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中古時代-清時期 11

③ 乾隆《大清會典》卷75。

④ 即進口率4%,出口稅率初為1.6%,後改為2.6%。參見《財政年鑒》上冊,頁407,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

⑤ 《聖武記》下冊,頁473,中華書局1984 年版。

⑥ 《嘉慶戶部則例》卷61,頁18。

① 《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② 《聖武記》下冊,頁473。

③ 《聖武記》下冊,頁473。

清前期的財政支出和審計在封建專制的財政體制下,財政支出與審計是清前期曆朝君臣治國的重點。通過對財政支出與審計的管理,清朝控制了國家財力的分配,調節中央與地方的財力流動,以利于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經過多次調整,清前期對財政支出立定有比較固定的項目。據《清會典》所載:“凡歲出之款十有五,一曰陵寢供應之款;二曰交進之款;三曰祭祀之款;四曰儀憲之款;五曰俸食之款;六曰科場之款;七曰餉乾之款;八曰驛站之款;九曰廩膳之款;十曰賞恤之款;十有一曰修繕之款;十有二曰采辦之款;十有三曰織造之款;十有四曰公廉之款;十有五曰雜支之款”①。以上十五項,如按財政支出的性質和用途大致可劃分為皇室經費、官俸支出、軍費支出、工程與驛站經費、科場學校經費等五大類別。

皇室經費系指清朝皇帝及其家族開支的費用。舉凡陵寢供應、宮廷修繕、采辦織造和內務府經費,均被列為重要項目。經費來源除皇產貢賦、官莊地租外,部分是由戶部指定從各省財政稅收中解撥的稅款。清朝定都北京初期,由于戰爭的破壞,財政入不敷出,皇室開支較省。據康熙二十九年(1690)的文件記載:“明光祿寺每年送內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余兩,今每年只用三萬余兩。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余斤,今只用六百七十八萬斤。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萬余斤,今只用百萬余斤。各宮床帳、輿轎、花毯等項,每年共用銀二萬八千二百余兩,今俱不用”②。其中如光祿寺支用錢糧三萬余兩,僅為明代的八分之一③。然而自乾隆以後,隨著皇室生活的奢侈腐化,皇室經費開支不斷擴大。康熙帝時六次南巡,往返用度都由皇室財政支付,沿途並不鋪張,所費僅一、二萬兩。但至乾隆年間,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統計,僅采辦、織造與內務府等經費銀已達八十二萬一千零六十四兩①。另外,乾隆帝六次巡游江南,每處所費竟在二、三十萬兩以上,與康熙帝相比,不啻超過十倍。皇室經費的惡性膨脹,至乾隆嘉慶後期已成財政腐敗痼疾。

官俸之出是財政支出的主要項目之一。清前期官俸支出包括官吏的俸食、恩賞、養廉、公費等項。俸食是官吏的正薪,按爵位、職稱大致可分為四種,一是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最高者是親王,歲銀一萬兩;世子六千兩;郡王五千兩;長子三千兩;次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五百兩;鎮國將軍一等四百一十兩,二等三百八十五兩,三等二百六十兩..最少者① 乾隆《大清會典》卷19《戶部》。

② 《清朝文獻通考·國用考》。

③ 《清朝文獻通考·國用考》。

① 《聖武記》下冊,頁476。

是宗室弓騎尉八十五兩②。除歲俸銀外,還給俸米,每俸銀一兩,給米一斛③。二是公主格格之俸,共十四等。其俸銀從歲支四百兩至一百三十兩不等。三是世爵之俸,共二十等。規定公,一等七百兩,二等六百八十五兩,三等六百六十兩;侯,從六百三十五兩至三百六十兩不等;伯,從五百三十兩至四百六十兩不等;子,從四百三十五兩到三百六十兩不等;男,從三百三十五兩至二百六十兩不等;每俸銀一兩,給俸米一斛④。四是百官之俸。其中八旗武官俸九等,文職官俸十等,綠營武官俸九等,外蒙古官俸九等,四爵官俸六等。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二品一百五十五兩,三品一百三十兩,四品一百零五兩,五品八十兩,六品六十兩,七品四十五兩,八品四十兩,九品三十三兩一錢,從九品三十一兩半。每銀一兩,給米一斛。在外文官不給俸祿米⑤。恩賞是正俸之外的臨時性特殊支出。乾隆年間曾不定期恩賞八旗駐防官兵口糧,每次用銀不下三十五、六萬兩。養廉銀則是正俸之外規定按職務等級每年另給官吏的銀錢,又稱為公廉銀。雍正以後,養廉銀數額也有固定,與正俸無異。據統計乾隆間文職養廉銀三百四十七萬三千兩,武職養廉銀八十余萬兩①。公費是以辦公費為名,給各官吏額外補貼的支出。規定按官職每月給公費銀五兩至一兩不等,歲額約在一、二十萬兩左右。清初國家機構較簡,官俸支出僅二百余萬兩。以後隨著官僚機構的龐大,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官俸支出已經達五百四十三萬余兩,約占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八②。軍費是清朝最大的財政支出項目,按其性質和用途,主要有戰爭經費和經常性的兵餉。經常性的兵餉包括官兵的年餉、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等費用。清代前期八旗京營合巡捕五營和駐防兵為二十余萬,綠營順治初建時有六十六萬人,康熙時為五十九萬余人,乾隆二十九年(1764)為六十三萬人,八旗綠營總兵員數額約八十六萬左右③。兵餉依餉章規定,高的如八旗親軍、前鋒、護軍,每人月給餉銀四兩,年支米四十八斛;低的如八旗步軍月給餉銀一兩五錢,年支米二十四斛,綠營步兵月給餉一兩五錢,月支米三斗④。因此,清代每年撥給八旗、綠營的兵餉占每年財政支出的一半。據載,清初的歲出二千七百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八十八兩,而兵餉占一千三百四十九萬二千七百五十五兩⑤,占總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九點二。乾隆三十一年② 《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③ 《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④ 《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

⑤ 《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

① 《聖武記》下冊,頁475。

② 《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③ 《清史稿》卷130—131《兵志》一、二。

④ 《大清會典事例》卷254—255。

⑤ 《廣陽雜記》卷2。

(1766)兵餉增加至一千七百余萬①, 約占歲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戰費的數額也相當大。據乾隆朝的不完全統計,准回之役費帑三千三百余萬兩;兩金川之役達八千余萬兩;台灣之役八百余萬兩;廓爾喀之役一千余萬兩,總額已在一億五千萬兩以上②。這種龐大的軍費支出,已非常規的財政收入所能承擔。清朝往往以開例捐輸、商人報效、鹽斤加價等辦法解決。

工程與驛站經費,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內廷工程以及驛站交通等費。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與海塘的工程費,其中主要是治理黃河水患。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縣征發徭役,義務修河,並無專項支出。乾隆時河工經費始由財政撥款,歲修、挖修經費均有定額,約三百余萬兩;嘉慶時續增至五百萬兩③。至于大工系指江河大決口的臨時性工程,往往另行專案奏明辦理,其經費實報實銷。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帶的海防工程的費用,其費用除部分征之于民外,尚由田賦地租及各省鹽運司撥解支付。驛站是清前期傳遞公文和軍事命令的機構,按各地程途遠近及沖僻,分設驛、站、塘、台、所、鋪等④,預備人役與車馬等交通工具,經辦交通傳遞事項。傳遞文書軍報,按程途遠近,分別規定期限,如有延誤者查明治罪。驛站經費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撥給驛站的經費,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載,驛站錢糧約二十萬兩⑤。

科場學校經費,主要包括科舉考試以及各類學校經費。各省舉辦鄉試,京師舉辦會試廷試,三年一次,這些科場經費各由戶部撥解銀兩。各類學校除京師的最高學府國子監及各省府學、州學、縣學外,各地還有官學、書院、義學、社學等。這些學校的經費來源除學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錢糧廩膳津貼費用。科場學校廩膳等銀,在清前期財政支出中沒有固定額數,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載,該項錢糧銀為一十四萬兩①。

在機構與制度建設方面,清在繼承明代傳統制度的基礎上,加強了都察院對財政的審計與監察的權力。雍正元年(1723),合並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統管下設十五道監察禦史,與六科分掌監察,使之成為負有對政治經濟監察與對財政審計、稽查權力的組織形式。

在這種新的財政監察體制下,自雍正年間開始,都察院把財政審計權與經濟監察權力合並在一起,加強了對財政收支的管理。根據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對財政支出的監察方面,擁有審查會計,注銷案卷,檢核庫款,監放口糧,彈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驛站錢糧等權力。舉凡財政會計部門的① 《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② 《聖武記附錄》卷11,頁470。

③ 《續清朝文獻通考》卷69《國用考》。

④ 光緒《大清會典》卷86。

⑤ 《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① 《清史稿》卷126《食貨六》。

會計報告、奏銷冊必須經都察院審核,檢查無誤,方可奏銷;凡財計部門所使用的帳簿、冊籍、憑證及各項錢糧的出納,都察院均有權過問。如發現貪汙盜竊事件,都察院必須予以彈劾,並“會刑部大理寺朝審”②。可見,從組織和職權上看,都察院的權力大于以往朝代的禦史,對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抑制貪汙也產生了較大影響。

乾嘉後期財政的腐敗乾隆後期,隨著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發展與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對財政的審計、監察也日趨衰敗。都察院的禦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錢財為目的,對財政的審計、監察已多無所作為。一些財政審計、監察禦史甚至與戶部財政官員里應外合,相互勾搭,行賄受賄,貪汙盜竊。在這種情況下,財政支出猛增,乾隆時期各地貪汙鹽引,侵占或冒領賑糧,嘉慶時期各地虛收稅糧,冒領庫銀,貪汙河工款的案件層出不窮。反映在財政管理上的弊端與矛盾日益突出,各項苛征雜斂的搜括形式不斷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財政制度的腐敗與沒落。

為了抑制財政腐敗現象與貪汙之風的蔓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訂和增定一系列懲貪的法律條文。繼乾隆十三年(1748)改訂貪官《賠償帑項納贖例》①後,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盜倉庫銀錢入已例》,明確規定貪汙千兩以上者仍依雍正“舊例處斬”,對千兩以下者分別三種情況加重予以懲罰②。針對貪官汙吏相互勾結、通同作弊的特點,在查處貪汙案中還實行了“連坐”之法。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肅布政使王亶望與總督勒爾錦、知府蔣全迪等相互勾結,“折捐冒賑,朋分公帑”達數百萬兩。由于這是一起通省官員多被卷入的集體貪汙案,因而遲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無一人舉發陳奏”③。當這起大貪汙案敗露後,乾隆帝決定推行“連坐之法”,予以堅決打擊,除總督勒爾錦被“賜令自盡”外,總計“處死”“擬死”者四十七人,前後參與此案被“革職拿問者”多達八十二人①。這種加強法治、重典懲貪措施,對于貪汙舞弊之風的泛濫曾一度起到約束與警戒的作用。然而隨著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來清理財政、重典懲貪的措施已難以堅持下去。在貪風日盛,“帑項日絀”、“國用不足”的情況下,各種苛征雜斂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矛盾的激化與財政的腐敗。“捐納”原是以授予官爵獲取捐款的特殊財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為常② 乾隆《大清會典》卷69,《都察院》。

① 《清朝文獻通考》卷200《刑考》六。

② 《清朝文獻通考》卷199《刑考》五。

③ 《清高宗實錄》卷1140—1146。

① 《清高宗實錄》卷1140—1146。

例,變為戶部經常性的專項入款。舉凡文武生員、內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職銜、加級、記錄、封典等的捐納。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納銀五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三十五兩,約占當時戶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②。凡遇軍需、河工、災賑,清朝又鼓勵商人捐輸銀兩,稱為“商人報效”,並也逐漸成為補助財政收入的款項。據載僅兩淮鹽商江廣達、洪箴遠等“公捐銀兩”達一千三百余萬兩③。“及嘉慶初,川楚之亂,淮浙蘆東各商所捐,自數十百萬,以至八百萬,通計不下三千萬”④。在鹽商巨額進賄下,又以食鹽可以“加價”、“加耗”(增加夾帶)⑤方式,把鹽稅轉嫁至廣大消費者身上。此外,田賦征收中的苛斂也日趨嚴重。“乾隆初,州縣征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①。可見田賦浮收日重,康熙時的“永不加賦”的稅制,也已日趨破壞無余。

財政稅制的破壞和租賦負擔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農破產。封建國家直接掌握的納稅丁戶急劇減少。流民問題的嚴重,錢糧稅源的枯竭,又使財政危機日趨激化。及至乾隆末年,財政“虧空”已成為矛盾的焦點。據載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後二十余年間已“虧空”銀八十三萬兩②。嘉慶帝繼位後對此屢欲“嚴飭查辦”,但收效不大。嘉慶四年(1799)大貪官和珅被賜死,據筆記記載籍沒其家產的清單所載,擁有赤金五百八十萬兩,元寶銀九百四十萬兩,當鋪七十五座,銀號四十座,地產八千余頃及其他財寶等③。家產總計不下八億兩,相當于和珅當權二十年中清政府財政總收入的一半。此數過分誇大,但也可見和珅贓銀之多。嘉慶帝曾想以此為轉機,把各項財政收入集中到國庫的總收入中來,以利于實現財政收支的平衡與好轉,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經濟環境下,這種懲治個別貪官的措施已難以扼制貪汙的蔓延。籍沒大貪官和珅家產後,社會上雖有“和珅跌倒,嘉慶吃飽”之說,但財政仍未見好轉。封建國家的財政“虧空”現象有增無已。據載嘉慶十七年(1812)各省積欠正項錢糧及耗羨雜稅達一千九百余萬兩之多,“屢經飭催,報解寥寥”④。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戶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戶部的賦稅已達到二千九百四十余萬兩①,等于當時每年財政收入的一半以② 羅玉東:《中國厘金史》上冊,商務印書館1936 年版。

③ 徐世昌等:《清鹽法志》卷153—155。

④ 《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⑤ 《清朝通典》卷12《食貨·鹽法》。

① 《清史稿》卷121《食貨》二。

② 《東華續錄》嘉慶11。

③ 薛福成:《庸庵筆記》卷3。

④ 《東華續錄》嘉慶34。

① 《清宣宗實錄》卷323。

上。

財政稅收是封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伴隨著嘉慶道光時期財政機構的腐敗與財稅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國家的財政處于入不敷出的拮據狀態。

第四節漕運明清兩代的漕運清代漕運,沿襲明代舊制,因而明清兩代的漕運,有許多共同之處。

第一,在運法上,明清兩代都以軍運為主。明代曾有支運、兌運和長運等三種辦法,最後以長運作為定制。所謂“長運”法,實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兌”,就是由官軍擔任漕糧的全部運輸,但需在兌運時,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為“渡江費”。清代承襲的,正是這種運法。

第二,明清兩代漕運都以河運為主。明初曾實行過短時期的海運,但在永樂十三年會通河開成之後,河運漕糧,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運的發展過程,據史載:“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複,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複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雇商轉船漕京師,民咸稱便。河運自此遂廢”①。

第三,明清兩代的漕糧總額,基本上都穩定在每年四百萬石。清代漕糧征收的名目繁多,大體上與明代一樣,都分為正兌、改兌、白糧、改征、折征等五大類。“正兌”,指各省漕糧直接運輸到京倉者。據《清史稿》記載,正兌米原額為三百三十萬石,乾隆十八年實征二百七十五萬石。“改兌”,指各省漕糧輸至通州倉者,原額七十萬石,乾隆十五年(1750)實征五十萬石有奇。以上兩項,以征米為主,但在河南、山東兩省,因當地所產,也征小麥和黑豆。“白糧”,指征收蘇州、松江、常州、太倉、嘉興、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額二十一萬石,實征不過十萬石有奇。“改征”,指改變對某地征收的種類和數額,但這種改變,全憑皇帝的特旨,沒有一定的成規。“折征”,指原征實物,但折成銀錢交納。“減征”,系指某地受災,不能征本色實物,而改征折色,即銀兩。或者將離水次最遠縣份的漕糧,酌量減去,分撥其他縣份征收。另有所謂“民折官辦”,指對民戶征收銀錢,而由官府用其他辦法以實物交公。漕糧作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這是明清兩代漕糧的共同特點,也是漕糧與一般田賦的不同之處。

第四,糧戶除了完納漕糧正額之外,還必須承擔漕糧運輸過程中的全部費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對漕糧的質量要求是干圓潔淨。除了漕糧正項之外,還要交納隨漕正耗,作為京通各倉和沿途損耗的補償。按規定,正兌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兌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稱為“耗米”,由于隨著正米入倉,又叫“隨正耗米”。一般講,官定的① 《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加耗率,已經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實際上加耗日增,江浙、兩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①。

第五,明清兩代漕運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體相同的。官吏的貪汙舞弊和政府的橫征暴斂結合在一起,橫征暴斂為貪汙舞弊提供了機會,貪汙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橫征暴斂,因而從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國計日貧”。連擔任漕運總督多年的楊錫紱也不得不感歎“錮弊難除”②。

第六,在清代漕運中,運軍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運軍即運輸漕糧的軍丁,是漕運的主要依靠力量。這種運軍的情況比較複雜。

明代漕運,主要由各地衛所軍士承擔。清代取消衛所制,將軍士編為承擔漕運的運軍。康熙初年規定各省衛所額設運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規定漕船出運,每船僉丁一名,余九名以諳練駕馭之水手充之。後來又增僉本軍子弟一人為副軍③。清政府對運軍的人身控制很嚴。運軍隸屬衛籍,遇五年一編審。雍正初年停編審之後,“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審”④。運軍屬各省糧道掌握,凡僉為運軍,必須親自押運,若以子弟代替,運軍及代運人都要發邊衛充軍。而且,運軍須有保結,所謂“一軍無保,不准僉軍,一軍有欠,眾軍同賠”⑤。

運軍奔波于河上,風雨兼程,倍嘗勞苦,境況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①中說:“以臣所聞,弁丁有水次之苦,有過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所謂“水次之苦”,一是“買幫陋習”。漕幫有高低貧富之別,“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窮必欠。當僉運時,富弁行賄買幫,費至二三百金。貧弁坐得低幫”。于是“貧弁處必欠之勢,而富弁甫僉運,已費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規”。衛丁承運時,有衛官幫官常例,每船二三兩不等,有糧道書辦常例,每船四五兩、八九兩不等,至府廳書辦,各有常規,常規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禮,只要漕院糧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兩十兩不等。還有刑廳票差,每船一二兩不等。“其名目則或查官丁,或查糧艘,或查修舟,或查日報,或查開幫,或提頭識,名目數十,難以枚舉。”間或有所謂“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幫,書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糧道及刑廳處坐催,由刑廳差人代為斂費。這樣,“船未離次,已費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糧”。按舊例由布政司派給運軍的行月錢糧,行文到各府縣支領。但每船要送書辦六七兩不等,否則派撥遠年難支錢糧及極遠州縣。州縣糧書還要需索每船二三兩不等。所以,運軍雖有“十金之糧,無五金之實”。以上三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②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楊錫紱奏議”。

③ 《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④ 《清史稿》卷120《食貨·戶口》。

⑤ 《清朝文獻通考》卷43《國用考·漕運》。

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

項,是運軍在漕船尚未離開水次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經過長途航行,一旦抵達通州,需到倉院糧廳大部云南司等衙門投文,每船須費十兩。因都由保家包送書辦,保家從中另索每船常例三兩。二是“胥役船規之苦”。坐糧廳總督倉院京糧廳云南司書房等,各索常規每船可至十金。還有“走部代之聚斂,其不送者,則稟官出票,或查船遲,或取聯結,或押取保,或差催過堂,或押送起來,或先追舊欠,種種名色,一票必費十余金”。三是“過壩之苦”。過壩時,有委官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蕩等費,每船又須十余兩,“而車戶恃強,剪頭偷盜,耗更不貲”。四是“交倉之苦”。交倉時,有倉官常例,還有“收糧衙門官辦書吏馬上馬下等等名色,極其需索,每船又費數十兩。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雖經奉旨題革,今又改名複用,小歇家改名雇長,大歇家改名住戶,借口取保,每船索銀四五兩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無送者刁難阻凍”。五是“河兌之苦”。河兌法本來為了收交兩便,然而仍然發生踐踏、偷盜、混等、搶籌等種種難言之弊。以上五項,是運軍在漕船抵通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過淮之苦”,指“積歇攤吏書陋規,投文過堂種種諸費”,每幫過淮漕費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這是運軍在漕糧運輸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這段文字,將運軍在運糧過程所受到的各種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來。真是“勢要官胥,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朘剝日深”①。發生在整個運糧過程中的種種敲榨勒索,必然會影響漕運的順利進行,清政府曾不斷設法克服這些弊病,然而終清一世,未見奏效。

運軍是漕運的主力,所以運軍的待遇問題,是清朝廷十分重視的漕事要務。

運軍能得到屯田,作為衣食之資。實際上這是明代衛所屯田的繼續。清代規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頃。漕船原額一萬零四百五十五艘,嘉慶時,實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擔運糧任務的漕船大體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裝載糧米五百石,總數能運三百余萬石。用于運糧的衛所旗丁有六七萬名,分配給運軍的屯田約六百三十多萬畝。其中山東有六萬多畝,江蘇、安徽有四百二十五萬余畝。但是,運丁“得田不能自耕,勢必召佃收租”。甚至“輾轉相售,屢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楊錫紱的奏疏中,已經出現了負債累累的“疲幫”①。

運軍還能得到行月錢糧,其數額各省不一,一般每名運軍支行糧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糧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價每石銀一兩四錢。

運軍從屯田和行月錢糧上所得,僅能養家糊口,根本無法滿足各種名目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① 《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的勒索。于是,他們就將各種盤剝再轉嫁到納糧農民的身上。在清代漕運中,運軍敲榨納糧農戶,激起農民不滿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甯衛運軍擅自加征行月二糧,激起百姓反對,結果耆民倪拱辰、陸德秀被害。知縣潘師資憤慨地說:“正供額賦誠不得已,此行月糧何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無漕則無運費,何用加行糧為?”對于早已交納永折漕銀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況那些“有漕有運”之地呢?對此,錢大昕評論說:“以不堪加之縣,出不應派之糧,供不應給之衛,敲骨竭髓,徒資群蠹瓜分、酌酒、陸博之資,民實不服。”② 順治七年(1650),江南蘇州府常熟縣還發生運官率領運丁“毆官藐運”的事件。當時有儀真衛運官崔邦泰領運常熟,他統率悍丁“玩漕勒贈,苛索無厭”,常熟知縣瞿某敦請速兌,崔邦泰等竟“聚眾鼓噪,各持棍械,毆辱印官,乘機搶掠”,釀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來,“國家之待運軍,為不薄矣”。“舡只則有修理風蓬銀兩,安家則有坐糧,水手則有月糧,路費則有貼備,回南則有羨余,解給各項支銷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糧之外,還有加四耗贈,比兌時,每石再加濕潤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滿足運軍的利欲,還要“巧恣需求”。①于是,清朝廷為了保證漕運,盡量優待運軍,而漕運官吏又千方百計地到運軍身上搜括,運軍再將各種勒索轉嫁到納糧農民身上,就這樣形成惡性循環。而受害最深的當然是承納漕糧的農民。正如任源祥所說:“今之有轄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運軍者乎,運軍之常例,有絲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②總之,清代漕運與明代不同之處,僅在于官收官兌更加突出,因而運軍問題,往往成為清廷議論漕運的焦點。任源祥曾建議:“欲惠百姓,自運軍始;欲飭運軍,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③如此推本尋源,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藥方。清代漕運完全依靠官收官兌,依賴軍運,因而在明代漕運中已經暴露的運軍問題,更加明顯,更加嚴重。

清代漕運的弊端縱觀有清一代漕運,弊竇百出。

在漕糧的征收上,有所謂“撥花”,即在派兌時,奸棍劣衿與衙門書吏、運船官弁串通一氣,故意將一石米撥分幾軍,使納糧農戶受盡往來顛倒之② 錢大昕:《潛研黨文集》,《記加征省衛運軍行月糧始末》。

③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586 頁,《奉旨禁革漕運積弊告示》。①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586 頁,《奉旨禁革漕運積弊告示》。②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③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累。

有所謂“做樣”,即有奸棍串同運軍,搶先出兌,故意多出“贈耗”銀兩,使後來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謂“押兌”,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從中索取耗銀。有的在百兩耗銀中公然索走二十兩。

糧米過斗時,還有所謂“踢斛”、“淋尖”、“樣米”,以及“三笆三湧三捧”種種惡套。另有所謂“伍長酒錢”、“裝載船錢”、“倒籮錢”種種名色。

僅漕糧加耗一項,有增無減。如“昆山一縣,正米百石,有加耗銀至六七十兩者”。而當地米價每石不過六七錢,“今耗銀至六七十兩,是正米百石,耗贈亦百石”。在這樣沉重地敲剝之下,農民“皆深自逃匿,惟恐為人魚肉”①。

本來按漕運則例規定,江南每船受兌五百石,解至京通,交倉四百石,這是在所兌米中已經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縣征收時,卻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納漕糧的小農更害怕“轉廒”之苦。因漕糧是冬兌冬開,立有准限。

各處糧印官在漕船未到時,即通令百姓交兌,交兌後仍令糧戶管廒,待船到時複又交兌,使糧戶于贈耗使費之外,再受賠補苛索。“以致民間賣男鬻女,無可告訴”。收漕胥吏為了索取錢財,唯視賄金之多少,先令富戶交糧,貧窮糧戶則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動,終日守護糧堆,若遇風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貧苦農民“被重複科征,納而又納”,實在交納不起漕糧的:“一年之內,血杖死者,盈萬盈千”①。

清代漕糧,以江浙為重,造成了江浙地區的貧困。俞樾曾這樣描述:“蘇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過十畝。倚山傍湖,旱潦難均,即豐稔之歲,所得亦自有限。而條銀漕白正耗,以及白糧經費、漕贈、五米、十銀、雜項、差徭,不可勝計。而仰事俯育婚嫁喪葬,俱出其中。終歲勤動,不能免鞭撲之苦。”“耕田輸納之民艱難實甚。”②為了保證漕糧平安無誤地運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設法堵塞漏洞,盡管如此,依然是弊端叢生。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龐大的督運漕糧的官僚隊伍,來保證漕運的正常通行,結果適得其反,成為漕運的負擔。

清代設置的督漕官吏有漕運總督(簡稱總漕)、巡漕禦史、督撫(有漕糧省分的督撫)、糧儲道(簡稱糧道)、監兌官等。這些都是專理漕務的官員。漕糧的征收,以縣為單位,設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務。漕糧的運輸中,設立押運官、衛所守備、領運千總、隨幫武舉、什長、本軍、副軍、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世儀《漕兌揭》。

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徐旭齡《厘剔漕弊疏》。

② 俞樾:光緒《川沙廳志》卷四《湯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總督(簡稱總河)、閘官、標夫、淺夫。漕糧的收儲有倉場侍郎、坐糧廳、大通橋監督、倉監督、稽查官等。這樣龐大的官吏隊伍,專門為漕運四百萬石糧食的督催,是綽綽有余的。但是“各衛本幫千總領運足矣,而漕臣每歲另委押運幫官,又分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糧道督押足矣,又別委同通為總運。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趲足矣,又有漕委督撫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澱津,不下數百員。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無濟公事,然不得不借幫丁之脂膏,以酬屬員之奔競,且為保舉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為人擇官,多方以耗剝之”。冗官必然誤事。如:淮安盤糧,漕臣不去親查米數,而“委之弁兵”,通州上倉,倉臣不去親驗米色,而“聽之花戶”。“兩處所費,數皆不資”。就這樣,清廷官吏都視漕運為“利藪”,爭逐不已。而各級漕司官吏則人浮于事,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貪汙風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亂狀態。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負擔。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來規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謂之“歲造”。修船所用價銀,按地方之遠近,時間之久暫為差。費用來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軍地征十分之三,備給料價。如不足,則征軍衛丁田以貼造漕船。十年限滿,由總漕親驗,實系不堪出運,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許舊船在通州售賣。漕船大部分在清江關成造,“自儀征逆流抵淮,四百余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後複渡大江,道經千里,到次遲延”。實在是勞民傷財。負責修船的官吏,“或詐朽壞,或修造未竣詐稱已完,或將朽壞船冊報掩飾,或承造推諉不依限竣工”,弄虛作假,從中取利。本來,漕船長年航行,不免有遭風沉溺之事,而運丁因貪圖私利,多攜土宜,攬載客貨,夾帶愈多,漕船難承重荷,損壞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頻繁。另外,運河南北水勢相差甚大,如果船身過大,掉挽困難,清政府曾規定酌量減小漕船尺寸,但江蘇、廣東兩省漕船,因運丁貪圖夾帶,務求廣大船身,結果,“載重則行遲,行遲則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數丈守候旬日者”①。“漕船建造修葺,其費有經常,有額外”,嘉慶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賠累日甚,清政府決定每船除例給二百零八兩外,複給銀五百九十余兩。以此可見清王朝為了維持這麼一支龐大的漕運船隊,僅修船一項,就要“年糜國帑數十百萬”①。

再次,漕船在航運沿途受到的各種苛索,是清漕難以克服的痼症。漕運“沿途有總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撫委、河委等官,陋規饋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費,湖口有放水之費,淮上盤糧有兵胥比對之費,通州卸米有經紀驗收之費,又過壩過閘,在在需索,奸徒放帳,被誘百端”。于是,“幫丁等無計補累,勢必滿攬客貨,致誤程期。甚且挾制州縣,勒增兌費”。而① 《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① 《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地方官吏則“苛取病民,任意朘削”②。

漕船自南方而來,過淮是一大關。雍正時,糧船過淮的陋規,已經是“一幫費至三四百金者”,清廷雖然命令淮安的漕運官司,嚴飭屬下,不許“向旗丁額外需索”,除了夾帶私鹽及違禁物品以外,“不得過于吹求,以致糧運遲滯”③,但並不見效。在清代漕運中,所謂“過淮之費”,有增無減,成為一大難關。

漕船渡黃河,又是一關。由于“汎地弁員不顧風色水勢,混行催趲”,糧船渡黃之後,到白洋河及台莊八閘,由于逆流水急,必須添雇人夫,于是“弁兵串同人夫勒索”④。尤其是承擔漕運主要任務的江浙糧船,路遠迢迢,由鎮江出口時,豎起桅篷,就受到催漕官員以查看為名的“借端需索”,加上過淮、過黃、抵津、抵通,關關受欺,層層盤剝,更是慘苦。

各省糧船北上,每遇過閘過壩,以及急溜淺阻的河段,必須用人力挽拽。沿河兵丁經常把持包雇,他們或者以老弱充數,或者橫索雇值,“借端抑勒”,使運丁“深為苦累”。清廷曾規定糧船“雇募纖夫,聽運弁自為酌辦”①。而且對于由天津轉衛的河段,由每一州縣常設夫頭十余名。從山東韓莊以南,由于閘多水溜,需夫較多,令山東巡撫分三段,每段設夫五百名,隨時受雇,“事竣仍令歸農”。至于江南、江西兩省,漕船一入瓜儀,即需添備短纖,常設五百至八百名,每夫五十名,設夫頭一名,“選派土著民人充當”,並且“給與執照”,即使“散夫亦給與腰牌,隨時查驗”,“遇有面生可疑者,即令攆逐”②。清廷的規定如此細密,可見沿河雇纖的漏洞之大。

漕船抵通州,終于完成運輸任務,然而最後的種種勒索也在這里發生。

按照常例,抵通州糧船要向坐糧廳交納兩種茶果銀兩,一種叫“倉茶果”,“系供倉場各衙門書役飯食,並辦公雜費”。一種叫“皇差茶果”,“每大米船交銀十兩,小米船交銀七兩,每年通幫共四五萬兩,向系坐糧廳陋規”。後來覺得“皇差”名目不佳,改稱“廳茶果”③。同時,旗丁須雇募剝船,每百里給飯米一石,耗米一石。還有石壩經紀乘機勒索斛費,竟“每船至三十金”④。漕船進倉時,又要遇到倉場胥吏的慣用故伎,如淋尖、踢斛等等。更有一種所謂“撥運”。即糧船到通後,由倉場官員坐派,將糧米運至離京通各倉較遠的圓明園、沙子營及新城、薊、易等處。這也成為“奸胥射利”的手段。本應輪幫挨派,胥吏卻唯視納賄多少,任意先後,抽幫撥運。

② 《清宣宗實錄》卷302。

③ 《清世宗實錄》卷77。

④ 《清世宗實錄》卷103。

① 《清高宗實錄》卷578。

② 《清高宗實錄》卷1022。

③ 《清高宗實錄》卷135、393。

④ 《清世宗實錄》卷108、45。

清代漕運,不外乎征收、運輸、收倉三大環節。在這三個環節上產生的各種弊漏,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終清一世,所謂“剔除漕弊”的議論,喋喋不休,然而都無補大局,清代漕運繼承明代舊制,也繼承了明代漕運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運的發展清代漕運是所謂“治國要務”,康熙帝曾將漕運與河務、三藩同列為“三大事”,“書宮中柱上”。順治二年(1645),巡漕禦史劉明英所奏關于漕運的額數宜清、運法宜定、修船宜急、運道宜豫等四條建議,立即被清朝統治者所采納①。順治、康熙兩朝,著手在整頓漕政、加強漕運官司、疏通河道、嚴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統、全面地恢複漕運。這項工作顯然對清皇朝的財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現了倉儲充裕的局面。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倉內,貯米甚多,各省運至漕糧,亦無虧欠,在倉內堆積,恐致紅朽”。清政府下令,于蘇州、鎮江、江甯、淮安等處,各截留糧米三萬至十五萬石不等,以備動用②。這種現象,與順治初“節年拖欠,多至數百萬石”相比,顯然進入相對穩定時期。同時,在政治上,為清初北方地區的統治和京師社會秩序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漕運的穩定發展,的確對社會經濟有重要影響。貫通南北的京杭大運河,將海河、黃河、淮河、長江四大水系聯系起來,而且通過江南水網及浙贛、閩粵水道,又能與珠江水系連結,這在溝通南北經濟的交流方面,作用重大。因此,漕運的經濟作用,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漕運的暢通,進一步推動了運河沿岸城市的繁榮。比如濟甯和臨清是山東運河的南北兩關。清朝廷在漕運總督之下設立四個巡漕禦史,其一即駐濟甯,專門巡察山東台莊至北直交境。臨清更是運河北段的重鎮,“各省重運,俱令糧道督押本幫至臨清,出具糧米無虧印結,即行回任。其自臨清抵通,概令山東糧道往來催趲”①。臨清是清代漕糧進京的關鍵所在,在清漕中有重要地位。漕船由臨清關轉入衛河,需挨次等候出口,于是在泊船沿岸,自然形成一條商業街道,至今遺跡猶存。現在的濟甯、聊城兩市尚保留著相當古舊的“月河街”,據方志記載,是當年相當繁華的街市,酒樓旅舍,鱗次櫛比。“月河街”又稱“越河街”,本是跨越運河干道的支河沿岸,專門停泊漕船,以保證干道的通暢。聊城的山陝會館,尚保存著清代建築的特色,其門樓戲台樣式,與運河上其他城市的山陝會館多有相同之處,反映出運河沿岸各地商人和商業的活躍。即使象山東東阿縣張秋鎮這樣的小鎮,由于地處東阿、陽谷、① 《清世祖實錄》卷17。

② 《清聖祖實錄》卷283。

① 《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壽張三縣的交界點上,成為南北鎖鑰,“幅員數里,自南而北,則漕渠貫其中”②。清代漕運和治河,促使這個小鎮興旺起來,到清中葉,該鎮已具備三里長的十字街道,中間鋪設青石條板,人口幾近萬人。清政府多次治河都駐此指揮,該鎮成為河漕兼重的魯西名鎮。

第二,清代漕運起到了“南糧北調”、“南布北運”的調節作用。平糴依靠倉儲,倉儲靠漕運,因此漕運的作用是應該肯定的。

第三,清代漕運對南北經濟交流的推動作用是很明顯的。清政府規定,每條漕船可以隨帶土宜六十石,予以免稅。假若以每歲漕船六千艘計算,每年在運河上的免稅貨物即達三十六萬石,約占實征漕糧的十分之一。實際上運輸的貨物,遠遠超過此數。加上運丁、水手私帶的貨物,沿途商賈托運的貨物,漕船回空隨運的貨物,更是無法計算。特別是漕船運丁多載私貨的問題,曆朝皆有,比比皆是,成為清代整頓漕政的大事。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江西、湖廣糧船二千余只,“旗丁任意將貨物滿載,船尾拴紮木筏,不令查驗”①。

第四,清代漕運暢通的結果,使運河作為南北經濟大動脈的意義更為突出。這條經濟大動脈的跳動,幾乎決定著某些運河城鎮的興衰。道光以後,運河山東段經常淤塞,漕運停頓,聊城、臨清等城鎮逐漸衰落,就是明證。運河沿岸運輸業的發達,集中了大批的碼頭搬運工、挽淺纖夫、挖河疏流的民工和船上的舵工水手等,形成了一支龐大的雇傭勞動力隊伍。他們多來自破產農民,以運河為業,靠出賣勞動力為生,而且隨著運河運輸業的開發,他們能在河上串連成幫,于是在客觀上形成了運河上特有的雇傭勞動力市場。

第五,清廷為了確保漕運,對運道的疏通十分重視,采取了治黃兼顧治運的水利方針,這樣,客觀上給運河地區,特別是黃淮地區的水利事業帶來一定的好處。宋、元、明三代和清代前期,黃河下游河道從河南經江蘇北部入海,在淮陰附近與淮河、運河會合。由于黃河夾帶大量泥沙,下游河道經常被淤沙堵塞,堤防失修,造成泛濫決口,不僅河南、山東、蘇北常受水災之害,而且影響到淮河、運河。特別是黃淮泛濫,倒灌入運,使運河阻塞,南北航運斷絕,因此明、清兩代的治河與漕運密切相關。運河北段的水量,原來主要依靠山東諸泉的接濟、調節,但是從明中葉之後,山東諸泉水量本身不足,使運河水勢變遷不停。明代治河,過分強調保漕,不顧農時需要,唯視運漕水量之宜,任意排放,每至春天干旱,將積水放入運河,奪走農民的點滴灌溉之利,若逢夏澇,則將運河水流排出,釀成水災。故而明代多次治河,均不得其益。清代治河,雖然也以“濟運通漕”為目的,但在靳輔、陳潢的主持下,先是堵塞高家堰與黃河其他決口,使黃、淮複歸故道,特別② 康熙九年修,乾隆三十二年補《張秋志》。

① 《清聖祖實錄》卷285。

是在漕船必經的清水潭,修成數十里偃月形堤壩,使水流湍急的險要河段,變成漕船“永無漂溺之患”的“永安河”①。後又在黃河北岸開挖中河一道,使漕船出清口後,不必再行一百八十里險段,只要行二十里就可進入中河,縮短了航程,減少了危險。確實達到保漕的目的。同時,陳潢還注意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了治河的技術水平。由于清代治河兼顧治運,不僅黃河、淮河各歸故道,漕運無阻,而且在蘇北涸出三百萬畝土地,使原來被水淹沒的土地重新變成可耕的農田。

總之,漕運的暢通,為清代前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東南地區的繁榮,直接或間接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漕運是曆代封建皇朝的苛政。在“千帆競發,天臾正供絡繹而來”的背後,充滿著勞動人民的血汗。《冊府元龜·漕運總序》曾對秦代和漢(武帝)時期的漕運,給以深刻的揭露:“乃若京師,大眾之所聚,萬旅百官之仰給,邦畿之賦,豈足充用?逮于奉辭伐叛,調兵乘載,或約赍以深入,或贏糧而景從。曷嘗不漕引而致羨儲,飛挽而資宿飽。乃有穿渠鑿河,乘便利之勢,創法立制,極機巧之思。斯皆賢者之心術,古人之能事,至于成敗之殊,勞逸之異,宜亦一開卷而可見也。”而且指出,秦始皇“轉輸北河,率三十鍾而致一石”。耗費三十鍾而漕運一石之糧,代價之巨,令人吃驚。

清代漕運也是個得不償失的辦法。“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四百萬石未必盡歸朝廷,而一千萬石常供官旗及諸色蠹惡之口腹..是以江南諸縣,無縣不逋錢糧。”①嘉慶時,江南漕米運抵京倉,每石費用需銀十八兩。當時糧價,每石在一兩左右。一石漕糧的費用超過當時商品糧價十六、七倍,實在是很不合算的。

漕運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弄得清朝皇帝非常頭疼,曆朝都為漕運展開過爭論,力圖謀求良策。有人對漕運的政治作用提出了懷疑。陸隴其曾指出:“以漕運而裕國,秦漢以來不得已之策耳。夫以京師之重,而仰給于遐方,天下無事,則有侵漁遲誤之弊,天下有事,則有咽喉中梗之虞,此甚非所以久安長治也。”②早在明季,徐光啟就提出:“宜近取諸畿甸而自足。”③也就是說,可以用開發京畿地區的農業來代替漕糧的運輸。清初,陸隴其提議,“裕國之本其必墾西北之閑田,而寬東南之輸輓。”④道光時,林則徐認為“國家建都在北,轉粟自南,京倉一石之儲,常糜費數石之費,奉行既久,轉輸固自不窮。而經國遠猷,務為萬至計,竊願更有進也。”也是個開發華北農業的① 《河防述言》,《雜志》第11。

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46 陸世儀《漕兌揭》。

②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③ 《農政全書》卷12。

④ 《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想法。若按當時農業生產技術水平,開發海河地區,在直隸增開二至四萬頃土地(按畝產一至二石計算),每年生產需自南方運來的四百萬石漕糧,並不是沒有可能的。但是這樣的計劃,清朝統治者連想都不敢想。他們曾經想過學習元代的辦法,打通膠萊運河,沒有成功,只好抱住數百年的舊法不放,越走越困難。他們還采取過漕糧改折的辦法,就是改變征收糧米(本色)為貨幣(錢或銀兩)。本來,漕糧一般是不准改折的。只是在發生災荒或運輸困難的情況下,才允許改折。後來還實行過“民折官辦”,就是由納糧戶將改折的銀或錢,交給官府,由官府派員在口岸附近采買糧食,交兌運輸。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時,長江地區被起義軍占領,漕運停止,清政府只得臨時采取改折和折銀解部。道光四年,淮安高堰地方發生水災,運河水淺,而且運河山東段因諸泉水缺,經常干涸,于是,次年在江浙實行海運,即在上海雇募商船,運糧至天津,然後轉輸京通。但海運之法直到咸豐以後才正式實行起來。總之,對于得不償失的漕運制度,清政府始終拿不出改革的辦法。漕糧的長途運輸,船只消耗,官吏侵吞,關卡林立,人手紛雜,造**力物力的極大浪費,也給官吏營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康熙四十六年,“坐糧廳赫芍色,聲名惡劣..每船取銀八兩,一年約得四五萬金,赫芍色任坐糧廳十年,則已得四五十萬”①,“然貪官汙吏,積習相沿,莫能禁也”②。① 《清聖祖實錄》卷230。

② 《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第五節學校與科舉學校制度清代的學校與科舉,大體上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內容上有所損益,措施上更為周密。

學校是儲育人才之地,科舉是掄才大典,兩者相輔而行,關系十分密切。讀書士子入仕,主要通過科舉,而要由科目登進,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養育士人以應試科目,不過學校生員做官不一定要經過全部科舉考試的階梯,入國子監肄業後,便有了獲得官職的可能。

清代由政府管轄的學校,共有兩級,即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中央官學主要指京師的國子監,包括附屬于國子監的算學、八旗官學。另外,還有中央政府為皇室貴族設立的宗學、覺羅學等。地方官學主要指府、州、縣學,這些學校只有規模大小的區分,而無程度等級的差異。除此而外,社會上還有書院、社學、私塾等,這些雖不包括在正規的學校制度內,但在培養人才、傳播文化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制,在京師有國子學,稱國子監,或稱太學。國子監有南北監之分,一為北京國子監,一為南京國子監。清初,修整明北京國子監為太學,裁南京國子監,改為江甯府學。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設祭酒滿、漢各一人,司業滿、蒙、漢各一人,職在總理監務、執掌教令。博士滿、漢各一人,助教滿十六人、蒙八人、漢六人,學正漢四人,學錄漢兩人,職在教誨。典籍漢一人,掌書籍碑版。典簿滿、漢各一人,掌文牘事務。雍正三年(1725)起,更置管理監事大臣一人,不拘滿、漢,地位在祭酒、司業之上。

國子監的生徒,來源很多,共分兩大類。一為貢生,一為監生。貢生有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例貢,監生有恩監、蔭監、優監、例監。歲貢,有地方貢于國家之意。府、州、縣學按照規定的時限與數額,將屢經科考、食廩年深的生員,依次升貢到國子監。順治二年(1645),清政府命中央直屬各省起送貢生,府學每年一人,州學三年二人,縣學二年一人。各地貢生到京後,要進行廷試。時間是每年三月十五日,後改為四月十五日。如有濫充者,即發回原學。一省發現五名以上,學政要被罰俸。

恩貢,是歲貢在特殊情況下的改稱。清沿明制,凡國家有慶典或皇帝登極,便頒布“恩詔”,以當年的歲貢生充恩貢。

拔貢,明制,常貢之外又行選貢之法,即為拔貢。各地儒學生員,經過考選,凡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得以充拔貢。清沿襲此制,順治元年(1644),首舉選貢。順天府特貢六人,每府學貢二人,州、縣學各貢一人。清初為六年考選一次,乾隆中改為十二年一次。

副貢,各省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為副榜。中副榜者,可以做為貢監,入國子監肄業,稱副貢。

優貢,類同拔貢,每三年考選一次,舉送的次數比拔貢多。

以上的恩、拔、副、歲、優貢,時稱“五貢”。讀書士子除了參加科舉考試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謂之正途。五貢就任官職,按科分名次和年分先後,恩、拔、優、副貢多以教諭選用,歲貢多以訓導選用。但在具體實行中,常有變動。

五貢之外,還有例貢。凡儒學中的廩、增、附生,按政府規定報捐為貢生的,稱例貢。這是當時由捐納入官的必由之路,由于是出資捐買而得,很為一般人所蔑視。例貢或在監肄業,或在籍,均可稱為國子監監生。乾隆年間議准,例貢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准其辭掉例貢頭銜,以原來的身分參加科舉考試。

貢生之外,還有監生。恩監,乾隆年間開始實行,主要是選拔和照顧一些資曆、身分較特殊的士子,恩准入監肄業。乾隆二年(1737),准八旗漢文官學生應講求經史,每三年奏請欽點大臣考試,優者拔作監生,與漢貢監等一體肄業。後又議准,八旗算學生、漢算學生、欽天監天文生均准考恩監。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廟的聖賢後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無功名頂戴的俊秀,均恩准做監生。

蔭監。又分恩蔭和難蔭兩種。恩蔭是按內外文武官員品級,蔭子入監。

順治二年,定文官中京官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送一子入監。康熙五十二年(1713)始,宗室亦給蔭入監。難蔭,順治三年(1646)定,滿、漢三品以上官員,三年任滿,勤于國事而死者,可蔭一子入監。雍正年間以後,特別體恤軍功死難者。凡八旗武職立功身故,無論功績大小,是官員的,給七品監生一人,是護軍校、驍騎校的,給八品監生一人,均于子弟內補充。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武職立功病故,所給的監生,按立功等第定監生品級。一、二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七品官俸,三、四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八品官俸,五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照捐納監生例,准其應鄉會試。

優監,與優貢雷同,唯入監條件略有降低。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學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選為優監生。例監,與例貢雷同,亦是條件更放寬。凡未取得生員資格的讀書士子,即俊秀,可以通過捐納而取得監生資格,稱例監。

貢監生入太學後,依次到六堂研習。六堂分為三級:正義、崇志、廣業堂為初級,修道、誠心堂為中級,率性堂為高級,根據學習成績遞升。國子監的監生,又分為內、外兩班,內班是住在監內的,有膏火之資。外班則散居監外各地,無膏火。清初,內班共有監生一百五十名,每堂二十五名,外班一百二十名,每堂二十名。乾隆初,改內班每堂為三十名,這樣內、外班共三百名,既而又裁減外班一百二十名,撥年班二十四名為外班生。外班補內班,要經過考試。內班貢監生的告假等事項,都要按嚴格的規定辦理。國子監授課和考試的辦法是:每月初一、十五日師生向孔子行祭奠禮畢,聽助教或學正、學錄講解經書,然後要進行覆講、上書、覆背,每月三回,周而複始。所習內容為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五經(《易經》、《書經》、《詩經》、《禮記》、《春秋》)、《性理》、《通鑒》等,還有兼學習“三經”、“二十一史”的。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數百字,並立“日課冊”,按期交助教等查驗。每月十五日,祭酒、司業輪換考課四書文一篇,詩一首,稱大課。一般是司業月考,祭酒季考。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廳課經文、經解和策論。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學正和學錄還要分別主持考課,試四書文、經文和詩策等。監生坐監的期限,始初各種貢監生並不一樣。恩貢、難蔭、由廩生出身的副貢,時間最短,為六個月。其他有八個月、十四個月、二十四個月的。例監最長,為三十六個月。雍正五年(1727)規定,各監生肄業,均以三年為期。修業期滿後,可應吏部銓選,以教諭、訓導等選用。

清代,還有兩種學校隸屬于國子監,即國子監算學和八旗官學。

算學,乾隆四年(1739),額設滿、蒙、漢肄業生共六十人,學習五年期滿,分授欽天監天文生及博士。八旗官學,系為培養八旗子弟而設。順治元年,八旗駐地各建學舍,為八旗官學,次年,合兩旗官學為一學,教習在國子監肄業生中考選,主要用恩、拔、副貢生。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設學額百名,其中滿洲六十,蒙、漢各二十。乾隆初,定官學生肄業以十年為期,其中漢文明通者,拔為監生,升入太學。官學中的漢教習,三年期滿,分等引見。一等用知縣,二等用知縣或教職。嘉慶、道光年間,官學漸漸廢弛。

此外,京師還有宗學和覺羅學。順治十年(1653),八旗各設宗學,選滿洲生員為師,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歲以上,均入學習清書(滿文)。雍正時定,左右兩翼設滿、漢學各一,王公、將軍及閑散宗室子弟,十八歲以下,及十九歲以上的已曾在家讀書情願就學者,均令入宗學分習清、漢書,學內兼習騎射。乾隆時定,宗學額數左翼以七十人為准,右翼以六十人為准。每十名生徒,派設教習一員。覺羅學正式設置于雍正年間,規制與宗學略同。學成後,與旗人同應歲、科試及鄉、會試,或考用中書、筆帖式官職。另外,京師還有隸屬于內務府的景山學與咸安宮學,有世職官學、八旗及禮部義學,有健銳營、外火器營、圓明園、護軍營等學,這些都是為八旗子弟而設,體現了清朝廷對這些人的特殊照顧。

清代,設學官督理地方官學,規制相當嚴密。各省設提督學政一人,提督學政掌管一省學校政令的貫徹,主持歲、科兩試,考核師儒的優劣和生員的勤惰。學政在地方,無論官階高下,皆與該省督、撫平行。各府、州、縣學,皆設有教官。府學設教授,州學設學正,縣學設教諭,各一人,並設訓導輔佐之。雍正年間,定儒學教授為正七品官,學正、教諭為正八品,訓導為從八品官。清政府對教官的要求十分嚴格,獎罰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盡心訓導,六年之內,所屬士子無過犯,該省督撫學政據實保題,以應升之官即用。

學校生員亦有定額,需經考試才能錄取。讀書士子未入學以前稱童生、俊秀,經過縣考、府考、學政院考取中後,即可入儒學為生員,俗稱秀才。在額的生員為廩膳生員,國家供給膳食。額外增加的為增廣生及附學生員,亦有定額。府、州、縣學的程度一樣,但規模不同。順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學,分大、中、小學,取進童生。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為:各直省取進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八名。八旗子弟,亦可入學,歸順天府考試。地方儒學的課程,有《禦纂經解》、《性理》、《詩經》、《古文辭》及“十三經”、“二十四史”、“三通”等。教官對生員有月考、季考,除考四書文外,兼試策論。考後第二天,講大清律中的刑名、錢谷類若干條。每月還集諸生于明倫堂,誦政府頒布的臥碑文及訓飭士子文。生員除丁憂、患病、游學等事故外,不應月課三次者予以戒飭,無故終年不應課者即予黜革。不過到了嘉慶以後,儒學月課漸不舉行,教官多為年齒衰邁者,視考課為故套,地方儒學只有師主之名,而無訓誨之實了。于是,生員最重要的考試便為學政所主持的歲、科兩試。歲試是學政到任第一年所舉行的考試,科試是選送生員參加鄉試所進行的考試。

清代,武生亦附于儒學。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縣武生,由儒學教官兼轄之。騎射之外,教以武經七書、百將傳及孝經、四書等,學額與取文童生一樣,也分大、中、小學,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武生的考試有內外場之分,先外場騎射,次內場策論。歲試列一、二等,准應鄉試,故武生沒有科試。

清朝廷對儒學生員采取優恤政策,管制也極嚴格。凡生員入學後,例免差徭,廩膳生及貧窮生員經濟上可得到養贍。生員違反禁令,小過失由府、州、縣教官責懲,大過失申報學政,黜革後治罪,地方官無權擅責。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報,或雖揭報,而學政不嚴加懲處,分別給以罰俸、降級直至褫職處分。順治九年,政府刊立“臥碑”,共八條,令全國士子誦習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如後: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跡,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毋致怠惰。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①。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頒布“聖諭”十六條,四十一年頒“訓飭士子文”。雍正年間,更把康熙時十六條“聖諭”大為發展,演化為“聖諭廣訓”,並且頒布了“禦制朋黨論”。乾隆五年(1740),又有《欽頒訓飭士子文》。這些,都是生員所必須尊奉,也是經常進行考課的內容。

府、州、縣學無固定學習年限,多有白頭至老,始終為一秀才者。生員的出路有二,一是通過薦舉做國子監貢監生,一是通過鄉試成舉人,兩者合稱舉貢。

明代,書院相當發達。清初數十年間,對書院則采取抑制的政策。順治九年諭令,“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②。康熙、雍正年間,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紳相繼有辦書院者。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會設立一二所較大書院,使均處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進一步使之官學化。另外,各省的府、州、縣,亦多有設立書院的,有的是紳士出資創辦,有的是地方官撥公款經理。據不完全統計,清代的書院,約有三百所③。乾隆年間,對書院進一步提倡和整頓,規定:“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行修、足為多士模范者,以禮聘請。負笈生徒,必擇鄉里秀異、沈潛學問者肄業其中。..書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仿分年讀書之法,予之課程。使貫通乎經史。有不率教者,則擯斥毋留。”還規定,書院課程,可因人而異:“書院肄業士子,令院長擇其資稟優異者,將經學史學治術諸書,留心講貫,以其余功兼及對偶聲律之學。其資質難強者,且令先工八股,窮究專經,然後徐及余經,以及史學治術、對偶聲律。至每月課試,仍以八股為主,或論或策,或表或判,聽酌量兼試,能兼長者酌賞,以示鼓勵。”①同時規定,各省書院主講席者,均稱為院長。

迨至嘉慶、道光年間,書院日益廢弛。地方上還有社學、義學。順治年間題准:“每鄉置社學一區,擇其文義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廩餼養贍。提學案臨日,造姓名冊申報查考。”“土司子弟有向化願學者,令立學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為教讀,以司訓督。”②社學或義學,在京師等城市及八旗駐地有設,但更多的是設于鄉村和邊遠省區。

①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89,《禮部·學校》。

② 《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學校部》。

③ 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五章《清之書院》。

①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②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不過,清代最初級的學校,主要還是私人設立的學塾。兒童由發蒙直至考中秀才,進入儒學,主要是在這種學校中接受教育。

學塾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官僚地主有錢人家,嚴格遴選教師,在家中教育自己及親友子弟,叫“家館”或“坐館”。一種是地方上某個家族出資,在一個公共地方設塾,教育本家族較貧寒的子弟,叫“村塾”或“義塾”、“義學”。再一種是教師自己在家設學,學生來源不限,叫“家塾”或“私塾”。一般地說,專教蒙童的謂之“蒙館”,教年紀大些學生的謂之“經館”。學塾開始是識字,讀《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南方的學塾還重“對課”,即令學生屬對。再有是“描紅”,即寫字。再進一步就是學作八股文、試帖詩。行有余力,讀四書五經,以及《唐詩三百首》、《綱鑒易知錄》、《古文觀止》等。私塾教育是個別教學、強制記憶。

科舉制度清代在順治年間開始恢複科舉取士制度,康熙時推行于全國。與明代一樣,科舉分為三個等次。首先是童試,取中者名曰“秀才”。其次是鄉試,取中者名曰“舉人”。最後是會試、殿試,取中者名曰“進士”。在一輪十二年中,子、卯、午、酉年為鄉試年,丑、辰、未、戌為會試年,其余四年是童試年。清代的考試制度比明代更為詳細、嚴密,但由于科舉取士積弊日深,暴露出的問題也更明顯。

童試亦稱小考,由于應試者名曰童生,故稱童試,是讀書士子進身之始。童生亦名文童、儒童、儒生、俊秀,但沒有年齡上的限制,有十幾歲的少年,也有五、六十歲的老者。童生應試,在本縣報名,填寫籍貫及三代履曆,並要有同考者五人互結,再請一個本縣廩生作保。確保考生籍貫無誤,家身清白,非出身于娼優皂隸之家,及未遇父母之喪者,方准應考。主要考四書文,還有《孝經》、《性理》、《太極圖說》、西銘、正蒙及《聖諭廣訓》、《訓飭士子文》等。童試分縣考、府考、院考三個步驟進行。縣考由本縣縣官主持,考四場或五場。

府考在府城舉行,情形與縣考略同,每次考一府之中的三、四個縣。院考也在府城舉行,但由各省學政親臨主持。清代學政亦稱學院,故名院考。這時每個考生要加一名廩生作保,考試兩場,一正試,一複試。正試試兩文一詩,複試試一文一詩,並默寫《聖諭廣訓》百余字。文字優等者,由學政按規定的學額,進行錄取。被取之人,即曰“秀才”,自此入儒學肄業,亦稱“入泮”。入縣學的稱縣學生員,入府學的稱府學生員。入學後,都先做附學生,然後逐步升為增廣生、廩膳生。

童試中最普遍的弊端,是雇能文之人頂替本人入場。故順治年間規定,每府各州縣要會同在一天考試,府試亦彙齊在一日,以防重冒。如有請代等弊,互結的五名考生連坐,保結的廩生黜革。雍正十三年(1735)及進一步規定:“槍手代倩,為學政之大弊。嗣後凡有代筆之槍手,照誆騙舉監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求中式例,枷號三月,發煙瘴地方充軍。其雇倩代筆之人,照舉監生員夾浼營干買求中式例,發煙瘴地方充軍。知情保結之廩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①另外,考官閱卷衡文,往往委托幕友辦理,本人並不過目,草率錄取,甚至有任聽幕友書役勾通舞弊之事。有清一代,童試中槍替、冒籍、濫送、賄買等弊端,始終未曾禁絕,反而愈演愈烈。

清代鄉試始于順治二年,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舉行,是年亦稱大比之年。因為鄉試舉行于秋八月,故又稱“秋闈”。康、雍年間起,凡皇帝登極或大壽之年,均加科,曰恩科。如該年正逢鄉試正科之年,則將正科或提前一年舉行,或移後一年舉行。

順治時,順天及直省鄉試,每中式舉人一名,取儒生三十名應試。康熙年間,增至百名。府、州、縣學生員,經提學考試,精通三場者方准應鄉試。各地儒學的教官和在籍的國子監恩貢生、歲貢生、監生,有願參加本省鄉試的,許與生員一體考送。不過卷面要注明官字、貢甯、監字,以另案發落。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監生,由監內教官考選。娼、優、隸、皂之家子弟,居父母喪者,不得應試。

鄉試在各省省城舉行。八月初九日為第一場,十二日為第二場,十五日為第三場。每場均是先一日點名放入,後一日放出。考試文體,仍用八股文,亦稱制藝、時藝、時文、四書文。順治二年定,鄉試第一場試時文七篇,其中四書三題,五經每經各出四題,應試者認習某經即作某經四題。第二場試論一篇,題用《孝經》,判五道,詔、誥、表擇作一道。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各省鄉試的處所稱貢院,士子應試的席舍曰號房,撥守的軍卒叫號軍。

士子及試官入闈後,用鑰封門。內外門用簾隔開,在外的提調監試等官叫外簾官,在內的主考、同考叫內簾官。以大員總攝場務,叫監臨。試場對士子的約束防范極嚴,屢有整肅場規的嚴諭。為防止考生夾帶,乾隆九年(1744)有如下詳細規定:“士子服式,帽用單層氈,大小衫袍褂,俱用單層。皮衣去面,氈衣去里,褌褲紬布皮氈聽用,止許單層。襪用單氈,鞋用薄底。坐具用氈片。其馬褥厚褥,概不許帶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許裝里,硯台不許過厚,筆管鏤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許長二寸,蠟台用錫,止許單盤,柱必空心通底。糕餅餑餑各要切開。此外字圈、風爐、茶銚等物,在所必需,無可疑者,俱准帶入。至考籃一項,如京闈用柳筐,柄粗體實,每易藏奸,今議或竹或柳應照南式考籃,編成玲瓏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檢。至褌褲既用單層,務令各士子開襟解襪,以杜褻衣懷挾之弊。再士子搜出懷挾者,其父師均有教誨約束之責,查出一並究治。”①為防止交通關節,士子所交①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86《禮部·學校》。

①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841《禮部·貢舉》。

的墨卷,當場彌封,然後由專人用朱筆謄錄,曰朱卷,呈考官審閱。考官批示用墨筆,同考用藍筆。

鄉試第一名曰解元,被錄取者統稱舉人。各省所取名額不一,順治初年,定順天、江南中式皆一百六十余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云南在九十名以下不等,貴州最少為四十名。以後各朝,又有增減。正榜之外還取副榜,各省亦均有定額,由六名至二十名不等。康熙初曾一度停止副榜,後又恢複。以後各直省每取舉人五名,即取副榜一名。

鄉試還有複試和試卷磨勘制度。先是,順治十四年(1657)順天府和江南鄉試有賄買情節,發榜以後,眾議沸騰,因此命順天及江南中式舉人來京複試,此為鄉試複試之始。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制,各省舉人,一體到京複試,否則不得參加會試。此外,各省鄉試揭曉後,要將試卷解送到京,至禮部磨勘,以防止闈後有人修改試卷。磨勘的內容,先是察考官,倘有出題錯誤,給以罰俸處分。次是複閱舉子試卷,嚴查有無弊倖及瑕疵。倘有文理悖謬、字體不正、朱墨不符、對非所問者,黜革除名。有不遵傳注、不避聖諱、以行草謄錄、四書文過六百字者,罰停一科至三科不等。一省當中如果斥革三名以上,主考官要被革職或提問,如果罰科卷數多,對考官實行罰俸、降級、革職等處分。

康熙、乾隆年間曾發生過是否保留八股文與科舉制度的爭議。乾隆三年(1738),兵部侍郎舒赫德又列舉八股取士的四大弊端,建議改革,遭內閣禮部反對,未能實行。

鄉試第二年,各地舉人到京師應進士之試,稱會試、殿試。會試是集中會考之意,中式者為貢士,第一名曰會元。取得貢士資格後,方能參加殿試。會試在丑、辰、未、戌年舉行正科,恩科之年的會試,為會試恩科。因會試舉行于春季,亦稱“春闈”,又因是禮部主辦,亦稱“禮闈”。清初,會試在二月舉行。乾隆年間,改會試在三月,殿試在四月,遂為常例。會試初九日為首場,十二日為第二場,十五日為第三場。均是先一日領卷入場,後一日交卷出場,每場計三日。會試各場的內容、文字的限制等,與鄉試大體相同。

會試的總裁,用閣部大員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中式無定額,順治三年丙戌科會試,取中四百名。以後曆科中額或百余名,或二三百名不等。最多的是雍正八年(1730)庚戌科,取四百零六名。最少的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己酉科,取九十六名。錄取方法亦有變化。

會試在正榜以外,一度還取副榜。會試副榜免廷試,由吏部授官。康熙初年停止此法。

最初會試無複試,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因有人作弊,遂行複試。雍正、乾隆年間亦有過複試,嘉慶初著為令。貢士發榜後數日,即進行複試,地點在乾清宮,後改為保和殿。試四書文一篇,五言八韻詩一首,即日交卷。複試列一、二、三等者,准予參加殿試。

殿試是天子親策于廷,儀式十分隆重。殿試的地點,最初在天安門外,後改于太和殿東西閣階下,遇風雨試于殿東西兩廡。乾隆五十四年(1789)始試于保和殿,後沿為例。殿試內容為時務策一道。時務策策題長達二、三百至五、六百字,一般詢問三、四件國家大政,讓應試者回答。殿試之日,皇帝要親臨試場,要奏樂鳴鞭。嘉慶、道光以後,禦殿之禮漸不舉行。應殿試的具體情況,清代末科探花商衍鎏曾有一段敘述。時間雖靠後,但可見當時的一般情狀:“余于光緒三十年甲辰科應殿試,當日于卯初刻服常朝服入東華門至中左門,候點名領卷,送場者至此為止。殿廷所備試桌,式如炕幾高僅尺許,趺坐盤膝以事寫作,試士素非所習。于是多自攜考桌,其制用光面細布蒙薄板,以鐵條為活四柱,納于板背,折疊成片,支起扣于套環之內,即為一桌,較內廷所備者稍高,以藤筐盛布箱,貯考具應用之物,其筐即為坐椅,領卷後背負以入,從前校尉代攜之制,已成虛文。入殿隨意擇坐,但殿宇深嚴,先至者多據前排,後排陰暗不能辨字,後至者多遷于殿前廊下,然倘遇風雨,則飄灑堪虞。從前由禮部同鑾儀衛督率校尉于前一日,在試桌上黏貼各貢士名簽,按簽入坐,此制不知何時停廢。策題頒下約在辰刻,由禮部官散給每人一張,在中和殿階下跪接。入保和殿就坐策對, 殿上均黃絨地衣,下襯以棕薦篾席,禦座正中丹陛三層加以五彩幡龍地衣,禁止吸煙。例賜宮餅一包,即唐代紅綾餅之意。殿前南院備有茶水,試士不禁出入,隨時可問飲用,自備乾糧以充饑。入試情形之可紀者,大略如此。”①殿試試卷有一定格式,首先寫明履曆三代及本人籍貫、年齡,正文的開始要用“臣對臣聞”字樣,策文不限字數,最短一千字。必須將試卷充實寫滿,同時書法極關重要,字要黑大光圓,不能有點畫小疵。殿試當日交卷,因是皇帝親策,不任命閱卷大臣,只有讀卷大臣十余人。讀卷後,將前十本最嘉者初步擬定名次後進呈,最後要由皇帝欽定。十名以外之卷,讀卷官在內閣拆彌封,照閱卷時所定名次填榜。殿試中式之榜號曰金榜。四月二十五日行傳臚大典,皇帝升太和殿,王公大臣文武百官陪立如儀。傳臚官宣唱某甲某人,一一引出班,行三跪九叩之禮,儀式隆重。殿試賜出身曰進士,凡會試中式的貢士,均可取中,分為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通稱第一名為狀元,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翰林院編修。

殿試傳臚後三日,還要在保和殿舉行殿試朝考,考前列者用庶吉士,次等者分列為主事、中書、知縣等。

關于八旗及宗室參加鄉、會試,清政府另外有過規定。

清制,八旗以騎射為本,右武左文,故不大提倡八旗子弟應試科舉。順治八年(1651)首次准許八旗應鄉、會之試,是年滿洲、蒙古、漢軍生員參加順天府鄉試。以後,八旗考試,時舉時停。始初,凡准應鄉、會試時,均是滿洲、蒙古為一榜,漢軍、漢人為一榜。考試內容亦有區別,滿、蒙生員鄉試為滿文或蒙文一篇,會試增為兩篇。漢軍試《書》藝二篇、《經》藝一篇。不通經者,增《書》藝一篇。二、三場試策、論各一篇。康熙二十六年(1687),改為八旗子弟與漢人一體應試,但在鄉、會試前要先試馬步箭,騎射合格,方可應試。此遂成為定制。鄉試中額,曆科不一。順治八年,取中滿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漢軍五十名。以後有所減少。乾隆九年,定滿洲、蒙古共取二十七名,漢軍取十二名。

清初,宗室子弟不參與鄉、會試,康熙三十六年(1697),因宗室子孫日益繁衍,准有能力學屬文者,一體編號取中,但很快又停止。乾隆時,也只是偶爾允許宗室子弟應鄉、會試。直至嘉慶六年(1801),宗室應鄉、會試,始著為令。其法為:“凡在官學讀書及在家讀書願應鄉試者,俱照宗人府奏准之例,交稽查宗學漢大臣核實考試,將文理通順者,由宗人府造冊,彙送兵部,考試馬步箭,其合式之人,移咨禮部,劄送順天府鄉試,俟三場完畢,將實在人數奏請欽定中額,永遠遵行。”①宗室應鄉、會試,在試場號舍內專門撥號設坐,試卷注明宗字號。嘉慶九年(1804)又定,宗室鄉、會試改于各士子鄉會試三場完畢之後,即十七日舉行。當日點進,當日完卷,只試一文一詩。鄉試約八九人中一名,會試約取三、四名。會試後還要在圓明園正大光明殿複試,方可正式取中。至于殿試與朝考,則與漢人士子一體考試。

另外,八旗和宗室還專有翻譯一科,有滿洲翻譯與蒙古翻譯,應試者只限于八旗及宗室子弟。滿洲翻譯是以滿文譯漢文或以滿文作論,蒙古翻譯以蒙文譯滿文,不譯漢文。翻譯在清代時舉時停,亦有童試、鄉試、會試之程序,三年一舉。都是別立翻譯場考試,錄取翻譯生員、翻譯舉人、翻譯進士。進士考列一、二等者,授翰林院編修,三等授翰林院檢討等職。

清代科考制度,文科之外還有武科。無功名的習武士子稱為武童,各省學政在考文童後考武童,報考條件及手續與文童試相同。考試為三場,有外、內之分。頭場馬射,二場步射及硬弓、刀石,是為外場。三場是內場,原試策論,後改為默寫武經七書的某些段落。武經七書包括《孫子》、《吳子》、《司馬法》、《尉繚子》、《李靖問對》、《黃石公三略》及《姜太公六韜》。取進武童生,順治時無定額,康熙十年(1671)定與各省文童例同,分大、中、小學錄取,府學二十名,大州縣十五名,中州縣十二名,小州縣七八名,被取進者通稱武生。清代地方無專門的武學,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縣、衛武生,由儒學教官兼轄之,教以武經七書、百將傳及《孝經》、四書等。本地武職官員,每月在各學射圃會同考驗弓馬。武生的歲考與文生相同,三年一次,一、二等者可應鄉試。故武生無專門選拔參加鄉試的科考。武鄉試、會試也分外、內場。頭場試馬箭,二場試步箭,再開硬弓、舞①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29《禮部·貢舉》。

刀、掇石,是為外場考試。三場試策論,是為內場考試。嘉慶十二年(1807)以應試者多不能文,改策論為武經一段約百余字,無塗寫錯亂即可,實際漸漸同于虛設。不過,武生、武舉人年六十以上者,不得再參與鄉、會試。武鄉試三年一科,子、卯、午、酉為正科,逢慶典為恩科,與文鄉試同,中式者為武舉人。鄉試中額,據康熙二十六年(1687)的規定,大體是文闈中額的一半。順天一百零八名,漢軍四十名,奉天、錦州二府三名,江南六十二名,江西五十七名,福建、浙江各五十四名,湖廣五十名,河南四十七名,山東四十六名,廣東四十三名,四川、云南各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陝西、甘肅、貴州各二十名。雍正、乾隆年間,各省中式名額又有增加。其中陝、甘兩省因人才壯健者多,騎射嫻熟勝于他省,均增至五十名。武會試于辰、未、戌、丑年在京師舉行,與文會試同。考期在九月。會試中額,順治時及康熙初年,或二百,或一百五十,或一百。後來不拘定額數,計省分大小、人之多寡,臨時酌定中額。武會試後也要複試,而後才進行殿試。殿試在十月舉行。十月十五日試策問,嘉慶時改為默寫武經約百字。十七、十八日試馬步箭弓刀石,皇帝親閱。一甲、二甲及三甲前十名,皆在校閱時欽定。武進士傳臚也在太和殿,一甲三名,依次通稱武狀元、武榜眼、武探花,賜武進士及第。二甲賜武進士出身,三甲賜同武進士出身。順治三年,一甲一名授參將,二名授游擊,三名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備,三甲均授署守備。以後武進士所授之職,屢有變更。

除科目取士之外,清代還有由皇帝臨時特詔舉行的考試,稱制科。其中最著名的是博學鴻詞科和孝廉方正科。康熙十七年(1678)詔,自古一代之興,必有博學鴻儒,備顧問著作之選。命內外大員推薦學行兼備、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來京親試錄用。第二年,各地薦舉一百四十余人到京,召試體仁閣,試賦一、詩一。康熙帝親自閱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俱授為翰林官。乾隆元年,亦開博學鴻詞科,召試一百七十余人,取中十九人,授編修、檢討、庶吉士等職。

以上,概述了順治至道光年間的學校與科舉制度。清代是我國傳統教育與選士制度集大成的時期,也是結束期。鴉片戰爭以後,時局變化,新式學堂陸續出現,舊有官學漸次衰落。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廷更不得不停止科舉,這種沿襲一千余年的選士制度至此廢除。

第六節“滋生人丁”和“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之概況“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攤丁入畝”,是清代賦役制度改革的兩個重大步驟。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燁頒發了諭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戶口日繁,若按見(現)在人丁加征錢糧,實有不可。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應令直省督、撫,將見(現)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其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錢糧,編審時止將增出實數察明,另造清冊題報。..朕故欲知人丁之實數,不在加征錢糧也。今國帑充裕,屢歲蠲免,輒至千萬,而國用所需,並無遺誤不足之虞。故將直隸各省見(現)今征收錢糧冊內有名人丁,永為定數。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但將實數另造清冊具報。”①“其征收辦糧,但據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②這就是所謂“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諭,意思是將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國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應征的三百三十五萬余兩丁銀,基本加以固定,作為今後每年征收丁銀的常額依據,以後新增成丁被稱為“盛世滋生人丁”,永遠不再征稅。五十五年(1716),戶部針對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開除等緣故而出現的缺額,又制定了具體的抵補辦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戶之內開除與新添互抵;不足,以親族丁糧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丁糧多者頂補”①。從而將曆來因變動頻繁、最難控制的丁額和丁銀,基本上給固定了下來。

這一措施,雖未取消丁稅,但把全國丁稅總額基本固定,不再隨人丁增長而加重,對于少地或無地的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來說,還是有一定好處的。因為他們實際上承擔著全國丁稅的絕大部分,丁稅不增,其負擔相對穩定,有可能安心生產;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對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縣地方官來說,因清政府放松了對戶丁的編審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廢除對“增丁州縣官員議敘”的制度,便從反面說明了這點。當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目的在于,因其舊的戶丁編審制度和增收人丁稅的做法,已經陷入絕境,為保證賦役來源與緩和階級矛盾,不得已而為之。最後推行的實際結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僅易于查清戶口,保證了賦役來源,而且也在某種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穩定了社會秩序。不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最重要的意義還在于,推動了“攤丁入畝”制度的實行,為其迅速成為全國統一的賦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後① 《清聖祖實錄》卷249。

②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133《戶部·戶口編審》。

① 王慶云:《石渠余記》卷3。

的關鍵性的一步。因為只有經過此次丁銀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轉歸土地,即所謂“自續生之賦罷,丁有定數,征乃可攤者”②。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仍未能解決賦役負擔偏枯不均的問題。這主要是由于按戶征收的人丁稅,常因生育死亡發生變動,而除、補之丁額又很難恰好相當。長此下去,很快便會出現“額丁子孫多寡不同,或數十百丁承納一丁;其故絕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無其戶,勢難完納”①。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時,在編審過程中,不僅一切費用均歸納戶負擔,而且各級官吏又乘機敲詐,無所不用其極。正如直隸總督李紱揭露的那樣:“民間派費甚多,有里書及州縣書吏造冊之費,有里長候審飯食之費,有黃綾、紙張、夾板、繩索、棕包之費”等等,常高達正賦之數倍。“各省皆然,直隸尤甚”。②他們甚至置朝廷之諭旨于不顧,仍肆意放富差貧,胡作非為,所謂“無田無地赤手窮民,則現丁當丁;而田連阡陌之家,糧冊在手,公然脫漏,浸淫成習”。對貧苦百姓則“複于丁銀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複一年,遞增不覺。戶無毫厘田產,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錢,四、五錢者”③。至于康熙皇帝親自詢問過的那種“並無差徭,共享安樂”的“余丁”,實際上只不過是一些“縉紳豪富之家”而已。在這種情況下,其賦役負擔怎麼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實際的農民群眾,又怎麼能不對朝廷之詔令發生疑慮,從而繼續“攜家遠徙”,四處流亡?其結果仍然是“丁倒累戶,戶倒累甲”,清廷的賦役收入仍難得到保證。這時,統治集團中才開始有人尖銳地意識到,“丁、糧同屬朝廷正供,派之于人與攤之于地,均屬可行;然與其派在人而多貧民之累,孰若攤在地而使賦役均平?”④這就是說,丁稅同田賦一樣,都是國家的正式稅收項目,與其靠加重廣大貧苦無依的人丁之負擔,來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將其陸續逼跑,哪如將這已固定了的人丁稅銀均攤到田賦銀中統一征收,更有把握?因為土地是固定不動,跑不掉的,有地便會有人耕種,其賦稅就不愁沒有著落。這是保證國家賦役來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辦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納了這個建議,在不放棄丁銀原額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變一下征收方式,即將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國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余人丁應交納的三百三十五萬余兩丁役銀總額,平均攤入到全國各省之諸州縣的田賦銀中,按每田賦銀一兩均攤丁銀若干計算,然後一起輸納征解。這就是所謂“攤丁入畝”制度,又稱“丁隨地起”,或簡稱“地丁”制度。這是清代賦役制度改革的第二個重大步驟,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內最後的一次賦役制度改革。

② 嘉慶《無為州志》卷7《食貨志·戶口》。

① 吳振棫:《養吉齋余錄》卷1。

② 李紱:《穆堂初稿》卷39 下《清通融編審之法疏》。

③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④ 田文鏡:《撫豫宣化錄》卷2《題請豫省丁糧按地輸納以均賦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准“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這雖是“丁隨地起見于明文”之始,但實際上尚屬試行性質。

正式的攤丁入畝,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隸巡撫李維鈞鑒于本省“無地窮丁”甚多,而“北五府(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為苦累,故條奏攤丁(入畝)”。後經戶部及九卿各方議准:直隸省“于雍正二年為始,將丁銀攤入地銀之內,造冊征收”。李維鈞又根據“北五府地少丁多,難就本州縣之丁銀攤入本州縣地銀之內”的實際情況,“為蘇民困”,“計之再三”,最後決定通省計攤,“統為核算”,即將全省“四十二萬零八百兩之丁銀,均攤于(全省)二百零三萬四千七百余兩地銀之內,仍照上、中、下三則之田,各計其納糧輕重之數,而分攤其丁銀,永無偏累”①。大體上每田賦銀一兩均攤丁銀2.0702681928273 錢許。接著,福建、山東、河南、浙江、陝西、甘肅、四川、云南、江蘇、安徽、江西、湖南、廣西、湖北等省相繼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國的絕大部分省區。盡管奉天、台灣和貴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間才開始實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貧民種地代納丁銀不服”遲遲拖到光緒五、六年間(1879~1880);但是,此時“攤丁入畝”制度已基本上成為全國劃一的賦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幾乎與此同時,清政府又陸續將匠班銀、鹽鈔銀、漁課鈔等其他賦役也合並到田賦銀中征收,地丁銀便成為其主要的財政收入了。

“攤丁入畝”的特點和意義通過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攤丁入畝制度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點。首先,在各省單位平均攤入的丁役銀中,除湖南因系“以糧石計攤”,其數額顯得最多外,其實際最多的還是直隸,其次是山西、陝西和甘肅等省,而江蘇、安徽和浙江諸省則最少。凡攤入丁銀多者,則必其原來丁役負擔重者,反之,凡攤入丁銀少者,則必其原來丁役負擔輕者。這一方面說明,清前期“東南諸省,賦重而役輕;西北賦輕而役重”①的大致趨勢;另一方面,也就不難預料,北方的田畝負擔因攤丁銀而加重的程度必定會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階級及其知識分子反對攤丁入畝制度的情緒,也就勢必會比南方更為強烈。

其次,各省在攤丁入畝時的具體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畝計攤者,有按糧石計攤者,但大多數則還是按每田賦銀一兩為單① 《雍正硃批諭旨》第5 冊,《李維鈞奏折》。

① 《清史稿》卷121《食貨二·賦役》。

順序省名時間倡議者每兩田賦銀攤丁銀攤征方式備考資料來源1 廣東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錢) 各州縣計攤“丁隨地起”,“見于明文者,自廣東始”。

《石渠余紀》卷3《紀丁隨地起》條①2 直隸雍正二年(1724)李維鈞2.0702681928(錢) 通省計攤“雍正六年,又以長蘆灶丁攤入地畝”。

3 福建〃〃黃國材0.527 ~ 3.12(錢) 各州縣計攤屯田攤入丁銀,每田銀一兩攤入0.083 ~ 1.448 錢。

①《九朝東華錄》“乾二”

稱: 1 — 2 錢不等。

4 山東〃〃陳世倌1.15 錢;其永利各場灶丁,于乾隆二年攤入,首攤0.104 錢通省計攤《清世宗實錄》和《會典事例》作三年;《山東通志》作四年。

5 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鏡0.117 ~ 2.07 錢各川縣計攤《清史稿》卷294 本傳稱“五年始”。

①《撫豫宣化錄》卷2②《清世宗實錄》卷516 浙江〃〃李衛1.045 錢〃〃《清會典事例》稱: 2.045 錢。①《浙江通志》7 陝西〃〃岳鍾琅1.53 錢(遇閏加0.04錢)通省計攤《清史稿》卷296 本傳稱:“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2968 甘肅〃〃李元英河東1.53 錢河西0.106 錢通省計攤《清史稿》卷296 稱:逾年(五年)疏言:“河東糧勸輕丁多,河西糧多丁少”,故“河東丁隨糧辦,河西糧照丁攤”。

同上

順序省名時間倡議者每兩田賦銀攤丁銀攤征方式備考資料來源9 四川〃〃每糧0.052 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糧石計攤《會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楊名時科則缺。其屯軍丁銀一萬五千兩,每丁征通省計攤2.8 — 6.2 錢①《清史稿》卷290 本傳②王鳴盛《楊氏全書》序11 江蘇雍正五年(1727)每畝攤征丁銀0.011 ~ 0.629 錢不等以畝計攤“班匠銀三千余兩亦攤”。

12 安徽〃〃同上〃〃13 江西〃〃邁柱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056 錢。屯地攤0.291 錢。

以兩計攤《清史稿》卷289 本傳稱“四年”。

①《清史稿》卷289 本傳14 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糧一石攤丁銀0.001 ~ 8.61 錢以糧石計攤①《清吏稿》卷289 稱“七年”。

15 廣西〃〃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36 錢不等以兩計攤16 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296 錢以兩計攤17 台灣乾隆十二年(1747)缺①《大清會典事例》18 貴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畝賦銀一兩攤丁銀以兩計攤19 山西光緒五、六年(1879 — 1880)缺《山西通志》①下列十八省資料來源同此。此外,另見出處者,各欄分別注明。

位計攤;主要是通省統一核算計攤,但個別省份也有以州縣計攤者。這些又說明了攤丁入畝制度本身的多樣化和複雜性。

最後,從各省攤丁入畝開始的時間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間。這更反映出,攤丁入畝制度的產生,決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經過長期醞釀,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點的形成,是有著深刻的曆史淵源的。早自唐代後期以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曆次農民大起義的打擊和推動,地主階級逐漸感覺到重點控制和剝削勞動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來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對人身的控制而多從經濟上加強搜刮更為有利,于是便開始逐漸將其剝削的重點,由原來的控制人身轉移到加重對勞動者的經濟榨取上,從而使封建的依附關系日益減弱,勞動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順應這種趨勢,賦役剝削制度也隨之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革:先是唐代後期從“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法,轉變為“惟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計丁”、“計畝征銀”的一條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現的這種“攤丁入畝”制度,則又是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事實上,攤丁入畝這種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見于全國不少地區。如明天啟元年(1621),給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帶丁”的倡議,即“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干即帶丁若干,買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據說在當時曾經實行過,惟因“其時政荒賦重,故不久輒罷”。崇禎八年(1635),陝西城固縣則有“丁隨糧行之法”①;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縣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隨地派”法,規定“每地三十三畝三分,准入一丁”之負擔②;九年(1670),廣東四會有“以丁隨糧”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屬的蘆山縣,更實行了“按畝均丁”法;與此幾乎同時,直隸樂亭知縣于成龍更進一步察覺到“田與丁分”是產生賦役負擔嚴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該縣推行了一種能使“富戶正供之外所增無幾,而貧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1713),禦史董之燧則更提出在全國推行“統計丁糧,按畝均派”的建議,只是由于被戶部議為“(舊冊)相沿已久,未便更張,而止”④。其他尚有多處。以上種種,名雖不同,實質則一,均屬“攤丁入畝”性質,有的並已取得顯著成效,故當雍正初年清朝廷一聲令下,便得以在全國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來。當然康熙雍正時空前強化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也提供了順利推行的政治保證。攤丁入畝的確立和貫徹執行,對當時曆史的發展,具有著重大的意義和影響。首先,它統一了全國的賦役內容,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這對清初以來全國各地多種多樣的賦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統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內,(亦)則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歸劃一”,地丁制度成為全國最主要的統一的賦役內容,既有利于國家財政法令的貫徹,又促進了各地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賦役負擔,刺激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攤① 《皇朝經世文編》卷30《戶政》,曾王孫《勘明沔縣丁銀宜隨糧行疏》。② 道光《太康縣志》卷2《田賦·人丁》。

③ 乾隆《樂亭縣志》卷4《田賦·戶口前序》。

④ 《松江府志》卷21《田賦》下。

丁入畝的基本原則是“因田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①,而且“無論紳衿富戶,不分等則,一例輸將”②。這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就全國而言,東南地區(如江浙)原本賦重役輕,今將較少的丁役銀均攤于較多的田賦銀中,每兩田賦銀具體增加只有少許,而北方諸省,丁役雖重,然田賦卻輕,往往幾畝或十幾畝甚至幾十畝才負擔田賦銀一兩,故每兩田賦銀攤入二錢左右的丁銀,平均到每畝田里,為數也極有限。這樣,南北兩方的賦役負擔,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漸趨平衡。再就各階級階層來說,攤丁入畝也使其中大多數人負擔有所減輕。不單“寸土皆無”的佃農、手工業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擺脫了丁銀的“賠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謀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也在廢除丁銀後只在自己負擔的為數不多的田賦銀中攤入極少量的丁銀,負擔較前也有所減輕,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賦負擔雖“較諸原額為過之,然一切雜辦丁徭盡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賦一項,胥吏不得以為奸,則浮費省別無算,豈不名增而實減哉?”③咸豐時人王慶云在評論攤丁入畝時說:“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無減匿,里戶不逃亡,貧窮免敲撲,一舉而數善備焉。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④這雖有誇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曆史事實。賦役負擔的比較公平合理,當然會對久困于役的廣大勞動人民的生產積極性,有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社會經濟尤其是商品經濟的空前繁榮,與此是有密切聯系的。第三,進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推動了人口的迅速增長。“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丁役或丁銀,包括所有匠班銀、鹽鈔銀等,曆來就是封建國家對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體體現和顯著標志,是一種純粹的“超經濟強制”。經過人民群眾長期艱苦斗爭的結果,這種依附關系在不斷地被減弱著。在明末農民戰爭的推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影響下,入清以來,這種削弱的趨勢更為加速。康熙十一年(1672),浙江的鹽鈔銀攤入地畝銀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697—1702)浙江、湖北、山東等地的匠班銀也陸續攤入地畝;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更將全國現有的丁銀固定,取消了以後滋生部分的人丁稅;而攤丁入畝則最後將所有的人頭稅目也統統攤入田賦銀中,總稱為“地丁銀”。至此,不僅相沿千余年的人頭稅完全匿跡于史冊,開始只按土地的單一標准收稅,而且長期束縛人民人身自由的戶丁編審制度也日漸松弛,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終被“永行停止”,此後,甚至連過去為征發差役和限制農民外出的里甲制,也開始被專職防盜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于攤丁入畝使清廷放松了對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銀的賠累,致使不僅經濟發達的江南和東南沿海,“販夫牧豎,優游于光天化日之下,無征輸之苦”①,甚至地處邊遠的貴州等省,也使“赤貧無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②。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隱,人口的統計也較前更為精確符① 康熙《嘉興府志》卷9《戶口》。

② 田文鏡:《撫豫宣化錄》卷2《題請豫省丁糧按地輸納以均賦役事》。③ 乾露夏津縣志》卷4《田賦》。

④ 王慶云:《石渠余紀》卷3。

① 乾露常昭合志》卷3《戶口》。

② 道光《貴陽府志》卷44《食貨略》1。

實。康熙五十年(1711)全國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余,按丁與口比例為1∶3.16 計算,共計人口七千七百八十余萬。雍正八年(1730)則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萬丁,八千零五十一萬余口。至乾隆六十年(1795)則驟增至近三億口,道光十五年(1835)更突破四億大關。其增長速度是十分驚人的。當然也不可避免地為我國帶來巨大的人口壓力,但那已是近現代的事情,不能全歸咎于此。恰恰相反,在當時,人口的增長,為社會生產提供了足夠的勞動人手,封建依附關系的減弱,又使勞動人民有了更多的遷徙流動自由。其中不少人即相繼離開農村,紛紛轉入城鎮和場、礦,為手工工場(或作坊)和礦山增添了大批的雇傭勞動力,靠勞動換取計日(或計時、計件)工銀,以糊口或養家,從而客觀上推動了明代已經產生的資本主義萌芽的繼續緩慢增長。

最後,暫時地在一定程度上對大地主的兼並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證了政府的賦稅收入,進一步強化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由于攤丁入畝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據土地多少征收賦稅,地主階級地多丁少,農民則丁多地少,因此推行的結果,勢必使原來由農民負擔的一部分丁銀轉攤到地主身上。故王慶云稱“(攤丁入畝)一舉而數善備焉。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甚至在推行攤丁入畝的當時,就有人揭示它“實與貧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樂”①。因此,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強烈反對。尚在其試行階段,歸善知縣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無貧富,莫不有丁身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無田者什九,乃欲專責富戶之糧,包賠貧戶之丁,將令游惰複何懲?”而甘“使富戶坐困于役?”待到攤丁入畝全面推行後,地主階級反抗更為激烈。理學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極力辯解:“富者雖田連阡陌,不過一身;貧者雖糧升無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輸稅,賦既無偏枯;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均履後土戴皇天。(今對)富者則急其從公,貧者必盡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義,則役非偏枯乎?”①他們不僅千方百計“阻遏其請”;而且竭力煽動“有田之家,同心協力赴上台力辯”②,妄圖逼迫清廷收回成命。有的甚至公然糾眾鬧事,“蠱惑百余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阻攔攤丁”,並借鄉試之機“聚眾進城”③,“鳴鑼執旗,喊叫罷市”,進行阻撓④。

當然攤丁入畝改革最大的獲利者還是清廷。首先在經濟上,不僅使原額丁銀連同田賦銀一起得到切實保證,而且將原屬根本無法征收的“戶絕人亡”者的丁稅,也一起攤入地畝,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著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順治時,每年僅二千萬兩左右,康熙、雍正時則增長到二千五、六百萬兩左右。從乾隆至清末,則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萬兩以上,約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四分之三,成為清皇朝賴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質基礎。所以清代曆朝統治者都十分重視它,曾三令五申,無論哪級政府,無論何種情況,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銀兩”。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過攤丁入畝的改革,緩和了同廣大農民和手工① 《雍正硃批奏折》雍正元年七月李維鈞奏折。

① 陸燿:《切問齋文鈔》卷15,李光坡《答曾邑侯問丁米均派書》。

② 康熙《戶縣志》卷4《田賦志·賦役》。

③ 《雍正硃批諭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撫李衛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閩總督高其倬奏。④ 《雍正硃批諭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撫李衛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閩總督高其倬奏。業者之間的階級矛盾,獲得了他們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夠順利而果斷地制止和查處了大地主們的反抗。不僅穩定了社會秩序,而且加強了其封建專制的統治。

但是,攤丁入畝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策,是在舊的傳統的賦役制度陷入絕境,階級矛盾空前激化的情況下,作為保證政府賦稅收入與緩和階級矛盾的工具出現的。至于它對大地主的這種限制打擊,乃是清統治者從本階級總體的長遠利益出發,利用其國家政權的力量,來緩和地主同農民群眾之間的矛盾,並力圖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即通過對紳衿富戶的限制和打擊,將其一小部分地租剝削物轉化為國家的賦稅,用以抵償因免除無地貧民和手工業者的丁稅而失去的稅額,進而達到既能保持賦稅足額又可緩和因征丁稅而引起的社會階級矛盾的目的。這正是其正常國家職能的一種表現,並非與大地主的有什麼根本的矛盾。而且,隨著清廷財政狀況的好轉,統治秩序的穩定和大地主階級的不斷反抗,清廷對大地主階級的限制也就日益放松了,並轉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轉嫁賦役的罪惡行徑。甚至公然以“糧從租出,租自佃交”①,“租未收,賦從何來?”②為理由,明令“租戶完租者,每畝米加二升,銀加二分,以助產主完丁之費”。這些都充分說明攤丁入畝制度改革的不徹底性,也再次證明整個地主階級之間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① 《永禁頑佃積弊碑》。

② 梁紹壬:《秋雨盦隨筆》卷7。<第八章軍制和法制第一節八旗與綠營入關以前的八旗軍八旗軍和綠營兵是清朝的正規軍隊。以八旗軍為主,輔以綠營兵的軍事制度,在中國古代軍事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直接影響到清朝的盛衰興亡,素為人們注意。

八旗軍建立于入關以前。清努爾哈赤于明萬曆十一年(1583)以遺甲十三副、女真三十丁起兵以後,在統一女真各部過程中,逐漸確立了八旗制度。明萬曆二十九年,努爾哈赤設立四個固山(漢語譯固山為旗),各固山的旗幟分別用黃、白、紅、藍四色,每三百丁為一牛錄,置一牛錄額真管轄。萬曆四十三年因歸附日眾,遂以原設四旗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四旗,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將原來旗幟周圍鑲上一道邊子,黃、白、藍三色旗鑲紅邊,紅色旗幟鑲白邊,合為八旗。每三百丁編一牛錄,置一牛錄額真,五牛錄為一甲喇,設一甲喇額真,五甲喇為一旗,設固山額真一員和兩員梅勒額真,後因人丁增加,一甲喇轄有十幾個牛錄,牛錄亦改稱佐領,甲喇為參領,官名亦相應改變,固山額真稱都統,梅勒額真為梅勒章京或副都統,甲喇額真稱參領,牛錄額真為佐領。滿洲(當時稱女真)蒙漢數十萬人分別編入八旗各牛錄。後清太宗皇太極增編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原來的八旗稱滿洲八旗,合共為二十四旗,但習慣上仍稱為八旗。

入關之前,八旗壯丁是兵民合一,“凡隸于旗者,皆可以為兵”①。他們平時耕獵牧放,戰時則披甲從征。兵與丁的比例時有變化。天命三年(1618)努爾哈赤以“七大恨”誓師伐明時,每牛錄有六十甲,即五丁抽一為兵。天命六年十月是三丁抽一,每牛錄有兵一百名,十一月每牛錄又增甲五個,變成了二丁抽一,此後仍恢複舊制,大體上是三丁抽一。皇太極執政後期,每牛錄改為二百丁。漢軍八旗征兵的比例要小一些,一般是五丁抽一。

努爾哈赤、皇太極根據八旗制度,從八旗壯丁中僉集了一支擁有從五六萬至十一二萬名兵士的八旗軍隊。這支軍隊分由固山額真、梅勒額真、甲喇額真、牛錄額真管轄。

各額真平時轄束八旗人丁,征賦僉役,戰時率領僉為兵丁的旗人南征北伐,擁有很大權力,尤其是固山額真,更是官高位尊,權勢赫赫。八旗固山額真多系開國元勳和宗室國戚。天命年間(1616—1626),先後擔任固山額真的有十六位,其中,濟爾哈朗、湯古岱、阿巴泰是英明汗努爾哈赤之子侄,阿敦、鐸弼是汗之族弟,扈爾漢是汗視如親生之養子,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四大貝勒並坐共尊。額亦都、費英東、何和禮、安費揚古是著名的理政聽訟之“五大臣”,額亦都、費英東、何和禮、揚古利又是汗之女婿、孫女婿和妹夫。阿布泰之姐是汗之愛妻阿巴亥大福晉,他還娶了和碩公主。其余穆哈連、博爾晉、蘇巴海、巴篤理四人,皆多次征戰,軍功卓著。皇太極執政時期,情形與此類似。

固山額真,尤其是滿洲八旗固山額真,是金國——大清國的軍國重臣,① 《清文獻通考》卷179。

權勢與地位遠逾于六部承政和內三院大學士。以軍事而言,他們在三個方面享有很大權力。第一,議處用兵事宜,重大戰爭,汗常命諸貝勒與八固山額真商議。天聰三年(1629)十月,皇太極率軍征明時,大貝勒代善、三貝勒莽古爾泰議定,要求班師,岳托等貝勒贊同汗進取之議,遂“令八固山額真詣兩貝勒所定議”,二位貝勒始放棄己議,大軍繼續前行①。

第二,出師行圍,各率本旗官兵,守汛征戰。天聰五年攻打明大凌河時,汗諭八旗固山額真冷格里、達爾漢、色勒、篇古、喀克篤禮、伊爾登、葉臣、和碩圖等,分率本旗兵圍城之一面或半面。

第三,轄領本旗官兵。舉凡僉丁從征,督責兵士整備軍裝戰馬,申嚴軍紀,察驗披甲強弱,奏報兵弁征戰功過,等等,皆由固山額真督責部下辦理。當然,固山額真雖擁有很大權力,但他畢竟不是本旗軍隊之主子,不是本旗兵士的最高統帥,而只是總管本旗一切事務的最高官將,真正的一旗之主,一旗軍隊的最高統帥,乃是該旗之旗主貝勒及金國汗。努爾哈赤之子侄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阿濟格、多鐸等,經汗封授,分別擁有正紅、鑲紅、鑲藍、正藍、正白、正黃、鑲黃旗,是該旗之主,固山額真等官將皆系本旗旗主之臣,雙方有著君臣隸屬關系,各旗兵士亦系該旗旗主貝勒之兵士。用兵征戰大權,仍歸汗及旗主貝勒掌握。

入關之前,與明朝軍隊將官有俸、士卒有餉不同,八旗將士沒有俸銀餉銀。皇太極曾就此事下諭說道:“我國家地土未廣,民力維艱,若從明國之例,按官給俸,則勢有不能”,然而“蒙天眷佑,所獲財物,原照官職功次,加以賞賚,所獲地土,亦照官職功次,給以壯丁。先前滿漢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余官將,俱照官職功次依次給與”①。

八旗將士的合法經濟收入,主要有三個方面。一為領取賞賜。金國汗經常以征明所得人畜財帛賜與官兵。天命六年三月打下遼陽後,汗諭賜總兵官(相當于固山額真)銀各二百兩、布帛二百三十匹,副將(相當于梅勒額真)銀一百五十兩、布帛一百六十五匹,兵士各領布七匹②。第二,計丁授田。八旗將士根據所獲人口及自身男丁,計丁領取田地,一丁三十畝。多年征戰,使八旗將領掠奪了大量人丁,逼令充當包衣,耕種田地牧放馬牛,他們借此領得數以千畝計的田地,成為大莊園主,收取大量租銀糧米。第三,按職論功免除丁賦。金國人丁,須計丁上交國賦。天命八年(1623),督堂向汗報告:“一年一丁之征收官賦者,賦谷、賦銀、飼軍馬之料,合共三兩”③。汗諭規定:總兵官、固山額真額亦都屢立大功,免一百丁之國賦,二等參將免二十二丁丁賦,一等游擊免十六丁丁賦,三等游擊免十二丁賦,一、二、三等備禦分別免十丁、八丁、六丁之賦,千總免四丁,把總免三丁,駐汗城之甲士、哨探、守門、工匠各免二丁之賦④。

努爾哈赤、皇太極皆極重視軍隊的操練和軍紀的嚴明,屢頒軍令,獎勇懲懦,經常舉行操練,不止一次地大閱旗兵。

努爾哈赤、皇太極還以身作則,奮勇沖殺。努爾哈赤在五十五歲時總敘① 《清太宗實錄》卷5,頁25。

① 《清太宗實錄》卷17,頁14。

② 《滿文老檔·太祖》卷20。

③ 《滿文老檔·太祖》卷45。

④ 《滿文老檔·太祖》卷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