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我們的生活輕松了,還是沉重了 第9節:一個兩難的選擇-中國"安樂死"第一人(4)

"安樂死"不單單是一個醫學問題,涉及到倫理、社會機制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所以人們的爭論很多。在當今世界,"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也很少,中國法律也還不允許"安樂死"。但是,不管怎樣,"安樂死"能在某種程度上減輕某些人死亡的痛苦是勿庸置疑的。王明成,也肯定是中國"安樂死"進程中寫下濃墨重彩的一個名字。是他,把"安樂死"真正引入了公共視野,為人們帶來了安詳死去的一縷曙光。我們有生的權利,也有死的權利,我們死亡質量的提高,也是我們生命質量提高的一個表現。

但是,我們從人們尋求輕松的死去中,也看到了生的沉重,就像王明成選擇"安樂死"的理由也包括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現在巨額的醫療費用,成為越來越多家庭難以承受的生命之重。據有關資料顯示,國內ICU(重症監護病房)治療費用大約為每天2000~5000元不等;而高度危重的病人,其救治費用可高達每天萬元以上。我國一個植物人每年所需的醫療費用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相當于每天花費300~500元。尿毒症患者必須每周2~3次到醫院進行4~5小時的血液透析,以每次透析400~500元的費用計算,全年的治療費用即為5萬元左右,這還不包括其他檢查、治療費用。腎移植手術的費用近年來降低到較為基本的6~8萬元,但移植手術後患者需要終身服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為此需每月花費5000~6000元,與此類似的情況還有白血病的骨髓移植治療。大量惡性腫瘤患者的化療費用也維持在每月3000~5000元的水平,甚至更多……雖然我們常常說"生命無價",而在現代的醫療手段面前,危重病人的生命價格是可以用數字計算出來的。上面所列舉的那些數字,意味著治療費用的昂貴,對普通的家庭來說,短時間的支撐可以,親情的力量畢竟是強大的,但長時間的支持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我們在給予某些人舒適地死去的權利的時候,還應該關注某些人生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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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英國上院曾審議過英國"安樂死"協會遞交的立法建議,但未獲通過。1969年英國又提出了自願"安樂死"法案,也未獲通過。

1939年1月25日美國"安樂死"協會起草了立法建議並遞交紐約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的議會,均遭否決。自1969年以後,在美國至少有35個有關"安樂死"的法案遞交22個州立法機構審議,要求醫生尊重病人的"安樂死"願望。但到目前為止,"安樂死"在美國大部分地區仍屬于非法行為;只有俄勒岡州于1994年通過了一條法律,允許內科醫生在特定條件下協助病人結束生命。

1950年4月14日,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個"安樂死"案件判決中指出,為了解除患者軀體上的劇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為,屬于刑法中的緊急避險行為,不應受到懲罰。日本通過法院對"正當行為和緊急避難行為"司法解釋,在法律上有條件地認可了"安樂死"。1962年12月22日,名古屋高等法院在一起"安樂死"案件判決中認為,"安樂死"行為為了阻卻違法性,需要符合6個條件。這些判決成了日本的"安樂死"判例法。日本是亞洲第一個在法律上有條件地承認"安樂死"的國家。但是,迄今為止日本沒有制定"安樂死"的成文法。

1994年,澳大利亞北部地區(州級行政單位)首席部長馬歇爾·佩隆因目睹親生母親垂死時的極度痛苦和一位密友患癌症死亡時的情景,向北部地區議會提出一部有關"安樂死"的法律。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1995年第12號法律——《臨終患者權利法案》。按照這部法律規定,開業醫生按照一定的准則可以結束患者的生命。該法于1996年7月1日起在澳洲北部領土生效實施。這部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安樂死"成文法。第一名合法地接受"安樂死"的澳大利亞人是位名叫丹特的前列腺癌晚期患者,他于1996年9月22日,在醫生的幫助下,按動計算機控制的鍵盤,安然離世。但由于反對"安樂死"的勢力在澳政界和醫務界中都十分強大,法律生效以來,僅有4人實現了"安樂死"的願望。到1997年3月25日,澳大利亞聯邦參議院以微弱多數,推翻了《臨終患者權利法案》。

2001年4月10日,荷蘭一院(即上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一項"安樂死"法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2000年11月28日,荷蘭二院(即下院)已經以104票贊成、40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項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