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第59節:語法與邏輯(1)

語法與邏輯

僅僅把語言看作思維的外衣或工具,乃是一種皮毛之見。現代哲學家、語言學家愈來愈重視語言對于思維的潛在的決定作用。例如,薩丕爾推測,語言一開始很可能是一種在概念水平以下使用的工具,思維只是潛伏在語言的分類法和形式之中,在把語言內容精煉地解釋了之後它才真正興起。因此,語言不是思維的外衣,而是思維的一條現成的路或車轍。參看薩丕爾:《語言論》,商務印書館,1985,第13頁。在這方面,尼采的看法相近,且是最早揭示語言對思維的決定作用的現代思想家之一。

尼采指出:"因為我們僅僅借語言形式思維,——所以相信'理性'的'永恒真理","如果我們不願借語言法則思維,我們就會停止思維";"理性思維就是依據我們無法擺脫的一種模式所從事的解釋活動。"《強力意志》第522節,第358頁。這種"無法擺脫的模式"就是指語言法則——語法。

在分析"內心世界的現象論"時,尼采還揭示了語言先于意識的事實。他寫道:"'內在經驗'只有在找到了一種個體所理解的語言之後,即在一種狀態被翻譯成了個體所熟悉的狀態之後,才會進入我們的意識。所謂'理解'不過是指:能夠把某種新東西納入某種舊的、熟悉的東西的語言中。"這種必須靠語言(解釋)喚起意識的現象,尼采名之為"語言學方面的缺陷"。《強力意志》第479節,第335、336頁。

在尼采看來,正如詞造就了概念一樣,語法造就了邏輯。因此,理性思維實質上是語言活動。人不得不按照邏輯來思維,是因為人不得不遵循語法來說話。邏輯的底蘊就是語法。"理性"乃是對語法的信仰。

語法造就邏輯,其最典型的表現是主謂結構造就了因果范疇。尼采指出,對因果范疇的信仰,僅是對主謂結構的信仰的個別例子。"在每個判斷中,都包含著對主語與謂語或原因與結果(即斷定每個作用都是行為,每個行為都有行為者)的十足的、完全的、根深蒂固的信仰;後一信仰甚至只是前一信仰的個別例子,以致只剩下了這個信仰作為基本信仰:存在著主語,一切發生的事情都以謂語的方式從屬于某個主語……這種對主語和謂語概念的信仰難道不會是一件大蠢事?"《強力意志》第550節,第372、373頁。尼采一再談到,為"思"設置一個"思者"("我思"),為行為設置一個行為者,乃是語法習慣在作祟。參看《強力意志》第484節。事實上,"既沒有原因,也沒有結果。在語言上,我們無法擺脫它們,但它們毫無實質內容。"《強力意志》第551節,第374頁。實際上存在的只有事件(dasGeschehen),只有生成變化,它是作用與作用者、結果與原因、屬性與實體混沌不分的統一體,而當我們按照語法習慣對之進行表述,不得不為每個謂語安置一個主語("我"、"物"等等)之時,我們已經在篡改事件,把作用與作用者等等分離開來了。例如,我們在表述我們身上的變化時,必須把這一變化用謂語的方式表述,而為它安上一個主語。這已經意味著"我們不是如其本然地看待我們身上的變化,而是把它看作一種脫離我們、只是被我們'感知'的'自在';我們不是把它看作一個事件,而是看作一個存在,看作'特性'——並且為之發明了一個這特性附屬于其上的本質"。又如,看到閃電,我們習慣于說"電光閃亮了(derBlitzleuchtet)"或"它閃亮了(erleuchtet)",這就割離了"電光"與"閃亮"(它們本不可分),"因而就為事件設定了一個存在,這存在不是與事件一體,毋甯說是持續著,存在著,而非'生成著'。"《強力意志》第531節,第3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