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節:“兵為將有”之制(4)



《紮營條規》規定:

一、紮營之地,忌低窪潮濕,水難泄出;忌坦地平洋,四面受敵;忌坐山太低,客山反高;忌斜坡半面,炮子易入。

二、紮營之地,須擇頂上寬平,旁面陡峻者、四面陡峻者難得,或一面、二面陡峻亦好。

三、擇背山面水者兵法。右背山陵,前左水澤,亦難擇此好地。但或前或左或右有一面阻水者,即易禦敵。擇砍柴挑水便利者,汲道最關緊要,如為賊所斷,則不可守。

四、每到一處安營,無論風雨寒暑,隊伍一到,立刻修挖牆壕,一時成功。未成之先,不許休息,亦不許與賊搦戰。

五、牆子須八尺高,一丈厚。築牆子不用門板、竹木。里外皆用草坯、土塊砌成,中間用土築緊。每築尺余,橫鋪長條小樹,庶免雨後崩裂之患。上有槍炮眼,內有子牆,為人站立之地。

六、壕溝須一丈五尺深,愈深愈好,上寬下窄。壕中取出之土,須覆于二丈以外。不可太近,不可堆高,恐大雨時土仍流入壕中也。花籬用木須粗大,約長五尺余,埋土中約深二尺。堅築旁土,以攀搖不動為主。或用二三層,或用五六層。

七、凡牆子、壕溝、花籬,三者缺一不可。牆子取其高而難登也;壕溝取其深而難越也;花籬取其難遽近前也。曰壘、曰壁、曰土城,名雖不同,皆牆子之類也。曰池、曰塹、曰陷馬坑,不甚寬長,其上虛鋪以土;曰梅花坑,亂挖深坑,約四五尺,大小無定,名雖不同,皆壕溝之類也。曰木城,立木圓排,周圍如城;曰柵,亦系立木,不必周圍皆有;亂釘者曰梅花樁,分層次者曰花籬笆;鹿角樹之有權丫者曰拗馬樁;曰檔木,中有橫木,用小木斜穿,以架于地;曰地刺,用竹削尖,釘于地,曰鐵蒺藜、曰鐵菱角,名雖不同,皆花籬之類也。牆子只可修築一道,壕溝則兩道、三道更好。花籬等,則五層、六層更好。

八、一營開兩門,前門宜正大,後門宜隱僻。營宮中軍帳對前門,中留甬道,宜闊。親兵各棚紮甬道兩旁,前哨紮前門,後哨紮後門,左哨紮左,右哨紮右。兩帳相距略寬,以留水火之路。營外開廁數處,宜遠,營內開廁兩處,專備夜間之用。火藥,挖一地窖,上覆草棚,用泥塗之,仍安氣眼,免其潮濕。

《行路條規》規定:

一、凡拔營時,以七成隊預備打仗,以三成隊押夫。若賊在前,則七成隊走前,鍋帳擔子走中間,以三成隊在後押之。若賊在後,則以三成隊走前,押鍋帳擔子同行,留七成隊在後防賊。如有十營、八營同日拔行,則各營七成隊伍分班行走,不許此營之隊參入彼營隊中,尤不許鍋帳擔子參入七成隊中。至押夫之三成隊,專押本營之鍋帳擔子,不許此營與彼營混亂。

二、凡拔營,須派好手先走。或營官,或統領,或哨官、哨長,皆可擇其善看地勢、善看賊情者向前探看。在大隊之前十里,或二十里,仔細看明。一探樹林,二探村莊,恐有賊匪埋伏在內。身邊帶七、八個人,每遇一條岔路,即派一人往看。若遇過橋過渡,尤須謹慎,恐大隊過水之後,遇賊接仗,進則容易,退則萬難。

三、每營派一弁在後押尾,凡鍋帳擔子過完之後,查明恐有病者落後,又恐本營勇夫在後滋事,又恐游勇假名滋鬧。

以上諸條,雖然淺顯,對于不識“幾籮筐字”的農夫士兵來說卻盡收實效,終使湘軍成為一支可戰之師。

曾國藩以儒生為將,農夫當兵,目的在于將湘軍鍛造為“血誠之軍”,即成為一支忠于國家、愛護百姓的軍隊。鑒于此,曾國藩著有大量通俗曉暢的歌謠,從道德感化方面增強湘軍的凝聚力。

首先,曾國藩強調將士要保衛家鄉,著有《莫逃走》:

眾人謠言雖滿口,我境切莫亂逃走。

我境僻處萬山中,四方大路皆不通。

我走天下一大半,惟有此處可避亂。

走盡九州並四海,惟有此處最自在。

別處紛紛多擾動,此處卻是桃源洞。

若嫌此地不安靜,別處更難逃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