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第二任 戴維斯JoHn Francis DaVis(10)

大法官約翰?曉吾,1844年5月與戴維斯一同自孟買乘船到港履職。香港政府按察司,高等法院正式成立,他是第一任大法官。

在這之前,香港只有警察法庭,裁判司稟承總督的意旨行事。當時的裁判司是威廉?堅,他幾乎是總督的行政左右手,不像是一個獨立的司法官。曉吾抵港後,高等法院成立,他的地位與總督分庭抗禮。裁判司是大法官的屬下。而戴維斯仍然習慣于直接指揮裁判司,威廉?堅也一直以總督的屬下自居。曉吾認為這是越權,侵犯了司法獨立精神,所以從一開始就與總督在職權上發生磨擦,雙方因為案件發生矛盾的事件接連不斷。香港英籍人士習慣于英國的法治制度,因此都站在大法官一邊。

1846年底,兩艘中國船在港內相撞,理虧的一艘畏罪逃去,另一艘從後追趕,鳴槍警告。水警船以為發生海盜劫案,便向在逃的一艘開炮轟擊致沉,溺死5人,生捉13人。裁判司不分情由將13人當作海盜,各打一頓藤條,然後押解給九龍的中國官廳完事。可是驗尸官研究5個溺死人,證實他們確是良民,被笞藤後遞解到內地的13個人更是無辜的良民。于是,高等法院依據驗尸官的結論,指責警察方面犯了誤判錯誤,同時發現裁判司法庭判案的律條,竟是在1845年早已明令廢止了的。香港英籍居民聞訊大嘩,他們早已不滿意裁判司貪贓枉法的行為,現在更諷刺地勸威廉?堅應該再去學習幾年法規再來任職。

1847年8月16日,戴維斯與大法官曉吾發生口角,因為一起案子,戴維斯表示,他有權決定海事法庭的開庭日期,大法官則不予承認。大法官堅持他應該被稱為“法官閣下”,而戴維斯則拒絕承認這個尊稱。戴維斯威嚇曉吾說,要對大法官提出停職的處分。

其實,一系列案件沖突發生之後,戴維斯已經寫信給英國首相帕瑪斯頓,暗中彈劾大法官有嗜飲的習慣,時常酗酒鬧事。這封信本來是密呈的,帕瑪斯頓卻將戴維斯的私信當做官式報告,交給殖民地部大臣格雷,要求嚴格查處。格雷隨即通知戴維斯,表示對他關于曉吾的酗酒報告將予以正式徹查。戴維斯本是想暗中中傷曉吾的,現在卻弄假成真,要公開調查。于是他趕緊回複殖民地部,向格雷表示這事不必深究,因為“自從曉吾夫人離港返英以後,大法官的情狀已經改善了,因此不必再繼續追究。”可是格雷堅持表示,大法官的清白聲譽是不能遭受玷汙而不予查究的。關于這事的處理辦法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戴維斯向曉吾道歉,另一條是他舉出證據證明並非誣告。戴維斯選擇了後一條路。

根據英國殖民大臣的命令,港府行政局審查大法官會議成立,總督自任主席,同時又是原告,成員還有英軍駐港陸軍司令德忌笠,輔政司莊士頓,裁判司威廉?堅等人,同時他們又是原告證人、陪審員。這樣的會議對曉吾當然不利。

1847年11月22日,大法官曉吾接到通知,命他出席會議,答辯總督對他的彈劾。戴維斯彈劾的罪名有三項:一、1845年冬,曉吾曾經在海軍少將柯訖郎在軍艦“亞金科特”號上舉行的餐會中飲醉了酒;二、1846年7月,在陸軍司令德忌笠少將家中飲醉了酒;三、經常嗜酒醉酒。

11月25日至27日,審判會進行,在會議上,最先被查問的是第一項罪名。總督所邀請的證人多數是當時在場參加宴會的海陸軍官員,被盤詰的結果,正好與戴維斯的彈劾相反。一位軍官承認先後曾與大法官共席18次之多,而每次都沒有醉酒,神智清楚,禮貌非常周到。其他證人也都證明大法官在“亞金科特”號宴會上實在沒有醉酒。只有總督的左右手威廉?堅證明曉吾在軍艦上曾經飲醉了酒。戴維斯所彈劾的第二條罪狀,被主要當事人否定。參加這次會議的德忌笠因為總督將大法官在他家中的私人宴會也列入彈劾內容之一,非常不滿,憤慨指責總督侵犯了他的私生活界限,違反了社交禮貌。同時參加這天宴會的賓客作證,曉吾並無醉酒之事。唯有威廉?堅證明曉吾是飲醉了酒,許多當晚在場的軍官反駁了威廉?堅的說法。第三項罪狀亦被許多證人否定,證人中包括軍官、大商行負責人、律師、醫生,以及常到法庭采訪的記者。他們都證明曉吾在法庭上態度鎮靜,有耐性,細心靜聽中國證人瑣碎的敘述,對于法律判斷的運用非常正確。絲毫沒有醉酒人那種神經錯亂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