒地剝下來,這樣就不會留下刀痕。

用頭蓋做杯碗的風俗曾經廣泛地流行于歐亞大陸的北方草原地區,以斯基太人為最甚。我國中原地區也很盛行。例如鄭州商城東北宮殿區的一條濠溝中就堆集著近百個人的頭蓋骨,其中有八十多個層層疊壓成兩大堆。這些頭蓋多是從眉弓和耳際的上端橫截鋸開的,不少標本上保留著明顯的鋸切痕跡,因而斷口比澗溝那種用斧子砍的整齊一些①,澗溝的頭蓋杯與西伯利亞托木斯克出土的頭蓋杯幾乎完全相同,後者也是齊眉弓經耳際到後枕砍下來的,斷口不大整齊,明斯認為它是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所使用的頭蓋杯①,可見澗溝的頭蓋骨也當是用為飲器的頭蓋杯,戰士或首領用它喝酒或喝敵人的血以顯示自己的勇武和戰功。至于商代頭蓋杯的發展,除承襲龍山時代的風俗外,還應摻進了階級壓迫和民族斗爭的內容。

商代晚期曾有不少人頭骨片上刻著文字:□丑用于..義友..(掇二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