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中古時代-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13

即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這就在郡縣常賦之外,出現了一種類似曹魏屯田剝削方式的賦稅制度。

慕容儁遷都于鄴,進入中原,未再實行樂取官牛墾官田的魏晉舊法。在稅役上,慕容儁曾“寬常賦”②,然而“賦法靡恒”③,征收並無常額。役法也無一定的標准,申紹謂為“役之非道”。郡縣守、宰在征稅起役之時,又“無不舍越殷強,首先貧弱”,以至“行留俱窘,資贍無所,人懷嗟怨,遂致奔亡”④。值得注意的是,在兵役方面,慕容儁曾實行“三五占兵”之法⑤。這與石虎所行三五發卒”之法正同。

前燕又有所謂“軍封”。悅綰曾向慕容 進言:“百姓多有隱附。..今諸軍營戶,三分共貫,風教陵弊,威綱不舉。宜悉罷軍封,以實天府之饒,肅明法令,以清四海。”慕容 采納了悅綰的意見,由悅綰定制罷軍封,“出戶二十余萬”⑥。這說明前燕的官吏和他們所蔭庇的人戶,也是不交稅、不服役的。軍封助長了隱附之風,罷軍封,免營戶,利于檢括逃避稅役的隱附之戶。

前秦的賦役,從現有材料來看,體現了輕搖薄賦的特點。苻健曾“與百姓約法三章,薄賦卑宮”①。苻堅即位之初,“偃甲息兵,與境內休息”。並能注意減免田租。一次從龍門還長安,曾“丐所過田租之半”。苻堅的目的是在發展農業生產。滅燕之前,前秦境內已經是“田疇修辟,帑藏充盈”。滅燕後,苻堅繼續推行了輕搖薄賦的政策。在役法上,“複魏晉士籍,使役有常聞”。複魏晉士籍也就是免除士族的稅役,這是晉法。使役有常聞是說不任意征發徭役,以免影響生產。苻堅曾以關中水旱不時,“發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隸三萬人,開涇水上源,鑿山起堤,通渠引瀆,以溉岡鹵之地”。這樣的工程沒有征調農民而征調王侯以下及豪望富室的僮隸去進行,很能說明苻堅的使農民役有常聞的政策,得到了實行。因為僮隸本來是不服官役的。我們還可看到:苻堅對于被征服的代人,“課之治業營生,三五取丁,優複三年無租稅”。對于新附的涼州,“複租賦一年”②。三五取丁,沿自後趙、前燕的三五發卒、三五占兵,苻堅用到了徭役上。此制對起役有所限制,不是全發。有這樣的制度比沒有要好。江左也采用這種制度。但苻堅是否把三五取丁用到他族上,尚不可知。

淝水之戰以後出現的國家,在賦役制度上,材料更少。但從中可以知道,大多數國家都有賦役制度,而且有的國家賦役還較輕,並非徒知掠奪。

後燕慕容垂時,慕容農為幽州牧,“法制寬簡,清刑獄,省賦役。勸農桑,居民富贍,四方流民至者數萬”①。這說明後燕不僅有賦役之制,而且某些地方官吏還能省賦輕徭。慕容寶時,曾經“校閱戶口,罷諸軍營,分屬郡② 《晉書·慕容儁載記》。

③ 《晉書·慕容 載記》。

④ 《晉書·慕容 載記》。

⑤ 《晉書·慕容儁載記》。

⑥ 《晉書·慕容 載記》。

① 《晉書·苻健載記》。

② 上引均見《晉書·苻堅載記上》。

① 《十六國春秋輯補》卷四三《後燕錄二》。

縣”。這是為了增加課戶。又曾“定士族舊籍”。②這是為了區分士庶,按晉法免除士族的稅役。

南燕慕容德之時,“百姓因秦晉之弊,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是士族則因為是兼複之家,與之合戶共籍的百室千丁,都無須交稅服役。是庶民也因為在西晉以來的戶稅制度下,戶無論大小,只須出一戶之稅,即使定為上上等戶,也難增加多少稅收。故慕容德用韓■“巡郡縣隱實,得蔭戶五萬八千”,“正其編貫”。③這說明南燕不僅有課役,而且曾經采取措施,解決蔭冒逃避課役的問題。慕容超的時候,課役增重。太史令成公綏曾說慕容超“信用奸臣,誅戮賢良。賦斂繁多,事役殷苦”④。這是南燕致敗之由。

北燕馮跋以“自頃多故,事難相尋,賦役繁苦,百姓因窮”,為政“務從簡易,前朝苛政,皆悉除之”。他“省徭薄賦,墮農者戮之,力田者褒賞”⑤。一時政治頗有起色。北燕仍是一個胡漢合組的政權,只不過以漢人為首而已。北燕存在時間不長,可馮跋乃是曆史上輕徭薄賦的統治者之一。

羌人在東漢時還很落後,但後秦卻是一個漢化的政權。在賦役制度上,後秦一開始便有田租,姚興時,一次“租入者五十余萬”①。而姚興尚以國用不足,“增關津之稅,鹽、竹、山、木皆有賦”。他認為“能踰關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他的做法是“損有余以裨不足”。②山林有稅,在魏晉時期,只見于後秦。

後秦姚萇曾經規定:“兵、吏從征戰,戶在大營者,世世複其家無所豫。”③這是有關兵、吏之家的免稅免役的規定。東晉有“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北方兵、吏之家賦役的豁免,也只見于後秦。

河右諸涼賦役制度材料更少,然亦可考知一二。後涼呂光“崇寬簡之政”,末年政衰,“權臣擅命,刑罰失中,人不堪役”④。繼起的北涼沮渠蒙遜,很注意輕徭省賦。他曾下書“蠲省百徭,專攻南畝,明設科條,務盡地利”。母車氏病重,在下書反躬自問中,他提到“賦役繁重,時不堪乎?”某年春早,又在下書反躬自問中,提到“役繁賦重,上天所譴乎?”⑤在河右諸涼中,北涼最注意賦役問題。《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收有北涼征發役作和有關兵役的文書,還有若干份名籍,證明北涼存在徭役的征發。文書中還可看到北涼有酒吏、倉吏、藏吏、財帛吏。以之與後秦的兵、吏合看,可知十六國時期同樣存在吏與吏戶。

西涼李暠世為西州右姓。《敦煌資料》第一輯所載西涼建初十二年(416)戶籍殘卷,記有丁男、次丁男、小男的年齡,與晉制略同。《晉書·涼武昭王李玄盛傳》記後主李歆時,“人力凋殘,百姓愁悴”,氾稱要求“罷宮室② 《晉書·慕容寶載記》。

③ 《晉書·慕容德載記》。

④ 《晉書·慕容超載記》。

⑤ 《晉書·馮跋載記》。

① 《晉書·姚興載記上》。

② 《晉書·姚興載記下》。

③ 《晉書·姚萇載記》。

④ 《晉書·呂光載記》。

⑤ 《晉書·沮渠蒙遜載記》。

之務,止游畋之娛。後宮嬪妃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勸蠶績..百姓租稅,專擬軍國”。可知西涼末年稅役很重。

十六國中落後的只是夏國。赫連勃勃在晉安帝義熙二年稱天王、大單于,官屬中沒有用一個漢人。他未頒布賦役制度,戰爭供給所采取的是“我則游食自若”的辦法。但也要看到赫連勃勃後來的變化,嶺北夷夏降附者數萬人,他“拜置守宰以撫之”①,表明他懂得了政治的重要。

① 《晉書·赫連勃勃載記》。

第四節東晉賦役制度東晉的賦役,由于北人的南奔,“僑人”的出現,土斷的進行,呈現複雜的情況。

《隋書·食貨志》說:“晉自中原喪亂,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因為他們是僑人,散居在僑立的郡縣中,賦役上與土著居民不同。這種不同集中表現在戶籍上。黃籍之外出現了白籍。

東晉時的范甯說過:戶籍本“無黃、白之別”,原來郡國戶口,統統是黃籍。因為“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北方原來的籍貫)”,從而在黃籍之外,產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閭伍之法,不在考課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僑人的戶籍或“僑籍”。它是僑人的身分證,憑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納稅服役。

但是,來到南方的北方僑人極多。元帝時,“幽、冀、青、並、兗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帥過江淮,帝並僑立郡縣,以司牧之”。這是流民第一次大過江。成帝初,“蘇峻、祖約為亂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轉多”①。這是流民第二次大過江。流民湧向江南,住僑郡,持白籍,免除稅役,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負擔,必然要影響國家財政的收入,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土斷因而在所必行。

《陳書·高祖紀上》所載:“(成帝)咸和中土斷”,是東晉最早的一次土斷。關于這次土斷,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這次土斷是緊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過江采取的措施。土斷的目的是在把僑人變為南方土著人戶,恢複籍無黃白之分的舊狀,以解決賦役問題。因為賦役跟隨戶籍,故而土斷的核心是整頓戶籍。《南史·王僧孺傳》有這樣一段話:先是,尚書令沈約以為晉咸和初,蘇峻作亂,文籍無遺,後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書並皆詳實,並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此籍既並精詳,實可寶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征發。既立此科,人奸互起,偽狀巧籍,歲月滋廣,以至于齊。患其不實,于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這段話告訴我們,咸和二年(327)曾對戶籍大加整理,整理出來的戶籍被稱為“晉籍”,因為“所書並皆詳實”,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達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為此年“以七條征發”,造成了“偽狀巧籍”的弊端,才使本來很精詳的晉籍發生了問題,因而齊時不得不“東堂校籍”。齊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襲下來的晉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對戶籍的整理,相當徹底。這次整理的戶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國統一的戶籍,可知必為咸和中土斷的成果。否則,無從整理為統一的晉籍。由此也可確定這次土斷的年代,為咸和二年。因為土斷就是為了整頓戶籍。戶籍的整頓既在咸和二年,土斷也就必在此年。

二、這次土斷和土斷後整理出來的晉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內。《陳書·高祖紀上》記載此次土斷,將出身于颍川士族陳氏的丞相掾陳康,斷為吳興長城縣下若里人。這是因為陳康之父陳達“出為長城令”,以長城② 《晉書·范汪傳》附《范甯》。

① 《晉書·地理志下》徐州與揚州條。

下若里為家。陳康之子陳英為盱眙太守。將陳家情況與《南史·王僧孺傳》所說咸和二年整出的晉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證,可知咸和二年土斷及整出的晉籍中,包括了渡江南來的公卿世族。換句話說,咸和土斷之制,對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適用,沒有例外。

三、這次土斷整理出來的“晉籍”是黃籍。按《南史·王僧孺傳》說晉籍本來詳實,可以依案,從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條征發起,才發生問題。因循至齊,不能不對晉籍進行檢定。而《南齊書·虞玩之傳》所載的齊建元二年(480)檢定戶籍的詔文,明言:“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自頃民俗巧偽,為日已久,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編戶齊家,少不如此。”這與《南史·王僧孺傳》的話是銜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與土斷同時整理出來的沿用到宋齊的晉籍,必為黃籍。晉令說過“郡國諸戶口黃籍”,晉籍本無黃白之別。北人南流,產生白籍,經過土斷,又統一為黃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東晉又進行了一次土斷。這次土斷的令文說:實編戶,王公己下皆正土斷白籍。①胡三省在《資治通鑒》中,對此令文有一條注釋:“時王公庶人多自北來,僑寓江左,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據胡三省這段釋文,說土斷是易黃籍為白籍,或給白籍。這種意見與上面說的土斷是易白籍為黃籍,正相反對。胡三省的話,有幾個問題。1.他以為這是第一次土斷,因此說“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點本來是“實編戶”三字,他把重點放到了土斷白籍上。實是驗的意思,實編戶即驗實編戶。自咸和二年土斷(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進行一次驗實。3.他把“正”字解釋成為“著之”,把“正土斷白籍”,解釋成為“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是無根據的。即從字義而言,正是質正的意思,無“著之”之意。“皆正土斷白籍”,本來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實編戶”三字,皆正土斷白籍即都要驗實、質正土斷和白籍的問題。土斷是不是都進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過來了。這個令文是針對咸和二年的土斷而發,而胡三省把它當成了第一次土斷,因此,也就不明白“實編戶”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義,造成解釋上的錯誤。

東晉的第三次土斷是在哀帝興甯二年(364)進行的。關于這次土斷,有兩種記載。1.《晉書·哀帝紀》興甯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閱人戶,嚴法禁,稱為庚戌制。”這是大閱人戶,與咸康七年的實編戶同。2.《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一說天下所在土著”。這與咸和中土斷同。劉裕說當時“財阜國豐,實由于此”①,稱贊這次土斷解決了財政問題。

東晉的第四次土斷是在安帝義熙九年(413)進行的。《宋書·武帝紀中》記述這次土斷說:“于是依界土斷,唯徐、兗、青三州居晉陵者,不在斷例。”為什麼要多次進行土斷。劉裕說:自庚戌土斷以來,“彌曆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雜居流寓,閭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②。從他說的話可知一次上斷不可能徹底。雖然,土斷取消了僑民與土著、白籍與黃籍的區別,畫一為土著、黃籍,但多年以後,又頹弛下去。何況北人不斷南來,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財政發生問題,只有多次土斷。義熙土斷本身也有問題。這次土斷特許徐、兗、青三州居住在晉陵郡的人,不在① 《晉書·成帝紀》。

①② 《宋書·武帝紀中》。

斷例。他們合法地保持住了僑人的身分和證明僑人身分的白籍。

土斷是為了把僑人納入士著居民中,對他們征稅起役。東晉的賦役在第一次土斷前後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斷之間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複雜性,不可一概而論。

首先是東晉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稅的問題。《晉書·孝武帝紀》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記載:“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稅米三斛,蠲在役之身。”東晉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斷後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實行的,一畝三升。四十六年後改行口稅,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稅的對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畝稅對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則,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納稅的。王公以下納稅之所以成為可能,原因有二。1.當時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來王公士族的免稅特權,對他們在江東站住腳跟來說,反而有利。2.東晉稅制的改革是結合第一次土斷進行的,而土斷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斷在前,要改變王公以下不納稅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東晉的賦稅實際分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斷與度田收租之前,為第一段。這段賦稅制仍舊是西晉之制。《隋書·食貨志》說東晉“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便是這一段的稅法。之所以無課役,是因為受到諸王公貴人的蔭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間土斷與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稅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實行的時期。咸和土斷,將僑人包括士庶都納入了黃籍稅戶之中。田租是畝稅,戶調仍舊要“結評百姓家貲”①,九品相通輸入于官。這段稅制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王公貴人免稅及蔭親屬的特權。但他們仍可免役,這從太元元年實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稅的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稅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戰後“始增百姓稅米,口五石”②前止。在這段中,東晉除了將畝稅改為口稅外,還創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勞役與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稅,對于農村與軍隊的穩定,都有一些作用。東晉用以打勝淝水之戰的北府兵,都在免稅之列。

第四段從太元八年淝水戰後增稅米口五石起,至東晉滅亡止。《隋書·食貨志》說的“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即稅米口五石),祿米二石,丁女並半之”,便是這一段的稅制。它的特征是,恢複了西晉的丁稅制度。如按另一種說法,西晉一戶以一丁計,那《隋書·食貨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絹、絲、綿,便都是以戶為單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後一種說法較為可信,《宋書·王玄謨傳》所說“令九品以上租使貧富相通”,是一個印證。王玄謨之法承襲的當是淝水戰後東晉之法。

這階段的一個變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調,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規定廢止。范甯說過,當時“舉召役、調,皆相資須”①。所謂“皆相資須”,即役、調都得承擔。聞人爽也有“百姓單貧,役、調深刻”的話②。百姓是既① 《晉書·劉超傳》。

② 《晉書·孝武帝紀》。

① 《晉書·范汪傳》附《范甯》。

② 《晉書·會稽文孝王道子傳》。

要交稅,又要服役,從而出現了“流殣不絕”的現象。

在役法上,東晉規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這與西晉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這比西晉役及十三歲以上要輕。特別是關于“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已開北朝與隋朝規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與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的規定。③③ 《隋書·食貨志》。

第五節南朝賦役制度南朝的賦役制度又有變化,其突出表現是新的貲稅的出現,關■之稅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產生。

南朝宋孝武帝時,周朗上言說到:“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應以貲。云何使富者不盡,貧者不蠲,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貲實。民以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今宜家寬其役,戶減其稅。”①周朗所謂“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應以貲”,說明當時行的是貲稅。周朗所謂今宜“戶減其稅”,說明當時貲稅的征收,以戶為單位。周朗所謂樹長一尺,田進一畝,屋加片瓦,稅也跟著增加,說明當時的貲稅,完全根據各戶財產的多少,非分九品。②即在宋孝武帝時,實行占山格。《宋書·羊希傳》所載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條上貲簿”。這正是因為當時行的是貲稅,而山也是貲,所以自當條上貲簿,一體納稅。稅制由東晉後期的租調九品相通變為完全按照財產的多少納稅,當在宋孝武帝時。

南齊蕭子良的《陳時政啟》說過與周朗同樣的話。“而守宰相繼,務在裒刻,圍桑品屋,以准貲課。致令斬樹伐瓦,以充重賦,破民財產,要利一時。”③所謂“圍桑品屋,以准貲課”,即周朗說的桑長一尺,圍以為價,屋不得瓦,皆責貲實。這說明齊時稅制一同于宋。“圍桑度田”,計貲定課,按《南史·羅研傳》的說法,是南朝的“故事”④,即定制。

宋時又出現了所謂“三調”。《南史·孝義傳上》記宋元徽末年,“有三調不登者”,吳翼之母丁氏“代為輸送”。三調,據《資治通鑒》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為“調粟、調帛與雜調”,又名“三課”①。征收方法,據《宋書·隱逸傳·劉凝傳》所說“一年三輸公調”,似為一年三次分別征收。南朝史籍中所見租稅即“調粟”。齊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詔說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貲者可悉原停”②。說明租粟按貲征收。

三調是與貲稅同時產生的,它是南朝貲稅征收的形式。所謂調粟、調帛與雜調,並不就是調實物。周朗說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是調錢。齊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詔“所在結課屋宅田桑,可詳減舊價”③,也是調錢。南朝有所謂“折課市取”④,課即三課或三調,折收錢幣,市取是官府用折收來的錢幣,從民間購買軍國所需的物資。將折課市取與周朗、齊明帝的話互相參證,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調是調錢。南朝史料中關于市取的記載頗多。《宋書·武帝紀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記有:“台府所需,皆別遣主帥,與民和市,即時裨直,不複責租民求辦。”租已折錢,故軍國物資不① 《宋書·周朗傳》。

② 一說南朝賦稅仍為九品相通,依據為《宋書·王玄謨傳》所說“令九品以上租,使貧富相通”、此說不承認宋孝武帝以後有何變化。

③ 《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

④ 羅研附于《南史·鄧元起傳》。

① 見《南齊書·明帝紀》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詔。

② 《南齊書·武帝紀》。

③ 《南齊書·明帝紀》。

④ 見《隋書·食貨志》。

能再責成租民辦理。《後廢帝紀》元徽四年記有:“敕令給賜,悉仰交市。”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為粟、帛、雜物均已折錢,敕令給賜,必須購買。《南齊書·武帝紀》記有:“可現直和市”,“其和價以優黔首”。此令是針對往常的強買而發。這種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稱之為“和買”,與‘折課”是不可分的。不收粟、帛、雜物而收錢,從賦稅發展史來說,與財產稅的出現一樣,也是一個進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貲稅,但官吏不能都免。複與不複,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書·王弘傳》有所謂“複士”,這種複士包括“無奴之室”的、無官爵的士人在內。從《宋書·羊希傳》說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條上貲簿”來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貲稅或三調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約說:“且當今士人繁多,略以萬計。”①這近萬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稅免役特權的階級,是不課戶。

以三調為形式的財產稅,在梁陳時期,基本上維持下來。梁天監初,一度改調帛為“計丁為布”②,但後來又有“三調”③。

貲稅或者說財產稅,適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戶,是南朝最重要的稅收。此外,南朝還有一項重要的稅收,即關市之稅。

北魏的甄琛說過,南朝“崇關廛之稅”④。廛稅即市稅,市中有收稅牌告,叫樢格。南齊蕭嶷徒鎮荊州,嘗以市稅重濫,“更定樢格,以稅還民”⑤。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余所,備置官司,稅斂很重⑥。

南朝又有“輸估”與“散估”。《隋書·食貨志》說:“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曆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這種輸估與散估,是市稅的一種。

關稅即關津之稅。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稅①。埭稅即牛埭稅。南朝于風濤迅險、人力不濟之處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運。如越州肖山縣西錢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陽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②。始立牛埭,尚在濟急利物,後來的監領者卻“禁止別道通行,或力周而猶逼責租牛”③,遂成民病。津為過津稅,四方都有。南朝建康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獲、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④稱之為津稅。

桁與航同,是浮橋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為以舟濟河。桁、渡有稅,南齊顧憲之說到“京師航渡”稅,始立也在濟急利物,“既公私是樂,① 《通典》卷一六引。

② 《梁書·良吏傳序》。

③ 見《梁書·武帝紀下》大通元年。

④ 《魏書·甄琛傳》。

⑤ 《南齊書·豫章文獻王傳》。

⑥ 見《隋書·食貨志》。

① 見梁《書·武帝紀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詔。

② 見《資治通鑒》卷一三六齊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③ 《南齊書·顧憲之傳》。

④ 《隋書·食貨志》。

所以輸直無怨”⑤。

在關、市之稅方面,南朝規定“軍人、士人、二品清官,並無關、市之稅。”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舊制”。⑥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蠻族和俚族的賦稅——賧物。“賧”,本意為“蠻夷不受鞭罰,輸財贖罪”之謂⑦。後來變成對蠻、俚“各隨輕重,收其賧物,以裨國用”⑧。還有行之于官吏的賦稅——修城錢。晉宋舊制:“受官二十日,輒送修城錢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續下來,只是宋齊間因軍興關系,一度未收此錢。①以上所述南朝賦稅,主要的仍是貲稅。由于南朝的貲稅已具有財產稅的性質,對財產少的人來說,減輕了負擔。南朝庶民終年最為害怕的,從史料上看,是徭役。庶民規避徭役的問題是宋、齊統治者最感頭痛的問題。

南朝宋時,王弘上言說到:“舊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他認為過重,建議“十五至十六,宜為半丁,十七為全丁。”②這個建議為宋文帝所接受,成為定制,齊時未見改變。這是役齡。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征發的方式為三五發丁。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發青、冀、徐、豫、二兗五州三五民丁”③。大明五年發三五丁,彭城孫棘兄弟二人,弟孫薩當充行,“坐違期不至”,罪當死④。三五發丁,在宋、齊是定制。齊時顧憲之說過: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⑤。宋齊役門即三五門。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南史·文學傳·鍾嶸》有所謂“吏姓寒人”。《宋書·周朗傳》說:“貧者但供吏”。南朝吏姓承自魏晉吏家。吏音示,奉也,職事也,勞也。南朝又有事力,或稱力。蕭惠開自京口請假還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達二三百人。⑥這種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聽敕乃給”①。或說事力即吏力。事力之外又有“干”。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張融鞭杖“干錢敬道五十”,被免官。②可知干的地位與僮等,類似門仆③。

滂民,據《南齊書·周颙傳》:“縣舊訂滂民,以供雜使”,可知是替縣提供雜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澤。至于多少戶出一個滂民,則各縣不等。山陰是“每百戶一滂”,在會稽郡中,被認為最輕。

⑤ 《南齊書·顧憲之傳》。

⑥ 《南史·思倖傳·沈客卿》。

⑦ 《南史·垣閎傳》。

⑧ 《隋書·食貨志》。

① 《南史·齊本紀·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② 《宋書·王弘傳》。

③ 《文獻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④ 《南史·孝義傳上·孫棘傳》。

⑤ 《南齊書·顧憲之傳》。

⑥ 《南史·蕭惠開傳》。

①② 《南史·張融傳》。

③ 《文獻通考》卷六五《職官十九·祿秩》。

南朝能免除搖役的,只有士族。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個辦法,就是買通有關官員,在黃籍上“改注籍狀,詐入士流。”一入士流,便變成“昔為人役者,今反役人”。所謂“改注籍狀”,主要是“竊注爵位,盜易年月”。④而這種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遠祖的爵位。注上後他就可以變成士族⑤,就可以“百役不及”⑥。

改注籍狀的問題,到齊時非常嚴重。齊高帝下令檢定黃籍,設置板籍官,提出嚴格要求。但南齊嚴厲檢籍,反而引起了怨望。唐寓之起兵,“卻籍者”(籍被卻者)都站到唐寓之一邊。這次起義雖然被鎮壓下去,到永明八年(490),齊武帝卻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聽複注”。⑦即允許重新注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此後徭役制度發生了變化。

齊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詔:“細作、中署、材官、車府,凡諸工,可悉開番假,遞令休息。”①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輪番休假,自建武元年開始。到梁時,“凡所營造,不關材官,及以國匠,皆資雇借,以成其事”②。營造工人“皆資雇借”,而不再是征發而來,是役法上的一個重大的進步。陳太建二年(570),宣帝又下詔:“巧手于役死亡及與老疾,不勞訂補。”官府仍然擁有的“國匠”,從此只減不增,雇借勢將成為唯一的方法,並將擴大其范圍,非僅國匠而已。唐代的和雇實導源于南朝。

④ 《南齊書·虞玩之傳》。

⑤ 沈約在《奏彈王源》中說到:吳郡滿璋之自稱是三國、西晉名臣滿寵、滿奮之後,為“高平舊族”。如果屬實,他便是士族。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否則,很難冒充。另一個原因是南朝的土族已經有了分化,同為士族人物,而升沉貧富各異。否則,也很難冒充。⑥ 《全梁文》卷三七沈約《上言宜校勘譜籍》。

⑦ 《南齊書·虞玩之傳》。

① 《南齊書·明帝紀》。

② 《梁書·賀琛傳》。

第六節北朝賦役制度北朝的賦役成為制度當自天興元年(398)十二月拓跋珪設置八部大夫,功課農耕,量校收入開始。八部大夫具郁八部或八國首領與“以擬八座”,即尚書八座的雙重身分。③《魏書·官氏志》稱天興二年三月,“分尚書三十六曹及諸外署,凡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資治通鑒》謂“令八部大夫主之”④。《資治通鑒》加“八部”兩字,意義更明確了。八部或八國大夫實為全國的行政長官,並非單單是管理“八國良家”的首腦。⑤而八國良家“同為編民”①,既是直隸于八部大夫的住在畿內八國的特殊成員,又是如同州郡居民一樣,受八部大夫管轄的普通編戶,北魏的賦法對八國良家與郡縣編戶同樣適用。這是探討北魏稅制首先要明白的一個問題。

《魏書·食貨志》載:“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所謂“先是”,即魏初以來。“天下戶以九品混通”,表明北魏建立之初,在賦法上承繼了晉朝租調九品相通,輸入于官之法。

太和八年(484),北魏准古班百官之祿,“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後又“增調外帛滿二匹”。常賦加重。但次年北魏即“下詔均給天下民田”,實行均田與三長之制,從此按籍而征之稅立,而九品差調之法廢。

《文獻通考》載:在均田法下,國家對受田的農民“按籍而征之,令其與豪富兼並者一例出賦”②。這個看法是對的。《魏書·食貨志》記載均田之後,“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三長之職在征集民調。初行此法,給人一個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戶男女土地數字相等,只要按籍對他們征收同等的民調就可以了,實際卻是“有盈者無受無還”,超過均田法令土地數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們卻只須與農民“一例出賦”。再他們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調數只有農民的八分之一。這對大地主是有利的。不過,因為“賦有恒分”,比起聚斂煩數、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農民的日子也要好過一些。傅思益曾擔心:“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①事實上未成擾亂,原因便在這里。

北齊和北周繼續實行均田制。北齊賦法,“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③ 見《魏書·官氏志》稱天興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擬八座,謂之八國”。④ 《資治通鑒》卷一一一《晉紀》安帝隆安三年。

⑤ 《魏書·食貨志》稱:“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對“其外”兩字有兩種解釋。一說為皇城外的四方四維,即畿內之地;一說為畿外的四方四維,即州郡之地。前一種說法是不明白八國大夫具有尚書八座的身分,“總理萬機”(《宮氏志》);後一種說法是不明白八國大夫為八國首腦。無論畿內畿外,作為總理萬機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監督與勸課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項職責而已,不是全部。

① 《魏書·官氏志》。

② 《文獻通考》卷三《田賦考三》。

① 《魏書·李沖傳》。

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斗。”與北魏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比較,北齊的租調重了。北周賦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若艱凶劄,則不征其賦。”②粟五斛較諸北魏的粟二石,北齊的墾租二石、義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征收上,規定了豐年、中年、下年與艱凶劄之別,這是賦法上的一個改進。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進行屯田。在田賦上。“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免其正課並征戍雜役。③北齊則于“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統之”。田賦無具體規定,只是“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④這是在均田和民調之外的另一種田制和稅制。

甄琛說:“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輸。”⑤他的話說明北魏財政收入,主要是靠農業,靠租調。北魏的貨幣經濟在孝文帝遷都洛陽之前,是不發達的。自“魏初至于太和,錢貨無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銖”①。甄琛說的“唯受谷帛之輸”,是實際情況,與南朝折課市取不同。但北魏自遷都洛陽後,由于工商業的發展,關市之稅也日漸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稅市,“入者人一錢”。這是入市稅。“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②這是店舍稅。北齊後主之時,“給事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颙贊成之”,主施行。可卻以其所入“以供禦府聲色之費”。北周也有市門稅。閔帝時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興入市之稅③,每人一錢④。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後,有所分別與聯系。北魏實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將丁男或男夫、夫定為十五歲以上⑤。道武帝天賜三年(406)六月,嘗“發八部五百里內男丁築漫南宮..三十日罷”。四年七月,“築北宮垣,三旬而罷”⑥。這里所謂“三十日罷”、“三旬而罷”,是番役。但築宮非恒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運輸所調谷帛為最經常,也最重要。獻文帝時,曾“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⑦。輸送地點的遠近,按戶等作出區別,這種規定無疑對下三品戶較為有利,是運役上的一個改進。但這種運役無所謂輪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規定“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年十一② 《隋書·食貨志》。

③ 《魏書·食貨志》。

④ 《隋書·食貨志》。

⑤ 《魏書·甄琛傳》。

①②③ 《隋書·食貨志》。

④ 《文獻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⑤ 《魏書·高宗紀》興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為生口”的記載,這是由于十五以下尚未成年。⑥ 《魏書·太祖紀》。

⑦ 《魏書·食貨志》。

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①按此規定,十五歲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納賦。十一至十五歲的“半夫”,半受田服役納賦。年滿七十的稱老,通例要退田兔役。戶無丁男、中男以老年為戶主的,七十歲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從役。十一歲以下的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擔課役。北齊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六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②無八十以上,一子不從役的規定,亦未說到半夫田。

西魏大統時嘗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為丁,十歲以上、十七歲以下為中,六十五以上為老,九歲以下為小③。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規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其人有年過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凶劄,又無力征。”④按北魏在均田後,在徭役的征發上,仍然可以見到服役輪番的現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01)九月,“發畿內夫五萬人築京師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罷”①。東魏興和元年(539)九月,“發畿內民夫十萬人城鄴城,四十日罷”。三年十月,“發夫五萬人築漳濱堰,三十五日罷”。武定元年(543)八月,“齊獻武王召夫五萬于肆州北山築城..四十日罷”。②這都是番役,但不見成文規定。北周則明文規定了豐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規定凶年無力征,家起徒役無過一人。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個顯著進步。不過實行起來,又非全依規定。字文護當政時,是一年八番(所謂八丁兵),武帝初,改為一年十二番(所謂十二丁兵),或者說“率歲一月役”③。即原規定的豐年的天數。此後基本成為北周定制。這是對農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還有一項創制,即規定“匠則六番”④。這是北朝對工匠服役的一個調整。

在徭中最為重要的仍舊是租調運輸。北齊有“皆依貧富為三梟”的規定,“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⑤。這與北魏的“租輸三等九品之制”,正相類似。

以上所說是北朝郡縣編戶的徭役負擔。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謂“城民”、“府戶”、“隸戶”與吏等,他們提供卒役與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統一北方的過程中,在各個州普遍設置起來的。城民的來源是被征服的和被遷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分如同“皂隸”。城民的子孫① 《魏書·食貨志》。

②③ 山本達郎:《敦煌發見計賬文書殘簡》,刊《東洋學報》第37 卷第2 號, 1954 年。④ 《隋書·食貨志》。

① 《魏書·世宗紀》。

② 《魏書·孝靜帝紀》。

③ 《隋書·食貨志》。

④ 《隋書·食貨志》。

⑤ 《隋書·食貨志》。

還是城民。他們不僅要負擔各種“碎役”⑥,而且還有“兵貫”⑦,父子相襲為兵⑧。這又與府戶無異。

城民分布地區廣大,《魏書·帝紀》所見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涼州城民、營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東徐州城民、齊州城人、荊州城民、南兗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涼州,北至朔州,東至兗、徐,南至荊州,無不有城人。他們是北魏統治者勞動力和兵員的一個重要來源。府戶、兵戶或軍戶置于邊境地區。如高聰、蔣少游曾為云中兵戶①,趙苟子二百家為涼州軍戶②。這種戶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時也被他們的上司役同厮養。八國良家在邊鎮當兵的,原來“不但不廢仕宦,至乃偏得複除”③,不在府戶之列。但自孝文帝遷洛以後,地位下降,被視同府戶。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詔:“諸州鎮軍貫,元非犯配者,悉免為民,鎮改為州,依舊立稱。此等世習干戈,率多勁勇,今既甄拔,應思報效。可三五簡發,討彼沙隴。”④此詔的頒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諸州鎮有軍籍的府戶、鎮人或城人都被廢除了,他們都成了郡縣編民。然而軍隊不能沒有,原來兵員的來源靠府戶與城民,現在他們既被免為民,遂改為“三五衡發”。此法前代與南朝已經有過。北齊則簡六坊內徙者為“百保鮮卑”,簡華人勇力絕倫者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隸戶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賜給安同“隸戶三十”,明元帝曾賜給姚黃眉“隸戶二百”⑤。太武帝滅北涼,“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戶”①,不是隸戶的開始,而是隸戶的發展。隸戶用于雜役,與城民不同的是,城民歸地方管理,隸戶則由朝廷掌握;城民為官府提供雜役與兵役,隸戶則只提供雜役。城民始終屬于官府,隸戶可以用來賞賜,而一經賞人,便成為私役。魏明帝改鎮為州,免諸州鎮城人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隸戶依舊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調一吏,為四年更卒,歲開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②這是從編民中按人口比例征發吏役,給予番假,孝明帝時,揚州刺史元助曾上表奉“國吏二百人以充軍用”③。北朝又有事力,或云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聽敕給。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請求“官給事力,以充所須”④。北齊規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勳品各給事力”。州、郡、縣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當。⑤⑥ 見《魏書·劉昞傳》。

⑦ 見《魏書·肅宗紀》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詔。

⑧ 《魏書·自序》記東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① 見《魏書·高聰傳》。

② 見《魏書·釋老志》。

③ 《魏書·廣陽王深傳》。

④ 《魏書·明帝紀》。

⑤ 見《魏書·安同傳》、《外戚傳上·姚黃眉》。

① 《隋書·刑罰志》。

② 《魏書·高祖紀》。

③ 《魏書·元劭傳》。

④ 《北史·李彪傳》。

⑤ 《文獻通考》卷六五《職官十九·祿秩》。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自是無複雜戶”⑥。時周已滅齊,武帝此令,是對魏初以來北方人戶複雜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後無論勞役與兵役,均由郡縣編戶擔負,勞役與兵役一致起來。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現“八丁兵”、“十二丁兵”之類,原因也在這里。

免役免賦在北朝也有它的規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複七廟子孫及外戚緦服以上賦役無所與”⑦。七廟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孫,都被免除賦役。緦服親是指族祖父母等親,外戚的緦服親也同樣被免除賦役。范圍雖廣,但到此時尚未見士族免賦免役的規定。北魏鮮卑高門子弟到六鎮去當兵的,可以享受“複除”的特權。這種複除指的是賦稅。北魏清流,根據《魏書·肅宗紀》所說:“雜役之戶或冒入清流,所在職人皆五人相保,無人任保者奪官還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鄰、里、黨三長,“鄰長複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複也是“複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新現象,是納資代役的出現。從《魏書·食貨志》所記薛欽之言,官府用絹布為酬,雇百姓車牛運輸租調,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絹布代替現役的征象。

⑥ 《隋書·刑罰志》。

⑦ 《魏書·高祖紀下》。

第六章法制第一節法典三國時期中國古代法典史較發達,很早就有成文法。戰國初年,魏國李悝集各國法典之大成,作《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商鞅相秦,改《法經》六篇為《六律》,是為秦律。漢蕭何因秦律,加興、戶、廄,為九章律。東漢末,政局動蕩,且各個割據勢力都打著匡正漢室的旗號,不便重修律令,故一般都沿用漢律。至魏明帝太和三年(229)詔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說等修訂《魏律》,共十八篇。其中,盜、賊、捕、雜、戶五篇襲用漢律,新增“劫略”、“詐偽”、“毀亡”、“告劾”、“請賕”、“乏留”、“驚事”、“償贓”、“免坐”等九篇,又改具律為刑名,改興律為興擅,分囚律為系訊、斷獄兩篇。

單純從篇名上看,魏律比漢律多出一倍,但漢律除正律九章外,又有孫叔通的傍章十八篇;張湯的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的朝律六篇,此外,還有起副法作用的令甲、令乙、令丙等三百余篇;鮑昱所撰有關民事訴訟的單律《法比都目》九百六卷;馬融、鄭玄等名儒所通的章句至于魏,所當用者共二萬六千余條,七百余萬言。故漢律體系十分繁雜。魏律將這些傍律、單律、章句等統統歸並到正律中去。廢除了一些有名無實的舊律。如漢有廄律,掌廄置、乘傳、副車、食廚等,後因花費太多而省略,僅設騎置,但律文猶存。魏除廄律,取其可用之條,別立為郵驛令。

漢律不僅繁蕪,而且雜亂,篇目之間互相重複或抵觸的律文甚多。魏律集類為篇,對漢律內容作了更合理的調整。一是將各項律令中同類的條目合並為一律。如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以上合為魏的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皆屬于告反訴訟,合為告劾律。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以上罪行類似,合為擅興律。請賕律合並了盜律中的受財在法;雜律中的假借不廉;令乙中的呵人受錢和科中的使者驗賂諸條而成。償贓律則合並了盜律中的還贓界主,金布律中的罰贖入責和科中的平庸坐贓等條。二是將一律中包含數種罪例的重分為別律。如盜律中的劫略、恐猲、和買賣人,皆不屬于盜的罪例,故從盜律中分出,合上科中的持質,立為劫略律。賊律中的欺謾、詐偽,逾封、矯制和囚律中的詐偽生死皆與原律名相抵,故分出立為詐偽律。囚律包含囚、鞠獄、斷獄等,內容繁多,分為系訊、斷獄兩篇。

魏律在刪除繁蕪時,注意保存了有用的條例。如廢廄律時,除了取騎置為郵驛令外,又將其中的上言變事合入變事令,將驚事告急合上興律中的烽燧等條,立為驚事律,使新律名副其實。同時,又增加了一些必要的律文。如漢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哈訂“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規定“不見不知,不坐也”。但因免坐之例繁多,有必要獨立成律,故魏律更制定其由例。諸律令中有其教例而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

魏律除了刪除、調整漢律內容外,更重要的是對法律體例進行了改革。

漢律中具律在第六篇,具律規定罪名條例,是律文的總則,既不在篇首,也不在篇末,這種篇章結構不甚合理。魏律改具律為刑名,置于篇首,統領全文。“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這種以罪例帶法令的體例,一直為後來曆代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魏除正律外,還有令、科兩種法律形式。曹操時,陸續頒布了設官令、軍策令、褒賞令、求賢令等六十多篇,是根據形勢隨時頒發的法令,作為法律的修改,成為魏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魏修正律時,又于律外再修編魏令一百八十余篇,分為州郡令、尚書令和軍中令三大類,內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將治,屬于行政法規,與漢令集皇帝詔令的統一法典有所不同。但仍具有副法作用。

科起源于漢初,而作為法律形式則始于曹魏。科有兩種涵義,一是對罪犯處于刑罰,“課(科)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一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條文,又稱“科條”、“事務”。曹魏第一次頒科是建安五年(200)(《資治通鑒》卷六、七十三)。官渡之戰後,曹操占領青州、冀州,“制新科、下州郡,頗增嚴峻”。史稱“所下新科,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化也”(《三國志·何夔傳》)。故長廣太守何夔上書曹操,認為青州新收複,加上曆年戰亂,不可卒繩之以法,宜使長史臨時自行處理,數年之後,民安其業,才可整齊法令。曹操聽從了這一建議。可見,新科不是一般單行法令。

日本學者滋賀秀三認為科起源于曹魏。漢代的科只是普通名詞,不是正式的法律形式。科出現于三國時期的理由:一、漢律繁蕪龐雜,對緊急事項有必要規定簡明的法規。

二、漢末混亂時期,須頒臨時法令以解決非常事件,或對和平時期的規定作修改。

三、曹魏、劉蜀、孫吳初皆以漢為宗,不便明改漢制,新頒法令不敢以律令為稱,故名之為“科”,以區別于漢的律令。①又《三國志·曹仁傳》載曹仁“嚴整法令,常置科于左右,案以從事”。《賈逵傳》注引《魏略》載楊沛治鄴的方針是“奉宣科法”。這都說明魏新科具有統一法典的性質。魏科亦有為單行法令,如建安十八年的“甲子科”對漢的肉刑作了修改。這類單行法令性質的魏科還有“禁內學兵書科”、“禁長史擅去官科”(《三國志·常林傳》注引《魏略》)、“禁酒科”(《徐邈傳》)、“持質科”(《晉書·刑法志》)。魏明帝詔訂新律時,以科入律,遂廢。但不久又頒布新的科法。《司馬芝傳》:“(明帝時)芝居官十一年,數議科條所不著者。”《魏志·三少帝紀》:“正元三年,詔其力戰死其事者,皆如舊科,勿有所漏。”但此後所頒的科都僅是臨時修改律文之義,屬于補充行政細則的單行法令。

劉蜀一直沒有制訂新律。建安二十四年②,劉備令諸葛亮、伊籍、法正、劉巴、李嚴等五人共造蜀科。蜀科內容未明,但由五位重臣編纂,估計不是① 見《關于漢唐法典的二三個考證》,載《東方學》第十七輯,1958 年。② 蜀科制訂年代史無明載。《冊府元龜》載在劉備定成都時,即十九年。但《伊籍傳》載時籍以從事中郎遷昭文將軍,與諸葛亮等共造蜀科。十九年籍為從事中郎,二十四年,劉備稱漢王,籍才封昭文將軍。故采用二十四年。

單行法令,而是適應蜀漢軍政實際狀況的臨時法典,與魏新科具有同樣的性質。除蜀科外,又有《科令》兩篇,《軍令》三篇(《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大概是些單行法令。還有諸葛亮撰的《法檢》,呂乂的《格論》,譙周的《法訓》,可能是釋律的著作。劉蜀國的軍政活動中,未見有其他的法律形式記載,大概以科令為主要法典。

孫吳亦見頒新律。黃武五年(226)令有司寫科條,郎中褚逢齋主執,陸遜、諸葛瑾裁定。嘉禾三年(234)孫權新城,又表定科令。赤烏二年(239)詔令“造三置官吏,皆依四科”(《三國志·吳志·孫權傳》)周魴在誘降揚州牧曹休時稱“東主有常科,悔叛還者,皆自原罪”。可見科是孫吳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有單行法令性質的吳科,如嘉禾五年的“盜鑄之科”;嘉禾六年的“長吏擅去官科”;鳳凰三年(274)的“出亡叛科”;天紀元年(277)的“實廣州戶口科”(皆見《三國志·吳志·孫權傳》、《孫■傳》)。“■初立,發優詔,恤士民..科出宮女以配無妻,禽獸攏于苑者皆放之,當時翕然,稱為明主。”吳科內容十分豐富,但除科外,罕見其他法律形式。如上所述,三國時期的劉蜀、孫吳兩國法制甚不完備,既無新律,所頒科令對後世影響也不大。而曹魏則在大規模整理漢律的基礎上,制訂新律十八篇。魏國占據中原,又施行屯田政策,國力較蜀,吳強盛、有統一全國的基礎,加上曹操以來的法治傳統“魏之初霸,術兼名法”,比較注重法治,故三國唯魏能立法。魏津在封建法典史上有一定地位,從體例上看,厘正篇第,以刑名冠于律首,這種篇章結構遂成此後封建法典的定制;從形式上看,魏律刪繁蕪,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提高了法律效能和律文的一致性:從內容上看,魏律改正“母出女嫁免坐法”及以八議入律都產生了較大的曆史後果,為後來的法典所吸收。

西普時期魏末,司馬昭秉政,嫌魏律科綱嚴密,本注煩雜,又偏取鄭玄章句,故令賈充等人重新刪定新律,參與者有太傅鄭沖、司徒荀頷、中書監荀朂、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工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齊相郭欣、騎都尉成公綏、尚書柳軌和吏部令史榮邵等共十四人,于泰始三年(267)完成上奏,晉武帝親自審閱詔准,于四年正月頒行全國。因晉律成于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

晉律共二十篇(一說二十一篇,但篇名無考),目次為:刑名、法例、盜、賊、詐偽、請賕、告劾、系訊、斷獄、捕、雜、戶、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關市、違制、諸侯。合六百二十條(《唐六典》記為一千五百三十條,誤,見滋賀秀三的論述文章),二萬七千余字。晉律篇章基本沿襲魏,分刑名為刑名、法例二律,又恢複漢的廄律,另新增衛宮、違制、關市、諸侯四篇,刪去魏律的劫略、驚事、償贓、免坐四篇。晉律用刑較寬,刪除了魏律苛穢的條目,相對減輕了動輒獲罪、輕重無情的弊病,更加適應于安定大一統帝國的需要。體例、內容都較嚴謹和完善。衛宮律加強了對皇室和封建國家的保護;違制律規定了官吏瀆職的懲罰,通過法治來提高封建國家的統治效能,無疑有進步性。諸侯篇是針對分封制而設立的。西晉時,世族勢力迅速膨脹,特別是一些顯赫家族,對中央政府構成了威脅,皇室勢力相對削弱。司馬氏政權要求各諸侯國、世族集團和地方政權無條件地服從皇權,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維持君臣上下關系的諸侯篇的產生。晉律自稱“律終于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諸侯奉于下,禮樂撫于中。”諸侯篇依《周官》所撰,以禮樂名分為中心,集中體現了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意識和倫理觀念。

賈充定新律,同時撰《晉令》四十篇。目次為:一戶、二學、三貢士、四官品、五吏員、六俸、七服制、八祠、九戶調、十佃、十一複除、十二關市、十三捕亡、十四獄官、十五鞭杖、十六醫藥、十七喪葬、十八——二十雜、二一門下散騎中書、二二尚書、二三台秘書、二四王公侯、二五軍吏員、二六選吏、二七選將、二八選士、二九宮工、三十贖、三一軍戰、三二軍水戰、三三——三八軍法、三丸——四十雜法(一說三十二篇,按實際篇名為三十二,雜三篇、軍法六篇、雜法二篇、合四十篇),凡二千三百六條,九萬八千余字。

晉令與漢令、魏令在性質上有明顯差別,它以令設教,違令有罪才入律。也就是說,晉令以教喻為目的,不具備副法作用。先教化,後刑罰,晉令首開教令法之先例,在法典史上有著重要意義。同時,使律令分離,令不再作為法律的補充形式,而獨立為教令法,解決了漢以來律令混雜,互相抵觸的矛盾。

晉科在法律中占很小的部分。魏時已將科入律,後雖時或有頒,但數量不多,晉不另設科,附于律年終晉一代,見于史載的獨立科令,僅咸康二年(336)的壬辰科,內容是禁占山澤,屬于律外科人,不久旋廢。另有律學家杜預、張裴注晉律時,將科釋律,起詳明律文的作用,以防止一律二科。晉出現了一種新的法律形式:故事。賈充等人編纂令時,刪定當時制詔之條,撰為故事,與律令並行(《唐六典》),共三十卷(一說四十卷;《舊唐書·經籍志》作四十三卷)。故事即舊事,指前代之事例,為習慣法,晉始編纂為成文法。晉故事的主要內容是百官行事及處分的規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晉書·刑法志》)。故事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僅存在于魏晉間,南朝或稱“簿狀”,梁時改稱為科,隋唐以後並入于“式”。晉律綜合了漢魏舊律之長處,較魏律更為合理、嚴密和簡明,對南北朝的法律皆產生重大的影響,南朝基本上承用晉律,北朝初年所編律令也大部采自晉律。

南朝時期南朝社會尚清談不重名法,律學衰竭,法治混亂。宋齊兩代皆未頒新律,僅是制訂或廢除一些令、科以補充或修改晉律。如永初元年(420)除“無故自傷殘者補治士”,二年又詔定杖罪之科,元嘉有酒禁、戒壇鑄佛像造寺觀等科。大明七年,改定“隸殺長史科”。齊永明七年(489)尚書刪定郎王植集張裴、杜預所注律,取張說七百三十一條,杜說七百九十一條,一律兩家各釋互異的取一百七條,互通的取一百三條,合共一千三十二條,成書二十卷。武帝詔令獄官詳正,公卿八座參議。後宋躬整理王植的抄撰及八座裁定的意見,編成律文二十卷,附錄敘一卷,共二十一卷(《新唐書·藝文志》為八卷)。永明九年,孔稚珪上表請求施行,詔雖從納,但終齊一代,並非正式施行,故永明律為非實施法律。而且,與其稱之為律,不如說是考證晉律注釋。永元元年(499),東昏侯即位時又下詔刪省科律,但齊末兵亂,始終未行。而張、杜舊律及王、宋所纂諸書皆遺失殆盡。

南朝最大的立法行動是梁天監元年(502),武帝因律令不一,實難去弊,下詔重議新律。齊代舊郎蔡法度家傳律學,能背誦王植之律,于是任命蔡法度為尚書刪定郎,讓他憑記憶加以整理成文。又詔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仆射沈約、吏部尚書范云,長兼侍中柳惲、給事黃門侍郎傅昭、通直散騎常侍孔藹、禦史中丞樂藹、太常丞許懋等參議,成梁律二十篇,一千五百二十九條,天監二年正式頒行。

梁律大體沿襲晉律。只是省諸侯篇,增倉庫篇。另外改稱盜律為盜劫;賊律為賊叛;請賕為受賕;捕為府捕。余十五篇一如晉律。蔡法度又撰梁令三十篇。目次為戶、學貢士贈官、官品、吏員、服制、祠、戶調、公田公用儀迎、醫藥疾病、複除、關市、劫賊水火、捕亡、獄官、鞭杖、喪葬、雜上、雜中、雜下、宮衛、門下散騎中書、尚書、台秘書、王公侯、選吏、選將、選雜士、軍吏、軍賞。梁令大致因晉令而略加增損。此外,又集晉故事中仍適應于南朝的條例,編成梁科,共四十卷(《梁書·武帝紀》作四十卷,《唐六典》作三十卷、《舊唐書·經籍志》與《新唐書·藝文志》均作二卷,大概是逐漸遺缺)。

陳朝永定元年(557)詔尚書刪定郎范泉制定律令,參議者有尚書仆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右丞賀朗等,成陳律三十卷、科令四十卷(《新唐書·藝文志》陳律九卷、陳令三十卷、陳科三十卷)。陳朝的律、科、令基本上沿襲梁朝,甚至連“輕重繁簡”,也“一本梁法”,而且“條法冗雜、博而不要”在法典史上沒有留下什麼影響,很快被淘汰了。南朝前兩代未有立法,後兩代雖成新律,但皆沿晉制,沒有重大改革。

這是凝固了的門閥制度在意識形態上腐朽沒落的反映,作為僑姓士族文化標志的玄談越走越遠,整個社會尚釋老,輕名法,以清談為高逸,以理法為庸俗,故出現法制停滯不前的局面。故隋統一全國後,棄南朝法制而循北朝法制,魏晉以來一脈相承的法制系統至此終結。

北朝時期北魏皇朝的建立者拓跋鮮卑原是大興安嶺的游牧部落,處于較落後的社會發展階段。進入中原以前,尚無成文法,部落首領四部大人依習慣法處理部落內部的糾紛。《魏書·刑罰志》稱:“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宣帝南遷,複置四部大人,坐庭決群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遣決。”永嘉之亂,拓跋氏乘機入主中原,逐漸被漢族較高的封建文化所征服,開始了封建化過程,“乃峻其法”,陸續頒布了一些單行法令,如昭成帝建國二年(339)定贖罪法及對大逆、淫亂、賊殺、盜劫等罪例的刑罰。拓跋珪即皇帝位後,著手制定法律。天興元年(398)詔尚書吏部郎中鄧淵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品、協音樂;儀曹郎中董謐撰郊廟、社稷、朝覲、餉宴之儀: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用科禁;吏部尚書崔玄伯總而裁之。這是北朝首次制定較系統的成文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封建秩序,同時廢除了一些原始落後的酷刑。拓跋燾即位後,第二次修定法律,神祐三年(430)詔司徒崔浩改定津令,主要是寬刑省罰,如增設一年刑、允許以官爵除刑以及對孕婦、老少的恤刑等,進一步廢除了原始刑罰的殘余;正平元年(451),拓跋燾再次詔太子太傅游雅、中書侍郎胡方回、公孫質、李虛、散騎常侍高允等改定律令。主要是減輕對盜劫的刑罰,並增加放縱、通情、止舍三法例及其他罪行,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條、大辟一百四十五條,刑二百二十一條。

以上三次修定律令皆在魏孝文帝改革以前,時拓跋族入主中原不久,封建化程度不深。這一時期法律的特點是大量吸收漢代舊律,廢除部落舊習慣法,主要是寬刑省罰,法律中儒家學說的成分較重。首先從制定律令的人看,崔玄伯、崔浩都是漢士族高門,從兩漢以來,一直是中原學術的代表,所法家學是傳統經學。胡方回出自西北,永嘉之亂以後,該地區一直保留著漢魏學術風氣,胡方回的律學大抵亦屬漢律系統。而高允、游雅、高閭諸人皆為北方漢士族名流,“賢雋之胄,冠冕州邦”,其學術也必承漢儒之嫡傳。史稱如高允“尤好春秋公羊”,北朝初期由這些漢以來的士族名流所制定的法律,大量吸收漢律和儒家學說,與南朝專用晉律,不超過張、杜律釋體系有所不同。其次從法律內容看,三次定律都是以德治仁政為中心,主要是減輕刑罰。再從審判方式上看,真君六年(445)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以經義量決。”以儒家經典取代法律條文來裁決罪行,這種方法正是漢“春秋決獄”的再現。春秋決獄自漢以來一直存在,但北朝表現得比東晉南朝更為突出。如上所述,北朝前期的法律大體上源于漢律系統,所不同的是糅合了更多的儒家學說。

孝文帝即位以後,進行了一系列的漢化改革,包括對律令的改定。太和元年(477)詔群臣于太華殿議訂律令。三年,又詔中書令高閣集中書秘書官修改舊律條文,經群官參議、孝文帝親自刊定,于五年頒行,共八百三十二章,以梟首為最重刑,廢除了神■律中殘酷的( 刑。太和十五年再次詔定新律,于十六年頒行。主負太和新律修訂的是中書令李沖、參與者有尚書令懷謙、中書侍郎封琳、侍中馮誕、奉朝請高綽等人。李沖是隴西世族,曾祖李暠曾建西涼政權,是河西文化的嫡傳。李沖輔佐文明太後和孝文帝的漢化改革,他所主持參訂的太和新律,使河西文化的因素滲進了北朝法律系統。宣武帝正始元年(504)詔尚書、門下于金墉中書外省考論律令,宗室彭城王勰、高陽王雍、京兆王愉、前青州刺史劉芳、兼將作大匠李韶、國子祭酒鄭道昭、廷尉卿王顯等監修新律,具體修訂的是尚書殿中郎袁翻、門下錄事常景、孫紹、廷尉監張彪、律博士侯堅固、治書侍禦高綽、前將軍邢苗、奉車都尉程靈虯、羽林監王元黽、尚書郎祖瑩、宋世景、員外郎李琰之、太樂令公孫崇等人。參與者雖然眾多,但實主其事的為劉芳和袁翻、常景①。劉芳、袁翻都是北還的南朝士族。劉芳先居梁鄒城,慕容白曜南討青州時,被徙為平齊戶。袁翻父宜先為青州刺史沈文秀府主簿,獻平帝平東揚州時,翻隨沈文秀投奔北魏。劉、袁來自江左,熟諳南朝律令體制,又為當世儒宗,修律時必然把南朝律學因素滲透進去。除江左因素外,正始律又進一步吸收了河西因素。常景為涼州“儒林先生”常爽孫,程靈虯家世本出涼州,父駿為河西大儒劉炳門人,靈虯本人也師事常爽,故靈虯之律學源出河西系統。北魏皇朝在封建化過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訂,一百多年間,先後修律達十多次,其中以神■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律體現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點,主要是采自漢律,以傳統法制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① 《北史·劉芳傳》,芳自青州刺史還朝者定律令“為大議之主,其中損益,多方意也”。《北史·常景傳》“先是太常劉芳與景共撰朝令,..未成,芳卒,景撰成其事”。

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則加入了江左因素,在曆次修律時,又不斷揉進了儒家學說,故北魏津令集漢、晉、南朝律學之大成,為北齊、隋唐律令之源頭。北魏律令大都遺失,篇名可考的有刑名、法例、賊、盜、斗、擅興、系訊、詐偽、斷獄、捕亡、戶、廄牧、宮衛、違制、雜等十五篇。《隋書·經籍志》載北魏律二十卷,一般以篇目為卷,故應有二十篇。上述篇見于《通典》《魏書》和《唐律疏義》,余五篇無考。程樹德《九朝律考·後魏律考》認為是請賕、告劾、關市、水火、婚姻,沈家本《律令考》則認為有赦律。姑列之以存疑。

北魏令自太武帝時已開始修訂,崔浩修神■律時也定令,後游雅纂成。

史失篇名,可能孝文帝時已亡佚。故太和時,詔群僚“儀定百官,著依令”。頒太和新律時,宣示職員令二十一篇,篇名無考,見于史載的有職令、品令、獄官令等。可推北魏令主要規定百官行政細則。但似乎未付諸實施。《魏書·孫紹傳》:“高祖律令並議、律條施行,令獨不出。”宣武帝時,劉芳也撰有朝令,同樣未頒行。北魏令的成效不明顯。

北魏以科入律,科無專典。但開始出現“格”的名稱。孝武帝太昌元年(532)詔曰:“理有一准,則民無覬覦..前主為律,後主為令,曆世永久,實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昌,隄防萬物,可令執筆之宦,四品以上,集于都督,取諸條格,議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當局停記。新定之格,勿與舊制連,務在約通,無致冗滯。”從詔令可看出,格是補充律令的臨時實用法規,作為一種新的法律形式,與律令並行。北魏格僅此一例,內容亦未詳,可稱之為格的萌發時期。永熙以後,魏分東西。東魏孝靜帝興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議定新制,由中書監高澄監修,三公郎中封述,散騎常侍溫子昇、禦史中尉崔暹、侍中封隆之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頒于天下,又稱麟趾新制。麟趾格篇名無考(《北史·竇瑗傳》引麟趾新制三公曹第六十六條,則麟趾格似以曹名為篇名。

後北齊令亦取二十八曹名為篇名)。內容是“百官有司之所常引之事。”屬于行政法規,類似于南朝的科。以格代科,始于北朝,而為隋唐所沿襲。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貢獻是創造了“式”。大統元年(535)宇文泰輔政時,命有司變通古今可以益國利民,便時適治者,作新制二十四條。七年,依度支尚書蘇綽奏議,頒六條詔書,令百官作為座右銘熟誦,又恐百官不力,同時頒職制十二條作為監督。九年,令尚書蘇綽將前所作二十四新制和十二條職制加以損益,總為五卷,頒于天下,稱為“中興永式”,又稱“大統式”。格、式這兩種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現,是法制史上一大創舉,至唐遂制度化,與律令並列為封建法律的四大形式。

北齊初年沿東魏“麟趾格”。天保元年(550),文宣帝嫌魏格未精,令李渾、邢邵、崔■、魏收、王昕、李伯倫等人對麟趾格進行修改,定為“北齊麟趾格”。天保八年,司徒功曹張老上書稱大齊受命不改律令,非所以創世垂法。于是,令魏收、邢邵、李鉉等議定齊律,但積年不成。武成帝即位,于太守元年(561)下詔催督,至河清三年(564)才修成,由尚書令王叡審定上奏。參與北齊編修的先後有錄尚書事趙彥深、中書令魏收、散騎常侍崔昂、大理卿封述,尚書右仆射薛琡、尚書陽休之、國子祭酒馬敬德、散騎常侍王松年、殿中侍禦史崔■等。北齊律共十二篇,二十卷。目次為:名例、禁衛、婚、擅興、違制、詐偽(《唐六典》作欺誤)、斗訟、賊盜(一作賊誤)、捕斷、毀損、廄牧、雜。定律例九百四十九條。同對,又定北齊令五十卷(《隋書·經籍志》、《唐六典》作四十卷、《通典》作三十卷,《新舊唐書》志作八卷),二十八篇,以尚書八曹為篇名,內容大都采自魏晉故事。又將那些不可立為定法的,另編《權令》二卷。

北齊也有格。河清無年(562)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定罪,但律無正文,于是另立“權格”,與律令並行。武成帝年間,由工部郭彥、太府高賓、司車路下大夫裴漢等修成齊格,卷數篇目無考。

北齊律是自晉泰始律以來又一個重要法典,對曆朝法典進行了大刀闊斧的修改。“校正古今所增損者十有七八”。其特點是“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如賊、盜自戰國以來一直為二律,北齊合為一律。又合捕律、斷獄為捕斷,因為賊、盜同類,捕、斷獄相連,故這些合並都比較合理。在刑罰種類上,北齊律定死、流、耐、杖、笞為正刑,正確確立了封建五刑制,以後曆朝的刑罰基本上沒有超出這五刑的范圍,僅是名稱變動或刑罰輕重不同而已。在內容上,北齊律立十條重罪,即後來的十惡,一直沿用至封建社會晚年。在法律形式上,北齊律、令、格、式並行,奠定了封建法律四大形式的基礎。因此,北齊律是一部承上啟下的法典,在中國封建法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成為隋律、唐律的藍本。

北周在宇文泰輔政西魏時,令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未竟而趙肅死。宇文覺稱帝後,又令司憲大夫拓跋迪繼續修律,至保定三年(563)修成上奏,稱為大律,共二十五篇。目次為:刑名、法例、祀享、朝會、婚姻、戶禁、水火、興繕、衛宮、市廛、斗競、劫盜、賊叛、毀亡、違制、關津、諸侯、廄牧、雜犯、詐偽、請賕、告言、逃亡、系訊、斷獄,凡一千五百三十七條。建德六年(577),北周滅北齊時,頒《刑書要制》,內容主要是加重刑罰。又稱刑經聖制。由于酷刑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大象元年(579)廢《刑事要制》。北周律是仿周之大誥而修的。即仿周禮,又采晉律,古今混雜,禮律凌亂,兼之條流苛密、煩而不要,又失之于嚴,刑罰峻苛,在內容上,體例上,用刑上都存在許多弊病,故隋朝雖繼北周而來,但隋律卻棄北周律而采北齊律。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編纂了大量的法典。其中晉律和北齊律在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曹魏時期的科、東魏的格、西魏的式,豐富了封建的法律形式;曆朝法典對體例篇章的厘正,對後代法典也產生深刻影響。

第二節刑法刑法是中國封建法律中最發達的部分。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罰構成法律的基本內容。曆代法典都詳細地規定刑罰的種類、級別。秦以前,刑罰種類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臏刑(刖)、宮刑、大辟五種。前四種為肉刑,常附加于勞役刑,墨者守門,劓者守關,別者守囿,宮者守內。漢律承前五刑。漢文帝時廢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棄市。這是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的一個創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繼續這種改革的趨勢,逐漸形成和確立了笞、杖、徒、流、死這五種新的主要刑罰。此外,還有贖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內存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主要刑罰有下述幾種。

死刑(族刑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