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第55節:因果律的來曆

因果律的來曆

原因與結果是一對重要的邏輯范疇。休謨指出,一切關于事實的推理都是建立在因果關系上面的。他還指出,原因與結果之間並無必然聯系,因果關系僅是以經驗為基礎的習慣性聯想。康德把因果范疇視為知性所固有的用以整理經驗材料的純形式。尼采基本上贊同休謨的見解,但他強調因果聯想不僅是個人的習慣,而且是人類最古老的習慣。在探究這一習慣的來曆時,他也不滿足于休謨所說的來自經驗中事件的依次發生,而試圖說明其形成的種族生物學和心理學根源。尼采所論述的這類根源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對因果關系的信念來自所謂"內心事實"領域,是對"內心世界"中現象的錯誤解釋的產物。其中,尤以意志即原因的錯誤觀念所起作用最大。已如前述。

第二,邏輯上的因果關系來自語法上的主謂結構。由謂語必有主語,而相信作用必有作用者,結果必有原因。因此,對因果關系的信仰實際上是對語法的信仰。參看《強力意志》第550節,第373頁。

第三,因果觀念來自古老的萬物有靈論。"我覺察某事,並為之尋找一個根據,這歸根到底意味著:我在其中尋找一個意圖,尤其是尋找一個持有意圖者,尋找一個主體,一個行為者;一切事件都是行為——從前人們在一切事件中看到意圖,這是我們最古老的習慣……我們之所以異常堅定地相信因果性,並非因為事件依次發生的牢靠習慣,而是因為我們除了用意圖來解釋一個事件外,無能以其他方式來解釋一個事件。這是把活者和思想者當作唯一的作用者來信仰,是對意志、意圖的信仰……"《強力意志》第550節,第372頁。"從心理學上看,因果觀念實際上只是從下述思想方式得出的:相信無論何時何地都是意志在作用于意志——只相信活物,歸根到底只相信靈魂"。《強力意志》第554節,第380頁。可見萬物有靈論是意志即原因之觀念的外推。

第四,"所謂因果性本能不過是對于陌生之物的恐懼心,是在其中發現某種熟悉之物的企圖——不是對原因,而是對熟悉之物的尋求。"《強力意志》第551節,第375頁。"原因沖動是由恐懼感決定和引起的。"未知之物使人感到危險、不安、憂慮,只有把它歸結為某種已知的東西,才能獲得安全感。因此,被找來當作原因的往往是某種已知的、經曆過的、銘刻在記憶中的東西,是一種精選的、受偏愛的解釋。《偶象的黃昏》,第45、46頁。

尼采得出結論:"既沒有原因,也沒有結果","因果性解釋是一種欺騙"。《強力意志》第551節,第374頁。當然,這種"欺騙"並非毫無效用的。作為一種公式和符號,因果范疇盡管不能說明事物,卻能描述、標記事物,這是其認識論上的效用。作為獲得安全感的手段,因果關系如同一切"真理"一樣,是"一種業已成為生存條件的信念"《強力意志》第532節,第366頁。,這是其生物學上的效用。尼采承認人類在解釋事物時實際上不可能擺脫因果范疇,但他不像康德那樣把因果關系看作人類知性中的一種先天形式,而是看作人類生命活動中一種後天形成的種族習慣。

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辯證法都強調因果范疇的空洞性,認為它僅是從事物普遍相互作用中任意截取的一個片斷。在這一點上,尼采達到了相似認識,指出因果范疇"毫無實質內容","科學實際上抽空了因果性概念的內容,留下它當作一個譬喻式,在其中,立足于原因還是結果,完全變得無所謂了。"〔4〕《強力意志》第551節,第374頁。不過,其間又有區別。在尼采看來,根本不存在"事物",只存在作用,"一個'事物'就是它的作用的總和"〔4〕。因此,問題不在于事物之間的普遍相互作用,而在于世上根本就只存在作用及其總和,在這總和之外並無作用者即"事物"存在。指出這一點是重要的,因為尼采認為替作用設置一個作用者恰好又落入了因果關系虛構的窠臼。"如果物'發生著作用',那麼這就是說:我們把所有其余的特性,一向存在而眼下隱蔽著的那些特性,當作了原因,于是使某一個特性顯露了出來。也就是說,我們把它的諸特性的總和x當成了某一特性x的原因:這完全是愚蠢荒唐的!"《強力意志》第561節,第383頁。用實體說明作用,用原因說明結果,無非就是用我們所不知的其余種種隱蔽作用的總和(物、實體、原因僅是這總和的標簽)來說明我們同樣不知的某一顯現的作用,是用未知(但我們誤以為已知)來說明未知。總之,在尼采看來,不存在原因和結果,只存在作用、事件、行為,因果范疇只是人類對它們的一種必要的錯誤解釋,僅是我們為了獲得安全感而在未知究竟的作用、事件、行為上蓋上的一個自以為知的標記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