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中古時代-五代遼宋夏金時期 26

稱為展限,也分為三限。宋代田賦交納時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適應農作物的收獲季節,也比較完備。

預催“先期而苛斂”,五代時除後唐明宗、後周世宗時期外,都非常嚴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時期解決得較好,孝宗以後,愈演愈烈,較之五代有過之而無不及。

提前征收本稅季的田賦,稱為“預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現象,夏稅原規定八月半納畢,戶部決定夏稅必須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臨安,各地就必須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稅。到宋孝宗時,送達臨安的時間,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劉溥奏:近年諸郡違法預催夏稅,民間苦之”,孝宗認為:“既是違法病民,朝廷須別作措置,安可置而不問。”采取動用南庫的庫金(儲備的軍費)臨時墊交戶部,解決當年的朝廷經費,待次年春季田賦解到後撥還南庫,以解決田賦“夏稅”的預催問題①。但在孝宗以後,預催問題日益嚴重。

預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賦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後年度的田賦,稱為“預借”。

建炎四年(1130),“于浙西民間預借秋料苗米”,是預借當年田賦。紹興六年,“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絹之半,盡令折米”①,則是預借次年田賦。“紹興和議”以後,預借的事件更是不斷發生,甚至預借第三年的田賦。淳熙五年,有官員指出:“是名曰借,而終無還期,前官既借,後官必不肯承。”可見所謂預借,實際是額外增稅,其後宋孝宗明令以庫金歸還,並“委制、總及漕臣考核實數補填。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①,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陳求魯指出:“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竊聞今之州、縣,有(預)借淳祐十四年者矣”①,反映了南宋末年的嚴重情況。支移、折變(折納)

民戶將田賦由應交納地點改為輸往其他地方,實際是服力役。最初只實行于西、北邊境,最遠不超過300 里,稱為支移。元二年(1087),改為一、二等戶300 里,三、四等戶200 里,五等戶100 里,不願支移的交納“道里腳錢”,後又在不承擔支移的地區也征收道里腳錢,多的達到正賦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規定隨田賦兩稅交納,正式成為田賦的附加稅。

將田賦的谷帛折變為錢,或將錢折變為谷帛,或將谷粟與布帛相互折換,① 《宋史》卷174《食貨志》上二《賦稅》。

① 《五代會要》卷25《租稅·雜錄》。

① 《宋中興兩朝聖政》卷55。

①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貨志·賦稅》。甚至先將甲物折變為錢,又將錢折變為乙物,再將乙物折變為錢等等,稱為折變(折納)。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價”的手段,千方百計變相加賦,以致實際交納數達正常賦額的二倍以上。折變成了變相加賦的重要手段。紹熙元年(1190)有人指出:“古者賦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②,反映了南宋的折變情況。

省耗、雀鼠耗及會州另有加納十分之一谷粟,稱為省耗,後唐明宗取消,後晉時恢複了省耗,並增為加納十分之二;還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襲征收。

五代時,田賦夏稅收畢,州府官吏調各縣有關官員來州、府核查帳目,稱為“會州”或“會末”、“會鈔”。屬縣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賄,行賄費則向民戶征收,又乘機勒索,成為稅戶的沉重負擔。後周顯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詔禁止,情況才改變。

沿納宋朝建立後,史稱“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劃革,尺縑斗粟,未聞有所增益”③,其實劃革的並不多。唐末五代,田賦以外收取各種物品,相繼折變為稅賦,稱“雜變之賦”,也稱“沿納”。明道二年(1033),以類合並,分粗細兩類,隨田賦兩稅征收,有省耗、雀鼠耗、倉耗、頭子錢等,還有“丁身錢米”、陪錢、地錢、食鹽錢、牛皮錢、篙錢、鞋錢等,只有少數得到減免。如開寶四年(971),將南漢原先所用的大斗,改為用標准斗“省斗”(一大斗相當于省斗一斗八升)①;淮南楊行密,在兩稅外以“借”的名義增加十分之五的稅收,直到慶曆五年(1045),揚州知州韓琦奏請後才取消;而“江東路(在南唐時)輸苗米(兩稅)一石者率皆納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1121),在官吏奏請後才“改正”;江南西路地區,南唐時的兩稅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紹興十八年(114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將沿納一項錢米,特免支移、折變”①,而未敢提出廢除。原南漢、楚、閩、吳越所收的“丁身錢米”,宋真宗、仁宗時才逐漸免除“丁錢”,而“丁米”仍依舊征收,以後有些地區才有所減少。如此等等,不勝枚舉。

僅南唐舊統治區的“沿納”就有14 項,如鹽博絹、加耗絲棉、戶口鹽錢、耗腳、斗面、鹽博斛斗、醞酒曲錢、率分紙筆錢、析生望戶錢等,其中如征收醞酒曲錢,原先是允許民戶私下造酒;而征收鹽博絹、鹽博斛斗等,也支付官鹽。宋代禁止私人造酒,鹽又不再支付,但照舊“沿納”,完全成為“白取”。

和買(折帛錢)、和糴② 《宋中興兩朝聖政》卷56;《文獻通考》卷5《田賦考》五《預借》。③ 《宋史·食貨志·賦稅》。

① 《宋史·食貨志·賦稅》。

① 《宋史·食貨志·賦稅》。

和買也稱預買、和預買,咸平二年(999),朝廷決定在春天借錢給需錢的民戶,預買絹匹,絹價也高于市價,民戶隨夏、秋田賦交納絹,試行之後,“公私便之”,逐漸推及全國②。仁宗時,改為三分給錢,七分給鹽。後又變為硬性分配預買絹數,預付的錢又收利息。徽宗時,改鹽鈔法後,占絹價七分的鹽不再給,以後其余三分的錢也不給,完全成為“白著”(白取),變成田賦的附加稅,而且絹每匹的重量由12 兩提高為13 兩,少1 兩納200 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開始,將田賦絹與“和買”絹,每匹都折錢2 貫交納,稱為“折帛錢”,以後增至6 貫,甚至10 貫,和買絹由實物稅演變為貨幣稅,隨田賦交納。

宋代為軍需而征購糧草,稱為和糴,後改為按戶等、家產等強制征購。

南宋時,征購的配額不少地方已與田賦相等甚至更多,支給的“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為紙幣,實際上已成為田賦的變相附加稅。

② 唐代尚書省戶部頒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標准斗,稱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熙甯四年(1071)末開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

第二節五代、宋的商稅五代十國商稅五代十國各地割據者所收稅種名目繁雜,如後蜀有魚膏稅、米面稅、行鋪賃地錢、嫁娶資妝稅等。長江沿岸又設“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100錢至1200 錢不等。南漢在碼頭或渡口,收豬、羊、鵝、魚和果品稅,農村集市出賣柴、米,每人收1 錢,有的則收4 或5 錢,稱為“地鋪稅”,還在各州設立制置務,不屬州縣管轄,收取商稅。“十國”大多對魚、鴨之類,不論是否出賣,無不收稅,甚至只要帶鹽、米出城門也收稅。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稅宋初,在陸續取消五代十國以來苛雜稅收的同時,頒布“商稅則例”,並不斷修訂,“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豕,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駝,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規定:“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收稅)”,逃稅的沒收其貨物的三分之一③。

商稅分為過境稅和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制,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①。而竹、木等物,則實行“抽解”制,也稱“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實物為稅。

凡用船運輸的物品,除正常納稅外,另據船載量多少加征“力勝”錢,以後車載也征力勝錢。海南島征收入境貨物稅,依船的大小分為三等。元豐三年(1080),改為以所載貨物價值征稅。

民戶買賣田地、房屋、牲畜、車船等,憑契約赴官府納稅加蓋官印,稱為印稅,另收牙契稅,否則即是無效的白契。此外,商稅的附加稅還有頭子錢、包角錢、席角錢、市例錢等。

稅務部門征收過境稅後,給付憑證“公引”,絹帛則加蓋朱色“稅印”。如改變原申報或規定的路線、地點,則另收“翻稅”,也稱“翻引錢”,稅率大體與過境稅相當。

鹽、茶、酒、醋、銅等專賣與商稅五代、宋代的茶、鹽等商品,常由官府專賣,即禁榷制。鹽、銅、酒、醋、礬、香料等,五代時即行禁榷,茶、鉛、錫等則自北宋初開始實行禁榷。少數情況下或部分地區則實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稅。更多的則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須用錢、金銀、糧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購買有關的鈔、引等有價證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運送糧食等到邊境後③ 《宋會要輯稿》食貨70 之26、42。

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換取鈔、引,再販買有關的商品,稱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憑鈔、引或直接用錢、物向生產者取得或購得有關商品,再到官辦場、務辦理手續,支付各項費用,稱為貼射法;需要補交錢款才能支取有關商品的,稱為貼納法;都要交納住稅、過稅,一次性的事後結算或隨時交納,可概稱為鈔引通商法。鄉村、鎮市常實行商人或富戶承包銷售,稱為買撲法。官府專賣與鈔引通商經多次反複,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鹽全面實行鈔引通商,鈔法更嚴密,茶籠、鹽袋都由官辦合同場、鹽倉、鹽場印封,除交納正常的過稅、住稅外,都還要交納頭子錢、秤提錢、市例錢等等,南宋時大體上沿行。官府專賣的特殊商品,還有酒、醋、礬、銅、鉛、錫、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實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數地方允許民間釀造。醋,五代時曾實行“禁榷”。五代末,允許民間釀造。北宋則官榷、民營並行,南宋嚴禁私自釀造。凡行榷酒處亦榷醋,鎮市大多實行買撲法。

礬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設礬場、務煎煉出賣,允許商人以金銀、錢、帛于京城榷貨務請引販運。以後部分產礬地區改為煉礬的“鑊戶”,以產品的四分之一作為賦稅交納,其余產品全部賣給官礬務,官設礬場出賣。仁宗時,晉州(今山西臨汾)既設官煉礬務,又曾實行商人入納錢、茶,“算請”生礬自煉熟礬出賣。經神宗時禁榷及元祐時通商的變化,北宋末及南宋,實行商人納錢于榷貨務買礬引,到礬場領礬販賣,大體與茶、鹽鈔引通商法相似。

銅,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又是鑄錢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嚴禁銷熔銅錢制造銅器。五代初期,允許銅及銅器自由通商;後晉時,允許私人開礦煉銅並免稅,但只許自行鑄錢或賣入官府。後周初,允許銅及銅器自由通商;顯德二年(955)又實行“禁榷”,規定:“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官物及鏡”,佛寺、道觀所用法器外,“其余銅器,一切禁斷”;所有銅及其他銅器全部賣入官,嚴禁私相貿易,銅鏡由官府制造在首都設場出賣,允許商人販賣①。

宋代對銅也實行禁榷,禁止私自開采冶煉銅、鉛、錫三種鑄錢原料,並禁止通商。日用銅器由官府文思院制造,官“雜賣場”出賣,允許商人憑官“引”販賣,其他特殊銅器的制造應報官府批准。錫,在產地允許商人納稅後販賣錫器,非產錫地的錫由官賣,商人可以販賣及造錫器出賣。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進口商品,實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時多達十分之四的進口稅,其余由官府收買後專賣。

宋代的商稅務宋代首都設商稅院(務),府、州設都商稅務,基層收稅機構稱商稅務,不少縣設有鎮、市、場的商稅務,商稅務通常只稱“稅務”或“務”。稅額多的專設官員,稱為監稅;縣的商稅務如稅額較少,由縣令或縣尉等兼領。鎮的商稅通常由鎮官“監鎮”兼領,鎮、市的商稅也常由駐該地的縣尉或巡檢等兼管。小的集市或鄉、村,常設有“稅場”或“稅鋪”,由商稅務派員流動收稅,也常由當地豪富“買撲”,承包稅額,乘機剝削,有的還私設“稅鋪”收稅。各商稅務普遍設置專欄,有攔頭、書手等,負責確定應收商稅的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17 之13。

種類、稅額及收稅,欄頭的妻、女常進入船艙內進行搜檢,被稱為女欄頭。商稅務規定只在本處收稅,允許在不超過五里的地方攔稅,不少稅務機構則遠在二三十里外,以“發關引”為名進行攔稅。甚至將鄉村中土產竹木等不必納稅的物品,以“釣稅”為名進行收稅。有的稅務分為幾處甚至十多處收稅,稱為“分額”。同一貨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複收稅,稱為“回稅”。並將不應收稅的貨物,巧立名目進行收稅,稱為“虛喝”。把普通貨物作為貴重物品,以一作百稱為“花數”。對過往空船並無應交稅的貨物,照舊以容載量納稅,收取“力勝”稅錢。以船上吃用的米麥作為糧食、以穿用的衣被作為絹帛,照樣征收商稅。商人缺少現金而用貨物作價交納,常常是十文錢的貨物只算作二三文錢,稱為“折納”。或因不能滿足稅務、稅場要求,將駕駛船只所用篙、梢作為漏稅貨物收繳,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繳稅”贖取。攔稅人各帶武器截攔,查檢貨物時還常在船上搭建臨時棚屋,稱為“排停”,將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產婦,全部驅趕上“排停”,然後入船恣意搜查,還常用七八尺長的鐵錐,稱為“法錐”,穿插箱籠,以致其中的衣服絹帛多被錐破。商稅務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貴池)雁■、黃州、鄂州為甚,分別被稱為大法場、小法場、新法場。淳熙五年(1178),南宋朝廷列出15 項非法收稅或騷擾商旅的情況,用大字公布于各稅務門前,嚴行禁絕。宋孝宗還頒布了一些其他有關商稅的禁令,非法征收商稅的現象有所減少。南宋中期以後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歸”。大小稅務官吏與商人、民戶“不啻仇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①進口商品來自東北亞、東南亞、南亞、西亞、東非,除香料外,還有鐵、硫黃、銅器、藥品、棉毛紡織品,以及工藝品,宋初無不全由官府壟斷,不久改為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購一部分,其余允許出售而征收商稅。出口貨物主要是絲綢、陶瓷品、金銀銅鐵器及各種日常用品,征收商稅。禁止銅錢出口,實際流失很嚴重。宋初禁止華商出海經商,不久改為向“市舶司陳牒請官給券以行”,允許出海貿易,否則沒收貨物。外商將貨物如運向市舶司、務以外的地方販賣,也要“于市舶司請公憑引目”,“如不出引目”①,即按偷稅處理。

北宋商人與遼、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與金朝的商人進行貿易,只能在官府設置的榷場進行,征收商稅。宋、金榷場貿易,還征收千分之五的榷場交易稅,南宋對金急需的貨物加征出口稅、邊境稅,如茶每引原價二十二、三貫,茶商販往臨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蘇淮安)、盱眙軍(今盱眙),“各貼納番引錢十貫五百文”,屬邊境商稅;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區,“每引更貼納錢十貫五百文,盱眙軍(榷場)每引(還)收回貨稅錢二貫”,前者系出口商稅;後者卻是當地增收(不管是否購貨回宋),後被免去①。稅率高達80—100%。

宋代的雜稅與經、總制錢① 《宋史》卷186《食貨志》下八《商稅》。

① 《五代會要》卷27《泉貨》。

① 《慶元條法事類》卷36《商稅》;《宋史·食貨志·商稅》。

宋代的雜稅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說的“古者刻剝之法,本朝俱備”②,還不足以概括,雜稅中有許多是宋代所新創。雜稅在宋代財政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南宋官員說,“即今財用賦入之利,莫大〔于〕雜稅、茶、鹽出納之間”③。雜稅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繼創設的經制錢、總制錢內,包括茶、鹽的許多附加稅。“經制、折帛錢為諸州之害,板帳、月樁為諸縣之害”①。

北宋宣和三年(1121),陳遘經制東南七路財用,設經制使司于杭州,除移用諸路經費外,陸續增收雜稅,總名為經制錢,後又推行京東、京西、河北諸路,靖康元年(1126)廢。南宋建炎三年(1129),又征經制錢,所收雜稅有: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官員等請俸頭子錢並樓店務增添三分房錢,合稱五色經制錢,北宋時征收的,還有牛畜等契息錢等多種。南宋又新增雜稅,如“增添三分白地錢”等,而且在原稅目內不斷增收,如“添酒錢”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錢,現在提刑司、轉運司、發運司、提舉司、學事司及無額上供錢等都分別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為原數的數倍,改稱“諸色添酒錢”。

南宋紹興五年(1135),孟庾提領總制司,創總制錢,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財政專款外,全是雜稅,如勘合米墨錢、省司頭子錢、常平司頭子錢、二稅畸零剩數折納錢、投稅印契稅錢、(買賣田宅)得產人勘合錢、增添七分商稅錢、茶鹽司袋息等錢等數十種,許多是新創的雜稅。

南宋紹興三年(1133)四月,開始“計月樁辦大軍錢物”②,稱為月樁錢,原是調撥其他經費,後因有定額而又無從調撥,各縣遂“作法以取諸民”,江南、荊湖諸路為害尤重。“其間名色,類多違法”,“舉其大者,則有曰曲(釀酒用)引錢,曰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貼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歡喜錢”③。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帳而征收的無名雜稅,也稱“印板帳錢”,主要行于兩浙、福建路,各縣有定額,于是“非法妄取”。如交納田賦時,多收“耗剩”糧的數量;交納錢、帛時,多收“糜費”的錢、帛數;被偷搶的財物,不歸還失主而歸板帳錢等,“其他如罰酒、科醋、賣紙、稅醬、下拳錢之類,殆不可以遍舉,亦不能遍知”①。

此外,宋代重要的雜稅還有二稅鹽錢、蠶鹽錢、丁絹、丁鹽錢、僧道免丁錢、秤提錢、市例錢、折估錢、折布錢、布估錢、畸零絹估錢,等等,真是“不可以遍舉,亦不能遍知”。

② 《宋會要輯稿》職官44 之2、6。

③ 《宋會要輯稿》食貨31 之16。

① 《朱子語類》卷110。

② 《宋會要輯稿》食貨64 之89。

③ 葉適:《水心文集》卷4《實謀》。

①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66,紹興三年六月乙巳。

第三節五代、宋的役法五代役法五代徭役可分為三類,即夫役、職役和官戶役,大多數是繼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為五代所創設。

夫役也稱力役,主要從事修築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維修堤堰、驛路,為軍隊運送軍需物資,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戶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則隨時征集民戶,事畢遣散。如顯德四年(957),“詔發近縣丁夫城鎮淮軍(時置于渦口,今安徽懷遠東)”;六年,“發徐、宿、宋、單等州丁夫數萬浚汴河”②。至于經常性的修繕城池、官舍,維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計其數。夫役涉及面廣,征役無節制,勞動強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戶,在三種徭役中最為繁重。

職役,也稱吏役,輪差民戶擔任州縣吏職,下至州縣役使的雜職、鄉村的壯丁等。如後漢隱帝時,“于諸州、府百姓內差散從、親事官”,其中散從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處團集管系,立節級檢校教習,以警備州城”③。親事官、散從官屬州役,由民戶輪差。

顯德五年,後周進行“團並鄉村”,“大率以百戶為一團,選三大戶為耆長,凡民家之有奸盜者,三大戶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戶均之”①,每三年進行一次。這是輪差鄉村大戶擔任耆長的職役,屬鄉役。

五代職役見于記載的不多,宋初繼承五代的職役,有衙前、里正、戶長、鄉書手、耆長、弓手、壯丁、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縣押司、錄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職,各種雜職和虞候、揀子等。

官戶役,是由專門的民戶負擔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稱為官課戶等,而其他服夫役、職役的民戶則被稱為“散戶”。所以,本書稱之為“官戶役”②。

官戶役也和夫役、職役一樣,襲自唐制,五代時又有所發展。

如“羊、豬、紙、炭等戶,並羊毛、紅花、紫草及進奉官月料”等戶,“官課戶,莊戶,俸戶,柴、炭、紙、筆戶等”①。進奉官月料戶即是課戶,創始于唐貞觀十二年(6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諸州上戶充,准防閣例,輸課二年一替,計官員多少分給之”,官員的料錢(官俸外的津貼)由此而出,負擔料錢的民戶被稱為課戶。至于官員的俸錢則由俸戶負擔,唐高宗時“薄斂一歲稅,以高戶主之,月收息給俸”。後屢經變革,後梁開平三年(909)雖曾規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庫依則例全給”②。但從後唐、後漢及後周末年以前的情況來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長官及高級屬官,而州府的其他屬官如判官、司戶、司法等以及縣令等縣官的俸、料,② 《文獻通考》卷19《征榷考》六之《月樁錢》、《板帳錢》。

③ 《文獻通考·征榷考·板帳錢》。

① 《舊五代史》卷114、117、119,《世宗紀》一、四、六。

② 《冊府元龜》卷160《帝王部·革弊》二;《舊五代史》卷103《隱帝紀》下。① 《五代會要》卷25《團貌》。

② 史學界對此種役法很少涉及,“官戶役”名系撰者所定。

則由俸戶、課戶分擔。後漢乾祐三年(950)規定:“諸道州府令、錄、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與,俸戶逐戶每月納錢五百,與除二稅外,免放諸雜差遣,不得更種職田。所定俸戶,于中等無色役人戶內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參。”③同時規定了由俸戶負擔的縣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戶等俸祿數,朝廷的一部分低級官員的俸祿也是由俸戶負擔的。

由于俸戶、課戶,以及負擔官府豬、羊、炭、紙、筆等的民戶,都可以免除各種夫役、職役,其至可以免除兩稅。所以實際上“並是影占大戶”,因而“凡差役者是貧下戶”。後周廣順元年,首先在柴榮任鎮甯軍(今河南濮陽)節度使時,將“屬州帳內”的羊戶、豬戶、進奉官月料戶等,“並放為散戶”,和其他農戶一樣負擔各種夫役、職役。顯德五年,制定了縣令、主簿,州、府屬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內諸司的低級文官的俸祿,從顯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戶並停廢”。還規定“官課戶,莊戶,俸戶,柴、炭、紙、筆戶等,望令本州及檢田使臣,依前項指揮勒歸州縣”。“如今後更有人戶願充此等戶者,便仰本州勒充軍戶,配本州牢城執役”④。周世宗這次全國性的改革,很快得到執行,在宋朝繼續貫徹的情況下,官戶役基本上退出了曆史舞台,雖然乾德四年(966)七月還曾下詔“給州縣官俸戶”①。

宋代的夫役北宋建國之初,沿襲後周末年的役法,主要為夫役和職役。北宋初期,民戶所服夫役的種類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時,常以兵士從事原先由民戶負擔的夫役。宋代擴大兵士從事夫役的種類,並形成制度。

宋太祖為了鞏固皇權,建國之初即改革軍制,將各地軍隊中精壯者選為禁軍,而將老弱兵士留作地方軍,“初置壯城、牢城,備諸役使,謂之廂軍”。以後逐漸擴大廂軍的兵種,“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梁、郵傳、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編為廂軍,因而設立新的廂軍號。諸路廂軍的軍號多達200 以上,其中大部分軍號標明了服役的內容,如維修京城的廣固軍、制造武器的作院軍、治理黃河的河清軍、維修淮河的靜淮軍、維護海堤的捍海軍等,各州府普遍設置壯城軍維修城池,牢城軍則是“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從事各項雜役。以及雜作都、梢工都、橋道軍、裝卸軍、船務軍、興造軍、窯務軍、司牧軍、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等軍號的廂軍②,首都的東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0 多個部門,都有作工匠或服雜役的士兵,也是廂軍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樞密使王曙說:“天下廂軍止給諸役,而未嘗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說:“置廂軍五十余萬,皆以當直、迎送官人占使。”③其任務即是“擎肩輿、供伎巧、服厮役”。北宋雖曾設教閱廂軍,但大部分廂軍的性質未變。到南宋時,甚至“今之禁軍,送③ 《冊府元龜》卷160《帝王部·革弊》二:《五代會要》卷28《諸色料錢》下。④ 《唐會要》卷93《諸司諸色本錢》上。參見《資治通鑒》卷294,顯德五年十一月丙戌。① 《文獻通考》卷65《祿秩》;《五代會要》卷27《諸色料錢》上。

② 《冊府元龜·帝王部·革弊》二;《五代會要》卷28《諸色料錢》下。③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7。原注:“准漢乾祐二年敕”,二應作三。

迎出入番休寓直,與廂軍無異”①,擔任攻防戰守的是屯駐大軍。

廂軍所從事的雜役,如果發生因役過重或待遇過差,以致廂軍“數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為盜賊者不可勝算,朝廷每有夫役,更籍農民以任其勞”②,說明民戶承擔的夫役已由廂軍擔任,在廂軍逃亡的情況下,也就只好再征民戶服夫役。

由于廂軍承擔了原先由民戶所負擔的日常夫役,因而“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南宋章如愚說:“古者,凡國之役皆調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作營繕,民無與焉。”③雖不無誇張,但大體上反映了宋代的情況。

宋代的普通夫役雖基本上已為廂軍所代替,但黃河的治理,卻並非廂軍的河清軍等所能全部承擔。乾德“五年(96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屢決”,于是“分遣使者發畿甸丁夫繕治,自是歲以為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畢”,這是宋代“春夫役”

的開始①。至和元年(1054)時,早已擴展為“京畿及京東、京西等路,每歲初春差夫,多為民田所興,逐縣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虛歲”,並且制定有“差夫條約”。而“江、淮並不點差夫役,當農隙之際,一向安閑”。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縣令田淵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實行每年征調春夫役,興修農田水利,雖有“詔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甯三年(1070),李竦說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縣時,堤堰“因循不複修葺,臣因乘其農隙,勸募旁近地主,備工料興築”②。太湖與仙居同屬淮南路西部,時距田淵建議被采納已十多年,而太湖縣情況依然如故,可見春夫役並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于黃河中下游地區。

春夫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間調發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夫役,稱為“正夫”。如遇黃河決口等緊急調發的夫役,稱為“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應服的春夫役,有時還可免去部分稅錢,服役時每日官給糧食二升為口食。夫役先“以人丁戶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戶)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為“或用丁口,或用等第,聽州縣從便”。

春夫後又分為河防夫、溝河夫兩類,河防夫專為治理黃河而差,溝河夫則是進行普通的興修水利。元祐八年(1093)起,實行新修訂的春夫役法,“除逐路溝河夫外,其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萬人為額,河北路四萬三千人,京東路三萬人,京西路二萬人,(開封)府界七千人”。民戶由每年出夫役,改為“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內即起發正夫,八百里內如不願充夫願納免夫錢(每丁免夫錢七千錢)者聽”。如果應出春夫地區受重災等而影響出夫,需要調發八百里以外的夫役時,須要奏明准許後進行,這次改革對春夫役有所減輕與限制。後開封府地區不問遠近,願納免夫錢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區實行上戶可以納免夫錢免役,免夫錢遂成為官府收入的專業款項。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錢數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錢內預行置辦(河防材料梢草等),並優立價直雇夫① 《樂全集》卷24《論國計事》;《宋史》卷189《兵志》三《廂兵》。②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1,熙甯四年三月辛丑。③ 《三朝北盟會編》卷174;章如愚《山堂考索·後集》卷41《兵制門·州兵》。① 《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費疏》。

② 《宋史》卷177《食貨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後集·兵制門·州兵》。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廢除河防免夫錢③。

北宋在黃河中下游以外地區及南宋時,水利等夫役大都隨時征發,事畢遣散。宋代除春夫役外,也常“和雇”民夫,參與治理黃河或興修其他水利等,但“名為和雇,其實于等第人戶上配差”,“每人支官錢二百,..除官錢外,民間尚貼百錢,方雇得一夫”①,大體上反映了宋代“和雇”民夫的情況。

宋代的職役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視的是職役,在《宋史·食貨志》中近兩卷的《役法志》,幾乎全是關于職役的記載,而關于夫役的記載極少。職役由于主要是由鄉戶按戶等差派,所以也稱差役法。熙甯三年(1070)實行募役法,以後雖有反複,大體差募兼行;南宋又有義役法。

以鄉戶所服職役的機構區分,可分為州(府)役、縣役和鄉役。從服役的性質區分,州(府)役、縣役還可分為吏役與雜役。

一、州(府)縣吏役宋代州(府)、縣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務主要由吏承擔,邊遠地區有些縣甚至沒有朝廷任命的官員,縣政全由吏負責。朝廷各部門和路(類似後代的省)級機構,也都有大量的吏處理日常事務,基本上屬募役及從州(府)吏中抽差。

這里介紹的是鄉戶承擔的州、縣吏役。吏人,亦稱人吏,也稱職員,是州(府)、縣吏役中高層人員的統稱。

州(府)的吏人分為職級、前行、後行三等。職級還分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糧料押司官,共十階。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稱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職名。吏人分屬州(府)的使院、書表司、刑法司等,辦理“獄訟、帳目、遣發”等事務。乾德元年(963),開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產諳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則據數均于屬縣曹司正員內差補”,後曾停止抽差縣吏任州(府)吏,允“許以中戶以下選差”擔任州(府)吏,但由于鄉戶“不諳書算”,只得重又抽差縣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縣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縣,只保留招募的“長名”州吏。元祐時行差役法,紹聖以後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縣的吏人分為押司、錄事、前行、後行,押司、錄事,宋初從各戶等中選通曉吏事者充任。由于“縣吏差稅戶,多不省文書”,慶曆元年(10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產業人投名,不足則差”,從而差募並行,南宋時以募為主。

貼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職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門、開封府及路級機構才設置,各州(府)、縣只設“私名書手”。景德二年(1005),依各地所用私名書手人數為定額設貼司,由“吏人”保明後充任,屬于募役。“吏人”不足時可以臨時代行其職,“吏人”有缺額時以次升補為“吏人”。主要擔任州(府)、縣各案的書算事務,南宋初定為每案不得超過五人。造帳司人吏,掌造轉運司、提舉司錢帛帳,屬州(府)役。最初系抽調③ 《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黃河》上。因史稱服役者為“春夫”,撰者因而稱之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7 之13—15;《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18,熙甯三年十二月甲子。各縣“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064),以縣吏不熟悉造帳事務而放回本縣,而由州(府)吏造帳。熙甯四年(1071),各州(府)募能造帳人充任,元祐時改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稱知後典,屬州(府)役。擔任受發文書,原先由屬縣派吏人中的“後行”到州(府)承領文書,派“解子”送回本縣。熙甯十年,創設祗候典,屬募役。紹聖時廢,改為吏人中的“守缺”擔任其職。

鄉書手,原屬鄉役,為第四等戶差役,負責文書事務,隸屬于耆長。熙甯七年,改為募役。次年,廢耆長以後鄉書手成為縣役,基本上以本縣鄉數設額,地位與縣貼司相近而略低,縣“吏人”有缺額時也可以補為“吏人”①。州(府)、縣吏役以募役為主,只有一部分屬差役。除額內吏役(稱為正額、正名)之外,還有守缺、習學、私名,如私名貼司之類。州(府)吏的高層“職級”中,年滿出職為官或任攝官,其子侄可以替補為吏,成為州(府)吏的重要來源。吏役無俸祿,依靠接受賄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變法時采取支付較豐的吏祿,同時嚴禁受賄等違法行為。但後來大多不支付吏祿而任其受賄,雖有明文禁受賄賂,形同虛設。南宋陸九淵所說的:“吏人自食而辦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無良心、無公心,亦勢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況。

州(府)吏、縣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權,左右州(府)、縣官的意志,是宋朝統治的基礎。“官人視事,則左右前後皆吏人也,故官人為吏所欺,為吏所賣,亦其勢然”②,正是宋代官吏關系的最好寫照。只有少數強干的監司、州、(府)縣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對惡吏的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貪者不敢問吏,且相與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①,則是普遍現象,至于稱為“立地官人”、號為“十虎”的惡吏,決不是少數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屬州(府)吏役。任諸州(府)的吏職,也有擔任一些雜役的則類同“公人”。從入役的形式可分為:招募的衙前,稱為長名衙前,也稱長入或投名衙前;由縣役的押司、錄事差派的,稱為押錄衙前;由鄉役的里正差派的,稱為里正衙前;以及由鄉戶直接差派的,稱為鄉戶衙前。服役內容相當廣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綱運,典領倉庫”。此外,經常性的職務,還有“管勾公廚、茶酒、帳設司”,主持館驛,有些地區還從事管理耕種官莊田地、冶鐵、伐木,而邊遠地區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當”的②。

衙前在朝廷,屬三司的衙司管轄,元豐改官制,衙司歸刑部都官司。諸路、府、州、軍、監也設衙司,熙甯四年役法改革以後,曾一度廢罷,元豐元年(1078)又複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設都押衙及衙佐等,統衙前大將、軍將、守缺軍將,合稱軍大將。地方衙司只設衙前軍將以及其他衙吏。衙前的“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優者曰衙職”,通稱衙吏。衙職也稱衙職員、職員,有都知兵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練使、左·右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會要輯稿》方域15 之32。

②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① 《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② 《象山集》卷84《與趙推官》。

教練使、守缺教練使、押衙,都高于衙前軍將。“自都知兵馬使至第六名教練使,凡十三階”①。

五代及北宋中葉以前,吏人(職員)及長名衙前還可帶“憲銜”,即可以帶有散官、檢校官、兼官及勳官等官銜,通常帶的是所謂“銀、酒、監、武”銜,即是一個不入流、沒有官品的吏人(職員)或長名衙前,可以帶有銀青光祿大夫(從三品文散官)、檢校國子祭酒(國子祭酒從三品)、監察禦史(屬兼官,正八品)、武騎尉(從七品,勳官)四種官銜,這是五代時軍官擔任吏人(職員)或長名衙前時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襲,因而常常冒充官戶以享受特權,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時才廢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後由縣吏役中抽差役滿的押司、錄事擔任,稱押錄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稅及予縣差役之事,號為脂膏,遂令役滿更入重難衙前”,稱里正衙前。並規定押錄、里正,“其不曆衙前者,雖得替不許歸農”②,在得替押錄、里正人少的少數州、軍,缺人承擔衙前役,就直差鄉戶擔任,稱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無任期,直至破產才更換,但當時官員們注意的焦點是里正衙前。

押錄衙前由于押司、錄事先已擔任縣吏役數年,比較熟悉官場。而里正衙前則主要經曆的只是鄉役里正,有的甚至剛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蕩產。

至和二年(1055)四月,廢罷里正衙前,改為只差鄉戶衙前。鄉戶衙前實行五則法,將本州(府)內人戶統一按財產從多到少排定,分為五則(五等),再將本州的衙前重難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戶輪流擔任,當時稱為“民甚便之”。然而這只是將里正負擔的災難直接轉嫁給鄉戶,鄉戶衙前同樣也紛紛破家蕩產,不到十年,官員們再次議論改革設法,“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鄉戶衙前遂成為王安石變法時役法改革的重點,實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為募役,元豐三年前後,雇役衙前基本上合並入長名衙前,隨後又取消了押錄衙前。元豐八年,宋神宗死後恢複差役法,對于衙前實行的實際是差募並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錢”③。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長期未觸及的邊遠地區,如廣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為募役法。

三、州(府)、縣雜役宋時被稱為公人的,承擔各種雜役,基本上屬差役。熙甯時,改為差募兼行,以募為主,其後大多恢複為差役。宋時的州府役,有散從官、斗子等。散從官,屬州(府)役。有承符、散從官、步奏官,負責“追催公事”;還有“人力”擔任“當直”,並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擔任。元豐時將承符、人力合並入散從官。散從官和弓手、手力,還負擔迎送到、離任的官員。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並入散從官,差鄉戶擔任。任州、府司理院當直聽差及所屬獄子,役法改革時,因無人投充而差四等戶擔任。

雜職是州(府)、縣役。差鄉戶擔任,負擔州(府)、縣衙雜事,允許長期擔任。

①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2《汰去貪庸之官》。

② 《宋會要輯稿》職官48 之94、98。

③ 《赤城志》卷17;《宋會要輯稿》職官48 之97。

手力,屬縣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戶差役,負責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內的賦稅。熙甯時,改為募役,元祐後,其地位已降與“雜職”相近。

弓手,屬縣役。宋初為三等戶差役,受縣尉統率巡捕盜賊。熙甯時,改為募役,元祐元年(1086)曾以第一等戶差充,不足則差次等戶,大多數役戶雇人代役,其中少數弓手被差充獄子。

解子,屬縣役。為鄉戶差役,主要為移送公文,有時代替手力的部分職務,熙甯、紹聖行募役。

醫人,屬州(府)、縣役。于州、府治所在縣的醫人中輪差,各縣于附近鄉村醫人中抽充,熙甯時給雇錢。

斗子、揀子、庫子、秤子、攔頭等州(府)、縣役。攔頭曾招客戶擔任,後以第五等戶差充。其余均以第三、四等戶差充,熙甯、元祐時為募役,後以家產五十貫以上人戶充。

州(府)、縣公吏名稱眾多,此外還有手分、所由、街子、行官等。手分屬吏役,高于貼司,所由等屬雜役為投充。南宋有承差人、傳貼人,屬雜役,為差役或自行雇人代差。

四、鄉役宋代鄉役,北宋前期為耆長、里正、戶長、鄉書手、壯丁,熙甯行保甲法後,以保正、保長、保丁、催稅甲頭代替耆長、壯丁、戶長,其後情況較為複雜。

耆長負責治安、承受縣司的公事,以及橋梁道路的修治,以第一、二等戶差役,間行雇役。熙甯四年(1071)役法改革,以耆長、壯丁為輕役定為差役,七年,改為募役,次年即為保正、保長所代。元豐八年(1085)十月複設耆長,為募役。元祐元年(1086)改為差募兼行,紹聖元年(1094)又以保正、保長代耆長。

保正·副、大·小保長,通常由富戶擔任,原為差役,後亦常支雇錢。

南宋時,福建路與耆長長期並設,保正、保長負責治安及橋道修治,承受縣司公事則由所募耆長負責。江南、兩浙等路,初只設保正、保長,不久亦募耆長、戶長,由于稅賦量大,耆、戶長無力完成,南宋朝廷遂責成保正·副督辦。而稅賦少的福建地方官府也曾仿效,為南宋朝廷所制止。保正·副原本只需負責重大治安事務,其他事務歸耆長,而實際上常是“保內事無巨細,一切(原作如,誤)責辦”①,因而常導致保正·副破產。

里正為第一等戶差役,負責稅收及擔任部分縣役,被視為“脂膏”。後以任滿里正要差充一任衙前,常導致破產,至和二年罷里正衙前的前後,廢里正而增差戶長。

戶長為第二等戶差役,後亦間行雇役,負責征稅兼機察盜賊,熙甯四年改為募役,次年罷機察盜賊之責而專負責征稅。八年,輪差保丁一人為甲頭,代戶長催租稅、常平錢和免役錢,一稅一替,稱催稅甲頭。由于甲頭多為中、下戶,無力催稅,元豐元年重又雇募戶長催稅;無人應募處,輪差四等戶以上保丁催稅,一稅一替,依催稅多少支給雇錢。哲宗時的反複變化與耆長相似,北宋末及南宋,主要是雇募戶長或大保長催稅,有時又輪差甲頭催稅。壯丁為四、五等戶差役。隸屬于耆長,擔任受送公文、參與治安。設廢及差募與耆長同。罷壯丁時,其機察盜賊事為保丁所接替。

熙甯八年設承帖人,屬募役。隸屬于保正,接替壯丁主受公文,而實兼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赤城志》卷17。

耆長、戶長、壯丁之役。元豐八年十月罷,紹聖元年複設,南宋不設。

宋代對職役法的改革宋代職役的役法重大改革有三次,首先是至和二年的廢里正及里正衙前改差鄉戶衙前,其次是熙甯募役法,最後是南宋的義役法,其中尤以熙甯募役法影響最大。

改差鄉戶衙前不過幾年,家破人亡的慘劇,不僅說明里正衙前改差鄉戶衙前,只是將災難由里正轉嫁給鄉戶,而且暴露了整個差役法的弊病,強烈要求改革的呼聲,終于使役法改革成為王安石變法的重要內容。此外,被稱為重役的還有承符、散從官、耆長、戶長,也有人把弓手視作僅次于衙前的重役。熙甯四年十月頒布募役法,對役法進行全面改革,規定應服役的鄉戶,按戶等出錢可以免服差役,稱為免役錢,因而也稱免役法。出錢戶的戶等各地有所不同,如首都開封府規定鄉戶(分為五等)四等(含)以下、坊郭戶(分為十等)六等(含)以下不出錢。一般地區多數是四等鄉戶也出錢,有些地方連原先不服職役的五等戶也出錢。原先免役的官戶、寺觀戶、女戶、單丁戶、未成丁戶以及坊郭戶,則減半出錢,稱為助役錢。征收的總數則視各州、縣募役所需而定,然後再加十分之二,稱為免役寬剩錢,以備災年時使用。原先作為衙前役酬獎的酒、稅坊場,收歸官府,其收入也作為募役之用。

朝廷用上述收入募三等以上戶充役,應募衙前役的要以物品或產業作抵押,應募弓手要考試武藝,應募典、吏則考試書計,同時裁減州(府)、縣役的人數。另一方面,除初期還保留少量差役,如被認為是輕役的耆長、壯丁外,又創設了新的差役,如保正·副、大·小保長、保丁、催稅甲頭等。募役法順應社會發展規律,雖屢經反複,但仍主要行募役法。南宋時,成為役法改革重點的是保正、保長等鄉役。

南宋初年,保正·副即因代戶長催稅,力不勝役,多致破產,改而差催稅甲頭,又改募戶長催稅,或由大保長兼戶長並給雇錢任催稅,等等,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

為了應付保正、保長、戶長役,民間開始創立“義役”,最早的是紹興十五(一作十九)年,金華長仙(西山)鄉民戶汪灌等11 戶,自動按戶等集資,以供應役戶,後改為置田百畝,收入作為輪充役戶的費用。紹興三十二年(1162)六月,吳芾任婺州(今浙江金華)知州時加以肯定,並“勸民義役”,但吳芾次年秋即離任,義役未能推廣。義役的實質是由鄉民自辦的、變相的募役。

范成大于乾道五年(1169)任處州(今麗水)知州時,“松陽縣(今遂昌東南)有一二都(鄉下分都),自相要約各出田谷以助役戶,永為義產,總計為田三千三百余畝”,規模比金華大得多,范成大曾要求推廣而未果。乾道七年,范任中書舍人時,再次提出推行于諸路,得到朝廷贊同,遂成為南宋義役的創導者,各地紛紛仿效。乾道九年,李舜臣任德興(今屬江西)知縣時,“奉詔舉行義役事”,“期年役成,民大便利”①,即是一例。各地的義役略有差異,根據戶等、或財產、或土畝、或田賦多少,各出土地或各① 《宋史》卷177《役法》上;《宋會要輯稿》食貨65 之57。

出錢購置土地作為“義產”,以供服役戶補助服役所需的費用。通常只由應役戶集資,但也有本不服役的下戶被迫出錢集資,這是由于擔任役首、役主的都是富戶,有些役首將負擔轉嫁給下戶所致,少數役首甚至乘機霸占作為義產的役田。在編排輪充差役時,有的役首以上戶輪充保正,而將負責夏秋稅收的戶長或大保長由中下戶輪充,以致中下戶役重而上戶役輕。

義役推行不久即有不同意見,淳熙十一年(1184),在主張推行義役的監察禦史謝諤建議下,義役、差役各從“民便”,義役在各地繼續實行。劉克莊在淳祐四年(1244)任江東提刑後,曾概括地說,“當職累曆郡縣,所在義役詞訟絕少”,這是他自嘉定二年(1209)入仕後35 年來,曆任江西、淮東、福建州縣地方官後,對義役基本肯定的結論。而對鄱陽(今江西波陽)縣的義役,則認為“惟此間義役之訟最多”,接著所說的,“蓋義役乃不義之役,而義冊乃不義之冊,或六文產或三文產不免于差,則役首之罪反甚于鄉書手矣”①,則是只就鄱陽縣義役而言。所以,他並不是廢除鄱陽義役,而是要求處置不公的役首,繼續推行義役。

南宋末年,文天祥在為家鄉吉水縣(今屬江西)永昌鄉義役所寫的序文中,也對義役作了肯定。他指出差役之弊,“民無以相友助,相扶持”。輪派差役,更換被差人戶等,聽命于官吏鄉胥,而“是(義)役之權,不在官與吏與鄉胥與奸民與適至之天,而在吾鄉里和氣間”①。文天祥所言雖不無誇大,但義役相對于差役而言,利多弊少應予肯定,這就是直至南宋滅亡前,義役仍不斷在各地興起的原因所在。

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66 之84。

①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7《處州義役、德興義役》;《宋史》卷404《李舜臣傳》。第四節遼代的賦稅和役法遼朝的經濟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類型:處于原始氏族部落制階段以漁獵為主的部落民;以契丹等諸部為代表的游牧民族和定居經營農業的漢、渤海等民族。因此,遼朝的經濟也存在著多種形式、多種成分。遼朝統治者對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經濟成分和不同民族,推行不同的賦役制度。

土地所有制及其變化遼朝鏡內各民族的經濟結構、經營方式不同,對土地的使用、占有方式也不同。一般說來,南京、西京的農業區以私人占有制為主;東京土地私有制受到來自契丹貴族的沖擊;中京、上京為牧區與半農半牧區,並有較多的投下州。適應這種經濟構成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契丹之初,草居野處,靡有定所”①。遙輦阻午可汗時,涅里整頓部落,才確定了各自的份地,于是契丹各部有了各自固定的游牧范圍。國家建立後,以皇帝為首的統治集團,擁有對土地的絕對支配權。因此,過去為部落公有的土地,實際上已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以分封的形式轉為領主占有。隨著封建因素的增長,私有制又不斷地沖擊著國有制,于是上京和中京地區,土地所有制呈現出錯綜複雜的變化關系。

遼朝國家設有群牧,它是為國家提供馬匹、牛羊、駱駝的機構。群牧的草場、牲畜均屬國家所有。遼朝的群牧多在興安嶺南端西麓。可知者有迪河斡里朵、斡里保(斡里本)、蒲速斡、燕思等。此外,嶺東有渾河北馬群司,南京道也辟有群牧。群牧官由朝廷委任,司牧者是諸部族富戶或品官家子弟、余丁或奴隸。他們在國有的牧場上放牧國有的牲畜,供國家需要。

為了防禦的需要,遼朝在西北邊境設置州城,屯駐軍隊。屯軍一方面從事耕牧,一方面守衛邊境。他們耕種的農田和游牧的草場也屬國家所有,生產的谷物、牲畜提供邊備所需。這兩種土地無論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均屬國家,是名副其實的國有土地。

契丹諸部的游牧地,本屬部落公有。阿保機建國後,在遙輦諸部落的基礎上,重新編組部落並再次確定諸部的游牧范圍。這次調整的結果,將上京道中心地區,西起大興安嶺南端的慶州(今內蒙古巴林左旗西北)、儀坤州(今巴林右旗西南),東到鴨子河流域的長春州(今吉林大安西),北自撻魯河(今洮兒河),南至中京北界廣大地區,全部劃歸了遼內四部族。其余諸部,則分別被安置在其四周。諸部落的游牧地是由最高統治集團分配確定的,諸部只有占有權和使用權。這類部落使用的土地,其最高支配權仍屬于皇帝代表的國家。它是在部落占有制形式下的國有土地。而部落成員因地位不同,對部落公有的牧場在使用上也存在差異。

遼朝前期,諸王、公主、駙馬、功臣多建有投下軍州。從投下戶需向國家繳納的田賦看,諸投下戶使用的土地也是國有的。投下軍州的主人在這些土地上享受特殊的優待,享有朝廷允許的某些經濟實惠。隨著封建因素的增長,投下制逐漸衰落,一些投下軍州也被收歸國家所有。

① 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鄱陽縣申差甲首事》。

上京諸州由俘虜和移民墾殖的荒地,南京等地區的荒閑土地屬國家所有。聖宗時許民開墾的燕樂(今北京密云東北)、密云(今屬北京)二縣荒地,即屬這類土地。這種荒閑土地,朝廷可根據需要劃出界線,以為牧場,也可招徠農戶墾種,酌情免收租賦數年,這些農戶就成了耕種國有土地的官佃戶。一些農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也可立籍繳納賦稅,于是這類荒田就變成了耕種者的私產。朝廷或諸道有時遣使至各地檢括荒田,如為人所冒占私耕,或沒收入官,或立契定賦。

遼帝各斡魯朵皆設有提轄司,管理諸宮所屬蕃漢戶。蕃漢戶多從事農業,以南京(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奉聖州(今河北涿鹿)、平州(今盧龍)為多,中京(今內蒙古甯城西)、上京(今巴林左旗南)、東京(今遼甯遼陽)也有少量提轄司所屬蕃漢戶。他們耕種的土地屬斡魯朵所有,實際上就是皇室的莊園。

在諸宮衛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時,一些契丹貴族、漢族官僚的莊園也有了很大發展。如聖宗時的降臣李知順,占籍中京,“莊宅田園,奴仆人戶,牛駝車馬等,卒不能知其數”②。王繼忠降遼後,家無奴隸,聖宗一次就賜宮戶三十。馮從順自統和十七年(999)望都之役後入遼,“車乘服玩,台館園林及臧獲之徒,皆國家所給”①。在中京,漢人地主的莊園有了很大發展。這些莊園的所有者,都是遼朝的蕃漢貴族。

遼朝建國前就建有寺廟,中期以後,佛教盛行,境內各地廣建寺廟。各寺廟都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如義州靜安寺,在創建之初,耶律昌允及其妻就施地3000 頃。薊州盤山上方感化寺“創始以來,占籍斯廣。野有良田百余頃,園有甘栗萬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①。景州觀雞寺有莊土3000 畝,山林百余頃,果樹7000 余株。成為與國家、世俗地主一樣廣占田土的寺院地主,以營佃所入,供僧眾衣食。

遼朝統治者重視農業生產,建國後,在被征服的農業區,一般仍采用當地固有的政治制度,也不改變其經濟基礎。因而,西京和南京原有的土地私有制並沒有遭到嚴重的破壞。在那些地區,地主廣有土地,農民只有少量土地,有的完全沒有土地,靠佃種地主土地為生。考古工作者在河北宣化(遼西京歸化州)發掘了幾座遼墓,出土的墓志、隨葬品和壁畫皆可反映出這一帶地主階級生活的富裕、優越。張世卿在大安年間出粟賑災,一次就進粟2500斛,得授官右班殿直②。韓師訓墓壁畫中所繪《飲酒聽曲圖》、《備裝圖》,即使不是墓主人生前生活的如實記錄,至少也反映了此時漢族地主和富商的生活狀況。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富裕的漢人,即使不為官宦,也可以奴役貧苦的契丹人。壁畫中的髡發門吏顯系契丹人無疑①。

這種情況在中京奚人地區也很普遍,由種種原因流入奚區的漢人,往往以租種奚人上層的土地維持生計。蘇頌、蘇轍在他們的《使遼詩》中都記錄了這方面的情況②。

② 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9《吉水縣永昌鄉義役序》。

① 《遼史·營衛志》中《部族》上。

① 《全遼文》卷6《李知順墓志》。

② 《全遼文》卷6《馮從順墓志銘》。

① 《全遼文》卷10《上方感化寺碑》。

② 《全遼文》卷11《張世卿墓志銘》。

東京地區隸屬斡魯朵的州縣較多,又遷入了大量渤海人,其私有化程度則較南、西兩京為低。

封建因素的增長與階級關系的變化由于土地占有、經濟成分、經營方式和發展水平的差異,遼朝的階級關系也呈現著十分複雜的局面,隨著境內封建因素的增長,階級成分和階級關系也處于不斷的調整變化之中。

契丹諸部長官大王、節度使、都監、司徒等,握有管理部落軍事、行政、經濟的權力,有些家族則世預節度使之選。這些部落長官實際上就是本部份地的領主。因此,契丹人的部落只能是保留著部落組織形式的領主占有制組織機構,與蒙古建國後分封的千戶有很多相似之處。

遼朝皇帝的斡魯朵,占有牧場、農田,有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宮戶;諸王、公主、駙馬、契丹貴族、官僚,多領有投下軍州,他們都是大大小小的領主。

早期投靠契丹統治者並為遼朝的建立與鞏固建有功勳的某些漢人、渤海人上層,也不同程度地占有土地、人戶,他們中一些人既有自己的封建莊園,也有出租的土地,因此,既是經營莊園的領主,也是出租土地的地主。聖宗時期的大丞相韓德讓,在上京、中京、西京、南京、平州、奉聖州都有提轄司,管理屬下各地的莊園。中京內省使、知宮苑司事李知順,上京戶部使馮從順等,在中京也有莊園。

隨著社會的發展,投下制也發生了變化。到聖宗時,領主對屬下的控制已日益削弱,國家對投下軍州的政治、經濟管理職能日益加強,領主占有制逐漸衰落。

太宗時,東丹國中心南移,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大批南遷到東京遼陽地區。他們中的富戶、貴族多擁有部曲。在遷徙中,一些貧苦無力遷徙者又為富戶所收容,故東京地區的渤海貴族、富戶也應是擁有屬民的領主。隨著遼朝封建化程度的提高,東京的領主制也開始向地主制經濟轉化。

南京、西京的大土地所有者,多以租佃方式經營地產。中京的奚人,也多將土地租給漢人和渤海人耕種,他們或成為地主,或為小土地出租者。寺廟的上層僧侶,是寺廟地產的管理者。由于土地來源不同,他們的佃戶既有二稅戶,也有具有獨立自由身份的國家編戶。因而,上層僧侶實質上是靠地租生活的地主。

由于商業的發展,遼朝境內也出現了富有的商人階層,他們或經商于五京、州縣,或來往于遼、五代、宋境,有的甚至成為代表朝廷辦理交涉的使臣,如遼太宗時的回圖使喬榮經商于晉境,成為遼朝同中原進行商業貿易的代表,並可作為使臣與後晉交涉政務。西京歸化州的韓師訓也是富甲一方的商人。

游牧的契丹人,被編入相應的部落和石烈。他們在部落首領的管理下,在部落的份地上從事牧業生產,是部落和國家賦役的主要負擔者。沒有朝廷和部落首領的允許,不能隨意脫離本部。他們是牧區的勞動者,牧業生產的主要承擔者,是部落貴族的屬民。除部落貴族外,部落民也有貧富之差,富民擁有較多的牲畜,占有較好的牧場。憑借其經濟實力,也可轉化為貴族。從事農業生產的居民被編入州縣,他們中既有擁有少量土地的自耕農,也有靠租種地主土地為生的佃戶。他們無論經濟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國家編戶,並承擔著國家的賦役。寺廟的佃戶多是貴族、官僚隨同土地一起轉贈的,他們是向國家納稅,又向寺廟交租的另一種形式的稅戶。遼朝社會階層還有宮分人、奴隸和著帳戶。宮分人的情況比較複雜,就民族成分講,有契丹人、奚人、渤海人、漢人和烏古敵烈、女真等諸部人。究其來源,漢人、渤海人和各部族人多為戰爭俘虜,契丹人則或為宮衛建立時析部族所得,或為自願投附者,或後妃出嫁時的媵戶和貴族犯罪沒入者。他們的身份、地位也不相同,有的享有自由民身份,占有一定數量的奴婢、部曲,本身就是領主、地主,並可出任高官。如宮分人中的八房子弟,是耶律欲穩的後裔。欲穩本為突呂不部人,自其祖父台押時,就與耶律家族關系密切,有保護阿保機父輩之功。阿保機初置宮衛,欲穩率部曲來歸,附宮籍,為宮分人。他官至奚迭剌部夷離堇,弟霞里為奚六部禿里,祖台押配享皇室耶律家族祖廟。穆宗朝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雖為宮分人,卻與穆宗為布衣交,並占有宮戶。景宗、聖宗時的韓德讓,以宮分人的身份曆任節度使、上京留守、北府宰相,領樞密使兼政事令,直至官拜大丞相,總北南二樞密院事,封王,位極人臣,卻一直到統和二十二年才出宮籍,賜國姓,隸季父房,並進而建文忠王府,一躍而成為斡魯朵主人。他們不但是部曲、奴隸的主人,而且是遼朝的高官,他們的家族屬遼朝統治集團行列。

大部分宮分人是只有少量財產的農、牧業勞動者,是領主占有制下的農、牧民,有自己的財產和家庭,享有較奴隸為多的自由,但對主人仍有很強的人身依附關系,不經允許,不得脫離主人。主人卻可按自己的意志將他們轉送與人。他們承擔的賦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時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們承擔的軍役,則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為國家的軍事目的服務。這一類宮分人,在地位上與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關系較強,甚至可以被統稱為“奴婢”,後者為隸屬于地方組織的國家編戶,但比編入國家州縣的民戶受著較多的控制與約束③。

諸宮和貴族都占有相當數目的奴隸,他們從事某些手工業生產和供家內驅使。聖宗時的稍瓦、曷術二部,原來即是皇室、貴族的奴隸,他們當是戰爭俘虜和部落制末期淪為奴隸的部民。被編入稍瓦、曷術石烈後,由貴族私人奴隸轉為國家官奴婢。也有拐騙宋朝人口賣到遼境為奴者①。

著帳戶是一種特殊的奴隸,他們是由犯罪被籍沒的貴族組成。最早被沒入者是殺害遙輦氏聯盟于越釋魯的蒲古只三族人,遙輦後期,他們被編入瓦里。阿保機死後,皇後述律氏將他們編為著帳戶。世宗時,放免為良。此後,凡貴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沒入,編為著帳戶。“凡承應小底、司藏、鷹坊、湯藥、尚飲、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宮中、諸王祗從、伶官之屬,皆充之”①。他們是宮廷奴隸,皇室占有的奴隸。

③ 河北張家口市宣化區文物保管所:《河北宣化下八里遼韓師訓墓》,《文物》1992 年第6 期。① 《蘇魏公集》卷13《牛山道中》,記錄了他在牛山館(今河北平泉西)道中所見:“耕種甚廣,牛羊遍谷,問之皆漢人佃奚土,甚苦輸役之重。”詩稱:“農人耕鑿遍奚疆,部落連山複枕岡。種粟一收饒地力,開門東向雜邊方。田疇高下如棋布,牛馬縱橫似谷量。賦役百端閑日少,可憐生事甚茫茫。”蘇轍在《欒城集》卷16《出山》中,也描述了漢人佃種奚田的情況,詩稱:“漢人何年被流徙,衣服漸變存語言。力耕分獲世為客,賦役稀少聊偷安。”

① 關于宮分人的情況,還可參見李錫厚:《遼代諸宮衛各色人戶的身份》,《北京師范學院學報》1985 年著帳戶的身份並非終身。原有的著帳戶不斷放免,新的罪犯不斷沒入,故終遼之世,“釋宥,沒入,隨時增損,無常額”②。

此外,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隸。而在國家手工業作坊中從事生產的手工業者,也處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貶黜的官員,也常被罰入作坊服役。如聖宗朝秘書正字李萬因上書“辭涉怨訕”,被處以杖刑後,罰至陷河冶采煉白銀。道宗朝北面林牙蕭岩壽因反對和揭露耶律乙辛獲罪,被流放烏隗路,“終身拘作”。

遼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聯盟基礎上建立的國家政權,它在政治制度、經濟成分、習俗法規等諸方面,必然還有某些部落聯盟時期的殘余和痕跡。建國後,統治者不斷擴張境土,統治了農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漢人,又受到了來自封建經濟、政治制度和農業文化的強烈影響和沖擊,這就決定了遼朝境內的政治制度、經濟關系及文化等方面幾種成分並存,且不斷發生調整變化的社會進程。

在契丹人活動的中心地區,在部落組織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領主制占主導地位。國家建立後,部落組織轉化為國家的地方行政機構,部落顯貴、開國功臣成為國家的上層統治階級,于是部落內部有了官員、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貧苦牧民,部落節度使等既是國家的地方官員,同時也是本部的領主。

自大賀氏聯盟時期起,契丹人中已經出現了奴隸,他們當來自貧苦的牧民和戰爭俘虜。遙輦聯盟後期,又出現了因犯罪被籍沒為奴的契丹部落貴族。因而契丹社會有相當數目的奴隸存在。但牧業生產不同于農業和手工業,它不適宜大量使用奴隸,因而契丹社會的奴隸制並未得到充分發展,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隸制階段。建國後,牧業區仍有一定數量的奴隸,他們主要從事家內勞動、宮廷服務和手工業生產。隨著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長,從事手工業等專業性生產的奴隸大批得到解放,編為部民①,奴隸制的殘余成分日益減少。奴隸主要從事家庭、宮廷服務,供主人日常驅使。

投下及斡魯朵所屬的民戶,為領主、貴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獨立身份的自耕農民被長期抑為農奴,是他們所不能容忍的。投下是在國家准許的情況下建立的,他們就不可能完全擺脫國家的控制和約束。國家也不會放棄在投下軍州的權利。因而遼朝投下戶盡管身份是部曲,而其地位實質上並不完全是領主的私屬。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他們也在不斷地改變著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是因投下軍州的日益減少,投下戶便隨之轉化為國家州縣民戶;一方面是對領主依附關系的日益松弛。以投下的變化為先導和動力,牧區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會發展的進程加快,這種變化自聖宗以來日益顯著。進入遼朝統治集團的漢人和渤海人上層,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時,竟也像契丹貴族一樣建立莊園,占有大量部曲、人戶,由地主蛻變為領主,成為身兼地主、領主雙重身份的遼朝統治集團成員,這也是由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和地位決定的。

在靠近燕、云的奚人地區,租佃制經營方式較為普遍,這首先因為它靠近農業區,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漢人,受到燕、云先進經營方式的影響。同第4 期。

②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93。

① 《遼史·營衛志》上。

時,也與握有政治權勢的契丹上層早期沒有過多地在這一地區干擾奚人的經濟活動有關。

總的來說,除戰爭期間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經濟基礎沒有因歸入遼朝而受到嚴重破壞,仍在租佃制經營方式上繼續發展。東京地區租佃制、莊園制並存。上京、中京地區變化較大,總的趨勢是部落制殘余日益減少,封建領主制逐漸向地主制經濟過渡。因而整個遼朝境內,早期決定社會性質的經濟成分應該是領主制,與之相適應的遼政權也應是早期封建制政權。聖宗以後,地主制經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賦役制度遼朝境內的牧民、農民以及諸屬國、屬部,都承擔著向國家繳納貢賦、提供勞役和軍役的義務。由于身份、地位不同,他們承擔的賦役名目也多種多樣。而官僚、貴族、諸節度使等,卻享有免役特權。隨著遼朝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制度逐漸完善,賦役制度也經曆了形成和完善的過程,大抵在遼聖宗時期,便逐漸確定下來。但受契丹社會習俗的影響,遼朝的賦役征集有著很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遼朝的五京各有掌管財賦的機構和官員,上京有鹽鐵司,設鹽鐵使;中京為度支使司,設度支使;東京為戶部使司,設戶部使;南京為三司使司,置三司使;西京為轉運使司,置轉運使,合稱五京計司或五計司。

遼朝的賦役制度主要分為部落民的賦役、農戶的賦役和屬國屬部的貢賦三部分。

一、部落民的賦役契丹和奚人諸部牧民,歲輸羊為常賦,以供國家所需和支付官俸。所輸數目,以擁有牲畜的多少為等第。

常賦之外,節度使每年例向皇帝進獻鞍馬、珍玩。國家有急需、節慶或婚喪等情況,貴族、官員、宗室等也另有貢獻。如皇帝及太子結婚,宗室、貴族等需進會親帳幕、禮物和費用;皇帝死,進助山陵費。這些額外貢獻,雖自諸宮、貴族、官員進上,而其諸物則皆出自部民和貴族的屬民。此外,國家對官員額外加恩,有所頒賜,也皆取自于民。如奚六部大王蕭觀音奴“俸秩外,給獐鹿百數,皆取于民”②。

貢賦之外,部民還須出力役。諸部的役有力役和兵役兩類,力役承擔修橋、築路、治河、搬運官物及其他工程。遼道宗時,賈師訓在同知永州軍州事任上,致力于減輕部民負擔,又措置得法,一次就奏減永、龍化、奉聖三州,“歲供行在役調計民工三十余萬”;在扈從皇帝春捺缽活動時,“規度春、泰兩州河堤及諸官府課役,亦奉免數萬工”①。原隸宮分的奚人三營,聖宗時置部,隸南府,專“備畋獵之役”。

部民負擔最重者,莫過于兵役。國有軍情,皇帝視所需,征調諸宮衛、諸王府和諸部族軍。諸部民則須自備武器、鞍馬隨從節度使出征。平時,諸部也各有戍邊兵役。其中五院、六院駐守南境備宋;乙室、涅剌駐守西南備西夏、黨項和回鶻等;突呂不、品、楮特部鎮守西北,防阻卜、烏古敵烈等② 《遼史·營衛志》上。

① 聖宗時,將由諸宮和橫帳大族奴隸組成的稍瓦石烈和曷術石烈改編為部落,置節度使。于是二石烈人擺脫了奴隸制束縛,取得了部民身份。

部。諸部戍軍由節度使管領,屯駐戍守地區。老弱貧病者留居部落,由司徒管領從事耕牧。這種長期的兵役,雖有輪換補充之制,仍使大批強壯牧民脫離牧業,不能不給牧業生產帶來影響和損失。聖宗時,拓土開疆,鎮州可敦城為西北軍事重鎮,駐兵屯戍,防備阻卜諸部。東北重點駐守鴨綠江和黃龍府,備禦高麗和女真。西北、東北邊境屬部時降時叛,屯戍役戶負擔日益加重。部落富民被征調戍邊,遠離部落,資費既多,人又勞苦,多致破產。有的則雇人應役,被雇者或中途逃亡,更有死于戍所者。

諸部派役,有所謂“補役之法”。初期,“居者、行者類皆富實,故累世從戍,易為更代”。至興宗時,“邊虞數起,民多匱乏,既不任役事,隨補隨缺。苟無上戶,則以中戶當之。曠日彌年,其窮益甚”①,已成為影響政局穩定和國家興衰的嚴重問題。

二、農戶的賦役遼朝境內從事農業生產的民戶,因居地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曆史背景不同,賦役負擔也存在某些差異。《遼史·食貨志》載:“賦稅之制,自太祖任韓延徽,始制國用,太宗籍五京戶丁以定賦稅。”韓延徽,幽州安次人,曾獻在草原安置漢人之策,並被采納。建國後,為守政事令、崇文館大學士,參與了制度、政策的制定。“凡營都邑,建宮殿,正君臣,定名分,法度井井”②,遼朝農戶賦役制度的初定,當在此時。其范圍,當只限上京和中京奚人所在地區的農戶。太宗時,渤海故地和燕云十六州並入,有必要檢核各地戶口人丁,再定賦役制度。從燕云十六州的平穩交割判斷,這時的賦役制度當是參照渤海、唐、五代之制確定的。後來,聖宗和興宗時,又做過某些修改和局部調整,大致只是數額的增減。

農戶的賦役,凡田賦,計畝征收;徭役,隨戶物力高下征調。

為均平賦役,遼朝也常括田、括戶。

南京、西京地區的田賦,與唐、宋一樣,分夏、秋兩季征收,並有正色、折色之分。《宣府鎮志》載:統和十八年(1000),“詔北地節候較晚,宜從後唐舊制,大小麥、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納足。”這當是夏稅的繳納期限。

遼朝的農田,有官田、私田兩種。私田計畝繳納賦稅。官田又有屯田、閑田兩類。屯田收粟歸官,置倉積儲,不得擅貸。閑田多募流民耕種,墾種之初,酌情免租賦數年。然後,或由墾種者承佃,向國家交租;或許農民占為私產,依例納賦。

東京道多為渤海移民,為了安撫降民,賦役之制多從寬減,“往來貿易關市皆不征”①。故較南、西二京為輕。

上京、中京道農戶多為所俘漢人、渤海人,他們依據身份、地位的不同,納稅情況也不同。隸屬州縣的自耕農向國家繳納田賦;佃耕奚人田地的漢人則除繳納田賦外,還要按比例向田主交租。即蘇轍所說的“力耕分獲世為客”,他們的負擔同宋朝境內繳納分成租的佃客大致相同。

諸貴族投下戶分別向國家和領主繳納貢賦。他們除向國家繳納田賦外,還須向領主繳納“市井之賦”。即元好問所說的“輸稅于官,且納課給其主”① 《遼史·蕭觀音奴傳》。

② 《全遼文》卷9《賈師訓墓志銘》。

① 《遼史·蕭韓家奴傳》。

②。所謂“納課給其主”,即《遼史·食貨志》所載的,“市井之賦,各歸投下,惟酒稅賦納上京”,所以,他們被稱為“二稅戶”。

燕京地區的賦稅,據馬擴《燕云奉使錄》載,“三百年舊額,每歲出緡錢四十萬”,其中二稅為大宗,也包括商稅、鹽稅等。遼末社會動亂,經濟凋敝,物價暴漲,稅錢增至400 余萬,不能作為考察賦稅負擔的依據。蘇轍認為,遼朝燕云地區農民負擔較輕。他說:“契丹之人每冬月多避寒于燕地,牧放住坐亦止在天荒地上,不敢侵犯稅土。兼賦役頗輕,漢人亦易于供應。惟是每有急速調發之政,即遣天使帶銀牌于漢戶須索,縣吏動遭鞭箠,富家多被強取。玉帛子女不敢愛惜,燕人最以為苦。兼法令不明,受賕鬻獄習以為常,此蓋夷狄之常俗。若其朝廷郡縣,蓋亦粗有法度。”①蘇轍使遼,十分重視體察遼朝國情,他所記錄的遼道宗晚年珍惜遼宋和好關系,蕃漢人戶得以休養生息,人人安居,不樂戰斗,以及遼道宗佞佛,耶律延禧凡弱,“雖心向漢,但恐不能保其祿位”等情況,皆切合實際,他對燕地漢人負擔的記錄當可信。同時,上京、中京一帶,賦役制度定于建國之初,出自招徠、安撫漢人,鞏固統治的需要,所定稅額也應是較輕的。這從並無大批漢人南逃的事實,也可得到印證。

此外,寺廟的佃戶中也有一些二稅戶。

農戶向國家提供的力役,有驛遞、馬牛、旗鼓、鄉正、廳隸、倉司等多種名目。主要用于運輸、保管官物,維持地方秩序,供官府驅使,以及修河、築路等項工程。徭役的征調,也依戶產的多少為等第,但諸州縣因所在不同,有輕重不均之弊。如涿州新城縣(今河北新城東南),驛路所經,遼、宋使節過境頻繁,送往迎來,多役民戶。中京松山縣(今內蒙古赤峰西南),歲運澤州(今河北平泉西南)官炭,旁近州縣卻無此負擔。縣令馬人望力爭于中京留守,才得以均役他邑。同時,由于法度不明,執行不嚴,也常因時因地因人而有輕重不同等情。天祚帝時,馬人望為南院樞密使,深患民戶徭役之重,遂使民戶出錢,官為募役,減輕了役戶負擔。漁陽(今天津薊縣)定躬冶,每年修橋路役工千數,主者凌逼,役戶不堪忍受,往往出高價以庸代役,傷財害民。三河縣(今屬河北)尹劉瑤上任後,親為措置,只用百工,橋路工程即告竣,民力得以蘇息。又前此役民興功,經辦者多人,“專使交雜,蠹耗鄉柵,驅良民如婢使,取私貨若己產”。劉瑤去繁整蠹,委專人董役事,“凡差發,立排門曆,量見在隨戶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①。田賦與徭役外,遼朝沿五代舊制,仍有名目不一的雜稅,如鹽鐵稅、曲(酒曲)錢、農器錢、鞋錢、匹帛錢、義倉粟等。商業貿易則有關征。田賦之外,鹽鐵、曲錢和商稅,是遼朝收入的大宗。鹽、鐵、酒貿易,一直由國家控制。故南京設都曲院、商稅都點檢、酒坊使;西京置都商稅點檢;各州縣分別設有商、曲、鹽、鐵等都監或院使。遼聖宗統和十三年(995),詔諸道各州縣置義倉,“歲秋,社民隨所獲,戶出粟粜倉,社司籍其目。歲儉,發以振(賑)民。”沿邊諸州又有和粜倉,“出陳易新,許民自願假貸,收② 《遼史·韓延徽傳》。

① 《松漠紀聞》載:“阿保機滅渤海,遷其族帳千余戶于燕,給以田疇,損其賦入,往來貿易關市皆不征,有戰則用為前驅。”當是指東京渤海人的情況。《遼史·聖宗紀》也說:“自神冊來附,未有榷酤鹽、曲之法,關市之征也甚寬弛。”

① 元好問:《中州集·乙集》。

息二分”②。義倉粟實為田賦的附加稅,將國家賑濟災貧的負擔轉嫁給農戶。和粜法或系借鑒于宋。

此外,或為戰爭所需,或補充群牧,遼朝還不時括富民車馬。這種負擔,因並非常賦,故無限額,可因人因事隨時而定,其擾民之甚,正如蘇轍所見。三、屬國和屬部的貢賦屬國、屬部隨部所出,繳納貢賦。初期,東丹歲供布15 萬端,馬千匹。後東丹南遷,屬東京道,不再為屬國。阻卜除馬、駝外,歲貢貂皮1 萬,青鼠皮2.5 萬。五國、烏惹等部貢馬匹、珍珠、膠魚皮、貂皮和海東青鶻。女真貢弓矢、人參、生金、蜜蠟、珍珠、布帛、海東青和喚鹿、養鷹鶻的奴隸。烏隗烏古部初以貂皮、青鼠為貢,因非本土所產,自聖宗統和六年(988),從其所請,改為只貢牛馬。回鶻諸部所貢為玉、珠、犀(角)、乳香、琥珀、瑪瑙器、鑌鐵器、斜合里皮和各色毛織品①。西夏進馬、駝、錦、藥材、皮毛等。高麗以布、銅器、人參、紙、墨、藤造器物、龍須草席和酒、醋等進獻。

遇有戰事,諸部須按遼廷的要求出兵從征。

② 蘇轍:《欒城集》卷41《北使還論北邊事劄子五道》。路振、蘇頌記載與此不同。路振說:“虜政苛刻,燕薊苦之,園桑稅畝,數倍于中國。水旱蟲蝗之災,無蠲減焉。以是服田之家,十夫並耨,而老者之食,不得精鑿。”是聖宗時的情況。但《遼史·聖宗紀》中屢見賑災的記載,可知路振所記,或為個別情況,或得之于傳聞,未必完全符合當時的實際。蘇頌說:“漢人佃奚土,甚苦輸役之重。”“賦役百端閑日少,可憐生事甚茫茫。”蘇頌使遼在道宗咸雍三年(1067)和大康三年(1077),蘇轍使遼在大安五年(1089),兩人所記同為道宗時情況,而結論卻截然不同。蘇轍的記載似更接近實情。① 《全遼文》卷10《三河縣重修文宣王廟記》。

第五節西夏的賦稅與徭役賦稅西夏建國前的黨項社會就已進入封建社會,宗族封建制成為西夏的統治基礎。西夏的土地制度大體可區分為國家所有制、貴族占有制、寺院和小土地占有制。建國前黨項政權統治下同鄰境的宋朝相比,賦役已相當繁重。《宋史·黨項傳》記載,李繼遷統治下的銀州(今陝西米脂西北)羌部拓跋遇曾向宋朝邊吏訴說:“本州賦役苛虐,乞移居內地。”西夏建國之初,仿宋制建立的皇權機構中,設有“三司”“總國計應貢賦之入”。又設“受納司”、“農田司”、“群牧司”等管理和征收農、牧、商、手工各業的賦稅。

西夏建國初期,由于對宋朝頻繁發動戰爭,軍需糧餉主要靠對宋夏沿邊地區的掠奪。宋朝邊將田況說:宋朝緣邊與西夏“山界相接,人民繁庶,每來入寇,則科率糧糗,多出其間”①。宋朝邊帥韓琦也說,西夏進攻宋朝,“軍興之物,悉取國人。而所獲不償所費”②。夏宋經過幾年的戰爭,夏國雖取得多次勝利,“然死亡創痍相半。人困于點集,財力不給,國中為‘十不如’之謠以怨之”①。西夏皇室和黨項貴族也利用權勢侵占田地,役使無地的農民耕種,收取高額地租。有的甚至直接掠奪宋朝邊境地區的土地,變為私田。夏毅宗時,其國相沒藏訛龐霸占宋朝轄境麟州(今神木北)屈野河以西的大片肥沃土地,派兵護耕,“令民播種,以所收入其家,歲東侵不已,距河僅二十里,宴然以為己田”。■都元年(1057),又屯兵數萬人于屈野河,“盡發麟州以北民耕牛、農具,計欲盡耕河西地”②。

西夏中期崇宗、仁宗時期,是西夏封建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仁宗天盛時期(1149—1169)頒行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有關西夏賦役制度的規定完備而詳盡。在《律令》的第十五至第十七章中關于農業租稅條,對夏國不同地區、不同農作物的納租標准、數量、納租時限、入庫,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處罰等都規定至詳。如規定無官方諭文,不許擅自收取租戶錢物及攤派雜役;農民可在所租土地邊上的沼澤、荒地上開墾種植,三年不納租稅。超過三年後,“一畝納谷物三升”。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國家也實行局部免稅措施。如夏大慶四年(1143)四月,西夏的興州(今甯夏銀川)和夏州(今陝西靖邊北)地區,連遭地震,地裂泉湧,災情嚴重。仁宗采納禦史大夫蘇執禮的建議,下令二州災區,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稅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稅二年,傷者免租稅一年③。以上諸種規定與措施,對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安定社會極其有利。宋代史籍上多有西夏國家儲糧的記載,如“攤糧城”、“禦倉”、“粟窖”、“國官窖”、“歇頭倉”等,藏糧十數萬至百萬石。除地租稅收外,工商稅也是西夏國家稅收的大宗。《天盛改舊新定律令》① 《遼史·食貨志》上。

② 高昌回鶻“一年一次朝貢,進獻玉、珠、乳香、斜合里皮、褐里絲等,亦有互市,其國主親與北主評價”。見《揮麈前錄》卷4,《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5。

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32。

②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54。

③ 《宋史》卷485《夏國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