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中古時代-清時期 12

曆年征戰之情說:“吾自幼于千百軍中,孤身突入,弓矢相加,兵刃相接,不知幾經鏖戰。”①皇太極亦有乃父之威武,他曾率兵二百,擊走明兵數千。在君汗的激勵和帶動下,八旗軍隊湧現出一大批勇冠三軍、不畏強敵、能征善戰、以少敗眾的勇將,如額亦都、費英東、安費揚古、何和禮、揚古利、冷格里、勞薩、圖魯什、葉臣、阿山、薩穆什喀、阿濟格尼堪、伊爾登、吳拜、圖爾格、鼇拜等,皆身經百戰,屢建功勳。八旗士卒亦踴躍爭先,勇猛沖殺。因此,八旗勁旅屢敗強敵,所向披靡,先後大敗明兵于薩爾滸、平陽橋、松山,多次入邊,千里突襲,直抵北京城下,為進取中原奠定了堅實基礎。

入主中原以後的八旗軍順治元年(1644)四月二十二日,清攝政王多爾袞統領滿洲兵卒四萬余人和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兵五萬人,以及恭順王孔有德等漢兵二萬人與包衣兵、外藩蒙古兵,總共約十二萬人,與大順農民軍決戰于山海關,大勝,五月初二日入據北京,逐步確立起清皇朝對全國的統治。

清皇朝以八旗軍為主要軍事支柱,竭力加強八旗軍隊,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第一,確定北京八旗軍制。順治年間,北京八旗設驍騎營、前鋒營、護軍營、步兵營,分別統轄驍騎(又稱馬甲、馬兵)、護軍、親軍、前鋒和步兵。其後又設火器營、健銳營、內府三旗護軍營、前鋒營、驍騎營,以及圓明園八旗護軍營和三旗虎槍營,等等。

前鋒、護軍、驍騎、親軍、步兵,皆從八旗佐領下僉選,各朝人數時有變化。乾隆年間,共有驍騎三萬四千余名、護軍一萬五千余名、前鋒一千七百余名、步軍二萬一千余名、親軍一千七百余名、健銳兵二千、火器營兵六千余名、虎槍營兵六百,以及藤牌兵等等,約九萬余名。另外又專設領侍衛府,置領侍衛內大臣六員、內大臣六員,轄上三旗(正黃、鑲黃、正白旗)一、二、三等滿洲蒙古侍衛五百七十員、藍翎侍衛九十員,以及四等侍衛、禦前侍衛、乾清門侍衛、漢侍衛若干員,還有親軍校、親軍一千八百余人。八旗軍隊總的職責是“環拱宸極”、“綏靖疆域”,即“宿衛扈從”,守衛皇宮、京城,隨侍皇上出巡,用兵各地,對外征戰。各營官兵又有各自具體職責。

就“宿衛扈從”而言,領侍衛府責任最重、地位最高,總管宮殿宿衛和巡幸扈從諸事。紫禁城內各門各宮各殿,由領侍衛內大臣調派侍衛、親軍、上三旗與內府三旗前鋒、護軍、驍騎宿衛。紫禁城外周圍,由下五旗(正紅、鑲紅、正藍、鑲藍、鑲白五旗)護軍守衛。紫禁城外皇城以內,由滿洲八旗步軍守衛,皇城以外,大城以內,由滿洲、蒙古、漢軍八旗步軍守衛。大城以外,即安定門、朝陽門、廣渠門、永定門、西直門、東直門、右安門、廣甯門、德勝門以外,由五城巡捕營之一萬綠營兵守衛巡邏。

八旗驍騎營,為入關前的阿禮哈超哈營。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各設都統一員及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若干員,轄治八旗人丁和驍騎三萬五千余名。八旗前鋒營,設左、右翼前鋒統領各一員及參領等官。八旗護軍營,設護軍統領八旗各一員,以及參領等官。八旗步軍營設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① 《武皇帝實錄》卷2,頁17。

營統領一員及左右翼尉、參將等官,轄領八旗步軍和五城巡捕營步兵(綠營兵)三萬一千余名。火器營設總統大臣六員,由王公或領侍衛內大臣、都統等兼任。上三旗虎槍營設總統一員,健銳營設總統大臣若干員,以王公大臣兼任。

第二,設立駐防八旗。為了削平各地反清武裝,牢固控制全國一千七百余府廳州縣,從多爾袞開始,世祖、聖祖、世宗、高宗均陸續遣派八旗軍在一些重要城市駐防,稱之為駐防八旗。清代的駐防八旗,大體上可分為畿輔駐防、東三省駐防、各省駐防和新疆駐防四大系統。

畿輔駐防亦稱直隸駐防,乾隆後期,共在良鄉、昌平、永平、保定等二十五處,駐有八旗兵八千余名。東三省駐防又分為盛京、吉林、黑龍江駐防。盛京駐防八旗兵一萬六千余名,總轄于盛京將軍,分駐盛京、遼陽、開原等四十座城池邊門。吉林駐防八旗兵九千余名,統轄于吉林將軍,黑龍江駐防八旗兵和索倫達呼爾等共七千余名,轄于黑龍江將軍。東三省共有駐防八旗兵三萬五千余名。

山東、山西、河南、江蘇、浙江、四川、福建、廣東、湖北、陝西、甘肅等十一省的二十座城市,乾隆後期有駐防八旗兵四萬五千余名,分由各城所設將軍或副都統管轄。如江甯駐防將軍轄八旗兵三千余名,京口駐防副都統轄一千三百余名。新疆駐防旗兵,又稱為“西域兵”,系乾隆中年統一准部、回部後設置的,共有兵士一萬五千余名,統轄于伊犁將軍。

第三,發給將弁俸祿和士卒月餉。入主中原以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能再像昔日攻明那樣,以掠奪人畜財帛為主要收入,而且年收國賦數千萬兩,也有能力仿照明制發放餉銀,故從順治元年起,清廷便相繼制定八旗官俸、兵餉制度。順治十年定制,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八旗都統、外省駐防將軍,歲給俸銀一百八十兩、祿米九十石,余官依次減給。除正俸外,還有“養廉銀”。雍、乾時規定,都統每年養廉銀二百四十兩。駐防將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龍江三處駐防將軍歲領養廉銀二千兩,福州將軍、杭州將軍一千六百兩。清初將領還計丁受田,憑藉多次征戰所掠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領數以萬畝計的田地,像費英東家,除畿輔、盛京大量莊園外,僅遼甯省廣甯等處牧馬廠地,就有墾熟田地四千余畝。

八旗兵士的餉銀,時有增減,康熙中年定制:京師八旗前鋒、親軍、護軍,月給餉銀四兩,驍騎三兩,皆每歲支米二十四石。步軍月餉一兩五錢,歲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計丁受田,一丁三十畝。

八旗將領士卒的俸餉,比諸前代各朝數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鋒、護軍、親軍每年可領餉銀四十八兩、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編修、國子監監丞、七品父母官知縣的俸銀祿米還略多一點。這是清帝之“滿洲根本”國策的體現之一,對維持八旗軍隊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增編佐領,確保兵源。滿洲男丁本來就少,順治五年因連年出征,傷亡較多,已比入關前減少了數千丁,只有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丁,到十四年又減少十分之一,僅有四萬九千六百九十五丁,加上蒙古、漢軍八旗男丁,也不足十萬,無法肩負“拱衛宸極,綏靖疆域”重任,康熙十二至二十年發生“三藩之亂”,兵丁又大量傷亡,問題更為嚴重。為了維護“滿洲根本”,“滿洲甲兵系國家根本”國策,清帝采取了三條措施,竭力增加滿洲八旗人丁和佐領,以確保八旗軍的兵源。一系盡力擴大“新滿洲”編制,將黑龍江索倫、達呼爾等部落成員,遷入盛京、北京,編入滿洲八旗,僅康熙十三年便增編了四十個“新滿洲佐領”。二是將包衣佐領或者佐領下余丁,改編為滿洲八旗的旗分佐領。例如,鑲黃旗滿洲第五參領之第十四佐領,系將包衣佐領哈達及其合族之人由包衣撥出,編立而成,鑲白旗滿洲第二參領之第十二佐領,原系清初肅親王豪格的包衣佐領,現改為旗分佐領。第三,允許因功免除包衣身份,以及冒充正身旗人的包衣,作為“另戶”,登記入冊,繼續做其原來的差事。包衣原本附屬于家主名下,不能單獨立戶列為八旗正身壯丁,不能披甲當兵為官作官。八旗官兵不能收養、過繼漢民之子和包衣之子,不許漢民之子隨母改嫁入旗,這些人丁皆不能列入八旗正身男丁冊檔。但是,歲月流逝,日積月累,許多包衣及原系漢民過繼與旗人之養子、隨母改嫁入旗之民人,冒入了正身旗人冊檔,充當前鋒、護軍、驍騎,少數人還成為文武官員,僅乾隆元年查出正紅、鑲紅二旗漢軍中上述三種人冒充為正身旗人的官員兵丁,就多達二千七百余人。清政府將他們載入八旗“另戶”冊內,許其繼續披甲為官。雍正時還因征准需要,僉選二千名八旗包衣從征,允其凱旋之日,“俱准為另戶”。通過這些措施,以及人口自然增長,八旗的佐領和人丁增加了許多,康熙年間增編滿洲佐領三百五十六個,蒙古佐領七十六個,漢軍佐領五十五個。康熙六十年,滿洲八旗男丁增至十五萬四千余丁,比順治十四年增加了兩倍多,蒙古八旗男丁六萬一千余丁,也增加了兩倍,包括漢軍、包衣,八旗男丁總數為六十九萬六千余丁,比順治十四年將近增加一倍。①這對確保八旗軍隊兵源,起了很大作用。

八旗軍威及其戰斗力的逐漸削弱以滿洲八旗為核心的八旗軍,雖然只有十萬丁左右,但他們在攝政王多爾袞、福臨的調遣下,在豫親王多鐸、英親王阿濟格、肅親王豪格等十幾位大將軍的統率下,由幾十萬綠營官兵輔助,屢經鏖戰,終于在順治十六年統一了全國,確立了清皇朝的統治。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亂期間,由于開始任用的順承郡王勒爾謹、簡親王喇布、貝勒洞鄂、察尼、尚善等幾位大將軍及鎮南將軍覺羅舒恕等昏庸怯懦、懼敵畏戰,八旗將士士氣低落,連連受挫,統兵數萬的大帥喇布,屢敗于僅有四千之兵的敵將高大節,致州縣連陷,“四方騷動”,形勢危急。玄燁果斷決策,削去貽誤軍機之喇布等五位大將軍王貝勒之爵,擢任能臣圖海、賴塔為大將軍,任用穆占等勇將,激勵士卒,又重用綠營將領,調度有方,使戰局迅速改觀,八旗軍再顯雄威,于康熙二十年十月攻克昆明,削平了三藩之亂。

玄燁又三征准噶爾汗噶爾丹,先後授皇兄裕親王福全、三等伯費揚古為大將軍,調動八旗士卒近十萬名,輔以綠營和外藩蒙古軍,大敗准軍,噶爾丹暴亡,消除了北方威脅,拓疆二萬余里。他又遣皇十四子允禵為撫遠大將軍,封王爵,遣宗室延信為平逆將軍、滿將噶爾弼為定西將軍,統領八旗兵綠營兵和青海蒙古兵二萬余名,進入西藏,驅走准噶爾新汗策妄阿喇布坦之軍,安定了西藏,使西藏納入清朝版圖。黑龍江將軍薩布素率領八旗兵三千,兩次擊敗侵占黑龍江的沙俄殖民軍。迫使俄國政府簽訂了中俄《尼布楚條約》。以八旗軍為主力的清軍,在康熙朝安定西北、西南,拓土辟域,保衛① 安雙成:《順康雍三朝八旗丁額淺析》,見《曆史檔案》1983 年2 期。神聖領土的系列大戰中,建立了豐功偉績,軍威遠揚。

雍正朝的八旗軍,境況不佳。開國已久,人習安逸,將弁懈怠,雍正帝又用帥非人,誤任開國元勳費英東之曾孫、僅有匹夫之勇輕舉妄動的三等公、領侍衛內大臣、尚書傅爾丹為靖邊大將軍,統領以八旗兵為主的北路軍三萬余名進攻准噶爾,又另任漢將三等公岳鍾琪統領以綠營兵為主的西路軍三萬余名前往。傅爾丹于雍正九年六月,聽信准部偽降之將謊言,率兵一萬(半系滿兵,另為外藩蒙古兵、索倫兵)輕騎追襲,于和通泊遭二萬余名准兵伏擊,大敗,副將軍、參贊大臣、前鋒統領十余員大臣陣亡,士卒大半被斬殺或俘虜,只剩下二千余名殘兵敗將退回大營。這是七十余年以來清軍的一次大慘敗,表明了八旗軍的戰斗力已經大大削弱。

弘曆繼位以後,整飭戎務,歲歲秋狝,組建健銳營,擢用能臣勇士,貶斥懦將庸帥。開國元勳額亦都、費英東等人後裔達爾黨阿、哈達哈、哈甯哈、策楞,均以勳舊子孫襲爵專閫,擔任將軍、副將軍、參贊大臣,又皆以貽誤軍機,分別被削爵革職處死。黑龍江滿兵五岱、索倫馬甲海蘭察,驍勇善戰,屢立軍功,均被編入北京滿洲旗,海蘭察封至一等超勇公,任領侍衛內大臣、參贊大臣,五岱及烏什哈達、哲森保等一大批東北、北京旗兵或索倫馬甲(後皆入滿洲旗)皆因軍功卓著而分別擔任一等侍衛、副都統和都統等職。

乾隆帝又勇于進取,受挫不驚,百折不撓,糾錯再戰,先後擢用有大帥之才的阿桂和勇將兆惠、福康安為定西將軍、定邊將軍、大將軍,以八旗軍為主力,二征金川,兩征准部,平定回疆,徹底消除了准噶爾對西北的威脅,安定了西北和川西地區,拓疆二萬余里,統一和建設了新疆。他又兩征廓爾喀,驅逐了侵占藏區的廓爾喀軍,使西藏得以安定,直隸中央。八旗軍為最後奠定中國版圖,建樹了不朽功勳。

然而,兵難長勇,乾隆後期,八旗軍的戰斗力已大為削弱。征廓之戰中,主要依靠海蘭察帶領的一百余員禦前巴圖魯侍衛章京奮勇作戰,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倫兵、達爾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綠營,並未征調北京八旗和駐防八旗軍。在嘉慶年間曆時九年的平定白蓮教起義中,京旗和西安等處駐防旗兵柔弱怯戰,未能起到主力軍作用,只是一些滿洲將領和東北滿兵索倫兵,尚在轉戰五省,奮勇沖殺。此後,八旗軍更不斷衰弱,在鴉片戰爭、太平天國起義、八國聯軍侵華等等戰爭中,均衰弱怯戰,未能盡到保衛朝廷抵禦外侮的責任,成為無用之兵,最後于宣統三年(1911)清亡之後,全部解散為民。

綠營兵的建立、發展和衰亡綠營兵主要是漢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數民族人員,因其使用的旗幟是綠旗,故叫綠旗兵或綠營兵,有時簡稱為綠營或綠旗。

順治時,由于滿洲男丁太少,八旗軍也不多,為了轄治全國一千七百余府廳州縣,以漢治漢,安插降兵,羈糜驍弁,攝政王多爾袞創立了建立綠營的制度,陸續在各省置官設兵,其後不斷發展。

綠營大致可分為京師、行省、邊區三個類型。京師綠營兵是巡捕營,其職責是協助八旗軍“拱衛宸極”,巡緝京師地方,乾隆後期,定員為一萬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邊區的綠營兵,是由內地派往,實行三年或五年一換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綠營兵,順治時總數約有八十萬名,後大體保持在六十萬名上下。

各省綠營的最高統帥是總督或不設總督之省的巡撫,都是文職。綠營的日常操練、管轄和征戰防戍,則由武職提督、總兵等將弁負責。提督為從一品,或專設,或由巡撫兼任,各省共設十四員提督。總兵官官階正二品,為一鎮之主,全國共六十六員。其下,有副將一百一十九員,以及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

總督以下,皆有各自帶領之兵,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親自帶領之兵叫“標”,分別稱為督標、撫標、提標、領標。副將所屬叫“協”,參將至守備叫“營”,千、把總叫“風”。

綠營武將基本上是漢人或漢軍人擔任,但也規定了一定數量的“滿缺”,即以滿洲旗人擔任。綠營兵餉少于八旗軍,各鎮馬兵月餉二兩,步兵一兩五錢,守兵一兩,皆月支米三斗。由于綠營官兵眾多,歲需巨量銀兩。嘉慶十七年,綠營兵總數為六十六萬余名,歲需官俸兵餉銀一千二百零八萬余兩,公費銀二十七萬余兩,養廉銀一百三十余萬兩,兵丁紅白喜事銀三十二萬余兩,共銀一千四百萬余兩,占全國一年總收入三分之一強。

順治年間,綠營官兵隨從八旗軍分征各地,對統一全國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平定三藩之亂時,綠營官兵蒙皇帝嘉獎,張勇、趙良棟、王進寶、孫思克等河西四將,總督李之芳、蔡毓榮、董衛國等大臣,均率領綠營官兵奮勇沖殺,功勳卓著,比順治時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爾丹,以及逐准安藏,綠營官兵隨從八旗軍作戰。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鍾琪僅率綠營兵六千名,千里突襲,一舉平定了羅卜藏丹津叛亂,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貢獻。云貴總督鄂爾泰督領綠旗兵,剿撫皆用,使云貴六省得以大規模地改土歸流,為增強國家統一、安定和開發廣闊民族地區,再建功勳。乾隆年間,綠營兵雖參加了平准定回、逐廓安藏、兩征金川、征緬攻安等戰爭,但將弁疲弱怯戰,動輒潰逃。一征金川前期,經略訥親、總督張廣泗統領綠營及士兵四萬余人,進攻僅有一萬余人的大金川,總兵陣亡,副將重傷,“士無斗志”,“一遇賊徒,輒鳥獸散”,有一次,敵兵數十人奮勇沖來,清兵“三千余眾擁擠奪回”,“聞聲遠遁,自相蹂躪”①。此後更是日益衰弱。嘉慶年間白蓮教起義,綠營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數十萬名鄉勇,以與義軍交戰。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國軍隊橫掃廣西、湖南、湖北、江蘇、陝西、甘肅等省的綠營兵,從根本上摧垮了綠營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營”即“湘軍”、“淮軍”對抗太平軍。綠營制已陷入山窮水盡地步,任憑清廷如何挽救,皆無實效。清廷遂從同治二年(1863)起,陸續裁汰綠營兵士,到宣統三年(1911)清亡之時,綠營兵所存已不過原來額定總數的百分之二三了。綠營制度遂與清朝相終結。

① 《清高宗實錄》卷323,頁2、3。

第二節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訂清入關前,局處一隅,“參漢酌金”,因時定例,還沒有形成一部系統的完備的成文法典。入關定鼎之後,清代的法制日趨完善。

順治元年(1644)五月,攝政王多爾袞率軍占領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詳譯《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裁定成書,頒行全國。十月,福臨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乞暫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①,旗人沿襲盛京舊例斷獄。其時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參酌滿、漢條例,分別輕重等差,纂修律例②。三年五月,由刑部尚書吳達海等,“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書成,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頒行《大清律》③。是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條。其篇目及分門,完全沿襲《明律》,律條亦無大出入。如內有依《大誥》減等——明初曾頒《大誥》,犯者呈《大誥》服罪可減一等,清初未嘗作《大誥》,故時人稱“《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十二年十二月頒行滿文《大清律》,是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滿文本。

康熙九年(1670),命大學士管理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將律文的滿、漢文義,複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條例,別自為書,稱為《現行則例》,凡二百九十條①,十九年頒行。二十八年八月,廣西道試監察禦史盛符升,以律例須歸一貫,請“將律例之分別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議者酌之,務期盡善”②。後經九卿議複,准將《現行則例》附入《大清律》條例內。同年十月,開館纂輯,將原有律例與《現行則例》,逐款校閱,參酌考訂,于每篇正文之後,創用總注,疏解律義。繕寫滿、漢文各四十冊,于四十六年六月進呈,留中未發。至六十一年,纂輯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條,迄未刊刻頒發。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學士朱軾等為總裁,將《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現行則例》,輕重有衡,析異同歸,“逐條考正,重加編輯”。三年,書成,稱為《大清律集解》,五年,頒行。是律,總計分為六類,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八百二十四條,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條,共計一千二百九十條。律首列《六贓圖》、《五刑圖》、《獄具圖》、《喪服圖》等八圖。書中《原例》為曆朝舊例,《增例》為康熙間的《現行則例》,《欽定例》為“上諭”及臣工條奏。

乾隆五年(1740),對《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訂,刪除總注,逐條詳校,折衷損益,纂成後稱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條,附例增至一千① 《清世祖實錄》卷10。

② 《清世祖實錄》卷14。

③ 《清世祖實錄》卷31。

④ 談遷:《北游錄·紀聞下》。

① 《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② 《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條。十一年定“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館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後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刪除《原例》、《增例》諸名目。

嘉慶以降,經道光、咸豐,迄至同治,附例迭經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虛文,而例益發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後抵觸,參差歧異,高下糾紛。光緒、宣統,考察西法,改訂清律。宣統二年(1910),全書奏定,稱為《大清現行刑律》,分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條,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條。翌年清朝統治結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編纂《會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慶十七年和光緒二十五年。各《會典》體例相同,而後典刪修增補前典,收錄行政法規,具有綜合法典的性質。光緒《大清會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國封建社會最系統、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規有戶、禮、工各部《則例》,以及吏、兵各部《處分則例》等,進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體系。

律例的基本內容《清律》與《明律》的類、門、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異。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賤身份等方面,《清律》有著明顯的特點。旗人身份,刑罰有殊。《清律》規定,旗人身份于刑罰上優渥恩典,則為前代所無。

宗室、覺羅為旗人中之尊貴者。清顯祖(塔克世)本支為宗室,系黃帶,旁支為覺羅,系紅帶。宗室、覺羅犯罪,享有議親之典。其“所犯笞、杖、枷號,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死刑“宗人府進黃冊”①。但實際上,雍正帝諭稱:“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別折罰圈禁”②。雍正六年,雍正帝諭八議之不可為訓,對宗室內的政敵是個打擊。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與常人同為共犯罪之人,而刑罰輕重懸殊,未為公當,欲所愛而適以害之,命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其曾系黃、紅腰帶與否,竟不必論”③。嘉慶二十四年(1819),諭“嗣後宗室犯事到案,無論承審者為何官,俱先將該宗室摘去頂帶,與平民一體長跪聽審”④。道光五年(1825),欽定例規定:嗣後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軍、流、徒等罪,即照科條分別枷責實發,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問以擬斬、絞,分別實、緩”⑤。宗室、覺羅的身份犯人,其優渥范圍逐漸萎縮,減刑節級日趨壓縮。

滿洲、蒙古和漢軍八旗,原例規定旗人犯罪可依例減等換刑,笞、杖可換鞭責,徒、流可折枷號。

③ 《增修律例統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① 《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②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25。

③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08。

④ 《清仁宗實錄》卷358。

⑤ 《清宣宗實錄》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五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衛者,七十五日;邊遠、極邊、煙瘴、沿海、邊外者,俱八十日;永遠者,九十日⑥。死罪斬立決,可減為斬監候。犯盜竊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須刺字時,則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監禁和發遣,止于鞭責而已。其至親陣亡者,或本人出征負有重傷,援天命朝“免死牌”①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監獄,而下內務府監所,或圈入八旗高牆之內。旗人的訴訟,也與民人不同。但是,後來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與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漸接近。雍正四年議准,嗣後漢軍旗下人犯軍、流、徒罪,包括應發極邊及煙瘴充軍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編發”②。乾隆二十七年,定漢軍旗下人犯,“無論軍、流、徒罪,俱即斥令為民,照所犯定例發遣,不必准折枷責,著為例”③。從此,八旗漢軍犯徒、流罪者,銷除旗檔,照例發遣。此後,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圍繼續縮小。三十九年,定滿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駐防之食錢糧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尋常事故照例枷責完結外,其余均“削去戶籍,依律發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莊屯旗人並莊頭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發遣,著為例”④。

民族身份,刑罰有別。清對歸附的少數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頒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隸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擬斷”⑤。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數鞭責;犯罰刑罪,按“九論”(即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⑥二、■牛⑦一)計。凡蒙古罪在應罰牲畜而申言無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領前設誓,“三九”以上在旗內大臣前設誓,均免實罰①。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認又無證據者,令設誓完結。凡在蒙古地方發生搶劫案件,如俱為蒙古人,專用《蒙古例》;俱為民人,專用刑律;如蒙古人與民人伙同搶劫,則依重刑律例問擬。凡蒙古人在內地犯事,照刑律辦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則照《蒙古例》辦理。凡在蒙漢雜居承德府屬地方發生搶劫案件,不論贓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為蒙古人,專用《蒙古例》;如事主為民人,則專用刑律②。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較民人為輕,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議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體辦理”③。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擬斷。苗人犯罪,區別辦理:“熟苗、生苗若⑥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① 《滿文老檔·太祖》卷69。

②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27。

③ 《清高宗實錄》卷664。

④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27。

⑤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⑥ ■牛,為二歲之牛。

⑦ ■牛,為三歲之牛。

①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994。

②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

③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57。

有傷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④。苗人犯罪量刑,較民人為輕,略與旗人相當。苗人殺搶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號杖責”⑤。苗人特殊案件,專設條例審斷。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銀取贖犯,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臂膊刺字。並規定按發生案件起數,將土知府、百戶、寨長各罰銀有差。苗人犯的訴訟審理程序,也與民人不盡相同。《苗人例》還對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規定。瑤、僮、黎等族人犯,俱參照《苗人例》審理定讞。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諭,照《回疆例》辦理。但對駐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斷案,配給回人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①。這比內地同罪刑罰為重,其原因是為著加強對邊疆地區的統治。

藏人犯,由駐藏大臣參酌《番例》四十一條承辦。《番例》規定:爭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罰銀錢。男女奸情犯,止罰銀錢,亦或責釋。偷竊財物犯,將其全家鎖拿監內追比,並將正犯挖目、割鼻、砍手。斗毆致命犯,有錢者罰銀錢充公,並給尸親念經、或銀錢與牛羊若干,無錢者則縛棄于水中,並籍沒其家。搶奪劫殺犯,“不分首從,皆問死罪:或縛于柱上,以槍打箭射,較射飲酒,死則割頭懸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縛送曲水蠍子洞,令蠍子食之”②。

官人身份,較明有別。官員犯罪區分為公罪與私罪,公罪為緣公事致罪而無私由,即行政犯;私罪為不緣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員犯罪依官職和官品,享有處罰上的特權。《明律》官人分為兩級:五品以上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聞;六品以下,所司取問擬議,聞奏區處。《清律》則不分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實封奏聞,不許擅私勾問。如旨准推問,依律擬議,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所以清朝官員在處罰上的特權,較明朝擴大。《清律》對官人罪做出明確規定,如當擅選官或私自銓選親戚,斬監候;濫設官吏,額外添設一人,杖一百;擅離職役(在官應值不值),笞二十;官員赴任過限,無故過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屬官,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結朋黨或上言大臣德政,斬監候③;囑托公事,笞五十;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公事,杖八十;現任處所置買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襲前代舊制,用除免當贖法,即除免官職,贖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規定,官員犯笞、杖罪,則分別公私,代以罰俸、降級、降調,至革職而止。其罰俸,公罪——文武官,犯該笞者,一十罰俸一個月,二十罰俸兩個月等;私罪——犯該笞者,一十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等。

官人貪贓,清律尤嚴。官員貪贓,欽定例:百兩以上者,絞決;三百兩以上者,斬決①。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者,一兩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四十兩,斬。貪贓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絞、斬)和身體刑(笞、杖)外,還處以財產刑。順治十二年,順治帝諭刑部:“貪④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

⑤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

①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42。

② 《西藏志·刑法》。

③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①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向因法度太輕,雖經革職擬罪,猶得享用贓資,以致貪風不息。嗣後內外大小官員,凡受贓至十兩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產入官,著為例”②。明科罰貪墨,計贓論斷,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則罪止處斬。清初力除明季積弊,懲貪至嚴。順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贓審實者,立行處斬”。八年,又諭:“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③。《清律·刑律·受贓》規定:凡官吏受財、坐贓致罪、事後受財、官吏聽許財物、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家人求索、風憲官吏犯贓、因公科斂、克留盜贓、私受公侯財物等,按枉法、不枉法與坐贓,給予刑罰。官吏受財與坐贓致罪的贓罪刑罰列表如下:枉 法贓一 兩 以 下 杖 七 十一 至 五 兩 杖 八 十十 兩 杖 九 十十 五 兩 杖 一 百二 十 兩 杖 六 十 徒一 年二 十 五 兩 杖 七 十徒 一 年三 十 兩 杖 八 十 徒一 年三 十 五 兩 杖 九 十徒 二 年 半四 十 兩 杖 一 百 徒三 年四 十 五 兩 杖 一 百流 二 千 里五 十 兩 杖 一 百 流二 千 五 百 里五 十 五 兩 杖 一 百流 三 千 里八 十 兩 實 絞 監 候一 百 二 十 兩五 百 兩官吏 受 財(有祿人)不 枉 法 贓杖 六 十杖七十杖八 十杖 九 十杖 一 百杖 六 十 徒 一 年杖 九 十 徒 二 年半實 絞 監 候坐 贓 致 罪笞 二 十笞三十笞四 十笞 五 十杖 六 十杖 七 十杖 一 百杖 一 百 徒 三 年清對流官犯贓,更加重懲處:云南、貴州、廣西、廣東、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領土官財物、貪取兵夫征價、遣兵騷擾逼勒、強賣貨物牟利者,“較內地之例,應加倍治罪”①。

奴賤身份,律定嚴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賤民,大致與《明律》相同。清代奴賤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殺奴婢(奴仆)時,亦予處罰;強盜殺傷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賤被放為民後其主仍壓為賤時,可自理訴;如侵害財物,則略同常人法。其為物方面,罪主籍沒時,財產與奴入官;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內;買賣及質債奴婢,並不為罪;妄認或錯認奴婢,視同妄認或錯認他人財物。清還對良賤與主奴② 《清世祖實錄》卷95。順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③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20。

① 光緒《大清會典會例》卷821。

之間相婚、相奸、相養,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處罰上亦不相同。總之,清初奴賤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規定可以買賣奴婢(奴仆):“各旗買人,俱令赴市買賣”,其“在京者于大、宛兩縣五城兵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縣用印”①。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設《督捕例》。順治五年題准,逃人窩家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十三年又題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窩犯免死,責四十板,面上刺字,家產、人口給予八旗窮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絞監候。二十二年又複准,三次逃者免死,發往甯古塔與窮兵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為逃人誤行容留者,六個月內免議。嘉慶六年又定,三次逃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對逃人及窩主的懲罰,日益寬弛。

刑名訴訟清代的訴訟與刑名,沿襲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機關,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稱三法司。大理寺掌審讞、平反刑獄,遇死刑案件參與九卿會審。都察院掌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所屬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十五道禦史,分理本省及所屬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並稽察吏部、詹事府、步軍統領及京師五城)。刑部總理全國的法律刑名,所屬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屬刑名,兼理屬旗文移。凡全國的刑獄,先由刑部審理,審訖,送都察院糾察,然後,經大理寺駁正。三法司互相制約,彼此監督。刑部所審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複審,然後定擬奏聞。大理寺與刑部擬讞的死刑案件,許兩議,聽旨裁。

地方司法機關,有州、縣,有府,有省,各掌該管內的行政、司法事務。縣由知縣決訟斷辟,主簿掌緝捕,典史稽獄囚。府設推官(後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審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獄掌檢系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為地方最高司法機關,而隸屬于督、撫。清代省常設督、撫,按察使均受督、撫的管轄。

清代的審判機關,分級管轄。第一級審判機關為縣(屬州、廳)。縣正印官為裁判官,采用獨任制。縣令多不通曉律例,而另聘幕友(師爺),使其審理案件,草擬判稿。此級審判權限,受理民事與刑事案,于刑事案,笞、杖犯罪自理,並審理上級批發的案件,于殺人等要案,須加勘驗,呈報上司。第二級審判機關為府(直隸州、廳)。府正印官為裁判官,判決縣自理案件中的上訴案件,複審上解的徒罪案件,裁決民事上訴案件,審理上司發交的案件,但在親轄的地方,府則為第一級審判機關。第三級審判機關為按察使司。按察使為裁判官,掌管複審並申報徒罪(非命案者)案和審理發交的案件等。第四級審判機關為總督、巡撫,是地方刑名的總彙。督、撫批結按察使呈送的徒罪案件(非命案者),負責有關人命的徒罪及軍、流罪案件咨部核複,死罪案件定擬後具題並咨部,審理刑部移咨案件和欽命案件並咨複和奏報。總督、巡撫的裁判事務,獨立的巡撫與總督略同,受總督管轄之巡撫或並置總督與巡撫之省,審判事務的上奏,須總督與巡撫會奏。第五級審判機關為刑部,是全國刑名的總彙。刑部的案件,先由司官書稿,然後經尚書①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57。

和侍郎等合議而決,稱為堂議。刑部審結尋常徒、流、軍、遣等罪,並須送大理寺複核,受都察院監督,審理奉旨的京控案件,批結京師由五城兵馬司及步軍統領審判的徒罪案件,死刑的案件,由三法司及九卿(六部與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的長官)等會審。

死刑案件,大理寺委派寺丞,都察院委派禦史,至刑部本司會審,稱為會小法。獄成之後,大理寺卿(或少卿)、左都禦史(或左副都禦史),攜同屬員赴刑部,同刑部尚書(或侍郎)等會審,稱為會大法。定讞之後,會稿題奏。旨定絞或斬立決,執刑。絞或斬監候,京師列入朝審,直省則入秋審。

秋審和朝審是複核監候死罪犯的最高會審。秋審是複核各省監候死罪犯的會審,因審期在每年秋季而得名。每年限七月十五日前,直省督、撫將人犯提解省城會勘,審擬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者,具題咨部。刑部將原案貼黃及法司勘語並督撫勘語,刊刷招冊,進呈禦覽,另送九卿、詹事、科道備閱。八月內在天安門前金水橋西,會同詳核,無異議,會同將原擬具題,有異議,則奏上聽裁。經禦筆勾決者,咨文直省,將死刑情實人犯于霜降日後、冬至日前正法。朝審是複核刑部監候死罪犯的會審。朝審與秋審的組織和程序相同,但因留候死罪犯在京,所以會審時,九卿、詹事、科道等入座,刑部將監內應死人犯提至當堂,由吏朗讀其罪狀及定擬節略,後再核審。朝審和秋審組織周密,可以減少死刑案件的失誤,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皇帝行使朝審和秋審的最高審判權,特別是死刑案件,經朝審和秋審後,由其勾決正法。

清代的特別審判機關,主要有特殊行政區域的審判機關和對特殊身份人的審判機關。前者如京師和盛京。在京師,笞、杖及無關罪名訴訟,內城由步軍統領,外城由五城巡城禦史審結,徒以上送部,重則奏交。在京大小官員犯罪,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在盛京,“盛京向例,將軍管轄旗人,奉天府府尹管理民人”①。盛京民人的田土、婚姻等普通案件,由州、縣自行審理,旗民交涉命盜重案及軍、流、徒罪案,由盛京刑部審擬解部,死罪報部秋審。後者如旗人案件和民族案件。

旗人的審判機關,源自入關前後金社會、軍事和法律基本單位的牛錄,牛錄額真(佐領)有初級審判權。天聰五年諭令,牛錄額真(佐領)有權審結一般民事案件,但“事有大于此者,送部審理”②。入關後,旗人的審判機關更臻完備,京師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結,內務府管轄的旗人案件,由內務府慎行司審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也承審奉旨交辦的案件,宗室、覺羅的案件,歸宗人府審理。

盛京旗人案件,上已述及,由盛京將軍審理,一般案件由旗自理。直省駐防旗人案件,由將軍和副都統審理,笞、杖等罪移旗發落,流罪以上案件呈報審結。八旗的民事、地畝案件,由戶部現審處審理,刑訊案件,則須合同刑部進行。

民族案件的審判,蒙古人案件由內外紮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協理台吉承審,不決再報盟長審理,仍不決複報理藩院定案。罪至發遣人犯,報理藩院會同刑部裁決。死罪由盟長核報理藩院,會同三法司奏定。在京蒙古①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61。

② 《清太宗實錄》卷9。

人犯死罪,刑部審後會同理藩院等奏定。盛京法庫以外蒙古案件,乾隆二年定,由盛京刑部侍郎會同該旗紮薩克等辦理,其人命案照例完擬具題。苗人案件由“土官將犯罪之苗解送道廳”,再由“兩廳會同土官審明發落”①。重大案件依定例審理。此外,回人、藏人的案件審判程序,均與漢人有所不同,不另敘述。

清代的刑罰,承襲《明律》,主刑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十至五十(以十為差)。杖刑,五等,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笞、杖用小竹板,順治時笞、杖以五折十,康熙《現行則例》改為四折除零,即笞、杖十折四板,笞、杖二十以上,以五板為等次,折板而有零數則除削。所以笞、杖二十為五板,三十為十板,四十為十五板,五十及六十均為二十板,迄一百為四十板。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為差),並科以杖刑,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流刑,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以五百里為差),並科以杖刑,皆各加杖一百。死刑,二等,絞與斬。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為最輕,斬首為最重。主刑又稱正刑,其外的枷號、遷徙、充軍、發遣、凌遲、梟首、戮尸等刑,為隨時所加,皆非正刑。主刑之外,有從刑,如籍沒家產,刺字等。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加于身體、生命,是為真刑,罪人以財物或官爵贖代真刑,是為贖刑。清代贖刑有四,即納贖、收贖,例贖、損贖。雍正三年,定《納贖諸例圖》,列五刑贖銀數目。刑部設贖罪處,專司犯人贖緩之事。

清代的監獄與明代的監獄相同,獄中多監禁未決的犯人。犯人定罪後,笞、杖刑罰,折責後釋放,徒、流、軍、遣,定罪後發配。監禁較久的為絞、斬監候犯。監獄分為內監,系禁死囚,外監,囚禁流、徒以下犯人,女監,幽禁女犯。徒罪以上監內鎖收,杖以下散禁。

清代還有特殊監獄,即旗人有高牆拘禁之制。乾隆以後,逐漸廢除。

①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

第九章禮俗第一節歲時節日風俗元旦、立春和上元節清代的歲時節日風俗很多,它反映了清人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面。首先是元旦的風俗。農曆正月初一是元旦①,又稱元日、新年。新年元旦的慶祝活動一般要持續數日,清人的記載多為“交賀三日”、“三五日乃止”、“自元日至上元無虛日”之類的語言。大致來說,初一至初五是新年元旦的高潮,但是如果加上伴隨元旦喜慶的其他活動,一般要到上元燈節為止。為了迎接新年元旦,從臘月二十四日起,家家要打掃房屋,掃舍之後,便貼年畫。大年初一的前一天,叫做除夕,又稱“大年三十”。除夕一般要換門神、換桃符,更春聯。“桃符以畫,春聯以書”②,桃符畫神荼、郁壘,門神畫秦叔寶、尉遲敬德之像,也有畫鍾馗的。一些地方還有貼彩錢、糊窗花的習俗。清人在十二月二十三(四)日送灶王升天之後,年三十的晚上要迎接灶王返回。不少地方還有在堂中懸掛祖先遺像祭祀的風俗,有的地方還要拜天地。除夕合家團聚,還有吃團年飯、喝分歲酒,並且多做些飯,往往夠吃幾天,清人叫做“宿歲飯”或“隔年陳”。卑幼以次拜其尊長,叫做“辭年”或“辭歲”,小孩都可以得到長輩送給的“壓歲錢”。辭年之後,有的地方便睡覺休息了。有的地方還要“守歲”,不願讓這一年空空過去,人們在院里或門外點燃榾柮、柴草,還有焚蒼術辟瘟丹的,或燃爆竹辟邪,或聽靜卜來歲吉凶,“家人圍爐團坐,小兒嬉戲,通明不眠,謂之守歲”①。

元旦是從夜里子時算起的,元旦的首要事項是祀神祭祖、拜尊長。在守歲的人家,子時一到,便已開始,沒有守歲的,大多是五更起來,史書記載常用“五更”、“雞鳴”、“味爽”、“夙興”等詞彙。清人整肅新衣、陳牲設醴,放果品面食、燃燭燒香、焚楮、放爆竹,一些地區還在院中燃柏柴、煤火,叫做“旺火”。做好上述准備工作,便拜天地祖宗,接著卑幼向尊長磕頭,“家眾以次拜跪稱壽”②。然後人們吃煮餑餑(清人又叫餛飩,即水餃),天亮以後,鄰族戚友交相拜賀,開始了熱鬧的拜年,清人將此又叫做“賀歲”、“賀年”、“賀元旦”等。賀歲的方式有親去和投帖兩種方式,各地使用的含義有些差別,一般是“親者登堂、疏者投刺而已”③。大年初一有很多忌諱:“元旦,為歲朝,比戶懸神軸于堂中,陳設幾案,具香燭,以祈一歲之安,俗忌掃地、乞火、汲水並針剪,又禁傾穢實糞,諱啜粥及湯茶淘飯。天明未起,戒促喚男子,出門必迎喜神方位而行”。①拜年一般要持續三、五日,期間一般市不列肆三天。親朋拜年,要留下喝春酒,元旦期間,人們還盛行互相請客吃飯,稱為年節酒。

① 本文引用日期,皆為農曆。

② 李光庭:《鄉言解頤》第65 頁,中華書局1982 年版。

① 顧祿:《清嘉錄》卷12《守歲》。

② 雍正《朔州志》卷3《方輿·風俗》。

③ 富察敦崇:《燕京歲時記》第45 頁,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

① 顧祿:《清嘉錄》卷1《歲朝》。

初三,清人有些單獨的風俗習慣。甘肅靜甯州“撤祖先奠,夜焚楮門外,酹酒,名曰送家親”②。湖北宜昌府“燃燭于大門外,將簷端所掛松枝合楮焚之,謂之燒門神紙”③。廣東瓊山縣“書帖釘赤口,謂之禁口”④。

初五,清人多稱破五。北方有關于“五窮”的風俗,陝西府谷縣“夙興掃室中塵垢于筐,作紙婦人一個,負以米面,紙裹送至門外,焚香放花爆而還,謂之送五窮,榆林人是日飽食,謂之填五窮”⑤。甘肅靜甯州“五日除舍,謂之掃五窮”⑥。江南則有接路頭神的風俗,蘇州府“五日為路頭神誕辰,金鑼爆竹,牲醴畢陳,以爭先為利市,必早起迎之,謂之接路頭”⑦。

初六日,也有些特殊的風俗。山西保德州“六日爆豆撒出逐蠅”⑧,陝西府谷縣“六日夙興,炒黑豆撒于屋角,謂之爆六甲”⑨。這是防治蟲害的措施。清人稱初七為人日。這天的風俗豐富多彩,各具特色。河南新察縣“婦女剪彩為燕,或帖或插戴”⑩。陝西延安府“用糠著地上,以艾炷灸之,名救人疾,俗以疾切聲相近也”①。安徽桐城縣“亦各祀其先,婦女迎紫姑,置米與花于婦女舊鞋中,以嫁鼠,置鹽于火籠中作響,謂之炒雜蟲”②。江西瑞州府“各以辛菜治羹,曰七寶羹,自此男女各勤其職,諺云‘吃了七寶羹,各人做零星’。”③湖北德安府還“以是日陰晴占人休咎”④。福建省永福縣“街市張燈鼓吹,扮台閣為樂”⑤。

初八為祭星神的日子。傳說這天諸星下界,人們要燃燈祀星,也叫做“順星”。正月初八也叫做谷日,一些地區以星象、陰晴占水旱、豐歉。

初九為天日。這天是玉皇的誕辰,各道觀設醮,賜福解厄,以祝平安。

初九日還禁屠宰,初九也叫做“上九”。

初十是地日,陝西省有一特殊風俗,如府谷縣“十日名鼠嫁日,是夜家人滅燭早寢,恐驚之,致害百谷,齧衣裳”⑥。

總之,元旦風俗豐富多采,是大型的綜合性節日。

立春這個節氣,也是一個節日,節令無定期,在正月者居多。宋代的《東京夢華錄》已有詳細記載。在清代,“立春日,各省會府州縣衛遵制鞭春”⑦。立春是地方政府為主進行的節日。

② 王烜:乾隆《靜甯州志》卷3《風俗》。

③ 聶光鑾:同治《宜昌府志》卷11《風土志·風俗》。

④ 李文恒:咸豐《瓊山縣志》卷11《輿地四·節序》。

⑤ 鄭居中:乾隆《府谷縣志》卷4《風俗·歲時》。

⑥ 聶光鑾:同治《宜昌府志》卷11《風土志·風俗》。

⑦ 顧祿:《清嘉錄》卷1《接路頭》。

⑧ 王克昌:康熙《保德州志》卷3《歲時》。

⑨ 鄭居中:乾隆《府谷縣志》卷4《風俗·歲時》。

⑩ 莫璽章:乾隆《新蔡縣志》卷4《鄉俗》。

① 洪惠:嘉慶《延安府志》卷39《歲時》。

② 廖大聞:道光《桐城續修縣志》卷3《學校志·附風俗》。

③ 黃廷金:同治《瑞州府志》卷2《地理·風俗》。

④ 賽音布:光緒《德安府志》卷3《地理下·風俗》。

⑤ 陳猋:乾隆《永福縣志》卷1《輿地·風俗》。

⑥ 鄭居中:乾隆《府谷縣志》卷4《風俗·歲時》。

⑦ 潘榮陛:《帝京歲時紀勝》第8 頁,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

立春的前一天要迎春,通常是地方官率鄉民在城外東郊迎春①,不過迎春的儀仗和內容各地略有差別。在河南新蔡縣“伶人為甲仗鬼神之狀,震金鼓跳叫縣堂,遍及大夫家,逐疫頌喜,其市井小民,妝扮士農工商,隨官師士大夫出郊迎春,四遠男婦偕出郊境,看土牛與芒神物色”②。總的來看是由賤民扮演雜劇,社伙出郊迎春,迎春是要“看土牛與芒神物色”,進行驗占。驗占的目的有如下幾種:占水旱、寒燠等氣候,占閑忙,求吉祥。

立春日,地方官要進行鞭春禮,也叫做“打春”。《靖嘉錄》記載:“太守鞭牛碎之,謂之打春”。立春日清人還要吃春盤、春餅、羅卜,叫做“咬春”,主要在北方流行。有的地方還有“送春”的風俗,如安徽太平府,“所在官司鞭春牛如制,如其色,制小土牛,頒縉紳家,謂之送春”③。清人認為這是古頒春之意。“拜春”(即賀春)也是立春節的風俗。如蘇州“士庶交相慶賀,謂之拜春”④。

迎春與立春的內容,有的地區分得清楚,有的地區則不甚清楚,一些地區甚至合為一天。

由上可知,立春節是以農事為主,兼有娛樂、飲食、交際、信仰等方面內容的綜合性節日。

正月十五日是上元節,又叫元宵節、燈節,是一個隆重的節日。

上元節往往要持續數天,在北方,大部分地區從十四日到十六日,歡慶三天,南方的時間要長些,一般是四五天,甚至更長的時間。當然也有些貧瘠地區,只是一兩天。

清代的上元節注重張燈。通常在十三、十四日要試燈,十五日正燈,十六、十七日落燈。到了燈節,各處掛滿了各式各樣的燈,湖南長沙府“元宵剪紙為燈,或懸之庭戶,或列之街衢,或攜以行,至有龍燈、鼇山踏球者,城市徹夜游觀,好事者放花炮起火”①。諸燈中以鼇山規模最大,也較為普遍。清人燈節中,還喜作“黃河九曲”,如山西定襄縣“上元街巷懸燈火通宵,社火或搭燈市,屈曲盤拖,鼓樂導行,士女雜遝,俗為黃河九曲”②。上元節還有猜燈迷的習俗,迷底皆經傳詩文、諸子百家、傳奇小說及諺語、什物,猜中者,以紙墨、巾扇、香囊、果品食物為贈。

上元佳節也是親朋宴飲的好時機。人們的主要食品是元宵,清人又叫做湯圓、面圓、粉團等。南方多用糯米做成。一些地區還有互送元宵的習慣。考察大量清人方志以後,似可得出這樣的看法:清代的上元節不是以吃元宵為主,而是以看燈、觀戲等娛樂為主,因此,多數記載把後一項稱為“鬧元宵”。

上元節必有民間的社會團體組織文化娛樂活動——社火(也叫社伙),社火的內容多是雜戲,主要有竹馬、旱船、龍燈舞、舞獅等內容,人們扮演戲劇故事、民間傳說中的人物,還往往踩著“高蹺”,清人常稱之為演雜劇、① 關于春牛、芒種的制作以及地方官迎春禮儀,請參閱王道瑞:《“春牛芒神圖”及古代迎春活動》,載《曆史檔案》1986 年第2 期。

② 莫璽章:乾隆《新蔡縣志》卷4《鄉俗》。

③ 黃桎:康熙《太平府志》卷5《地理志·風俗》。

④ 顧祿:《清嘉錄》卷1《拜春》。

① 呂肅高:乾隆《長沙府志》卷14《風俗》。

② 王會隆:雍正《定襄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

故事。

蕩秋千也是一些地區上元節娛樂的內容之一。

上元節還有“走百病”的風俗。據《帝京歲時紀勝》記載:“元夕婦女群游,祈免災咎。前一人持香辟人,曰走百病。凡有橋處,三五相率以過,謂之度厄,俗傳曰走橋。又竟往正陽門中洞摸門釘,讖宜男也。”走百病的風俗較為流行,但各地還有不少差別。首先是名稱,又叫散百病、游百病、遣百病、除百病等;其次為日期,有的地方在正月十五日,但大部分地區是在正月十六日傍晚以後;再有地點,或登高走橋、或赴廟行香、或郊游為樂,不一而足;最後是參加者也不同,京師等地“婦女出游”,絕大部分地區為“士女出游”,“男女結伴”,而河南偃師更饒有趣味,竟是“男結伴遍游寺廟街巷曰游百病,女執五色彩線用艾灸松柏,曰灸百病”①。驗卜也是上元節的習俗。主要內容是問紫姑神,湖北省還有“趕毛狗”的風俗。荊州府“元夜迎紫姑卜問豐歉,各鄉村燃炬火,以照田間,聲徹遠近,謂之趕毛狗”②。有的地方有聽聲驗占的習慣,如安徽涇縣“十六日聽灶求兆,以卜休咎”③。上元節人們也沒有忘記祀神祭先。河南泌陽縣“祀祖祭先,常供以外,複設湯圓、水茶棗卷、面燈”④。山西保德州“元宵拜掃先塋”⑤。

上元節還有迎神賽會的習俗。如福建龍岩州“祈禳會首以神田所入為會,作戲隊,導引城隍神,遍曆境內,以祈神炾”⑥。

綜上所述,清代的上元節是一個大型的綜合性節日。有觀賞花燈、舉行社火、祀神祭祖、卜問咎休、登高走橋、祈免災咎、親朋歡聚、盛吃元宵、迎神賽會、秋千為戲等眾多的內容,集中了祭祀、慶賀、社交、娛樂諸種成分。

清明與端午清代的清明節是一個較大的節日,全國普遍舉行,而寒食節約在清明前一天,只在個別地區單獨舉行,有些地區將某與清明節合而為一了。

兩個節日有何區別呢?相傳寒食節起于晉文公悼念介子推事,該日要禁火冷食,祭掃墳墓(野祭),添土掛紙錢;清明節折柳枝插頭,或玩秋千。寒食是為了紀念,清明是為娛樂。

當然,在清明節與寒食節合二為一或只有清明節的地區,就看不出此疆彼界了。清明節的主要的內容是掃墓,就是祭祀祖先的墳墓,又叫做墓祭、展墓、拜掃、上墳等。人們為祖先的墳墓除草添土,或在樹枝上掛些紙條,或在墳上插一禾棍,上掛紙錢、紙條,帶著祭品,焚燒紙錢,舉行個祭祀儀式,以寄托對死者的哀思。如果是新葬者,都在社前祭掃,當時流傳著“新墳不過社”的諺語。在聚族而居的地區,祭祀祖先有宗族在祠堂進行的。清明節的第二項重要內容是插柳于門和簪柳于首。當時有諺“清明不戴① 湯毓倬:乾隆《偃師縣志》卷5《風俗志》。

② 倪文蔚:光緒《荊州府志》卷5《風俗》。

③ 李德淦:嘉慶《涇縣志》卷1《沿革·風俗》。

④ 倪明進:道光《泌陽縣志》卷3《風土記》。

⑤ 王克昌:康熙《保德州志》卷3《歲時》。

⑥ 彭衍堂:道光《龍岩州志》卷7《風俗志》。

柳,來生變黃狗”。柳的用意為辟邪、明目、延壽命、紅顏不老、占水旱等項。折柳比較一致,戴柳有些差異,或男女皆戴、或婦女戴、或兒童戴,所戴柳為柳毛、柳尖、嫩柳、柳葉等。在一些地方柳只插或供于神堂。

清代以北方為主的地區,還流行踏青、蕩秋千,一些地方有放風箏等娛樂性風俗。山東昌邑縣“女作秋千戲,士出郊游,謂之踏青”①。這是比較特殊的例子,通常情況下男女都踏青,不過蕩秋千確是以婦女為主的。河南《鄧州志》認為“樹秋千架,婦女競相推引,開元以來所傳半仙戲也”①。至于放風箏,北京“各攜紙鳶線軸,祭掃畢,即于墳前施放較勝”②。陝西延綏鎮“分朋較射,兒童放風箏,兩日為止”③,另外還有成年人“較射”的風俗。五月初五是端午節,又稱端陽、重午、天中節,是受人重視的節日。

一到端午節,家家以蒲艾插戶。蒲,是指菖蒲,使用最多的是艾,甘肅很多地方則插柳。湖南長沙除了蒲艾以外,還“門懸葛藤”。很多地區還要貼“門符”,門符五花八門,有桃符、天師符、朱符、赤靈符、避兵靈符、符箓、朱書雷箓等等。

端午節人們還要佩戴些東西,有以下幾種:一是佩艾,多是艾虎;二是戴符,有五毒符、壽源道符、神符;三是香囊,有五色香囊、朱砂袋;四是繭虎;此外,還有佩蒜、蒼術以及葛蒲的。以上多是婦女、兒童佩戴。兒童還要在手臂上繞五色絲線,以為可以延壽,這種五色縷又叫長壽線、續命縷、長命縷、百命索,個別地方婦女也有系的。

還有在端午節午時飲雄黃酒和菖蒲酒,用雄黃末或菖蒲屑和酒,常常還要加上朱砂。飲畢,要將酒灑向屋中四壁、角落,以辟蟲蛇。很多地區在小孩的面頰耳鼻塗酒,以避毒。

為避毒、祛病,端午節還有采百藥的風俗。甘肅靜甯州“采百草造百藥”④。湖南醴陵“醫家群相采藥,相傳此日天送靈臨門”①。南方采藥還要沐浴。四川高縣“沿山采藥煎水淨身,云免瘡疥”②。福建汀州“午時采百藥煎湯沐浴,云祛百病”③。

更有興趣的是不少地區有用裝墨蟾蜍塗腫毒的風俗。如河南新蔡縣“捉蝦蟆銜墨用塗瘡腫”④,湖北東湖“捕蟾蜍以墨入腹中,俟乾取出,塗腫毒有驗”⑤。

端午節吃粽子,常稱為食角黍。角黍的種類很多,不僅家人吃,還要向親戚朋友贈送。

南方還有賽龍舟的風俗。在無水的城里,“城中人縛竹為船,用五色紙① 周來邰:乾隆《昌邑縣志》卷2《風俗》。

① 姚子琅:乾隆《鄧州志》卷2《風俗》。

② 《帝京歲時紀勝》第16 頁。

③ 洪惠:嘉慶《延安府志》卷39《歲時》。

④ 王烜:乾隆《靜甯州志》卷3《風俗》。

① 徐淦:同治《醴陵縣志》卷1《輿地·風俗》。

② 敖立榜:同治《高縣志》卷18《風俗》。

③ 乾隆《汀州府志》卷6《風俗》。

④ 莫璽章:乾隆《新蔡縣志》卷4《鄉俗》。

⑤ 聶光鑾:同治《宜昌府志》卷11《風土志·風俗》。

糊飾,鳴金鼓,沿街作競渡狀,名曰旱船”⑥。

端午節還有不少其他風俗。如祭祖先、祀瘟神;弟子拜師,小孩入學;放風箏和射柳。此外云南宣威州“吞黑豆七枚,云可除疾”⑦。安徽桐城縣“僧道用五色紙作符,送各檀越家”⑧。端午節的來曆至今是眾說紛紜的問題,我們在講人們紀念屈原吃粽子、賽龍舟時,一定不要忽視端午節預防各類疾病瘟疫孳生為災的風俗。

乞巧、中元及中秋七月初七的晚上,清代民間有姑娘或童女乞巧的風俗,叫做乞巧節或七夕。用現代的語言,也可稱為姑娘節。

七夕首先陳瓜果、焚香于庭,祭祀牽牛(或稱河鼓)、織女(或稱天孫)二星乞巧。乞巧用的“巧果”很出名,在蘇州“七夕前,市上已賣巧果,有以白面和糖,綰作苧結之形,油汆令脆者,呼為苧結,至是,或偕花果,陳香燭于庭,或露台之上,禮拜雙星,以乞巧”①。

祭畢便正式乞巧,其形式多樣,各具特色。一般是月下穿針乞巧,常用七孔針、五彩絲線;有用針縷瓜果乞巧者;還有用蜘蛛乞巧的,如江西瑞州府“婦女置蛛妝盒中,觀其成網,以驗巧拙”②。安徽繁昌縣“閨秀設茶果于露台乞巧,誇朝中有蛛絲羅其上者,謂之得巧,略如《荊楚歲時記》”③;豆芽也可用來乞巧,如四川漢州“以綠小豆浸磁器內生芽,長數寸,摘浮水面,視影成花卉形為待巧”④;也有用“丟針”乞巧的,《帝京歲時紀勝》云:“幼女以盂水曝日下,各投小針,浮之水面,徐視水底日影,或散如花,動如云,細如線,粗如椎,因以卜女之巧”;山西陽城縣“浮藤蘿絲于水,名曰乞巧”⑤,安徽有看巧云的風俗,太平府“俟云霧乞巧”⑥。乞巧方式雜然紛陳,目不暇接,姑娘們精誠所至,一定會變得更聰明、靈巧的。

一些地區還流傳著望天河以卜米價低昂的風俗。如湖南甯遠縣“七夕夜望天河為來年米賤之征,十一日至十四日河漢複見,年歲不佳,至十五日後複見,群相樂,杜子美詩云:‘米價問天河’是也”①。

七夕,有祭祖的習俗。湖北荊州府“俗又于是夕祭祖彌,謂之迓亡陣,享七日,焚楮薦之,曰送亡。新死者,則于是月朔迓祭,于此夕奠送”②。云南、廣東等地也有七夕祭祖的風俗。七月十五日是中元節,為人們祭祀祖先、懷念亡靈的日子,或稱“鬼節”,有的地方也叫做“七月半”,陝西府谷還⑥ 李文恒:咸豐《瓊山縣志》卷11《輿地四·節序》。

⑦ 劉沛霖:道光《宣威州志》卷2《風俗》。

⑧ 廖大聞:道光《桐城續修縣志》卷3《學校》。

① 《清嘉錄》卷7《巧果》。

② 黃廷金:同治《瑞州府志》卷2《地理·風俗》。

③ 曹德贊:道光《繁昌縣志書》卷2《輿地·風俗》。

④ 劉長庚:嘉慶《漢州志》卷15《風俗》。

⑤ 賴昌期:同治《陽城縣志》卷5《風俗》。

⑥ 黃桂:康熙《太平府志》卷5《地理志·風俗》。

① 徐淦:同治《醴陵縣志》卷1《輿地·風俗》。

② 倪文蔚:光緒《荊州府志》卷5《風俗》。

有個別致的名稱——麻谷節。

清代中元節的祭祀活動往往提前三天或數天已開始,常常要在十四日焚冥衣、楮錢寄往陰間,奇怪的是廣西新業縣卻在十六日祀先。

寺院做盂蘭盆會是清代普遍流行的,在北京“庵觀寺院,設盂蘭會,傳為目蓮僧救母也。街巷搭苫高台、鬼王棚坐,看演經文,施放焰口,以濟孤鬼。錦紙紮糊法船,夫至七八十尺者,臨池焚化,點燃河燈,謂之慈航普渡”③。

北方的祭祀,還有用麻谷表示哀思的。河北祁州,“供麻谷祭墓”④。別處則懸麻谷,山西定襄“以麻谷懸各門首,亭午請而祭之”⑤。所以府谷人把中元節叫做麻谷節,原因在于麻谷是祭祀祖先的主要用品。

山西等地還有做面人的風俗。如陽高縣“十五日墓祭,家家送面人”①。陽城縣“摶面肖麻谷、人物各形,竟祀田祖,並上塚焚紙祀先”②。注意,這里還有祀田祖的內容,我們在其他地區也看到類似情形。逐蝗也是中元節內容之一。如陝西延長縣“中元祭八蠟逐蝗”③。

祭祀祖先,哀悼亡者,定在七月十五日,清人有解釋,在山西武鄉“俗傳地官赦罪之辰”④。朔州人認為“中元地官校籍之辰”⑤。

八月十五日是中秋節,也有叫做“八月節”和“八月半”的,中秋時分,合家團聚,所以還可稱為“團圓節”。

清代的中秋節普遍有吃月餅和水果的風俗。月餅也叫“團圓餅”,不僅自己吃,親友之間還要互相贈送。各地都有拜月、賞月的風俗。清人有“男不拜月,女不祭灶”的說法,拜月由女子進行。有的地方是兒童。拜月前,人們以瓜果、月餅供月,進行祭拜。浙江云和縣“兒童陳月餅,羅拜于庭,謂之拜月”⑥。拜月畢人們要賞月,在皎潔的月光下,舉杯邀明月,吟詩歌唱,品嘗各種瓜果、月餅。賞月者喜登高望月,賞月在一些地區叫做玩月、看月華等。

清人還喜歡以月光卜來歲。有卜來歲元旦的,如山東昌邑縣“以月之明暗,卜來歲元旦之晴雨有驗”⑦。普遍流行的是卜來歲上元節晴雨的。湖北荊州府“此夜之月,關乎來歲元夕,俗有‘云掩中秋月,雨灑上元燈’之諺”①。清代流行著“摸秋”的風俗。安徽繁昌的中秋夜,“婦女聯袂出游,遇菜圃輒竊南瓜為宜男,兆名曰摸秋。亦有中年乏嗣者,親友于是夕亦取南瓜,用鼓吹爆竹餉之,謂之送子”②。湖南永州送瓜有特色,“人有艱嗣者,戚友③ 《帝京歲時紀勝》第27 頁。

④ 王楷:乾隆《祁州志》卷1《輿地·風俗》。

⑤ 王會隆:雍正《定襄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

① 房裔蘭:雍正《陽高縣志》卷2《風俗》。

② 賴昌期:同治《陽城縣志》卷5《風俗》。

③ 洪惠:嘉慶《延安府志》卷39《歲時》。

④ 白鶴:乾隆《武鄉縣志》卷2《風俗》。

⑤ 汪聖嗣:雍正《朔州志》卷3《方輿·風俗》。

⑥ 伍承吉:同治《云和縣志》卷15《風俗》。

⑦ 周來邰:乾隆《昌邑縣志》卷2《風俗》。

① 倪文蔚:光緒《荊州府志》卷5《風俗》。

② 曹德贊:道光《繁昌縣志》卷2《輿地·風俗》。

取南瓜。以一父母具存,兄弟眾盛之稚子,著衣冠乘馬捧瓜,後以一人持棗樹枝,掛香數百炷,鼓吹送至其家”③。這里送瓜用一位“小全人”,還要取“早樹子”的諧音,可謂用心良苦。

士人在中秋節有自己的特殊活動,或攜帶月餅等禮品拜訪師長,或祭祀文昌星和魁星。

寒衣、冬至、臘八與祭灶十月初一是人們為祖先亡靈送寒衣的節日。這時,天氣寒冷,人著棉衣,于是,也掛念祖先會在陰間受凍,就用布或紙做成衣服焚化,送給祖先,使他們溫暖地渡過嚴冬。因此這個節日叫做寒衣節或燒衣節。

屆時,清廷“時享宗廟”,頒憲書,乃國之大典。士民家祭祖掃墓,如中元儀。“晚夕緘書冥楮,加以五彩帛作成冠帶衣履,于門外奠而焚之,曰送寒衣。”這里,寒衣是在門外燒的,實際上清代絕大部分地區要詣先塋,焚寒衣于墓前。寒衣節是清代普遍流行的節日,這還有另外的原因,就是清代除個別地方外,一般都不過十月十五日的下元節,寒衣節就顯得重要了。寒衣節同清明、中元一樣,很多地方有城隍出巡的風俗。

寒衣節還有其他風俗。有祭祖先、土神的;有祀牛、勞牛的,如貴州普安直隸廳“土人祀牛王,食牛以糍糕,即以其余掛之角上”①。廣東佛岡廳“農家以粉糍掛牛角勞牛”②。十一月的節氣——冬至在清代被普遍地作為節日。冬至日是一年中白天最短,黑夜最長的一天,所以又叫長至。此後,進入“數九”,最為寒冷,可謂“冬至”了。冬至節一般“儀如元旦”,在一些地區又稱“亞歲”,它的儀文禮節重于常節,因此清人有“冬至大如年”的諺語。清皇朝重視冬至節。“長至南郊大祀,次旦百官進表朝賀,為國大典”③。地方上,“官府行朝賀禮畢,群相稱賀”④。此節尤為士人所重。冬至日在北半球,越往北越晝短夜長、氣候寒冷,冬至節也是北方重于南方。

清人有冬至節祭祖的風俗,或祀于家,或祭于墓,在聚族而居的地區,像清明和中元一樣,在家廟祭祀祖先。此外,冬至節還要拜孔子、拜老師和尊長。如河南偃師縣“士人祭始祖、拜先師、拜先生”⑤。有的地方還為皇帝祝壽,如安徽銅陵“長至日祝聖壽”⑥。

事實上,清代除士人尤重冬至節外,一般的民人也親友間互相拜賀,稱為拜冬、賀冬。

冬至開始數九,清代還流行數九歌和消寒圖的風俗。對于後者今人略疏,請看《帝京歲時紀勝》的記載:“至日數九,畫素梅一枝,為瓣八十有一,日染一瓣,瓣盡而九九畢,則春深矣,曰‘九九消寒圖’。”

東南還盛行作節令食品。

③ 隆慶:道光《永州府志》卷5《風俗志》。

① 王粵麟:光緒《普安直隸廳志》卷4《風俗》。

② 龔耿光:咸豐《佛岡廳志》卷3《土俗》。

③ 《帝京歲時紀勝》第36 頁。

④ 聶光鑾:同治《宜昌府志》卷11《風土志·鄉俗》。

⑤ 湯毓倬:乾隆《偃師縣志》卷5《風俗志》。

⑥ 朱成阿:乾隆《銅陵縣志》卷6《風俗》。

綜上所述,清代的冬至,是一個包含祭祀、交際、節氣、飲食等多種內容的綜合性節日。

十二月初八是臘八節。上古有臘祭的風俗,佛教傳入中國後,傳說十二月八日是佛祖釋迦牟尼得道成佛的日子,從宋代開始,佛寺在這天行佛事,做臘八粥,並送予施主的風俗,固有的和外來的風俗摻在一起。

每到臘八節,人便早起,根據各地的物產和家庭的經濟情況,用各種米、豆、果品等物做成臘粥,成為節日的主食,或者還要祭祀或饋贈。《帝京歲時記勝》載:“臘月八日為王侯臘,家家煮果粥。皆于預日揀簸米豆,以百果雕作人物象生花式,三更煮粥成,祀家堂門灶隴畝,合家聚食,饋送親鄰,為臘八粥。”

臘八食粥之外,還有很多其他風俗。或鑿冰祀神、貯窖;或作臘肉、臘醋、臘酒、臘水,如荊州府“是日人家汲水貯盎,謂之臘水,釀秫曰臘酒,鹽脯曰臘肉,蓋亦周禮之昔酒,大易之臘肉也”①。人們認為臘八節做的食物經久不壞。而且認為把臘八粥“遍置于花木上,次年無蟲且茂”②。

清廷中頗重視浴佛節,實際對臘八節也很重視。如曾為雍正帝藩邸後改為喇嘛廟的雍和宮,在臘八節,宮內要用大鍋煮臘八粥供佛,喇嘛僧人誦經,然後把粥分給一些王公大臣品嘗。

臘八節還有些人生儀禮值得注意。如河北祁州“童男髠發,童女黔耳”①。湖北隨州“或亦為女郎穿耳問名”②。

臘八節的日期也有特殊者,河北、山西的一些地區是分初五、初八兩部分的,如山西武鄉縣“初五日以干蔓菁及諸豆合煮,名曰五豆,初八日以後棗果作粥,名曰臘八粥”③。山西解州、澤州臘八節不在初八而在初五。杭州的臘八粥,是在十月八日④。

總之,清代的臘八節已普遍流行,這是以飲食為主的節日,其他意義不很明顯。

十二月二十三(四)日的晚上,清代民間有祭灶神的風俗,是灶王節。

該節臨近元旦,有的地方又叫“小年”、“小年夜”,“小除”等名稱。祭灶神的日子,大致來說,北方多在二十三日,南方多在二十四日。特殊情況也是有的,湖北宜昌府二十二日祀灶,二十三日掃屋,而廣東遂溪縣則是二十五日送灶。

清人認為十二月二十三(四)日,灶王爺要升天彙報人間的善惡事,因此人們為他送行,請他吃好的,而為人們隱惡揚善。祭灶時要燃燈,由男子拜祭,口中要說“勿以惡事言上帝”之類的話。但不能保證灶王爺不說壞話,人們便采取一些措施。浙江《云和縣志》載:“二十三日夜祀灶,物用粉團糖餅,謂灶神朝天宮言人過失,用糖牙,取膠牙之意”;有的用酒糟塗抹灶門,醉得灶神不能亂說話,這叫“醉司命”,湖南醴陵就有此俗。陝甘地區祀灶還有用雄雞的風俗,說是送神歸天。為灶神飼馬,常將草剁碎,和上豆① 倪文蔚:光緒《荊州府志》卷5《風俗》。

② 黃卬第:乾隆《成縣新志》卷2《風俗》。

① 王楷:乾隆《祁州志》卷1《輿地·風俗》。

② 文齡:同治《隨州志》卷12《風俗》。

③ 白鶴:乾隆《武鄉縣志》卷2《風俗》。

④ 黃華節:《臘八粥》,載《東方雜志》31 卷1 期。

子,放在旁邊,或者扔在屋頂。

此外,“趕亂歲”、“口數粥”、“照田蠶”的風俗別具一格。照田蠶就是以光照田間示秋報,《永州府志》載:“村落燃火炬照田畝,爛然遍野,以祀絲谷,謂之照田蠶”。蘇州則叫做“照田財”。《永州府志》又載:“煮赤豆作糜,合家同食,雖遠出未歸者,亦分貯之,小兒與童婢皆與,名曰口數粥”。《清嘉錄》認為,這是為了辟瘟氣,如果“雜豆渣食之,能免罪過”。“趕亂歲”之俗,山西《武鄉縣志》說:“武俗娶親正七二八以至六臘皆論利月,惟自十二月二十四日及除日,陰陽家以為百神登天,時無禁忌,名曰趕亂歲。故一切嫁娶,凡早有妨礙者,至此皆不論利月,亦不另擇吉日云”。祭灶也為清廷所重,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皇帝自于宮中祀灶以為常”①。

除了以上介紹的十二種主要節時節日外,清代還有填倉、龍頭、春社、文昌會、花朝、三月“上巳”、浴佛、天貺、重陽等重要歲時節日。

① 陳康祺:《郎潛紀聞三筆》第825 頁,中華書局1984 年版。

第二節木蘭秋狝木蘭秋狝盛典木蘭(Muran),滿語,漢譯為“鹿哨子”或“哨鹿圍”。原本是捕鹿時使用的一種工具,以樺皮或樹木制成,長二三寸,狀如牛角喇叭。用嘴吹或吸,發出“呦呦”鹿鳴之聲,引誘鹿來。有人說是學牡鹿聲,喚牝鹿來,將其捕獲①。清代在今河北省承德市圍場縣境辟出專門的地方,供皇帝打獵,久之便稱這個地方為木蘭圍場,簡稱木蘭②。

秋狝,是中國古代早就有的習俗。春天打獵叫搜,秋天打獵稱狝。《爾雅釋詁》謂:“狝,殺也”。《釋文》明確說:“秋獵為狝”。《注》:“順殺氣也”。《周禮·春官·小宗伯》稱:“狝之日蒞,卜來歲之戒”。《夏官·大司馬》說:“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清史稿》把清代皇帝的木蘭秋狝列為軍禮之一,並引《周官》為依據,說“如是,則講武為有名,而殺獸為有禮”③。其實清代皇帝的木蘭秋狝應是起源于滿族固有的狩獵習慣和後來為維護清朝大一統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傳統。

清代的木蘭秋狝,是在入關前努爾哈赤皇太極和入關後順治各朝經常出獵的傳統基礎上形成的一項國家大典。主要是康熙、乾隆兩朝舉行的,雍正一朝未曾舉行,乾隆之後逐漸廢止。和先輩相比,康熙、乾隆兩朝的木蘭秋狝體現為更加有目的、有組織、有固定地點和時間,遵循一定章程的一種皇帝圍獵活動,也更加隆重和制度化。

木蘭圍場在北京東北一千余里之外,承德市北約四百里,為遼代上京臨潢府所屬的興州地方,清初屬翁牛特蒙古等部④。圍場本身周一千三百余里,南北相距二百余里,東西相距三百余里。順治時期“塞外行圍”已至其地。康熙十六年(1677),當平定“三藩”之亂初見成效之時,這位大清皇帝巡視長城內外,初次在內蒙接受科爾沁、喀喇沁、敖漢、奈曼等部王公貝勒的朝見①。二十年再度巡幸內蒙,繼續接見喀喇沁等部蒙古王公貝勒,並處理有關事務。就在這次巡幸中,有喀喇沁、翁牛特藩王獻地“肇開靈囿”之說和明確提出“酌設圍場”,而且給前往相度地勢的大批官員以各種賞賜②。圍場的設立當以此為始。康熙四十二年又在承德建行宮,四十七年建成。乾隆時進行了大規模的修繕和擴展,成為舉世聞名的“避暑山莊”和熱河行宮。自康熙二十二年起至六十一年止,皇帝每年都離京到避暑山莊巡幸,或再到木蘭行圍。只有康熙二十一年和三十五年因往東北謁陵及追擊噶爾丹未得成行。乾隆帝即位後,自六年起,每隔年一次,十六年以後一年一次,巡幸避暑山莊或到木蘭秋狝,直到嘉慶四年(1799)逝世為止③。

① 姚元之:《竹葉亭雜記》卷3。

②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16。

③ 《清史稿》卷90《禮志九》。

④ 《清史稿》卷90《禮志九》。

① 《康熙起居注》第1 冊,頁327—328。

② 《熱河志·圍場一》卷45《康熙起居注》第1 冊,第686—687 頁。

③ 乾隆在位六十年,自六年起,不但隔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到避暑山莊,而且嘉慶四年逝世前為太上皇三年,也年年到避暑山莊。

所謂木蘭秋狝,其真正的含義是到木蘭圍場行獵講武。但是清代以避暑山莊為第二個都城,凡是到避暑山莊及其附近巡幸、集會和處理政務、消遣游樂都和行圍一樣泛稱為木蘭秋狝。實際上不都是行獵。乾隆帝到避暑山莊持續近六十年,僅六年至五十六年中,有四十次秋狝④。

木蘭秋狝頻繁舉行,包括的內容很多,然而其目的性,康熙帝只說是為習武訓練,實際還有別的。他在生平最後一次行圍時強調,從前有人“以朕每年出口行圍勞苦軍士條奏者,不知國家承平雖久,豈可遂忘武備”。然後列舉清軍平定噶爾丹、策妄阿喇布坦等,“立功絕域”的業績,歸結為“皆因朕平時不忘武備,勤于訓練之所致也”①。還有一個是在木蘭秋狝時接見蒙古四十八旗的領袖,加強對塞外民族的控制②。乾隆六年准備第一次木蘭秋狝,宣稱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遵循祖制;二是習武練兵,三是懷柔蒙古。因為在此之前監察禦史叢洞上奏,以“第恐侍從以狩獵為樂”和“紀綱整肅,營務罔弛”為由,請求“暫息行圍,以頤養天和”。乾隆帝針鋒相對指出,“古者春菟,夏苗,秋狝,冬狩,皆因田獵以講武事。我朝武備超越前代,當皇祖時屢次出師,所向無故,皆因平日訓肆嫻熟,是以有勇知方,人思敵愾。若平時將狩獵之事廢而不講,則滿洲兵弁,習于晏安,騎射漸至生疏矣。皇祖每年出口行圍,于軍伍最為有益,而紀綱整飭,政事悉舉,原與在京無異。至巡行口外,按曆蒙古諸藩,加之恩意,因以寓懷遠之略,所關甚钜”。他還為乃父雍正未曾舉行木蘭秋狝辯護說:“皇考因兩路出兵,現有征發,是以暫停圍獵。若在撤兵之後,亦必舉行。”于是乾隆把他的木蘭秋狝目的羅列為,“朕之降旨行圍,所以遵循祖制,整飭戎兵,懷柔屬國,非馳騁畋獵之謂”③。這番言論基本上反映了他們秋狝的目的,所差的就是從康熙帝到乾隆帝,都否認他們有以“狩獵為樂”,或為“嬉游而來”④。但是有時的確以此為目的,或夾雜這樣的目的。

有清一代舉行木蘭秋狝,經曆了由簡單到複雜的過程。康熙帝即位之初,比較樸素,僅規定皇帝行圍駐所設護軍統領、營總各一人,率將校先往度地勢,或備院設行營,建帳殿。繚以黃髹木城,立鹿門,覆以黃幕。其外為網城,宿衛屯置,不越其所。十年,罷木城,改黃幔①。十六年,康熙帝首途內蒙,以巡閱邊外調喀喇沁郡王紮什、公烏忒巴喇並塔布囊西達等率兵丁一千五百名為向導②。二十年確定了木蘭圍場的地點。二十一年制定行獵紀律,康熙帝下令每年派兵一萬二千人,分三班,一次四千人,于四、十、十二月,赴口外行獵。部院衙門官一並參加“嫻習騎射”③。二十二年,康熙帝出古北口行獵,至木蘭圍場,置行官,張黃幔,舉行盛大宴會,宴請和賞賜蒙古王公台吉、蒙古眾官兵及管領圍場的蒙古王公台吉等④。二十三年,由黑龍江將④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