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節 婚齡禁忌



問名首先是由媒人將男女雙方當事人的生辰八字交換送至對方。讓對方知道議婚男女的年齡。關于婚齡,民間有一些俗規禁忌。這些俗規禁忌不能不知,因為它直接影響到議婚可否繼續進行。一般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男女年齡是不能超過正常婚齡太多的。假如超過婚齡太多,就會有嫌疑了。為什麼這麼大還未娶妻呢?為什麼這麼大還未嫁人呢?光是這輿論的壓力就夠人受的。漢族有句俗話,說:“閨女大了不可留,留來留去留成仇。”就是講忌諱女兒大了還不嫁人的。因為青年男女到了結婚的年齡不結婚,還恐怕會做出苟且的事情來,正如俗諺中說的“男大不婚,女大不嫁,恐怕弄出大笑話”。然而,究竟多大才是適當的婚齡呢?在中國不同時代有不同的習尚。在西周之前和西周時期,一般認為男三十,女二十是合適的結婚年齡。《周禮?地官?媒氏》云:“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內則》云:“(男)二十而冠,始學禮。……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可見當是令男三十而娶是為的讓其在冠禮成了之後有一個學習禮義知識的時間。另外,也還基于人體發育成熟後結婚對下一代有利的考慮。如《白虎通》云:“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膚肌充盈,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又見《禮記?昏義?疏》)當然,婚齡的限制,有時也因社會政治的動亂、戰爭的頻繁以及經濟發展的情況而發生著升降起伏的變化。如春秋初期,齊桓公為爭霸天下,就曾把女子婚嫁的年齡降低了五歲。令“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後來越王勾踐,為了複國報仇,天闊兵源,曾下令:“凡男二十、女十七不婚者,罪及父母。”再後來,到了南北朝時代,婚齡曾被壓降到男十五,女十三。這大約是我國曆史上最低的婚齡規約了。唐初婚齡曾經恢複提高到男二十,女十五;而唐代中後期又降至男十五,女十三的水平。直到明、清兩代,最低的法定婚齡還仍是男十六,女十四。建國初期,新婚姻法規定婚齡為男二十、女十八以上。1980年又改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除了國家,民族的法定以外,民間婚齡也有不同。一般農村偏低,城鎮偏高。農村習尚早婚,城市則樂于晚婚,農村一般在男二十,女十八時就開始提親,一到規定年齡,立即結婚,有的還虛報年齡,提前結婚。這仍是“早得兒子早得繼”的舊思想在作怪。城市里,一般都在男三十,女二十五左右結婚。對于計劃生育、晚婚晚育的道理,也接受得比較自然、自覺一些。有些民族,在婚齡上還有一些特殊的禁忌。比如,達斡爾族女子禁忌在母親生自己的那個年齡結婚。還禁忌在十六、十八、二十等偶數年齡時婚嫁,以為偶數年齡結婚不吉利。一般多在十五至二十間的奇數年齡時結婚,男子則無此禁忌。佘族舊時貧家多在十四五歲時就將女兒嫁出門了,富家往往在十九、二十歲時嫁女。而不論貧富,都忌諱在十八歲時嫁女。俗以為十八歲時婚配是不吉利的。不論男女,十八歲時結婚,婚後都將受“十八難”,故而男女雙方都禁忌在十八歲那年結婚;和達斡爾族的禁忌相反,基諾族男女青年結婚喜好在偶數的年齡。如男子二十歲,女子十八歲時結婚就合宜,他們禁忌男子十九歲,女子十七歲時結婚。


以上一些婚齡禁忌都是單方面可以控制得了的。另有一些關于婚齡的禁忌是需要參考男女雙方的年齡來斷定的。比如男女雙方年齡的差別方面,就有許多禁忌存在。漢族一般說來,習尚男比女大,但也忌諱雙方年齡相差太大。如果相差十歲以上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俗諺云,“年老不娶少妻”,“年老不要娶少妻,要娶少妻生閑氣”。這可能是有似異輩之嫌,也好像是出于一種近乎禁忌亂倫的心理。在解放前,漢族一些地區還流行一種小女婿的習俗,時興男孩十來歲時就與一個十七八歲的姑娘結婚。多是出于把媳婦當勞動力,早娶進門早使媳婦的思想,這是對婦女壓迫的一種表現形式。這種婚姻給婦女造成很大痛苦,現已禁絕。在男女雙方年齡相差不在時,漢族還有忌年齡相差三、六、九歲的說法。以為會犯刑、沖、克、害,于婚姻不利。對于女比男大,一般是忌諱的。尤其忌諱女比男大一歲。俗語云:“女大一,不是妻。”也是單單忌女比男大一歲的。豫西一帶俗稱:“女大一,黃金飛;女大兩,黃金長。”意思即是女的比男的大一歲,結婚後要破財,但女的比男的大兩歲,結婚後反而會發財,它忌諱的是女的比男的大得少,說是越大得多,越知道心疼男的,男的越享福。彝族忌“女大三”。以為女比男大三歲,結婚不吉利。漢族中還有忌男女雙方同年生人的。尤其忌同年同月出生。河南有俗諺云:“同歲不同月,同月子宮缺。”意為同年同月出生的人結婚會影響下代子孫的繁衍。

在婚齡的禁忌方面,還有與兄弟姊妹的排行有關聯的。例如傣族舊有男行三、女行四不能結婚的禁忌。據傣族的傳說,俗以為男行三女行四結婚,不能白頭偕老,或者會家運不盛,終身無子;烏孜別克族、景頗族以及漢族等有按兄弟姊妹長幼次序結婚的習俗,如果違反了長幼次序,就犯忌諱了。烏孜別克族,按照傳統習慣,男女青年結婚必須遵循先長後幼的原則。哥哥未婚,弟弟不能先娶,妹妹也不能先嫁;姐姐未嫁,弟弟也不娶妻,妹妹也不能嫁人;景頗族也是如此。如要先娶次女,則男方須給長女一頭牛作越過行次的賠禮,次女也要送項鏈(有的價值相當二三頭牛)給姐姐,表示不得已先嫁的歉意。兄弟之間娶親也要顧及行次。若無特殊原因,弟弟絕不先于哥哥結婚。漢族也有此忌諱,但不甚嚴格。如果弟弟先于哥哥結婚了,或者妹妹先于姐姐嫁人了,總要向哥哥、姐姐表示歉意,或者總覺得做了件對不起哥哥、姐姐的事情。因為不管怎樣這總是亂了長幼次序,況且又牽涉著男女婚姻的事,因而也好像與亂倫有了某種近似的關系,所以是有所禁忌的。但是,婚嫁並不都是按行次進行的。古時候,漢族還有過“長女不得嫁”的習俗。據《漢書?地理志》載,齊襄公時,“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雖然最初是齊襄公為了與其胞妹私通才這麼做的(可為其淫亂行為打掩護),但後來卻也終于形成了一時代的婚嫁習俗。在這一習俗下,次女的婚嫁是不必再受姐姐的限制了,因為姐姐壓根兒就不嫁了。


以上所談婚齡的禁忌,除了男女雙方年齡不宜相差太大,婚嫁不宜過早、過遲,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而外,按行次結婚也有一定的道理,能說明年幼對年長的尊敬。至于那些偶數、奇數的忌諱,和男大三、六、九;女大一,女大三的忌諱,以及男行三、女行四的忌諱都是唯心的,無科學根據的。從現實的婚姻中也不難找出可以證明這些忌諱實屬無稽之談的例證。更有甚者,是在議婚雙方的年庚、生辰八字上大作文章,以生辰八字加上五行說來敷衍出一套合婚的禁忌原則來。亦即相克——相賊害與否的道理,並以此來斷定婚姻的吉凶。

現在,合八字一項已不時興了,很少有人再信這一套了。但在舊時,這一套程序是很謹慎而嚴格的。漢族一般是通過媒人的聯絡,把男女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干支合寫在一張紅紙條上,俗稱“庚帖”。庚貼忌用白紙,上邊的字數要是偶數,忌單數。如為單數,可在男名下酌加“健”字,女名下酌加“瑞”字,以湊成雙數。男女雙方交換過庚帖之後,各自安置在自宅的神龕上,也有的將帖壓在灶王爺的牌位前,然後對神明祖靈焚香卜吉。如果三支香燒得很整齊,就認為是吉祥的,如果三支香燒得參差不齊,就認為“有長短”,不吉祥,因而不敢進行婚事。還有的地區是把一碗清水供在神座旁邊,如果三天之內沒有飛蛾蟲子掉進碗里便是吉祥的征兆,如果三天之內有飛蛾蟲子掉進了碗里,則認為不吉祥,因而也不敢再談婚事。總之,在收到庚貼的三日內,是聽從祖靈神祇示意的時間。除了上邊兩種問卜的形式之外,漢族、瑤族、佘族和其他一些民族還忌諱家中有碗盞打破,筷子折斷,人畜疾病,爭吵斗毆,遭遇強盜,火災,狗嚎,鬧鬼等等意外不幸事故發生。若有此類事情發生,都會歸之于祖神對此婚姻的不滿,因而要立即退還八字。此門婚事,也便自然告吹。如果三天之內,平安無事,便認為祖神認可,兆示吉祥,此門婚事便可繼續進行下去。下一步,是將男女雙方的八字交算命師來“合算”一下,看是否有相克之虞?如果沒有相克的不吉,便可繼續進行以下的婚儀;如果發現八字中有相克的地方,便要立即停止,就此打住。可見合八字,在舊婚俗中是占有相當關鍵的位置的。而“八字”是每個人並不由己的事情。一出生,八字就定了,誰也無法改變它,所謂“落土時,八字命。”所以,這種合八字的辦法,完全是一種宿命論的推論,毫無科學道理。以往的好姻緣不知被它拆散了多少對,這種封建迷信的邪門歪道只能增加和強化人們“萬般皆是命,半點不由人”的消極錯覺,不能有絲毫的進步意義。至于合八字的原則,也有許多。


例如男的選妻,要注重女方八字的“夫星”、“子星”。如果夫星與子星明顯,且無破損,就是好姻緣,娶之可以旺夫益子,夫榮子貴;如果夫星、子星暗淡無光,就犯忌諱。還有男女命八字皆中和者是好姻緣。如果一強一弱,則男命稍強女命稍弱者尚可,最忌諱的是女命很強,男命很弱或男命很強,女命很弱,那樣一方會被另一方“克死”的。但是,究竟如何推算八字的命相,那就是算命先生的事了。雖然他們也有“庚辰沖甲戌,丙子沖庚午”等等一套“天克地沖”的推算方法,但畢竟是推算出來的,而非民間記憶中的事了。

這種經過推算出來的吉凶禍福雖然對民間信仰有干預影響的作用,但是,很明顯,它是不能算作純粹的民間信仰的,正如一切社會制度都可以干預影響民間信仰但卻不能視為就是民間信仰一樣。另外,這種算命先生的推論還經常呈現出一種多變的、功利的、實用的文化形貌,是在民間信仰的基礎上加入了“實用文人”或“實用智人”的創造,成為一種謀生的“說(shui)術”,其中包含有固定的推導方式,也摻雜有讖語、民間哲理、民間信仰以及個人的經驗等等成分。因為它已超出了民間信仰的范疇,所以這里也就不多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