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第55節:中國古代文化常識(55)

小功又次于大功,小功服比大功服更精細,是五個月的喪服.男子為從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從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從祖父(堂伯,堂叔),從祖母(堂伯母,堂叔母),從祖弟(再從兄弟),從父姊妹(堂姊妹),外祖父母都是小功,女子為丈夫的姑母姊妹,為娣婦姒婦也是小功.

緦麻是五服中最輕的一種,比小功服更精細,喪期是三個月.男子為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祖父,族祖母,族父,族母,族兄弟,為外孫(女之子),外甥,婿,妻之父母,舅父等都是緦麻.

以上是禮經上所記的一套喪服制度.這套制度在當時雖然不見得全部實行,後世的喪服喪期雖然也有所改變,但是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三點:第一,在喪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輕女的情況.妻為夫居喪三年,夫為妻服喪只有期年.明代以前,如果父親還在,兒子為母親居喪也只是齊衰而不是斬衰.

第二,在喪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別甚嚴.庶子為嫡母服喪三年(明代以後,庶子為自己的母親也服喪三年),但是嫡子不為庶母服喪,後來改為期年喪.長子,長孫在服喪中很重要.在喪制中有所謂"承重孫",就是由于嫡長子已死,應由嫡長子的兒子承擔喪祭(和宗廟)的重任.又有所謂"承重曾孫",承重孫或承重曾孫在訃聞(訃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

第三,在喪服中明顯地表現了血統親疏的等級.因此,習慣上以五服以內為親,五服以外為疏.《爾雅·釋親》:"族父之子相謂為族弟,族弟之子相謂為親同姓."注:"同姓之親無服屬."這就是說,族兄或族弟的兒子相互間已經沒有喪服的關系,只有同姓的關系了.

話雖這麼說,但在古代過度服喪的事情也是數不勝數的,尤其是在被司馬光贊為"三代之後,風化未有若東漢之盛者也"的洛陽一朝.

原來東漢時期,社會上對士人品格的要求達到了空前的高度.一個人只要被視為"高節"之士,便會擁有一切,而若被視為節行低劣之人,或是弄虛作假釣采華名之徒,則也會被全社會所唾棄.所以,出于畏懼,也出于遵循,東漢一代,士人之中,異行異操,數不勝數.而過度服喪即是其中之一大異行異操.

過度服喪又可分二種:一種是久喪,別人服三年我服九年;另一種則是服族喪,服師喪,服名人喪等等,即同族之長輩,或是老師,甚或是一些社會名人,過世之後,一般人不會服喪,而我卻要服喪.像這樣的所謂異行異操當然不止于過度服喪一種,錢穆即概括出了八大類若干小項.至于這些異行異操人士大量進入社會上層主流的後果,則是傳統社會基礎的瓦解和三國魏晉南北朝數百年的大混亂.