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節 擇婚禁忌(1)



這里所談的擇婚,首先是指群屬意義上的個體,在群體意識的干預和影響下,于選擇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任何一個以各種名分劃分出來的人群集合體,都有可能在婚姻選擇上實行與這一人群體的名分有關的禁制。這方面的禁忌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婚制,一類是內婚制。實行外婚制和內婚制的禁忌原則,歸根結底,都是一種亂倫禁忌或亂倫禁忌的推衍。亂倫亦即亂了名分。但是,一般說來,與亂倫禁忌的關系更直接、更緊密的還是外婚制,外婚制和亂倫禁忌在禁止血親間發生性關系的意向是一致的。而內婚制則往往表現出一種維護血統、屬性穩定和純正的意向。其次,擇婚還指個體的主觀意識,于選擇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比如自由戀愛時,選擇配偶的一些禁忌習俗等等。當然,這種看起來是當事人自我的意志表現,其中也隱含著群體意識的干預和影響,不過,畢竟是通過個體的主觀意識表達出來的,因而比起由他人從外界包辦代替,直接干預還是要自由、自主得多了。

氏族外婚禁忌

氏族外婚是原始社會的一種婚姻規例,以禁止氏族內部通婚為特征。氏族外婚實際上是把同一氏族內的所有成員都視為血親關系了。這種視氏族關系為血親關系的情形大概與視氏族圖騰為氏族祖先的信仰是不無關系的。根據有關資料,近現代中國許多民族,如獨龍族、普米族、苗族、鄂倫春族、黎族、鄂溫克族、珞巴族、佘族、布朗族、基諾族等都保留著這種婚姻的遺俗。在一些民族中還構成有狹小固定的氏族通婚團體。即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家族的女子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絕對不能嫁給乙家族的男子為妻,而需嫁給丙家族的男子為妻。這樣,每個氏族都有固定的異氏族通婚的對象。另外像云南巍山彝族實行的家庭外婚制,是以祖公碑和祖公單為據,凡是老祖公相同的就禁止通婚。這些都是氏族外婚的不同形式。凡是實行著氏族外婚的民族,禁忌氏族內通婚是很嚴格的,若有違反,即認為會導致氏族全體成員的厄運,當事人必遭習慣法的嚴厲制裁。


氏族內婚禁忌

氏族內婚和亞血緣內婚都是原始公社群婚制的殘余。即婚姻關系多在同一氏族、家族內部進行。除親生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外,叔伯兄弟姊妹之間,從兄弟姊妹、再從兄弟姊妹之間均可婚配,甚至不同輩分之間也可婚配。此外還普遍保留著“兄妻弟婦”的轉房制。實行這種婚配是為了減少女子外嫁,並把她們當作家族的財產或勞動力保留在家族內部。據有關資料表明,怒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近現代仍有此種婚俗流行。實行氏族內婚和亞血緣內婚的民族地區是忌諱與外氏族通婚的。違犯者要受到譴責和制裁。不過,現在新的婚姻法實行後,這類婚俗也逐漸改變了。

民族內婚禁忌

民族之間由于民族習慣、信仰不同,或者由于地域、語言方面的限制,或者是由于有意維護民族種屬的純正等等原因,也常常形成通婚的禁忌。據有關資料表明,錫伯族、彝族、維吾爾族、門巴族、達斡爾族、崩龍族、佘族等都禁忌與其他民族通婚,或很少與其他民族通婚。在禁忌嚴厲的地區和時期里違犯禁忌而與他族人通婚者是要受到譴責和懲罰的。有些民族雖然關系很好,但也嚴遵此俗。如達斡爾人與鄂溫克人、鄂倫春人、索倫人的來往比較頻繁,關系也很密切,但是互相通婚的現象極少。過去,滿族也曾有不與漢人通婚的禁忌信條,俗語說的“旗民不交產,滿漢不通婚”即是清朝前期的俗法。現在,由于交通的發達,社會的進步,民族關系的改善等等因素,民族內婚禁忌越來越淡化了。許多有此婚俗的民族都打破了民族內婚的界限,開始與臨近民族以及遠方民族通婚了。不過,有些民族間的通婚還要加上一些條件。比如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撒拉族等,可以與其他民族通婚,但是要求其他民族的配偶要遵守伊斯蘭教的教規,要信仰伊斯蘭教,結婚前必須舉行“隨教”儀式。而烏孜別克族則只許男子與非穆斯林女子結婚(妻子要改信伊斯蘭教),而女子則不准嫁給非穆斯林男子。這反映出一些民族要求宗教信仰純化和仍然希望保持民族內婚習俗的一種思想傾向。


同姓不婚禁忌

同姓不婚的婚俗禁忌在中國各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絕大多數民族至今都遵從這一習俗。關于同姓不婚的記載也很多。不過最早時期,即遠古(神話)時代,據說婚姻是不限于同姓異姓之別的。據張亮采《中國風俗史》言,黃帝至夏商時的婚姻“無同姓異姓之別。如顓頊女女修,為伯益之曾祖母。堯二女嫁舜皆同姓連婚是也”。可見夏商時,不論同姓異姓都

可以婚配的,當時還並無同姓不婚的限制。可能是與當時人們重圖騰歸屬而不重血親歸屬有關聯的。又據谷城先生在《中國政治史》中考證,最初(三代之前)“姓是用以稱呼女子的,氏是用以稱呼男子的”。“在母系社會時代,兩個不同姓的氏族間如發生婚姻關系,出嫁的不是女子,而是男子。女子不出嫁,故能維持著表示血統的姓于不變”。“直到稍後母系社會逐漸喪失權威,圖騰意義逐漸被人忘卻之時,于是用于女子的姓逐漸被用于男子的氏所代替;含有圖騰意味的姓字逐漸加上邊旁,變成沒有圖騰的意味了”。正是由于女姓被男氏所替代的這一轉換過程的存在,所以在姓與氏的問題上搞得比較混亂起來。不過大體上說,夏商時期的婚姻是屬氏族外婚或氏族內婚型的,其注重的是圖騰關系、氏族關系,亦即土地關系、地域關系。《左傳?隱八年》云:“胙之土而命之氏。”氏,即所居之土,無土則無氏。大約到了西周時期,才開始重視血親關系,這時已由母系社會進入父系社會。賜姓封土的宗法制度確立了男性的世襲地位,婚姻關系中也形成了異姓通婚的特色。這時的姓,也成為別婚姻的標志了。《白虎通義?姓名篇》云:“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愛,厚親親,遠禽獸,別婚姻也。故紀世別類,使生相愛,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者,皆為重人倫也。姓者生也,人稟天氣所以生者也。”鄭樵在《通志略?氏族略序》中也說道:“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庶姓、異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同姓不婚始見于周,姓的作用在于“別婚姻”、“別種族”,但是為什麼要別種族、別婚姻呢?為什麼同姓一定要禁忌婚配呢?這其中的道理有許多種說法。最普通的說法是同姓同血統,同姓婚配,影響後代子孫的生育。《白虎通義》云:“不娶同姓,娶同姓者一國同血脈,遂至無子孫。”《左傳》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云:“同姓不婚,懼不殖也。”講的都是此理。這一說法,從優生學上講是有道理的、有意義的。血緣相近的人通婚于後代人的健康不利,這是有科學根據的。另一種說法是,同姓人結婚會帶來災亂。《國語》云:“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亂也。”佤族人認為同姓結婚是“亂來”,同姓人結婚會得罪“天”。“天”會因此而懲罰人。比如,“天”會降災禍,讓人和牲畜死掉,讓谷子長得不好,讓雨下得太多或者太少,讓雷擊劈人等等。這種“天”的懲罰不止是加之于當事人雙方,而且還要加之于全寨人或一地區的人。因此,若有同姓結婚者,要受到雙方的族人和寨中人集體的嚴懲。對他們或者抄家,或者趕出寨子,或者罰他們掃寨子、剽牛請全寨人共吃,或者要他們祭鬼,求“天”饒恕。祭鬼時將牛頭劈做兩半,示意二人永遠不得來往。有的還逼迫他們與狗同餐,以示他們的行為與豬狗無別。可見,同姓不婚禁忌在有些民族中仍是很嚴厲的。同時這種災亂說也反映出了圖騰時代亂倫禁忌中亂倫恐懼的一些思想遺跡。另外


,還有一些形象化的說法。例如麗水地區佘族對同姓不婚的習俗,只說“竹節不分,同姓不婚”。道理還是指的同姓一體的含義。對于這些同姓不婚的原由,呂思勉先生曾在《中國制度史》一書中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其生不蕃”、“則相生疾”並不是最原本的理由,而是後來所附益的。最原本的理由還是像《禮記?郊特牲》中所說的“娶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因為“群之患莫大乎爭,爭則亂。妃色,人之所欲也。爭色,致亂之由也。同姓為婚,則必爭,爭則戈矛起于骨肉間矣”。這似乎又是將同姓不婚的原由歸之于色欲和嫉妒心的避諱之上了。雖然,這仍是與亂倫禁忌很相仿佛的。除此之外,筆者還以為,同姓不婚當與原始社會的掠奪婚,以及後來買賣婚的遺俗影響是有著連帶關系的。這兩類婚姻都可說是“外向型”的。當母系社會為父系社會所替代,而父系社會中男性血統又有家庭承繼觀念時,向姓外發展也就等同于以往的向氏族外發展了。財產的私有化及按男性傳承遞繼的社會經濟制度也會促使和激發男性向姓外擴張的野心和要求。而女性,則終于淪為這種婚姻制度下的男性附屬品了。

有資料表明,中國漢族、佤族、佘族、阿昌族、鄂溫克族、彝族、錫伯族、達斡爾族、布朗族、蒙古族、基諾族、滿族、景頗族、白族等許多民族都有同姓不婚的習俗。在此俗盛行的時期里,違禁者是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的。

基諾族中,有的村寨,在實行族外婚,同姓不婚的原則之下,還要求同一“長房”內絕對不能通婚。“長房”是基諾族居住的一種竹樓。是一個父系大家庭集體居住的“大房子”,最長的可達六十多米長。“長房”內有象征大家庭的總火塘。房子中間是通道,兩邊有各個小家庭的小火塘。各個小家庭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各有各的柴米用具。直到上世紀六十年代,“阿車造”、“阿勒勞”、“喔倉”等四個姓氏,還保留著聚居“長房”的習俗。一座“長房”內絕對不能通婚,這是基諾族的古老規矩。雖然,同住一座“長房”的並非都是同姓,例如姨表兄弟姊妹之間,若分住兩座“長房”,通婚是不被禁的,但是,住同一“長房”,便成為一家人,絕對禁止通婚。佘族、白族等又有同姓同宗與同姓異宗之分別。同姓同宗不婚。同姓異宗,又稱同姓不同香爐者可以通婚。但是同姓異宗結婚的比較少見。

現在,由于姓氏觀念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一些姓氏已經不再是同一血統的標志了,所以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不那麼嚴格了。就漢族來講,雖然同姓結婚仍有所忌諱,但人們直接關心的是血緣關系的遠近而非姓氏的異同。這,實際上更具有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