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第19節:中蘇關系破裂,我"自力更生"方針的實施背景(1)

·中蘇關系破裂,我"自力更生"方針的實施背景

然而,也就是在這個時候,中蘇之間的政治分歧加劇,蘇聯開始收縮對中國的尖端技術轉讓。正如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結尾中所說,聶榮臻深刻地分析說道:"蘇方對我國援助的態度,在簽訂協定時就是有所保留的,是有限度的,其基本意圖是在新式武器和科學研究上使我與他保持相當的差距……蘇方執行協定的態度,1958年下半年以前還是較好的,一般能按協定條文辦事,具體工作部門和辦事人員還是積極熱情、願意幫助我們解決問題的,但上面控制較嚴,絕不許越雷池半步。1958年下半年以後,控制更嚴,步步卡緊。協定已定的問題,往往節外生枝,尋找借口,能推則推,能拖則拖。有些比較重要的問題,推說兩國政府重行商談,但一經我政府正式提出,則又一聲不吭、置之不理。對我多次要求加快建設進度的項目、提前交付的設備,也拒不支持。協定中沒有作具體規定的問題,即強調條文文字,根本不予以考慮。總之,蘇方的態度是:一般生產技術資料可以供應,關鍵性的生產技術資料、研究設計和理論計算資料以及原材料生產技術資料拒絕供應;通用設備可以供應,專用和非標准設備、精密測試儀器則拖延和拒絕;一般原材料可以給一點,越是特種的就卡的越緊;聘請仿制專家比較容易,聘請基建設計專家則較困難,聘請科學研究專家干脆拒絕。"

1959年6月,蘇聯政府正式拒絕再向中國提供協議規定的原子彈樣品和生產原子彈的技術資料。

即使這樣,聶榮臻仍多次和蘇方交涉,希望蘇方執行援助條款。但這時已不是通過蘇聯專家組催詢,而是通過外交渠道,這也說明兩國關系不再順暢。

1960年1月4日,聶榮臻同陳毅聯名致函劉曉大使,請他就1959年2月7日,中蘇兩國政府協議規定蘇聯援助中國建設一個"航空及火箭科學研究院"的換文問題,向蘇聯政府提出催詢,希望蘇方能在今年1月間提出換文草案,並盡快派遣選址專家小組來華。

1月20日聶榮臻再次致函劉曉,請他代表中國政府向蘇聯方面提出請求,延長25名在中國導彈試驗靶場工作的蘇聯專家的工作期限,同時為導彈試驗靶場再增聘8名有關專業的專家。

蘇聯方面通過在中國國防部的專家組組長巴托夫大將致函聶榮臻,建議縮短專家的聘期和減少增聘人數。3月28日,聶榮臻致信巴托夫大將,表示原則上同意蘇方的建議,但同時強調:"鑒于我國仿制蘇聯的幾種導彈,將在今年年底和1961年初陸續出廠,因此希望蘇聯國防部在我們進行靶場試驗的時候,能臨時派遣專家組來華,以便幫助我們組織試驗、分析試驗成果和在靶場組織某些必要的科學研究工作。"隨後,聶榮臻又打電報給蘇聯國防部長馬利諾夫斯基元帥,重申了上述請求。但蘇聯方面的反應非常冷淡。

1960年1月,聶榮臻在上海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時,就發言說:"蘇聯很有可能在不長的時間內,單方面終止與中國簽訂的國防新技術協定,米格-21飛機和導彈的技術資料,蘇聯近來都卡住不給了。看來,蘇聯的援助肯定是靠不住了。"

他們的基本意圖是,在尖端武器裝備的科研上,使中國與他們保持相當的距離,只同意我們仿制蘇聯即將停產甚至已經停產了的裝備,使中國長期停留在仿制階段,處于依附地位。

怎麼辦?關鍵要有自己的專家隊伍。不管蘇聯願不願意幫助,幫助有多大,中國必須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來發展國防尖端事業。為此,聶帥大聲疾呼。中共中央于3月初作出如下決定:"技術干部調配應以尖端科研需要為重點,盡量保證,滿足需要,其他項目所需如果與此有矛盾,應該讓路。"3月30日,《關于迅速完成提前選調國防部五院應屆大學畢業生的通知》發出。《通知》要求各省市委指定組織部長親自負責,進行挑選審查,按原定數額迅速選齊。這樣,數千名大、中專畢業生,先後投身到了導彈研制技術隊伍的行列。

1960年3月,我國決定在西北導彈試驗基地進行蘇制爾-2型近程地對地導彈的發射試驗。中央軍委對此極為重視,因為用的雖然是蘇聯導彈,但試驗人員都是中國自己的專家。聶榮臻特意強調:"要安全穩妥,確保順利完成任務。甯可慢一些,一定要好一些。"就在准備試驗過程中,蘇方提出要用他們提供的導彈試驗,必須經過蘇聯國防部的同意。經過政府間的交涉,蘇聯勉強同意,卻提出導彈所用的燃料中國產的液氧不合格,要向蘇聯訂購。可中國訂購後,蘇方又以種種借口拖延交貨時間,5月拖到6月,6月又拖到7月。最後,蘇聯國防部電告中國國防部,因西伯利亞液氧廠發生不可抗拒的事故,無法履行合同。中國決定就用自己的液氧發射蘇聯導彈。此後,中國的科技工作者采用土法上馬、土洋結合,又完成了三種推進劑的加注工作。其中一種推進劑活性極大,遇到鐵、銅等貴金屬容易分解,甚至爆炸,遇到棉花、木頭等物質即會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