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中古時代-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14

前五種刑中,死刑有棄市、腰斬、梟首、車裂、磔(zhe)、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種形式,有的十分殘酷。至漢代大都廢除,存棄市、腰斬、梟首。曹魏律、晉律規定死刑為三等:梟首、腰斬、棄市。古代以身首分離為重罰,故梟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惡之長”;棄市為最低級的死刑,“死之下”。此外,曹魏對于謀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梟瀦(zhū)”,“梟菹(zu)”的殘酷方式,目的在于“嚴絕惡跡”,但不正式載入律令,僅作為臨時之法。南朝廢腰斬;梁律死刑為梟首,棄市二等。(《隋書·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謀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斬,從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似梁仍有斬刑,但考宋、齊均無腰斬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無腰斬,疑斬即為梟首。況隋志附注斬即殊身首)陳律沿梁制,死罪亦為二級,殊身首為重,全身首為輕。在《梁書》、《陳書》中,梟首有時也稱為斬。從魏晉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趨向于越來越簡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較多。神■律令中死刑為四等:殊死、腰斬、絞、( (《唐六典》載為( 、腰斬、殊死、棄市),( 為桀刑、加于害其親者,太和律廢( 刑,定死刑為梟、斬、絞,以梟首為重。北齊律恢複( 刑,又為四等。北齊的梟首為張尸三日,無市者列于鄉亭顯處,斬為殊身首。北周死刑為五等:磐(《唐六典》作磔)、絞、斬、梟、裂。一般說來,北朝的死刑方式較南朝殘酷,尤以北周為甚。

除上述死刑方式外,這一時期還存在其他處死方式,如焚尸(見《北齊書·思好傳》)、烹(《南史·杜暹傳》、《北齊書·後妃紀》)、支解(《北史·崔暹傳》)、劍殺(《魏書·昭成子孫列傳》)、棒殺(《北史·房超傳》)等。這些方式較為殘酷,一用于民間私自施行的方法,多用于複仇;一是源于游牧部落原始的落後方法。也有官方臨時采取的措施。如《隋書·刑法志》載,南朝梁元帝時“獄有死囚數千,令棒殺之”。這些方式都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死刑方式。

有人認為考競也為一種處死方式。《釋名》稱,考競為考其情而競其命,故為獄死。考競自漢魏至南北朝皆有,實為刑訊,即考其身而競其情,因考競而致死者有之,但並非所有考競都致死,放不列入。

死刑之重者,又夷其族。漢有夷三族之令。魏“夷三族”不在律令,與汗瀦、梟菹一樣,用于懲罰謀反大逆的臨時法。魏律雖不以夷三族為正條,但應用頗廣。魏時因謀反而被夷三族的有曹爽、丁謐、鄧飏、何晏、畢執、李勝、桓范、諸葛誕、毋丘儉,李豐、夏侯玄、張輯、樂敦、劉賢、王凌等(皆見《魏志》本傳)。劉蜀、孫吳也有夷三族之制(見《孫皓傳》、《馬茂傳》、《劉巴傳》)。三國時,族刑除加于謀反罪外,也用于嚴肅法紀。如魏文帝黃初四年(223)詔:“今海內初定,敢有私複仇者皆族之。”劉備攻成都,欲得劉巴,傳令軍中“具有害劉巴者,誅及三族”(《劉巴傳》注引《零陵先賢傳》)。曹魏初年,族刑誅及已嫁出的女兒。正元年間,毋丘儉伏誅時,子婦荀氏應坐死,族兄荀f 通表魏帝,聽義絕離婚,得免。荀氏的女兒毋丘芝亦坐死,時已出嫁為劉子元妻,有孕緩刑。荀氏請求自沒為官奴婢以贖女兒之命。主簿程咸上議,認為女兒既嫁,即為異姓之妻,嫁後生兒育女,即為他族之母,父母有罪,迫刑已嫁之女,而夫黨有罪,又隨夫族受刑,一身二戮,不合理法,于是改律令,族誅不追及已出嫁的女兒。晉沿魏法,泰始律規定“除謀反適養母出嫁女皆不複還坐父母棄市”。惠帝年間,又議族誅不及婦人(孫秀之亂時,解結坐誅族,結女次日出嫁裴氏,因泰始律不追及出嫁女,裴氏要早迎以救其命,但結女願自留解家隨父刑,朝廷因而改律)。永嘉元年(307),東海王越表除三族刑。但實際上並沒有完全廢除,建興三年(315)湣帝勃雍州修複被盜陵掩骼埋■,有犯者,誅及三族。至東晉太甯三年(325)又恢複三族刑,惟不及婦人。南朝基本上沿用晉制,族誅時只及父子同產男,婦人補奚官為奴婢(梁天監元年定棄市應從坐律)。北朝族刑應用較廣泛。什翼健建國二年(S39)規定:“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神■律改為“誅及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減小了族誅的范圍。北魏族刑有門誅、夷三族、夷五族三等級。五族之刑始于道武帝時,高霸、程固、崔浩等皆遭五族之誅。劉潔、宋爰、賈周等被夷三族。太和五年,詔改“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門,門誅止身”。北齊族誅較少見(唯《祖珽傳》載斛律光府參軍封士讓告光反,被滅族),限于門誅。但由于北朝同籍共產的大戶普遍存在,故門誅所牽連的親屬也不少。肉刑肉刑是直接摧殘身體的刑罰。漢以前有黥、劓、刖、宮等。漢文帝廢肉刑,以髠鉗代黥刑,以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囐左趾,棄市代囐右趾。關于肉刑之廢,時論臧否各異,這一爭論,一直持續至兩晉。曹魏時期,有四次爭論,第一次在建安十八年(213),禦史中丞陳群議恢複肉刑,鍾繇贊成,但王修反對,曹操感到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訂甲子科,以木代鐵囐左右趾。又因漢律太重,使減一半。第二次在魏文帝黃初元年,因當時戰爭尚未結束,故無定議。魏明帝太和元年和魏廢帝正始中,又先後兩次議論肉刑的廢複問題,結果都不行。在這四次爭論中,主複派有陳群、鍾繇、傅干等人,陳群認為除肉刑名輕實重,加以棄市代囐右趾,增加殺生;鍾繇主張允許死囚犯刖右趾以減死;傅干重複了“傷人者創”的報複主義。反對派有王修、王朗、夏侯玄等人。王修、王朗皆認為時機未成熟率複肉刑會失去民心;夏侯玄則提出要從根本上杜絕犯罪的根源,否則,恢複肉刑也無濟于事。這一時期,主複派占上風,但由于客觀形勢的限制,未能恢複。實際上也間有施行,如曹魏時有黥人面(《毛玠傳》)。西晉武帝年間,東晉元帝、安帝年間又有三次較大的爭論,主複派代表為劉頌、衛展、蔡廓等。劉頌認為對逃亡者囐其足,盜竊者截其手,淫亂者割其勢,是“去其為惡之具”,而且身體一經傷殘,終生可為誡,他人見之也可畏而不犯。劉頌從除惡塞源的角度論證了肉刑作為刑罰手段的必要性。衛展、蔡廓則重複了曹魏時期名輕實重的理由。反對派有王敦、周f 、曹彥、桓彝、孔琳之等人。他們基本上是重複“不合時宜”的老調,認為北方未統一,不宜有慘酷之聲。此外,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由于反對派“不合時宜”的觀點是以承認肉刑為前提的,而劉頌又提出深刻的理論依據,故主複派仍占上風,逐漸恢複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晉律規定:“奴婢亡,加銅青若墨黥,黥兩眼,再亡,黥兩頰上,三亡,橫黥目下。”(《太平禦覽·刑法十四》)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文獻通考》)。至南朝,關于肉刑的爭論基本停止,但肉刑卻普遍恢複。劉宋時有黥、刖,為盜賊及害吏民者黥兩頰並斷兩腳筋,徙付邊遠。齊沿宋法。梁有黥、劓,施于遇赦的死囚。至天監十四年才廢劓、黥之刑。時也有見宮刑(《梁書·杜崱傳》)。

北朝肉刑主要是宮刑。神■律令規定族誅坐死者年十四以下的處于腐刑。腐刑即宮刑,又稱下蠶室。在北朝普遍存在。(《魏書·平季傳》、《張宋傳》、《抱嶷傳》、《劉輝傳》、《劉思逸傳》、《崔玄伯傳》、《賈粲傳》、《王質傳》)主要用于坐謀反罪,目的在絕其後;也有用于坐劫賊(《魏書·楊范傳》)或敵國戰俘(《魏書·段霸傳》、《趙墨傳》等)。這種刑罰雖屬殘酷、但比起夷族門誅終歸還輕些。西魏十二年(547)廢宮刑,改宮刑為沒官(《冊府元龜·刑法部·定律令三》)。但北齊初又複宮刑(《崔季舒傳》)。

至天統五年(569)才下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為官口”(《本紀》)。

北朝時也見黥刑。西魏大統十三年詔令“亡奴婢應黥者止科之罪。”肉刑的恢複是南北朝時期刑法的一個重要特點,但肉刑只為附加刑,與正刑並存,這是由以肉刑為主體的前五刑(墨、刖、劓、宮、大辟)向廢除肉刑的後五刑(鞭、杖、徙、流、死)轉化的過渡狀況。

撲刑撲刑也是一種身體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荊。撲刑在古代為教刑,用來督責官吏,又稱為官刑。漢文帝廢肉刑時以笞代劓,撲刑始成為正式刑罰。曹魏撲刑不入律,多甲來懲戒官吏,“糾慢怠也”,屬教刑性質(《三國志·魏志·何夔傳》、《韓宣傳》)。魏撲刑嚴峻,鞭杖往往致死(《三國志·魏志·滿寵傳》)。青龍二年(234)下詔減鞭杖之制,又改婦人加笞從鞭督之制。因為笞時脫褲笞臀,鞭則脫衣鞭背,為免婦人形體裸露,故以鞭代笞,著于令。劉蜀撲刑似為正刑,杖二十以上要交諸葛亮親決(《太平禦覽·刑法》十六引《晉陽秋》)。

晉以撲刑入令。晉律“諸有所督,罰五十以下,鞭如令”。有杖、鞭。

鞭又稱督。應受杖而體有瘡者改為鞭。鞭是一種較常用的刑罰,有五十至二十各等,過五十以上稍行之,以督教為目的。晉鞭分法鞭和常鞭兩種。法鞭用生革去四廉制成,常鞭用熟靻不去廉。作鵠頭,紐長一尺一寸,鞘長二尺二寸,廣三分,厚一分,柄皆長二尺五寸。受鞭時脫衣伏锧。

南朝依循晉制。永初二年(421)詔定杖罰之科,刑罰比晉為輕。吏四品以下府署所得輒罰者,聽統府寺行四十杖。齊永明五年(487)制二品清官杖僮干不得超過四十。梁天監元年議定鞭杖之制,正式以撲刑入律。梁律所法定的撲刑有鞭杖二百、一百、五十、三十、二十、十共六等。用時以撲刑為附加刑,施于髡鉗,免官,奪勞等。梁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種。制鞭用生革廉成,法鞭用生革去廉,常鞭用熟靻不去廉,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梢長二尺七寸,廣三分,靶長二尺五寸。杖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皆用生荊,長六尺。大杖的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的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五分:小杖的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圍極少。行刑一般用常鞭,小杖。制鞭、大杖、法鞭、法杖需有持詔才能用。老幼罪應鞭杖的減半,婦人和將吏以上可以罰金代之。當笞二百以上的,只笞一半,余一半後決,中分鞭杖。撲刑在京師皆行于云龍門。陳永定元年定上測行笞律,規定訊囚上測立,鞭二十,笞三十,七日一行鞭,凡經杖共一百五十的得度不承者免死。撲刑在魏晉及宋齊,多為教刑,用于督責官吏,至梁陳始入律,作為正式刑罰廣泛施行。

北朝一直以撲刑入律,鞭、杖為二種法庭正刑。“自鞭杖以上至于死罪,皆謂之刑”(《魏書·高閭傳》)。杖之大小,鞭之長短皆有條文規定。但有司行刑時,欲免之則用細錘,欲陷之則用大杖。獻文帝時乃規定“其錘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北魏撲刑既為正刑,也為附加刑,施于流刑、年刑等罪(見《魏書·趙修傳》、《薛野■傳》、《劉輝傳》)。北齊河清律定鞭刑五等,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稜,鞭疤長一尺。杖刑共三等,分三十、二十、十。大杖長四尺,大頭圍三分,小頭圍二分;小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圍二分半,小頭圍一分半。此外,犯流刑、耐刑者,也各加鞭笞。行鞭刑時鞭其背,鞭五十更換執鞭人:行笞刑時笞其臀,不換執笞人。後周鞭刑分一百、九十、八十、七十、六十,共五等;杖刑分五十、四十、三十、二十、十,共五等。此外,流徒罪亦各加鞭笞。婦人不笞聽贖,以免形體裸露。行鞭刑時罪犯要著刑具,行杖刑則散以待斷。建德六年所頒《刑書要制》加重刑罰,鞭杖皆以一百二十為度,名為“天杖”,後又加至二百四十,犯者多受其苦,致死甚多。大象元年遂廢。

勞作刑勞作刑即拘束其身,罰以勞役。曹魏勞作刑有髠鉗、完刑、作刑三種。

鉗即去其發,鉗即以鐵束頸。魏髠鉗刑分四等,具體無考,可能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髠鉗五歲刑為減死一等(《三國志·常林傳》注引《魏略》:劉肇髠決減死罪),完刑即去其鬢,以去鬢毛而完發,故稱完刑,魏完刑三等,作刑三等,具體皆無考,可能沿漢的完城旦、鬼薪、司寇作之制。

晉勞作刑為髠刑,又稱耐刑,分四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晉律無作刑、完刑,舉凡懲作課役盡歸于耐刑之中。

南朝梁勞作刑七等,其中耐罪四等,髠鉗五歲刑、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此外,又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又稱奪百日)。梁勞作刑多時加刑並著刑具。天監十四年規定徒居作者具五任,無任者著升械,有疾病杖解之。陳勞作刑為髠鉗五歲、四歲、三歲、二歲共四等,同樣加刑械,五歲刑鎖二重,五歲以下鎖一重。

北魏勞作刑稱為徒,分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共五等。因以年為限,故亦稱年刑。北魏徒刑,男徒女著,神■律令廢五歲、四歲刑,規定畿內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槀,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太和律又恢複五歲、四歲刑。徒刑加髠為減死一等(《魏書·李訴傳》)。北齊勞作刑作刑罪,又稱耐罪,即限制其自由而遂其使能任使之。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共五等,雖加撲刑,加刑具輸左校而不髠,無保者則鉗之。婦人犯耐罪配舂及掖庭織。犯流罪而不宜遠配的,男子終身勞作,女于配舂六年。北周勞作刑複稱為徒刑,也為五等,各以一年為差,同樣加撲刑,著刑具。南北朝時勞役刑多加撲刑,著刑具,而免髠鉗。加髠鉗僅限于減死一等。

此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又有質作、輸作、付尚方,配材官治士、甲坊、役官、補兵,配為雜戶、驛戶、樂戶等,也屬于勞作役范圍,但不列入正刑。流刑因罪而流徙邊遠,在虞書舜典已有記載,魏晉也有流徙的刑罰,如三國時,孫吳虞翻因酒過失,孫權遂徙翻于交州。曹魏許元被徙樂浪,夏侯尚“減死徙邊”。西晉時,陸機等人也“減死徙邊”;齊王司馬冏“加罪黜徙”,王遜“遠徙永嘉郡”,殷浩被徙東陽等等。流徙雖一直存在,但未正式入律。也未見有全文記載。南朝宋永嘉初,“有舊令殺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既為舊令,則晉似亦有流徙令文。又宋孝建二年詔:“凡以罪徙放,悉聽還。”又宋令規定:“凡流徙者同籍親近欲相隨者,聽之。”梁天監三年(504)複有流徒之罪,故知此前又一度廢流徙罪。染朝因罪被徙的有景慈、蕭山等。南朝雖有流徒罪例和全文,但始終未為法定刑名入律,後魏始列流刑為五種正刑之一。流刑附加撲刑或髠鉗,為減死一等。和平末年,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于殺人者,請原可命,謫守邊戍。”詔從之。系長孫慮文等皆“恕死從流”。流徙常加役作。如天錫元年(404)發州郡徙謫造甲兵。又劉輝兄弟、趙修等人徙配敦煌為兵,既被流,又兼役。北齊、北周皆以流刑入律,附加撲刑,為降死一等。不同的是北齊流刑無遠近之差,凡犯流則謫邊遠。北周將流刑分為五等,以皇畿為中心,四千五百里為流蕃服,四千里為流鎮服;三千五百里為流荒眼;三千里為流要服,二千五百里為流衛服,各加鞭笞,從流時著刑具。流蕃服為減死一等,流期以六年為限。流蕃服以下的俱徙五年。流刑附加役作,當流者皆配為雜戶。流刑至北周已發展得比較完備。

贖刑贖刑是對犯者課以財物金錢以贖刑罰,屬于財產刑,自古有之。三國兩晉南北朝以贖刑入律。魏律贖刑十一等,贖死罪一等,贖髠刑四等,贖完刑三等,贖作刑三等。青龍二年,改定士庶罰金之令,男子聽以罰代金,婦人則加笞,還從鞭督之例。曹魏時罪作誅死的,皆依等級聽贖。除十一等贖刑外,魏律又定罰金六等,具體無考。又有殺抵罪七等,大概是除名奪爵之類。晉贖刑亦入律,共五等。贖死刑金二斤;贖髠鉗五歲刑金一斤十二兩:贖四歲刑金一斤八兩;三年、二年各以四兩為差遞減。另有罰金五等,分別為十二兩、八兩、四兩、二兩、一兩,又有殺抵罪。非正刑的附加刑亦可贖。如鞭笞每十,收贖金一兩。晉贖刑以金為主,兼用絹。晉律規定老小篤癃疾及婦人犯徙罪的聽贖,每月交中絹一匹,老小婦人減半。扶風王司馬駿曾用五百匹為劉道真贖徙罪(《世說新語,德行篇》)。晉贖刑除以上正刑外,又有閏刑(正刑普遍適應,閏刑極限于某一階層的人),如除名、免官、奪爵、奪俸、禁錮等。晉律規定吏犯不孝;謀殺其國王、侯、伯、子、男、官長;誣偷、受財枉法;掠人私賣;誘藏亡奴婢等罪,若遇赦免刑,皆除名為民(《太平禦覽·刑法》十七)。除名比三歲刑,免官也比三歲刑,若無實職而罪應處免官者以正刑(三歲刑)召還;有罪應免官者有文武加官時,皆免所屬職官。免官常與禁錮並用。晉律規定犯免官者須禁錮三年方許再仕(《太平禦覽·刑法》十七),也有終身禁錮(《晉書·劉隗傳》)。有封號的可以奪爵號為罰,免受正刑、奪俸,類似罰金,用于懲處較輕過失(《晉書·劉隗傳》)。閏刑也代以罰金,晉律規定犯劫盜罪應除名,而所取為飲食之物,不是財利者,罰金四兩以下,免除名(《太平禦覽·刑法》十七)。

南朝前期贖刑未詳,大概沿用晉制。梁初官吏犯法皆科以罰金。鞭杖之刑全部入贖,不行實刑。梁律規定贖刑十等:贖死金二斤,贖髠鉗五歲(加笞二百)金一斤十二兩;贖四歲刑金一斤八兩;贖三歲刑金一斤四兩;贖二歲刑金一斤;罰金十二兩,罰金八兩;罰金四兩:罰金二兩;罰金一兩。天監三年(504)除贖罪之科,至大同十一年(545)才重新恢複。陳朝贖刑基本沿襲梁法,唯閏刑又進一步發達,形成較詳盡的官當法,免官只比二歲刑。官吏犯四歲刑以上的,用官職抵當二年刑,余下的居作;犯三歲刑的用官職當二年,余一年用金或絹贖,若坐公事過失,則用罰金。犯二歲刑的有官職的可贖,犯一歲刑無官也聽贖。官當法的系統化,說明陳朝對官吏法律特權的寬容,特別注重清議禁錮。陳律規定:“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東晉南朝曆來重清議。劉宋禪晉初發詔:“有犯鄉議清議,贓汗滛盜,一皆蕩滌說除,非有赦書皆終身禁錮。”梁有“士人禁錮之科”。除以清議之科入律,說明清議在社會上產生的重大作用。北朝贖刑皆不入律,但一直存在。昭成建國二年(339)規定犯死罪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民相殺者,償被害者家馬牛四十九頭並送葬器物,免刑罰。這時北魏初興,法制不健全,贖法帶原始色彩。至神■律令正式規定:當刑者贖(贖金數量未詳),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法例律規定:王等列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等。延昌二年又改為“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各降本爵一等..鄉男無可降授者,三年之後,聽依本品之盜出身。”北魏的閏刑也較發達,且與禁錮連用。免官、除爵皆禁錮三年。

北齊贖罪以絹代金,贖死罪絹一百匹;贖流罪絹九十二匹;贖五歲刑絹七十八匹:贖四歲刑絹六十四匹;贖三歲刑絹五十匹;贖二歲刑絹三十六匹,然後各加鞭笞。一歲刑無笞,則通鞭,贖二十四匹。贖鞭刑杖刑的每十贖絹一匹。北齊鞭刑五等,各贖四匹、五匹、六匹、八匹、十匹。另有杖刑三等,各贖一匹、二匹、三匹。故北齊贖罪共有十五等,最多為百匹,最少為一匹。無絹之鄉折為錢。北齊的贖罪應用范圍較小,只有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凝和因過失犯罪者才許贖,故北齊的贖刑實為閏刑。

北周贖刑金絹並用,贖死罪金一斤,折絹一百匹;贖流罪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贖徒刑五年的金一斤八兩,四年的一斤五兩,三年的一斤二兩,二年的十五兩,一年的十二兩,流徙刑依年限每年折贖絹十二匹;贖撲刑的每鞭杖十贖金一兩,折中絹一匹。北周鞭刑五等,贖金分別為六兩、七兩、八兩、九兩、十兩;杖刑五等,贖金分別為一兩、二兩、三兩、四兩、五兩。金絹限期上繳,贖死罪的限五旬,贖流罪的限四旬,贖徙罪的限三旬,贖鞭刑的限二旬,贖杖刑的限一旬,到期不繳者歸法行刑,貧者可請而免之。除了贖金、絹及免官、除名、削爵、禁錮等閏刑,犯罪者往往悉沒家財,也是屬于財產刑。

魏晉南朝與北朝在刑法上有一個明顯的差別,魏晉南朝入律的正刑名稱較不統一,基本為死刑,髠鉗年刑(勞役刑),贖刑(財產刑),而鞭杖(身體刑)只作為附加刑,一直未入律。北朝正刑較統一,北魏、北齊、北周皆以死、流、徒、鞭、杖這五種刑體為正刑;而贖刑一直未入律。換言之,魏晉南朝注重財產刑,而北朝注重身體刑。自漢廢肉刑,黥、劓、刖、宮,大辟的五刑體系瓦解,經魏晉的過渡,至北朝形成了新五刑,被唐律收納為正刑,成為封建社會五種主要刑體。

第三節訴訟法司法組織朝廷司法組織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稱廷尉,掌刑獄決訟。建安年間置大理,黃初六年改稱廷尉。

劉蜀稱大理,孫吳初稱大理,後也改為廷尉,長官稱卿,位三品,下設正、監、評,稱廷尉三官,駁議廷尉所決(《三國志·鮑勳傳》載,鮑犯法,廷尉議判正刑五歲,三官駁議罰金二斤)。還有主簿,獄丞,律博士等屬官。兩晉南朝審判機關基本沿襲曹魏之制。梁一度稱大理,旋複稱廷尉,三官分監東門、西門、中華門,手執方木,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北魏初年司法組織不健全,至拓跋珪年間,才模仿漢制建立司法組織。中央審判機關也稱廷尉,長官為卿,副手為少卿。北齊稱大理。下有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此外,又設明法掾二十四人,提事督二十四人,檻車督二人,掾七人,司直、獄丞、獄掾等僚屬。北周審判機關稱大司寇。

檢察機關稱禦史台、又稱蘭台。掌吏治,察舉非法。曹魏時禦史台長官稱宮正,後改稱中丞。蜀、吳皆置,位四品。下設治書侍禦史,分掌諸曹,治書執法(吳稱中執法),掌奏劾,殿中侍禦史,居殿中直察百官行為。此外,還有各類侍禦史,如禁防侍禦史,三台五都侍禦等,都執奏不法。又以司隸校尉,與禦史中丞“分督百僚”。兩晉禦史中丞職責擴大,東晉設司隸校尉,督察權一統于禦史中丞,凡內外眾官有違法憲者無所不糾。以治書侍禦史四員和侍禦史九員分掌十三曹。又有禁防、檢校、符節等禦史。南朝梁稱禦史台為南台,長官稱大夫,後複稱中丞,治書侍禦史舉劾六品以下官吏並分統各曹侍禦史。北魏、北齊檢察機關與屬官與魏晉類似,增設檢校錄事和符璽郎中。北周改稱司憲,屬秋官府,長官有大司憲,少司憲,司憲中大夫。北朝又以尚書令,尚書左仆射參彈劾,與禦史台更相廉察。

司法行政機關稱尚書。尚書為行政機關,兼管司法事務,表明司法行政開始與審判和檢察相分離,這是為適應封建制度發展的需要而強化司法機構的結果。但這時三省制正處于逐步形成的過程,刑部尚書還未正式確立,但尚書省所屬各部、曹都設立了執掌司法行政的官署。曹魏以三公曹、賊曹(法曹)、二千石曹和比部郎司刑獄、盜賊,罪法和律例相比等。又有定科郎(又稱尚書刪定郎)主法制律令。孫吳尚書有賊曹主辭訟罪法。劉蜀以二千石曹主刑事。此外,丞相屬官有刺奸令吏,還有督軍從事等論法決疑。晉司法行政組織分工更細。三公尚書主刑事,都官尚書郎主獄訟,比部尚書郎主法制。太康中省三公尚書,以吏部尚書兼管刑事,司法行政進一步升級。南朝增設都官尚書,為六曹之一,南齊又以尚書右仆射掌刑罪詳訟。北魏司法行政機關為都官尚書,下統都官,二千石,比部等五曹。都官曹掌畿內刑事,二千石曹掌畿外刑事,比部曹掌詔書律令。北齊以殿中尚書所統三公曹掌諸曹囚帳。北周以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副手為下大夫。都官郎改稱司厲,比部郎稱計部大夫。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除司法組織外,中書省、尚書省長官也常兼管刑事。如曹魏黃初五年令:“五月有司以公卿朝朔望日因奏疑事,聽斷大政。”南朝以尚書左仆射,吏部尚書掌刑事,北朝有疑獄,皆付中書省量決。皇帝也頻繁地干預司法審判。這一時期皇帝聽訟,錄囚的史例特別多。曹魏明帝“每斷大獄,常幸觀臨聽之”,劉宋武帝,文帝,孝武帝三朝,聽訟三十多次(見《圖書集成·詳刑典·聽訟》)。

地方司法組織不分立,審判、檢察和司法行政皆由地方長官兼理。州刺史、郡太守,縣令皆理獄訟,決刑斷,並察糾官吏政績。屬官有決曹掾、賊曹掾,或稱法曹、墨曹。州佐有刑獄參軍,司法參軍,郡有功曹掾,門下賊曹。鄉一級無司法組織,以鄉官調理民事管理治安。三國時大鄉設三老、百石,小鄉設有秩嗇夫、百石,以三老、嗇鄉掌教化,聽民訟;以百石掌治安。晉鄉官有秩嗇夫,里吏。南朝鄉官為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三老掌教化,有秩嗇夫聽訟,游微巡禁盜賊。北朝鄉官稱三長。

審判程序與等級獄訟最初受于鄉官,鄉官不能決才上有司。是為初審機關,審畢申報于郡,郡派督郵往縣驗案,獄成遂決。縣不能決,逐級上報于郡,州、朝廷。廷尉為最高審判機關,但皇帝有權干涉廷尉所決,故皇帝臨訟為最終審決。南朝宋廢督郵案驗縣獄之制。因督郵不過為郡的下級屬吏,對縣令所決往往不能提出有力的異議,有案驗之名,無案驗之實,故謝莊上言奏請改制。縣考訊畢,將案情和囚犯送郡,委任二千石級的官吏複審,然後正刑。二千石官不能決的,京師附近移度廷尉,京師以外移度州刺史。齊時,丹陽所轄及京師二百里內囚犯,集京師司隸校尉統審,此外由州郡決斷。北朝的審判程序,北魏為“部主具狀,公車鞠辭,而三都決之”。即當事人提出訴訟,司法行政機關系訊,審判機關裁決。北齊律文有獄成、案成、複檢,也即受訟系訊,鞫證定罪,裁決行刑。

地方司法機關只能審判民事案和一般刑事案。縣級可判撲刑,罰金,州級可判流刑、年刑(兩晉例外,流徒、除名、退免等大事須台奏乃決刑),重大疑案和死刑須上報朝廷審判機關。《三國志·魏志·明帝紀》青龍二年詔:“廷尉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縣獄以定..使與奏。”《宋書·孝武帝紀》載:“其罪甚重辟者,皆如舊先上。”《魏書·刑罰志》:“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三國初,殺生之柄,決于牧守,後隨著皇權的強化,殺生權回歸朝廷,死刑上報複檢制,兩晉南北朝皆然。但將軍開府得專殺生之權,這是司法機構軍事化的結果,與這一時期的戰亂的局面有關。隨著社會逐漸安定,這種狀況也有所抑制。南朝宋規定:“須臨軍臨陣才能專殺,余皆上報,犯者以殺人罪論。”北朝死罪須複奏,無異詞才行刑,至隋形成死罪三複奏之制。

南北朝時期,還施行特別察囚制,由皇帝委派高官巡行州郡,受理冤案,察舉非法,擁有較高審判權力,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

訴訟程序訴訟,包括獄訟和辭訟。即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方式有順訴,越訴和直訴。順訴即依審判等級向所在一級的公車上訴。越訴即越過管轄的行政等級向上一級提出訴訟。直訴即直接上訴于最高司法組織,甚至皇帝本人。後者又稱擋駕。這一時期,法律上禁止越訴,越訴一般要加鞭笞。但特使巡行時例外。特使受皇帝任命,訴于特使含有直接意味。直訴則是允許的。西晉武帝時,在朝內設登聞鼓,吏民有冤,可擂鼓直訴。如帳下督榮晦因罪被司空衛瓘所譴,晦後隨叛兵害瓘子孫。劉繇等執黃幡撾登聞鼓,請族誅晦,詔從之。劉宋大明年間,孝武帝巡行聽訟,士庶有怨皆訴至皇帝面前自訴。梁時在公車府謗木肺石兩邊各設一函,令天下吏民檢舉不法,投書函內,稱肺石函。北朝也在宮廷闕左懸登聞鼓,有冤者撾鼓,公車上奏。

罪犯經過審訊議刑之後,不服的可提出複訴,稱為“乞鞠”。漢制二歲刑以上皆許乞鞫。曹魏以乞鞫煩獄,除之,晉又恢複。晉令規定囚犯稱冤欲乞鞫者,許之(《冊府元龜·刑法部》)。北朝“獄已成及決竟,若有疑案不直或訴冤枉者,得攝訊複治之”。北魏獻文帝在位時,每成獄案,必令複鞫。

訴訟有許多限制。首先必須確實,誣告反治其罪。曹魏有令規定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高平陵事變時,大司農桓范留守京師,曾以司馬懿欲反之事告曹爽,懿知大怒,問誣告人反,依法應治何罪,有司回答依律令反治其身,于是執桓范下獄。這種反坐法本質上屬于同害刑,兩晉南北朝皆存在。北魏規定:“諸告事不實者,以其罪治之。”(《魏書·韓麒麟傳》)如宗室元匡因與尚書令高肇不合,上書罪肇,有司奏匡誣肇,于是處匡死刑。但誣告與否,全憑官吏主觀武斷,如北齊時,上洛王思好欲反,為人所告,韓長鶯因與思好聯姻,遂奏有人誣告宗室,不殺無以杜絕後患,告者竟被斬死(《北齊書·思好傳》)。

其次,對訴訟內容和人也有限制。曹魏黃初五年(224)令規定,犯謀反大逆才能初告,余皆勿聽治。把訴訟內容限制在謀反大逆的范圍內。老幼、奴婢及囚犯無訴訟權。曹魏禁止囚犯告人,否則加罪並牽連親屬。北齊天保八年立格“負罪不得告人事”,晉律規定老幼不得告言人(十歲以下)。再次,訴訟容隱。這一時期皆有律令禁止對直系親屬提出起訴或出庭作證。晉初有父母犯法拷問兒子或兒子逃亡鞭訊父母,大理衛展認為這樣有傷正教,使親親相隱之道離,奏請廢除。東晉時有女子李忽證父叛降北朝,周處認為忽無人子之道,證父攘羊,應處死刑。上從其奏,刑忽于市(《太平禦覽》卷六四七引王隱《晉書》)。南朝宋初,家人探囚時,常被訊辭,侍中蔡廓奏除之。“自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梁律明文規定“子之事親,有隱無犯”。建康三年(504)建康人任提女因誘賣人口,當處死刑,子景慈出辭證母誘賣人口,法官虞僧虯認為景慈證母有罪,宜加刑罰,于是處景慈流刑,徙于交州。北魏有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處死的律條。麟趾格三公曹六十六條規定:“母殺其父,子不得相告,告者死。”這種訴訟容隱是儒家孝悌倫理學說在法律上的反映。

監獄、刑具和刑訊這一時期監獄有朝廷監獄和地方監獄之分。朝廷由廷尉典獄,地方則交法、賊曹,獄官有獄函、獄長、獄小吏等。有罪未決或決而未刑皆囚于獄。三國監獄設置未詳,大概沿漢制。晉朝廷監獄有廷尉獄,洛陽獄,太康五年,又設黃沙獄,專審廷尉獄疑案和皇帝詔令系囚的特案,屬于詔獄性質,由禦史中丞和黃沙治書侍禦史執典。但不久廢除。晉地方監獄設于州郡,地方獄官有法曹門干,賊曹掾史,獄小吏,獄門亭長,賊捕掾等。南朝監獄分南獄、北獄。南獄指設于建康縣的地方監獄,北獄指設于廷尉寺的朝廷監獄。南齊時有尚方獄,屬少府,由左右尚書令典尚方獄,也屬詔獄。陳朝永定元年,置正、監、平管南北二獄。北朝有廷尉,籍坊二獄,是為朝廷監獄,此外又有司州獄、河南獄、洛陽獄、河陰獄。北齊有蘇州獄、太原郡獄、晉陽縣獄和相國府獄,號稱“四獄”。前三者為地方監獄,相國府獄似為朝廷監獄。北朝監獄又有屋獄和地牢之分,地牢用于囚禁重罪犯。

監獄管理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包括系囚制、錄囚制、憫囚制、桎梏制等。晉令規定監獄牆屋須牢固,草蓐不漏濕。家人探囚帶食物,由獄卒代為加熱傳送,離家遠無餉者給廩,由獄卒為之作食等等。這種系囚的生活制度,已頗為完備,能夠對囚犯實行有效的拘押。同時,也顯示體現了憫囚、恤囚。憫囚是封建統治者為緩和階級矛盾而實行的一種手段,內容有“寒者與衣,病者給醫藥”,無後者聽妻入獄等,是儒家仁政德教在監獄管理上的反映,但實際上憫囚是很有限的,監獄管理還是十分殘酷的。如南齊的“上湯殺囚”,便是借給囚犯治病為名毒殺囚犯。錄囚是巡視監獄,訊察囚犯記錄和決獄情況。東漢時,皇帝親自錄囚,至三國兩晉南北朝,逐步形成一種正常制度,皇帝至朝廷監獄錄囚,間也巡行地方監獄。在這一時期有許多記載,錄囚的目的是對監獄管理實行監督,減少囚禁,使獄勿淹留,也帶憫囚色彩。桎梏制則赤裸裸地剝下了憫囚的面具。囚犯除極小部分外,多著刑具。據梁令:“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去,二千石以上非監徵者,並須系之。”魏晉刑具有械、鉗等,犯死罪者著兩械,加拳手鉗重二斤,翅長一尺五寸。南朝刑具有械枷、鉗、鎖、壺手等,並有輕重大小之差。囚犯皆著械,徙者並著鎖。髠鉗五歲刑鎖二重,四歲刑以下鎖一重。死囚行刑前著三械,加壺手,陳朝囚犯不計階品,皆著鎖。北朝刑具為枷、■、械、鎖、桁等。神■律令有始置枷拘罪人。大小輕重皆作詳細規定。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尺,通頰木各方五寸,用于犯大逆和外叛者;流刑以上則著■、械。北齊犯年刑著鎖,無銷用枷,流刑以上著枷、■、械,死刑著桁(大枷)。北周死刑著枷加拲;流刑著枷和梏,徒刑著枷;鞭刑著桎,杖刑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位的犯死刑、流刑著鎖,徒刑以下散之。

這一時期訊囚流行刑訊,即用拷打施刑的方式強迫犯人供狀。魏晉多用鞭打,稱為考竟,考其身而竟其情(一說考竟為獄死,拷其身而竟其命。史料中考竟有致死,但並非都致死,不取獄死之說)。曹操時,收太尉楊彪入許縣獄,尚書令荀彧和少府卿孔融皆囑許縣令滿寵勿考掠,但寵拷訊如法,故曹魏有刑訊之法。西晉時趙王倫曾收吳太妃,趙桀及賈午等付暴室考竟。至南朝梁,以刑訊入津,成為法定的訊囚方法。梁津載有測罰制。若囚犯不馬上招供,便強迫著械站立于高土垛上。梁的測罰十分殘酷,每天晡鼓即上測,直至二更。上測三日不許進食,三日後方許家人進粥二升,婦人及老小則測滿一百五十刻後進粥,測數高達千刻(一晝夜一百刻),重械之下,危墮之上,無人不屈,枉者甚多。故梁末陳初關于測罰展開了一場爭論,結果還是承認了測訊的合法性,只是稍改了測罰的范圍和時間。陳律規定贓驗鑿切而又不認罪者才上測立,土垛高一尺,上圓,僅容囚犯兩足站立,上測者先受鞭二十,笞三十,著兩械及極上垛,每天早晚各測一次,每次測十七刻,連續測三七天,上測七日鞭杖一次。《隋書·刑法志》記載為“一上測七刻,日再上。”按南北朝時晝夜為一百刻,一刻約十五分鍾,七刻才一個多小時,似乎太輕。《陳書·沈誅傳》載沈議“朝夕上測,各十七刻”,高宇認為沈長史議得中,故懷疑漏“十”字,若按每次測十七刻,日測二次,連測三七日,這樣,既比梁制為輕,又不會相差太遠。

北朝刑訊一直入律,神■律令規定:“拷訊不踰四十九杖。”但有司欲免之刑則用細插,欲陷之則用大杖,故獻文帝時規定刑訊用荊,平其節,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杖限五十。但不久,拷訊又泛濫。太和年間,訊囚用重枷,大幾圍,又用縋石懸掛犯人頭上,內傷入骨。又使強壯有力的獄卒毆打囚犯。孝文帝時乃定犯大逆者證據確鑿而不供者才允用大枷。宣武帝時,又禁用枷和懸石拷訊囚犯,下令諸台、寺、州、郡燒毀大枷,審訊盡聽訊之理,必要時才依據囚犯強弱狀況拷訊,不許非法拷掠人。盡管統治者三令五申,但刑訊積重難返,終北魏之年,刑訊仍未能減輕。

北齊的刑訊更加殘酷,用車輻猙杖,夾指壓踝,又迫囚犯站立在燒紅的犁車上,或用燒車缸穿串手臂,文宣帝本人也恣行暴酷,把大鑊、長鋸、剉碓等刑具列于宮廷內,若不合意,便親手屠裂人。北周的刑訊也有過之而無不及。宣帝時,鞭杖之制高達二百多,又作礔礪車嚇唬婦人。

刑訊自魏晉一直存在,至南北朝合法化,而北朝刑訊更加殘酷,這大概與落後的原始殘余有關。

刑罰的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是依情定罪,但有時會因人、因時、疑事而有所變動。

方式有加刑、減刑、緩刑、換刑和赦免。

這一時期刑罰以刑事為重,民事為輕。尤重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至北齊正式立為十條重罪。隋改為十惡,不在赦、贖之列。除十惡外,這一時期加重刑罰的有貪贓,盜賊。貪贓包括貪汙和受賄。各朝皆有受賕(請賕)律,內容未詳。三國時官吏貪贓棄市,魏獄吏范洪受囚絹兩丈被棄市。晉律規定主管物資官吏貪汙五匹(後改十匹)處死,貪贓未達死罪或已到遇赦者皆禁錮終身(《抱樸子·審舉篇》)。南朝時貪贓和枉法加以區別,受賄後枉法的重刑,只受賄未枉法的稍輕。但陳朝又加重,陳宣帝太建元年,規定受賄者雖不枉法也以正盜罪處刑。盡管如此,比魏晉和北朝要輕些。北魏太安三年令:“官贓二丈皆斬。”獻文帝時規定獄官受羊一口,酒一斛者,大辟,參與者以從坐罪治(《北史·張袞傳》)。太和三年稍為改輕,“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但太和新律又規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北齊祖珽受賄補令史十余人,被依法處死。盜賊也重刑。晉律有“行動者斬”,家人棄市,同籍期親補兵(《南史·何尚之傳》、《宋書·何承天傳》)。而盜禦物,官物無論多少皆棄市(《冊府元龜·刑法部》)。南朝梁律偷四十匹以上處死,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黥面,髠鉗補治鎖士終身。北魏津定“群行剽劫首謀門誅”,“盜門同籍全門不仕”。北齊律犯盜終身流刑,犯盜後逃亡在外者懸名注籍,一房配為役戶。北周律更重盜賊之刑,規定盜賊、群攻鄉邑、入人屋,皆可殺,殺者無罪。為盜注其籍。

故犯和再犯也加重刑罰。晉律規定奴婢亡黥兩眼,再亡,黥兩頰,三亡,橫黥目下。北朝規定,犯徒刑二次,犯鞭三次以上的,終身配為下役。北魏斗律規定故犯者,罪加一等。

違反尊卑長幼倫理綱常的行為也加重刑罰。如臣之于君,子孫之于父祖,弟妹之于兄姐,婦之于夫等。曹魏律“毆兄姐加至五歲刑”。晉有“重奸叔伯母之令”。南朝律子賊殺、毆傷父母梟首,罵詈父母棄市。北朝律子孫殺父祖處以車裂的極刑,而父祖殺子孫用刀刃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賣子一歲刑。賣五服內尊長者處死,賣周親、妻、子婦者流刑。這種以尊卑長幼為刑罰輕重等級反映了儒家倫理綱常對法律的滲透。

減刑有三宥三赦。三宥即宥不識,宥過失,宥遺亡。這一時期曆朝律令皆規定過誤免坐或從輕處罰。曹魏律有過誤殺人不得私自複仇。晉律有輕過誤當罰金,或鞭杖者皆減一半。南朝律過誤傷人止三歲刑(比正刑減一歲)。三赦即赦幼弱,赦老耄,赦愚蠢。晉律老小婦人罪杖,罰金皆減一半。張斐律序年八十以上除殺人外,其他皆勿論。梁律規定老小免從坐質作。年八十以上,十以下,孕婦、侏儒、盲者、囚禁免著刑具。北魏律“十四歲以下降刑一等,八十以上非殺人,其它罪皆不坐。”太和律規定犯流徒罪的滿七十聽解名還鄉。北齊律規定年六十以上免配為官奴。北周律婦人笞刑聽贖。這一時期婦人贖罪比男人減輕一半。

此外,犯者自首也可減刑。三國時,馬召坐法當死,都人孫禮教他投案自首,詔減死一等。晉庾純因詣廷尉自首而免罪(《晉書·庾純傳》)。南朝武帝括戶口時,規定一百天內各人自首不問罪,百日內不自首者,查出以隱戶罪論。北朝自首稱“自告”,同樣可免罪或減刑。韓褒為北雍州刺史,州多盜賊,褒張榜于市,一個月內自首者除罪,一個月後獲賊即殺。北朝括戶口時也規定一個時期,到期不歸則以逃亡律論罪。

貴族的法律特權是減刑的重要組成部分。周禮有八辟的邦法,規定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法,可議請輕刑甚至免刑。這種法制原則至戰國時代,受到李悝、商鞅、韓非等法家的猛烈抨擊。他們提出“刑無等級”的“一刑論”,主張“法不阿貴”,“刑不避大臣”。但漢代賈誼等大儒又重新鼓吹“刑不上大夫”。曹魏正式以八議入律,承認了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此後,兩晉、南北朝各朝皆以八議入律,官僚貴族犯法,大必議,小必赦,逍遙法外。晉律規定諸侯及八議以上犯法,得減收留贖,勿髠鉗笞。北朝初皇族有遣,皆不持訊。八議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一直存在,並被廣泛應用。因八議而原宥或減刑的在三國有袁伉(議功)、曹袞(議親)、社畿(議勤)等,東晉有杜預(議貴)、華廙(議功),司馬佗(議親)。在南朝有謝靈運(議功),在北朝有張袞、高綽、蔡澤等。

緩刑或換刑有三種狀況。一是遵循孝道,罪犯有直系親屬年老須奉養者可緩刑或換刑,甚至免刑。晉咸和年間,孔恢罪應棄市,晉成帝憫恢父年老僅此一子,詔赦免死。但這是皇帝特詔,未見法律明文記載。北魏太和十二年令格正式規定:“犯死罪的,若父母、祖父母年老,身邊無其他成年子孫,又無期親者,可仰案後列奏待報。法例律規定,犯流刑者,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無成年子孫和期親者,改換為鞭刑和笞刑,免流,留在家中奉養。但若所奉養者不久死去,則須再從流刑。北魏時,河東郡民李舞犯死罪,母一身年老無其依靠,請免死。司州檢其戶口,認為例合上請,正待換刑,李母忽逝世,結果到李粦服喪三年後再行刑。

二是對孕婦的恤刑。三國兩晉南北朝一直明文規定勿刑孕婦。曹魏毋立儉叛亂時,孫女毋丘芝應坐死,以妊系獄。南朝梁律“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系獄時可免著刑具。北魏神■律令規定:“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但實際有時也刑加孕婦。正始四年(507),中書令崔光奏戳至刳腹為虐待、請依例待產。永年二年(509),詔禁屠殺孕婦以為定制。

三是等待行刑季節。中國古代重自然法,認為春夏是萬物生產、發育的季節,不宜刑戮,只有秋季,氣象凋零,此時審獄斷囚,才順應天時。故《春秋》稱:“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漢代斷獄決死罪,常行予三冬之月。魏晉沿襲除謀反大逆臨時行決外,余皆留于秋後。陳律規定:孟春至夏首不決死罪,須大辟者,已審明判處的,宜且申停。還規定行刑須白天,不得夜晚;須晴天,不得雨天。另外,晦朔,八節,六齋,月在張心日皆不得行刑。北朝京師及四方斷獄奏報死罪,常在秋冬。李彪曾上書“請三春不行刑”,疏斷獄起之初秋,盡于孟冬。

赦宥是皇帝以詔令形式取消或減輕犯罪者的刑罰,方式有大赦,常赦(赦某種刑罰范圍內)、典赦(赦某一地區范圍內)、恩赦(赦個別案例)等。三國時,赦宥的應用相對較少。諸葛亮認為政治不以小惠,慎于赦典,執政十四年僅二赦。曹魏亦然。魏文帝、明帝、齊王三朝三十五年,共十六赦,約二年一赦。入晉以後,赦免頻繁,西晉有國五十一年,五十三赦,約一年一赦。東晉有國八十三年,七十三赦。南朝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劉宋有國六十年,竟赦一○二次,約一年兩赦。南齊有國二十四年,三十七赦;南朝梁有國五十六年,六十四赦;陳有國十三年,三十三赦,約一年三赦。北朝的赦免也不遜色。北魏從拓跋珪稱帝(天興元年)至東西魏分立,共一百三十六年,赦一二二次,北齊有國三十年,赦三十二次,北周有國二十五年,赦二十七次(赦免數字據《圖書集成·祥典部·赦刑》統計)。從魏晉至南北朝,赦免猛增,凡皇室大事,如皇帝即位,改元,立太子、生皇孫,祀祖,皇帝、太子生病等,民間大事,天災人禍等皆頒赦,甚至捕獲珍禽異獸,其他任何可以解釋為洋瑞或惡兆都要行放。赦免的頻繁是政局動亂不安的結果,體現了封建法制的恤刑主義和禮治主義。

第四節法律思想與律學的發展法律思想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法律思想也滲透了儒家禮教的學說,形成了德主刑輔,先禮後刑的觀念。周禮、儀禮、禮記也被糅合于法律思想之中。例如記載周朝官制的周禮之于組織法、行政法,規定社會上層生活規范的儀禮之于行為法,探討禮的原理的禮記之于法理等皆不無影響。漢末喪亂,傳統儒學分崩離析,出現了思想上的變化,在法律思想上表現為刑、禮比較的爭論,亦即制定法與自然法的討論。儒家“禮法為天地之序”其本質是自然法。曹魏時期的劉廙著《先刑後禮論》,一反漢代正統理論,提出制定法重于自然法。鍾苟的《刑措論》也強調了制定法的重要性。而丁儀、王粲則為主德派的代表。丁儀在《刑禮論》一文中,用天人感應的觀點解釋先禮後刑,認為“天之為歲也,先春而後秋;君之為治也,先禮而後刑”,其理論一本于自然法。主張“先生而後殺,天之為數;先教而後罰,君之為治。”王粲則主張“吏服雅訓,儒通文法”,基本上以德治禮教為著眼點。

與上述兩種觀點不同,曹操不單純強調刑為先或禮為先,而是主張在不同社會條件下有不同的應用。“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這種刑禮比較思想,具有一定的辯證因素,不能不說是比較進步的。曹操本人“攬申商之術”,執法嚴明,早年任洛陽北部都尉時,造“五色棒”懸于門上,“有犯禁者,不避豪強,皆棒殺之”。在其統治地區內“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化也”。至于他自己“割發代首”的軼事,更表明了他“刑無等級”的“一刑法”思想,曹操雖主張法治,但對刑罰態度較謹慎,認為刑是百姓的生命,強調“選明達法理者,使操典型”。這種重法慎刑的法律思想較進步。

諸葛亮也主張厲行法治,其立法思想是“威之以法”,劉蜀政權內部關于法治抑或仁政有過一番爭論。法正認為劉氏政權是外來人,應行客主之義,以寬刑馳禁惠撫益州土著豪強,諸葛亮則竭力堅持應以法治國,指出劉焉父子的弊政正在于法之不行,主張對豪強“威之以法”、“限之以爵”,“恩榮相濟,上下有節,才是治國之要”。他以法量功,執法嚴明,有功的,雖仇必賞;怠法的,雖親必罰(如對馬謖),認罪態度好的,雖重必釋;花言巧語掩飾罪過的,雖輕必戮(如對李嚴)。他本人也嚴于律己。第一次北伐失敗,除揮淚斬馬謖外,也追究了自己的責任,上疏請求自貶三級,直到以後才恢複丞相職務。由于他賞罰必信,故雖刑政嚴峻,而民無怨言。諸葛亮還十分重視法治教育,曾寫申不害、韓非的《管子》、《六韜》作為教材宣講。出師伐魏時,上表劉禪,告誡他“官中府中,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犯奸作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賞罰”。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能夠主張皇官不宜享有法律特權,功賞刑罰交司法機構執行,這種法律思想是很不簡單的。

司馬氏政權成立後,儒家的禮教思想重新恢複了統治地位,刑禮先後的爭論基本結束。傅玄《刑禮篇》認為“任刑名民不聊生,通儒達道,政乃升平。”故“聖帝明主惟刑之恤,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兩晉統治者雖提倡禮律並重(《晉書·刑法志》),但用刑是為了保證禮的施行,“亡刑則禮不獨施”,“刑罰以懲惡而為善者勸,而有所勸,則禮亦存矣”。仍然是德主刑輔,超不出以刑輔禮的范圍。

兩晉時期,又存在虛無主義的法律思想。魏晉以來,玄學盛行。出現一批放達的名士,崇尚自然,反對禮、法,認為人性本于自然,應按自然規律生活,不能以禮教或法律加以牽制或壓抑,因此主張既廢禮,又去法。這種法律思想的本質是無為政治。東晉張湛注《列子》,便貫穿了這種“從人所欲”,“任其自然”的法律思想,追求一種虛無主義“從善不近名,從惡不近刑”。鮑敬言則主張“無君無法”,他著《無君論》,認為禮序等級,嚴法酷刑及所帶來的社會罪惡都是由于君臣的存在才產生的,故主張取消君臣,取消法制。鮑敬言看到階級社會的不平等和苦難,但他沒有抓住本質,他所主張的“無君無法”的社會只能是一種烏托邦。

葛洪則在《抱樸子·詰鮑篇》對鮑敬言的“無君無法”提出批評,認為賊殺等罪惡起于自然,是人的本性,所以君臣、禮制、刑法是天理人性的要求。鑒于東晉社會法治混亂的腐敗局面,葛洪振聾發聵地提出“天地之道,不能純仁”,仁不過是為政的脂粉,刑才是禦世的轡策。他主張嚴刑峻法,甚至要求恢複肉刑;要求劃一法律,明刑不濫;誅貴罰上,嚴懲不廉,這些主張充分顯示了他承認法律的權威與普遍性原則,但他嚴刑是以維護禮教為出發點的。是為使君臣有道,德合天地,他承認禮序尊卑是社會的綱常,故這種重法思想有相當局限性。葛洪到了晚年,這種重法思想也消退了,在《抱樸子·明本篇》中,流露了取消刑法的無為觀念。葛洪的思想較複雜,既信奉道教,又推崇懦學,也一度力主明法嚴刑,企圖揉合儒、道、法于一家,為封建統治提供更廣泛的理論基礎。兼取儒、道、佛、法各家學說,這正是在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上舉張湛《列子注》所主張的治內心不治外物,也滲雜了儒、道、佛的觀點。

南朝的法律思想與東晉相差不大,梁劉勰作《賞罰》,認為“聖人之為治也,以仁化愛民,然不可廢刑罰者,以民之有縱也。

是以賞雖勸善不可無罰;罰雖禁惡不可無賞,賞平罰當,理道立矣。”

南朝社會玄風彌篤,談玄為高逸,說法為庸俗,故很少有涉及法律思想的爭論。

北朝的法律思想不像魏晉這樣豐富多采,基本上以儒家仁政德治為主導思想,但又較注重法治,禮法並重,從曆次修訂的律令及統治者的政策可看出。孝文帝時頒遣民獄詔明確主張“重禮慎刑”;李彪的“請三春不行刑疏”,“大臣不加刑奏”,則比較傾向于儒家學說。北齊天保八年李德林策秀才時對罷刑獄策,提出應“稍簡刑書,漸行禮教使■ 遠至,咸感仁心”。禮在北朝的法律思想中一直占優勢。後周的蘇綽則承魏晉法律思想體系,對刑禮關系有比較辯證的看法。他在大統七年所上的六條,全面地體現了他的法律思想。第一條為治心身,提倡躬行仁義,孝悌、忠信、禮讓;第二條為敦教化,主張教民以孝悌、仁順和禮義,三者既備則王道成矣。上無教化,唯刑是用,是世道凋喪的表現;第五條為恤刑獄,提出賞罰得當,以達到止惡勸善的目的,強調治獄之官須戒慎,斟酌禮律;審訊則先以五聽,參以驗證,不冤枉無辜,也不放過罪犯。這些主張都體現了重法慎刑的思想。但其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輸。

法律思想經過魏晉的刑禮比較討論,從東晉開始,逐步形成了禮律並重,以刑輔德的觀點,承認法制的重要性及普遍適應性。但又以法治為禮治的手段,刑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禮教,同時,逐步把儒、法、道、佛等各派思想糅合為一體,形成比較系統的法律思想體系。

律學與律家秦始皇焚書坑儒時,燒毀了法家著作,並禁止私學法律,使律學的發展受抑制;西漢提倡“獨尊儒術”,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律學的發展。至東漢,律學研究才開始複蘇,漢魏之際出現了一批涉及法律的著作,如應邵的《律略論》,叔孫通、趙禹、張湯等編纂了一些傍律、單律。馬融、鄭玄等名儒也對漢律進行章句論釋,十多家章句多達數十萬言。然而,漢律基本上是依附于經學的,注律者皆為當世名儒,他們用儒家經義來解釋法律,以律文附會經義,也使儒家學說滲入法典內容,這種律學研究實際上處于附庸的地位。至魏晉,隨著思想解放運動的展開,律學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出現了一批法律專門著作。三國時,劉邵作《法略論》,專門探討法律理論。鍾會著《道論》二十篇,史稱鍾會“實刑名家”;丁儀著《刑體論》,專論刑體問題。劉廙因與丁儀觀點不同,也著書數十篇,與丁儀就刑體展開廣泛討論。入晉,律學著作進一步專業化,賈充、杜預《刑法律本》二十一卷,專門解釋泰始律,張斐著《律解》二十卷,《雜律解》二十一卷,《漢晉律序注》一卷、《注律表》一篇。律學在兩晉達到一個高峰,大批的專業著作和律學家的出現,說明律學開始脫離經學而獨立發展為一門專門的學問。而且律學理論不再停留在戰國時期法家關于法律性質、作用等一般規律問題上,逐步深入到具體理論問題,如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標准,立法原則,法典體例,訴訟審判理論及法學基本觀念等。如西晉時劉頌提出了罪行法定的初步原理,認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未論”。杜預也主張“審名分,塞異端”以及熊遠的“王者唯當征文據法,以事為斷耳”。這些主張在實質上與十八世紀西方“法無明令規定不為罪”的法律原則有相似之處,而中國在三世紀就已見端倪。當然,由于封建皇權的至高無上和比附定罪的存在,罪行法定只是停留在理論上,也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理論的提出也是一種進步。

關于法律基本概念,張斐在《法律表》中對故犯、過失、賊、斗、贓、盜等二十多種律義進行較名,亦即給予明確定義。如“其知而犯謂之故”,“背信藏巧謂之詐”,“兩訟相趣謂之斗,兩和相害謂之戲”,“不意誤犯謂之過失”,“二人對議謂之謀”,“取非其物謂之盜”,“貨非其利謂之贓”。張斐給這些法律概念所下的定義,應當說是比較准確的,也有一定科學性,故一些定義仍沿用至今。

關于定罪原則,劉頌提出要區別故犯、犯罪、過失的差別,涉及到犯罪動機的理論;張斐也認為議刑要“慎其變,觀其理”。有許多行為相似而罪行性質迥異,故執法時,須審慎辨別罪行與罪行之間,故犯與過失之間等等的差別。

關于司法審判,張斐提出了刑、理、性三個相互聯系的概念。認為“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故定罪正刑不僅要有人證、物證而且要本其心,審其情,觀察罪犯的表情、眼神、臉色來協助判斷,這種主張包含犯罪心理學的原理。

關于立法原則,劉頌提出“看人,隨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就是說法律的制訂應依據實際狀況,運時而應,又要以普遍存在的一般狀況為基准,不能以個別的、特殊的情況為立法依據。同時,又主張限制君主對立法,司法的干涉,提出“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法律一經制訂,就不要任意改動。然而,劉頌同時又承認立法“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臣得以擬議”,故對君主立法權司法權的限制也是十分有限的。

關于法典編纂原則,張斐對魏所創以刑名為篇首的體例進行了理論闡發,認為“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之綱領。”故刑名為全律之核心,應置于諸篇之首,統領全律,經過張斐的理論闡發,這種體例遂為封建法典定制。杜預則提出了“簡直”的原則,認為律文、法例必須簡潔明確,使人一目了然,才便于遵守和執行,這樣,扼法的人也自然會減少。若律令繁雜,人們難以辨識哪些屬非法,便容易觸犯法令。這種編纂原則是較合理的。杜預參與修訂的晉律,正是依據這種指導思想,對漢魏舊律進行了大刀闊斧的刪削,使晉律“■其苛移,薦其清約”。

必須指出,西晉的法律思想和律學雖然有很大發展,所提出的法律理論亦具有一定科學性和進步意義,但其法律思想基本上是以儒家學說和唯心主義為理論基礎的,是以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為目的,故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其科學和進步意義也有很大的局限。

南朝不尚刑名,律學大衰;北律雖重法治,但在律學理論上亦沒有重大突破。比較具有特色的是律學的專業化傾向。崔祖思曾上疏“請擇人習律令奏”。北朝研習律令風氣較濃,加上家學傳統形成了律學世家,如渤海封氏,封琳參與議定北魏太和律;封隆之、封述參議東魏麟趾格;封述又主持刪定北齊麟趾新格,後又與封繪參議北齊河清律。

第五節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制的特點和曆史地位這一時期的法律,與曆代封建法律一樣,都是以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為目的,保證統治者特權,鎮壓被壓迫階層的反抗,維護皇帝的最高統治。皇帝擁有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廢。皇帝可以任意刑罰和赦免一切人。雖然,這一時期較進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權對立法和司法的干預,但這只是理論的空談,而且這種企圖也是十分局限的。除了這些共同點之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與其他時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法典的儒家化與禮治主義的確立戰國時期的《法經》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師宗法家之說。蕭何修漢律,摭采秦律,大體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屬于法家的系統。漢武帝提倡“獨尊儒術”之後,儒家學說壟斷了各個領域,也開始了對法律的滲透,表現為鄭玄、馬融等大儒為法律章句。漢律通過名儒用儒家經義進行解釋,面目漸非。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統地編纂法律,則始于曹魏。魏律的編修者陳群、劉邵等皆為當時名儒。其學術思想屬于儒家系統。劉邵曾受命集五經,以類相從,正始中,執經講學。對禮樂經典有精湛研究,著《樂論》十四篇,其政治思想是制禮作樂以移風易俗。陣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學說的教育,精通經典(從奏疏輒引《詩》經、《禮》經可看出),政治思想是主張崇德布化。魏律在這些名儒的編纂下,內容上吸收了不少儒家學說。如恢複複仇的法定地位。《禮記·曲禮》有關複仇之義,認為父仇不共戴天,為父祖複仇被視為孝義之舉。至西漢逐步禁止①。雖然事實上存在複仇,但法律上是禁止的。魏初也禁複仇,但太和修律時又恢複了複仇為法定行為,魏律規定:“賊計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不同的是附加了限制,“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又秦漢有異子之科,為商鞅變法所定,旨在分化宗法紐帶,促進經濟發展。但與《禮記》中:“子無異財”的經義相悖,魏律正式規定“除異子之科,使父予無異財”。再如《周禮·秋官》有八辟麗邦法,給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官僚以法律特權,有罪先請,議而從輕,這種法制原則,至戰國時代受商鞅、韓非等法家的猛烈抨擊,他們提出“刑無等級”,“法不阿貴”,要求實行一刑制。但至漢代,賈誼等大儒重新鼓吹、刑不上大夫”。曹魏正式以八議八律,用法律形式承認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此後,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隋、唐皆以八議八律,成為固定的法律制度。

晉律也出于名儒之手。杜預精于經籍,自稱有“《左傳》癖”,撰《眷秋左氏集解》;荀f “明三禮”,“知朝廷大儀”。在法律內容上,晉律“峻禮教之防”,如“重奸叔伯母之令”,“崇嫁娶之要”,首創“准五服以治罪”,使“依服制定罪”成為封建司法原則,正如陳寅恪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所指出:“古代禮律關系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① 關于漢禁複仇,有不同意見。史載確有複仇之例,但屬非法。建武初,桓譚上疏,認為私仇結怨,子孫相報,結果加深忿恨,以至滅戶殄業,建議“今宜申明舊令”,禁止複仇,敢私複仇者加刑,家屬徙邊,故知漢有禁複仇之令。

創造晉室,統治中國,其所制之刑律尤為儒家化”。南朝完全沿襲晉律,與儒家系統一脈相承,北朝法律亦是秉承華夏儒學之正宗,在法典史一章已詳述。盡管拓跋氏處于較低的社會發展階段,早期律令中帶有一些落後的因素,但整個法制系統是本于儒家學說的。特別是後周律,完全模仿周禮定律,是儒化最突出的例子,但由于後周律過分注意形式上的複古,不能適應已發展的社會環境,故很快被淘汰了。

除了儒家取代法家編纂法典,進行儒家學說的滲透外,注律也全盤儒化。曹魏明帝規定注律只能采鄭玄之說,不能雜用其他解釋,確認了儒家釋律的唯一合法地位,從而排斥了其他學說的解釋法。晉律亦規定:“凡為駁議,當合經傳。”北朝凡有疑獄,皆付中書以經義量決,律令的運用及審判也儒化。春秋決獄在整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一直存在,尤以北朝為突出。司法官員在決獄時,往往曲法全禮,對一些出于孝道,符合三綱五常道德規范但卻觸犯法律的案例,都不卒決,以疑獄上報,最終多是赦免有罪。(如晉的王談《太平禦覽·刑法部》引《續晉陽秋》,宋的錢延慶,齊的朱謙之,梁的張景仁,後魏的孫男玉、孫益德等,見有關人物傳)封建倫理綱常具有超越法律的效應,充分體現了中華法系的禮治特點。

總之,以儒入法發端于漢末,經三國兩晉南北朝曆代的滲透,法典的儒化一朝比一朝嚴重,後一朝法典不僅吸收了前一朝法典中儒家因素,揚棄法家因素,又不斷加進新的儒家因素,法典內容、形式的儒化愈來愈完備,至唐代,遂產生了“一准于禮”的典型封建法典——廟律。

濃厚的宗法家族主義色彩宗法理論的核心——孝悌成為刑罰的原則,違反孝悌可以科罪,不孝即犯法。三國時魏甘露五年(260)詔:“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夫人有不孝,尚告治之。”晉律:“子不孝父母,子棄市。”不聽父母的教導,則以斗訟罪處刑。南朝律令規定子弟不聽父母之訓,敬恭有虧,父母可殺之(《宋書·何承天傳》)。劉宋時,張江陵與妻吳氏咒罵母親黃氏,黃氏忿恨自殺,結果判張江陵梟首,吳氏棄市,免死補治。又有民唐賜因飲酒得病,吐二十余蟲而死。其妻張氏遵唐賜遺囑剖腹檢查,郡縣法官認為張氏忍行刳剖,屬傷夫罪,而唐賜子不禁止母親剖父尸,屬不孝,結果,判唐賜子棄市,張氏五歲刑。北朝初律令規定子不遜父母,憑刑。太和十一年又加至死刑。違反孝悌作為犯法科罪,但若為了孝悌而犯法,則可以原有,北魏永平五年(512)冀州民費羊皮因家貧無以葬母,賣女為婢,依律賣子一歲刑,但宣武帝認為費羊皮是為了葬母,孝性可嘉,不但免刑,還令官府出錢贖回其女。這一時期,為報父仇、母仇、夫仇而殺人犯法的,多得到赦有。孝悌不僅表現在父母有生之年,在父母死後的服喪期也不能有非禮的行為。三國時許嘉因父死停靈期間修道路,成不敬罪,被處鞭刑(《太平禦覽·刑法》十五引《汝南先賢傳》)。晉時,王籍之居叔母喪而婚,顏含居叔父喪而嫁女;梁龕當除婦服而請客奏伎,皆被劉隗彈劾科罪,甚至連周f 等三十人因參加梁龕的宴席而被“奪俸一月”。居父母喪不能繼續出仕。晉時丘仲李遭母喪,起攝職,被除名。北魏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魏書·禮志》)偏將軍龍虎喪父,守喪二十七個月,因其中碰上一個閏月,龍虎將閏月算在內,滿二十七個月便回府請求授官,結果被元珍奏居喪不計閏月,依律判龍虎五歲刑。北魏初,由于戰事頻繁,往往課征服喪的民役,神龜元年(518)下令自今以後,民居父母喪,即使有兵馬戰爭也不許請起居喪。

在刑罰上,以尊卑親疏為等級。魏律,毆兄姐加至五歲刑,為減死一等,十分重酷。晉律“重奸叔母之令”,犯者棄市,以維護家族內部倫理綱常。北魏律賣子一歲刑,但賣五服年尊長則處死刑。父祖毆殺子孫四歲刑,以刀刃殺五歲刑,但子孫殺父祖則處以( (車裂)刑。此外,刑罰上的家族連坐法,家屬代刑法,也都是宗法家族主義在刑罰上的反映。在訴訟法上,允許為親者隱;在財產法上禁止別籍異財;在婚姻法上,確認家長決婚、族長決婚。整個法律系統都帶著濃厚的宗法家族主義色彩,維護家族內部倫理綱常的禮治在某種程度上甚至超過了法治;私刑主義也存在。這種現象與門閥體系有關,門閥政治是擴大了的家族法治,血緣是世家大族賴以維持的紐帶,故宗法家族主義在這一時期表現得特別突出。

嚴格的身份法在組織法上實行九品中正制。依身份等級授官;在經濟法上,曹魏“賜公卿以下租牛客戶各有差”。西晉的占田課田,北朝的均田,依身份等級授田;在法律上,八議八律,官當法發達,依身份等級處刑。婚姻法上良賤禁婚,社會各階層互為內婚制,戶籍法上士庶別籍,奴婢部曲的身份有許多限制,不同階層有不同的刑法(如士亡法,官當法),凡此種種身份法特點,是由這一時期的世族門閥體制規定的。

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律體系這一時期的法典,都以刑法為主要內容。雖也涉及民事、婚姻、財產、訴訟等,但都是規定懲罰的罪例,作為刑法的附庸而存在。如曹魏律十八篇,晉律二十篇,僅戶律一篇涉及民事,至北齊,才以婚姻法入律,與戶籍共為一篇,稱婚戶律(隋以後改稱戶婚律)。這種民法、刑法不分,諸法合並于刑法一體的系統,是中華法系的特征,根源于立法精神的集體主義原則,視婚姻、財產等涉及私人財產的民事無關宏旨。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由于自然經濟完全占統治地位,自給自足的封閉系統較穩固,民事關系尤不發達,加上世族門閥統治造成宗法家族紐帶強化,民事糾紛多在宗族內部采取調整的方式解決,故民事立法無獨立存在的必要性,諸法合體的現象更加突出。律學的發展與法律概念的規范化律學至兩晉有了長足的發展,立法原則,定罪原則,審判原則等理論都有突破,並涉及到犯罪動機,犯罪心理學等理論。故犯、過失等法律概念也開始有明確意義,並具有一定科學性,沿用至今。

法典的從繁到簡秦律向以繁蕪著稱。漢律除秦苛法,法律條文大為減少,但經兩漢曆朝的增訂,至東漢末年,又十分龐大,計有四千九百八十九條,七百七十三萬字。經過魏晉大刀闊斧的刪除,晉律精簡至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余字。這是封建法典從繁到簡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此後,南北朝(北朝律除外)皆遵循杜預“律貴簡直”的編纂原則,法律條文都比較簡明。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典在中國法制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曆史地位。

一、在內容上,八議八律,十條重罪的確立和官當法的發達。

二、在法律體系上,奠定了以刑名冠于律首的結構,既體現了刑法原則的重要性,又增加法典的科學性。

三、在法律形式上,北朝出現了“格”、“式”,法律形式逐步趨向一致,至隋唐制度化,形成封建法律四大形式:律、令、格、式。

四、在刑法種類上,漢廢肉刑,經過魏晉的演變,北朝確立了笞、杖、徒、流、死的五種主要刑罰,完成了從奴隸制的前五刑(劓、黥、腓、宮、大辟)向封建制五刑的過渡。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封建法典的一個重要發展階段,吸收秦漢的律,加以革新釐整,對後代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隋律基本上以北齊律為藍本,而唐律又沿隋律,故封建法律的典型——唐律的淵源可追溯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所以說,這一時期的法律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

第七章兵制第一節東漢末的集兵方式西漢以征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年滿二十三歲的成年男子,要充當兩年常備兵。一年為衛戍京師的衛士,或是屯戍邊地的戍卒;一年為郡國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士(水軍),接受軍事訓練,每年秋季定期檢閱,稱“都試”。劉秀建立東漢,值大亂之余,深知“天下疲耗,思樂息肩”(《後漢書·光武紀》);讓百姓休養生息,事關皇朗統治的鞏固。而且西漢末利用“都試”控制郡國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劉秀對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備成了劉秀的一項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詔罷郡國都尉,並職太守”(《文獻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國有眾軍,並多精勇”為名,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複民伍”(《後漢書·光武紀》)。“自是無複都試之役”(《續漢書·百官志》),“都試”也取消了。終東漢之世,雖然征兵之制並未明令廢止,不少地區往往複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漢以來民間講武的傳統制度業已廢弛,征兵之制漸趨衰落。

東漢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引應勁《漢官》:“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囂然。不及講其射禦,用其戒誓,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鳩雀捕鷹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強地主私家武裝的發展,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豪強地主在自己田莊中“繕五兵,習戰射”(《四民月令》),從自己控制下的依附農民中挑選精壯,組織部曲私兵。豪強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補充封建國家鎮壓力量的職能,同時又使東漢社會醞釀著的分裂割據傾向加速發展。

漢靈帝中平元年(184)爆發的黃巾起義,嚴重威脅著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主階級暫時停止了內部斗爭,集中整個階級的力量向農民起義軍瘋狂反撲。在鎮壓黃巾起義的過程中,豪強地主的私家武裝獲得了合法、公開發展的機會,實力急劇膨脹,演成尾大不掉之勢。黃巾起義雖然被鎮壓下去了,東漢皇朝卻也名存實亡,東漢國家軍隊已轉化成為各軍閥私人控制的武裝。此時,各軍閥集團已無法沿用傳統的征兵制度作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崩,兵連禍結,災疫繼踵,人口銳減。人煙稠密的中原地區“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詩》),軍行之處,“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絕而無民者不可勝數”(仲長統《昌言·理亂》)。戶口減耗到如此程度,是難以實行規范化的征兵制度的重要原因。

漢制,“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續漢書·禮儀志》)。只有切實掌握“民數”,方能“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徐干《中論·民數》)。東漢末天下大亂,“四民流移,托身他鄉,攜白首于山野,棄稚子于溝壑”(《三國志·魏志·陶謙傳》注引《吳書》)。百姓流徙,居無定所,戶口無法稽核,實行規范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據。

秦漢時,郡縣以下設鄉、亭、里,具置鄉官,“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續漢書·百官志》)。賴此健全的基層政權機構,政府方能順利稽核戶口,征發賦役。東漢末朝廷權力有名無實,豪強割據勢力“大者連郡國、中者嬰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國志·魏志·文帝紀》注引《典論·自敘》)。基層政權機構解體,塢壁林立。塢壁是戰亂中豪強地主控制下的民眾結宗自保的一種經濟軍事結合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軍閥割據政權所遣長吏;庇護壁民逃避征役,乃至軍閥割據政權“發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國志·吳志·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軍閥政權要削平境內林立的塢壁,重建聽命于政府的基層政權機構,絕非易事,而沒有一個健全的基層政權系統,就無法推行漢代那種規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軍閥集團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對風云變幻,盛衰莫測的局勢,莫不以眼前得失為轉移,無暇顧及長遠,從權采用募合、料簡、收降等不規范的方式集兵。①①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太祖至陳留散家財,合義兵,將以誅(董)卓。” 《三國志·程昱傳》:“昱收山澤亡命,得精兵數千人,乃引軍與太祖會黎陽,討袁譚、袁尚。”《三國志·董卓傳》:“卓又吏呂布殺執金吾丁原,並其眾,故京部兵權唯在卓。”《三國志·吳志·孫破虜討逆傳》:“(孫)堅又募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許人,與(朱)儁並力奮擊,所向無前。”同傳注引《江表傳》:“(孫)策複就攻,大破(劉)■。..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進夏口攻黃祖。”《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時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烏丸雜胡駒,又略得饑民數千人。”第二節世兵制度的形成曹、孫、劉三個集團在創業的複雜斗爭中,不得不和其他軍閥集團一樣,從權采用收降、募合、料簡等辦法補充自己的軍隊。魏、吳、蜀三國初具立國規模,鼎立局勢日趨穩定之後,勢必要建立規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經濟、軍事及自然地理條件各有差異,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漢沿兩漢之制,以征兵為主要集兵方式,輔之以募兵:魏、吳則以世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為輔。

世兵制度的含義,一是兵民分離(兵、民戶籍各別),一是兵家終生為兵、父死子繼、兄終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變其身份),形成一個以當兵為世業的職業兵階層。

漢末三國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為典型。《三國志·魏志·辛毗傳):“文帝踐阼..帝欲遷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士家的子女稱“士息”(《三國志·魏志·陳思王植傳》)、“士女’(《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士家有獨立的戶籍,須皇帝詔准,方能改變身份。《三國志·魏志·少帝紀》載帝褒揚合肥新城死節之士劉整、鄭像詔:“今追賜整、像爵關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襲爵,如部曲將死事料。”除士名,即從士家的專門戶籍上除名。又《晉書·王尼傳》稱士家子王尼“初為護軍府軍士,胡毋輔之與琅邪王澄、北地傅暢、中山劉輿、颍川荀邃、河東裴遐迭屬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陽令曹擄請解之。擄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晉承魏制,足證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須皇帝制詔。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曆史原因。

曹操在經濟崩潰,戰亂不息的曆史環境中創立基業,深知要鞏固政權,並能支持長期統一戰爭,必須效法“秦人以急農兼天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廢。承平時期,自耕農經濟比較健全,小農戶是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是實行征兵制的依憑;漢末大亂之後,自耕農經濟調弊,小農戶急待休養生息,無力負重。如果照搬漢代征兵制,繼續以小農戶為主體組織國家軍隊,勢必對自耕農經濟的恢複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危及曹氏統治的根本。正是在這樣的社會曆史條件下,曹氏統治集團既要保障穩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穩定可靠的糧源,就不能不因時制宜,在人口編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時,齊管仲治國,士、農、工、商均“群革而州處”,以便子承父業,“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國語·齊語》)。從而形成一種穩定的階級秩序,達到安定社會,發展生產、富國強兵的目的。管子治國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業。漢末三國的政治局勢與春秋大國爭霸的形勢十分相似;加之大亂之後,迫切需要重建穩定的階級秩序,以求迅速恢複和發展生產,為奪取統一戰爭的勝利奠定基礎,因而魏晉時主張效法管子治國者不乏其人。《晉書·傅玄傳》載玄上武帝疏:“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氮..臣以為亟定其制,通計天下若干人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為農,三年有一年之儲;若干人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為商賈,足以通貨而已。”曹氏政權顯然是遠師管子經國制事之遺義,將國家控制的人口編制為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部分,各有獨立的領轄系統和單獨的戶籍,各自向封建國家承擔不同的義務。這實際上是在當時曆史條件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擔者,構成國家軍隊的主體,這樣的人口編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離。

曹魏士家父子相襲的制度,與管子創制之“士之子恒為士”,漢代虎賁、羽林等宮廷侍從軍的父死子繼的古制顯然有一定淵源。但這個制度的形成和確立,絕非僅僅因襲古制。東漢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對東漢豪強地主田莊中的狀況作了詳盡地記述。從《四民月令》的記述反映出,豪強地主田莊中的階級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豪強地主完全掌握了田莊中從生產到生活的每一個環節,貧苦農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為之服役..曆代為虜,猶不贍于農食”(《通典》卷1 引崔寔《政論》)。豪強地主不僅控制和支配農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農民的家庭其他成員;不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們,而且將這種控制與支配的權力世代延續下去。作為控制與支配的交換條件,豪強地主必須向農民提供生存和從事簡單再生產的最起碼的條件,並庇護他們逃避國家的搖役。田莊農民和豪強地主之間,形成了一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漢末軍閥多系豪強地主出身,其軍隊的基干力量是他們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數是依附農民。因此,豪強地主田莊中形成的農民對地主的強烈人身依附關系,照樣搬入軍隊,演化成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關系。曹操由一個普通軍閥上升為國家統治者,曹魏國家軍隊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種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關系,此時自然體現為兵士對封建國家的強烈人身依附關系。封建政權憑藉這種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象豪強地主控制與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屬那樣,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屬。這就使得實行世襲兵制成為可能。

在統治階級鎮壓黃巾起義和群雄逐鹿的殘酷斗爭中,“鄉邑望煙而奔,城郭睹塵而潰”(《三國志·魏志·文帝紀》注引《典論·自敘》)。社會環境如此險惡,“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謀求生存成了人們最大的欲望。軍隊作為一個有嚴密組織的武裝集團,求取生存的能力遠較平民為優。于是,軍人家屬隨營的現象十分普遍。①雖然攜帶家口使部隊的戰斗力大受影響,但非此不足以穩定軍心。而在極為險惡的社會環境中奮戰圖存,武裝集團中的戰斗員和非戰斗員的界限就不可能劃分得十分清楚。《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稱興平二年(195 年),呂布、陳宮率萬人襲曹操,時操兵皆出取麥,“在者不能千人,屯營不固。太祖乃令婦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隨營婦女操戈拒敵,表明隨軍家屬與兵士一樣受軍法部勒,受將帥的嚴格控制與支配。在這樣的環境中,婦女在必要時尚且須操戈拒敵,有戰斗能力的男子繼父兄為兵,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兵士家屬隨營只是不得已而為之。當曹氏集團逐步建立了穩定的後方基地後,隨營的將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權沿襲先秦以來的“保質”制度的精神①,將兵士家屬聚居一處,集中管理②,作為人質嚴加控制。這一措施,①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呂布、陳宮將萬余人來戰)于是兵皆出取麥,在者不能干人,屯營不固。太祖乃令婦人守陴,悉兵拒之。”《三國志·吳志·孫破虜討逆傳》注引《江表傳》:“是時,陳■屯海西..(孫策)遣呂范、徐逸攻■于海西,大破■,獲其吏士妻子四千人。”《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注引《英雄記》:“備軍在廣陵,饑餓困踧..遂使吏請降(呂)布。布令備還州,並勢擊(袁)術。具刺史車馬童仆,發遣備妻子部曲家屬于泗水上,祖道相樂。”① 《墨子》卷15《雜守》:“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者,乃得為侍吏。諸吏必有質乃得任事。” 《睡虎地秦墓竹簡》之《秦律十八種》、《居延漢簡》中,屢見“葆子”、“葆”等字樣。

繼續體現了曹氏政權對兵士家屬擁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權力。

經濟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屬對封建政權強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田莊中的豪強地主對依附農民及其家屬擁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力,同時也必須承擔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的義務,時有“振贍貧乏”之舉(《通典》卷1 引崔寔《政論》)。當這種人身依附關系中的經濟依附關系移置到軍閥部隊中時,體現為兵士及其家屬一切受將帥支配,如同將帥私產;將帥則須存恤士卒,贍養其家屬③。《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載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頃以來,軍數征行,或遇疫氣,吏士死亡不歸,室家怨曠..其令死者家無基業不能自存者,縣官勿絕廩,長吏存恤撫循,以稱吾意。”如果本來就不存在發放廩糧贍養兵士家屬的制度,也就無所謂“絕廩”了。可見曹氏集團統治確立部曲私兵轉化為國家軍隊後,將帥贍養兵士家屬的慣例,在國家制度中仍得到體現。同時,曹氏政權既然按“保質”制度的原則將兵士家屬集中居住,嚴加控制,那麼也必須按“保質”制度的慣例,擔負起贍養兵士家庭的義務①。贍養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經濟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權,這就大大強化了封建政權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與支配的權力;封建政權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把戰亂期間已經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慣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體過程已難知其詳,但世兵制的確立必須以完成兵民分離和父死子繼的制度化為前提。《三國志·魏志·武帝紀》稱初平三年(192):“青州黃中眾百萬入兗州..(曹操)追黃中至濟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萬,男女百余萬口,收其精銳者,號為青州兵。”同書《賈逵傳》引《魏略》稱曹操病逝“而青州軍擅擊鼓相引去”,朝廷“乃為作長檄,告所在給其廩食”。青州黃中乞降至曹操病逝,曆時二十八年,猶存青州軍之名,足見青州兵是一個自成編制、與眾有別的特殊集團。青州黃巾乞降時,“男女百余萬口”,曹操僅“收其精銳,號為青州兵”。余眾如何處置,不見記載。不過,此時勞動力緊缺的矛盾己日漸尖銳,曹操絕不會把收編之余的大量黃巾降戶驅歸政敵。因此,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將黃中余眾隨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這些黃巾降戶補充。青州黃巾降戶因此成為有剔于一般民戶的特殊社會集團,充當青州兵的特定兵源。這樣一來,充任青州兵的兵役義務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這實際上是兵民分離的最初嘗試。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黃巾降戶補代的原則確定之後,下一步自然是產生出規范化的補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終弟及”

這種補代方式,不僅在家屬隨營時期己成通例,而且看起來最為“公平”,② 《三國志·魏志·李典傳》:“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請願徙詣魏郡。..遂徙部曲宗族萬三千余口居鄴。”同上書《臧霸傳》:“霸因求遣子弟及諸將父兄家屬詣鄴,太祖曰:‘諸君忠孝,豈複在是!昔蕭何遣子弟入侍, 而高祖不拒,耿純焚室輿櫬以從,而光武不逆,吾將何以易之哉!’”同上書《梁習傳》:“習到官,誘諭招納,皆禮召其豪右,稍稍薦舉,使詣幕府;豪右已盡,乃次發諸丁強以為義從;又因大軍出征,分衣以為勇力。吏兵已去之後,稍移其家,前後送鄴,凡數萬口..”③ 將帥私財贍養兵士家屬是漢末三國時的通例。《後漢書·董卓傳》載卓辭少府書:“所將湟中義從及秦胡兵皆詣臣曰:‘牢直不畢,稟賜斷絕,妻子饑凍。’ 牽挽臣車,使不得行。”《三國志·魏志·李通傳》:“遭歲大饑,通傾家賑施, 與士分糟糠,皆爭為用”。《三國志·吳志·朱桓傳》稱,朱桓部曲萬口,妻子皆隨軍,桓“愛養吏士”,“俸祿產業,皆與共分”。

① 《墨子·備水》:“先養材士,為異舍,食其父母妻子以為質。”

實行起來最為簡便;只須將這一通例固定下來,兵士身份世襲制度就形成了。當上述制度由青州兵集團推廣到全軍時,曹魏士家制度就確立了。名在兵籍的士家作為一個范圍更大的特殊社會集團(即特殊社會階層),充當國家軍隊的主要兵源。

曹氏政權把兵民分離之制推廣到全軍,作為曹魏士家制度確立的標志是有一定道理的。建安九年(204 年),曹操攻克袁氏集團的大本營鄴城;次年春,冀州平定,曹氏政權開始把將士家屬遷到郵城一帶聚居,集中管領,兵民分離之制至此完全確立,士家制度形成了①。

① 李典、臧霸遷部曲賓客于鄴事在建安十年,梁習遷吏兵家屬于鄴,是在並州平定後的首次大軍出征,即北征三郡烏丸,時為建安十二年。

第三節魏、吳世兵制的異同孫吳的世兵稱“兵戶”。《三國志·吳志·三嗣主亮傳》:“(孫亮)

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選大將子弟年少有勇力者為之將帥。”兵子弟,即兵戶子弟。《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禪,人眾之損,萬有一存。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揚威將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據此,孫吳兵戶制度同樣具備兵民分離和父死子繼兩個基本內容。但是,孫吳兵戶的補充和管領具有自己的特點,與曹魏士家制有別。孫吳兵戶制度與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個不同,是曹魏士家、郡縣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劃分得比較清楚①,曹氏政權注意保持他們各自承擔義務的穩定性,不隨意打亂這種界限,以求穩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來補充的。這是比較有利于經濟恢複和發展的政策。這不僅體現了曹氏政權法治精神較強,比較能作到政令劃一,且有一定的戰略遠見;同時也反映出曹魏人口眾多,有條件對民眾實行社會分工。孫吳則不然。雖然孫吳政權同樣將國家控制的人口劃分為郡縣民、屯田戶、兵戶三個部分,兵戶的補充除了靠本階層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實行“強者為兵,羸者補戶”(《三國志·吳志·陸遜傳》),使郡縣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②。因為孫吳兵戶實際上是用軍法管束的勞動者,他們受封建國家的控制與支配比民戶更強烈,他們創造的物質財富被統治集團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孫吳實行大族將領世襲領兵制,相當數量的兵戶被劃歸大族將領支配①,而且這種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世代相襲,形成“世兵世將”②。兵戶的數量越多,各大族將領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勢力自然是這一政策的積極維護者。

曹魏士家,實行“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晉書·劉頌傳》)的“錯役”制度③。而孫吳兵戶莫不攜帶家屬,隨軍屯墾,因而孫權指責曹操錯役之① 曹魏不僅士家有專門兵籍,改變身份需制詔;屯田民與郡縣民也不能隨意混雜。《三國志·魏志·司馬之傳》:“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衣桑為業。”屯田民又稱“典衣部民”,不屬州郡。同書《賈逵傳》:“其後發兵,泓農在守賈)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屬郡,言語不順。逵怒,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

② 《三國志·吳志·朱桓傳》:“(桓)遷蕩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吳、會二郡,鳩合遣散,期年之間,得萬余人。”同書《陸遜傳》:“會稽太守淳于式表遜枉取民人,愁擾所在。”同書《諸葛恪傳》:“恪以丹楊山險,民多果勁,雖前發兵,徒得外縣平民而已,莫余深遠,莫能禽盡..”同書“三嗣主休傳》:“(永安六年)丞相(濮陽)興建取屯田萬人以為兵。”又同書《陳武傳》附子《陳表傳》稱,陳表主動提議將“皆堪好兵”的強壯“複客”歸還國家,以便由國家料取充兵,孫權對此表示嘉許,令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可見凡是體格強健的民眾,孫吳政權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陳傅良《曆代兵制》評論孫吳集兵稱:“(吳)調度亦最無法,大率強者為兵,羸者補戶。”(《曆代兵制》卷2)① 參閱唐長孺《孫吳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刊《魏晉南北朝史論叢》。② 《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天紀)三年夏,郭馬反。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允死,兵當分給,馬等累世舊軍,不樂離別。”

③ 《三國志·吳志·諸葛謹傳》:“(孫權)又別咨謹曰:‘..(曹)操之所行,其惟殺伐小為過差,及離間人骨肉,以為酷耳。”所謂離間人骨肉,即《晉書·劉頌傳》所言“魏氏錯沒,亦應改舊。”的“錯制是“離間人骨肉”(《三國志·吳志·諸葛瑾傳》)。曹魏士家實行鍺役,是因為曹氏政權把兵士家屬作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質嚴加控制;而讓兵戶之家隨軍屯墾,卻是孫吳的既定政策。確定這樣的政策完全出于軍事上和經濟上的考慮。孫吳的常備兵主要部署在長江一線,讓兵戶家屬隨軍屯戍,使兵戶就地建立起私人經濟,這種私人經濟只是國家控制的軍屯的附屬物。這樣一來,不僅能對兵士起到束縛作用,而且把戰爭的勝負與兵士個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結合起來,迫使他們不得不力戰。兵士與家屬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④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勞動力的利用率,也減輕了民戶運輸軍糧的徭役負擔。兵戶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戶之家人口增殖。與曹魏一樣,孫吳將領出朝,也要把家屬交給國君作人質,叫“質任”①。孫吳政權只須控制將領家口為人質,曹魏政權卻要同時控制將領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質。這一事實表明,曹魏兵士對將領私人的依附較弱,故須封建政權直接控制兵士家屬;孫吳兵士對將領私人的依附要強烈得多,將領對兵士及其家屬的控制相當強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權只須用控制將領家口的手段來控制住將領本人,即可達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吳對兵戶士家不同的管領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權皇權主義的傾向比孫吳更強烈。

役”制度。

④ 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國志·魏志·鄧艾傳》:“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蜀記》“郭沖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長安,遣宣王督張郃諸軍,雍、涼勁卒三十余萬,潛軍密進,規向劍閣。亮時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險要,十二更下,在者八萬。時魏兵始陳,幡兵適交,參佐咸以賊眾強盛,非力不制,宜權停下兵一月,以並聲勢。亮曰:‘吾統武行師,以大信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裝以待期,妻子鶴望而計日,雖臨征難,義所不廢。’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悅,願留一戰,住者憤踴,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沖五事”的真實性如何有爭議,但蜀漢實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① 《晉書·武帝紀》:“(秦始元年)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這顯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寬惠。《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注引《搜神記》:“吳以草創之國,信不堅固,邊屯守將、皆質其妻子,名曰保質。”

第四節蜀漢未實行世兵制宋人陳傅良《曆代兵制》卷2 論蜀漢兵制:“是時戶籍士民異號,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陳傅良所據為《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載蜀亡時向鄧文獻出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其實,兵戶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屬,並非兵士個人在軍的名冊。“帶甲將士十萬二千”指的是常備兵士,並未包括家屬在內,不能作為“士民異號”的依據。

根據蜀軍常備兵人數在全國總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斷,蜀漢沒有實行世兵制度。建興五年(227 年),諸葛亮誓師北伐,此後蜀軍北部前線兵力一直保持在十萬左右,①其他地區的兵力不少于四萬②。故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全軍總兵力在十四萬以上。根據蜀漢戶口推算,建興五年蜀漢有戶二十一萬一千,口九十萬零五千,每戶平均四點二八口③。除去婦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殘,可供役使的青壯年男子大體每戶僅存一人。此時蜀軍常備兵達十四萬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萬戶以上,占總人戶的三分之二。十分明顯,蜀漢除官吏和個別享有複除優待的人戶、即所謂“食祿複除之民”(《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王世紀》)外,其余民戶的青壯男子,均須服兵役。這種一般民戶統統必須承擔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漢之所以仍然堅持以兩漢征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④,倒不在于它以炎漢正統自居,要恪守漢制。蜀漢民不過百萬,抗衡魏吳,不能不將全部青壯年統籌使用,根本不允許象曹魏那樣實行社會分工。

① 《三國志·蜀志·馬謖傳》注引《襄陽記》稱,街亭軍敗,斬馬謖,“于時十萬之眾為之垂涕。”同書《諸葛亮傳》注引《蜀記》“郭沖五事”稱:“亮時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險要,十二更下,在者八萬。”郭沖五事所言蜀軍兵力,還是可信的。《晉書·宣帝紀》:“(青龍二年)亮又率眾十余萬出斜谷。”② 蜀亡前夕,姜維收縮北線兵力,拒守劍閣,有眾“四五萬人”(《以三國志·魏志·鍾會傳》);此時漢、樂二城已成孤立據點,困守之兵各五千。據此推算,北部前線總乒力約六萬,其余地區的軍隊共計四萬左右。蜀軍經過長期作戰的消耗,減員嚴重,一線地區作戰兵力已顯單薄,但北線以外的其余地區仍然部署四萬兵力,可知在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軍事力量比較強盛,北線外的其余地區的兵力絕不低于四萬。③ 《晉書·地理志》載劉備章武元年(公元221 年),“其戶二十萬,男女口九十萬。”《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工隱《蜀記》載,罰亡時(公元263 年),獻“士民簿”,“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四十二年中,國家掌握的民戶戶增八萬,口增四萬,平均每年增產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計遞增率,按平均增長數計算,建興五年(227 年)蜀漢有戶二十一萬一千,口九十萬零五千,每戶平均四點二八口。④ 蜀漢征乒制的具體規定已難知其詳,不過,蜀漢青壯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漢代征兵制那樣,規定成年男于只充當二年常備兵的。

第五節集兵制度的演變三國兩晉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變,包括三國兩晉南朝漢族封建政權統治下集兵制度的演變和少數族入主中原後集兵制度的變化。

漢末三國時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並存的。三國初,世兵制雖然作為一種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並未完全廢止。征兵制雖已破壞,但在理論上,政府仍然有征發民眾當兵的權力。蜀漢國小力弱,必須統籌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國,因而繼續實行普遍征發百姓的制度。魏、吳雖以士家兵戶為主體組建國家軍隊,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太祖平荊州,以芝為管長。..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余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同書《賈逵傳》稱逵領弘農太守,“其後發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報陸遜書:“至于發調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眾濟。若徒守江東,修崇寬政,兵自足用,複用多為?顧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調,恐臨時未可使用也。”國有大役時,征發民眾的數量有時還相當大。吳主亮建興二年(253)諸葛恪伐魏,“大發州邵二十萬眾,百姓騷動。”(《三國志·吳志·諸葛恪傳》)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兩個階層民眾的界限,因而征發民眾為兵,戰事結束後,原則上是要複歸民伍的。黃初時左延年《從軍行》詩,吟道:“苦哉邊地人,一歲三從軍,三子到敦煌,二子詣隴西,五子遠斗去,五婦皆懷身。”(《樂府詩集》卷32 引《廣題》)詩句雖然反映了兵役的頻繁,但也證實了普通民眾被征發從軍,戰事完畢後是要複歸民伍的。

孫吳並不重視在兵戶、屯田民、郡縣民之間保持嚴格的界限,一直實行由民戶、屯田戶向兵戶單向流動的政策。所謂“單向流動”,是指孫吳政權經常將一部分郡縣民或屯田戶變成兵戶,而未見將兵戶變成屯田民或令其複歸民伍的記載。但並不意味著孫吳政權每一次征發民眾,都一定要將他們變成兵戶。有時孫吳征民為兵,戰事完畢後還是要讓他們解甲歸鄉的。《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載孫權黃武五年(226 年)的一道命令:“軍興日久,民離農畔,父子夫婦,不聽相恤,孤甚湣之。今北虜縮竄,方外無事,其下州郡,有以寬息。”這顯然是讓一部分征發之民重返農畝,以求休養生息的舉動。《宋書·樂志》載韋昭所造吳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風》,歌詞為:“秋風揚沙塵,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鳩鳥化為鷹。

邊垂飛羽檄,寇賊侵界疆。跨馬披介胄,慷慨懷悲傷。辭親向長路,安知存與亡。窮達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戰場,身逸獲高賞,身沒有遺封。”這些得到邊垂警報,才披上介胄,辭親上路的戰士,顯然不是屯戍于邊垂的兵戶,而是臨急征調的平民。故《宋書·樂志》稱韋昭作《秋風》,是頌揚孫權“說以使民,民忘其死’。這類兵士在戰事完畢後,是要還鄉與親人團聚的。

漢末三國時期,募兵制仍然被作為一種輔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國志·魏志·杜畿傳》:“(衛)固欲大發兵,畿患之,說固曰:‘夫欲為非常之事,不可動眾心。今大發兵,眾必擾,不如徐以貨募兵。’固以為然,從之。”《三國志·吳志·呂岱傳》:“(岱)出補余姚長,召募精健,得千余人。”同書《潘濬傳》注引《吳書》:“驟騎將軍步駕屯漚口,求召募諸郡以增兵。”兩漢時的募兵是一種職業兵,募兵制在理論上是由民眾自動應募,這就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社會上存在游離于各個生產行業之外而生計困難的人口;二是應募後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漢末三國的召募有時並非出自應募者的志願。《三國志·魏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袁譚)使兩將募兵下縣,有賂者見免,無看見取,貧弱者多,乃至于竄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獵鳥獸。”《三國志·吳志·陸遜傳》:“(嘉禾)六年,中郎將周抵乞于都陽召募,事下問遜。遜以為此郡民易動難安,不可輿召,恐致賊亂。而祗固陳取之,郡民吳遽等果作賊殺抵,攻沒諸縣。”此類“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強取之實,是一種嚴重擾害民眾的制度。即便是以講求法度著稱的諸葛亮治理下的蜀漢,也未能做到民眾應募純出自願。《三國志·蜀志·呂人傳》:“丞相諸葛亮連年出軍,調發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詣亮,慰喻檢制,無逃竄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檢制”方保無人逃竄,足見此種募兵,應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強制的。魏、吳、蜀三國建立規范化的集兵制度後,仍未完全放棄戰亂時期那種強制降民、戰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孫吳政權尤為突出。孫吳統治集團長期開展對境內山越人的征服戰爭,每次軍事行動無不以脅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國志·吳志·鍾離牧傳》)而告終。同書《呂蒙傳》載,建安十九年(214 年)皖城之役,孫吳大有俘獲。孫權酬呂蒙之功,“所得人馬皆分與之”。《華陽國志·南中志》載,諸葛亮平定南中,“移勁卒青羌萬余家于蜀,為五部,所當無前,號為‘飛軍’”。

三國時期其他集兵制度雖與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漢以外,魏、吳都是以世兵制作為主要集兵制度,國家的常備兵主要由士家兵戶組成。《三國志·魏志·辛毗傳》稱黃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據此,冀州士家當在十萬戶以上。《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引《帝工世記》稱正始五年(244)。“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二萬二千”,按戶出一兵計,出身兵戶家庭的孫吳兵士多達十三萬以上。魏、吳有時在開展大規模軍事行動時,臨時集中較大的兵力,此時世兵在國家軍隊中所占比例就會出現暫時下降。但是大多數時候,國家常備兵中,世兵的數量是大大超過征、募兵的。因此應該認為,魏、吳的確是以世兵為主體建立國家軍隊的。

第六節世兵制度的衰落世兵制度形成、確立並有效地發揮國家軍隊主體的作用,有一個先決條件,即封建政權必須保證士家兵戶的社會地位不低于一般民戶。單純依靠行政力量強制來建立世兵制度是無論如何也行不通的。

東漢國家軍隊由征、募的平民組成,戰事完畢又複歸民伍,故兵民本為一體,無等級上的差別:豪強地主的部曲私兵由“徒附”、“賓客”組成,他們強烈地依附于豪強地主,“奴事富人”、“曆代為虜”,其社會地位自然低于具有獨立經濟的平民。東漢末各軍閥以私家部曲為核心組建軍隊,因而兵士對將帥的人身依附與豪強地主田莊中,賓客徒附對豪強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質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脫離特定的曆史環境,認定軍閥部隊的兵士社會地位低于平民,則欠妥當。在天下大亂,群雄逐鹿的殘酷斗爭中,社會環境極其險惡,百姓被禍尤烈,傳統的價值觀念不能不作較大的改變,謀求生存成了人們最大的欲望。軍隊作為一個有嚴密組織的武裝集團,其處境自然遠較平民為優。《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自遭荒亂,率乏糧谷。諸軍並起,無終歲之計,饑則寇掠,飽則棄余,瓦解流離,無故自破者不可勝數。袁紹之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贏。民人相食,州里消條。”軍隊無糧,可以寇掠百姓;百姓無糧,只得“民人相食”,轉死溝壑。兵士的境遇明顯地優于平民。軍隊是政權的支柱;戰亂之際更是非兵不立,軍隊的作用最為突出;加之部曲私兵與將帥,往往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而將帥自然重視優先改善自己兵士的待遇,兵士的社會地位並不低于平民。此時形成的世兵制度,法定意義僅僅是把原先人人承擔的兵役,集中起來主要由士家兵戶來承擔,如此而已。正是由于此時兵士的境遇優于平民,世兵制度才得以形成。

由于孫吳不斷將郡縣民,屯田戶補為兵戶,使得民戶和兵戶之間的界限並不十分嚴格;曹魏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之間的界限劃分比較嚴格,曹魏士家制是典型的世兵制度。一統天下的西晉承繼曹魏之制,因而西晉甫朝的兵戶制度與曹魏士家制一脈相承。研究世兵制度的變化應當從研究曹魏士家制度的變化著手。

曹氏政權將國家控制的人口編制成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部分,各有獨立的領轄系統和單獨的戶籍。士家既然是一個法定的職業兵集團,自然要受到軍紀軍法的嚴格約束。曹魏有“士亡法”。據《三國志·魏志·高柔傳》:“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又稱:“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但“士亡法”並非只針對士家而不及其余。《通典》卷149 載曹操《步戰令》:“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于吏,盡與同罪。”這道嚴酷的法令充分體現了士亡法的精神,但這顯然是針對所有兵士及其家屬頒布的。亡叛坐罪妻子之法,也適用于將領;將領領兵在外,必須向朝廷交出家屬作為“質任”。如果將領亡叛不必坐罪家屬,“質任”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載太和二年(228)諸葛亮兵圍陳倉,使人招降守將郝昭。昭答曰:“魏家科法,卿所練也;我之為人,卿所知也。我受國恩多而門戶重,卿無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因“門戶重”而顧及“魏家科法”嚴,足證將領亡叛會罪及妻子。三國承漢代刑制,多引經義決獄定刑。毛玠私下批評“罪人妻子沒為官奴婢”的制度,被下獄治罪。鍾繇在審訊毛玠時聲稱:“自古聖帝明王,罪及妻子。《書》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則孥戮女。’司寇之職,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豪。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三國志·魏志·毛玠傳》)足見當時一人犯罪妻子連坐之法,是通用于全社會的刑律,士亡罪及妻子,只是這一刑律的原則在軍法上的體現,不具有專門針對士家的歧視性含義。

士家制度的鞏固和有效地發揮作用,與士家所處社會地位關系極大;而士家社會地位的高低,很大程度取決于他們經濟地位的優劣。這就需要將士家的經濟地位同郡縣民、屯田戶進行比較。曹氏政權將國家控制的人口一分為三,力求保持三者之間各自承擔義務的穩定性,使社會分工固定化,就必須使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①。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新的統治秩序尚未強化之時,如果三者負擔畸輕疇重的現象過于嚴重,勢必引起負擔重的階層民眾向負擔較輕的那個階層流動,這是無法依靠行政法令來遏止的。這種人口流動一旦出現,就會打亂人口編制,破壞統治秩序,引起社會動亂,嚴重影響經濟的恢複和發展。曹氏政權在確定三者之間的負擔時,對郡縣民是輕其租調,由他們主要承擔徭役。國有大役而常備兵不敷使用時,郡縣民亦須應征或應募入伍,對屯田戶則征收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額田租,而免其兵徭役。“專以農桑為業”(《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以確保糧源的穩固。對士家則貴其“執干戈以衛社稷”,為國效死。郡縣民、屯田戶、士家向國家承擔義務的形式雖然不同,但三者負擔相對平均,經濟地位不相上下,因而這樣的人口編制方式經受住了社會實踐的檢驗,對封建秩序的穩定和生產的恢複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讓士家、郡縣民、屯田戶的經濟地位大體一致,是曹氏政權決定經濟剝削政策的基本指導思想;但為了保持軍隊的士氣和戰斗力,朝廷又規定了不少優待兵士的具體政策。由于常備兵主要由士家組成,對兵士的種種優待措施的主要受益者自然是士家。

對士家的優待突出表現在保障士家婚配的問題上。東漢人陳蕃認為:“盜不過五女之門”(《顏氏家訓·治家》)。漢季陋習,棄女嬰之風很盛①;漢末大亂,民多棄子不養,更何況于女!因而漢末三國初,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男子求偶困難。曹魏士家的補充靠本階層的人口增殖來實現;兵士連年征戰,“怨曠積年”(《三國志·魏志·蔣濟傳》)若不積極解決兵士配偶問題,軍心難以穩固。為此,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成兵士婚配問題的解決。① 如何調節三者之間的負擔,曹氏政權顯然是經過一番摸索的。這種摸索在確定對屯田戶的剝削量的問題上反映得最具體。《三國志·魏志·袁渙傳》:“是時新募民開屯田,民不樂,多逃亡。渙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遷, 不可卒變,易以順行,難以逆勸,宜順其意,樂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強。’太祖從之,百姓大悅。”這段史料恐不能僅從字面上理解。行政強制不能達到廣開屯田的目的;消極地依靠“樂之者乃取,不欲吉勿強”的懷柔政策,也絕不能收到短期內屯田事業大發展,“五年中倉廩豐實”(《三國志·魏志·國淵傳》)的效果。國淵典屯田,除“相士處民、計明置吏”,完善屯田的組織營領系統之外,還做到“明功課之法”(《國淵傳》)。這里的“明功課之法”,當包含有確定一種較恰當的剝削率的內容,方才使得“百姓竟勸樂業”。最後采納棗祗建議,“執分田之術”(《曹操集·加棗祗子處中封爵並祀祗令》),屯田剝削額最後確定,于官民兩利,順利通過計會實踐檢驗。由此可見,屯田事業的發展,更多地依靠經濟手段來推動;欲求郡縣民,屯田戶、士家社會分工固定化,也必須用經濟手段來調節。① 《太平經》卷39:“今天下一家殺一女,天下幾億家哉!乃有一家殺十數女者..其氣冤結上動天。”《三國志·魏志·杜畿傳》注引《魏略》:“初畿在(河東)郡,被書錄寡婦。是時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書皆錄奪,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趙伊代畿而所送多。文帝問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對曰:‘臣前所錄亡者妻,今儼送生人婦也。’帝及左右顧而失色。”皇帝親自督促錄送寡婦抑配兵士,足見朝廷對士家婚配的重視。抑配寡婦之制雖然造成種種悲劇,但的確是一個有利于士家階層的措施。同書《文德郭皇後傳》:“後姊子孟武還鄉里,求小妻,後止之。遂敕諸家曰:‘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這是朝廷采取的保障兵士婚配的又一措施。同書《明帝紀》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張茂以吳蜀數動,諸將出征,而帝盛興宮室,留意于玩飾,賜與無度,帑藏空竭;又錄奪士女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內之掖庭,乃上書諫曰:‘臣伏見詔書,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錄奪,以配戰士,斯誠權時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魏明帝這一權宜之舉雖不夠高明,但目的仍然是保護士家階層的利益。後來晉武帝令“將士應已要者多,家有五女者給複”(《晉書·武帝紀》)。采取從經濟上給予實惠的政策,鼓勵人民多養女孩,以便從根本上改變兵士婚娶困難的狀況,手段就高明得多了。又《晉書·牽秀傳》:“(秀)與帝舅王愷素相輕侮,愷諷司隸荀愷奏秀夜在道中載高平國守士田興妻。秀即表訴被誣,論愷穢行,文辭亢厲”。足見魏晉時大約還有保護兵士配偶的法規。

對陣亡之士家屬的優待,也是朝廷優待兵士的又一具體表現。建安七年(202)曹操頒令:“其舉義兵以來,將士絕無後者,求其親戚以後之,授土田,官給耕牛,置學師以教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建安十二年(207),曹操又將自己奉邑的租谷分與諸將掾屬,並下令“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建安十四年(209)曹操又令對陣亡兵士之家“縣官無絕廩,長吏存恤撫循,以稱吾意”(三國志·魏志·武帝紀》)。對陣亡將士追薦之禮,也是十分隆重的。建安三年(198),曹操兵臨清水,“祠亡將士,歔欷流涕,眾皆感動”(《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黃初元年(220),曹丕令:“諸將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斂,吾甚哀之;其告郡國給槥櫝殯斂,送至其家,官為設祭。”(《三國志·魏志·文帝紀》)

從法定意義上說,士家是不廢仕宦的。三國西晉時,士或士息通過各種途徑臍身官場者不乏其人。《三國志·魏志·楊俊傳》:“俊自少及長,以人倫自任,同郡審固、陳留衛恂皆本出自兵伍,俊資拔獎致,咸作佳士,後固曆位郡守、恂禦史、縣令”;《晉書·劉卞傳》:“劉卞字叔龍,東平須昌人也。本兵家子,質直少言..卞後從(縣)令至洛,得入太學,試經為台四品吏..累遷散騎待郎,除並州刺史。入為左衛率。”士或士息不僅可以通過宦學立名為官,有一技之長者也可以被恩准除去“士名”,得到官職。《三國志·魏志·方技傳》裴松之補注:“華城門夫人者,魏故司空涿郡盧公女也,得疾,連年不差。..有南征廏騶,當充甲卒,來詣盧公,占能治女郎..尋有效,即奏除騶名,以補太醫。”不過,士或士息作為勞動者階級中人,居于社會下層,仕進自然是十分困難的,往往需要權貴、名士提攜;能否仕進在相當程度上要靠個人的機遇。《晉書·趙至傳》記載土息趙至志在“宦學立名”,到了補兵年齡卻無人識拔,于是不得不“陽狂”出走。但陽狂出走本身就構成了“士亡”之罪,要受到“士亡法”的懲治,因而只得改換名姓,遠走遼東。趙至雖然踏入仕途,終因衣錦不敢還鄉榮養父母而陷入極度痛苦之中,最後嘔血而亡。

曹操將國家控制人口編制為郡縣民、屯田戶、士家時,完全是為了實行一定的社會分工,以求穩定封建秩序,有利于社會生產的迅速恢複發展,而非有意在他們中間劃分出社會等級的高下。軍隊作為曹氏政權的主要支柱,封建國家注意對包括士家在內的所有兵士及其家屬予以優待。因此,當時士家的地位不論在法定意義上,或是在實際生活中,都不低于郡縣民和屯田戶;以士家為主體的曹魏國家軍隊具有較強的戰斗力,終于統一北方,並一直對吳、蜀保持著軍事上的優勢。

魏文帝即位後,士家的社會地位開始出現下降趨勢。

早在曹操執政後期,曹氏政權在人口銳減、勞動力奇缺的條件下,為了迅速恢複和發展經濟、支持長期戰爭,盡量設法提高勞動力的使用率。《晉書·宣帝紀》載司馬懿上言魏武:“昔箕子陳謀,以食為首。今天下不耕者蓋二十余萬,非經國遠籌也。雖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司馬懿建議利用二十余萬常備兵屯田,為曹操首肯,帶甲將士且耕且守,“務農積谷”(《晉書·宣帝紀》)形成定制,至此,曹魏國家控制下的人口中,郡縣民、屯田戶、常備兵士都直接投入生產,只有居于後方的士家(婦孺及尚未輪代的男丁)還在仰食國家。這些士家雖然有為官府服雜役的義務①,但畢竟沒有投入有組織的社會生產,不能創造出大量物質財富。曹氏政權自然不會容許這種狀況長期存在下去。文帝即位後,曹氏政權廣泛實行了士家屯田②。這些士家成為屯田的‘田兵’而“出戰入耕”(《晉書·食貨志》),由消費者變成了直接的生產者,對發展經濟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晉書·傅玄傳》載玄上武帝書:“又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未久,眾心安之。”傅玄所謂“施行未久”之制,顯然指的是魏氏舊制;足見曹氏政權對屯田士家的剝削額,同于對屯田民的剝削額。這樣,士家的身份和承擔的義務發生了變化,他們不僅繼續保存了原有的兵役主要承擔者的身份,同時又成了封建國家高額地租剝削的對象。這就是士家“出戰入耕”的嚴重意義。士家的負擔因此而大大加重,處境十分艱難了。與此同時,郡縣民的境遇卻逐漸改善。曹魏郡縣民租調較輕,他們向封建國家承擔的主要義務是徭役。鼎立之初,曹魏抗對吳、蜀,征討頻仍,“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三國志·魏志·鄧艾傳》)。後勤補給任務十分艱巨,郡縣民因此而徭役繁重。鼎足之勢相對穩定之後,曹魏逐步確定了正確的戰略方針:在西線,根據地理特點,實行積極防禦,使對手勢阻于高山堅城之下,“空勞師旅”(《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張儼《默記·述佐篇》),元氣大傷。曹軍則以逸待勞,避免了補給線的拉長,大大節省了民力。東線地區,則“廣田蓄谷”(《三國志·魏志·鄧艾傳》),以為乘吳之資。朝廷采納鄧艾的建議,“令淮北屯三萬人、淮南二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又“開廣漕渠,每東南有事,大軍興眾,泛舟而下,達于江淮”(《三國志·魏志·鄧艾傳》)。這些措① 《三國志·魏志·高柔傳》:“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給官,即“給事于官”。士家為官府服雜役,體現了封建政府對士家的支配權。② 參閱日本學者越智重明著《魏晉南朝の屯田》《史學雜志》第70 卷第3 號,1961 年3 月);黃惠賢《試論曹魏西晉時期軍屯的兩種類型》刊《武漢大學學報》1980 年4 期。

施,不僅加強了曹魏的經濟、軍事優勢,同時也減輕了郡縣民的徭役負擔。作為其主要負擔的謠役一旦減輕,郡縣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生產而租調不變,他們的境遇當有較大的改善。這樣,曹操執政時期郡縣民、屯田戶、士家三者負擔相對平均的局面被打破了,士家的經濟地位出現了相對下降的趨勢。

曹魏統治集團本應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政策,減輕士家的負擔,防止其社會地位的下降。但是,明帝以降,朝政每況愈下,曹氏政權沒有作出任何減輕士家負擔的舉動。西晉代魏,甚至把對田兵的剝削額改變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朝廷為了增加剝削收入,還強迫田兵盲目擴大種植面積,“日增其頃畝之課”,乃至造成“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晉書·傅玄傳》)的嚴重局面。西晉皇朝對士家進行敲骨吸髓的剝削,使得士家經濟狀況進一步惡化。此時,士家除補兵外,屯田也是他們的又一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的意義。這就等于封建國家使用行政權力強行將士家置于不斷低落的經濟地位上。由于士家負擔既重于屯田戶,特別是與郡縣民經濟地位的差距日益拉大,他們自然很難保持與平民相等的社會地位。士家社會地位的漸趨低落,並非統治者有意識地將他們作為一個低賤階級加以歧視和限制所致;統治集團對于婚配等關系到士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具體問題,仍然持積極的態度。但是,統治集團沒有能夠根據社會形勢的改變及時調整政策,這種經濟剝削政策的失調造成士家社會地位日趨低落是勢不可免的。趨利避害乃小民之本性,士家社會地位下降的客觀現實,必然會反映到人們的觀念意識中來。合肥新城守士劉整、鄭像死節後,鎮東將軍毋丘儉上言請求朝廷褒獎,說:“整、像為兵,能守義執節,子弟宜有差異。”(《三國志·魏志·少帝紀》)所謂“宜有差異”,就是解除其“士籍”。朝廷如其所請,詔除劉整、鄭像的“士名”。除士名即改變士家身份為平民被作為一種褒賞手段,這就等于公開承認士家社會地位低于平民了。

西晉社會等級觀念的強化趨勢和皇朝經濟政策的改變對士家產生了複雜的影響。

司馬氏是世族地主的政治代表;司馬氏執政,是世族勢力複蘇和發展在政治上的反映,也可以說是東漢世家大族勢力的進一步延伸。司馬氏統治集團承漢季陋習,十分重視門第閥閱,因而魏末以來門第等級觀念便有強化之勢①。晉武帝泰始八年(272)《己已詔書》申明律令:“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違制。若一縣一歲之中,有違犯者三家,洛陽十家已上,官長免。”(《晉書·李重傳》)《晉令》有“士卒百工履色無過綠青”;“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珰”;“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珰珥”;“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士卒百工不得服越迭”

(《全晉文》卷145 引《太平禦覽》)諸條,晉皇朝在有關服制的規定中,把士卒百工單獨劃為一個等級,制定法令,反映出封建政權已開始從法律角度對士家的社會地位進行限制。

① 《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稱,玄以臣民之服物車器,屢亂尊卑之分,建議“改服制”,車輿服章皆應“准度古法..以為禮度”。《晉書·刑罰志》稱,泰始四年所頒新律有《違制》之篇,規定:“服物車器有貴賤之差,令不僭擬以亂尊卑。”(《晉書·李重傳》)反映出魏末以來等級觀念和等級制度有強化趨勢。

門第觀念的強化趨勢,肯定會對士家的社會地位產生不利影響;但門第觀念強化在西晉時尚未發展到十分嚴重的程度。梁裴子野論門第制度的發展時指出:“迄于二漢,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學行是先。雖名公子孫,還齊布衣之伍,士庶雖分,本無華素之隔。自晉以來,其流稍改,草澤之士,猶顯清塗。降及季年,專限門閥,自是三公之子,做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

(《全梁文》卷53 引《通典》卷一六》)。裴子野所謂“自晉以來,其流稍改”反映出門第觀念強化經曆了漸變的過程。西晉時士家子劉卞、王尼等都是由官僚、名士識拔而成名的;高門大族甚至有主動聯姻士家的舉動①,較之東晉南朝“士庶之際、實自天隔”(《宋書·王弘傳》)的社會風氣,還是有很大差別的。西晉時期還一度出現了士家經濟地位暫時回升的複雜曆史現象。曹魏後期以來郡縣民,屯田戶、士家負擔不均的現象,逐步引起統治集團的注意。咸熙元年(264),曹魏“罷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國志·魏志·少帝紀》);晉武帝即位次年,又重申“罷農官為郡縣”(《晉書·武帝紀》)。足見執政者已著手調整政策。吳平以後,軍屯也廢止了。天下一統和軍屯的廢止並不意味著兵戶制度的廢除;西晉舊有士家是否有相當部分解免為民亦因史無佐證,難知其詳。但是,仍然保留原有身份的士家,與平民同樣實行占、課田,則是無疑義的②。戰爭狀態的結束和經濟政策的變化,使得士家的經濟地位大為改觀,與平民相比不會有太大的差別③。士家經濟地位的明顯回升,對于改善士家社會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門第等級觀念強化趨勢對士家地位起不利作用,經濟地位回升對士家地位的改善起有利作用,這兩股相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使得終西晉之世,士家大體勉強維持住了接近平民的社會地位。

東晉以降,世兵之家已統稱兵戶。兵戶社會地位的急劇下降發生在南渡之後。東晉社會等級階梯的嚴格劃分和門第觀念的強化,以及東晉兵戶組成成分的改變,是造成兵戶社會地位急劇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左政權草創時,南渡的北方士族政治、軍事力量和經濟實力,都遠遠不能和江右時期相比。孫吳時期迅速發展起來的江南大族勢力,已成盤根錯節之勢。昔日北方士族凌駕于江南大族之上所憑借的各種條件,此時除門第閥閱尚可依恃外,余皆不複存在了。北方士族與江南大族抗衡時,自然要自矜門戶,盡量利用門第觀念的廣泛社會影響,在抗衡中爭得一分優勢。因此,東晉統治集團的當權派有意識地強化門第等級觀念。據顏之推《觀我生賦》自注:“中原冠帶,隨晉渡江者百家,故江東有百家譜。”所謂百家“從龍之臣”,為了造成本集團的特殊地位,努力把這百家的門第抬到高不可攀的地步。《晉書·楊佺期傳》:“楊佺期,弘農華陰人,漢太尉震之後也。..而時人以其晚過江,婚官失類,每排抑之。”弘農楊氏本為北方首屈一指的高門,由于過江稍晚,竟然飽受白眼;西晉大功臣杜預的後人也“直以南渡① 《世說新語·賢媛》:“王渾妻鍾氏生女令淑,武子(王濟)為妹求簡美對而未得。有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

② 參閱越智重明《魏晉南朝の屯田》),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二節。③ 干寶《晉紀總論》:“太康之中,天下書同文、車同軌,牛馬被野,余糧棲畝.. 民樂其生,百代之一時矣。”此論雖不乏溢美之辭,但太康時經濟取得較大發展則是可信的。如果數量眾多的士家經濟地位未能改善,生產積極性繼續受到嚴重壓抑的話,太康時的社會經濟是不可能取得如此顯著的發展的。不早,便以荒槍賜隔”(《宋書·杜駭傳》)。足見江左門第等級觀念已惡性發展到十分荒謬的地步。東晉統治集團利用門第觀念對國家制度的深刻影響,不僅把統治集團內部的等級階梯劃分得更加嚴密,而且還運用戶口編制、徭役規定等制度法令,有意識地在普通民眾中造成門第等級的差別,把門第與社會地位、經濟利益密切聯系起來,力圖造成一個浸透等級意識的社會秩序,從而使士族地主高踞于全社會之上的地位固定化、永久化。江左社會等級階梯的嚴格劃分和門第觀念的強化,對兵戶社會地位的跌落起了嚴重的作用。

大亂之後的東晉兵戶已非累世舊軍,其組成成分發生了根本改變。西晉滅吳,似乎並未有計劃地收編孫吳軍隊,納入西晉國家軍隊編制,就地戍守;而是從北方抽調大批軍隊駐守江南。

《晉書·劉頌傳》載頌上武帝疏:“且自吳平以來,東南六州將士更守江表,此時之三患也。又內兵外守,吳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壯主以鎮撫之,使內外各安其舊。..今得長王以臨其國,隨才授任,文武並敘,士卒百役不出其鄉,求富貴者取之于國內。內兵得散,新邦又安,兩獲其所,于事為宜。”西晉政權顯然是對江南大族勢力控制的孫吳舊軍不放心,故以“普減州郡兵”(晉書·陶璜傳》)為借口,將其瓦解;然後“內兵外守”,加強對江南地區的控制。西晉政權既然不保留孫吳舊軍,也不征發南人補充軍隊(劉頌正是建議以長王臨其國、就地征兵的),孫吳兵戶的兵籍保留就失去了意義。這樣,西晉平吳後保留兵戶身份者,仍然只是原有的魏晉舊軍。西晉末大亂,中原地區兵連禍結,西晉舊軍消耗殆盡。與此同時,胡族入主中原,大量北方士民或南渡江南,或避入河西、遼東。經過這場空前的社會劇變,江左司馬睿集團完全喪失了對舊有兵戶的控制,兵源無著落,軍隊難以補充,只得空設軍校,“有名無兵”(《曆代兵制》卷三》)。東晉皇朝欲外拒北方少數族、內抗強藩,必須盡快擴充兵力,重建一支象樣的國家軍隊。這就要求朝廷根據現有條件,重新將一定數量的人口編制成兵戶,使國家控制住一部分固定兵源,確保軍隊的補充。為此,東晉政權采用了調發奴客、謫補罪人家屬、隱實戶口、料簡速亡等手段重組兵戶。

發奴為兵始于西晉末。“八王之亂”中,河間、成都二王兵圍京師;挾持天子與二王抗爭的長沙王又固守京城,“發奴助兵,號為四部司馬”(《晉書·惠帝紀》)。晉元帝太興四年(321)五月庚申詔,“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複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僮客者,以備征役。”(《晉書·元帝紀》)同書《王敦傳》:“帝以劉隗為鎮北將軍,戴若思為征西將軍,悉發揚州奴為兵,外以討胡,實禦敦也。”同書《刁協傳》:“以奴為兵,取將吏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晉康帝時,庚翼欲大舉北伐,“于是並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晉書·庾翼傳》)。同書《會稽王道子傳附子元顯傳》:“(元顯)又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以充兵役。”

為了確保兵戶的補充,東晉皇朝采用了秦漢的謫兵制度。《晉書·王羲之傳》載王右軍遺尚韋仆射謝安書:“自軍興以來,征役及充運死亡叛散不反者眾,虛耗至此,而補代循常,所在調困,莫知所出。..又有百工醫寺,死亡絕沒,家戶空盡,差代無所..謂自今諸死罪原輕者及五歲刑,可以充此,其減死者,可長充兵役,五歲者,可充雜工醫寺,皆令移其家以實都邑。”雖無從判定王右軍的建議是否立即被采納,但大量史料證明,東晉兵戶及百工醫寺確有謫補之制。《晉書·范汪傳》附子《范甯傳》:“官制謫兵,不相襲代。頃者小事,便以補役,一愆之違,辱及累世,親戚傍支,罹其禍毒。”從范甯之議來看,似乎法律規定罪犯補兵僅“謫止一身”;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往往“辱及累世”並連染親戚傍支。《宋書·武帝紀》載帝永初罩年(421)十月丁酉詔:“兵制峻重,務在得宜。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其有戶統及滴止一身者,不得複侵濫服親,以相連染。”劉裕意在革除東晉謫兵制度中的弊端,以示寬惠。由此可知,東晉謫兵,有“謫止一身”與“舉戶從役”之別。前者指罪犯補兵後,終身被甲而不連染他人;後者則是合家補兵,世代相襲,成為典型的兵戶之家。

料簡速逃和不著籍的“無名”補兵,是東晉謫兵的又一種形式。《晉書·毛寶傳附孫毛璩傳》:“海陵縣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澤,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議率千人討之。時大旱,璩因放火,菰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朝廷嘉之。”同書《庾冰傳》,冰出刺揚州,“隱實戶口,料出無名萬人以充軍充”。在東晉統治者看來,這些“威令不能及”的亡戶和不著籍的“無名”,均不在良民之列,故使用種種手段謫其補兵。

由于東晉兵戶主要由調發的奴客,料簡出的亡戶、脫籍的“無名”、罪犯及其親屬組成①,較之曹操時期形成的士家的成分,已有很大的改變。曹魏士家系由曹氏集團的部曲私兵演化而成;部曲私兵與將帥之間的緊密依存關系,在曹魏國家軍隊中繼續有所體現。東晉兵戶的組成成分均非良民,他們是由封建政權強制補兵的;從形成之日起,他們就處于與封建國家尖銳對立的狀態,由于東晉社會已經形成了嚴格的等級秩序,這些由低賤的社會階層組成的兵戶,自然也被視為低賤。

東晉政權使用調發奴客補兵等方式與士庶地主爭奪人口,而士庶地主則利用自己的權勢,對國家控制下的人口實行巧取豪奪。分割國家的兵戶就是其中的一種手段。《晉書·范汪傳附子范甯傳》載甯陳時政,稱:“又方鎮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為送故..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數十戶。既力入私門,複資官廩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謂送故之格宜為節制,以三年為斷。”豪門權貴以“送故”的名義,使國家的兵戶朝私門流動,變為私家控制的依附人口,這在東晉似乎已成定制,故范甯有“送故之格”的稱謂。這樣,國家調發士庶地主的奴客補充兵戶,士庶地主侵吞國家的兵戶,使之變為私家的依附人口,形成了這個被壓迫階層人口編制上的特殊循環方式;在循環的整個過程中,他們始終處在低賤的社會地位上。

東晉兵戶的經濟地位十分低下,這也是造成他們社會地位低賤的一個重要因素。東晉兵戶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權強行遷徙“以實都邑”、“付營押領”,處于嚴格的集中管領之下,很難建立獨立的私人經濟,勢必仰食國家;朝廷卻以賤民遇之,故其勞役沉重,凜賜微薄。《宋書·自敘》載沈亮啟宋文帝陳府事:“伏見西府兵士,或年幾八十,而猶伏隸;或年始七歲,而已從役。① 《文館詞林》卷667 引晉孝武帝《霆震大赦詔》:“..其夏口戍人,年既周,各複其本,不得以一時充役,遂染軍名。主者明承此詔,以為永制。”(此條史料轉引自日本學者濱口重國《兩晉南朝的兵戶及其身份》一文,載《史學雜志》第52 卷第3 號1941 年版。國內《文館詞林》輯本闕。)足見雖有將被征入伍的平民橫蠻地變成兵戶的事例,但是這種作法被認為不合制度。

衰耗之體,氣用湮微,兒弱之軀,肌膚未實,而伏勤昏稚,騖苦傾晚,于理既薄,為益實輕。”雖然事在劉宋元嘉(424—453 年)中,但劉裕代晉並采取了一些改善兵戶境遇的措施之後,兵戶的處境尚且如此惡劣,可見東晉兵戶的生活是何等悲慘了。兵戶戰時身當矢石之危,平時受朝廷役使,形如仆隸,老幼所不能免,確確實實淪為一個賤民階層了。

由于兵戶社會地位急劇低落,民眾自然以兵戶為低賤,視充當兵戶為畏途。這樣一來,兵戶制度日趨衰落勢不可免,這不是能夠用行政力量所能遏阻的。世兵制的衰落主要表現為兵戶的補充不足以抵償其消耗;世兵缺乏戰斗力,在軍事上的作用日益削弱。

江左政權所用調發奴客、料簡逋亡、謫發罪人及其家屬,隱實戶口等補充兵戶的手段,很受客觀條件的局限。謫發罪人及其家屬充兵的數量不會有太多;料簡逋亡並非輕而易舉之事;調發奴客、隱實戶口均受到士庶地主的頑強阻擾,實施起來困難重重。然而,兵戶的損耗卻通過多種途徑急速進行,其勢不可遏止。

死亡。首先是作戰的傷亡。東晉南朝征戰頻仍,不論是抗對北敵或是內部爭奪權力的戰爭,都是異常激烈的,每次戰爭,兵士陣亡者眾,其中相當部分是世兵。兵戶地位低下,生活困苦,死亡率很高。沈亮向宋文帝陳府事,稱兵戶七歲始從役,八十猶伏隸。統治集團如此殘酷地役使兵戶,老幼均不能免,兵戶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甚至被迫“斷截支體,產子不養”(《宋書·徐豁傳》)。死亡率如此之高,兵戶階層的人口增殖大受影響。

逃亡。《宋書·志序》載:“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士,夕為廬、九之民”,大量民眾“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南齊書·虞玩之傳》)。行政區劃的混亂和封建政權對民眾控制力的削弱,這就為兵戶以逃亡的方式擺脫世兵身份提供了條件。《晉書·五行志》載,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春,“發江州兵營甲士二千人,家口六七千,配護軍及東宮,後尋散亡殆盡。”同書《孔愉傳附從子孔坦傳》:“(坦)遷吳興內史..募江,淮流人為軍,有殿中兵因亂東還,來應坦募,坦不知而納之。或諷朝廷,以坦藏台叛兵,遂坐免。”東晉南朝常有強藩抗命,割據一方之事;兵戶利用事實上的割據局面,逃到另一勢力所轄區域,謊報身份,這是無法查究的。如劉宋沈攸之專制一方,“叛亡入境,輒加擁護”(《宋書·沈攸之傳》),朝廷對此亦無可奈何。投奔士族地主以求庇護,這也是擺脫兵籍的一個途徑。《南史·齊本紀·東昏侯紀》:“先是,諸郡役人。多依士人為附隸,謂之屬名..凡屬名多不合役。”此種屬名中當混有不少兵戶。《陳書·褚玠傳》:“除戎昭將軍,山陰令。縣民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奸,全丁大戶,類多隱沒。玠乃鎖次的等,具狀啟台。高宗手敕慰勞,並遣使助玠搜括,所出軍民八百余戶。”東晉南朝佛教興盛、寺院林立;佛門弟子均有免役特權。大量民眾為躲避徭役而托身寺院,造成“避役鍾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廟,乃至一縣數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積不羈之眾”的嚴重局面(《全晉文》卷119 引《弘明集》)。范縝斥責“浮屠害政,桑門蠹俗..致使兵挫于行間,吏空于官府”(《梁書·范縝傳》)。兵戶托身為僧尼或“自徒”、“養女”者當不在少數。

改籍。戶籍管理紊亂,一直是江左政權的一大弊病。“簿籍不存,尋校無所”(《南齊書·高帝紀》),這就為戶籍作弊大開了方便之門。齊高帝建元二年(480)詔稱:“自頃泯俗巧偽,為日已久,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增損三狀,貿襲萬端。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編戶齊家,少不如此。”(《南齊書·虞玩之傳》)百姓“凡粗有衣食者,奠不互相因依,竟行奸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典》卷3)。兵戶亦利用各種手段“落除卑注”。《宋書·王僧達傳》:“初,僧達為太子洗馬,在東宮,爰念軍人朱靈寶,及出為宣城,靈寶已長,僧達詐列死亡,寄宣城左永之籍,注以為己子,改名無序。”

私家分割。《宋書·江夏土義恭傳》稱,劉義恭加領中書監,孝武帝“以崇藝、昭武、永化三營合四百三十七戶給府。”同書《王弘傳》:王弘辭司徒,降衛將軍,帝優詔褒揚,“割二千人配府”。江左政權承襲孫吳“領兵複客”傳統,常將兵戶割配功臣顯貴,使其變成私家支配的人口。功臣權貴離任時,還利用“送故”的名義,將一部分國家兵戶合法地轉變為自己的依附人口。《宋書·蕭思話傳》:蕭思話由雍州刺史征為吏部尚書,“思話以去州無複事力,倩府軍身九人。太祖戲之曰:‘丈人終不為田父千里閭,何應無人使邪?’”名曰“倩府軍身九人”,實際上仍為割配之意。像蕭思話那樣只求“倩”九人,是非常不貪的了。

解免。魏晉時已開始將解免兵戶身份作為賞功的手段。東晉末以來,這種手段運用更加頻繁。《宋書·黃回傳》:“黃回,竟陵郡軍人也。出身充郡府雜役,稍至傳教。臧質為郡,轉齋帥..質討元凶,回隨從有功,免軍戶。”同書《孝武帝紀》載孝武帝元嘉三十年(453)八月詔“武皇帝舊役軍身,嘗在齋內,人身猶存者,普賜解戶。”朝廷或軍閥為誘使世兵力戰,往往許諾事成之後,解免參戰兵戶的身份。《宋書·元凶傳》:“邵聞義師大起,悉聚諸王及大臣于城內..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國府入齋、傳教,給使、免軍戶..邵並焚京都軍籍,置立郡縣,悉屬司隸為民。”同書《劉粹傳附弟劉道濟傳》:“蜀士僑舊,翕然並反。道濟惶懼,乃免吳兵三十六營為平民,分立宋興,宋甯二郡..嬰城自守。”《南齊書·和帝紀》:(永元二年十一月乙卯)教曰:“吾躬率晉陽,剪比凶孽,戎事方勤,宜覃澤惠。..凡諸雜役見在諸軍帶甲之身,克定之後,悉免為民。其功效賞報,別有科條。”劉宋初,解免兵戶為民的數量相當多。《宋書·州郡志》南徐州南彭城邵條:“蕃令、義旗初,免軍戶立遂誠縣。武帝永初元年,改從舊名。”“薛令,義旗初,免軍戶為建熙縣,永初元年,改從舊名。”同書《州郡志》益州條載宋甯、宋興二郡,均系免營僑立。像宋初以來那樣大量解免兵戶,是沒有先例的:特別是孝武帝大明二年(458 年)正月王戌詔稱:“先帝靈命初興,龍飛西楚,歲紀浸遠,感往纏心。奉迎文武,情深常隸。思弘殊澤,以申永懷。吏身可賜爵一級,軍戶免為平民。”這實際上是放免現存所有兵戶的恩詔。在內亂初平而南北繼續對峙的情況下,朝廷居然敢于將兵戶統統放免為民,說明到孝武帝時,世兵人數所存不多,且無戰斗力可言,在國家武裝力量中處于無足輕重的地位。但是,放免舊有兵戶並不等于廢除世兵制度。《南齊書·百官志》起部尚書條:“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條中所言“兵士百工”之兵士,所指即世兵。《梁書·武帝紀》:“(天監十六年八月)詔以兵騶、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為平民。”《陳書·宣帝紀》:(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詔:“軍士年登六十,悉許放還。”《隋書·刑法志》載梁律有“劫身皆斬,妻子補兵”的條款:《陳書·張貴妃傳》:“後主張貴妃名麗華,兵家女也。”足見終南朝之世,世兵制度依然存而不廢。東晉以降,世兵缺乏戰斗力,在國家武裝力量中居于無足輕重的地位,何以江左政權還要繼續保留世兵制度呢?世兵制雖已衰微,但多少還保留了一點“使封建國家掌握固定兵源”的意義,更為重要的是,謫補兵戶已經作為一種懲治犯法者的法律手段而存在,用以維護等級森嚴的社會秩序。這才是江左世兵制垂而不死的主要原因。

第七節江左的征兵和募兵世兵制度既衰,江左政權重新以征、募兵制為主要集兵制度。《晉書·庾亮傳附弟庚翼傳》:“康帝即位,翼欲率眾北伐,上疏曰:‘賊季尤年已六十,奢淫理盡,丑類怨叛..臣所以輒發良人,不顧忿咎。..’于是並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庾翼欲北伐,良民、奴僮並發,前者為征發之兵,後者則補為兵戶。《宋書·五行志》:“晉孝武帝太元四年六月..北府發三州民配何謙救(戴)遁。”同書《沈攸之傳》:“元嘉二十七年索虜南寇,發三吳民丁,攸之亦被發。”《南齊書·沈文季傳》:“(唐)寓之向富陽,抄略人民,縣令何洵告魚浦子邏主從系公,發魚浦村男丁防縣。”同書《蠻傳》:“建元二年,虜侵豫、司、蠻中傳虜已近,又聞官盡發民丁,南襄城蠻秦遠以郡縣無備,寇潼陽,縣令焦文度戰死。”《梁書·劉季連傳》:“其年(永元元年)九月,季連因聚會,發人丁五千人,聲以講武,遂遣中兵參軍宋買率之以襲中水。”《南史·郭祖深傳》稱“梁興以來,發人征役,號為三五。”征民為兵號為“三五”其實不始于梁。劉宋末江淹為蕭道成草擬征發徐州民丁的文告稱:“所統郡縣,便普三五,咸依舊格,以赴戎麾,主者飛火施行。”(《全梁文》卷35 引《江淹集》)《資治通鑒》卷125文帝元嘉二十七年稱文帝欲大舉北伐,“悉發青、冀、徐、豫、二兗六州三五民丁。”胡三省注:“三五者、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所謂三五發丁之“舊格”,至少在西晉初就已經開始形成。《文館詞林》卷622 載《晉武帝伐吳詔》:“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六以上,至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將家亦取如此比。”武勇散將不是士家①,亦按此比例調發。此後,十六國時期的慕客 、石虎、苻堅都曾采用過三五發丁的方式②。

東晉以降,江左門第等級制度惡性發展,“士庶之際,實自天隔”(宋書·王弘傳》),社會俗尚中等級意識十分強烈,兵戶身份賤如仆隸,平民亦羞與兵戶同列。為了使征、募而來的平民有別于低賤的世兵,劉宋以後,往往因出身于平民的兵士其身未隸兵籍,而稱之為“自丁”,以示區別③。《宋書·沈攸之傳》:元嘉二十七年,攸之被發,“既至京都,詣領軍將軍劉遵考,求補白丁隊主。”同書《鄧琬傳》載,劉予勳反叛失敗,部下“(阮)道預、邵宰即與劉道憲解遣白丁,遣使歸罪。”《南齊書·沈文季傳》:“(唐)寓之遂陷富陽,會稽郡丞張思祖遣台使孔矜、王萬歲、張繇等配以器杖將吏白丁,防衛永興等十屬。”

① 《晉書·馬隆傳》:泰始中,將興伐吳之役,丁詔曰:“吳會未平,宜得猛士以濟武功。雖舊有薦舉之法,未足以盡殊才。其普告州郡,有壯勇秀異才力傑出者,皆以名聞..”同書《張昌傳》:“會壬午詔書發武勇以赴益土,號曰‘壬午兵’。”

② 《晉書·石季龍載記》:“季龍將討慕客皝,令司、冀、青、徐、幽、並、雍兼複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合鄴城舊軍滿五十萬..”同書《慕容 載記》:“ 于是複圖入寇,兼欲經略關西,乃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複隱漏,率戶留一丁, 余悉發之..武邑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同書《苻堅載記》稱,苻堅滅代,“散其部落于漢郡邊故地,立尉、監行事,官僚領押,課之治業營生,三五取丁,優複三年無稅租。”

③ [清]郝懿行《晉宋書故》:“..此者白丁蓋如今之鄉勇,身雖丁壯,以其未隸伍籍,故曰之白丁耳。”以清之鄉勇比類東晉南朝之白丁雖不合適,但“以未隸伍籍”而稱白丁的解釋,是十分正確的。東晉末孫恩、盧循起義,沉重地打擊了士族兼並勢力,土地占有關系得到一定的調整。劉宋武帝、文帝之世,重視抑制士族豪強,集權朝廷,鞏固自耕小農階層,致有“元嘉之治”的出現。由于自耕小農戶的地位暫時得到穩定,劉宋政權才敢于大量解免徒具其名,而無多少實際軍事價值的兵戶,代之以征兵為主要集兵方式。但是,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只是受到暫時遏阻,很快又恢複了它急速發展的勢頭。士族豪強地主不僅拼命兼並已開墾的耕地,“名山大川,往往占固”(《宋書·孝武帝紀》),加之以人丁為本的沉重租賦徭役的重壓,迫使江南自耕農經濟繼續衰退,自耕小農階層日益萎縮;以自耕農戶為主要征發對象的征兵制,推行起來十分困難,而朝廷和各軍閥集團為了應付眼前急難,往往無暇顧及長遠,采用竭澤而漁的方式,征發民眾為兵。《宋書·沈攸之傳》載,蕭道成聲討沈攸之說:“又攸之踐荊以來,恒用好數,即欲發兵,宜有因假,遂乃蹙迫群蠻,騷擾山谷,揚聲討代,盡戶發上,蟻聚郭邑,伺國盛衰,從來積年,永不解甲。遂使四野百縣,路無男人,耕田載租,皆驅女弱。”為了使自己控制的軍隊不至減少員額,將領們不惜使用種種擾民手段驅民為兵。《南史·郭祖深傳》:“梁興以來,發人征役..多有物故,輒刺叛亡,或有身殞戰場,而名在叛目,監符下討,稱為逋叛,錄質家丁,合家又叛,則取同籍,同籍又叛,則取比伍,比伍又叛,則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推行征兵制,已成促使國家控制下的小農戶大量減耗的重要原因。小農戶愈是減耗,正常的、規范化的征發制度就愈是難以維持,就不能不更加依賴以非常手段濫取民丁,反過來又促成小農戶的加速減耗,陷入了惡性循環。民眾視從征為畏途,甚至發展到“發召兵士,皆須鎖械;不爾,便即逃散”(《魏書·島夷蕭衍傳》)的嚴重地步,軍隊的士氣和戰斗力十分低落。侯景為亂,渡江時“馬數百匹,兵千人”(《梁書·侯景傳》),便橫行三吳,釀成“大盜移國”的一場浩劫。曹魏建立規范化的集兵制度後,很少使用召募的方式組織軍隊。魏滅蜀、晉滅吳兩次大的軍事行動,都未大量募兵參戰。

而《晉書·馬隆傳》:“涼州刺史楊欣失羌戎和..帝每有西顧之憂..隆曰:‘臣請募勇士三千人,無問所來,率之鼓行而西,稟陛下威德,丑虜何足滅哉!’帝許之,乃以隆為武威太守。公卿僉曰:‘六軍既重,州郡兵多,但當用之,不宜橫設賞募,以亂常典。

隆小將妄說,不可從也。’帝弗納。隆募限腰引弩三十鈞、弓四鈞、立標簡試,自旦至中,得三千五百人。”馬隆召募,並非因兵員不足,意在選取精勇。果然此軍所向批靡,一舉成功。惠帝以後,繼有“八王之亂”、“永嘉之亂”,兵連禍結,以世兵為主體的國家常備兵消耗殆盡。在兵力單薄而又無法按原有常規渠道征兵的情況下,執政者除強制發奴為兵外,多用懸賞召募的方式集兵。《晉書·石苞傳附孫石超傳》:“(惠帝)西遷長安。河間王颙以超領北中郎將,使與穎共拒東海王越。超于滎陽募兵。”同書《荀晞傳》:“晞單騎奔高平,收邸閣,募得數千人。”同書《祖巡傳》:“(元)帝乃以逖為奮武將軍、豫州刺史,給千人,廩布三千匹,不給鎧仗,使自召募。”同書《沈勁傳》:“升平中,慕容恪侵逼山陵。時冠軍將軍陳祐守洛陽,眾不過二千人,勁自表求配祐效力,因以勁補冠軍長史,令自募壯士,得千余人,以助祐擊賊。”同書《桓彝傳附孫桓謙傳》:“先是譙縱稱藩于姚興..乃表情謙共順流東下。..謙于道召募,百姓感沖(桓謙父)遣惠,投者二萬人。”

馬隆召募時,公卿大臣指責馬隆“橫設賞格,以亂常典”;魯褒《錢神論》稱:“軍無財,士不來。”足見募兵與世兵和征兵待遇不同。世兵和征兵向國家承擔兵役,在理論上是為承擔義務而來;募兵則不然,他們投軍,不是為承擔法定義務,而是以此為條件,以換取某種待遇。《晉書·陳頵傳》:“初,趙王倫篡位,三王起義,制《己亥格》。其後論功雖小,亦皆依用。頵意謂不宜以為常式,駁之曰:‘..其起義以來,依格雜猥,道人為侯,或加兵伍,或出皁仆,金紫佩土卒之身,符策委庸隸之門,使天官降辱,王爵默賤,非所以正皇綱重名器之謂也。’”足見封建統治集因為解救眼前急難,常以十分優厚的條件懸賞募集軍隊。募兵有相當的人身自由,不同于征兵,更不同于世兵,戰事完畢後應依約放遣。《晉書·成都王穎傳》:“留義募將士既久,咸怨曠思歸,或有輒去者,乃題鄴城門云:‘大事解散蠶欲遽。請且歸,赴時務。背以義來,今以義去。若複有急更相語。’穎知不可留,因遣之。”由于募兵基本上是將帥優禮相召,本人自願投募,因而有較強的戰斗力。《晉書·劉牢之傳》:“太元初,謝玄北鎮廣陵。時苻堅方盛,玄多募勁勇..百戰百勝,號為‘北府兵’,敵人畏之。”淝水之戰,北府兵以少擊眾,一戰成功,取得了曆史上罕見的大勝利。

晉末政亂,劉裕依憑北府兵為基干,“大開募賞”(《宋書·武帝紀》),組建起一支精銳軍隊,西征北討,累建勳業,終于代晉建宋。此時,世兵制已衰,劉裕又需要爭取士庶地主對劉宋政權的承認和支持,于是做出姿態,詔“先因軍事所發奴僮,各還本主;若死亡及勳勞破免,亦依限還直”(《宋書·武帝紀》)。劉裕主要靠募兵成功,深知募兵的戰斗力,對此種發奴充數的軍隊顯然不感興趣;再者,劉裕對司馬元顯征發“免奴為客”充兵激起的變亂記憶猶新,引為鑒戒。劉裕為開基之祖,此詔自被子孫奉為祖宗“故事”,因而宋興以來,多用募兵。《宋書·黃回傳》:“太宗初即位,四方反叛,(中書舍人戴)明寶啟太宗使回募江西楚人,得快射手八百,假回甯朔將軍、軍主。”同書《柳元景傳》:“殿中將軍鄧盛、幢主劉驂亂使人入荒田,招宜陽人劉寬虯率合義徒二千人,共攻金門隝,屠之。”同書《沈演之傳附子沈勃傳》:“時(宋明帝泰始中)欲北討,使勃還鄉里募人。”齊梁募兵更盛。《南齊書·垣崇祖傳》:“景和世,(劉)道隆求出為梁州,啟轉崇祖為義陽王征北行參軍,與道隆同行,使還下邳召募。”同書《蕭赤斧傳附子蕭穎胄傳》:“(穎胄)送山陽首于梁王,乃發教纂嚴,分部購募。”《梁書·韋叡傳附族弟韋愛傳》:“..魏興太守顏僧都等據郡反,州內警擾、百姓攜貳。愛..率募鄉里,得千余人,與僧都等戰于始平郡南,大破之,百姓乃安。”

宋齊之世,國家有事,往往征募並舉。元嘉二十七年北伐,除三五發了外,“又募天下弩手,不同所從,若有馬步眾藝武力之士應科者,皆有厚賞”(《宋書·索虜傳》)。《南齊書·魏虜傳》:“(永明)十一年,遣露布並上書,稱當南寇。世詛發揚州民丁,廣設召募。”不過劉宋前期,仍以征兵為主要集兵方式,召募多為挑選精銳,如元嘉二十七年詔募弩手及“馬步眾藝武力之士”。宋明帝以後,除朝廷更加頻繁地采用召募方式集兵外,將領們也濫行募兵。《南齊書·李安民傳》:“宋泰始以來,內外頻有賊寇,將帥以下,各募部曲,屯聚京師。”這當然不利于蕭齊皇朝統治的鞏固。于是,齊高帝蕭道成建元元年(479)五月丁未下詔:“設募取將,懸賞購士,蓋出權宜,非日恒制。頃世艱險,浸以成俗,且長逾逸,開罪山湖。是為黥刑不辱,亡竄無咎。自今以後,可斷眾募。”本為權宜的募召集兵此時卻“浸以成俗”,雖經齊高帝明令禁斷,卻禁而不斷,內外能戰之兵,主要依賴召募。《南齊書·褚淵傳》:“是年(建元二年)虜動,上欲發王公以下無官者為兵;淵諫以為無益實用,空致擾動,上乃止。”同書《竟陵王子良傳》載蕭子良諫伐交州說:“交州複絕一垂,實惟荒服,恃遠後賓,固亦恒事..今縣軍遠伐,經途萬里,眾寡事殊,客主勢異,以逸待勞,全勝難必。又緣道調兵,以足軍力,民丁烏合,事乖習銳。”足見南齊前期征兵的戰斗力已相當衰弱,募兵成為常備兵的主要力量,募兵制成為主要集兵制度。

隨著自耕農經濟的繼續衰頹,國家控制的編戶數日減,征兵制衰微之勢已不可免;蕭衍起兵,就是以募兵為主力。《梁書·呂僧珍傳》:“高祖頗召武猛、士庶響從,會者萬余人。”蕭衍即以此召募所得的萬余精勇為主力,建牙誓師,討伐東晉。侯景作亂,主要依靠募兵。蕭梁勤王之師數十萬,幾乎也全是募兵①。至于陳朝,用兵則稱“廣募英奇”(《陳書·毛喜傳》),不再提征兵、發丁了。

朝廷和將帥濫行募兵,反過來又加重了對小農經濟的摧殘。《宋書·沈演之傳》稱沈勃還鄉里募人,“多受貨賄”,聽任投募者“委役還私,托注病叛,遂有數百”。如此眾多的人口以投募為名,行逃役之實,他們應負擔的搖役就轉嫁到其他小農戶身上。《梁典·高祖事論》:“梁氏有國,少漢之一大郡。太半之人並為部曲。不耕而食,不蠶而衣,或事王侯,或依將帥。攜帶妻累,隨逐東西。與藩鎮共侵漁,助守宰為蝥賊。收縛無罪,逼迫善人,民蓋(疑為“盡”字)流離,邑皆毀荒。”(《文苑英華》卷七五四)大族豪強卻利用募兵的機會,擴充私人武力,大大加強了他們對抗中央政權的力量。

① 《梁書·徐文盛傳》:“太清二年,聞國難,乃召得數萬人來赴。世租嘉之。”同書《任孝恭傳》:“太清二年,侯景寇逼,孝恭啟募兵,隸肖正德,屯南岸。”《陳書·侯安都傳》:“侯安都..梁始興內史肖子范辟為主簿。侯景之亂,招集兵甲至三千人。”同書《袁泌傳》:“梁簡文板泌東宮領直,令往吳中召募士卒。及(侯)景圍台城,泌率所領赴援,”同書《章昭達傳》:“侯景之亂,昭達率募鄉人援台城。”第八節三國兩晉南朝的少數族兵兩漢常以少數族組成的軍隊出征。三國兩晉南朝的國家軍隊和軍閥部隊中,常有少數族民眾組成的兵種。《三國志·魏志·烏丸傳》:“(袁紹)乃撫有三郡烏丸,寵其名王而收其精騎。”曹操擊平三郡烏丸,歸降者眾。此後,曹軍中的烏丸騎兵被譽為“天下名騎”。

江南地區,山越人慓悍能戰。“放逸山險,則為勁寇;將置平上,則為健兵。”(《三國志·吳志·張溫傳》)。孫吳政權長期開展對山越的征服戰爭,被武力脅迫出山的山越民眾強者補兵,弱者為郡縣戶,前後補兵的山越人達十余萬。由于山越兵在吳軍中所占比重如此之大,故時人言孫吳軍事力量必稱山越。《三國志·吳志·周瑜傳》注引《江表傳》載,黃蓋詐降,致書曹操說:“蓋受孫氏厚恩,常為將帥,見遇不薄。然顧天下事有大勢,用江東六郡山越之人,以當中國百萬之眾,眾寡不敵,海內所共見也。”孫吳所據之揚、荊、交三州,少數族甚多,而無節制地驅民為兵,又是孫吳政權的一貫政策,並無華夷之分,因而吳軍中的少數族兵非唯山越而已。《三國志·吳志·陸凱傳附弟陸胤傳》稱,赤烏中(238 年—251 年),陸胤為交州刺史,喻民以恩信,“賊帥百余人,民五萬余家,深幽不羈,莫不稽穎,交域清泰。..複討蒼梧、建陵賊,破之。前後出兵八千余人,以充軍用”。被料出補兵的“深幽不稽”之民,顯然是山越一類的少數族民眾。同書《陸遜傳附子陸抗傳》載,陸抗部將朱齊、俞贊叛降西晉,“抗日:‘贊軍中舊吏,知吾虛實者,吾嘗慮夷兵素不簡練,若敵攻圍,必先此處。’即夜易夷民,皆以舊將充之。明日,肇果攻故夷兵處。”吳軍中除山越兵外,還有哪些少數族兵?惜乎史載簡略,已難知其詳了。

益州境內居住著許多少數族。先後割據益州的政權,無不使用少數族充兵。《三國志·蜀志·劉二牧傳》注引《英雄記》:“劉焉起兵,不與天下討董卓,保州自守。..董卓使司徒趙謙將兵向州,說校尉賈龍,使引兵還擊焉,焉出青羌與戰,故能破殺。”胡三省注:“青羌、亦羌之一種。”(《資治通鑒》卷七一、明帝太和二年胡注)青羌以勇悍能戰聞名于世,後諸葛亮平南中,“移勁卒青羌萬余家于蜀,為五部,所當無前,號為‘飛軍’。”(《華陽國志·南中志》)。

嘉陵江畔世居板楯蠻,又稱寳人。應邵《風俗通》:“巴有賨人,剽勇,高祖為漢中王時,閬中范目說高祖募取賨人定三秦。”東漢時常召賨人入伍,號為“神兵”(《華陽國志·巴志》)。劉璋以龐羲為巴郡太守,“羲以宜須兵衛,輒召漢昌賨民為兵”(《華陽國志·公孫述劉二牧志》)。益州境內臾人分布甚廣。《尚書·牧誓》孔穎達正義說:“臾者,漢世西南之夷..蜀夷之別名。”又說:“後漢書興平元年馬騰劉范謀誅李傕,益州牧劉焉遣臾兵五千助之。”建安十年(205 年),劉璋聞曹操將征荊州,遣使致敬;十二年,“璋複遣別駕從事蜀郡張肅送臾兵三百人。”以後蜀漢政權的軍隊中亦有不少賨、臾之兵①。

劉備在中原逐鹿時,軍中即有“幽州烏丸雜胡騎”。章武二年(222) 劉① 諸葛亮:《後出師表》:“自臣到漢中,中間朞年耳,然喪趙云、陽群、馬玉、閻芝、丁立、自壽、劉郃、鄧銅等及曲長屯將七十余人..賨叟、青羌散騎、武騎一千余人,此皆數十年之內所糾合四方之精說,非一州之所有。”此表的真偽曆來有爭議,但蜀軍中有賨叟之兵可信。

備征吳,“遣侍中馬良安慰五溪蠻夷,咸相率響應”(《三國志·蜀志·先主傳》)。諸葛亮執政行,為了擴充兵力,廣取少數族民眾為兵。《華陽國志·巴志》涪陵郡條:“涪陵郡,巴之南鄙..多獽蜑之民..漢時赤甲軍常取其民。蜀丞相亮亦發其勁卒三千人為連弩士,遂移家漢中。”《華陽國志·蜀志》:“邛都縣,郡治,因邛邑名也。邛之初有七部、後為‘七部營軍’,又有‘四部斯兒’。”如即為邛都夷兵。《三國志·蜀志·張嶷傳》注引《益部耆舊傳》:“平南事訖,獠柯興古獠種複反,(馬)忠令嶷領諸營往討,嶷內招降得二千人,悉傳詣漢中。”蜀漢政權對這些獠民的處置方式與青羌遷蜀、涪陵夷遷漢中完全一樣,自當照例組成像“飛軍”、“連弩士”那樣的少數族兵。同書張嶷本傳載,嶷為越雋太守,“北激捉馬最驍勁,不承節度”,嶷示以恩威,捉馬降服,“種落三千余戶皆安土供職”。這些安土供職的捉馬夷,自然要像南中其他夷民一樣承擔“供出官賦,取以給兵”(《三國志·蜀志·譙周傳》)的義務,因而蜀軍中還當有捉馬夷兵。

兩晉南朝,少數族兵的使用十分普遍。據《晉書·段的傳》載段的陳時宜:“昔伐蜀,募取涼州兵馬、羌胡健兒,許以重報,五千余人,隨艾討賊,功皆第一。”又說:“臣前為西郡太守,被州所下己未詔書:‘羌胡道遠,其但募取樂行,不樂無強。’且被詔書,輒宣恩廣募,示以賞信,所得人名即條言征西。..是以所募感恩利賞,遂立績效,功在第一。”《華陽國志·大同志》“(咸甯五年)冬,十有二月,(王)濬因自成都帥水陸軍及梁州三水胡七萬人伐吳。”《晉書·河間王颙傳》,“范陽王虓遣鮮卑騎與平昌博陵眾襲河橋。”同書《惠帝紀》:“(東海王)越遣其將祁弘、宋胄、司馬纂等迎帝。..弘等所部鮮卑大掠長安,殺二萬余人。”東晉末,劉裕滅南燕,“納口萬余,馬二千匹”(《宋書·武帝紀》)。此後,劉裕軍隊中就有了鮮卑兵。《宋書·朱齡石傳》:“(盧)循選致死之士數千人上南岸,高祖遣齡石領鮮卑步稍,過淮擊之。”同書《劉敬宣傳》:“盧循逼京師,敬宣分領鮮卑虎班突騎,置陣甚整,循等望而畏之。”盧循義軍中也有少數族兵士。義軍主要將領徐道覆以始興(郡治曲江,今廣西韶關市)為據點,其部下多為“始興溪子”(《資治通鑒》卷一一五安帝義熙六年)。溪子,即傒人。劉宋政權多次征伐蠻族,掠奪人畜,僅沈慶之前後所獲蠻人達二十余萬,並將俘降的蠻人“並移京邑,以為營戶”(《宋書·沈慶之傳》)。同書《沈攸之傳》:“(攸之)又隨(沈)慶之征廣陵,屢有功..世祖以其善戰,配以仇池步稍。”仇池政權為氏人政權,元嘉二十五年(448),仇池公楊文德為北魏所攻,奔宋。後荊州刺史劉義宣反叛,楊文德以不附和見殺,余眾仍留于劉宋軍中。因此,配屬沈攸之的仇池步稍乃氏族兵。《南齊書·劉懷珍傳》:“(沈)攸之圍郢城,懷珍遣建甯太守張謨、游擊將軍裴仲穆(統)蠻漢軍萬人出西陽,破賊前鋒公孫方平軍數千人,收其器甲。”同書《蠻傳》:“蠻俗衣布徒■,或椎髻,或剪發。兵器以金銀為飾,虎皮衣楯,便弩射。”蠻人驍勇善戰,南齊統治集團大量使用蠻族士兵是十分自然的。梁陳承宋齊之制,多取蠻族人為兵。《梁書·徐文盛傳》:“大同末,以為持節,督甯州刺史。先是,州在僻遠,所管群蠻不識教義,貪欲財賄,劫纂相尋,前後刺史莫能制。文盛推心撫慰,示以威德,夷獠感之,風俗遂改。太清二年,聞國難,乃召募得數萬人來赴。”甯州是爨人聚居區域,徐文盛募兵數萬,主要成分當然是愛人。《陳書·周文育傳》:“新吳洞主余孝頃..子公飏..領五百人偽降..文育囚之,送于京師,以其部曲分隸眾軍。”《隋書·焦國夫人傳》:“譙國夫人者,高涼洗氏之女也。世為南越首領,跨據山洞,部落十余萬家。夫人幼賢明,多籌略,在父母家,撫循部眾,能行軍用師,壓服諸越..梁大同初,羅州刺史馮融聞夫人有志行,為其于高涼太守寶娉以為妻。..自此政令有序,人莫敢違。”高涼世居俚人①,洗氏當為俚族豪酋。馮洗聯姻之後,威鎮嶺表,馮氏藉以統治的武裝力量中,有相當部分由俚人組成。

① 《南齊書·祥瑞志》:“永明三年,越州南高涼俚人海中網魚,獲銅獸一頭,銘曰:“作寶鼎,齊臣萬年子孫承寶。”

第九節北方少數族政權的集兵制度東漢以來,我國西、北部邊疆地區的少數族大量內遷。內遷各族與漢族雜居,受到漢族封建政權的嚴密控制,“單于恭順,名王稽穎,部曲服事供職,同于編戶”(《三國志·魏志·梁習傳》)。這些少數族在漢族先進的經濟文化的影響下,逐步走上封建化和民族融合的軌道。但是,內遷各少數族民族意識的消泯不是朝夕能夠完成的;他們原來那種建立在種族血緣基礎上的部族組織並未完全破壞,這種社會組織結構對本族民眾仍然具有相當強烈的約束作用。曹操分匈奴之眾“為五部,部立其中貴者為帥”(《晉書·匈奴傳》)。氏族久已成為皇朝的編戶齊民,而苻洪祖上“世為西戎酋長”,洪父懷歸為“部落小帥”(《晉書·苻洪載記》);石勒雖家境貧寒,但他“部落小率”的地位仍然得到羯族人的尊重;其父“每使勒代己督攝,部胡愛信之”(《晉書·石勒載記》)。漢族統治階級對內遷各少數族的剝削和奴役,促使他們竭立維護民族意識和本族原有的社會組織結構,作為凝聚種人力量,保護本民族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手段。西晉末大亂,內遷各族上層分子紛紛以本族人為核心組織武裝力量,原有的部族組織結構為此提供了方便。因此,少數族豪酋起事時組建軍隊的方式,具有突出的部族兵制的特點;本族民眾中凡是勝兵的男子,均須操戈作戰。劉淵起事,靠“招集五部”(《晉書·劉元海載記》);乞伏國仁起事,靠“招集諸部”(《晉書·乞伏國仁載記》);沮渠蒙遜起事,憑藉“宗姻諸部”的力量(《晉書·沮渠蒙遜載記》)。

各少數族不僅在起兵時組建軍隊的方式具有突出的部族兵制特點,在建立政權後,這種特點仍然保存下去,盡管不同民族保存此種特點的方式和程度不盡相同。《晉書·劉聰載記》:“于是大定百官..置左右司隸,各領戶二十余萬,萬戶置一內史,幾內史四十三。單于左右輔,各主六夷十萬落,萬落置一都尉。”足見劉聰政權對“六夷”實行的是軍事編制的形式,具有部族兵制的明顯特征。同書《苻堅載記》:“堅以關東地廣人殷,思所以鎮靜之,引其群臣于東堂議曰:‘凡我族類,支胤彌繁,今欲分三原、九嵕、武都、濟、雍十五萬戶于諸方要鎮,不忘舊德,為磐石之宗,于諸君之意如何?’皆曰:‘此有周所以祚隆八百,社稷之利也。’”苻堅令氏人分鎮四方,實際上是依靠本族人組成各重鎮鎮壓力量的中堅。《曆代兵制》卷五:“(禿發)利鹿孤自以為抗衡中夏,建都立邑,難以避患,于是處晉民于城郭,勸課農桑,以供咨儲;師國人以習戰射,弱則乘之,強則避之。蓋居者專耕、出者專戰,自此始矣。”鮮卑拓跋氏雖入主中原,且有孝文帝改革之舉,但拓跋鮮卑原有的部族兵制一直保留下來。孝文遷洛,除隨遷的拓跋部上層分子成為洛陽宮廷權貴外,並“以代遷之士,皆為羽林,虎賁”(《魏書·高祖紀》)。及至魏末,朝中尚有“宗子羽林”、“望士隊”(《魏書·官氏志》)等以拓跋氏近親及部民為主體的侍從軍。魏分東西以後,由六鎮和洛陽鮮卑組成的所謂“六坊之眾”(《隋書·食貨志》)大多數歸于高歡。高歡每令軍士,“語鮮卑則曰,漢民是汝奴,夫為汝耕,婦為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汝何為陵之?其語華人則曰,鮮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為汝擊賊,令汝安甯,汝何為疾之?”(《資治通鑒》卷一五七·武帝大同三年)足見東魏鮮卑之眾,專以戰爭為事。齊文宣帝受禪即位後,“六坊之內徙者,更加簡練,每一人必當百人,任其臨陣必死,然後取之,謂之百保鮮卑。”(《隋書·食貨志》)

西晉末戰亂之際,少數族民眾往往聚集在豪酋周圍,組織軍隊,形成一個擁有武力的集團。不少漢族及處于游離狀態的其他少數族民眾,常常依附于這樣的集國,尋求保護,成為豪酋控制下的依附人口。石虎徙秦雍民及氏羌十余萬戶于關東,以苻洪為“流民都督”(《晉書·苻洪載記》);姚弋仲東遷,“戎夏繦負隨之者數萬”(《晉書·姚弋仲載記》)。苻洪、姚弋仲對本族人而言,是部酋;對漢民和其他少數族,則為封建領主。他們以種人為基干力量組織軍隊,體現了少數族部族兵制的傳統,同時又簡選依附于本集團的漢族及其他各族民眾的精壯充兵,又具有漢魏以來部曲私兵制的特征。這種少數族部族兵制和漢族之部曲私兵制同時采用,是入居中原的少數族封建化進程中十分自然的現象。

劉淵以匈奴五部起兵,說:“今見眾十余萬,皆一當晉十,鼓行而摧亂晉猶拉枯朽耳。”(《晉書·劉元海載記》)這是指匈奴部眾而言。不久,“上郡四部鮮卑陸遂氏、氏酋大單于征、東萊王彌及石勒等並相次降之,元海悉署其官爵”。招降納叛以為兵,不是匈奴部族兵制的傳統,而是戰亂時期漢族封建統治者常使用的集兵方法。《晉書·石勒載記》:“元海命勒與劉零、閻羆等七將率眾三萬寇魏郡,頓丘諸壘壁,多陷之,假壘主將軍、都尉,簡強壯五萬為軍士。”像這樣料簡精壯充兵,也是魏晉以來漢族政權常用的一種集兵方式。

少數族政權在中原建立了相對穩固的統治之後,除不同程度地保留本族部族兵制的傳統外,雜采漢制,用征、募等比較規范的方式集兵。《晉書·石季龍載記》載,石虎欲討慕容皝,“令司、冀、青、徐、幽、並、雍兼複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合鄴城舊軍滿五十萬”。同書又稱:“季龍將伐遼西鮮卑段遼,募有勇力者三萬人,皆拜龍騰中郎。”同書《慕容攜載記》:“ 于是複圖入寇,兼欲經略關西,乃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覆隱漏,率戶留一丁,余悉發之。”後經武邑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苻堅滅代,“散其部落于漢鄣邊故地,立尉,監行事,官僚領押,課之治業營生,三五取丁,優複三年無稅租”(《晉書·苻堅載記》)。拓跋氏入主中原後,亦兼用漢法征調漢民為兵,或“十丁取一”(《魏書·孝文帝紀》),或“三五簡發”(《魏書·孝明帝紀》),或“十五丁出一番兵”(《魏書·元孝友傳》),或“詔選天下武勇之士”(《魏書·孝文帝紀》)。少數族統治者在兼采漢法時,常在漢法中參雜一些少數族部族兵制的作法。石虎將圖江南,“制征士五人車一乘,牛二頭,米各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以斬論”(《晉書·石季龍載記》)。北魏征、戍兵士“資糧之絹,人十二匹”(《魏書·薛虎子傳》)。軍資自籌非漢、魏之制,是由少數族部族兵出征自籌給養的傳統習慣,與封建制度下的剝削方式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新制度。

少數族在入主中原過程中,其部族兵制和漢族之部曲私兵制結合,產生出一種“營戶”制度①。營戶制度的特點是以軍營編制戶口,即以營統戶。營戶成分複雜,有本族營兵家屬,也有相當部分被征服或自動降附的漢民及其他少數族民眾。《晉書·慕容昧載記》:“ 仆射悅綰言于 :‘太宰政寬和,百姓多有隱附..今諸軍營戶,三分共貫,風教陵弊,威綱不舉,宜悉罷軍封,以實大府之饒,肅明法令,以清四海。’ 納之。”《資治通鑒》① 南朝兵戶多營居,亦稱營戶。十六國及北魏初營戶制度形成時,與南朝營戶相異之處甚多。卷一○八“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亦載此事,稱此“軍封”、“營戶”為“軍營封蔭之戶”,胡三省注為:“軍營封蔭之戶,蓋諸軍庇占以為部曲者”。此種軍營封蔭之戶,實際上是充任各營將帥的貴族將領的封蔭之戶。營戶與軍營將帥之間,存在著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是漢魏以來豪強地主蔭占依附人口的慣例在新形勢下的表現。姚秦的營戶最典型。姚萇創業,一開始就以營統戶。《晉書·姚萇載記》:“初,關西雄傑以苻氏既終,萇雄略命世,天下之事可一旦而定。萇既與苻登相持積年,數為登所敗,遠近咸懷去就之計,唯征虜齊難,冠軍徐洛生、輔國劉郭單、冠威彌姐婆觸、龍驟趙惡地、鎮北梁國兒等守忠不貳,並留子弟守營,供繼軍糧,身將精卒,隨萇征伐。時諸營既多,故號喪軍為大營,大營之號自此始也..萇下書,兵吏從征伐,戶在大營者,世世複其家,無所豫。”姚興滅苻登後,“分大營戶為四,置四軍以領之”(《晉書·姚興載記》)。姚秦營戶最初由各營將士的家屬、宗親組成,與統治集團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關系極為密切,是將帥掌握的可靠兵源。此後,姚秦逐步將民族成分相當複雜的“雜戶”①配屬軍營,納入營戶組織系統,于是出現了“四軍雜戶”的稱謂(《晉書·姚漲載記》)。雜戶納入營戶組織系統後,也成了姚秦軍隊的兵源。《晉書·姚泓載記》:“赫連勃勃攻陷陰密,執秦州刺史姚軍都,坑將士五千余人。..進兵侵雍,嶺北雜戶悉奔五將山。”陰密將士被坑殺,嶺北雜戶就恐懼到極點,足見雜戶確非一般民戶,而是軍事編制之下的一種特殊的人口。姚興時期出現了一種“鎮戶”,“嶺北二州鎮戶皆數萬”(《晉書·姚興載記》),《姚泓載記》又稱“(嶺北)鎮人已與勃勃深仇”。《資治通鑒》卷一一七“安帝義熙十二年”稱劉裕伐姚秦,“秦東平公紹言于秦主泓曰:‘晉兵已過許昌;安定孤遠,難以救衛,宜遷其鎮戶,內實京畿,可得精兵十萬。’”胡三省注:“姚萇之興也,以安定為根本;後得關中,以安定為重鎮,徙民以實之,謂之鎮戶。”《資治通鑒》同卷又載:“(姚)懿遂舉兵稱帝,傳檄州郡,欲運匈奴堡谷以給鎮人。”胡注:“鎮人,懿鎮蒲阪所領之眾也。”兩條胡注反映了姚秦營戶與鎮戶之間的關系。姚秦定鼎之前,將士家屬隸屬各營,實質上是隸屬于各營將領,叫營戶,定鼎之後,親貴將領率本部赴各重鎮鎮守,營戶自當隨營赴鎮。在這一過程中,大量雜戶配屬軍營,納入營戶組織系統,共同赴鎮,形成所謂鎮戶。由此可見,前期的營戶和後期的鎮戶,是以本族人為骨干,又吸收了成分複雜的其他種族的成員,構成統治集團直接掌握的穩定的兵源。

十六國、北朝的鎮戶制度,論其淵源,出自北方少數族的部族兵制。但是在少數族入主中原後的封建化過程中,受到魏晉制度和中原地區漢族封建社會意識的強烈影響,各種傳統習慣都不可避免地朝著封建化的方向變化。部族兵制固有的世代為兵傳統與魏晉兵戶制度,本來在外表上就極為相似,因而自然容易的合流。于是,部族軍逐漸轉化為世襲職業兵,職業兵的身分又漸趨低落。這在北魏鎮戶身分的變化上反映得十分突出。

魏初,北方邊境地區主要軍事力量集中在六鎮。各鎮長官“鎮都大將”,不是拓跋宗室,便是鮮卑八族王公;各鎮兵士,也大都是拓跋族的氏族成員,① 在內遷諸少數族中,一些游離于部族組織之外,實行雜居但未完全融合的戶口,稱“雜夷、“雜虜、“雜胡”、“夷夏”(《晉書·赫連勃勃載記》)“雜人”(《魏書·官氏志》)、“雜類”(《晉書·苻堅載記》)..均統稱“雜戶”。

或中原強宗豪右的子弟。《北史·魏廣陽王建傳附孫深(淵)傳》載深上書:“昔皇始以移防為重,盛簡親賢,擁麾作鎮,配以高門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廢仕宦,至乃編得複除,當時人物,忻慕為之。”《北齊書·魏蘭根傳》稱初置六鎮時,“或征發中原強宗子弟,或國之肺腑,寄以爪牙”。六鎮將士由“國之肺腑”、“中原強宗子弟”組成,其待遇優厚,令人“忻慕為之”,明顯地反映出崇尚武功的少數族部族兵制的特點。六鎮鎮戶自然是實行父死子繼的。這既符合部族兵制的傳統,又合于人們貪慕“仕官”、”複除”之常情;世代為鎮兵在當時被看作一種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的權益。

隨著拓跋部封建化程度的加深,部落內部階級分化急刷發展,鎮戶的身分也日益低落。魏文成帝(公元452 年—465 年) 以來,北魏朝廷采用了東晉南朝謫補制度,將罪犯及其家屬“徙充北藩諸戌”(《魏書·源賀傳》):將被征服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族民眾,一部分作為奴隸分賜,一部分補為鎮戶遠戌邊鎮。《魏書·蔣少游傳》:“(少游)..樂安傅昌人也。慕容白曜之平東陽,見俘,入于平城,充平齊戶。後配云中為兵。”同書《高聰傳》:“(聰)本渤海蓚人。..大軍攻克東陽,聰徒入平城,與蔣少游為云中兵戶。”謫補制的確立進一步促使鎮戶身分卑賤化。《北齊書·魏蘭根傳》:“中年乖實,號曰府戶,役同厮養,官婚班齒,致失清流。”乃致于“少年不得從師,長者不得游宦”(《北史·魏廣陽王建傳附孫深(淵)傳》)。這樣一來,鎮戶的身分自然不為人所“忻慕”,而被視為低賤了。鎮戶地位一旦卑賤化,鎮戶制度必然要靠強制方能維持。朝廷對鎮戶的控制日漸嚴格,鎮戶改籍須詔敕①,完全采納了東晉南朝對兵戶使用的那一套歧視、限制的措施。六鎮鎮戶受到如此嚴重的壓迫,地位低下,生活痛苦,產生了對北魏朝廷強烈的敵視和反抗情緒,終于爆發了六鎮大起義。六鎮起義失敗後,北魏皇朝下令“諸州鎮軍貫,元非犯配者,悉免為民”(《魏書·孝明帝紀》)。讓一部分鎮戶複歸民位,以此作為緩和矛盾的一種手段。

① 《魏書·劉侯仁傳》:“劉侯仁,豫州人也。城人白早生殺刺史司馬悅,據城南叛。悅息朏,走投侯仁。賊雖重加購募,又嚴其捶撻,侯仁終無漏泄,朏遂免禍。事甯,有司奏其操行,請免府籍,敘一小縣,詔可。”

第十節府兵制度的形成孝文帝遷洛加劇了拓跋鮮卑內部的階級分化,留居北鎮的拓跋部兵士的社會地位急劇低落,“役同厮養”;而內遷洛陽的“本宗舊類”卻“各各榮顯”(《北齊書·魏蘭根傳》)。比照之下,北鎮鮮卑十分自然地產生出一種極為強烈的怨恨和仇視漢化的情緒,力圖恢複氏族成員在魏初時所處的優越地位。久戍北鎮、業已鮮卑化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族民眾,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心理狀態,都與拓跋部人沒有什麼不同。北魏皇朝傾覆,東、西魏掌權集團的主要成員都出自六鎮,六鎮之眾成了東、西魏統治的主要支柱。因此,北鎮鮮卑仇視漢化和向往過去的情緒,成了掌權集團制訂政策時必須首先考慮的因素。由于北鎮鮮卑絕大多數投歸高歡麾下,成為高歡實行統治所依憑的主要力量;因而東魏北齊曆朝的政策,很大程度上為此種情緒所左右,一直具有抵制漢化、排斥漢人的傾向。占據關隴地區的宇文泰面臨的問題比高歡複雜。孝莊帝建義元年(528),爾朱天光督率賀拔岳、侯莫陳悅入關鎮壓萬俟丑奴義軍,率眾不過數千人①。永熙三年(公元534 年)孝武帝西奔長安,“是時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隋書·食貨志》)。這些北鎮鮮卑(包括鮮卑化的其他民族)是宇文泰在關隴地區創業的基干力量。宇文泰集團的上層分子,多數出自北鎮或與北鎮有淵源。六鎮起義前,他們的地位都不高,一般只不過統軍、別將而已。他們對內遷和推行封建化政策後北鎮鮮卑社會地位急劇下降有切身感受。因此,恢複鮮卑武士在北魏立國乏初部族兵制時期的優越地位,不僅是他們必須考慮的北鎮兵士的情緒,同時也是他們自己的強烈願望。因此,宇文泰在實行規范化的軍事制度時,力求罩上一層鮮卑部族兵制的色彩。但是,宇文泰所能依憑的北鎮鮮卑力量畢竟太單薄,不足以抗衡實力雄厚的高歡集團,必須爭取關隴漢族地主階級的支持,方能擴充武裝力量。為此,宇文泰實行了一種新型兵制——府兵制度①。西魏文帝元寶炬大統八年(公元542 年),宇文泰附會“天子六軍”的古制,“初置六軍”(《北史·魏本紀》),各軍統帥為“柱國大將軍”,這是府兵制度形成的開始。但是,西魏朝廷卻陸續任命了包括宇文泰在內的八個柱國大將軍。其中,除于謹等六個柱國大將軍分統六軍外,宇文泰名為柱國大將軍而實為西魏全軍最高統帥;另外一個柱國大將軍元欣則徒具虛名。宇文泰之所以要湊足八個柱國大將軍之數,完全是為了比附“八部帥”監臨“四方四維”②(《魏書·食貨志》)的鮮卑舊制。

大統九年三月,東西魏邙山會戰,西魏軍慘敗,被俘斬六萬人;大統八年所置六軍,大部被殲,必須采取緊急措施擴軍。于是,西魏政權“廣募關① 《魏書·爾朱天光傳》:“建義元年夏,萬俟丑奴僭大號,朝廷憂之。乃除天光使持節、都督雍岐二州諸軍事,驃騎大將軍、雍州刺史,率大都督、武衛將軍賀拔岳,大都督侯莫陳悅等以討丑奴。天光初行,唯配軍士千人..以軍人寡少,停留未進。(爾朱)榮遣責之,杖天光一百,榮複遣軍士二千人以赴。天光令賀拔岳率千騎先驅,至岐州界長城西與丑奴行台尉遲菩薩相遇,遂破擒之,獲騎士三千,步卒萬余。”① 魏晉以來,將軍府統轄之兵,泛稱府兵。如東晉謝玄北鎮廣陵,所統軍隊號“北府兵”。宇文泰首創的府兵制,則是具有特定內容的新型兵制。

② 八柱國所比附為何,論者有異議。據王仲葷《魏晉南北朝史》第七章第五節稱,八柱國領兵比附鮮卑古制中的八部組織,乃“獻帝(拓跋鄰)時,七分國人,使諸兄弟各攝領之(與帝室合為八部)。”(《魏書·官氏志》)

隴豪右以增軍旅”(《北史·周本紀》)。所謂廣募豪右,實際上是召募豪右本身,並通過豪右來募集兵員。朝廷尚未取代豪強割據勢力對地方的實際統治之前,召募必須得到地方豪右的承認和合作,才能順利進行。廣募豪右補充府兵,是府兵制度形成過程中的十分重要的一步;這不僅是當時宇文泰擴軍的唯一可行的辦法,而且通過此舉將地方豪右控制的地主武裝——鄉兵納入了封建國家控制的府兵系統。《周書·韋裔傳》:“大統八年,齊神武侵汾繹,瑱從太祖禦之..頃之,征拜鴻臚卿,以望族兼領鄉兵,加帥都督。遷大都督,通直散騎常侍,行京兆尹事。”同書《郭彥傳》:“(彥)大統十二年,初選當州首望,統領鄉兵,除帥都督。”這些鄉兵納入府兵系統後,統兵官采用大都督、帥都督等府兵系統的統一官號,且將督一般由朝廷在當地“首望”、“望族”中遴選和委任。鄉兵納入府兵系統後,即當奉調出征,不必一定駐守本土。《周書·司馬裔傳》:“(大統)十五年太祖令山東立義諸將能率眾入關者,並加重賞,裔領戶千室先至..授帥都督..魏廢帝元年征裔,令以本兵鎮漢中..(保定)四年..大軍東討,裔率義兵與少師楊摽守軹關。”同書《王悅傳》:“太祖初定關隴,悅率募鄉里從軍,屢有戰功。..侯景圍洛陽,太祖赴援,悅又募鄉里千余人從軍。..(大統)十四年授雍州大中正,帥都督,加工將軍、右光祿大夫、都督,率所部兵從大將軍楊忠征隨郡、安陸,並平之。”通過這些措施,宇文泰政權既籠絡了關隴豪右勢力,又加強了朝廷對地方豪強的控制,擴大了朝廷的武裝力量。鮮卑部族兵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按血緣關系來編制戰士。《北史·魏本紀》):“(大統十五年)五月..初詔諸代人,太和中改姓者並令複舊。”同書《周本紀》:“(魏)恭帝元年。..魏氏之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後多絕滅。至是以諸將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者為九十九姓後,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讓代來鮮卑將士複舊姓,讓召募而來的關隴豪右及民眾隨主將改用鮮卑姓氏,是宇文泰企圖在府兵系統中擴大鮮卑血緣關親,促成府兵將士鮮卑化的一種舉動;也是宇文泰在大量漢族民眾湧入府兵後,力求調合府兵系統內部漢一鮮卑矛盾、消泯民族界線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宇文泰是不可能在府兵中真正重新織成血緣關系紐帶的,但是他的這種努力,確實起到了提高兵士社會地位和增強戰斗力的作用。

大統九年以後,通過廣募豪右、將鄉兵納入府兵系統,複姓賜姓等措施,西魏朝廷逐步強化了對地方的控制。此後,朝廷進而采用了“籍民為兵”來擴充府兵的方式。《玉海》卷一三七《兵制》引《後魏書》:“西魏大統八年,宇文泰仿周典置六軍,合為百府。十六年籍民之有材力者為府兵。”同書卷一三八引《鄴侯家傳》:“初置府兵,皆于六戶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選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調,郡守農隙教試閱,兵仗衣馱牛驢及糗糧旨蓄,六家共備,撫養訓導,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眾。”北魏將民戶按資財多少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九個品級征收賦稅,“籍六戶中等以上家”,即從“上上”至“中下”兩等六個品級的民戶中選拔府兵。選取府兵的依據是戶等(資財)、丁口、材力。這三項標准與秦時發兵先取“閭右”(資財),漢晉之取“材官”、“武勇”(材力),兩晉十六國、北魏、南朝之“三五簡發”(丁口),顯然有一定的因襲關系。

西魏繼續實行均田制,受田者均須交納租調;《鄴侯家傳》按唐人習慣稱籍民為府兵後,“免其身租庸調”,實際上當為“免其身租調”。由此可見,被籍為府兵者主要是均田戶。府兵軍資器仗“六家共備”指六柱國自籌軍資。這是西魏草創、府兵制形成之初的補給方式。西魏政權在失隴地區的統治日益鞏固、各項制度日漸規范化之後,府兵的軍資器仗也就轉由鑰廷統一籌給,故《北史》卷六十傳論說府兵“甲槊、戈、弩,並資官給”。

軍人城居,是十六國、北朝鎮戶、城民形成以來的通例。隋文帝開皇十年(公元590 年)五月乙未詔稱:“魏末喪亂,宇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退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恒為流寓之人,竟無鄉里之號。”(《隋書·高祖紀》)足見魏周府兵城居是十分普遍的。宇文護執政後,北周朝廷又築了不少新城供府兵屯駐①。直到周武帝天和元年(565 年),還“築武功、郿斜谷、武都、留谷、津坑諸城,以置軍人”(《周書·武帝紀》)。早期府兵數量有限,抗對強敵,戰事頻繁,不可能兼事農耕,因而“地罕苞桑”。此時的府兵“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北史》卷60 傳論),兵、農是分離的。大統十六年(公元550 年)籍民為兵後,府兵制開始和均田制結合起來。周武帝建德三年(574 年),“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是後,夏人半為兵矣”(《隋書·食貨志》)。周武帝突破了“豪右”、“六戶中等以上家”的范圍,廣募百姓充當府兵,擴大了府兵的兵源,實行了府兵制和均田制的全面結合。但是,府兵仍須“除其縣籍”,即兵民分籍。不過,大統十六年後身為府兵的均田戶不再脫離農業生產。《鄴侯家傳》說“郡守農隙教試閱”,就是府兵不脫離生產的明證。這樣,至遲大統十六年後,特別是建德三年後,北周府兵系統中出現了一批地著的軍府,于是隋文帝開皇十年在改革府兵制的詔令中,在言明“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之後,特別強調“軍府統領,且依舊式”。(《隋書·高祖紀》)如果沒有一批地著的府兵,府兵制和均田制的結合是很難實現的;正是府兵制和均田制的全面結合,才為開皇十年兵農合一的實現奠定了基礎。

① 據《周書》記載,僅公元558 年至564 年,北周就新築安樂城(《明帝紀》)、相壁城(《達奚武傳》)、安義等城(《劉雄傳》)。

第十一節騎兵戰術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騎兵戰術有新的發展。

曹操作戰,善用騎兵,軍中有“虎豹騎”(《三國志·魏志·曹真傳》),精銳無比。曹軍作戰,常以騎兵壓迫敵方步兵,奪得戰場上的主動權。西晉末,北方少數族入主中原,騎射本為其所長。十六國、北朝少數族武裝集團正是依靠騎兵的機動性實施突襲,橫行中原,創造了不少騎兵作戰的新戰術。一、步騎協同建安十六年(211),曹操征關中韓遂、馬超。曹軍“先以輕兵挑之,戰良久,乃縱虎騎夾擊,大破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采用步騎協同,出敵不易,往往奏效。東西魏沙苑之戰,字文泰“背水為陣,李弼為右拒,趙貴為左拒,命將士僵戈于葦中,約聞鼓聲而起”(《資治通鑒》卷一五七武帝大同三年)。左右拒,即左右方陣,方陣中步騎混編。東魏兵集中攻擊左拒,李弼帥右拒之鐵騎橫擊,“東魏兵中絕為二,遂大破之”。二、陣法《三國志·魏下·武帝紀》注引《魏書》記載:曹操征韓遂、馬超,“又列鐵騎五千為十重陣,精光耀日,賊益震恐”。以騎兵按陣法布陣,無疑是騎兵戰術的又一進步。

三、長途奔襲充分利用騎兵的機動性,實施長途奔襲,使敵措手不及,失去抵抗能力。建安十二年(208),曹操南下荊州,聽說劉備向江陵撤退,“曹公以江陵有軍實,恐先主據之..曹公將精騎五千急追之,一日一夜行三百余里,及于當陽之長坂”。倉猝之中,劉備根本無法拒戰,全軍潰敗。“先主棄妻子,與諸葛亮、張飛、趙云等數十騎走,曹公大獲其人眾輜重。”(《三國志·蜀志·先主傳》)曹軍占領江陵。高歡破爾朱兆,也是使用騎兵長途奔襲的典型戰例。高歡推測爾朱兆“歲首當宴會”,“遣竇泰以精騎馳之,一日一夜行三百里..竇泰奄至爾朱兆庭。軍人因宴休情,忽見泰軍,驚走,追破之于赤洪嶺”(《北齊書·神武紀》)。上述兩次戰例反映出,當時騎兵急行軍,一晝夜行程為三百里左右。

利用騎兵的機動性,采用大退以避敵鋒銳,然後遠程奔襲以擊其殆隋的典型戰例,是北魏與後燕的參合陂之戰。《資治通鑒》卷一○八孝武帝太元二十年記載,後燕太子慕容寶率兵八萬擊拓跋珪,珪遠避河南(今內蒙伊克昭盟)。待慕容寶尋戰不得,師老兵疲,又因塞外奇寒而退兵時,拓跋珪親率二萬精騎“晨夜兼行..至參合陂西。..魏王珪夜部分諸將,覆燕軍..日出,魏軍登山,下臨燕營;燕軍將東引,顧見之,士卒大驚擾亂。珪縱兵擊之,燕軍走赴水,人馬相騰躡,壓溺死者以萬數。略陽公遵以兵邀其前,燕兵四五萬人,一時放仗斂手就禽,其遺迸去者不過數千人,太子寶等皆單騎僅免。”

四、疲擾敵軍,伺機突襲劉裕伐姚秦,朱超石為前鋒溯河而上。北魏青州刺史阿薄干等率步騎十萬聲援姚秦,屯河北,“常有數千騎,緣河隨(超石)大軍進止..河流迅急,有漂渡北岸者,輒為虜所殺掠。遣軍裁過岸,虜便退走,軍還,即複東來”(《宋書·朱齡石傳附弟朱超石傳》)。利用騎兵的機動能力,疲擾和牽制敵軍,可戰則接敵求戰,不可戰則迅速脫離接觸,進退在我,這是步兵無力勝任的。《資治通鑒》卷一○二,海西公太和四年記載,桓溫伐前燕失利退兵,“燕之諸將爭欲追之,吳王垂曰:‘不可,溫初退惶恐,必嚴設警備,簡精銳為後拒,擊之未必得志,不如緩之。彼幸吾未至,必晝夜疾趨,俟其士眾力盡氣衰,然後擊之,無不克矣。’乃帥八千騎徐行躡其後。溫果兼道而進。數日,垂告諸將曰:‘溫可擊矣’。乃急追之..斬首三萬級。”前燕軍躡敵之後,不即不離,尋找最佳戰機,實施突襲,大獲全勝。足見慕容垂是深得騎兵作戰的要旨的。

五、窮追戰術破敵之後,使用騎兵實行窮追,不給敵方以喘息之機,以擴大戰果。北魏兵伐後燕慕容寶,“魏軍方軌而至,對營相持,上下凶俱,三軍奪氣。(慕容)農、麟勸寶還中山,乃引歸。魏軍追擊之,寶、農等棄大軍,率騎二萬奔還。時大風雪,凍死者相枕于道。寶恐為魏軍所及,命去袍仗戎器,寸刃無返”(《晉書·慕容寶載記》)。後燕君臣對拓跋部的窮追戰術真是懼怕已極。

六、四面包抄和中心突破《晉書·石勒載記》:”東海王越率洛陽之眾二十余萬討勒,越薨于軍,眾推太尉王衍為主,率眾東下,勒輕騎追及之。..衍軍大潰,勒分騎圍而射之,相登如山,無一免者。”石勒率少而精銳的騎兵,采用四面包抄的戰術,使館恐萬狀的王衍大軍完全失去戰斗能力,全部就殲。

北魏末爾朱榮以七千精騎,破葛榮數十萬之眾,是實施中心突破戰術的典型戰例。《魏書·爾朱榮傳》稱,爾朱榮“又以人馬逼戰,刀不如棒”,“密勒軍士馬上各赍神棒一枚,置于馬側。至于戰時,不聽斬級,以棒棒之而已,慮廢騰逐也”。爾朱榮的騎兵戰術意識非常強,他十分清楚此戰能否取勝不在斬首多少,而在于能否迅速打亂敵方部署,使敵陷于混亂而失去戰斗力。這就要求盡量發揮騎兵突破能力強的特點。接戰後,爾朱榮“乃分命壯勇所當沖突,號令嚴明,戰士同奮。榮身自陷陣,出于賊後,表里合擊,大破之。于陣擒葛榮,余眾悉降”。爾朱榮實施中心突破後,又“表里合擊”,完全打亂了敵方部署,進而摧毀敵指揮系統,使敵軍喪失戰斗能力。

第十二節克制騎兵的戰術發展騎兵戰術的特點是機動性強和突襲能力強。騎兵機動性強,調動迅速,接敵和脫離接觸主動。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除以騎兵對騎兵外,其他兵種和戰術是無法克制騎兵的機動性的。因此,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克制騎兵的戰術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如何有效地削弱敵方騎兵的突襲能力,然後予敵騎以大量殺傷上。

一、諸葛亮克制騎兵的戰術三國時期對克制騎兵戰術研究最深入的要算諸葛亮。諸葛亮隆中定策,確定在跨有荊、益之後,以秦、隴為主攻方向,令荊州之軍為偏師以向宛、洛。促使諸葛亮如此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為了避敵之長,有效地克制敵方的騎兵。曹魏武騎千群,擅長使用騎兵,形成了自己的戰術特點,在平原地區作戰優勢突出,屢操勝算。而劉備集團之“荊州之兵利于水,一逾楚塞出宛、洛而氣餒于平陸”(《讀通鑒論》卷九》。缺乏強大騎兵部隊的劉備集團,難以在陸戰中與曹魏精銳騎兵相抗衡,無力實施縱深突擊,無法掌握戰場上的主動權。秦隴之地,山高谷深,地勢險峻,“士卒所憑,以阻突騎之沖突”(《讀通鑒論》卷10)。可以大大減殺曹魏騎兵的威力,充分發揮兵精器利、擅長山地作戰的劉蜀步兵的長處。《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魏氏春秋》稱諸葛亮“損益連弩..一弩十矢俱發”。連弩是一種速射武器,諸葛亮曾發涪陵郡善射之少數族三千為“連弩士”,組成一支專掌連弩的特種部隊。大量連弩集中使用,構成密集火力,是對付騎兵沖突的十分理想的兵器。勉縣定軍山下出土過不少蜀漢制作的“紮馬釘”。紮馬釘又名“鐵蒺藜”。蜀漢制紮馬釘為銅質,高寸許,一釘四刺,三刺著地,一刺垂直向上,雖已一千七百多年了,其釘刺仍異常鋒利。《稗史類編》:“諸葛亮與司馬懿相持于武功五丈原,亮卒,懿追之,亮長史楊儀布鐵蒺藜。”若將紮馬釘布于陣前,敵騎的沖擊將大受阻滯,再施以連弩,將大大增加對敵騎兵的殺傷力。

二、以車陣抗擊騎兵的戰術設障礙減殺敵騎的沖擊速度,提高對敵騎兵的殺傷力,是當時克制騎兵的一般戰術原則。《北堂書抄》卷117 引諸葛亮《賊騎來教》:“若賊騎左右來至,徒從行以戰者,陟嶺不便,宜以車蒙陳而待之。”西晉馬隆擊鮮卑樹機能,“隆依八陣圖作偏箱車,地廣則鹿角車營,路狹則為木屋施于車上,且戰且前,弓矢所及,應弦而倒”(《晉書·馬隆傳》)。劉裕伐南燕,“眾軍步進,有車四千兩,分車為兩翼,方軌徐行,車悉張慢,禦者執稍”(《宋書·武帝紀》)。劉裕以車陣對騎兵,南燕“鐵騎萬余,前後交至”,對劉裕的車陣卻無可奈何。劉裕伐姚秦,朱超石軍溯河而上,受到北魏騎兵牽制,于是又故技重演,“高祖乃遣白直隊主丁旿,率七百人,及車百乘,于河北岸上,去水百余步,為卻月陣,兩頭抱河,車置七仗士,事畢..並赍大弩百張,一車益二十人,設彭排(大楯)于轅上”(《宋書·朱齡石傳附弟朱超石傳》)。是役,朱超石依憑車陣力戰魏人,遠者弩射,近者矟刺。魏軍三萬騎“一時奔潰”,陣斬魏青州刺史阿薄干。《資治通鑒》卷一四六·武帝天監六年載,鍾離之役,北魏驍將楊大眼將萬余騎攻擊梁軍,所向批靡。梁將韋叡“結車為陣,大眼聚騎國之,叡以強弩二千一時俱發,洞甲穿中,殺傷甚眾”。

第十三節水戰戰術的發展魏晉以來南北對峙多恃長江天塹,不少重要戰役,發生在江淮水網地帶;南方更是江河縱橫,內部動亂中水戰頻繁。這就有力地刺激了水戰戰術的發展。

一、戰艦的大型化赤壁之戰,曹軍將“船艦首尾相按”(《三國志·吳志·周瑜傳》)。

這樣聯小艦為大艦,有利于迅速運送大批兵員馬匹和物資過江,減小風浪顛簸對不善舟楫的北方兵士造成的影響,以保持旺盛的戰斗力。這種船艦大型化的戰術思想,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赤壁之戰曹軍敗于輕敵,並不是船艦相聯就非被燒掉不可。

大型船艦在水戰中具有優勢,因而船艦大型化是水戰戰術發展的趨勢。

據《太平禦覽》卷七七○引《武昌記》:“孫權嘗裝一舡,名大舡,容敵士三千人。”《三國志·吳志·三嗣主皓傳》載:“陶濬從武昌還,即引見,問水軍消息,對曰:‘蜀船皆小,今得二萬兵,乘大船戰,自足擊之’。”足見以大艦對小艦,是常操勝券的。王浚准備滅吳,在蜀地建造大型樓船,“方百二十步,受二千余人,以木為城,起樓櫓,開四出門,其上皆得馳馬來往..舟楫之盛,自古未有”(《晉書·王濬傳》)。魏伐吳,王濬樓船順江而下,“旌旗器甲,屬江滿天”,所到之處,“莫不破膽”。

二、施放遏阻裝置為遏阻敵方戰船行進,于水中設置障礙。《晉書·王濬傳》。“吳人于江險磧要害之處,並以鐵鎖橫截之,又作鐵錐長丈余,暗置江中,以逆距船。”《宋書·垣護之傳》:“(王)玄謨敗退,不暇報護之。護之聞知,而虜悉已牽玄謨水軍大艚,連以鐵 三重斷河,欲以絕護之路。”

三、水戰中的火攻中國曆史上水戰中大規模使用火攻戰術,始于赤壁之戰。據《三國志·吳志·周瑜傳》:“乃取蒙沖斗艦數千艘,實以薪草,膏油灌其中,裹以帷幕,上建牙旗..又豫備走舸,各系大船後,因引次俱前..同時發火。時風盛猛,悉延燒岸上營落。頃之,煙火張天,(曹軍)人馬燒溺死者甚眾,軍遂敗退..”劉裕破盧循水軍,亦賴火攻。《資治通鑒》卷一一五,安帝義熙六年載:“盧循、徐道覆帥眾數萬塞江而下,前後莫見舳艫之際。裕悉出輕艦,帥眾軍齊力擊之:又分步騎屯于西岸,先備火具。裕以勁弩射循軍,因風水之勢以蹙之。循艦悉泊西岸,岸上軍投火焚之,煙炎漲天,循兵大敗..”《梁書·韋叡傳》稱,鍾離之役,“魏人先于邵陽洲兩岸為兩橋,樹柵數百步,跨淮通道,”韋叡“以小船載草,灌之以膏,從而焚其橋..魏人大潰。”韋叡水軍施用火攻戰術攻擊岸上目標,燒絕魏人營壘之間跨水通道,將魏軍分割開來。各個擊破,致使魏軍全線崩潰。

第十四節兵器一、刀劍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冶煉技術獲得了長足發展,冷兵器的質量有很大的改進。三國時期的鍛造技術已相當高。諸葛亮令巧匠蒲元造刀三千口,“以竹筒密納鐵珠滿中,舉刀斷之,應手虛落,若薙水芻,稱絕當世,因曰神刀”(《諸葛亮集》卷四引《諸葛亮別傳》)。曹操作“百辟刀”(《曹操集·百辟刀令》)乃百煉精鋼,能“陸斬犀革,水斷龍舟”(曹植《寶刀賦》),鋒利無比。孫權“作千口劍、萬口刀..皆是南鋼越炭作之。”(《太平禦覽》卷三四三引陶弘景《刀劍錄》)。北齊綦母懷文造“宿鐵刀”,“其法燒生鐵精以重柔挺,數宿則成剛。以柔鐵為刀脊,浴以五牲之溺,淬以五牲之脂,斬甲過三十劄”(《北齊書·方技傳》)。

二、鎧甲三國兩晉以來,鐵鎧甲數量質量均有提高。首先是門類增多。曹植《先帝賜臣鎧表》言及黑光鎧、明光鎧、兩當鎧、馬鎧等等。鎧甲的防護部位日益增大。三國初的馬鎧,由面簾、雞頸、當胸、馬身甲、搭後、寄生、鞍蹬(《中國軍事史》第一卷《兵器)第二章)構成,形制相當完備,除四足外,全身其余部分均在鎧甲的防護之中。鎧甲的堅硬度增強。劉宋時官造“諸葛亮筩袖鎧帽”,“二十五石弩射之不能入”(《宋書·殷孝祖傳》)。此鎧是否沿用諸葛亮“五折剛鎧”(《諸葛亮集》卷二《作剛鎧教》)的制法,已難知其詳。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鎧甲多由官造。《隋書·刑法志》言南朝齊梁刑制,“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者,■面為劫字,髠鉗、補冶、鎖士終身”。冶、鎖士專為朝廷造兵器甲仗。私家亦可自造衣甲。《晉書·祖逖傳》:“(元)帝以逖為奮威將軍、豫州刺史,給千人凜,布三千匹,不給鎧仗,使自招募。”于是逖“屯于江陰,起冶鑄兵器”。

三、拋射兵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拋射兵器也獲得顯著的發展。諸葛亮“損益連弩,謂之元戎,以鐵為矢,矢長八寸,一弩十矢俱發”

(《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注引《魏氏春秋》)。“矢長八寸”指的是箭鏈長度,“十矢俱發”指齊射而非連發。只有齊射,才能構成密集火力,對敵騎兵部隊大量殺傷。1964 年成都鄲縣出土蜀漢景耀四年(261)制弩機一張,機上銘文注明開弓拉力為“十石,”據考定為諸葛亮連弩弩機。“十石”之力,合今五百三十四點六市斤,非一般人力所能開弓。連弩有如此勁力,開弓不易,若單發顯然大大慢于一般弩箭的發射速度。按漢代“六石”弩射程為二百六十米,“十石”弩當射得更遠,這就提高了弓弩抗禦騎兵的能力。諸葛亮連弩已是機巧非凡,而魏馬鈞見之,日:“巧則巧矣,未盡善也’,並說改進之“可令加五倍”(《三國志·魏志·方技傳》裴松之補注)。晉宋時稱穿透力極強的弓弩為“萬鈞神弩”。東晉末劉裕破盧循,“軍中多萬鈞神弩,所至無不摧陷”(《宋書·武帝紀》)。南齊末,楊公則攻東昏侯,“城中遙見麾蓋,縱神鋒弩射之,矢貫胡床,左右皆失色”(《梁書·楊公則傳》)。

曹操善用“發石車”。官渡之戰,曹軍堅守營壘,“紹為高櫓,起土山,射營中,營中皆蒙楯,眾大懼。太祖乃為發石車,擊紹樓,皆破,紹眾號曰霹靂車”(《三國志·魏志·袁紹傳》)。馬鈞研究發石車並加以改進,“欲作一輪,縣大石數十,以機鼓輪為常,則以斷縣石飛擊敵城,使首尾電至。嘗試以車輪縣瓴甓數十,飛之數百步矣”(《三國志·魏志·方技傳》裴松之補注)。馬鈞對發石車的改進進一步提高了拋射兵器的威力,但未獲統治者采納。南朝稱拋石器為“拍”,稱發石車為”拍車”。《陳書·黃法■傳》:“(太建)五年,大舉北伐..于是乃為拍車及步艦,豎拍以逼曆陽。”《南史·黃法■傳》作“拋車”,拍拋一音之轉。船上置拍,稱“拍艦”。《陳書·徐世譜傳》:“侯景之亂..世譜乃別造樓船、拍艦、火舫、水車以益軍勢。”臨海王光大元年(567),淳于量、吳明徹破華皎,“募軍中小艦,多賞金銀,令先出當賊大艦,受其拍。賊艦發拍皆盡,然後官軍以大艦拍之,賊艦皆碎,沒于中流”(《陳書·華皎傳》)。陳將程靈洗擊周,”靈洗引大艦臨城發拍,擊樓堞皆碎”(《資治通鑒》卷一七○,臨海王光大元年)。四、攻城器械諸葛亮圍陳倉,“起云梯沖車以臨城,(郝)昭于是以火箭逆射其云梯,梯燃,梯上人皆燒死。昭又以繩連石磨壓其沖車,沖車折”(《三國志·魏志·明帝紀》注引《魏略》)。東晉以後,攻城器械已發展得相當複雜。劉裕伐南燕,“于是張綱為裕造沖車,覆以版屋,蒙之以皮,並設諸奇巧,城上火石弓矢無所施用;又為飛樓、懸梯、木幔之屬,遙臨城上”(《晉書·慕容超載記》)。晉軍利用這些器械攻城,一戰而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