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奉聖夫人 27、劉志選最後上吊自盡

魏忠賢垮台,閹黨自然要論罪,這就是崇禎初年的所謂“定逆案”。劉志選最嚴重的罪行是“傾搖國母”——皇後“母儀天下”,謂之“國母”,而律無“傾搖國母”的罪名,因而援用“子罵母律”,論死。這是非常公平的一個判決。按:法律貴乎有彈性,尤貴乎言簡而意賅,漢高入關的約法三章,定四百年上下信守之基,而至今精神不失,乃由于此三章約法出于人人謂然的人情。“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話,在中國流傳了千百年,而實不如英美之見諸實踐,有罪無罪、死刑與非死刑,訴諸但有良知而不一定深懂法律的陪審團,此非“法律不外乎人情”而何?所以律無明文,而准酌比附,有當于人情,才是真正的法治;因為定律不能預擬目前未有而將來可能的情況,而犯罪則因時空的不同可常有“創意”。未有外銷退稅條例,法律不可能預定假出口的罰則;既有外銷退稅條例,奸商乃因而萌生真退稅的盜心,此而不罰,猶如懸榜國門,只要不抵觸法律明文,雖有國人皆曰可殺的行為,可以不顧。執法如此,大悖人情,不如無法。呂不韋早已慨乎言之,固不可因人而廢言。

劉志選聽了他家屬的話,以為可死在魏忠賢之先,結果是死在魏忠賢之後,定逆案時他自知不免,上吊自盡。舉此閹黨之一的悲慘結局,以概其余。回頭再來看天啟三年。

天啟三年正月有兩個人入閣,沈雖去,來了這兩個人更壞——一個叫顧秉謙,江蘇昆山人;一個叫魏廣微,河北南樂人,他們是老牌閹黨,此時以資望夠了,經魏忠賢的提攜,相偕入閣。《明史》記此二人,說“秉謙為人庸劣無恥,而廣微陰狡”。魏廣微是名父之子,他的父親叫魏允貞,字見泉,立朝頗見風裁,而魏廣微與魏忠賢卻認了同鄉同宗,甘願為虎作倀,無怪他的父執趙南星要感慨說:“見泉無子!”

趙南星與鄒元標亦為東林創始者,與顧憲成合稱“三君”。天啟三年朝局的紛爭與趙南星的關系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