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代-秦漢時期 5

皇又命蒙恬主持修築了我國曆史上最大的軍事防禦工程——萬里長城。

長城的興修,始于戰國年間。當時,魏、趙、楚、齊、燕、秦等國都築過長城。其中有的修在內地,而主要是修在北方與一些少數民族接壤的地段。如趙武靈王“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⑥。燕為防禦東胡,“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⑦。秦早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就曾“塹洛”⑧,即沿洛河修城以防魏。秦惠文王後元元年(公元前324年),又曾“築上郡塞”①以禦趙。秦昭襄王時,還在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②。根據這些長城修築的實際效用,秦始皇深感要防禦匈奴貴族再次南下,繼續營造一條規模更大的長城是十分必要的。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代修長城始于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這一年,蒙恬奪得河南地及榆中後,即“城河上為塞”。在渡河取高闕、陽山、北假後,又“築亭障”。此後,修築工程逐漸擴大。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 年),始皇接受李斯建議,下令焚書,規定“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③。時判為城旦的刑徒,主要是“輸邊築長城”。同年,又“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④。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使長子扶蘇“北監蒙恬于上郡”⑤。扶蘇到上郡後,主要也是“與蒙恬築長城”⑥。蒙恬修築的長城,主要由三大段組成。西北段,西南起臨洮(今甘肅岷縣),東北至九原(郡治九原,今內蒙包頭市西北)。除部分利用秦舊有長城外,大多因河為塞,並在險要處新築了許多亭障;北段,由高闕至代郡(治代縣,今河北蔚縣)以北;東北段,由代郡東行,抵遼東碣石。這兩段大抵因趙、燕舊長城繕修、增築而成。整個工程“因地形,用制險塞,起臨洮,至遼東,延袤萬余里”⑦。長城修築後,雖未能阻擋匈奴貴族的南下,但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還是起過一定的防衛作用。同時,長城本身作為偉大的建築工程遺留後世,則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富于智慧和獨創性的見證。

通西南夷自先秦以來,我國西南的廣大地區,主要是今貴州、云南、四川一帶,分布著許多少數民族,秦漢時期統稱之為西南夷。

《史記·西南夷列傳》一開頭就寫道:西南夷君長以什數,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屬以什數,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長以什數,邛都最大:此皆魋結,耕田,有邑聚。其外西自同師以東,北至楪榆,名為巂、昆明,皆編發,隨畜遷徙,毋常處,毋君長,地方可數⑥ 《史記·匈奴列傳》。

⑦ 《史記·匈奴列傳》。

⑧ 《史記·六國年表》。

① 《史記·張儀列傳》。

② 《史記·匈奴列傳》。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⑤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⑥ 《水經·河水注》。

⑦ 《史記·蒙恬傳》。

千里。自巂以東北,君長以什數,徙、筰都最大;自筰以東北,君長以什數,冉 最大。其俗或土著,或移徙,在蜀之西。自冉 以東北,君長以什數,白馬最大,皆氐類也。此皆巴蜀西南外蠻夷也。

根據司馬遷的這一記載和有關資料可知,居住在今貴州中部和西部的有且蘭和夜郎;在云南東川、曲靖一帶有靡莫,滇池沿岸有滇人,洱海地區有昆明、巂;四川西南部有筰、邛都,西部有徙,西北部有冉 。甘肅南部的白馬氐,當時也列在西南夷中。這些民族,由于曆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分布區域的差異,往往過著不同的社會經濟生活,有著不同的習俗。夜郎、滇都等族人民束發為髻,從事農業生產,過著定居生活,並已進入奴隸社會,有了君長和政權機構。巂、昆明人習尚編發、畜牧為生,隨水草遷徙,無君長,尚處于原始社會階段。徙、邛都、冉 人亦有君長,其中有的過著農業定居生活,有的則仍以游牧為生。

西南各族人民和內地有著長期的交往。戰國末年,楚頃襄王①(前298—前263)曾使將軍莊0 將兵循沅江而上、經略黔中(郡治在今湖南沅陵)、且蘭(今貴州黃平)、夜郎(今貴州西部),直抵滇池。滇池“方三百里,旁平地,肥饒數千里”②。莊0 平定這一地區後,本欲歸報于楚王。適逢這時秦擊奪了楚的黔中郡,歸路被截斷,莊0 便重返滇池,乘機自立為王,建牂柯國。史稱莊0 “以其眾王滇,變服,從其俗,以長之”③。“夜郎既降楚,而秦奪楚黔中地,(莊0 )無地得返,遂留王滇地且蘭,為牂柯國。”④秦並六國後,始皇派常 通西南夷。常 以其交通受阻,乃發眾開鑿了一條從今四川宜賓通往云南滇池一帶的棧道,因“其處險阨”,“道廣才五尺”⑤,故名五尺道。棧道開通後,秦皇朝的勢力直接抵達且蘭、夜郎、邛都、昆明等地,並在這里設官“置吏”,建立了行政機構。與此同時,秦又經蜀郡(郡治今四川成都),加強了與邛都、筰、冉 的聯系,並使之納入了郡縣制的行政系統。故漢司馬相如曰:“邛、筰、冉 者,近蜀,道亦易通,秦時常通為郡縣,至漢興而罷。”⑥從此,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不僅密切了與內地的關系,而且成為了統一多民族國家的一部分。

秦皇朝對東南、嶺南、西南以及北方等邊遠地區的開拓,使它的勢力“東至海暨朝鮮,西至臨洮、羌中,南至北向戶,北據河為塞,並陰山至遼東”①。在這遼闊的疆域里,在一個國家政權的管理下,生活著各族人民,形成為一個統一多民族的大國,這不論是在中國史還是世界史上都具有極為巨大而深遠的意義。秦皇朝名播遐邇,以致“秦人”很早就成了中國的代稱。古代印度梵文稱中國為“支那”,希臘地理家托勒密的《地理書》有“秦尼”國。直到今天歐洲人仍稱中國為China。這一些,都是由“秦”字讀音轉變而來的。

① 此據《後漢書·西南夷傳》。《史記·西南夷列傳》,《漢書·西南夷傳》作“楚威王時”,似有誤。② 《史記·西南夷列傳》。

③ 《史記·西南夷列傳》。

④ 《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遵義府·記事》引《府志》。

⑤ 《漢書·西南夷傳》顏師古注。

⑥ 《史記·西南夷列傳》。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第三節秦朝強化統治的措施秦皇朝建立後,為了強化統治,維護封建國家多民族的大一統局面,秦始皇先後采取過許多重要措施。

頒布通行全國的法律秦早在商鞅變法時,就曾根據李悝的《法經》,“改法為律”②,著手制訂成文的律令。秦始皇根據維護統治的實際需要,從以水德主運,“事皆決于法”的思想出發,又將商鞅以來的律令加以補充、修訂,形成了統一的內容更為縝密的《秦律》,並頒行于全國。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③又云:“秦聖臨國,始定刑名,顯陳舊章。”④不過,《秦律》早已佚失,其具體內容,史書上只有零星記載。1975 年12 月,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簡一千余支,其中大部分是秦的法律條文以及解釋律文的問答和有關治獄的文書程式,可以作為我們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頒行全國的法律的重要依據。

從云夢秦簡可知,秦律是地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是秦始皇統治全國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維護封建制度。它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嚴禁對封建國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律文明確規定:“盜徙封,贖耐。”①秦簡《法律答問》還解釋道:“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②“封”,就是田間的阡陌、頃畔的地界。《周禮·封人》注:“畿上有封,若今時界矣。”“耐”,古時的一種刑罰,即判處剃去鬚鬢。《禮記·禮運》正義:“古者犯罪以髡其鬚,謂之耐罪。”這條律令說明,當時的田地是有地界的,它作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標志,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如果有人私自移動田界,侵犯所有權,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處以“續耐”,強制其出錢以抵耐罪。秦律突出反映了秦皇朝和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群眾的貪婪欲望。秦簡中有關于征收田租的《田律》和《倉律》,有關于征發徭役和兵役的《徭律》、《傅律》、《敦表律》和《戍律》。《徭律》規定,農民每年必須給官府服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役,不得逃避或延誤。“禦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③這是說:地方為朝廷征發徭役,如果耽擱,不加征發,應罰兩副軍甲。遲到三至五天,應受斥責;六至十天,罰一盾牌;超過十天罰一軍甲。《敦表律》還規定,服兵役期滿後回家的農民,如無文券證明,就要“貲日四月居邊”①,即罰戍邊四個月。

② 《唐律疏義》。

③ 《史記·李斯列傳》。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78 頁,文物出版社1978 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78 頁,文物出版社1978 版。

③ 同上書,第76 頁。

①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45 頁,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和鎮壓反秦勢力,穩定封建統治秩序。秦簡秦律規定:“內(納)奸,贖耐。”②還規定:游士居留而“亡(無)符”,所在的縣“貲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加誅責③。逃亡,是當時貧苦農民和奴隸群眾反抗封建統治,擺脫剝削壓迫的主要方式。針對這種不斷出現的斗爭方式,秦律里有不少嚴禁逃亡的法令。如規定:隸臣監領城旦時,城旦逃亡,隸臣應“完為城旦”④,並沒收其妻、子為奴;隸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勞役時,逃亡後隨即自首,也“當笞五十”⑤,仍拘系至勞役期滿。又規定捕獲逃亡的完城旦,對捕亡者應賞黃金“二兩”⑥。至于對所謂“盜”、“賊”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內容。秦簡《法律答問》共一百八十七條,其中單是“盜法”就有四十余條,而且量刑極重。如規定士伍盜竊,其贓值一百一十錢,就應“黥為城旦”⑦。公室祭祀未畢,其祭品被盜,盜者最輕也要“耐為隸臣”。甚至規定:盜采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也要“貲徭三旬”⑧。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視對“群盜”的懲治。如規定,與盜者“不盈五人”,其贓“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只給予流放;但如“五人盜”,贓只“一錢以上”,也要“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①。早在李悝制定《法經》時,就把《盜法》和《賊法》放在首位。曆代封建統治者也主張“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這里所說的“盜賊”,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對農民的反抗斗爭或農民暴動的誣稱。秦律如此注重懲治“盜”、“賊”,實質上是其封建地主階級法律屬性的體現。

繼續消除原六國的反秦勢力秦滅六國時,六國的許多兵器散入民間,有的甚至埋藏起來。如1971年,河南省博物館在河南新鄭縣城附近的戰國時期韓國都城的城垣遺址里,發掘了一個埋藏兵器的土坑,坑內堆積著帶有銘文的銅戈、銅矛、銅劍一百八十件,還有不少兵器殘片。從其銘文看,這批兵器的時間大部分應屬戰國晚期,其中最晚的為韓王安八年②(公元前231 年)。《史記·韓世家》稱:王安“九年,秦虜王安,盡入其地,為颍川郡。韓遂亡。”韓亡于韓王安九年(公元前230 年),可知這批兵器是韓國敗亡時埋藏的。為了防止六國舊貴族及其殘存勢力利用這類兵器,伺機反秦,始皇于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兼並戰爭一結束,就下令收天下兵器,“聚之咸陽,銷以為鍾鐻”,又鑄銅人十二個,重各二十四萬斤,“置廷宮中”③。《漢書·五行志》云:“史記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有大人長五丈,尺履六尺,皆夷狄服,凡十二人,見② 同上書,第179 頁。

③ 同上書,第129 頁。

④ 同上書,第201 頁。

⑤ 同上書,第208 頁。

⑥ 同上書,第209 頁。

⑦ 同上書,第165 頁。

⑧ 同上書,第154 頁。

①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50 頁,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② 郝本性:《新鄭“鄭韓故城”發現一批戰國銅兵器》,《文物》1972 年第10 期。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于臨洮。天戒若曰:勿大為夷狄之行,將受其禍。是歲始皇初並六國,反喜以為瑞,銷天下兵器,作金人十二以象之。”班固給秦始皇銷毀兵器塗上了神秘主義色彩,實際上,始皇這樣做是有其現實政治目的的。

戰國年間,山東六國為了進行曠日持久的戰爭,特別是為了和秦國抗衡,曾在不少地方修築城郭,設關立塞。如楚有方城,齊、趙、燕等有內地長城。魏西界與秦相接,除“南自華州鄭縣,西北過渭水,濱洛水東岸,向北有上郡、鄜州之地,皆築長城以備秦”①外,內地一些軍事要地也多築有城防。魏都大梁(今河南開封)城相當堅實,“秦之破梁,引河溝而灌大梁,三月城壞”②。這些國家還“壅防百川,各以自利”③,甚至“以鄰為壑”,以致造成極不合理的川防和人為的水患。為了打擊六國舊貴族,消除他們憑借這些舊有城郭川防以反秦的可能性,始皇于是下令“壞諸侯之城”④,拆除各國的舊城郭,掘通壅河自利的堤防,平夷便于據守的險阻,這就是秦《碣石刻石》所說的“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⑤。

秦在並兼六國過程中,有的六國舊貴族、官吏、名士及富豪四處逃匿,隱名埋姓,有的則試圖利用自己的社會影響,聚集勢力,伺機再起。針對這種狀況,秦除懸賞緝捕逃亡外,還采取了一系列強制遷徙的措施。如滅魏後,徙魏大梁都于豐(今江蘇豐縣)。滅趙後,遷趙王遷于房陵(今湖北房縣)。滅齊後,遷齊王建于共(今河南輝縣)。又曾遷“用鐵冶富”的梁人孔氏及不軌之民于南陽①(今河南南陽),遷另一“用鐵冶富”的趙人卓氏于臨邛②(今四川邛崍)。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更曾大規模地“徙天下豪富于咸陽十二萬戶”③。秦始皇的這些措施,對于繼續打擊六國尚存的反秦勢力,削弱各種地方割據因素,防止舊貴族與富豪的沆瀣一氣,串通反秦,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

統一文字、度量衡和貨幣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開始的“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④以及統一貨幣,是始皇加強統治、維護統一諸項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文字產生之後,經過長期的發展,至春秋戰國時代,由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急劇變化,特別是分裂割據狀態的形成與延續,以致出現了“言語異聲,文字異形”⑤的局面。當時,同一個字,不同的國家往往有不同的寫法。甚至在一國之內,寫法也不盡相同。試以“馬”、“安”二字為例列表① 《史記·魏世家·正義》。

② 《史記·魏世家》。

③ 《漢書·溝洫志》。

④ 《史記·主父偃傳》。

⑤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 《史記·貨殖列傳》。

② 《史記·貨殖列傳》。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⑤ 許慎:《說文解字·敘》。

如下:從表中可知,字形歧異,確實是戰國時期文字發展演化的一個突出問題。一個“馬”字,齊有三種寫法,楚、燕、三晉各有兩種寫法。一個“安”字,齊、燕各有二種寫法,三晉竟有四種寫法。類似的例子,還可舉出不少。這不僅妨礙了文化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會給初建的秦皇朝的各種文書、檔案的書寫、閱覽和傳播造成巨大的困難。

針對這種文字的紊亂狀況,秦始皇統一六國後,便接受李斯的建議,立即采取了“書同文字”的措施。對此,東漢著名文字學家許慎曾明確寫道:秦始皇帝初並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斯作《倉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爰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也。①這說明,秦始皇統一文字,主要是:一、以秦字為基礎,廢除與“秦文”不同的原六國的異體字;二、簡化字形,斟酌簡省繁雜的史籀大篆,整理為小篆,作為全國規范化的文字;三、為推廣小篆,命李斯、趙高、胡毋敬分別撰《倉頡》、《爰曆》、《博學》三篇,並用小篆寫成,作為文字范本。小篆的形成,是一項“有意識地對于幾千年以來文字自然發展的一個總結”②。盡管《倉頡》等三篇字書早已亡佚,但秦代的一些紀功刻石尚有字跡遺存,其中《泰山刻石》尚存九字,今嵌存于泰山下的岱廟中庭,《琅玡台刻石》尚存八十六字。《嶧山刻石》有南唐徐鉉摹本。這些字,相傳為李斯所書,是標准的小篆范式。它字體整齊劃一,布局緊湊,筆劃勻稱,明顯改變了六國文字那種構造繁雜,難寫難認的弱點。

在秦代,除法定的小篆外,在社會上還流行著一種更為簡易的隸書。這種字體,前人以為作于程邈。實際上,它是人們在繁忙地抄錄公文獄事時,在經常急促地不規則的草書篆體過程中,逐漸創造出來的。大抵這種“草篆”起初主要由獄吏用之于徒隸,故名隸書。《漢書·藝文志》說:“是時始建隸書矣,起于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于徒隸也。”所以隸書不可能是程邈一人的發明,但他在群眾創造的基礎上加以整理,得到秦始皇的認可和采用,則是可能的。由于隸書筆劃平正,結構趨于合理,便于書寫辨認,因此在社會上廣為傳播,並成為全國常用的通行字體。連上述秦始皇關于統一度量衡的詔版,使用的也是“草篆”或“古隸”。而包括秦律和重要文書《語書》在內的睡虎地秦墓竹簡,更是“全為墨書隸體”了。

秦代文字的統一,隸書的通用,有利于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文化的發展,在我國文字發展史上更是占有重要的地位。從此,漢字的字形結構基本定型,而秦代以前的“古文”則“由此絕矣”。

戰國時期,各國的度量衡制度相當混亂,計量單位很不一致。以長度而言,在傳世品中被認為屬于戰國時期的幾種銅尺中,洛陽金村銅尺長23.1厘米,安徽壽縣楚銅尺長22.5 厘米,長沙兩件楚銅尺分別為22.7 厘米和22.3厘米。單是這幾件銅尺,就明顯的長短不一,相差少則0.4 厘米,多的竟達0.8 厘米。在量制方面,魏以益、斗、斛為單位。齊以升、豆、區、釜、鍾① 《說文解字·敘》。

② 郭沫若:《古代文字之辯證的發展》,《奴隸制時代》第266 頁,人民出版社1973 年版。為單位,其中姜齊規定:“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則鍾”①;而陳(田)氏執政及其代齊後,則改為五升為豆,五豆為區,五區為釜,十釜為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②至于衡制則更為雜亂,連其單位名稱都有相當大的差別。周以寽、■為單位,趙以釿、鎰為單位,楚的衡器為天平砝碼,以銖、兩、斤為單位。根據楚墓出土的砝碼實測,楚制一斤的平均值為260.798 克③。但現存楚制一斤砝碼的實際重量低于此值,而郢爰金版的重量又往往略高于此值。

度量衡既是商品交換的必需工具,又和國家的賦稅收入有著直接的關系。為了正常地進行這些活動,避免經濟混亂,限定勞動群眾如數繳納賦稅,秦在商鞅變法時,就實行過“平斗桶(斛)權衡丈尺”①的政策。傳世的商鞅量(現藏上海博物館),就是由商鞅頒發到重泉地方的標准升。這件方升的周圍刻有銘文:十八年,齊■(率)卿大夫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重泉。

“十八年”,即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 年)。“大良造”,又稱大上造,二十等爵的第十六級,同時又是一種高級官職,相當于其他諸侯國的相或國相。商鞅變法有功,曾由大庶長升任此職。由他監制和頒發的這種方升的容積,為十六又五分之一( )立方寸。這是法定的標准容量, 161 5它不僅適用于重泉,而且是可以通行于秦國各地的。繼商鞅之後,直到戰國末年,秦還多次地采取過“一度量,平權衡,正鈞石,齊斗桶”②的措施。如西安西郊阿房宮遺址就出土過一件銅權,其原銘文為:“三年,漆工■,亟诎造,工隸臣■,禾石,高奴。”據考訂,這應是秦昭王三年(公元前304年),或秦莊襄王三年(公元前247 年),或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 年),頒發給高奴地方的標准衡器。長期以來,由于秦國實行統一度量衡政策,度量衡器比較一致,因而統一六國後,秦始皇便以秦制為基礎,下詔統一全國度量衡。其詔書云: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③。這道詔書多銘刻在國家法定的度量衡的標准器和日用器上。上述商鞅方升和秦高奴銅權便都加刻了它的全文。這也說明,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實際上就是以秦國原有度量衡器為標准和模式,並把它推行到全國。根據這些標准器,可以測出,在秦代,長度一寸為2.31 厘米,一尺為23.1 厘米;容量一升為201 毫升,一斗為2010 毫升;重量一斤為256.25 克,一石(120 斤)為30.75 公斤。

秦代統一度量衡制的推行,取得過明顯的成效。據考古發現,陝西的西安、咸陽、禮泉、寶雞,甘肅的泰安,江蘇的盱眙,山東的鄒縣、諸城,山西的左云、右玉,都先後出土過秦代的標准衡器或量器,連東北的遼甯赤峰、① 《左傳》昭公三年。

② 《左傳》昭公三年。

③ 高至喜:《湖南楚墓中出土的天平與砝碼》,《考古》1972 年4 期。① 《史記·商君傳》。

② 《呂氏春秋·仲秋紀》。

③ 容庚:《秦金文錄釋文》。

吉林奈曼旗也發現了秦代瓦量①。這說明,秦代這一制度確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的。

戰國時期的貨幣制度同樣十分混亂。當時,不同的國家,對鑄幣權限往往有不同的規定。秦、楚由國家直接掌握鑄幣權。秦自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 年)“初行錢”②以後,就由國家統一鑄幣。但在魏、趙、韓、齊等國,除國家鑄幣外,地方及一些大城市也可以獨自鑄幣,甚至還能鑄出地名。如魏大梁的“梁誇釿百尚(當)寽”,長垣的“長垣一釿”;趙晉陽的“晉陽化”(貨)、“晉陽新化”(貨);齊即墨的“節墨之夻化”(貨)、安陽的“安陽之夻化”(貨),等等。由于諸侯割據,各國貨幣制度殊為不一,因而貨幣的形狀、大小、輕重、使用價值以及計算單位,往往各不相同。僅就形制而言,即可分為以下四類:一、布幣,形似農具中鏟形的镈(布),主要流通于魏、趙、韓。這種布幣又有空首布、圓肩方足圓跨布、方肩方足圓跨布、方肩尖尺圓跨布、方肩方足方跨布等多種。

二、刀幣,形狀像刀,主要流行于齊、燕、趙三國。齊刀較大而多尖頭,燕、趙刀較小而多方頭或圓頭。

三、圓錢,形圓,中有孔,分方孔和圓孔兩種。主要流行于秦、東周、西周以及趙、魏沿河地區。秦圓錢不鑄地名,僅鑄幣值單位,如“重一兩十四珠”(銖)、“重十二朱”、“兩甾”、“半兩”等。東周、西周圓錢則鑄有“東周”、“西周”字樣。

四、郢爰和銅貝,只流行于楚國。郢爰是一種鑄有“郢爰”、“陳爰”

等印文的金餅;銅貝作為郢爰等的輔幣,形似海貝,俗稱“蟻鼻錢”。

幣制的混亂,不利于商品交換,更不利于統一國家的財政收支和社會管理,因此,秦滅六國後,始皇下令統一全國貨幣。《史記·平准書》寫道: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二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

司馬遷的這一論述,亦見于《漢書·食貨志》。根據這些重要記載及有關考古文獻資料,可知秦始皇統一貨幣的主要措施有三:一、由國家統一鑄錢,並把秦傳統的嚴禁地方和私人鑄錢的法令,推行到統一後的全國。秦律明文規定:凡私自“盜鑄”者,除“索其室”,沒收其所鑄之錢及錢范外,還應予以拘捕和嚴懲①。

二、法定全國通行兩種貨幣:一為黃金,屬上幣,以溢為名,每溢二十兩;一為銅錢,屬下幣,圓形,方孔,有郭,徑寸二分,鑄文“半兩”,“重如其文”,即每錢重十二銖,這就是通稱的“秦半兩”。

三、廢除原六國的布幣、刀幣、郢爰、銅貝等各種貨幣,改鑄秦以前的“重一兩十四珠”、“重十二朱”、“兩甾”等舊幣,不准以龜貝、珠玉、銀錫之類充當貨幣。

秦始皇統一貨幣政策的實施,從根本上改變了長期以來幣制中的混亂狀態。秦錢遍行于全國,有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的統一。此後,各封建① 吉林省博物館1973 年發掘資料。

② 《史記·秦本紀》。

① 參閱《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第252—253 頁,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皇朝大都掌握鑄幣權,錢的形制也保持著類似“秦半兩”的圓形方孔模式。秦統一貨幣對後世影響之深遠,由此可見一斑。

修馳道、直道,巡行各地在秦代統一多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中,秦始皇為了加強對全國各地的控制,實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便于巡游督察,傳遞號令文書,曾主持修築了著名的馳道和直道。

馳道始修于秦皇朝建立後的第二年。《史記·秦始皇本紀》云: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治馳道”。《史記·集解》引應劭曰:“馳道,天子道也,道若今之中道然。”實際上,這種馳騁車馬的通道,中央供天子行駛,立樹為界,兩旁還是可任人行走的。漢賈山《至言》寫道:(秦)為馳道于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瀕海之觀畢至。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松。

賈山,漢初文帝時人,離秦不遠,所言馳道事應是可信的。秦馳道以國都咸陽為中心,東達今山東、河北和遼甯,南抵今湖北、湖南,東南至今安徽、江蘇和浙江。而且路面極為寬闊,路基高厚,又以鐵錘(金椎)夯築得堅實平穩,還在道旁栽種了樹木。在兩千兩百多年前,我國就能修築如此宏偉的交通工程,實令人驚歎!

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始皇又令蒙恬等修築了從咸陽附近直通北邊的“直道”。大史學家司馬遷曾親自考察並走過這條“直道”的全程,所以他在《史記》里多次寫道:(始皇)三十五年,除道,道九原,抵云陽,塹山堙谷,直通之。①(始皇)三十五年,為直道,道九原,通甘泉。②始皇欲游天下,道九原,直抵甘泉,乃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塹山堙谷,千八百里。③九原,即九原郡治所九原縣,在今內蒙古包頭市西。云陽在今陝西淳化縣境,有甘泉山,以泉水甘美得名。附近古時風景秀麗,為天然避暑勝地,故秦曾在此建林光宮,漢亦建甘泉宮。關于直道的路線和途中經地,史籍記載不詳。1975 年,曆史地理學家史念海先生進行一次實地考察後認定,它是從秦林光宮即今陝西淳化縣北梁武帝村起,沿子午嶺主脈北行,經旬邑縣石門關及陝、甘兩省交界處的五里墩至黃陵縣沮源關後,再沿子午嶺主脈西側的甘肅省華池縣東,又直北徑陝西省定邊縣東南,複折東北方向達內蒙古烏審旗紅慶河、東勝縣西、昭君墓東,至包頭市西的秦九原郡治所九原縣①。秦直道“塹山堙谷”,穿過沙漠草原,全長一千八百里,合今約七百公里。這條重要通道的修築,對于防禦匈奴奴隸主貴族的南下侵擾,密切北邊與內地的經濟文化交流與政治聯系,有著重要的戰略價值。

在修築馳道、直道過程中,秦始皇出于炫耀威德,懾服四方的需要,曾先後五次巡行各地。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史記·六國年表》。

③ 《史記·蒙恬列傳》。

① 參閱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遺跡的探索》,載《文物》1975 年10 期;又王開《“秦直道”新探》,載《西北史地》1987 年2 期,所述秦直道途中經地,與史念海先生見解略有歧義,亦可參閱。第一次巡行隴西、北地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即兼並六國的次年,始皇便馬不停蹄地首次出巡,西至隴西(郡治今甘肅臨洮)、北地(郡治今甘肅慶陽西南),出雞頭山(六盤山),過回中(今陝西隴縣西北)。隴西、北地兩郡,地在今甯夏和甘肅東部,原是西戎族游牧區域,屬秦的西部邊陲。始皇到這一帶巡視,顯然是為了督察邊防,解除後顧之憂。

第二次巡行東南齊、楚故地在治馳道的次年、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 年),又把視線投向東方和南方的齊、楚故地,開始了第二次巡行。這一次的隨行文武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丞相隗林(狀)、丞相王綰、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趙嬰、五大夫楊樛等。這幫人簇擁著秦始皇,浩浩蕩蕩地從咸陽出發,沿著渭河南岸的馳道東行,過函谷關(今陝西靈寶東北),經洛陽、定陶(今山東定陶),直抵鄒縣嶧山(今山東鄒縣南),並在這里“立石,與魯諸儒生議,刻石頌秦德”①,其銘文云:登于嶧山,群臣從者,咸思攸長。追念亂也,分土建邦,以開爭理。功戰日作,流血于野,自泰古始。世無萬數,陀及五帝,莫能禁止。乃今皇帝,壹家天下,兵不複起。■害滅除,黔首康定,利澤長久。②原來,秦始皇這次出巡,既是為“東撫東土”,也是為了封祀于泰山。

封禪是帝王的祭祀大典。在泰山頂上築壇祭天曰“封”,在泰山下的小山梁父辟土祭地曰“禪”。春秋戰國以來,人們多認為只有舉行這種典禮,才算受命于天。秦始皇作為一名封建皇帝,自然也不例外。為此,他“于是征從齊魯儒生博士七十人”,共議封禪事。無奈這些儒生也不知其具體作法,只是妄生異議。始皇“聞此議各乖異,難施用”③,乃忿然絀退儒生,沿用秦往日祭祀上帝的禮儀匆促了結這一活動。同時又刻所立石,強調“大義休明,垂于後世,順承勿革”;“訓經宣達,遠近畢理,咸承聖志”;“貴賤分明,男女禮順,慎遵職事”④。看來,秦始皇固然重封禪,但更注重的還是加強皇權,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秦皇朝的現實統治。

秦始皇封禪之後,隨即過黃(今山東黃縣東南)、腄(今山東福山東南),窮成山(今山東成山角),登之罘(今山東芝罘半島),立石頌秦德,然後南行至琅邪(今山東膠南縣境)。秦始皇在琅邪停留了三個月,還在這里修琅邪台,“徙黔首三萬戶琅邪台下,複十二歲”①。又立石刻于台上,宣稱:“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人跡所至,無不臣者。”②《琅邪台刻石》明顯反映了當時秦始皇躊躇滿志、悠然“自得”的情趣。這時,適逢齊人徐市等上書,言海中有蓬萊、方丈、瀛洲三神山,有仙人居其上,請與童男女以求之。始皇于是遣徐市發童男女數千人,入海求仙人。求仙不可得,始皇便南下進入故楚地。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嶧山刻石文》,《史記》闕載,現據《金石萃編》卷四錄其部分銘文于此,以資參閱。③ 《史記·封禪書》。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史記·秦始皇本紀》。

秦滅楚後,楚地一直潛藏著相當強大的反秦勢力。故鎮服楚地,是秦始皇這次出巡的重要目的之一。始皇過彭城(今江蘇徐州)時,因傳聞象征天子權力的周鼎沉于泗水,乃使千人入水打撈,結果毫無所得。于是西南渡淮水,“過安陸”③(今湖北云夢一帶),抵衡山(郡治邾城,今湖北黃岡北)。再乘船沿江而下,至湘山(今洞庭湖君山)。途中遇大風,“幾不得渡”。始皇聽說湘君神為堯之女,舜之妻,大怒,竟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④。然後便至南郡(治江陵,今湖北江陵),取道南陽、武關(今陝西丹鳳縣東南)而歸咸陽。

第三次巡行之罘、恒山和上黨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 年),“時在中春,陽和方起”,始皇再次東游。

當車駕出函谷關,行至陽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北)時,突然遭到了張良及其刺客的狙擊。張良出身于原韓國公族,其祖父、父親曾相韓王五世。秦滅韓時,張良雖年少“未宦事韓”,但為了報亡國之仇,乃“弟死不葬”,並不惜傾其全部家財“求客刺秦王”。後果得一力士,又准備了重一百二十斤的大鐵錐。然後張良便與力士在博浪沙中狙擊秦始皇,“誤中副車”①,始皇大怒,下令大索天下十日,張良更換姓名後逃走。

秦始皇在博浪沙“為盜所驚”之後,仍繼續東進。他先到之罘,補刻了上一年所立之石,旋即赴琅邪,然後北上至恒山②(郡治東垣,在今河北石家莊市東北),轉上黨(郡治長子,在今山西長治市西南)後回咸陽。

第四次巡行碣石和北邊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 年),始皇第四次出巡。巡行的第一個目的地是碣石(今河北昌黎縣境內)。他北渡黃河,走過韓、魏、趙、燕故地,目睹往日遺留下來的城郭、關塞和川防,深感這些陳舊的防禦設施,不僅妨礙了交通和社會生產與生活,而且很可能為各種反秦勢力所利用。為此,始皇下令“壞城郭,決通堤防。”《碣石刻石》所說“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③,就是這一重要措施的最早記載。

秦始皇至碣石後,曾使燕人盧生求訪古仙人,又遣韓終、侯公、石生求仙人不死之藥。不久,他便北巡北邊。這次“巡北邊”的具體地點,史載不詳,但右北平、漁陽、上谷、代、雁門等郡及其治所,大抵是會去的。始皇此行的意圖主要是為了加強邊防,作北擊匈奴的戰略准備。所以當他從上郡(郡治膚施,今陝西榆林東南)返回咸陽之後,很快就遣蒙恬發兵三十萬,開始了對匈奴奴隸主貴族的戰爭。

繼第四次出巡之後,秦始皇還于三十七年(公元前210 年)進行了第五次也是最後一次巡行。這次巡行明顯地反映了秦皇朝末期的矛盾與問題,我們將在下章論述。

焚書坑儒③ 《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第7 頁,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 《史記·留侯世家》。

② 《史記·封禪書》。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為了提高皇權,維護秦皇朝的政治體制及其統治秩序,在文化意識領域,秦始皇也采取過加強思想控制,反對是古非今,打擊異己勢力的嚴厲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史籍經常提到的焚書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 年),始皇在咸陽宮置酒宴飲,博士七十人向前祝壽。博士仆射周青臣當面頌揚始皇,稱其“神靈明聖,平定海內”,“以諸侯為郡縣,人人自安樂”,“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齊人淳于越不以為然。他提出:古時殷周分封子弟功臣,故能長有天下。“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一旦有事,誰來救助?為此,他主張以古為師,認為“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本來,分封郡縣之爭,早在秦皇朝初建時就出現過。眼下淳于越舊事重提,且又涉及到“師古”與“師今”的大問題,故始皇“下其議”①,著令群臣討論。

這時,已由廷尉升任丞相的李斯當即指出:“五帝不相複,三代不相襲。”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治國措施。“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三代之事,何足效法!現在,“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而私學又“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嘩眾取寵,“造謗”生事。如不加以禁止,其結果必然是“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①。因此,李斯建議禁止私學,規定“若有欲學者,以吏為師”②;還建議焚燒《詩》、《書》,提出: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③根據李斯的這一建議,當時只有《秦記》和博士官所藏《詩》、《書》、百家語以及醫藥、卜筮、種植之書可以保存,其余的各種書籍,特別是諸侯國的史籍和儒家一些著作,均在焚燒之列。本來,焚書是秦很早就實行過的政策。商鞅變法時就曾“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勢”④。所以秦始皇一聽到李斯的建議,就表示認可,並隨即付諸實施。于是,一次全國范圍的焚書事件發生了。

就在焚書的次年,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又發生了一起坑儒生的事。這件事是由幾個方士的畏罪逃亡引起的。原來,秦始皇十分迷信方術和方術之士,以為他們可以為自己找到神仙真人,求得長生不老之藥。他甚至宣稱:“吾慕真人,自謂‘真人’,不稱‘朕’。”①而一些方士,如侯生、盧生之徒,也投其所好,極力誑稱自己與神相通,可得奇藥妙方。但時間一長,他們的許諾和種種奇談總是毫無效驗,騙局即將戳穿。而秦法規定:“不得兼方,不驗,輒死。”②因此,侯生、盧生密謀逃亡,在逃亡之前,① 上引均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史記·李斯列傳》。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 《韓非子·和氏》。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史記·秦始皇本紀》。

還說秦始皇“剛戾自用”,“專任獄吏”,“貪于權勢”,未可為之求仙藥。始皇知道後大怒道:“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是重吾不德也。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妖言以亂黔首。”③于是使禦史審訊在咸陽的全部方士與儒生。諸生轉相牽連告發,結果查出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殺于咸陽。同時還謫遷了一批人至北方邊地。事情發生後,始皇長子扶蘇進諫道:“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④始皇不僅怒而不聽,還使扶蘇離開咸陽,北監蒙恬于上郡。

秦始皇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反對是古非今,打擊方士荒誕不經的怪談異說,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

第三章秦的暴政與秦末農民戰爭第一節秦的暴政與社會矛盾的激化皇朝作為中國曆史上的第一個封建皇朝,曾經起過重要的作用。秦始皇作為這個皇朝的創立者,在結束長期以來的諸侯割據局面,促進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確立封建制度等方面,也作出過重要的曆史貢獻。

但是,秦皇朝是通過長期兼並戰爭,依靠軍事手段建立的封建政權。它的許多將士往往是屢建戰功,擁有食邑和大量田宅的軍功地主。而一旦兼並戰爭結束,這些曾轉戰南北,立過汗馬功勞的軍功地主,又很快成為封建國家各級統治機構的官吏。

因此,軍功地主是秦皇朝的主要社會支柱和階級基礎。秦代地主階級的統治,主要是軍功地主的統治,而秦始皇則是以軍功地主為主的地主階級的最高政治代表。誠然,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在封建社會初期,地主階級,包括軍功地主在內,無疑還是一個新興的階級,有其積極、進取的一面,但也有其貪婪、殘暴的一面。特別是軍功地主,作為趁割據混戰之機而興起的暴發戶,對土地、財物具有極大的貪欲;同時,由于靠戰爭發跡,因而又極端迷信暴力,主張嚴刑峻法,“權制獨裁”,實行封建專制主義。而且隨著兼並戰爭的結束和封建制的確立,這些階級劣根性更是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所以,實行暴政,加強對以農民為主體的勞動人民極其殘酷的壓迫和剝削,實為有秦一代政治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

“尊獎兼並之人”,維護奴隸制殘余早在戰國時期,就已開始出現土地兼並的現象。秦皇朝建立後,由于“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兼並之人”①,因而土地兼並繼續有所發展。當時,許多官吏和軍功地主擁有大量田宅或封邑。公元前225 年,王翦伐楚之前,向秦王政“請美田宅園池甚眾”。秦王當即回答說:“將軍行矣,何憂貧乎!”②果然,以後,王翦之子王賁、孫王離被封為列侯,而列侯正是有食邑的。《續漢書·百官志》稱:“秦爵,二十等為徹(列)侯,金印紫綬,以賞有功。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得臣其所食吏民。”次于徹侯的關內侯,名義上雖然“無土”,但仍規定“寄食在所縣,民租多少,各有戶數為限”。為了滿足地主階級首先是軍功地主的土地貪欲,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還下詔“使黔首自實田”③,即命令地主和有田農民向國家如實呈報自己占有田地的數額,以論征收賦稅。這實質上是在全國范圍內,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確認封建土地占有權,公開承認土地兼並的合法性。

在秦皇朝的支持、庇護與縱容下,秦代地主階級特別是軍功地主侵奪土地,廣占田宅,致使社會上出現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①的狀① 崔寔:《政論》。

② 《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裴骃《集解》引徐廣語。

① 《漢書·食貨志》。

況。貧富懸殊嚴重,始皇“數幸之郡縣,富人以貲佐,貧者築道旁”②。地主豪富“設房闥,備廐庫,繕雕琢刻畫之好,博玄黃琦瑋之色,以亂制度”③。他們橫行鄉里,為所欲為。“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④而貧苦農民失去僅有的一小塊田地之後,只得為人傭耕,或被迫“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⑤,忍受沉重的剝削。他們雖然終生勞累,但仍“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⑥,陷于饑寒交迫的困境。關于這種狀況,我們從秦末農民起義的階級隊伍里找到證實。農民起義領袖陳涉就是一個沒有或只有很少土地、“與人傭耕”的雇農。史稱陳涉為“甕牖繩樞之子,氓隸之人”⑦。陳涉領導首舉義旗的戍卒九百人,也是“閭左”貧民。由此不難看出,秦末農民起義,究其社會根源,與戰國至秦代的封建地主勢力的發展及由此引起的土地問題的出現,有著密切的關系。

秦皇朝繼續維護奴隸制殘余。當時,不論是封建國家,還是私人地主,都擁有相當多的奴隸。睡虎地秦墓竹簡經常提到的“隸臣”、“隸妾”、“隸臣妾”,就是國家的官奴婢。而它所說的“人臣”、“人妾”、“人奴”、“人奴妾”,則多指私人占有的奴婢。秦代官私奴婢仍然相當廣泛役使于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受著奴婢占有者的殘酷壓榨。他們有的被迫從事農耕。秦簡《倉律》有給“隸臣田者”供給口糧的具體限額。有的在手工作坊服役。秦律《工人程》有關于“隸臣”、“隸妾”、“小隸臣妾”等從事手工業勞動的規定。有的被迫承擔官府和家內種種繁重的雜役。《史記·陳涉世家》稱,修驪山墓的有“人奴產子”。《睡虎地秦墓竹簡》也有“隸臣妾恒及為它事”、“為人仆養”的記載。秦代的奴隸制殘余還受到法律的保護。秦簡《法律答問》規定:奴婢的主人擅自殺死、刑傷、髡剃其子或奴婢,奴婢也不得“告主”。如果控告,則政府不僅不予受理,而且還應治“告者罪”①。還規定:“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人臣”和“人妾”合謀盜賣主人的耕牛後潛逃,“當城旦黥之,畀主”②。“畀”,予也。對于觸犯刑律的奴隸,秦皇朝既要依法治罪,而在治罪之後,仍要交還原主。這表明,奴隸完全是其主人占有的私有財產,而秦律倒是嚴格保護這種奴隸制占有關系的。

在秦代,奴隸的社會地位十分低下。他們被視為錢財或物品,可以供人們賞賜之用。秦律規定:“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③顏師古云:“購,設賞募也。”④能破獲投匿名信者,即賞賜兩名奴婢。如有更大的功績,賞給的奴婢一定更多。秦簡《司空律》還寫道:“百姓有貲② 《鹽鐵論·散不足》。

③ 陸賈:《新語·無為》。

④ 《漢書·食貨志》。

⑤ 《漢書·食貨志》。

⑥ 《漢書·食貨志》。

⑦ 賈誼:《新書·過秦》。

①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96 頁。

② 同上書,第183、152 頁。

③ 同上書,第174 頁。

④ 《漢書·高帝紀》注。

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⑤貲贖債務,既可以一奴或一婢,也可用一頭馬或牛的勞役去抵償。這表明,在秦律面前,奴隸只具有與牛馬相同的價值。奴隸社會地位之低下,可想而知。此外,秦律還公然允許轉借和買賣奴隸。《倉律》規定:“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被事之。”①《法律答問》還說:“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不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殹(也)。”②顯然,秦代不僅存在著奴隸買賣,而且這種買賣還是合法的。繁重的賦役秦代的賦稅十分繁重。有田租。秦律有關于“入禾”、“入禾稼”的規定。雖然秦代“租禾”的稅率,史無明確記載,但從秦簡里一再提到“入禾倉,萬石一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石一積”,不難看出,秦朝的田租無疑是很重的。還有戶賦,按人口多少征收。秦律不僅規定征收戶賦,還嚴禁“匿戶”③,逃避負擔。《淮南子·汜論訓》云:秦代“頭會箕賦,輸于少府”。高誘注:“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賦,似箕然,斂人財多取意也。”《漢書·陳余傳》亦云:“秦為虐政,頭會箕斂,以供軍費。”服虔注:“吏到其家,人人頭數出谷,以箕斂之。”田租戶賦之外,還有種種雜稅苛捐。種田的要“入芻藁”,而且不管是否種了莊稼,都要一律繳納。“入頃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④樵采漁獵的要納“山澤之稅”。甚至連在禁苑打死了一條狗,也要“皆入于公”,或“食其肉而入皮”①。誠所謂“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澹其欲也”②。

秦代的徭役更是繁重到了極點。秦制規定:一般勞動人民年十五始服役,六十歲老免。一生中須為正率一年,屯戍一年,每年還要為更卒一個月③。國家規定的這些徭役本來已經很重了,但實際上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額外徭役,有的甚至不計役期。如秦簡《徭律》規定:興徒以邑中之紅(功)者,令緈(■)堵卒歲。未興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堵者有罪,令其徒複恒之,勿計為繇(徭)。

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離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缺),令縣複興徒為之。而無計為繇(徭)。④征發役徒修築各種工程,必須擔保一年,如不到一年,已有“壞缺”,就應重新修築,並不得算入規定的服役時間,這不僅大大加重了徭役的負擔,而且給任意“興⑤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85 頁。

①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48 頁。

② 同上書,第201 頁。

③ 同上書,第222 頁。

④ 同上書,第27—28 頁。

①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6 頁。

② 《漢書·食貨志》。

③ 參閱《漢書·食貨志》。

④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77 頁。

徒”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只要統治者認為需要,就可以隨時征發徭役。

秦始皇大興土木,連續不斷地在咸陽及其它許多地方修築宮室殿觀。早在兼並六國過程中,秦每破一諸侯,始皇就派人“寫放其宮室,作之咸陽北阪上”。這些風格各異的大型建築群,“殿屋複道周閣相屬”⑤,還將從各國擄掠來的美女和樂器充實其中,以供享樂。統一六國後的第二年,始皇在咸陽渭南作極廟和甘泉前殿。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他仍感到已有的宮廷太小,于是改在渭南上林苑中大規模營建朝宮,先作前殿阿房。據記載,阿房宮“東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萬人,下可以建五丈旗”①。還在殿前為閣道直抵南山,在南山頂峰上立華表以為闕門;又在殿後修複道渡渭通達咸陽。整個建築布局象征著天極紫宮星座的結構。為了建築這座豪華而宏大的宮殿,秦始皇征發了數十萬刑徒,砍伐了今四川、湖北、湖南一帶的大片林木。“蜀山兀,阿房出”②的著名詩句就是由此而來的。除阿房宮外,秦代還有數以百千計的離宮別館。“關中計宮三百,關外四百余”。而咸陽附近二百里內的二百七十座宮觀,還皆以“複道甬道相連,帷帳鍾鼓美人充之”。秦始皇就經常行幸其間,連丞相群臣也“莫知行之所在”③。秦始皇不僅濫用民力,修建大量生前享用的華麗宮室,而且煞費苦心經營他死後的地宮。還在他即位之初,就穿治驪山(今陝西臨潼境內),為自己修墓。統一六國後,又發全國各地刑徒七十余萬人繼續大規模營造。陵“上崇山墳,其高五十余丈,周回五里有余”④。合今高為120 多米,周長2167 余米⑤。陵下“穿三泉,下銅而致槨,宮觀百官奇器珍怪徙藏滿之。令匠作機弩矢,有所穿近者輒射之。以水銀為百川江河大海,機相灌輸,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魚膏為燭,度不滅者久之。”①以陵墓為主體,附近還修築了各種大型陪葬工程。現已發掘的三個秦兵馬俑坑,就是其中的一部分。一號俑坑已出土陶武士俑五百余件,陶馬二十四匹,木車六輛。估計全坑藏有陶俑六千個左右②。二號俑坑已試掘出陶兵俑二百二十三件,將軍俑一件,陶馬九十六匹,木質戰車十一輛,如果全部發掘,大約會出土各種陶俑近九百件,陶馬四百七十余匹,木車八十九輛③。三號俑坑有駟馬戰車一乘,武士俑六十八件④。這些出土的大量陶兵馬俑,造型生動,神態逼真,而且與真人真馬大小相似。它被譽為世界第八大奇跡,是我國古代文化的珍品。據有關方面試驗,在今天的生產技術條件下,複制成功一件原大陶俑,大約需要五、六人緊張勞動⑤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杜牧:《阿房宮賦》。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 《漢書·劉向傳》。

⑤ 秦始皇陵經兩千多年的風雨剝蝕及人掘畜踩其封土堆漸趨縮小。1906 年,日本人足立喜六曾測出其高約76 米,周長約2006 米。1962 年,陝西省文管會測出其整形呈方錐體,高約43 米,東西長345 米,南北長350 米,周長1390 米。頂部南北24 米,東西10 米(《秦始皇陵調查簡報》,《考古》1962 年8 期)。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秦始皇陵東側第一號兵馬俑坑試掘簡報》,《文物》1975 年11 期。③ 《秦始皇陵東側第二號兵馬俑坑試掘簡報》,《文物》1978 年5 期。④ 《秦始皇陵東側第三號兵馬俑坑試掘簡報》,《文物》1979 年12 期。兩個月。在當時要創制出成千上萬件這樣的陶俑,該要付出多少人的血汗和勞動呵!何況這還只是始皇陵整個工程中的一項。

值得注意的是,秦代除修阿房宮、興驪山墓外,還有不少大規模徭役征發。其中有的征發,如築長城,開靈渠,戍邊塞,修馳道、直道等,雖然在客觀上有一定積極作用,但在短期百役並興,曠日持久,其結果也必然給人們造成巨大災難。這一些還只是秦皇朝直接征發的徭役。至于地方,還有官府公舍及“公馬牛苑”的興建修繕等各種雜役,也無不征用民力。據統計,秦代全國人口約兩千萬,而每年被迫服役的不下二百萬,以致丁男不足,又征丁女。秦代徭役之繁重,由此可見一斑!

嚴酷的刑罰如前所述,秦皇朝建立後,曾頒布過通行全國的法律。秦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嚴刑酷罰。特別是秦始皇推終始五德之傳,以為秦得水德,水主陰,陰刑殺,因而他“剛毅戾深,事皆決于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于是急法,久者不赦”①。

從史籍和云夢秦簡的記載看,秦的刑罰名目繁多,大約可分為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刑、貲刑、贖刑、廢、誶,收、連坐等十二種②。而在同一種刑罰內,又按處死的方式、對肢體殘害的部位,鞭苔多少,刑期長短,遷徙遠近和貲罰輕重等,分為不同的等級。如死刑有戮、戮尸、棄市、磔、定殺、族、夷三族、梟首、車裂、腰斬、體解、囊撲、剖腹、蒺藜、鑿顛、抽脅、鑊烹,肉刑有黥、劓、刖、宮,貲刑有貲甲、貲盾、貲戍、貲徭,連坐有親屬連坐、什伍連坐、官吏和士兵上下級之間的連坐、薦舉人與被薦舉人之間的連坐,等等。按秦律的規定,各種刑罰既可單獨使用,也可重複使用,還可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法律答問》云:“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顏■”③。顏即額部,■為兩顴。“黥顏■”,就是在額頭和雙顴均施以黥刑。又云:“擅殺子,黥為城旦舂。”“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趾有(又)黥以為城旦。”①這兩條律文,前者是肉刑(黥)與徒刑(城旦)的合用,後者則是刖(斬左趾)、黥兩種肉刑與徒刑(城旦)的合用。這種不同刑種的交錯重複使用,使本來就名目繁多、用刑苛酷的秦代刑罰變得更加繁雜而殘酷了。而這種種酷刑,又主要是針對農民和奴隸群眾的。秦律對農民和奴隸往往是輕罪重刑,從嚴懲處。如規定:盜采人桑葉,贓不到一錢,應“貲徭三旬”②;甲盜不盈一錢,前往乙家,乙“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③。還規定: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務(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④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參閱劉海年:《秦律刑罰考析》,《云夢秦簡研究》第171—204 頁,中華書局1981 年版。③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83 頁。

①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81、150 頁。

② 同上書,第154 頁。

③ 同上書,第155 頁。

④ 同上書,第90 頁。

笞,實際上也是一種肉刑。服城旦舂的刑徒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只要對用器或工具稍有損壞,其損失雖只值一錢,就得鞭笞十下,如果值二十錢以上,竟可“熟笞之”,即不計次數地任意重打,直到打夠為止。這種不加限定的行刑規定,實際上是給封建官吏任意殘害人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

秦代“法繁于秋萘,而網密于凝脂”⑤。但秦始皇還不以此為滿足,他往往濫施淫威,肆意刑殺。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 年),東游,行至陽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為盜所驚。求弗得,乃今天下大索十日”。(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始皇微服行巡咸陽,夜出遇盜于蘭池(今陝西咸陽市東郊),隨行武士當即擊殺盜,但始皇仍下令“關中大索二十日”。(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始皇幸梁山宮,在山上見丞相出行時車騎很多,心甚不快。當時大概有在其身旁的宮中隨行侍者私下告訴丞相。丞相從此便減少了車騎。始皇知道後大怒,推斷“此中人泄吾語”。于是“詔捕諸時在旁者,皆殺之”。這一年,始皇還借口儒生“或為妖言以亂黔首”,坑殺四百六十余人于咸陽。(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 年),有人在東郡隕石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幾個字,始皇知道後,“遣禦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

始皇的這些暴行,幾乎涉及到了社會的各主要階層。其中被誅殺的大多是勞動群眾,但也有屬于統治階級內部的一些儒生、博士,連宮廷內的“中人”也不能幸免。由于秦始皇“專任獄吏”,“樂以刑殺為威”,因此,秦朝的許多官吏往往苛酷貪殘,嗜殺成性。如范陽令便是一名“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①的劊子手。

秦始皇嚴刑酷罰,以暴力治天下,自以為可以鞏固自己的統治。但是,正如漢陸賈總結亡秦教訓時所說:“事逾煩天下逾亂,法逾滋而奸逾熾,兵馬益設而敵人逾多。秦非不欲為治,然失之者,乃舉措暴眾而用刑太極故也。”②陸賈這一論斷,確是秦代曆史的真實反映。

秦始皇的最後一次巡游及其猝死沙丘始皇的暴虐統治,直接把人民驅逐到了他的對立面,以至出現“人與之為怨,家與之為仇”①的局面。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 年)秋,朝廷侍者從關東至咸陽,夜過華陰(今陝西華陰)平舒道,有人持璧玉擋道說:“為吾遺滈池君。”又說:“今年祖龍死。”說罷,置其璧而去。使者捧著璧具以奏始皇。始皇默然良久,只得故作鎮定地說:“山鬼固不過知一歲事也。”轉身又自我寬慰道:“祖龍者,人之先也。”乃使禦府視其璧,卻原來是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 年)第二次巡游渡江時“所沈璧也”。于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為了印證這種卦象,始皇便一面下令遷北河榆中(今河套地區北部一帶)三萬家,一面又開始籌劃著第五次的⑤ 《鹽鐵論·刑德》。

① 《史記·張耳陳余列傳》。

② 《新語·無為》。

① 賈山:《至言》,見《漢書·賈鄒枚路傳》。

巡游。司馬遷的這段記載,固然頗有一些神秘主義的色彩,但剔除其神奇的表象,真實流露的則是人們對始皇詛咒與痛恨的心音!

始皇的第五次巡游始于三十七年(公元前210 年)十月。這是他一生中最後的一次出游。隨行的主要是左丞相李斯和中車府令趙高。少子胡亥最受寵愛,請求侍從,始皇許之。

秦始皇一行從咸陽出發,大約經武關(今陝西商南東南)、宛縣(今河南南陽),十一月南下至云夢(今漢水、長江交彙處至洞庭湖一帶湖泊區),望祭虞舜于九嶷山(今湖南甯遠南)。然後沿長江東下,過丹陽(今安徽當塗東),抵錢唐(今浙江杭州市),臨浙江。原來打算順道在此渡江,但因浙江的這一段江面流急“波惡”,乃西行一百二十里,選擇狹窄處渡江東南行,上會稽(今浙江紹興市南),祭大禹,並在這里立石刻以頌秦德,這就是著名的《會稽刻石》。

《會稽刻石》文三句為韻,凡二十四韻,七十二句。刻石追述了秦始皇“平一宇內”,殄滅六國的曆史功績,贊揚了“皇帝並宇,兼聽萬事”的集權統一的局面。針對當時社會上已經出現的動蕩不安和“淫泆”之風。刻石還反複強調“貴賤並通,善否陳前,靡有隱情。”“防融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經。皆遵度軌,和安敦勉,莫不順令。”認為只有這樣,才能“人樂同則,嘉保太平”,“常治無極,輿舟不傾”①。《會稽刻石》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秦始皇晚年社會政治的潛在危機與問題。

秦始皇從會稽返回錢塘後,過吳(今江蘇蘇州市),從江乘(今江蘇鎮江市北)渡江,至海濱,乘船北上至琅邪(今山東膠南縣境)。琅邪,本是秦始皇以前巡游兩次到過的地方,還曾在這里築琅邪台,立刻石,派方士徐市等入海求仙人和神藥。這次舊地重游,自然是為了親自取得仙藥,以便長生不老。可是,徐市等不僅求神藥“數歲不得”,而且耗費巨大。為了免遭罪責,他乃謊稱:蓬萊仙藥本是可以求到的,但常為大魚所苦,海船受阻,故不得至,請派善射者以連弩射之。始皇求藥心切,連夢中也想到這類事,于是令入海者准備了捕殺大魚的工具,並親自“以連弩候大魚出射之”。可是從琅邪北至榮成山②,都未見大魚。直至之罘(今山東芝罘半島),才“見巨魚,射殺一魚”。秦始皇得到這點心理上的滿足之後,便轉陸路西行,經臨淄(今山東淄博市東北),抵平原(今山東平原南)。

車駕到達平原津時,正是盛夏季節,始皇突然患病。但這位封建皇帝特別怕死,厭惡言及“死”字,群臣更是“莫敢言死事”,以致病情日益惡化。始皇無可奈何,只得為璽書給遠在上郡的長子扶蘇,要他迅速“與喪令咸陽而葬”①。書已封,卻被代管皇帝符璽的中車府令趙高劫持在手,未派人送走。七月丙寅,始皇死于沙丘平台(今河北平鄉東北)。不可一世的秦始皇總想長生不老,卻偏偏只活五十歲就離開了人間。

沙丘之變,二世“暴虐以重禍”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史記正義》云:榮成山“即成山也,在萊州”。又據清顧炎武考證,“榮”應為“勞”之誤,榮成山當應勞、成二山之合稱。說見《日知錄》。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秦始皇死後,左丞相李斯以為主上崩于巡游途中,如果匆促宣布,“恐諸公子及天下有變”,乃秘不發喪,將其尸體放在辒涼車中,由始皇生前親幸的宦者參乘,每日照常上食,百官也依舊前來奏事,而由宦者從辒涼車中可具奏請。當時,知道始皇之死的僅李斯、胡亥、趙高及所幸宦者五、六人。趙高,本是前趙國公族的疏遠族屬,生于隱宮,“世世卑賤”。始皇聽說他“通于獄法”,舉以為中車府令,使其主管乘輿路車,又令其教胡亥決獄及律令法事,深得胡亥的寵幸。高有大罪,始皇使蒙恬之弟蒙毅治其罪。毅依法定其死刑,除其宦籍。但始皇以高敦敏于事,擅于迎奉,于是“赦之,複其官爵”②。趙高既騙取了始皇的信任,又得寵于胡亥,乃乘皇位替換之機,策劃了竊奪朝柄的活動。

趙高擅自扣留了始皇臨死前給扶蘇的璽書,並對胡亥說:“上崩,無詔封王諸子而獨賜長子書。長子至,即立為皇帝,而子無尺寸之地,為之奈何?”還說:“方今天下之權,存亡在子與高及丞相耳。願子圖之。且夫臣人與見臣于人,制人與見制于人,豈可同日道哉?”胡亥猶豫不決,不敢貿然行事。趙高又進一步鼓動道:“大行不小謹,盛德不辭讓。”“顧小而忘大,後必有害;狐疑猶豫,後必有悔。斷而敢行,鬼神避之,後有成功,願子遂之!”①經過趙高這番教唆,二十歲的胡亥果然采納了他廢兄而立弟的計謀。接著,高又去游說李斯,聲稱始皇“所賜長子書及符璽皆在胡亥所,定太子在君侯與高之口耳”。胡亥“慈仁篤厚”,“可以為嗣”。並說:“君聽臣之計,即長有封侯,世世稱孤,必有喬松之壽,孔墨之智。今釋此而不從,禍及子孫,足以為寒心。”②李斯受趙高的威逼利誘,軟硬兼施,很快就與之沆瀣一氣,共同“陰謀破去”了始皇封賜扶蘇的璽書,“而更詐為丞相斯受始皇遺詔沙丘,立子胡亥為太子”③。又另為偽書給扶蘇、蒙恬,誣其“為人子不孝”,“為人臣不忠”④,逼迫扶蘇自殺,蒙恬被囚。這就是給秦朝統治帶來了嚴重惡果的沙丘之變。趙高、胡亥、李斯的沙丘陰謀得逞後,隨即從這里北上,經井陘(今河北井陘西北),抵九原(今內蒙包頭市西北),然後沿直道入關中。抵咸陽後,便為始皇發喪。胡亥以太子的名義襲帝位,為二世皇帝。九月,葬始皇于驪山。

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趙高為郎中令,居中用事。二世“因而不改,暴虐以重禍”①,在原有暴政的軌道上走得更遠了。

為了消滅異己,維持篡奪到手的政權,趙高、二世繼逼死蒙恬之後,又制造了規模更大的殘殺大臣宗室的慘禍。就在二世元年四月,趙高對二世說:“夫沙丘之謀,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諸公子盡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也。今陛下初立,此其屬意怏怏皆不服,恐為變。且蒙恬已死,蒙毅將兵居外,臣戰戰栗栗,唯恐不終。”二世聽後非常驚恐,連問“為之奈何?”趙高毫不掩飾地說:② 《史記·蒙恬列傳》。

① 《史記·李斯列傳》。

② 《史記·李斯列傳》。

③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④ 《史記·李斯列傳》。

① 賈誼:《新書·過秦》。

嚴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誅,至收族,滅大臣而遠骨肉;貧者富之,賤者貴之,盡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親信者近之。此則陰德歸陛下,害除而奸謀塞,群臣莫不被潤澤,蒙厚德,陛下則高枕肆志寵樂矣。計莫出于此。②趙高提出的這套消滅異己,培植親信,誅戮故臣與宗親的主張,二世言聽計從,倍加贊賞。他重訂了更為苛酷的法律,規定凡是群臣及諸公子犯了罪的,一律由趙高審訊懲治。趙高乘機報複泄怨,殺害蒙毅,先後戮死公子十二人于咸陽市、六人于杜(今陝西西安市西南)。公主十人甚至被活活裂其肢體而殺之。被株連者更是不可勝數。公子高本想奔逃,但怕遭致族滅,只得上書“請從死”,為始皇殉葬。公子將閭兄弟三人被囚後,仰天大呼“吾無罪!”悲憤流涕,“拔劍自殺”。于是,一時間,“宗室振恐。

群臣諫者以為誹謗,大吏持祿取容,黔首振恐。”①二世、趙高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剝削和掠奪,較始皇時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們繼續大規模征發徭役,加緊趕修酈山墓。埋葬始皇時,二世下令,始皇後宮凡無子者,都要一律殉葬。為了防止在墓室內安裝機弩矢的工匠泄露機密,竟在下葬後,關閉墓道羨門,將全部工匠閉死在墓內②。史稱始皇葬于酈山之阿,曾“多殺宮人,生薶工匠,計以萬數”③。二世埋葬始皇後,緊接著就大興土木,營建宮室。他提出:“先帝為咸陽朝廷小,故營阿房宮為室堂。未就,會上崩,罷其作者,複土酈山。酈山事大畢。今釋阿房宮弗就,則是章先帝舉事過也。”④于是,一度停建的阿房宮工程又重新恢複了。此外,還“外撫四夷”,征發大批貧苦農民戍守邊地。又調集材官蹶張之士五萬人屯衛咸陽,令教射狗馬禽獸。由于大批人馬聚集咸陽,糧草供應不夠,只得下令郡縣運送菽粟芻藁,並規定,所有運送糧草的人都必須自帶口糧,不得食咸陽三百里以內的谷物。

二世、趙高昏庸腐朽,貪婪暴戾。“繁刑嚴誅,吏治刻深。”⑤“賦斂愈重,戍徭無已。”“稅民深者為明吏,殺人重者為忠臣。”⑥如果說,秦皇朝在以前的一段時期內起過積極的作用,占有不可忽視的曆史地位,這時它在趙高、秦二世的把持下,就完全變成曆史的惡性腫瘤,給人們帶來的則是十足的災難和禍害了。

秦的暴政大大激化了社會矛盾,造成了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尖銳對立與沖突。殘酷的剝削,使得“男子疾耕不足于糟糠,女子紡績不足于蓋形”①,饑寒交迫,無以為生。繁重的徭役,使廣大農民“丁男被甲,丁女轉輸”,離鄉背井,飛芻挽粟,結果被折磨得精疲力竭,累死道旁,“自經于道樹”,② 《史記·李斯列傳》。

①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②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③ 《漢書·劉向傳》。

④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⑤ 賈誼:《新書·過秦》。

⑥ 《史記·李斯列傳》。

① 《史記·淮南衡山王列傳》。

竟出現了“死者相望”②,“道路死人以溝量”③的慘狀。而苛酷的刑罰,更是“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④,“劓鼻盈蔂,斷足盈車”⑤,冤獄遍于國中,被刑者多達數十萬乃至上百萬,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陰森恐怖的大監獄。面對這樣黑暗暴虐的統治,人們為了擺脫苦難,死里求生,只有斬木為兵,揭竿而起。于是,在陳勝、吳廣的倡導下,一場大規模的反暴秦的農民戰爭不可避免地爆發了。

② 《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

③ 《淮南子·汜論訓》。

④ 《漢書·刑法志》。

⑤ 《鹽鐵論·詔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