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第37節:第三章 清末禁衛軍(3)

7.獎勵和懲罰

軍營中的獎勵是各級武官對于下屬的一種激勵和鼓舞的措施,獎勵的對象通常做到:嚴守軍紀,武藝高強,高質量或超額完成各項任務。獎勵的形式通常是晉級,頒給相應的徽章、佩飾,頒賞錢物等。軍中的懲罰通常比獎勵更為嚴厲,懲罰的對象,較輕的是紀律散漫,違犯軍紀,完不成任務;較重的懲罰,則是針對逃亡、反叛等等,懲處從罰款、勞役、禁閉、流放到槍斃不等。

清宮皇家禁衛軍是在清末特殊的時代誕生的,軍中的獎懲制度自然有其特殊的時代特性:獎勵新式武器精通、熟練的士兵,懲處逃亡的兵員。皇家禁衛軍獎勵制度規定:獎勵一應射擊優勝的目兵,按照不同的等級頒給徽章、佩飾,以示鼓勵;各級查拿、捉獲逃亡目兵有功武官和地方官員,一並給予獎勵,成績突出的給予記功和晉級。禁衛軍訓練大臣針對目兵逃亡這一嚴峻的現實,制訂了懲處逃亡目兵和查拿不力的武官、地方官的嚴厲懲罰措施——懲罰逃亡顯然是皇家禁衛軍懲罰措施的核心。

皇家禁衛軍在軍隊中是地位最崇高的,即便是士兵也比一般士兵待遇優厚,為什麼還存在著逃兵情況?原因很簡單,清王朝大廈將傾,覆巢之下,豈有完卵?內憂外患,烽煙四起,人們的生活都沒有保障,家中的老人、孩子、女性需要照料和保護,官兵逃亡成了普遍的情形,皇家禁衛軍自然也不例外。禁衛軍各營隊中一旦發現目兵逃亡,各級軍官必須立即層層逐級向上報告,上報的時間都有嚴格的限制:正目、副目、正兵、副兵逃亡,領隊隊官必須在逃亡時算起一天之內上報該營隊管帶官;營隊管帶官必須在兩天之內呈報統帶官;統帶官必須在三天之內奏報統領官;統領官必須在十天之內上奏禁衛軍統帥部的禁衛軍訓練處。

禁衛軍營隊中目兵逃亡以後,各級武官除了必須及時層層上報之外,統領的有關排長、隊官必須迅速地派出精干人員跟蹤訪拿,追尋其可能的逃亡路線,跟蹤到其老家,務必盡快將其捉獲押回;如果從逃亡之日算起,在十天之內還沒有音訊,沒有被捉回,該目兵則按逃亡士兵移交地方處理,由禁衛軍訓練大臣開具逃亡目兵的姓名、年齡、籍貫、時間、逃亡攜帶的軍用物品等等,派專人行文到該逃亡目兵所管旗營、督撫官員,再由地方長官飭令原管參領、佐領、州官、縣官派人嚴密訪查,盡快捉拿歸案,然後押送禁衛軍訓練大臣,發送軍營按軍法處理。

禁衛軍各營隊目兵通常是在三種情況下逃亡的:一是放假時出逃,二是值勤時奔逃,三是在軍營中乘隙逃亡。目兵逃亡,領隊的武官脫不了干系,懲處還連帶上逃亡目兵所在的地方官。懲處逃亡目兵領兵長官和地方官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記過,二是罰薪水、餉銀。禁衛軍軍營獎懲條例明文規定:三個月內全營沒有一個目兵逃亡的,該營管帶官記功一次;三個月內全隊沒有一個目兵逃亡的,該隊隊官和各排排長各記功一次;六個月內全營沒有一個目兵逃亡的,該營管帶官、各隊隊官、排長各記大功一次;營隊目兵放假期間出逃的,統領武官按章程應懲薪水的減懲一半,應記過的減記一等;營隊目兵在值勤期間、軍營之中乘隙逃亡的,統領官員按照章程足額罰扣薪餉和記過處分。

禁衛軍獎懲制度中有獎勵,有懲處,可以將功補過:一應記功人員,遇到同等記過處理時,可以將功抵過,予以抵消。清廷的連坐法體現在禁衛軍獎懲條例中便是連帶懲處逃亡目兵所在的地方官:逃亡目兵原籍地方官員,在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之內捉拿、押回逃亡目兵,可免于議罪;兩個月以外仍無所獲,由禁衛軍訓練大臣行文該管將領、參領、佐領、州官、縣官將地方官記過一次;逃亡目兵原籍地方官接到禁衛軍訓練大臣查拿逃亡目兵行文一個月內拿獲逃亡目兵押回禁衛軍的,拿獲一個逃亡目兵,該管參領、佐領、州官、縣官、地方官記功一次。

禁衛軍各營逃亡目兵出逃時攜帶軍用服裝、軍械、馬匹、器物等等,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在一個月內沒有捉拿該逃亡目兵,追回軍裝、軍械、馬匹、器物等等,該目兵所在營隊的管帶官、隊官、排長都要依照懲罰章程接受懲處;逃亡目兵原籍拿獲不力的地方官員,包括旗佐領、州官、縣官都要照章和該兵營隊各級長官一同攤賠、罰餉和記過;一應攤賠銀兩,直到原物追回時再各照原數給還;目兵逃亡後,各級官員如果匿報、私補,一經查實,不論是遲報、匿報、私補,該官員立即撤去職務,審明核實以後按照目兵逃亡罪懲處;逃亡目兵攜軍裝逃亡,在時限內捉回,責令將軍裝交出,一並送回禁衛軍訓練處;如果人已逃走,軍裝繳獲,需先將軍裝送回禁衛軍;如果逾期人、物無獲,按原價逃亡目兵原籍參領、佐領、州官、縣官自己出錢賠繳三成,交送訓練大臣歸款,這筆賠款由這些主管地方官承擔,不許他們向逃亡目兵家屬攤派、索償、威脅、搶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