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中古時代-五代遼宋夏金時期 27

第十八章,對工商業稅收有詳細的規定。如店鋪開業、牲畜乘船、邊境貿易、典當,甚至說媒、離婚、求助等,都交納稅金或實物稅。西夏實行鹽、酒專賣,“三司”設鹽鐵使專門管理鹽鐵生產。夏景宗時,“數州之地,財用所出,並仰給青鹽”①,西夏每年至少采鹽數十萬石,同宋、遼、金進行官方貿易,換取糧食。鹽走私與逃稅十分猖獗,《律令》規定,對逃稅者一經發現,“偷稅幾何,當計其稅,所逃之稅數,以偷盜法判斷”。西夏對過境的各族商人,征收高額的過境稅,如對回鶻經西夏去宋、遼的商賈,對駝載物品,“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賈人苦之。後以物美惡雜貯毛連中,然所征亦不貲”。據此可知,夏人對過境商賈征收十分之一的商稅,這可能是一種定制。

徭役西夏的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據《宋史·夏國傳》所載兵制規定:“其民一家號一帳。男年登十五為丁,率二丁取正軍一人。每負贍一人為一抄,負贍者,隨軍雜役也。四丁為兩抄,余號空丁。願隸正軍者,得射他丁為負贍,無則許正軍之疲弱者為之。”又據曾鞏《隆平集·西夏傳》記載:“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備弓矢甲胄而行。”西夏實行全民皆兵制度,凡成丁者都要承擔兵役:其中分直接擔負戰斗的“正軍”和軍中勞役“負贍”。“正軍”除國家給予很少的軍事裝備外,還要自備弓箭、盔甲,承擔補充“長生馬”、駝。宋朝西北邊帥范仲淹說:“西夏建官置兵,不用食祿。每舉眾犯邊,一毫之物,皆出其下。”宋朝大臣張方平在給宋仁宗的奏章中也指出:“今羌戎乃漢唐郡縣,非以逐水草射獵為生,皆待耕獲而食,賊每點集資糧器用,人自為備,須歲年計,乃能大舉。”②“點集”作戰成為西夏人民的沉重負擔,繁重的兵役負擔是造成西夏日趨貧困,國勢衰頹的原因之一。

西夏時期的勞役是極其繁重的。從黨項建國前的李繼遷時期到李元昊建國後,西夏都大規模征調民夫修築黃河水利。曆朝皇帝都不惜民力,役民興修都城、宮室、陵寢、寺廟。史書不乏記載,如李德明時,“役民夫數萬于鏊子山大起宮室,綿亙二十余里,頗極壯麗”。景宗李元昊“于興慶府東一十五里役民夫建高台寺及諸浮圖,俱高數十丈”。“大役丁夫數萬,于(賀蘭)山之東營離宮數十里,台閣高十余丈,日與諸妃游宴其中”①。西夏窮兵黷武,兵役和勞役是壓在西夏人民身上的兩座大山。

① 《西夏書事》卷19。

② 《西夏書事》卷35。

① 《包拯集·論楊守素》。

第六節金代的賦稅和役法金代的賦稅和役法,因各族社會發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點。地稅有女真族的牛頭稅;有中原的兩稅,都以耕地為征課的對象,但由于土地所有制不同,征課辦法與性質也有不同。金代的物力錢,與地稅不同,是以丁口和資產總和為征課對象,一切科敷品及徭役均據此而出。此外,尚有其他名類不同的課稅,依著征課對象不同而有區別。金代的賦稅和役法,在中國賦稅和役法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是整個中國賦稅和役法發展變化的一個組成部分。

賦稅一、牛頭稅(牛具稅)牛頭稅是女真族猛安謀克戶向國家所承擔的一種地稅,其征收的基礎是牛頭稅地。牛頭稅也叫牛具稅,其制度是以每耒牛三頭為一具,以民口二十五為限,受土地四頃四畝有奇,按年輸粟,官與民占有土地不得超過四十具。在金太宗天會三年(1125)以前,賦稅征收沒有定制,根據需要的多少而定。到天會四、五年,牛頭稅的征收始由無定制發展為定制。

牛頭稅的征收由土地占有關系的性質而定。分配到牛頭地的猛安謀克戶,不分貴族與一般平民,都要按規定交納牛頭稅,征收額每牛具固定為一石或五斗不等,不分收獲多少,都交納定額的稅粟。由猛安謀克戶向國家交納的牛頭稅額,比起漢族人民負擔的兩稅要輕得多。漢族人民負擔的兩稅為牛頭稅五斗之四十倍多,為牛頭稅一石之二十倍多。這不單純是由于種族的不同所造成,也是由于社會經濟形態不同和稅制的差別所造成。牛頭稅不是向猛安謀克戶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謀克戶征收,這是金代女真族奴隸制的稅制不同于封建制稅制的最重要的標志。牛頭稅的征收主要是作為儲藏而用,並專門設有儲藏牛頭稅的倉廩,以與一般州縣的常平倉相區別。牛頭稅倉廩設在各謀克內,其制由“謀克監其倉,虧損則坐之”①。牛頭稅設有專門倉廩儲藏,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備饑饉”、“備凶年”,如“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②。金世宗大定八年(1168),“猛安謀克牛頭稅粟,本以備凶年,凡水旱乏糧處,就賑給之”①。二是作為支付猛安謀克俸給之用。“大定二十年,詔猛安謀克俸給,令運司折支銀絹。省臣議:若估粟折支,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粟。如遇凶年盡貸于民,其俸則于錢多路府支放,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②。猛安謀克俸給起初是由牛頭稅粟支給,這大概是由原始公社把部分貢納作為部落酋長的日常消費那種關系轉化而來的。

女真族牛頭稅同封建制度下的個體農民向國家繳納的地稅,以及農民向① 《曆代名臣奏議》卷343。

② 《西夏書事》卷9、18。

① 《金史》卷47《食貨志》。

② 《金史》卷47《食貨志》。

地主交的地租截然不同。牛頭稅不是以一家一戶的個體經濟為征課的對象,而是以二十五口為單位從國家分得的一牛具土地為征課的基礎。女真族的奴隸制是家族奴隸制,由氏族制變革為奴隸制以後,公社組織以及公社內部土地共有和合產聚種的遺制作為殘余而保留下來,族長制和氏族制殘余還嚴重地存在,但這並非與奴隸制的集體經營和以家族的形式占有、使用奴隸進行生產相矛盾,相反,更便于把財產的占有權集中于一人,通過公社內各家族集體耕作以及生產物最終由族長來支配,同時也便于以家族的形式占有和使用奴隸集體生產,以及把家族內成員降于無權的地位。由這種關系而確定的牛頭稅,是女真族不同于封建制的一種特殊的田稅制度。

二、物力錢物力錢是金朝實行的按物力征錢的資產稅。在金世宗以前,只有物力,沒有物力錢,大定四年始確立物力錢的征稅制度。金初為根據物力征賦調,曾實行三年一大比制度。大比,就是每到三年,使天下通檢民數和物力,重新進行一次登記,以便征課賦調。到金世宗時,由于猛安謀克內部貧富變易,版籍不實,賦調不均,特別是新的封建關系的增長,一方面為防止猛安謀克內部變化,抑制女真貴族;另一方面為對漢族等人民增加賦斂,因而需要在金的全區域內進行統一的物力錢的征收。物力錢的征收,同金社會經濟和貨幣關系的恢複發展不可分割,是朝廷在正稅之外,增加賦斂收入的一種手段。根據《金史·食貨志·序》的記載,物力錢征課的對象及其所包括的內容,大致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其一,金制規定“官田曰租,私田曰稅”。但在租稅之外,同樣的土地又被列入物力之內出賦。完顏永元曾面責張弘信說:“朝廷以差調不均,立通檢法。今使者所至,以殘酷妄加農民田產,箠擊百姓,有至死者。”③刑部郎中路伯達等也說:“民地已納稅,又通檢物力,比之浮財所出差役,是為重並也。”④可見金之土地,既是租稅所出,又是財產稅征課的最重要的內容。其二,金代女真奴隸主貴族乃至官僚、地主的家庭中,都有數量不等的奴婢,因為奴婢被視為主人財產的一部分,因此也是物力錢征課的對象和內容之一。

其三,園地、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均屬物力錢征課的對象。

其四,依其貯藏貨幣多少而定物力錢的征課。

金代物力錢的征收,主要是根據土地、奴婢、園地、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以及貨幣等資產征收賦稅。因此,戶是物力錢征收的根基,所以物力錢的推行必須定版籍,版籍不實就失去了“按籍科差”的基礎。確定版籍又主要依據人口和資產兩個方面。

金代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定戶籍,這一方面是女真“人丁軍”和“家戶軍”征調的根基;另一方面也是定戶等征課物力的根基。物力錢的征收,是先由官府勘查出應當征收的總數,然後再按規定的戶等來征課。

金代物力錢征課之制,最初源自女真族本身的三年一大比之制,亦即適應奴隸主最高統治者征課的需要,按各戶所有牲畜資具多寡隨時征發,即所謂“辨物行征之制”。其後,隨著女真族進入中原,特別是由統一的皇權制代替了勃極烈制以後,為對其屬下的漢戶和猛安謀克戶實行統一的物力錢的征課,便取宋物力錢的名稱和規制,並以唐戶稅的內容和精神,制定出金代③ 《金史》卷88《紇石烈良弼傳》。

④ 《金史》卷58《百官志》。

的物力錢征課制度。因此,金代物力錢征課的內容、范圍和方法,多類于唐的戶稅制度,唐代戶稅與金代物力錢,均以資產為主要內容,按資產的等第而異稅率;均以戶等為根基,三年一籍,分課役與不課役之戶兩種,唐戶稅規定自王公以下都要負擔,金則規定“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①。

金世宗時,正處于女真族由奴隸制向封建制急劇地轉化時期。大定二十年後封建制發展特別快,在這種形勢下曾對通檢推排問題展開爭論。其中一部分人主張止驗財產多寡分為戶等,奴婢孳畜、地土數目不在通檢推排之內。另一部分人主張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應在通檢推排之內,只有這樣“貧富自見”②。在當時占有奴隸生產的是女真奴隸主貴族,把奴婢、牛具等列入通檢推排,對奴隸主很不利,相反的,只按財產多寡定戶等,不把奴婢、牛具等列入通檢推排,對那些把土地都出租,不蓄奴,而又豪富的新興地主來說又不利。金世宗結果采納了後一種意見。金世宗通檢推排物力的政策,一方面不想改變猛安謀克內“計口授地”制度,強調自種,但力果不足者允許有限制地出租土地;另一方面按猛安謀克戶等均賦役,把奴婢等作為物力錢的征課對象。

金世宗通檢推排物力,是想“以革前弊”,但前弊未革,後弊複生;是想解決出現的“富貧差發不均”問題,結果是“貧者自貧,富者自富”。在通檢推排物力過程中出現嚴重的專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的現象,但也有“稱其平允”的,兩者成為鮮明對比。《金史·梁肅傳》:“(大定)四年,通檢東平、大名兩路戶籍物力,稱其平允。他使者所至皆以苛刻增益為功,百姓訴苦之。朝廷敕諸路以東平、大名通檢為准,于是始定。”推排物力的弊病終不得糾正,成為對人民財產的掠奪。至于把逃戶的物力錢,抑配給未逃戶承擔,民不堪命,更是有苦難言。

三、兩稅金代兩稅是繼五代、遼、宋之後發展而來的,但它與遼、宋舊制比較,並非原封不動的承襲和照搬,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又有了發展和改進。金代的制度是官地輸租,私田輸稅。關于兩稅的征收額和限期的規定是: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此外納秸一束,束15 斤。夏稅輸納期限,起六月,止八月;秋稅輸納期限,起十月,止十二月,分為初、中、末三限,州300 里以外,紓其期限一個月。金章宗泰和五年(1205),因為十月民之收獲尚未完畢,改秋稅限十一月為初。又因中都(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北京(今內蒙古甯城西)、上京(今黑龍江阿城南)、遼東、臨潢(今內蒙古巴林左旗東南)、陝西等地寒冷,農作物成熟期晚,夏稅限以七月為初。

金代兩稅輸納不僅分為夏秋稅兩季,而且均以田畝作為輸稅的依據和標准。金代兩稅征收內容與宋不同,宋之兩稅中有錢,並且計錢扭折為絹帛之類,金則夏秋兩稅皆輸粟米,無按田畝征稅錢並扭折為絹帛之事,絹帛之稅另以戶調的形式出現,因之金代兩稅實際上已發展為純粹的地稅的形式。金代兩稅輸納的期限一般地比北宋晚。北宋夏稅起五月止七月(或八月初),金夏稅起六月止八月。北宋秋稅從九月到十二月,征期為四個月,金秋稅從十月到十二月,征期為三個月,泰和五年又改為十一月到翌年正月。① 《金史》卷76《完顏永元傳》。

② 《金史》卷46《食貨志》。

同時金朝還規定州300 里以外的紓期一個月,並規定初、中、末三限輸納。北宋起期早而征期長,金起期晚而征期短,並分三限輸完。

金代兩稅輸送,從規定來看,比過去有改進的地方。

其一,金代規定輸送粟米,可依道程之遠近遞減其稅數,這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百姓在運輸途中的負擔,比宋代以假借“支移”的名稱向百姓征腳費的辦法不僅不同,而且是個很大的改進。

其二,金代兩稅輸送采取遞減稅額的辦法,也與宋代在田稅以外,每斛各輸二升謂之“雀鼠耗”,或者強迫人民輸二斗謂之“省耗”不同。

其三,金代規定上戶輸運倉,中戶次之,下戶最近,這同《魏書·食貨志》記載的“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分戶等依里程遠近輸入的精神相似。

金代也有折納(折變),但與宋略有不同。金代兩稅征輸,重在本色,一般地不許折納他物,而本色征收又重于當地所產,如雖規定兩稅要納粟,因當地產麥,則准許納麥以便民。金代折納的原則,首先要注意官府粟米的儲數,此外則聽百姓從其便折納。金代兩稅折納重在官府實際需要,與宋代假借折納輾轉增加稅額不同。

四、戶調金朝兩稅已成為純粹的地稅,物力錢的征課屬資產稅,同時在兩稅、物力錢之外有戶調的征收制度。金代法律規定,民田必須以其地的十分之三為桑地,猛安謀克田必須以其地的十分之一為桑田,或40 畝種桑1畝。除枯補新,嚴禁毀樹木。

金代不僅按制令百姓種桑,同時也有征收絲綿絹稅之制。如“桑被災不能蠶,則免絲綿絹稅”①。“詔免北京課段匹一年”①。元好問《秋蠶》詩:“東家追胥守機杼,有桑有稅吾猶汝。官家恰少一絇絲,未到打門先自舉。”③金代絹稅之制分季輸納,所以有“夏絹”之稱。但絹稅已從兩稅分出,它既不隨田畝輸納,也不是田畝的附加稅。夏絹按戶征調,凡納丈尺的小戶,舊例數戶合並成全匹輸納②。此按戶課絹之制,實即戶調,與兩稅(地稅)、物力錢(資產稅)不同。

金代賦稅負擔,一般來說比遼、宋輕。金太祖“詔除遼法,省稅賦”③。太宗“敕有司輕徭賦,勸稼穡”①。“昔遼人分士庶之族,賦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②。金熙宗廢劉豫後,減其舊稅三分之一,“民始蘇息”③。遼、宋除正稅(田賦)之外,尚有許多附加于田賦的各種雜稅,到金時,原遼、宋時繁多的田畝附加稅名稱,大部分已不見記載。金代兩稅的征收額與北宋相比,北宋秋稅中田八升,下田七升四合,金代夏秋兩稅合在一起為五升三合,比北宋秋稅下田所輸尚少二升一合。金代兩稅輕于遼、宋,這是北方經濟恢複和人口大幅度增長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① 《金史》卷46《食貨志》。

① 《金史》卷46《食貨志》。

② 《金史》卷6《世宗紀》。

③ 《元遺山詩箋注》卷3。

① 黨懷英:《贈正奉大夫襲封衍聖公孔公墓表》,《金文最》卷89。

② 《金史》卷2《太祖紀》。

③ 《金史》卷47《食貨志》。

在金代統治下的農民,由于剝削制度自身對農民的掠奪性,仍不能免遭稅賦的額外勒索,如稅無科則,一切為上田之稅,甚至州縣賦民,以牛多寡為差,民匿而不耕;浮收、抑配之弊也較為普遍存在,官吏貪暴,與奸為市,公私對百姓大下其手,無所控告;當時輸賦稅于官,先經有力者結攬,或者為兼並者所攬,縣吏鄉胥得以為奸,弊病百出;戶減田荒而每年所納賦稅不減,照例征收。

五、商稅和其他雜稅金代除牛頭稅、物力錢、兩稅、戶調之外,還有其他諸種課稅和雜賦。金代榷貨之目有酒、曲(釀酒用)、茶、醋、香、礬、丹、錫、鐵、鹽,而在此十月中以鹽為首。

金設七個鹽司,大定間舊課,歲入為6226636 貫566 文;章宗承安三年(1198),增至10774512 貫137 文2 分。其增入的具體情況如下表:鹽司舊課歲入數承安三年鹽課歲入數山東2547336 貫4334184 貫400 文滄州1531200 貫2766636 貫寶坻887558 貫600 文1348839 貫解州814657 貫500 文1321520 貫256 文西京100419 貫696 文280264 貫608 文遼東131572 貫870 文376970 貫256 文北京213892 貫500 文346151 貫617 文2 分金代榷酤因遼、宋舊制。中都曲使司,大定間歲獲錢361500 貫,承安元年增到405133 貫。西京酒使司,大定間歲獲錢53467 貫588 文,承安元年歲獲錢107893 貫。金由于大定初國用不足而征課醋稅,時榷時罷,歲課入錢數沒有記載。

金代用茶,一部分來自宋人歲貢,一部分向南宋榷場購得,後來金自己也提倡種茶,在山東淄(今山東淄博西南)、密(今諸城)、甯海(今牟平)以及南京路蔡州(今河南汝南),有官營造茶作坊。金時飲茶之風很盛,市井茶肆相屬。河南、陝西50 多個郡,每郡日食茶率達20 袋,袋直銀2 兩,在一年中所費民銀達30 萬。金之茶課歲入亦無記載。

諸商稅見于記載者,城郭有賃房稅、地基錢,商旅往來,諸路各有關稅。大定二十年(1180)正月,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大定間,中都(今北京)稅使司歲獲錢164440 余貫,承安元年增至214579 貫。此外,金代也有各種苛捐雜稅,如鋪馬、軍需、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煩瑣,不可殫述。特別是在統治者大興土木和發動戰爭時,橫征暴斂,尤為殘酷。海陵大修中都、汴京(今河南開封)等處宮室時,凡所需顏色、膠漆、金翠、珠玉、布麻、銅、鐵各種材料,盡取之于人民。海陵為對南宋發動戰爭,中都和四方所造軍器材用,都賦于民。箭翎一尺貴到千錢,村落間往往是椎牛以供筋革,至于烏鵲狗彘,沒有不被其害的。而且海陵時,“為一切之賦,有菜園、房稅、養馬錢”④,章宗時雖一度減輕賦稅,但章宗因軍需所費甚大,擬依黃河夫錢之例,征收軍需錢。宣宗時有“桑皮④ 《金史》卷3《太宗紀》。

故紙錢”。《金史·食貨志·序》記載,金朝末年,“括粟、闌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加賦數倍,預借數年,或欲得鈔則預賣下年差科。高琪為相,議至榷油”。

金承中原舊制有和糴。和糴是朝廷向人民強制購粟的一種官買制度。熙宗皇統二年(1142)十月,命有司增價和糴于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世宗大定二年,命完顏守道就山東、西路和糴,只許民間留戶口歲食,余皆納官,給其直。其後又屢次命令地方在秋熟以後廣糴,其病百出,擾民害農。金人假借和糴之名強取于民的還有帶糴、帖糴、借糴等名稱,兩年之間有的竟舉行七八次,人民有米的盡被拘括,無米的也按戶口多少擬定數目,勒令申納。與此同時,強行抑配之弊也不斷發生。宣宗貞祐三年(1215)八月,施行沿河遮糴法。其法規定:凡商人販粟渡河,每石官糴其八,並不得私渡;凡軍民客旅粟,不于官糴處粜,而私自販渡的,杖一百。于是商旅裹足,米價踴貴,滄州(今屬河北)等地一斗米直銀十余兩。至興定元年(1217),人民已多因和糴而棄業。

役法金代役法包括職役、兵役、力役三項。

一、職役金代職役基本承宋舊制而來。金制:在京府州縣郭下置坊正,村社則隨戶之多少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村社300戶以上設主首4 人,200 戶以上3 人,50 戶以上2 人,以下1 人,以佐里正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的村寨,50 戶以上設寨使1 人,所掌與主首相同。寺觀設綱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顧錢,募強干有抵保者充當,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金在京府州縣置坊正、里正、主首、壯丁,同宋的里正、戶長、壯丁頗同。坊正、里正都由富家出錢雇募,而主首、壯丁也可能由雇募充任。

二、兵役金代女真族的軍事組織是猛安謀克,平時生產,戰時簽壯者為兵,同時也以猛安謀克組織契丹、奚等族人。海陵為南攻宋,命戶部尚書梁球、兵部尚書蕭德溫計女真、契丹、奚三部之眾,不限丁數,悉簽為兵,凡24 萬。金也簽漢人為兵,至熙宗時已發展為常制,兵役在金時是人民的一種沉重負擔。

金代簽兵制度,是按人戶物力和人戶丁力兩種方法進行。《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載:“金人民兵之法有二:一曰家戶軍,以家產高下定之;一曰人丁軍,以丁數多寡定之。”這種簽軍的辦法,實際上把有物力負擔的課役戶與無物力負擔的不課役戶,統統作為簽發的對象。而且既被簽發之後,還要自備衣糧,所以漢人當兵至有遠戍十年不歸,生死未卜,但家中還要照例每歲送衣服。樓鑰《北行日錄》上(《攻媿集》卷111)記載,胙城一個父老申訴他的“女婿戍邊十年不歸,苦于久役,今又送衣裝與之”。家戶軍的人戶既隸于軍籍之後,即不問其丁口絕否,或是淪為傭賤,都一樣的不能幸免軍役。因此當時竟有“持產業契書共告于元帥府,以父子俱陣亡,無可充役,願盡納產業于官,以免充役”。其結果是“元帥府怒其沮壞軍法,殺之”⑤。

⑤ 《金史》卷105《范拱傳》。

女真人雖然負擔比漢人輕得多的田稅,但他們往往終身不能擺脫兵役之苦。因長期的戰爭,他們感于兵役之苦而厭煩戰爭。當金兵入燕京時,呂頤浩陷敵數日,他就曾了解到:金軍士每夜嗟怨,都說和契丹交戰十年,而今還要南下,不知何日可以還軍。金廢劉豫而發兵時,女真人以為要和宋戰爭,都很恐懼。太原府祁縣女真千戶斜也,與其家屬聞得發兵事後痛哭,他殺了一口豬,用斜也自己穿的衣服裹好,埋在後營,並祝告:“斜也已陣亡,葬之矣!”②金人每次簽軍,都要引起百姓的騷動,嗟怨道路,為害亦甚。劉祁《歸潛志》卷7 記載金時簽軍之弊時說:“金朝兵制最弊,每有征伐,或邊釁,動下令簽軍,州縣騷動。其民家有丁男好身手,或時盡揀取無遺。號泣怨嗟,闔家以為苦。驅此輩戰,欲其克勝難哉。貞祐初,下令簽軍,會一時任子為監軍者,以春赴吏部調數,宰執使盡揀取,號監官軍。其人憤慍叫號,交訴于台省,又沖宰相鹵簿,..上知其不可用,免之。”

金代每簽兵都派天使。天使往山東簽兵,人不肯從,便執天使殺之。這是當時人民為反抗簽兵和避免兵役之苦而做出的一種正義行動。

三、力役在兵役之外,人民還要負擔各種繁雜的力役。金時力役也是出錢代役,在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以前,被役雇錢,是向未受役之家征錢給之。後來由于被役者不能得到雇錢,此制遂壞,不得不改為被役者按其所應得雇錢酌免租稅及鋪馬錢來償還。

金代力役繁重。天會九年(1131),金向漠北的曷董城(今蒙古烏蘭巴托西)用兵和天會十四年劉“齊”侵犯宋境時,都先後向河北、山西、京畿、山東等處調集民夫。特別是海陵南侵時,征發民夫制造軍器和戰船,一次征發竟達40 萬人,督責苛急,日夜不息,病死的很多。海陵對南宋發動戰爭,向諸路括馬計56 萬匹,調養馬夫役飼養。此外金修築各種工程,都從諸路調集民夫、工匠。金修燕京宮殿,用時三年,全部工程動員民夫80 萬,兵夫40 萬。暑月工役,因疾疫而死者不在少數。修建汴京宮殿,運一木所用費至2000 萬,牽一車所用人力至500 人。全部工程也向諸路調集夫匠和兵夫,每四個月一輪替。近者不下千百里,遠者不下數千里,近者北歸,往往要經半年時間,遠者得回,需年余到家,而且不月余又複起發。其河北人夫死損大半,其嶺北西京路人夫七八千人,得歸者不過千余人。《金史·世宗紀·贊》記載海陵時“賦役繁興,盜賊滿野,兵甲並起,萬姓盻盻,國內騷然,老無留養之丁,幼無顧複之愛,顛危愁困,待盡朝夕”。

金世宗即位後,鑒于海陵時過度把力役負擔強加于人民身上所造成的社會不安,為緩和當時的階級矛盾,便實行一些改革弊制的措施,以鞏固社會的安甯,在安甯中求發展。其與力役有關者主要表現在:大定二年(1162)五月作出規定:“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三年下詔:“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賦役,是重擾也。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二十三年,許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二十七年,“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並免今年差稅”①。世宗初,把海陵時征發南攻士兵大量裁減還家,也算是減輕兵役負擔的一種措施。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對緩和社會矛盾是有利的,但當時的廣大人民並不因此而就免除了各種力役的負擔。

① 《大金國志》卷11《熙宗帝紀》金大定、明昌時是社會發展的繁榮時期,力役之征有所減輕,被舊史稱為金統治的“小康”之世。但隨著社會諸矛盾的發展,由盛轉衰,特別是金的後期,力役繁重是不多見的。《金史·食貨志》載高汝礪言:“今民之賦役,三倍平時,飛挽轉輸,日不暇給。”《金文最》卷80《單州(今山東單縣)烏延太守去思碑》:“軍旅之用,飛芻挽粟之役,一出于民。河南最為近邊,其間應辦,方之余路為多。”在金統治的期間,力役之征有革有循,有減有增,有的是朝廷法定賦役,有的是亂用民力。有的工程有益于社會,也有益于民,如動員興修水利,金章宗時修建蘆溝石橋(今北京西南郊),近三年時間完成。對此等力役之征,史書多有頌聲。相反的無益于社會民生,只為統治者的作樂享受,或者是軍政腐敗,亂用民力以維護其統治的苟延殘喘,置人民于水火而不顧,痛楚與抨擊反抗之聲,載于道路。《中州集》卷5 趙元《修城去》詩,真實地反映了當時金在蒙古軍打擊之下的腐敗和人民修城力役之苦。金朝的腐敗統治者在軍事來犯之時無振師救國之策,只圖保自己,築城唯恐不高,城高又慮不鞏固,在城外重三壕,結果“一鍬複一杵,瀝盡民脂膏”。城被攻毀,十萬人口無保,“敵兵出境已逾月,風吹未干城下血”。在“百死之余能幾人”的情況下,還“鞭背驅行補城缺”。這樣的修城之役,不能起保國、保民的益處,所以作者最後發出“君不得一李勣賢長城,莫道世間無李勣”這種動人肺腑的聲音。

金代品官免役與宋略同。金制規定遇有差科,必按版籍,其征發的原則是先及富人;如富力相等,再以丁多少分甲乙,以便差科。如遇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少均科。其差科不是一家所能擔任,而又不能分任的,則以次戶相協助的辦法解決。金時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雖免雜役,但仍規定:“驗物所當輸者,止出雇錢。”北宋在王安石變法前,品官之家免役,變法後始令出錢為助役錢,金驗物力所當輸者出雇錢,其制略與宋同。

綜合以上所述,金代的賦稅和役法,既有女真本族舊制,又有中原的制度;既接受唐制的影響,又直接承襲遼、宋舊制;其制既有因循,又有某些改變,這是構成金時賦役制度的一個朝代的特點。

第八章政治制度第一節五代政制朝廷政制五代沿唐制設三省六部,中書門下(政事堂)為宰相辦公處。

五代宰相的職銜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侍中和中書令,只有少數同平章事的職銜能升改為侍中,少數侍中可升改為中書令。自唐中期以後“唯侍中、中書令及平章事是為正宰相之任,五代相承,未之或改”②。“十國”中稱帝諸國情況類似,稱王諸國其宰相職銜為丞相或左、右丞相,諸國也常以參政事、參知政事作為任相前的過渡,都以帝、王的親信擔任。吳曾設大丞相。諸國稱帝後,丞相通常改為同平章事,丞相職銜立即或不久後被取消。

唐代宗設內樞密使,以宦官擔任,後設樞密院。後梁開平元年(907)五月,廢樞密院為崇政院,設崇政院使、判官,後又廢判官而設副使,都以外臣擔任。傳宣詔旨,專行密命,備顧問,預參謀,但並不直接行政事于外朝。乾化二年(912),崇政院使李振以崇政院的“宣”行事,與中書(朝廷)的“敕”並行,開侵奪中書職權之漸。

後唐同光元年(923),重建樞密院。廢崇政院,以親信外臣任樞密使,直接以“宣”行使職權,侵奪了中書的職權。後晉天福四年(939)四月,廢樞密院,並其職權于中書,開運元年(944)複設樞密院,後漢、後周沿設。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副使,資淺或臨時代理者稱知樞密院事或參知樞密院事等。五代樞密使大都為皇帝親信,軍國大事主要是軍事,實際形成樞密使主軍事,宰相主日常行政事務,尚書省兵部職權幾乎全為樞密院所奪。

“十國”中大多亦設樞密使、內樞密使等,職權比“五代”的樞密使低,常由與帝王關系稍次的親信擔任。

唐末設宣徽使、副使,後設南、北院使也由宦官擔任。後梁沿設,改由外臣擔任,但地位職權遠低于崇政院使。後唐廢副使,恢複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又成為與樞密使相近的官職,此後常兼任樞密副使,“十國”中少數政權亦設宣徽使或承宣使之類。

朱全忠稱帝前,設建昌院管理轄區四鎮財賦。後梁建立,即以建昌院管理全國財政,設判建昌院事,隨即改為建昌宮,設使、副使,常以宰相判建昌宮事。乾化二年(912)改設國計使,不久,又改以宰相分判度支或戶部、鹽鐵、轉運等使,又改置租庸使,由宰相兼判,統管財政。

後唐亦設租庸使統領財政。天成元年(926)四月,改由宰相或宣徽使判鹽鐵、戶部、度支。長興元年(930)八月,明宗決定使用三司使職名,三司使遂成為最高財政官員。後晉建立,又以宰相及他官分判鹽鐵、轉運、戶部、度支,不久又以三司使總理財政,或以宰相判三司,後漢、後周沿設。“十國”大多由戶部管理財政,亦有設三司使者,常由宰相兼判。

五代沿唐制亦以翰林學士草擬內制(詔令),中書省中書舍人草擬外制② 《大金國志》卷9《熙宗帝紀》。

(中書門下制)。後晉天福五年(940)九月,廢翰林學士,並其職于中書舍人。“自是舍人晝直者當中書制,夜直者當內制”①。開運元年(944)六月,複設翰林學士擬內制,後漢、後周沿設。“十國”中稱帝諸國亦采用此制,稱王諸國或設文苑學士、知辭制等草制。

五代沿唐制,設弘文館、史館、集賢院,弘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集賢殿大學士,也作為宰相所兼的職銜。弘文館于後唐時曾一度改為崇文館。五代沿唐制設立禦史台,以禦史大夫為長官,禦史中丞為副長官。天成二年(927)以後,不設禦史大夫,遂以禦史中丞為台長,為晉、漢、周所沿襲。“十國”中除荊南、楚等外,大多亦設禦史台,以禦史大夫或中丞為台長。

地方政制府、州分為節度使州、防禦使州、團練使州、刺史州,州長官為刺史,通常由前三使分別兼任,單任刺史的較少。節度使兼任州刺史,本州以外的轄州,稱為支郡,上述各類長官幾乎都由武將擔任。都城、陪都稱府,長官稱尹,陪都設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設判官、推官為上佐,錄事參軍掌庶務,戶曹、倉曹等分理諸事。

縣設縣令,下設主簿、縣尉分理民事、刑獄,後以鎮將理刑獄治安,縣尉遂廢。

① 《金史》卷47《食貨志》。

第二節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官、職、差遣宋初沿五代舊制,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相符,擔任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稱為“差遣”,但為數較少。不久,另設新機構並擴大“差遣”的范圍,實行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以剝奪原機構及“官”的職權。“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①。許多舊機構幾乎都成了閑散單位,只辦理一些次要事務。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職、差遣三種職銜。官,也稱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的各種官稱,如仆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為官員定官位和俸祿高低的官稱,稱為寄祿官。改制以後,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宋人後亦常稱改制前的寄祿官為階官。

職,也稱職名,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實際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員所帶的修撰、直閣等較低的“職”,稱為貼職,除宋初外並不實任其職,只作為文官的榮譽銜。“差遣”有時也稱“職”,但大多數“職”專指職名、貼職。

差遣是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也稱“職事官”,“官”(寄祿官)有時也稱“職事官”,但多數“職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無品級,以“官(寄祿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外,“差遣”職務名稱前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舉、提點、管勾(干)”等字,如判尚書省事、知府等。

官員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職務,也可只升降“官”級或“職”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兩種,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級文官及受處罰的官員,只有“官”與“差遣”而沒有“職”。

朝官、京官、選人與改官宋朝稱常參官為朝官,但並不是專指參加朝參的官員,京官也並不專指在京任職的官員,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從七品以上的高中級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級文官。

選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補、候選官員,宋代的選人,也稱“幕職、州縣官”,原先的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的屬官,如判官、推官、掌書記、支使等,稱為幕職官;京府、留守的屬官如判官、推官,以及縣級的如知縣事、縣令、主簿、縣尉,州、府的屬官如司理、司法參軍等,稱為“州縣官”,統稱為“幕職、州縣官”,共分為七等二、三十級,都作為寄祿官稱,用以定官品和俸祿等級,官品自從八品至從九品,與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選”官員,通常即稱為“選人”。上述“幕職、州縣官”的官① 《冊府元龜》卷308《宰輔部·總序》。關于唐代後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職銜,有人認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書令是虛銜,此說欠妥。參見陳振:《關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學論文集》,云南大學出版社1992 年版。

稱,大多又與“差遣”(實職)名稱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經過“選人”階段,許多人甚至終身是“選人”,只有升改為京官,稱為“改官”,才能得到升遷中高級官員的機會。士人考中進士後,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祿官稱為低級“京官”。第六名(有時是第四名)以下的極大多數進士的寄祿官稱,都是“幕職、州縣官”,都屬“選人”,所有“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為京官①。

中書與宰相、副相、使相中書,全稱中書門下,習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設于宮城中(“大內”),為最高行政機構,是宰相和副相辦公處,與樞密院合稱“二府”。宋沿晚唐、五代舊制,雖規定以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宰相,但自後周顯德元年(954)中書令任宰相的馮道死後,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宋代沿襲亦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

侍中,只有德高望重或權位隆盛的少數同平章事,才能將宰相的職銜晉升為侍中,元豐改官制前,“國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甯,真拜侍中才五人”。“真拜侍中”即是以侍中任宰相,不必帶同平章事職銜,這五人是范質、趙普、丁謂、馮拯和韓琦,此外王旦和富弼二人也曾真拜侍中,但他們都以侍中的職銜名位過高而懇辭,仍只以同平章事職銜繼續任宰相①。同平章事,全稱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前期宰相的主要職銜。

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亦以宰相兼領三館。宰相例兼館職,初任同平章事即兼集賢殿大學士,稱集賢相;後升兼監修國史,稱史館相;最後升兼昭文館大學士,稱昭文相,為首相、上相。宋太宗時起,初任同平章事大多不兼館職,以後再升兼館職。

五代、北宋前期,亦設“使相”,凡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而兼有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銜,稱為“使相”,只是榮譽銜。只有乾德二年(964)正月,由于宋太祖過早罷免留用的原後周宰相,以致任命趙普為宰相時,沒有現任宰相簽署敕令,才牽強附會地以使相(泰甯軍節度使、同平章事)趙光義有“同平章事”銜,簽署任命趙普為相的詔令。

參知政事,為副相,習稱為執政,廣義的“執政”包括樞密院的正副長官;有時還包括宰相在內,通常則連稱為“宰執”。

乾德二年(964)四月,為分同平章事趙普之權,設參知政事為副相,但“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①,實際上只是宰相的助理。開寶六年(973),參知政事才升政事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輪流知印、押班、奏事,具備了副相的職權。至道二年(995)七月,寇準罷參知政事後,一度規定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參知政事除了議論軍國大事不得升政事堂。不久,除朝會仍由宰相押班外,參知政事的其他職權均恢複。中書五房是中書門下的辦事機構,指孔目、吏、戶、兵禮、刑房,分理① 孫逢吉:《職官分紀》卷15《翰林學士承旨》引《五代職官志》。

① 《宋史》卷161《職官志》一。

① 《宋史》卷158《選舉志》四。

政務。舊設堂後官十五人分主事務,原由“吏”任職,宋太祖改用士人,太宗時改為六人,一人為提點五房公事。神宗初,增設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一員,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以朝官擔任。

宋初中書省成為閑散機構,中書舍人成為寄祿官稱,除特命外通常不草制。另以其他官員草制(外制、中書制),稱知制誥,資淺者稱直舍人院(不久停設),臨時代理者稱權知制誥,其機構稱為舍人院。神宗初,複設直舍人院,則屬臨時代理而非資淺。

樞密院樞密院,宋沿五代舊制設置,侵奪原兵部職權,為最高軍事機構,習稱樞府、西府,長官為樞密使、副使。太平興國四年(979),開始以資淺者為“簽署樞密院事”任副長官,後又設最低的副長官“同簽署樞密院事”。英宗時起因避諱改“簽署”為“簽書”。淳化二年(991),改知樞密院事為正長官,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此後又改以樞密使為長官,副使等為副長官,樞密使·副使與知·同知樞密院事不並設。北宋時只有慶曆二年(1042)至五年與西夏戰爭期間,樞密使由宰相兼任。

樞密院的辦事機構為樞密院承旨司,設承旨、副承旨,後設都承旨、副都承旨,下分設兵、吏、戶、禮四房。神宗初,設檢詳官,增設刑房,又設北面河西房以處理邊防事務。

三司宋沿五代舊制設三司,是北宋前期總理財政及工務的機構,侵奪原戶部、工部職權。三司僅次于中書和樞密院,號稱“計省”,長官為三司使、副使,三司使號稱為“計相”,太宗曾廢三司使而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並各設副使;不久合為三司使;隨後罷三司使而設左、右計使,接著增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又罷左、右計使,再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咸平六年(1003),又合並為三司使,並分設鹽鐵、度支、戶部副使,以後又只設三司副使為副長官。下設二十四案,每案設推官或勾當公事主管,分管全國的商稅、戶稅、鹽、鐵和百官俸祿,以及各種修造和建築等。

審官院宋初,新設“差遣”由“中書”直接任命。太宗時設“差遣院”,負責文臣京朝官的考課與任命,後又設“磨勘京朝官院”,專負考課之責。淳化四年(993)改稱審官院,同年廢差遣院,長官稱知、同知審官院,侵奪吏部職權。熙甯三年(1070)五月,審官院改稱審官東院;同時將樞密院的部分職權劃出,增設審官西院,負責中低級武官,包括諸司使、副使及大使臣的考課與任命。

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淳化二年(991)設審刑院,長官為知、同知審刑院事,為最高司法複審機構,侵奪刑部的部分職權。

大中祥符二年(1009)設糾察在京刑獄司,長官稱糾察在京刑獄或糾察刑獄,負責糾察開封府及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的徒罪以上案件。

禮院與權知貢舉宋初沿設太常禮院,簡稱禮院,長官為知、同知院,侵奪禮部職權。

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為制定封禪活動禮儀,設“詳定所”;六年,改名“禮儀院”,以執政為判院,另設知、同知院。天聖元年(1023),廢並入太常禮院。貢舉唐屬禮部,以他官任貢舉稱權知貢舉。北宋前期禮部為閑司,沿舊制設權知貢舉,主持科舉考試,考試結束即罷。

諫院端拱元年(988),雖改左、右補缺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作為諫官,實際上仍只是寄祿官稱。真宗曾下詔不兼他職,專司諫職,但兼他職如故,實際擔任諫職的不多。因中書省、門下省本身已成為閑散部門,諫官因而沒有專門機構。天禧元年(1017),曾下詔建立諫院,實際建院是在明道元年(1032),長官為判、同判諫院事,司諫、正言明令不兼他職者才任諫職,其他官員任諫職者稱為知諫院、同知諫院。但諫官常將矛頭指向官員而不是皇帝,情形與禦史相似,“(禦史)台諫合流”。

禦史台禦史台,以禦史中丞為台長,侍禦史知雜事為副長官,都以其他官員兼、權,所屬禦史也以其他官員兼領,禦史台下雖有台院(侍禦史)、殿院(殿中侍禦史)、察院(監察禦史)之名,但禦史多缺。太平興國三年(978),才任命監察禦史,資淺者稱“里行”,如殿中侍禦史里行等。景祐元年(1034),三院禦史定為六人。天禧初,一度設“言事禦史”,也稱言事官、諫官禦史,任諫官之職。慶曆五年(1045),重設言事禦史兼諫職。

元豐三年(1080),依唐制重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案,分察朝廷各行政機構。六名禦史中三人分領六察,三人為言事禦史擔任諫職,兼監察朝廷其他機構。

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宋初還大多保有具體職權,但遂漸成為閑散機構。除刑部、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等,還保留大部分職權外,其他省、部、寺、監只剩下一些次要職權或少量雜務,長官通常稱判尚書省之類。

館閣三館、秘閣、龍圖閣等合稱館閣,所置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館、直集賢院、直閣等,基本上都成為內外文官所帶的“職”(貼職),並不實任其職,只是文官的榮譽職名。

三館中弘文館因避宋諱改稱昭文館,設大學士,史館設監修國史,集賢院設集賢殿大學士,由宰相兼任以作為上相、次相、末相之序。史館只修“日曆”,“實錄”、《冊府元龜》等都在別處修撰;國史、會要則另設編修院修撰,修撰官員多從三館官員中選任,日曆後亦歸編修院修撰,三館實際成為國家藏書館。太平興國三年(978),修建新館,總名崇文院。端拱元年(988),又于崇文院中建“秘閣”,藏天文、占候類書籍及其他真本、秘籍、古畫、墨跡等。

龍圖閣,咸平四年(1001)建,藏宋太宗所撰詩文等,以後曆代都建閣,如天章閣(真宗)、寶文閣(仁宗,附英宗)等共11 閣,只有太祖、欽宗及南宋度宗(含)以後未建閣。

第三節北宋中期的元豐官制改革元豐二年(1079)五月,李清臣上奏指出:“本朝官制踵襲前代陳跡,不究其實,..官與職不相准,差遣與官職又不相准”②,要求進行改革,其後進行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

階官(寄祿官)

元豐三年九月的《以階易官寄祿新格》,是以原先的“文散官”官稱,如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略加調整增補,編成“階官”,共24 階,作為新的文官寄祿官稱,以替代原先的省、部、寺、監官名的舊寄祿官稱;並廢“使相”原有官稱為開府儀同三司(仍習稱使相),列為文階官之首。取消文、武散官。

元豐五年五月一日,宋朝廷文官系統正式實行新官制,恢複三省六部及寺、監的職權,使官名與職務相一致,這是以《唐六典》為藍圖制定的,但只改革了朝廷機構和文官系統京朝官的寄祿官稱。

宰相和執政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尚書、門下、中書三省長官為宰相,但尚書令、侍中、中書令虛設而不任命,以尚書省左、右仆射為左、右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由于取旨擬詔之權在中書省,右相(次相)之權實際上重于左相(首相)。

廢參知政事,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右丞為執政(副相)。樞密院以知、同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其他皆廢,元祐三年(1088),複設簽書樞密院事為低級副長官,均屬執政官之列。

對中書(都堂)與三省的改革元豐改制時,“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厘舊中書門下(中書、都堂)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①。後改依唐制,定為中書省取旨(草制)、門下省複奏(封駁)、尚書省施行。原“中書門下”的正廳,定為新宰相的辦公處兼宰相與執政的議事處,稱為“三省都堂”,但仍習稱為中書、都堂或政事堂,廢原中書五房。

原“中書門下”的東廳,改為門下省,是門下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另在門下省之後建新房,稱為門下後省,設吏、戶、禮、兵、刑、工等十房,設四名給事中分管及任封駁之職。

原“中書門下”的西廳,改為中書省,為中書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也建中書後省,設吏、戶、兵、禮、刑、工等八房;由中書舍人四人掌管並草擬六房詔制(外制)。

② 《宋史》卷161《職官志》一。參見陳振:《關于北宋前期的宰相制度》,《中州學刊》1985 年第6 期。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5,乾德二年四月乙丑。

尚書省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是左、右仆射為宰相,省務由副長官尚書左丞、右丞(執政)辦理。下設左司分管吏、戶、禮等房,右司分管兵、刑、工等房,設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治。

對六部、學士院及其他機構的改革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六部各設四司,長官為郎中,資序低的稱員外郎。

吏部在唐代只主管文官,現改為通管文武官。高級官員原先由中書(政事堂)任命,現改為三省都堂主管,仍稱為“堂除”。吏部所管的實際上只是中、低級官員的任命、考核等。廢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主管文臣京、朝官;廢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主管武臣的諸司副使以上。廢流內銓為侍郎左選,主管文臣的“選人”(幕職州縣官);廢三班院為侍郎右選,主管武臣的大、小使臣(內殿承制以下)。戶部:廢“三司”,其中財政事務歸戶部尚書及左侍郎;並將變法改革期間,由司農寺主管新法的財政事務,歸戶部右侍郎,實際上成為“第二戶部”,戶部尚書不能過問其事。禮部:廢太常禮院、貢院,其事務歸禮部。兵部:保留樞密院,只管轄廂軍、民兵等地方武裝和軍械、儀仗,以及繪制地圖等事。刑部:將“糾察在京刑獄司”及“審刑院”的職權並入。工部原屬閑司,現將“三司”中侵奪工部的職權歸還。翰林學士原是“差遣”,現定為正三品的正式官位。宋初,翰林學士定員六人,通常少于此數,偶有第七員,號稱“員外學士”,以資深者一人為承旨作學士院長官。也有帶翰林學士而任他職的,類同“貼職”。改革前的翰林學士,大多帶知制誥銜,只有其寄祿官為中書舍人,則不帶知制誥①,改革後的翰林學士全帶知制誥銜,一般只稱翰林學士。還有直學士院、直翰林院,簡稱“直院”;權祗應翰林院事、權直學士院、權直翰林院、學士院權直、翰林權直,簡稱“權直”;以及權翰林學士,權學士院等。廢舍人院入中書後省,並罷廢代中書舍人草擬外制的知制誥、直舍人院。元豐改制後廢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左屬門下省(後省),右屬中書省(後省)。改崇文院為秘書省,廢昭文館、集賢殿大學士,流行了近4 個世紀的宰相所帶職名亦被取消,監修國史只作為修史時宰相或執政的“差遣”。其他官員罷帶職名,外任官才帶直龍圖閣等職名。其他如禦史台、殿中省及九寺五監等,也都大體恢複相應職權。

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8,元豐二年己丑。

第四節北宋後期與南宋的朝廷政制“選人”等寄祿官稱的改革北宋後期和南宋時期奉行元豐新制,但也有變化與補充性改革。由于“選人”的許多寄祿官稱與作為“差遣”的官名相同,因而產生兩者名稱混淆的問題。“有帶知安州云夢縣而為河東干(勾)當公事者,有河中司錄參軍而監楚州鹽場者,..淆亂紛錯,莫甚于此。謂宜造為新名,因而制祿”①。崇甯二年(1103)遂改為承直郎至將仕郎七等,稱為“選人七階”,後又有增改,連同京朝官共37 階,完成了整個文官體系階官(寄祿官)名稱的改革。政和二年(1112),又改革武官、內侍官和醫官等寄祿官稱,並都改稱為階官。從而解決了所有寄祿官名與實際官職名稱的混淆問題(武官寄祿官稱的改革,參見下章《軍制》第二節《宋代軍事制度》)。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元年(1086),四朝元老文彥博任“平章軍國重事”,不處理日常政務,地位在宰相之上。元祐三年,呂公著改任“同平章軍國事”,也不再處理日常政事,均屬榮譽銜。

此後,南宋韓侂胄于開禧元年(1205)任平章軍國事,喬行簡于嘉熙三年(1239)、賈似道于咸淳三年(1267)、王烚爚于德祐元年(1275),都曾任“平章軍國重事”,權位也都在宰相之上,是實職而非榮譽銜。

公相政和二年(1112)五月,蔡京以太師任宰相,又將“三師”太師、太傅、太保改稱為“三公”,由榮譽銜改為實職,“為真相之任”,號稱“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總治三省事,權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後,又將三公改為榮譽銜,不治政事。

宰相、執政官稱的變化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認為以左、右仆射為左、右相,是“以仆臣之賤,充宰相之任”①。遂改左仆射為太宰(首相)、右仆射為少宰(次相),仍分別兼任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又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均虛設而不任,又罷尚書令。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宰相官銜又恢複元豐官制,宰相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1129)四月,宰相改稱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① 《宋會要輯稿》職官1 之21。

① 關于唐、宋兩代的知制誥及翰林學士帶知制誥問題,參見陳振:《關于宋代的知制誥和翰林學士》,《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 年版。

乾道八年(1172)二月,又改左、右仆射並同平章事為左、右丞相,並廢除侍中、中書令、尚書令的虛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門下侍郎、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同時廢除尚書左、右丞。南宋初年,還曾設“權同知三省樞密院事”,屬執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1127)五月,設禦營使、副使由宰相、執政分兼,統師南宋軍隊,樞密院形同虛設。建炎四年六月,罷禦營使、副使,職權歸還樞密院,以知樞密院事為長官,由宰相兼任;有時另設知樞密院事主持院務。紹興七年(1237)正月,重設樞密使為長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等為副長官,南宋與金、蒙古(元)戰爭時期,宰相例兼樞密院長官,參知政事也與樞密院副長官互兼。

省並機構建炎三年四月,將中書、門下兩省合並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際上只兩省,但行文及習慣仍稱為“三省”。

九寺五監經過省並後,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農五寺及國子、將作、軍器三監。鴻臚寺廢入禮部,衛尉寺、都水監、少府監廢入工部,太仆寺廢入兵部,光祿寺廢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國子監正副長官並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仆四寺基本上只設副長官少卿,如設長官“卿”,常不設副長官“少卿”。

將作、軍器兩監,雖正副長官及屬官悉置,但實際事務都由工部及首都(行在所)臨安府承擔,兩監“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①。

六部除戶部保留四司外,采取司級長官兼領他司事務的方式,進行省並。實際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勳)、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門)二司,禮、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實際上已合為一司,各部長官除吏、戶部設尚書、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設侍郎一人,如設尚書則不設侍郎,各部及寺、監的屬官及吏也減少很多。

① 《宋史》卷329《鄧洵武傳》。

第五節宋代的地方政制路級機構宋代實行朝廷、府州、縣三級政制,在朝廷與府、州間設“路”(類似後代的“省”),作為行政監察區及軍區,主要機構有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司(憲司)和提舉常平司(倉司),合稱“帥、漕、憲、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其他漕、憲、倉三司,都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為“監司”。此外,還有其他路級機構。

宋初,設轉運使作為征討大軍的糧餉官,也是地方及新征服地區的財物運往朝廷的督運官,後演變為路級財政長官,機構稱轉運使司,正副長官為轉運使、副使、判官,寄祿官稱高的稱都轉運使。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①,具有監察官的身份,轉運使司因而也被稱為“監司”。

提點刑獄司(憲司)的職權原屬轉運使司,淳化三年(992)一度設提點刑獄官,次年罷。景德四年(1007),正式設置提點刑獄司,成為常設的路級司法機構,後曾一度廢並入轉運使司,也有監察官吏之責,成為“監司”之一。正副長官為提點、同提點刑獄(公事),職權逐步擴大,兼及治安、軍器、河渠等事。

熙甯二年(1069)末,諸路設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且專舉刺官吏之事,成為“監司”之一。機構稱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是督促州縣推行新法的機構。元祐元年(1086)時罷廢,紹聖元年(1094)複設,遂成定制,南宋初一度並入提點刑獄司。

政和元年(1111)設提舉茶鹽司,南宋紹興五年(1135)將提舉常平司並入,改稱提舉茶鹽常平司,以後分設再合並後,稱提舉常平茶鹽司,無茶鹽地區只設提舉常平司。

北宋末設提舉學事司,管理本路所屬州(府)、縣學政。

兩浙、廣南、福建三路,設提舉市舶司,以管理本路對外貿易及稅收。

南宋時兩浙路一度廢提舉市舶司入轉運使司。

北宋陝西路設“制置解鹽司”,以管理解鹽生產;另設有“提舉出賣解鹽司”,管理解鹽專賣事務。

府、州、軍、監府、州、軍、監是直屬朝廷的一級地方機構。

首都開封府,設尹,由親王擔任;少尹雖設而不任。其他官員任長官稱“權知開封府事”,簡稱權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設而不任,長官稱知洛陽府事等,簡稱知府,皆兼留守。崇甯三年(1104),廢“權知開封府事”,設牧、尹、少尹,親王任職稱牧,一般官員稱尹、少尹。南宋首都臨安府稱“行在所”,長官稱知臨安府事,與普通府設官相同。親王任職稱尹,設少尹佐理。

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31,政和二年九月癸未。

宋初,各州長官為刺史,而沒有節度使的州,以及新征服地區,首先“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①。不久,刺史成為武官的官銜,州長官稱為“知州軍事”,簡稱“知州”。又寄祿官(階官)在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則稱判某府、州。

府、州又設通判為副長官。通判先設于新平定的地區,規定“偽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公事並同簽議方行施行”①,監督其執行政事。以後在武臣任州、府長官時,也派通判。後演變為州、府的副長官,大州、府派二員甚至三員,一般州、府只派一員,小的州不派,小州如由武臣擔任知州時也派通判,邊遠地區即以通判兼任知州為長官。州級軍設于軍事要地,州級監設于礦區所在縣,通常只轄一、二縣,雖與府、州同級而地位較低,長官稱知軍、知監,通常不設副長官。

縣、軍、監、尉司在縣級政權設置上,除三泉縣(在今陝西略陽西南)北宋時直屬朝廷外,縣都屬于州、府及州級軍、監,通常以京、朝官任縣長官稱“知縣事”,以“選人”任縣長官則稱為縣令。還設有相當縣級的軍、監,設置原因及長官與州級的軍、監相同,縣級“軍”則常保留縣名,則設軍使兼知縣。

縣級政權還設有丞、主簿、尉,小縣只設其中的一或二職而兼任未設職的事務。有些則不設長官,而由縣丞或主簿、縣尉兼任。

個別縣級政權不稱縣、軍、監,而稱“尉司”,只設縣尉,這和本應設縣令,而實際上只任命縣尉兼任縣令的情況不同。如永泰縣被廢為鎮而隸屬于鹽亭縣(今屬四川),熙甯十年(1077)獨立,設“尉司”統轄原永泰縣地,稱“永泰尉司”,只設縣尉通管六案、倉庫、刑獄等事,後改名安泰尉司。紹興三十一年(1161),升改為安泰縣(今四川鹽亭東北)。

宋代的政治制度,處于從隋唐三省制到元代一省制的過渡時期,北宋前期的“中書門下”(政事堂)實際上已取代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行政效率較高。由于當時官名與職務分離造成的混亂,以及新設政權機構大小不一造成的權責失衡,促成元豐改制而恢複為三省六部制,六部制的恢複協調了朝中各部門之間的關系,為金、元、明、清所沿襲,顯示其適應封建經濟基礎的生命力。但是,三省制的恢複,卻不久即暴露其行政效率差而慢的弱點,雖屢經改進,但其形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具有較高行政效率的職權集中的朝廷。南宋時,合並中書、門下二省為一省,宰相、執政、樞密院長官合署辦公,三省、樞密院實際上只設辦事機構等措施,為向元代只設中書省(或尚書省)的一省制奠定了基礎。路級機構是元代行省的雛形,以及許多宋代制度和官稱為後代所沿用等,這些都是五代和宋代的政治制度隨著社會曆史的發展而發展的表現。

① 《宋史》卷165《職官志》五。

① 《宋史》卷4《太宗紀》一。

第六節遼代的北面官和南面官遼朝幅員遼闊,民族成分複雜,既有“轉徒隨時,車馬為家”的契丹人和其他游牧、漁獵部族,又有“宮室以居,城郭以治”①的漢人和渤海人。為了有效地治理被征服地區和被統治民族,契丹統治者在建立政權和開拓疆域的過程中,不斷吸收各族上層人士參與治理,吸取他們的治國經驗,學習各族的文化和制度,使他們的統治方式與各地區人民的社會文化背景相適應。世宗耶律阮(兀欲)時,逐漸形成了適應本國基本情況的獨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經穆、景、聖三朝,統治制度逐漸完備,機構逐漸完善。遼朝統治的基本方針是“因俗而治”,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②,因而它的統治體制也就同時具有“行國”和“城國”的基本屬性。

“因俗而治”的方針,體現在統治機構的設置上就是“官分南、北”。

遼國從朝廷到地方都有兩套平行的政權機構——北面官和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處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漁獵部族事宜,長官由契丹貴族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禦帳的北面;“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①,管理漢人,渤海人事務,長官由契丹貴族、漢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層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禦帳的南面。

朝官體系:北面官和南面官在朝廷,北面官中的最高行政機關是北樞密院,也稱契丹樞密院。長官為北院樞密使、知北院樞密使事、北院樞密副使、北院樞密直學士、北院樞密都承旨等,樞密使、副由契丹貴族擔任,直學士則多用漢族士人和契丹文學之士。由于契丹貴族是遼朝統治集團的核心,北樞密院同時也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遼朝常設的軍國大事的最高決策機構。

總理契丹等各游牧部族軍、政和游牧事宜的中央機構是南、北二宰相府。長官為南、北府宰相。早在遙輦阻午可汗時,契丹八部就已由二府分領,自公元910 年以蕭敵魯為北府宰相後,後族蕭氏世預北府宰相之選。聖宗時,北府統五院、六院、烏隗、涅剌、突呂不等28 部;自神冊六年(921)以皇弟耶律蘇為南府宰相後,宗室世預南府宰相之選。南府統乙室、楮特、突舉、品等16 部。後期,隨著遼朝社會發展、進步,以契丹別部人和漢人、渤海人為兩府宰相者,也不乏其人。

敵烈麻都司掌契丹禮儀,猶如南面官的禮部,長官為敵烈麻都,主持契丹傳統的祭山儀、拜陵儀、瑟瑟儀和臘儀等。

夷離畢院掌刑獄,長官為夷離畢。夷離畢為遙輦聯盟後期所設,除掌政刑外,也兼掌契丹儀式的祭祀,如歲除、祭山、喪葬等儀。

大林牙院掌文翰,修契丹文文告。長官為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等。

北面官中還有位居百官之上的大于越。于越一職出現于遙輦氏聯盟後① 《文獻通考》卷63《職官考》17。

② 《宋會要輯稿》職官47 之2。

① 《遼史·營衛志·序》。

期,首任此職者是耶律阿保機的伯父耶律釋魯。釋魯在遙輦氏聯盟後期的權力斗爭中起過關鍵作用,被授予于越之職,與聯盟首領“同知國政”②。此後,耶律阿保機為于越,“總知軍國事”③,並取代遙輦氏為部落聯盟首領,進而在部落聯盟的廢墟上建立了政權。建國後,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無職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①。

大惕隱司掌四帳皇族政教,長官為惕隱,系大宗正之職。“惕隱”的官號可能繼自突厥,突厥稱“可汗子弟為特勤”,回鶻也有官職“狄銀”,它們與“惕隱”和後來元朝時的“的斤”,“皆‘特勤’之異譯”②。韓儒林教授考證認為:突厥的“特勤”,除可汗子弟外,異姓也得為之;特勤一號,至少在5 世紀下半期嚈噠人業已使用。

皇帝的禁衛、宿值等由殿前都點檢司承擔,長官為殿前都點檢,也稱大內都點檢。都點檢一職出現在遼穆宗時期,當是從後周和北宋學來的,由于遼朝漢人多不管軍,來自于中原的這一職務入遼則變成了北面官。

宣徽有南、北二院,長官為南,北院宣徽使,同知南、北院宣徽使事等。掌禦前祗應之事,凡冊封、朝會、行幸、還京、接見使臣等,掌殿廷禮儀,負責押殿前班,引皇帝上、下殿,宣答,宣贊,請木契,受表等。如冊皇太後儀,宣徽使需請木契,喚仗,押班,引皇帝上、下殿。

南面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南樞密院,也稱漢人樞密院,是掌定居從事農業和手工業的漢人、渤海人州縣事務的朝廷機構。長官有南院樞密使、同知南院樞密使事、南院樞密副使、南院樞密直學士和南院樞密都承旨等。南院下設吏、戶、兵、刑、廳(即工部)五房,分管各部事,兼有唐代尚書省的職能。

中書省是南面朝官中的又一機構。它的前身是遼太祖時的漢兒司,為初期治理漢人事務的機構。及至南樞密院成立,尚書省職能多歸南樞密院,漢兒司改名政事省,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改稱中書省,負責六品以下漢官除授,兼掌禮部事。長官有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等。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為南面官中的宰相。但“漢宰相(即南面宰相)必兼樞密使事乃得予聞機事”③。

南面官中也有國史院、禦史台、諸寺監等機構,有監修國史、禦史大夫、大理正和殿閣大學士、學士,“大理、司農有卿,國子少府有監”。

隨著遼朝境內封建因素的增長,中央集權化的傾向逐漸增強,聖宗以後,漢人也不乏任北面官者,如韓德讓曾兼北、南院樞密使,大丞相;室昉、劉晟、邢抱質、大康乂,也先後任過南、北府宰相。

捺缽與斡魯朵制以游牧的契丹貴族為核心建立的遼政權,雖有五京的建置,皇帝與朝臣卻並不常居京城。同部民的“隨陽遷徙,歲無甯居”一樣,他們每年四季都② 《遼史·百官志·序》。

③ 《遼史·百官志·序》。

① 《遼史·逆臣傳》上。

② 《遼史·太祖紀》。

③ 《遼史·百官志》一。

巡幸于不同地區,政治中心也隨著他們的行蹤而轉移,于是皇帝“居有宮衛,謂之斡魯朵;出有行營,謂之捺缽”④。每年兩次在夏、冬捺缽,“與北、南大臣會議國事”,傅樂煥先生稱之為“大政會議”①。這類大政會議是遼朝的最高決策機構,許多重大問題都是在這類“大政會議”上決定的。斡魯朵與捺缽是遼政權“行國”特色的突出反映。

“捺缽”又作“納拔”、“納缽”、“剌缽”、“納寶”,漢意為“行宮”或“行在”。遼帝的四時捺缽制度既與契丹人游牧和漁獵經濟活動相適應,同時也受政治形勢的影響和制約。

遼初,冬、春多在上京(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及以南的潢水、土河流域,夏、秋多在上京西北永安山、拽剌山(今大興安嶺東南余脈)一帶。聖宗前期,因對宋交涉的需要,捺缽也相應南移,春捺缽多在鴛鴦泊(今河北張北安固里淖),夏、秋在炭山(今河北沽源縣境閃電河源頭),冬季則多住南京(今北京)。天祚帝末期,東北與女真戰事連年局勢不穩,被迫將捺缽移向西南鴛鴦泊、西京(今山西大同)、南京一帶。

聖宗後期至興宗、道宗和天祚帝前期百余年間,社會穩定,捺缽制也得以完善,四時捺缽地點逐漸固定。春捺缽在長春州①附近的鴨子河、混同江、鴨子河泊②;夏捺缽在永安山、拽剌山一帶;秋捺缽在慶州(今內蒙古巴林右旗索博力嘎蘇木)伏虎林;冬捺缽在潢、土二河間的廣平澱。

跟隨皇帝至四時捺缽的是一個龐大的行宮部落集團,它包括與皇帝關系最密切的諸斡魯朵和朝廷的北、南面官員。朝廷的北面官全部隨行;南面官中宣徽院所屬百司官員全部隨行,樞密院、中書省宰相一人,樞密都、副承旨二人,令史十人,中書令史一人,禦史台、大理寺選一人從行。其他漢官留守中京,辦理漢人公務。留守官有權任命縣令、錄事以下文官,縣令以上文官只能以堂帖權差,等會議行在所取旨後方可給敕正式任命;武官則必須奏准。

春捺缽的主要活動是鉤魚和捕鵝。正月中旬起衙帳離開冬捺缽,三月中旬到達。江河尚未解凍,鵝雁未至時,鑿冰鉤魚;冰雪融化,鵝雁北歸後,放鷹鶻獵捕天鵝。鉤得第一尾魚,捕得第一只鵝後,便舉行頭魚宴和頭鵝宴,互相慶賀。這既是契丹人民的生產活動和生活內容,也是遼國統治者的娛樂活動。春捺缽活動期間,捺缽周圍千里之內的屬國、屬部首領要到捺缽朝見遼帝,以示臣服。所以春捺缽活動也包括了安撫、控制、考察各屬國、屬部的政治內容。

四月中旬,行宮集團離開春捺缽進山避暑、賞花。皇帝與北、南面臣僚共議國事,這是一年中的第一次大政會議。閑暇時間則從事游獵。

七月中旬,入山射虎、鹿,轉入秋捺缽,天冷後到冬捺缽避寒,再與北、南面臣僚舉行第二次大政會議,共議國家大政方針。同時接見宋及諸國使臣,閑暇時校獵、講武。

遼國皇帝的捺缽活動,既是契丹人的經濟活動、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也是遼國統治集團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朔漠以畜牧射獵為業,猶漢④ 韓儒林:《穹廬集·突厥官號考釋》。

① 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儀》。

① 《遼史·營衛志》上。

② 傅樂煥:《遼史叢考·四時捺缽考五篇》,中華書局1984 年版。

人之劭農。生生之資,于是乎出。自遼有國,建立五京,置南、北院,控制諸夏,而游田之習,尚因其舊”①。宋朝人對此十分理解,他們知道“北人打圍,一歲各有處所,..如南人趁時耕種也”②,並非像宇文懋昭所謂的“承平日久,無以為事,四時游獵,荒無定所”①。捺缽既是舉行國政會議的地點,又是皇帝處理國事的場所,它才是遼國的政治中心。

斡魯朵漢譯為“行宮”,是皇帝,個別後妃、親王個人掌管的政治、經濟、軍事機構。它有辦事的衙署、長官、軍隊、牧場、州縣和從事生產、服務的宮分人。斡魯朵的經濟收入是主人的私產。宮分人“入則居守,出則扈從”②,“有調發,則丁壯從戎事,老弱居守”③。皇帝死後,由後妃和子孫繼承。遼國共有斡魯朵十三個,包括九帝、二後(太祖後述律月理朵和景宗後蕭綽)、一個皇太弟(聖宗時的孝文皇太弟耶律隆慶)的十二個斡魯朵和聖宗朝大丞相韓德讓所建的文忠王府。

斡魯朵制創于遼初,耶律阿保機將迭剌部分為五院、六院二部,將宗室分為孟父、仲父、季父三房後,他本人則以建國前的侍衛軍腹心部為核心,另建立宮衛“算斡魯朵”(漢名“弘義宮”)。這是遼國的第一個斡魯朵,它的主人就是遼的開國皇帝太祖阿保機。

此後,各斡魯朵是以“分州縣,析部族,設官府,籍戶口,備兵馬”的方式建立的。

斡魯朵轄有著帳戶、宮分戶和州縣。著帳戶是由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屬組成的,他們承擔仆役、侍從、警衛等非生產性的祗從之役。宮分人多來源于戰爭俘虜,後妃的陪嫁者——媵臣和由州縣、部族中抽調者。初期還有一定數量的自願附宮籍者。他們中有漢人、渤海人、契丹人和其他部族人。宮分人中大多從事農業、手工業、畜牧業和狩獵業。

隸屬斡魯朵的州縣人戶,由諸宮提轄司管理,不參加四時捺缽活動,但要向斡魯朵提供徭役和出兵馬從征④。

斡魯朵的管理機構為都部署司,長官稱都部署,也稱宮使。宮使掌本斡魯朵的戶口、錢帛、司法和刑獄。同時統領禁衛,既是本斡魯朵的行政長官,也是軍事統帥,直接對本宮主人負責。總領遼國各斡魯朵軍政事務的機構是契丹行宮都部署司和漢兒諸行宮都部署司。長官為契丹行宮都部署和漢人行宮都部署,掌“行在行軍斡魯朵之政令”⑤。漢人行宮都部署管理行宮中的漢人和渤海人事務。

在四時捺缽中,皇帝的斡魯朵組成小禁圍,其他各斡魯朵跟從在皇帝斡魯朵附近,組成大禁圍,共同保衛皇帝的安全。斡魯朵的武裝力量是宮衛騎軍,而平時侍衛有殿前都點檢和諸宮都部署所統的武裝。

① 關于長春州的所在地,有吉林洮南縣城四家子古城和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他虎城兩說。參見《東北古地理古民族叢考》;李健才:《東北史地考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年版。② 鴨子河泊有為今月亮泡、黃花稍泊兩說,參見《東北古地理古民族叢考》;《遼史叢考》。① 《遼史·游幸表·序》。

② 張舜民:《使遼錄》。

③ 宇文懋昭:《大金國志》。

④ 《遼史·兵衛志》。

⑤ 《遼史·營衛志》上。

地方行政機構:部落與州縣聖宗時,遼朝已建有上、中、東、南四京。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升後晉所割云州為西京,于是五京俱備。初期,以上京為都城。中京建成,遂取代上京成為遼朝的都城。但是,游牧的契丹人所建的國家,具有行國的基本特征。它的政治中心不在具有城國特征的五京。遼朝的五京是用來統轄州縣的,它的治理重點是漢人和渤海人。五京各有特點,作用也不盡相同。遼朝盛時,疆域“東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臚朐河,南至白溝,幅員萬里”①。全國分為五道,以上京臨潢府(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之地置上京道,東京遼陽府(今遼甯遼陽)之地置東京道,中京大定府(今內蒙古赤峰甯城西)之地為中京道,南京析津府(今北京)之地為南京道,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為西京道,又置興中府(今遼甯朝陽)于中京道,計為五道六府。

上京臨潢府是遼太祖創業之地,“負山抱海,天險足以自固。地沃宜耕種,水草便畜牧”②,是遼內四部族的游牧地。在建國前後,又遷入了大批漢人和渤海人,農業、手工業、商業都有一定發展。東京用以控制渤海、女真,備禦高麗。西京備禦西夏和西南各游牧部族。中京、南京經濟發展水平略高,多設財賦官,對遼的經濟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國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基本上都是以部落組織進行治理的。契丹人自古八部時期,部落組織就發揮著地方行政機構的職能。大賀氏聯盟與唐朝隸屬關系確定後,于契丹游牧地設松漠都督府,部落置州。部落相當于漢地的州級行政機構,部落下屬的石烈則相當于縣,此制至遼不變①。遙輦氏聯盟後期,隨著對外征伐的進行,聯盟所統人口增加,部落不斷擴編,以原遙輦八部為核心,又將被征服的奚、室韋等編部,分別由契丹各部貴族統領。到阿保機建國後,又將強大難治的迭剌部分為五院、六院,形成了“太祖二十部”。而將其伯父的後裔和諸弟所統的人戶編為皇族三父房,將與之通婚的後族升為國舅帳,將遙輦氏九任聯盟首領的後裔統領的部眾升為遙輦九帳,從而達到削弱迭剌部,減輕其對皇權的威脅,使強大的勢力互相牽制的目的,即如史家所說的遼太祖“有英雄之智者三,任國舅以偶皇族,崇乙室以抗奚王,列二院以制遙輦”②。

關于契丹人的部落,《遼史·營衛志》解釋說:“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處。有族而部者,五院、六院之類是也;有部而族者,奚王、室韋之類是也;有部而不族者,特里特勉、稍瓦、易術之類是也;有族而不部者,遙輦九帳、皇族三父房是也。”又說:“分鎮邊圉,謂之部族。”這里既說明了遼代契丹等游牧民族的部落,與社會發展史中所講的部落、氏族含義不同,也交待了遼朝部落組織的部分職能。

前期,除奚六部建王府,由奚六部大王直接管理外,諸部落長官皆稱夷離堇①。遼太祖時,改諸部夷離堇為令穩。太宗會同元年(938),升北、南① 《文獻通考·四裔·契丹》載“十宮各有民戶,出兵馬”。

② 《遼史·百官志》一《北面宮官》。

① 《遼史·地理志·序》。

② 《遼史·地理志》一。

① 《遼史·百官志》一:“石烈,縣也。”《遼史·國語解》:“霞瀨益石烈,鄉名。諸宮下皆有石烈,二院及乙室夷離堇為王,設北、南和乙室大王府,長官為大王、都監。聖宗統和中,又改諸部令穩為節度使,設節度使司、詳穩司,長官為節度使、詳穩②、司徒;遙輦九帳設常袞,二國舅帳則分為大翁帳、小翁帳、大父帳、少父帳詳穩司,分別設詳穩管理。四帳皇族、二國舅帳和遙輦九帳地位高于其他各部,他們的份地(封地)居于遼朝中心地區。其余各部則“分鎮邊圉”,主要在上京道,分別統以南、北二宰相府。

遼朝管理定居農業人口的“地方行政區劃,道以下一般為府州軍城與縣(城)兩級。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節度、觀察、團練、防禦、刺史之分,觀察以下諸州或隸屬于道,或隸屬于府與節度州”①。京府有留守司,設留守行府尹事,又有副留守、知留守事、同知留守事等官;諸府設知府事、同知府事等官。諸州則分別設節度、觀察、團練、防禦使或刺史。縣有令、丞、尉、主簿。這是遼朝統治漢人、渤海人的行政機構。

除朝廷所轄州縣外,遼朝還有由貴族建立的投下(也作“頭下”)州,是遼國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虜和奴隸建立的“私城”。諸王、公主、國舅可創立州城,其余則為軍、縣或堡,州、縣名額由朝廷賜與。投下州的官員,節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投下戶主要是本主奴隸和戰爭俘虜的漢人、奚人、渤海人;後期對外攻伐減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戶設置。初期,遼太祖采納韓延徽的建議,“樹城郭,分市里,以居漢人之降者,又為定配偶,教墾藝,以生養之。以故逃亡者少”②。這是契丹統治者安撫俘虜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產生的背景。它對安撫漢人、渤海人,發展遼國的農業、手工業起了很好的作用。

屬國和屬部官,“大者擬王封,小者准部使”③。大王、節度使任以契丹貴族或各部族酋長。

此外,諸坊、場、局、冶、牧、廄有太師、都監、使、詳穩等官。諸京有財賦官,如錢帛司、計司等。南面官雖沿襲唐、五代和借鑒于宋,但機構和設官皆不甚完備,所謂“漢制則沿名之風固存也”①。

由于《遼史》疏漏,對官制的記載或遺漏,或重複,甚或一官而有多種名號,故對遼朝官制的研究一直為治遼史者所重視。近年來,遼金考古成績斐然,大量石刻文字中保存了彌足珍貴的遼代史料,為遼史研究的進展提供了大量出于當時人的記錄,也發現了很多不見于《遼史》的遼朝官職和官稱。設官治之。”又“彌里,鄉之小者。”案:《遼史·營衛志》將石烈譯為營。每部轄石烈多者十四,一般為二至四個。部落既相當于州,置節度使,則石烈似應相當于縣,“彌里”相當于“鄉”,或許更接近遼朝的實際情況。《國語解》以石烈比附為“鄉”,恐不妥。

② 《遼史·百官志》一《北面諸帳官》。

① “夷離堇”一詞,源于鮮卑、柔然,也作“俟勤”、“俟斤”。契丹首領在依附于突厥期間,接受突厥部落首領的官號“俟斤”。“夷離堇”為其不同音譯。初期,契丹人用為部落聯盟軍事首長、部落首領和石烈首領的官稱。

② 詳穩,又作相溫、詳袞,元代文獻則作鮮昆、桑昆、想昆,韓儒林、蔡美彪認為相當于漢官“將軍”,見《穹廬集·突厥官號考釋》、《中國曆史大辭典·遼夏金元史》。[波斯]拉施特主編的《史集》則稱:“鮮昆,相當于漢語的相公。”余大鈞、周建奇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3 年版。③ 譚其驤主編:《中國曆史地圖集》第六冊《遼北宋時期圖組編例》。

① 《遼史·韓延徽傳》。

第七節西夏官制建國前後的官制從唐末黨項羌拓跋部崛起,附唐後受唐朝封為夏州(今陝西靖邊境)定難軍節度使,據有夏、綏(綏德)、銀(今榆林境)、宥(今靖邊境)、靜(今米脂境)五州之地,成為名副其實的唐朝藩鎮。經五代到宋朝建立,中原王朝多次更迭,黨項拓跋氏夏州政權雖割據一方,但在名義上都是以中原王朝節度使的身份進行統治。其部落與族帳首領分別被授予蕃落使、防禦使、團練使、都押牙、指揮使、刺史等官職,實際上在本族部落內部仍行使部落、族帳首領的權限。

李繼遷、李德明在位時期,是黨項夏州政權積極准備建國的時期。由于黨項夏州政權管轄的地區擴大,境內除黨項人戶外,還包括人數眾多的漢人以及吐蕃、回鶻、契丹等族,黨項政權松弛的政權形式與名義上的節度使身份,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方式的需要。李繼遷初起時,即開始模仿宋朝制度設立官職,宋人謂其“潛設中官,全異羌夷之體;曲延儒士,漸行中國之風”②。雍熙三年(986)二月,李繼遷攻占宋朝的銀州,准備稱王,當時在謀士張浦的勸阻下,決定仍延續舊職,暫代定難軍留後,稱都知蕃落使。對部下則“設官授職,以定尊卑”,其官職仍沿用中原王朝過去對黨項首領所封的官職名稱,如左·右都押牙、蕃部指揮使、團練使、刺史等。到李繼遷子李德明繼位後,宋、遼兩國都拉攏李德明以牽制對方,爭相對其封官進爵。遼封為夏國王,又晉大夏國王;宋先封西平王,後又晉夏王。李德明則完全按照中原王朝的制度籌備建國稱帝。他于宋大中祥符九年(1016),行帝制,追尊其父李繼遷為“太祖應運法天神智仁聖至道廣德光孝皇帝”,冊立長子李元昊為太子,立元昊母衛慕氏為後。這些措施都為建立獨立的西夏王朝作好了准備。

宋明道元年(1032)李德明死,李元昊嗣位,立刻加快了立國稱帝的步伐。他首先去掉唐、宋所賜的李、趙姓氏,改姓嵬名氏,自號“兀卒”(青天子)。避其父李德明諱,改稱宋明道年號為顯道,並開始使用自己的年號。又仿照北宋官制,于顯道二年(1033)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官制。據《宋史·夏國傳》上記載:“其官分文武班,曰中書,曰樞密,曰三司,曰禦史台,曰開封府,曰翊衛司,曰官計司,曰受納司,曰農田司,曰群牧司,曰飛龍院,曰磨勘司,曰文思院,曰蕃學,曰漢學。”這些機構的職掌與官吏委派,按宋朝所行制度大體上可以推知,清代學者吳廣成在其所撰《西夏書事》中作如下注釋:中書,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屬有侍郎、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舍人、司諫等官。樞密,掌軍國兵防邊備,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屬有樞密同知、副使、簽書、承制等官。三司,總國計,應貢賦之入,屬有正使、副使、鹽鐵使、度支使等官。禦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屬有禦史大夫、禦史中丞、殿中禦史、監察禦史等官。開封府,掌尹正畿甸之事,屬有六曹、左·右軍巡使、判官,左·右廂公事干當等官。翊衛司,司統制、訓練、藩衛、戍守及侍衛扈從諸事,官有馬步都指揮、副都指揮及諸衛上將軍、大將② 《遼史·百官志·北面屬國官》。

軍之號。官計司,司文武職事員闕,注籍應選。受納司,司倉庾貯積及給受等事。農田司,司倉儲委積,平粜利農,屬有司農卿、少卿、丞、主簿等官。群牧司,司內外九牧國馬,屬有制置使、副使、都監等官。飛龍苑,專防護宮城,警捕盜賊,以武干親信者為之,或以內臣充職。磨勘司,司選敘、磨勘、資任考課。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金彩繪素,以供輿輦冊寶之用。蕃學與漢學是西夏的教育機關,西夏建國時“尚無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禮蕃書抗衡‘中國’,特建蕃學,以野利仁榮主之,譯《孝經》、《爾雅》、四言雜字為蕃語,寫以蕃書。于蕃漢官僚子弟內選俊秀者入學教之,俟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所書端正,量授官職。並令諸州各置蕃學,設教授訓之”③。

西夏的官制,從元昊建立之後,曆朝都有增置改建,如西夏天授禮法延祚二年(1039),元昊又改革官制,仿宋制設置尚書令,其職掌在“考百官庶府之事而會決之,又改宋二十四司為十六司,分理六曹”。毅宗諒祚時期,又增設“各部尚書、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書學士等”①。

根據《宋史·夏國傳》的記載,西夏“設官之制,多與宋同”,其中在記述西夏所設官職之後,對其官吏的任命是:“自中書令、宰相、樞使、大夫、侍中、太尉以下,皆分命蕃漢人為之。”可見在西夏朝廷的各種機構中,無論是黨項人或漢人都有資格任職,西夏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官制系統。今人在研究西夏官制時,認為西夏官制分漢官和蕃官(黨項)兩個系統,如遼朝官制之分南北,即以蕃官治黨項,以漢官待漢人。這種說法來源于吳廣成的《西夏書事》,他認為元昊建國時設立的官制中,有所謂“專授蕃職”,其官“有甯令,有謨甯令,有丁盧,有丁弩,有素赍,有祖儒,有呂則,有樞銘,皆以蕃號名之”。西夏■都六年(1062)五月,毅宗諒祚“備官制。漢設各部尚書、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書學士等官,蕃增昂聶、昂星、謨個、阿泥、芭良、鼎利、春約、映吳、祝能、廣樂、丁弩諸號”①。

考之所謂“專授蕃職”的“蕃官名號”見于宋代史籍的記載,記述宋朝與西夏官方交往聘使中,宋朝對西夏官職名稱的稱呼,即不以漢官名稱稱謂,而代之以該官職名稱的西夏語譯名。如“皇帝”以西夏語譯音稱“兀卒”,“太後”稱“烏尼”,“甯令”稱“大王”,“謨甯令”稱“天大王”,“樞密”稱“領盧”,等等。其意在西夏王朝不能與中原王朝等同,反映了宋朝對西夏民族政權的歧視②。

20 世紀初在今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的黑水城遺址,發現了珍貴的西夏文字文獻,經過近一個世紀學者們的努力,這些文獻已逐步被解讀、利用,其中提供了研究西夏官制的第一手資料。較早被公布于世的是西夏學者骨勒茂才編著的西夏文漢文對照雙解辭典《蕃漢合時掌中珠》,在本書的“人事門”中,列舉了西夏官制:“中書、樞密、經略司、正統司、統軍司、殿前③ 《遼史·百官志·序》。又《遼史·百官志·南面》稱:“契丹國自唐太宗置都督、刺史,武後加以王封,玄宗置經略使,始有唐官制矣。其後習聞河北藩鎮受唐官名,于是太師、太保、司徒、司空施于部族。”《遼史》中的南面官,也只是“凡唐官可考者,列具于篇”。其官名或有因人而設者,或有臨時委任者,未必定有其辦事機構。

①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50,咸平四年十二月丁卯。

① 吳廣成:《西夏書事》卷11、13。

② 《西夏書事》卷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