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中古時代-清時期 5

① 檀萃撰輯,何耀華校正:《武定鳳氏本末》,《云南史料叢刊》,第二十二輯。苗與灌溉稻田,其中有全縣最大的萬德壩塘,可灌溉水稻田170 多畝。與此同時,當劫掠斂跡後,比較安定和平的民族關系可以出現,較為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就比較容易獲得傳播與推廣。

在對外掠奪奴隸來源枯竭與社會生產力取得發展的新形勢下,貴族奴隸主對廣大奴隸群眾的直接占有難以繼續,農奴對領主的依附關系就日益發展。

清代中葉,這種奴隸制經濟向封建領主經濟的轉化或者農奴對領主封建依附關系的發展,可從嘉慶年間水西地區流傳下來的三份彝文田契顯示一斑。其中一份,寫明農奴阿勾巴租種土目領主燕翼堂安的勃那意吐型地一片,交頂銀五十兩,年交稻谷租二大斗五升,旱地租一大斗。並講明:“今後糧清糧款,作事夫役,大派小派,隨喚隨到,阿勾巴子孫永遠管業。以後如糧租不清,大派小派夫役,不能隨喚隨到,由官家扯土,另安他人,阿勾巴子孫並無異言。”另有租與農奴阿木的兩份田契,主要內容基本相同①。這里既不是奴隸制的直接強制,也不是單純的經濟剝削。而是由于農奴租種了土目領主的土地,因而產生了除交租糧外,還有各種夫役、派款等經濟外強制。如果農奴不能履行這種經濟剝削與經濟外強制,領主的土地就要收回。這就將租種土地產生的經濟剝削與封建性質的人身依附關系緊緊地結合在一起。

自然,在繼續保持土目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土目在政治統治上仍然掌握了很大的權力,奴隸制向封建制的過渡決不是一帆風順的。清代前期至中期,水西有的地區奴隸制仍然十分活躍,有的地區則保留嚴重的奴隸制殘余。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三月初一日,貴州大定府悅服里步武(補露)土目安沙巴及孫安智,將角灣子地方一塊佃給一個叫不修(麻栽爺爺)的,這個不修除交頂銀前後共十九兩銀子外,並寫明“以後子孫萬萬代,一代抽一個當‘直’(奴隸)。官家生了一個孩子,要出一兩或二兩銀子,要出一壇或二壇酒。另外我家該出十兩零八錢銀子給官家”。結合解放後在貴州威甯地區的調查,這種“一代抽一個當‘直’”的關系,就是家外娃子(分居奴)耕種“人租地”,每代必須交納人租一個的關系。這又是奴隸制殘余在水西地區長期得到保存的表現。

改土歸流的有效推行與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區,除出現土司制度下奴隸制經濟向封建領主經濟過渡外,在其他若干彝族地區,由于改土歸流的有效推行,也出現了奴隸制經濟直接向封建地主經濟的過渡。

清代彝族地區的改土歸流,可以雍正年間東川、烏蒙、鎮雄彝族土司、① 余宏模:《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試析》,《貴州民族研究》,1979 年第一期。土目的改流為代表。雍正以前,這里還保留著奴隸占有制度。云南巡撫鄂爾泰于雍正四年十二月奏陳由威甯到東川彝族土司土目統治區內所目睹的情況:“三百六十里內人煙俱寂,雞犬無聞”。“田皆蒿萊,地盡荊棘,耕種不施,漁樵絕跡”①。社會生產力發展受到嚴重的阻礙與破壞。鄂爾泰在上述彝族地區推行改土歸流所采取的策略是,在陸續調集軍隊陳兵邊境的同時,先行分化土司、土目內部的團結。烏蒙府城發生了奴隸主暴亂,殺害了烏蒙鎮總兵劉起元等人。從而迫使鄂爾泰飛調滇、黔官、土兵一萬數千人,對東川、烏蒙、鎮雄等地的奴隸主武裝進行大規模的粉碎性的打擊,使之一蹶不振,並為奴隸制經濟向封建地主經濟的直接過渡,創造了一個迅速發展的先例。其具體措施是:軍事上加強安營設汛,防止涼山彝族奴隸主的勢力越過金沙江卷土重來;政治上慎選能員,以“人地相宜”的徐成貞為昭通總兵;著眼于恢複與發展經濟,早在1727 年初,就陸續招集墾民墾荒,繼而將原屬土司土目現在無業的田地賞給兵丁。“並量與牛種銀兩,勸令開墾”①。1731 年初,當“魯甸涼山等數百寨盡平”之後,又對避亂逃亡及被脅從的,無論漢回彝苗,“概令招撫,悉予安插”,于是“歸而完聚者數萬戶”②。1731 年底,繼鄂爾泰擔任云貴總督的高其倬,又采取了進一步的措施:首先從尋甸各州招得“習于耕稼”的農民一千戶,限期趕赴昭通;其次將昭通之田分為熟水、生水、熟旱、生旱田四種,分別授與;尤為重要的是:將“所給與兵民夷戶之田,俱令于分給之始,即立清界限,以杜將來紛爭影射之葛藤。其田按年陸續收其稻谷,照時價計算,扣還工本,扣清之後即令起科..其田給與執照,永遠為業”③。這種既承認勞動者的土地所有權,又從生產資金方面給予借貸的政策,極大地鼓勵了勞動者的生產熱情,大約只經曆了十多年,就出現了改流前後迥然不同的變化。在改流前的1726 年,是“昔日土酋,好逸惡勞,不喜耕種,縱容部落,不時搶劫人口,擄掠牲畜,販賣為生,習成慣技”④。而在改流後的乾隆十一年(1746),則是“數年以來,招徠開墾,野無曠土,商賈輻輳,漢土民夷,比屋而居,廬舍稠密,已與內地氣象無二”⑤。

在向封建地主經濟過渡中,並非所有地區都要經過改土歸流。如康熙二十七年授職的新平土縣丞楊宗周,乾隆三年因軍功議敘的新平土千總邱國① 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云貴總督鄂爾泰奏》,《朱批諭旨》,第49 冊。① 《清世宗實錄》卷96,頁20、21。

② 民國《昭通志稿》卷2《政典志》。

③ 民國《昭通志稿》卷8《藝文志》,高其倬:《委員赴昭辦理開墾疏》。④ 乾隆十年十一月初三日,《云南昭通鎮總兵官董芳奏》(朱批),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688 號。

⑤ 乾隆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云南總督張允隨奏》(朱批),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民族事務類,第1688號。

良,都是直到清朝末年子孫世襲,轄區四至分明,保持著土司封建領主的大土地所有制。但至乾隆三年,土弁李毓芳在新平所屬地方“新買者甸岡、丫租等田”,其中者甸岡計九畝八分二厘,“年收京斗租谷二十四石,納秋糧四斗八升六合五勺”①。表明這里的地主經濟已在領主制周圍取得進展,並對後者進行沖擊。又如道光年間云南武定慕蓮土舍所屬練頭聯合群眾,要求在轄區內自由買賣土地。土司被迫承認,允許有田戶以後只交納一份官租,這就以容許地主經濟發展的方式破壞了領主制的完整。再如清朝末年,貴州威甯龍街、牛棚、大官寨等地仍然保存土目封建領主的大土地所有制,鄰近的灼圃地區卻由于土目絕嗣,地產歸公,折價出售,從而使這一地區的地主富農經濟逐漸居于統治地位。

源遠流長的民族文化與風俗習慣除少數後進地區外,各地彝族有著長時期從事農業生產的曆史。正是從農業生產實踐中,彝族人民積累了許多有關天文氣象的知識。如在云南景東縣,彝族群眾把長時期以來觀察天象變化的經驗編成許多農諺。在云南牟定縣,當地部分彝族老農根據春雷第一聲的時間和方位,能夠正確地預測當年雨季開始的遲早和雨量豐欠的情況。在四川涼山,彝族群眾在自己的生產實踐中,采用了根據物候定農時的方法,並進一步把農時與天象聯系起來,根據日出點和日落點的位置變化確定農時,確定該種某一種作物。

在對疾病醫療方面,彝族群眾中間也蘊藏著許多寶貴的經驗。如云南楚雄、祿勸縣的《齊書蘇》(意為配藥方的書),貴州畢節地區的《尋藥找藥經》,四川涼山地區的《獻藥供牲經》,都可以說是當地彝族醫療經驗的總結。許多民間醫生運用世代相傳的醫療經驗,把一些動植物和礦物制成各種土藥,能治療多種疾病。還有紮針、接骨、熏洗、按摩、拔火罐等外科手術。並對牲畜的疾病進行治療。但是,在一些地區,醫療經驗被公開宣揚宗教迷信的畢摩所禁錮,未能獲得健康的發展。

彝族有初創于隋唐,至明代已趨成熟的標音節文字,明清以來,各地流傳不少用紙書寫的彝文經典,包括曆法、天文、譜牒、詩文、神話、曆史以及畢摩所使用的祭經與占卜經等典籍,內容十分豐富。各地還有一些彝文鑄銅、碑刻、圖章、書信、契約、借條等,多系明清兩代保留下來的文物。彝族民間有豐富的文學寶藏,許多手抄本基本上可以劃入文學作品的范疇,絕大部分是世代傳誦、並不斷錘煉豐富的民間口頭文學,它們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彝族民間有各式各樣的傳統曲調,無論男女老少都能唱上幾首,它是彝族文化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山歌與傳統曲調一樣,豐富多彩,美不勝① 道光《新平縣志》卷2《學校》。

收。彝族民間還有各種舞蹈伴奏曲和樂器曲,樂器種類不少,通常以管弦為主。舞蹈是彝族人民文化生活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最流行的是集體性質的“跳樂”,基本動作各地相去不遠。涼山彝族地區還有一種宮廷舞,淵源可以追溯至隋唐時期,以後由彝族茲莫(土司)繼承與保留下來。各彝族地區還保留一些其他的古老舞蹈形式,包括征戰舞、斗牛舞、斗雞舞、點蕎子舞、點玉米舞等。

彝族群眾流行多神崇拜,具有濃厚的原始宗教色彩,可區分為自然崇拜、靈物崇拜、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等數種,而以祖先崇拜的儀式最為隆重。最普遍流行于各地的是祭龍,大多以樹或水塘為代表。在眾多神靈中已出現天神的概念,但不過是人間茲莫或者土司的化身。彝族祭司多稱畢摩,由男性擔任。通曉彝文,通常父子相傳,少數拜師受業。凡遇打冤家、婚姻、疾病、狩獵、出行,以及遇有異象異夢等,都要請畢摩占卜,以預測吉凶禍福。此外,彝族民間還流行“神判”,有撈油鍋、漂燈草、端紅鏵、嚼米等數種,負者須接受制裁。

父系小家庭是各地彝族社會生產和消費的基本單位,諸子婚後即與父母分居,幼子往往和父母住在一起。遺產由男子繼承,絕業歸近親所有,女兒只能分得部分動產。彝族曆史上盛行父子連名制。1840 年以前,涼山彝族婦女在某些方面仍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在奴隸制與封建領主制的統治下,若干彝族地區盛行等級內婚,主要是黑彝與白彝之間絕對禁止婚配。許多地區盛行收繼婚,多系丈夫死後續嫁夫兄弟。在婚姻對象選擇上,交表婚十分流行。一夫一妻制是彝族社會的基本婚姻制度,少數統治者有多妻的現象。

彝族曆史上盛行火葬。明清以來,隨著改土歸流的貫徹執行,在流官政府的刻意提倡下,許多彝族地區已逐步廢除火葬,改用棺木土葬。涼山地區的火葬在奴隸制度下一直繼續流行。

各地彝族有一些標志民族傳統的節日,其中,流行甚廣而又隆重舉行的是火把節。四川、云南一般在夏曆六月二十四日,貴州多在六月初六。在云南彌勒西山和路南圭山,每年冬日要過密枝節。貴州和云南東北地區的某些彝族,還有夏曆六月過小年、冬月過大年的習慣。

第四節回族回民的反清斗爭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簡稱,是由中國國內以及國外的多種民族成份在長時期曆史發展中形成的民族。

清軍入關之初,在各地實行剃發、圈地等強暴措施,遭到漢、回各族人民的共同反抗。在湖北,“老回回”這支回族農民武裝在同李自成、張獻忠堅持十多年的反明起義之後,現在又投入到抗清洪流中來。在山東,東昌府(今聊城)、濟甯州等地的回回兵,崇禎末即參加城守,給清軍以有力抗擊。在廣州,羽鳳麒、■之浮、馬承祖三個回族將領,因堅持抗清而犧牲,被稱為“教門三忠”①。在云南,有不少回族人參加南明政權,後來在桂王退入緬甸的時候,曾有一部分跟隨桂王的回民,被阻于騰越、保山一帶,以“明”為姓,用以表示懷念先朝和對清的不甘屈服。在回民聚居的陝甘地區被清軍占領後,反清起義仍然此伏彼起,其中順治五年(1648)以回族米喇印、丁國棟為首的甘州起義規模最大,他們在“反清複明”的口號下,擁出明延長王朱識■作號召,轉戰于甘肅各地達兩年之久,山陝一帶為之震動。

甘州起義被鎮壓之後,清朝兵科左給事中郝壁向清廷獻策,建議清廷趁兵威之下,于各府、州、衛五六十里之外,“或有屯堡僻闃之地,子女族黨另行安置。勿令養馬,勿藏兵器”,並且還要讓回回的“掌教一人主之。制其出入,一意耕牧所原有田產,以消其獷悍之性”,這還不夠,“仍聽司道等官不時察勘。庶釁無由啟,久自敉平,實民與回兩便之道”。①他的建議集中反映了清朝封建官吏們對回族的極端敵視。

在政策上,清朝統治者沒有把伊斯蘭教像白蓮教那樣禁止, 采取允許存在而又多方歧視和嚴加防范的政策。在法律上,三個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請留養,回回則不得申請;並且還規定流徙地點不得在甘肅等回回聚居的地區;對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時刺“回賊”二字,以示汙辱。

乾隆四十六年(1781)和四十九年(1784),先後發生了甘肅循化(今屬青海)撒拉族蘇四十三和通渭石峰堡回民田五領導的兩次反對地方官府的起義,清廷派大軍剿洗,並利用新教、舊教矛盾,采取“赦一剿一,以分其力”②的以回制回策略,起義遭到殘酷鎮壓。清陝甘總督以這兩次事件為借口,在乾隆五十四年發布告示,禁止回民信奉新教,禁止漢民信奉伊斯蘭教,禁止回民抱養漢民的嬰兒,並禁止添造禮拜寺。蘇四十三事件後,清廷將蘇① 乾隆《番禺縣志》。

① 《明清史料》丙編第7 冊。

② 《清高宗實錄》卷1127。

四十三的首級“傳示各省回民居住地方,每處懸示數日,使之共知儆戒”③,接著,清廷將陝西提督由西安移到固原,固原總兵移到河州(今臨夏),加強了對回民聚居地區的兵力部署和控制。

甘肅回民的反抗和被鎮壓,影響及于全國,各地官府都在奉旨盤查“余黨”、“邪教”和搜查違礙書籍,為此還興起了迫害回民的兩次文字獄。第一次乾隆四十六年六月,西安回民馬中傑、馬廣文前往歸化城(今呼和浩特)途中,在山西靈石被查獲書信一包,只因信內有“掌教”名目,于是驚動山陝,如臨大敵,以為又是別立邪教煽惑回民者。馬中傑被解回西安,由署理陝西巡撫畢沅就近審理。經再三嚴審,掌教名目早已有之,並無別情。乾隆帝下諭,不得不承認“所辦其屬過當,殊不解事”。這種壓迫和挑撥在西北各地的積累和擴大,成為以後回民大規模自衛抗爭之政治的、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年,乾隆四十七年五月,發生了影響更大的又一次文字獄。在廣西桂林查出廣東崖州三亞村回民海富潤攜帶的劉智《天方至聖實錄年譜》等漢文著述及阿拉伯文、波斯文伊斯蘭教經籍多種。敢稱“實錄”,被認為是“僭妄”,海富潤被捕下獄,廣西巡撫朱椿一面飛咨有關各省查辦,一面申奏朝廷。此案波及廣西、湖北、江蘇、安徽、云南、廣東數省,著書人、作序者、送書人、譯刻者、藏版人等,牽連眾多,一大批回民人家和禮拜寺被搜查,弄得回民人人自危。乾隆帝知道此案又辦理過嚴,下詔說甘肅的新教是邪教,已經辦淨根株,“至于舊教回民,各省多有”,“其平日所謂經典,亦系相沿舊本,並非實有謗毀顯為悖逆之語”。但詔書又指出;這次查出的“書內字句大約俚鄙者多”,“此等回民愚蠢無知,各奉其教,若必鰓鰓繩以國法,將不勝其擾”①。這樣的上諭仍然重申了對新教的鎮壓,默認了對宗教書籍的搜查和對回民的歧視,只是擔心查辦過嚴將不勝其擾而已。詔書還提到對山東王倫和甘肅王伏林等起義的鎮壓,有回民參加,這也正是清統治者對回族兵將加以利用的一面。在清代,回族中當兵吃糧和擔任武將的確實不少,如哈元生、哈攀龍、哈國興、冶大雄、許世亨、馬建紀、江長貴等都曾任提督、總兵之類的官職,後來同治年間馬新貽,竟坐上了兩江總督和辦理通商事務大臣的高位。這只不過是少部分人的被利用,絕不說明回族政治地位有任何提高。相反地,隨著民族矛盾的不斷激化,回族中醞釀著更大規模的抗清風暴。

以農為主農商工兼營清代有較長時期處于相對安定的環境,由于停止圈地、鼓勵墾荒、興修③ 《清高宗實錄》卷1135。

① 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三日上諭,轉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聖實錄年譜》。水利、盛世滋丁永不加賦等政策的施行,中國的封建經濟又逐漸呈現出一個由恢複到發展的局面,回族的經濟、文化這一時期也同樣有較為明顯的發展和變化。

各地回族的人口在繁衍,生產在發展。乾隆四十六年署理陝西巡撫畢沅的奏折提供了有關陝西回民的綜合情況,很有代表性。畢沅說:“查陝省各屬地方,回回居住較他省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屬之長安、渭南、臨潼、高陵、咸陽及同州府屬之大荔、華州,漢中所屬之南鄭等州縣,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為稠密。西安省城內回民不下數千家,城中禮拜寺共有七座。西安回民大半耕種、畜牧及貿易經營,頗多家道殷實及曾任武職、大小員弁及當兵、科舉者。”①在甘肅,東部甯夏至平涼,回民村寨林立,西部以河州、西安為中心。延伸到河西及南部清水、張家川等地,也都是回民聚居的地方。內地河南、安徽北部及山東、河北的沿運河兩岸,回民散居其間。而云南,在東部發展了昭通、會澤、巧家,在西部發展了大理、保山、劍川等回回村鎮。

清代前期回族農業生產的發展,首先在墾荒事業和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上較為突出。順治甘州事變後由河西逃往西甯府的大批回民,在白塔兒(今大通)等地辟建新的村寨,至乾隆時“開田立舍”已經“累至萬戶”。巴燕戎廳(今化隆)很多村莊是回民新設。西甯北川營,回民、漢民雜居,“築高屋、莊田、水磨、斗車、種麥、豆、青稞”①,向當地蒙古貴族領取耕牛和籽種,每年交納實物地租。在新疆哈密、伊犁、烏魯木齊、昌吉等地,乾隆後期回民同漢民一起由陝甘來這里墾荒,做出成績。清代前期山東、河北回民陸續到東北、內蒙墾荒和經商、開辟了新的居住區。繼元明之後各地回民在農田水利事業上不斷做出成績,在甯夏,回民、漢民一起興修了大清、惠農、七星、昌潤等渠道,漢延、唐徠等古老渠道也進行了整修和擴展。“黃河萬里富甯夏”的贊譽是曆史上回、漢各族人民興辦黃河水利並同“河崩沙壓”等自然條件作頑強斗爭和辛勤勞動換來的。云南,經過元明數百年的經營,回民多占有水利條件較好的地方,在新興(今玉溪),水利灌溉條件好,可以引水上行,回民居住之處“田地最饒,赤旱不荒”②。.峨縣(今峨山)漢民同河西縣回民聯合興修水利,僅河西縣就有數千畝回民良田受益,體現了回漢團結的情誼。在河南,回民較多的開封地區道光二十一年(1841)黃河決口,河南及安徽兩省五府二十三州縣都遭淹沒,開封被洪水圍困八個月,全城回、漢族百姓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官府束手無策。在一次險情萬分緊迫時,有回民夫役七百余名和四街商民“赴工效力,不領價值,踴① 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署理陝西巡撫畢沅奏折,轉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聖實錄年譜》。① 乾隆《西甯府新志》。

② 張泓:《滇南新語》。

躍爭先,大呼奮激,始能搶築妥協”①,為了搶險護城,不少回民把自己家中棉衣、棉被甚至把家中和清真寺房上的磚石拆來修堵,搶險中有十幾名回族青年獻出生命。清河南巡撫牛鑒也深受感動,奏請朝廷,利用河工料物重修了清真東大寺,並賜以“護國清真”匾額,以示尊崇,這件事充分體現了回、漢族人民同舟共濟與自然搏斗的共同命運。

由于地理條件的不同,各地回民在發展中也表露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在土地肥沃、水利條件較好的地方,勤苦耐勞的回族農民可以達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家給人足。道光八年(1828)回族學者蔣湘南在《西征述》中稱:“甯夏水利、鹽池、壤沃人滿,遠近郊村,林緉聯絡,不與江淮”,這是甯夏川區回、漢族農民慘淡經營下的富裕景象。在關中,道光初渭南有三千戶回民,他們“地處肥饒,尚屬安業”②。云南回族在“嘉道間最稱富庶”③。永昌,膏腴之地多為回民所有;新興,回民並不多,但“世居壩頭,固得形勢,因而富貴沿為首”④。占有膏腴土地的回民畢竟只在少數地區。多數是占有山地、沙地、河邊地、鹽堿地,回民聚居的甘肅東部六盤山區(今屬甯夏)、河北滄州、鹽山地區,都屬于這樣的貧瘠之鄉。但盡管自然條件惡劣,回族人民也能適應環境,勤奮進取,根據不同環境開展多種經營。

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傳統特點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回族農村經濟也不例外,但是回族農業經營又有它的特點,就是不單純依賴于農耕,不單純依賴于生產糧食。回族農民善于搞多種經營,注意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表現出一種勤奮、進取的活力。各地農村回民因地制宜發展經濟作物兼營畜牧業、運輸業或者手工業、商業者頗為普遍。在大荔和蒲城、富平、臨潼、渭南之間的沙苑地區,回民根據沙地特點,“樹而不田”①,“沙地,不宜種麥,向植棗、梨、瓜、豆”②,這里“羊冠全省,蒺藜甲天下”。沙苑的西瓜更為著名,乾隆時大荔郡守張奎祥有《蘇村瓜》詩:“蘇村瓜、大如斗,一瓜粟數升,十瓜錢盈缶。畝可數百及千瓜,勝種麥豆蔥與韭”③。回族農民就是這樣因地制宜,經營經濟作物,使農產品商品化,為發展商品生產作出貢獻。內地及云南回族中都有這種情況。河南清化鎮(今博愛)是回民聚居的村鎮,這里“自太行下流泉交彙,最宜竹,居人以藝竹為業,有數十畝者,翠篠垂陰,旅游忘倦”④。棉花種植業和棉布業在不少城鄉回族① 光緒《祥符縣志》。

② 盧坤:《秦疆治略》。

③ 《騰越杜亂紀實》,見白壽彝主編《回民起義》第二冊。

④ 《瑞記書稿摘要》第十三本,見白壽彝主編《回民起義》第二冊。

① 道光《大荔縣志》。

② 盧坤《秦疆治略》。

③ 乾隆《大荔縣志》。

④ 嘉慶《豫乘識小錄》。

中興起。河南孟縣“桑坡村為回民聚居之所”,孟縣由于負山濱河,人多地狹,“通邑男婦唯賴紡織營生糊口”⑤,“取給于紡織棉布之值,是以傭而代租”⑥。當時“孟布”馳名遠近,“自陝甘以至邊牆一帶,遠商云集,每日城鎮市集收布特多,車馬輻輳,厘市填咽,諸業畢興,故人家多丁者有微利,而巷陌無丐者,蓋商民兩得其便”。這已經超出了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的范疇,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已相當高,並為社會人口提供廣泛而多樣的生活門路。小農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轉化是明清時期農村經濟關系的重要變革。各地回族農村不僅適應這一變革,而且往往走在這一變革的前列。云南回族農村就是走在變革前列而著稱的一批富裕農村。騰越回民“富堅忍性,精悍英發,善營商業。嘉道間最稱富庶”①。楚雄府廣通縣羅川地方“土沃回多”,“氣候溫熱,土地肥沃,水量豐足,產蔗糖、棉花。回人習勞耐苦,屢世相傳,人足家給,儲藏充裕”②。從回民、漢民生產對比上,也可以看出回民擅長經營的特點。咸豐初,一個監察禦史向清廷反映,云南“幅員遼闊,漢回雜處”,“漢民質樸,耕種為生。回則善于經營,兼以貿易致富”③。云南的情況在各地回民中是頗有代表性的。

善于多種經營和發展商品經濟是各地城鄉回民經濟的特點,其中“馬販、屠宰”又是回民主要的普遍的經營行業,這又是一大特點。以回民聚居的西甯府為例,這里“回回皆擁資為商賈以及馬販、屠宰之類”,“經營手藝多出回民”④。“馬販、屠宰”,涉及項目繁多的系列行業,“馬販”,包括畜牧業,養馬(驢、騾、駝)、販馬;包括運輸業,長途、短途的販運(馬幫、駝幫、大車、腳戶等)。不僅西甯和西北這樣,內地、云南也這樣。“內地回民多以買馬為生”⑤,有的地方志講到回民“多畜驢之家,以趕腳為業”⑥,或者“車夫、騾夫,半多回民”⑦。云南不少地方回民也是“資生每仗騾馬利”①,或者“皆以趕馬、販油鹽米炭為業”②。“屠宰”,也涉及畜牧業,飼養和販賣牛羊、屠宰牛羊和販賣牛羊肉(發展到雞鴨禽類)。飲食業(各類清真食品)、乳品業;制革業(各類牛羊皮衣、皮貨、馬鞍、缰⑤ 乾隆《孟縣志》。

⑥ 道光《河北采風錄》。

① 《騰越杜亂紀實》。

② 《他郎南安爭礦記》,見白壽彝主編《回民起義》第一冊。

③ 《欽定平定云南“回匪”方略》卷一。

④ 乾隆《西甯府新志》。

⑤ 《清穆宗實錄》卷35。

⑥ 乾隆《鎮安縣志》。

⑦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2。

① 嘉慶《異族圖說·鄧邑(鄧川)風俗圖》。

② 《他郎南安爭礦記》。

繩、車具等)。毛織業(絨、褐、氈、毯之類);制皂、制燭業(牛油為原料)、牛骨業,等等。各地城鄉回民以屠宰和織絨褐、制皮貨為業者極為普遍。甯夏回民就多以屠牛為業,③東北、內地也大體這樣。

除了馬販、屠宰之外、制香、制藥、珠寶、玉石等也是回族經營的傳統行業。鹽、茶等大宗商品貿易中,回族商人也占有相當勢力,以茶葉來說,當時有東櫃、西櫃兩大茶葉貿易集團,東櫃是山西茶商,西櫃全是陝甘回族茶商,在對蒙、藏地區和新疆地區的貿易交往中,回民作出了積極貢獻。西北的金砂、云南的銅礦、銀礦,也都有回回礦丁從事開采和冶煉,動輒萬人,出現了不少采冶有術的礦師和家財巨萬的礦主。

清代前期繼續閉關鎖國,而回族商人卻在沿邊地區積極開展同鄰國的貿易,從東北、外蒙、新疆到云南,回族商人在不同地區以不同的資源和商品同鄰國交易,不僅自身致富,也促進了中外經濟交流。在東北黑龍江一帶,販牛者多是山東回民,他們出入俄境,以菜牛向俄商換取金砂,雙方都可獲大利。在外蒙恰克圖,雍正初正式開市,作為中俄貿易場所,中方由山西商人獨占,外省籍商人不能涉足,只有一家西甯回民在恰克圖販賣大黃,“俄羅斯最為信服,他商販此,弗能售也”。在云南,回族商人同緬甸、泰國等鄰國的貿易交往更為頻繁,主要經營玉石、寶石、棉花等項,緬棉由騰越販運至彌渡獲利甚大。在緬甸、泰國不少城市還有一批云南回族座商。

回族商人在各地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特別是內地同邊疆之間以及同鄰國之間的貿易交往中,作出了曆史性的貢獻。回族商業資本的活躍在封建社會後期起著破壞自然經濟的積極作用。大宗商品的長途販運和大規模的礦產采冶,成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重要的曆史前提。然而根深蒂固的維護封建經濟的重農抑商政策和長時期的閉關鎖國政策,加之各級封建官府的腐朽無能和對回族的歧視、壓迫,使得回民正常的貿易經營受到極大的禁錮,並屢遭摧殘。道、咸以後,隨著各種矛盾的激化,西北、云南城鄉回民竟面臨著一場空前浩劫的命運。

文化在文化專制主義和民族同化政策嚴酷統治的環境中,清代回族文化上的成就不甚顯著。回族固有的伊斯蘭文化同中國傳統文化經過元明數百年的接觸和較量,到清初有了進一步的結合,在不同地區這種結合又表現出不同的特點。

在內地特別是東南沿海回民較少的地區,讀書、科舉,從而接受以儒學為標志的中國傳統文化的現象在回民中較為普遍。清嘉慶十三年(1808)續修的泉州回族《郭氏族譜》,把這種現象叫做“回而兼儒”,並以包括李卓③ 乾隆《甯夏府志》。

吾在內的元明以來的回族學者為例,說明“回而兼儒”有兩種情況,一是“或回而兼吾儒之道”,即回族人兼習儒學;一是“或從儒而存乎回之教”,是指以儒為主但還沒有完全丟掉回回的民族意識。這說明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在這些地區的回回中愈來愈占上風,而伊斯蘭文化的影響則明顯地趨于淡薄。明清以來,這些地區還出現了不少回族科舉世家,如福建福州薩氏、泉州丁氏、郭氏、李氏,云南保山閃氏、元江馬氏等等。清代回族在文學藝術上較有成就的一批人也都成長在這一地區,如浙江仁和(今屬杭州)丁澎,原是泉州丁姓回回後裔,是清初著名詩人,與弟弟景鴻、榮皆有詩名,號稱“三丁”。江蘇溧陽馬世俊,書畫都有名,著有《匡庵集》。著名畫家改琦,江蘇華亭回回,擅長于人物畫特別是畫仕女,形象生動逼真,色彩鮮豔雅致,又擅詞,頗受推崇,著有《玉壺山房集》。河南固始回族學者蔣湘南,著述豐富,有《七經樓文鈔》、《春暉閣集》及《全陝通志》等七部志書,對農田、兵法、錢谷、宗教、禁煙等都有論述。在云南,有昆明人孫鵬,著《少華集》、《錦川集》、《松韶集》;大理人沙琛,著《點蒼山人詩鈔》。在西北回民聚居地區,伊斯蘭文化在回民中的影響要濃郁深厚得多,“其習教護群之念,則牢不可破”①。文學藝術上卻甚少名家。在民間,至少在清代,正是回民聚居的河州地區成為別具色香的民歌“花兒”的故鄉,回族人民為培灌這支極富魅力的藝術花朵傾注了汗水和智慧。西北回族在民間剪紙、刺繡、雕刻等藝術方面,包括清真食品制作方面,也都有創造和頗具特色。由于經商等原因,河州回民去西藏者頗多,其中有民間藝人乾隆年間在拉薩結合藏族民歌音調,創造出一種稱作“囊瑪”的民間歌舞藝術。經專家考證,“囊瑪”一詞系由阿拉伯語“納赫瑪”演變而來,意為“歌曲”①。“囊瑪”可以說是以藏族民間音樂為基礎,吸收了漢、回民族音樂文化而形成的一朵奇葩。

在西北,回民也有讀書習文者,但並不普遍。封建官府出于“用夏變夷”的考慮,特意在回民聚居的城鄉設立一些回民義學、回民社學,用以“化導”回民。比如蘭州,雍正初年就在南梢門設養正義學,乾隆五十年即在鎮壓了蘇四十三、田五起義之後,將“南梢門義學改為回民義學,又添置海家灘回民義學,仍五處,每歲館師修金在蘭州道署支發”②。甘肅狄道州回民當時曾被譽為“素稱知禮”,也“知教子讀書”③。在陝西渭南,嘉慶時在回民聚居的“倉渡蘭家、倉渡馬家、乜家灘、馬家灘、雙井禹家、七岔口李家、鐵李家、喬店馬家、杜化鎮、舍家寨,共設義學十處,專為化導回民”④。①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軍機處錄付》,民族類,回族項第1674 號,同治元年九月二日《恩麟奏片》。① 至今拉薩街頭囊瑪藝人據說仍多回族。此事曾請教中央民族學院音樂舞蹈系糜若如同志,特致謝。② 道光《皋蘭縣續志》。

③ 道光《蘭州府志》引《狄道州續志》。

④ 光緒《新續渭南縣志》。

在咸甯縣(今屬西安)渭水之濱有九個村子的沙河回民,也是“設條教,立義塾,涵濡既久,蒸蒸乎響化焉”⑤。但是像這樣教子讀書、涵濡響化的並不是多數。當時在回族中曾廣為流傳著“多讀書即遠教之由”⑥和“官到二品即反教”等說法,對于回而兼儒和疏遠教門的現象流露出擔心,乾隆時西甯府回民就是“多習回經而不讀書”⑦,這在西北回民當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和邊遠山區則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不讀書”是對清廷“化導回民”的民族同化政策的抵制,而這種消極抵制勢必助長回民群眾的長時期愚昧落後,“多習回經”又勢必要求助于宗教教育,從而進一步加強了伊斯蘭文化對回民的影響。

明末清初在陝西、河南、山東、云南等地回民中開始興辦經堂教育,也稱寺院教育,是指清真寺內由阿訇招收學生傳習伊斯蘭教功課,培養宗教人材的一種教育。

與經堂教育興辦的同時,明末清初以南京、蘇州為中心開展了伊斯蘭教經典的漢文譯著活動,這是回族宗教學者為了適應中國的環境和維護伊斯蘭教的地位而從事的一項有系統的意識形態工作。陸續問世的漢文譯著主要有:王岱輿的《正教真詮》、《清真大學》、《希真正答》,張中的《歸真總義》、《四篇要道》,劉智的《天方典禮》、《天方性理》、《天方至聖實錄年譜》,金天柱的《清真釋疑》,還有云南,先是馬注的《清真指南》、後是馬複初的一批譯著。譯著活動中,回族宗教學者對儒家思想采取了求同存異,力求調和的態度。

明末清初在回民聚居的甘肅河州、狄道一帶出現一種稱做“門宦”的伊斯蘭教派別形式,這是國外伊斯蘭教的神秘主義與我國西北回族地區封建經濟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封建特權制度。門宦是沿襲“道門”、“宦門”而言,標明宗教頭人的高門世家。原來城鄉回民十幾戶、幾十戶或幾百戶圍寺而居,形成教坊,教坊既是宗教組織,又是回族社會的基層。隨著經濟發展,清真寺和教長的天課收入相應增加,在天課轉化為土地、地租的過程中,原來的教坊范圍被突破,教長由聘請變成世襲,教長也漸漸成了地主教長,甚至大地主教長。

明末到清代,西北回族地區先後形成大小門宦三十多個,在基本信仰上並無不同,只是在教規和宗教儀式上標新立異,爭立門戶。有的門宦、教派主要受國外阿拉伯地區神秘主義思潮影響,信奉宗教奇跡,崇拜教主,教主被認為是真主在人間的代表;有的門宦、教派又受國內儒家,乃至佛、道諸家的影響,實行出家、修道、坐靜等項功課。

門宦的形成往往伴隨著各不同門宦、教派之間的對立甚至流血斗爭,不⑤ 嘉慶《咸甯縣志》。

⑥ 米萬濟:《教款微論》。

⑦ 乾隆《西甯府新志》。

僅嚴重影響回族內部的團結,便于清統治者的分化、利用和屠殺,甚至教派斗爭有時會傷害當地漢族勞動人民的利益,給西北地區的民族關系帶來不利影響。

第五節維吾爾族統一回部“維吾爾”這一族名,是維吾爾族的自稱,一般認為是“聯合”或“協助”的意思。在漢文史籍中,對“維吾爾”這一族名有多種寫法,清代寫為“回部”、“回民”、“纏回”、“回子”、“回人”等。

清初,在維吾爾族聚居的南疆地區,由蒙古人後裔建立的葉爾羌汗國繼續統治了三十多年。在這期間,哈密、吐魯番曾向清政府朝貢,歸附清。順治十二年(1655),葉爾羌汗國的最高統治者阿布都喇汗恢複了與清的關系。康熙十七年(1678),葉爾羌汗國被准噶爾汗國(蒙古人建立)噶爾丹率領的十二萬騎兵所征服,從此,維吾爾地區與清的關系也隨之中斷。

准噶爾貴族對維吾爾族的統治是十分殘酷的。他們委任維吾爾族的大封建主作為自己的代理人,使他們“總理回地各城”、“為准噶爾辦理回務”。將維吾爾族人民作為“阿拉巴圖”(奴仆),歲納賦稅,任意驅使①。他們每年向維吾爾族征收大量的貢賦,其種類繁多,皆有定額。如對葉爾羌一地,每年繳納貢賦十萬“騰格”(一“騰格”值銀一兩)。這是將維吾爾族人民應繳納的白米、米、棉花等實物、各種勞役以及酒肆、園林、碾磨、金銀、貿易、緞布、牲口等稅,全部折成現錢來計算②。但是,實際征收的貢賦,遠遠超出了規定的數額。據記載:“回地當准噶爾橫肆之時,聞于積成之後,輒遣人向回城征收賦稅。每回男一人,謂之一戶。每戶于八柵爾(集市,每七日一市)一次,交布一匹,或羊皮數張,或猞猁猻皮一張。通年計算,逐次索取。所種米谷菽麥,眼同收刈,先與平分,而後用十分取一之法,重征糧稅。差來之頭目人等,日奉以酒肉、婦女,去仍多索贐遺。少不如意,輒縱其從人,恣行搶掠。”③准噶爾貴族除了向維吾爾族人民大肆勒索外,還強迫他們遷居伊犁,耕田種地,服勞役,充當農奴。

乾隆二十年(1755),清廷出兵平定准噶爾的叛亂,徹底摧毀了准噶爾的統治,維吾爾族人民才從准噶爾七十多年統治的桎梏下掙脫出來。

乾隆二十二年(1757),維吾爾上層大小和卓即波羅尼都和霍集占將清政府派去做“招服”工作的副都統阿敏道及兵丁百人殺害,霍集占自稱“巴圖爾汗”,正式樹起了叛清割據的旗幟④。

霍集占建立的“巴圖爾汗國”,代表了宗教大僧侶和大封建主的利益,① 椿園(七十一):《西域聞見錄》卷6:《布拉敦霍集占叛亡紀略》,第1 頁。② 《平定准噶爾方略》正編,卷77。

③ 《西域聞見錄》卷7,第28 頁。

④ 《平定准噶爾方略·正編》卷39、49。

是中世紀的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政權,因此,得不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在烏什、阿克蘇等地的大封建主,因自身的利益也不支持霍集占的叛亂活動。乾隆二十三年(1758)夏,清廷出兵平叛,派遣大軍,討伐大小和卓。

經過了“黑水營”激戰,先後攻占了喀什噶爾、葉爾羌,摧毀了大小和卓的叛亂中心。大小和卓攜眷屬及舊仆三四百人逃往巴達克山,被巴達克山首領捕殺,將小和卓的首級獻給清軍①。

清廷平定大小和卓的叛亂,得到了維吾爾族人民及上層人士的支持。哈密的首領玉素卜主動參加平叛,吐魯番首領額敏和卓任參贊大臣,直接參加了清軍作戰。庫車首領鄂對,因反對大小和卓叛亂,其家族慘遭殺害,他積極向清軍獻策,使清軍在和闐、庫車狠狠地打擊了叛軍②。

清廷平定准噶爾和大小和卓兩次叛亂的戰爭,是消除分裂割據,維護祖國統一的正義戰爭,既適應了當時維護統一的曆史趨勢,也符合各族人民要求統一的共同願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擁護。

這一時期,維吾爾族地區的農奴制度獲得了充分的發展,大小封建領主占有數量不等的農奴和世襲領地,大的封建主占有的土地往往超過十萬畝,農奴數以千計。如吐魯番的額敏和卓,占有土地十萬四千余畝,農奴一千六百余戶③。農奴完全依附于封建領主,從封建領主那里分得一小塊份地,終年為封建領主服勞役,稱為“燕齊”。他們沒有人身自由,可以連同土地一起被出賣,或者隨同封建領主一道遷徙。

為了維護封建主對農奴的殘酷壓迫和剝削,作為政治制度的伯克制度起了保證的作用。“伯克”是突厥語的音譯,有“王”、“首領”、“統治者”、“頭目”、“官吏”以及“老爺”、“先生”等多種意思。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多種。伯克都有一定數額的親隨或家仆為其服役。他們的土地,全靠征派無償勞役來耕種。對勞動人民的苛捐攤派,錢無定數。他們還把持水利,囤糧貴賣、私用肉刑、妄殺人命、奸占婦女等等,無惡不作。

清廷在平息叛亂,統一了天山南北以後,在新疆采取了一系列的軍事、政治、經濟措施,進一步鞏固了祖國的統一。

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政府對新疆實行軍府制度,在伊犁惠遠城設總統伊犁等處將軍(簡稱“伊犁將軍”),是清政府在新疆的最高行政、軍事長官。將軍下設都統于烏魯木齊,設參贊大臣于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其他地方設辦事大臣和領隊大臣等。

對新疆原有的政治制度也作了改革。變革後的地方制度基本上有州縣制、劄薩克制和伯克制三種。對維吾爾族聚居的南疆地區雖然保留了原來的伯克制,但是廢除了伯克的世襲制度,改為任用,定以三至七品的品級,還① 魏源:《聖武記》卷4。

② 《回疆通志》卷2、4、5。

③ 《新疆識略》卷3。

限制了伯克占有土地和農奴的數額,分散和削弱了伯克的權力。

在經濟方面,主要是興辦屯田,舉辦商業、鼓勵貿易,降低賦稅等。這些措施,使新疆各族人口增加,促進了農牧業的發展。一些經濟貿易中心也隨著出現,如烏魯木齊“字號店鋪,鱗次櫛比,市衢寬敞,人民輻輳”、“繁華富庶,甲于關外”①。舊的經濟貿易中心如阿克蘇、葉爾羌等地也是“貨如霧擁”、“貨若云屯”。②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廣大維吾爾族勞動人民的處境並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伯克們的某些權力雖被限制和削弱,但又給他們加上了品級,使之法律化。勞動人民承受著官吏和伯克們的雙重壓迫,加深了維吾爾族社會的階級矛盾。勞動人民為了求得生存,奮起反抗清政府和怕克的統治。

乾隆三十年(1765)春,維吾爾族人民反抗暴虐統治的起義在烏什爆發。他們首先殺死殘暴的阿奇木伯克阿卜都拉全家,接著放火焚燒衙署,烏什辦事大臣素誠等被迫自殺。阿克蘇辦事大臣卞塔海聞訊後趕來鎮壓,濫施槍炮。烏什全城人民齊心合力共同守城,將卞塔海打敗,形成了一次規模較大的反抗封建統治和民族壓迫的斗爭。清政府調集了伊犁、喀什噶爾等處的兵力前來鎮壓,也都被起義軍打敗。起義也波及到葉爾羌、阿克蘇、庫車等地。清廷再派阿桂前往鎮壓,並加強火力攻城。經過了幾個月的戰斗,烏什城內糧食已盡,起義軍幾次突圍未能成功,首領賴和木圖拉也中箭身亡。這樣,堅持斗爭了半年之久,至八月十日,由于叛徒的出賣,起義的主要人物四十二人被捕,十五日獻給清軍,清軍才進入了烏什城。清軍入城後對起義的群眾進行了大肆屠殺,並將烏什城內留下的數千人,分批遣往伊犁或解到內地,賞給官員為奴①。

平定張格爾叛亂、“七和卓之亂”、“倭里汗之亂”

嘉慶二十五年(1820),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斌靜“荒淫失回眾心”,大和卓的孫子張格爾糾集數百人乘機從浩罕返回騷擾邊卡,燒殺搶掠,但因兵少敗回。道光四年(1824)秋到五年夏,張格爾又屢次糾集數百人前來騷掠邊卡。道光六年,張格爾又糾集五百余安集安延人,以參拜沙土克、布格拉汗的墳墓為名,秘密潛入阿圖什,煽動當地伊斯蘭教“白山派”教徒發動武裝叛亂。維吾爾族人民在蒙騙下,有一萬多人參加了叛亂,叛軍兵分兩股,攻打喀什噶爾、葉爾羌。張格爾又答應浩罕割讓喀什噶爾和平分財物,得到了浩罕的萬余援兵。接著,喀什噶爾被攻陷,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闐也相繼落入叛軍之手。

① 《西域聞見錄》,卷1,第8 頁。

② 《西域聞見錄》卷2,第17、21 頁。

① 《清高宗實錄》卷730—745;《回疆通志》卷12;《東華錄》(乾隆朝)卷61;《平定准噶爾方略》正編,卷32。

張格爾占領了這些地方後,即縱容其部下肆意燒殺搶掠,並大興土木,強征十五歲以上男丁入伍,索取金銀、馬匹等財物及婦女,貪淫暴虐,無所不用其極。

道光六年(1826)秋,清政府調集了陝西、吉林、黑龍江、甘肅、四川等省兵三萬六千余名,會集于阿克蘇,開始進剿張格爾叛匪,在渾巴什河打敗叛軍,奠定了收複南疆的基礎。七年三、四月間,清軍相繼收複了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與和闐。八年初,張格爾再次潛入阿圖什,但由于維吾爾族人民的奮力抵抗和清軍的追擊,張格爾走投無路,逃往喀爾鐵蓋山,軍民將山團團圍住,殺聲震天。張格爾自殺未遂,被清軍活捉。同年五月,將張格爾解運北京處死。①清軍在平叛過程中,自始至終得到維吾爾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的支持。受蒙騙的一部分維吾爾族人也很快覺醒,反戈一擊。

道光二十年(1840)第一次鴉片戰爭,英國侵略者首先打開了中國的大門,使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地處祖國西北邊疆的維吾爾族和其他各族人民也遭受到新的災難。英、俄兩國通過毗鄰新疆的國家和地區,不僅蠶食和強占中國的領土,而且還向新疆輸入鴉片,毒害新疆各族人民。據不完全的統計,僅在1840 年,從喀什噶爾、葉爾羌等地幾次截獲的鴉片就達二十多萬兩。②鴉片的毒害遍及天山南北,清政府想方設法,未能禁絕。毗鄰新疆的浩罕汗國這時也遭到沙俄的入侵,內部動蕩,為了擺脫困境,又重新支持和卓後裔入卡滋事,發動叛亂。“七和卓之亂”和“倭里罕之亂”都給維吾爾族人民帶來了極大的禍害。

道光二十七年(1847)八月,以張格爾之侄邁買的明(即卡塔條勒,或寫作加他漢,玉素普之子)和倭里罕(巴布頂之子)為首的七和卓從浩罕起兵,糾集了約一千名精壯騎兵,首先擊敗了駐守明約洛卡的百余名清軍,發動了反對清朝政府的叛亂。他們脅迫沿途維吾爾族參加叛亂,直抵喀什噶爾城下。當時,駐守喀什噶爾漢城的清軍雖有三千,但不敢出擊,只得坐守待援。居住在喀什噶爾回城的浩罕商人那墨特(即諾麥德罕或奈邁提)等人則為內應,開城門把和卓們放了進去。①接著,七和卓叛軍一方面猛攻喀什噶爾漢城,一方面分兵進攻英吉沙爾、葉爾羌、巴楚等地,氣焰十分囂張。清皇朝為了避免事態蔓延,派奕山為參贊大臣,帶兵由伊犁越冰嶺出兵進剿。十月,奕山從葉爾羌向英吉沙爾進軍,行至科科熱依瓦特地方,與叛軍激戰,一日三戰,以少勝多,大敗叛軍。清軍乘勝前進,解了英吉沙爾城的重圍,向喀什噶爾進援。叛軍聞風喪膽,“盡數逃散出卡”,遂解了喀什噶爾漢城① 《聖武記》卷4;《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2、12、63;《那文毅公奏議》卷78、80。② 《清宣宗實錄》卷330—332。

① 《東華錄》(道光朝)卷56;《清史稿》卷19;[俄]A·H·庫羅帕特金:《喀什噶爾》,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30—131 頁。

重圍,收複了回城②。“七和卓之亂”從八月到十月,前後雖僅三個月,卻使維吾爾族人民遭受了燒殺搶掠和四處逃亡之苦。

此後,和卓們又連續不斷地叛亂,倭里罕等多次竄入喀什噶爾、烏什等處卡倫和村莊,燒毀房屋,搶掠財物,無惡不作。

咸豐七年(1857 年),倭里罕帶領叛軍竄犯喀什噶爾,“盤踞喀什噶爾之七里河,沿官水磨一帶,放火燒毀回城南門,裹脅回民,勢極猖獗。”並竄踞英吉沙爾回城。巴楚、葉爾羌等地也受到叛軍騷擾③。

倭里罕叛亂初期,反動氣焰極為囂張,對被其占領地區的人民實行殘酷的統治。他不僅用苛捐雜稅盤剝人民,而且使用宗教手段迫害人民。“婦女不戴蓋頭不得上街,不准結發辮。..所有男性居民從六歲起必須纏頭巾,一天要到清真寺去禱告五次,對于這一切,倭里罕表現得異常殘忍。沒有哪一天不處決幾十個人。..他的最大樂趣之一就是親手砍下被指控者的頭,而犯過失者是不乏其人的。在君主面前動作笨拙、言詞不妥、打呵欠,所有這一切都可能招致死刑”①。倭里罕的倒行逆施,激起了維吾爾族人民的不滿,他們不願再受其欺壓,拒絕承認其政權,對清軍則表示了熱烈的歡迎。這一年七月,清軍先後從伊犁、烏魯木齊等地調集了官兵七千多人,進剿叛軍。在葉爾羌與叛軍激戰,取得了勝利,繼續向英吉沙爾進發,經過大橋和柳樹泉大戰,很快收複了英吉沙爾回城,並解了漢城一百余日的重圍。接著,清軍向喀什噶爾進剿,叛軍“聞風逃散”,喀什噶爾回城收複。倭里罕見大勢已去,即逃出卡外,但仍不斷騷擾,清軍再派兵追剿。倭里罕裹脅了一萬五千多人,帶著搶掠的財物,逃往浩罕②。倭里罕叛亂經過了四個月遂告平息。

這一時期,維吾爾族人民遭受了和卓後代多次作戰之苦,又受到清統治者和本民族貴族壓迫剝削之害,“生計本少,加以科斂,愈不聊生”③。驅逐阿古柏收複伊犁同治四年(1865)春以後,在天山南北相繼出現了五個互不相屬的封建割據政權。在庫車,熱西丁和卓自稱“汗和卓”(漢文史書誤譯為黃和卓),形成了西至阿克蘇、烏什、東至吐魯番等地的封建割據勢力。在烏魯木齊,回族妥明(妥得璘)自稱“清真王”,其勢力也擴張至吐魯番一帶。在伊犁,邁孜木雜特自稱“蘇丹”割據一方。在喀什噶爾,先是由白山派頭目托合提② 《清宣宗實錄》卷446、448。

③ 《平定陝甘新“回匪”方略》,卷5、11。

① 庫羅帕特金《喀什噶爾》,第135—136 頁。

② 《平定陝甘新“回匪”方略》卷7;《喀什噶爾》。

③ 《清宣宗實錄》卷425。

馬木提艾來姆稱王,不久,柯爾克孜封建主思的克攻占了喀什,自己登上王位。在和闐,宗教頭目哈比布拉也自稱“帕夏”(皇帝),占地為王。

以思的克為首的喀什噶爾統治集團,為了鞏固和擴大自己的勢力,竟奴顏卑膝地向浩罕求援。于是浩罕的軍隊首領派遣阿古柏和大和卓波羅泥都之曾孫布素魯克前往喀什噶爾,于同治三年十二月(1865 年1 月)侵入中國境內。

同治六年(1867),南疆地區全部為阿古柏侵占。阿古柏自封為“巴達吾來特哈孜”(即漢文史書上的“畢調勒特汗”,意即“洪福之王”),對其政權,曆史上稱為“哲德莎爾”,意即“七城”。同治九年,整個天山以南地區和以北的部分地區就完全處在了阿古柏的反動統治之下。

阿古柏在新疆的侵略活動,與英國和俄國殖民主義侵略新疆的陰謀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治十二年(1873),英國正式派遣了茀賽斯組成的有三百人的龐大使團,向阿古柏贈送了槍枝、小炮等武器。同治十三年,阿古柏和英國簽訂了通商條約即《英國與喀什噶爾條約》,這個條約共十二條,給予了英國在商業、居住等方面的特權。沙皇俄國也不甘落後,早在同治十年武力強占中國伊犁地區以後,就立即向阿古柏表示友好。同治十一年,阿古柏與沙皇俄國簽訂了《俄國與喀什噶爾條約》,沙皇正式承認阿古柏政權,得到了在南疆進行商業貿易的特權①。阿古柏又將中亞地區中世紀的封建制度完全移植到新疆。土地被大量集中起來,分封給爪牙;各級官吏的俸祿直接取自于封地內的勞動人民,可以任意索取財物和強征無償勞役。阿古柏的稅收沒有成文規定,種類繁多。

阿古柏還打著宗教的旗號,對宗教頭目籠絡、收買,擴充宗教寺院的土地、財產,新建禮拜寺、麻紮、宗教學校,又推行伊斯蘭教法典《沙里阿特》的規定,在城鄉普遍設立宗教法庭。宗教法官(長孜)可以用任何借口處罰以至處死勞動人民,恢複了“拉伊斯”(執行宗教法規的執法吏)的職位,無辜的勞動人民及未戴面紗上街的婦女,隨時都可能受其鞭笞。對非伊斯蘭教徒則強迫改信伊斯蘭教,否則就要受到最野蠻的殺害。

為了反抗阿古柏的暴虐統治,各族人民包括一些本地的封建主都起來進行斗爭。在和闐、吐魯番、烏魯木齊等地、勞動人民自發的武裝起義此起彼伏,綿延不絕。

阿古柏的侵略新疆與沙皇俄國武力侵占伊犁,引起了中國西北邊疆嚴重的民族危機,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注意新疆的問題。光緒元年三月(1875 年5月),清政府授任左宗棠為欽差大臣,督辦新疆軍務,任命金順為烏魯木齊都統,幫辦新疆軍務,開始了進軍新疆,驅逐侵略者的行動①。

渴望解脫阿古柏殘酷奴役的維吾爾族和新疆各族人民,自動拿出糧食,① 《阿古柏伯克傳》,第10、11 章。

① 《平定陝甘新“回匪”方略》,卷298、299。

馬匹等支援清軍。

光緒三年夏,阿古柏見大勢已去,在庫爾勒服毒自殺。

清軍在新疆各族人民的支持下,進行了曆時一年半的反對阿古柏侵略、收複祖國領土的正義斗爭。這些戰爭的勝利,解除了中國西北邊疆的民族危機,粉碎了殖民主義者分裂我國的陰謀,為收複伊犁打下了基礎。

左宗棠在驅逐阿古柏,收複新疆的過程中,就注意到了要做好善後工作,恢複生產,如資助因戰爭逃亡的人民重返家園,發給口糧、種子、牲畜等,使盡快恢複生產,舉辦屯田,軍屯民屯並舉,改革不合理的田賦制度及整頓幣制等等。在收複南疆後,又組織了善後局,管理民政、財政、司法等事務,命令阿奇木伯克只管催征賦稅,不得插手地方事務。又提出新疆設行省的主張。後來劉錦棠也上書清廷,提出了設置道廳州縣的具體方案。

新疆設省清廷于光緒十年九月(1884 年10 月)批准了新疆改設行省。十月,任命劉錦棠為新疆巡撫,魏光燾為新疆布政使。

新疆改設行省,是維吾爾族和新疆其他各族人民曆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改設行省以後,首先對軍政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取消軍府制、伯克制和紮薩克世襲制,代之以兵備道、府、州、縣制,削弱了當地封建統治者的勢力,加強了清政府對新疆的直接統治。

在改革軍政制度的同時,清廷還采取了一些有助于生產發展的措施。在農業方面,大力興修農田水利,實行軍屯、民屯、犯屯、擴大了耕地面積,使農業生產得到發展。根據二十個縣的統計,整修和新修干渠九百四十多條,支渠兩千三百多條,灌溉面積達一百一十多萬畝①。並設立蠶桑局,移植祖國東北地區的桑樹,招聘江浙一帶的蠶工,改進蠶桑技術,促進了蠶桑業的發展①。在工業、手工業方面,清政府舉辦新式工業,利用機器采油和冶鑄,後來又有了火柴和電燈等工業。在交通方面,把軍台、營塘一律改為驛站,又由驛站發展到郵政,宣統元年(1909)正式設立郵局,總局設迪化(烏魯木齊),分局幾乎遍及南北疆。光緒二十一年(1895)建成了電報線路,後來線路還可通到北京。在商業方面也日趨繁榮,由于取消了內地漢族來新疆的限制,使各省商人販運內地的綢緞、茶、紙、瓷器、漆器等到新疆,每年貨物價值二三萬兩。

在教育事業上也有了一定的發展。設省之初,興辦義塾三十多處。光緒三十二年(1906),新疆設提學使,在各府、廳、州、縣設立學堂。許多維吾爾族學生也開始學習漢語漢文。

① 據《新疆圖志》卷73 至卷78 統計。

① 《西疆交涉志要》卷4。

新疆設省,促進了新疆各族人民經濟、文化的發展,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和邊疆的安全,進一步密切了維吾爾族和漢族及其他各族人民之間的關系。第六節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族“索倫”諸部清初,鄂溫克同達斡爾、鄂倫春等族一起,曾被統稱為“索倫部”。他們分布在西起石勒喀河,東至黑龍江北岸支流精奇里江,北起外興安嶺,南至大小興安嶺一帶。

“索倫”這一名稱是達斡爾人對鄂溫克人的稱呼,意思是“山林中生活的人們”。由于他們英勇善戰,因此周圍諸部也都被稱為“索倫部”。

清初,鄂溫克以博木博果爾為首領形成了一個大的部落聯盟。他們與漢族早就發展了政治、經濟和文化上的聯系,與達斡爾人一起建立了許多木城和村莊。木城有雅克薩城、阿薩津城、鐸陳城、烏庫爾城、多金城等,村莊有杜喇爾屯等。每個村屯以氏族為單位,有自己的酋長。

鄂溫克人的社會經濟,正如清代文獻所記載:精奇里江和牛滿江地區河中盛產魚類,其中大魚一二丈許,鄂溫克、達斡爾人即捕此大魚進貢。山中有虎,貂,猞猁,野豬,鹿,駝鹿等,“以打牲射獵為本,無廬舍,游牧止養馬匹,無它牲畜”①。這里指的養馬匹的居民,即為使馬的鄂溫克部落。他們有幾個大氏族,即杜拉爾、墨爾迪勒、布喇穆、塗克冬、納哈他等。達斡爾部落被稱為“索倫部薩哈爾察地方”。“薩哈爾察”是滿語,意為“黑色貂皮”,大概是由于產黑貂而得名。達斡爾人已進入階級社會,結村落而居,達斡爾與鄂溫克人雜居于精奇里江,其著名姓氏有:精奇里氏、郭貝勒氏、敖拉氏、墨爾迪氏、俄嫩氏、倭勒氏等。主要從事農業,飼養大批牛馬等牲畜,種大麥、燕麥、黍米和大麻、蕎麥、豌豆及蔬菜、果樹等。用牛架車,以長柄木犁耕地,用小鐮刀收割莊稼,把收割物保存在帳篷或地窖里,也從事狩獵生產,用貂皮和其他毛皮換取內地的朝服、布匹、鐵質生產工具同日用器皿等。滿、漢商人和官員經常到索倫部的達斡爾、鄂溫克部落進行交易。由于受滿族影響,已建造用薄紙糊窗的房屋,改穿滿洲服飾。在精奇里江以東、牛滿江以西的叢山密林中,居住著一支鄂倫春部落,有瑪卡吉爾、卡魯基爾、瑪拉呼魯等三個氏族。由于他們在精奇里江的大支流畢拉爾河一帶游獵,史書稱他們為“畢拉爾”人,較早見于《東華錄》上。他們共有默納赫、都納亨等氏族。另一支鄂倫春是居住在石勒喀的“瑪尼克爾”人,其部落中氏族有伍查罕、瑪納伊爾、威拉伊爾、格氏伊爾、嘎格達伊爾、摩東伊爾、徹克奇爾、瑪涅達爾等幾個大氏族。鄂倫春人飼養馴鹿,用以騎乘與運輸工具。馴鹿俗稱“四不像”。

後金建立不久,黑龍江的上述索倫部的各族,便前來穆古敦城(盛京),開始與後金建立政治關系,臣服後金。

① 何秋濤《朔方備錄》第44 卷,第6—7頁。

皇太極為加強東北邊疆管理,統一貝加爾湖以東整個索倫部地區,建立鞏固的統治,于崇德四年至五年(1639—1640),平定了鄂溫克最大酋長博爾博果爾的反抗,最後統一了包括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等族索倫部廣大地區。收編了索倫部所屬石勒喀河及精奇里江、外興安嶺以南的鄂溫克、鄂倫春等六千九百五十多人,並將其中五千六百七十二人,以氏族為單位編成佐(牛錄)。崇德六年清朝軍隊在貝加爾湖東赤塔附近最後解決了索倫部的殘余,又收編索倫部一千四百七十一人①,其中有能約束眾人,堪為首領者,即授以牛錄章京(佐領)官,一部分隨清軍轉戰各地,另一部分回到各部落,管理新降人口,作為清政府基層政權的官員,管理貝加爾湖以東,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牛滿江的大片地區,負責收納貢物,保衛邊疆,並配合甯古塔派至該地的軍隊駐防巡邏。

抗擊沙俄入侵十七世紀中葉,沙俄便把侵略魔爪伸入中國黑龍江中上游索倫部地區。

給中國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等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災難。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各部落展開了反抗沙俄的激烈斗爭。鄂溫克族氏族酋長根特木耳,同鄂倫春族的酋長毛考待汗一起,率氏族成員渡過額爾古納河,來到根河和海拉爾河一帶。在石勒喀河的鄂溫克“納米雅兒”部落的其他氏族則紛紛拿起武器同沙俄展開斗爭,他們拒絕向侵略者繳納毛皮實物稅,包圍了盤踞在中國領土尼布楚的沙俄侵略者,從他們手中奪回馬二百多匹,平毀了侵略者的莊田,迫使三十多名俄兵向黑龍江中游逃竄。

當沙俄進攻達斡爾族貴古達爾酋長的城堡時。侵略者勸降守城的達斡爾人,貴古達爾酋長作了堅定的回答:“我們向中國順治皇帝納貢,你們來要什麼實物稅呢?等我們把自己的最後一個孩子扔掉以後,再給你們納稅吧!”誓死保衛國土的達斡爾人,同以槍炮武裝的沙俄侵略者展開了世上窄見的浴血抗戰,達斡爾族七百多人全部血戰到底、以身殉國①。

在1655 年呼瑪爾戰役中,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等族的八旗官兵都參加了抗俄斗爭。

康熙二十三年(1684),為了征討盤踞雅克薩的沙俄侵略者,調遣五百名鄂溫克、達斡爾官兵駐于黑龍江北岸和蘇里地方,戰後留守黑龍江城(璦琿)。在清政府反擊沙俄侵略者的作戰中,無論是作戰,築城堡、建驛站,還是運軍需糧草他們都作出卓越的貢獻。

布特哈八旗① 《朔方備錄》卷20。

① [英]拉文斯坦:《俄國人在黑龍江》商務印書館1974 年版,第16—17 頁。自崇德至順治,直至康熙年間,原索倫部所屬的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等族,由于遭到沙俄侵略者的掠奪,受到戰火的破壞,被迫逐漸遷移到黑龍江南岸、大小興安嶺,居住在黑龍江和嫩江各支流的山谷間。

清廷把遷來嫩江各支流的各族交由布特哈總管衙門管理,“布特哈”即滿語“打牲部落”之意,又叫打牲總管衙門。

鄂溫克族共有五個“阿巴”(圍獵場),成為打牲部的主體,由理藩院任命“達如漢布勒”、“紮木蘇”等人為頭領,授以副都統銜。達斡爾族分為:都博淺、莫爾登、訥莫爾等三個紮蘭,由達斡爾副總管倍勒爾、洪吉等人,會同滿族官吏,駐齊齊哈爾屯管理本部政務和軍務。

對鄂倫春族的管理有兩種形式:“其隸布特哈八旗為官兵者,謂之摩凌阿鄂倫春,其散處山野僅以納貂為役者,謂之雅發罕鄂倫春。“摩凌河”是“馬上”的意思,“雅發罕”是“步下”的意思。雅發罕鄂倫春有布特哈五官員分治,三歲一易,號曰諳達。諳達歲以征貂至其境,其入先期畢集,奉命惟謹,過此,則深居不可尋蹤。

雍正九年(1731),清廷出于長治久安之策。加強東北邊防,指示黑龍江將軍衙門,規定旗色,在原有鄂溫克族五個阿巴,達斡爾族三個紮蘭的基礎上,將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等族壯丁正式編成“布特哈八旗”(亦稱打牲八旗)。共有九十二佐,其中鄂溫克族四十七佐,達斡爾族三十九佐,鄂倫春族六佐。

旗的正旗長由滿洲人擔任,副旗長由本地各族擔任。旗下設牛錄(佐),頭目叫“牛錄達”,亦叫“章京”(佐領);佐領下設“哈朋”,即驍騎校;“哈朋”下設領催(寶西呼),佐下各村還設“嘎思恩達”(村長),村長由大家選舉產生。佐領和驍騎校在平時監督各族獵手獵取貂皮,按時向清廷進貢,戰時率領兵丁打仗,並擔負著邊境線上的巡邏和驛站的工作。

從此,布特哈地區的鄂溫克、達斡爾、鄂倫春等族開始“出則為兵,入則為民”。

布特哈八旗對于清廷承擔著貢貂和服兵役兩大義務。“布特哈,無問官兵散戶,身足五尺者,交納貂皮一張,定制也”。這種制度原出黑龍江將軍衙門,即豎五尺之樁,每隔四年測量一次,十五歲以上的男丁,身與樁齊者或高出者,為納貂之民,並開始擔負各種公差。

進貢貂皮,初由布特哈總管收齊後,特派副總管、佐領、驍騎校各一員,每佐兵丁一名,自行送交熱河避暑官。乾隆四十九年,經黑龍江將軍衙門啟奏,停止了布特哈官兵自行送交貂皮的辦法,改由將軍衙門乘入貢之便代送。每年選定一等四十二張、二等一百四十張,好三等二百八十張、尋三等四千九百四十三張。由于代送過程中出現很多弊端,布特哈八旗官兵上告皇帝,又恢複了舊制,仍由布特哈官兵自送貂皮貢至熱河。

布特哈官兵除擔負貢貂差役外,每年春秋兩季還要參加馬步槍箭較射等軍事操練,每五年舉行一次大型軍事演習。

清政府于雍正十年(1732)四月,將布特哈打牲部一千六百三十六名鄂溫克士兵,七百三十名達斡爾,三百五十九名鄂倫春等族士兵攜帶眷屬,共三千名移駐呼倫貝爾草原。共編成五十個牛錄(佐),分隸八旗,分左、右兩翼,左翼四旗在與俄羅斯交界處游牧,右翼四旗沿喀勒喀河一帶游牧。沿呼倫貝爾,黑龍江地區中俄邊界線共設卡倫五十九座,極東十二卡倫,輪派布特哈地區鄂溫克、達斡爾部隊戍守①;呼倫貝爾地區設十六處卡倫,東六卡由鄂溫克、巴爾虎等族官兵駐守②。布特哈八旗官員擔任固定卡倫外,還建立了嚴密的巡邊制度。

清廷為了更好地利用布特哈八旗各族官兵,培養滿族化的軍隊,康熙三十四年(1695),黑龍江將軍薩布素,于墨爾根分別在鄂溫克和達斡爾人中設一個學校,設立助教官,選鄂溫克、達斡爾等族每佐領下一兒童,學習滿文書藝,這成為鄂溫克、達斡爾等族文化教育的開始③。

清朝皇帝為了把布特哈官兵培養成一支親信部隊,規定佐領以上的官員,都必須見到皇帝,乾隆帝每年抽出一定時間接見各族的佐領以上的軍官。而且每年在木蘭圍場打獵時,也都要選布特哈八旗的優秀獵手來京陪同乾隆帝圍獵。

滿族統治者一向認為鄂溫克、鄂倫春等族語言與滿語相近,對他們采取同化政策,使之馴服效命,如派滿族軍官訓練布特哈八旗,灌輸滿族的禮俗,他們的待遇也接近滿族官兵,通行滿文。這一系列的措施,使“布特哈”官兵衣著、住房、禮俗、生活方式逐漸接近滿族,尤其各族的上層的習俗基本和滿族相似。鄂溫克、達斡爾人上層知識分子多熟通滿文、能用滿文寫作,能流暢地說滿語。

鄂溫克清統治者對于布特哈八旗鄂溫克、達斡爾族的氏族上層官吏副都統、佐領、驍騎校等,給以高官厚祿和各種特權。他們利用權勢占有公社的牲畜和土地,雇工勞動,產生了剝削,形成了貴族階層,同時還產生了作為家庭內使用的奴隸,形成了家長奴隸制形態。鄂溫克、達斡爾人都把奴隸叫“包勒”。奴隸的來源,主要是他們在戰爭中俘虜的小孩,另一方面是清朝將許多免死的罪犯給鄂溫克、達斡爾族當奴隸,第三個來源是買進的奴隸,一個身強力壯的奴隸價值一匹馬或一個銀元寶。布特哈八旗官兵的奴隸數目,據記載:布特哈東路有四百七十六戶奴隸,男女大小一千三百二十三名,西路的數目① 《朔方備錄》卷49。

② 《清高宗實錄》卷641。

③ 《朔方備錄》卷26。

也不相上下。

奴隸隨主人的氏族,姓主人的姓,奴隸和奴隸主吃一鍋飯,但不能和主人在一桌吃。有的主人年老病故,無人繼承家產,就由奴隸辦喪和繼承家業。主人出去打獵,獵回來的肉與奴隸同吃,個別人也把珍貴獵品分給奴隸一份。奴隸主也參加狩獵生產,但奴隸只能參加田間勞動,無權參加狩獵活動。奴隸有贖身權,如不願在原主人家,可以脫離另找新主人,從新主人那里將身價交給原主人,姓新主人的姓。脫離主人的奴隸,必須找一個自由民做保護人,表現好的,主人(佐領)可以取消其奴隸身份,可給予參軍權。

鄂溫克族一部分人從事狩獵生產,遷到呼倫貝爾草原的已轉向游牧生產。牧區的社會組織,與獵區一樣保留著氏族“哈拉”,每個氏族下分若干大家族“毛哄”,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子孫所構成,一般多則十一二戶,少則七八戶居住在一個村落里。“毛哄”是進行集體狩獵生產的單位。一個或幾個“毛哄”的人聯合起來進行圍獵活動。除在生產上保持互相支援之外,近族之間也有代償債務和撫養孤兒、老人的義務。同一氏族的各“毛哄”之間實行嚴格的族外婚制度,同一“哈拉”或“毛哄”的人絕對禁止通婚。每個“毛哄”都有自己的“毛哄達”(族長)和“嘎思恩達”(村長)各一人,管理和領導家族的事務。族長是維持習慣法的支柱,清朝發給每一族長一條黃帶子,但辦事必須公道。

在牧區,“毛哄”要在祭敖包時開會,由老年人輪流主持,會議的開支與其他公共費用,由家族負擔,牧民每戶出一只羊,富戶可多至三四只羊。一般被開除“毛哄”的人,可以申請參加其他“毛哄”。如有殺人者,“毛哄”舉行會議,將凶手處死在河邊,如是誤殺,則由犯罪人用兩頭好牛做為命價,由死者家庭享有。“毛哄”內男人死後,如無子,其財產由“毛哄”內的近親繼承。每個“毛哄”都必須有自己世代相傳的薩滿(巫師),管理“毛哄”的宗教活動。每逢年節,特別是四月初三,是全“毛哄”舉行盛大集會的日子,鄂溫克語叫“奧米那楞”,薩滿用皮繩將全“毛哄”的人圍住,檢查“毛哄”人口增減,並為全族祝福。每個“毛哄”都有自己的墓地。鄂溫克人信仰薩滿教,對自然界和動物加以崇拜,相信萬物有靈。他們還崇拜灰鼠、小雀和熊、蛇等動物。鄂倫春人也有相類似習慣。鄂溫克人對山、川、日、月、星、火等都進行崇拜。特別是對祖先神的崇拜,構成其信仰的核心。每個氏族都有祖先神,祖先神多為女性。

鄂溫克人的多神的信仰,最集中體現在薩滿身上,得重病時,都要請薩滿跳神。如請薩滿治病他不去,按習慣可用皮繩把他捆起來強迫他跳神,因為薩滿是屬于氏族的。薩滿不僅是氏族巫師,而且在社會上,也有很高的威望,有的地方薩滿也是氏族頭人之一。一切鬼、神、吉、凶和疾病的來源,都由薩滿解釋。

鄂溫克民族講究禮節、好客。長幼之間恪守著嚴格的禮節,老人受到社會上的尊重。當年輕人見到長輩時,總要施禮問安和敬煙等,如果是騎在馬上還要下馬問安。通行屈膝、側身、打千、拱手作揖等禮節。屋內的座位,床鋪,也有長幼之分。

鄂溫克族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態盛行“氏族外婚”與“姑舅表婚”,絕大多數都是由父母包辦婚姻,早婚現象很普遍。有的青年男女相愛得不到父母的允許,便雙雙逃走,被抓回後,男人無罪,女的由其父母另婚配給別人。如是已婚女子私奔,抓回後,把男子押起來,女人交給原丈夫或由佐領把女人定價出賣。

鄂溫克族與達斡爾、鄂倫春等族相互通婚的曆史較長,也很普遍,被稱為“親屬民族”。

鄂溫克族民間傳說、神話、故事、諺語、謎語等民間文學十分豐富,它們反映了鄂溫克族早期的曆史。如“人類來源的傳說”、“英雄獵人的故事”、“金魚姑娘”、“興安嶺的故事”、“母鹿之歌”等都是美麗感人的故事。漢族的故事如《三國演義》等在鄂溫克族中也得到廣泛流傳。

鄂溫克族每逢慶祝節日或舉行婚禮的時候,都要跳民族舞蹈。

達斡爾達斡爾族的經濟,以傳統的粗放農業為主,兼行狩獵、捕魚、放木排等生產。主要種植燕麥、大麥、蕎麥、稷子、黑豆等成熟期較短的農作物。並種油料作物蘇子。他們用輪歇游耕的方法,而且禾苗出土後,無鋤草習慣。栽種煙草有一套精細的傳統工序和技藝。達斡爾族栽培加工的煙葉,因其質優,享有“琥珀香”之譽。據《黑龍江外紀》載:“人家隙地,種煙草,達呼爾則一歲之生計也。”①達斡爾族的鷹獵具有特色。獵鷹是由山鷹訓練而成的。獵鷹又被稱為“飛行獵人”。訓練方法是,捉到山鷹後,十天內不喂一點肉食,而把它綁在懸梁搖籃里,搖幾天,接著在它尾部根上佩一銅制小鈴,腿上系一柔軟的皮條,等山鷹見人習慣後,可以幫主人抓狐狸、野兔、野雞等。達斡爾族也善于從事捕魚生產。早期達斡爾人還以魚皮縫制過靴、鞋及煙口袋等用具。

達斡爾族人民乘坐的“勒勒車”,享有盛譽。又名“大輪車”,也叫“草上飛”。過去運輸以及姑娘出嫁都坐大輪篷車。大輪車適合于山區荒原和沼澤地帶,具有輕便耐用、修理方便之特點。

達斡爾族保有部落“畢日基”組織,分為“烏力斯”、“都博淺”、“音那奇”、“精奇日”和“阿彥淺”等五部落。從黑龍江遷來嫩江之前,達斡爾人分別屬于上述五個“畢日基”之內。“哈拉”是氏族組織,直譯為姓氏,十八世紀前後,達斡爾族有十八個“哈拉”。

每個哈拉是由兩個以上的“莫昆”組成。“莫昆”是大家族組織,從血① 西清:《黑龍江外紀》,刊《小方壺齋叢鈔》第406 頁。

緣關系上說,莫昆是比哈拉又進一層的血緣團體。因此,莫昆這一家族組織,對其成員的約束力也就大于氏族。每個莫昆都住在一個村落里。達斡爾族保存幾代人的家庭,有的多達三十多口人。

“哈拉”的職能: (1)嚴禁民族內通婚;(2)定期祭祖修譜,每隔若干年召開一次祭祖修譜會議,打開族譜登記增加的男性成員的名字,出生者以硃筆填寫在其父名下,而亡者以黑筆寫之;(3)處理氏族內違法者;(4)組織哈拉之間的射箭和聯合圍獵等項活動。

“莫昆”每隔數年,召開一次祭祖會,填寫增減的人口。莫昆其他職能有:(1)管理公有財產(林地、河邊柳條通);(2)集體割所需柳條子;(3)平分由外村租借漁場的租金;(4)管理公共墓地; (5)維護成員,扶養鰥寡狐獨;(6)辦故後的喪事;(7)干預女子繼承家產,必須由兒子繼承;(8)公祭莫昆祖神; (9)每年舉辦莫昆之間的射箭和曲棍球比賽,每逢過春節,家家戶戶張貼對聯、年畫、放爆竹,在大門外燃放煙火,婦女們夜間聚集在某一家較大的屋子里,在蘇油燈光下,跳本民族的傳統舞蹈——“路日給勒”,唱本族民歌,青年男子打“貝闊”(曲棍球)。

達斡爾族的婚姻,是氏族外婚制和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多由父母包辦,本人除再婚者外,無權過問婚事。婚姻程序較繁瑣。

達斡爾族的喪葬一般是土葬,將死者殮入木棺,埋于本家族的墓地。因天花、肺癆等特殊病和難產等死亡的,則風葬或火葬。殉葬品除壽衣外,還有死者生前所用的什物,並有殺馬殉葬的遺風。死者的晚輩按親疏遠近服孝一個月到一百天。

達斡爾人迷信鬼神,信仰薩滿教。以自然為崇拜對象。崇拜天、星、雷、河、火、岩洞、森林、碾石、龍、鹿、布谷鳥、貓頭鷹等等。他們供奉的“霍列力巴爾汗”,包括十七種神,是由五十八個生物和物件組成的。每個“莫昆”都有自己的祖先神。在他們的觀念中,神鬼是人禍福的主宰,生產的豐欠和人口興旺與否,都是神鬼保佑或作祟的結果。因此,一旦生產不利或發生疾病,即請巫師(薩滿)祭祀,祈求消災賜福。

鄂倫春鄂倫春族的經濟是一種以狩獵為主,采集捕魚為輔的綜合經濟。廣闊的山林是鄂倫春人天然的獵場,動物資源十分豐富,取之不盡。他們的氏族部落多在一定河流范圍內活動。

當獵獲野獸後,家族公社(烏力楞)的全體成員,在“仙人柱”前,圍成一個圓圈,把肉煮熟,三五人共吃一盆肉。

采集主要由婦女擔任,老年婦女是采集的領導者和指揮者,由她率領家族公社的女成員,也包括兒童進行采集,儲備野菜。捕魚也是重要生產,黑龍江和嫩江流域,魚類資源豐富。用“擋篩子”捕魚是常見的方法。叉魚也較盛行,他們用三齒或四齒的鐵叉,乘坐樺樹皮船叉魚。野獸皮和樺樹皮是他們加工的主要對象。獸皮制品和樺皮制品是他們的生活資料,他們用原始的方法熟獸皮,制成各種獸皮衣、褲、鞋、帽和被襦,數量最多的是狍皮和鹿、犴皮。縫制皮衣的線,是由狍、鹿、犴的筋所制成。樺皮制品在鄂倫春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們日用的家具、容器、船只以及覆蓋“帳幕”的圍子都是樺樹皮制成的。

鄂倫春人的“烏力楞”家族公社,一般由幾個到十幾個“仙人柱”(帳幕)構成。“仙人柱”是鄂倫春人的原始性居室,俗稱“撮羅子”。它是用三十根木杆搭成的圓錐形的構架,夏天以樺樹皮圍蓋,冬天以野獸皮圍蓋。“烏力楞”,鄂倫春語的含意是“子孫們”,指同一祖父所傳的幾代後嗣。“烏力楞”是鄂倫春父權制社會的基本細胞。

“烏力楞”是一個基本經濟單位,其經濟基礎是獵場和主要生產工具,如馴鹿、馬匹的集體所有。狩獵是以“烏力楞”為單位集體進行的。在春、夏、秋三季出獵時,往往舉族出動。“烏力楞”亦隨著遷涉。冬季出獵時則主要是男獵手參加,老弱婦孺留在宿營地。“烏力楞”的管理是建立在民主原則基礎上,每次出獵時,都要民主推舉一個“塔坦達”,負責領導個狩獵生產。“塔坦達”一般是獵組中年齡最大,輩份大,有豐富狩獵經驗的人,他經常研究和介紹經驗,分配獵品。他處理和解決各種問題時,要聽取大家的意見,沒有任何特權。分配制度是以“烏力楞”各戶為單位,按戶將肉分成若干份,平均分配,但獵獲野獸後,要把頭肉、腿肉、心、肋骨肉以及肝、舌頭等肉煮熟,由全“烏力楞”的人共同享用。

鄂倫春人沒有文字,但滿文于康熙年間已傳入,有少數鄂倫春人掌握了滿文。但他們的文學主要是口頭創作,通過口耳相傳,成為鄂倫春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口頭創作的最早形式是關于鄂倫春族的曆史神話傳說,這些傳說,有許多是關于人類起源的。以動物為主題的童話故事占較重要地位。以男女愛情為主題的也是口頭創作的主題之一。

鄂倫春族男女老少都喜歡唱歌,不論節日里、婚宴上,還是在勞動中,日常生活中都要唱歌,歌的曲調都是比較固定的,歌詞都是即興之作。鄂倫春人的舞蹈是與歌曲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常常是載歌載舞。“黑熊搏斗舞”,“野豬搏斗舞”和“樹雞舞”都是模仿這些飛禽走獸的動作或吼聲而創作的舞蹈。另一類是直接表現勞動生活的,如“依哈嫩舞”,表現獵人打到野獸以後,高興地把獵物往馬背上馱的情景。紅果舞表現了婦女采集紅果的勞動。“魯力該嫩舞”是大鬧場的意思。人們手拉手圍成一圈,左右跳動,身體稍向里彎曲,有如他們所住的“仙人柱”,鄂倫春人的舞蹈都是來源于他們生產勞動和生活。

圖騰信仰是鄂倫春人的宗教形式之一。在長期狩獵中。他們逐漸把某些動物從一般動物中分離出來,相信這些動物與他們的氏族集團有關。熊是鄂倫春人崇拜的動物之一。他們認為熊與自己存在一種血緣親族關系,在稱謂上,把熊稱為“太帖”(祖母),“阿瑪哈”(祖父),而不直呼它的名字,他們認為熊最初是人,因而不能獵取。

鄂倫春人也崇拜火神,每當吃飯時,要向火里投一些食物,以示供奉。

對山神也十分崇拜,在山上的樹上畫一臉形,路過時要叩頭。在家里吃飯、飲酒前,將酒杯、飯碗舉起向空中繞兩圈,表示先讓山神嘗,據說山神能保佑多打野獸,他們也崇拜太陽神和月亮神。

薩滿是鄂倫春人的宗教巫師。薩滿的跳神儀式充滿濃厚的神秘氣氛。

第九章台灣的開發清代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統一台灣,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依《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共治理台灣212 年。在這212 年中,台灣社會有很大的變化,這與大陸漢族居民不斷移入台灣有關。漢人的移入,從初期的10 萬人發展到後期的320 余萬人,二百年間擴增30 倍,對台灣進行了全面的開發。在此基礎上,清皇朝逐步建立了對全島的行政統治。這對台灣的發展及鞏固和加強祖國對台灣的主權關系,都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土地的開發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設台灣府,下轄台灣、鳳山、諸羅三縣,統治區域也僅限于府治一帶百余里。府城“規模草創,城郭未築,官署悉無垣牆,唯編竹為籬,蔽內外而已”①。鳳山、諸羅兩縣衙署皆附設于府城,知縣、佐貳不敢蒞境,只在府城遙領縣事。其時,“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里地耳”②。

清廷為了統治秩序的穩定,擔心台灣孤懸海外,易為“奸民逋逃之藪”,自康熙以迄咸豐同治時期,始終對台灣的開發持消極態度,對人民的開發活動加以種種限制。首先是禁民渡台,其次是禁入番地,對于已經移居台灣的人民,清廷禁止他們進入高山族居住區,以防范他們往來接觸,萌生動亂。但是,清廷的禁令並不能阻扼內地人民的渡台以及他們對台灣廣漠土地的開發。清廷設禁最嚴的康熙、雍正、乾隆時期,也正是內地人民移墾台灣的最盛時期。據《赤嵌筆談》記載,除廈門——安平是偷渡的總路以外,北起雞籠八尺門(基隆港),南至琅嬌後灣仔(恒春南灣),東及蛤仔難(宜蘭)、釣魚台(台東秀姑巒溪口),可通行大小各類船只的近海港口69 處,都是人民私渡之處。至康熙末年,他們已經分布于台灣的一半地區。藍鼎元寫道:“前此台灣,止府治百余里,鳳山、諸羅皆毒惡瘴地,令其邑者尚不敢至,今則郎嬌、北窮淡水、雞籠以上,千五百里,人民趨若鹜矣。前此大山之麓,人莫敢近,以為野番嗜殺,今則群入深山,雜耕番地,雖殺不畏。甚至傀儡內山、台灣山後、蛤仔難、崇爻、卑南覓等社,亦有漢人敢至其地,與之貿易,生聚已繁,漸廓漸遠,雖厲禁不能使止也。”①雍正乾隆以後,至者愈多,拓地愈廣。清領台灣之初。冊載民戶12,727 戶,人口16,820口;嘉慶十六年(1811)有司彙報全台民戶,計有241,217 戶,男女大小凡2,003,861 口。光緒十三年(1887)編查戶口,造報者已達320 余萬人。移民到台以後,一小部分從事貿易,絕大部分投入了土地開發。

由于清廷禁止搬攜眷屬,廣大佃戶絕大多數都是孤身的成年男性,數十、數百乃至千人聚居一莊。台灣縣“鄉間之人至四、五十歲未有室者,比比而是”①。雍正五年(1727)時,“台灣一府總計,唯中路台邑所屬有夫妻子母之人民。北路諸羅、彰化以上,淡水、雞籠、山後千有余里,通共婦女不及數百人。南路鳳山、新園、琅嬌以下四、五百里,婦女亦不及數百人。”②他們就是在這樣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從事著開發土地的最繁重的勞動。① 郁永河:《裨海紀游》。

② 沈起元:《治台灣私議》,《皇朝經世文編》卷34。

① 藍鼎元:《平台紀略總論》,《皇朝經世文編》卷84。

① 《台灣縣志》卷1《輿地》。

② 藍鼎元:《平台紀略·經理台灣第二疇》。

在廣大移民篳路藍縷、艱苦努力下,台灣土地相繼開發,進展極為迅速。清朝設治初期,北路“流移開墾之眾,極遠不過斗六門”,康熙四十三年(1704),“已漸至斗六門以北矣”,康熙四十九年(1710),“又漸過半線(今彰化)、大肚溪以北矣。此後流移日多,乃至日南、後壟、竹塹(今新竹)、南嵌,所在而有”③。

半線初辟時,還是一片荒原。康熙五十八年(1719),施世榜集流民開墾東螺之野,所築施厝圳,彰邑十三堡半之田,此圳足灌八堡(一萬九千甲),故又名“八堡圳”。同時有楊志申來到這里,招募佃農數千人,辟田鑿圳,線東西兩堡之田,皆為楊氏所有。半線自此日興,雍正元年(1723)乃有彰化縣之設。乾隆年間,泉州人吳洛和廣東人張振萬又來此開發未墾之土,規模皆與施、楊相埒。張振萬所居葫蘆墩所產的葫蘆墩米,日後甘美冠全台。竹塹寬長百里,曠野荒埔,僅有少數山胞。康熙三十年(1691),泉州人王世傑募集同鄉百數十人至台,先墾竹塹社地,治田漸至數百甲。康熙五十八年,複墾濱海之地,凡二十四社,為田數千甲;又墾以南之地,凡十三社。竹塹一帶開墾事業,兒握于世傑之手。

台北原是一片沼澤密林,初名大佳納,一名艋舺。康熙三十六年(1697)郁永河經此時,辟土不過千分之一。康熙四十八年(1709),泉州人陳賴章開始在這里建立村莊。雍正九年(1731),平原土地已經全部開墾,大佳納堡已成為繁華的市街。淡水“夙號煙瘴,近台北之極邊”①,康熙二十五年(1686)左右有廣東嘉應州人移住,同籍者聞訊來集,康熙末年已儼然形成一大部落。雍正、乾隆年間,楊道宏、林成祖、胡焯猷等人渡台,繼續向北進至興直之野,開發了淡北平原。

康熙中葉至乾隆中葉是移民開墾的極盛時期,廣闊肥沃的北部平原和南部下淡水溪流域已經大部開發。乾隆中葉以後,土地的拓墾已漸及東部的噶瑪蘭平原、花蓮港流域以及中部的埔里社盆地等土著地區。

噶瑪蘭初名蛤仔難,三面負山,東臨大海,土地廣漠,溪流交錯,三十六社番散居其間。乾隆五十二年(1787),漳州人吳沙募漳、泉、粵三籍流民入墾其地,嘉慶元年(1796)進據烏石港,築頭圍。二年(1797),又進築二圍、三圍。其後沙死,沙侄吳化代領其眾進至五圍(今宜蘭市),前後辟地數百里,奠定了漢人開蘭的基礎。嘉慶十五年(1810),閩浙總督方維甸勘查噶瑪蘭地,據總兵武隆阿、知府楊廷理奏報:噶瑪蘭南北長約六、七十里,東西寬約二、三十里不等,有漳人四萬二千五百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粵人一百四十余丁;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丁。十七年(1812),清政府在這里經劃地界,設置了噶瑪蘭廳。

③ 《諸羅縣志》。

① 《北路參將阮蔡文祭淡水將士文》。

奇萊(花蓮港),僅每年三、四月間有漢人前來貿易。咸豐元年(1851),淡水人黃阿鳳集資數萬元,募窮民二千二百余人往墾其野。後墾區移于秀姑巒之麓的璞石閣。居者千家,遂成一大都聚。

卑南地處台東之中。咸豐五年(1855),鳳山人鄭尚至此與土番貿易,且傳授耕耘的方法,很受番人的歡迎與尊重。鄭尚致富以後,募佃入墾,土地日辟。

埔里社為台灣中部萬山叢中的一小平原,延袤十數里,二十四番社生活其間。嘉慶十九年(1814),黃林旺、陳大用、郭百年等入墾其地,辟田數千里。咸豐間,泉州人鄭勒先居此與番貿易,始建市廛,即後來的大埔城。光緒元年(1875),清政府在此設埔里社廳。

第二節經濟的發展廣大移民掙脫了大陸層累了兩千年的專制制度的束縛,來到行政控制粗疏的台灣,面對廣闊的從未開墾的沃土,表現了極大的生產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台灣二百年間的農業生產和商業貿易,出現了較之大陸遠為迅速和活躍的發展局面。

台灣的土地分為田、園兩種,“有陂壙貯水者為田,旱種者為園”,以田育稻,以園植蔗。土地的計算單位是“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①。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朝宣布鄭氏的官私田園悉為民業,其時在冊的有田7534甲5 分7 厘、園10919 甲2 分8 厘,合計18453 甲8 分6 厘;乾隆九年(1744),在冊的有田17874 甲8 分1 厘,園38310 甲1 分5 厘,合計53184 甲9 分6厘;光緒二十四年(1898,時在台灣淪陷後三年)的統計為水田(田)236212頃(2088523 甲4 分),旱田(園)165627 頃(1464429 甲7 分),合計401839頃(3552953 甲1 分)。如以康熙時期實際耕地面積為冊載數字的二倍計算,清代二百年間的耕地面積也增加了將近百倍。

台灣的稻種,有土著居民一向種植的,有荷蘭引自海外的,也有漢人從大陸帶來的。僅連橫《台灣通史》所記載,就有粳稻27 個品種、糯稻15 個品種。康熙之時,“三縣皆稱沃壤..千倉萬箱,不但本郡足食,並可資贍內地。居民只知逐利,肩販舟載,不盡不休”②。雍正九年(1731),“部定台灣征收正供之谷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余,又運福、興、漳、泉四府平粜之米十二萬二百八十七石”。乾隆七年(1742),“兵米、眷米及撥運福、興、漳、泉平粜之谷,以及商船定例所帶之米,則通計不下八、九十萬石”③,成為福建兵民糧米的重要供給地,堪稱中國南部的一大谷倉。

台灣的主要水利工程是陂、圳。陂是水庫,圳是水渠,“凡築堤瀦水灌田謂之陂,或決山泉,或導溪流,遠數十里,近亦數里。不用築堤,疏鑿溪泉,引以灌田謂之圳,遠七、八里,近亦三、四里。”④據《台灣通史》記載,清代除了維修和使用荷蘭、鄭氏時期所開鑿的15 個陂以外,還創修了80 陂、132 圳。其中,施琅私築1 陂,知縣宗永清、周鍾瑄、曹瑾募民築成4 陂、二圳,其余都是民間業戶和佃戶自行集資籌策、自行組織勞力修鑿的。大致以橫貫台灣中部的濁水溪為界,其北以稻作居優勢,其南以蔗作居優勢。康熙時期,台南平原已是“蔗田萬頃碧萋萋,一望蔥蘢路欲迷”①的景象。台糖的產量早歲缺乏准確的記載。《裨海紀游》謂“台人植蔗為糖,① 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卷1《賦餉》。

② 連橫:《台灣通史》卷27《農業志》。

③ 連橫:《台灣通史》卷27《農業志》。

① 郁永河:《裨海紀游》。

歲產二、三十萬”,當是指擔而言。《台海使槎錄》謂台灣“三縣每歲所出蔗糖約六十余萬簍,每簍一百七、八十斤”,則年產在百萬擔以上。二說相去甚遠,似乎後者有些誇大,前者較為接近事實。清朝後期蔗糖產量又有大幅度增長,據統計,同治九——十三年(1870—1874),全台年均產糖78萬擔;光緒元——十年(1875—1884),年均產糖95 萬擔;光緒十一——二十年(1885—1894),年均產糖76 萬擔。其中,光緒二年(1876)、六年(1880)、九年(1883)、十年(1884)都超過了一百萬擔,分別為114萬擔、138 萬擔、100 萬擔和125 萬擔。

台灣四面臨海,天然港灣環布。隨著生產的日益發展,台灣的商業以及與祖國內地、日本、南洋、歐美各國的海上貿易也日益繁榮起來。

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規定以安平為全台的唯一出口,對渡廈門,一切商船均須由此航線行駛,因此康熙雍正乾隆之世,安平乃為全台唯一的商業貿易中心。雍正三年(1725),台南出現了北郊、南郊、港郊三大商業集團,北郊以蘇萬利為首,有二十余號營商;南郊以金永順為首,有三十余號營商;港郊以李勝興為首,有五十余號營商。他們“各擁巨資,以操勝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莊、煙台、上海,舳艫相望,絡繹于途,皆以安平為往來之港”①。據計,嘉慶元年(1796)安平有往來商船一千余艘。

隨著北部地區的開發,日益增長著的北路之米如仍南運至安平由鹿耳門出洋,已經越來越感到不便。乾隆四十九年(1784),清政府增開彰化縣的鹿港與泉州府晉江縣的蚶江口對渡,五十五年(1790)又開淡水廳的八里岔與福州的五虎門對渡。于是,鹿港和地處淡水河航運孔道的艋舺遂漸次興盛,成為新的兩大通商貿易中心。

嘉慶道光時期,鹿港已有泉、廈、南、布、染、油、糖等七郊,“正對渡于蚶江、深滬、獺窟、崇武者,曰泉郊;斜對渡于廈門者,曰廈郊。間有糖船,直透天津、上海等處者”。“鹿港大街,街衢縱橫,長三里許,泉、廈郊商居多。舟車輻輳,百貨充盈,台自郡城而外,各處貨市,當以鹿港為最。”②八里岔開港而淡水河成為北路通航要沖。商船直航台北艋舺街,艋舺乃盛極一時。“估客輳集,以淡為台郡第一”,“商人擇地所宜,雇船裝販,近則福州、漳泉、廈門,遠則甯波、上海、乍浦、天津以及廣東,凡港路可通,爭相貿易”。“赴福州、江浙者,曰北郊;赴泉州者,曰泉郊,亦稱頂郊;赴廈門者,曰廈郊;——統稱為三郊。”北郊之中,“往天津、錦州、蓋州的又稱大北;上海、甯波又稱小北。”③其後又有香港郊(一名南郊)與鹿郊,成為五郊。淡水廳的艋舺與府治安平的彰化縣的鹿港鼎足而三,時有“一府二鹿三艋舺”之稱。

① 連橫:《台灣通史》卷25《商務志》。

② 李廷璧:《彰化縣志》。

③ 陳培桂:《淡水廳志》。

咸豐八年(1858),《天津條約》開台灣府(安平)為通商口岸;咸豐十年(1860),《北京條約》增開淡水為口岸;同治二年(1863),又開打狗(今高雄)、雞籠分別作為台灣府和淡水的附屬口岸。此後,外商云集台灣,紛紛設立洋行,通商貿易之權漸漸轉入外人手中。原來台灣商人依據貿易地相同或貿易品相同而組織起來的商業行會性質的團體——郊,也就很快解體。台灣的經濟開始淪為半殖民地的性質,台灣的物產開始大量輸往殖民者的故鄉歐美、日本;同時,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刺激下,生產和流通又比在專制制度下有了更快的發展速度。這一方面的突出表現,莫過于糖、茶、樟腦等業。

台灣的糖業向來商品化程度很高。台灣開港以後,砂糖貿易很快為外人所操縱,輸出額大增,甘蔗的種植面積也迅速擴大。同治二年(1863)以前,台糖輸出總額從未超過30 萬擔;同治九至十三年(1870—1874),平均每年輸出總額激增至66 萬擔;光緒元年至十年(1875—1884),年均輸出達73 萬3 千擔。

台灣生長茶葉,由來很久。但直到康熙後期,仍然“不諳制茶之法”

①。嘉慶時,福建人柯朝把二斗武夷茶籽從福建帶到台北,輾轉傳種,這才開始了茶葉在台灣的人工培植。對外通商以後,外商競購粗茶,茶業隨之大盛。同治五年(1866)輸出13 萬斤,光緒六年(1875)輸出416 萬斤,光緒十九年(1893)達到1795 萬斤。茶葉的價格也在不斷上漲,同治五年每擔10 元(銀元),光緒十三年(1874)每擔34 元,光緒二十年(1894)每擔44.74 元。烏龍茶的主要買主是美國,其次是歐洲。運往歐美的茶葉,經常約占台茶輸出總額的95%左右,最少時也不低于80%。

樟腦為台灣重要特產之一,約占世界總產量的70—80%。康熙時封禁番地,私熬樟腦者洽罪。雍正三年(1725),清廷在台灣設廠修造戰船,南北二路各設軍工料館,采伐樟木為船料,許承辦軍工的匠首私煎樟腦取利,台灣的樟腦業自此興起。咸豐五年(1855),香港美商布賓納特至打狗,經營樟腦的出口貿易,引起世界對台灣樟腦的注意。咸豐十一年(1861),英國怡和、鄧特兩洋行也到台灣經營樟腦貿易,並且很快取得了壟斷地位。同治二年(1863),台灣道陳懋烈鑒于利權外溢,宣布樟腦官營,由官辦腦館統一向制腦業者收購,而後轉售給洋行。當時官府收購價格約每擔6 元,賣給外商約每擔16 元,而外商在香港的售價為每擔18 元,這就引起了外商的很大不滿,以至同治七年(1868)英國出動兵艦,占領安平,用武力脅迫清廷于次年制定樟腦章程,廢止官營,允許外商領照進入內地自由采購。這時,外商不僅控制了樟腦的貿易,而且通過借資金給台民,由台民制造,然後全部包購,從而控制了整個樟腦業。樟腦的輸出,從同治四至六年(1865—1867)的年約7 千擔,增至七至九年(1868—1870)的年約1 萬4 千擔。光① 《諸羅縣志》卷12《雜記·外紀》。

緒八年(1882)以後的數年中,由于內山械斗嚴重,樟木不能砍伐,以致樟腦無出,輸出銳減,光緒十一年(1885)輸出僅為3 擔。光緒十二年(1886),劉銘傳複行官營,次年于台北設腦務總局,又于各主要產地設置分局,制出之腦悉歸官局,購價每擔8 兩,官局轉售包商,售價每擔12 兩。當時攬辦樟腦貿易的是台北德商公泰洋行,配運至香港,其價又在20 兩以上,光緒十六年(1890)在外商干涉下,清政府再度廢除官營,當年輸出8 千擔。十七、十八年(1891、1892)均為2 萬1 千擔,十九年(1893)增至4 萬擔,二十年(1894)達到5 萬1 千擔。當時日新月異的化學工業對樟腦的需求激增,歐美市場銷用日巨,腦價隨之而漲。十六年(1890)每石30 元,十八至二十年每擔41—44 元以上。外商運至香港,已至每擔70 元以上,運至上海,更達每擔百元以上。

台灣開發以來的富庶以及海上交通的重要戰略地位,日益成為東西方殖民主義者覬覦的目標。鴉片戰爭以後,英、美、日、俄更加暴露出奪取台灣的野心。

第十章中俄關系第一節起源和沖突中俄兩國關系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俄國向東方擴張和對中國的侵略。原來俄國是一個歐洲國家,自第一個沙皇伊凡四世起,開始派商人、冒險家葉爾馬克等人越過烏拉爾征服西伯利亞,進而闖入中國的邊疆。至十七世紀後期,沙俄在西伯利亞已站穩腳跟並建立了數十個城寨,其中有1632年在勒拿河上建成的雅庫次克,1654 年在中國的尼布楚城址興建了涅爾琴斯克,在黑龍江咽喉所建的阿爾巴津,即雅克薩城址①。

清朝興起後所轄治的地區,早在元朝已歸入中國版圖。經過明朝的都司衛所統治,成了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努爾哈赤在建立後金以前,對黑龍江下游和烏蘇里江以東濱海地區進行了征剿和招撫。皇太極在此基礎上繼續擴大對黑龍江中上游及以遠地區的經營。天聰八年(1634)首次征伐黑龍江上游,就向率兵的霸奇蘭與薩穆什喀曉諭:此行之地人民,“語音與我國同”,攻略時應對他們說:“爾之先世,本皆我一國之人,載籍甚明”①。這一年,居住在精奇里江的達呼爾部首領巴爾達齊率眾歸服,皇太極把宗室之女嫁他,成為顯赫一時的額駙。崇德二年(1637),索倫部首領博穆博果爾也向清朝進貢,兩年後叛清,皇太極于崇德四年(1639)發兵將其生擒,攻取了叛軍賴以集結的雅克薩、鐸陳、阿撒津、多金、兀庫爾等城②。崇德七年,皇太極躊躇滿志地宣稱:“予纘承皇考太祖皇帝之業,嗣位以來,蒙天眷佑,自東北海濱(鄂霍次克海),迄西北海濱(貝加爾湖),其間使犬、使鹿之邦,及產黑狐、黑貂之地,不事耕種、漁獵為生之俗,厄魯特部落,以至斡難河源,遠邇諸國,在在臣服。”③其實這也是故土重歸一統。

中俄沖突隨著沙俄的入侵而日益激烈。1643 年波雅科夫率領沙俄侵略軍到了精奇里江(結雅河)支流勃良塔河,比皇太極統一這一地區晚來十年。波雅科夫等人從當地達呼爾人那里了解到達呼爾人是滿族的一支,和通古斯人有親屬關系,這些人居住的地區早已從屬滿族王公和中國皇帝。中國官員經常到此巡視和征稅,而沙俄侵略者不顧所到之處人民的反抗和中國的領土主權,仍然艱難地向內地入侵。正是這伙強盜在缺少糧食時,屠殺當地居民,以尸體充饑。1646 年他們返回雅庫次克,向沙皇報告,大肆宣揚黑龍江地區盛產谷物和貂皮等,“力主占領阿穆爾(黑龍江)地區”④。

① [蘇]普·李·雅科夫列娃:《1689 年,第一個俄中條約》。

① 《清太宗實錄》卷21,頁14。

② 《清太宗實錄》卷51,頁8—9。

③ 《清太宗實錄》卷61,頁3。

④ [蘇]A·普羅霍羅夫:《關于蘇中邊界問題》第25 頁。

從中國邊境少數民族的反抗到中俄兩國政府間的正面沖突,最典型的是哈巴羅夫的行徑。西伯利亞富商哈巴羅夫,帶領自己出錢召募的一百五十人左右的隊伍,在雅庫次克長官的支持下,于1649 年侵入到黑龍江,窺探並向當地居民征稅。可是恐懼哥薩克的居民逃之一空,留下的少數人又極力反抗,他們不得不撤回到雅庫次克。但是沙皇見到他們呈交的皮毛與谷物,卻給了他們更大的支持和鼓勵,補充了供給與大炮。1650 年夏,這伙人再次侵入黑龍江,突襲雅克薩,以為擴大侵略的據點。哈巴羅夫一伙到處燒殺搶掠,當地人民向清廷控訴俄國侵略者:“徹底破壞了我們的土地,把莊稼割掉了,把我們的妻子和孩子搶走了!”請求清政府給予保護。駐守甯古塔(今甯安)章京海色奉命出擊,派捕牲翼長希福等率領清軍在順治九年(1652)二月十五日同哈巴羅夫俄軍激戰于烏紮拉村。清軍本來取得了很大勝利,而在攻打俄軍據點的關鍵時刻,海色下令捉活的,不要打死人,結果敵人得到喘息之機,反敗為勝,海色因此被處死,希福革職。俄軍聽說清朝將派來重兵,嚇得狼狽而逃。後來沙皇因哈巴羅夫侵華有功,封其為貴族,過了二百年把他侵略據點的一個城堡又命名為哈巴羅夫斯克①。

1654 年,斯捷潘諾夫接替哈巴羅夫指揮沙俄侵略軍,繼續竄犯黑龍江及深入至松花江流域之地。這時既有當地少數民族的反抗,也有訓練有素的清軍作戰。斯捷潘諾夫在呼瑪河與黑龍江會流的地方建呼瑪城,負隅頑抗。清政府命令固山額真明安達理統率官兵對其征討,1655 年從三月底到四月初,連續發動水陸進攻,擊斃數十名俄軍後,以糧餉不繼撤回。②侵略者劫掠不止,1657 年甯古塔昂邦章京沙爾虎達在松花江與牡丹江會流處包圍了俄軍,經過交戰,打死和活捉二百七十多名匪徒,當場擊斃斯捷潘諾夫①。到1660年,黑龍江中下游的沙俄侵略者基本被肅清。

① 參見[美]喬治·亞曆山大·倫森:《俄國向東方的擴張》。又《清世祖實錄》卷68,頁24。② 《平定羅刹方略》卷1—2。

① 《清世祖實錄》卷119,頁4—5。

第二節早期俄使來華俄國使臣來華,最早可追溯到明末。據說伊凡四世曾派哥薩克頭目彼特羅甫和雅魯契甫來北京探察。明穆宗因其沒有進貢方物,不予接見。萬曆四十七年(1619)又有斐德林和曼多夫來華,明神宗諭准通商並希望派遣使者②。迄今尚存明朝致俄國的兩封國書③。

清代俄使最早來華的是巴伊科夫使團。順治十一年(1654)三月二十日,使團在托博爾斯克接到沙皇訓令和致中國皇帝的國書。訓令要求他們了解中國人的信仰,國家的財力、兵力,對外戰爭,城市,貴重首飾、寶石,同中國人通商的可能性及到中國的道路等等情況。五月下旬出發,經過蒙古,至順治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到達北京。其先遣之謝伊特庫爾·阿勃林與之左路,頭一年到達北京之後已返回。一個俄國使團分成兩伙。巴伊科夫因糾纏接待禮節及在京行為不端,順治帝沒有接見,當年九月即被打發回去。阿勃林則不但受到順治帝接見,還得到了豐厚的贈禮④。

但是沙皇沒有因巴伊科夫出使失敗而受影響,繼續主動于1658 年10 月派伊凡·佩菲利耶夫與阿勃林來華,途經三載到北京。此次為溝通貿易而來,以所帶國書“語多不遜”,雖然接受了國書和禮物,但順治帝沒有接見,也沒有給沙皇帶回清朝的國書。清朝最不滿意的是“俄察罕汗兩附貿易人至京奏書,然不言邊界事”①。

俄國極力追求貿易利益,繼續遣使。1668 年派阿勃林來華,這是此人第三次銜命,攜帶毛皮、呢絨、紅珊瑚珠、望遠鏡、自鳴鍾等價值四千五百盧布的商品。1669 年6 月到達北京。康熙帝接見了他們,給予的饋贈和他們自己購買的貨物,獲四倍以上厚利②。

清朝的注意力是關心邊境安全和主權不受侵犯,特別是十七世紀六十年代以後,俄國在東方的勢力有所增強,清朝憂慮很多:一是波蘭逃犯切爾尼戈夫于1665 年占據雅克薩,被沙皇任為該城長官,與占據尼布楚的總管阿爾申斯基互為犄角,構成威脅;二是向貝加爾湖以南擴張,1665 年派瓦西列夫和洛夫佐夫強占了中國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所屬的楚庫柏興,即色欏格斯克;三是1667 年索倫部首領根特木爾率家屬及部眾叛逃,為沙皇效勞,影響邊境安定。尤其是康熙帝,對根特木爾叛逃極為憤怒,特遣使至尼布楚追索其人,還要求俄方派人到北京談判。1670 年尼布楚總管派部下伊格納季·米洛瓦諾夫等人來華,但奉沙皇密諭不談根特木爾之事。康熙帝接見了來使,② 陳複光:《有清一代之中俄關系》上冊,第16 頁。

③ [俄]尼古拉·班蒂什—卡緬斯基:《俄中兩國外交文獻彙編》第20 頁。④ 《清世祖實錄》卷91,頁20—21。

① 《清史稿》卷153《邦交志一》。

② [蘇]普·季·雅科夫列娃:《1689 年第一個俄中條約》。

回程時派人護送到尼布楚,帶去致沙皇的信,又提出歸還逃人①。

繼之來華的俄國高級使臣是外交事務衙門翻譯官尼古拉·米列斯庫·斯帕法里。1675 年3 月從莫斯科出發,帶領一千五百人的代表團來華。沙皇給他的訓令列出十余項任務,主要是尋求擴大貿易。他們繞行西伯利亞,經過伊爾庫次克,斯帕法里會見了根特木爾。再至尼布楚,南下嫩江、齊齊哈爾,1676 年5 月到北京。清朝對他們很重視,想借此解決邊境與逃人問題,特命禮部侍郎馬喇出迎,但是這個代表團態度傲慢,為禮儀細節,爭論不休。盡管如此,康熙帝還是兩次接見斯帕法里,向他提出交還根特木爾,而他詭稱不知其人。不得已,康熙通過他致書沙皇,“令管束羅刹,毋擾邊陲”②。清朝堅持把逃人根特木爾送回,才能與其談貿易,否則讓俄國使臣不必再來③。

① 陳複光:《有清一代之中俄關系》第18 頁。

② 《清史稿》卷153《邦交志一》。

③ 《清代中俄關系檔案史料選編》第一編,上冊,第41 頁。

第三節雅克薩之戰雅克薩,滿語為河灣之意。中俄關系史上提到的雅克薩城,位于黑龍江上游與訥穆爾河會流的彎曲之處。這里北逾外興安嶺可通雅庫次克,東向通黑龍江下游,西向越石勒喀河,近至尼布楚,遠達貝加爾湖以南的色楞格斯克,南向一可通額爾古納河,一可通嫩江,是四面八方必經之地,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

中俄為爭奪雅克薩而戰有深刻的領土要求背景,這座名城最早是中國所屬達呼爾人的故鄉,“原非羅刹所有,亦非兩界隙地”①。1665 年,切爾尼戈夫強占之後,一面假意談判,一面利用雅克薩深入侵略,建立結雅斯克堡(1678)、西林穆賓斯克和多倫斯克堡(1679)、額爾古納堡(1681)。康熙帝深刻指出,沙俄侵略者“恃雅克薩城為巢穴,于其四近,耕種漁獵,數擾索倫、赫其、斐雅喀、奇勒爾居民,掠奪人口,俾不得甯外”②。為使這種侵略合法和持久,沙俄公然于1680 年將尼布楚變為西伯利亞一個單獨督軍區,三年以後又成立了雅克薩督軍區,加固其工事,召募哥薩克為軍,設立農莊,“耕田自給”③。

清朝決心以武力驅逐占據雅克薩沙俄侵略者。康熙帝十三歲(1667)親政時起就留心于此,研究邊疆的山川形勝。康熙二十年平定吳三桂叛亂以後,內地大局穩定,便派理藩院侍郎明愛等向占據雅克薩的俄國軍官提出退還所侵多倫禪等地,並調查雅克薩的俄軍防務。翌年二月至五月,康熙帝進行第二次東巡,“巡視邊疆,遠覽形勝”,直到甯古塔將軍所在地大烏喇(今吉林永吉),泛舟松花江,檢閱駐軍。秋天下令派副都統郎談、公彭春率兵往達呼爾地區,以捕鹿為名,“徑迫雅克薩城下,勘其居址形勢”,回程則詳視黑龍江城至額蘇里舟行水路及派人往視額蘇里通甯古塔的陸路。郎談等回京說,俄軍在雅克薩僅恃木城,發兵三千即可攻取,康熙帝認為此議不妥,又繼續調兵、運糧、設驛站等,尤為強調永戍黑龍江,建城駐紮。否則“我進則彼退,我退則彼進,用兵無已,邊民不安”④。

在康熙帝主持下,清軍打響了雅克薩之戰。先是清朝領兵大將都統公彭春向盤踞雅克薩的俄軍宣布“諭旨”,提出:“今爾等若撤至雅庫地方,以雅庫為界,于該地捕貂納稅,不入我界,悉行送還我逃人,我亦將爾屬降人送回。”繼而警告:“若執迷不悟,仍行頑抗,則大軍進剿,定將毀滅雅克薩城,盡除爾眾,彼時追悔莫及矣。”①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彭春① 何秋濤:《朔方備乘》卷首8,頁4。

② 《平定羅刹方略》卷1。

③ 《清聖祖實錄》卷115,頁20。

④ 《清聖祖實錄》卷119,頁7—9。

① 《清代中俄關系檔案史料選編》第一編,上冊,第50—51 頁。

致書俄軍,“羅刹恃巢穴堅固,不肯遷歸”。于是三千名清軍于二十三日分水陸兩路夾營而立,二十四日將神威大將軍炮等火器移入前沿陣地。二十五日黎明各路清軍發起猛攻,城中俄軍一片混亂。俄軍頭目額里克舍·托爾布津被迫出城投降。清軍將其所部官兵及婦女兒童六百余人從雅克薩遣返俄國,把願意留在中國的巴什里等並妻子及屬于中國的逃人共百余人收回。這是第一次雅克薩之戰,以清軍勝利告終。康熙帝在出巡古北口途中聞訊,不勝欣喜②。

清軍將雅克薩城付之一炬,然後撤到黑龍江城(璦琿)。第二年俄軍又在托爾布津率領下返回到雅克薩,依舊址築城,並獲得足夠兩年用的糧食。薩布素正在墨爾根(嫩江)築城,康熙帝命他停止築城,統領烏喇甯古塔兵馳赴黑龍江。二月十三日,帝諭:“今羅刹複回雅克薩,築城盤踞,若不速行捕剿,勢必積糧固守,圖之不易。”③為了取得新的勝利,康熙帝除讓薩布素帶去二千四百余官兵外,又調熟悉地形的副都統郎談、及班達爾善、馬喇參贊軍務。康熙要求郎談如前曉諭俄軍:“爾羅刹外國人,貪利棄命,擾我邊疆,今大兵複至,當速降,如不降則盡誅之。”清軍從黑龍江城出發,六月迫近雅克薩城,采取“鑿壕築壘,四面包圍”的戰略戰術。城內八百余名俄軍負隅頑抗,屢次突圍,均被擊退,傷亡慘重,布爾巴津本人也被擊斃。經過五個月的包圍,俄軍只有一百多人生存,城旦夕可下。這時沙皇派尼基弗爾·文紐科夫和伊萬·法沃羅夫星馳來華,“乞撤雅克薩之圍”,還說明將有後使來談判邊界問題。康熙帝傳令前線薩布素等撤圍雅克薩之兵,允許城內俄軍任其出入。第二次雅克薩之戰,以清軍解圍而結束①。這次戰爭為中俄簽訂《尼布楚條約》創造了條件。

② 《康熙起居注》第二冊,第1334 頁。《八旗通志初集·郎談傳》卷153。③ 《清聖祖實錄》卷124,頁16。

① 《清聖祖實錄》卷127,頁24。

第四節中俄第一個條約——《尼布楚條約》雅克薩之戰以前,清朝多次提出逃人、邊界和貿易問題一並解決,而俄國一直反應冷淡。文紐科夫率代表團來華後,清朝內閣大學士明珠等與其交涉,又提出解決邊界等問題。他們雖故意回避,卻已表示等後使來解決。1686 年1 月30 日沙皇正式任命勃良斯克總督費多爾·阿列克謝耶維奇·戈洛文為俄國邊界談判全權大使,尼布楚督軍伊凡·葉夫斯塔菲耶維奇·弗拉索夫為副使,並派隨行軍隊一千九百三十八人。沙皇政府給戈洛文的訓令提出談判的最高要求是以黑龍江為界;其次以牛滿河、精奇里江為界:最低也要以雅克薩為界。2 月5 日戈洛文從莫斯科出發,一度杳無音訊,至第二年7 月25 日,喀爾喀土謝圖汗向康熙帝奏報俄使一行始到其境。

康熙二十七年3 月3 日,清朝組成談判代表團,為首的是領侍衛內大臣素額圖、都統、公、國舅佟國綱,成員有理藩院尚書阿喇尼、左都禦史馬齊、護軍統領馬喇及漢官張鵬翮、陳世安。傳教士徐日升與張誠為譯員。也調動了八旗前鋒、護軍、火器營兵等八百人隨行。行前康熙發表“上諭”,首先回顧沙俄入侵,占地,收納逃人,引起雅克薩之戰;其次指出黑龍江之地扼要,不可不盡取之,逃人悉應向彼索還;最後表示鄂羅斯遵諭而行,即可與之畫定疆界,否則不便與彼議和①。

清朝代表團遵旨于5 月2 日前往色楞格斯克就議,行至喀爾喀遇到噶爾丹叛亂,返回北京。經與俄方商議,談判地點改在尼布楚。為此清朝第二次組成談判代表團,成員為索額圖、佟國綱、郎談、班達爾善、薩布素、馬喇、溫達及譯員徐日升、張誠等。索額圖向康熙帝請示:“尼布潮、雅克薩既系我屬所居地,臣等請如前議,以尼布潮為界。此內諸地皆歸我朝。”康熙帝認為可以通融:“爾等初議時仍當以尼布潮為界,彼使者若懇求尼布潮,可即以額爾古納河為界。”繼之為他們調配了二千五百多名官兵同往。清朝這個談判代表團于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抵達尼布楚,俄使戈洛文因忙于鎮壓貝加爾湖以東蒙古人民的抗俄斗爭,拖延至七月初四日才到。

中俄代表團正式談判是從七月初八日至二十四日(公曆8 月22 日至9月7 日)舉行。十六天中,雙方代表坐在一起談判只有前兩天和最後一天,其余都是會下個別商議。在整個談判過程中,由于俄方堅持維護其既得利益,設置了一個個障礙,有時幾乎陷入破裂。先是會談一開始,戈洛文就指責清軍侵犯了沙皇陛下的國界,既而宣稱貝加爾湖周圍和黑龍江流域自古以來即為沙皇所領有。索額圖通過追溯沙皇對華挑釁與入侵,有力地駁斥了對方的無理指責,說明黑龍江一帶,沙皇從未領有過,貝加爾海這面所有土地都隸屬于中國皇帝。如鄂嫩河、尼布楚皆為我蒙古喀爾喀茂明安等部居住之地,雅克薩為我虞人(獵人)阿爾巴西等居住之地。這些土地上的居民一直① 《清聖祖實錄》卷135,頁14—16。

向中國政府納稅。經過這番交鋒都感到只談過去無濟于事,便轉到劃界標准上了。戈洛文首先提出以黑龍江一直到海為界。索額圖認為這把中國領土劃了過去,加以拒絕,另提出以勒拿河和貝加爾湖作為國界。戈洛文對此極力反對和詆毀。爭來爭去,戈洛文僅表示願把邊界劃到牛滿河,索額圖就急于說出應以尼布楚為界,讓一大步。而對方仍不接受,談判陷入危機。為打破僵局,戈洛文以放棄雅克薩為誘餌,清朝談判代表沒有經驗,便以最大限度的讓步提出以格爾必齊河和額爾古納河為界。這一方案為俄方接受,從而奠定了雙方達成協議的基礎。十五日,俄方就此擬定了一個七點條約草案,兩天後清朝代表也拋出一個六點條約草案。兩者雖大的方面一致,差異仍存在。清朝代表提出“以格爾必齊河及該河河源之高山綿延向東,至諾斯山為兩國國界”,俄方對諾斯山的存在和位置提出疑問,不予承認;俄方同意拆毀雅克薩城,卻又要求在此地方不受干擾的進行漁獵,等等,又繼續談判和解決。終于在二十四日(1689 年9 月7 日)中俄雙方一致同意簽訂第一個條約,即《中俄尼布楚議界條約》。

《尼布楚條約》的內容,各種文本不完全相同。按正式簽字的拉丁文本,主要部分有六條即:一、以流入黑龍江之綽爾納河,即韃靼語所稱烏倫穆河附近之格爾必齊河為兩國之界。格爾必齊河發源處為外興安嶺,此嶺直達于海,亦為兩國之界:凡嶺南一帶土地及流入黑龍江大小諸川,應歸中國管轄;其嶺北一帶土地及川流,應歸俄國管轄。惟界于興安嶺與烏第河之間諸川流及土地應如何分劃,今尚未決,此事須待兩國使臣各歸本國,詳細查明之後,或遣專使,或用文牘,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納河亦為兩國之界:河以南諸地盡屬中國,河以北諸地盡屬俄國。凡在額爾古納河南岸之墨勒克河口諸房舍,應悉遷移于北岸。

二、俄人在雅克薩所建城障,應即盡行除毀。俄民之居此者,應悉帶其物用,盡數遷入俄境。

兩國獵戶人等,不論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邊界。若有一、二下賤之人,或因捕獵,或因盜竊,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該國境內官吏,審知案情,當即依法處罰。若十數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獵,或殺人劫略,並須報聞兩國皇帝,依罪處以死刑。既不以少數人民犯禁而備戰,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約訂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罷論。自兩國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後有逃亡者,各不收納,並應械系遣還。

四、現在俄民之在中國或華民之在俄國者,悉聽如舊。

五、自和約已定之日起,凡兩國人民持有護照者,俱得過界往來,並許其貿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兩國永敦睦誼,自來邊境一切爭執永予廢除,倘各嚴守約章,爭端無自而起。

清朝首席談判大使索額圖在簽約後很快就用滿文給理藩院和康熙帝發了咨文和題本,報告了《尼布楚條約》的基本內容。所述和滿文本條約原文大致相同,而與俄文本出入多些。

總之,《尼布楚條約》是中俄兩國在平等的談判基礎上所訂的第一個條約,其內容基本上體現了兩國政府規定的原則,尤其是對俄國更有利,不僅因此得以牢固占有西伯利亞,而且獲得了同中國通商的權利。當然由于劃分了中俄東段國界,從法律上肯定了中國對黑龍江與烏蘇里江流域的主權,在遏制沙俄侵略上也是有深遠意義的。

第五節俄商來華與《布連斯奇條約》及《恰克圖條約》自《尼布楚條約》簽訂後,沙俄利用其所帶來的和平時期,大力發展了對華商業貿易。那時經常有俄國商隊來華,每個商隊有數十人到數百人不等。他們攜帶毛皮之類的貨物,到中國換取金、銀、錦緞、棉布等,獲得巨大利益。1691 年以普洛特尼科夫為首的俄國商隊來華,售出貨物總值七千五百六十二盧布,帶回去的中國貨物總值達二萬三千五百九十一盧布。後來莫洛多伊為首的商隊,也以價值五千五百九十二盧布的貨物,換回了價值一萬二千七百四十五盧布的中國貨物①。

沙俄政府以對華商業貿易有利可圖,實行壟斷制度,派官方代表或地方官員組織商隊。1698 至1718 年,就有十個國家商隊到過北京②。沙皇本人有時給商隊下達訓令,還規定西伯利亞地方當局不得阻撓來華從事商業活動的人,以此鼓勵和推動對華商業貿易,並從中獲取巨額利潤。1697 年俄國對華輸出貨物總值為二十四萬盧布,超過俄國對中亞貿易的總值,而所得利潤竟高達百分之四十八。1705 至1709 年彼得·庫狄雅柯夫率領的商隊,獲利多至二十七萬盧布。

但是清廷對與沙俄貿易並不感到興趣:一是俄商帶來的毛皮等貨物,清朝並不太缺乏和需要;二是俄商在華無禮和行為不端,引起清朝不滿;三是清朝更關心的是邊界與逃人問題,俄國不願解決,使清朝降低了與其貿易的主動精神。然而清朝多數時候不是根本斷絕與俄國的商業貿易,而是提出一些限制。如康熙三十二年(1693)規定,俄商來華貿易三年一次,每次不得超過二百人,犯禁之物不准交易,到京後住俄羅斯館,限八十日回國,等等①。五十一年清理藩院致俄西伯利亞總督加加林咨文,不准俄“商務專員”要求由他處理中俄兩國商人之間的爭端,也不同意破例為其提供沿路食物、棧院等條件,只准許其商隊由二百人增至二百二十人,在蒙古境內可走一條近路等②。後來俄國企圖使來華商隊增至四百人,清朝也未批准。和俄國強烈追求商業利益形成明顯對照,清朝把維持商業關系作為解決邊界、逃人及安全問題的一項輔助措施。

清朝的願望在俄國方面也不是絕對沒有反響。康熙三十二年(1693)伊茲勃蘭德·義傑斯帶著沙皇交給的擴大與中國貿易的使命來華,由于回避談判沙俄對中國西北和蒙古的侵略問題,清朝也拒絕了他提出中國向俄國出口貿易等的要求,這對俄國起了一定的觸動作用①。後來康熙帝派遣內閣中書① [蘇]卡希克:《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初東西伯利亞的商業》。載《西伯利亞和遠東曆史問題論文集》。② [法]葛斯頓·加恩:《早期中俄關系史》第47 頁,商務印書館1961 年出版中譯本。① 何秋濤:《朔方備乘》卷12,《俄羅斯館考》。

② 原文見《清代中俄關系檔案史料選編》第一編,上冊,第309—313 頁。① 參見《早期中俄關系史》,第42 頁。

圖理琛等出使俄國,進一步增強了俄國對清朝關切邊界問題的理解。因為康熙帝先平定了噶爾丹的叛亂,繼之其侄策妄阿拉布坦又反清,他們都得到俄國的援助,策妄甚至與俄國結盟,允許沙俄在其境內開礦,沙俄也向其提出領土要求,清朝為孤立策妄,特遣圖理琛等至明末從准噶爾原居地遷到伏爾加河下游的土爾扈特部,聯絡與策妄有深刻矛盾的該部首領阿玉奇汗。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五月出發,五十四年三月返回,圖理琛不但見到了阿玉奇汗,向他宣讀了康熙帝的敕諭,而且來回受到俄國地方官的殷勤款待,也引起他們的警覺②。土爾扈特部終于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回歸祖國。俄國拖延解決邊界問題是認為這更有利。但是由于商業活動受阻,又不能長久拖下去。1719 年列夫·伊茲瑪依洛夫被沙皇任為“特命大使”尋求組織對華商務關系,清朝提出中俄兩國在蒙古方面的邊界從未確定過,現在有必要確定這一邊界,同時要求由他派代表同清朝使節到西伯利亞總督處交還新近被誘逃到那里的蒙古居民七百余人。他只說把這些問題帶回去向沙皇報告。1721 年伊茲瑪依洛夫的使命失敗回國,留下郎克作為商務代辦繼續談判。七個月後因俄國遲遲不交還逃人,商務關系中斷,他也回國了。繼之薩瓦·務拉的思拉維赤伯爵,于1725 年8 月11 日被葉卡捷琳娜任命為“特遣駐華全權大臣”,來華談判商務和邊界問題。此時中俄兩國都認為談判邊界問題時機已成熟,除了俄國以此推動商業發展外,中國早就希望制止沙俄新的侵略和維護邊境安定,還有兩國對准噶爾叛亂的各自想法也是一個因素,即清朝想免除沙俄與叛亂分子結盟,急于希望劃定邊界,俄國想借清朝的急切願望趁機為自己謀得更大利益。俄使代表團包括熟悉中國的郎克及地理、植物、數學等方面的專家、醫生、教士、軍官等人,共有工作人員一百人,護送兵士一千五百人。外交部給薩瓦的訓令四十五條,商務部給他訓令及秘密條款二十條。總括為四點:一,與中國締結商約,如中國堅持要先解決邊界問題,也應為了重要的商業利益而讓步;二,與中國劃分邊界,應以他繪制的西伯利亞地圖為依據,俄國不能放棄貝加爾區、烏丁斯克、色楞格斯克以及尼布楚等地,在東部《尼布楚條約》已劃定額爾古納河為邊界,在西部不能同意中國提出的讓他們在額爾齊斯河上建築一個城市,此外,還不應把礦區、特別有價值的土地和戰略地點讓給中國;三,私逃者及非法逃離中國的人,有的已經送回和正安排送回;四,為傳教士要求在北京的居住權利①。1625 年10 月23 日,俄國代表團從彼得堡出發,經過一年的周轉到達北京。在北京停留六個月,清雍正帝派吏部尚書查弼納、理藩院尚書特古忒和兵部侍郎圖理琛等為代表,與俄使進行了三十多次會談,就基本問題達成了協議。這就是第一階段的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