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醫與偵破》轉帖(二)

5.烙餅的秘密——談談砷中毒

1984年8月14日,某自行車零件廠工人劉某、姜某、閻某、侯某4人早飯後感到不好受,上午10時到市第二中心醫院看病,下午,劉某死亡,另外3人正在接受觀察。醫院反映,病人症狀象是嚴重的食物中毒,並將這一情況及時報告了駐地公安機關和防疫部門。

對這一性質不明但性命悠關的大事,公安機關在接到報告後,即組織局領導、刑警隊干警和法醫工作者趕赴醫院。法醫尸表檢驗查明,死者劉國光,男,28歲,尸體表面無任何創傷,除尸體面部皮膚微呈青紫色外,無其他任何異常發現。通過對3名患者和急診室大夫進行現場調查得知:當日上午7時,劉國光進廠後吃早點,吃的是麻醬烙餅夾炒雞蛋。他吃了幾口後說餅有辣噴水,並讓同班工人品嘗。同班工人姜某、閻某、侯某3人嘗後,也覺得餅有辣味。半小時後,吃餅的幾個工人相繼感到腹痛、腹脹、頭暈、惡心,有的上吐下瀉。劉國光病情最為嚴重,他先去廠保健站看病,大夫給他打了止吐針,但並沒有止住。10時左右劉等4人一同到市第二中醫院就診,劉用藥後仍上吐下瀉不止,經輸液搶救無效,于下午3時20分死亡。姜某等3人食用量很小,只吃了手指蓋大小一點餅,10小時後仍感惡心,頭暈,四肢無力,病情不見好轉。從後果的嚴重程度看,這不同于一般的食物中毒事件。經過提取死者劉圖光的胃液及其吃剩下的烙餅和炒雞蛋進行化驗得知,死者吃剩下的麻醬餅和胃液中均含金屬毒物砷,而且含量很高。顯然,這是一起投毒殺人案件。

為查明凶手,公安人員展開了廣泛深入的調進研究。

死者胡國光生前為人忠厚,工作積極肯干,與領導和群眾關系較好,沒有發現與誰有大的矛盾,只是1984年春節前後,情緒有些變化,思想表現比較沉悶,工作時精力不夠集中。劉國光在出事那天曾講過,當天吃的餅是其愛人早晨起來新烙的。嘗過餅的人也證實,用手摸餅時還感到熱乎乎的。出事那天,劉國光到廠內的確切時間是早上7點10分左右,他放下書包後便從包內取出一個塑料袋,從袋中掏出餅來吃,沒有離開過車間。劉國光去廠保健站看完病後,曾給其愛人劉美芳打過電話,因沒有撥通,而委托別人幫忙打電話,轉告他愛人不要吃帶去的餅,餅有問題。上午9時左右,有人給劉美芳灼單位打通了電話,但劉美芳不在,只告訴了傳達室的同志。劉國光死後,其單位打電話給劉美芳的單位,也未找到劉美芳。根據這些情況,偵查人員對案情作了如下分析:劉國光食用的餅中毒物,在廠內和途中投放的可能性不大,很大可能是在其家中投入的。劉國光的愛人劉美芳,本該上班而未上班,表現反常,有作案嫌疑。根據劉國光生前表現、人際關系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其死很可能是因奸情被殺。倘屬此種性質,則必有第三者插足。

後來,在科學的檢驗結果和偵查中獲取的大量證據面煎,劉美芳低頭認罪了。

1981年8月,劉美芳與劉國光結婚,婚後兩人感情很好。但自從1982年蘇某調來劉美芳單位後,劉美芳和蘇某又私下“相戀”,從互相挑逗發展到多次發生兩性關系。為了達到結合之目的,1984年2月以來,他們多次合謀投毒殺害劉國光。同年3月,劉美芳與蘇某計議以氰化物毒害劉國光未遂。5月,蘇犯又通過某藥店銷售員王某弄到砷約30g,分兩次交給劉美芳,經過策劃,劉美芳于1984年7月,趁其夫看足球賽之機,將砷投入盛有綠豆湯的奶瓶中,並在散場前去場門口等候,蘇在一旁尾隨監視,但因被害人喝的量少,未能得逞。之後,劉美芳于8月14日晨5時給劉國光烙麻醬餅,將砷用罐頭盒煮後摻入其中,由劉國光上班帶走……。劉美勞自己則在6點半離家,把孩子送到幼兒園,即去蘇某家,把投毒情況告訴了蘇。回到單位後,聽到劉國光吃餅後不好受,並且叫她不要再吃餅的消息後,劉犯感到產生了嚴重後果,又一次去蘇家商量對策,並讓蘇護送其回家。路上,劉蘇還訂下了“你不要說,我也不說”的盟約。

這是一起奸夫淫婦利用砷毒殺本夫案。利用砷來進行殺害,可以說有其悠久的曆史了。《金瓶梅》中潘金蓮與其奸夫一起在王婆的教唆下毒殺其丈夫武大郎,用的便是砷。

砷,又名砒,是一種廣泛分布于自然界的一種金屬。在土壤、水、礦物、植物中都能檢測出微量的砷。正常人體組織中也含有微量的砷。本來金屬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沒有毒性的,但是,砷化物,特別是三氧化二砷,卻是劇毒的。通常說的砷中毒,實際上是砷化物,主要是三氧化二砷中毒。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純砒霜,色白,無味,易溶于水,溶解度可高達30%。砷及其化合物在工農業中有著廣泛的用途。農業上常用它們殺蟲、毒鼠和滅釘螺;工業生產中砒及其化合物也常用于毛皮生產中消毒、防腐、脫毛;玻璃工業中用于脫色劑。在造福人類的同時,砒霜也給人類帶來了一些災難。日常生活中,砒霜常用于他殺或自殺,也有由砒霜引起災難事故的。

砷進入人體內被吸收後,破壞了細胞的氧化還原能力,影響細胞正常代謝,引起組織損害和機體障礙,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將砷作用于人體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狀,久之出現組織壞死。砷對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損害毛細血管。經粘膜(包括陰導)或皮膚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積在毛發、指甲、骨、肝和腎等器官。砷與毛發、指甲皮膚的角化組織有親和力,無論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後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從毛發中發現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狀有兩種類型,即麻痹型和胃腸型。其中尤以胃腸型較為常見。大量砷化物進入體內,可以麻痹中樞神經,出現四肢疼痛性痙攣,意識模糊、譫妄、昏迷、脈搏速弱、血壓下降、呼吸困難,數小時內因毒物抑制中樞神經而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胃腸道的症狀來不及出現或者症狀很輕微。這就是麻痹型的症狀。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症狀比較常見。砷中毒呈胃腸型症狀者,在服毒1~2小時,甚至15~30分鍾,即發生劇烈的惡心、嘔吐、腹痛、腹瀉,酷似霍亂或重症胃腸炎,大便也成水樣並帶血,可伴脫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兩天內即可死亡。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砷中毒症狀。此外,吸入砷化氫氣體也可發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現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現中毒症狀;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氫為1mg/升的空氣中,呼吸5~10分鍾,可發生致命性中毒。

常人接觸砷數周後,即可發生慢性中毒。其症狀表觀為頭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體重減輕、多發性神經炎,出現知覺麻痹、運動神經麻癬、視神經萎縮,手掌、足角化層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體皮膚呈脫水狀,口唇、指甲明顯青紫。如果進行尸體解剖,則可以見到內髒器官充血、點狀出血極為明顯;心血不凝,顏色深紅色,左心室內膜下點狀出血;小腸內容物為淡黃色稀便或米湯樣液,雜有黃色沉澱物(硫化砷)。遷延幾天死亡的人,心、肝腎等脂肪變性或壞死,有的甚至發展成為急性黃色肝萎縮。

前述案例中劉國光的死,顯然屬于急性砷中毒的胃腸型。

法醫工作者在檢驗懷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時,要注意提取嘔吐物、指甲、骨骼為化驗檢材。

3.鑒定人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回避,而證人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回避的,法律規定的回避制度的對象中是沒有證人的。作證是每一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鼓勵公民協助司法機關的工作,踴躍作證。

4.鑒定人在有正當理由或者缺少設備及送檢材料不合格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作證;而證人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作證的。

5.鑒定人是就某種事實,運用科學原理,作出推理結論;證人是敘述他所知道的案情,法律並不要求他作出判斷結論。

目前,建立一支現代化的法醫鑒定人隊伍,是社會發展和我國法制建設的迫切要求。各醫學、政法院校和科研機構在這方面作了各種努力,如開設刑偵系、法醫系,招收法醫學專業研究生等。可以預料,在醫學界和政法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法醫學事業必將飛速發展,法醫鑒定人的隊伍必將迅速擴大,法醫學鑒定的質量必將極大提高。

6.野蠻之情和愛戀之情帶來的悲劇

——傳統的死亡定義

1986年4月16日,由鄭州開往濟南的448次列車在蘭考站開動了。窗外麥田如茵,春意盎然,車內旅客云集,談笑風生。然而就在這趟列車上,一場由無知和野戀引起的悲劇,正在徐徐拉開帷幕。

6號車廂里坐著幾個衣著入時的青年男女,他們是河南省商業廳某公司的職工,由單位組織到泉城濟南和泰山游玩。這時,一位剛在蘭考站上車的老大娘走過來,在他們當中的兩個姑娘身旁撿了個空位坐下來。

也許是看不慣大娘那陳舊的衣服和布滿皺紋的臉龐吧,兩個姑娘指著那本來空著的座位冷冷地說:“這里有人了。”在生活中,巧合有時也會成為事變的契機。就在這時,到民權縣做買賣的段某、賀某由此路過,于是就“拔刀相助”了。

“都是買了票的,為啥不讓人坐!”


“真不象話,難道是你們家的火車?”

接踵而來的便是相互間無謂的爭吵、無聊的的謾罵。幸得其他旅客好言相勸,“戰火”才漸漸得以平息。可是,當圍觀的人群剛剛散開時,與姑娘同行的鄭某又蠻橫地攔著一位旅客斥責,使得已走到車廂門口的段某、賀某又追回來進行“干預”。一方蠻橫無理,一方得理不讓,雙方由動口到動手,相互厮打起來。與姑娘同行的孫某氣急敗環,突然從身上掏出一把寒光閃閃的獵刀,揮舞著,朝對方捅去……。段某心髒被刺,當場斃命,李某、賀某被刺成重傷……。

這是《中國法制報》1986年6月23日刊登的一例真實事例。從這個事例中,我們都清楚地知道,拔刀相助的段某是死亡了,是被蠻橫無理、氣急敗環的孫某用獵刀刺中心髒而死的。但是,什麼是死亡呢?

我們知道,生命活動的基礎是蛋白質的新陳代謝。一旦新陳代謝停止,生命也告終結,死亡立即來臨。在人體這個極複雜的機體中,生命活動需要的能量,主要是由各種營養物質通過氧化而供給的。這個氧化過程必須不斷從外界環境中吸收需要的氧氣,並排出氧化過程中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氧氣的內外交換是新陳代謝的必要條件。交換停止後,新陳代謝就不在繼續,機體便發生死亡。因此,死亡就是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傳統的觀念認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複時,即可判別人已死亡,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是判斷死亡的兩個最主要的標志。然而具體情況是千差萬別的,對于同一個人來講,心跳和呼吸都不是同時停止的;對于不同的人來講,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孰先孰後,也是因人而異的。傳統法醫學根據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來判斷死亡的,以其孰先孰後為標准,將死亡分為心髒死和呼吸死兩大類。

傳統法醫學把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稱為心髒死。這在死亡現象中帶有普遍性。人的死亡,在一般情況下,都是心髒性的。在上述案例中,段某的死就是心髒性死亡。如果對其進行臨床觀察,就會發觀他的心跳是先于呼吸而停止的,在其心髒跳動停止的情況下,還測得出微弱的呼吸。

人的心跳停止多是漸進性的,通常,首先心髒功能逐漸減弱,繼之心髒停止跳動。但是,在電擊死、原發性心髒病以及高碳酸血症或其他外來刺激引起迷走神經反射等情況下,可能發生心跳驟然停止的現象。下面是一個典型的刺激迷走神經引起心跳驟然停止的案例:

有一對戀人感情甚篤,形影不離。在一個美好的夜晚,他們雙雙去參加舞會,會後余興未消,于是攬腰扶手轉到樹蔭,坐在石頭上纏綿悱側,柔情似水。小伙子那熾烈的嘴唇從姑娘的嘴唇移到臉龐,熨到頸部。突然,姑娘慘叫一聲,倒地身死。法醫尸體檢驗未發現任何傷痕,原來是小伙子親吻時壓迫了姑娘頸部的頸動脈竇,刺激了姑娘的迷走神經,引起心跳驟然停止而死亡。這真是樂極生悲,不幸之至。

呼吸死又稱肺髒死,是指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呼吸死主要起因于機械性窒息(如呼吸道閉塞、胸腹部受壓)、肺病變、肺氣腫、氣胸、血氣胸、胸腔積掖、肺栓塞、麻醉過深、觸電、延腦呼吸中樞受壓、損傷、各種原因引起的呼吸麻痹、呼吸運動神經損害以及呼吸肌麻麻痹場合。

就呼吸死來說,呼吸停止時肺內留存的氧量決定著心跳停止的時間。一般情況下,肺髒正常的人,呼吸停止後,肺血液和組織液中貯存的氧約能維持4分鍾左右,之後由于機體嚴重缺氧,心跳也隨之停止。如果在呼吸停止以前曾經呼吸過純氧,那麼心跳還能維持更長時間,甚至可延長10~15分鍾。如果是在空氣不足的情況下停止呼吸的,則由于肺內的含氧量本來較少,所以,心跳可能在1~2分鍾內停止。

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傳統的死亡概念是一個沖擊,並由此而帶來了希望。例如,由于心搏器、體外循環、呼吸機械等機械複蘇技術的發展,某些心跳和呼吸都已經停止的人也有回生的可能;同樣一些失去大腦和腦干功能的人,可能由于呼吸機、心髒起搏器、人工腎的運用而保持心肺功能。所有這些,使得傳統的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為死亡標准的觀念發生了動搖。那麼,究竟應以什麼標准來判斷死亡呢?

7.誰都只能體驗一次——死亡的過程

人的死亡雖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頸部被切斷、頭部輾壓傷、高空墜落所致的多數內髒破裂、身體支離斷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這些情況畢競是少數。在一般情況下,死亡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它表現出各種不同的階段性變化,這些變化是人體生命功能逐步喪失的結果。了解死亡的發展過程,對于急救患者、傷者和被害人,識別生前傷和死後傷以及解決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問題,都有重要意義。

法醫學將典型的死亡發展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瀕死期、臨床死亡期和生物學死亡期。死因的千差萬別,決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過程各有特點和差異,但其基本規律是相同的。

一、瀕死期

瀕死期又稱死戰期或瀕死掙紮期,是人在臨死前掙紮的最後階段。在這個時期,身體和重要器官功能發生嚴重紊亂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悶、時有鼾聲、血壓升高等現象。隨後即出現呼吸困難,心搏減弱,體溫、血壓下降,意識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種反射減弱、遲鈍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後,即漸次過渡到臨床死亡期。

瀕死期的長短和表觀,與死因、年齡、健康狀況等密切相關。瀕死期持續的時間,有的只有幾秒鍾,有的可持續數小時甚至更長。法醫檢驗中遇到的暴力性死亡,瀕死期短暫,甚至沒有,如延腦、腦橋、心搏傳導系統的損傷,心髒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經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極為迅速的,好些都沒有瀕死期。除了上述死因外,由于窒息、中毒、損傷等引起的死亡,一般都有或長或短的瀕死期。病死,特別是慢性病死亡者,都有較長的瀕死期,但急病死亡者除外。在同等條件下,青壯年和體質健壯者,有較長的瀕死期,而且較明顯;老年人和體質瘦弱者,瀕死期較短,其表現征象亦不明顯。

法醫尸體檢驗時,應當注意,瀕死期所形成的損傷,仍有一定的生活反應;在特定場合下,應當注意應用瀕死期的各種特點來鑒別是生前溺水還是死後沉尸,是生前上吊還是死後懸尸,等等。

二、臨床死亡期

處于瀕死狀態的人,若未及時救治或者挽救無效,就會發展到臨床死亡期。這是生物學上死亡前的一個短暫階段。在這個時期內,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種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況下,我國醫生就是根據這三大體征來診斷死亡的,所以稱為臨床死亡。處于臨床死亡的人,從外表看,機體的生命活動已經停止,但是,機體組織內微弱的代謝活動仍在進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經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後4~5分鍾或稍長時間內,機體內稍存少量氧,還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狀態,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機,心髒按摩、心髒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複蘇的可能。因為在通常情況下,臨床死亡的持續時間,也就是血液循環停止後,大腦皮層耐受缺氧的時間,為5~6分鍾。當然在不同情況下,臨床死亡期的長短是可變的,如在低溫或耗氧量低的情況下,臨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長,甚至可延長到1小時或更久。此外,瀕死期長的,則臨床死亡期一般就短。

國外學者曾對1200例心跳停止後複蘇成功的病例進行分析,結果是:94%是在心跳停止後4分鍾救活的;6%是在心跳停止後4分鍾以上救活的;但這些患者都發生了神經系統的後遺症。因此,國外資料一直認為人腦耐受缺氧的“臨界時限”是5~6分鍾,並認為在心跳停止3~4分鍾後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腦損害。當然這並不絕對,1973年,《中華醫學雜志》曾報到,北京、上海、南京心髒複蘇小組對循環驟停8分鍾以上的12例病人複蘇成功。由此可見,腦耐缺氧的“臨界時限”不一定限于5~6分鍾。但是,腦耐缺氧超過6分鍾確實會帶來嚴重的後果。所以,法醫工作者應當密切配合臨床醫務工作者,爭分奪秒地搶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爭取複蘇,減少中樞神經系統的後遺症。

三、生物學死亡期

生物學上的死亡,指整個機體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複的狀態。它的外表征象,是軀體逐漸變冷,發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學死亡也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首先是大腦皮層和腦細胞的壞死,接著是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後是各個器官和組織功能的相繼解體。生物學死亡是死亡的最後階段,發展到這個階段的病人已不能再複活,現代醫學科學技術對它已是無能為力。

進入生物學死亡期後,人體作為整體已經死亡。但是,由于構**體的細胞、組織以及人體各髒器和組織的進化、功能有明顯差異,對缺氧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它們進入生物學死亡所需的時間也不一致,有些在機體死亡後仍能在一定的時間內保持其生活功能,能發生超生反應,將這些器官摘出後,供器官移植用。近年來的研究表明,中樞神經系統缺氧的極限時間,一般大腦皮質為5~6分鍾,大腦髓質為7~8分鍾,腦干為10~11分鍾,脊髓為30分鍾左右。肝髒缺血15~30分鍾,腎髒缺血超過1.5小時,就會失去活力。肌肉組織缺血8小時左右,對電和藥物刺激仍具有興奮性,如果將縮瞳劑或散瞳劑滴入眼內,還能夠引起瞳孔括約肌或瞳孔開大肌的收縮,改變瞳孔的大小。胃腸蠕動也能持續一段時間,使胃腸內容物繼續向前移動。消化酶的作用在人死後還可以持續一段時間,特別是在尸體溫度下降的情況下,這種作用持續的時間更長些。精子在精囊內的活動能力可以持續到30小時,甚至70小時,還有死後172小時仍可看到活動的精子的報告。在**案件中,被害人死後24小時或48小時內,精蟲仍能在生殖道內保持活動能力。法醫工作者,可以利用這些現象推斷死者的死亡時間和死亡時的某些狀況。例如,我們在利用胃腸內食物消化程度和排空情況來判斷最後一餐進食死亡的時間時,就要注意胃消化酶在被害人死後”仍能在一定時間內起作用這種因素。

8.死而複活,假死真生

15世紀歐洲最偉大的畫家奧那多•達芬奇1495~1497年間為米蘭城內聖瑪利亞修道院齋堂里作的一幅壁畫——《最後的晚餐》,與他的另一幅人物肖像《莫娜•麗莎》一樣,是他最傑出的不朽的代表作,是世界藝術寶庫中的璀璨珍品。《最後的晚餐》畫的是耶穌基督的門徒之一猶大向羅馬當局告密,出賣他老師耶酥的宗教傳說。畫面當中坐著的是耶穌,他正在對12個門徒說:“你們中間有一個出賣了我。”餐桌上坐著的12個門徒,個個神情各異,其中有一個門徒面色慘白,身向後仰,驚魂不定,但是,卻用一只手緊緊地握住自己的錢袋。他,就是收受30塊銀幣後出賣耶穌的猶大,而耶酥顯得那樣沉著安樣,又是那樣莊嚴肅穆。猶大和耶穌的背景形成的黑暗與光明的強烈對比,表達了藝術家對邪惡的極大憎恨和對正義的無限向往。


根據基督教經典《聖經》的記載,猶大以30塊銀幣出賣了耶穌以後,看見恩師被定了罪,他自己良心發現,追悔莫及,在一棵樹上吊死。而耶穌被當權者們抓起來以後,按照猶太人的法律被判處了死刑,因為他自稱是上帝的兒子。當權者們決定用十字架來釘死耶穌。在日出東南的時候,耶穌被釘上十字架,中午時分,天地開始昏沉下來,直到日頭偏西的時候,耶穌死去。這時太陽變得一片漆黑。第3天,他“複活”了。為了紀念耶穌的“複活”,基督教還專門有“複活節”。

這是西方傳說中最為神聖的死而複活的故事。在東方,在我們中國呢?

《重刊補注洗冤錄集證》記載著這樣一個故事:清代道光年間,廣東有一個姓吳的人投宿一家旅館,因為窮途潦倒,他吞服鴉片死去。旅店主人怕惹禍而不敢收尸,但他知道吳某在三水這個地方有親眷,于是便派人前去告知此事。等親屬趕到旅店,吳某已于前一天複活了。一算,吳某已死過去3天4夜了。

1982年曾有一案例報道:江蘇省揚州地區有一位50余歲的婦女,患有貧血和子宮脫垂,久病不起。一天,她突然人事不省,呼吸、脈搏都停止了,家屬忙為其做壽衣、棺材,籌辦後事,第3天將其埋在山坡上。按照當地風俗,人死埋葬後的3天之內,棺材頭不封口,由子女輪流送飯上墳,直到第4天才用長釘子釘死棺材,壘墳樹碑。第1天死者次子送供飯上墳時,聽到棺材內有聲音。他立即回家告訴親友,大家都不相信。第2天,長子和次子二人一起去送供飯時,又聽到里面有微弱的聲音:“我沒死,你們怎麼把我裝進了棺材,我快悶死。了!”後來,在生產隊長和親友的幫助下,終于將農婦救了出來。農婦從棺材出來後,第一餐就吃了1斤多米飯。這樣的怪事並不是絕無僅有,再看下面的一例真人真事。

丈夫史某突然在夜間“嗯”了一聲,同時腿也**了一下。妻子闞某以為丈夫是在做惡夢,連推帶喊想弄醒他,可史某毫無反應。後來驚動了全家,又請來醫生診視,結果是心肌梗塞,已氣絕身亡,救而無效……

小夫妻結婚不久,剛剛度過蜜月,夫妻情深義厚,恩愛非常。如今丈夫暴病身亡,妻子哭得肝腸寸斷,死去活來。時值夏末秋初,天氣雖非酷熱,但死人也不能在家里多耽擱。于是家里人火龍火馬,慌慌忙忙地把史某抬往火葬場。

說來頗為滑稽,在街上少見死人,可到了火葬場,躺著的都是死人。36行忙排隊,72行忙掛號,火葬場忙起來也要開個“後門”。這真應驗了那個歇後語:火葬場開後門——專燒熟人。史某的尸體被送往火葬場後,三朋四友、諸親六戚紛紛離去。闞某與史某是情深義篤的夫妻,甜密的伴侶,她陪伴親人,待火化後才離開他。

照“開後門”的慣例,當晚就應將史某“處理”完畢。可是3天過去了,還不見司爐工丁師傅動手。他似乎無焚化之意,卻一再勸闞某別再熬夜陪伴,壞了身子,不必在死人群中長留等侯。而闡某死活不肯離開史某一步,並堅決表示:丈夫一天不火化,她一天不離火葬場。

3天3夜過去了,大多數送來的死人都被“神”請去了,不挨到史某也挨到史某了,此時不燒也不行了。他慢騰騰地走向床邊,熟練地搬動尸體,欲將史某送上行車。只待將行車往爐堂里一送,尸體向前,車子向後,一個“老龍脫殼”,史某自然就灰飛煙滅了。

正當丁師傅移尸行車之際,闞某發瘋般地撲向丈夫尸體,撫尸大哭,傷心地摟著史某的尸體一陣推搡,一陣搖晃,一陣翻滾。說來真有點怪,史某經這麼一折騰,忽地“撲嗤”一聲活轉了過來。闞某見丈夫死去還魂,又驚又喜,情不自禁地抱住史某嚎啕大哭。她生怕丈夫再次被惡魔奪去。夫妻二人情緒稍定後,闞某突然想起丁師傅,便下跪在丁師傅面前,邊哭邊說道:“好丁師傅,謝謝你救了我丈夫的命,這救命之恩,我夫妻永世不忘!”

丁師傅急得滿面通紅,不知所措地趕忙道:“快請起,快請起,你不要如此客氣,別把我折殺!”忽地,丁師傅又良心發現似地直率道:“其實真救活你丈夫的並不是我,而是手表。”“手表”小夫妻倆被弄得莫名其妙。丁師傅用拳擊打著自己的腦門道:“我太不應該了,太不應該了……。”丁師傅欲言又止,似有羞于啟齒之言。

闞某深感詫異:“丁師傅,你怎麼哪?”

丁師傅索性實告道:“實不相瞞,當你丈夫被抬進火葬場時,他們單位的廠長跟我打過提前處理的招呼,其實我當天就可以處理完畢。但我為何遲遲不動手呢?是我看見那塊英納格手表。”

“英納格手表怎麼啦?”闞某越聽越糊塗。

丁師傅繼續道:“因那塊表價格貴,起碼值300多元,若連同尸體一起殉葬實為可惜。死人帶不走,親屬又不忍心抹下來,我當時昧了良心,想貪汙這塊手表。”接著又說,你妻子好說歹說就是不走,經過幾天的耽擱和一陣子的震動,你終于活過來了,雖說因延誤而得救,但我的思想太卑鄙,靈魂太肮髒!

以上這些死而複活的實例,在法醫學上,就是假死真生。它是指某些人的生命特征(呼吸、心搏、血壓、脈搏等)極其微弱,處于似乎已經死亡,其實還活著的狀態。

假死是腦血液缺氧的結果,常見于各種機械性室息,催眠藥、麻醉藥以及其他毒藥中毒、電擊傷、寒冷昏睡、日射病、熱射病、深度昏迷、霍亂或砷中毒所致劇烈腹瀉和脫水,產後大出血、缺氧和營養障礙以及尿毒症等。新生兒,特別是末成熟兒,更容易出現假死狀態。在下列5種情況下,**也容易陷于假死,即酒精中毒、貧血、缺氧血症、腦損傷、鴉片、催眠藥及麻醉藥、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等。

死亡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其時間具有不可逆性;假死者很難從外表上與真死者區別開來。而假死者經及時搶救,則複蘇的可能性極大,若緩緩行事,延誤時機,那麼就易“弄假成真”,使假死者失去再生的可能。因此,及時確定假死狀態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可以說是人命關天。

如何確定被檢查者是假死呢?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做法:

第一,眼部檢查。首先,應當觀察眼底視網膜血管,這種方法簡便易行。如果血管內仍有血液流動,說明血液循環尚未停止,病人沒有真正死亡。其次,可以用1%熒光素鈉滴眼內,使眼膜和鞏膜當即黃染。若是假死,則在2~5分鍾後即退色;如果是真正死亡,則雖經24小時,亦不退色。最後,可壓迫眼球使瞳孔變形。若為假死,則解除壓迫後瞳孔即恢複圓形;若是真正死亡,則解除壓迫後瞳孔仍是變形的。

第二,X線檢查。較長時間地用X線透視腦部,可以觀察到心髒結構的形態和運動狀況。如果心髒仍在搏動,則說明是假死,反之,則已經死亡。

第三,心電圖檢查。在人的心音、脈搏已經測不到的情況下,心電圖檢查仍能顯示心髒功能,因而可以用這種方法來判定死亡的真假。

第四,微弱呼吸檢查。首先,可將冷卻後的鏡片放在被檢查者的鼻孔前;若鏡片出現模糊不清的現象,說明被檢查者尚有微弱呼吸,是假死。其次,可將纖細的羽毛放在被檢查者的嘴唇、鼻孔前,觀察其有無運動,若有運動,說明被檢查者仍能呼吸,是假死。其三,可根據同樣的道理,將肥皂泡沫抹在被檢查者的嘴唇、鼻孔處,觀察氣泡的變化,判定真假死。最後,還可將裝水的玻璃杯放在被檢查者的胸部,觀察水杯和液面的變化,以確定呼吸是否存在。

假死者經搶救以後,隨著身體功能的緩慢恢複和呼吸、心跳的逐漸加強,其生活功能也逐漸恢複。通常是先出現咽下運動,然後出現下頜活動,最後呼吸心跳運動恢複正常。

死神也會給人類開玩笑,死亡也有真假之分。使更多的假死者死而複活,是革命的人道主義對我們的要求,也是我們的責任。為此,一方面我們應當在人死亡後相當長時間,或者待其出現尸斑、尸僵等早期尸體現象(說明此人確實死亡之後)後,才能對尸體進行解剖,施行防腐措施或者進行、處理;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從理論上弄清死亡的概念和判斷標准。


9.行尸走肉,真死假生

瑞典有一個名叫雷非•斯頓堡的企業主,由于很長時間沒有交稅而受到控告。在法庭上,他對指控提出異議。他引用一條國家法律說:“當一個人的心髒停止跳動後,這個人即已經死亡,而死人是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我的心髒停跳已近一年了,我是靠人造心髒活著的。”此語一出,四座皆驚。司法界為此進行辯論,以解決這一棘手的問題。

這確實是一道難題,它是對傳統的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標准的觀念的挑戰。在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人的心跳停止即已經死亡的國家,這道難題還真是不好解。要麼修改法律,要麼作出顯然不公平的判決。這倒使代表國家尊嚴的法官進退維谷了。

1985年,日本國民也圍繞著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標准問題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論戰。其間,要求廢除傳統的死亡標准,確立新的死亡標准(大腦死亡)的呼聲很高。論戰是由以下事件引起的:

1984年11月,日本築波大學醫學小組的3位醫生,為1名不幸暴卒的婦女施行了器官移植手術。手術是在這名婦女的腦電波活動完全消失,但心髒尚未完全停止跳動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在日本還是第一次。事後,17名患者康複訓練小組成員便向地方檢察院提出起訴,指控築波大學小組的3名醫生對心髒繼續跳動的未亡患者施行器官移植手術已構成殺人罪。接著東京大學附屬醫院的許多醫生聯名就築波大學3名醫生被指控犯了殺人罪一事向日本最高檢察院提出質問。于是關于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標准問題,便引起了人們的爭議。日本各界對此眾說紛壇,莫衷一是。一些人擔心,以大腦死亡作為死亡標准,將會讓醫生隨意移植人的器官,但更多的人認為,“築波手術”實際上加速了確定以大腦死亡為死亡標准的立法准備。因此,是否有必要制定一個涉及新的法定死亡標准的法律,便提上了日本議會的議事日程。為此,日本各黨派議員還聯合成立了“生活道德問題法規研究團體”。

另據悉,某大學有位教授,在一次車禍中大腦皮層遭到嚴重破壞,意識完全喪失,但其心髒尚在搏動,呼吸也還存在,經鼻飼和護理,在病床上生活了8年之久。由于他已完全喪失了意志,因此,這8年中,他沒有一秒鍾是清醒的,從而造成了極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

以上這些都涉及到死亡的標准問題,即到底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人才算已經死亡。它涉及到何時可以停止搶救生命,何時可以摘除仍有功能的器官等一系列道德和法律問題。為此,醫學界,特別是法醫學界對死亡的概念、定義和標准重新進行了討論。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關于死亡概念的特別委員會提出了腦死亡的問題。他們認為,確定一個人是否死亡的標志,不是過去那種呼吸和心搏永遠停止的傳統概念,而是腦功能徹底的永遠喪失。這是醫學和法醫學發展的結果,是對死亡概念的新的認識。

腦死亡的發生,可原發于腦組織的嚴重損傷、出血,腦壓迫或腦疝等,也可繼發于心髒或肺髒的功能而先行障礙和停止。

腦死亡的概念提出來以後,芬蘭第一個從法律上接受了這個死亡標准,爾後美國、英國、法國、比利時、荷蘭、丹麥、挪威等國,也先後接受了腦死亡的概念。我國現在還沒有從立法上接受這個概念,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也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了。

以腦死亡作為確定人死亡的標准,有其諸多好處和科學性。如前面所舉的某教授的例子就是這樣。如果我們的法律承認腦死亡的概念,那麼這個還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的人,就可以因其腦功能永遠喪失而被宣布死亡,簽發死亡證書,進行火葬,而不必護理8年之久,既浪費人力物力,又使人目不忍睹。在現代科學技術條件下,沒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者,可以應用現代醫學複蘇術,用人工心肺機、心髒啟搏器等長期保持其心搏和呼吸,如果心髒損壞,用啟搏器亦不能維持其生命的,還可以移植他人的心髒或使用人工心髒。但是,如果這些人已經發生了腦死亡,意識永遠喪失,只能處于假生真死的狀態,那麼就是現代醫學技術也無能為力了。如果我國法律承認腦死亡,則我們不僅可以避免無謂的浪費,避免對腦死亡者進行不必要的折磨,而且還可以將他們新鮮的具有生命力的器官(如眼角膜、腎髒、肝髒、心髒等)摘取下來,移植到腦健康而相應的器官已經失去功能的人身上,挽救他人的生命。

近十多年來,器官移植在世界范圍內有較快的發展。到1973年,世界上已有33018例腎移植案例,2/3的腎移植者能夠長期生存。到1977年,世界上至少有354個心髒移植案例,其中8O%的生存了一年以上,有一例生存了8年。近幾年來,器官移植技術得到了迅速發展。這是一門頗具發展前景的技術。在器官移植技術中,最困難的就是供移植用的器官的來源。為此,曾有醫療組停止作人體心髒移植。為了促進器官移植技術的開展,一些國家逐漸接受腦死亡的死亡判斷標准,並且制定法律,規定腦死亡者的器官供移植。最近比利時通過一項法律,規定所有死者將被視為願意獻出器官作為移植用途的捐獻者,除非他們生前曾正式表明拒絕這樣做。這項法令還規定,那些基于宗教理由或其他理由而不願獻出器官的人士,必須向政府登記並表明態度。這份名單將由政府收入電腦檔案內,並提供給所有醫院和停尸所。象比利時那樣運用法律手段確認腦死亡為死亡的法定標准,並且鼓勵國民獻出自己的器官,必將給器官移植技術開辟廣闊的前景。

盡管世界上已有一些國家接受了腦死亡概念,但是,關于腦死亡的診斷標准或者說是腦死亡的具體內涵問題,各國規定卻是不盡相同的,甚至在同一個國家中,如美國,其規定也因州而異。腦死亡的診斷標准對于腦死亡理論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是基礎,是前提,也是內容。腦死亡的診斷標准對于司法工作也是有其現實意義的。舉一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醫師判斷某甲是腦死亡者,于是將其器官移植給了乙。在這里,甲是供體,乙是受體。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某甲的親屬就完全可能提出異議,說他的親人某甲不是腦死亡,不僅不應當成為器官移植的供體,而且應當為受體,指控醫師失職,甚至殺人。可見,如若法律要承認腦死亡的概念,那就不僅僅是承認問題,而且還應當對腦死亡的標志、確定的方法和程度作出具體的規定。

60年代末以來,歐美學者就腦死亡提出了許多不同標准。綜合各種文獻提出的診斷腦死亡的標准,可以歸納為以下5項:第一,深度昏迷,對外界刺激完全失去反應,即使對強烈的疼痛刺激也無反應。但應排除中樞神經抑制劑的過量,體溫過低(低于35℃)以及代謝障礙或內分泌障礙所致的深度昏迷。第二,腦反應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應消失,動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腱反射等均消失。第三,無自動呼吸。這主要可以從撤除呼吸機後,觀察3分鍾,仍無呼吸來證實。第四,大腦誘發或自發電活動的停止,反映成平的或等電位的腦電圖,24小時後複試仍無改變。第五,腦循環停止。這是確定腦死亡最可靠的標准。特別是在顱內病變或損害不明、診斷不清以及有藥物作用或中毒可疑時,更為可靠。

在上述5個標准均己具備的情況下,可以判斷病人已腦死亡。如果要作器官移植,在程序上,必須由兩名以上與器官移植無關的醫師(主治醫師或者主治醫師以上)作出診斷結論,方可撤除呼吸機,停止搶救工作,進行器官移植。對于器官移植來說,供移植的器官當然是越新鮮越好,但摘取器官又必須在機體死亡後才能進行。這是一對矛盾。解決這對矛盾的方法,無非是盡早地確定腦死亡,在各個環節節省時間,以保證器官移植的成功率。

我們所講的假死真生與真死假生的問題,即是講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為確定死亡的標志呢,還是以腦機能永遠喪失來確定死亡的標准問題。這在司法實踐中有其重要的意義,有時甚至關系到人命。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殺人罪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如果共犯甲用斧頭猛砸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嚴重顱腦損傷,已經發生了腦死亡,接著共犯乙又猛刺被害人的胸部,或其心髒被刺中,血管被刺傷,失血量達1500毫升以上,也足以構成死因。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是甲還是乙對被害人的死亡負主要責任的問題。按照傳統的觀念和傳統的死亡標准,就應當由乙對被害人的死負主要責任;而按照腦死亡的概念,則應當由甲對被害人的死負主要法律責任。所以,腦死亡的問題,或者說死亡標准的問題,不僅僅是一個法醫學的理論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涉及到判斷共犯罪責孰輕孰重的實際問題。

10.安樂死及死亡的法醫學分類

對于不少讀者來說,安樂死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一般地說,死亡都是一件痛苦的事,何來安樂乎?這先得從法醫學對死亡的分類說起。傳統法醫學將人的死亡分為非暴力性死亡和暴力性死亡兩大類。

非暴力性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由衰老和疾病引起的正常死亡。衰老引起的死亡,是年老衰弱引起的生理性死亡。它是高齡者生理機能減退和機體長期消耗的結果。人總是要死亡的,這是生命發展過程的必然結果,任何人都抗拒不了。在現實生活中,單純的衰老死亡是很少的,一般都伴有老年性疾病,如高血壓、動脈硬化、腦溢血等。研究推測,人的自然壽命有140~150年,但活到如此高齡的人實為罕見。疾病引起的死亡,是由于人體某些器官或內髒發生病理改變和功能障礙,嚴重影響生命活動而引起的死亡,又稱病理性死亡。由于真正的衰老死亡極為罕見,好些衰老死亡都屬于症狀或體征不明顯的病死。因此,在法醫學上,老死和病死並無十分嚴格的區別。因為它們通常都不會涉及到法律責任問題,所以一般也不對其進行法醫檢驗。但是,某些發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發病無人知曉,而死後才被發現的死者,即法醫學上稱的急死者,常常被人們懷疑為暴力性死亡。這就需要法醫檢驗,以查明死因,澄將疑點。同樣,某些死者看來好象是病死。而實際上卻是暴力性死亡,甚至是他殺致死。這樣的案例,在實際生活中並不罕見,且這種表象也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這就要求法醫工作者一定要認真仔細地進行法醫學檢查和案情調查,謹慎分析判定死因。只有在能夠排除暴力性死亡的前提下,才能認定死者是病死或衰老死亡。

暴力性死亡又叫非自然性死亡,是由于來自外界的物理、化學因素或者其他能量大或作用強的機械的、生物學的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例如,機械性窒息、機械性損傷、物理性損傷(高溫、低溫、電流、放射性物質等)、化學性損傷(各種毒物引起的中毒)等因素作用于人體引起的死亡。這類死亡是他殺、自殺或災害、不幸事故的結果,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責任或法律糾紛的解決,所以,要經過法醫檢驗,查明死因,分清性質。這既是法醫尸體檢驗和鑒定的重點,又是法醫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國外有些學者在法醫學對死亡的傳統分類的基礎上,又提出了安樂死的問題。他們認為,安樂死是與暴力死、病老死並列的又一類死亡現象。有些國家還通過法律予以確認。美國的有些州就有安樂死法案。1976年在東京還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所謂安樂死,綜合各種文獻的介紹和有些國家法律的規定,其大意是:當一個面臨死亡並掙紮在難以忍受的肉體痛苦中的人要求“安樂地死去”時,他人出于道義考慮,用致死的手段傷害其生命,被認為是合法的行為。根據日本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者構成安樂死:第一,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逼近死亡。第二,病人痛苦之劇烈達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第三,安樂死行為必須專為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執行。第四,需要本人意識神志清楚的真誠委托或同意。第五,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第六,執行方法必須在倫理上是正當的。

安樂死是否正當的問題,不僅在法學界、司法界、醫學界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就是在社會上也是一個熱門話題。我國法律未接受這一概念,就是說,按照上述條件致人死亡,在我國是違法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就是在法律上接受並承認安樂死的國家,其安樂死標准和范圍也是不易確定的。例如,美國新澤西州最近關于“死亡權規定”的新規定,“安樂死”就被認為是剝奪了病人就醫的正當權利而受到美國公眾的廣泛指責。9年前,美國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曾經宣布:對于長期昏迷的病人,可以停止治療。這種聽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規定,稱為死亡權規則。1985年,該法院對死亡權規則又有補充規定:對于年老的病人,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尚有知覺,如果他的腦力和體力功能發生永久性嚴重損壞,即使得到維持生命的治療亦將不久于人世,則可以停止對其治療。

由于死亡的分類對于法醫死因分析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因此,關于死亡分類的研究,在法醫學中也總是占有它特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